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理想与现实不符,甚至错位,失去了原本的效度。那么,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问题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原因:
一、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认识不清
1、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对教育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特别明显,而且往往超过了其他的制约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在这种大“公”无“私”的格局下,“一切要遵循计划”、“越公越好”便变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民办教育一开始就被视为“异类”,长期得不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这种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下,大家不但对民办高等教育不关心、不重视,而且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无所谓、漠然置之。即使到了现在,仍有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员认为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只是一时的权益之计,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只是临时的、过渡的应急措施。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见,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总是“政策跟着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政策,制定的政策不但随意性大、系统性差,而且制定时也缺少必要的程序,致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系统、不完善,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指导价值。
2、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清。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足,最初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政府分忧。所以,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压力相对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就忽视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真正的本质所在——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这种认识不清,使得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时出现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总得不到政策有效的回应和落实,而相关的管制和限制却很多,并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从勃兴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改变了政府单一的办学体制,开创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以其自身的生命力和价值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官尊民卑”、大一统等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并没有受到国家的重视,反而被政府视为另类,处于“二等公民”的尴尬境地,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发挥。
二、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
1、政策目标不具体、不明确。一项好的政策往往是政策目标具体明确,政策措旄和行动步骤非常清晰。而那种政策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政策的随意变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其条文多为原则性、实体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的规范,还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一般行为准则的总结,因而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合法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机制。
此外,政策的不明确、不具体使得政策执行者有了更多“灵活变通"的可能,造成了政策的严重失真。我国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产权界定一直比较模糊。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的出资人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产权,而民办学校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究竟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明确。正是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政策的失真,导致许多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者、举办者出现了营利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2、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国家明显缺乏总体规划和长远考虑,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缺乏具体、有效的发展措施,主观经验决策方式大量存在,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
政策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民办教育政策也不例外。可遗憾的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大都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总是有了问题才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程序不够规范。一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方案论证、颁布实施等。而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立法技术不高等原因的限制,并未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进行。有的政策在制定时缺少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有的没有翔实的方案论证,从而使制定的政策缺乏应有的效度,在实施中失真,甚至名实不符。
三、没有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成功的公共政策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独的一项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公共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命题,他的解决必须依靠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系统而不是单独的政策法规。政策系统是一个由政策主体系统、政策支持系统、政策反馈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的政策巨系统,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相关政策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成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应该包括以上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正是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系统化建设上的缺失,造成了政策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反馈不客观等问题。民办高等教育不能充分表达它们对政策的意见,不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无法很好地保障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系统化的不完善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口径不一,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碰撞与冲突。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特性一直未能得到认可和确认,所以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命令”、“通知”、“指示”、“会议纪要”等行政手段,使得“行政高于法”,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常常是“立法跟着现实跑”,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这种做法成为严重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四、政策执行者自身的缺陷
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之中。当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对民办教育政策的关注点各有不同,也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解读和贯彻民办教育政策。如此,民办教育政策在实施中难免失真,甚至背离政策的预期目标。
五、政策执行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
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还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因为没有有力的监督评估体系,一些政策执行者我行我素,将民办教育政策玩弄于股掌,对于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大加宣扬,对于不利于自己的政策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人为“篡改”、“替换”,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此,同样的政策,在十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眼中,就有十种版本,从而产生十种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
1、政策的监督不力,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活动状态进行监督,以深入调查、分析政策运行过程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和偏差,以及对违反政策的责任人给予惩罚,旨在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政策结果的有效性。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建立一个针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监督评估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一直沿用与公办学校相类同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标准,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和其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监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民间中介机构,使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难以真正建立,从而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2、缺乏对政策制定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监督,是指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收集、政策制定主体选择、政策制定程序、政策决策等政策活动状态的监督,以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政策的实际效果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减少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由于政策决策者代表利益的局限性,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用以指导决策的理论存在一些不正确性,因而制定的政策难免出现错误和偏颇。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的收集、政策主体成员的选择、政策方案的选取等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数,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必要的听政,其透明度不高,因而对于可能违背政策制定基本程序和政策制定者的谋利行为都缺乏必要的监控。
3、缺乏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指为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全面性而实施的监督,以防止抵制、违反、滥用政策的现象发生和及时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政策执行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常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误解、曲解、滥用和抵制等现象。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意愿就很容易演变为政策,致使民办高等教育层次和种类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教育的公益性,把民办高等教育办成了单纯赢利性的机构、从而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不高、特征不鲜明。
六、政策执行中,辅助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权威资源。国内外许多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都把政策资源列为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肢解政策,选择性执行,还是搁置政策,象征性执行,抑或是曲解政策,替换性执行,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人力资源和权威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高层次专门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仅是在教育部教育发展司中设有一个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由于机构不全,普遍缺少编制,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一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职管理干部仅为1~2人,甚至1人兼职,管理人员奇缺,管理任务繁重,不少地方处于只批不管的状态。像陕西省设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正式的编制也只有4人,然而要面对20所民办高等教育和80多所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原因分析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2012年度研究项目《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研究》(课题批准号:2012-QN-293)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探根寻源:解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缺陷的深层次原因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5日
国家最初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教育资源不足和缓解高等教育财政紧缺,是替政府分担责任,理应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但如今,政府民办教育政策不合理,民办高等教育受不公平对待,已经严重阻碍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理想与现实不符,甚至错位,失去了原本的效度。那么,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问题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原因:
一、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认识不清
1、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对教育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特别明显,而且往往超过了其他的制约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在这种大“公”无“私”的格局下,“一切要遵循计划”、“越公越好”便变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民办教育一开始就被视为“异类”,长期得不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这种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下,大家不但对民办高等教育不关心、不重视,而且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无所谓、漠然置之。即使到了现在,仍有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员认为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只是一时的权益之计,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只是临时的、过渡的应急措施。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见,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总是“政策跟着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政策,制定的政策不但随意性大、系统性差,而且制定时也缺少必要的程序,致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系统、不完善,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指导价值。
2、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清。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足,最初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政府分忧。所以,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压力相对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就忽视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真正的本质所在――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这种认识不清,使得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时出现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总得不到政策有效的回应和落实,而相关的管制和限制却很多,并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从勃兴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改变了政府单一的办学体制,开创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以其自身的生命力和价值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官尊民卑”、大一统等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并没有受到国家的重视,反而被政府视为另类,处于“二等公民”的尴尬境地,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发挥。
二、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
1、政策目标不具体、不明确。一项好的政策往往是政策目标具体明确,政策措旄和行动步骤非常清晰。而那种政策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政策的随意变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其条文多为原则性、实体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的规范,还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一般行为准则的总结,因而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合法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机制。
此外,政策的不明确、不具体使得政策执行者有了更多“灵活变通"的可能,造成了政策的严重失真。我国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产权界定一直比较模糊。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的出资人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产权,而民办学校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究竟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明确。正是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政策的失真,导致许多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者、举办者出现了营利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2、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国家明显缺乏总体规划和长远考虑,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缺乏具体、有效的发展措施,主观经验决策方式大量存在,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
政策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民办教育政策也不例外。可遗憾的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大都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总是有了问题才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程序不够规范。一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方案论证、颁布实施等。而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立法技术不高等原因的限制,并未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进行。有的政策在制定时缺少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有的没有翔实的方案论证,从而使制定的政策缺乏应有的效度,在实施中失真,甚至名实不符。
三、没有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成功的公共政策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独的一项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公共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命题,他的解决必须依靠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系统而不是单独的政策法规。
政策系统是一个由政策主体系统、政策支持系统、政策反馈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的政策巨系统,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相关政策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成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应该包括以上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正是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系统化建设上的缺失,造成了政策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反馈不客观等问题。民办高等教育不能充分表达它们对政策的意见,不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无法很好地保障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系统化的不完善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口径不一,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碰撞与冲突。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特性一直未能得到认可和确认,所以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命令”、“通知”、“指示”、“会议纪要”等行政手段,使得“行政高于法”,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常常是“立法跟着现实跑”,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这种做法成为严重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四、政策执行者自身的缺陷
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之中。当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对民办教育政策的关注点各有不同,也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解读和贯彻民办教育政策。如此,民办教育政策在实施中难免失真,甚至背离政策的预期目标。
五、政策执行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
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还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因为没有有力的监督评估体系,一些政策执行者我行我素,将民办教育政策玩弄于股掌,对于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大加宣扬,对于不利于自己的政策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人为“篡改”、“替换”,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此,同样的政策,在十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眼中,就有十种版本,从而产生十种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
1、政策的监督不力,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活动状态进行监督,以深入调查、分析政策运行过程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和偏差,以及对违反政策的责任人给予惩罚,旨在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政策结果的有效性。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建立一个针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监督评估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一直沿用与公办学校相类同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标准,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和其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监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民间中介机构,使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难以真正建立,从而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2、缺乏对政策制定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监督,是指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收集、政策制定主体选择、政策制定程序、政策决策等政策活动状态的监督,以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政策的实际效果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减少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由于政策决策者代表利益的局限性,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用以指导决策的理论存在一些不正确性,因而制定的政策难免出现错误和偏颇。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的收集、政策主体成员的选择、政策方案的选取等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数,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必要的听政,其透明度不高,因而对于可能违背政策制定基本程序和政策制定者的谋利行为都缺乏必要的监控。
3、缺乏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指为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全面性而实施的监督,以防止抵制、违反、滥用政策的现象发生和及时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政策执行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常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误解、曲解、滥用和抵制等现象。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意愿就很容易演变为政策,致使民办高等教育层次和种类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教育的公益性,把民办高等教育办成了单纯赢利性的机构、从而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不高、特征不鲜明。
六、政策执行中,辅助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权威资源。国内外许多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都把政策资源列为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肢解政策,选择性执行,还是搁置政策,象征性执行,抑或是曲解政策,替换性执行,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人力资源和权威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高层次专门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仅是在教育部教育发展司中设有一个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由于机构不全,普遍缺少编制,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一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职管理干部仅为1~2人,甚至1人兼职,管理人员奇缺,管理任务繁重,不少地方处于只批不管的状态。像陕西省设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正式的编制也只有4人,然而要面对20所民办高等教育和80多所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另外,政策执行活动的基本特点,是需要很多人的共同活动,而共同活动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能够处理一切所管辖问题、并起支配作用性的权威。然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中央到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从中央一级来看,原来民办高等学校是由教育部成人教育司分管的,机构调整之后,教育部高教司的远程教育处和综合处主要分管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训,而教育部的发展规划司则成立了一个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其职能是:(1)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规章,在办学体制、办学资格等方面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力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2)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办学许可证的样式设计和印刷的组织工作,负责国家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3)筹建并管理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从其职能中可以看出,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只负责民办教育有关政策的制定以及民办高等教育宏观发展的指导,而没有评估与监督民办高等教育的责任。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则由高教司与规划司共管,高教司主要分管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设置和人才培养,规划司则分管民办高等教育教学以外的事务,可见这两个部门都没有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绝对权威。但是,作为一个教育管理机构,很多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而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这种分部门管理的现象,很容易造成“两司”都管都不管的状态,直接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资源不足。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解读[D].兰州大学,2009.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 现状 问题 对策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大众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民办高等教育的地区性培养目标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培养专门人才(集中表现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另一类主要是为经济大省培养和输送专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这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较落后,人口数量较大的省份)。
一、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现状
目前,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有三种:一是“校中校”型,即以某些高校为投资主体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学院,如西北大学现代学院,长安大学兴华学院;二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如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四是专修、进修及学历文凭考试类学校,如西安大众汽车专修学院。陕西省的民办高等教育以兴办二级学院为主要办学形式,该模式代表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走了一条较为独特的发展道路。其原因在于陕西的公立高校多;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剩余的高校师资力量比较匮乏,若以原始积累方式按部就班地独立发展民办高校,不仅难以获得社会认同,而且也很难获得足够的师资支持。
二、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存在问题
陕西省的民办高职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原来隐存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并制约着民办高职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陕西省民办教育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社会观念的负面影响
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负面认识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民办高校的“贵族化”发展倾向。目前民办高校的收费一般高于公立高校。二是民办高校入学门槛较低。这使社会大众容易产生“只要交了钱,肯定上(民办)大学”的思维定势,从而贬低了民办高校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二)民办高职教育经费来源单一
资金问题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80年展以来实为最根本的制约因素之一。我国民办高校多是以“以学养学”的模式创办和发展起来的,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来维持运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导致民办高校过于倚重学费,资金链条十分脆弱,一旦外界环境发生变化,学校生存即面临危机。
(三)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无法保障
办学质量是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生命线,而与教育质量直接相关的则是师资水平。民办高职教育的学生人数在逐年增加,但专职的教师人数却没有大的变化。而且在大多数的民办高职教育中,外聘教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在职的教师又大多数是青年教师,他们虽然有较强的理论知识,但缺乏相对的教育实践经验。一些老教师的教学水平高,实践能力强,但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高。再者就是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待遇不高,使得好的教师资源进不来,培养好的教师资源又在不断的流失,教师队伍没有稳定性。
三、解决陕西省民办高职教育现存问题的对策
如何消除阻碍陕西省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各种弊端,是事关全省高等教育整体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重新认识民办教育的作用地位
目前,《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三个重要”,即“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其中也将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这些政策的提出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中央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新规划,并把它纳入到国家教育的发展规划中,承认了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我们要重新认识民办教育的作用。
(二)优化融资环境
1、积极引进民间资本
从目前民办高职教育发展的情况来看,办学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是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职教育要学会借“机”下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一方面拓宽筹资渠道,促进自身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与民间资本的合作共赢。
2、建立民办高职院校贷款融资信用体系
政府应尽快建立民办高职教育介入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民办高职院校直接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成立民办高校基金会,通过基金在各个领域的投资收益来滚动积累资金,从而保障高职教育资金的充足性。
(三)培养和提升民办高职院校的科研能力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并没有真正履行科学研究的职能,同时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科学研究体系中,民办高校事实上是被排除在外的,这种情况在民办高职院校中更加的严重,其原因一是跟国家现行的有关科研政策有关,再者是民办高职院校的师资薄弱的影响。
1、国家应该出台民办高职院校参加科研的相关政策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民办高校吸收到高校科研队伍中来,通过吸收部分民办高校参加各级各类课题项目申报,允许其平等而广泛地参与高校学术研究,对于一部分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完全可以在通过教育部门审核后,允许在其优势学科招收研究生。
2、 培养高水平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
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师大部分是青年教师,教学经验、教学实践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都还没有成熟。政府应逐步提高民办高职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教师综合素质,同时建立科学的教师待遇机制,实现工资与绩效挂钩,注重教师的终身教育。
【参考文献】
[1]鲍威;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生成机制和区域发展模式[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年04期
[2]孟凡;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性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02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 政府 作用
当前,为彻底扭转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偏见,转变人们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是不正规的观念,政府必须克服鄙薄民办高等教育的思想观念,逐步增强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应彻底转变观念,通过各种渠道,改变人们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1]。
一、政府在引导江西省民办高校发展中的价值定位
首先,需要政府有力引导。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政府应引导社会民众树立正确的高等教育观念,并且加强民众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理论认知。使社会认识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和民办高校对社会教育事业的贡献。
其次,要深化江西省民办高校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如民办高校的学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等,为民办高校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和运作平台。逐步改变公办高校在精英教育领域垄断招生的局面。政府还应尽快建立全国高校教师统一的保障体系,扭转对民办教师身份的歧视观念。
再次,政府应引导社会及各方面舆论,倡导其对江西省民办高校的性质进行客观的评价、对正确价值的认识,从而引导大众对民办高校的合理认识。
二、江西省民办高校政府管制存在问题的现实考察
1.注重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与忽视民办高校的产业性。民办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受教育者通过接受教育,学到了知识、学到了技能,从而提高了自身在未来经济活动中的竞争能力,也增加了自己获得收入与享受生活的能力。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同样具有外部正效应,因此具有公益性[2]。另一方面,江西省的民办高校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这决定了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具有更强的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而且“从民办高校的本质特征上看,其属于一种投资办学。民办高校也具有产业性。
2.注重社会公平与忽视民办高校公平。政府管制民办高校的一个出发点,就是要通过管制以确保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的公平利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一味强调社会公平而忽视民办高校本身的公平,这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公平。事实上,正是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制才使得民办高校存在着种种不公平问题。
3.有效管制方式的匮乏。无论是经济性管制还是社会性管制,都是传统的政府管制方式。这两类管制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政府制定各种限制与控制政策来实现管制目标,并以经济性管制为主要方式。近几年,社会性管制方式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但这两种管制都存在着管制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管制方式较为单一、不够丰富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管制方式匮乏已经成为影响民办高校政府管制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保障和尊重民办高校自
1.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有权制定不同层级的教育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对民办教育的制度规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并保持相当的稳定性。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和规章,受国家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2.审批学校的相关办学活动。政府应确立民办学校的办学基准、具体设立条件、软硬件设置标准,并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相应活动事项进行审批,如公安部门应负责学校印章的刻制;物价部门应规范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其收费项目和具体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批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课程标准的制定、文凭证书等的签发和认定等。
3.教育督导和教学评估。对民办高校进行教育督导和教学评估是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有关专家,对民办高校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相关的指导,依法对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资金的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3]。此外,主管部门还应尽快制定适合民办高校发展实际的多样化与最低标准相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
四、结语
因此,有必要改进和优化江西省现行民办高校政府管制模式,即对江西省民办高校政府管制模式进行重构,以便更好地实现管制目标,促进江西省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梅 新时期民办高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策略分析[J].电子测试,2013,11,144―145。
关键词:大陆民办 高等教育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是社会应对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大量需求。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急需解决,教育发展的好与坏,关系到我国日后经济是否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关系到科技与国家大局的根本。如何有效进一步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是现阶段许多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多年来对教育的发展基本都停留在如何发展公办院校,而对于如何发展民办高校,显然还有许多问题。因此,作为国家应充分重视民办高校的发展,认识到民办高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推动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
2 大陆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困境
2.1认识待遇方面
与公办教育相比,在人们的印象中,民办高校通常是与高收费、低质量连在一起的,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并没有形成一个清醒的认识。教育主管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进行评估时,往往也只是用一个指标来衡量,从而导致社会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例如很多民众认为,民办教育主要是以赚钱为目的,对学生的培养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认为民办教育是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这些错误的认识显然是不适应大陆民办高校的发展的,与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民办教育的作用通常都超过了公办教育,我国人口众多,人们对受教育的程度也非常渴望,民办教育的发展符合人们对教育发展的心理需求,与公办教育相比,大陆民办高校不仅难以得到国家相应的投资,在教学环境上也难以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无论是在教师的待遇还是在学生今后毕业就业等方面,都很难得到政府与社会的认可。
2.2法律保障方面
近几年我国民办高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致使民办高校在发展中有很多问题都无章可循,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致使很多大陆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使得大陆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很难得到提高,从而影响了整体大陆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教师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大陆民办高校所应取得的成绩规定过于严苛,手续也相当繁琐,同时对教师职称的晋级与日后养老保险管理都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此,加快健全大陆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2.3师资方面
师资问题是大陆民办高校办学中最关键的问题,师资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大陆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大陆很多民办高校对教师的聘用,吸引优秀教师任教通常是采取提高工资的方式进行,大陆民办高校之所以难吸引优秀教师任教是因为很多教师认为日后毕业相关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到大陆民办高校教师结构的合理性,制约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关资料显示,大陆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占有比例很少,教师结构不稳定性较为明显,很多民办高校为了解决师资问题不得不从其他高校聘用教师过来任教,但是所聘用的教师对工作的热情却不是很高。
2.4管理方面
大陆民办高校在管理上还存在着内部管理机构不完善,通常是采取企业式管理,而管理人员整体综合素质又不是很高,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使得大陆民办高校在管理方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很多大陆民办高校管理者,对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理论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同时作为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基本上还是采用传统的方法来进行,这显然是不适应当今大陆民办高校的发展,使用统一方法进行衡量,使得大陆民办高校缺乏相应的活力,从而体现不出本校的办学特色。
3 大陆民办高等教育走出困境的发展建议
3.1转变民办高等教育观念
大陆民办高等教育是在经济在快速发展转型中产生的,与公办教育相比确实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人们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也不是很足,将民办教育的发展仅仅当作是公办教育的补充,在转变人们观念的同时转变民办高等教育的观念显得尤为重要。世界上很多教育发达国家在民办教育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作为人口大国,我们很有必要将民办高校视为教育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了这种认识,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投入,出台相关有力措施,增强民办高等院校的发展信心,使民众对民办教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在我国还不算发达,但在发展中应把目标放的更为长远一些,使大陆民办高校能有长足的发展,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师资人才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优质的师资队伍,只有师资队伍提高了教学质量就会开始慢慢提升,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也会越来越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中,除了提高教师的基本工资外,完善相关的教师福利政策也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完善教师的职称晋级以及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才会越来越强,教学质量也会随之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