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手续简便、放款快捷、利率灵活等特点广受中小微企业的青睐。近些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民间金融市场缺少监管机制。民间金融由于其形式多样,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造成政府监管出现很多空隙。不能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在金融业务运行中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民间金融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导致其发展不规范、业务单一化,影响其健康快速发展。2、民间金融机构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民间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吸收社会上闲散资金,投资给需要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其经营时间短,规模小、资产少,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民间金融由于其担保物少、利率高,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容易出现收不回投资额和利息,使民间金融机构濒临倒闭。3、民间金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机构由于其投资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投资利率,导致金融市场中存在非正常竞争、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对整个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安,影响金融秩序正常运行。
二、分析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微企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他们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活跃市场、解决就业、创造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资产少、发展迅速、相当一部分集中于高科技产业。他们拥有高学历、高技能的优秀人才,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工作效率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创造利润高。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优势在快速发展中,缺乏大量的资金支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发展速度。因为其资产规模小、抵押质押金额少、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导致他们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低、贷款难等困境。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微企业融资少、贷款难一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其成立时间短、资本少、信用度低、可提供的抵押物少等特点,无法在大型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导致其发展出现瓶颈,阻碍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存在问题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原因。外部原因是与我国国情和金融体制有关,内部原因和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分不开。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导致我国中小微企业贷款少、融资难的困境。1、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及实施的金融政策。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制度性特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各种政策支持对国有企业贷款也积极配合,提供丰富的资金资源。2、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小微企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们数量多、规模小,能够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少、信用等级低、财务不健全等特点,从商业银行融资相当困难。商业银行有各自的审贷系统,中小微企业的申贷资料在银行系统中评分较低,能够获得贷款数额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3、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有限。尽管中小微企业盈利水平高,但是由于其资本少,风险承受能力低,不具备上市筹资的条件。这样导致这些企业不能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阻碍其发展和壮大。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的相互作用
(一)民间金融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等特点,深受中小微企业的信赖。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1、手续简便、融资快成为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正规金融机构因为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贷款综合评分低、财务信息不健全,抵押质押物价值不高等,审核贷款程序繁琐,放贷时间长,有可能延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民间金融可以克服这些问题,及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满足其发展的需要。2、融资费用低,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是高抵押质押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相应的其他融资费用也会增加。最后导致实际利率高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同时、还可能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少于申请数额,误失投资商机,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中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促进作用
1、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后发展迅速,可以及时还清贷款,从而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再投资,有助于资金的高效利用,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也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具有地域性特点,大多是实体经营,风险可控。民间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企业,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
四、如何完善金融体制使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时,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将会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发展民间金融,不仅可以有效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资金配置,让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帮助其发展壮大;而且能促进金融体制更加健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快速健康发展。
(一)完善我国金融体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缺少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市场合法与非法的区别,让借贷双方清楚明了地进行投资,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二)引导民间金融投资方向,避免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混乱,近些年来出现很多投资担保公司,用吸引人的高利率借入资金开辟市场。但是时过不久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纷纷倒闭,老板跑路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不仅没有得到高的投资回报率,就连本金也收不回来。所以国家在制定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引导其选择投资的合理方向,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同时让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大型项目的融资,使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更加多元化,达到分摊风险,降低损失的目的。
(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使利率逐渐走向市场化
现在我国央行已经设定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设定最高上浮比例。这为我国利率实施市场化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宏观调控作用。民间金融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也应根据央行利率变动实施上下浮动。使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平等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四)建议中小微企业完善自身,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法律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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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F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来,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已成为困扰其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而包括湖南在内的很多地区,民间资本充裕、活跃,为小微企业发展开辟了融资新渠道。但当前我国立法对于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和引导等问题上还存在诸多缺陷,直接影响到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完善法律规制,已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情况概述
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民间资本日趋活跃,小微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民间资本的大量闲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业对于民间融资的依赖。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可以界定如下:是指来源于民间个人或企业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在没有法律明确对其监管而内生于经济发展需要,旨在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合法的资金筹借活动。这种资金筹借活动是由于当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要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内生的制度变迁,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行为,与非法融资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以湖南为例,据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平均约1572亿元,接近全国平均系数,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符合小微企业“快速、小额、信用”特色特点的融资需求,因此被迫转向利息较高的民间融资。根统计分析,民间融资分布情况为:亲戚朋友45.2%、投资(咨询)公司12.7%、私人钱庄占比25.6%、典当行2.9%、商会4.8%、小额贷款公司3.6%、担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较为集中,其中,企业借款用在生产经营的占比69.56%,主要是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用于投资的占比30.47%。
从以上数据来看,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是,也存在融资机构良莠不齐,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等问题。而相关法律规制的缺陷,是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诱因。因此,分析现行有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是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现状及评述
纵观我国有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并没有专门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有关内容散见于各个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内容庞杂,且数量繁多,存在诸多问题:
(一)基准规范缺位,相关法律分散凌乱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民间融资,以及小微企业的专门立法。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处于“盲目和无序”的状态,既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无规程可循。作为当前针对民间融资管理的相关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范围作出区分,《民法通则》、《合同法》也仅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问题作简单规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领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诸如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本身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也不容乐观,《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已有十余年,变化不大,已经有些滞后,并且,其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规范本身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对中小企业划分不明,而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针对性,上述立法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也陆续颁发了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整体而言,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时效性,但稳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细则、存在着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衔接不足等弊端,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那么“放宽”的标准是什么?“符合条件”具体指那些条件,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监管效力不足,制度设计存在偏差
首先,实践中,民间融资主体实施民间融资行为绝大多数都未经有关机构批准,而我国当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界定非法融资的标准,处理办法也以取缔为主,这种“管制”而非“引导”的色彩,使得民间融资极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间融资至今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与金融监管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对民间融资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细化,所以依然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目前,除了经前置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资公司、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中心、民间借贷中介网站等从事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均未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与规范性的管理办法,上述机构从设立到业务办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即可,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风险较高。
最后,缺乏风险性监管。由于征信平台和引导平台的缺失,加之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间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难以获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真实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并且各部门之间的联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间融资流动无序。
三、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微金融组织
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而言,在民间融资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其作为基准法的功能属性、行政法规的层级属性、客观规则的性质定位,待条件成熟时,再出台专门的单行立法。在条例中,一方面,要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概念、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融资方式、利率管理、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另一方面,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民间融资予以明确界定,重点打击上述违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地下钱庄,惩治高利贷,为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而各省,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民间金融的特点,先行制定或调整有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具备可操作性的民间融资指导意见,为民间融资发展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其次,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或者独创真正面向小微企业的小微金融组织。有序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机构,取消银行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条件的限制,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让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将其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最后,应尽快制定《小微金融机构促进法》以促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促使小微金融组织与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联系,通过其提供的优质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间闲置资金,又促进了市场竞争,完善了金融组织的市场组成。同时,尽快出台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配套的细则,及《小微企业法》等多种扶持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力促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风险性监管
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探索各种可行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监管立法,确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级确立央行和银监会对于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地位,同时加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使其监管职能与现有民间融资活动接轨,尤其应当明确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
第二,探索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分类管理民间融资机构。由于民间融资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不同地区的民间融资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及风险处置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民间融资发展较为活跃的省份,可以考虑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同时,由于现阶段民间融资的创新形式层出不穷,因此,对于监管主体尚未明确的民间融资机构,应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避免监管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的情况,并且要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对于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的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中心、民间借贷中介网站等机构,应改变仅由工商部门登记即可经营的模式,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审批,动态监管,鼓励其规范发展。而对于商会、标会等,也应纳入监管,进行规范,重点预防非法集资和放贷行为。
第三,建立民间融资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和监测民间融资运行情况。监管部门应建立民间融资信息采集机制,定期收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融资规模、财务制度、资金流向、市场利率、信用程度、风险状况等。监测方式可以考虑互联网、自助式电话报告、传真等自由申报方式,同时也有必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信息检测中心,负责进行调研和信息报告的编制,供政府决策部门参考,同时应以简报的形式定期通过网站或相关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监测的结果,对高危民间融资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出红色预警。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合法地位;规范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4-0117-04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全球性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给各国经济带来了极大风险。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需求下降,融资困难……近来,我国中小企业的日子越来越艰难,不少企业因融资等困难而停产或倒闭。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超过了半壁江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占到3/4,对GDP的贡献达到60%,对外出口约占全部出口额的70%,贡献的税收达到了50%。而且,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也都来自于中小企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今天。在当前要保增长首先就要保中小企业。国家应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为有利的融资政策,搭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融资平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经营难关。
2008年四季度以来,中央银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近几个月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2009年1月份的新增贷款量就高达1.62万亿元之巨(这相当于2008年全年贷款增量的三分之一)。然而,贷款资金的高速增长并未使广大中小企业得到惠泽。由于贷款主要集中在票据融资和中长期贷款上,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而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依然“嗷嗷待哺”,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未有明显好转。也就是说,天量的贷款资金投放大部分仍然流向了大企业、大项目,只是起到了为国有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作用,民营中小企业仍难从中分得到一杯羹。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始终得不到明显改善。
二、中小企业青睐民间融资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非公有经济发展迅速,每年数以万计的中小民营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带动了极大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经营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突出等原因,它们难以进入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从而很难具备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因而也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统计(见下表):企业规模越小,贷款申请的银行拒绝率越大。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一般是大企业的2-3倍以上。
(二)正规渠道融资困难
我国金融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是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的,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便以“地下灰色”的形式存在了。
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营企业组成。其市场淘汰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其中小企业存活率在5年以上的仅占32%,8年以上的占19%,10年以上的只有13%。所以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常常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银行在选择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时,往往会非常小心并从严筛选。
从银行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又往往不足,管理成本也高。银行从趋利避害角度出发降低对中小企业放贷的安全性会比较高。
同时,国外的银行给中小企业比较高的贷款利息,用高收益来平衡中小企业的风险,而我国的银行实行的是贷款终身负责制,出了坏账,上到银行行长、审批人员,下到客户经理、一般信贷人员都要层层追究责任。
因此,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在承担着高风险的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无法分享企业成功带来的高额利润,导致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这也是银行信贷人员更愿意去营销大项目、大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的诚信问题也会提高银行贷款的成本。中小企业的信息往往透明度不够。相比大企业而言,银行常常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采信与监督成本大约是大企业的5-8倍。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会优先将人力资源配置到大企业营销和管理上面,而对中小企业常常会有所忽略。由于告贷无门,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三)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国家的资金大部分集中在银行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也总是优先保证大中型企业,最后才会考虑到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上中小企业根本无力与大企业抗衡。
首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般比较畅通,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商业本票、创业风险投资和企业股权柜台交易等,由于融资渠道很多,大企业不一定要找银行融资就可以低成本借到钱。而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是非常薄弱的,企业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大企业除了银行外基本没有更多的融资渠道。由于大企业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贷款。对银行来说,在信贷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当然首先会满足大企业需求。中小企业基本就是弱势一族。
其次,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都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更谈不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我国《公司法》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实现股权融资。至于债券市场融资,也是一个实际上至今仍未向中小企业开放的领域。国家关于拟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等规定,同样限制着中小企业利用这种融资手段。
所以,中小企业除了依靠银行给予少量融资外,转而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的高成本贷款途径寻求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有缩小趋势,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民间融资。
(四)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民间借贷其实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建国初期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一直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被缩小了,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尚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沿海等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三、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
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它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目前民间融资正在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中国扩内需保增长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保增长首先要保的应该是中国经济体中最具活力的广大中小企业。而帮助中小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为其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有利的融资政策。
笔者认为,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除了依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外,尽快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开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打破国内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加大市场对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当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最为有效途径,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以及金融体系建设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一)为民间融资“松绑”是适时之举
民间融资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面向特定个人、特定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借贷,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向非规范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等。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究竟有多大?据保守估计,国内民间资本接近18万亿元,已从剩余资本发展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其实,目前我国尚未有对民间融资的正常统计口径,再加上民间融资自身的不规范性、自发性和隐蔽性,所以很难得知民间融资的确切规模。各种调查数据只能起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我国的民间融资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而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是适时之举。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支持民间融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激活民间信用,推动企业间相互融资,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新途径。
然而,目前的民间融资还处于地下状态,其不规范性和自发性特点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和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定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不可避免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案件,并进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容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又由于民间融资没有正式身份,放款人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通较高,高利率运作模式也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使小企业本来就紧张的资金链条变得更加脆弱。
因此,把民间借贷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给其合法身份,不仅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合理引导其发展,而且,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迸发出来,并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民间融资“阳光化”有利于保增长促消费
截至2009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并且同比增长20%以上。一方面,储蓄率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缺乏贷款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完全垄断的,民间投资无法涉足其中。这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民间资金充裕而投资渠道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财富快速增长,部分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较早的个人更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
另一方面私人财富投资渠道和资产增值途经相对狭窄,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部分资金持有者感到在银行存款尽管无风险,但基本上无收益,并且每年在贬值。
同时,由于资本市场波动大,股票、基金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资金充裕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融资的合法身份被确认后,投资者即可以正大光明的用自己的钱贷给中小企业,通过收取利息获得回报。即使贷款出现问题,也只是股东的资本金受到损失。这种只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一般不会形成大的风险。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信贷上来,不仅大大激发民营企业家投资热情,为金融市场注入资金活力,而且有利于转移和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民间融资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融资合法化后,将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间融资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正规金融机构顾及不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考虑的中小企业信贷方面,民间融资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有助于国家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放开了民间融资还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竞争压力,一方面促使各家银行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加快业务创新,带动银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规范民间融资的思考与建议
民间融资虽然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减轻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管理,我国当前的民间融资还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现实出发,采取“疏导结合”的方法,正确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体系建设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发展民间金融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建议以《合同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此外,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双重监管机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融资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分工协作,径司其职。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可重点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避免发生危及社会安定的“金融风波”;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尽快让“地下金融”即民间金融走上“地面”。
政府部门应着力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可研究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扫除障碍。应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各类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保持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统一标准
适当调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规则,把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或准正规金融渠道;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规则,鼓励民间资本与银行资本可以保持一定比例的相互融通。要保证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的门槛标准化、统一化。当然,为了保障民间融资进入的质量,也可以采取稳妥的、逐渐降低进入门槛的办法来具体把握和认定各类信贷主体的借贷资格。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民间借贷 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自去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中小企业融资这个老问题再次被关注。据全国工商联调研报告认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90%规模以下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这一数据达95%。由于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较大,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的增加。目前,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摆在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这样的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把分散主体的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信贷方式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贷款。银行的信贷支持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困难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贷款需要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经常出现。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笔数多,每一笔贷款的额度小,所以贷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相对于大企业贷款风险高一些,因此从现行的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本身决定了它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体,长期以来一直以服务国有大企业为宗旨,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日益严格,信贷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增量贷款普遍要求投向AA级以上企业。中小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的约束,一般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国外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占70%,间接融资占30%,中国企业正好相反,直接融资只占2%,98%靠银行贷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股票发行额度和上市公司选择就受到规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这些硬性条件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达不到的,加上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制度和信息成本与主板市场存在不对称性,根本不可能到沪深两大主板市场融资。即使目前新设计的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全面开放,但其设置的门槛仍然较高,据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的支持,创投投资总量为42.5亿元,创投资本的平均回报15倍;创业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支持,投资总量超过17.5亿元,首日上市回报为11.5倍。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层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块,而创业板还在起步时期,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创业板。从推出至今,“三高”问题引来众多非议,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引来众多诟病。再加上近期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三)贷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即使可以获得银行贷款,伴随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还需直面贷款利率飙升的重负。目前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5%。据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20%~30%是较为普遍的情况,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这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如果有信用担保的话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但是虽然我国于1990年启动了信用担保制度,但是就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政府的财政资金毕竟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担保的幅度。第二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基础。2011,日本央行宣布,将新推出总额5000亿日元(约合62亿美元)的融资支持计划,以鼓励金融机构向拥有技术力量的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无需不动产抵押或他人担保的贷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作用,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来扶植中小企业。
1、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提供具有国家导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贷款,它们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补充和完善,包括三个独立的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三个机构的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期限也比较长,贷款业务由机构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扰。还有一些民间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国家预算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时,各县政府设立利息补助制度,对新事业、新技术振兴及地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利息补助。
2、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日本政府依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担保协会共同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协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增加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当信用担保协会批准了担保,且金融机构已经发放贷款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自动对该笔贷款进行保险(只要担保协会的担保满足保险要求),信用担保协会向保险公库支付保费(一般年保费率0.5%左右)。
3、特别贷款制度。一是设立中小企业经营支援贷款,帮助因经营业绩暂时恶化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应对金融环境变化贷款,向因往来金融机构惜贷或经营失败而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发放周转性资金贷款。三是设立支持创业的特别贷款,向新开业和准备通过增加雇员进一步发展事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美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四大举措。
1、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美国主要有两类中小企业专项基金,一类用于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如专项科研成果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一类用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如财政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
2、提供贷款担保。美国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主体是作为联邦政府独立工作机构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常见方式是7(a)贷款计划,即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风险由小企业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该类贷款上限为200万美元,贷款期限根据其用途确定,不动产和设备贷款的上限为25年,营运资金一般为7年。担保比例根据贷款规模确定,15万美元以下贷款可担保85%,15万美元以上贷款最多可担保75%。除此贷款计划外,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为出口生产企业提供90%的贷款担保,为国际贸易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减少污染计划担保等多种形式在内的贷款担保服务。
3、提供风险投资。美国小型成长型企业还可通过引入以风险投资方式获得融资。具体做法为,由经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认证的创业投资经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万美元私人资本作为风险投资初期资本,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杠杆放大3倍后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该项融资通常持续7到10年,中小企业成功后,上述创业投资经理人需向小企业管理局返还援助资金并支付适当投资收益。通过这种做法,小企业管理局成功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创立的良好的融资渠道。
4、通过政府采购给予支持。联邦政府采购也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应给予中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同时,政府机构要确定中小企业采购分额的年度目标,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该目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1、把银行融资仍作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变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大型商业银行要把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资本市场要降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除了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继续进行扩容之外,“新三板”的扩容也非常重要。对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新三板不仅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带动其他融资渠道。从开办之初新三板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试图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解决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之所以通过银行贷款困难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贷款的决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全国累计采集了215万户中小企业信息,提供查询941万次,其中商业银行查询691万次。其中26.4万户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的授信意向。15.6万户获得银行的贷款,贷款金额达2.9万亿元,累计获得贷款总额5.5万亿元。而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国率先试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为4.7万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为2.2万户。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融资难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不断拓展与深入,其作为缓解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有效途径的作用日益明显。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非常重视,而且经过努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构建系统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道路上,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切实解决其面临的融资困境。目前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不仅表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一直面临融资难瓶颈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讲,无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增大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2、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收取的少量担保费是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担保机构要承担担保失败风险,一旦担保失败的话,其资金的减少将会影响业务,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应当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这样的话从经济上支持了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进而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方式探讨。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融资的范畴。
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民间资本对中国CDP的贡献已超过60%,企业数量占全国70%以上,8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农村转移就业源于民营经济;中国技术创新的65%,专业的75%,新产品的80%也是由民营经济实现的。民间资本已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庞大的民间资本若找不到适合的投资出路、会像高悬的“堰塞湖”,一旦决堤,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将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产、炒矿、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再看现在的以温州、山西、内蒙古为首的民间借贷潮。国家可以鼓励这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把这些闲置资金聚集起来,投向有需求、能发展的中小企业。现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条“私募权益”融资(PPE)的路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一个例子。PPE介于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之间,由投资公司预先对某一特定投资项目进行预先评估,并就相关权益进行划分,然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的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
2、构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模式。
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往往需要担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三者的资源整合起来,给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额度的信贷支持。由于有担保公司、政府的双重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大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中小企业。比如像国开行提供的小企业成长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国开行通过该模式累计向浙江小企业发放贷款40275万元,单笔贷款金额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户均169.9万元,无一逾期。通过该体系与国开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分布于省内7地级市,已有237家小企业获得了支持。
3、组建中小企业创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起成立的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启动,这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设立的首家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创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发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创业引导基金),该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基础之上筹建,由中央财政投入1亿元,通过支持创投资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四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农业局)
参考文献:
[1]贝洪俊.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国际比较.生产力研究,2003,(01) .
目前,中小微企业发展仍然面临较大融资缺口。据有关部门测算,2013年全省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在1500亿元左右,中小微企业可实现融资800亿元,其中通过担保平台可以解决600亿元。总体看,三分之二的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短缺情况,资金缺口在700亿元左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获得融资难。由于抵押物和信用不足等原因,中小微企业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扶持,普遍缺乏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同时,往往因为贷款手续繁琐、时间慢而贻误商机。二是融资成本高。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普遍上浮利率,一般上浮30%以上,中小微企业还要支付相关中介费用,年综合利率超过10%。三是办理抵押登记难。中小微企业融资时需要办理房产、土地、采矿权、股权、林权、知识产权登记,但相应政府登记机关如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的办理时间长、收费高、要求严,导致登记难落实。同时,中小微企业由于管理水平及融资观念等原因,直接融资的手段少、意识差,严重依赖银行信贷融资。
总之,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严重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腾飞。为此,就合力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各级政府部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办理抵质押登记创造条件。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办理抵质押登记时,需要土地、矿产、房产、工商等部门创造条件,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特别是给予办理土地、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组织相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是解决融资难和成本高的主要途径,具有资金利用时间长、成本低、反抵押条件宽等优势。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增信,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普遍受到市场欢迎。省担保公司已获得大公国际评级公司授予的AA+级别信用等级,可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发行进行担保。
3、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担保联手,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由政府协调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以及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政府机关,凡属通过担保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时,争取做到银行贷款利息不上浮,抵押质押登记时降低收费并减少收费项目,担保公司降低担保收费。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策略研究
一、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变化与融资状况剖析
自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也从原来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加民间借贷,逐步向倚重银行贷款支持转变。据对台州市经济较发达某县近十年来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的追踪监测,该县目前工业企业总数近1万余家,其中规模上工业企业600余家,以企业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的2800余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25%左右。该县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有资金积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等三部分组成,三者的比例在监测初期为60:15:25,近年来为55:25:20,其中规模上企业与规模下企业在银行和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3和5:4。这些数据表明,小微企业自身积累在资金总量上的占比有所下降,在资金需求上出现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并重、两者升降互换的局面。加上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利率攀升;民间借贷活动乱象纷陈,并且筹资愈加困难等情况,使得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二、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
如上所述,当前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已与改革开放初期、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都大不相同,其融资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融资难的原由则更趋复杂。笔者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微企业向银行融资依然困难重重。一是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配给本身就不足。仍以上述某县为例,全县GDP与本外币贷款余额之比为1:0.96,大大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工业性银行贷款与工业总产值之比仅为1:7,占企业总数5%左右的规上企业实现工业产值和工业性银行贷款余额均达全县总额的50%,而占企业总数90%的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下企业,获得工业性银行贷款仅占总贷款额的20%左右,这表明该县的信贷总量与经济总量并不匹配,广大小微企业的贷款供给无疑更难求。二是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大多没有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信息不对称,致使银行望而却步。三是银行融资门槛较高。
2、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难。虽然我国正在着力构架、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创业板、新三板、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平台,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不具备上市融资以及进入新三板、股交中心的条件,难以依托股票、债券市场融资,也难以吸引风险投资。90%以上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近期无可奢望,立足长远也只是一种奢望。
3、民间借贷遭遇“寒冬”,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短腿”。通过对小微企业融资结构的分析,无论在当前还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始终离不开民间融资的正面支持。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已累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正常的借贷活动要么被高利借贷所替代,要么被频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所拖累,老百姓宁可将钱存入银行求安稳,也不愿或不敢冒风险,进而出现了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小微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4、相关的扶持政策还未真正落实到位。近年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倾注较大热情,国务院办公厅于上年8月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八项举措,并逐一落实了责任单位,表明了国务院已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问题,若干支持举措均颇具可操作性,并已涵盖了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但是,笔者总觉得这些能真正有助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的举措并未落实到位,这其别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与建议
1、借鉴国外可行经验,狠抓政策措施落实,着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小微企业融资难虽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但国外的一些可行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鉴于中小企业融资处于不利地位,专门制订了《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在我国,也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强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于已出台的诸多十分可行的政策措施,当地政府应紧锣密鼓地全面跟进,使小微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特别在当前,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解决,担保难如何突破等等,都需要地方政府搭建平台或出台扶持政策,如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信息互通;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鼓励辖内银行信贷投向向小微企业倾斜等。
2、确立金融监管导向,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的金融服务目标,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增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与优势出发,为广大小微企业创新、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降低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3、构建多层次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占绝对多数的小微企业难以在直接融资方式上获取资金,但务需未雨绸缪。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总要求,探索建立适合各个层次小微企业成长、发展需要的直接融资体系。一是通过政策激励和要素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培育改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省级股权交易平台融资。二是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推动小微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4.堵疏结合,促使民间借贷尽快回归理性。民间借贷的乱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切,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温州地区重点在规范民间借贷、重构社会信用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实践,近期又出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尽量撷取温州在民间借贷规范试点上的一些好的做法,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措并举,促使民间借贷尽早恢复其对实体经济有益支撑的功能,实现民间借贷回归理性。(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2013年4月)
融资问题是小微企业发展中反映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互联网金融具备“普惠金融”的素质,对于洛阳这种金融资源不足,资本市场发展欠缺的城市来说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
小微企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对一个地方的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的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洛阳作为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在助力转型跨越,打造中原经济区开放创新城的路上,必然需要为小微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融资环境作为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往往是洛阳这样的中部二三线城市的短板,严重制约了当地小微企业的成长。
一、洛阳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挑战
在一个较为理想的金融环境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应不仅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间接融资渠道,还应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板、二板等层次众多的直接融资渠道。然而从国内资本市场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尤其是在洛阳这样资本市场发展十分欠缺的二三线城市,小微企业的融资除自身筹集之外,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等传统渠道。即便如此,现有这两类渠道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
(一)传统银行高门槛,小微企业难获贷传统金融机构通常是通过抵押担保等措施来控制贷款风险,而小微企业通常都是轻资产或无固定资产,根本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因此形成了传统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都无法独立解决的“小微企业融资悖论”。近年来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洛阳市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鼓励银行尤其是本地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局面。洛阳市工信局有关调查显示,洛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来源75.9%为自有资金,15.7%为银行贷款,5.7%为民间借贷,其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也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比例则更低。
(二)民间借贷危机波及小微企业作为门槛相对较低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同时随着老百姓投资需求的逐渐启动,民间借贷在洛阳一度有较快速的发展。然而民间借贷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始终制约着这一市场的充分发展。2014年初以来,洛阳民间金融市场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大批投资担保类公司倒闭,大规模的民间借贷一度遭受重创,与其相关联的大批小微企业也受到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的价值
十以来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不断提高,提出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体系。2015年央行与十部委更是共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着手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互联网金融导向增加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逐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互联网天生具有开放、民主、去中间化的特征,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对于洛阳这样金融不发达的城市来说,在解决金融资源匮乏的问题上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大数据破解小微企业融资悖论从企业端来说,小微企业缺少可靠的抵押物,财务体系不健全,无法提供传统金融要求的信用证明,但并不代表小微企业本身不具备信用。与静态的资产和抵押物相比,企业的经营行为将更有效的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将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才、交易等信息,进行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的大数据处理,变无规律为有规律,变不可考为有证可查,变不可知为能可知,将是互联网时代企业信用评价的新逻辑,彻底打破小微企业融资悖论。
(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引入“活水”从资本端来说,互联网金融对于原本无序发展的民间资本有着更加重要的整合作用。洛阳的民间借贷市场从2011年开始就已经出现危机苗头,但政府的多项监管措施和各渠道的宣传都无法阻止民间借贷规模的快速扩张。真正的市场趋势宜疏不宜堵。民间借贷之所以快速发展,究其原因还是民间投资需求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爆发的表现。所以解决洛阳民间借贷危机的根本,还是要为民间投资需求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找到一个合理的匹配方式。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可以让投资人不仅局限于本地的投资项目,更可以放眼全国范围内的优质项目;而贷方也可以充分享受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资源,不再受当地民间借贷规模限制。而互联网平台的透明性,也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摒弃传统民间借贷操作不透明、不规范的经营模式,逐步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小微企业如何积极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用于小微企业的融资之中是国家推广“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体现。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小微企业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带来各种机遇,也必须积极地走近互联网金融,主动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
(一)熟悉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目前国内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模式。每种业务都没有通用的固定模式,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公司各自有其经营的特色,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模式新,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经营风险,以及一些滥竽充数想要浑水摸鱼的不良企业。因此,小微企业想要参与互联网金融,真正通过互联网金融解决自身融资问题,必须尽可能多的了解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对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充分的了解,以便作出合理的选择。
(二)主动参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将小微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流整合为可以利用的信用资料。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开展,要求小微企业要尽可能多的参与到“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中,尽可能多的在互联网上留下企业经营的数据资料,以便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在充足资料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小微企业参与“互联网+”的方式不仅包括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更包括使用互联网支付手段,参与互联网众筹活动等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大数据资料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凭空捏造,需要时间的积累。参与的时间越久,信息越充分,就可以更加充分的证明企业的信用水平。因此,小微企业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需要尽早、尽量充分的参与到“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中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微企业不断壮大,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大多属于自主创业型,既具有经济功能,又具有社会功能,在促进就业、脱离贫困、保持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的整体强势地位却无法改变其个体的弱势形态,融资难问题始终困扰着“小老板”们。本文就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进行分析,以探索解决当前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它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从定性看,我国理论界尚未给出统一的释义。从定量看,目前最明晰的是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此规定,中小企业可进一步细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至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粗略理解: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
融资从其取得资金的来源看,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来自于企业内部,是将企业自身的积累转化为投资,主要包括留存收益和折旧准备金。外源融资来源于企业外部,按照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无须通过金融机构,资金需求方直接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常见的形式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和风险投资基金。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方通过金融机构来筹措资金,主要形式有商业信用、民间资金借贷、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等。
三、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选择利用的现状
上述融资渠道,从理论上讲,小微企业都可以选择使用。但实际上,对某一个特定企业而言,许多情况下,一些渠道并不十分适用。
(一)内源融资
由于内源融资成本最低抗风险能力强,因而成为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在创业阶段的首选渠道,在创业期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然而,在创业之后处于发展上升时期的小微企业,大多很难再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来进行扩大投资、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
我国小微企业内部积累率较低,积存的留存收益无法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其原因主要有:①一些小微企业集聚在资金投入较低、技术水平不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仅靠低廉的产品价格赢得市场,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不高且增长缓慢。②一些小微企业较低的管理水平导致较高的生产成本费用。③较低的总收入减去较高的成本费用导致总利润较少,净利润更少。④小微企业为扩大销售,往往采用宽松的赊销政策,使得企业的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导致利润、净利润、留存收益均为账面数字,考虑到没有变现的这部分,剩余的可供利用的留存收益资金又打了一折扣。
小微企业较低的内部积累率削弱了其内生的增长力量,增加了财务风险。因此,小微企业从自身做起,苦练内功,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源积累,创造企业价值的原动力应为小微企业发展的上策。
(二)直接融资
1.股票融资
当前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一方面,这三个市场所设置的门槛依然较高。上市标准中对企业持续经营时间、经营业绩、资本规模、流通股市值等都有较高要求,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很难达到入门标准。另一方面,发行股票要负担财务审计、信息披露、价值评估、承销费用等成本,对一般的小微企业而言,难以承受。因此,就目前资本市场而言,小微企业很难筹得资金,股票融资对于众多科技含量低、积累能力差的小微企业而言,仍然望尘莫及。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的门槛较高,如发行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须有实力雄厚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须承担较高的发行成本等,这一系列限制,使得小微企业不大可能进入债券市场。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主要为已上市的大型企业垄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成功率极低。
3.风险投资
一方面,我国的风险投资自2000年以来取得快速发展。截止2009年底,我国的风险资本总量达到1782.06亿元,平均每家风投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达到9.96亿元。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尚不成熟,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吸引国外一流的风险资本进入风投市场,而境内的绝大多数投资公司又喜欢短期获利项目,所以往往是成熟的大型项目较易获得风险资本的青睐,而刚刚起步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较难获得资金支持。
(三)间接融资
1.银行贷款
我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银行贷款是大部分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从目前实践来看,银行贷款也是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渠道,但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面对规模不一的贷款申请者,银行往往青睐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客户,尤其是有政府背景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而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偏见。由于规模小、信贷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小微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难度很大,目前的银行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众多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
2.民间借贷
在小微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而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又有限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大渠道。尽管我国法律对民间资金融通持反对态度,但实际上在小微企业发展迅猛的地区,民间借贷普遍存在,而且受欢迎程度很高。这是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时效性强等特点,比较适合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实践证明,民间借贷在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要做的不是打压,而是采取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四、多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针对小微企业在利用上述融资渠道时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策略。
(一)增强小微企业内生融资能力
小微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具备自我积累的能力。促进资本金的形成和提高,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做法。如果小微企业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足的资本金容易导致较差的经营绩效,经营绩效差又导致企业信用差,这时若银行为企业提供了贷款,银行就要承担风险,可能会陷入危机。由此可见,即便从外源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那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1.企业自身苦练内功,增强竞争力
第一,通过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来保障小微企业降本增效。第二,重视技术创新,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制定留存收益的减免税政策
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利用留存收益积累内源资金,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留存收益的减免税或退税,从而缓解小微企业内源资金的不足。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德国规定: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我国可参考制定更为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内源融资。
(二)完善直接金融体系
1.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欧美等众多国家的实践表明,风险投资对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具推动作用,被誉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来说,引进风险投资是促进企业长久发展的最佳途径。通过完善风险投资市场,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重要来源。通过引入政府、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私人等多种融资主体,可以增加风险投资基金总量,拓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2.建立地方性资本市场,便于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是为大中型企业融资准备的,即使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由于有较高的发行标准,其受益对象也不是众多的小微企业。因此,借鉴国外证券发行管理经验,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地方性股票、债券市场,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将会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在地方性资本市场上,可以适当修改股票发行的条款,适当放宽债券发行的条件,鼓励小微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由于是地方性市场,参加交易的都是当地投资者,他们熟悉小微企业的各方面情况,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低,便于小微企业融资。
(三)完善间接金融体系
1.建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体系
目前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自身的业务定位,不可能专门用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体系,由国家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小微企业在购买设备、新产品试制、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贷款,对提供贷款给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激励和政策性资金支持。
2.促进中小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有城乡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使其网点分布到村镇、社区和街道,突出其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政府应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由政府承担。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低成本的优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方位的金融服务,以解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
3.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其优势也有其弱点,政府应加强监管和规范引导。一是合理定位民间借贷。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民间金融“阳光化”。二是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制度,把民间融资纳入我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三是严格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防止出现高利贷行为,以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
参考文献:
[1]阮铮.美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邱龙广.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民间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间接融资风险防范与信贷配给
民间借贷不是中国甚至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形式,事实上,发达国家如美国,依然有民间借贷的身影。而日本和台湾地区则将民间借贷以及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民间借贷逐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具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示范意义。
即使在没有政府管制、正规金融不够发达与开放的情况下,信贷配给仍然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信贷配给如同劳动力市场上始终存在的失业现象一样,表面上是由超额的资金需求供给引起(如同超额劳动力供给对劳动力市场),但更深层次原因则是长期失衡与短期失衡。
所谓短期失衡,是指经济受到外部原因冲击,利率具有刚性,在经济由失衡向均衡回复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信贷配给;所谓长期失衡,则是指正规金融信贷市场参与者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市场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贷款利率间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单调递增关系,正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信贷配给保障自身收益。
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包括两方面:资金价格(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借款者违约概率)。理想状态下,贷款风险独立于资金价格,当市场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时,利率提高,商业银行会增加资金供给以提高自身的收益。但在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难于观察借款者风险特征与投资风险,此时由商业银行决定的贷款利率具备两方面作用:第一,资金价格成为一种甄别机制,利率提高使低收益低风险借款者主动退出市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使资金价格与贷款风险一同上涨。第二,资金价格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利率提高迫使借款者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增加借款者违约的概率,因而利率对贷款风险本身具有激励效应。利率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种效应均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反而降低了商业银行期望收益。基于这一悖论,商业银行会选择相对较低利率水平上的信贷配给,而不是市场出清。
民间借贷声誉机制与节约交易成本
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会从两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约束:一方面是与授信额度相关联的实物抵押品(硬约束);另一方面是申请程序、审批周期、还款期限等标准(软约束)。这两方面约束不反映在商业银行公布贷款价格中,但对小微企业来说,却成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而且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克服交易成本越高,意味着对企业约束越严格,贷款风险越低,因此越乐于发放贷款;而当这一成本高于小微企业愿意承受的最大限度时,企业将放弃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设置“隐性约束”对小微企业产生挤出效应。这就是不管金融体系有多么发达,商业银行多么乐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始终都有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原因。这种企业与银行之间无法解决的悖论,是双方基于自身特征做出合理的个体选择之后最终产生的无理组合。
与商业银行“隐性约束”的挤出效应相反,民间借贷将人情、关系、面子等无形成本有形化,而地域、血缘、亲缘等先天关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小微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的性格特征、行为偏好、财务状况等等信息体现在资金价格当中。民间借贷通过降低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减少了名义资金价格高于银行贷款的部分,反而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
“快、少、密、短”的小微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契合不仅仅体现在交易费用的节省,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满足。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机动灵活,时刻跟随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二是没有较大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在总资产当中占比不高。三是小微企业中大部分缺乏透明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除非与所有者和管理层熟识,否则难以获得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四是小微企业生产周期短,资金流转迅速。
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可以用“快、少、密、短”四个字概括:“快”是指资金要求快捷,只要有资金需求,一般都非常急切。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这类企业筹资目的主要是用于资金周转,应付不时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除非有明确且收益确定的扩张计划,这类企业一般不会进行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偏好通过民间借贷等简便快速的非正规手段获取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少”是指资金需求量小,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前期投资,也不需要购置大量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因而资金需求规模并不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仅仅通过民间借贷等规模有限的非正规手段就获得了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密”是指小微企业或受规模限制、或出于成本考虑,并不会建立完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出于保护家族利益,企业主并不愿意透露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更多局限于某一区域或某一人际圈子。“短”与“快”相互关联,是指小微企业融资约定的期限很短或者很有弹性,甚至是隔夜或者隔天。如果没有特定的扩张计划,小微企业融资后很快就会归还,即使借入较为长期的资金,企业往往也会在资金宽裕时要求提前归还。
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以规范、技术等制式方法管理信贷的商业银行无法承受满足小微企业需求以后可能的各种风险,反而灵活、弹性的民间借贷成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交易方式。当然,产业与金融互为匹配、互相支撑的一般规律表明,具备高成长性并承担巨大竞争压力的小微企业,往往需要突破现有制度的金融创新相互支持。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民间借贷是突破金融制度的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很高的风险。
民间借贷风险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损害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内在矛盾
民间借贷属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交易,一旦风险爆发,将对小微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高度契合,但民间借贷风险又与小微企业融资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借款者资产信息变化与贷款者信用评价滞后的矛盾。民间借贷中借款者之所以能够获得资金,就在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机制可以将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转化为声誉,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而贷款者之所以愿意提供资金,则源于自己通过借款者声誉给出的借款者信用评价,如果信用水平和风险补偿符合自己的要求,则贷款者就会提供资金。这种内在逻辑帮助借款者获得声誉租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贷款者则获得借款者声誉担保下的风险补偿,并有可能收获人情、关系等隐性收入。但是,在缺乏信息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借款者有隐瞒声誉水平变化的动机和能力,而贷款者的信用评价发生滞后。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筹集方式统一与资金用途异化的矛盾。民间借贷总是与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诚然,小微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使获得的资金用途异化,而这些非生产途径获得的资金回报通过比价效应进一步推高资金价格,最终成为“高利贷”。试想,哪一个实际生产行业可以获得180%的年化收益率?资金用途异化爆发的风险又反作用于民间借贷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使其受到牵连,正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三是民间借贷交易机制正常运转保障条件的矛盾。民间借贷正常运转需要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即借贷双方的重复交易、借贷双方信息的有效传递以及借贷双方行为的可置信威胁。民间借贷中,可置信威胁往往来自于现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这就与法律存在冲突,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转的前提反而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而且在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等声誉信息担保下,贷款者往往忽略借贷交易的重复性,出于“博一次”的目的追求一次性的到期还本付息。更为关键的是,贷款者在承诺高收益的诱惑下,忽略了资金风险以及借款者承诺本身的真实性。
四是民间借贷降低交易成本与易于暴发风险的矛盾。无论是数学推导还是案例分析,所能获得的结论始终是民间借贷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太过灵活和缺乏管理的交易方式会不断积累金融风险。事实上,民间借贷归根结底是资金试用权的让渡,如果为了节省交易成本还省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行为监督,那么违约风险会随着资金和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民间借贷的有限理性和扩张边界
更为关键的是,以“人”为本的民间借贷,因为有限理性而存在扩张边界。一旦超出这个边界,爆发风险几乎是种必然。
基于声誉、信用约束风险的民间借贷,在理论推导看来完美,是一个非常好的福利改进方式。而且,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度内,民间借贷配置资金的效率非常高。但从一个更大市场空间和更长期限时间的角度,民间借贷爆发风险并不是新鲜的话题。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大面积爆发民间借贷风险。因此可以认为,民间借贷存在合理性的同时,还具有风险脆弱性。
首先是因为民间借贷双方在商议资金价格时,会受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形成较高水平的利率,而项目预期收益率与借贷利率间并非始终同方向变动,因而民间借贷始终都存在利率虚高的风险,即所谓高利率风险。
其次是民间借贷当中无节制的衍生使金融交易逐渐演变成为“博傻”行为。借贷双方商议的资金价格会受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最典型就是在经济快速上升时期,借贷双方对未来好的预期会使资金价格偏高,吸引其他形式的金融资产(如现金、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等)投入到民间借贷当中。然而一定时期内的金融资产总是有限,于是对经济“好”的预期会演变成为资金投机的“博傻”行为。
最后是市场内外部原因导致声誉、信用等民间借贷风险约束机制失灵。市场内外部各种原因,不仅形成民间借贷较高的资金价格,也对民间借贷风险具有抑制或扩大的作用。在经济快速上升期确定的资金价格,一旦遇到经济放缓或者突发的外部冲击,爆发风险也就属于预料之中了。
在完美的市场条件下,民间借贷当中的声誉、信用等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借款者的败德行为,降低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但当民间借贷双方对未来持有好的预期时,只有不断攀升的资金价格才能保证供给方向需求方提供资金。“有限理性”将导致资金价格最终达到投资收益率难以支撑的水平,于是败德行为、放弃信用成为借款者的最优选择――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民间借贷从一个节约交易费用的理性起点,到达一个相互“博傻”的非理性终点――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具有周期性,而且往往爆发于经济快速发展之后的调整时期――这对生产经营本身压力就很大的小微企业而言,无疑需要承担额外更多的金融风险。
解决问题“制度”胜于“数量”
事实上,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当中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流动性短缺或者资金短缺的数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应采用的方式,“制度”手段优于“数量”手段。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制度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源自小微企业为减少交易成本,以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为担保,将交易成本转化为利差的资金借贷。这实际上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并非社会流通当中的资金短缺,而是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产生的挤出效应。一言以蔽之,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制度创新。
其次,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都是市场行为,需要市场机制而不是数量支援解决问题。解决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目前采用的策略多为依托商业银行展开。这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市场行为,不是“扶贫”或“救济”,所以考虑收益和成本的问题。二是即使是“扶贫”或“救济”行为,也要考虑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归根结底还是依靠政府信用担保。三是如果风险转嫁到政府,那么这既是对“投机者”的鼓励,更是对“老实人”的不公。更关键的是,民间借贷本身是为了谋取利益,是最典型的市场行为。市场的事情还是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而不是简单的数量支援。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要依靠完善市场机制
一是应允许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发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小微企业融资特征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两者各自合理选择产生的无效悖论,而民间借贷则是与小微企业融资特征高度契合而产生的制度突破。而且民间借贷有内在的风险约束机制,按照笔者以前的研究,只要“交易重复、信息传递有效、可置信威胁”三者同时成立,那么民间借贷将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过程是有效的制度突破。
二是民间借贷本身能够生存并发展,在于能够将借款者社会属性和财产信息转化为声誉,提供资金担保。因此,控制民间借贷风险需要从信息传递和投资者教育等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进行管理。对于民间借贷及其风险而言,严格管制将对小微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放任自流又导致风险频发、影响恶劣,即“抓则死,放则乱”。所以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只能跳脱出针对民间借贷本身,从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角度,尽可能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以知识普及、风险警示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教育,减少交易当中的“博傻”行为,有效控制比价效应所产生的“高利贷”。
三是尊重偏好风险投资者的选择。我们必须承认市场当中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群体,而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正是这一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民间借贷始终都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要严格禁止,最终将演变成体外循环且积累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因势利导,逐渐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当中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
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需要政府高度智慧
对于这种完全市场的行为,严格的政府管理没有效果,因为这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制度突破的产物。真空的政府管理同样无效,因为市场永远无法达到声誉约束机制所要求的完美状态,所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首先,小微企业是弱势的市场主体,需要政府予以帮助。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发挥市场发现价值、优化配置的功能进行解决。但在开展这些工作之前,需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市场地位。虽然金融中介特别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配给是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说,小微企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弱势的地位需要地方政府予以帮助。
其次,需要超然于市场的针对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异化可能的监督。民间借贷风险的爆发,主要是参与“高利贷”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将资金投入到实际生产当中的企业,虽有挑战但运转良好。这说明民间借贷风险并不完全在于民间借贷本身,资金用途的异化是更大的风险隐患。这就需要一个超然于市场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方,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并监督资金用途。
再次,小微企业支付的风险补偿不应超出合理范围,需要法律予以约束。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方愿意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如果缺乏客观统一标准评判企业风险,这一溢价往往由借贷双方商议形成。在民间金融行为中,这一溢价会基于比价效应不断攀升,最终超出企业本身成长空间,形成“高利贷”。因此,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风险补偿,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别需要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最后,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思维。在小微企业自身特征、资金供给方出于风险防范或是要求风险补偿的背景下,寄希望于传统方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非常困难。这就需要跳脱原先的制度框架,通过金融创新将小微企业以金融产品的方式推向市场。债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债券可以基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使小微企业实现资金“可得性”;另一方面,债券可以确定小微企业风险补偿的合理区间,避免风险溢价超越企业成长空间,实现资金相对的“低价格”。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难 建议 对策
一、河北省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河北省2010年拥有中小企业共16.6万个,经过几年的发展,小微企业数量增幅达到12.9%。随着小微企业数量的增长,纳从业人员由2008年的490万人发展到2011年的1450万人,占全省二、三产业人员的58% ,年均吸纳就业88万人。2012年全省小型和微型企业达到10621家,实现营业收入614.9亿元,上缴税金41亿元,安置就业33.4万人。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我们对保定市、廊坊市两地中徐水镇中线材有限公司、冀中兽药厂、永亮纺织有限公司、廊坊市全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北华航旅铝业有限公司以及宏达铝业等16家小微企业以及当地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两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小微企业自身信用度低、管理制度不健全
小微企业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实现利税等方面做出了很多的贡献。但由于自身局限和金融支持的相对滞后,融资难成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解决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小微企业对信用度的重视程度。
由表1可以看出,微型企业大多对信用评价认识不完全,只有80%的企业认为信用对企业影响很大。而20%的企业没有认识到信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建立较高的信用度有利于提高相关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图1显示:在企业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原因中,有37.5%的企业认为是自身有效抵押资产不足,50%的企业认为金融、担保机构门槛过高,22.5%的企业认为是自身销路不好,12.5%的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不够,27.5%的企业认为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方面不够完善,20%认为所在产业不是支持重点。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结构、内部规划等因素造成的融资瓶颈,再加上金融机构较高的“门槛”,使得小微企业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无法满足需求。
(二)小微企业融资的成本过高
企业没有融资需求的原因是由于融资成本太高。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看,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的年化利率普遍在10%—15%之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年化利率在20%以上,而典当行30天的融资费用普遍在4%以上。同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除利息外,还可能需要缴纳大小不等的其他费用,如咨询费、保险费、担保费、资产(动产)评估费、律师见证费以及环评报告等等。
(三) 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
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而其中的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融资的比例较小。
由表22可以看出,只有大概四分之一的企业认为银行贷款较为容易。有32.5%的小微企业认为获得贷款很难,40%的小微企业认为获得贷款的难度一般,有27.5%的小微企业认为贷款容易。
图2显示:小微企业资金来源大多为自有资金,只有少量来自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有近80%的企业从未参与过银行贷款。有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仅占15%,2.5%的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以民间借贷为主,82.5%的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由此,小微企业的发展规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进而使融资渠道变窄,不利于整个社会的信贷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流通。
(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目前在已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到位率低,大部分行政色彩浓厚,运转不规范,同时又存在担保基金量小,协作银行选择的困难等问题。其次,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一般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措施来保证担保业务的安全。对大量的小微企业调研中,发现反担保品的许多可变现方式方法实际上无法操作,或者是操作的成本过高,小微企业往往缺少实物来充当反担保品。
三、河北省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政府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1.立法规范民间的借贷市场。民间关系型融资在一定范围内规避了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好地适应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急、快、频”的特点。所以政府应在法律中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退出、组织机构、经营行为、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专项的法律法规,由指定的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监督、综合运用的各种监管手段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民间借贷合理的生存。
2.建立健全的小微企业融资信用的担保体系,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商业性融资。发达国家政府部门虽然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资金,但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最主要形式还是提供担保支持,信用保证的制度是发达国家小微企业使用率最高并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性支持制度。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信用程度不高,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很难直接从银行获取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服务。
3.建立风险补偿的机制。尽快地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直接给予商业银行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补贴。另外,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并且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扶持小微企业是政府长期的任务,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应作为一项长期政策。
(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推动中小银行与小微企业更好地实现“无缝对接”方面,银行需要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根据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设计信贷产品,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量身定制、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在审核小微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流程上,针对小微企业“短、频、急”的客观需求,对小企业业务,要“批量化”处理,有效降低成本,从而解决小微企业提出的融资贵问题。
(三)企业提高自身经济实力
1.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小微企业信用不佳是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惜贷”和“拒贷”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信用系统的不断完善,信用不佳者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更是难上加难。小微企业必须立足企业长远利益,不断加强诚信教育,只有这样,小微企业才能拓展融资渠道,从而实现持续发展。
2.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由于小微企业基础管理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需要统一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3.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是企业不断进步的源泉,合理的生产结构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保证。所以小微企业需要做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从而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参考文献
[1]吴.小微企业的融资期盼[J].金融时报,2012(03).
[2]马胜祥.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出路[J].农村金融研究,2012(04).
关键词:影子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1、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支持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近两年来,由于社会资金整体偏紧,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不少影子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影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增长和高额回报吸引了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比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与此同时,由于银行资金受到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利率管制的影响,银行为了得到高资产收益,也倾向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从而获取高利润回报。影子银行业务在中国确实存在,对此各方已无异议,但对于其总体规模却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中金公司研究部 2011 年 10 月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研究报告,中国的影子银行贷款涵盖了委托贷款、民间借贷、信托贷款、信贷担保公司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典当行。其中,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 年中期同比增长 38%至 3.8 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约 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 7%。如果按这一比例推算,中国的银行贷款总规模约为54.3 万亿,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约为 11.5 万亿,除民间借贷外,其他各类影子银行贷款的比例为:委托贷款 34%、信托贷款 15%、信贷担保公司贷款 11%、融资租赁公司 4%、小额贷款公司 3%、典当行 0%。可以看出,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在内的表外融资占据了影子银行贷款业务的一半,而这些都是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公司和个人提供了资金需求。
2、影子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支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参与信贷扩张和信用链延长各类金融业务的机构,不仅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包括大型集团、合伙企业在内的机构客户,还有不可忽视的民间融资机构。民间融资是不经过传统银行体系和正规资本市场的融资行为,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我国的民间融资是伴随着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而发展起来的,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融资,对于民间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了民间融资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信用贷款、中介贷款、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企业内部集资、民间互助借贷等。
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来看,既有长期用途,如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生活消费等,也有短期用途,如短期垫资、拆借周转、过桥贷款等,但总体是以生产、投资类为主。在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的情况下,对于短期资金需求的增加拉长了社会资金拆借链条,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资金只是在转手环节空转,并没有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从温州 1100 亿元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分析来看,其中 660 多亿元(60%)的资金直接进入了生产、投资领域,另外 440 亿元(40%)的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空转。在进入生产和投资领域的资金中,380 多亿元(35%)用于一般生产经营,资金主要是由一般社会主体直接借出和小额贷款公司贷出;220 亿元(2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运作方式是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投资外地的房地产项目,或一些个人在亲友中集资炒房;另外 60 亿元(5%)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等。在民间借贷市场空转的 440 亿元资金中,一半是由一般社会主体借给民间中介的资金,约 220 亿元,另一半由民间中介借出,被用于还贷垫款、票据保证金垫款、验资垫款等短期周转。从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看,主要就是以影子银行的方式提供资金,其中受益者包括很多的小微企业。其中,30%的资金来自当地企业,20%来自当地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地的资金各占 20%,另外 10%是银行信贷资金,主要通过个人贷款的渠道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3、小微企业本身的发展需要影子银行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由于我国金融环境的限制,小微企业不得不面对融资渠道单一狭窄的困境,融资难问题成了困扰小微企业并阻碍其发现的最大瓶颈。国家统计局的《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显示,我国在生产经营中融资非常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小微企业分别达 14%和 68%,资金不足分别为企业经营困难的第二大原因和企业停产的首要原因;北京民营科技事业家学会和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科技型公司企业融资情况调查》也表明,即便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聚集的北京中关村,也存在着融资难和融资不足的问题。根据对该地区 1012 家企业的调查,有 49.5%的企业认为资金是其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该地区的 58%的民营科技企业存在资金不足困难,平均资金缺口达 1800 万元。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有 80%的企业认为:我国融资环境无变化或趋于恶化。
2011 年,作为中国触角最广的中介服务机构,阿里巴巴金融向 96800 家小微型企业提供了小额信贷(阿里巴巴希望未来三年能够服务 100 万家小微企业,占到中国企业数的 2.5%),并联合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先后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开展了小微型企业生存状况的调研。通过对环渤海区域 99 家小微企业实地走访,并通过网络问卷对区域内 3476 家小微企业进行调研,形成《环渤海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该报告显示:认为 2011 年原材料成本上涨、员工工资上涨、国外订单减少对于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分别达 55%、53%、47%;从未有过借贷的小微企业占 32%、考临时赊账应对资金不足的占 22%、向亲戚朋友借款的占 46%;阿里巴巴集团对环渤海地区销售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调研显示,52%的公司净利润下滑;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金融负责人胡晓明认为,即使货币政策放宽,资金也流不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永远是稀缺的。因此,一定要有机构来做小微企业贷款。
这充分表明在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和措施,但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小微企业在资金需求强烈的背景下,就非常需要影子银行的支持。(作者单位: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沈而默、何欣荣,2011:《“影子银行”行走在灰色地带》,《半月谈》2011年第 12 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82-04
一、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近年来,武威市金融机构不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努力加强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简化贷款流程,依托银政企合作平台,抓大不放小,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大幅提高,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一)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截至2015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0.7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53.75亿元,同比增长55.40%,高于全部贷款增速34.02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2.97亿元。全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25.91%,较2013年末提高了7.11个百分点;2013年末,全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和天祝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占全部企业贷款的18.8%、12.63%、6.59%、0.68%和4.75%,2014年占比分别为31.1%、21.89%、10.11%、3%和4.3%,除天祝县外均得到了大比例提高(表1)。
(二)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较高。据调查,2013年,全市金融机构贷款申请户数发放率为61.6%,贷款获得率为53.8%。2015年上半年,贷款申请户数发放率为64.5%,贷款获得率为57.2%,贷款满足率得到较大提升。
(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较优。针对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财务体系不健全、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各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小微企业经营特征,创新金融产品,先后推出订单融资、小企业成长之路、速贷通、网贷通、联保贷、抵押循环贷、保理等20余种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短、频、急、小”的特点,多家金融机构积极设立小企业金融业务中心,努力实现“机构专营”,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职能集中于一个独立的部门,实现业务运作的专业化,优化了贷款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部分小微企业贷款从申请到放款只需3个工作日。一些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了“银行+政府/园区/商会/市场+企业”等融资模式,通过银政企洽谈会形式,加强与工信委等政府部门的配合,努力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快速增长。
(四)金融支持组织体系相对完善。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多项政策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10余次,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沟通、良性互动,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二是支持引进兰州银行在武威设立分行,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成立,重新恢复了工行、建行两个县级支行。截至2015年6月末,全市已有1家政策性银行、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2家区域商业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1家村镇银行与15家小额贷款公司,初步形成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优势互补的融资体系,更好地满足了小微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三是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宣传、企业信用评级、信用培育等措施促使企业完善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达到信贷门槛。截至2015年6月末,累计为2845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上半年发放机构信用代码证1125张。
二、武威市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及特点
近年来,尽管武威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探索信贷支持模式,努力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但融资难一直是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融资渠道较少。地方金融机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主力军,调查结果显示,68.5%的小微企业获得过银行贷款,36.5%的小微企业获得过民间借贷,除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样本小微企业几乎未获得过其他形式外部融资。从获得的资金量看,2015年上半年,样本小微企业获得8.9亿元银行贷款,获得1.6亿元民间借贷资金。当前武威市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对银行贷款依赖较大,特别是直接融资难度较大。
(二)融资成本较高。调查显示,在2015年以来获得过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中,有80.8%的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是基准利率上浮贷款,只有3.5%是基准利率下浮贷款,其中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的贷款占72.5%。与2010年相比,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也大幅上涨,大多数样本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在20%左右,是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左右。
(三)融资难度不减。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以来,83.7%的小微企业存在资金短缺现象,其资金用途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购买原材料以及归还银行贷款,资金需求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但受银行业可贷资金限制,小微企业贷款难度有所增加。调查表明,63.2%的小微企业认为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其中23.6%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大幅增加。当被问到银行贷款能否满足其资金需求时,57%的小微企业反映银行贷款能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30%的小微企业反映只能满足其部分资金需求,13%的小微企业反映完全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
(四)民间融资活跃。部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不能从银行得到满足,从而转向民间融资。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上半年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占比36%,较2013年同期上升1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额平均为105万元,是2013年同期的1.6倍。从用途看,主要是用来维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满足临时性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归还银行贷款等。从期限看,1个月以内的民间借款占比为22.7%,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民间借款占比为47.5%,1年以上的民间借款占比为11.4%,还有18.4%的民间借款为不定期借款。
三、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小微企业自身因素。一是小微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少,融资抵押物难以落实。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技术、知识产权、商业圈等无形资产,可用于抵质押的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比较少。但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是企业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和第三方保证,方可贷款。因此,客观限制了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融资准入。二是企业市场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弱。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为了寻求生存空间,常常在大企业没有涉及或不易或不愿涉及的领域发展,这就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较大,生命周期不长,存续期较难预料。三是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小微企业大部分实行家族式或个人化管理,基本上没有形成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缺乏科学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加之,小微企业对融资信用的重视不够,还款意愿低、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与金融机构放贷的审慎性原则冲突,增加了企业资金融入的难度。四是贷款定价面临银行风险补偿与借款人现金流制约的矛盾。武威多数小微企业属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与知识密集型企业相比较,承担和转嫁融资成本的能力相对较弱,使得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上面临矛盾。一方面,从风险补偿的角度,应该大幅提高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另一方面,提高融资成本将进一步增加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增加了贷款的违约风险。
(二)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体系仍需改进。我国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中型银行)为主导的,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金融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大型商业银行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更偏重于大型企业、大项目,而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小型银行、专业性金融机构较少,且放贷能力有限,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信贷资金较为困难。同时,由于小微企业贷款具有要得急、频率高、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等特点,当前金融机构采用的对传统大公司、大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
(三)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信用担保体制是解决小微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武威市现有担保机构数量少、资本规模小、业务范围窄,而且担保公司自身的操作也不规范,难以满足大多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据调查,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在融资(特别是向银行借款)过程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品。调查结果显示,87%的小微企业贷款是不动产抵押、应收账款抵押、仓单抵押等形式的抵押贷款。但更多的小微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抵押品,需要有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信用担保机构的缺失成为影响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重要因素。
(四)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融资渠道选择受限。武威处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企业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渠道不畅;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制不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尚未发挥。上述因素导致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间接融资成为融资主渠道。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金融机构更加强调风险管控,大量小微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隐藏的风险也很高。
四、对策及建议
(一)精准发力,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持政策扶持体系。一是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近期,国务院决定设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市场化的方法支持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这对众多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建议在此基础上,探索对高出平均利率水平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确保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二是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加大对各类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最大限度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三是切实推进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组建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承担评估、保险、公证、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功能,实现对抵押、担保等手续的“一站式”服务,降低担保、评估收费标准,缩短小微企业的融资时间和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机构,形成完善的民间融资机构体系,并在政策上引导其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加强调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政策导向作用。一是灵活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实力。二是加强信贷执行情况评估,将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情况作为综合评价、调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额度和执行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引导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利率政策,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并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和信贷管理模式。四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评级指标,排除不实财务信息的干扰,真实反映企业资信状况,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
(三)深化革新,以战略眼光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实际的信贷评审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对企业主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过综合考虑个人声誉、信用历史及所处社会环境等因素,判断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二是创新管理体制和信贷审批流程。创设小微企业服务部,将原来分散在银行各个部门涉及小微企业信贷的职能整合,实现专业化业务运作。同时,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三是创新客户服务渠道,多方位服务小微企业。根据小微企业数量多、行业分布广的特点,搭建多层次的客户服务体系。充分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网络和电话银行提供远程服务。四是探索将小微企业逐步纳入零售服务体系范围内,重塑信贷流程和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五是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区域信贷政策、客户筛选、实地调查、信贷审批与发放、授后管理、问题信贷管理在内的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把握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流向,使信贷资金真正流向小微企业,以保证小微企业信贷的商业可持续性。
(四)外修内练,不断增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和融资能力。一是小微企业要抢抓机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努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规范财务运行质量,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二是小微企业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融入行业大型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和分工体系,突出自身的经营特色和产品优势,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道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抗风险能力。三是小微企业要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将信用理念贯穿到企业的各个层面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度。通过企业的良好信誉赢得金融机构及外部融资方的更多支持。
(五)顶层设计,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大力发展、引进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探索社区银行模式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形成完善的民间融资机构体系,在政策上引导其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政府注资、市场引导、滚动发展的模式,积极筹集资金组建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入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扩大小微企业债务型融资工具的融资规模。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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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rve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Influential Factors of 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of Wuwei City Under the New Normal
ZHOU Juncai
(Wuwe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uwei Gansu 733000)
【关键词】地方金融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当期的经济形势显然比2008年的金融危机更加复杂,世界经济的萧条,美债危机、欧债危机,各国政府开支在不断减少,整个市场消费动力不足。东南沿海各省份,经济对外依存度高,民营中小微企业活跃、触角敏感。在宏观经济震荡的形势下,中小微企业首当其冲。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因素相互交替、重复叠加,原材料、劳动力、汇率、资金、土地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正在挑战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底线,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企业成本大幅上升、人力成本明显上涨、订单量减少国际市场越来越困难、税费负担偏重以及资金链紧张融资压力大等五个方面,而融资难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
1.中小微企业实力有限,自有资金少、资产规模小,抵押物不足,面临贷款准入难和担保难的双重困难;同时,这些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而发债、上市融资、信托以及股权融资等模式对于他们来说门槛较高。
2.企业经营管理比较薄弱,与银行信贷要求存在差距,尤其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在财务信息透明度、财务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方面存在瑕疵,贷后管理难度大,这与金融机构放贷的审慎性原则有较大冲突。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加之这类企业总体上产品附加值比较低,难以支撑融资成本的快速上升。
3.从融资成本上看,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对银行来说,中小微企业贷款操作成本高,规模效益低,但近期很多金融机构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对企业的抵押担保需求也逐步放宽,但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相互缺乏了解,也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主因。
4.利率费用偏高、等待周期偏长的问题。首先虽然央行在近期下调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但基准利率仍处于高位,而且部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过大,据调研的金融办负责同志反映,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有的上浮50%-60%,导致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有的银行还按照“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打包方式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在目前经济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实现融通,而如果企业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则相当于企业一次贷款两次付息。其次如果企业通过中介机构融资,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环节过多,费率偏高。企业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抵(质)压评估费、担保费、财务报告审计费、保险费等。再次由于今年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支撑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等方面,因此“急需用钱”的现状与通常放贷流程所需的“月周期”难相匹配。
5.担保公司发展程度不高,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薄弱。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发展中还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担保公司无法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新成立的担保公司因得不到银行授信而无法开展业务,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不够阻碍了担保规模的扩大。其次,当前分散在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未能完全实现互联共享,且缺乏一套适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等这类指标被赋予了很高权重,致使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普遍偏低,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需加快地方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创新,特别是银行业服务机制、服务理念的创新寄托了不少中小微企业的期待。
1.实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模式
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重点扶持定位,实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模式。新一轮的宏观调控以及经济周期加大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难度,利润下滑一方面降低了企业贷款质量,影响银行的放贷意愿,另一方面也影响企业的经营、投资活动,降低了企业的信贷需求。面对这样的形势,银行的角色也应从单一提供资金支持,逐步转变为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要做到“融资+融智”,让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更精细化。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短、频、少、急”的特点,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如中信银行利用“中信小企业成长贷”组合产品具有的“标准化产品+个性化定制”的特点,通过创新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开发细分创新产品:在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方面,依托核心企业为其下游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按揭贷款产品,为中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针对小型货代企业垫付运费量大的资金收付特点,推出应付国际运费发票(海运发票)融资,贷款期限灵活、成本低;针对小型外贸公司出口业务收款笔数频繁、金额小、手续繁琐情况,推出出口应收帐款池融资,使出口企业可以将出口应收款打包给该行,整借整还;在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方面,除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外,还推出联保、互保、经营权、股权、专利权、海域使用权、应收帐款、存货、仓单等抵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2.拓展抵押担保范围
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担保不足等情况,需要拓展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货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发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和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建议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或者政策性担保公司等一系列对策。例如,推出农村“两权一房”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产品都能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三农”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这就是金融创新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意义。
3.建立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制
抵押、担保难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服务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之一。浙江的民间资本充裕,融资性担保行业也非常发达,我省应将金融改革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步伐迈向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行业。建议省政府通过帮扶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来支持中小微企业,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融资。要求融资担保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将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继续扩大担保放大的倍数(目前浙江省内的行业水平只有3.13倍,一个成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至少在5倍以上),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服务的覆盖面,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不断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同时,要加大对这类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其抽逃资本金、超标准收取担保费、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民间融资和高风险投资等活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以创建优良的金融环境。另外,浙江省级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已经正式进入了实质性业务运作,为省内优质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契机,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三、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措施,要落到实处,简化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1.做好四个“确保”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到“两增”,即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中小微企业资产池,建议政府和监管部门今后的一段时期坚持四个“确保”。
①确保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争取提高存贷比例、向系统内机构调剂规模等有效措施,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②确保信贷资金在本地区的有效使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压缩异地贷款,尽力满足本地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尽力避免信贷资金流出本地区。
③确保县域资金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针对浙江县域中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现状,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向县域发展,向乡镇延伸,鼓励信贷资金向县域倾斜,进一步提高县域的存贷比例。
④确保构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建立与政府小企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配套的小企业贷款考核奖励办法,把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与银行业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挂钩,将“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贷款增速”纳入承诺监管指标体系,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不良率、存贷比指标、风险资本权重计量等进行差异化考核。
2.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做到“两减”,即减少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环节,减少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
①深入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督促各银行加大收费项目的整合力度,提高收费优惠幅度。
②各基层支行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的合理范围内。禁止要求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③在费用成本方面,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
3.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问题,需探索建立多层次的融资市场,丰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①尝试非信贷融资。据调查当前我省利用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很少,建议我省出台相关措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利用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品种。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实现抱团融资。建议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小微企业,和为其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机构,政府加大奖励力度。
②推广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要求,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直接融资门槛,应利用浙江先行试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机遇,推动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进一步与资本市场接轨。
③推动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将“死股权”变为“活资金”,为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打开了一扇窗口。建议我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鼓励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目前金融机构很少涉足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只有股权投资基金会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希望我省能够出台相应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④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没有可抵押的担保品是中小微企业在银行融资面临的主要瓶颈,“融资难”在很大程度上是“担保难”。宁波在2009年8月率先推出的“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正是看准了这一症结,同时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是宁波小贷险的另一大亮点。建议我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小贷险,使银保双方加强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对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逾期、追索欠款等情况进行信息共享,将小贷险逐渐引入公平配合、信息共享的“深水区”。
⑤引导中小微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受欧债危机、外需萎缩等因素影响,外贸出口风险陡增,许多中小微外贸企业有单不敢接。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我国法定的出口促进工具,对提振企业出口信心、增强竞争能力具有独特而有效的作用。建议我省尽快出台保费补助等专项措施,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引导,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联合参保、集约投保,培育中小微企业运用国家政策性金融资源的意识和能力。
4.引导民间资本
浙江民间借贷活跃有两个因素:一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题;二是民间闲散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目前很多中小微企业并不与银行发生关系,大量的资金也是依赖自筹或者民间借贷。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同等重要。建议各级政府规范民间借贷、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额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以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把浙江充裕的民间资本合理化的运用起来。这还需要大力开发一系列创新产品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如通过建立参股产业基金的形式,以专业团队经营、银行托管资金的方式引导民间闲散资金进入正规渠道。同时,积极探索民间资本银行委托信贷等办法,增强民间资金的金融功能。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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