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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经济责任审计依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篇1

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促进经济责任审计依法规范实施。

一、强化程序意识。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履行这一程序时,首先,审计通知书中除写明其基本要素外,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时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和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并要求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同时审计通知书应当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经济责任审计,除对单位财政(财务)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让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权”,这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审计工作。其次,审计人员在审查会计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审计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按法定程序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则应对回复意见进行核实与分析后,据实调整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对回复意见是否采纳作出书面说明。第四,符合听证告知条件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其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还有其他审计机关内部的有关程序也必须严格遵守,如:按照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开展审前调查、做好审前调查记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写好审计日记、严格执行审计报告三级复核制度等。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二、强化证据意识。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因为,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后,必须出具结论(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不能审计过后一走了之。

特别是如果涉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审计核实结果进行认定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时,应更加慎重,这就必须在合法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评价和处理。一是认真落实“责任取证” 。即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查出问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能够充分证明领导干部对此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责任事项的,应附加其他有关证据。特别对领导干部个人应负的直接责任应逐项取证,对没有进行“责任取证”的问题,不得划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二是审计证据应当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结论之前取证,若作出结论后发现证据不足再补取证据,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四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评价和责任界定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留有余地。五是审计人员应依法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是每一个审计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

总之,只要我们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就能够避免审计风险,做到依法行政。

篇2

关键词:国家治理;经济责任;审计;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也在不断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更加的繁多和明确。国家的审计的思想必须从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审计的职能,细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逐步的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完全的展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

一、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和意义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来的发展推广,再到最后的深化发展阶段,经济责任审计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已经不断创新发展成为了我国的独特的一项审计制度。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决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础,同时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在经济政治层面上,为国家和人民大众服务做出了贡献。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防止。

二、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不合理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不合理体现在经济责任的审计的作用主要用于监督干部的权利工作,旨在治理腐败,防范。这一定位导致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不能完全的发挥致使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实质上,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地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但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不能仅仅局限在党政上。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大目标是满足治理国家的需要,协调各部门的发展,通过事先预防,事后警告和问责等方式来积极推动国家建设过程,而这往往是极易被忽略的。

2.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不完善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不完善表现在不能明确界定问责的目标。依据我国在阶段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于职能部门的领导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没有明确的划分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其相应的经济责任。一般来说,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参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书来进项考核来评价领导干部的责任,以此来确定个人的责任。但是由于责任的分工不明确,或者责任人的双重职务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内容缺乏明确的范围,给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3.经济责任审计标准不明确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体系存在漏洞,使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无法对相关部门或者机关的权利进行有效的制约。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焦点和核心不明确,导致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难以明确,难以找到责任人也难以确定责任人该负何种责任。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不明确性还表现在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即使是明确了责任人和审计结果,在落实责任的过程中,由于审计部门不具备影响干部任职和职责的权威,审计的结果具有时效性的限制,归责受到了拖延和阻碍。种种的障碍不仅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应对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

1.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定位

国家治理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此外,社会和市场也是国家治理的目标。合理定位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功能需要充分认识国家治理的目标,不能仅仅将眼光放在政府部门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协调国家治理的对象的关系,统筹兼顾,保障各个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紧密互动,避免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达到对国家的经济进行综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动国家经济审计发展的动力就是协调各个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合理定位经济责任的审计功能,不仅能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正常进行,也能确保国家治理进程的有效推进。

2.细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国家治理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经济和国家政治以及国家文化的诸多方面的综合审计。为国家进行综合的经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经济的因素,经济领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经济审计的内容应当在今后的审计过程中明确的指出。在今后的经济审计过程中,明确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打破传统的审计的模式,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稳定。

3.制定详细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

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应当根据实际的审计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标准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审计的质量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制定适当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有助于国家治理政府和市场,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源,分配政府职能权利。选择经济责任审计标准还有助于降低审计过程中的风险,为国家制定合理的经济审计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应当具有先进性,与时代相结合,打破形式主义,突破传统局限,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为目的,结合实际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分出层次,督促部门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工作。

四、总结

总而言之,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做到重点突出,任务明确。尽量避免审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积极调动审计相关的部门协调工作,共同参与。依据国家实际的情况,制定适当的审计的标准,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体系结构与制度,优化经济责任审计的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

[1]戚振东,尹平.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创新研究[J].学海,2013,(2):129-135.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3.02.017.

篇3

[关键词]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行审计在我国由来已久,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工作的评价以及领导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与一般的审计过程相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复杂,其审计结果更加重要,会直接关系到我国领导干部对的廉洁和高效,直接关系到我国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制度,规范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过程的科学严谨,审计结果真实可靠,监督和引导我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积极促进地区经济建设。但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审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的干扰着我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正常进行。本文将分析部分地区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多年基层审计研究和工作经验给出具体可行的解决对策,为我国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分析

我国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干部担负着经济建设的重任,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直接影响着我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如下:

1.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防止产生腐败

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效的加强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从根源上防止了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利于保证我国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2.提高领导干部工作效率,积累工作业绩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对领导干部廉洁性的审计和评价,也包括对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建设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决策的科学性以及个人廉政高效等多方面做出的综合审计和评价,通过综合审计和评价可以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率。

3.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内在素质

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防止的产生,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性。同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也是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科学合理的提拔优秀领导干部,加强我国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三、当前部分地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复杂的审计过程,其审计结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部分地区对其认识不足,不能有效的发挥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的一个总结和检查,没有将审计上升到监督和评价的高度。第二,认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仅仅是形式主义,没有将审计工作落到实处,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初衷。

2.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明确,干部管理体制不完善

明确的审计范围以及规范统一的审计程序是审计顺利进行的基础。虽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并且对我国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纵观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不难看出,我国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从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各不相同。另外,不同地方审计程序也存在着不规范之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在任期结束后、职位调动前完成。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干部管理体制不合理,对干部在任期间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比较欠缺,很多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具有过大的职权,审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只能在领导干部调离或卸任之后开展审计工作,严重违背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

3.审计人员不足,审计经费短缺

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以及适度的审计经费支持是完成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与保证。与一般的审计工作相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复杂,审计内容不仅仅包括领导干部的财务问题,还要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行政管理以及经济建设等多方面进行科学全面的审计和评价;同时,我国政府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繁重,相关统计显示经济责任审计大体上占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总量的50%-60%,有的甚至占70%以上。但与之对应的是当前我国政府缺乏具有综合素质的审计人员队伍,不能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人才保证。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跨度大,审计内容丰富,必须要以一定的经费支撑为基础,但部分地方政府对审计部门的经费支持力度太小,不能支持相关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造成审计质量低下。

4.评价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能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只有设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保证审计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有效性。但在我国部分地区,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不合理,很多指标的设置过于陈旧,没有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设置科学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另外,部分地区的评价指标体系也过于单一,仅仅从廉洁从政以及经济发展两方面设立指标,没有考虑对社会进步和环境指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充分结合当地老百姓的需求和利益,审计过程没有体现科学可持续的发展观,这种评价指标体系不能体现出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做工作的长期价值,也不能对领导干任期工作作出科学评判。

四、完善我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1.强化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

强化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需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相关领导干部需要端正态度,为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第二,审计人员需要提高认识,意识到审计工作所承担的重要责任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将审计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审计形式主义的出现。第三,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纪检部门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以及审计工作的监督,增加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保证审计过程都能按照国家政策和法规进行。

2.明确审计范围,优化干部管理体制

我国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对领导干的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开始的,在过去的几十年发展过程中,我国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开始探索不断走向完善,各方面体制也不断走向成熟,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之中,部分地区还存在审计范围不明确、审计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必须依据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建设的需要,加快相关审计立法以及规章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规范审计程序,保证我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下进行。另外,我国部分地区干部管理体制不规范,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对相关干部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必须规范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的执行国家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结合。

3.加快审计人员培养,满足相关审计经费

与一般的审计工作相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复杂,不仅仅需要考虑到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行为,还需要对领导干部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综合的评价,这就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人才还比较欠缺,这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快对已有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现有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还需要相关的高校加快经济责任审计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我国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另外,经费不足也是制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也需要为审计人员的工作配套基本所需资金,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纳入长远发展规划审计内容

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是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和老百姓对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部分地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过于陈旧,并没有依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制定全新的指标体系。这就需要相关审计部门的人员积极深入基层调研,补充相关基础知识,了解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经济发展方向,了解老百姓的基本利益需求,制定完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另外,部分地区的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仅仅关注于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建设相关指标的评价,没有将社会综合发展等指标纳入到指标体系之中,这也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参考文献]

篇4

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主要就“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及如何“实行问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进行问责;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问责方式。该规定打破了过去只追究行政责任,不追究党委决策责任的界限,党委领导与政府官员都须一视同仁,接受问责。《问责暂行规定》未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其他基本要素列单章行文说明,笔者架构了问责基本要素及要素结构关系,便于与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比较。问责至少应包括:问责主体、问责依据、问责客体、定责标准、问责程序、履责情况、问责建议范围、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基本要素,问责基本要素及要素之间结构关系如图1,表明在问责环境影响下,各基本要素逻辑连接,共同构成问责有机统一体。

二、问责基本要素与经济责任审计区别

以《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主要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暂行规定责任追究的“客体”趋于相同,都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其在问责机制中主要发挥“定责”作用,审计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决定其可以为不同问责主体开展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如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提供依据;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质询、罢免)干部提供依据等。

由于《问责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定责机制”和“定责形式”,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出现“责任追究方式”处理较轻或无人负责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优势与问责的定责客观性要求没有很好地结合,问责的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延伸不足,但这也正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关系,存在相互补充的条件,应探索建立审计问责的一体化模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联系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等“受托责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重任。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论理应成为问责的重要前置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问责”具有重大意义。

(1)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种专门化检查制度。审计已成为政府经济监督领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专业化特征,特别在财政、财务审计领域,借助专业化技术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极大地克服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客体责任“量化”不清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常态的审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克服了问责的“间断性、偶然性”问题。常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机制安排,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不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逐步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心,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断创新型的“绩效”审计制度。随着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范围的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认为领导干部“无过便是功”,不断强化着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效益性)。对“绩效”责任的评价极大地“契合”了全方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偶发的灾难事故问责向常规性履职、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规定中,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规定的科学与完善。

其次,《问责暂行规定》内嵌了经济责任审计“寻责、定责、问责建议”的功能。可以说,问责规定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它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问责侧重于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如果没有问责规定的支撑,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规定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作用。

根据《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知,《问责暂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包括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索”的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暂行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联系审计力量提供在审计实施环节“具体”发现“问责线索”及“定责”依据的相关材料及说明。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具有“审计沟通”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为定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问责“线索”是审计发现的,并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结果,那么,审计在“定责及问责建议”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威。这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复工作”。《问责建议暂行办法》(宁审发〔2009〕89号)还具体规定了问责建议范围和问责建议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即“定责”与“问责”是建立审计问责模式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弥补问责“定责机制”不足的问题,问责范围的规定利于引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延伸及多层次发展。因此,问责规定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激发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能推进问责规定的有效落实。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C277)、2010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互动研究”(033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篇5

一、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的特点

(-)调查对象的特定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调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查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中,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有:被审计单位账面没有记载而又必须调查核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须调查清楚的事项,如发票要素不全、内容不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从被审计单位账面的审计发现了疑点,而又必须进一步调查证实的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委托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三)调查方法的多样性。审计调查方法取决于调查对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函证调查和现场调查,对单位调查和对个人调查,书面调查和会议调查等。这些调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也可以与其他审计方法结合运用。

(四)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审计调查能够获得帐面审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较真实的证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就是审计人员所看、所问、所闻、所查、所记、所算的和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调查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准确、可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与帐面审计结果相结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调查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调查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围绕经济责任开展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任务就是认定或者解除审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来开展,以便划清经济责任界限。划分被审计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追责对象分为领导责任和经管责任,2.按追责程度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3.按追责内容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4.按追责方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党纪责任。通过审计调查,进一步区分被审计人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经济责任及应负经济责任的程度或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不应承担经济责任或者全面履行经济责任者应当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

(二)、围绕经济案件开展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廉政建设。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账面审计难以发现或者难以查清的案件线索,或者群众检举、控告的案件线索,都应进行审计调查。调查经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经手人、知情人、审批人、检举人;调查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所采取的手段以及反映作案过程的全部载体。

(三)、围绕重点开展审计调查。重点问题又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否则审计结论就缺乏公正性,因而会失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单位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又在审计调查中适当进行延伸审计,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求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选择恰当的调查方式。如用统计调查法核实经济指标,用试点调查法了解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用重点调查法追查经济案件,用会议调查法征求对被审计人的总体评价等。

3、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对审计调查材料进行相互联系、客观地,使审计调查的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方案制订审计调查方案,合理安排审计调查人员、时间和审计力量及其组织方式。同时,又要根据审计调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使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要求上达到一致,在组织实施上达到统一,在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

5、根据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关系,搞好几个结合。即:审计与现场观察结合,审计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相结合,数据统计与事实调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调查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计调查,以求得最佳的审计调查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

四、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就是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产生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除了方法、上的结合外,还必须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结果相结合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含了审计调查的结果,对被审计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总与分的关系。审计调查的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基础,调查报告必然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反映了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高低,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优劣直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审计调查结果有无分量。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补充。一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是反映总括、全面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决定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决定了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其范围和方式。但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依赖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来体现,而审计调查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影响程度不完全是调查报告本身,还受审计机关的指导思想和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影响,比较好的审计调查报告不一定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不能忽视审计调查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所产生的影响。

(三)、在特定条件下,审计调查结果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审计调查报告可以不依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而产生特殊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的审计调查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内容和方法中带有性的认识,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对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二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中某些特定事项的专题调查报告,一旦提供给报告使用者或者向公布,将对被审计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震动力,特别是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正确任用干部提供直接的依据。三是关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案件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可以将审计调查报告及其调查结果的资料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他们一旦受理,将使审计调查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扩大经济责任审计效果。所以审计部门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调查报告的独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