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在今天所获得的成绩,让大量的金融资源都开始逐渐的涌入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高投资回报率也蕴含了相对较高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但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所以清楚的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探讨如何有效对其风险进行监管,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无法面对面交易,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造成信用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很多不法分子常常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以及隐蔽性,其信息身份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便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来实现资金流转而进行非法洗钱,此类交易安全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金融市场带来相当恶劣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市场风险。因为互联网信息传递表现出的便捷性以及不受时空制约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常常会扩大传统金融的市场风险,同时这一市场风险的危害性有很大的提升。在金融网络化不断加深的新时期下,投机分子往往会依靠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进行关联交易,对资金的有效流动带来很大影响,容易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1]。
(三)操作风险。一方面,金融网络系统自身安全性会造成操作风险的出现。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信息交流等往往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因为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相关规范流程不是非常了解,容易造成投资者蒙受损失,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带来影响,降低公众的信心。
(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务,其独有的特性让目前的金融政策法规不能够对其予以非常全面的制约与管束,例如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是否合法、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认证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增加其不确定性,面临法律冲突的风险同时陷入法律困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大力推进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应当真正清晰明确的了解金融监管的概念,对监管层次予以详细划分。监管由松到紧一般能够划分成为四个层次: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以及严格监管。要按照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实际产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其中所含风险实际大小来进行科学评估,同时按照评估结果来对风险监管范围进行划分,从而准确量化监管强度,之后结合最终评估反馈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比如说利用市场自律以及注册手段来管理风险较小、影响程度不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对一些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另外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监管范围予以合理调整,对各类产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
(二)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与分析。为更好的防止互联网监管漏洞以及监管黑洞的存在,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实施全面的监测,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情况予以科学判定。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过程来制定出合理的监控标准,比如说对数据类型进行确定、对监控指标予以定义、对统计范围科学划分等。针对一些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风险影响人数较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同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经营性指标以及风险性指标,同时对采集的数据予以实时分析。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予以实时追踪,从而获取到最新的风险情况,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三)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督管理部门保持一种通畅有效的沟通状态,应当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渠道。针对被监管单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了解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能够真正共同配合进行风险防范。作为互联网市场中的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律行为非常关键,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运作,不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管单位保持一种有效的沟通,真正支持和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来,接受监管单位的意见[2]。
(四)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会对消费者带来直接损失,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知识水平有限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基本上都不了解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所以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要开展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真正全面的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监管机构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维护借款人、支付人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存在的金融欺诈现象予以严厉惩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互联网和金融业之间融合度持续加深的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也表现出了一片祥和的发展态荩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建议国家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借助于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科学化和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文,李师航,罗晓玲.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J].合
作经济与科技,2016,24:48-49.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制度因素;非制度因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和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网络信贷,网络支付,互联网理财等等,这些新兴的网络名词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交易带来诸多的风险。有很多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比我们传统的金融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他带来的风险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着问题和风险。缺乏科学的监管机构。本文从制度和非制度方面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思路。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和类型
1.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有着虚拟快捷,高效,直接,普惠,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风险等五个特点。(1)虚拟快捷性,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技术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民应用。互联网金融就是让人民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出现的运营场所,供人民进行交易。(2)高效性,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让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资源随时随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效率成为人民关注的重点。(3)金融服务一体化,现在的金融服务行业多是本着金融经营和金融服务方向发展的。以后将会出现全能的金融超市。(4)直接和普惠性。互联网金融最能吸引人们的就是他们的操作直接,金融服务者可以随时的为人民更新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让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都能享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方便。(5)风险性。总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交易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暂时我们不可避免的。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等。
1.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1.2.1强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也是建立于大数据的基础上。由于互联网金融直接联络这整个互联网中的大数据库,所以如果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系统中别的地方出现连锁反应。这样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不可计量的。他有可能危及到整个互联网系统的平衡破坏市场的交易目的,从而威胁到金融消费人群。
1.2.2高虚拟性
由于互联网有信息化和虚拟化的特征,这就不可能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就会受到高级计算机人才的控制,让金融风险存在于计算机的终端。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隐蔽性,这就加大了预防和控制的难度。
1.2.3强失效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现实,实现了实时交易的目的。界面的不断改进让互联网金融在操作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也更加的人性化。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细小的差错也会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快速的扩大,给互联网金融形成实际的影响和损失。
1.2.4超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系统对互联网体系的可靠性要求非常高,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任何一个地方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造成不可挽救的金融损失。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处理都要借助于金融系统,如果互联网系统中出现漏洞就有可能让金融公司中的所有交易产品。从而给金融和公司和客户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
2金融互联网风险的成因
2.1制度因素
(1)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断发生。至今我国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明确的互联网监管制度。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多种多样,对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投资门槛的设定都没有准确的方案。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问题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评估,业务开展等模式没有国家的监管。直接造成互联网行业金融风险的发生。
(2)由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的缺失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恶意规避外部的风险约束。我国传统的金融企业有着“一行三会”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金融监管变得特别困难。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楷低,没有投资人员的资质审核,让其随时随地的都能进行金融业务的买卖,金融企业还开着这多个金融一体化服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已经没有办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虽然现在已经开始实行网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营业执照由中国人民发放,但是还没有确切的文件指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所有这种监管漏洞让金融风险层出不穷。
2.2非制度原因
(1)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风险,操作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大数据就是一个数据的整合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的处理选择都会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计算机技术把各种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因为数据的挖掘和数据传输容易出现错误或者泄露。数据处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如果计算机技术不够成熟,就容易导致系统出现混乱,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设施也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
(2)资源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信息之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有资金的实力,和处理数据的技术,信息的整合能力,公司发展情况,管理人员的素质等等都对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比如互联网金融风险在阿里的小型贷款公司,京东商城,和Kickkstarer发生和造成的损失远远要小于那些刚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员工的素质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之一。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对改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3.1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行业经营的限制,朝着综合经营与混合经营方向发展。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目标,和思路都应该进行改变。如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的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才刚刚起步,这种发展时间的不匹配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过早的暴露出来。可以先建立不同的监管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引导式发展。国家还需要多借鉴外国成功的监管案例,对是否成立建立体系,如何进行监管进行多方的认证。
3.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应该尽量降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包括预期风险,非预期风险,以及巨额损失等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的监管应该整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金融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加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市场信心。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别,增加人民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
3.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监管,尽快制定出对应的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进行不同的立法监督。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进行严格的划分。法律中要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条件,不符合创立及经营条件的金融公司要进行整顿。加快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让人民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判断和识别能力。
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从事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是由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决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外行搅局者,采取的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以自身的优势和差异化的产品填补市场需求空缺。像其他颠覆性技术产品一样,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始质量低、风险高、利润少,市场小,避免了与在位厂商正面竞争。但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共享性、边缘性渗透能力强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经过不断改进,得到客户认可后,就会突然打开市场,实现飞跃性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年时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以至让银行措手不及。
例如,电商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利用拥有大量客户资源的优势,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我国第一款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可以在无需开设专门理财账户的前提下,由客户在支付宝网站直接购买并可随时赎回,而且不收取手续费。这种便捷、低门槛的“碎片化理财产品”,不仅填补了以往理财产品难以覆盖的小额资金“盲区”,并且提高了客户的资金利用效率和体验感。正是凭借这些优势,余额宝一经推出,其资金规模和客户数量就在不断增加。在2013年6月13日上线一周年后,资金规模超过5700多亿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户,为宝粉们赚了118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在运作模式上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整合,不仅通过弥合信息不对称性动摇了银行的生存基础,而且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用户的体验参与感,使金融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可能,进而对改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来自多方面。一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依托其强大的电商平台广泛地参与各类支付服务,以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的产品满足了传统金融业不愿提供或者难以覆盖的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从而撼动了传统金融业的中介地位,扩大了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使金融消费者更为大众化和普惠化。
二是以互联网信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借助模式,凭借其强大的挖掘、积累和处理信息能力和效率,动摇了信息不对称性这个传统金融业存在的基础,加速了金融脱媒,使金融中介功能边缘化,甚至形成无中介金融市场。同时,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多对多的信息匹配与金融服务成本低、手续简单、速度快,将带来金融服务和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三是以金融产品线上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跨界整合,加速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还淡化了金融业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边界,使金融业进入门槛显著降低,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金融工具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金融选择权”扩大。
从管理层角度看,互联网企业采取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后,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高风险的属性,反而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监管课题。一是差异化产品扩大了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从而拓宽了监管的对象。二是将改变金融业态的游戏规则,使监管的范围、复杂性和难度增加,比如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风险和监管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三是当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和盈利构成较大威胁,遭到大银行的强烈抵制时,管理层将陷入反垄断与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平衡之中。比如三大银行就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拒绝了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交易,从而使余额宝的收益率下降,消费者福利减少。四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模式激发了更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借贷、支付等需求及其方式创新,由此带来了金融诈骗、非法洗钱、支付安全、客户私隐的保护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完善金融监管,既防范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又防范系统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保障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环境下通过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既存在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也带来了系统安全、信息泄露等新的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需要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监管思路与方式。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服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转型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的本质要求。但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企业和银行的趋利性,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要么进入房地产业,要么在金融体系内自循环,或者出于防范风险,银行热衷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国企服务,或绕道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放贷,而使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中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境地,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为传统金融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倒逼机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竞争压力,共同创造一个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
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权衡风险与社会总回报的关系。在成熟的市场中,高风险对应的是高回报,不存在无风险的回报。金融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不是风险越少越好,要求完全化解、消除和控制,更不是洪水猛兽。同时,由于在较长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体系的小部分,对整个金融体系影响有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大多可以通过技术的完善来改进,相对于其发展带来的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倒逼金融业的改革与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需求,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来说,过于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肯定是得不偿失。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金融;电商
一、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有的客户、平台、数据优势,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更便捷的收集信息、分析数据,从而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更高效率地为客户服务。但在表现形式以及各个风险的程度上有所不同。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2.1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存在的漏洞以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使个人信息及资产状况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融资时存在被黑客窃取的风险。2.2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支付的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易,只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使得双方在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可能存在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或者技术漏洞进行洗钱、套现等不法交易,也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消费者关注高收益的心理隐藏风险信息或者限制条件,信用风险较大。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支付系统使得金融活动实现的跨地区交易,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地区的互联网出现故障都会导致本地区乃至全国互联网支付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2.3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网络安全观念,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甚至存在极少数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客户的资料信息等以牟取利益,这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在面临的风险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差异,但是金融行业一旦与具有广泛性的互联网相结合,必然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面更具有涉众性,且传染性增强。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流动的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而是用数字化信息来代表货币资金,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所代表的货币资金的数量则远远超出了实际所拥有的货币数量。第二,互联网技术在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使得支付和清算风险的波动速度加快,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这是在传统的“纸质”结算中所不曾出现的。一旦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偶然性的失误或差错,则没有时间进行补救,使错误的面积扩大。第三,增加了金融风险交叉“感染”的几率。在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将风险通过设置市场屏障、分业或者特许将其分别隔绝在比较独立的空间里,分别化解,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客户以及金融业务互相交叉渗透,使得之前的“物理”隔离的效果大幅度减弱,而各个国家间风险的相关性日渐加强。以上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实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也结合了互联网所具备的风险,使得金融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传染性增强,从而造成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手段和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加多样化的同时风险也变得更加难以防控,而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不能满足推动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两方面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以创新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应市场化需求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业务交叉性强等特点,使得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容易出现部门间职能不清的现象,造成重复监管或者出现监管的真空。因此互联网金融具体应该由谁来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加强配合等成为了金融监管体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第二,行政管制的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创新受限。由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的了解和认识不足,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热情受挫。第三,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落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检查缺乏程序化、规范化,并且缺少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没有形成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践
1.电商模式。“大数据”是该模式的核心内容。电商企业凭借互联网经营积累下的海量数据库,有着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故该模式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信息的电商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扩展。电商企业凭借运营互联网积累下的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并挖掘客户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并同时通过跟踪客户信息和监控现金流,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大数据塑造了电商模式的核心优势: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该模式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化网络积累的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不仅可以获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等内部信息,还可以获得企业在海关和税务等方面的外部信息。打破了传统借贷中信息不对称对小微企业的桎梏。而通过阿里云挖掘得到的逻辑与规律信息往往比现实中小微企业的数据更具价值,可以有效地甄别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风险评估2.无抵押无担保模式。在该模式中,P2P公司充当的是纯中介角色,公司只通过信息匹配、工具支持来撮合完成借贷,但是并不负责贷后资金管理也不对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这种模式在中国以拍拍贷为典型案例。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首先,借款人在线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预期年利率和可接受的最高利率等借款信息;其次,放款人进行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但是,利率不能高于借款人约定的最高值,通常多个放款人出借很小份额的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最后,当投标资金达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时,借款宣布成功,一旦借款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3.无抵押有担保模式。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中,P2P公司不止是纯中介,而是充当信用审核、担保人等角色的复合中介。一方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线上公布交易信息,在线下一对一完成信息审核、信用评级,公司全程介入信贷交易;另一方面,这类P2P模式强化了信用中介作用,对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帮助放款人分担了风险。这种模式以宜信为典型。宜信的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线上提出借款要求,宜信在线下进行审核和信用评级,提前放款给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把所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再组合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当投资人决定放款时,宜信为投资人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若投资人同意,则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债权转移给投资人。
四、结语
传统的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而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提供金融产品进行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主要有六种,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支付主要表现有阿里金融,苏宁金融,京东供应链的金融服务等,主要依托其自有的支付核心开展客户和数据的积累,并集于此开展小额信贷和平台的理财服务,这也是目前发展的最全面的形式之一。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互相借贷,主要有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由于P2P的发展具有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特点,行业发展也是参差不齐。近年来,我国的网贷平台已达2000多家。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然后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通过各种各样的数据来获得客户的消费习惯,预测客户的购买能力和购买行为,使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利润。众筹融资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例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数据处理服务,通过平台来积累流量,提高投资者和产品供给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和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