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6: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发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系统正变得越来越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政策也许建立起统一的标准。例如,美国有些关于限制交易性质的金融机构的措施,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去巧妙的选择亚洲,欧洲等其它一些他们认为监管较好的国家做,此时,国与国之间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2003至2004年间,美国出台连续加息政策,这些政策非但没有压低长期借款成本,截然相反的是,美国之后开始施行的降息政策也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归根结底,是由于全球资本的自由流动,才会削弱本国的市场操作。所以各国当局加强协调的一致性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协调的一致性,才可以做到跨国界的监管。
2确立金融”灾难”预警一体化机制
对于全球的资本市场来说,全球性金融危机无疑是一颗最大的“毒瘤”,一次全球的巨大灾难。而面对灾难的到来人们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在灾难来临之前提前建立好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而同样的,当今全球各国都有自己独有的预警方案来应对金融危机,但却没有完善的全球预警一体化机制。伴随着交通通讯便捷以及国家到国家,地区和地区之间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来看,导致唇亡齿寒,因此,更需要紧密团结。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不久前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引起了全球金融动荡。如果我们能实现通过国际合作,建立金融预警系统,就可以在“灾难”来临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的避免。
3确立全球性金融“灾难”救助机制
面对全球性的金融“灾难”的到来,全世界迄今为止缺乏在国际最后贷款人方面的具体安排完善的组织。但关于这方面的议题却众说纷纭,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个是在监管中母国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要点是根据1983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中确定的原则,母国银行是对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状况时,提供直接责任的,同时要求母行找到自己国家的中央银行。事实上,母行在其中起到的是一个导管的作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外国子公司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此举众多,主要有建立了国际保险公司、国际最后贷款人措施、社会团体的国际安全网络、国际贸易融资支持体系及紧急筹融资机制等。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提出了相对周详的设计,包括建立国际破产法院、全球金融稳定基金、系统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一系列的想法反映出各界在金融风险和全球化的优化结构调整的关注,但假设实施过程本身会涉及很多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提高未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仍然任重道远,但我始终相信,伴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过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 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随后美国陷入了一场空前绝后的经济危机,股市、银行体系几乎全面崩溃,公众对银行行为表现出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证券包销、证券零售、证券经纪等业务;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投资银行机构兼职;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银行或附属机构。这些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席卷全球,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美国,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
经过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基础正逐渐消失,分业经营制度也已经不断地被现实所突破。进入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大大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整体格局,并购的规模、金额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国界的并购成为新的热点。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联储于1997年初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银行兼并和开展非银行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度,取消了许多对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能更自由地从事财务和投资顾问活动、证券经纪活动、证券私募发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银行业务。更重要的是,美联储扩大了银行持股公司附属机构可以承销和交易证券的范围,并大大减少了可能降低这些业务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j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当今金融法律已经从规范金融活动过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并向推动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该法案体系庞大,内容涉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活动的具体规范以及在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具体可操作规范,其要点包括(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4)强调消费者保护;(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k这一法案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监管方法上,由个别监管转向了综合监管,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这些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世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
(二) 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它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
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是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
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一时间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迹象。为了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该法案的出台被称为“大爆炸”(BigBang),它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它有效地改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在监管体系上,英国在该法案的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对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的模式。l然而,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却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英格兰银行仍保留了对银行的监管权,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监管尤为薄弱,以至发生了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剥离出去,把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职能限定在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内。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在经历了多达2000 余次的修改之后,终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准,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1948年德国进行了货币改革,之后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意志银行法》使德国在战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货币制度和金融体系,制定了相对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和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德国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同时《银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职能。这样,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分别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和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共同负责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总体而言,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根据德国《银行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而且还包括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汇总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
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的体系。m
(四)日本:从“分业”到“混业”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治理恶性通货膨胀,同时也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种限制型金融体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1947年3月公布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就明确规定,严禁银行办理证券业务。这样,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相互隔离的关系。二是对银行进行“长短分离”,区分长期融资银行与短期融资银行,以实现银行与信托的分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挂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实施,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种限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该报告从实现广泛竞争、资产交易自由化、缓和限制、改革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从而揭开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将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为各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目标,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商品、业务和组织形态的自由化和多样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对各类金融子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及普通银行长短期业务领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业经营高级阶段转变的过程。n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分析了以上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管制循环,而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实践的产物,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然而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占了上风。各国的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 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这一方面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提高了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机制等安全保障日益完善的基础上的。
(二)金融监管结构向综合性、统一性发展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国的监管当局都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各类风险实施全面管理,成为金融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各国金融立法在数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为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转变提供合法性论证。
(三)实行功能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功能监管顺应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美国、英国和日本不论他们在金融监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监管立法中都确立了实行功能型监管,而且他们的立法实践也说明功能监管可以适应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
(四) 监管与自律并重
即对金融机构从外部进行监管控制转向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如美国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这样,监管机构可以集中精力监管那些综合性 金融集团和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从而提高效率,稳定金融体系。p
自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金融监管改革《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以及欧洲理事会通过《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以来,西方国家走上金融监管改革之路已两年有余。美国主要在资本充足率、大得不能倒的金融机构以及OTC衍生品交易等监管方面有所进展。在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推动下,巴塞尔框架下的一系列金融改革也先后出炉,这些改革致力于增强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降低杠杆比率,引进流动性比率,以期形成一个更详尽的监管架构和更稳定且富弹性的金融体系。到目前为止,监管改革已经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并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如透明度得以提高,国际监督合作得到加强,巴塞尔协议III得以达成。
但是,监管改革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值得我们关注。最根本的问题是,上述监管改革主要局限于金融领域,而事实上本次危机产生的根源还是极端自由主义市场理念的泛滥。危机发生前,在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下,美国过度依赖金融业来创造经济增长,忽视了实际部门生产活动才是最终扩大物质财富的根本,导致金融资源脱离了生产性领域虚拟运行,并没有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危机发生后,也没有及时总结以市场原教旨主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市场理念的教训,而是单纯地加强金融监管,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加强监管与保持金融活力
关于如何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建议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素。
1.差异监管
为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完整,监管改革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但推行全球统一标准有待商榷。各国金融市场所处的初始条件、发展阶段、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其监管理念、方法也应该有所不同。
本次危机发源于美国,其根源在于新自由主义市场至上理念的泛滥。因此,欧美国家加强监管与改变市场原教旨主义必须同时进行。但这不意味着全球都要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众所周知,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少发展中国家面对的是金融压抑、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金融创新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套用全球统一的标准,就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发展不充分,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不足,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摆脱贫困,最终还是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稳定。
因此,对于发展水平和金融环境不同的国家,实行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标准,才会促进共同发展,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
2.适度监管
政府和市场都是调节经济的手段,各有利弊,关键是要再二者见寻求平衡。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些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上的缺失,对这些国家来说,适当加强监管是必要的。
我们不赞成原教旨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不等于我们反对市场经济。既然要实行市场经济就要给市场充分的活力、让市场调节发挥主导作用,在没有出现市场缺失时不过多地干预市场的运行。
不能把金融机构和市场管死。不能从放任自流的极端走向金融监管机构管制一切的另一个极端。
3.平滑监管
由于金融从业者的创新动机远强于监管者,激励的不对称导致监管者往往落后于从业者。从历史上看,经济危机周期性发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元素或固有特征。因此,金融监管不能保证未来不发生经济危机,关键是要发展、加强金融业抵御危机的能力,即减少危机发生的频率,一旦危机出现可以从容应付。从这个角度讲,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不应被理解成企图完全避免危机,而是通过加强金融系统弹性,尽量降低危机发生时给经济带来的损失,防止危机造成系统性后果。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应把注意力放在提高金融机构本身的抗风险能力上,例如降低税收,增加拨备,用经济上升期的多盈利弥补经济下滑期的损失等。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1.继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督我国金融业在这次危机中没有受到大的冲击,并不等于我国金融机构比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更强健。只不过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程度还比较落后,没有参与那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随着我国金融业进一步融入世界,我国金融市场受外部影响将越来越大,我们有必要以前瞻性的眼光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督制度。
1998年以来,我们主要是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改革金融机构,包括处理不良资产、增加资本充足率、推动国有银行上市、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大外部监管的力度等,这些措施的采取使我们的金融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实力增强。经过13年的改革发展,我们到了认真回顾一下金融业监管缺失的时候了。总体来看,我们确实取得了进步,但我们也是基本按发达国家的监管理念、监管制度走,并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发展处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因而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促进作用有限。
2.继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我国金融体系仍处在市场化改革之中,金融市场发展仍不充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新过度、监管不足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创新相对滞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企业、个人尚没有得到应有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同时,应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推出更多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最终目标。
3.推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平衡发展多年来,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并有力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应不懈地致力于推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平衡发展。
第一,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权。对绝大多数产品采取报备制,对于必须由监管机构批准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大幅缩短审批时间。
第二,加快并扩大金融创新和相应金融监管的试点。推进试点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报备或审批过程中的疑点和难点,而且能为相关金融监管法律与政策的制定积累经验。
第三,完善有关金融创新的配套监管法规。及时调整现有监管法规中不切合目前金融市场实际和有碍金融创新的规定,推动与时俱进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充分顺应市场发展规律,使金融监管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目前,根据金融监管的功能、作用、方法等内容可以将金融监管理论划分为四种,它们分别是: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和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本着服务社会的目的,运用国家机器干预自由的金融市场,弥补自由市场失灵的不足,让金融的发展更多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也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政府过去的干预往往是有害于金融发展的,并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进步。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认为,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失败和自由市场的失灵是同时存在的,二者皆有好有坏,必须权衡利弊均衡调节,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亦不可过分依赖政府调节或者过分信任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理论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该理论主张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经营环境。四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利弊,如何将这些理论灵活运用到实际中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推进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核心所在。
二、实证检验金融监管理论是否有效
本文根据世界银行的发展指标数据库、金融发展和结构数据库等的数据,选取100家进行数据实证分析,探讨这四类监管理论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我们主要观测的指标有九个方面,分别是: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影响力、银行的集中程度、国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私人监管权力、债权人权利指数、产权指数和金融发展水平。每一项指标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综合起来便可以比较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情况和金融发展水平,并探讨出金融监管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首先,根据笔者实证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在实际中是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发展的,数据结果显示,如果一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和干预权力越大,政府对银行的拥有程度越高,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发展壮大的。其次,在银行集中程度方面,如果银行集中程度比较高,那么国家对金融的干涉就比较容易,干涉程度也就越深,相应的对金融的影响也就越为不利。而相反的,如果能降低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度,则是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此外开放程度越高相应的金融发展往往也会更繁荣。再次,通过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规范的法律能够为市场提供公平的运行机制和竞争平台,从而促进金融繁荣,因此,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是适用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最后,在金融监管权衡理论方面,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大幅提高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民间监管力度,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繁荣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的发展很不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壮大,本文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要提高监管独立性,促进监管的公平公正。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无法保证市场公平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有行政约束的地方都会引起寻租行为,最终会给市场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努力用法律来约束市场行为和国家行为,构建统一公平的法律体系就是为金融运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游戏准则,这样既为金融企业提供了运行标准,也为监管机关提供了监管依据,对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是非常有利的。最后,我们要努力促进监管信息公开化,提高民间监管力度。民间力量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监管力量,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相互监管相互举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和漏洞,全面约束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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