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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分析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问题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篇1

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是至关重要的,2007年以来的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尤其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合理有序的金融监管。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为了应对这次百年难遇的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组织都出台了新的监管政策。回顾一下,可以发现,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监管主要有一下几个新动向。

(一)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随着此轮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

国际社会认为,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使得金融监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警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散,而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则放大了危机的破坏作用。因此,开展逆周期监管,平滑顺周期效应造成的市场波动,成为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关注资本制度的顺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机制和相应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监管措施以提高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表了三个重要的监管指南,都与调整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有关。

(三)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

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国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高涨。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何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央行的目标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立法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立法缺乏前瞻性。总之,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国由于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也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三、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在这次危机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应对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指出,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缺乏监管的监管对象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现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其次,要加快制订有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只有实施细则明确了,金融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同时,在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时,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并且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这会在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形成监管真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和磋商机制,进行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目前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其次,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体制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该组织除包括“一行三会”外,还应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同时,我们还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国际接轨,努力按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28-261.

[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

篇2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制度 问题 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目前,由于我国处于制度转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为使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发展和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加强,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成效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目标未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金融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显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监管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金融环境转好,监管目标应适时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业监管模式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四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有些处于监管部门边缘地带又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金融监管独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金融监管措施与金融创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我国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非常缺少。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在运作初期由于对市场和产品认识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经济领域和新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监控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越来越严格。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内控制度。各个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当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合理内控机构,改善内控设施。监管当局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3.3.3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3.3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3.3.1建立监管法规。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3.3.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抓紧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

3.3.3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制造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3.4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应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而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必然要面对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防范其带来的金融风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扬.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

篇4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国际上,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等。这些都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使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明斯基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体系风险大,动荡不稳定。克鲁格曼认为货币供给是导致金融动荡的原因,金融危机爆发的机制是货币政策不协调。从这些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来,金融体系中存在着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本文将讲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论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监管措施。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所以金融监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前,贷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而遭受损失,两者在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运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监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和风险受到影响。相对于零散的投资者,金融中介有相对的优势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种优势业只是相对的。金融中介监管作用的发挥也受储蓄者对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对借款人监管的效率两个条件的制约。

1.2金融主体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主体绝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决策失误,就会遭受损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会盲目跟随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样,这就是“羊群效应”,也是金融主体非理性的表现之一。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对市场上的信息会忽视。当市场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不敢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怀有侥幸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市场主体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市场变得复杂而动荡。因此就更加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1.3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

利率、汇率、股票的价格是很容易变化的。一些国家为了不受国际上的因素的影响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当他们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难以维持下去时,就蕴藏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有些国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和浮动汇率制,不对其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过渡波动,过渡波动也会使金融市场受到冲击。而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一方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多方的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而产生波动。所以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可以看出危机的传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王兵、胡炳志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石全虎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由此看来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是落后的。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2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使金融市场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开性差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账。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3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着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某些重要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如基金法、期货法,是有待加强的金融监管重点。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制定的法律细则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我们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3.3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刘红樱.金融风险与监管体系研究[J].求索,2004(7)

3刘兴亚.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0(10)

4石全虎.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3)

篇5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策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57

0引言

我国金融市场紧随着经济市场的步伐,自中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也不断攀升新的制高点,国内的金融体系也开始调整完善。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金融市场是推动社会经济的要素之一。但就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本身的体系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同时也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风险。目前,金融业占有我国经济的重要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也在积极与国际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融合。因此,本文以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这一课题进行的论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有着宏观意义。

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

1.1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的改革

国内金融传统的监管体制受经济市场发展趋势所影响,监管体制开始由行业的确切组织转化为混合型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业的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改革。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也由单一的行业经济制度走向综合性的混业体制,风险也随之增大。而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的改革,将使得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形成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成为过去式,金融市场的混业化发展模式受行业经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1.2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行业,该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而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往来愈加频繁,与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成为常态。由此,为了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与西方国家接轨并行,国内的金融行业在法律规范方面开始相应向国际平台靠拢,国内金融法规逐步走向国际化。但由于多年来的发展体系的形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文化、经济制度、法律形式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化的道路中并不顺利,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还有待进一步的融合。

1.3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得到重视

国内经济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开始受到关注。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维护机制,经济的自律性才是高效控制金融体系内部管理层的杠杆。内部的有效控制才能使管理策略发挥出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管理机构以及金融体系中的内控部分。相较而言,西方国家在银行、证券及保险等行业中的内控性投入占比更高,特别是来自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得金融市场中总是成立相应的监管组织,该组织的存在让银行的内部审计得到更加精准的控制,同时也担负着为金融管理层保驾护航的职责,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市场安全壁垒。

2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目的性不强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监管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以工会的组织形式,还是法规的准绳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而如今,中国的金融市场在监管行为的实施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反馈很大程度是由于监管的目标没有得到切实的明确。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监管的各种政策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西方的国家中,对于金融监管的形式及策略各有差异,但就其监管的目的性而言,大多树立了清晰的监管目标。其中,发达经济的国家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明确上处理得相当严谨,从金融监管工会与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两方面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夯实。由此可见,我国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性上还需向西方国家进行借鉴。

2.2监管存在依附性

根据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理论,有效的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就势必需要监管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可操控性,这也是健全金融内部管理结构的充要条件。由我国当下的宏观经济来看,相应的金融基础设施正在不嗟耐晟平程中,因此,各种经济政策对于金融监管的部门组织未必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同时,在市场的传统约束力下,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大多需要凭借相应的辅助程序才能发挥出效力。由此可见,当下国内在金融体系的监管方面虽然足以稳健成长,但自供力量还比较欠缺,在操作的自利中还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3监管力有待平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理论上各个组织部门都对应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但分析金融内部的监管机制,各组织部门间交流并不多,各司其职的运转模式使金融体系欠缺平衡。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的设置形式,站在宏观市场经济的角度,目前基本以传统金融公会的组织性监管过渡为行业分流化监管,监管的模式由统一转换为各个行业的细化分管。金融监管的分业型转化使得监管措施在实施中不得不面临新的状况,各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存在着差异,实际执行中也随之出现监管力不集中、监管力薄弱等一系列不平衡的权利执行问题。

2.4监管措施不完善

当下,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措施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而监管措施的弱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存有潜在的成长风险。从中国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层面来分析,监管的手段基本是以计划性的行政方式进行开展,如:监管命令、违规处罚等外部监管形式,而缺乏金融体系自身应当具备的自我约束意识。换言之,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处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状态,原本应成为核心监管手段的自身约束意识被忽视,造成监管方式大多依靠外部监管。同时,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中,具体的实施规定也太过笼统,没有明确的执行监督作用。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措施上,金融机构监管的措施效率不言而喻。

2.5监管制度过于守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也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发展策略,对于金融产品以及一些金融工具都还按照原来的思维方式进行经营。但作为金融市场的产物,证券类的金融产品本身就具备不稳定性与一定的风险,随着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只能将产品价值禁锢,滞后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中,墨守成规就意味着丧失竞争力,监管制度的守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将导致金融行业的业务被大规模的限制。

2.6监管力分化严重

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涵盖面太广,各行各业采取的分业管理模式让监管力量大大削弱,使得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潜在风险。金融行业自身的经营状态是需要强大的监管力量来进行推动,监管力量的分散让行业渠道打开的同时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现行的分业化监管手段,让金融中的融资方式、投资渠道、证券品种等行业重要“潜力股”受到明确的限制,而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业务品种在如今的经济发展中缺乏竞争性。

3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3.1加强监管功能性

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内部管理的协调举措,功能化的监管行为才更适应当下经济市场的成长趋势。银行机构占有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如果以银行方面作为执行先驱,落实开展金融市场协调机制的结构化,使各相关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强监管,并促进其功能化的协调运营,这一举措的实施也将减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压力。同时,竟然监管功能性的加强解决了金融资源配合的问题,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分业化管理也存在着积极意义。

3.2完善金融监管法

我国应尽快结合当下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推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政策,而其中的政策首要则是金融监管法律条例的完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但究其实施细则,依然存在许多机制上的不健全。就以国内的金融清算为例,机构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中,通常会出现原因不明的状况,进而导致金融清算形式的程序不够严密。因此,落实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债券参与人员的切身利益。

3.3更新现有监管模式

按照如今的经济发展常态,大部分国家都逐步建立起本国自成一派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发展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敏感,危机意识更为强烈。就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基本延续着传统金融市场的粗放化成长状态。因此,在对金融领域最新的信息进行接触的同时持观望状,导致先进的金融技术与产品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吸收采纳。由此,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想得到高效可靠的发展,就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更新,从而达到高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吸收最新的技术与信息。

3.4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金融主体结构的建设是保证其市场蓬勃发展的根基。当下国内主要的金融主体根据权利职能划分为四类,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着国家金融部门的核心职能组织。而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开始得到关注,政府着手国内的监管专业水平,目的则是为了打破监管的发展格局改进现有的监管制度。而针对金融监管主体而言,加强监管主体自身的监管意识将对主体的权利进行完善,也杜绝了监管主体的边缘化干预。

3.5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金融行业的发展本质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社会中存在的金融性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中的公众金融组织,在监督的效力上具有实时性与针对性,如果正确利用也将使金融市场体系得到更全面的监管,促进金融内部的自律性。因此,通过行业内部的交流联系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直观的刺激,更有力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加强社会与行业的往来交流,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督成本。

3.6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

纵观贸易经济市场,我国目前已经跨出了国门,而金融行业由于延续着大部分的传统运营策略,在国际平台上还稍逊一筹。让我国金融市场步入国际平台,单从监管层面而言,对国内金融体系的成长无疑具有高效性。国际的平台意味着更大的成长空间与更广的业务范围,在打开我国金融业务渠道的同时,更能提升行业的眼界。而随着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资源利用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分配,国内金融市场的资源配比最终会以利用率的提升而得到长足发展。综上所述,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是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极为高明的手段。

4结论

金融监管是稳定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基石,更是催化市场金融平衡运营的操控性手段。在金融监管的明确执行下,市场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也会更为高效,有利于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同时保障了各参与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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