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的手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必要性
(一)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考量
1.民商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困境
依据民商法原理,民事主体间由于会计信息不实产生纠纷的解决是以契约自由为核心,以主体之间的信息协调、信任与意思自由为基础。可是,直到现在,我国也没有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完整的民商法规则,除2003年最高法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①外,其他非上市公司及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实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治理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与业务经办人为谋求自己利益时,也会提供失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同样缺乏民商法手段治理规制,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管理决策与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由此产生因会计信息不实使相对人失去主动维护自身权利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内外实践得知,运用民商法手段有效保障会计信息使用人权益方面显得不足。原因有四:其一,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改变提供失实会计信息破坏平等交易的目标,造成获取失实信息的状况与证据困难。会计信息使用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是由于会计信息失实造成,需要使用人利用知识或聘请专家判断来获得“知道”这一时效规定,或获取会计信息不实的证据,需要较长时间,存在相当难度,即使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其二,民商法手段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主要是以使用人受到损害提求为启动力量。事实上,有利益交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益冲突,会计信息不实被当做一种手段被掩盖,不被对方当事人悉知,或缺乏证据,而不提起会计信息不实的民事诉讼。其三,会计信息使用人一般不会关注小比例会计信息失实问题,也无法关注。会计信息小比例失实可能在检查或审计容忍的误差范围之内而被纵容,加之对会计档案的处理,小比例信息失实不受治理将被慢慢放大,形成治理漏洞。安能源从1997年开始有目的有计划按比例制作失实信息,事隔5年后才东窗事发,就是例证。其四,民商法手段治理是低效率高成本的事后治理。实际上,只有会计信息不实已经造成使用人的损害后,才能实施民商法手段的治理,并且获取证据需要高额成本聘请专业人士,花费较长时间,而且赔偿计算基础的不确定性,使用人将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远远低于损失,以至于无法弥补费用,无法有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的权益。
2.行政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困境
根据《会计法》[4]、《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会计信息失实将受到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规制,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行政法手段在治理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权益方面存在如下缺陷[5]:其一,行政法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进行规制,难以规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其二,市场禁入的对象狭隘。为会计信息生成提供基础业务数据的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审计助理人员、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在禁入范围,显然是一个缺陷。其三,无法约束专业技术人员晋降级。会计人员是以从业资格为基础开展工作的,其行为受到资格约束,不受专业技术晋级降级约束。其四,难以调整信用等级。会计信息是经济社会信用系统中核心内容,当单位及其相关会计人员与不实会计信息存在关联时,不应仅仅受到行政法规制或刑事规制,应该与商业信用或个人诚信等级挂钩,由于缺乏会计信息诚信系统,无法实施。其五,缺乏国家工作人员晋职限制。行政法治理责任是一种惩罚,不是一种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与会计信息不实相关联时应当承担不得晋升政治职务的责任。但事实上,他们为自身利益或单位利益提供失实会计信息时,却没有受到政治责任的规制,尤其是在晋级上,不受限制,本质上放纵了其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实结果加剧。
3.刑罚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困境
刑罚治理是实现社会目的最严厉的治理机制,然而在会计信息治理中依然存在缺陷,表现为:其一,刑法治理证据难于收集,执行不易。会计信息不实非常严重时才采取刑罚治理,它是严格的事后治理,此时的载体往往出现异化,带来证据获取困难。其二,相关刑罚治理中往往把会计作为手段来认定。会计违法行为的刑罚治理未按照《会计法》的刑罚治理规定处理,而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如利用职权贪污,改变了会计信息,一般认定为贪污犯罪,而不认定会计违法,是导致会计信息失实的一个主要根源,法律规定失去应有的权威。其三,无法预防事前小比例或小比例累计会计信息失实。其四,缺乏会计信息不实的刑罚治理标准。按《会计法》和《刑法》规定,是隐匿账务就实施刑事处罚,还是隐匿账务所导致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给予处罚,规定模糊,执行难。其五,司法实践中,会计信息不实的治理很少实施刑罚治理。
(二)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现实性
根据上述分析,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不能从全方位多层面保证会计信息符合国家管理、经济交易、融资安全的要求,因此,需要寻求补充、超越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传统法律手段的创新的现代法律治理手段,实现事前小比例虚假治理与事后大额虚假治理相结合的无缝隙治理手段。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治理手段是传统法律手段治理形式的补充、超越与创新。在经济实践中,传统法律手段治理往往强化个人责任、忽视机构责任,或强化机构责任、淡化个人责任[6]659-660,不利于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在会计信息领域的实现。单位及其负责人(包括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与业务人员以经济交易活动为依据,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生成的提供给使用者的相关信息是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产品[7],拥有信息垄断权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会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隐瞒相关信息(包括现代《公司法》中的人———高管及其聘用的会计人员)[8]37-40,提供失实会计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影响使用者的经济交易、社会管理决策和财产安全。这需要国家干预会计信息失实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对称,实现弱势地位的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保护,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交易安全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的法律目标,这恰好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的责任方式充分弥补了传统法律责任方式的不足,为全面治理会计信息不实提供了有效的补充、超越与创新。经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律关系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9]。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经济性、规制性、社会性和具有特殊责任承担方式[6]656-661。
二、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要准确把握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选择,需要分析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状态。
(一)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
民商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进路是平等的会计信息的供给者、鉴证者与需求者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为逻辑起点,要求供给者、鉴证者遵从诚实信用与不得滥用权利原则,提供客观公允有用的会计信息,需求者根据供给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判断并与之进行交易或融资,如果供给者违背诚实信用与滥用权力,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此带来需求者的财产损失,需求者依据民事归责原则和民事诉讼程序对供给者提起民事赔偿,供给者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路径选择,是以市场主体自身的能力去保持公正,可能产生民事救济失灵,无法控制供给者、鉴证者对其他需求者的不诚信,难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社会性,即依然存在道德风险。为弥补民商法手段治理的路径选择形成的缺陷,产生了行政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其进路是以政府部门依据会计规范直接对会计信息的供给者与鉴证者实施检查,维护行政管理中相对人的权益为逻辑起点,以行政手段促使供给者与鉴证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客观公允,保证需求者获得相关有用的会计信息,否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供给者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责令其修正不实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供给与鉴证者承担行政责任。此种选择难以控制会计信息监管形成的政府失灵,同样产生道德风险———信任风险和控制风险。按照行政法理论,对会计信息不实的行政监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然而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面包含会计信息生成的所有人员,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全面。为更有效地防止重大会计信息不实,国家实施了刑罚治理。刑罚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是以会计信息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为逻辑开端,由司法机关对会计信息不实的供给者与鉴证者实施制裁的路径依赖,惩罚的是主要人员,且对小比例及其累计的关注度低。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形成了路径依赖,不利于全面全过程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弱化了经济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需要寻求新的能弥补传统法律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手段。
(二)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
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是缝合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的空隙,以弥补其失灵为逻辑着力点,解决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实施当事人无力控制的行为监管,加强不同主体的责任,因此,需要基于以下路径展开会计信息不实的经济法手段治理。
1.修订完善《会计法》
修订完善《会计法》主要目的是为弥补会计信息不实的传统法律手段治理存在的缺陷,从法律规范方面确定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制度安排———形成新的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与具体手段,实施对会计信息不实形成影响的不同主体的全面全过程制裁,阻止会计信息小比例不实或小比例不实累计障碍,防范嵌入式风险,控制大比例不实所造成的直接风险。将经济法手段治理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于《会计法》中,以获得经济法手段治理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作为会计信息载体的会计档案的管理的治理也应纳入治理范畴。当然传统法律手段治理范畴中的完善也应该在其中体现,如将会计档案管理专章规定于《会计法》中[10]。
2.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行为规范化
由于会计信息是交易信赖的基础,长期不实必然产生经济、社会、道德影响,所以需要对会计信息不实加强监管。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会计信息的干预,通过干预消除过大的交易成本,减弱信息不对称,排除市场失灵,但是国家在实施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中,也会产生监管失灵,引发监管无效与监管不当,从而形成更大程度上的会计信息不实,产生需求者的信任风险。为防止由此造成的社会诚信链条的破损,以及社会与个人的财产损失所带来的道德、社会危机,更加需要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行为,为此,需要对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行为用法律规范规制,减少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和寻租性。
3.会计信息不实的主体的全面法定化
会计信息不实的经济法手段治理主体法定化是指为从经济法角度控制会计信息不实,在会计法律法规中界定会计信息不实的经济法手段治理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统一。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监管主体,包括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享有监管权、检查权、查阅资料权、处罚权等同时也应承担责任。(2)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享有抗辩权、申诉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①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商主体。②相关人员。与会计信息生成、汇集、处理及管理有关的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业务人员[8]126-128(如销售、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仓库管理员)与会计档案管理人员。(3)社会中介鉴证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社会保证单位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可用性。(4)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符合标准的会计信息而成为主要的保障主体,享有知情权、询问权、查阅权等。会计信息使用者超出会计信息使用范围或不恰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应责任自负,这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才是公平的,也才能维护提供者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减少交易成本。但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及如何使用应当明确。
4.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责任设定
根据莫里斯和维克里关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界定,如果由于“道德风险”带来普遍性欺骗,会导致相对人“逆向选择”,引发经济危机,甚至会导致社会危机、政治危机[11]和道德危机。因此,需要从经济法律治理层面增大会计信息不实的提供者及其监管者的不道德行为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6]248-249和道德风险,即设定与会计信息不实相关的各类主体,特别是会计信息供给主体的道德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只有相关行为的责任承担是确定的,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目标。
三、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措施
在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中,关键是具体手段的完善。为实现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目标,使治理手段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笔者给出完善具体制度[12]的建议:
1.规定惩罚性赔偿目前,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提供失实的会计信息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的现象非常猖獗,为杜绝这种普遍猖獗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政治道德的影响,需要在会计法律法规中规定“重典”加以控制和防范,切实实现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实所追求的目标。实施惩罚性赔偿———让会计信息失实的提供者承担所导致损失的一倍或更多倍赔偿,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更大代价。
2.扩大市场禁入规制对象范围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市场禁入的对象是受到刑罚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这实际上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市场禁入规制,但不是全面的规制。应扩大到与会计信息生成提供基础业务数据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助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在没有受到刑法处罚,但其行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人员。
3.商主体强制解散的治理措施《会计法》并未规定商主体向外提供会计信息不实的解散问题。可是,商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存在不实,并且带来了相关利益者的损失,即使商主体本身是盈利的,此时,也应从经济法规制方面作出规定:强制清算该商主体。因为这样的商主体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健康提供,其企业文化已经形成,即使将其负责人市场禁入,其文化依然存在,不利于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同时谁来接手管理该商主体,也是问题。为了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其让社会存在普遍欺骗,还不如用严格的重处规制来规范经济社会的行为,以便形成有效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社会秩序。
4.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与资格减等治理手段这类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会计法》没有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内容,为更加全面监管会计信息失实,对于会计负责人与会计人员所负责的会计信息中存在失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资格减等,即降级认定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会计人员的行为不足以实施资格减等处分或吊销从业资格者,如不限制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将形成在获取上级资格职务后而不受约束的漏洞,因此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作出限制,如规定提供会计信息失实之日起5年或8年内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社会管理强调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则强调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是由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综合治理。对社会体育而言,应该进行如下管理模式的革新。一是居民体育自治模式的建立。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行政主导的工作模式,忽略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有时甚至害怕群众自发开展活动,怕给政府带来麻烦。建立居民体育自治模式就是要充分发挥居民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为居民的自发性体育活动保驾护航。同时,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居民体育逐步形成自律和互助的活动形态,达到居民体育自治的理想状态。二是要在社区及以上层面实现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新型管理模式。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移,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将社会体育管理改为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管理模式。由于社区体育已经出现部分自治管理形式,有一定的共治基础,因此,可率先在社区层面推行体育共治模式,由社区体育组织走到前台,协助政府实施社区体育治理。然后再县、地、省层面实施共治管理模式。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共治的过程中,要解决好政府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的关系,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治理积极性。
2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社会体育也需要转变体育治理方式
2.1坚持系统治理,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是要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因此,如何共同治理将成为今后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由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中,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与其他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社会治理。政府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但不是领导作用,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之一与其他主体是平等关系,而不是其他主体的主管领导。从社会体育系统治理看,首先要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系。这里的多元主体是指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利益群体。如社区体育治理应该由社区行政与社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老年人体育治理就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进行治理;区域社会体育应该由地方政府与地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其次,系统治理要有明确分工,政府与多元主体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实施共治。政府部门尽可能退到后台,发挥调控和协调作用。比如,不同利益群体间产生矛盾时,政府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要避免政府部门过多干预的情况再现。再次,系统治理过程中,要体现民主协商的运作机制特征。即在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商下确定治理方式,产生分歧时通过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要避免行政决定、其他组织执行的传统管理模式再现。
2.2坚持依法治理,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理向法治保障转变
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加强法律规制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用法律来监督管理者的治理行为。依法治理还要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鼓励人们依法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过去,政府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也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社会体育的依法治理就是要改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改一方管一方为法律管双方;改行政管控为服务保障。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首先,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依法治理的基础。其次,要学会以法律为准绳,以法规为标准进行社会体育治理,要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行政干预,实施法制化管理。要充分信任人民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放手由民众自主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由一方管一方向法律管双方转变,就是要改变政府与民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把双方都纳入依法治理的体系中去,又都在法制的监督之下。双方既是合作方,又是监督方,各自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又通过互相合作,促进社会体育的发展。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是要改变以控制为手段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限制。通过提供服务保障等方式,为社会体育活动保驾护航。过去,社会体育发展中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其原因与简单管控方式有很大关系,即要么不许乱说乱动,要么放任不管。其根源还与行政思维模式有关,即管理就是控制。因此,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不仅是转变方式,更是转变思维。
2.3坚持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单一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坚持综合治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单一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简单管理模式,采用“多管齐下”和“多策并举”的综合治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以期获得最佳治理效果。由于行政管理手段多为强制性手段,不适合用于作为生活方式的社会活动管理,而社会治理由于采用综合治理手段,效果和感觉会更好。从社会体育治理角度看,除了行政手段外,还有法制、道德、规范、文化、教育等多种管道可以规范体育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在制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可以在思想上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还可以在舆论环境、文化习俗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齐抓共管,使人们从内心认同社会治理模式,接受外部环境压力,达到自觉、自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体育治理还应该采用多策并举的方式进行管理。如调整社会体育政策,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再如制定发展策略来推动社会体育的进步,像扶持体育创新、支持有组织体育活动等,一定会带动社会体育的发展。还有改变行政主导的活动开展方式,放手让相关体育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政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体育组织活动给予经费、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再有通过构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总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通过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社会体育治理。
2.4坚持源头治理,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
坚持源头治理,就是要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因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处置方式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无能为力,采用前置治理和事中治理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前置治理主要指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确保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国情、国力等。事中治理主要指均衡各种利益诉求,及时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增强社会和谐,激发社会的活力等。源头治理讲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社会体育的前置治理看,就是要把与群众联系的窗口设到老百姓身边去,方便群众反映情况,方便政府了解情况,方便各方的沟通和互动。具体讲,就是要在社区层面设置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倾听百姓的呼声与需求,有针对性地服务。源头治理还应该建立智库机构,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在决策前,要请科研机构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再去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的意见。从社会体育的事中治理看,就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民众利益为重,均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大都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解和深化服务得到解决。在调解群众体育矛盾时,可以通过群众体育组织进行劝解,也可以通过组织间的谈判获得和解。总之群众利益矛盾在自治组织的范畴内解决比较有利。坚持源头治理,还要做好激发社会体育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以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工作,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3创新社会体育治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3.1转变社会体育管理观念
从传统管理到社会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治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都要发生转变。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一是要学习“社会治理”理论和方法,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内容、方法及组织运作模式等,为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奠定基础。二是要明确政府职能转变方向,建立多元共治及群众自治的社会治理理念,积极推行社会体育领域的治理。三是要建立综合治理的基本观念,改变单一行政和行政主导的管理方式,实现社会体育综合治理的新格局。
3.2改革社会体育体制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是理念的更新,也是管理体制的创新。从社会体育共治的要求看,社会体育组织全面参与体育治理是社会体育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做好职能转移的安排,在社区层面实现基本自治,即可以让群众自治的部分,交给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如健身团队、基层体育组织管理等,暂时有困难的,交给社区体育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在县及以上地区实现基本共治,即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体育组织共同进行社会体育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逐步放手让社会体育组织独立承担体育活动的开展与维护,政府部门把精力更多地用于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与体育发展的宏观调控方面,通过协作共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社会体育的和谐发展。
3.3调整社会体育机制
要调整纵向等级管理机制,采用扁平化运作机制,使各个层级都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权利,充分调动各个层级的积极性,实现群众体育自治的良好局面。要调整社会体育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包括自下而上渠道的双向型体育信息通道及信息处理机制。要调整按规定办事的固定程序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机制。要减少程序约束,改革评价方式。要调整行动激励机制,比如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体育创新等。推行调研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完善绩效考核、群众评议和反馈等机制,促进社会体育的良性发展。3.4培育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长期单一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我国社会组织的弱化,对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一定的困难。要提高社会体育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首先,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并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与监督制度,确保社会体育服务组织为群众提供优质体育服务。其次,可以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将若干社会体育治理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帮助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提高社会体育治理能力,并逐步放手让其独立开展工作。再次,可以发挥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中介作用,即政府通过其传达政策法规及其他社会治理信息,群众通过其转达对社会体育治理的意见与建议,使其成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
4结论
4.1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社会体育发展与改革具有重要影响,社会体育管理必须尽快向社会体育治理转变。社会体育治理须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4.2社会体育转变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社会治理 治理体系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给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通常所说的“生态环境治理”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所指的是一种体制,是一个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制度安排等要素构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系;后者是一种行为或过程,指生态环境的整修、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同义语。
治理理论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其涵义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由于当代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使得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就治理理论兴起的直接原因而言,是西方的学者看到了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为管理好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就被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领域,为创新体制、机制起着框架性解释和指导作用,构建起区别于传统管理模式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党等方方面面。”因此,把治理的范畴和方法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所构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之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形式就是要构建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使民主、协作融入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建设的运行机制,克服基于传统管理理念的旧的监管、建设体制的弊端,更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2治理理论对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方法论启示
2.1培育多元主体
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是区别于基于统治和管理的传统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本质特征。培育和壮大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非政府的主体,是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首先任务和前提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过程,就是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过程,既包含着制度、文化和行为方式等的综合性转变,也代表着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
2.2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
传统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主体一元性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方式是依靠公共权力来推行,表现出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特征。而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和社会机构等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多主体通过参与、合作、协商谈判、反复博弈、伙伴关系等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所要实现的是一种权力上下互动的过程,其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
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决定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应实现以下几种转变:一是从管制到服务。适应多主体的治理格局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去所使用的管理手段,加强服务职能,为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从规制到协调。要实现各种非政府主体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协调,所以政府的行为应实现从着重规制到着重协调的转变。三是从封闭到回应,多主体治理格局以互动性为基本特征,即权力从封闭的单向性的运行到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建议做出迅速反应,呈现出互动性,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2.3丰富建设手段
与政府单一主体一家独大的传统管理体制相应的运行方式是以行政手段和法律为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使生态文明建设手段和方法呈现多样化,除了行政、法律手段外,还包括社会化手段、市场化手段和自治化手段等。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所要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采用单独或多种手段综合使用,能够更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治理的效果和降低治理的成本。
2.4追求目标和评价标准由“善政”到“善治”
传统的生态环境监管的理想模式为“善政”。善政的构成要素包括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高效的行政、良好的服务。善政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统治结构之上的,是包含于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的理念之中。而治理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统治范畴,它强调了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所追求的是“善治”。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善治”状态下,社会治理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发展,经济与社会的长久利益和根本利益能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维护。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就是要使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政府必须转变观念与职能,必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政府主体进行培育、构建多元主体的建设格局。
3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路径
3.1转换政府观念和职能,简政放权
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就是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及公民个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作的建设体制,关键是能否培育多主体,创造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条件。单一主体的建设体制式往往重视政府的管控而忽视对被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必然会无限扩大权力的运行,窒息非政府主体成长的空间与参与建设的平台。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建设格局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权力运行的空间,把不该管,管不好,可以让社会管理的事情交给社会去管理,创造出非政府主体参与的空间,为其的成长壮大创造条件。
3.2积极培育多元社会主体
(1)通过培育市场主体来培育多元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产生和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公民的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只有当市场完善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也才能通过市场的运作得以进行,如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等。
(2)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倡导社会责任和培养公共人文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伙伴关系,逐步迈向多主体参与,整体性协作,网络化治理的态势,实现治理结构良性和均衡,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弥补政府供给的缺位或低效,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3)引导公众参与。 转变政府观念,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优化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建立公众建议意见的回应制度及引导和进一步发挥民间绿色环保等组织的作用。最后是积极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识,逐步祛除“凡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强化自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3.3发展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与手段
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运行规则,提高执行力,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划分行政权力运行边界,为社会化、市场化等手段的使用提供空间。
要强化市场机制在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一是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进程,大力探索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和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要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通过政策优惠、财税导向培育生态环保产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用,完善社会的自治组织机构(如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水体资源污染;处理
前言:在当今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同时,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停的增加。在我国工业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剧。有效降低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产生的污染危害,已经成为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如何全面优化相关治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就成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研究关键。
一、固体废弃物对水体产生的危害
固体废弃物对社会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现象最为常见,其污染的规模和力度也最大、最强烈。在我国当今社会相关环境保护的专家学者研究理论之中,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界定类型。点染污染以及面污染,都是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的主要类型。每一种分类下的污染类型,都有着不同的污染现象,以及与之相对应不同的污染治理方法。
所谓点污染,其具体指的就是能够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从一个集中的切入地点进入到水体资源之中,从而发生污染的现象。而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的面污染,则主要指的就是固体废弃物来自于整个水体资源的地表或者地下。但无论是哪一种存在形式的污染,都需要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及时采用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加以治理。否则固体废弃物通过水资源的流动性传输,将流入到其他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之中,甚至还会对农作物的种植田地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不堪设想[1]。
二、固体废弃物水体资源污染的治理方法
随着社会现代化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的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断增多。目前被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所广泛应用的应对方式,主要可以根据其应用性质的不同,而进一步划分为物理方法、化学方式以及生物手段三种不同的处理途径。
(一)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
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是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水资源治理工作人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治理方法。所谓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其具体指的就是当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能够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的固体废弃物时,通过采用破碎、碾压的方式将废物无拆卸分解的处理手段。通过应用现代化机械设备或者人力破碎的工作途径,改变固体废弃物内部物理分子的构成方式,从而降低其对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危害力度。相比现代化的化学治理方式和生物治理手段,物理处理方式所消耗的财力较少。对相应破碎分解工作的开展,提出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要求较低。在物理方式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相关工作人员能否准确判断出相应固体是否会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就显得尤为重要[2]。
(二)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
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是在物理治理方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治理途径。固体废弃物的化学热分解以及降解的处理方式,都是化学处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应用化学热分解等各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形式,相固体废弃物的一部分经过处理后还可以形成一定形式的自然生产能源。在我国当今社会的工业生产阶段之中,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在热电厂的固体废弃物分解之中的应用最为常见。需要环境治理人员尤为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固体废弃物水体污染的化学治理手段可以和物理治理方式相结合应用。比如在建筑施工工作开展过程之中,保暖建设材料的降解和硅酸盐的化学分解作用等,都是通过应用化学治理手段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实例。
(三)固体废弃物的生物应对措施
固体废弃物的生物应付措施可以根据其生物种类划分领域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不同的应对方式,厌氧发酵以及好氧堆肥化处理都是生物应对的主要方式。厌氧发酵经常被应用在固体废弃物的微生物处理过程之中,而好氧堆肥化的处理手段则经常应用在将固体废弃物转化为有机营养原液的工作环节之内。通过利用推动生物分子的有基分解,实现固体废弃物向无机污染物的转化和发展,最终达到有效治理固体废弃物造成水体资源污染的消极生产现象。无论是哪一种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方式的应用,都需要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能够采取对症下药的处理手段,才能实现治理保护工作质量的完善和提升[3]。
结论:总而言之,在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局可持续发展基本生态治理理念的影响下,有效缓解和水体资源的环境污染现象,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话题。在水体资源的污染类型当中,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力度最大。相关环保技术工作人员要深入了解各种固体废弃物在水体资源方面能够产生的实际危害,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因对措施,才能实现环保治理工作的优化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瑶,米锋. 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贡献度研究――基于减轻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压力的视角[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16,04:443-446+477.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特性,即社会性、创造性、审美性、二重性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制约性;论述了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
图书馆治理道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回结为两大部分:一是治理道德的价值理论;二是治理道德的实践结果。前者是图书馆治理活动中的思维准则,它指导治理活动的实践;后者是治理活动的行为结果。治理道德的价值蕴躲在治理活动的过程中,并通过治理活动表现出来。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从作为价值学和哲学的一般范畴来看,是人们在图书馆的治理活动中,将各种普遍现象和内容进行了本质的概括,将各种具体的、特殊的价值形态进行了全面的抽象和总结。说到底,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在于满足读者对知识、信息无穷追求的需要,满足馆员自我存在和治理活动的需要。当然,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有其自身的特点,并有巨大的导向作用。
1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特点
1.1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
治理道德的价值和特定的文化氛围相联系,任何一个治理者和被治理者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因此,他们的活动行为总是带有时代文化的烙印。每一个治理者的思想理念都深深受到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影响。治理作为人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整个治理过程,从决策到组织职员配备、计划、控制、信息沟通直至各个具体的治理环节,每一项职能无不受到文化的影响。特别是社会意识形态,直接影响和制约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和实践。我们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不仅指一般政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更主要的是指民族、阶级、专业、职业、教派、政治团体等群体的观念、信仰、思维方式等。这些意识形态是受其各自群体的地理环境、天气、生活习俗、文化活动等环境所制约和决定的。因此,图书馆的治理者有必要了解价值观的演变,以便理解治理道德价值发展的基本气力,从而有效地控制治理道德的实践活动。而我们治理者的动机和行为都受到自己所处的社会价值系统的影响。所以,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服务于不同的社会阶层。
1.2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具有社会性
在现代社会中,人总是属于一定的治理系统。现代化治理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在一个确定的治理系统中,都具有交互主体性。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它既是治理者,又是被治理者。在图书馆,馆长、馆员、读者这三者之间是交互主体。治理道德的交互主体性要求把对方看作与自己同等地位,有着相同作用的主体或客体。尊重对方、尊重他人,从而互相承认,互相协作,形成一个理性的、***的公共生活秩序。图书馆治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是:馆员治理读者,读者以馆员工作条例或职业道德规范来监视馆员;馆长治理馆员,馆员以行政治理规范监视馆长;馆长同样也要抽时间治理读者,读者以人性化治理和治理条例不完善、不公道为由,要求修改治理条例,改善服务环境等,同样也督促着馆长改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环境。图书馆的这种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群体的活动。可见,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尽非某一主体或个人所能创造的,而需要馆长、馆员、读者乃至社会的共同努力、参与。这就是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社会性。
1.3治理道德价值的二重性
现代社会的治理活动要求将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扩展意义上的治理秩序,并形成为调整治理行为规范体系。治理道德价值是治理实践活动指导思想的准则,而治理活动作为社会实践是治理主体,即图书馆治理者的工作内容。治理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为读者服务。也就是说,为满足社会的需要、读者的需要而获得社会效益。否则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这种为满足社会客体的需要,也就是对社会、对读者具有价值性。可见,治理道德的价值是以对社会、对他人有价值的价值。只有实现了价值的社会性,进而才能实现馆员的自身价值。这就是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二重性。没有第一个对他人(读者)、对社会有价值,也就没有第二个对自身有价值。实在,在图书馆的治理活动中,治理道德价值的社会性与馆员的自身价值是同时实现的,二者不分先后,不能分离。
1.4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创造性
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是一种创新活动,它既不是现成的东西,也不能立即见效,而是通过治理活动过程中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馆内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条件进行变革、调整、重新组合,获得新的治理绩效,实践治理道德的新价值。可见,只有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治理活动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满足读者和社会的需求,达到社会效益。所谓创造性,是对过往的改变和超越,即改变过往的原貌原样,使治理活动出现新的气象、新的局面,从而创造出新的价值。在治理活动中,馆员的个人奋斗目标和爱好,决定了治理道德发展的内容和方向。假如馆员对电脑及其自动化等方面很感爱好,那么,他在工作中就会自觉地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工具进行治理活动的改革与创新,为读者服务。从而实现了治理活动的目标:在服务治理中创造了治理道德的价值。也就是说,在治理活动中实现了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创造。
1.5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审美性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治理活动,无非是管人、管物这两大类。图书馆的治理活动包含着这两大类,既管人,又管物。所以,就需要有高超的治理艺术。既然是艺术,就存在着“美”的治理道德价值。“美”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的评判标准,是指主体运用内在标准在观念上往评判客体,它既有物质的价值,也有精神的价值,是物质和精神的综合境界。“美”的对立面是“丑”,而美的东西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美好的,为人们共同欣赏和赞美。
图书馆的治理活动与一般的治理活动一样,它不仅是一种单纯地追求绩效的活动,而且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个层面的意义。无论是治理的主体——馆员,还是被治理的客体——读者,都受到特定社会的浸染和熏陶。图书馆的治理活动是一种社会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是要用审美的道德价值观来衡量的。馆员在治理活动中,既创造了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精神财富。更重要的是,治理活动本身也有助于进步馆员和读者的思想文化修养,陶冶着人们的情操。我们以为,文化心理是治理活动的灵魂,人才是治理活动的主体,因此,决定图书馆治理效率和发展趋向的是具有各种各样的感情、欲看、思想所支配的无数个馆员的协力,只有激发和调动他们的各种潜能才是发挥了图书馆治理活动的艺术精华。这也是图书馆治理道德美的所在之处。
2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
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观要求馆员在日常治理活动中,树立起服务观念,做好本职工作,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进步工作效率,使馆员的服务得到读者的认可,从而在服务中实现馆员的自身价值。可见,治理道德的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它可以引导馆员不断地努力工作,在治理中实现其自身价值,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
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不是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而是靠社会***和传统习惯的作用,通过内心信念的转变、调整来实现的。所以,我们要加强宣传引导,借助于社会***的气力,在读者和馆员中形成强大的***压力,用良好的道德习惯来约束、调整、引导每一位馆员的职业治理行为,在服务中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2.1引导馆员成为知识信息的导航员
馆员不仅要充分了解馆躲,还要充分了解读者的心理、思维、阅读需求与倾向,并针对读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知识、信息、情报资源的收集和整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读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馆员要对馆躲、信息资源进行搜集、加工、整理、排序,使杂乱无章的信息变成有序的知识体系,并使信息资源在馆员的加工、整理下不断地增值。馆员要方便读者,并引导读者进进知识的殿堂,利用各种形式为读者咨询,宣传网络资源及各种类型数据库的检索,开展课题查全、查新业务,编制二、三次文献等,以此来引导并服务于读者。
2.2引导馆员进行创新服务
2.2.1服务技术及其设备的创造与更新
服务技术与设备的创新是其他方面创新的条件与基础。治理道德的价值导向性引导馆员利用图书馆的上风及资源进行设备的开发研究与技术的创新。充分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对信息资料、馆躲载体、借阅设备、场所设施等进行优化、更新、改造。
2.2.2服务观念的创造与更新
服务要创新,观念必须先行。现代社会人们对知识、信息质量本身和与此相对应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导向作用使得馆员必须改变传统办馆观念和服务观念,改变传统的“借借还还”、“重躲轻用”的老观念、老意识。树立起“开放办馆”的新意识,以及“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新观念。
2.2.3服务方式及其手段的创新与更新
服务方式及其服务手段的创新是进步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要求馆员的服务方式必须多样性,服务手段必须现代化。除了传统的借还、复印方式之外,还要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为读者服务,实现服务手段、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2.4服务内容的创造与更新
现代社会是知识、信息爆炸式时代。知识更新飞快,信息瞬息万变。这样,治理道德的价值就要求馆员进行“快”、“新”、“准”的服务。于是,馆员必须深化服务内容,充分挖掘馆躲资源和虚拟网络资源的内在价值,充分实现服务内容的创新。
2.3引导馆员作为教育者
图书馆是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读者终身学习的场所。无论什么样的图书馆,其教育功能都非常突出。因此,馆员不仅仅是服务者,而且是一个教育者。在解答读者的提问过程中;在服务读者、引导读者阅读过程中,都默默地体现了服务育人、治理育人这一社会理念。馆员对知识信息具有批评、审美、净化、整理的责任。在有声有色的导读活动中,能够促进读者文化素养的进步,接受健康思想的熏陶。馆员良好的治理道德形象、丰富的治理知识、有效的治理手段,都在潜移默化地引导读者在浩瀚的知识海洋中不断探索、进步。因此,馆员在读者中的教育作用是图书馆道德的价值观所决定的。
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指导图书馆各种具体的治理活动,使图书馆的治理活动具有公道性、科学性和人本性。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指导读者的治理思维是一种看不见的隐性网络,它把读者联系起来,把馆员同一起来,以一种共性的思维指导图书馆的治理活动。现代社会中的伦理观念是多元化的。因此,作为现代化图书馆的治理者尽对不能用一元化的治理道德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治理活动,而应该自觉主动地应用多元化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来指导图书馆的治理活动,并把这种多元化的治理道德价值作为图书馆治理活动的总指导原则。
参考文献:
万君宝等.治理伦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 融合方式
一、企业社会责任观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两者的理论基础同源且最终目标相同
企业社会责任有许多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契约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既指明了对谁的责任也包含了责任的内容,因此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的CSR 观逐渐为多数学者及国内外相关组织所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履行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
从公司目标体系的层次性来看,公司治理的目标应该服从于公司的整体目标,而公司的整体目标又由公司的本质决定。关于企业的本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论”、“团队生产”理论、“委托”理论虽然强调的重点不同,但都赞同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公司治理机制的直接目标是为股东服务,但最终目标还是要利于企业契约的稳定,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承认“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但是它认为契约关系人不但有显性的利益相关者还有隐性的利益相关者,不同意主流企业理论将契约关系人范围缩少化的做法。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作如下总结:第一,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观的最终理论基础是“企业社会契约论”,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股东至上理论只不过是人们根据企业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及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契约各方力量进行对比之后,对谁应该是企业为之直接负责的对象的两种不同的判断。第二,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观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持企业契约的稳定: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企业社会责任观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正确的行为导向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一种行为理念,它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与企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实务中究竟要对哪些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对他们的哪些方面利益负责任以及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排序情况都会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演变过程:从“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Friedman,1962)”的旧理念发展到“企业公民说”、“社会契约理论”、“相关利益人说”、“慈善投资理论”等一系列新理念,就是社会责任观内涵具有动态性和层次性的实证。
公司治理是为了保证企业人按照委托人意志行事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只有在正确确定委托人是谁的情况下,才可能保证公司治理提供的服务是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所处企业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特点,科学地对委托人是谁、他们对企业的预期内容以及各自的优先顺序都进行了界定,因此为公司治理指明了正确的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而传统的委托理论将委托人固化为股东,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唯一服务对象是不科学的,它违背了公司治理的服务对象会随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力量的动态变化而变化的规律。
(三)企业社会责任观可以提高治理机制的效率与效果
企业社会责任观与治理机制的融合,会在治理机制中增加价值观等文化控制,使现有治理的手段更全面,同时具备文化控制手段、市场控制手段和制度控制手段。文化控制手段在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两种手段的融合使用都会为治理带来正义色彩,使各种控制手段更具说服力,从而提高治理机制的效率与效果。另外,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融入可使公司治理兼顾直接目标与最终目标,更好地解决现有公司治理完全按直接服务目标(股东至上)设计而导致的不利于最终目标实现的问题。
(四)公司治理为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一种理念,它可以通过影响人的思想来影响人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内外的制度来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前一种方法因为缺少强制性与行为指导性,而对人的行为影响效率较慢,但是它的影响却带有很强的稳定性,而且一旦被人接受,则时时都能对行为产生影响,人们会主动遵守。后者对行为的影响见效快,但可能因为没有被接受而在没有规则约束时就不会遵守。在当前急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应该以后一种途径为主,前一种为辅。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相互融合的方式
两者的融合要求社会责任观融入公司治理的有关机制和制度中,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意识形态、精神灵魂,而公司治理机制应成为社会责任观的物质基础、运行载体,从而实现两者共同的目标: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以维持企业契约的稳定。
(一)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关系
在理论上要用企业社会契约论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关系,用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与利益平衡取代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提供理论支持。
(二)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宣传
要使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明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使企业的股东与管理层相信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法制建设,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规范
将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作为公司的目标,要求各公司写进公司章程,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权力机构中的话语权进行规定,如规定企业董事中应设立多少社会责任董事,他们在哪些事项中有什么样的表决权,从而为企业中设置社会责任机构及其责任与权力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四)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融入企业社会责任观
在经理市场治理机制中,为职业经理人建立社会责任业绩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经理的社会责任业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在资本市场治理机制中,为社会责任履行好的公司提供优先融资、低息融资;要求企业公布社会责任履行计划及履行情况的信息,以作为社会责任价值投资者的投资参考,促进社会资金低成本、高效率地向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企业配置。在产品市场治理机制中,为企业产品与服务质量建立诚信档案并可以公开查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服务。除此以外,政府还要降低要素流动的交易费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维权提供制度保障。
(五)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融入社会责任观
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由核心利益相关者共享,在企业中股东与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日常治理。第二种思路依然将企业委托给股东进行日常治理,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只采取相机治理。在两种思路中,非核心利益相关者都通过外部治理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对其委托责任的履行。
第一种思路的具体做法:一是将企业的股东大会改成“企业利益相关者大会”。二是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管理。包括在董事中设立社会责任董事,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事项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进行决策,并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员招聘、考评、薪酬、晋升及解聘等重大人事工作中有权根据其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在社会责任董事下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它负责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中长期目标与计划,与公司内部其他制度制定者一起,将社会责任理念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制度结合起来,负责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共关系管理。例如,如何将总经理受托的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与总经理受托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一起构成总经理业绩评价体系。再如,在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中加入生态环境投资决策审查制度。
第二种思路的具体做法:只在企业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它是企业外部的社会责任机构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工会、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构等在企业内部的人员安排。该机构负责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企业每年对外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部分由这些协会聘请,部分由社会审计机构聘请。他们的工资来自于国家规定的企业每年社会责任内部监督与审计费用。当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发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社会责任问题或隐患时,应马上向董事会提出抗议,同时上报企业外部的有关协会。这些协会要马上介入调查,根据问题后果严重性大小要求企业交纳社会责任风险基金。当没有发现社会责任问题时,则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这种方案只是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了一条独立运营的利益相关者相机治理机制,它不需要强制性的对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作太多的修改,当然企业会因为这一治理机构的存在而自觉地在经营活动中考虑其对社会责任影响的大小,而且管理层由于依然只需要根据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个单一目标进行经营决策,因而易于决策与执行。
总之,社会责任理念的贯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又要有推动这一理念执行的制度与环境,需要有国家、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相互配合,需要采取法律、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种手段对企业的思想与行为施加压力,使其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卫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与实施[J].江西社会科学,2012,(5).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 基本任务 综合治理 供求关系
1、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定义
固体废弃物治理是指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社会参与者管理固体废弃物事务的所有方式方法与行动的总和,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和政府与社会参与者及社会参与者之间的互动等方式方法与行动,向社会提供物质资源、能量资源、环境容量等资源性产品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资源环境保护的教育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服务等服务性产品。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环境容量与服务性产品是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公共物品”。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的方式方法,其目标是均衡消费者利益与社会成本、效率与公平,遏制市场失灵,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与产业发展,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门社会技术,需要综合应用行为分析、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研究、制定社会组成的“个体”对“他人”跨界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响应方式、方法与途径,研究政府、社会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这与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不同。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研究对象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目的是妥善处理废弃物,强调的是固体废弃物减量、排放控制、分流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处置等处理作业及其协调推进。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管理,属于管理学范畴,目的是保证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有序发展,强调的是政府的行业管理作用。
2、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基本任务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根本任务是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遏制市场失灵,共同推动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发展,根本目的是确保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理。为完成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根本任务与根本目的,必须做好源头需求侧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固体废弃物治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等工作,这是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基本任务。
2.1 完善源头需求侧管理
理清产品生产者、废弃物排放者和处理者的责权利,将源头需求侧管理资本化,切实落实污染者负责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减少资源消耗和产品废弃物产量、推动可持续消费、促进废弃物分流分类储存与排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与鼓励源头自处理等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产量和排放量,为后续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做好分流分类、源头减量与回收工作。
2.2 建立协调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体系
建立收运体系,建立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足够能力的处理设施,建设足够库容的满足炉渣处置和应急所需的填埋场,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链的源头减量、排放(控制)、收集、转运、处理(回收利用)、处置等作业环节形成产业链。落实“谁治理谁获利”原则,综合利用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行政手段,确保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发展,形成以资源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循环经济体系,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后续环节的废弃物处理量和进入填埋场的处置量。重视乡镇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镇农村垃圾处理水平。
2.3 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供求关系
在研究固体废弃物治理的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研究与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供求关系,均衡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并动用政府管制工具,尤其是经济工具,协调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与社会福利。
一是根据上游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的“质”与“量”,确定下游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的方式与规模,确保已排放的废弃物得到及时且妥善的处理,同时,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应留有一定余量,以备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增大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之需。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调节平台,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以服务效果为重点的考核考评机制,确保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的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三是“划片而治”与社会自治,整合固体废弃物排放者与处理者,即让废弃物处理者与排放者直接“交易”或二者融合,让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与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四是协调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或废弃物排放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产品生产者减少资源消耗和产品废弃物产量,减少消费者的利益损失。
2.4 兼顾效率与公平
加强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投入与产出分析,制定基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排放费收支机制与治理产品的价格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打破垄断或垄断性竞争,消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不合理差别,制定与落实惠民政策,促进政府与社会共治,兼顾效率与公平。
3、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3.1 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准则与方法
固体废弃物治理准则是确定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案的依据,也是开发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法时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对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具体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循环型社会系统建设要求资源化和减量化,资源节约与保护及经济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节约土地、节约资金以及资源化和减量化,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居民满意。由此可见,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准则主要包括: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节约土地、节约资金和居民满意。治理方法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理方法及维持治理意义上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呈现 3个层次,一是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为最重要的治理方法,二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分流分类为应该优先选用的方法,三是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为垃圾消纳的硬方法。固体废弃物治理应善用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优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推进固体废弃物分流分类,因地制宜地推进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多措并举,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
3.2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综合方案
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是指根据固体废弃物的成分或特性,结合当地产业、经济、科技、地理和人文条件,优化组合多种治理方法,回收物质和能量,以废治废,实现垃圾处理集约化、资源化、专业化和无害化。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可以采用综合处理基地方式集中处理,也可以通过构建信息交互系统,采用虚拟生态工业园方式分散各处理单元或单位紧密关联的处理。遵循以下4个原理。
3.2.1 共生性原理
通过不同企业或工艺流程间的横向耦合及资源共享,为企业和流程各环节产生的废物寻找下游的“分解者”,建立工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有效削减固体废物产生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处理负荷。此外,固体废物设施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共生关系。
3.2.2 地域性原理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配置以及各种设施之间的配置顺序,因所在区域的固体废物(原料)特性,以及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具有区域的特殊性。
3.2.3 环境安全原理
应避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如应避免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对土壤和水体的影响,避免垃圾焚烧排放的有害气体对大气的污染等。
3.2.4 循环再生原理
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既能有效消除污染,又能充分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质和能量。
一、提高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的重要性
著名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习兴趣是维持学习的内在动力。教师如果能善于促进并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便能有效地达到教学目的,提高教学效果。兴趣是个体对客观事物所产生的积极的带有倾向性的态度和情绪,它能引发个体探讨对象的激情和热情,推动个体主动去揭示关于对象的知识,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外化为相应的行为。因而,兴趣是调动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热情的内因和原动力,它对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兴趣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动力因素,它能引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激情和热情,使学生由被动的客体转变为能动的主体。马克思曾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地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 在热情的驱使下,学生会改变原有的学习态度,由被动地、机械地、单向地接受知识,变为积极地、能动地获取知识,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其次、学习态度的转变,可以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其学习、生活以及以后漫长的人生中的地位和价值,主动接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自觉地将思想政治道德的知识和要求内化为自身的素质,并外化为自己的行为,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得以实现。所以,能否激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关键。
二、实行现代化教育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
1.影响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的主要因素。影响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的因素很多,比如教师缺乏个人魅力、教学内容脱离实际、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等,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存在缺陷。由于经费和教学时数的限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形式单一,缺乏实践环节;强调教育目标和社会价值,忽视了学生自我价值实现和追求个性发展的内在需求;有的教师教学观念落后,不注重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的有机结合,不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不注重历史和现实的有机融合,教学内容脱离实际,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因缺乏吸引力而失去了应有的魅力,影响了教学效果。尽管以多媒体为代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在逐步应用,但总的说来,应用率仍比较低,多数教师依然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也主要采取的是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就容易使学生进入为应付考试而学的误区,从而丧失学习的兴趣。
(2)教师缺乏吸引力。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具有教强的责任心和进取精神,他们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地进行科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受到了学生的欢迎。但也有部分教师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太少,教学质量不高;有的教师自身知识结构不合理,理论水平不高,讲授缺乏针对性、说理性,不能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给学生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说明;有的教师对学生了解不够,强调教师的权威性,不能平等地和学生进行思想和情感的交流,这样就必然导致空洞说教,导致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逆反心理,大大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学生自身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受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影响,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被学生运用到了学习之中。在学习过程中,一些学生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对自己的发展没有用处,产生了重视专业课,轻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迟到、旷课、上课时看专业书籍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学生由于受到西方腐朽、落后思想的不良影响,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产生了逆反和排斥心理,无任何积极性和兴趣可言。另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与中学政治理论课有一定的重复,削弱了学生的求知欲,同时,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缺乏兴趣和耐力。这些都导致了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动力不足,缺乏学习兴趣。
2.实行现代化教育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现代化教育教学理论和技术是新的时代教育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当代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与教育改革互动发展的结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当实行现代化教育教学,从现代化教育教学理论中汲取新的符合时代特征的教学观念,从现代化教育教学理论和技术中汲取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此来激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
(1)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要面向现代化。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新信息非常迅速。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依赖教师就能够获取大量的信息,及时了解世界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面对学生的这种实际,如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与时展脱节,那么,就无法吸引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必须要反映现代化。就是要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使教学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步骤相适应,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提高学习热情。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学科的交叉发展和融会,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丰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必须要及时反映现代化发展的最新情况和最新成果,向学生传递最新的知识和信息,满足学生对大量新信息的渴求。这就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的理论和技术,要把握实践中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要研究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地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只有用发展的理论去分析、解释问题,才能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起到解惑释疑的作用。如果教学内容不能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不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不能反映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不能跟踪理论研究的前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就不可能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实现现代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传授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具有深刻内涵的理性内容,深深铸于大学生的灵魂之中的课程。其教学仅靠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是不行的,必须依靠一切可以利用的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的改革带来了巨大影响,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提供的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开辟了无限空间。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集合多种多样的图象、文字、声音,以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使社会主义主旋律、集体主义价值观、爱国主义的主题这些政治性内容,化枯燥为情趣,化不解为理解。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可以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和个别化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和软件可以为学生提供生动形象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建立模拟空间,让学生回到19世纪与“马克思”对话,用模拟情景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多种现代化教学方式的运用,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也可以将教师从传统的繁重的教学活动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使远距离教学、交互式教学、形象化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得以实现,同时,使教学方法也达到了充分的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法、插播教学法、影视教学法等让思想政治理论课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关键词:企业平安建设;思想准备;工作思路;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一、深化企业平安建设的思想准备
一要用改革精神统领平安建设工作。改革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根本途径。要大幅提高工作效能,就要从改革找出路,善于用改革的精神审视问题,注重用改革的手段创新举措。在这轮改革潮流中,整个综治系统要争取主动、赢得先机,抓住这些年来制约综治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规定等问题,认认真真地梳理分析,反反复复进行调研论证,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意见。2014年以来,油田综治协作组建设不但是人防力量的整合发展,而且还是视频信息的集成使用和统一指挥,是人机联动的高效运转,是平安建设的一大创新。社区综治工作属于非核心业务的流程再造,改革内容颠覆了以前的传统做法,我们已经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
二要用群众观点检验平安建设工作。一切为了群众,一切向群众负责,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向人民群众学习,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观点。平安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平安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保障员工群众安居乐业,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员工群众,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群众工作最怕“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最怕高高在上、油水分离,最怕走场作秀、偏重政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群众是实践活动的最好评判员。我们的油地合作活动、严打整治斗争、油区稽查站建设、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等,都需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需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为平安建设赢得牢不可破的群众基础。
三要抢抓机遇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发展。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油田护卫巡逻队伍问题我们呼吁了很多年,人员待遇、职业生涯设计、补充机制等都很差强人意。上级的思路是队伍越小越好,我们的思路是队伍越大越好,这样走下去工作只会越干越难。上级态度很明朗,属于非核心业务的,你可以花钱雇人、可以业务外包。我们顺应时势、抓住机遇,就会豁然开朗、得心应手。现在,以《油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油地共建协同发展框架协议》的相继签订为标志,油地关系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油地共建油区治安新秩序取得一批成果。青岛“11.22”事件之后,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共同发力,过去“不能治、没人治、治不了”的管道违法占压清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这是油区治理的一次重大机遇,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好好把握。
二、深化平安油田建设的工作思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决定,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这是指导我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注的行动纲领。
一是坚持系统治理,整合各种治安资源齐抓共管。过去,我们习惯于行政命令的单一方式治理社会环境,岂不知社会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治理也应该系统推进。我们维护油田生产办公秩序,需要内外联动,多方参与,形成合力,这里包括油田各级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作为,包括油地合作共建的机制保障,包括与济军基地、武警边防共建支持,包括员工群众的直接参与,也包括与油田广大非在职群体的共建共享。各个小系统组成一个大系统,共同促成平安和谐的大目标,保障油田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群结合、油地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共同织成治安防控网。技防建设统一规范管理,这是当前油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重点之一。
二是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依法治企、从严治企,是高效、有序、可控制、可持续管理企业的必然要求。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面临的问题,努力建设“法治油田”、“法治油区”、“法治社区”,为建设平安油田提供法治保障。打击涉油犯罪靠法,整顿水电气暖使用秩序、管道占压治理、处理等等也要靠法,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都要引入法治化轨道,在全油田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油区公安、护卫、稽查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门力量,也是油区工作的执法主体。要大力开展专业队伍执法规范化教育实践活动,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做执法守法的模范。油田普法宣传要为依法治企服务,教育引导每一名干部员工依法维权、合规办事,远离违法犯罪,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一、非政府组织的涵义
非政府组织为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直译,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涵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是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提出的非政府组织定义,即非政府组织泛指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性和社会代表性,在信息收集、传递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危机通常产生于社会基层,非政府组织凭借与社会公众的密切联系,能够从民间的视角出发及时发现危机的根源和苗头,并将危机信息传达给政府和社会,从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当公共危机爆发时,非政府组织则具有汇集各方资源和社会资本的优势,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基础进行社会动员,凝聚和整合人、财、物等资源,从而有效降低政府危机治理的成本。
(二)有利于提供专业化帮助
非政府组织往往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为公共危机的治理提供专业化帮助。在危机爆发前,非政府组织能够从专业化角度判断公共危机的等级,协助政府制定危机预案;在危机爆发时,非政府组织能够提供专业救援和管理,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在危机爆发后的恢复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能够开展专业心理辅导,鼓励危机事件中受影响的群体树立生活和工作的信心,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促进公共危机治理理念的树立
传统的公共危机管理认为政府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唯一主体,但是随着公共危机事件日益呈现的突发性、公共性、多样性和紧迫性,公共危机处理的主体和模式开始发生变化,形成"多元主体论"的公共危机治理格局。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而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将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企业和媒体等社会力量纳入危机治理中,形成公共危机治理的社会网络。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保障不到位
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并没有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危机治理主体中来,而且各级政府的公共危机应急预案也都没有具体规定非政府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权利和责任。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还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缺乏合法性地位,也导致其在危机治理中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不明确,难以有效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二)社会公信力不足
受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家长式"管理的政府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而且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不完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还有待提高,也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公众还是过多依赖政府进行解决,而对非政府组织缺乏社会认同。
(三)协调机制紊乱
传统的公共危机管理模式是以全能型政府为单一主体,使公共危机的应对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内部事务,忽视了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即使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处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也只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使非政府组织被动接受既定决策,二者之间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缺乏合理分工和沟通协调。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缺乏统一指挥和协调,从而导致非政府组织在危机治理中力量分散、效率低下并缺乏自主性。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扶持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1、保障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地位公共危机治理关系到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不健全,而且其参与危机治理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实现协同治理。一方面,应尽快出台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权利、责任、工作程序、资金管理和监管,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相关法律,保障其参与治理的权利,畅通其参与的渠道,界定其与政府在危机治理中的关系,规范其在危机治理中的行为方式和运行机制,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2、改革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存在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相分离。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独立发展。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需要改革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一方面,要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引导非政府组织建立和运作的正规化;另一方面,要由政府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即政府主要以经济手段、财政税务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监管模式,通过经济和法律杠杆进行监管。
(二)非政府组织增强自身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部门的垄断状况更是频繁发生,导致各活动分开进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农村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公共观念意识日益降低。其次,农村基层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会项目,而政府机关中却拥有充足的项目内容,政府和农村基层严重不统一,进而使政府机关的项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距离。
1.2 脱节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脱节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机关带动的,政府自身直接渗入与间接调节之间出现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只关注直接渗入功能而忽略了间接调节的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严重脱节于社区组织,也就是只关注城市居委会的建立而忽略农村村委会的培养,使居民治理观念严重欠缺。
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建设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
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属于非常繁杂的集体构成,涉及数目繁多的主体项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机关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会单位治理还有最本质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都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部分。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系统的创意之处就体现在由传统意义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会”转向成最新出现的“小的政府,大的社会”。其实,要想从本质上达到我国倡导的“大的政府”状态,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农村基层的自治及社会单位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属于我国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必须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够建造出稳固强壮的国家。
2.2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据了解,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机关都是社会的管治者,经常运用自身的各种权力,拟定相关策略,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管理,有时甚至是强制管理。后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取代了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发展。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建造服务型政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将人的利益当成首要利益,牢记“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带动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机关要适度下放权力,给农村基层相关部门更多的治理权。另外,当真正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时,乡里或镇上的负责人要适当将相应的权力转交到具体村民委员会手中,拟定策略时要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更好地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设立。
2.3 能缓解多种社会冲突
当我国迈入社会体制转型的快速发展期,急速化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许多社会冲突的出现,比如:社会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统、强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当等矛盾,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发现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农工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庇护。
著名科学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阀”理论,指出应该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来缓解社会上的多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安稳秩序。他指出,通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缓冲社会中各种大小冲突。
3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方向
经过多次调查与考究,得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国治理系统与提高治理实力。农村基层是我国发展的根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实力的提升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是,在国家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灵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实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其实,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就体现了农村基层和当今社会身为治理者的多样化,其整治构成渐渐脱离单一的政治化监控,朝着互相调节、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另外,该方向也彰显出社会治理机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达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3.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向的详细内涵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详细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治理主要负责人的非单一化,也就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负责人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机关,像公司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变成社会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而且,这些能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具体的范畴内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观念促进其余各种组织间的调节。第二,社会治理的构成呈现网格化趋势。如今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单一化模式,而是扩展成了各个治理对象的网格式路径,重新打造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机关和农村基层之间权益和权力的配合与调节,进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力和水准。第三,社会治理的机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实施该方向举措时,政府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了多种机制与策略,以便推进自身在管制活动进展中的程式化与理性化等,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固定性、坚守性与理性化。第四,社会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也重点要求公民要根据法律有秩序地参加民主,要将法治当成准则与根基,经过观念、机制与科技上的创新,进一步带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化与民主化。第五,社会治理使用的科技更显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科技的进步,现代高科技产品数量繁多,高科技技术手段也是更加先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使用了基于电子网络的当代高科技手段,将其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4 结 语
本文通过探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认识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最终得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变化,同样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对其实施的创新程序也不应停止。当对于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构成进行改革时,不单单要限制在政治与社会上,还要更多的关注农村基层的发展,防止出现因策略不当而发生工作成效降低问题。同时,我国要善于综合协调农村基层的内外部组织单位,时刻加强农村基层本身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成效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凯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及其创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7).
[2]孟秋菊.农村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基层社会自治创新路径探析――以大竹县庙坝镇为例[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4).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高职生 诚信 教育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G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136-02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高职生做人、做事、学习、交往的根本原则,是每一个高职生都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但是近几年来高职生诚信道德的滑坡令人担忧,出现了很多诚信缺失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许多的负面影响,加强高职生的诚信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一、高职生诚信缺失现象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高职生诚信缺失现象的表现
1.从学习方面来看。高职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真正的依照诚信这个基本准则去对待学习,如上课迟到早退,抄袭作业,剽窃论文,考试时候面对学院的处罚规定作弊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且作弊手段也在与时俱进,时有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令监考教师哭笑不得。
2.从就业、择业方面看。高职生在就业、择业时,为了能有更好的选择,会不惜弄虚作假。如,篡改求职材料中的成绩单,虚构在校的学生干部、获奖情况、参加的社团等等。下面列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如一招聘单位在某学校招聘,回去一分析,200多份里面就出现了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几十个班长,其他班干部就更不用说了。在签订了就业合同之后,部分高职生不能够做到诚信,经常出现毁约、违约现象。
3.从社会交往方面来看。一些高职生在与同学、朋友的交往中会出现如借钱不还的现象,甚至部分高职生申请了助学贷款,在毕业几年后仍然不予还款,带来很不好的社会影响,还有部分高职生在自尊心与虚荣心的驱使下,撒谎时脸不红心不跳,习以为常,自以为高明。
(二)高职生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
1.社会环境。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由于市场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等副作用使部分高职生难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判断是非的能力产生了偏差,在做人做事时丢掉了本应有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基本准则,尤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诚信的风气,如官员的腐败现象、社会的不正之风、市场中的假冒伪劣、欺诈坑骗、体育比赛中的“黑哨”等等,也给高职生带来了精神污染。
2.学校环境。学校教育对一个人的精神境界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影响高职生生长、学习的过程中的很多事情。如学校乱收费、在升学时托关系、走后门等现象比比皆是,影响十分恶劣;一些教师学术腐败、误人子弟,课堂上应付了事,课下办班收补习费;在学校里有关系的学生备受关注,没关系的学生备受冷落。这些现象,都给高职生传递了一些不诚信的信息,对高职生的思想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虚拟网络环境。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交往媒体,和高职生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而网络的虚拟性又给高职生开辟了一块可以“不诚信”的土壤,高职生可以在这里使用非实名账户,并可以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可以恶搞。从某种程度上讲,网络的出现也是助长高职生失信行为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高职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加强高职生诚信道德教育,提升高职生的诚信素质,这需要从教育、社会管理、法制等多个方面共同去努力。在这里笔者仅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这个角度去分析加强高职生诚信教育效果,提高高职生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担负着高职生诚信教育的重大责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否取得实效,关系着高职生诚信教育能否落到实处,但事实上,教学效果一直以来不甚理想。
课堂教学是联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高职生的主要桥梁,课堂教学效果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内容和教学手段的选择以及和高职生的及时沟通、心理辅导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修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是高职生心目中的榜样,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做好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榜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要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学识水平和理论素质,要提高理论素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素养,摆正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做到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做真学问、为诚实人,知荣知辱,不要理论一套实际一套,更不要学生前面一套学生后面一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通过自身素质的提升用自然散发出的正气和人格魅力促进和引导高职生对的诚信的再认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选择
1.教学内容的选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教学内容尤其是案例的合理选取。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包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授,更要注重案例的选择。“诚信”的话题自古已有,可谓数不胜数,高职生从小到大,多少老师讲过,听得早已麻木没有感觉了,要注重发掘发生在高职生身边的,能听到、看到、感受到的案例,这样才会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例如,从2002年开始央视就举办了《感动中国》栏目,每年会评选出10位感动中国的人物,他们的事迹感动之余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思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随时从教学案例库中选取和添加诚信人物的案例,以保持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和信任度。
此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案例的处理方面还有一点极需要注意,通常说讲解案例,实际上很多教师只是做到了“讲”,并没有做到真正的“解”,也就是分析。要知道分析才是讲解案例最重要的部分,如果只是讲案例,那也许故事听完就完了,许多高职生并不能自觉地去思索,只有教师引导高职生把案例背后的深层次的东西―诚信的本质,意义等挖掘出来,让高职生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悟、有所知,才能真正引导高职生对诚信的正确理解和思考。
2.教学手段的选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尝试新的教学方式,远离单一、静止的教学模式。当前的高职生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较多,原有的单一静止的教学手段已经满足不了高职生日益增长的求知需求,必须尝试用新的教学手段。(1)多媒体教学手段的选择。多媒体教学手段信息量大,图片、视频的大量使用可以使教学内容更直观,让高职生印象更深刻,感触更深,影响高职生“三观”的树立和是非观、道德意识的养成。(2)探讨式教学手段的选择。在针对“诚信“问题的时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尽量多的给予高职生自己思考的空间,让高职生通过观察、思考来参与到讨论中去,最后得出结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给予点评。这样高职生对诚信的认识既有自己的思考,又有同学的想法,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给予最后的正确的引导,对高职生诚信意识的养成有很大的作用。
(三)加强对高职生的课后心理辅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不让负面因素影响高职生的诚信观的养成
当今社会,社会现象纷繁复杂,给高职生带来一些困惑和迷茫。共性问题课堂上可以解决,但个别问题就有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后下功夫,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在课余时间通过多种交流方式(如QQ,电子邮箱,电话,博客)随时随地了解高职生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争为他们解迷释惑。
总之,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职学生的诚信教育中担当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必须通过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调整课堂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和注重课后心理辅导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力争把高职生诚信教育落到实处,帮助高职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诚信道德素质,使高职生能够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做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参考文献:
1.王婕.关于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再思考[J].研究与探讨,2011(9)
2.林燕波,刘永旭.高职院校加强学生就业诚信教育的路径探析[J].南方职业教育学刊,2011(2)
3.王宏.大学生诚信教育的依据及其途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淋洗剂;研究进展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资源应用率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社会发展的关注焦点,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重破坏了社会自然环境,土壤淋洗技术是一种新型环境治理技术,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上环境污染全面治理的实施,结合我国环境治理的发展实际,对土壤淋洗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促进我国环境治理水平得到提高。
1 土壤淋洗技术概述
土壤淋洗技术是现代环境治理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先进技术,从我国环境治理的技术应用实际来看,土壤淋洗技术能够从实现单一污染土壤、复合土壤等多种形式的污染土壤还原,为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重金属土壤污染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土壤淋洗技术在现代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可以对重金属污染中产生的多种污染进行还原处理,其中包括还原气体、固体、液体等形式的重金属污染源技术,为促进我国社会环境治理与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土壤淋洗技术是新技术手段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结合土壤淋洗技术在实际中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土壤淋洗技术的基本特点可以归结为清洁性高,污染小等特点,对我国社会环境的治理提供了完善的发展空间,土壤淋洗技术在我国社会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是我国社会发展实现绿色化、生态化发展的重要体现。
2 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流程
土壤淋洗技术在社会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实现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对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流程进行分析。其一,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中原位复位清洗技术实行初步清洗,原位复位技术结合超分子技术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中的相关土壤进行初步清理,这一阶段结合淋洗液重力或在外力的作用下,对重金属造成的污染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环境清理的作用,土壤淋洗技术在初级清洗中应用的主要原料采用复原技术为技术的清洗液,实现了重金属土壤淋洗中,淋洗液对土壤的伤害性较低;其二,土壤淋洗技术应用中采取现场淋洗技术,现场淋洗技术的实际应用作用性较高,可以对重金属土壤污染中掩埋重金属土壤,受到重金属侵蚀的土壤进行金属处理,实现土壤淋洗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采用重金属土壤污泥脱水处理后,采用高分子技术吸附污染中的重金属原料,最终将经过处理的土壤进行土壤回收环境处理,完成土壤淋洗技术处理的过程。
3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
3.1 无水淋洗剂的应用
重金属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形式之一,土壤淋洗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从土壤污染源产生的原因,实现重金属土壤污染的合理性治理。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中,无水淋洗剂的应用,是采用酸解或者络合离子交换的形式处理被污染的重金属土壤,这种淋洗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的通过离子置换的将土壤污染源置换出来,同时又在发生置换反应的同时产生水和氧气,从而避免了土壤治理带来的副作用。应用无水淋洗剂进行重金属处理中,要注意控制酸解的应用比重,一般情况下,酸解溶液的配备比重为0.1%为最佳,避免强酸对土壤的营养成分造成破坏,实现土壤淋洗技术在环境治理中的科学应用。
3.2 表面活性技术
重金属污染土壤清洗技术的应用中,表面活性技术也是常见的一种污染治理技术,表面活性技术的应用是通过增加表面活性剂,提高土壤的层次之间的柔和性和亲水性,达到提高表面土壤的度扩张,而活性吸附技术可以在土壤表层技术的作用,将重金属污染土壤中包含的中金属离子实现离子之间的吸附作用,达到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作用。表面活性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一方面可以吸附水污染中的污染金属,另一方面活性剂可以实现对土壤环境湿度调节,从而实现环境治理中,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调节,大大提高了污染土壤的环境治理的作用,提高环境治理在实际中取得的成效性。
3.3 氧化剂
重金属土壤淋洗技术中,氧化剂应用也是常用的淋洗技术之一。氧化剂作用是结合自然光合作用,对自然环境中的中金属污染物进行污染处理,而氧化剂仅仅作为氧化作用实现的催化部分,主要利用自然光对重金属土壤淋洗进行处理,达到提高土壤中重金属处理作用。例如:氧化剂在重金属污染土壤中的应用,采用活性剂作为重金属土壤淋洗技术实施的主要催化技术,受到自然阳光的光合作用,实现重金属土壤中污染金属的光合分解,达到对污染土壤治理的作用。
4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应用原则
4.1 整体性原则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土壤的污染程度,技术在实际实施中,要注重遵守整体性原则,土壤净化处理的技术应用必须从环境治理的整体出发,积极进行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与实际土壤情况相适应;另一方面,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开展不能以破坏其他自然资源为前提,例如:水资源,植物资源等,善于分析整体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效果,把握环境治理大方向,采取合理的治理措施。
4.2 可持续性原则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实施开展遵守可持续性原则,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阶段,环境治理是社会经济优化发展的主要分支,我们进行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实施中,善于把握和运用自然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在环境治理中持续性开展。例如: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实施人员,对即将净化的土壤进行全面的土壤分析,制定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实施的持续性计划,降低后期镜湖对土壤的损坏,从而为现代土壤堵塞治理提供新的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