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收入处理;差异协调;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56-01
1.1 收入确认内容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内容差异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处理差异、提供劳务收入处理差异以及接受捐赠收入处理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商品销售收入处理差异。商品销售收入处理差异以销售退回和售后回购两种形式为例来分析,对于商品销售之后已确定销售收入而又发生退回的情形,新税法下采用的处理方式是不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和其他销售退回加以区分。这样以来,对于企业的销售退回,只要购买货物一方提供相应的退货证明,就可以抵减退货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会计上抵减退货当期的商品销售会计收入、成本,税法下仍抵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仍将这种业务视同为销售,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日后回购再以购货处理。因此,会计计提的因原销售价格与回购价差额发生的利息费用,而在所得税法中是不能扣除的。
第二,劳务收入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规定视提供劳务是否跨年度而不同: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按照合同及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即依照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对于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务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劳务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准确地估计,若是预期劳务成本能够得以补偿,那么可将已经发生且已经获得或者可靠预期获得补偿金额确认为劳动收入,并在不确认利润的情况下按补偿金额结转为成本。若是预期劳务成本不能够得以全额补偿,那么应将可得到补偿的部分确认为劳动收入,并按该金额结转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转为当期损益,不作收入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劳务收入确认与上述规定不同,明确了纳税人收入可以分期确定的经营业务:第一,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二,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对比两者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两者规定一致,对于跨年度劳务收入规定则区别于:税法不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不考虑已发生劳务成本的补偿程度。
第三,接受捐赠收入确认差异。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与非货币资产都不作收入确认,而是将其扣除应纳所得税之后的余额,作为一项所得者权利计入资本公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将其列入当期应纳所得。对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要在接受捐赠时确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入账价值作为捐赠收入,列入企业当期应纳所得。
1.2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确认收入的时点应该是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或者收讫价款之时。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会计确认收入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视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对收入确认的时点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参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来定。如果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交易,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发出货物并办理手续完毕的当天。如果采用现金直接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无论是否发出,均以收到的销售额或者相关凭据确认收入。通常来讲,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一般会晚于销售额确认时点。
2 收入确认差异的影响简析
上文所述的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还不够全面,但是仅这些差异就会导致税收征管效率的低下以及税收成本的上升等难题。源于多个方面的原因,纳税人税收遵从情况是十分复杂而且多变的,因此,要想实现所有纳税人的完全税收遵从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那么,在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情形下,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愿更加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了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遵从程度的降低。
3 结语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从相同走向相异的,而且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有愈加明显的趋势,但这些差异归根结底是源于两者目标和职能的区别。新会计准则力求与国际接轨,这样以来,以国际化语言加以表达的企业财务状况更是扩大了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因此,对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收入确认差异进行研究和协调,最终在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一、新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商品所有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商品发生减值、发生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均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如果商品出售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出售商品可以实施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决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出售中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二、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财税文件
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制定采取了相互协调的原则,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面取得了基本吻合,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新准则与新税法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代销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新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新准则以收到代销清单时为确认收入的时点,而新税法则以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代销商品收入确认差异的处理,应遵照新税法的规定,又要符合新准则“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收入确认条件。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部分货款的,在确认收入时,计算出已收到部分货款占全部货款的比率,用这一比率乘以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已收货款比率=已收货款÷全部货款×100%
应摊代销商品成本=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已收货款比率
例1:某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销A商品一批,该批商品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为80000元,代销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率为2%,交付代销清单时支付;该企业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货款80000元,剩余款项在交付代销清单时以银行存款结清。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
已收货款=80000÷1.17=68376(元)
销项税额=68376×17%=11624(元)
已收货款比率=68376÷100000×100%=68.376%
应摊代销商品成本=80000×68.376%=54701(元)
应付手续费=117000×2%=2340(元)
2、会计分录。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80000
(2)收到部分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4701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54701
(4)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34660
销售费用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1624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5376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5299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2599
如果该批代销商品的款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结清,会计分录为:
(1)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4660
销售费用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80000
例2:沿用例1资料,如果该企业超过180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在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80000
上述处理方法是遵照税法优先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加强代销商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公司清交货款,或者调换、退回商品。
(二)视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会计核算将视同销售商品按销售价计算应交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例3:某企业将原材料一批用于安装生产设备,该材料价款为30000元,销售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应交增值税为6800元。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36800
贷:原材料 30000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税会差异
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
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三是收入确认金额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新收入准则在收入计量方面,考虑了可变对价,体现了收入计量的稳健性原则,也使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更加贴合实际。新收入准则的以上变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准则而言,更加契合企业的业务实际,也能够有效满足现代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意义表现为:第一,统一收入确认模型,提高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如前所述,旧的收入准则仅适用于商品交易,而对于建造业务则是由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予以规范,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无论是商品交易业务还是建造业务都适用一套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极大地增强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贴合业务实质,提高了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无论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更还是收入计量原则的改变,都使得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更强,更能反映企业的业务实质,从而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收入确认模型的建立、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变更和收入计量的改变。这三大变化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与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构成了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以下将对新收入准则的两大基本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2.1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判断收入实现时应该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如果企业的该项业务实现了控制权的交付,则企业应对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判断收入实现的核心原则是“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实现了转移”。对比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更加贴合收入确认的本质,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权的转移,在有些业务中,企业可能已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了其他主体,但企业仍然持有该项业务的控制权,此时企业就不能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因为从本质上,企业可以控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利益与风险,企业取得的相关现金流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将其作为负债。所以新收入准则更加准确地阐述了收入的本质。与此同时,其也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实务中,“控制权的转移”相比于“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更加难以判断,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
2.2以“五步法”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
在旧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对收入确认应遵循的步骤进行明确规定,旧收入准则仅仅阐述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并且不同性质的业务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确认前提,所以旧收入准则分别对商品收入的确认与建造业务收入的确认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准则。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中,无论是商品销售业务还是施工建造业务,都对应同一个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应该遵循五个基本步骤。即按照“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的一个最大亮点,它为企业确认收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违规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是我国收入准则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可根据该模型确认收入的实现。
3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3.1一般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实现时点与企业按照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点有着较大的差异。以下将举例说明这种差异性在企业一般业务中的体现。企业最常发生的业务类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业务类型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卖方必须将该商品送达买方,则可能出现企业还未发货之前就已经收到了买法支付的货款,该笔款项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该项合同中的履约业务还未完成,此时不应就该笔款项确认收入。若该项业务发生在年末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营业收入账户的金额存在差异。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外,受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影响,很多企业可能都倾向于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销售方式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没有确定收款日期条件下货物实际发出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核心标准时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企业根据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识别单项履约业务后,根据该单项履约业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为条件,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经将与该业务相关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买方,此时企业应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纳税义务也未发生。
3.2特殊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类型逐渐多元化,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的新型业务。例如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便是一种新式的销售方式,以下将举例说明此类特殊业务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例如很多企业为了促进客户的再次消费,会采用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方式,一些商场提供的购物积分便属于此类。在这类业务模式下,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并没有对这些特殊业务有着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按照卖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使得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4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针对新会计准则下税会处理的差异性,为了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企业的非财务资料。审计师在审查企业收入确认时,应该注意利用一些非财务资料,主要是指企业的业务合同和一些相关的附属资料,采用文本分析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充分考虑各种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审计怀疑,以保证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二是明确不同业务方式下的税会处理差异,避免陷入发票陷阱。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都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承担纳税义务,但是会计准则并不是以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准则,审计师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会差异,以免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师需要了解收入准则变更的历史,理解财政部修改收入准则的核心目的与意义,从而能够深刻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核心要点,以便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能够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快速发觉企业收入确认中的错误,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以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的财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能够提高管理人员决策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有效性,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现行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该加强对税会差异的管理,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编制收入涉税信息表,使得企业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差异和来源,以便企业采取更加合理的销售方式,增进企业价值。
5结语
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处理侧重于业务的实质,而税务处理则更加看重业务的程序。所以税会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现行收入准则,适当调整和增加一些有关收入确认的条款,以减少税会处理差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 公允价值 财税差异 收入 所得税会计
一、概述
新收入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分类和会计处理作了很大的调整。首先,新准则按交易的实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分为具有融资性质和不具有融资性质两大类。通常,如果收款时间超过3年的,即被视为具有融资性质,在会计处理上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新准则规定,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其中,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
从税法角度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们可以看出,在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点和计量金额上,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这就产生了财税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核算。因此,要准确的核算该项业务,不但要掌握收入准则,还要掌握所得税准则,把两者有效的结合起来。笔者试图通过举例,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
二、收入准则的分析运用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700万元(市场价格)。假设甲公司每期都能收到货款,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25%,2007年至2010年每年的应税所得均大于0,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影响递延所得税的事项,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款。
分析:按新准则规定,该项业务的收款期限超过3年,具有融资性质,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根据配比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或协议期内进行摊销。具体计算如下:
(1)2007年1月1日,根据未来四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500×(P/A,r,4)=1700,用插值法可求得实际利率为6.84%。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如附表一所示。
三、所得税准则的分析运用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文章开头笔者已分析了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税收的政策差异,现针对上例阐述所得税会计的具体处理过程。
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按准则的要求,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以下科目:长期应收款、存货(库存商品)。值得一提的是,“未实现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备减项,两者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并列报,各期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如表二所示。
其次,计算每项资产和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确定各期的递延所得税。
按准则的要求,该项业务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对于未来应收的款项,先通过“长期应收款”确认债权,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冲减该科目或转为流动负债。而税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当期才确认债权的存在,两者存在差异。按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第一期(2007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计算过程详见表三。
按准则的要求,该项业务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全部收入,根据配比原则,应该同时结转该商品的全部成本,即以后各期该商品的账面价值均为0。而所得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收入,相应的也应按合同约定分期结转成本,即该商品的成本(计税基础)只会在收到全部的款项后才减至0,两者存在差异。按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第一期(2007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该项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计算详见表四。
四、完整的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和确认递延所得税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5,000,000
按惯例,往往在会计制度变革之后,明确税收相关问题的文件也会纷至沓来,只是时间较长。如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针对特殊交易和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按照类似进度,在2006年初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之后,税收相关的配套文件可能最快于2007年末,最可能的情况是2008年。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而言,这种配套文件的滞后,一方面能保证慎重稳妥,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新准则的影响渐渐明了,也便于测算其对所得税的实质影响,从而避免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然而,对企业来讲,烦恼便产生了。由于税收相关政策未明,使得企业在会计政策取舍与进行专业判断时,无从确切计算相应带来的税务支出。所有,会计同仁们一起探讨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的影响,就显得格外重要,在此,仅以笔者研究的一点粗浅认识,和各位同仁一起学习:
新会计准则可能影响企业税负的税种多样,只是影响程度不同。比如,新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入账。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依据企业房产账面原值来缴纳,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单独核算很可能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依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产账面原值来计算征收房产税。这样,对于企业自用房产,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产价值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房产税税负。不过,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由于附着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单独出租,其租金收入应包括在房地产出租价款当中,所以并未减少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支出。
其实,房产税只是一个小税种,而企业所得税则是重头戏。对所得税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新收益与新费用方面。比如,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诸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之类的股权方面的激励,要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那么,此类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便成为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与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的权衡与全面考虑相关。
比如,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增加的当期损益需不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就成为一种悬疑。同时,这其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又引出另一个同类问题,即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导致的当期损益的增减,在所得税上如何计算与处理。
可见,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导致一些新费用、新收益的出现,进而产生新的税务问题。不过,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于2007年1月1日施行,所以,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将体现在2008年初,即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时。这样,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的财会人员,尚有较长的时日关注与探讨。
然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18号准则“所得税”却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烦恼。这不仅仅是其理解难度与广大专业人士的经验缺乏,更重要的是,其涉及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日的处理,即2007年初的会计处理,而这种处理目前留给人们的时日已无多。
对时间性差异,目前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而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尚未,这样,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便难以计算,进而也就难以取得暂时性差异的准确数额。
所以,我们必须通过现已存在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来判断,或者是通过一些公开、非公开的蛛丝蚂迹的信息来估计。比如,财政部的所得税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介绍了两个资产计税基础的举例,一是存货减值准备,其中介绍,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另一例是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资本化方面,其中介绍,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从这两例,可以推论,对于根据市场变化等而确定的减值,及相对应的升值(如公允价值增加的损益),应该不纳入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中,而根据未来期间资产处理时的实际情况来缴纳所得税;二是目前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很可能也同时适用于新准则实施后。
这种推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验证。前段时间,有文章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导致“吹牛不上税”的问题,即对于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在对部分资产负债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能会出现每期不断调高资产公允价值,或调减负债公允价值,以增加账面利润的情况;而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的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从而使上市公司当期造假成本降低,进而更加注重短期操纵、忽视未来风险。
然而,推论毕竟是推论。与新会计准则体系给予公司选择与职业判断空间不同,税法上的问题必须是明确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同时,在两税合并的关键时间,在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对财政影响未明的情况下,在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实践日益丰富多彩的格局中,小道消息的“财政与税务部门初步协商”、新准则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等,并不是最终的政府文件,这其中很可能存在一定的变数。
于是,对于与所得税问题相关的利益主体,如上市公司,及其中的具体会计操作者,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的税务问题,犹如石头投进无底洞――心中尚无着落。而这一现实问题无疑在一定程序上会影响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顺利施行。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五步法”;模型
一、引言
收入作为会计的六大要素之一,其确认计量和披露一直都是市场经济中的热门话题,也是报表使用者准确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正式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向国际准则趋同。房地产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其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其他行业大不相同,因新收入准则受到的影响也更为明显。作为我国的经济命脉,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水平与企业自身、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政府都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以房地产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探讨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新收入准则的两大“新模块”
相较于旧收入准则而言,新收入准则在内容所做的改进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模块:提出了确认收入的“单一标准”和“五大步骤”。
(一)新收入准则的“单一标准”
在旧准则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需要进行明确区分,在确认收入时以风险报酬的转移作为标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判断风险报酬何时转移并非易事;新收入准则弥补了旧收入准则的上述缺陷,不仅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间的明确界限,还提出了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观点,使得收入的确认过程更加合理。新收入准则还把销售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结合与统一,在现实业务中,很多企业的销售业务和建造业务会出现重叠,界限划分并不明显,如果采用旧收入准则进行核算,就会出现同类型的企业使用不同收入确认模型的情况,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就会很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同类型企业直接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创新性。
(二)新收入准则的五大步骤
作为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内容,深入理解“五步法”原则对企业贯彻落实新收入准则十分重要。“五步法”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如下所示: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围绕“合同”展开,把合同定义为双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履约义务相关规定、在完成履约义务后享有的现时收款权利、支付款项相关内容、合同商业实质等条件,都需要在识别客户合同中格外注意。具体到房地产企业中,要对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例如房价、相关税费、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逾期违约责任等内容。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对合同进行“分拆”。如果合同中包含多个要素,并且这些要素需要进行单独的定价和出售,则需要明确区分每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并且将这份合同“分拆”成多份合同处理。在房地产企业中常见的销售手段有:销售房屋同时捆绑销售车位、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物业服务、销售毛坯房赠送精装修,这些情况都与要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分拆”。3.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到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以及重大融资成分等因素。如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涉及非现金转让的业务,就要根据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交易价格;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销售业务时,客户通常会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如果客户一旦出现违约或者未能按时还款,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支付相关罚款,这种情况就会涉及融资成分,会计人员就要对客户支付金额与当前合同对价的差额进行合理估计,并按实际利率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摊销;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代第三方收取的价款或者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4.将合同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往往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为了把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反映在交易价格中,就要把每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按单独售价占总售价的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每项商品的单独售价可以按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如果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没有办法直接获得,可以运用会计估计方法对单独售价进行估算,常见的估算方法有成本加成法、余值法、市场调整法等。5.在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中的第五步是房地产企业在应用新准则时的难题。如果该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点内的履约义务,则要根据其控制权何时转移确认时点;如果是时段内的履约义务,则要选择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履约进度。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销售方式主要有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现房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标志较为明显,通常都是在双方签署合同交付现房之后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房屋而言,客户在房地产企业建造房屋的同时不能享受到消耗正在建造的房屋带来的经济利益,房屋的结构设计、该怎么建造房屋也不是客户可以控制的,所以期房销售是否属于时间段内确认收入的“重担”就落在了房地产企业所建造的房屋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身上。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会对客户所购买房屋的具体单元和房号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不可以随意更换。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由此可见期房销售达到了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三、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效果
(一)收入的确认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时点的选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有“签订合同”、“交付使用”、“收到预收款项”、“完工并验收合格”、“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等。然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一般都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房屋项目立项到房屋竣工验收再到交房往往需要经历很漫长的一段时间,企业在这段时间内一直在产生成本,但是并没有对取得的收入进行确认,这样的收入确认方式使得企业的财务指标波动较大,财务报表也不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准确直观的财务信息,即使弊端明显,在实施新准则之前也没有企业将收入在时间段内进行确认。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则使得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成为可能。
(二)收入的计量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主要根据预收账款的合同金额来确认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采用的是商品的交易价格,要把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等影响因素都考虑在内,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涉及销售折扣以及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这也会对商品的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统一以交易价格作为收入的计量标准使得原来复杂的计量模式变得直接,大大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旧收入准则下,把项目竣工结算之前收到的房屋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房地产行业的“特色”,这样的处理方法就会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偏高的状态;实施了新准则之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时点和时段内分别确认收入,原本被当作负债的预收款项,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随之下降,偿债能力也会相应的得到提高,这对企业在开发新项目进行资金筹集时也是有利的。
(三)均匀现金流的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会注入大量资金在各个房地产项目中,只有在这些项目达到可销售条件之后才能收回资金,就导致了企业前一年净现金流量为负,下一年就为正的现象出现。这种对现金需求出现大幅度波动的现象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回款周期长,速度慢,资金链的安全系数低。现金流量的分配不均也使得企业承担现金流量风险的能力下降。在新收入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某一时段来确认收入,相对应的现金流量也会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很好的平衡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四)信息披露的角度
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主要侧重于资产负债表的列示以及附注的补充信息,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主要是新增了会计科目,并且要对期初数据进行重分类的调整;对企业应披露的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打破了旧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模板式”的描述方式,要求说明会计政策与双方订立合同之间内在的联系,对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合同相关信息以及采取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步骤都做出了相应的披露要求。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之后,财务报表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因使用新准则所产生数据变化的不确定性。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适应准则变化
收入的确认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除了在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与旧准则有很大的不同外,还多多少少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合同的编写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此,本文为房地产企业提出以下加点建议: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房地产行业因其独特的行业特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实际业务的处理影响较大,为了准确运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相关财务人员要深入研读准则变化及其适用范围,紧跟准则变化的脚步,增强自身的专业素养;新收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涉及到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比如属于某一时间段确认收入还是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如何确认等等,在确认履约进度时,需要把会计核算和工程进度结合考虑,这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断,还需要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工程项目,以熟悉工程进度的计量方法;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样才能准确的识别和解读合同;房地产企业业务种类繁多,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问题也较为严重,在会计税法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要想合理进行纳税申报,就要求财务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法则并制定相关处理流程。
(二)提高对新收入准则所在风险点的防范意识
新收入准则在运用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不能只是简单地从字面上解读会计准则,还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的规避。新收入准则强调“合同”这一概念,涉及合同就会存在客户违约风险,要对可能导致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比如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风险进行评估,房地产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对客户以往的合同履约情况和违约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购房客户在以往的记录中存在多次违约的情况,那企业想要按时收回房款就比较困难;另外还要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调查客户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可抵扣的财产等。通过对客户信用和财务状况的合理评估,对购房客户后期的违约率有了充分的了解,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客户后期违约而出现大量已经确定的收入被冲回的不利现象的发生;此外还要避免因预估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差别过大而影响实际收款进度的风险。总之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收入时不能简单的只关注于其会计处理,还要考虑到相应的潜在风险,积极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策略,把企业发生潜在损失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合同”作为新收入准则的起点,准则核心内容“五步法”的第一步就是对订立的合同进行识别,企业财务人员在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时,重要的参考标准就是其订立的合同,其在整个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企业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就要格外注意。合同条款的订立涉及到财务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就要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沟通探讨;尤其要注意期房销售合同,如果涉及期房销售,那合同的时间跨度一般较长,条款相对较为复杂,相比其他业务来说合同风险也会更高,这就要加强企业员工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对合同进行风险管理;还可以设定奖惩机制,让每一个企业员工都加入到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去,从而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这也为企业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提供了便利。我国在2017年正式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该准则细化了收入核算的具体要求,满足了当代企业各种新型经济业务模式会计核算的要求。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经营业务存在建设周期长、投入成本高、交易复杂等特点,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财务处理更为复杂,只有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才能避免企业在实施新准则后出现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房地产企业要在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同时,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和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有效的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规避,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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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准则;调查;会计制度
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中央直属企业截止2008年底已全部执行新准则。自2007年起全国各省市已逐步开展省属、市属企业国有企业执行新准则试点工作,部分地区要求在2009年年底前国有企业执行
新准则。新准则在全国全面推行已经为期不远。
一、新准则执行情况的现状调查
通过对近百家非上市公司的调查,发现在没有国家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主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微乎其微,甚至有些企业还在执行1993年的行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准备进行社会融资(准备在国内或国外上市)的企业、母公司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商业银行、电力企业)和一些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执行新准则试点的企业等。
一些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甚至不清楚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区别,尽管也参加了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就准则的学习,但并未系统全面掌握新准则,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执行了新准则。一些企业仅仅把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应付职工薪酬、把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就认为是已经执行了新准则;还有一些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即形式上执行新准则,实质上执行原会计制度。
从以上可以看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具有决定性作用。会计的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决策有用),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会计标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至关重要,仅靠财政部门的行政命令很难解决问题。通过对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一般中小企业不存在社会融资问题,会计报表无需对外公布,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仅限于银行、税务部门、国资委。这些相关信息使用者对执行新准则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中小企业对执行新准则动力不足。
二、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对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计提不足。在会计检查中,只有1家按照准则要求计提了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其他企业未提取任何资产减值准备。原因是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允许税前扣除(07年以前坏账准备允许扣0.5%),计提资产减值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未按新准则规定确定,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确定,也是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另外部分企业对于建筑物与所占用土地未按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区分,全部做固定资产核算。
3.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区分不清。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包括国家给予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科技专项拨款、税收返还、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与原会计制度(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相比,核算范围缩小。部分企业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专项应付款。
4.在所得税核算方面,由于大部分企业无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核算上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未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与税法要求一致。故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应付税款法结果一致。
5.在执行收入准则方面,部分企业未按《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执行。
6.部分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而是列作长期应付款。
7.在合并报表编制方面,部分企业的做法“四不像”。新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但部分企业将这一过程简化,即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直接用长期股权投资抵实收资本。
8.在执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方面,少数公司财务报表格式随意性较大,部分公司报表附注披露的信息不够充分。
企业普遍认为,新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等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另一方面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等又不允许一次税前扣除,新准则中的一些变化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会计核算成本提高。新准则在非上市公司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企业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对实施新准则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制定和颁布新会计准则,不仅包括会计处理方法变化,还包括会计理念的转变。由于囿于传统的观念,部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变化的重要性,过分关心的是收入、成本费用、纳税额,认为只要税务部门认可,至于企业执行什么制度、采用什么处理方法,是无关紧要的事。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在学习、执行新准则中缺乏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有些会计人员受自身素质所限,对准则理解把握不够准确全面,会计处理存在偏差。执行新准则过程中的一些新费用、新收益的出现,会计处理方法也要相应改变,如公允价值的使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等等。有些会计人员对一些基本科目概念的理解较肤浅,使用时照本宣科,甚至使用新科目核算旧内容,造成会计信息出现偏差、失真。
再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环境不够优化,尚未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联合推动的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既需要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积极响应,也需要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像税务、国资委、工商、金融等部门,形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大合力。目前的情况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一家“单打独斗”,联合其他部门不够,未形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合力,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环境不优。
三、全面推行新准则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力度,组织进行学习培训。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法》等法制宣传活动和《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深入企业进厂入户,加大新准则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认知度。在新准则培训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过程中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财政部门、会计学会等组织应当利用新闻媒介特别是报纸,通过开辟新《企业会计准则》专栏的形式,不断介绍新《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组织已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介绍实施体会、经验,营造良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境。
2.加强对贯彻执行新准则的组织领导,改变财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新准则的贯彻执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应当由财政部门牵头,国资委、经贸委、工商、税务、审计、中小企业办等相关部门组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贯彻执行新准则的组织领导。从大型企业、财经院校、中介机构聘请专家、教师、注册会计师成立专家工作组,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反馈,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论文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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