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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的定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筑设计的定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设计的定义

篇1

【关键词 】住宅 坡屋顶 设计 风格 坡度

坡屋顶作为一种重要的屋顶形式,是我国古建筑的传统特色建筑元素而应用广泛,从普通民居的硬山屋顶到皇家建筑的重檐无殿,无不体现坡屋顶这一建筑的第五立面的弧线之美。坡屋顶既能美化城市环境、丰富建筑立面,又能抗渗防漏、改善顶层居住环境,提高空间利用率,适应日益增长的住宅建设市场的需求。然而在当下大力倡导绿色建筑的背景下,“四节”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的绿色设计要贯穿整个建筑的全寿命周期,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统一。另外,在不少的建筑实例中,设计者对于建筑立面、屋顶风格的片面追求而破坏了城市空间的功能,或是弱化屋顶性格塑造而使建筑的形象流于平庸。且我国的新建建筑中80%左右的工程量来自住宅建设,因此,这里想结合一些工程实例来探讨一下坡屋顶在住宅设计中的几点问题。

1 住宅建筑坡屋顶的风格问题

作为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屋顶,会影响整栋建筑的风格趋向。坡屋顶风格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双坡屋顶和四坡屋顶。

1.1 在中国古代民居中,多数为双坡屋顶,我们有的住宅项目继承和发扬这种屋顶,把这种传统的建筑元素进一步加工深化,形成现代的中式屋顶形式。如大家所熟悉的广州云山诗意项目,还有我们做的广西南宁盛邦珑湖项目概念方案(如下图示)。这种双坡屋顶的檐口到屋脊的高差比较大,一般顶层设计成跃层,增加建筑空间的延续性和趣味性。另外,这种屋顶在结合当地的日照系数等设计出合理的坡度,可以很好的做到“节地”的目的,但双坡屋顶的缺点就是施工难度会大点,以及建筑造价略高点。

1.2 四坡屋顶作为欧式建筑屋顶形式的经典代表,被大家所熟知。如地中海风格的简约式和高贵典雅气势磅礴的法式等等,这些坡屋顶形式均是房地产高层住宅热捧的对象。如我们近期设计的作品:广西玉林金域华府项目(如右图示)和广西南宁盛邦珑湖项目(如下图示)。金域华府项目为地中海风格四坡屋顶的高档住宅小区。这种风格的四坡屋顶一般设计成闷顶形式,不适合作为跃层空间设计,对于顶层的隔热防水有很好的作用,但此坡屋顶的造价会增加,施工难度也相应增加。盛邦珑湖项目为法式风格四坡屋顶的高档高宅小区。坡度大屋顶高是其特点,这种屋顶可作为跃层空间设计,也可以设计成闷顶。盛邦珑湖项目由于规划容积率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将屋顶设计成闷顶形式。此项目进行了绿色建筑设计,为一星绿建项目,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水系统的设备正好放置在闷顶中,可以避免其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但由于该项目均为高层住宅楼,多数楼高近百米,所以屋顶的坡度和高度比例很重要。一般坡屋顶设计的很高,对建筑的整体造价影响比较大,也不利于施工和“节材”,设计时要慎重考虑。

2 住宅建筑坡屋顶的坡度问题

坡屋顶的屋面坡度是影响住宅建筑坡屋顶形态的重要因素,它的设计既要满足住宅的日照间距标准,又要符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文化等多方面的要求。

2.1 住宅建筑坡屋面坡度的三个原则

住宅建筑坡屋面坡度设计有三个原则。第一,要满足造型的需要。在设计屋面坡度的时候,应考虑规划规定的建筑高度、室内净高以及美学比例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宜小于15°且不宜大于85°,在20~45°范围较为理想。第二,要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如根据屋面材料的类别不同而规定的从2%到50%不同的排水坡度要求。相同条件下,屋面坡度越大,屋脊越高,屋面排水越顺畅,屋顶面积越大,室内空间利用率越高,但施工难度加大,造价相应也增加。第三,关于前面讲到的“节地”问题。在规划设计中减少合理建筑间距已达到节省土地的目的,应结合当地规划局以及相应规范对住宅日照的间距要求,计算设计出最佳的住宅坡屋顶坡度。

2.2 建筑地域性对于屋面坡度的影响

不同的地域文化造就不同的建筑风格。不同地区的建筑坡屋顶的屋面坡度也有差别,这种差别很大程度上是地理状况差别的反应。即使是同样的坡屋顶,不同地区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如多雨多雪地区的坡度较大,出檐比较深,特别是南方多雨湿热,坡屋顶多为坡度大,屋脊高,以利于排水、通风和隔热;少雨雪地区的坡屋顶坡度多为平缓,坡度较小;而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顶厚实、封闭,以有利于屋面保温;风沙大的地区屋顶坡度平缓,出檐较小、厚重,以免被大风刮掀;人烟稀少的地区用地宽裕,坡屋顶的坡度整齐、舒展、大方;人口稠密用地紧张的地区,屋顶相应的也紧凑、小巧、活泼。

3 住宅建筑坡屋顶的窗户设计问题

总的来说,可以分二种情况,一种是住宅的坡屋顶加以利用的;一种是不加利用的闷顶形式。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坡屋顶层作为跃层加以利用的情况。跃层坡屋顶窗户的形式也有很多种,按照造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老虎窗、坡面窗、天窗等形式;按照材料的不同可分为木质、钢质、铝合金等形式;按照玻璃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单层玻璃、双层玻璃、白玻璃、彩色玻璃等。其中老虎窗又有三角形、方形、弧线的不同类型的窗户。这些不同类型的窗户形式,极大地丰富了高层住宅坡屋顶的窗户设计。除了这些形式之外,我们在设计的过程中,还有注意窗户的大小比例、采光量、景观摄入量、通风换气量等等的考虑。

4 住宅建筑坡屋面的瓦面材料问题

作为住宅建筑坡屋面的瓦面材料的选择,要考虑材质、颜色、施工安装方便以及便于维护维修等问题。前面介绍的几个项目,多数为深蓝色西瓦。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的坡屋顶的设计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美观性、使用的功能性和舒适性、经济的合理性以及土地的合理利用性等,作为在主要发展方向以及大量性的住宅项目的设计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措施,合理的选用不同的坡屋顶形式,以设计出符合大众口味的优秀住宅作品来。以其满足人们对居住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服务好大众,服务好社会,担当起作为一名合格建筑师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篇2

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搭建劳务输出平台

一是健全行政推动体系。县上成立由县级领导担任组长,各乡镇乡镇长、有关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对劳务输出工作全程服务、全程指导、全程督查。坚持把劳务输出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与各乡镇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各级组织的支持、服务、组织、协调功能。对劳务输出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干部抓劳务输出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就业培训体系。完善以县职教中心、县就业培训中心、胜利技校为支撑,23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抓特色,乡镇农业技术培训学校搞普及的劳务输出培训体系,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劳务输出培训的覆盖面。坚持先培训、后输出,订单培训和就业能力培训相结合,实用技术培训和从业素质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开展多行业、多等级、多技术的培训,年内培训农民1.5万人,培训输出率达到80以上,使外出务工人员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提高“培训、职介、就业”一体化服务水平。三是强化支持服务体系。充实加强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工作力量,每个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至少确定1名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劳动保障信息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责任五落实,进一步提升三级劳务输出网络服务水平。强化公共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县劳动力市场、县职介所、县人才交流中心等公办职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抓好12个劳务输入基地建设,在广东、上海、苏州等劳务输出目的地设立劳务输出办事机构,有效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对民办中介机构实施规范化管理,统一指导,统一考核,统一奖惩,使之成为组织劳务输出的重要力量。通过各方努力,形成政府引导、职业培训、中介连接、基地输出的就业服务体系,搭建劳务输出的良好平台。

二、广泛开辟就业渠道,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就业。采取举行劳务输出启动仪式、外出务工人员送行仪式、开展劳务输出街头咨询活动、举办劳务输出电视专栏,以及召开外出务工人员座谈会、让外出务工者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央、省、市有关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及时提供劳务输出信息,转变农民就业观念,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在此基础上,树立典型,鼓励创业,策划创业项目,提供创业资金,帮助有能力、有胆识的外出务工人员创业发展。&ltr>二是政府服务组织就业。通过在春节等重大节庆时召开返乡人士恳谈会,县级领导带队前往劳务输出目的地组织召开“乡党会”,举办现场招工会,及时劳务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农村劳动力输得出、留得住。同时,开展“春风行动”,坚持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旅途平安保险,对困难务工人员提供援助资金。在农忙季节,各村成立帮扶小组,帮助劳力少、收种困难的家庭及时收种,使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能够安心工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组织妇女赴新疆拾棉花、到本地及周边地区拾辣椒、摘苹果,通过短平快项目增加农民收入。&ltr>三是加快小城镇建设和项目建设转移就业。坚持把小城镇建设和项目建设作为促进就业的载体,加快以法门寺景区、县城新区和绛帐工业基地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步伐,吸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实施法门寺综合开发项目和县城新区建设项目,引进建设一批大项目,抓好法门寺纸业、震华棉纺、汇凯纺织、建忠离子水等重点项目,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三、着力打造劳务品牌,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

扶风建筑业比较发达,全县建筑 企业有430多家,从业人员达3万多人,经过培训的建筑技工达到30,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就有926人。农民从建筑业得到的收入占到了全县农民现金收入的20,建筑业已成为扶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产业领域。围绕这一优势,我们将着力打造“扶风建筑”品牌,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水平。一是强化服务,把品牌做实。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大对建筑技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乡镇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富余劳动力档案,收集建筑劳务信息,为输出奠定基础。发挥各类职介机构的作用,实现和建筑企业的有效对接,大力发展订单劳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形成规模,打响品牌。二是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把品牌做响。对“扶风建筑”进行商标注册,扩大品牌效应,带动就业。教育建筑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维护“扶风建筑”品牌的良好形象。三是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把品牌做大。全力支持以县建总公司为龙头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带动劳务企业向外开拓,巩固老阵地、占领新市场,努力做大“扶风建筑”劳务品牌。在此基础上,以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为重点,发挥胜利技校的国有企业技术优势,打造“胜利技工”品牌,培养劳务输出新亮点。

篇3

关键词: 通信铁塔;已有建筑物;加建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移动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 越来越多的基站都需建设在繁华的市区内, 对于移动通信, 信号传输都是直线传播的, 中间如果有阻挡, 会令信号严重衰减, 而城市中的建筑物高度越来越大, 这就要求天线的支撑物越来越高, 必须超越其周围建筑物的高度, 但是在城区已很难找到一块空旷的地面用来建造作为天线支撑物的铁塔。于是在已有建筑物的屋顶上加建通信铁塔, 利用建筑物的高度, 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较好方法。

在屋顶上架设通信铁塔, 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有明显的优势, 主要有以下方面:

⑴降低基础造价。由于屋顶上铁塔高度低于地面塔, 因此在风荷载、 地震荷载的作用下, 产生的塔脚内力明显小于地面塔, 相应地可大幅降低基础造价, 且屋顶上的铁塔可充分利用塔下建筑物的自身重量, 从而满足铁塔的抗拔要求。

⑵ 节约钢材用量。铁塔随着高度增大, 其钢材用量将大幅增加, 以一座 40m高的地面塔为例, 其重量约为 14~ 15t, 而相同条件下一座 20m高的加建在建筑物上的 20m铁塔的重量仅为 5~ 6t。⑷ 减小结构位移变形。 地面塔属柔性高耸钢结构, 塔顶位移变形相对较大, 而屋顶铁塔的下部建筑物通常采用刚度较大的框架或框剪结构, 且屋顶铁塔本身的高度也不大, 因此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塔顶位移变形将明显减小, 可确保通信质量。

⑶节约建筑用地。常规的地面铁塔塔脚根开尺寸(即基础间距离)约为铁塔高度的 1 6~1 /8, 再考虑基础尺寸、 与原有建筑物的距离限制等因素, 征地面积往往在 100m2以上, 而在已有建筑物上加建铁塔就不需要进行征地。

2 屋顶加建铁塔的可行性判断

屋顶加建铁塔结构近年已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 GB 50010- 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 同时考虑到移动通信铁塔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在进行这类结构设计时, 必须谨慎对待、 综合考虑和科学分析, 对于此类加建工程, 在设计前期必须先进行最关键的可行性判断。

目前这类结构的初步可行性判断大多采用传统经验法即工程技术专家的经验判断, 主要以目视观察及定值法验算的形式进行评价。此法的优点是程序少、 成本低, 对于较易鉴定的建筑物(如结构刚度大、 实际使用荷载较小)的工程是可行的。但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则应采用集体鉴定法, 即利用现代检测手段和测试技术, 运用数学和数理统计理论, 经鉴定组集体鉴定。

传统经验法的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

⑴ 初步调查。

①包括: 收集并审阅拟建铁塔建筑物的原设计图纸和竣工图, 历次维修、 加固以及改造图纸, 以及工程地质报告, 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 观察记录等;②了解当时的施工条件和质量检测结果, 尤其需注意设计修改情况、 钢筋或水泥的代换情况以及是否出现施工问题等; ③通过图纸了解建筑物使用功能, 各楼层的设计恒、 活载标准值, 基础形式, 梁、 板、 柱的配筋情况等。

⑵ 现场查勘。可行性的判断绝对不能仅靠已有图纸上的信息, 还应进行现场观测, 将图纸与建筑物实物进行核对、 检查和分析, 获取必要的原始数据。许多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有部分改动但并未反映在图纸上, 使用过程中其功能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通过现场观察, 还可以了解到建筑物的使用环境、 楼面活荷载情况是否与设计要求相一致。现场查勘应特别注意观察梁、 板、 柱、 墙体等是否出现裂缝, 判断是否属于结构性裂缝, 并分析其成因, 从而对建筑物的现状作出客观判断, 尤其应注意观察建筑物有无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

⑶ 依据经验分析加以必要的定值验算, 对建筑物加建铁塔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仅凭设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可行, 而实际操作不可行, 就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不经过必要的科学论证而轻易否定, 也会给建设单位选址带来较大的困难。

定值验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通过初步调查和现场查勘获取的资料, 重新建立原建筑物的三维空间结构模型, 将原设计确定的各种荷载施加在计算模型上, 同时将通信铁塔各种最不利组合的塔脚力以附加荷载的形式作用在建筑物相应的结构构件上。

② 通过专业软件建立通信铁塔的三维空间结构模型, 计算铁塔在风荷载、 地震荷载及活荷载等作用下对建筑物所施加的拉力、 压力、 剪力和弯矩, 建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与铁塔间的动力作用。

③ 在初步判断可行后,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考虑铁塔与已有建筑物的连接、 锚固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确保能将铁塔荷载安全地传递给结构主要构件。

④通过计算分析考虑了铁塔附加荷载的模型,验算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构件(如基础、 梁、 柱、 墙等)的尺寸、 配筋等是否仍可满足要求, 同时也须验算结构各种主要构件的变形是否超过了规范要求。

3 屋顶铁塔的布置原则

通过加建铁塔在屋顶平面的合理布置, 可使铁塔对塔下建筑物的影响减至最小, 具体原则如下

⑴ 尽量不将铁塔布置在建筑物的角柱、 边柱上,而宜设置在中柱上。

⑵ 拟加建通信铁塔的建筑物, 其结构平面应尽量均匀对称,铁塔在建筑物的平面位置也应尽量对称布置, 铁塔质量中心应尽量接近建筑物抗侧力结构的刚度中心,以避免建筑物在地震时发生扭转效应。

⑶ 如现场条件允许, 则应尽量扩大铁塔的根开。铁塔在塔高相同的情况下, 塔脚根开距离越大则塔脚的作用力越小。根据经验, 加大铁塔的根开, 虽然腹杆用料稍多, 但整个塔的材料则增加不多, 对减少塔脚的力有很多好处, 也便于将力传给更多的柱子。

⑷ 铁塔的形状应与建筑物的结构布置相互协调, 且使铁塔的塔脚力尽量传递给更多的柱子, 以免过于集中的塔脚力使建筑物的部分柱子产生过大的轴向压力与变形。

⑸ 如建筑物的结构刚度较差, 在加建铁塔的水平力作用下顶点位移可能过大, 可在铁塔下的结构平面内, 局部增加剪力墙或钢支撑, 以增大此部位的结构刚度。

4 地震荷载计算分析

在地震灾区, 通信是抢险救灾的必要手段, 因此通信铁塔要求比一般建(构)筑物具有更强的抗震能力。建筑物上加建铁塔的地震力计算与独立铁塔的计算有所不同, 它不仅与铁塔的自身性能有关, 而且与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有关, 历次地震震害标明, 地震作用下屋顶上的铁塔地震反应强烈, 即使在主体结构无震害或震害很轻的情况下, 铁塔也会发生较严重的破坏, 产生显著的“ 鞭梢效应” , 因此应对铁塔在地震作用下的反应作出必要的验算。

由于铁塔属于柔性的高耸结构, 在进行建筑物顶的铁塔抗震设计时, 不可采用类似于屋顶楼梯间、天面水箱的计算方法, 简单地将铁塔视为突出屋面的一个质点, 再乘以一个地震效应增大系数。根据 GB 50011- 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的相关规定, 对于屋面上加建的铁塔, 抗震设计时应采用楼面反应谱计算方法。采用第二代楼面谱计算, 可综合考虑铁塔与建筑物的质量比、 谐振、 阻尼比不同性等因素, 反映出铁塔与建筑物的相互动力作用, 从而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屋顶铁塔的地震效应。采用此法时, 铁塔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力可按下式计算:F=g h b sG ⑵式中: F 为沿最不利方向作用于铁塔的水平地震力标准值; g为铁塔结构功能系数, 反映铁塔的重要性;h 为铁塔结构类别系数, 反映铁塔的动力特性对地震反应的影响; b s 为铁塔的楼面反应谱值, 取决于设防烈度、 场地条件、 铁塔与建筑物之间的周期比、 质量比和阻尼, 以及铁塔在建筑物的支撑位置、 数量和连接性质等; G为铁塔的重力。

5 风荷载计算分析

铁塔属于高耸结构, 受风荷载作用的影响很大,因而产生的塔脚作用力对建筑物的影响也大。 而建筑物由于风力作用, 反作用于铁塔的影响则较小, 因此铁塔本身风荷载计算可以按照规范独立计算, 然后将塔脚力按风荷载的形式作用于建筑物的顶部, 再对建筑物进行复核。

铁塔本身应采用专门的三维结构计算软件, 通过建立空间半刚接半铰接结构体系模型进行计算。根据 GB 50009- 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的规定,作用于铁塔构件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按下式计算:w k =b zmmsw 0式中: w k为风荷载标准值( kN m2) ; b z为高度 z处的风振系数, 对于屋顶铁塔可取建筑物总高度; ms为铁塔构件的风荷载体形系数; w 0 为当地的基本风压值( kN m2)。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 当铁塔的基本自振周期T1>0.25s 时, 风振系数 b z 将在 1.0 以上, 因此在进行建筑物上加建铁塔设计时, 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控制铁塔的基本自振周期 T1≤0.25s, 以避免在风荷载的作用下产生风振现象。 若将铁塔结构简化为一悬臂结构, 则其基本自振周期可简化为 T1=2p , m k若想减小铁塔的自振周期, 可采用 2 种方法, 一是减少铁塔上天线平台的数量, 即相当于减小了上式中的 m值; 二是增大铁塔塔脚的根开, 即相当于增大了上式中的 k。

通过地震荷载计算, 并与风荷载、 活荷载等计算结果进行组合, 对塔身的各构件进行应力及变形的复核, 确保塔顶的位移变形不超过相关规范的限值要求, 并获取塔脚处的集中力, 可用于进行铁塔基础的设计。

6 结语

在设计阶段应采取合理布置通信铁塔在建筑物平面的位置、 优化铁塔塔身结构等措施, 尽量减小铁塔在风荷载、 地震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塔脚力, 也可在塔脚设计时采取一些耗能减震措施, 从而减小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在已有建筑物顶上加建通信铁塔, 由于通信铁塔在使用功能上的重要性, 在方案可行性判断阶段必须谨慎分析和科学验算, 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对于铁塔—建筑物结合体这种相对特殊的结构体系, 在铁塔抗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已有建筑物对通信铁塔造成的地震效应放大作用, 从而准确计算铁塔的地震反应。

参 考 文 献

[ 1]赵西安. 带塔楼高层建筑在地震时的动力反应[ J] . 建筑结构学报, 1987( 4)

[ 2] 何益斌. 高层框架结构加设铁塔后抗震性能分析[ J] .特种结构, 1999( 1)

[ 3] 陈道政. 高楼顶钢结构塔楼的简化计算及设计建议[ J] .特种结构, 2004( 2)

篇4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A

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三大计价方式之一,目前在建筑市场上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占有很大比例。固定总价是指在施工图范围内的内容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加上此类合同结算简单、易于控制投资,所以成为业主普遍喜爱的一类施工合同。由于目一些发包方或承包方合同意识比较薄弱,未认识到该合同的局限性,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中概念混淆,约定不明,同时加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工作把关不严最终往往导致大量的合同争议和纠纷问题在竣工决算中由审计部门提出疑问后才暴露出来。这些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利益风险。这就要求在固定价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此类合同的各个方面,尽可能避免后期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以几个常见的误区为例简要分析一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分清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固然固定总价有利于发包方规避风险和控制投资,但发包方务必要分析,现有的资源是否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这里的工期短是指大致在一年左右(材料价格涨幅不大的时间段),工程总价较低是指工程量小,是在图纸详细完整,工程量、承包范围明确的情况下。一些跨年的大型工程,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的风险,合理约定调整因素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必要的,需要签订可调价合同。而施工图在招标前未审查完成则不能签订固定价合同,因为合同价款无法精确确定,此类情况适合签订费率合同。

二、固定总价并不是总价固定不变不可调价

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这种理想情况下自然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总价固定不变。而多数情况下,不超概算仅按施工图内容结算的工程比较少见,以下两种情况是常见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可调的情形:1、原设计图纸之外的工程量变化,即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形下工程款总额=合同包干固定总价+增补工程量款,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可调范围,比如:国家政策调整时主材的价差调整,还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甘肃本地规定为例:甘建价[2008]302号文件中规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价差。”

三、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并不是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同样承担着风险

据研究表明,发包人在固定价合同中承担着约20%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涨落,跌价的风险。在不约定调价范围的情况下如果材料价格涨了,自然承包商要承担涨价损失,而如果材料价格跌了,若事先未约定,则仍按投标时的单价核算那么对发包方来讲是有损失的。以甘肃本地规定为例:甘建价[2008]302号文件中同时规定“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意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2、工程量的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不一定是最经济的,也会产生超概算的风险,不利于发包方的投资控制。许多工程由于急于开工,招标时的施工图纸设计不够全面,后期设计变更量大,这就导致了招标时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竣工决算时高价结算现象的产生。同时多数施工企业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有一定陷阱,发包商会因为增量的施工内容以当时的较高的单价结算而蒙受损失。还有部分施工企业在投标预算中故意漏项,也会造成此类风险,这一类风险可以通过及时的清标方式及早予以避免。

理解合同的组成部分,分清合同的优先解释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中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组成文件是竣工决算中的必备资料,效力与施工合同等同,特别提醒的是会议纪要,甲乙双方签订的材料价差确定文件,补充合同都属于洽商的内容,即合同的组成部分。

理解以上内容可以帮助解释一些合同纠纷常出现的一些疑问,比如以下案例:

在某工程的审计决算过程中审计部门提出疑问: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式为“采用固定总价,一次包死”,而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计价方式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了材料价差调整的调整因素和风险范围”,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问题。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调整主材价差,审计部门经寻求司法解释后予以批准。原因如下:由于招投标文件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首先就是本合同协议书,所以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招标文件的条款不完善,未约定风险范围,虽然不符合地方法规的文件规定,但不影响将施工合同中价款调整因素作为补充内容对合同进行完善。

结束语:

建议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过程中重视其中的隐藏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合理分配合同中的风险、义务和责任,切实避免合同签订出现错误或争议而引起的索赔问题及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葛昆。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3

篇5

一种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金融功能观 功能定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大概需要国家和全社会投入20000亿元人民币。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财政、金融、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支农的新体制,其中,金融支持是核心。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明显的功能性缺陷,“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缺失的现状

1、商业银行“不为”,直接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从1993年起的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基于这一改革取向,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不约而同地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使其基层机构沦为“吸储机器”。作为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最重要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在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非但没能填补网点与业务上的空白,相反也紧随其后,只是因为受限于各种因素而步伐较缓且左右为难。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与“不为”,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

2、政策性银行“不能”,没有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

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农业发展银行成立的初衷是接管农业银行原有的政策性业务,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信贷支持,以此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从成立至今,农业发展银行仅仅承担了收购信贷支持的责任,对后两者却无力顾及。

3、合作金融“无力”,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虽然农村信用社被定义为当前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以及联系农民的纽带。但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始终面临两难困境,在商业性金融收缩、政策性金融缺位、民间金融尚不成熟和规范的情况下,难以独力支撑“三农”经济发展。第一,为“三农”服务和追求盈利的目标冲突。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标和历史使命,但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先天“合作性”的缺失,以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各级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对盈利的追求,农村信用社往往将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投向城镇甚至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使原本就短缺的农村资金不断外流。第二,历史包袱与轻装上阵之间的矛盾。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承担了支农重任和乡镇企业改革的成本,特别“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遗留的呆坏账、合作基金会清理时并入的损失以及高额保值储蓄补贴形成的债务,加之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历史包袱重、风险资产多的问题,某些严重的甚至发生支付风险。第三,民主管理与内部人控制之间的矛盾。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本应是建立在合作制的基础之上的,但由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行政色彩重于合作色彩,因此民主管理缺乏制度基础。虽然名义上农村信用社是社员入股、为社员所有,但实质上从产权到经营管理权均掌握在其干部和职工手里,他们作为既得利益者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集团,“三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第四,规模效益与地域限制的矛盾。农村信用社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机构组织模式,虽然使其具有小范围内信息成本低、经营灵活的特点,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业务单一、网络缺乏、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功能不全、金融创新滞后等问题。

4、邮政储蓄“分流”,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近年来农村邮政储蓄迅猛发展,直接分流了农村的储蓄存款资源。邮政储蓄过快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政策因素,由于农村不能办理贷款业务,而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且零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动力。第二,网络优势,农村点多面广,触角可以伸向农村各个角落;同时,加之与电信的历史渊源,其储汇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高,这是其它任何农村金融机构都不具备的低成本竞争优势。第三,人力优势,邮政的每个员工既是业务员又是协储员,在开展邮政业务的同时,宣传邮政储蓄优势,开拓市场直接而方便。第四,汇兑优势,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加之其对邮政储蓄的“依赖”,相当部分汇兑资金转化为邮政储蓄。第五,市场优势,由于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营业网点,为邮政储蓄在农村市场“让”出了空间;同时,农村信用社在上述政策、网络、人力、汇兑等诸多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最终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邮政储蓄的稳定迅速增长。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进而从农村流向了城市,直接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5、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对于基本上还处于“靠天吃饭”的中国农业来说,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封闭型农业向现代化的开发型农业转化、升级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源于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共同构成威胁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三农”问题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而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有效地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也有利于为潜在的农业投资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固有的风险预期,便于其获得信贷资金支持;还可以在制度上,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流入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降低资金融通成本,充当农村信用链条的剂。正因如此,我国从1982年就恢复了农业保险,并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

但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在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近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使举步维艰的农村金融体系面临更大的困扰,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6、民间金融活跃,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正式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这里的民间金融即通常所说的非正式金融,是相对于上述各种正式金融形式而言的,其特点主要是:首先,从交易主体来看,交易的对象基本上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其次,交易工具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合同性的金融工具,其具体形式是非标准化的,而且随交易内容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再者,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非正式金融则不具备这些特征;最后,非正式金融一般处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农业发展到新的阶段之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会对资金需求提出多样化和数量增加的要求,由于从正式金融机构那里无法得到所需的资金支持,就必然转向内生性的民间金融。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明显,也似乎更加“合理”,各种合会、私人钱庄、集资甚至高利贷等民间信用发展迅速。固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紧张的状况,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农村正式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的状况。

二、金融“功能观”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农村金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变革。笔者认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运行和变革,由于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注重的只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而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所以这些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经济学中,关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理论界有两种思路:一是基于金融机构的所谓“机构观”,也称“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paradigm);二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所谓“功能观”,也称“功能范式”(functional paradigm)。“机构范式”认为,只有在现有的金融结构框架下,金融才能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就是说,根据现有的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它遵循的是“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思路。

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兹维・博迪(Zvi Bodie)和罗伯特・默顿(Robert C.Merton)等提出的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来分析和研究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功能观”,“功能观”则认为,竞争使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具有多变性,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则是相对稳定的。它从分析系统的目标和外部环境出发,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过何种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它遵循的是“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金融“功能观”致力于根据不同的金融功能,来设计金融组织形态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这种组织形态和竞争机制,将使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在金融“功能观”看来,执行金融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1]

三、基于功能观视角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

用金融“功能观”的思路来指导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并不是不考虑金融机构,也并不是不要调整金融机构,说到底,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中仍然是重要的,关键是如何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2]

1、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导。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仍应坚持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服务方向自然应当是农业、农民和农村。农村信用社要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为了能够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政府还要考虑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它们政策扶持。在税收上,可将信用社界定为“公益法人”,从而给予其免交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待遇。在利率上,可在浮动利率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已积累相当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推进试点的速度,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3]

2、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从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到现在,人们一直没有搞清楚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政府部门应该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什么产品应该由政策性贷款来扶持,而什么产品只能通过商业化来融资。笔者认为,应将现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合并,成立“农村区域发展银行”,它将比现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行机制更具效率。

3、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的辅助。目前,“让农村的资金回到农村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确,在现行体制下,每年有大量的资金经由邮政储蓄系统从农村流出,为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确实需要把这一资金流出的通道堵住。问题是怎么堵,这就牵涉到各方利益调整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规定邮政储蓄机构只能把从农村吸收的储蓄资金转存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再通过定向贷款把某一县(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转存款全额返还给该县(市)的信用联社,由后者统一调度,在本地区使用。这种方案既符合各方的利益,又基本上是在现有框架内的调整,改革的成本较小。

新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来的功能定位是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

4、发挥民间金融的补充。要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发展,使之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因此,在法制的框架下,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采取登记备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将民间金融规范起来,已成为解决弱势群体和农村民间融资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是正名,即公开化、合法化。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是规范,目的是弹性化、安全化。这主要是指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需要有配套的监管制度与其相适应。从国外经验看,除了银监当局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尽快转变为“农村金融监管部”外,更可行的还是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即着重于法院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的案例监管。[5]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贷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5、发挥农业保险机构的保障。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农业保险服务的这一准公共品属性,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的基本理论依据。我国应把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作者单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兹维・博迪(Zvi Bodie),罗伯特・默顿(Robert C. Merton) .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滕春强.功能观视角下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制度的重构[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6,8:47.

[3]李喜梅.功能观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中的应用[J].农业经济2006,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