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

医疗纠纷案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医疗纠纷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纠纷案例

篇1

[关键词] 医疗纠纷;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RDF795.4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27-0100-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cause, characteristics and new trends of medical disputes, Provide the advice to improve the medical quality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 total of 55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ne hospital from 2010 to 2012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Results Patients had no obviously difference in sex and age but area, The age range concentrate in 36~65 years, The urban population take the higher Proportion(69.09%); The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most doctors is Master and Doctor, The post of most doctors is senior positional title and subsidiary-senior positional title; the surgery departments make more medical disputes(61.82%); The insignificance of medical technology is the major factor of medical malpractice(52.72%). Conclusion Standardizing medical practices, improving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medical staffs and enhancing skills of physician-patient communication are important measures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医患冲突加剧.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赔付金额陡增.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巨大威胁[1]。对医疗纠纷能否及时、妥善的处理,并深入分析纠纷特点,认真查找纠纷原因,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对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确保医院科学、和谐、安全、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本文对某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10~2012年已结案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以期找出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探讨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提出改善医院管理的政策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本研究采取回顾性研究方法,统计分析2010~2012年度内某医院经医患双方协商或由司法诉讼解决、医院给予患者或家属一定经济赔偿的纠纷55例。由患者投诉,但经医院解释而圆满解决并未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患者撤诉的、经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无医疗过错以及法院判决医院胜诉的不在统计之内。

3 分析与讨论

3.1 医疗纠纷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但年龄分布集中,地域差异明显

通过对55例医疗纠纷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后发现: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患者的年龄频数集中分布在36~65岁的年龄段;城市居民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大于农村居民。这与国内相关资料的发现基本一致。此年龄段正值患者的青壮、初老年龄,承担着大量的社会、家庭任务,其因病致死或因病致残产生的成本相对较大,患者家属心理上更难以接受;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相对较高,法律意识更强,导致维权行为更为多发。

3.2 学历及职称构成

医务人员的学历构成以硕士、博士为主,职务构成以副高、高级职称为主。对55例医务人员的年龄进行检验,平均年龄为(47.63±6.98)岁,年龄频数集中分布在40~60岁的年龄段。在我国,40岁以下医师多为副高职称以下,在诊疗工作中承担辅工作,如书写病历、查房、执行上级医师命令等。在40岁以上的医师中,正高、副高职称的医务人员比例逐渐提高,其可以独立承担诊疗工作,在手术或重要操作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负有主要责任[3]。因此该年龄段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比例较高。

3.3 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

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导致此现象的原因涉及科室本身的工作性质、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外科手术多为疑难病例,并发症多,难度大,发生医疗风险的几率更高;手术作为重大应激事件,易令医患双方产生负面情绪,医护人员会因工作压力对工作产生倦怠,患者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身体不适也会出现情绪反应,这些均对纠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此外,治疗效果较直观、患者易评价(如伤口愈合、疼痛缓解等)也是外科医疗纠纷数量高的原因[5]。本研究中,外科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比例占全院科室的61.82%,主要原因包括医疗人员对手术指征把控不严;医疗人员在实施高风险手术或操作前,对患者的知情告知难以周全,导致患者对治疗措施期望过高而对风险估计不足等,这都导致了外科科室医疗纠纷案件的高频发生。

3.4 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中,全部为死亡病例以及发生严重损伤或并发症病例,无治愈或好转病例,这说明疾病的转归结局是医疗纠纷发生与否的主要依据。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较为多元,本研究中,以操作不当、诊断错误、手术指征不当、用药不当等医疗技术层面的原因为主,占到所有原因总数的52.72%。科技的发展,使得医务人员过多地依赖现代化的诊疗仪器,医院的市场化发展,医务人员趋利性明显,更多的医务人员关注经济效益而忽略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使得业务能力大打折扣[6]。此外,沟通不足、院内感染、病历书写缺陷等原因在医疗纠纷中也较为常见。提示医院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改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控制,降低医疗差错的发生率。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高资质医务人员分工复杂,责任明确,风险客观存在,医疗纠纷也难以避免。对此,医院可以通过学术讲座、案例教育、学术交流、知识考核等形式,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教育,使医务人员了解医疗纠纷易于发生的环节,掌握医患沟通技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应重点加强临床医师工作能力的培养,全方位地开展技能培训,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多途径地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和梯队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7]。

4.2 加强对重点科室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医院应重点加强对外科科室的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控制。制定法规政策,定期监督检查,保证外科科室在实施高风险手术之前,做好患者的知情告知,确保知情同意书的及时有效;重点落实手术风险评价制度,对于高难度手术,确保科室能对病情状况、切口类型、手术级别、麻醉方式、患者自身耐受程度等因素做出综合考量,制定合理的手术方案和替代方案。科室方面应当成立科室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历检查、院内感染控制等。阶段总结,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医疗行为。

4.3 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

通过对55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直接和间接由医院感染引发的有6起,占纠纷案件总数的10.91%。医院感染情况复杂,包括传染病源接触后感染、术后感染、输血后感染、侵入性操作引发的感染、抗生素的不合理应用导致的感染等。这提示我们应根据纠纷案件发生的不同原因而采取相应的策略,加强管理,切实防范医院感染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消毒灭菌制度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必须加强对抗生素的使用管理;医院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患者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更新隔离设施;重点加强对新生儿科、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等感染高危科室的管理[8]。

4.4 加强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社会关系。55例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医患沟通不畅导致的医疗纠纷占10.91%。因此,医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职业素质的培养,要积极学习法制法规,更新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重视同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交流,取得患方理解、支持和配合。

4.5 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奖惩措施,保证医疗安全

55例医疗纠纷的材料中存在大量的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例如误输液体、病历存在缺陷,支架型号不匹配等。此类问题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应当杜绝发生。医务人员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从行动上遵守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9];科室内部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完善风险评价机制,对于医疗纠纷易于发生的高危环节,层层把关,级级落实;医院方面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机制,落实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医疗缺陷人员的处罚,使医务人员服务有内容、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力度,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医疗纠纷防范意识[10]。

[参考文献]

[1] 冯俊敏,李玉明,韩晨光,等. 418篇医疗纠纷文献回顾性分析[J]. 中国医院管理,2013,9(33):77-78.

[2] 刘同亭,薛源. 某三级甲等医院107例医疗纠纷分析[J].西部医学,2011,5(23):5.

[3] 周旭昊. 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D]. 杭州师范大学,2011:26.

[4] 赵玉芳,张庆林. 医生职业倦怠研究[J]. 心理科学,2004, 27:1137-1138.

[5] 罗秀,王轶. 某综合医院医疗纠纷之实证研究[J]. 重庆医学,2013,42(16):1846-1847.

[6] 王美玲.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 兰州大学,2009:10.

[7] 卢莉,卢捷湘,彭伟莲. 某大型综合医院非医疗过失性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和对策[J]. 实用预防医学,2011,18(3):560-561.

[8] 王莉,府伟灵. 医院感染引发医疗纠纷防范探讨[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6):561-563.

[9] 马艳萍. 在医疗纠纷病案常出现的问题[J]. 中国医院管理,2006,26(5):58.

篇2

    本报讯 (记者王晶珠)日前,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卫生部很关注、重视“3·15”活动中群众对卫生改革、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动中,主要筹办单位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给予曝光和报道。对此,我们有些不同看法。

这位负责人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把医疗服务等同于商品交换中的普通消费服务。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

篇3

[关键词]医疗纠纷;特点;案件;分布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10(b)-0141-03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edical dispute prosecution cases in Shanxi province,an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evention of medical disputes,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and medical personnel.Methods 28 cases (from January 2012 to April 2016) related to this study of Chinese referee instruments net were collected and arranged by comprehensive using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Reasons for the prosecu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fault participation degree and amount of compensation were focus analyzed.Results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Shanxi province mainly occurred in Taiyuan and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nxi province;the higher level of medical institutions,the lower fault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case,the higher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longer time the decision to prosecute;the mainly reason that Two grade hospitals were being sued was the misdiagnosis,while mainly reason that Three grade hospitals were being sued was inadequate treatment;compensation for patients with death as the outcome were more than those with disability.Conclusion Two grade hospitals should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of medical personnel through training and Three grade hospitals through summary experience, developing plan to deal with the protection to protect the patients′ health right and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Characteristics;Prosecution case;Distribution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务人员超负荷劳动,患者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认识不足等[1]。因此国家通过调整医保支付比例、建立医师培训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手段来遏制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2]。但医务人员诊疗水平的改变、患者对医学科学的认识、医疗法律法规的健全都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医疗纠纷发生的特征对于预防医疗纠纷进一步演变为医疗暴力至关重要。

本文对山西省医疗纠纷判决书进行分析,旨在发现医疗纠纷发生的特征,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预防医疗纠纷及医疗暴力提供借鉴。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资料

以山西省、医疗损害纠纷赔偿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80个案例中筛选出28个(2012年1月~2016年4月)。

纳入标准:①参与医疗机构为山西省;②为医疗损害纠纷赔偿判决书;③有赔偿金额和法院判定的过错参与度。

排除标准:①不是发生在山西省医疗机构中的医疗纠纷事件;②没有关于案件的情况介绍;③没有赔偿金额、过错参与度、患者最终结局等指标的案件。

1.2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统计及逻辑分析方法,将筛选出28个案例的发生机构、赔偿金额、过错参与度、诉讼时间等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共同特点。

2结果

2.1山西省医疗纠纷事件的地域特征

在调查的28个案例中,太原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最多(6例),赔偿金额也最多(352 706.43元),详细数据见表1。

2.2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事件的特征

调查的28个案例中有23个医疗机构可以明确医院等级,其中二甲医院10所,三乙医院2所,三甲医院10所,民营医院1所。其中二甲医院平均过错参与度为64.5%,三乙医院为50.0%,三甲医院为37.45%,民营医院为20.0%。平均赔偿金额中,三甲医院最多,后依次为民营医院、二甲医院、三乙医院。患者从到判决经历的时间中三甲医院最长(30.88个月),后依次为民营医院、二甲医院、三乙医院(表2)。

2.3不同等级医院被的原因

二甲医院被的主要原因集中在诊断不足与诊断错误方面;三甲医院被的主要原因是治疗不当和效果不佳(表3)。

2.4不同治疗结局纠纷事件的特征

在被筛选的28个案例中有27个案例提及参与患者的治疗结局情况,其中6个有明确的伤残等级鉴定,10个未有伤残等级鉴定但健康状况受损恢复为原状态较难,有11例参与患者死亡。以死亡为结局的患者从到判决的平均时间最长(28.44个月),获得的平均赔偿金额也最多(184 029.90元)。

2.5不同疾病纠纷事件的特征

在被调查的28个案例中有9例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骨折等疾病,4例是心脏类疾病,3例是与分娩有关的纠纷,还有其他多脏器、多系统病变,脑梗死,失血等12种单独疾病。

3讨论与思考

3.1医疗事件呈现地域聚集特点

从28个案例分析结果可知,71.4%的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在太原及其以南的长治、临汾和运城。2014年山西省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太原市、长治市、临汾和运城的地区总产值较其他地区高[3]。经济越发达,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也会越多[4]。

优质医疗资源的配置极度向发达地区倾斜,必然导致欠发达地区居民涌向发达地区就医[5],这缩短了患者个别就诊时间并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负荷。因此经济发达地区医疗机构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时,既要为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硬件设施,也要注重软件设施的建设[6]。软件的建设应该包括两个方面:①医疗质量的提高,如落实核心制度,制定医务人员培训方案等;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使患者尽可能的恢复健康,在当前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部分医护人员丧失了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出现过度医疗、索要患者红包、拿不当回扣等现象,使得医患之间互信度显著降低,医患矛盾日益紧张[7]。良好医德医风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因此医疗机构应该重视医护人员医德医风的培养,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达到医务人员与患者和谐相处的目的。

3.2医疗事件呈等级分布特点

调查结果显示,从二甲到三甲,随着医院等级的升高,医院在医疗事件中的过错参与度随之降低,赔偿金额和到判决的时间随之升高和延长。三甲医院是中国优质医疗资源的聚集场所,聚集了较多的高素质医务人员[8],这些医务人员均经过了良好的医学教育,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在处理疾病时较为规范,过错参与度较低。而二甲医院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少、医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9],可能导致其过错参与度较高。

在被调查的案例中,二甲医院主要被的原因是由于诊断不足与诊断错误;三级医院主要被的原因是对患者病情考虑不全面。二甲医院之所以被是因为医务人员诊疗水平较低,处理的病例种类较少,到最后在遇到症状不典型的患者时发生了误诊;三级医院之所以被是因为,被送到三甲医院的患者大多是疑难重症病例,所患的疾病并不是一种疾病,而是多脏器、多部位病变,医务人员在诊疗时由于未能全面考虑导致部分病情未得到治疗。

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二甲及以下医院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的培训,鼓励医务人员到三甲医院进修学习[10];三甲医院首先应培养每个医务人员的会诊意识,医学分科一方面加强了专业深度,另一方面削弱了全科意识[11],目前三级医院的患者大部分是疑难重症患者,患者的疾病不是单一病种,大多是多病共存,这要求医生在治疗其主要症状的同时及时请会诊;其次应该制定更加人文关怀的诊疗方案,以保护患者生命健康,避免医疗纠纷发生[12]。

3.3医疗事件呈结局分布特点

在有明确描述患者治疗后结局的27个案例中,有11个死亡病例,10个健康受损病例和6个有明确伤残鉴定的病例。结果显示,死亡病例的赔偿金额最多,从到判决的时间也最长。

目前,国内的医疗机构把精力放在了满足患者的期望值上,导致患者期望值较高,认为到医院就医,患者的疾病就可以被治愈[13]。导致患者这种不合理期望值的主要原因是,①不恰当的医患沟通:患者在进行手术、诊疗前医务人员过分强调成功率,直观上给患者及家属一种错觉,即医师是有把握可以治好患者的疾病,如果术后患者一旦死亡,患者家属就对诊疗行为存在疑惑,医患关系就可能产生矛盾。②不当使用传统文化: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道家提出“以和为贵”的思想对当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14],但是许多医院在科室门口都悬挂如“妙手回春”“再世华佗”等锦旗,无形中提高了患者的期望值,为医患矛盾埋下了隐患。

过高的期望值,在患者死亡后成为医患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因此各级医院应该制定针对以死亡为结局的医疗纠纷处置预防措施,使得事件一旦发生在医院就可以做出相应正确行动,以保护医生人身安全和维护患者权益[15]。

[参考文献]

[1]张文娟,郝艳华,吴群红,等.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对策[J].医学与社会,2014,27(4):44-46.

[2]白宏治,张银峰,张桂荣,等.加强医患沟通及减少医疗纠纷的对策[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14):141-142.

[3]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4]范贞,张云林,韩学军,等.北京市、山西省、英国和德国医疗纠纷发生水平的比较[J].中国医院,2012,16(12):2-3.

[5]代英姿,王兆刚.中国医疗资源的配置:失衡与调整[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1):47-53.

[6]顾桂国,娄继权,王枫华,等.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现状与解决途径分析[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1,18(1):51-53.

[7]郭文海,叶升a,黄舒雅.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院文化软实力[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23):5-6.

[8]金岳心子,杨峰.徐州市某二级综合医院30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J].中国校医,2014,28(8):625-626.

[9]李锐.重庆市二级医院人才留住机制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07.

[10]刘卉,张卫,夏春萍,等.上海市松江区二级医院医疗纠纷事件分布特征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4):260-261,271.

[11]黄菊,代涛.分工视角下的全科与专科医学服务分化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5,8(2):8-12.

[12]彭凤裘,叶军,肖.三级医院医疗纠纷原因与防范措施[J].医学信息,2011,24(3):1177-1178.

[13]徐苏,王学明.患者期望值管理在预防医疗纠纷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2011,15(8):63-65.

篇4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

以往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纠纷。笔者认为,此概念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所作定义,外延过窄、内容不准确,原因如下:

第一、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构成患者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是否损伤、器官功能是否形成障碍,已不再是医患双方成诉的绝对要件,有时医患双方对簿公堂可能仅仅是因为医院一方非常小的失误,或单单是病人及家属对诊疗过程存在怀疑而已。比如,1998年法院受理的曹静玉诉北医三院医疗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无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而要求赔偿的案例(案例1)。1978年,北医三院为曹静玉实施子宫肌瘤切除术,术中将一导药软管一端留在曹静玉腹内,以便药液输入。而后,软管被医务人员遗忘在曹静玉腹内。1997年曹静玉再次行子宫切除手术,术中,曹静玉提出其长期右下小腹疼痛,让医生予以检查,终于发现存留的塑料软管。曹静玉就此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埋藏软管是病情的需要,虽在术后工作中有小疏忽,但因其未造成曹静玉器官功能丧失,故诊断结论为非医疗事故。曹静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二十年长期腹痛而又查不出病因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如果仅依据原来给医疗纠纷案件所下定义,曹静玉未因医院的医疗行为而造成组织器官丧失或功能障碍,那这起已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案件,就不是医疗纠纷案件,曹静玉无权就其所受长期痛楚要求赔偿,曹静玉长期所受的痛苦就无处主张权利。可见,原来给医疗纠纷所作定义外延已明显过窄,无法适应现在当事人所主张事项的需要。

第二,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时,如果仅仅定名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也有所不妥。因为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家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可能会产生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而如果鉴定结论为非医疗事故,当事人对此结论不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在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当事人已经不是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进行诉讼,而只能是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主张,这种情况下仍旧定名为医疗事故纠纷,把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民事赔偿案件排除在外有所不妥。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不是法院确定的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依据,笔者认为把医疗纠纷案件定名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剥夺了当事人就侵权提起诉讼的权利,显为不当。

故医疗纠纷案件,应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换言之,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按医务道德或医院规章要求完成工作,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医疗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即为医疗纠纷案件。

二、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医疗纠纷案件的主体是否应为医患双方。“患”为接受治疗的病人,“医”为医疗单位和医疗工作者。有意见认为,只有病人和医疗单位或医疗工作者能够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主体,如果不是医疗单位或医疗工作者就不能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此类案件也不能按照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单以主体是否为医疗单位、医疗工作者来确定是否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免过于片面,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卫生室、卫生院,学校内设的医务室等诊疗单位,或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主要进行专业医学研究的研究院与患者间发生的诊疗纠纷,也应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否则不利于此类涉及专业知识及多方面医学理论的案件的审理。此外,是否为医疗纠纷案件,还要看案件的性质,这包括案件的起因是否因诊疗引起,案件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在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之内等因素。在这点上,鉴于医疗技术本身有其局限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又不是单纯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予以诠释的,应该就此类案件审理的范围进行扩大,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社会上多体制的单位逐渐增多,更应该从多方位考虑侵害赔偿案件中所涉医患纠纷案件的定性问题。

如张井和与昌平区西营村委会、西营卫生室医疗纠纷一案(案例2),张井和左眼剧痛,去村卫生室看眼伤,西营卫生室负责人诊断为上火,给张井和开了去火的中药和眼药水,张井和在用药三天无效的情况下,转同仁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异物射进眼内,但因为西营卫生室贻误了治疗时机,致张井和左眼球摘除,张井和经向昌平区卫生局申请,所做医疗事故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张井和遂起诉被告西营村委会和西营卫生室要求赔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以及急救站。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西营卫生室无法人资格,为西营村委会下设为村民做简单治疗的卫生室,该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卫生室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昌平区卫生局已就张井和眼球摘除为非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如果仅以此案中的被告西营村委会为非医疗机构而把此案作为非医疗纠份案件,按照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处理,显然不当。另外,某些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经过治疗未痊愈,或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患者的继承人在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也应该作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

2.医疗纠纷案件的客体应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纠纷案件是以患者或其家属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并且患者或其家属认为此后果的产生缘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而要求赔偿的依据也往往是其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

3.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是经医疗事故鉴定后,结论为非医疗事故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争诉标的额较一般赔偿案件为高。病人,尤其重症病人的家属对医院所抱期望值过高,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但由于治疗手段的限制以及行业尖端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再加上个别医生的不负责任,在出现医患纠纷后,往往矛盾激化,导致出现了最近比较频繁的医患双方矛盾加剧,甚至病人家属和医生发生冲突的事件。而在此类案件中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医疗事故委员会针对案中的医患纠纷进行鉴定之后,结论常常是非医疗事故,这与作为患者的自然人一方所希望更发生差距。在案件审理之前,医方依据医疗鉴定的结论而拒绝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使得医患之间的矛盾加大,一旦患方起诉至法院,往往又想依赖法院解决全部问题,所以导致争诉案件的标的额很高,加之双方之间的意见差距较大,案件很难以调解方式解决。我院三年来审理的三十余起医疗纠纷案件中,仅有二起案件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其余均为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而在这三十多起案件中也仅有三起案件调解解决。

4.此类案件的审理容易引起媒体关注,给案件审结造成困难。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往往是因在医院治疗过程中造成了死亡、器官功能丧失或明显的医方过错,医院医治质量本身与每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且在新闻媒体看来,更容易产生社会效果。而在法律规定置后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否维护了患者的权益,也是普通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法律规定急需完善的情况下,很多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直指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案件中作为认定医院一方无过错的证据是否仅仅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因此新闻媒体的炒作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上述的案例1与案例2,在审理中,全国与北京市均有多家新闻机构进行报道。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种类

从确定纠纷性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失,笔者认为可将医疗纠纷归纳为两大类,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

1.非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转归等几种情况。

2.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确定民事赔偿案件的唯一依据的不合理性

目前普遍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人民法院据以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患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手段。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1.从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看,很难保证同行之间的鉴定的公正性。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核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往往是有临床经验、有技术、有权威的各大医院的主治医生,有可能是被鉴定的医院的医务工作者,所以这种鉴定是同行之间的鉴定,虽然患者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于医疗单位内部的人员又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的当事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未予规定。而且在民事案件中,鉴定委员与委员会并不能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质证,造成证据的来源不明。

2.医疗事故鉴定对象的限定性,限制了患方权利的行使。

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非就诊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伤害,按照其他医疗纠纷处理,而不予鉴定。假如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医院指派的护工造成的侵权伤害可否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如果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审理的唯一证据,那么有很多医疗纠纷案件将只能按照一般赔偿案件处理,这对当事人来说显失公平。

3.医疗事故鉴定判断标准缺少客观依据,导致受害方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

医疗事故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可能是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也可能是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还有可能是业务能力低下而致的技术过失。对于在工作中有可能产生的偶合性不良后果有影响的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在医院诊疗期间患者发生的较为严重的并发症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医院诊断过程中未考虑到个体差异的情况,即使存在失误,也可以认定为非医疗事故,或者由于法定操作规程的不完善,或医院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患者的严重侵害,也可以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事实上,这样的判断标准不是客观的判断标准,患者的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如(案例3)刘茂华经安定医院诊断,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安定医院给予刘茂华药物治疗,1999年8月30日,刘茂华住该院期间,安定医院按照该院的操作规程,给予刘茂华电痉挛治疗,术后刘茂华下肢站立困难,经诊断为股骨骨折,刘茂华法定人向法院主张安定医院违约,安定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刘茂华实施电痉挛治疗,导致刘茂华致伤,要求安定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刘茂华在安定医院治疗期间的股骨骨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安定医院治疗过程符合该院操作规程,不存在失职行为;骨折是电痉挛难以防范的并发症,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刘茂华的骨折与安定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安定医院是刘茂华致伤的侵权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了刘茂华致伤是产生了并发症,那就要看安定医院的治疗方法是否得到了刘茂华法定人的同意,同时在这一契约行为中,还要看医院是否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尽数履行。此案中安定医院未将可能产生并发症的可能性告知刘茂华,而安定医院的这一过失与刘茂华受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对此案判决安定医院承担过失责任,并按其责任赔偿刘茂华治疗股骨骨折的损失。

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据的非科学性,剥夺了一部分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依据之一是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损害后果,这一规定本身不具有科学性,也不符合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精神,即公民权利无论大小,均应受到保护。在案例1中,曹静玉腹内埋藏塑料软管是事实,但绝对构不成医疗事故等级,而一个人在二十年间所受的腹痛与精神痛苦,任何人都可想而知,所以此案若仅依据鉴定结论而认定无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明显不当。

5.医疗事故鉴定有关时效的规定,导致受害人无法就医疗纠纷案件行使诉权。

在我市〈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的时间为超过2年申请鉴定的不予处理。这就导致了一些在诊疗以后发现存在医疗过失或后遗症或发生医疗损害结果时,无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进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的情况发生。

6.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使当事人双方在原始证据的取得上产生了地位的不平等。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规定,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资料不完全、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不完全的鉴定材料或者是破坏、隐匿医疗鉴定的相关材料,必然导致相对方承担无法鉴定的败诉后果,因为作为自然人个人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又不可能在医疗纠份产生之前对证据来源做任何的准备,医患双方在证据的取得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7.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应为书证,在证据认定上不应具有决定性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应当属于诉讼法中书证的一种,不同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能作为过错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之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并不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庭审质证,而鉴定单位作为其他组织,也不会参加庭审,那么这份证据的来源与证明力均相应减低。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最终的鉴定结沦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8.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定标准等规定出现立法置后现象,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标准存在缺陷。

依据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诊疗行为出现的严重后果必须与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偶合关系。即采取全或无的判断方式,不进行因果关系的全面判断,在原因方面将事故划分为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而对于技术事故中的责任问题、责任中的技术问题均未规定相应的划分标准。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标准存在缺陷。我国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医疗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仅规定了医疗事故(包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医疗差错都不承担责任。此规定往往成为非医疗事故案件中的医疗机构的庇护伞。

五、从举证责任看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之必要性

(一)单纯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弊端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必须以损害为基础,并且患方要针对诉讼主张提供其真实性与请求权合法性的证据,否则即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此,举证其实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为提出证据,其二为证明作用。

我国关于医疗纠纷案例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以外,《民法通则》对医疗纠纷案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原则,医疗事故是属于过错责任范围,笔者亦同意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医疗技术尚待发展,疑难病症尚待发现、寻找有效的治疗措施,这门科学有其发展的局限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造成医方在在医疗工作中的谨小慎微,对疑难病症的治疗缩手缩脚。所以可在实践中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服务之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由患者证明医方的医疗服务具有过错,方能获得赔偿。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上述证明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来讲最难的是证明力,也就是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患者不具有医疗知识与技术,而医疗活动是医生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通过药物或工具设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人体,目的在于消除缓解人体的伤病痛苦并尽可能使人体康复的一种专门活动。医疗技术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病人要证明医疗行为过错的存在以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是掌握一般医学技术知识也很难,这就出现了作为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自然人的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如在上述案例3中,刘茂华的损害结果非常之明显,为腿部股骨骨折,但就刘茂华损害结果在被定为并发症的情况下,此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过失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上的作用,均无法证明,刘茂华法定人为大学教授,但仍旧无法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根据事实本身证明的原则,依据案件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患方即可提起诉讼。在审理中陪审团根据一般情况下患者的康复情况来对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损害、损害与医疗行为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作出判断,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共同指定医学教授和专家作为证人现场进行评判,提出自己的论证意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采取“表面证据的原则”来审理判定医疗责任,即依据医疗纠纷案件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来对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作出判断。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患方承担损害后果的责任,而由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侵权责任中的无过失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不能就其医疗行为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也不能就其医疗过失提出免责事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举证责任方式及完善建议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患方自行举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收集证据,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几种不同的方式,对此,笔者认为,应予统一。

篇5

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 作用 管理 创新

医疗纠纷是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纠纷档案是近年来医院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医疗纠纷产生、处理、结案及纠纷事件总结阶段所产生的文字、声像、实物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医疗纠纷的起因、事件性质、处理途径、受理部门、审理结论、处理方式、效果评价等等,是对整个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观的记录,同时也可以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医院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加强医疗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纠纷档案的交流学习,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或同一地域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模式,有利于医院更好地融入到国际国内竞争性医疗市场上,提高医院医疗相关业务的竞争力。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通过医疗纠纷档案工作的交流,也可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2.作为决策参考的作用

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的掌握和了解,认清当前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分析各类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医院内部业务建设和医疗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以便医院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医院各项建设日趋完善。

3.指导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院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时所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在日常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可以学习医疗纠纷档案的内容,并应用到工作实际当中去,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若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人员也可学习借鉴档案中类似纠纷的处理经验,从而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以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医护人员也可通过查阅纠纷档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责任心,促使自己不断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4.提升医护人员素质的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包含医学、药学、文书学、档案学、法学等基本学科知识和原理,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归档和利用都需要医护人员参与,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

5.作为课题研究素材的作用

医患纠纷已经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参与到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中来。医疗纠纷档案载有各类典型案例,最贴近医疗纠纷实际,通过对完整而丰富的医疗纠纷档案的研究,将使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决处理平台,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为医院和患者服务。

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现状

以往医疗纠纷较少,医疗纠纷档案也少,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虽然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医疗内部管理体制的原因,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出现医疗纠纷后,部分医院领导往往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而对医疗纠纷的后续工作,如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之经办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将处理医疗纠纷所形成的文件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造成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无序,使纠纷档案流于纸面化,不能为医院管理的提升起到应有的作用。因而,当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纠纷时,便没有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医院往往疲于应付,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当,医疗纠纷案件在立卷归档时,也易造成信息的丢失,为以后的查阅工作带来困难。

三、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创新

医疗纠纷档案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鉴定机构材料、司法机关文书等几部分内容组成,材料来源多、类别杂。在相当多的医患争议中,双方还会因对赔偿方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就使案件解决进入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让医疗纠纷档案内容更加复杂。医疗纠纷档案专业性强、材料类别多、产生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在这类档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做好纠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1.配备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专门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办公自动化系统得到广泛使用,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也从传统文献资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转变。因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业人才。这类人才不仅要精通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还需熟悉与医疗纠纷档案密切相关的医学、法学、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知识,具备判断、分析、识别、整序等信息处理能力,擅长档案的导读、开发和利用,能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术结合,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服务。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适时收集纠纷资料

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为住院、诉讼或协商、处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重要资料。为使医疗纠纷档案尽可能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为以后归档资料的查询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可以借鉴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对医疗纠纷档案实行专人跟踪,随时收集每个环节产生的资料。

3.坚持对医疗纠纷资料的规范化整理

规范制作是案卷标准化的关键。医疗纠纷档案资料多、内容丰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条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为医院综合管理服务,这是每一位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根据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形成过程和特点,我们可以以纠纷解决途径作为档案整理的主线,区别案由,根据不同纠纷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持各项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独立、完整的纠纷处理案卷。这样在需要时,这些案卷就可随时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相关资料,充分发挥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篇6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3(c)-155-02

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的不断深化,患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患者的法律观念、经济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护理安全与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密切关注的问题。护理人员稍不留意,就可引发患者不满和投诉,造成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各医院较为难办的问题。医疗护理安全也就成为医院发展的重中之重[1]。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必须规范护理行为,满足患者被尊重的需求,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将护理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护理纠纷[2]。

1 护理安全的定义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3]。医疗活动实践中,护士所占比例最大,在临床一线中起着重要作用。护理应通过有效的护理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把缺陷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患者安全,防范意外事故,把护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医疗环境。加强护理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将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影响护理安全因素

2.1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个别护理人员责任心差,工作粗心大意,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查对制度不严,导致差错发生,引发纠纷。

2.2护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护士缺乏法律知识教育,只注重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对可能引发的护理纠纷认识不足;忽视了本属于患者的权利,给患者造成有意或无意的伤害,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3 缺乏娴熟的专业技能

随着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护理工作中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高的内容不断增多,若护理理论知识缺乏,护理技术操作不熟练,不认真执行护理规范,护理措施不到位,就会造成患者及家属不满而引发纠纷。

2.4患者行为因素

患者或家属对治愈的期望值过高,若患者心理承受力差,对疾病缺乏正确认识,就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烦意乱等心理现象,不信任医生,怀疑诊断错误,更不听护理人员的安排,拒绝服从治疗, 并出现不遵医行为,导致患者人为的护理不安全因素。

3 加强护理安全性的措施

3.1增强责任心、杜绝差错事故

责任心是个体对个人行为及服务对象负责的一种自觉意识,是执行规章制度的保证[4]。护士要遵循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心,针对性地对患者进行全面护理,以增强护理效果,提高护理质量。

3.2加强护患沟通

树立护理职业的神圣感,增强自信心,良好的护患关系可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自身的权利,家人能给患者温暖,护士能给患者安全,亲情和关爱是患者康复的精神支柱。

3.3 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3]。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现行的国家医疗、护理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明确护患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从而维护了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3.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

提高处事问题能力是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护士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观察力、熟练的操作技术和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尽可能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存在。

3.5加强护士职业道德修养

道德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总称,医德则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护理工作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护理专业上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护理人员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良好的医德、医风是衡量医疗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医院发展的保障,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5]。随着护理学的发展,护理工作不仅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而且要增进健康。由于患者对护士言行很注意,如果护士在工作中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谈论与病情无关或有关的话题,这些言行无意中加大了患者的心理压力,使患者担心护士的护理质量和能力。所以护士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修养,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更新护理理念来适应工作需要,在工作中应具有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敬业奉献精神,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护理安全和护理技能的提高。

4 小结

当今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安全质量是患者选择就医最直接、最重要的标准之一。面对着“患者”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护士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凭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娴熟的护理技术才能给患者以生命和健康的保障,而一旦发生护理差错事故将直接加重患者的痛苦甚至危及生命。医院整体质量水平得以提高,必须抓好全体护理人员安全质量。护理安全的核心是护理质量,只有加强护理安全管理,明确护士对待安全问题的态度,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转变护理观念,才能提高护理质量,把护理不安全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韩路.新时期护理安全相关性探索[J].现代护理,2005,11(15):1205-1206.

[2]朱喜凤,崔健明.规范护理行为防范护患纠纷[J].实用医技杂志,2005,12(12):3535.

[3]潘绍山.护理管理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349-350.

[4]李殿富,于志超,褚英.医院如何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惑[J].中国医院管理,1999,19(9):56-57.

篇7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篇8

    2007年9月,原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笔者系原告的委托人。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试行)》,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只有抢救病历才可以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本案患者来门诊就诊,事后两天才补记门诊病历,显属违法,由于补记的病历不具有合法性,其记载内容中没有依据的部分也就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非紧急抢救时,实施手术必须取得患者的签字同意;在中华医学会编着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中同样强调"所有不可逆美容手术均应得到患者的同意。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应告知患者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治疗目标、影响已知风险和并发症的因素、多种手术方法的优缺点、积极自我护理的重要性和将来需要重新替换等"。

    本案被告术前除了鼓吹其所谓的手术效果外,没有履行任何上述告知义务,实施手术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违背患者意愿,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严重违反了上述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至于口腔治疗记录单上患者的签名,已经是在手术之后,并且其签名只是确认当天只付了400元这一事实,没有其他含义。不代表认可手术的合法性。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牙齿修形术的首要禁忌症就是髓腔大、修形易引起穿髓,为此术前应拍X线片了解牙釉质厚度、牙髓腔的大小和形态(126页)。

    本案患者15颗牙齿全部打磨过度,并且当时就有5颗穿髓,究其原因,一是术前没有摄片,手术操作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术中严重不负责,穿了一颗又一颗(15颗牙齿不是同时打磨,前面已经发生穿髓,后面就要吸取教训,不应再穿)。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五、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

    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

    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

    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治疗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篇9

【关键词】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

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入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就医需求及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加,医疗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具有难度大、负面影响较大、涉及范围广的特点,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因此,医疗质量管理成为医院管理中一项亟待完善及重视的工作,本文就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纠纷产生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了一个详细地探讨,总结如下。

1定义

1.1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一般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经营的医疗单位中,是由于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认为医院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是存在过失,而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

1.2医疗质量:医疗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医师的诊断治疗的质量服务,诊治是否准确、彻底和有效,有无医疗缺陷情况以及工作效率状况;广义的是指在重视患者的身体疾病问题时,还要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在治疗中要注意服务的态度、患者的候诊时间及就医时间,医院整体环境等服务,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医疗纠纷发生与医疗质量管理的联系

2.1医疗质量管理机制没有系统化、执行力不够:医院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机制,从患者就医开始,诊断治疗一直到出院每个环节都存在医疗质量服务,在这个过程中,经常出现上级下达严抓指令时,下边医护人员会认真执行,当领导不强调时,下边就开始敷衍了事,没有形成较规范化的管理体系,责任分工不明确,具体内容没有落实到个人,故而大家都不认真对待,这样极易造成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当。医院管理人员没有将质量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较少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的活动,仅将注意力集中在临床科室,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故而导致医务人员乃至科室主任对医疗质量的了解认为不深入,责任意识较差,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力度不够,故医疗质量的服务较低,当出现有医疗质量问题导致医疗纠纷发生时应对消极,不主动向上级报告,故而加大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2]。

2.2医疗质量服务不到位:很多医疗纠纷的原因都是医患之间缺少沟通,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将注意力集中到仪器检查出的结果中,而忽略了跟患者或家属的交流,当需要药物治疗或仪器治疗时,没有明确跟患者告知治疗的必要性,导致有些患者或家属对这种治疗有误解;对病情复杂时好时坏的患者,医务人员没有及时让其家属了解情况,导致当患者病情恶化时,会误认为是医师的原因而产生纠纷;患者及家属在医院就诊心情本就不太好,当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恶劣时更易产生矛盾引起医疗纠纷。

2.3医疗质量的基础工作不到位。主要问题有:医院的实际就医容纳量与接收患者例数不符,有些医院重视经济收入,接收了过多的患者,但医院的各种配套设施达不到,工作人员不足以照顾所有患者,故而导致部分患者的就医质量达不到,易发生纠纷;另外有些医师的基本功不够,仅局限于采用仪器设备检查,忽略自身素质的提高,可能会产生漏诊或误诊;还有一些医院受利益趋使,在给患者治疗时,动辙就采用高端仪器检查、开出高价药物,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使其产生不满情绪,长此以往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出现;同时病历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很多纠纷均是由于病历记录不详细,治疗过程的每个步骤及患者病情未能如实记载,当出现问题时产生纠纷。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医疗纠纷

3.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首先,医疗要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制定规范的医院规章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如首诊责任制、会诊制度、岗位负责制、病历记录、手术审批等制度,责任细分化,落实到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医护人员要提高自身的基本素养,包括职业道德、知识技能及经验等,做好个人医疗质量的提高;各个科室的质量控制要依赖于科室管理规范,要对自己科室的基本情况如医护人员对制度的执行状况、基本的操作规范、诊治情况做好综合分析总结,当出现不足和隐患者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科室人员及时改正;医院领导在医疗质量管理中起着领导作用,负责整个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质量情况加以控制及监督,对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加以跟踪检查,提出建设性的措施。

3.2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首先要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要牢记“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恪守医德,重视跟患者的交流沟通,想其所想,积极跟患者和家属配合,处理好医患关系;同时医护人员要提供人性化的护理和治疗,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待患者要热情、真诚,从心理上缓解患者的焦虑紧张情绪,使其以最佳的心态面对治疗,从而有利于治疗的开展和预后的恢复,病情恢复的好了,医患之间问题就会减少,纠纷也会消除;另外,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在诊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医院还可以通过设置意见箱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来深入了解患者的需求及意见,及时找出缺陷和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法。

3.3加强医疗质量基础建设:加强医疗质量的基础建设,从源头上消除医疗纠纷,基础建设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前提,具体有:完善医院的配套设施,杜绝出现因病床、设备不足造成的纠纷,严格管理医务人员的临床操作技能以及治疗中各项检查的规范性,提高其职业技能及道德水平,避免因治疗不到位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的纠纷;在治疗过程中,如需要开具较高价格的药物或检查,要跟患者进行沟通交流,让其明白这些检查及药物的必要性,不要产生不必要的误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病历质量管理在医疗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一份真实可靠的病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文件,因此,医院要严格管理病历质量,不定期检查,出现不合格病历要批评教育,告知每位医师病历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性,医师要做好自我监督,科室主任把关,院领导抽查,争取把这一项管理做好,防范出现医疗纠纷;另外,人才培养在质量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决定着质量的好坏,因此,医院要建设一支素质修养高、职业技能好、工作作风正派的质量管理人才,不仅要加强医疗基础知识的考核,同时要引进新技术,提高其临床水平,提高质量建设的科技水平。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管理的质量有密切联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可以大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加强医疗质量基础建设,只有做好医疗质量管理才能维护好患者的权益和医院的利益,二者达到和谐状态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隗薇,隗和红.加强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A].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二届学术会议论文集[C].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2013.

[2]李林.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作用[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3,24(7):847-848.

[3]周全,吴曙粤.持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积极探索有效化解无过失医疗纠纷的新途径[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13(5):232.

篇10

病案的管理及利用已从原来仅限于医院的临床教学、医疗、科研扩大到面向社会、服务大众,为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文字依据,在法律程序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 病案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病案整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在装订过程中,发现病历档案内容不完整,病人名字不一致,出现张冠李戴。医师书写病程记录与护理病历记录有出入。检查项目的辅助检查单丢失、不齐全,给病案归档的完整性埋下隐患。

1.2 病案首页信息填写不全或遗漏:由于病人多,工作忙碌,粗心等因素,或者病人身份证未提供给医生,由于地方方言及文化水平的不同。如病人姓名,由于读音的错误导致出现同音字病人,或者多次入院病人有不同地址、出生年月,住院时间错误、ICD-10编码的错误,字迹潦草、涂改等现象,影响了信息查找困难。

1.3 病历记录不完整:临床医师在病历书写中易产生惰性心理,不能及时书写病程记录,容易在上级医师查房意见、检查结果、病情表现等方面出现记录不全的现象。辅助检查单不能及时附在病历资料内。

1.4 限制临床思维:病历书写过程也是对病情分析、判断的过程。在其过程中惰性心理的产生可使临床医师对疾病诊治分析、判断的思维主动性受到限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横向思维的能力。

1.5 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医师深受“重技能、轻文书”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感觉作为医师重要的就是追求高超的医学,而病历书写与医术水平无直接关系。因此,对病历书写不重视,对病情描述简单,当天入院病人的住院志不能及时完成等现象。

1.6 病案中各种记录签字不及时:医疗记录是病案的核心,对病人的检查、治疗措施以及危重病人的抢救都应详细、及时的记录。个别医生法律意识淡薄,敷衍了事,内容书写不完整,有的甚至随意涂改,这就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1.7 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重视不够: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如医生对病人重要的检查、治疗仅作简单介绍,未将病情的严重性及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或并发症与病人和家属解释沟通。在病历中无相应谈话记录和知情文字依据内容及操作过程依据,没有病人及家属的签字作为实据。当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不测时,使不知医疗常识的病人及家属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引起医疗纠纷。

1.8 对病历档案信息保密观念不足:病历档案资料是病人作为个人健康档案的一部分,具有个人隐私保护的需要。主观认为治疗疾病的全过程病人或家属都非常了解,要求复印病历资料就随意交给,造成不必要的丢失、篡改或留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引起医疗纠纷,付出沉重代价。

2 加强病案管理,措施要得力

2.1 院领导重视: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医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病案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管理病案。为加强病历书写监控制度,成立由专家组成的病案质量检查委员会,加强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病历档案质量,及时地让临床医护人员发现和改正自己病历存在的错误,并对其结果进行评分,予以公布并制定奖罚制度,及时有效地起到病历质量监控作用。

2.2 病案工作制度要健全:病案管理人员协助把关,收集病历资料,要做到“日清月结”,与经济效益挂钩,列入岗位责任制范围。病案管理人员除了完成病历的消毒处理后的整理、装订、归档、病案首页输入等日常工作外,还要起监督作用,病案首页中有遗漏、填错、诊断病名任意简化,病历资料内容不完整、各项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任意涂改、检查报告单丢失等现象,应及时提出,由当事人或科主任予以更正。对补写病案记录、统计病历,应统一在病案室进行。

2.3 完善病案室工作,严把质量关:随着法制建设不断改善,医疗体系改革、医疗的司法鉴定、民事纠纷、医疗事件的处理、各种健康保险的开展等都需要病案提供重要的信息。重性精神病属于残疾病,要保护好病人的隐私,做好保密工作。医务处所出的疾病证明书可作为国家法定、法律、丧失劳动力、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依据,因此,坚守自己的职责,严格查对制度。查对病人及家属姓名和身份证或家庭地址及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公检法、律师、保险公司等还须持有病人委托书、工作证等由医务处领导同意,方可调档使用,并将病历送往医务处。按卫生部要求,复制客观病历资料要清晰、完整。归档的病历资料不能涂改,涉及法律、医疗事故病案资料要及时封存。目前病案已成为大家公认解决各种关系的惟一依据。

2.4 提高病案室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病案管理人员要转变传统管理理念,树立信息服务意识,将工作进行量化,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病案信息统计处理与分析,才有能力为医疗、教学、研究、预防及医疗管理各方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快速提升病案管理利用职能。同时必须具备现代化管理经验,熟练掌握ICD-9,ICD-10,CM3的编码技术的医学知识,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库的信息资源开发、加工和提供。加快医院的医疗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体制创新,以提高医院在市场经济效益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3 提高医护业务素质,完善病历质量

3.1 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医护人员要加强医护业务规范学习,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客观、全面、准确、真实、规范地书写病历档案资料。加强病历基本功训练是对病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尤其是病案中诊断与鉴别诊断、病程记录以及治疗与护理方案的制定。住院24小时以上病人要有完整的病历;对出院、转院的病案,要在24小时内完成。必须将化验及检查报告单及时完整归入病案。力求每份病案整洁,表达出逻辑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3.2 服务工作要到位:医护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医务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医疗技术本领,经常与病人沟通,应把疾病机理给予深入浅出的解释,使病人对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有明确的了解,从而对疾病的预后有一定的思想准备,通过良好的医患沟通,既宣传了医学知识,又使他们充分理解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对我们所规定的制度如: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病人意外事故发生等,医患双方所要签字的相关同意书、协议书就能顺利、及时完成,避免出现病人出院后漏签字或代签字的现象发生,从而减少误会。只有建立医患之间的充分信任关系,才能把医疗纠纷的风险系数降到最低水平。

4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

电子档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远距离传送,打破了传统利用在档案数量、人数、时空上的限制,达到高度的共享。我院病历资料从2001年起,储存在计算机电子信息库中有24 000份左右,实现了病案网络信息管理资源服务于临床共享体系。利用信息检索,能较好的发挥信息咨询的作用,进行一些缺陷病案分析,单病种质量管理,疾病普查,医疗费用调查,医院感染,诊断符合率,确诊日期,恶性肿瘤,传染病等。在互联网上只能作为综合统计数据。既从单一的统计报表和指标模式,改成综合报表,综合分析,把统计工作渗透到医院工作的多个领域,根据病案资料的信息,综合评价医院医疗质量、工作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统计指标。因为精神病人的病历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要管理好病历资料信息库,首先要信息员专用代码和口令,定期更换密码,登陆使用权限,信息保密。

5 促使病案资料规范化

病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价值体现在病案的内在质量,即病案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病案不仅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也是评价、衡量医疗工作,反应医疗业务水平的管理能力的综合依据,更是处理医疗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病案质量的优劣对病案管理起着重要作用。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举证倒置》的条例,要加强对病案管理人员的国际疾病分类知识培训学习,是对开展和完善病案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只有提高了正确的认识,才能使病案管理工作取得很好成效。近年来,我院加大管理力度,增强病案管理工作,使我院病历质量明显提高,“甲级”病历率达到并超过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消灭了“丙级”病历。因此,要增强法制观念,把病案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切实重视起来,抓紧抓好。

6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篇11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疗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对医疗纠纷的处置,本着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权和“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

设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下设医学专家组和民事调解组,属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司法局、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医学专家组由区级医疗机构医学专家及司法机关法医组成;民事调解组由热心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熟悉法律的自愿者组成。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疗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建议;主动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的医疗纠纷;接受当事人医疗与法律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本区内,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并经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讼的;

2.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4.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5.非法行医等引起的不宜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患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学评估

当事人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含事发医院以外的医学专家)向医患双方调查取证,同时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最后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不含事发医院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做出评估意见,供调解工作参考。医学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才能明确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关系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尸体解剖。

(三)调解及期限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必要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患方所在地镇村干部参加。

2.医疗纠纷调解一般情况下,召集医患双方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在方便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均可以委托人参加调解活动,双方参与调解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件,人还应出示当事人委托书。

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5.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7.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卫生、财政、保监、公安、综治、法院、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成员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管理,让新闻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设立办事机构

为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设立“市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同时挂“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机构设在司法局,人员配备应以医学与法学专业人员为主。

(三)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篇12

成立*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指患者死亡或重大伤残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残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工作。

二、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重大医疗纠纷需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对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尸体做尸检。

3.重大医疗纠纷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及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报告。

2.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家属的稳定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

3.市卫生局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患方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应立即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卫生行政部门对疑难病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并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意见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家属稳定工作。

4.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1)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

(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7)围堵医疗机构出入通道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闹事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排纠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纷争,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协助做好对尸体的处置和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做好处理纠纷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8.民委应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患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9.市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依规处理纠纷的;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篇13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__)01 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

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法松解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评定为七级伤残。患方遂以医方因

手术失当造成新的骨折致残,向法院诉请赔偿。原审法院审查

认为,不能确认“手法松解术”与髁上骨折的因果关系,驳回起

诉。再审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担任主审,

经审查认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态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术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学原理致成,且无其他形式的致伤机制特征。

照片检查后,医方未将该骨折情况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疗,致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原鉴定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患方

理由成立。经向医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辩解理由。一起

长达8年的艰难诉讼于两小时内调解结案。

【例2】某女,15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多脏器受损。某日

因感身体不适独自入某个体诊所求医,医生未详询病史和做必

要的检查,未发现原患疾病,误诊为“胃肠型感冒、心动过速、神

经衰弱”,不恰当地使用了药物心得安,致病情恶化,经某医院抢

救无效于27 min内死亡。尸检发现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波及

胸膜腔、心包腔(心包积液1 800 m1)、心内膜、心肌及中小血管、

肺、双肾、肝及皮肤等多脏器系统,此外还存在慢性心瓣膜病、心

脏肥大、上呼吸道感染。综合医疗事故与法医学鉴定结论及查

· l8 ·

明的事实表明:(1)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多脏器损害,尤心

包脏大量积液及心脏损害是主要死亡原因;(2)上呼吸道感染对

病情有负面影响;(3)监护人明知其患严重疾病,有高度危险性,

在出现病情变化时不送医院诊治,由其单独去个体诊所求医。未

尽监护职责,致使医生难于正确、全面了解病情;(4)个体医生工

作草率,误诊误治,诱发、加速了死亡(法医学鉴定认定其在死亡

事件中的参与度即责任程度为40%)。一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

承担责任70% 、实施抢救的医院承担责任10%(理由为其在抢救

过程中未能明确诊断),二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承担责任80% ,

再审中有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

采信了法医学鉴定认定个体医生40%责任程度的结论,判令个

体医生按40%责任程度承担责任(二审与再审均认为实施抢救

的医院虽未明确诊断,但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不应承担责

任)。

【例3】某男,55岁,退休教师。因车祸致左尺骨上1/3段骨

折并桡骨头脱位。某医院为其进行了骨折开放复位、钢板螺钉

内固定及桡骨头脱位手法复位等治疗。伤后两月,某鉴定机构

鉴定认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约26.67%”,按《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x级残。其后,由于原就诊医院

对其桡骨头脱位的纠正重视不够和内固定处理欠细致等原因,

使其多次手术植骨并再行内固定及桡骨头切除。患方认为医方

工作草率,不仅增加了其病痛且加重了伤残程度,向法院诉请赔

偿。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再鉴定,按“左肘关节功能不全”,参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残。一审法

院认为患方伤残程度由十级上升到了七级,并认为其增加的伤

残系医方过错致成,判令医方赔偿伤残补偿金四万余元。二审

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进行技术证据审查,

发现两次鉴定由于所依照的标准不同,故出现了两个级别伤残

差异,而不同标准划分伤残的角度有差异,相互间无直接可比

性;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做出了伤残评

定,结论还是x级残 ,表明医方并未造成伤残增加。

讨 论

现行司法鉴定格局是在我国司法界二十多年的实践中逐步

形成的,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体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公、

检、法分别自成体系的鉴定模式显示出某种不合理性,主要是不

能体现鉴定中立性原则。而鉴定中立是否意味着公、检、法机关

应取消司法技术工作呢? 当然不是,但其工作形式则应当有所

改变。就人民法院而言,作为审判机关,审查、判断诉讼证据是

其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中对于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审查有赖于具

有各该项相应技术知识的法官进行,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工作存在的理由。而此时的司法技术工作已不再是“鉴定”.即

提供证据的活动,而是“审查证据”的活动;司法技术人员也不再

是鉴定人员,而是技术型法官(即具有某方面专门技术知识的法

官)。以往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时,法官一般依赖技

术鉴定,并以其对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理解,予以审查认定: 而由

于技术问题的专门性,对于不具备各该项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

其理解往往难以达到切实准确,甚至出现错误。本组3个案例

可资印证。案例1从骨折形成的力学原理锁定了其与施行手法

松解术操作欠当的因果关系,是一般法官无法弄清的;案件2涉

及医疗过失在致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问题,也是一般法官难于把

握的;案件3涉及不同伤残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其微妙之处

也是一般法官容易忽略的。而这些专门技术问题正确认定与

否,往往是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其道理不言自明。

近年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问题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从审判工作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与其继续着眼于

自身开展技术鉴定的努力,不如从技术型法官的角度抓紧培养

人才,并强化其功能定位,使技术工作与审判实践联系更加紧

密。上述案例l和案例2是技术型法官审理案件的例子,案件3

是法医(同时也具备审判职称)作为技术型法官参与案件中技术

性证据审查的例子。技术型法官的优势在于其对案件涉及其所

熟知的专门性问题方面是内行,能够准确理解鉴定结论或通过

质证有的放矢地就缺陷鉴定提起重新鉴定,可以有理有据地在

裁判文书中表明判决的依据和观点,能对专门性问题做出正确

认定,从而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应当明确的是,技术型法官

不再是鉴定人.他们的职责是对本院受理的案件中技术性证据

进行审查及作为法官参加对涉及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

审判。由于鉴定是“提供证据”的活动,笔者赞同由中立的社会

鉴定机构进行该项工作,所以在司法鉴定人员向技术型法官的

转变过程中,他们应逐渐淡出“鉴定”,以此提供鉴定中立性的基

础。他们作为合议庭成员或以技术型法官身份参加对案件中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不是“鉴定”

及“提供证据”的活动,因而不受“自审自鉴”的指责。当事人对

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诉讼程序做出反应,而不能对此要求“再鉴

定”,这就减少了重复鉴定和当事人的讼累 当然,为了确保技

术型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他们应当在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

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并取得相应职称。在审查疑难技术问题时,

他们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在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

篇14

    一、要正确理解和应用过失相抵原则,分析主观过错、原因力和赔偿责任比例之间的关系

    过失相抵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原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是先假设一个损害事故的总过错为100%,然后对双方的主观过错大小作出比较,以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抑或同等责任,再进一步据此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因此,主要责任抑或次要责任这种说法是双方过错程度比较的产物,凡有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者,必有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相对应,在只有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是无所谓主次之分的。不过,只有一方过错的情形,如果系多因一果,仍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过失相抵原则中,比较原因力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但是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主观过错程度才是主要标准。其具体表现是:双方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以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双方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赔偿责任可在原因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成为不同等责任;当赔偿义务人承担主要或次要过错责任时,原因力仍然起“微调”作用,即原因力相等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适当调整赔偿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微调”,应该只是表明原因力对于最后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影响相对小于主观过错而已,并不是微不足道的意思。

    患者到医疗单位治疗,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主观上一般不会有什么过错,医疗单位往往是唯一的过错者。但是,完全因医疗单位方的原因而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也很少见,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事故的则多见,多因一果是医疗事故的常态。这样,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就应当对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确定医疗单位方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然后以主观过错为基础,据情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医疗单位作为治病救人的地方,其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在性质上与故意伤害他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医学发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断产生过错、发现并纠正过错的过程,如果对医疗单位和医生规定过于苛刻的责任,会妨碍医学进步。考虑医疗行为治病救人的属性,一般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减轻医疗单位赔偿责任的幅度,不使之有过度的负担。但是,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故意伤害与过失损害之区别,况且主观过错毕竟起到主要作用,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决不能完全根据原因力确定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最后确定的医疗单位赔偿责任比例至少要略高于其原因力比例。当然,如果医疗单位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表现出漫不经心,草菅人命的恶劣行径,违背了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也完全可以不减轻其赔偿责任。通过此种调节方式仍不足以体现公正的,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再补充。

    二、要正确解读医疗事故鉴定书“责任程度”的属性,防止将哲学规律混同于法律规则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有两项内容与民事赔偿有密切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前者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往往被表述为“具有因果关系”,后者则多是“负次要责任”(较少见到“主要责任”的认定)。正确解读鉴定书中的内容,对于公正处理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很重要的。

    前面已经提到,“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双方主观过错程度比较后的说法,在医疗单位作为唯一主观过错承担者的医疗侵权纠纷中,是不存在所谓“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医疗单位的主观过错责任无论多么轻描淡写,都是“全部责任”,是有和无的问题,不是主和次的问题。此时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书,当然也包括司法鉴定书中的结论是医疗单位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这显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主观过错责任。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根据哲学之唯物主义辩证法,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外因仅仅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对于事物的变化永远不会起到主要作用。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者自身的病情很容易被根据哲学规律解释为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因素,这就是我们在鉴定结论中往往极少见到医疗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根源。如果我们审判当中完全依此结论确定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则几乎任何人——就医者都是患病的,发生医疗事故都不会得到有效赔偿,医疗过失行为将都不会得到有效制裁,法律的公正将不复存在。

    哲学的目的是揭示是事物的本质,研究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而法律着眼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和制裁违法行为,并警示人们从主观上加以防范,其着眼点在于人们的主观世界。所以,哲学规律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侵权行为法不依原因力作为确定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依据,自有其道理。

    三、要正确理解和应用民事赔偿的衡平原则,适当减少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的赔偿数额

    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经济状况、社会风俗、习惯、舆论、案件特殊需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适用衡平原则的理由在于: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如果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财产或者财产很少,无力负担这种责任,这时对他们施以财产制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同时还要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其家庭预留必要的费用以维持其生存,不应当使他们陷入极端贫困状态;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公众对赔偿义务人有普遍的同情,还可以考虑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尽可能使法律正义与和公序良俗相衔接。

    根据衡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医疗侵权的纠纷时,应当与大医院有所区别,可据情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的收费水平普遍低一些,经济能力和赔偿能力也因此较低,同样是10万元的赔偿,对于大医院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于小诊所和一些乡镇医院来说也许是几年的收入,而对于乡村医生个人来说,则是一生的积蓄或全部的家产。赔偿过高的话,可能会迫使其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关闭,而且这种动辄招致倾家荡产的赔偿,必然影响并阻碍新医生的加入,在我国乡村医疗资源尚且不足的现状下,这样会损害附近地区居民的普遍利益。

    其次,一般来说,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的医疗水平普遍较低,这和患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其医疗效果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预期也是一致的。特别对于乡村医生而言,他所受到的医疗教育有限,对于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控制能力也较低,出现同样的事故,其主观过错的程度同高水平的医疗单位比起来相对差一些。此时如果对其施以高额赔偿,不但他自己无力负担,社会公众也会将同情的目光投向受惩罚的医生,而不是受到伤害的患者,这同法律的正义观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乡村医生所受到的制裁程度与大医院不同。乡村医生多数从医、耕种相兼,但是往往以从医为主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首先会被吊销从医执照,失去主要谋生手段,本身已经是一种很严厉的制裁,还要再以倾家财产进行赔偿,这与大医院仅仅付出金钱损失是大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