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网络借贷 个人信用 信用风险 研究综述
一、引言
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借贷业务的新型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属于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姚海放等,2013)。主要模式有P2P网络借贷模式和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等。P2P网络借贷是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媒介的借贷模式。电商供应链金融是电商平台将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有效对接,为平台上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融资服务的借贷模式。而网络众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信息获取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缓解了小微金融市场的信贷失衡现象。据统计,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然而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3.26倍。目前监管细则落地、不完善的征信体系、借贷利率虚高、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问题平台突出,凸显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问题。
二、网络借贷信用风险与个人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利息的风险和债务人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款项的风险。资金需求方主要以小微企业或者个人为主,因而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更多地归结为个人信用风险问题。个人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个人信用指消费信用,即将贷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消费型活动,广义个人信用泛指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借贷关系,其目的除个人或家庭消费外还用于生产经营。因而无论担保与否,P2P网贷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兼可归为个人信用问题。而以B2C模式和B2B模式为主的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中,信用关系的维续也存在着个人信用问题。
三、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研究
(一)网络借贷个人信用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业务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贷前,对借贷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全面等原因会使得银行偏向于为能够接受现有利率水平的客户发放贷款,因而风险较大的客户会为银行带来较大违约风险,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在贷后,则存在将款项用于非银行指定用途以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等道德风险问题。因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小额信贷是依赖于征信环境、信用评估技术等个人信用体系的全面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包括个人信用征信、信用风险评估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同时需要外部的法律监管和内部行业自律来指导其健康发展。征信完成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并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对信用数据建模分析来提供信用评分供需求者使用。最后,信用风险管理通过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预警和转移等手段来揭示和管理信用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依于大数据等信息挖掘技术优势而有所缓解。但信息技术的辅助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用风险,网贷平台上诚信环境的构建同样依托于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作为新型金融,网络借贷发展初期处于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亟需法律监管更新和行业自律控制。同时,融资者多数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边缘客户群,现有征信系统尚未覆盖或掌握信息存在时滞,这便对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在无抵押信用借贷模式中,需要借助信用评分来辅助双方的借贷决策,而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是进一步对借贷风险的揭示和防范。因此,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具体细化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各个环节,同时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信用风险防控。如图1为网络借贷信用管理体系各环节的具体内容。
(二)信用管理内外部约束
1.传统领域。个贷行业发展需要来自主体外的立法建设和行政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披露,个人隐私界定与保护,个人破产保护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行政监管负责对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监管以及公民诚信意识宣传等。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使我国征信市场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为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较之信用制度健全国家,立法体系落后于实业发展、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缺乏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尚未确立、失信惩罚机制落后等问题突出,制约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
2.网贷领域。网络借贷发展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可从网贷平台、贷款人、借款人和第三方支付等方面划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应视为融资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介入借贷双方交易。但一些偏离纯中介模式的网贷平台面临着额外的法律风险,表现为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违反保密义务、“洗钱”、非法公开发行债券、以及涉及担保项目可能违反有关融资担保管理等风险。网贷贷款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包含电子合同合规性、出借人债权合法性、出借人隐私权以及借助平台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风险等。网贷借款人作为融资方,面临着与网贷平台类似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表现在资金托管法律问题和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此外,道德风险也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在监管政策上,已明确由银监会管理P2P网贷发展。目前P2P网络借贷在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机制、资金管理、信息透明等运营方面缺乏统一标准,运营风险的增大会进一步影响信用风险。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已形成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区域性自律组织。
网络借贷发展对于立法建设和监管探索的要求,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姚海放等学者(2013)认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为应置于民间借贷范畴内,提出应将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思考。林荣琴(2014)从借贷关系法律界定出发,提出完善中介平台准入制度和中介平台信用评级制度,以增强中介平台信息透明度和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建议。杨振能(2014)提出明确网贷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的监管思路,并辅之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管理要求。刘绘(2015)提出规范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等行为、过程控制式监管规则、完善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等监管建议。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形成完善的内外部约束,是由于信用观念、意识等因素,作为根源的传统个人信用领域尚未形成稳定的内外部保障所致。
(三)信用数据基础建设
1.传统领域。信用数据基础建设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部分,主要有信用数据征集和数据库组建两部分。信用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在征信模式发展方面,杨晖(2011)指出我国已形成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互补的征信格局,作为行业和地方征信机构的补充,私营征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私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采集公开渠道信息。但在发展过程中,隐藏着征信标准化滞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信息安全等问题。
2.网贷领域。传统征信报告提供借贷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记录、还款情况等。在网络借贷领域,金融消费的精细化营销、个性化服务和批量处理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因而新型金融催生着新的征信需求,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则为征信产品的创新升级奠定了技术基础。袁新峰(2013)在互联网征信研究中指出,除建立同业数据库外电商平台通过对累积客户行为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作为客户消费授信的评价依据,大数据征信已初见端倪。
对于大数据征信的发展研究,吴晶妹(2014)认为传统征信覆盖人群有限、数据反映能力不强等问题突出,而网络征信以海量数据刻画信用轨迹,通过记录信用行为状况和综合信用度来预测个人偿还能力和信用风险,目前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心已逐步向网络征信过渡。杨坚争等人(2015)认为网络征信数据来源包括社交媒体数据、网络借贷数据、网络购物数据、其他相关数据,其中社交媒体数据包含微信、微博等社交数据用以确认用户身份,网络借贷数据可提供逾期记录等信用信息,网购数据则提供以往电商网站购物记录和交易流水等财务数据,其他如打车记录、O2O生活行为记录、违章记录等生活数据均可用于大数据征信。刘新海(2014)借鉴美国新型网贷公司大数据技术,指出多元化征信不仅包括传统信用数据,还包括可用于挖掘个人性格、行为特征等网络数据,进一步说明了 “一切数据兼信用”。魏强(2015)提出大数据征信可包括挖掘多渠道数据源的信息特征、寻找变量间关联性、信用特征再归类、特征权值设置、计算综合得分等步骤。孔德超(2016)认为大数据征信具有数据来源广泛、市场定位清晰、应用场景多样化等优势,但在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问题仍需要在现有法律政策下进一步探讨。
(四)信用评估技术
1.传统领域。信用评分技术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包括数据预处理和信用评分模型建模两个阶段。在预处理阶段,原始数据普遍存在噪音数据、遗漏数据、不一致数据等问题,需要进行数据清洗、数据变换和数据规约等预处理。其中,数据清洗是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进行处理,包括缺失数据填补技术、异常值检测处理、重复数据整合等;数据变换通过对连续数据离散化和不平衡样本结构优化来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将其转换为适合建模的形式;数据规约则是在将数据清洗和变换后,在不丢失有效信息的前提下对数据降S。
在评分建模过程中,首先需分析个人信用的影响因素,确定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等各方面的评分指标集,经排序加权后形成评分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保证了评分模型数据输入的稳定性。同时在初选过程中,需要借助统计方法评估指标识别能力,并根据宏微观因素对指标体系不断修正和优化,保证评估的多维性和动态性。评分模型的检验包括模型精度检验和稳健性检验,其中模型精度是指评分模型判断个体类别的能力;稳健性强调模型对建模之外数据的预测能力。
具体的模型发展有统计学模型和非统计学模型两个发展阶段。在统计学评分模型发展中,先后出现了线性回归方法、Logistic回归方法以及Probit回归等方法,但因解释性不足未得到广泛应用。之后相关学者们将最近邻法、决策树模型和贝叶斯网络模型引入到评分模型中,逐步调高了模型的预测精度和稳健性。在非统计学评分模型发展中,先后出现了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人工智能方法在处理非线性化特征变量问题具有明显优势。之后,Baesens等人(2003)较早将支持向量机方法引入到评分模型中,认为较神经网络方法支持向量机方法性能更优。Bellotti等人(2008)将支持向量机算法引用到信用评分和重要特征属性发现研究中。Terry(2014)基于传统非线性支持向量机的缺陷,将聚类支持向量机(CSVM)算法引入到信用评分领域,经比较后认为CSVM模型可达到更优分类表现。
此外,通过组合将单一模型的优势互补以达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已成为信用评估领域的研究趋势。Tian-Shyug(2002)将判别分析预测结果和其他特征变量一起作为输入单元建立神经网络模型,认为组合模型可以提高神经网络的收敛速度和预测精度。石庆焱(2005)提出基于神经网络和Logistic回归的混合两阶段评分模型,并将神经网络输出结果和其他特征变量一起作为Logistic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组合模型的稳健性和预测精度较单一模型更优。姜明辉(2007)将Logistic模型和RBF神经网络模型的分类结果通过线性方法组合起来,结果表明组合模型在预测精度上较优。David West(2005)基于Bagging和Boosting方法构建了神经网络集成模型,Mariola(2009)利用Bagging和Adaboost算法集成了决策树模型,认为模型在信用评分预测精度和稳健性表现优良。
2.网贷领域。借贷评审是网贷平台最关键的技术,而信用风险在贷审环节的体现就在于贷款项目和信贷额度的控制。P2P网贷同样采用信用评级的方式,基于信用数据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对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近年来,国外信用风险评分技术在机器学习领域和数据挖掘算法领域不断深入。Malekipirbazari(2015)建立以随机森林为基础的分类方法预测借款人状态,并基于美国借贷网站借贷数据展开实证研究,认为随机森林算法在识别优质借款人方面优于FICO信用评分。Maria等人(2015)运用流数据挖掘技术,在传统评分模型基础上建立基于历史数据流的动态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实验证明该动态模型具有较好的鲁棒性。Fatemeh等人(2015)建立基于特征选择算法和集成分类器的数据挖掘组合模型,实证认为在评分性能方面基于非参数设置的数据挖掘组合模型优于基于参数设置的单一模型。美国网贷公司ZestFinance则基于集成学习和多角度学习的模型设计思路,设计身份验证模型、欺诈模型、还款能力模型、还款意愿模型、稳定性模型等从不同角度预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克服了传统单一模型考虑因素的局限性。
在国内柳向东(2016)选用具有平衡效果的SMOTE算法对非平衡数据预处理,运用多种数据挖掘算法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实证得出随机森林模型算法对于违约项目的识别能力最佳。林汉川等人(2016)将随机森林模型与Logistic回归模型建立组合模型,实证认为模型有效克服传统模型数据噪声敏感问题和变量容量问题。
(五)贷后信用风险管理
1.传统领域。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下游部分,旨在通过信用风险计量、预警和转移,实现信用贷出方的最大安全性。传统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依据2005年实施的《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提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包含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度量。信用风险转移是指借助特定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转嫁方式,常见金融工具有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保险等。
2.网贷领域。网贷平台中信用风险管理偏重于贷前征信和贷审模型研发,对于贷后信用风险计量和转移尚未得到广泛关注。杨从正(2015)在P2P借贷风险管理体系研究中,认为借贷平台对事后的违约补偿可采取融资担保方代偿、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赔付、风险准备金补偿等方式。逄明亮(2015)指出宜信公司在贷后风险担保方式上推陈出新,推出国内首例保险、信托、小额贷款三方合作。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此项信用保险措施与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措施共同作用达到多重增信目标。向明(2015)分析美国网贷公司Kabbage在贷后风险管理经验,通过设立拖延还款惩罚机制,除收取一定延迟费外还保留向其他机构报告的权利。庞淑娟(2015)则认为数据挖掘技术可实现信用风险预警,譬如分类与预测可基于历史数据形成预测规则,孤立点分析可用于欺诈行为预测等。尹丽(2016)从第三方资金托管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网贷第三方资金托管发展现状、模式及现存问题,提出应明确第三方托管主体和托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等建议。
四、结语
基于以上综述,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是网贷信用风险研究的主要领域。对法律和监管细则的探讨正指导着网络借贷向合法合规化发展。个人征信业的研究逐步向大数据征信及网络征信聚焦,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普惠金融的强大引擎。在评分模型研发环节,现阶段单一评估模型中新技术的不断探索、组合评估模型精度和稳健性的提升以及基于大数的动态模型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管控。同时大数据技术为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将大数据动态监管融入到现有贷后管理体系中。网络借贷的商业模式已逐步成型,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将会在网络借贷的发展,乃至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演变中发挥越来越关键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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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崭新的金融形式出现在市场中。但受到技术自身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市场信用风险普遍存在,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文章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至人们生活、工作当中,尤其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网络支付、信息处理等服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事物两面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由于开放程度高,使得金融业务隐藏着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积极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用风险产生原因
(一)市场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倾向于传统金融市场,尚未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P2P、微信支付等金融业务处于无监管环境当中。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难以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等处于分散状态当中,没有形成整合效应。如余额宝作为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产品,相比较传统银行,信用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我们依旧无法保证余额宝会出现信用违约的情况。
(二)应对预设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一切交易都在网络环境中开展,受到网络自身开放性等特点的影响,极易受到黑客、病毒等方面的恶意攻击。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身份验证、识别等保障,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问题,市场中各种客户信息都将遭到泄露。受到当前我国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软件都是进口的,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信用风险。
(三)缺少交易监督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参与主体识别、信用记录等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体参与风险。而缺少完善的交易监督制度,使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等风险频发。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的资金具有复杂性,资金流向不够清晰,风险已经出现,参与主体才能够获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升互联网金融可信度,需要对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约束。而制度作为一种高效的外部保障手段,积极完善相关制度非常必要。如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设置好准入机制等。同时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滞留资金的监控,及时遏制风险的产生。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严厉打击互联网诈骗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和谐的金融市场秩序。目前,传统金融向互联网的延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其风险更多的体现在金融业务方面。而互联网企业将业务转移到网络当中,使得其风险更加集中在业务层面上。对此我们应进行分开监督,以此来强化监督针对性。
(二)构建预警方案
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来看,构建高效、及时意外事件处理方案非常必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外部因素产生的消极影响。当出现问题时,预警体系能够在短时间做出响应,以此来降低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还需要加大对数据加密技术的研究力度,为金融市场交易全过程保驾护航,以此来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可靠性。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作为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只有真正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金融安全。
(三)创新风险管理方法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无法依靠“无形的手”进行自我调节,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因此相关部门要构建与之配套征信系统,广泛收集平台重要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数据库当中,进行统一管理。对于互联网企业信息要做到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情况,形成内部与外部双重监督格局。创建投诉平台,接受客户的投诉,实时掌握市场信用状况。采取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风险。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甄选,整合数据库信息,通过上述创新性管理方法,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的同时,还能够向参与主体普及信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思想与行动两个层面完善。
三、结束语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缺少完善、且具体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隐藏着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将会对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市场现状,坚持合理原则,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更多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金融企业信息透明度,拓展投诉渠道,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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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欧美地区相比,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迅猛,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带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爆发式的增长,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规模比较大,发展速度比较快。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给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带来很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所以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加强管理,减少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正常化。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
1.信贷信息缺乏审查,容易引起金融信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中,对于客户信用借贷的资质审查过于表明化,只注重书面审核,缺乏实体审核。对于客户是否是自己亲自注册的考证,基本是处于无审核状态,只是简单的短信验证。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发生客户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系数的发生。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是处于虚拟状态或者空壳状态,对于客户而言,无法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贷信息。
2.不存在实物抵押和担保的信贷
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交易,不注重实体交易,而是为虚拟货币交易为主。针对抵押物而言,不具备以实物进行抵押的条件和平台,也往往会导致交易出现违约状况时,其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达到贷款标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违约风险。
3.没有管理和监督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下而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都比较薄弱,还未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过于随意化,没有相应的法定程序,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毫无规范可言。在没有法律法规的维护下,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也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针对互联网虚拟网络的,这就导致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实际的注册和认定。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管理监督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构建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进行。因而,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实际情况,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问题,把握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发展规律,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便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正常健康的发展,提升互联网平台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构建金融业务往来的法律标准,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犯罪的几率。构建明确分工的监管框架,在整体方向上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程序,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管机制,可以运用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大众监督等方式,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合法合理科学。
2.建立健全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预案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有关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预案。通过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预案,构建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风险机制,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职能性更强、监管性更深入的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者的角色,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行实时性的监督和把控;其次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更加适用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达到科学规避信用风险和缓冲风险的效果。
四、结语
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就必须先要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和引起的因素,进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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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不能按照合约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在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的现状时,主要是指信贷风险。反映银行信贷风险的指标主要有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违约率。
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良贷款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商业银行存在着数额巨大的呆账、坏账,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率一般为50%,有的高达80%,呆账达到20%,有的甚至超过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2001年剥离了1.3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资产比例仍为25.37%,远高于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3.27%的比例,并且还超过东南亚金融危机前该地区各银行的水平,而美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普遍在0.67%以下,欧洲在2%以下;2004年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15751亿元,不良资产比例为15.62%,截到2005年第一季度末,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为18274.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4%;根据银监会公布的资料,到2006年末,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的平均不良资产率为7.09%,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是9.22%,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达到了2.81%。虽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和不良贷款逐年降低,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2、资本充足率和贷款呆账准备金偏低,抵抗信用风险能力差。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而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却不尽人意。我国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2700亿元,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拨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才达到8%;政府于2003年末对于我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继而于2004年在两行的股份制改造中又帮助它们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30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才使得两行资本充足率得到明显提高,均达到8%的国际标准;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数据未对外公开,尤其是农行自2000年之后的数据一直未能公之于众。贷款呆账准备金比率要求达到1.25%,而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占平均资产的比例在0.5%左右。3、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状况不理想,贷款比例过高,贷款违约率高,违约回收率低,信用风险成集中趋势。从我国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看,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债券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很低,贷款还是资产的主要形式,各项贷款占金融资产的71.35%,其中,房地产贷款在信贷资产中占比过大,相关数据表示,到2008年1季度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达到5.01万亿元,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已经提高到18.2%。部分银行占比甚至高达30%。一旦市场形势出现逆转,各银行将不可避免出现大量坏账,损失将极为严重。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信贷风险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1.体制性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信用风险相比,具有显著的体制性根源。首先,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受各级政府影响较大。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完全的独立性,产权结构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其经营行为受政府干预,缺乏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经营目标和责任不很明确,无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因而没有承担经营效果和经营风险的责任,没有人真正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这样,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银行,信贷活动的风险就难以规避和降低。其次,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宏观经济改革的需要,还必须继续对一些经营不善、效益不佳、偿债能力较弱的国有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商业银行信贷活动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创时期,市场融资机制不规范,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靠银行贷款,在政策制约下,银行很难及时收回贷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实质上我国银行信用风险是一种制度性风险。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机制、组织机构尚未健全,风险管理人才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落后。
首先,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处于垄断经营地位,银行的许多决策直接由政府做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以国家信用在承担着银行风险,银行经营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紧迫感。银行内部也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各级银行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利益和责任极不对称,经营得好,不良资产少,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激励;经营不好,不良资产多,也是国家损失,甚至有些银行在地方政府压力下,不惜以牺牲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为代价,过度追求贷款规模,加大经营风险。其次,信用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和人员。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种风险的管理体系和管理部门,缺乏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员。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分析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信用风险分析由于基础数据不统一和准确性不足导致分析结果缺乏可信度,不能满足信贷风险防范工作的需要。更甚的是一些银行在贷款前对贷款申请人不进行信用分析,缺乏深入细致的前期审查工作,风险意识淡薄,贷款风险监控方法单一,不可避免地造成信贷风险。
3.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银行对个人信息不对称。
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目前已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不少地方还需要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巨大。在美国,他们约有2万个全国性信用协会,而中国只有100多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中国企业不到20%;美国企业坏账率是0.25%-0.5%,但中国企业却是5%-10%;美国企业的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中国企业平均竟是90多天。可见,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严重的缺失。 原因是第一,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缺少集中的数据仓库,更缺少多年连续的数据记录;第二,银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类别划分过于粗糙无法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信用余额数据,也无法提供担保方式的具体信息;第三,我国的商业银行未建立起有关信用资产的历史数据库,例如违约频率,违约回收比率、信用等级转换概率等数据也无法提供,无法为建立信用风险模型提供一个动态信息。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主要有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等,这些资料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我国也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系统的记录,缺乏个人信用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使得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资料,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出现信息的不对称。从个人按揭贷款来看,银行受理个人按揭贷款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已经启用,但目前存在的个人住房贷款大都在这之前发放,过去的这几年房地产价格涨幅显著,存在泡沫,另外假按揭贷款实实在在存在,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率与美国的次级贷款相比,只会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居民实际收入下降,失业风险加大,这加剧了个人按揭贷款违约的概率,使银行信用风险增加。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措施
1.深化改革,消除信用风险形成的体制性根源。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要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份制产权改革,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边界明晰的法人主体,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次,政府应转变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对商业银行过多的行政直接管制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与有效使用,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
2.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完善贷款制度,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是信贷活动的主体,贷款与否的决策是由商业银行作出的,因此,信用风险的控制也主要应由商业银行来承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决策和管理行为把信贷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首先,按《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制定相关的政策来明确贷款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权限审批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建立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其次,应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对借款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审查、分析,负责贷款风险评估工作,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为此,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现代风险管理需要精通金融学、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
3.我国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避免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银行信贷市场中,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是信息不对称最为突出的场所,成为个人消费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消除信息不对称是消费信贷业务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就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公众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系统。从国内外信用制度的发展情况看,为了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我们应做到: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信息系统。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最早是从1999年7月在上海试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联网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止2008年9月底,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一亿多人有信贷记录。信用资料数据库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资料、历史上的违约记录以及近几年金融市场的数据资料。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用资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还可以测算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的大小。自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以来,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
(2)建立全国性的银行间数据库。尽管我国有些商业银行收集了客户的财务报表、违约损失的数据,但是由于数据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商业银行为了保护商业机密的原因不愿意公开这些数据。因此,必须建立全国性的银行间数据库,实现信息互传,信息共享。
(3)建立科学、灵活、规范的个人征信机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使原本分散于政府、银行、工商、税务、保险等各类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起来,通过专业的机构对个人资信状况进行分析、披露,使社会各部门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达到约束个人信用道德行为的目的。一个完善的征信机构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按照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推动各征信机构之间的联合,使不同区域间的征信业务相互渗透,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征信网络。一个完备的征信系统,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第一,应尽快建立一套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条例》,规范征信活动,对个人征信范围、程序、原则、记录、信息披露、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加以规范。第二,个人信用征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参与。要做好信用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全民道德教育,注重个人信用的培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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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贷款 信用风险 问题 途径
信用风险又称信誉风险或保证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 的风险,指借款人 、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一方由于各种 原因不能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讲,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履行还本付息协议,致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它实际上是一种违约风险 。从广义上讲 ,信用风险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的实 际收益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 ,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 中遭受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程度。
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信用风险管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 一) 风险管理文化落后,信用风险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是按照风险类别由银行内部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因而存在无法集中有效地管理风险, 准确地反映风险、及时地应对风险的缺点,且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尚未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 二) 信用风险组织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原则在工作中体现不够 , 易受外界干扰从而难以保证贷款审查和审批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不科学。收益与风险不挂钩,导致出现忽视信贷风险、片面追求高效益的短期行为。
( 三) 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落后 ,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存在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时过分依赖定性分析和管理者主观经验判断。这些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已不适应当前风险管理发展的需要。其次, 风险计量所需的数据不充分、不完整, 从而无法建立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无法把先进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运用到银行实际的信用风险管理当中去。
( 四) 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企业评级情况难以真实反映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社会上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及信用道德规范。在这种环境下, 企业风险就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致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等级并不匹配, 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目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 五) 外部监管体制不完善, 外部监督乏力。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局, 但其监管职责的发挥还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为监管体系缺乏系统性、连续性,无法对银行形成持久的监督。具体而言我国银监局主要注重事后监管而不注意日常经营活动监管,其更注重合规性而缺乏监管的主动性, 缺少有效的创新机制。再者, 其对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不够, 无法准确判断出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也无法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
二、改进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途径
(一)培育健全的贷款信用风险理念。
让各级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贷款信用风险与个人利益的直接统一。 同时,我国应树立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观念。一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二要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 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三要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摸索以战略业务体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制。此外,商业银行还应逐步实现在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 ,通过它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进行有效控制。
(二)优化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风险揭示。
在采用信用评分方法等传统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分类管理的同时 ,我国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来度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并对有关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进行结合自身实际的改进,或 “ 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度量和控制工作适应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 。
(三)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组建全面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制
2、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制约机制 ,提高风险化解效果一方面要强化贷款的审贷部门分离 ,实现横向制约。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强化非同一经营层次运作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构成纵横交错 、上下贯通 、多环节、 全方位 、立体式信贷制约网络 。二是建立重大授信风险联动处理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发 现的重大授信风险,经营单位与总行管理部门实现上下联动 , 强力化解风险 。三是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将现有信贷业务各环节管理办法进行整合 ,上升到风险管理的层次 ,制定《信贷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为保证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监控体系的有效构建 ,该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 授信客户准入的监控 ;贷后管理的交叉监控 ,区别对象 , 实施分类监控;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 ,尽快实施片区监控制度 ;加强现场监控的力度 ;继续完善后评价监控制度;在监控中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四是设计与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的新的风险管理流程。信用风险管理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 完善与否 ,而且还要求改革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 ,否则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就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 。
(四)完善信贷风险分析系统和信贷质量评估体系,细化信贷资产分类管理随着商业银行机构的扩张 ,管理幅度的扩大 ,必然要求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档案管理 、 数据分析提出更高的要求 。 商业银行应通过专业机构提供支持 ,结合自身特点,不断丰富和完善基础数据库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档案管理系统和新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计量、分析、评估 、处置系统。存储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信誉记录、账户交易记录 、合同信息的客户数据库 ,存储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 金融市场等信息的环境信息数据库 ,存储自身资产品种 、数量 、 质量 、分布的数据库 。同时 ,利用先进的OCR、识别术(即光学字符识别技术 ) ,从信贷档案实物的影像输入、影像前处理、 文 字特征抽取 、比对识别 、最后经人工校正到结果输出,实现信贷档案实物的电子化管理 。该系统可为后台管理人员提供尽可能完整 、及时 、准确 、全面的信贷档案资料 ,达到随时远程调阅档案的目的 , 从而极大地节约了现场 检查的人力 、 物力资源 , 提高工作效率 。
(五) 建立信贷风险信息和共享制度 ,规范信息沟通行为 商业银行应制订相应的《信贷风险信息管理规定》,该规定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 位的信息职责 ;二 是建立信贷风险监测中心 ,该中心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因素 、行业和区域等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 ,具体包括 :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风险分析 、 风险处置以及后评价等 。该中心应定期 相关的风险预警报告 ,指导全行信贷工作的正确开展 ;三 是从经营单位到总行评审部门,到贷后管理部门,再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等均应加强交流沟通 ,以达到业务线条涉及的各个环节均能全面掌握客户和授信风险状况,各自根据需要确定风险管理重点;四是建立风险信息库或风险案例库 ,为各级人员提供参考 ,或从中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五是明确在信息过程中不作为或无效作为的惩罚措施 ,以强化各主体的主动意识 。
(六)完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考核制度 ,加大考核力度。
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首先 ,应制定全过程的 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制度 ,或尽快出台授信风险问责制度,实行授信业务终身责任制 ,对授信业务发生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 其次 ,在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的同时 ,应强化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
[1]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