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菲律宾马尼拉大学,菲律宾 马尼拉 999005)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成为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以其手续灵活、利率弹性大等特点,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仍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而,分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治理,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时,中小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企业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1]。如何切实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成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
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督之外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是一种互补关系,同时也是竞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整体上看,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1)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不管是城镇居民,个体商户,民营企业主,或者是农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成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2)借贷方式具有灵活性。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借放款双方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抵押物,这种交易方式较为灵活,手续简单便捷,大大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间,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3)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消费观念和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促进借贷形式的发展及创新。
1.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优势突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借款和放款双方熟稔,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信用度较高,存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在此基础上,参与双方能够对贷款项目进行科学评价,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项目进行实施监督,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民间融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局面,促成了融资市场的竞争环境,给正规借贷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种形势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间融资的介入,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并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实现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
2.1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中,缺乏明确的民间融资及其中介机构法律条例,民间借贷融资长期处于不被法律保护的灰色金融角色,参与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时,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条例,监管主体缺失,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融资的无序、盲目发展,对高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非法集资存在的可能性大
当前,民间借贷绝大多数在利率上都是随行就市,只有极少部分的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在一些为投资而生产的民间借贷,其贷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银行借贷,这大大增加了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我国虽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使民间借贷融资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监管难度。在巨大利率的诱惑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容易偏离原来轨道,走向非法集资,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2.3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无法有效发挥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但民间资本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隐蔽性,价值民间资本本身逐利性的影响,使得民间融资脱离银行体系。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为了逃避监管,多采取现金交易,国家无法掌握真实金融信息,很难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这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使得国家无法根据信贷总量信息做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间融资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各项条款,明显民间融资适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还要在法律上对非法集资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间融资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促进民间借贷融资逐渐走向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现行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导、扩宽、规范和监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有效监管[4]。
3.2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正常运行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越来越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突出,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障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手段的监管,具体包括:(1)民间融资机构监管方面。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各类融资中介机构。加强对其监管力度,主要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从准入制着手,将那些利用合法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予以严惩和清除,为民间借贷融资创造良好环境。(2)各类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方面。主要监管对象涉及到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须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打击和处理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杜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成为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的温床。
3.3鼓励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民间融资中介质中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间资本自发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质,其资金来源及借贷对象只限于组织内部成员,与组织外极少存在资金通融[5]。对这些民间融资组织,国家应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2)行业协会。通过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为民间融资双方提供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从而有效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身自发性与分散性等缺陷。同时,还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利用,实现民间借贷融资网络化、信息化,为民间投资者及中小企业提供准确信息,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融资的健康、和谐及中小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大平.我国民问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2):95-99.
[2] 左亚楠.论我国民问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2):115.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079-02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三、解决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能忽视。因此,建议:
(一)要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同时,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二)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引导。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关键词: 农村 ;民间借贷; 金融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 企业 ,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 教育 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 农村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 经济 、 发展 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 金融 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关键词: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市场缺陷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方面,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其已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民间融资是企业外源融资中的直接融资方式之一。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行为。它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以资金筹措为主,以获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利息为目的[1]。温州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是其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温州市区主要的工业区——龙湾区有工业企业14085家,规模以上企业仅1195家,占比11.8%,中小企业在温州经济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在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中,融资难成了其持续发展的不可避免且难以突破的瓶颈。而温州民间资本较为雄厚,民间金融活动广泛多样,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了温州市龙湾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
二、龙湾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市场存在问题
民间融资有力地缓解了温州市龙湾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助推了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但作为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对龙湾区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温州出现并引发的一轮规模和影响甚大的民企老板“跑路潮”事件凸显了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在此事件中龙湾区成为“重灾区”。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法律缺位,民间融资活动多年来一直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尽管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专门的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并且已有法律规范不仅零散缺乏系统协调性,而且内容上存在着相互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法规显然已无法较好地适用经济发展需求,导致无法从法律上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而给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留下了滋生的土壤。
2.民间借贷利率高。据调查,温州民间借贷月利息达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0.15元,年利率高达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底端,年毛利润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间[2]。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使得中小企业背负较大的财务压力,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不得不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生产,但多数情况下,不良债务最终会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同时,部分不法金融机构和个人借用高利率组织违法的金融活动,破坏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3.民间借贷手续和组织不规范。民间借贷手续较为简便,所需抵押公证较少,借贷关系中利息标准、利息支付等内容多为口头约定,这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极易产生债务纠纷,破坏相对脆弱的信用关系,使得借贷双方应有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外,民间借贷组织存在组织架构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组织制度缺乏等情况,这易滋生非法集资、经营者卷款逃跑的现象。
4.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尽管目前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市场建立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监管仍存在诸多欠完善之处。在多主体监管的体系下,存在各监管主体职权不够细化、交叉管理较多、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此外,还存在一些民间借贷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从而留下了灰色地带,诱发潜在风险的发生。
三、解决民间融资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1.创造良好法律环境。要建立健全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出台专门的适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从技术上对民间融资行为等诸多事项作出详尽明确的法律规定,减少甚至消除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灰色空间地带;修改目前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关于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的不合理条款,修订并完善已有法律体系,使之系统化、统一化;平等对待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方式,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民间融资提供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职责,降低交叉管理可能性,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民间融资市场各主体机构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协会对融资市场的监管和约束,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
3.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中小企业必须加快提高自身素质,塑造良好的内在环境和形象,进而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一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要遵守各项行业规范,不违规经营。二要完善公司组织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架设相应的职能部门,实现科学管理。三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奖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做到按章办事。四要加强建设企业的诚信体系,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树立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五要做精做好自身产品和服务,企业要通过人才培养、科研投入等把自身产品和服务做好,维护好企业生命所在。
参考文献:
[1]曹丽丽.浅析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规范措施[J].科技经济市场.2012,(4).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经济发展的强劲需求与正规金融的滞后促进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因其本身隐蔽且不规范的特点,我国民间金融乱象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出发,介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形式、特征等情况,进而描述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次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
关键词 ]民间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对策;民间借贷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
1.1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民间金融的定义,学术界一直都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经政府登记或审批,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脱离我国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人民银行监管,不为各类统计报表所记录,在正式金融体系的会计条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纳税的金融活动”。
但大部分人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控制的,依赖于私人间的关系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以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作为判断标准,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主体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1.2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种类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显,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广东、福建等地区,与正规金融既补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形式(见下表):
1.3.1我国民间金融的优势:方便灵活,时效性强,补充正规金融不足
民间金融的方便灵活性使其具有正规金融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民间借贷机构对借贷条件要求却相对正规金融较为宽松,只要借贷企业能提供有效保证,及时还款,就可以提供借贷给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1.3.2我国民间金融的劣势:操作随意,利率较高
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缘、地缘和业缘进行借贷,法律约束力和保障能力较差。此外,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很少有人到公证部门公证,也没有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借贷的利率、金额、偿还时间以及权利、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借贷主体不同导致法律认定不同。具体来说,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被认为合法有效,而企业之间的拆借被认定为违法无效,法律对其规定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律性质的模糊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承担了较高的法律风险。
2.2监管的专业法律空白
迄今为止,民间金融还未在法律层面上获得相应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定义解释。像《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条款。目前只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可以作为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但不成体系且法律效力比较低。
2.3准入及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法律中关于民间金融的大多规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间金融应遵守的规则和违反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民间金融的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条文加以规制。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也比较苛刻,高门槛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93.66%的资产负债率相比,民间金融机构几乎不能融资,这样会面临着严重的财务浪费。
2.4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协调机制
受我国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空白的影响,对其的监管主体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
确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转入“地上”,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国内外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并非没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债人条例》、美国纽约州的《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法律规范都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了规范。
3.2立法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针对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和法律保障来解决。
民间借贷背后的,迫切要求我们通过立法进行监督,使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引导其向促进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给民间金融正名,立法规范民间资本发展。
针对前文对民间借贷界定不明确,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该罪的定罪困难,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3.3制定严格的准入及管理机制
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注册登记。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
在退出方面,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应该由市场决定,对于不合规经营的民营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联合及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民营金融机构,金融当局可强制进行清理、关闭。
3.4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比较广,单靠某一部门很难实现规范化管理。《民间金融法》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组织风险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检查,督促民间金融组织建立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将有关企业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投资人自主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建军.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J].金融研究,2002(10):101.
[2]杨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导[D].天津:天津大学,2004.
[3]姜旭朝,丁昌峰.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101.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合法化 利率市场化
相对于正规的银行贷款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下,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11年下半年以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涉及到浙江、福建、河南、江苏和内蒙古等不同省份的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贷企业。
1.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内中小企业屡次遭受打击,利润大减。企业在生产中需要转借资金,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但是手续简单,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有以下新特点:
1.1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全国民间借贷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平稳增长的态势,借贷规模在不断扩大。中金公司研究部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估计,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余额中期同比增长38%,为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报告还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在近几年的变化,2008年之前,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适度,同比增速约为10%;2009年,由于流动性充足,民间借贷余额增长停止;在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再次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同比增速达50%和40%。
1.2民间借贷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有所增加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用于家庭的突发事件如疾病,结婚和上学等生活支出及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周转。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展到中小企业经营和投机获利,尤其在2011年比较突出。
传统方法一般是口头协议、借据等,发生在熟人之间。近年来,众多的融资中介和网络信贷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中,使民间借贷更加成熟,程序略显规范。
1.3放贷人更复杂化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都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开展,现在已经扩展到陌生人之间,如集资进行投机。从房地产等行业出逃的众多“热钱”,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投入在民间借贷之中。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有64家上市公司放出170亿的高利贷,高额的利息回报使上市公司当上“倒爷”,并有迅速蔓延扩大之势。
1.4潜在风险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通过借贷形成了长短不同的资金链,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崩溃。中小企业本来就是民间融资的主要借款对象,在企业主或其他借款人面对高企的利率,出现还不起贷款时,民间借贷的危机就随之而来。但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比重较大,如在珠三角某城市中占到七成,这样就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和危机。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风险和危机还可能波及到银行业。
2.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它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完善和补充。虽然利率高,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民间借贷具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能够起到优化融资结构的作用。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体制、政策、管理不完善,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2.1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泛滥
各种资金相继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其目的是赚取高额的利润。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达72%至96%,个别甚至上升到120%。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仅为6.65%,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远超出了国家合法的4倍利率。
由于民间高利贷的众多资金来自银行,这种泛滥将会冲击国内银行体系。高利润必然伴随高风险,这种高利贷一旦出现了资金链断开,将可能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进而转嫁给银行。
2.2民间借贷缺乏法律基础
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多为普通群众,所借出的资金是多年积蓄,当借贷不能收回时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带来不稳定因素。然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却无法避免。在发生大额资金的纠纷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2.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经济运行的风险,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引导,这样才能作为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
3.1加快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进程
民间借贷是一种“地下经营”或“半地下经营”,是银行贷款的“盲区”。国家在改革中要建立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民间借贷市场作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官方信贷的有益补充。国家需要将诺大的民间借贷市场吸收到金融体系中,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对其实行规范和监督,使之迅速发展成为官方信贷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政府相关部门要鼓励合法的民间借贷,监管投资相关的融资中介的放贷行为,制止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款带来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3.2使民间借贷做到有法可依
尽管《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还缺少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政出多门,立法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这些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协调性不强,操作性不够。这些一系列的因素致使民间借贷依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引导管理,进而才能防范法律风险,优化其环境,减少其中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健康发展。
3.3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加入WTO后承诺开放金融服务业,保持开放竞争格局下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在我国的宏观经济中利率处于管制中,存款在银行的利率低,银行贷款利率高,这些都是以降低公众的利益为代价,提高银行利益。
利率改革进入市场化,可能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利益,提高外国银行的竞争力。同样,可以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合法后的民间借贷市场上,由于竞争性的利率存在,将会减少高利贷的生存;在银行业,在同样的利率下,银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将会提高自己的办事能力,优化借贷程序,加强信贷审批流程等。有竞争性的利率会促使借贷市场成为买方市场,中小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不是被高企的利息压死。另外,这也将真正的提高国内银行的竞争力,提高其服务质量,优化其盈利结构。
参考文献:
1.何轩卓,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业现代化》,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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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晓,央行:民间借贷合法 超出4倍利率利息不受保护,《中国证券报》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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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元京、李景、靳蕾蕾,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战略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11.10
8. 省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借贷监管
一、前言
P2P网络借贷是随着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民间借贷的繁荣而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其实质仍属于小额民间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为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是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促进金融结构的完善。提及P2P借贷,很多的人会跟“网络欺诈”“跑路”这样的负面字眼联系起来,对P2P存在着诸多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由于网贷平台建立门槛低,监管较弱。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让P2P终于有章可循,又一次把互联网金融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P2P网络信贷产生与发展
P2P本质上是连接个人借贷双方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大的方便。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目前比较认可的有两种说法,一是尤努斯教授,另一个是英国的Zopa,随着贷款行业的不断发展,也有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自首个P2P网贷平台出现以来,美国Prosper在2006年2月成立,德国Smava在2007年2月成立,然而2006年4月,中国首家P2P网贷平台宜信公司也正式成立,这种新型的网络信贷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并呈现广阔的发展前景。原本起源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的P2P网络信贷,如今在中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迅猛势头,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已经超越英美,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市场。
三、P2P网络信贷的发展模式
(1)信息中介平台模式。这种模式风险较低,它的特点主要是投资者的资金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风险完全由投资人自负;完全基于线上的信用评审体系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是有效。(2)小贷公司线上模式。该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相比,风险居中,主要是放贷杠杆无限制,平台风险大;连带担保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实力状况不明。(3)债券转让模式。此种模式风险较高,平台资金压力大,个人账户风险集中,有资金池的嫌疑。
四、P2P网络信贷存在问题分析
1.P2P借贷行业法律法规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一直因为没有经营门槛和标准而鱼龙混杂,甚至有些问题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诈骗。截止今年4月末,市场上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1800家。与此同时,问题平台数量激增,P2P平台经营不善、不合规、道德风险等问题严重。行业发展的乱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参与者双方的信心。
2.网络监管难度较大。一方面,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信贷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去评估借贷双方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网络信贷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得监管机构难以监管资金的流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P2P网贷发展不健全,行业行规缺乏,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难以进行监管。
3.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我国P2P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行业性较差等障碍, 此外,网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五、P2P网络信贷发展对策建议
1.对于投资者。市场上P2P理财公司众多,产品各不差异,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能理性的谨慎的选择一款适合自己产品,同时,在选择P2P公司时一定要多走动,多调查,选择有正规资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公司进行办理业务,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2.对于政府。目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都诠释了明确的定义,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历史商的里程碑事件,让真正有实力、模式健康、运营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让不合格的企业被淘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任重道远,仍需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出台更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将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对于那些有问题的平台给予沉重的打击,更好促进金融创新,促进P2P网贷平台的规范发展,更好的作为银行体系的补充功能,鼓励P2P网贷平台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3.对于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要强化对自身风险的控制,组建风险评估小组,进行信用评级;要实行“实名制”注册,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真实性后才同意开户,对其所进行的金融交易进行实名记录,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库,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加强管理;提高自身平台的盈利模式,开展新的业务范围,积极创新。
4.对于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而言,既要按照银监会要求,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系统的转移,亦应关注其中的业务机会,积极开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服务。
六、P2P网络信贷发展前景
P2P网络信贷模式发展的必要性和存在性是不可置疑的,虽然目前来看,P2P网贷发展存在不少问题,但发展势头良好。国家关于《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对互联网金融,对P2P的肯定与接收,此项规则的制定有诸多强力部门参与,说明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相当重视。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不完善的过程,正如当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一样,会存在很多争议,被冠以洗钱,非法集资的帽子,时至今日,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得到国家及大众的认可,P2P网贷是理财的新趋势,前景广阔,发展迅速。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信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3(03).
[2]钱金页,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01).
【关键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
一、引言
7月10日浙江省《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报告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浙江民间借贷案数量和金额均快速上升,今年以来达到五年以来最高点。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民间借贷出现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等新特征。
随着2009到2011年持续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融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提到民企融资,就想到非法融资与圈钱诈骗,再加上“跑路”、崩盘等,民间借贷总是与一些消极的内容联系起来。从2011年上半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相继报出因企业无法偿还高额贷款导致企业主“跑路”的事件。其中,温州的民间借贷问题最为突出,其危机迫在眉睫。如果再不对民间借贷危机进行防范和监控,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危及到包括社会治安、中小企业生存、国家金融体系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面对如此现状,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在2012年3月28日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发出了推进金融改革,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强烈政策信号。本文认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及综合改革任务,只是从总体上为民间借贷定立“原则”。这些原则或许会引导民间借贷找到理想的出路,不可否认这也确实可以缓解目前温州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有更加明确的细节方面的政策进行深入实施。
二、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及总体方案的分析
温州产生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诸多,除了民间借贷自身的缺陷以外,最突出的不外乎融资难、投资难、高利率及监管不完善。本文将从以上四方面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及十二项任务进行分析和探讨。
1.融资难
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难题又被称作“麦克米伦缺口”,而破解“麦克米伦缺口”的一大难关就是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往往难以掌握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成本高、需求额度小,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于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银行机构获取贷款。而民间借贷灵活、便捷、无担保的特点,却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第(二)项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第(五)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第(六)项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解决的重点是融资难的问题。本文认为,不论是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以及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还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专制为村镇银行,都确实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时还需化解这些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如果风险不能想办法尽量降低,银行等机构在贷款发放时仍会有所顾虑。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对已发生企业主“跑路”等危机的企业进行救助。本文认为,应救助对象仅是那些资金链断裂而难以运营的企业,而非那些因为投机放贷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的企业。既然后者想通过投机一夜暴富,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政府也为投机者买单,反而会加剧他们的投机热情而引他们更加疯狂。当然,对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传统问题,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和银行机构的全力支持,也应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去寻找对策,这就需要企业自身通过努力来提高利润。
2.投资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体私营经济逐渐增多。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和环境下,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同时与以往相比,人们的理财观念开始增强。但是通货膨胀使得银行的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居民将钱存入银行获得的收益极其有限,再加上股市的低迷,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使得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
相比之下,投资于民间借贷虽然风险较高,但是收益回报也同样较高。为了规避损失,提高收益,企业和个人开始将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投入民间市场。起初的民间借贷仅限于亲朋和邻里之间,但由于经济不断活跃,人们慢慢产生了逐利思想。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收益,趁机哄抬利率,这就使得更多的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
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第(三)项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第(四)项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拓宽了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其中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是一个非常具有创新性的方法,此举可能标志着中国在通向资本账户开放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事实上,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两年前温州便已提出,但后来被叫停。在经历了民间借贷的一系列风波后,一些企业家受到重创,资金大规模减少,另一方面境外投资存在很大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法规使用范围有限,且缺乏经验。中央可以批准有条件的地区推出试点,而试点的展开一方面可以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加快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
3.利率高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上半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中指出,根据温州以前监测的数据,民间的综合利率在2003年至2010年间在13%到17%之间,而到2011年6月份,利率已达到24.4%,“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目前民间借贷的普遍水平维持在月利息1.5%,年利息18%的水平,企业从民间借贷筹集资金的积极性仍然较高。
在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条款来限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但是却提出了设立地方或小型的金融机构,表明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而4月1日温总理更是提出了有关打破银行金融垄断的问题。打破银行垄断无非就是放松利率管制,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培育更多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市场充分竞争,让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法治化,这无疑是向市场利率化迈进了一大步。
早在200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的《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上就公布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这显示了利率市场化的决心。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在《中国金融》上撰文称,“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设,目前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具备。”利率可以真实地反映市场上货币资金的供需情况,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产物,那么其利率也应当是市场化的利率。
4.监管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项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大搞非法集资,高利贷,洗钱等不法活动。此外借贷资金总规模,资金流向,贷后状况等非常不透明。
除了完善企业金融支持,深化制度和改革创新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第(一)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第(十)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一)项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及第(十二)项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也明确指出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在金融综合改革的任务中,有对银行垄断的打破,降低银行业的进入门槛,虽然放松了进入,但并不等于过度的放任。
首先尽快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存在区别,在监度和管理方式上应有所不同,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结构;其次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中小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按规定定期公布财务状况,让监管者及公众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一系列重要信息;第三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及十二项任务中新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定进行期检查;第四规范借贷合同,在出现案件纠纷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解决。
虽然十二项任务中强调了加强金融监管,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所以随着试点的开始,立法进程也应当尽快紧跟。此次的民间借贷危机表明我国的金融改革还存在很多不足,将民间借贷正式纳入法律体制和金融监管后,有利于规范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才能合法阳光化。
三、国外经验借鉴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补充,无论对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或投资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内部的不规范影响了整个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依据国内现状制定相应措施,而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民间借贷模式,更能促进民间借贷尽快走出阴霾。
(一)美国
1.完善的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应属美国,它以个人的信用制度为基础,有完善的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还有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如果想要了解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是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情。完善的信用体制可以使个人或银行放心地将钱借出,因此利率不会偏高。相对于国内制度的不完善,贷款的风险较大,容易导致利率过高。
2.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美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是全方位的。首先,设立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独立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其职能就是为中小企业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其次,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第三,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如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创新,为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优惠政策。第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发展。
(二)英国
1.《消费信贷法》对民间借贷规范化
消费信贷法在国外已经相当普遍,但是英国的消费借贷法律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完备。英国的《消费信贷法》中明确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的严格程序、借贷发生纠纷问题时的诉讼程序、借贷协议中对不公平关系的处理等内容均值得我们在民间借贷中运用。
2.民间借贷管理专业化
国外有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英国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是最后公平交易委员会,出现纠纷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其次,从业人员需要申请专业的资格证书。多个国家还从资金数量、风险控制以及还贷者信用检查方面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保障。
四、规范民间借贷建议补充
1.“解决三个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先生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建立必须首先解决三个问题:识别贷款需求、评估资金的供给情况和分析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只有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才有可能。”本文认为,其中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的分析尤为重要。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的具体用途分为几个部分:一是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占35%;二是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三是借给民间中介以及由民间中介借出,用于还贷垫款等短期周转,合计占40%左右;另外有5%用于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 明确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更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
2.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供应链金融(SCF),是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变把握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将资金提供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
对金融机构来说,可以增强与核心企业的关系,挖掘客户资源,降低自身风险;对中小企业而言,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降低成本,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实现自身价值;对核心企业而言,可以形成良性的循环,增强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总之,供应链金融可以实现核心企业,配套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三方的共赢。
近几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方面的创新业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其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银行介入。随着经验的丰富和存在问题的解决,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获益。
3.发展民间网络借贷
所谓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民间网络借贷,就是将网络作为借贷的平台,把民间借贷的线下交易引入线上进行。目前网络借贷正在成为一种金融服务的趋势,它可以提供四个模式的投资借贷平台,如线下交易,网站交易,委托交易和担保交易。目前我国已有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等为代表的一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贷款用途多样。
将民间借贷引上网络平台有许多可取之处。首先通过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网络借贷可以扩大借贷的范围;其次,网络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有利于降低成本且具有线下交易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三,网络借贷通常将一笔资金分散借给不同的需求者,这就大大的降低了借贷的风险。但是,我国的网络借贷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如信用体系不完善,无抵押担保,监管缺失,存在网络风险,没有实行实名认证等。因此,还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虽然网络借贷发展并不完善,但民间网络借贷确实可以作为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的一个出路。
五、总结
虽然说温州综合改革实验区是在一系列问题暴露后“逼迫”出来的改革,但是确实有助于民间金融规范合法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和确定的十二项任务可以说是温州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重要转折点。十二项任务每一项都很重要而且应细化实施。但是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也总是与风险相伴。好在可以施行的政策空间很大,不只是温州,其他各地都应该结合当地民间借贷实际现状,围绕“十二项任务”这个大的原则,制定相应措施。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呼声与批判并存中,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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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处于我国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速“换挡”回落的新状态,宁波民营经济在适应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主要从存在问题到解决对策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关键词:
民营企业;问题;对策
宁波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处于我国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宁波民营经济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起步、结构调整、快速发展直到现在的稳定发展阶段,应该说民营经济在宁波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宁波民营经济在2014年也受到了较大的挑战,企业正在努力完成产业调整、产品升级换代,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民营经济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通过对宁波民营企业的调研,提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第一,自主创新不够,通过对宁波民营企业问卷调研,其中只有40%左右的有自主创新的民营企业经营情况较好,而其余的民营企业由于没有自主创新,资源整合能力不够,因此大多处于微利、保本经营甚至亏损,主要因为自主创新对于资金的要求比较高,除个别已经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大多数企业没有资金保证的,而政府对于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政策力度不够,自主创新一旦失败,可能直接破产,风险太大,企业不如就这样微利经营,不至于马上破产关门。
第二,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较大,民营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前普遍出现投资加大,盲目扩大规模、扩大经营领域的现象,虽然勉强度过了国际金融危机,但是银行借贷金额较大,更有不少民间高利贷,年利率高达24%,已经超过企业的利润率,还有不少民营企业之间出现互保联保的现象,在目前国内银根收紧的情况下,银行也急欲回收贷款,所以民营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资金链的断裂。
第三,银行抽贷现象较多,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多起银行抽贷引起的企业破产,银行为了自身的风险,在经济环境出现变化或者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不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是想尽办法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甚至通过虚假的承诺欺骗企业,曾有银行在贷款到期时欺骗企业先通过民间借贷把银行贷款偿还,再给企业续贷,但当企业把银行贷款偿还后,银行就不给企业续贷了,还有银行由于银行负责人或贷款部门负责人更换,也不再给企业续贷,企业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向民间借贷,这样就出现区区几百万的民间借贷活活拖垮了拥有几个亿资产的企业。
第四,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盈利锐减,宁波地区的中小企业过去主要是一些产业门槛比较低,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利润不高的产业,近年来随着国家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以及国家对企业环保要求的限制,大部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近一倍,随着成本的不断增加,企业的利润也就不断减少。
第五,高端科研人才的匮乏,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高端科研人才匮乏的问题,宁波作为一个港口城市,其中小民营经济也以外贸企业较多,外贸人才不少,但企业在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过程中需要的高端科技人才却太少,原因很多,主要在于宁波生活成本较高,单房价从2007年均价4000左右到现在涨到16000左右。整个中小民营企业的老板基本是原住居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所以也不很重视员工文化素质的提升,还有就是整个宁波的科研氛围相对于杭州等周边城市来说不够。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经过走访企业,结合部分民营经济专家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中小民营企业应对市场的能力,使中小民营经济在国家新一轮的改革深化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宁波的经济发展和财税的征收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一,首先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承担起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责任,通过创新借贷、还贷的方式,加大对中小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政府也应该加强各项制度的建设,帮助企业解决贷款危机,水涨船高,只有企业发展好了,政府才能保证财政收入的提高,才能形成政府与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第二,加大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宁波中小民营经济通过30多年的发展,到了应该调整产业结构,产品升级换代以及加大自主创新的时候,如果还是仅仅依靠低端产品、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民营经济必死无疑。企业的产业调整、产品的升级换代以及自主创新必须依靠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在企业引进人才的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给企业高科技人才的引进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三,加强区域产业集群的完善,随着国家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以及国家对企业环保要求的限制,宁波地区的中小民营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利润锐减,企业一方面应该从自身的角度解决,例如加大产业集群化建设,形成小企业大产业,通过产业集群化的通径建立共同的应用平台,不同企业之间公用的部分可以共同建设,一起使用,改变过去中小企业各自为战的局面,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形成集群内产品的一条龙建设,形成终端产品、配套产品、修理配件、专业市场等各方面共同完善。
第四,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由于近年来银行不断降息,股票市场不景气,房产投资前景不明朗,因此民间聚集大量的闲置资金,如何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一个方面保证民间资本的安全另一方面能保证中小民营经济资金来源,因为这部分资金大多是一个家庭的所有积蓄,一般是用来养老、孩子求学、就业、成家等,一旦不能保证其安全,百姓是不会拿出来投资的。
第五,加大品牌建设,一流企业做品牌,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宁波的很多中小民营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牌,主要是给世界很多名牌产品做贴牌,所以虽然企业规模不小,原材料及主要生产都在企业完成,但企业的利润点不高,大部分利润被持有品牌的大企业拿去,所以企业应该加大品牌建设的投入,在产品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推出自己的自有品牌,定位好自有品牌的市场,并通过在目标市场上的销售门店做好自己品牌的推广工作。
虽然宁波中小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整体运行良好,政府在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做到了很好的制度保证和服务工作,也进一步保证了宁波地区的投资环境,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在自主创新、产业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信宁波的民营经济将会创造又一个新高,为宁波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好表率,为国家建设增加更多的利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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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二者关系;发展规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099-02
作为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渐增大,但存在问题也是显然的,亟须正视和解决。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及其原因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前景广阔。但也应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实力被质疑
在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是最重要的。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是个人原始投资、企业盈余积累和股东增资,这些资金具有无须支付利息的优势,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自有资金多是严重短缺的,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先天不足”。由此导致商业银行对其企业实力抱有怀疑态度,从而造成中小企业难以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情况。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导致融资的单一且不易
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通常局限于资金借贷,而其他的融资渠道或是不适合中小企业,或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走其他融资渠道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而中小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融资渠道这样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单一且不易。
(三)较高的信用风险导致商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
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弱以及可供抵押物少,使得商业银行认为对中小企业放贷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进而对中小企业存在“惜贷”、“慎贷”。加之前些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更加“惜贷”,进一步严格了贷款条件。除非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透明,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的企业才能取得贷款,这就把那些资金实力较弱、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导致这些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
由此可见,融资难是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老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
二、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关系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种种原因导致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不易,与此相反,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二者却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因为民间金融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及效率高的特点符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资金“金额少、频率高、使用急”的特点又恰好与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相吻合,使民间金融得以长期繁荣发展。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关系进一步剖析如下: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
由于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从企业的生存发展出发,他们必然会寻求自己最容易获得的金融支持,而民间金融因其特性自然成为首选。虽然为了获得民间金融支持必须支出更高的利息会导致成本上升,但相对较易取得的民间金融支持解决了生产经营对资金的急需,从而使生产经营能够正常顺利进行并获得利润,所以,对于大量的中小企业来说虽然需支付较高利息,但还是比较合算的。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主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
这种共存性也表现为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二者都互相为对方的存在创造了条件,并会随着对方的发展而发展,一方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会影响另一方,换句话说,即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相似性
我国的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结构简单、工作人员少以及自身实力相对较弱。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也都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需要自主决策和自主经营,二者都有权对自身经营业务进行决断,也必须为自己决断后产生的经济后果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后果负责任。
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对于成本、信息和效率的要求也具有相似性:第一,二者都希望交易手续简便,交易成本较低;第二,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彼此透明度较高,并不存在像正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第三,正是由于金融交易手续简便,程序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么复杂,这点正好符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短、小、急、频”的特点。
可见,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性质、市场地位、结构和规模等宏微观方面具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这种相似之处构成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关系密切的基础,也为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互取所需提供了可能性。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彼此的依赖性
民间金融的资金一般不会投向大企业或是其他金融产品,只有投资于中小企业作融资才具有合理性;而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它们为了获得生存和发展,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支持。从这方面来看,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彼此具有相互需求,换句话说,就是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彼此具有依赖性,互为所需,缺一不可。
三、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规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二者中任何一方的发展变动都会极大牵制和影响另一方的发展。下面针对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关系上各自存在问题探求今后的发展规范,进而明确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因势利导,促其日臻完善,健康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存在问题及其规范
1 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民间金融具有盲目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机制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不规范性不仅体现在借贷手续的不规范,还体现在收回资金手段的不规范。民间金融的盲目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增加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其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金融投机、高利盘剥不利于货币流通的稳定和人们生活的安定,增加了金融风险。还有,民间金融广泛存在,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仅增加了国家金融监管难度,甚至还会加剧局部经济过热,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旦民间金融机构迫于外部压力或因内部经营不善而倒闭,向其借款的中小企业就会严重受损。
2 民间金融应规范化
规范化的民间金融将规避其容易产生诈骗、洗钱、黑社会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促使融资环境较之以前更加安全、透明,资金来源的正大光明,将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节省中小企业借贷民间金融的成本。
3 规范民间金融的着力点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都是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的一部分。应尽快出台民间金融的监管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来防范非正规金融风险,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填补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服务空白。当然,还要充分正视这一点,即允许民间金融的自然存在,政府所要做的,应该是提供预警、规范监测其运行,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行为。
(二)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
1 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自有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况且中小企业大多采用家族式经营,这些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2 中小企业需规范经营
中小企业之所以会有融资困难的问题,是因为资金供给方不信任中小企业,这其中包括不信任实力及信用、不看好其发展前景,所以中小企业需要完善自身,一是要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组织体系;二是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三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四是加快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找准市场定位,提升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五是强化社会公德意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坚持诚实守信,改善整体信用形象。
(三)建立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中介机构
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民间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应在各地尤其是县、乡镇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展民间担保基金,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融资条件。同时为民间金融提供担保后盾,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通过担保,中小企业信用度得到提升,融资能力大大加强,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因此,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公司、基金社团组织、中小企业互助基金的作用,走出一条以民间金融支持民营基金之路。信用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实际上就是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中介,他们的介入,节约了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相互“寻找”的成本,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速度,降低了民间金融的信用风险。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它的存在,不仅对农村经济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日益扩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于经济影响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关键词】民间金融 发展 对策
一 民间金融概述
1.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国外多将其称作“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央行认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2.民间金融的特点
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诸多特点,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经济主体上看,民间性突出。民间性主要体现在投资主体大多不是官方正式投资机构,且投资资本大多为民间资本。民间金融市场上以企业与个人的借贷关系为主,交易原则与规则自发而成,多由民间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或惯例约束交易行为。
(2)从利率水平上看,利率较高且差异化明显。民间金融市场更加重视市场在资本配置上的作用,长期以来政府对其干预少,市场化程度较高,利率变化能够较敏感地反映资本的供求特点。
(3)从贷款对象上看,主要以个体经营者、农户和中小企业作为目标主体,借贷多以目标主体的信用为基础。这些经济主体由于自身生存发展缺乏资金,又缺乏足够的有效抵押物品,难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资金,为了生存与发展,它们转而向利率较高但是无需或只要较少抵押物的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4)从经济活动手续上看,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借贷手续灵活、便利,倍受急需资金者青睐。它一般不需要手续,有手续时也只是简单载明借贷双方、日期、还款金额或利息的简要凭据。民间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
二 民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风险增加社会不稳定性
民间金融的特点之一是融资时无需抵押品或抵押担保不足,多以信用、关系为基础进行借贷,同时由于借贷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法律保障不足,极易出现欠债不还的现象,因此增加了借贷活动双方特别是贷方的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对借方借款的具体用途缺乏有效地跟踪监督机制,极容易被用于赌博等极高风险的违法活动上,严重扰乱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一部分“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设置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数倍,一旦发生无法偿还的债务就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
2.高利率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民间金融的融资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原材料、能源等不断涨价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水涨船高,利润增长速度放缓,从而越来越难以承受民间融资中日益上涨的高额利息,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容易造成资不抵债的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倒闭。
3.弱化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效果及判断能力
第一,民间资金数额庞大,它们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放大了信用总量隐性,对央行实施的对信用与资金总量的监控造成干扰,易弱化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有效性通常需要通过统计具体经济数据来估算,而民间金融的特殊性使得这个市场的运行数据无法计入国家的统计范畴,因此不能得到完备全面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弱化有关机构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作用有效性的判断能力,进而造成决策的偏差。第三,对融资去向监控的缺失使得民间资本容易流入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部门,从而削弱信贷政策的调控效果。
三 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现状分析
1.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概况
慈溪市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市场经济发育最成熟的地区之一,已经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格局,目前共有各类工商企业60000多家,平均每5户家庭就有一家在经商办企业。此外,慈溪市是一个民间资本充足的城市,在近几年间,许多的民间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涌现慈溪,为这些闲置的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获得更高利息回报的投资途径,组织形式也逐渐规范。从需求的角度看,众多的中小企业也能够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及时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可以说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十分活跃。
2.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的主要原因
第一,金融生态环境原因。首先来看金融生态环境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从民间募集资金,但是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大企业比较容易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但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却十分不易。再看票据市场,它确实是融资的极好场所,慈溪的票据市场也较为活跃,然而票据融资的短期性决定了它无法满足这些需要大笔的长期资金寻求发展的企业。至于银行贷款对这些中小企业而言也是无法企及的,它们普遍反映银行贷款难。正是在这样的金融生态环境下,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资金,因此它们转而向融资速度快、手续简单、担保要求较低的民间金融市场进行融资。
第二,社会文化原因。一方面,慈溪市经济的崛起与发展时间并不长,没有能够建立起完整的信用评级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周期性强、抗风险能力弱、经营风险较高的特点以及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或固定资产,使得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对其放贷;另一方面,慈溪市地域范围较小,中小企业、自然人等彼此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加之民间金融市场比较重视亲缘、情缘、地缘关系,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也在情理之中。
3.慈溪民间金融组织成功实例及启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央行、银监会相关政策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慈溪市试点组建的民间金融组织,是慈溪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一贯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慈溪众多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截止2011年底,一共累计发放贷款11.6亿多元,期末贷款余额达2.7亿多元,受益企业近500家,累计办理票据贴现7000多万元,贷款平均年利率约为13%,贷款单户余额最小金额为2万元,最高达500万元,主要面向企业法人且单笔放贷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贷款共278笔,占贷款总额的70%。这家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流程较为规范,至今尚未发生一起本金及利息未收回或逾期的情况,可以说是慈溪民间金融组织有效运作的典范,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带来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中小企业广布的地区发展民间金融市场是有利且必要的。慈溪市自身特殊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民间金融组织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的重要条件。慈溪民营企业发达,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拓业务提供了广泛空间,特别是在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这种形式的民间小额贷款更是雪中送炭,解其燃眉之急。第二,民间金融组织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促进民间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由于融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慈溪市较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服务于当地中小型企业,因而对本地的经济情况、市场情况较为了解,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与银行相比,发放贷款速度快、担保方式多样化、还款期灵活等是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民间金融组织的优势所在。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针对银行业传统信贷方式的缺陷,创新一些便利的贷款品种,简化贷款办理手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放款速度,受到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一致好评,充分显示出了民间金融市场的优越性。
因此,在民间金融市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要着眼于改善外部金融生态环境,畅通融资渠道,又要改善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条件。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发展能贴近农户及中小企业的民间金融组织,寻求适合它们的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
四 现阶段发展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对策
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至今已有近4000年的历史,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并且每年以19% 的速度增长,显而易见的是,对民间金融一味遏制是行不通的。从总体上看,要用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分析民间金融利弊,以创新求发展,通过必要的引导和综合管理等措施,促使其去弊存利。
1.加快民间金融创新
进一步发展民间金融需要不断开拓思路,对民间金融产品进行创新,针对不同客户群开发多品种的金融产品,构建多种所有制并存、布局合理有序的民间金融组织体系。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发行民营企业债券与股票,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提高民间投资效率。可以考虑在目前处于低端且混乱的担保行业杀出一条新路,建立担保服务公司,为筹资者建立起集担保、银行、信托等多种融资渠道的多方服务平台,提供融资服务。
2.促使民间金融主体多元化创新发展
民间金融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以有效地建立广泛的渠道,充分挖掘民间资本的巨大投资潜力,聚集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扩大民间直接或间接融资的覆盖面,甚至可以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建设,参与企业改组中的并购和转股改制,促使国内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提高国际竞争力,从而增加利润率,以降低民间金融市场高利率所产生的风险。
3.调节好政府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关系
政府不干预,放任民间金融市场会导致后者秩序的混乱;政府干预过度,会抑制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调节好政府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政府应积极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疏导、监管和培育,限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充分尊重民间金融市场及其主体创造能力,用制度激励民间金融的大力发展,给予其与正规金融同等的地位待遇;采取有效测量方法估算民间金融规模,强化有关机构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作用有效性的判断力,使民间金融在一个健康、有序、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发展。
4.建立与完善民间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
财务报表与信用记录是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出借资金时的重要参考物,然而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不够完整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恰恰是资金出借者最想获得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阻碍这部分中小企业迅速筹集资金。应督促中小企业提高财务报表、公司基本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借款具体用途、流向的跟踪机制,降低风险。因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核机制与信用评级制,改善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为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 结语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金融体系,民间金融的发展紧密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前者以其自身的优势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高风险增加社会不稳定性,高利率增加企业经营风险,民间金融的存在弱化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效果及判断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导致纠纷扰乱金融秩序,制度的缺失阻碍其发展。这五方面问题贯穿一个宗旨,即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以创新求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制度的创新。但是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某些观点不够准确全面,还需同人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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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型和微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但总数庞大,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减轻了就业压力,在促进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阐述导致其融资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难
一、 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自身方面
1.内部融资不足。内部融资主要包括亲友借款、股东入股、留存收益、折旧等自有资本以及职工集资等债务融资。据有关数据,在我国私营企业中,资金来源的26%是依靠自身内部留存收益积累的资金,小微企业作为私营企业中的一员,这一比例会更高。
2.小微企业整体融资缺口较大。近两年以来,虽然政府在很多方面给予小微企业适度宽松的政策,但全国各地的融资缺口仍然存在。
3.小微企业贷款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目前,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需要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包括住房、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财产使用权等。而在我国,除了少部分具有较强实力的小微企业以外,大部分小微企业都缺少这样能够让银行愿意接受的用来抵押的财产。
(二)金融机构方面
1.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一般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需要一定的资格条件,并且一般贷款业务手续较为复杂,周期较长,而成功率不高。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不仅包括小微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还因为银行普遍存在对小微企业“惜贷”的现象,在某些方面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2.融资成本高,负担加重。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在显性成本中主要包括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等。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受贷款条件及其他因素的限制,只能选择通过第三方融资的方式来融资。而一般的民间高利贷,其利率会比银行高出数倍,无形之中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针对小微企业客户开发的信贷产品较少。目前,银行提供贷款普遍要求有足够的担保条件,主要的担保方式有以土地、房产以及一些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担保,抵押品种类别过于单一。而这些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恰恰是很多小微企业所缺少的,所以融资成功的概率相对较低。
(三)其他方面
首先,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及其他因素的限制,许多小微企业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融资。然而,由于对民间借贷市场不好管理,以及其自身不够规范,导致各地区差异明显,并且利率极高,严重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其次,尽管各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增加了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数额,但小微企业所享有的信贷资金较少的状况依然存在。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一)小微企业自身方面原因分析
1.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足,能力弱。理论上,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小微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首先要从自身寻找原因。一个企业的发展必须要以自身的不断发展为基础,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融资能力和竞争力才能不断变大变强。而对小微企业来说,其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的发展不足,不论是企业现有的资产基础,还是未来的发展能力,与其他企业相比都缺少竞争力。因此,在对外寻求融资时处于不利地位。
2.小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低。许多小微企业都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加上一些企业管理层缺乏较高的财务管理素养及意识,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够规范,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问题,一些财务报表不能得到外部的认可。这种情况导致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不能保证其真实透明,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企业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进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的决策,挫伤了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
3.小微企业自有资产较少。小微企业拥有的资产较少,再加上诚信体制的缺乏,使得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4.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大。小微企业多是家庭作坊式企业,不利于企业吸收新鲜的血液,带动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同时,小微企业本身资本薄弱,当经营水平低下、决策失误时,可能更容易导致企业破产。而在融资方面,占小微企业融资较大比重的民间借贷利率极高,使得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越来越高,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金融机构方面原因分析
首先,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放贷的风险,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有诸多条件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成功的可能性。而一般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对待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时,仍然存在偏失。国有银行的经营方针明显有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而往往会忽视小微企业。
(三)其他方面原因分析
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主要是抵押担保存在问题。担保机构规模小、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再加上没有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制度,使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还包括所能享有的信贷资金较少。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在对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各种机构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力度下降,而其他的机构由于实力等问题的限制,无法完全弥补这个缺口。
三、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小微企业
1.开拓多种经营模式,减少融资压力。如果小微企业能够不断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发展模式,降低企业成产经营成本,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融资压力。
2.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促进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必须以企业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遵守信用理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不断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教育。只有这样,小微企业才能塑造自身良好的信用形象,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保持良好的融资关系,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3.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我国小微企业由于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企业的财务混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大打折扣,加剧了企业融资的困境,也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财务预算是企业融资计划的前提,财务工作和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规范企业的财务工作,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非常重要。
(二)金融机构
首先,各大银行及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业务,开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更大程度上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成功的可能性。其次,对于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要满足其合理的信贷要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办理贷款的效率。同时,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申请贷款时抵押资产与授信额度的比例,并把企业的信誉进行量化加入到审核考察的内容中,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不仅提高小微企业的贷款成功率,还能适当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实现双赢的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其他方面
1.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为了更好地寻求资金,很多小微企业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民间借贷也存在利率过高等方面的问题,如果能够合理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趋利避害,发挥其积极有利的作用,能够更好地适应小微企业的发展。
2.加大财政专项扶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强企业的信心。政府要确保财政对小微企业的投入能够逐年递增,对专项资金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除在成立之初的资金支持外,还应该对后续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3.强化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小微企业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不仅仅是企业自身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是有关部门需要加强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只有财务化水平大幅度提升,才能让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政府的减税扶持政策。Z
【关键词】民间金融 问题 建议 发展
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但是受到社会体制、政策、经济形态等多方面影响,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全球金融危机后,物价的快速增长、通货膨胀冲击使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又回到信贷紧缩的老路。国有金融机构虽然掌握国家大部分的金融资源,但受金融体制限制和信贷资金供给量有限的影响,出于自身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只选择为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扶持的项目提供资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几乎被排挤在他们的信贷供应之外。于是民间金融市场在国有金融市场紧缩的条件下的开始扩张,他们在为民营企业和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资金信贷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稳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江苏省泗洪县“全民高利贷”现象,温州民营企业大批逃废债的情况等,所以如何引导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民间金融以俗称的“高利贷”作为表现形式。从本质上来讲,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非法集资。
第二种是“暴力高利贷”。第三种是“正规高利贷”。对于前两种,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而第三种正规高利贷,是要给予支持的。一方面这种“正规的高利贷”可以弥补国有金融机构的放贷不足,促进金融体系的完整、金融体制机制的健全。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托于民间高利贷,盘活其实体经营,或迎来企业新的发展契机。
(一)按照是否需要通过金融中介融资进行分类
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按照是否需要通过金融中介融资进行分类,主要包括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大部分,其中间接金融是通过合会、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金融中介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占大部分,直接金融主要包括非法募集股份、发行债券等非法私募活动,有增长的趋势。
(二)按照是否属于正规体制分类
民间金融按照是否属于正规体制可分为体制内民间金融和体制外民间金融两类。正规金融体制外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一部分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一部分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均不被法律所承认。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借贷、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非法私募基金和其他地下非法洗钱活动等。其中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彼此熟识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或是个人与企业之间,这种民间借贷建立在社会信任的基础之上,有着较强的非正规制度约束力,违约风险小,一般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大。中介借贷指由“银背”、“钱中”此类经过借贷经纪人所完成的借贷,此类金融中介发挥着银行、信用社的中介功能。合会的英文名称为“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即“ROSCA"。它是一种自发的互助民间组织,亲缘或是地缘等关系是这些组织成立的基础。实质上它是协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储蓄、轮番提供借贷的活动(在运作形式上有些类似与早期保险)。因此融资和储蓄是其两大重要职能。地下钱庄是一种非法金融组织,它具有类似银行的属性和功能,但是其专门从事非法活动,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转贷等。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但是其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却倚赖与正规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有相当一部分的地下钱庄是从合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看成是合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地下钱庄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规金融部门的运行,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社会集资的主体一般是经济实体或是个人,它通常是除国家、商业、银行、消费信用之外的一种集资行为。社会集资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当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社会集资转化为非法集资的时候,就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相较于合会和地下钱庄,企业非法集资表面上更加“合法”、更具有欺骗性、不易识别,通常情况下涉及金额巨大,涉及出资人更广,造成的不良影响更大。非法私募基金。我国尚未对民间开放基金业务,并且对私募基金有着十分严苛的限制条件,例如对基金发起者的资质、出资者数量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都有限制。由于私募基金的承诺收益率会高于银行利率的固定收益,因此大量的逐利民间资金涌入私募基金业。其他地下非法洗钱等活动。此类民间金融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需要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正规金融体制内的民间金融是合法的,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其机构的规模、贷款数额等指标均纳入全国金融体系统计中,具有公开性,可观测性,可控制性。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叫农村信用社、农信社,它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服务于三农。农村信用合作社类似与民间金融的初级组织形式合会,但是它是合会发展到更高级别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广大农村地区受到广泛欢迎,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比较正规金融部门,其服务更为便捷和迅速。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规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保证了资金融入方在贷款是对于贷款利率的议价权利。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对于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一个突破性举措,虽然其数量和规模还在发展之中,但是它为我国民间金融开辟了一条通向正规金融体系的道路。
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
从我国历史发展上来看,金融活动最早发生在民间,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早于正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是基于民间金融,由政府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诞生了各种正规金融活动。一直以来,民间借贷、民营银行、民间融资都是饱受争议的话题,理论届的学者和实业界的经营者一直呼吁放开对民间融资和民营银行的管制,推动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但收效甚微。近些年,在通货膨胀和金融紧缩的形势下,民间金融有了量变的迅猛突破。据中金公司报告显示:2011年,民间金融贷款借贷余额达到3.8万亿元,同比增长38%。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的调研也显示,我国民间金融的总规模大致接近3万-4万亿元,此前银监会测算的规模是3万-5万亿元之间。另外截止至2013年上半年,民间金融机构的数量由2009年底的1334家,发展到7086家,从业人员数量由2009年底的1976人发展到82610人,实收资本由2009年的784亿元发展到6252.1亿元,贷款余额由2009年的879亿元增长到7043.49亿元。民间金融以其借贷规模小,交易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违约风险小、利率市场化等优势快速扩张规模、扩大版图,在全国各个省、市、区、县等都有分布,范围之广和正规金融部门不分伯仲。但是,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缺失
在我国,关于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散布于《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但是,由于部门间缺乏协调,导致当前的法律体系关于民间金融的方面的条文比较粗疏,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间金融的运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甚至出现了一部分矛盾和冲突。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承认民间金融合法性,并主张民间金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贷款通则》认为民间借贷是违法的,是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严令禁止。虽然《民法通则》作为上位法应优先适用,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另外,与民事立法相反,我国《刑法》却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罪名,又使得民间金融活动成为应受刑的犯罪行为。关于民间借贷的这些不同规定,极大地模糊了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使民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很难借助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金融弱化了宏观调控效果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活动使得国家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一是由于民间金融不受正规金融体系的控制和监管,致使国家监管机构难以获得相关方面的准确数据,这就会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与现实状况不同步、不相符,进而弱化调控的效果。即:民间金融绕开了信贷调控,扩大了社会融资总量。当央行提高利率、控制货币供应量、缩小信贷规模、抑制经济增长时,民间金融可以使资金自由的流向实体企业,抑制货币流通速度的减慢。当央行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扩大信贷规模、促进经济增长时,民间金融又进一步扩大这种调控的效果,造成通货膨胀、经济过热的不良后果。而且,民间金融活动也弱化了“有保有压、有扶有控”的信贷结构调整政策效果,进而弱化宏观调控效果。二是由于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资金的逐利性使大量追利的闲散资金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向利率较高的民间金融领域转移,出现体制外循环的现象。由于资金的转移,政府通过正规信贷途径能够调控的资金数量减少,其调控的力度也会有所削弱。另外,市场的主体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资金投入一些高风险、投机性强的领域,如:高耗能污染行业、短期内能大量获利的重复建设项目,这无疑会削弱国家的宏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影响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所以,民间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弱化了宏观调控效果。
(三)民间金融信用风险难掌控
金融是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高风险的行业,正规金融机构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是其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快速、隐蔽、甚至无保、无压的发展风险是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给金融市场有序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埋下不小的隐患。具体来说,民间借贷、合会等这类基于亲缘、地缘关系自发形成互助的、具有私人融资合作性质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受社区中的非正规规则维系,参与者有着较强约束力,团体和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敦促履约义务的达成,使得这类民间金融组织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对于社会安定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地下钱庄和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中介规模较大、服务对象较宽泛,加之没有国家信用担保,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又以“高息揽款,高息放款”的经营模式存在,运行机制还不规范,使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用危机。此类民间金融机构一旦面临危机,就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极大的社会乱象发生。另外,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小额贷款企业的决策缺乏有效的信用记录支撑,而且民间金融不重抵押担保、不重手续,致使整个民间借贷领域的信用风险较高。如:很多借款人本身并没有太多的资产可供抵押或者质押,同时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小额借贷企业如果本身与银行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或者根本没有贷过款,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就非常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自身的资信良好等等。这些特征决定了民间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和债权处置方式的不足,使得民间融资难以摆脱“高风险”的桎梏,削弱了社会经济的稳定性。
(四)民间金融信用监管不到位
民间金融相比于正式金融的优势就在于有很大的自由性,政府不能过度干预和抑制民间金融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对民间金融放任自流。由于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制度设计缺陷和体制不规范等的问题,所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公众追求资金增值的心理,挺而走险,引起一系列的借贷纠纷、非法融资的金融诈骗事件发生。如2009年的“吴英案”。吴英非法集资资金共计38985.5万元,以非法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没收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吴英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已构成非法融资的诈骗罪。其情节是非常严重的。近几年,国内诸如吴英这种不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很多,几乎都是带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紊乱。所以政府要通过适当的措施对民间金融行业进行非行政性引导监管,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优势,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行业组织,时刻警惕民间金融发展中的监管滞后,减少及避免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民间金融基本法。到目前为止,虽然中国的民间金融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有力的贡献,但是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的尚不健全、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极大地制约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根据日本、台湾及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制定民间金融基本法,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进一步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确立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地位,实现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与支持,是十分必要的。二是修改或者废止关于民间借贷非法的规定。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是违法且严厉禁止”的规定与当前的现实情况很不相符,其中很多的规定已不再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要从交易形式,经营主体、准入退出机制等多方面来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对相关法律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更好地保障民间金融机构的权益。如:当前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最为关键的界定在于“社会不特定对象”。2010年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反映出了立法的一个倾向与趋势,但仅仅一个司法解释显然无法解决概念模糊的问题,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概念进行统一。当然,过度的合法化也会削弱民间金融的活力。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标准线来有条件地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监管机构可以以自有资金或存贷额为衡量尺度,制定一个标准线。低于这一标准线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继续以地下方式运营,不必转为正规金融机构。而且在这一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地实现中国民间金融合法化。
(二)构建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缺少国家的监管和担保,而且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容易发生违约和破产倒闭的风险。因此,我国有必要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制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管理、监督,规范监测民间金融的活动。一是要秉承政府干预与私法自治相协调的原则。我国信用体系及金融体系相对薄弱,民间金融发展必然会对整个社会、金融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民间金融的很多业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私法调整的行为,所以政府在监管时要考虑到私法自治、适度干预,在确保民间借贷行为不会对社会信用体系以及金融安全造成过度冲击的前提下,尊重市场的平等主体、坚守自由选择的原则。二是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从我国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产品及其资源并不具备风险分散能力,且面临资金、人才、政策资源的缺口,管理者容易产生错误决策与道德风险。因此,对其监管既要强调风险控制,也要强调合规管理。一方面,要由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及资金流动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级以及分类管理;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间金融机构主体的设立、运行以及交易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三是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四位一体”指: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民间金融机构内控、民间借贷者社会监督。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既要各自内部管理,又要相互沟通协调。
(三)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积极推行民间利率市场化,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市场的需求,实行更大范围的利率浮动,逐步放开利率管制,让资金在同等的条件下展开平等、充分的竞争,在正规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理分布。201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无疑会带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方面的突破性进展,这被认为是我国当前利率市场化的“破冰”行动。但是,该措施在银根紧缩、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当下,实质意义并不大。要持续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是要与宏观经济形势相结合,降低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银行融资占整个社会融资的90%以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是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增长,所以要减少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经济发展造成的风险,必须重视改革进程与宏观经济形势的结合。二是防范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民间金融内部间的恶性竞争。利率市场化不仅仅能够强化银行之间的竞争,而且会导致民间金融机构内部的之间的竞争,而后者的规模有限,如果参与恶性竞争之中,很容易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需要构建起民间金融机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以弥补利率管制退出后的监管真空,规范市场竞争。
(四)引导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开展合作共赢
一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各自有各自的优势,互不能被对方所取代。正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方法;机构的网点范围广数量多;资金实力雄厚;口碑及信用度高;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信贷合约标准化、减少讨价还价的成本;另外采用专业化、标准化的流水线式作业,减少了管理和人工费用,有效地降低了单位交易成本等等。而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时效性强;债权债务双方信息明确,违约率小;对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有天然的契合性,在某些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时,民间金融市场可以引导企业获取资金;而且民间金融形式灵活多样,利率定价机制灵活、还款方式多样,是金融创新的源泉。如国际金融界所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票据发行便利等等,都是由民间金融交易活动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而发展起来的。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具备各自的特点和比较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及能提供充分抵押品的资信、财务状况良好的客户;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主要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亟需资金者。所以,信贷资金总额在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互不能被对方所取代。二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补性,决定了两者存在合作共赢模式。通过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联接,正规金融可以利用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民间金融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合作链接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前瞻性的战略。如:引导民间资本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不断促进民间金融规范经营,引导民间资金走规范的阳光化发展路径,推动其与正规金融对接等。
参考文献:
[1]刘恒怡.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