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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的设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住宅房屋的设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住宅房屋的设计

篇1

关键词:构造柱;多层住宅房屋;应用

[ Abstract ] Structural column is very significant in multis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 design, because its use greatly improves the ductility of housing, so the structural column application problem has always been the research focu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dustry.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improving the building use and maintaining public housing to apply and set the structural column scenically, orderly, reasonably.

[ Key words ] structural column; multistory residential housing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B48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构造柱在多层住宅房屋设计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城市建筑行业的日益发展,在砌体结构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代替了过去笨重的“壁柱”(或叫“躁”),使结构本来要采用框架结构的,而采用了砌体结构。构造柱的设置视房屋层数,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抗震烈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构造柱应当设置在震害较重,连接构造比较薄弱以及容易产生应力集中的部位。在多层砌体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按构造配筋,并按先砌墙后浇灌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制成的混凝土柱,通常称为混凝土构造柱,简称构造柱。为提高多层建筑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规范要求应在房屋的砌体内适宜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并与圈梁连接,共同加强建筑物的稳定性。这种钢筋混凝土柱通常就被称为构造柱。构造柱,主要不是承担竖向荷载的,而是抗击剪力,抗震等横向荷载的。构造柱通常设置在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处,纵横墙交接处,墙的转角处,墙长达到五米的中间部位要设构造柱。近年来为提高砌体结构的承载能力或稳定性而又不增大截面尺寸,墙中的构造柱已不仅仅设置在房屋墙体转角、边缘部位,而按需要设置在墙体的中间部位,圈梁必须设置成封闭状。从施工角度讲,构造柱要与圈梁地梁、基础梁整体浇筑。与砖墙体要在结构工程有水平拉接筋连接。如果构造柱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间位置,要与分布筋做连接。框架结构中构造柱设置的规范:a.当无混凝土墙(柱)分隔的直段长度,120(或100)厚墙超过 3.6m,180(或190)厚墙超过5m时,在该区间加混凝土构造柱分隔;b.120(或 100)厚墙,当墙高小于等于3米时,开洞宽度小于等于2.4m, 若不满足时应加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c.180(或 190)厚墙,当墙高小于等于4m,开洞宽度小于等于 3.5m,若不满足时应加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2.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中的构造柱的设置

构造柱的设置原则应根据砌体结构体系,砌体类型结构或构件的受力或稳定要求,以及其他功能或构造要求,在墙体中的规定部位设置现浇混凝土构造柱,对于大开间荷载较大或层高较高以及层数大于等于8层的砌体结构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墙体的两端,较大洞口的两侧,房屋纵横墙交界处,构造柱的间距,当按组合墙考虑构造柱受力时,或考虑构造柱提高墙体的稳定性时,其间距不宜大于 4M,其他情况不宜大于墙高的1.5~2倍及6M,或按有关的规范执行,构造柱应与圈梁有可靠的连接;下列情况宜设构造柱:受力或稳定性不足的小墙垛,跨度较大的梁下墙体的厚度受限制时,于梁下设置,墙体的高厚比较大如自承重墙或风荷载较大时,可在墙的适当部位设置构造柱,以形成带壁柱的墙体满足高厚比和承载力的要求,此时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 4M,构造柱沿高度横向支点的距离与此同时与构造柱截面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0,构造柱的配筋应满足水平受力的要求。构造柱是保证墙体的稳定,和梁有关系。

为提高多层建筑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规范要求应在房屋的砌体内适宜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并与圈梁连接,共同加强建筑物的稳定性。这种钢筋混凝土柱通常就被称为构造柱。b.在多层砌体房屋,底层框架及内框架砖砌体中,它的作用一般为:加强纵墙间的连接,是由于构造柱与其相邻的纵横墙以及牙搓相连接并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置2φ6 拉结筋, 钢筋每边伸入墙内大于 100mm。一般施工时先砌砖墙后浇筑混凝土柱,这样能增加横墙的结合, 可以提高砌体的抗剪承载能力 10%-30% ,提高的比例幅度虽然不高但能明显约束墙体开裂,限制出现裂缝。构造柱与圈梁的共同工作,可以把砖砌体分割包围,当砌体开裂时能迫使裂缝在所包围的范围之内,而不至于进一步扩展。砌体虽然出现裂缝,但能限制它的错位,使其维持承载能力并能抵消振动能量而不易较早倒塌。砌体结构作为垂直承载构件,地震时最怕出现四散错落倒地,从而使水平楼板和屋盖坠落,而构造柱则可以阻止或延缓倒塌时间、以减少损失。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又可以起到类似框架结构的作用,其作用效果非常明显。在砌体结构中其主要作用一是和圈梁一起作用形成整体性,增强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二是减少、控制墙体的裂缝产生,另外还能增强砌体的强度。在框架结构中其作用是当填充墙长超过2倍层高或开了比较大的洞口,中间没有支撑,纵向刚度就弱了,就要设置构造柱加强,防止墙体开裂。

3.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中的构造柱应注意的问题

构造柱的主要作用就是应用于房屋的抗震方面,由于抗震构造柱嵌固在墙体内,通过拉结筋与墙体联结,提高了多层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能力和整体刚度,但在施工中如不注意施工质量,不但起不到增强抗震能力的作用,相反还会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性和抗震能力,给安全使用留下隐患。下面就几种质量通病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有关的防治措施。

3.1 构造柱轴线位移及主筋错位。产生构造柱轴线位移或上部箍筋松动, 主筋错位的原因是:砌筑砖墙时,马牙槎退进尺寸控制不好;构造柱钢筋骨架倾斜, 砌筑砖墙时砖墙随构造柱钢筋架移动;构造柱截面尺寸留置过大,使钢筋骨架上部倾斜或有较大的自由度;构造柱模板安装不牢固,产生跑模或胀膜;在灌注构造柱混凝土时,没能调整好钢筋骨架的位置等。在砌筑砖墙时,要准确预留构造柱位置, 每层放线都要用经纬仪弹出轴线,并给出构造柱预留位置定位线,以便用吊线法检查构造预留位置是否正确。根据规范要求在砖墙砌筑中,马牙槎应从柱脚开始先退后进,以保证柱脚为大断面。在砌筑砖墙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钢筋骨架,避免碰撞和随意扳弯钢筋。马牙槎通常采用“退四皮砖进四皮砖”的方式砌筑,拉结筋应安装在进槎上面,并与构造柱主筋绑扎,以固定主筋位置。在灌注构造混凝土前, 应首先校正钢筋骨架位置,牢固安装模板,特别应注意加固投料口处的钢筋。构造柱轴线的位移应在混凝土灌注前纠正,可用剔除部分进槎的办法来纠正偏差。

3.2 构造柱烂根断柱。构造柱根部和施工缝夹有砂浆、砖碴等其它杂物,形成烂根断柱。构造柱烂根断柱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预防:在灌注构造柱混凝土时, 将构造混凝土灌注到楼板上标高位置,模板拆除后,安装楼板并砌筑砖墙。由于构造柱混凝土灌注到楼板上标高位置,避免了构造柱根部出现柱坑, 使因砌筑砖墙掉落在构造柱根部的砂浆,砖碴等其它杂物便于清理。

3.3 砖墙鼓肚和灰缝开裂。砖墙鼓胀和灰缝开裂主要发生在外墙,特别是外墙转角留槎处的接搓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砖墙砌筑后不久便灌注构造混凝土,此时砖墙强度较低,不能抵抗新灌注混凝土产生的侧向压力;构造柱外砖墙按规范要求砌出马牙槎,因组砌方法尚不统一,且组砌方法不尽合理,造成砖墙通缝,降低了砖墙的拉结能力;其次,不按规范规定设置拉结筋, 拉结筋位置不正确,伸入墙内长度不足或数量不够,使砖墙在灌注构造柱混凝土时产生鼓胀和灰缝开裂。

3.4 构造柱钢筋外露。由于构造柱钢筋骨架的整体刚度较差,钢筋绑扎不够牢固;砖墙砌筑和砌筑过程中,不注意钢筋骨架的保护,使钢筋骨架弯曲变形;灌注混凝土时,采用料斗集中下料或远距离侧向投灌混凝土,使钢筋位置偏离,产生露筋或保护层过小的现象。要提高钢筋绑扎这一工序的施工质量。为了提高构造柱钢筋骨架的刚度,钢筋绑扎应采用十字花扣、反十字花扣等方法。为避免施工机具和进行其它工序时的外力碰撞。在灌注混凝土时,要注意保护钢筋骨架和钢筋位置。

3.5 构造柱峰窝、孔洞。构造柱混凝土灌注时,由于拉结钢筋绑扎位置不正确;构造柱钢筋、圈梁钢筋和砖墙拉结筋交织在一起,钢筋密集、间距较小,给混凝土灌注带来困难;混凝土级配不合理,粗骨料粒径过大,使粗骨料卡在钢筋上;混凝土自由下落高度过大,产生离析现象;模板安装质量不好,跑浆漏浆;灌注、振捣混凝土没有分层,造成构造柱出现蜂窝、孔洞。

参考文献:

[1]李晓辉,杨德清.浅析多层砌体房屋中构造柱的设置和应用,2006(7).

[2]富小蔓,乔学东.多层房屋砖混结构设计中构造柱的设置与应用,2008.

篇2

关键词: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问题;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注重建筑无障碍的环境建设,不仅是物质精神文明的体现,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我国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有效地解决对策及发展的方向,有助于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2.无障碍设计的产生及原则

19世纪末人道主义盛行,建筑界产生了无障碍设计的方法,指的是在充分合理运用先进的建设技术,改造环境、完善建筑物的性能,更好地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安全、方便的空间,创造良好、平等的环境。无障碍设计的原则是安全性与适用性。前者指的是建筑中无危险状况或危险物的发生或者存在,弱势群体由于其的身心机能受损、衰退,因此对危险感知的能力比较差,不能快速地避开,而遇到危险。适用性也是无障碍设计的原则要求建筑物能够方便弱势群体的使用,进一步实现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无障碍化。此外,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还需具备耐用、美观、对人体无害以及经济实用、品质优等原则[1]。

3.建筑无障碍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电梯、出入口与消防疏散、室内交通等系统。首先,出入口与建筑物的周围对轮椅的通行平台以及坡道、台阶等的设置,应该达到防滑的规定要求。平台的上方还应设设雨棚,方便残疾人停留,对于室内的交通系统尽量减少转折,对于各层功能的分区需要明确且标识应清晰完备。其次,对于电梯的选用问题,应该考虑到残疾人的情况进行选择专用的客梯;对楼梯进行设计时,若条件许可,可适当加宽楼梯的平台宽度;消防疏散通道需要尽量避免在疏散时出现袋状走廊的现象,各楼层楼梯口出需要进行避难间的设置。最后,对于楼梯与电梯前厅和轿厢的尺寸均要保证担架、确保轮椅的活动具备足够的范围,应延长电梯门的开启时间,通常应在15s以上;设置低位置的触摸式选层按钮,楼层中显示屏的字迹要清楚且易于识别,在轿厢内中设置呼叫按钮、监控系统与报警电话等装置[2]。

4.建筑无障碍的设计存在的问题

4.1无障碍的设施未规范

现实当中,对于建筑物的盲道和设置的数量较少,部分盲道的设置未规范。在大型的商业建筑物、医疗以及交通等建筑物中触摸牌的设置也较少;对于无障碍坡道的设置时,坡道的坡度过大,坡道中的凌空面没有进行安全挡台的设置;此外坡道扶手的尺寸与高度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起点和终点的水平延伸部位过小[3]。

4.2电梯的设置方面

建筑物无障碍对电梯轿厢的尺寸设置不符,对于按钮的高度与门洞的宽度以及内部的设施方面均未设置提示盲道。在卫生间的设施方面,无障碍厕所中侧位的尺寸、抓杆的安装不合格或者是不牢固;门扇也没有设置关门的拉手,洗手盆与小便器处的空间没有足够的回转空间。

4.3建筑物未设置标识

部分公共建筑物没有设置相应的标识,不利于弱势群体的行动与辨认,建筑物中也为进行低位服务台或者是低位窗口的设置。对于观影的建筑而言,也未设置无障碍的座席,以致轮椅无法移动到达。

5.解决的对策

提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水平,需要根据存在的不足,及时提出有效对策;建筑的设计与施工者、管理者以及监督者应认真落实好各项有关建筑无障碍的设计工作,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设计、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工程设计,提高我国建筑物设计的水平。

5.1重视建筑物无障碍的工作

重视建筑无障碍的工作,认真按照设计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在进行二次装修时,考虑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进一步完善其的功能。因此,落实好设计单位的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各个员工身上;对设计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设计人员的知识,对做好建筑物的无障碍工作奠定基础。

5.2加强日常的管理

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公共建设或者是城市道路的无障碍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逐步加以完善;重视施工质量的管理,保证改造之后的建筑达到规定的要求。对于建筑的无障碍工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应该严格根据设计与验收的规范进行,确实保障建筑的无障碍工程工作的顺利竣工。

5.3有效完善建筑物无障碍的设计

由于缺乏对建筑物无障碍体系的认识,加上缺乏及时有效地信息与完善的反馈机制,以致于造成无障碍中的环境设计缺乏比较系统的规范。部分人认为建筑的入口设有残疾人蹲位、坡道以及卫生间,体现了无障碍的设计理念,因此,不必进行更大的设计了。由此可见,人们对于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体系不了解,未能了解到深层次的含义,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的体系,深化设计的工作,提高无障碍设计的意识与水平[4]。

6住宅建筑无障碍设计案例分析之——竖向通道的设计

竖向通道的无障碍设计,是住宅建筑设计的又一个重点不分,至于竖向通道无障碍的构造问题,实质上,就是解决残疾人的竖向交通问题,例如住宅建筑的坡道、台阶、楼梯等垂直的交通设施,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某些残疾人(特别是视觉残疾的人和下肢残疾的人)使用时是否困难,是否方便等问题。因此,下面将从住宅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中有一部分就是指能帮助上述两类残疾人顺利通过高差的设计。下面是本人在从事的无障碍设计中,关于住宅内外部坡道、楼梯等的特殊构造设计的具体操作方法。

6.1坡道的坡度和宽度

坡道是最适合残疾人的轮椅通过的途径,也适合于拄拐杖和借助导盲棍者通过。但其坡度必须较为平缓,必须有一定的宽度。坡道的坡度我国对便于残疾人通行的坡道的坡度标准为不大于1/12,同时还规定与之相匹配的每段坡道的最大高度为750mm,最大坡段水平长度为9000mm。而坡道的宽度及平台宽度为便于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顺利通过,室内坡道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900mm,室外坡道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500mm,坡道休息平台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500mm。

6.2楼梯形式及扶手栏杆

供拄拐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应采用直行形式,例如直跑楼梯、对折的双跑楼梯或成直角折行的楼梯等;不宜采用弧形梯段或在半平台上设置扇步,如楼梯的坡度应尽量平缓,其踢面高不大于150mm,其中养老建筑踢面高为140mm,且每步踏步应保持等高。楼梯的梯段宽度公共建筑不小于1500mm,居住建筑不小于1200mm。

供拄拐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踏步应选用合理的构造形式及饰面材料,注意无直角突沿,以防发生勾绊行人或其助行工具的意外事故;同时,注意表面不滑,不得积水,防滑条不得高出踏面5mm以上。

6.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建筑的发展也日趋完善,建筑无障碍设计将会向着多形态化、多元层面以及功能完善等的方面发展,而设计的通用性也会代替无障碍性的设计。与此同时,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可以不区分使用者、不区分对象,就能够提供安全、方便的使用设施以及环境。建筑无障碍设计还向医疗、通信与交通等各方面拓展,更有利于我国营造和谐、无障碍的稳定社会。

7.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措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还应该积极开展各项有关无障碍设计的宣传与研究活动,将人文关怀融入建筑的设计中,充分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提高我国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水平。

参考文献

[1]叶世碧.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常见问题与发展方向[J].山西建筑,2011,37(07):4-5.

[2]国娟娟.浅谈国内外建筑中的无障碍设计问题[J].技术市场.企业导报,2011(09):276-276.

篇3

关键词:建筑 无障碍 设计

中图分类号:E951.2文章标识码:A

现代社会要求和谐发展,因此,在住宅建筑设计中,需要更加注意弱小群体的住宅需求,为行动不便及伤残人士创造更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住宅建筑外部环境的无障碍设计

1.步行通道

步行通道为小区主要道路之一,是人们出行所必需的道路,为了保证残疾人士的出行,在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在已适用住宅中,社区内的流通十分重要,所以更加需要对残疾人士的通行予以保障,步行通道必须控制最大的纵向坡度为1:20(5%)、横向坡度1:50 (2%),当有一段步行通道坡度较陡时,必须进行无障碍坡道设计,使轮椅能够顺利通行。在坡道设计中为了能够保证轮椅的通行,最大的坡度为1:12,这样使残疾人士在没有帮助之下依然能够使用。

2.居住区内的便利设施

如果残疾人租用或购置了一个多户住宅楼中的房子,他便具有用户的使用权,但是如果仅仅是平常的设置,将无法满足残疾人士的正常使用。通过无障碍设计,公众设施中每一种类型至少有一件可以供伤残人士使用。这包括游泳池、游戏场地、野餐区或其他娱乐及服务设施,这样既提高了残疾人士的舒适感,也保障了残疾人士的安全。

3.入口设施

在已适用住宅内,所有公用设施都应该是随手可用的,除了要满足如报箱、洗衣房、垃圾间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外,还应完善对无障碍入口的设计。电梯使用方面,不但要满足残疾人士上下电梯的需求,而且无障碍设计还要能够方便残疾人士出入各楼层。在无电梯的建筑内,出入口也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居住单元内也应保障残疾人士的通行,使他们能够在不需要任何帮助的情况下,自主进行上下楼的行进。如果底层住户不分享楼梯间和建筑入口,应有一条从这里可及单元入口并通往公共设施的方便路线,从而使伤残住户能够访问邻居以及必要时提供相互帮助。

4.厨房

厨房是住宅设计中的一个要点,可以对迁入住户中一部分人的需求进行改装。在满足正常人使用的同时,更要满足不同类型的伤残人士的使用,因为伤残人士的需求远比正常人多很多。

在可使用住房内,带洗涤池和操作台的橱柜应设计为前部及底部可拆空,能够满足轮椅或坐着工作的人将腿放入其中。根据轮椅的尺寸及人体学的原理,可将这两个区域的原柜台顶高914mm,降低到 711mm~813mm。虽然有些可及性规范里制定的厨具高度为864mm,但这一高度并不真正恰当。站着工作的人需用889~914mm高的柜台。坐下时,大多数厨房工作需要柜台尽量接近膝高。位于710mm处38mm厚的台板,基本上已低到足以容纳高大的人将膝盖伸入下方。有些轮椅有可拆的双臂,有些有台面形的双臂可以贴紧柜台,还有些轮椅的臂不能拆卸。柜台高度降低到711mm时,有固定臂的轮椅其臂靠必须位于柜台后。许多使用这种轮椅的残疾人宁愿在一个高度大于最佳值的柜台上工作,而其高度须能让轮椅臂在柜台下面滑动。因此,711mm高度能提供一个较低的工作表面和容膝空间,而813mm高度则提供了容纳轮椅双臂的空间。[1]理想的是,为了适应不同的情况,柜台的可变高度应在711~914mm之间。在可适用的厨房里,残疾人使用的水池和操作台前面外观与普通的并无不同,需要靠近时只要卸下面板即可。柜台本身必须密缝,降低时只需挪位而不必锯切。这样有效的保证了轮椅使用者的便利。

5.卫生间

在已适用住宅中,卫生间是居住单元内另一个必须考虑各种特殊需求而要进行调整的区域。一般而言卫生间的器具和门道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空间供轮椅出入,并且对于卫生间空间有严格的要求,必须保证1.5米的轮椅可回旋半径,各种洁具的摆放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便器的摆放位置,其相对应的周边墙面必须添加无障碍抓杆的设置,而无障碍的抓杆必须安装在不间断的墙面上,抓杆长度应满足一般需要。在可适用单元内厕具高度可以是至坐位顶常规的394mm或406mm至坐位顶。

在有伤残人或老年人住入的单元里,须将432~483mm作为墙挂器件的高度。浴缸或淋浴都可进行调整,并应设置单独的淋浴间,使残疾人士通过手持喷水装置和抓杆来进行自我清洁。[2]在已适用住房内任何类型的淋浴分隔间都不得有边槛。没有边槛,便可向轮椅使用者提供额外的操作空间,使他们可以更方便使用有限的卫生间空间。

二、对无障碍设计以及实施的思考

1.规范及使用

与欧美日及香港所执行的无障碍设计规范相比, 我国的规范偏重于实用性, 较为详实和全面, 便于直接参考和引用。但其不足的方面是分块过碎, 条文性过强, 设计者往往会把很多的精力致于满足条文需求而忽视了无障碍设计的基本目标和整体的协调性, 同时, 过细的条文要求有时反而会限制在特殊条件下实施无障碍环境设计的灵活性。

设计人员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 把握残疾人的行为特征和适用要求, 才能结合实际理解规范中的各项条文所要达到的目的, 也就能更加灵活地运用规范甚至能对规范不适用的条出调整。[3]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际的使用, 无障碍设计检验的标准也是来自于是否真正对残疾人有价值, 一个完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而无实际利用价值的设计作品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设计与实施

随着我国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日益重视, 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法律的保障和规范的推广, 无障碍设计已经成为建筑设计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绝大多数的建筑和城市设计已经充分的考虑了无障碍设计内容, 但我在设计过程中却深深地感觉到了设计与具体实施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这种反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设计思想和技术保障间的反差。在设计中选择的有些产品国内市场目前没有成型的成套产品, 那么就需要进口, 而进口产品不菲的价格会使大多数建设项目望而却步, 这样, 设计者进行的人性化无障碍设计就会因资金原因在实施时大打折扣或者只做出表面文章难于使用。因此,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设计与实施间的另一个反差来自于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实际利用。无障碍设计在建成后被挪作他用或被废弃的现象比比皆是, 盲道被占是国内各个城市普遍存在的现象。[4]此外, 残疾人卫生间被改为开水间, 残疾人停车位被占用, 为残疾人提供的电子设施成为摆设的情况也大量存在。从根本上而言, 这些现状的改进要通过国家行政部门大力监督来实现。

3.新建与改建

我国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大部分条文都是针对新建项目而言的, 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 存在着大量的已经建设完成但没有考虑无障碍环境的建筑。[5]对于这些建筑来说,需要通过改造的途径来尽量满足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如果单纯的以规范规定来要求改建项目, 往往会因为投资太大或不具可实施性而无法实现, 因而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改建条文来指导相关的建设。改建条文应更加重视现实条件的制约, 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只有充分感知各类残疾人的基本行为特征和心理感受,才可以对其环境与健全人进行协调,针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制定相对合理的设计方案。

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的建筑无障碍设计定会朝着形态多样性、界限模糊性和层面多元性的方向发展。设计的无障碍性将逐渐被设计的通用性所取代,就是任何人,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全人,都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其需要使用的设施与环境。无障碍设计将不仅局限于建筑设计领域和城市公共设施领域,还将延伸到通信、医疗、交通等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充分打造一个和谐的无障碍社会。

参考文献: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10)[s].

[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建筑无障碍设计》(03J926)[s].

篇4

【关键词】房屋住宅;建筑能耗;节能降耗;低碳技术;节能设计

住宅建筑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的注重住宅建筑绿色节能问题。建筑行业是一个能源消耗比重很大的行业,从建筑设计的方面来解决节能问题,将会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筑节能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加强对房屋住宅中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及应用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绿色住宅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时在房屋住宅中进行节能降耗主要的工程是大力发展绿色住宅,绿色住宅是以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同时做到高效使用资源的一种能使住宅与外部环境的物质都进行能源系统良性循环,无污染、无废物废气,在能源上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给自足状态的新型环保节能住宅模式。在我国的能源消耗总量中,建筑能耗占了不小的部分,促进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降耗减排工程的关键部分。只有在住宅建设单位、国家相关部门与绿色住宅研究人员等的互相合作,不断拓宽思路和创新管理模式,才能使绿色住宅在节能减排上得到更好的发展。截至2010年底,我国的绿色住宅面积总数已达到2500万m2以上,其中能执行绿色住宅节能标准的住宅占了99%,每年可以为国家节省75万吨煤炭的消耗和减少2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然而,相对于其他建筑环保节能技术比较先进的国家,我国的绿色住宅的普及率和节能水平还是比较落后。因此,我国的绿色住宅发展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住宅整体状况进行总体分析、布局,尽可能从多方面入手,降低房屋住宅施工和使用时的能耗,以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引导我国房屋住宅不断向节能降耗减排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在房屋住宅应用低碳技术

随着全球暖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低碳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技术是指在电力、建筑、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中通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或对煤炭进行干净高效的运用、在排放前对二氧化碳进行收集和埋存等方式达到有效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我国房屋住宅总面积是全球最大的,而且单位住宅面积与建筑能耗的比例相对较高,巨大的建筑能耗自然会带来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肯定会不断增加。而在房屋住宅中引入低碳技术,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能源,还有有效地对温室气体进行减排,继而减轻了国家的能源负担,减少了住户对能源的资金投入,还能提高房屋住宅周边的环境、空气质量,从而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效率,因此,在房屋住宅中应用低碳技术,无论对居民自身、还是对国家乃至地球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三、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

房屋住宅中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主要是将各种节能降耗技术和低碳技术引入到绿色住宅的科学化设计中,以建造出集节能、环保、安全、健康于一身的绿色住宅。以下就列举几个房屋住宅中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方案。

(一)隔热和保温

要提高房屋住宅的舒适度,首要就是提升住宅的隔热和保温效果,使室内温度更适宜人们居住。对楼宇的顶层住宅来说,可以选择在楼顶进行适当的绿化工程,通过绿化的阻隔使免受顶楼住宅免受阳光的直射,同时植物的光合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住宅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一般的住宅可通过避免或尽量减少在室内安装落地窗或覆盖面过大的窗体,因为阳光经过窗体的辐射后会直接射进室内,对室内温度的影响极大,特别是夏天的时候更是室内快速升温的主因。窗体的玻璃应选用低辐射玻璃,因为其拥有优秀的隔热效果和良好的透光率,能在保证室内光线充足的同时减少室内受阳光照射而升温的程度,夏天时有效减少空调的能耗;而住宅的外墙应选用浅色、由加气混凝土砌块制成的节能型墙体;住在的屋面应选用绿化种植防水或者保温材料挤塑板屋面,以实现屋内的保温。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要优先选用自保温体系。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节能设计审查时,要认真审查各项节能设计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保温体系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施工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二)自然通风

在对房屋住宅的通风对流方案进行设计时,应通过楼宇坐向的调整、窗户和室内的设计、增加楼宇间距的宽度,实现大多数楼宇南北通风对流,同时在确保楼宇在获取足够通风量的前提下达到热量和湿度的双向传递,以实现更好的空气流通效果。楼宇的南北朝向是楼宇自然通风的最佳选择,次选就是东南朝向。楼宇朝向的选取依据就是:楼宇在夏天能够获得足够的自然通风,以及避免受到太阳直接照射;冬天则要避免受到过多的风量进入,转而需要充足的太阳照射。

(三)太阳能的利用

在住宅外部安装太阳能收集器,以做到对太阳辐射能的收集利用,太阳能收集器将收集的太阳能用于对冷水的加热,然后保存在有保温功能的水箱内,保存的热水可随时供用户使用。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安装太阳能照明设备,将太阳能直接或转换为电能供照明设备所用。这样对减少对水加热和照明的能耗有一定的帮助。例如,位于某地的大楼,早在2007年就被建设部列入科技示范工程,是建设部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来,国内首座由民营企业全额投资兴建的绿色节能建筑,在业内外享有盛誉。如今辛迪集团在金华的总部,继续加大绿色建筑的推广运用,让更多普通市民也能享受光电节能建筑带来的品质生活。位于某地多层住宅区,占地面积约255亩,总建筑面积达27万多平方米,是目前当地最大的家用太阳能小区,太阳能集热面积将达5000多平方米,2000户家庭将100%使用太阳能热水。

(四)低能耗、可循环再用材料的应用

在房屋住宅的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施工废料和温室气体,并消耗大量的能源。因此我们在住宅建设时应尽可能使用高性能、低材耗的建筑材料,例如轻钢材料,其具有质量小,只约有普通混凝土材料的25%,形态灵活性较高的特点,对缩短建筑工期,减少能耗很有帮助。质量仅为传统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4。另外,根据数据显示,若建筑施工选用非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时,其从生产到施工消耗的能源总量是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的将近5倍,因此我们在建筑选材时应尽可能选取本地的建筑材料。同时,使用可循环再用材料也是住宅建筑中重要的节能环保工作,要实现住宅建筑的节能化最重要就是做到提高可循环再用材料的使用比例,尽量做到使用最新的环保材料和简化施工工序。

(五)防噪音

噪音是影响居民居住舒适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住宅建筑时,不但要考虑住宅与各种噪音源的距离,应尽量选取远离较大噪音源的地方,还要选用具有良好隔音功能的建筑材料,还可以通过安装隔声屏障,尽可能降低噪音对住宅内人员的侵扰。

(六)路风控制

通常来说,两座住宅楼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空气流动而形成路风,形成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气体由两侧的住宅楼所排放,另一个可能就是大风季节空气在通过狭窄的楼距而形成的风。因此在住宅建筑时要注意与周边建筑物的楼距,降低路风对住户产生影响。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房屋住宅进行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关键就是在设计时通过低碳技术和其他建筑节能技术的引入,进行房屋住宅的合适选址、选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以及对住宅各方面的节能化设计,达到从选材到居住全过程整体的节能降耗。我国应该坚持绿色住宅和低碳技术的大力推行,加快绿色住宅的发展和普及,使更多的绿色住宅建设起来,并不断提高其节能效果根据研究,更好地为减轻全球性的能源短缺的负担,以及为保护环境、减慢地球环境恶化的速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余仲飞.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J].浙江经济,2010(5):32-33.

篇5

【关键词】高层商业服务网点;火灾特点;防火设计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建筑市场的日渐成熟,大量的开发商基于小区配套要求和高额利润的诱惑,在建设时有意识的将底层规划成了适合商家经营的场所,除了为开发商带来直接的超额利润外,还改善了区域的质量,带动了住宅的升值,也给小区业主带来了便利,不少业主都为能够就近消费而拍手称快。可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底商火灾呈现多发态势,重特大火灾事故中也屡屡有底商的影子,最典型也最让人难以忘怀的就是发生在2003年的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事故的原因就是住宅楼底商业主违章用火导致。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计,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却遇到很多疑惑,下面就具体的对底商的防火问题做一个粗略的分析。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在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对于“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的术语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目录中对商业服务网点做过解释之后,在其之后的规范中却没有再针对商业服务网点做更多的解释,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靠大家各自猜测。

3. 使用功能的不确定性使得各类火灾隐患集中体现。

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涵盖了三百六十行的每个行业,尽管概念中明确提出了使用功能,但是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却很难监管它的使用情况,比如小到美容院、摩托车修理铺、鲜花礼仪店、早餐店、小作坊等,大到银行网点、健身休闲、咖啡茶座、网吧游戏厅、酒店浴室等。装修材料广泛使用、各种新材料、新工艺在装修工程得到充分利用,经常性地会在一个很小的空间内使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存储大量的可燃货物,场所内火灾荷载大。大功率的用电器、燃气、燃油灶具在底商中广泛使用,一些经营者为了节约开支,就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设备、电器线路、电线套管,由此埋下了先天的火灾隐患。少数经营商户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章用火用电,甚至违规冒险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致使火灾隐患大量存在。

4. 设计规范及标准不确定

4.1 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往往是根据《高规》及现行各地的消防及审查部分的解释为准,比如疏散出口、疏散距离等规定。现在大多的住宅小区中,两栋或者几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商业网点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此类建筑的开间一般都很小,而两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又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然而,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往往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或者两个网点之间的防火墙加设防火门,但是,如果大量网点的门开向小区内的话,会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降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的品质,而在两户之间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又不便于两户的安全管理,这在设计中是大家应尽量避免。那么网点设置一个疏散口的条文依据只能是《高规》的第5. 3. 2条: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但是,从表5.3.2中可以看到,其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有些不符,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既执行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比5.3.2条文更为严格。因此,我们应当将网点按一个出口实际的规范条文单独列出。

4.2 网点的组合形式往往都是毗邻而建的,既多个网点组合为一个(或一段)建筑,每个网点只是整个建筑中的一个单元或者隔间,我们在分析网点设置一个疏散出口的依据时,是把网点作为整个建筑中的任一一个防火隔间,而不是整个建筑,如果将所有网点整合为一个大的建筑去做防火设计,那么我个人认为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就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在疏散距离这个问题上,《高规》中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个别地方执行22m或20m标准)。但是,对于这个疏散距离的定义的基础确实一个厅或者一个大空间的房间概念,而不是上下两层的独立的空间,用于此有些牵强。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对网点疏散距离应当有一个更明确的规范要求。

4.3 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设计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设计,往往是设计师比较困惑的地方,比如高层住宅下的底层商业是按网点设计还是按照群裙房设计?疏散楼梯是否封闭?楼梯的宽度设计等等。

篇6

【关键词】住宅;装修设计;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一、住宅环境质量概述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与人体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针对当前住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的现状,应注重设计合理的住宅通风,选用绿色环保的装修材料,并控制材料用量。室内环境污染是指室内各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和放射性因素的存在及其扩散而对人类身心健康和生产过程造成危害的现象。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促进了我国住宅装修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由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相即而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报告指出:在新建和改建住宅中,约有30%的人患有由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病态建筑综合症”,出现头痛、干咳、恶心和对气味敏感等症状。目前国际上一些环保专家已把室内环境污染列为继煤烟型污染和石油型污染之后的第三代污染问题。

二、住宅室内环境污染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国家及有关部委的重视。2001年12月,我国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这是我国建筑和装修工程首次涉及室内污染控制的规范,《规范》明确将氛、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作为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对象。随后,国家还先后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这些规范和标准,对从源头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规范、标准推广运用的范围,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当前由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然十分严重。

三、住宅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很多,包括不合理的设计、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当的施工方法以及人们检测室内环境质量的意识尚未形成等。因此,住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装修设计、施工和竣工检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其中装修设计是住宅装修工程的基础,也是对装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制的源头。

经统计,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新装修住宅进行室内空气中甲醛、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检测显示大部分新装修住宅室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比较严重,而造成这两种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装修材料设计选用不合理,单一材料使用和复合材料使用量较大造成的。

四、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设计方案

装修设计是指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对住宅整体的结构、布局和材料的设计。为控制和降低室内环境污染,装修设计中应着重从室内通风设计和选用材料设计两方面采取措施。

1.室内通风设计

设计合理的住宅通风,加强通风换气,用室外新鲜空气稀释室内环境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是降低室内环境污染最方便有效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新风量越多,对人们的健康越有利。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产生“病态建筑综合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风量不足。新风量是指室内补给的新鲜空气量。新风量根据的浓度来确定是大多数国家使用的基本方法。与人体的新陈代谢有关,人呼出的气体中占4%一5%,而新风量标准根据人体的生理需要,要使室内的浓度限制在0.1%,则必须保证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为30m。

为了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在装修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物通风。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其中自然通风不仅成本低廉,而且通风效果明显好于机械通风。因此,在装修设计中应尽可能设计保留建筑物自然通风,对于隔墙和门窗设置上,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最好能在设计中形成“穿堂风”,保持室内空气贯通,加快空气流动带走污染空气;对于一些私密性要求不高的房间,可将隔墙改作活动折叠门或设计成通透型置物架;此外,最好不要人为地阻挡室内的通风,如封闭阳台,增加房屋隔断等。对于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性房间,由于往往没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可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如设置排气装置。排气应当直接排出室外,不能再进人室内循环。

2.选用材料设计

装修材料是室内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更是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罪魁祸首。综合全国各地对装修材料的检测通报,污染物含量超标和物理性能不达标是当前不合格装修材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良莠不齐的建材市场,如何在装修设计中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对于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提倡简洁设计,减少各种装修材料的用量,降低污染物的累加效应,是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简洁设计就是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不设计一些华而不实,既浪费资源,又影响日常生活舒适程度的装饰项目。

装修设计中,还应注意搭配各种装修材料的使用量,装修设计所选用的材料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材料的选用要考虑两点:尽量减少使用可产生严重化学性污染的材料,如溶剂型油漆、化纤地毯、胶水、密度板等;多使用无机材料,无机材料大部分都是无害、安全的,如各种工艺玻璃、金属、铸铁等。在选用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人造板材、涂料以及胶粘剂等常用材料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住宅装修的要求,设计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装修材料。

(1)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如石材、陶瓷、石膏板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的放射性限量指标。住宅工程作为Ⅰ类民用建筑,必须采用放射性指标限量为A类的装修材料。有些天然石材的设计选择要尤其注意,一般来讲,岩浆岩中的酸人岩,如花岗岩,放射性含量较高;沉积岩中的碎屑沉积岩,如页岩,放射性含量也比其他石材高。花岗岩和页岩都不适宜选做住宅的装修材料。

(2)人造板材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纤维板、复合木地板等,是造成装修工程甲醛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设计选用板材时,一定要选用游离甲醛含量和释放量为E1类的板材;同时,房屋内门等最好不要选用复合材料大芯板或者九厘板来制作,尽量选择工厂加工好的成品门。

(3)涂料主要由胶结基料、颜料、填料、溶剂及各种助剂组成,一般用于内墙、顶棚、门窗、家具等物体的表面,是装修中使用面积较大的材料。按是否使用有机溶剂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多用于木器、金属表面的涂饰,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溶剂,对室内环境污染较大,最好不要选用。水性涂料因其以水为稀释剂,所以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较少。用量较大的内墙涂料,可以采用乳胶漆这类水性涂料,而木器涂饰也建议选用水性木器漆。

(4)胶粘剂和涂料一样,主要由胶结基料、填料、溶剂及各种助剂组成,胶粘剂由于粘接后被材料覆盖,有害气体迟迟散发不尽,所以对室内环境的危害比涂料还大,必须严格选用。在保证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毒性、低有害气体挥发量的溶剂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

篇7

    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宅产权单位参照行。

    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多层楼施工技术方案

    1.进户线

    1)多于4个楼门的多层楼进户线为二路。

    2)楼门之间水平干线,应在建筑物墙外沿墙敷设,宜采用电缆敷设或镀锌钢管配线。

    3)导线截面积选择原则同下例。

    2.由供电局取消楼门总表,产权单位应采用隔离开关以利检修之用。

    3.TN/C系统入户前应设保护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并形成TN?C?S制,接户线进楼应重复接地。

    4.楼内配电干线

    1)宜采用镀锌钢管配线。镀锌钢管要可靠接地,并尽量美观,方便居民。

    2)使用铜导线,导线截面选取,举例如下:

    COSψ取值0.9,K取值0.5

-----------------------------------

|                |            2     ||              |          |

|  单位系数      |  50W/建筑m      ||    计算容量  |16.5kW   |

|--------|---------||-------|-----|

|        2       |     2            ||              |          |

|  建筑m  /户   |  55m  /户       ||    COSψ     |  0.9    |

|--------|---------||-------|-----|

|  户数          |  12户            ||    计算电流  |83.3A    |

|--------|---------||-------|-----|

|                |                  ||              |        2 |

|  需用系数      |  0.5            ||    导线截面  |宜选35mm  |

-----------------------------------

    5.“一户一表”的表箱

    1)表箱位置选择:施工单位与住宅产权单位协商确定,设在楼道公共场所,要便利群众,美观。

    2)施工安排中做好住户、供电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

    3)表箱要可靠接地。

    6.表尾线

    1)宜采用阻燃塑管或塑槽板配线

    2)火线、零线,应采用6平方毫米铜线,PE线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

    7.居室内部

    1)取消电表,应有双极隔离开关,插座回路,设一只漏电保安器。

    2)PE线引至户内原表盘上,并做PE端子。

    3)增设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一居室增设一路,二居室增设二路,采用2.5平方毫米,接PE线。

    4)增加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后,达到50W/建筑平方米,且线路绝缘合格,原则上不更换室内线路。

    5)对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破坏室内装修问题,事先与住户协商。

    8.楼道照明灯

    1)单独设置照明回路。

    2)宜采用声、光控延时开关。

    9.有关技术规定采用

    《关于颁布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的通知》

    「96首规字第206号

    《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办规字第235号

    《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10.本次改造全部采用铜导线。

    11.施工尽量减少停电时间,应不影响居民当晚用电。

    高层楼

    1.原则上不改变楼内主接线的原设计方案。

    2.导线全部采用铜线,导线截面选取原则同上例:

    需用系数选择:

    19~24户            0.45

    25~100户           0.4

    101~200            0.33

    〉200户             0.26

    3.配电柜

    配电柜改造应满足增容后标准。

    4.其他同多层楼。

    平房

    1.总配电箱完好、不漏雨,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距离。

篇8

现将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97〕首规委办规字23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三、其它

篇9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四)市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市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国土等部门组建*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指导、鉴定工作。委员会主要由资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经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含8万元)的,可以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3〕164号)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辖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徐政发〔*〕77号),按时完成行政强拆工作。市、区两级法院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积极介入,及时启动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司法强拆的底线保证作用。

篇10

【关键词】 住宅房地产; 税基评估; 市场法; 成本法; 房屋产权信息

国际上采用收益法的思路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测算的国家和地区较少,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以美国和立陶宛为代表的不少国家都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必须能够获得真实、可靠和令人信服的高质量的交易数据。可以说,房屋产权信息公开度与信息真实度对税基评估影响较大,直接制约了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技术路径。

一、房屋产权信息公开与信息真实度对税基评估的影响

(一)房屋产权信息公开对税基评估的影响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登记的房屋产权信息都对外公开,市民所拥有的所有房地产任何人都可直接查询获取,而且绝大部分查询都是免费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契约登记制度,购房并无类似我们的房产证,美国所有房产信息,包括房屋交易和纳税信息都在市政府有详细的备案,任何人都可以登录政府网站查询包括房屋产权拥有人在内的所有信息,少数没有政府网站的地区,民众可以去政府办公室查询,需要说明的是,不仅是自己的,任何人的房产他人都可以查询到。

为什么房屋产权信息还会完全公开,让别人随意查询?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反腐的问题。房地产作为资产价值存在形态,承载了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只要公布房地产产权信息,贪污的财产就不易找到像样的载体。第二,采用市场法进行税基评估,公平公开透明地课征房产税。一般的税基评估方法都是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方法,该税基评估方法选用所需要考虑的因素通常有数据质量、数据信息的可靠性、数据收集的难易程度、批量评估技术数据分析系统等。数据信息的可靠性、交易案例和数据真实可靠是税基评估的生命力所在,如果信息不公开透明,一般情况下民众会怀疑其来源的可靠性。税基评估如果采用可比销售法则必须确保交易案例和数据真实可靠,数据真实可靠是批量评估采用可比销售法的关键。如果不公开房屋产权信息,民众就无法验证房屋交易信息的可靠性,一个无法验证可靠性的数据系统是无法取信于民的。换言之,采用市场法的税基批量评估就不会被民众认可。基于以上原因,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在内的房产信息必须公开,这是个绕不过去的坎。比中国更加重视保护隐私的美国也只得选择完全公开私人房屋产权等信息。

(二)我国房屋产权信息保密和买卖现状对税基评估的影响

在我国意欲查询他人房屋产权信息,必须首先申请,再由有关部门领导层层审批,除了在司法支持下的追债,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是不允许查询他人房产任何信息的。

2012年,广州先后发生了“房叔”和“房婶”事件。事件发生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为了堵塞管理漏洞,立即对系统及现行查询制度、流程进行分析,从加强人员管理教育、提升技术防控手段方面入手进行整改。2013年2月18日新闻也陆续报道了,福建、江苏等地以“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为由,强化对房屋信息查询的限制措施。可见,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开居民房屋产权信息是不可能的。

一旦开征房产税,那就表明大家需要依据所拥有的财产对社会进行纳税,做贡献,如果有人弄虚作假,对于那些如数缴纳房产税的国民而言就不公平,因此,大家会不断向政府发问,民众的知情权为何被剥夺?为什么不公开包括房屋产权人姓名和房屋纳税记录等信息在内的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何时公开房屋信息管理系统?未免陷入此等尴尬境地,因而短期内不会推房地产税。只要卖地的土地出让金还够地方政府开支,住宅房地产税就不会开征。因此,不少专家认为在中国,相当长时间内,不具备课征房产税的现实条件。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但房屋产权信息不公开对住宅房地产税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影响巨大却毋庸置疑。

此外,还有一个房屋交易的阴阳合同行为问题。阴阳合同行为指房屋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税费,签订两个房屋交易合同,政府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实际的交易合同有非常大的出入,前者在交易金额上较之后者低了许多。这种违法行为的原动力主要是买方想少交税费,而且为了尽快促成房屋交易,房屋经纪公司对这一行为乐观其成,有的甚至出谋划策。房屋交易阴阳合同导致备案的交易数据严重失真。阴阳合同占所有二手房成交的比例可能达到70%以上,甚至达到90%,果真如此,收集到的这些交易数据有何实际意义?如果使用这些失真数据,只会让评估结果扭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房屋交易的阴阳合同行为导致的高质量基础数据的缺失将制约我国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领域有效推行。应当说,房屋交易的阴阳合同行为从根上讲也是由于房屋产权信息不公开造成的。由于房屋管理信息系统不对外公开,阴阳合同行为具有隐蔽性,除了交易双方和房屋经纪公司外,无人知晓。换句话说,社会无法对这一不法行为进行监督,打击阴阳合同行为难度非常大。房屋交易阴阳合同行为严重影响了数据质量,限制了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当中的运用。

二、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的确定

通过对房屋产权信息公开与否以及房屋交易阴阳合同行为对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影响分析,笔者发现,这些因素会严重影响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中的应用。一定意义上讲,是否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作业取决于是否公开房屋产权信息,因为如果不公开产权信息就无法获得足够令人信服的可比交易案例。但是,房屋产权信息不公开不代表就不能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课征房地产税不取决于是否公开房屋产权信息,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收入问题。

(一)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的路线选择

目前我国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但是,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评估方法,比如德国采用成本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就是较好的借鉴。从技术上讲,是否开征住宅房地产税不在于税基评估的技术问题,税基评估技术问题不会成为课征房产税的拦路虎,只要愿意开征,税基评估的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我国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其税基确定技术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按照交易价格课税,主要在试行阶段,没有评估经验。第二种,做好了部分税基评估准备工作,拥有相对完善的房屋信息数据,可以开展税基评估,在一些能够负担较大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初期建设成本的大城市,可采用CAMA和GIS进行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作业。只不过,由于无法确保房屋交易等信息的真实性,我国不便于采用可比销售法,可以通过基准地价和工程造价的基础数据来评估其课税价值。第三种,可以学习美国等国家经验,只要能够公开房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确保房屋交易等信息的真实性,即可采用以交易为目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方法为可比销售法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作业模型。第二种技术有些类似德国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我们可以效仿德国税基评估的方法,一直采用第二种技术。当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第三种技术,但并不是说第二种技术采用一段时间后就必然会发展到采用第三种技术。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以交易为目的、可比销售法为核心的第三种技术用于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存在争议。

我国目前采用第一种方法来确定税基评估值,即以交易价格为课税基础。将来应当采用第二种,即采用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与地理信息系统,依据房产税基评估的标准程序和规范,确保高质量和高效率,大大提高评估的作业水平,满足房产课税的需求。

(二)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的方法分析

采用成本法思路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需将建筑和土地分别估价。无论是建筑还是土地价值,都可以采用税基批量评估方法。

土地价值拟通过基准地价来获取,建筑物价值通过每年公布的建造成本来调整。我国对城市基准地价有规定,一般要求2—3年调整一次城市基准地价,在地价比较稳定的时期,调整的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当然,有些城市可能周期长了点,如北京市,1993年公布了基准地价,2002年调整了北京市的基准地价。周期虽然长了点,但毕竟还是有了城市基准地价。此处节选了2002年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表有关居住用途的数据,见表1。据京政发〔2002〕32号之《附件五: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可以看出三、四、五级范围大致对应北京的三、四、五环。

税基评估的土地价值部分即可依据其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如果基准地价调整周期过长,在以基准地价为主要依据的前提下,可以辅参考历年土地招拍挂数据,如北京市2011年土地出让情况,见表2。2011年,北京市出让住宅用地35宗,楼面地价为5 112元/平方米。

对于建筑物的税基价值而言,首先参考该区域工程造价平均水平。由于每宗房产建筑物税基价值受到其位置(影响不是特别大)、面积、户型、朝向、楼龄、材料、交通便捷程度、周边配套设施、层数、景观、装修、楼房的类型(比如是否独栋等)等众多因素影响,需要将这些因素进行甄别,设定指标,并量化其影响,从而调整得到建筑物税基价值。

有关建筑物价值,这方面的数据比较多,从工程具体情况来看,有工程实际造价数据做支撑,要获得这些详实数据并不难;从宏观数据来看,有统计年鉴,如《中国统计年鉴》(2012)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和造价”一栏可以看出历年工程造价资料,见表3。其中北京市2011年为2 806元/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通过笔者多年的调查和了解,工程实际造价数据与公布的统计数据有比较大的出入,前者大致是后者的一半多些。

土地的税基价值选择基准地价作为基础价值,建筑物的税基价值选择某年的工程造价作为基础价值,非基准年份还需要调整基准地价和造价信息才能作为基础价值,在此基础上无论土地还是建筑物其税基价值都需要进行调整。由于调整因素众多,开始的时候,可以少选择一些因素,技术成熟了,再慢慢添加,这些都不是技术难题。具体而言,如针对单个建筑物的税基评估,需要的资料包括房屋建筑设计、施工资料、建筑材料,甚至包括诸如人防、避难所占的成本,还包括小区内设施的分摊费用等等。建筑设计风格差异、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开发商管理水平等因素的不同,房屋造价与市场价格是不同的。由于对被课税对象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单个评估,作业量巨大,大规模将这一路径运用于税基评估几乎不可能。但是可以用一种替代方法,即根据房屋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信息,对房屋建筑进行分门别类,并考虑建筑结构、建筑风格、建筑材料、层高、装修等因素,确定同一地区同类细分房屋的建造成本作为基准数据,单个建筑的税基评估值可通过因素调整对基准数据进行修正而获得。这是一种直接为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测算建筑物的重建成本的方法。

这种路径符合房地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关基准地价和工程造价的资料、数据和信息都比较可靠和权威,又不需要采用房地产市场上的交易实例,不需要公开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不需要对阴阳合同进行甄别。该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符合中国大陆当前情况下对房产税基进行评估的需要。

三、结论

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详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本文从数据质量和信息可靠的角度出发,分析和指出我国房屋产权交易信息不公开严重制约了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领域的应用。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借鉴德国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经验,采用成本法对住宅房地产进行税基评估,将课税价值评估分成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分别论述了它们的技术路径,并明确指出成本法下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评估都有各自充分、详实和可靠的数据来源。论文对我国将来要开征的住宅房地产税的课税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Joan Youngman,Jane Malme.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Taxes on Land and Building.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1994.

[2] IAAO. Standard on Automated Valuation Models(AVMs)[J].Assessment Journal,2003,10(4):109-154.

[3] 李海霞.阴阳合同一年避税百亿 因房主反悔每年几百买房人栽在官司上[N].北京晚报,2011-03-01.

篇11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布的年度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性质按产权证照登记为准,并接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八条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分别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的基础户型。回迁安置房屋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在基础户型范围内合理设计户型,面积上下浮动。回迁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布。

第九条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对棚户区内未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

补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搬迁时间确定: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的附属物等,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贴建筑面积=(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800元/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90%)×补贴系数

补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搬迁时间确定:

(四)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五)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六)棚户区内住宅房屋的附属物等,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行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分套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9平方米以内(含本数)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9平方米以外(不含本数)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人书面申请不要求分套户型安置的,安置最大户型后,超出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不足36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62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无力出资的部分产权归公有,由被拆迁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签订协议,交纳租金,安置层位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

第十五条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暂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具体见附表。(注: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棚户区内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用途进行评估,由拆迁人按评估金额给予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奖励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10%;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奖励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5%)。拆迁人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棚户区内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房屋的安置层位,按照搬迁顺序优先选择,具体回迁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棚户区内的建(构)物,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以产权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第二十条棚户区拆迁优惠,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优惠。

第二十一条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二十二条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由裁决机关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3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有违法拆迁、擅自降低安置标准、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等行为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单位;无证上岗、违法操作的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评估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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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建筑;住宅房屋;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对房屋住宅工程的质量具有很大影响,一旦施工图设计工作出现疏漏,将会为整个项目埋下质量隐患,住宅房屋的质量不合格,不仅会影响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甚至会出现质量事故,因此一定做好施工图设计工作,为工程建设夯实基础。

1工程介绍

某住宅房屋项目位于河边,2幢6层住宅,地基土具有很强压缩性,房屋采用320mm厚片筏基础,基础埋深1.40m,屋面板以及楼面板均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多孔板,局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房屋为砌体结构,墙体设有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基础梁总高500mm,基础梁以上是砖条形基础和砖墙,并且依据抗震要求,该住宅房屋项目设有圈梁以及钢筋混凝土构造柱。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5年内,出现了向北倾斜的现象,四角向北倾斜8‰-9‰左右,住宅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地基土情况

地基土情况主要如下:

①素填土,土质松软,湿,黄灰色,土质不均匀,主要为粘性土,掺少量腐殖质,层厚1.5m-3.2m。

②粉质粘土,软塑,灰色,饱和,地基承土载力100kPa,含铁质锈斑,压缩性中,层厚1.6m-1.8m,压缩模量5.374MPa。

③淤泥质粉质粘土,流塑,饱和,地基承土载力80kPa,夹薄层粉砂,含量不均,压缩性高,层厚3.7m-3.9m,压缩模量5.134MPa。

④淤泥质粘土,流塑,灰色,饱和,地基承土载力65kPa,夹薄层粉砂,压缩性高,层厚11.0m左右,压缩模量2.447MPa。

⑤粘土,软塑,灰色,饱和,掺团块状粉砂,含少量贝壳屑,高压缩性,层厚5.5m-5.7m,压缩模量3.98MPa。

⑥粉质粘土,硬塑,暗绿色,饱和,低压缩性,压缩模量4.60MPa。

3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对项目所在场地进行静力触探试验,触探点6个,结果显示,项目南侧第一层至第三层的地基土承载力相对较高,达93kPa以上,同时南侧填土相对较浅,而北侧地基土承载力相对较低,并且填土相对较厚,按照项目北侧2个触探点得到的数据来计算,地基土承载力在65-72kPa左右,依据相关规范,对基础中心点天然基础最终沉降量进行计算,采用分层总和法,不考虑河流以及相邻基础的影响,计算结果为233mm。

综合多年工作经验以及本项目的各项调查结果,个人认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就是"图省事、图简便、在未进行详尽分析的情况下盲目简化流程",该住宅房屋项目所在地原本是游泳池,当时在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方案中,却没有将游泳池的基础以及底板拆除。

其次,在一些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中,还存在地基土承载力分析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本次住宅房屋项目中,项目北侧的地基土承载力相对较低,并且北侧填土厚度相对较大,如果施工设计方案未能充分考虑到地基土沉降问题,很容易造成不均匀沉降问题,尤其是在该项目中,原先游泳池的基础以及底板没有清除,这就更加剧了不均匀沉降问题,导致项目北侧的沉降量过大,而南侧的沉降量较小,在上述情形下,建筑物很容易发生整体倾斜现象。

再次,一些设计人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认识不足,例如在本次住宅房屋项目中,项目所在场地处于河流附近,河流位于项目北侧,因此建筑物北侧地基土受到的变形约束会比南侧小,可是设计方案中并没有针对此问题采取合理措施,这也是导致房屋向北倾斜的主要因素之一。

最后,有些设计人员只注重建筑物的功能和形式,但是对建筑物质量均匀性不够重视,这样很容易导致建筑物重心偏向一侧,引起建筑物整体倾斜。例如在本次住宅房屋项目中,建筑物的重心明显偏向北侧,加之地基设计不合理,最终房屋严重向北倾斜。

4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问题的解决对策

4.1加强设计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

想要提高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水平,首先一定要加强设计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设计工作对后续的施工质量具有很大影响,一旦设计方案出现纰漏,会给整个项目埋下严重隐患,"搞豆腐渣工程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坚决不能"图省事、图简便",一定要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研讨,保证每个环节都设计合理。

4.2充分考虑地基土承载力

在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地基承载力问题,进而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例如在本项目中,建筑物已经发生了整体倾斜,在纠偏施工图设计中,同样必须要考虑到地基土承载力问题,针对地基承载力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应该通过锚杆静压桩对地基进行加固,经过勘察可知,该项目钢筋混凝土底板的强度等级为C20,厚度大约在280mm-320mm左右,并且其中1幢房屋东北角底板一角已经产生裂缝,全面考虑地基土承载力以及其他因素,锚杆静力压桩的设计桩长应该为25m,每节桩段长度应该为2.5m,桩截面尺寸应该为250mm×250mm,桩身混凝土强度应为C25,设计压桩力应为400kN,产生裂缝的底板应该将开裂部分凿去,重新浇筑底板。

4.3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以及构筑物的影响

以本项目为例,场地北侧有河流,建筑物北侧地基土受到的变形约束较小,因此在锚杆静力压桩封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之后,应该在建筑物北侧加固地基,可采用压密注浆法进行加固。

4.4充分考虑建筑物质量的均匀性

在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中,尤其是在地基土承载力较低或者地基土承载力不均匀的地区,设计人员一定要严格考虑到筑物质量的均匀性,以该项目为例,由于建筑物质量不均,因此加剧了建筑物的整体倾斜,考虑到这一问题,应该在建筑物北侧压入锚杆静压桩,并在南侧钻孔掏土,之后在北侧注浆一排斜孔以及一排直孔,以防止建筑物质量不均匀导致不均匀沉降。

4.5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有时候设计人员还面临着建设方的阻力,建设方为了节约资金,不同意设计人员对于基础计算结果采用的地基基础处理手段,例如我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一所小学,校方负责人不同意设计方采用的桩基基础处理手段,经过多次沟通甲方才采纳设计院意见。项目概况如下: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报告描述:本场地有液化土层和软土分布,属抗震不利地段;并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学校建筑属于乙类建筑需重点设防。

根据勘察报告地基基础方案,可采用(2)层粉土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局部沟塘部分,应挖除软土,回填级配砂石至基础设计标高,(3)层淤泥质粉质粘土,场地均有分布,易产生沉降和不均匀沉降,根据对软弱下卧层的验算,不满足荷载及变形要求,所以采纳报告的建议采用预应力管桩,以(7)层粘土作为持力层。

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用建筑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给设计和施工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近年来,住宅房屋质量故事屡见不鲜,如何切实保障住宅房屋项目的质量安全,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此分析了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希望对施工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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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辉,胡楠.论建筑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建议[J].建筑知识,2010,S2:20-21.

篇13

第二条、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四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四个档次。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66-70平方米安置到70平方米,拆迁有证(照)住宅房屋(不包括有证浮房)面积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可安置45平方米;46-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6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的按原房屋面积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合理上靠部分按每平方米交纳703元(建筑成本价)扩大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上靠后要求再上升一个档次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第六条、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回迁楼层向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

1被拆迁人选择一、六层(顶层)回迁安置的不结算楼层差价款。

2低保户不缴纳楼层差价款。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建筑面积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

第八条、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其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照登记面积为准。拆迁有产权证照住宅房屋。

第十条、不拿差价款,棚户区居民中低保户原面积拆一还一。产权归已。不足45平方米增至4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交200元扩大面积款,产权归已。

第十一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回迁分配工作应在棚户区拆迁工作结束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

第十三条、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确定的回迁楼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

第十四条、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入住。被拆迁人根据有关规定按所选择房屋的面积、楼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的回迁住房办理产权后。

第十六条、南部新城开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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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农林场圃,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征(拨)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及其规划定点红线图;

    (四)使用建设用地的核准文本。

    第九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安置房源和拆迁资金的有关协议、票据和证书;

    (五)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交委托合同;

    (六)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全部文件、资料后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规划、房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停止办理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停止办理期间,因申报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回国入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其他户口外迁人员按照规定准予迁回家中确需落户的,提交有关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拆迁人应当根据批准的户口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江苏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证上岗。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房源等有关事项予以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及产权调换征询意见书,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由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协议书应当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印制。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者共同书面委托人与拆迁人办理拆迁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以调解。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文件、资料汇总后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外国人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由被拆迁入选择。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  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复审、价格评估、注销登记手续等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公布。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适用,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结算。

    拆除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需要保留产权的,新旧房屋差价由原所有人承担,原使用人与原所有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原所有人不保留产权,原使用人需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由原使用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给原所有人后,根据前款规定结算。

    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不保留产权,又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依法新建、翻建、扩建、改建、转让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建筑功能为非住宅房屋,并实际作为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用途的房屋。

    住宅房屋已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私房自营开业:

    1.有房屋所有权证,开业部位在合法建筑范围内;

    2.有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有效批准文件;

    3.有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私房出租开业:

    1.有前项私房自营开业条件中第1、2目合法凭证;

    2.有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

    3.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

    1.有原公有住房租赁证;

    2.有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

    3.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其配偶户名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单位自有房屋自营开业或者出租开业的,按照私房自营开业、出租开业条款执行。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第二十三条  拆除经营性用房,造成经营人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在职人数,以上年度实际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拆除未认定为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用房,按照实际在职人数,以上年度实际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拆除企业的生产性用房,拆迁人应当补助下列费用:

    (一)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者划拨土地(原面积部分)所需的费用和原水、电、气、通信等设施容量的再建费;

    (二)生产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

    (三)对因拆迁而直接停产待工人员按照实际停产时间,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的工资补助费。工资补助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文教卫生或者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另增百分之百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六条  拆除私有住宅、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方式结算:

    (一)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被拆除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结算;

    (二)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但在规定安置基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成本价结算;

    (三)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基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结算。

    拆除有租赁关系的私有住宅、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原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祖赁关系继续保持,并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原房屋所有人不要求保留产权,对原使用人实行公房安置的,或者被裁决、判决用公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给原房屋所有人,原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算;原使用人要求购买安置房产权的,被拆除房屋由使用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给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结算。

    私有住宅、单位自有住宅房屋所有人不保留产权,又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作价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原房屋使用人可以选择购买安置房产权,也可以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并按照下列方式结算:

    (一)使用人购买安置房产权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由拆迁人补偿给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结算;

    (二)使用人要求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与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双方不作差价结算。使用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在安置基准内的,超过部分由使用人按照成本价购买产权或者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购买使用权;使用人要求超基准安置的,超出基准部分由使用人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使用人与原房屋所有人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原旧房由拆迁人拆除。使用人的房屋装修凭产权单位的确认证明并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不含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所有人,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苏州市区的区位补偿分古城内(含石路地区,下同)、古城外两种地段。从古城内迁往古城外的,被拆除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补偿。

    苏州市区古城内、古城外的划分以外护城河为界。石路地区包括:爱河桥路、东芦家巷以北,普安桥、鸭蛋桥、永福桥以东,渡僧桥以南,外护城河以西。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与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价、商品房价,按照不同地段,由价格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给予安置,使用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安置房为现房的,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核准文件、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房屋质量合格证书,具备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使用条件。

    安置房为期房的,必须具有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和单体建筑施工图。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三十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确定。

    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经营性用房,拆迁项目范围内建造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范围内或者就近给使用人安置营业用房;不建造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可以用异地的营业用房安置使用人。

    拆除生产性用房和办公用房需要复建的,由拆迁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复建地址,制定复建方案。复建时由使用人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拆除住宅房屋,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苏州市区古城内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建设项目性质及安置房地点。

    第三十二条  苏州市区古城内拆除住宅房屋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古城外安置;

    (二)单项工程全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古城外安置;

    (三)街坊改造、住宅开发等综合改造项目,实行产权调换(不含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者使用人购买安置房产权的,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或者就近安置;凡不实行产权调换和购买安置房产权的,古城外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原使用面积按照l:1.4的比例折成建筑面积计算。对以原面积安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安置标准不小于本地人均居住水平。具体安置基准,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苏州市区具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使用人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安置对象。可以根据其人口按照下列安置基准给予安置:

    (一)安置户人口为一人的,安置基准为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

    (二)安置户人口为二人的,安置基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二十五平方米;

    (三)安置户人口为三人以上的(含三人),安置基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不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应当列入被拆迁户安置人口:

    (一)应征入伍的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