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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在今天所获得的成绩,让大量的金融资源都开始逐渐的涌入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高投资回报率也蕴含了相对较高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但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所以清楚的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探讨如何有效对其风险进行监管,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无法面对面交易,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造成信用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很多不法分子常常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以及隐蔽性,其信息身份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便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来实现资金流转而进行非法洗钱,此类交易安全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金融市场带来相当恶劣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市场风险。因为互联网信息传递表现出的便捷性以及不受时空制约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常常会扩大传统金融的市场风险,同时这一市场风险的危害性有很大的提升。在金融网络化不断加深的新时期下,投机分子往往会依靠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进行关联交易,对资金的有效流动带来很大影响,容易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1]。

(三)操作风险。一方面,金融网络系统自身安全性会造成操作风险的出现。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信息交流等往往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因为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相关规范流程不是非常了解,容易造成投资者蒙受损失,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带来影响,降低公众的信心。

(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务,其独有的特性让目前的金融政策法规不能够对其予以非常全面的制约与管束,例如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是否合法、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认证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增加其不确定性,面临法律冲突的风险同时陷入法律困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大力推进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应当真正清晰明确的了解金融监管的概念,对监管层次予以详细划分。监管由松到紧一般能够划分成为四个层次: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以及严格监管。要按照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实际产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其中所含风险实际大小来进行科学评估,同时按照评估结果来对风险监管范围进行划分,从而准确量化监管强度,之后结合最终评估反馈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比如说利用市场自律以及注册手段来管理风险较小、影响程度不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对一些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另外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监管范围予以合理调整,对各类产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

(二)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与分析。为更好的防止互联网监管漏洞以及监管黑洞的存在,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实施全面的监测,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情况予以科学判定。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过程来制定出合理的监控标准,比如说对数据类型进行确定、对监控指标予以定义、对统计范围科学划分等。针对一些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风险影响人数较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同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经营性指标以及风险性指标,同时对采集的数据予以实时分析。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予以实时追踪,从而获取到最新的风险情况,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三)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督管理部门保持一种通畅有效的沟通状态,应当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渠道。针对被监管单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了解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能够真正共同配合进行风险防范。作为互联网市场中的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律行为非常关键,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运作,不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管单位保持一种有效的沟通,真正支持和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来,接受监管单位的意见[2]。

(四)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会对消费者带来直接损失,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知识水平有限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基本上都不了解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所以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要开展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真正全面的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监管机构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维护借款人、支付人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存在的金融欺诈现象予以严厉惩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互联网和金融业之间融合度持续加深的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也表现出了一片祥和的发展态荩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建议国家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借助于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科学化和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文,李师航,罗晓玲.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J].合

作经济与科技,2016,24:48-49.

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制度因素;非制度因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和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网络信贷,网络支付,互联网理财等等,这些新兴的网络名词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交易带来诸多的风险。有很多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比我们传统的金融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他带来的风险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着问题和风险。缺乏科学的监管机构。本文从制度和非制度方面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思路。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和类型

1.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有着虚拟快捷,高效,直接,普惠,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风险等五个特点。(1)虚拟快捷性,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技术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民应用。互联网金融就是让人民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出现的运营场所,供人民进行交易。(2)高效性,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让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资源随时随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效率成为人民关注的重点。(3)金融服务一体化,现在的金融服务行业多是本着金融经营和金融服务方向发展的。以后将会出现全能的金融超市。(4)直接和普惠性。互联网金融最能吸引人们的就是他们的操作直接,金融服务者可以随时的为人民更新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让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都能享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方便。(5)风险性。总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交易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暂时我们不可避免的。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等。

1.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1.2.1强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也是建立于大数据的基础上。由于互联网金融直接联络这整个互联网中的大数据库,所以如果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系统中别的地方出现连锁反应。这样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不可计量的。他有可能危及到整个互联网系统的平衡破坏市场的交易目的,从而威胁到金融消费人群。

1.2.2高虚拟性

由于互联网有信息化和虚拟化的特征,这就不可能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就会受到高级计算机人才的控制,让金融风险存在于计算机的终端。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隐蔽性,这就加大了预防和控制的难度。

1.2.3强失效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现实,实现了实时交易的目的。界面的不断改进让互联网金融在操作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也更加的人性化。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细小的差错也会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快速的扩大,给互联网金融形成实际的影响和损失。

1.2.4超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系统对互联网体系的可靠性要求非常高,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任何一个地方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造成不可挽救的金融损失。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处理都要借助于金融系统,如果互联网系统中出现漏洞就有可能让金融公司中的所有交易产品。从而给金融和公司和客户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

2金融互联网风险的成因

2.1制度因素

(1)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断发生。至今我国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明确的互联网监管制度。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多种多样,对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投资门槛的设定都没有准确的方案。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问题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评估,业务开展等模式没有国家的监管。直接造成互联网行业金融风险的发生。

(2)由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的缺失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恶意规避外部的风险约束。我国传统的金融企业有着“一行三会”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金融监管变得特别困难。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楷低,没有投资人员的资质审核,让其随时随地的都能进行金融业务的买卖,金融企业还开着这多个金融一体化服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已经没有办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虽然现在已经开始实行网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营业执照由中国人民发放,但是还没有确切的文件指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所有这种监管漏洞让金融风险层出不穷。

2.2非制度原因

(1)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风险,操作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大数据就是一个数据的整合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的处理选择都会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计算机技术把各种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因为数据的挖掘和数据传输容易出现错误或者泄露。数据处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如果计算机技术不够成熟,就容易导致系统出现混乱,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设施也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

(2)资源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信息之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有资金的实力,和处理数据的技术,信息的整合能力,公司发展情况,管理人员的素质等等都对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比如互联网金融风险在阿里的小型贷款公司,京东商城,和Kickkstarer发生和造成的损失远远要小于那些刚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员工的素质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之一。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对改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3.1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行业经营的限制,朝着综合经营与混合经营方向发展。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目标,和思路都应该进行改变。如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的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才刚刚起步,这种发展时间的不匹配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过早的暴露出来。可以先建立不同的监管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引导式发展。国家还需要多借鉴外国成功的监管案例,对是否成立建立体系,如何进行监管进行多方的认证。

3.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应该尽量降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包括预期风险,非预期风险,以及巨额损失等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的监管应该整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金融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加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市场信心。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别,增加人民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

3.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监管,尽快制定出对应的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进行不同的立法监督。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进行严格的划分。法律中要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条件,不符合创立及经营条件的金融公司要进行整顿。加快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让人民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判断和识别能力。

篇3

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从事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是由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决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外行搅局者,采取的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以自身的优势和差异化的产品填补市场需求空缺。像其他颠覆性技术产品一样,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始质量低、风险高、利润少,市场小,避免了与在位厂商正面竞争。但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共享性、边缘性渗透能力强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经过不断改进,得到客户认可后,就会突然打开市场,实现飞跃性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年时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以至让银行措手不及。

例如,电商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利用拥有大量客户资源的优势,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我国第一款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可以在无需开设专门理财账户的前提下,由客户在支付宝网站直接购买并可随时赎回,而且不收取手续费。这种便捷、低门槛的“碎片化理财产品”,不仅填补了以往理财产品难以覆盖的小额资金“盲区”,并且提高了客户的资金利用效率和体验感。正是凭借这些优势,余额宝一经推出,其资金规模和客户数量就在不断增加。在2013年6月13日上线一周年后,资金规模超过5700多亿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户,为宝粉们赚了118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在运作模式上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整合,不仅通过弥合信息不对称性动摇了银行的生存基础,而且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用户的体验参与感,使金融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可能,进而对改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来自多方面。一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依托其强大的电商平台广泛地参与各类支付服务,以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的产品满足了传统金融业不愿提供或者难以覆盖的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从而撼动了传统金融业的中介地位,扩大了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使金融消费者更为大众化和普惠化。

二是以互联网信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借助模式,凭借其强大的挖掘、积累和处理信息能力和效率,动摇了信息不对称性这个传统金融业存在的基础,加速了金融脱媒,使金融中介功能边缘化,甚至形成无中介金融市场。同时,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多对多的信息匹配与金融服务成本低、手续简单、速度快,将带来金融服务和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三是以金融产品线上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跨界整合,加速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还淡化了金融业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边界,使金融业进入门槛显著降低,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金融工具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金融选择权”扩大。

从管理层角度看,互联网企业采取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后,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高风险的属性,反而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监管课题。一是差异化产品扩大了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从而拓宽了监管的对象。二是将改变金融业态的游戏规则,使监管的范围、复杂性和难度增加,比如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风险和监管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三是当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和盈利构成较大威胁,遭到大银行的强烈抵制时,管理层将陷入反垄断与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平衡之中。比如三大银行就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拒绝了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交易,从而使余额宝的收益率下降,消费者福利减少。四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模式激发了更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借贷、支付等需求及其方式创新,由此带来了金融诈骗、非法洗钱、支付安全、客户私隐的保护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完善金融监管,既防范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又防范系统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保障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环境下通过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既存在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也带来了系统安全、信息泄露等新的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需要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监管思路与方式。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服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转型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的本质要求。但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企业和银行的趋利性,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要么进入房地产业,要么在金融体系内自循环,或者出于防范风险,银行热衷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国企服务,或绕道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放贷,而使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中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境地,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为传统金融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倒逼机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竞争压力,共同创造一个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

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权衡风险与社会总回报的关系。在成熟的市场中,高风险对应的是高回报,不存在无风险的回报。金融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不是风险越少越好,要求完全化解、消除和控制,更不是洪水猛兽。同时,由于在较长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体系的小部分,对整个金融体系影响有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大多可以通过技术的完善来改进,相对于其发展带来的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倒逼金融业的改革与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需求,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来说,过于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肯定是得不偿失。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金融;电商

一、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有的客户、平台、数据优势,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更便捷的收集信息、分析数据,从而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更高效率地为客户服务。但在表现形式以及各个风险的程度上有所不同。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2.1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存在的漏洞以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使个人信息及资产状况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融资时存在被黑客窃取的风险。2.2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支付的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易,只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使得双方在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可能存在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或者技术漏洞进行洗钱、套现等不法交易,也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消费者关注高收益的心理隐藏风险信息或者限制条件,信用风险较大。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支付系统使得金融活动实现的跨地区交易,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地区的互联网出现故障都会导致本地区乃至全国互联网支付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2.3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网络安全观念,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甚至存在极少数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客户的资料信息等以牟取利益,这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在面临的风险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差异,但是金融行业一旦与具有广泛性的互联网相结合,必然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面更具有涉众性,且传染性增强。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流动的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而是用数字化信息来代表货币资金,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所代表的货币资金的数量则远远超出了实际所拥有的货币数量。第二,互联网技术在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使得支付和清算风险的波动速度加快,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这是在传统的“纸质”结算中所不曾出现的。一旦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偶然性的失误或差错,则没有时间进行补救,使错误的面积扩大。第三,增加了金融风险交叉“感染”的几率。在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将风险通过设置市场屏障、分业或者特许将其分别隔绝在比较独立的空间里,分别化解,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客户以及金融业务互相交叉渗透,使得之前的“物理”隔离的效果大幅度减弱,而各个国家间风险的相关性日渐加强。以上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实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也结合了互联网所具备的风险,使得金融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传染性增强,从而造成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手段和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加多样化的同时风险也变得更加难以防控,而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不能满足推动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两方面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以创新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应市场化需求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业务交叉性强等特点,使得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容易出现部门间职能不清的现象,造成重复监管或者出现监管的真空。因此互联网金融具体应该由谁来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加强配合等成为了金融监管体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第二,行政管制的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创新受限。由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的了解和认识不足,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热情受挫。第三,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落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检查缺乏程序化、规范化,并且缺少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没有形成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践

1.电商模式。“大数据”是该模式的核心内容。电商企业凭借互联网经营积累下的海量数据库,有着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故该模式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信息的电商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扩展。电商企业凭借运营互联网积累下的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并挖掘客户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并同时通过跟踪客户信息和监控现金流,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大数据塑造了电商模式的核心优势: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该模式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化网络积累的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不仅可以获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等内部信息,还可以获得企业在海关和税务等方面的外部信息。打破了传统借贷中信息不对称对小微企业的桎梏。而通过阿里云挖掘得到的逻辑与规律信息往往比现实中小微企业的数据更具价值,可以有效地甄别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风险评估2.无抵押无担保模式。在该模式中,P2P公司充当的是纯中介角色,公司只通过信息匹配、工具支持来撮合完成借贷,但是并不负责贷后资金管理也不对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这种模式在中国以拍拍贷为典型案例。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首先,借款人在线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预期年利率和可接受的最高利率等借款信息;其次,放款人进行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但是,利率不能高于借款人约定的最高值,通常多个放款人出借很小份额的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最后,当投标资金达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时,借款宣布成功,一旦借款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3.无抵押有担保模式。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中,P2P公司不止是纯中介,而是充当信用审核、担保人等角色的复合中介。一方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线上公布交易信息,在线下一对一完成信息审核、信用评级,公司全程介入信贷交易;另一方面,这类P2P模式强化了信用中介作用,对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帮助放款人分担了风险。这种模式以宜信为典型。宜信的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线上提出借款要求,宜信在线下进行审核和信用评级,提前放款给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把所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再组合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当投资人决定放款时,宜信为投资人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若投资人同意,则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债权转移给投资人。

四、结语

篇5

传统的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而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提供金融产品进行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主要有六种,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支付主要表现有阿里金融,苏宁金融,京东供应链的金融服务等,主要依托其自有的支付核心开展客户和数据的积累,并集于此开展小额信贷和平台的理财服务,这也是目前发展的最全面的形式之一。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互相借贷,主要有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由于P2P的发展具有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特点,行业发展也是参差不齐。近年来,我国的网贷平台已达2000多家。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然后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通过各种各样的数据来获得客户的消费习惯,预测客户的购买能力和购买行为,使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利润。众筹融资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例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数据处理服务,通过平台来积累流量,提高投资者和产品供给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和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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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法;互联网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D996.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金融业也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建设相对来讲却比较落后,为此,需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加强法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

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的资金融资、支付、投资等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和传统的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属于第三方金融融资模式。在实践应用中,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第三方支付,这种业务模式在当前的应用中是非常普遍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信誉保证的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为用户提供消费者结算的平台,主要有移动支付和互联网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都属于第三方支付。二是P2P网络信贷,这种模式主要是P2P公司搭建相应的平台,资金需求双方可以通过该平台直接进行投、融资服务,属于一种民间借贷的形式,由于近年来P2P存在严重的问题,造成了用户严重的财产损失,当前P2P模式的应用呈现逐渐衰落的趋势。三是网络小额信贷。企业通过用户的信用评级可以适当的发放小额贷款。在当前的网络小额贷款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四是互联网金融渠道,这种模式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渠道为用户提升金融服务,用户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五是众筹模式,这种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来发起众筹活动,募集相应的资金。当前众筹模式主要是用于公益和慈善【1】。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较多,但每一种模式的发展都不是非常完善,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用户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造成了自身的财产损失,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风险

当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种类众多。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很容易出现业务范围出界的问题。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金融机构的合法外衣,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放贷的事情。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很多的不合法情况,将会造成严重的财产风险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法律责任方面还存在相应的风险。和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对客户身份的严格审查,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在网络交易中用户可以凭借虚假身份,完成套现、洗钱等不法勾当。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没有做好妥善的保管,造成部分用户的身份资料被泄露,从而使用户的财产遭受损失。此外,互联网金融也会涉及到很多的刑事犯罪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也存在较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在网络交易中缺乏安全意识,再加上网络中存在病毒、网络攻击等行为,这就很容易给互联网金融交易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在风险管控方面,当前所采用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传统的风险管控方法陈旧,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而监管部门也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直接的监管,相关方面的人才缺乏,造成监管的效果较差,不能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相应的自律机制,无法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在开展国际贸易中,对国外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够,使得涉外互联网金融业务比较被动【2】。

(三)互联网投资者方面存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法保证个人私隐安全。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中的投资者较多,然而对于这些投资者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管其资料信息,甚至为了个人利益,还会出现倒卖用户信息行为,这对个人隐私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二是存在信息盲区。用户在选择金融机构时,无法掌握金融结构的资质以及具体的经营范围,在信息获取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使得投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三是借贷主体的约定兑现存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借贷主体的约定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以P2P为例,P2P不参与借贷主体之间的收益问题,只是为接待双方提供相应的平台,不规定借贷双方的利率问题。而在实践中P2P的借贷利率往往超出了银行贷款的利率要求,如果贷方不能按照约定兑现,对于超过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需要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制适应方面的风险

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各国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律适应内容的不同,将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美国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没有银行的授权也可以办理相应的业务,但欧盟的第三方支付,必须要获得银行的授权。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应用反应也将会越来越广泛,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中实行完善的国际法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受全球化的影响,当前的国家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随着贸易的频繁发展,互联网金融不仅要加强国内法的完善,还需要提升国际法的应用。

(一)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

互联网的范围非常广,而且如今的国际贸易往来逐渐增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会影响到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在对外贸易中还将会影响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加强法律适应性,建立共享机制,对于国际范围内的事件要做出详细的法律说明,保障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管理制度

由于互联网涉及的问题较多,且比较具体。因此,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管理制度,确保立法的及时性,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具体的案件和行为,避免风险的发生。在维护用户权益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互联网机构的资格认证,提升准入门槛,对于一些存在潜在风险的金融机构需要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安全风险意识【3】。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队伍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人才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当前我国国际法的法律人员队伍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增长,需要不断加强国际法的队伍建设,不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提升国际法法律人员的专业性,鼓励进行思维创新,以先进的管理理念来领导法律队伍,提供互联网金融交易人员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突出监管立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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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促进了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各机构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交易手续费低、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很快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仍存在着不小困难,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运营中蕴含着难以预料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以支付宝、银联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支付方式,并且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深度认可。特别是随着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服务商的快速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客户的参与度也相应的提高。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甚至被应用于购买股票、保险等理财领域。

(二)大数据金融优势明显

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大数据金融步入金融市场并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大数据金融为金融市场带来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客户管理方面: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借组大数据金融的相关应用,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进而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极大的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第二,风险控制方面:传统银行业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大数据中的相关应用来管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借贷情况,并借助数据模型来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可以快速、精确的评估客户的信誉度,从而降低信贷的风险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立法机构虽针对金融市场颁布了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条例,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快,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许多金融机构利用现有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产生的金融产品约束力不足的问题,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而谋取暴利,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涉及到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上存在极大的困难。

(二)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许多便捷,但一些钓鱼网站的出现会导致人们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据统计,2015年我国线上用户约有90%的个人信息受到泄漏。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实行的是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可能受到非法攻击使得用户的信息发生泄露;其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交易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还未成熟,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和资金的绝对安全;最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监督方面还需进一步改善。

(三)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高效便捷、交易费用低等优势特点,但正如事情往往都具有正反两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完成,当随着买卖双方交易量的增加,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资金也大幅度增加,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或者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就有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问题;第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大多数金融企业会利用互联网的数据处理系统来管理用户的基本信息和资金,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黑客的技术也越来越高,极有可能使资金管理系统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使得用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给金融机构和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构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应从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立法机构不断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线上交易的风险度降到最低;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金融业务的交易,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监管方面也做出来很大努力,特别是吸取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促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以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管理

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投融资双方在资金上的交易,故使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保障是非常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问题,必须从资金管理机制和监控机制等方面来加强。首先,为保障交易双方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第三方交易机构利用客户的资金来进行项目投资的情况,必须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机制;其次,完善监控机制可以降低互联网交易平台被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的发生几率,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

除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加强资金管理外,为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首先,分别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金融主体对于进入不同等级的金融机构的权限也应有所不同;其次,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拥有的资金、主营项目等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进行交易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使投融资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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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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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五、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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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虚拟金融市场,其建立在线上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基础上。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与很多行业融合,金融行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方面,两者的结合产生了一个崭新的金融行业,这不但是金融行业的进步,也对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过这样融合不但能使金融交易成本和时间降低,也能更好地拓展金融市场。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虚拟化、跨国经营、监管缺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仍旧存在很大的风险,只有对这些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并且进行有效地监管,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希望对互联网金融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完善和发展,就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自然存在互联网存在的系统技术风险,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系统支持风险,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相关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往往需要借助外部的技术支撑,一旦外部技术支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将难以继续提供服务,这样就会降低顾客的心理体验。此外,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需要大量进口,缺乏自主研发能力,这也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强的依赖风险。

1.2安全风险。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平台,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正常提供,需要大量的电脑程序和软件,而互联网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诸如黑客攻击、病毒等,一旦出现这样的状况,将直接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1.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是非常成熟,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相关法律并不是十分完善,且立法存在很大漏洞,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违反法律法规,互联网交易存在虚拟性特征,很多交易并没有按照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情况;其二,立法滞后,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对互联网金融适应性不强,亟待完善。

1.4业务风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互联网金融中普遍存在,这样就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主要可以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很多业务活动建立在虚拟平台上,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都难以得到信息对照,这样就很难对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做出正确的决策。其二,恶性竞争,由于客户不了解各机构,很可能出现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挤压优质服务的现象,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

1.5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源,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授权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信息交流系统等,一旦这些系统设计出现了问题,操作风险将在所难免。此外,交易主体操作失误也是发生操作风险的一个原因。

2.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有了更深地了解,在此基础上就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较大风险,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对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行有效的完善,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其二,规范交易规则,详细规定交易证据保存、责任分担、数字签名识别确认等保护细则,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安全,避免泄露交易主体的个人隐私。

2.2健全网络安全机制

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加强先进技术科研,研究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不但有计算机设备、系统软件,还包括通讯设备、加密法等,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息技术,才能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其二,规范数据管理,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易,及时跟踪和检测网上的数据,避免数据丢失。其三,改善信任服务,为了防范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应该建立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网上交易体系。其四,完善网络运行,加大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对中心机房和网络进行细致化的管理,在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等方面要不断加强,确保计算机硬件安全,建立更好地网络硬件环境。其五,加强安全访问控制,一方面要利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另一方面要采用逻辑隔离、物理隔离等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安全访问的实现。

2.3完善市场准入控制

为了更好地避免业务风险、操作风险等的发生,应该对互联网金融主体,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严格控制。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分类管理网络金融业务,制定完善的分类标准,根据资信能力、业务能力对非金融机构予以分级,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非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权限。其二,全面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根据申报经营业务的不同,需要检查非金融机构诸多方面的内容,不但包括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还包括交易系统安全、电子记录准确等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避免客户因相关主体退出产生损失。其三,严格把握技术设施状况,申报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不但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设备技术,还需要具备防泄漏、防篡改等关键技术。其四,规范交易操作流程,无论是开立账户、交易程序,还是客户授权等,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准则,避免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其五,加强非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完善金融业务的公示、披露、设计等,开展新业务不但需要建立识别机制、管理机制,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及风险弥补方案。

2.4健全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至关重要,为此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加强国际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与国际组织进行金融监管合作,加强技术交流,完善司法解决经验,深入促进双方协调交流。其二,建立风险监管体系,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互联网金融立法,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

2.5完善金融人才体系

人才资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强的专业性、综合性,且对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有着显著的要求。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手段,完善金融人才体系:其一,引进专业人才,为了更好地充实我国互联网金融队伍,应该从国际市场挖掘大量优秀人才,改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还能在将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技术在金融机构内部共享。其二,培训现有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可以采用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对其进行培训,建立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三,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要根据当前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开展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等领域的复合型课程,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建设更加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

3.总结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虚拟金融市场,其建立在线上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基础上。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与很多行业融合,金融行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方面,两者的结合产生了一个崭新的金融行业,这不但是金融行业的进步,也对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过这样融合不但能使金融交易成本和时间降低,也能更好地拓展金融市场。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虚拟化、跨国经营、监管缺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仍旧存在很大的风险,只有对这些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并且进行有效地监管,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希望对互联网金融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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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缘起 风险 监管思路

一、互联网金融缘起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首先虚拟经济、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为其提供了良好的经济与技术基础,从而使得其获得快速的发展和进步。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应用大数据,既能够确保信息处理的安全性,同时也能确保及时准确的处理各种信息。由于计算机的运算功能非常强大,因而能够将征信成本极大的减低。其次针对顾客提出的差异性、多样化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可以借助一定的优势,有效的进行创新,并结合顾客的需求,生产和推出具有一定特色的金融产品。同时,通过定位和细分顾客,其就能在移动支付或者互联网平台上,为顾客提供类型不同的金融产品,而顾客也能根据资金的需求和个性,自主的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最后就实体经济而言,由于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变,而作为实体经济特殊的服务行业,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也逐渐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和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技术风险,二是业务风险,三是法律风险。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且电脑程序以及相关的软件系统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一旦信息技术出现任何问题,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技术性风险。而通常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的外包技术不能满足其自身发展的需求时,也会导致技术风险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这种交易风险主要包括三种,即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交易主体缺乏正确的操作,就会导致金融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风险。而在出现非对称信息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还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或者不利选择。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交易是在电子信息平台上进行,因而交易缺乏一定的市场监管,这样一来交易的动机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则很难进行验证。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问题,就会导致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还会给顾客造成惨重的损失,这样一来互联网金融就会面临一定的声誉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金融业务,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还缺乏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制约和规范,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要适度,同时也要采用创新的办法来进行监管。当前的监管原则是,严厉打击和惩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任何形式的诈骗和犯罪。而在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市场需要不断的提高配置资金的效率,同时对其进行适度的监管,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获得良好的创新发展。与传统金融相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则不能使用传统的措施来进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适当的监管就能将其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合理的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如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过度,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与其发展的初衷相违背。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缘起与发展,主要是樾∥⑵笠狄约爸行∑笠档龋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其不仅能够对我国的金融行业格局实现良好的优化,同时还能将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提高。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进行严厉的方法和打击。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非法集资的不良现象,这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的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未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就必须采用各种综合措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使之能够步上循环的、良性的发展轨道。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较短的发展周期,以及有限的外部性,因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则不应采用监管传统金融的方式对实施监管。而应大力的提倡自律监管的方式,并采用政府指导、立法进程的实时推进等,对其进行综合性的监管,这样才能促使互联网金融经营与发展获得良好的秩序。此外,当互联网金融逐渐成熟时,就可以适当的实施和颁布一些规范,并督促金融行业加强自律,这样才能确保其获得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随着虚拟经济、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小微企业以及中小企业需求的日益增长,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行业,因此对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高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28-33.

[2]洪娟,曹彬,李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9:42-46.

[3]牛强,胡艺.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及其监管政策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5,06: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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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模式

现今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长足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分流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客户,加剧了上述行业的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到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资金供应方已经不是那么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有六大模式: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各种支付服务。目前市场上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2.P2P网络贷款平台。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供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意向群体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可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来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该模式目前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4.众筹。是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等。

5.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各种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等。

6.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此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如融360、91金融超市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与规则约束,从而出现很多潜在风险,如我国的部分P2P平台已经出现了系统性问题。笔者在下文对此进行剖析。

1.传统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很多消费者无从知晓其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风险性与可持续性如何;流动性风险,很多互联网产品的投资期限较长,而负债却是期限很短的,一旦出现负债到期不能兑付,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一旦出现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2.新型风险。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应警惕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信息不对称风险,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并非透明。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很多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拒绝参与互联网金融。对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本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把握以下几个层次:

1.加强投资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完善内控合规制度,强化法律约束。

3.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强化市场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商方式制订明确的行业标准,从而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与创新,为我国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让互联网金融在自我纠错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李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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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与关注,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风险与问题。所以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并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探索出的有效监管模式,让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互联网金融立法不明确,边界模糊,而且法制条文还不够完善,像支付指令失误所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方支付及衍生的使用问题等,金融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利的模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对于风险的监控制度缺失,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技术安全风险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知识产权,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设备的陈旧,产生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风险只要是PC端与移动端的风险,身份信息的安全,计算机安全体系的缺陷、网络程序的漏洞等等导致的金融交易风险,数据传输失真或是丢失风险,还有TCP/IP协议的开放性造成的风险等。

(三)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由于企业内部员工、消费者没有合理操作系统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阶段,由于企业只关注市场份额与业务增长,金融企业没有改进有缺陷和存在漏洞的管理模式,操作风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了操作风险的产生。

(四)运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是指互联网线上征信评估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征信风险,交易双方其中没有按照约定履约义务与责任造成的信用风险,还有资金流动中存在的风险等等,因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结合,这些风险同时具有通过互联网而衍生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强传染性,增加的金融监管的难度。

(五)跨境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跨境风险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或是地区间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与操作管理模式的不同,导致和我国金融运作体制产生冲突与矛盾从而衍生的风险,同时还包括洗钱犯罪等风险。因此,对于监管模式来说,这种风险不仅要各个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管理好“自家地盘”的同时,还需要共同协作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非制度监管措施

(一)建立开放的系统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应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系统体制,相辅相成。开放的系统体制是指开放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数据和透明的监管,并且开设一个有序的开放制度。要尝试着试验与创新,积极探索未来新型金融行业监管的模式。

(二)确立平等关系

在开放的生态系统下,要确保进退的平等性,就是说没有垄断或特权,不仅使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企业间的平等,也是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平等,享受平等的待遇,同时也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平等和有效的沟通互动。

(三)协作原则

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实体产业、用户三者之间的开放、公平、有序的竞争与合作,同时还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协作互动,建立良好的保护监管规则,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提高责任意识

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有丰富的责任意识,共同维护金融行业的发展秩序,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外界监督,接受行业制度和法律监管。使金融行业更加透明化、合法化,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金融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互联网风险法律监管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完善基本的法律立法和配套法律体系。明确金融行业准入的最低门槛和明确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打造平等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行业的监管和互联网金融自由开放的特点有些时候相互矛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政策,找到监管差异化问题的平衡点,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互惠的监管环境。

(二)明晰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或是非金融机构都将加入金融活动中。所以,要尽快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进行划分监管,在各自的领域进行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还要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创设新的议事机构,利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各监管机构团结协作,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统一原则

监管机构要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像第三方支付、借贷等服务和传统金融服务的执行监管标准一致统一,同时也包括相似于金融业务,都要一致监管,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的线上、线下业务的都要保证监管统一一致,来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和竞争环境的公平。

(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法,金融消费者常常面临着资金、个人信息泄露等金融风险的存在,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更加规范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和从业企业都要提示或是引导消费者分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使得消费者理解明白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与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修订我国个人信息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网络借贷等服务并不是个人信用报告法定使用者。所以无论客户是否授权,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很难得到客户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或是其他商业数据,这极大的增加金融信用风险。所以首先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其次建立数据交换系统,创造数据与征信系统进退有序、平等开放规则。最后建立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的进入,更多信息资源的渠道,减少信用风险,使网络借贷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互联网科技不断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然而互联网自由开放等特点也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诸多风险,其风险特性都是由互联网衍生而来,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其监管难度。因此,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刻不容缓。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金融监管要适当合理,监管过早或过于严格都可能会抑制金融行业的创新,因此要勇于尝试,为未来新型金融业态探索出新的道路。同时要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一个进出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系统体制,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共同搭建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共赢的局面,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篇14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金的快速融通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并应运而生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而正是由于互联网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两者融合的新金融模式具有复杂多变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类型与特点,从而提出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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