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督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六、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 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改变用途。其他类型企业间的兼并,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 企业破产,土地资产处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全额缴纳,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其中,受让方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承担职工安置事项应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落实情况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兴办外资企业(含“嫁接式”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缴纳租金。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出资以政府名义投入到中方企业中。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缴纳数额较大的可分期进行,但最长不超过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缴纳租金。采用作价入股方式的,土地资产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作价及国家股股权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不能如期返还贷款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应当从地价款中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返还政府。
第九条 在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土地使用者应按有关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之前已发生土地资产处置的,须按本规定补办手续, 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大连市其他县(市)、区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企业兼并。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跨所有制兼并。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和非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兼并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划拨,其中资不抵债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实行无偿划拨;非国有企业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的,由兼并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评估确认的地价,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企业破产。企业依法破产,其使用的土地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市、县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拍卖,也可以由接收企业在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整体收购。由接收企业整体收购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成交地价出让给接收企业,由接收企业将地价款直接支付给破产企业清算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破产企业原已在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流转:
1.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的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国有法人股;也可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该公司在同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2.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国家收回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的,可由该公司按期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核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作为企业法人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3.将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国家股的,按照使用年限评估作价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四、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流转:
1.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优惠60%?90%的比例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2.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由企业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
3.经批准设立国家股的,可以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其国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其差额部分用作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企业转产。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二进一、退二进三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企业土地置换。企业转让市区二环路以内土地使用权迁往三环路以外,以地级差价投入企业搬迁、改造的,被转让土地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在三环路以外新征建设用地,未超过原转让土地面积的部分,仍实行划拨。
七、企业“嫁接改造”。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折价作为投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施嫁接改造组建新企业的,由原企业或改造后的合作、合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企业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或分年缴纳,也可以将缴纳的出让金返还给企业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
八、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连续5年以上亏损,由其他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凡不变更土地权属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承包企业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九、企业出租土地。企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的出租年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一次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十、企业抵押土地。企业可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抵押,并向市、县土地管理局依法办理地价确认和抵押登记。抵押人不履行债务,依法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首先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款额。
关键词:政府行为;推进;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1-0017-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产出效益明显提高,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如何通过强化其行为,推进土地资产管理,使土地资产日益活化,显化,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主要课题。强化政府行为的关键是围绕经济建设,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发挥土地资产为财政生财聚财的积极作用。
1 强化政府行为应把握几个环节
强化政府行为要适应新形势,立足于更高层次,站在高起点,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把握好以下基本环节。
1.1 把土地资产管理纳入到经济管理的运行轨道
土地资产是经济运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切实纳入到经济管理的轨道,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就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土地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土地管理部门也要经常重视研究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工作思路适应发展的需要。当前不仅要充分认识耕地在农村 特别是粮食生产中的特殊地位,而且更要认识到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实行资本运营在企业中的重要功能。通过切实强化土地部门对土地资产的评估、确认、临管等重要职能,挖掘存量资产,显化资产价值,保证国有土地资产在企业中能保值增值。
1.2 把土地资产管理作为调节经济发展指标的主要内容
土地作为资产,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它资产同样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功能。土地对调节经济的杠杆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可以对所有新开发用地和繁华地段都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办法加大土地利用市场调节力度,吸引和刺激土地使用权流通。只有这样才能活化资产,起到生财聚财的作用。二是对闲置或低效力的土地通过提高收取土地使用税额,迫使用地者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腾出多余地块,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三是制定存量土地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的经济鼓励政策,以促进存量土地的高效利用。如实施对旧城改造单位采取减免税费,减收基础设配套等鼓励政策,引导各类闲置土地和低效企业用地进行合资合作,把占而不用,用之失当的土地调剂合理,政府就能从中取得一笔可能的土地收益,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2 强化政府行为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目前的土地管理现状来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流通,管理也渐入正轨,但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需要强化政府行为加以解决。
2.1 尽快建立健全土地资产的管理机制,收回下放土地审批权
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是两项不同的职能。土地资产监管应重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侧重于国有资产价值的货币化实现和保值增值的监管。
2.2 尽快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权力
一是规范土地资产市场行为。按照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竞争性、可控性要求,因地制宜,规范土地资产市场管理者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土地资产市场运行的秩序,规范土地资产市场交易收益的项目,标准及分配,保护国家和交易人的经济利益,提高土地生产力;二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土地市场的权力;三是加强土地资产市场的检查,严厉打击土地资产非法交易的犯罪行为。
2.3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法制约束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土地管理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必须法制化。
3 强化政府行为的根本目的
强化政府行为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化政府职能,把一切权力归政府,但并等于说各级政府要把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权抓在手里不放,靠行政命令去实施管理。而关键是要通过实行土地出让垄断、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放开经营管理,充分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特别是要运用经济杠杆和价值规律,利用土地市场调解功能发挥国有土地这一特殊商品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另外活化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土地资产活化性的认识,特别是城区商服繁荣地带的土地资产活化,使地势较好的地块资产在流通中增值。以增加政府的收益。另外还要理顺好土地系统工作关系,形成上下级衔接合理,工作有序,管理到位的良好秩序。要根据实际工作,上下级职能部门作科学合理分工基层部门及至站(所)必须掌握辖区内土地变化情况,除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以外的基础性工作都应由基层负责或参与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上级部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核,审批登记工作,这样做有利于发挥各级部门作用,减少工作死角和漏洞。
总之,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要围绕经济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把强化政府行为加强领导,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卫东,罗吕榕,彭俊.城市土地资产经营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08,5.
一、剥离资产构成
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的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剥离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剥离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二、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统一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以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按照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资产必须有偿使用的原则,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处置。
三、剥离资产处置方法
(一)剥离土地资产的处置
**年1月1日开始,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外,剥离土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1.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按评估备案价的60%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取土地开发费,按评估备案价的40%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剥离土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租金,由市国资总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国资总公司按核定租金的60%收取土地开发租赁费,市国土资源局按核定租金的40%收取租赁费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期一般为1-3年。
3.剥离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国资总公司签订土地收购协议,补偿标准按有关土地收购储备规定执行。待土地公开出让后再支付给市国资总公司作为土地开发费。
4.政府收回用于市政建设的剥离土地,建设项目有预算资金来源的,按照评估备案价补偿;建设项目无预算资金来源且政府无偿收回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并按权限审批后,核销剥离帐面价值。
5.本意见下发前已经被拆迁征用的剥离土地,拆迁人已支付拆迁补偿款,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应由已享受拆迁补偿款的单位将土地补偿款补交市国资总公司;已支付补偿款的,但土地补偿价值不明确的,由市国资委提出追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处置
根据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标准价住房实行成本价房改,按照《关于企业改制中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处理的几点意见》(浙房改〔1998〕31号)的规定,落实房改政策;在本意见下文前已落实房改政策的,将房改款缴入市国资总公司收益收缴专户;标准价住宅、拆迁安置房的住户经济确实困难的,不愿参加房改的,保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处置。
2.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住户可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3.非低保户不愿意购买的住房,市国资总公司按市场租赁价与住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按期支付租金;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且支付租金有困难的低保户,由市国资总公司将低保户居住的住房移交市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4.剥离的房屋资产经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限期予以拆除同时核销帐面价值。
5.市场评估价严重背离账面价值、与改制企业资产可以分离的剥离房屋建筑物,严格程序,规范手续,实行市场化操作。
四、剥离资产的其他相关事项
1.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剥离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办理剥离资产处置申请。市国资、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申请单位按程序尽快办理。
2.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剥离资产的有关权证统一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存。
3.剥离资产处置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在本意见发文前土地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未缴纳土地开发费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向市国资总公司补交土地开发费。
5.剥离资产变现回收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除政府另有规定外,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