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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方式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收筹划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筹划方式

篇1

一、并购融资税收筹划理论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债务融资的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资金的成本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相比之下,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债务融资越多,企业整个的资金成本就越低,税收利益也越大。但是到底采用何种方式融资,税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关键要看企业目前的资本结构和目标资本结构。按照MM理论的分析,过多的债务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债务利息的抵税利益会被财务危机成本所抵消,有时反而得不偿失。同时,过多的债务也会伴随着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也未必随着债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而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股东追求的目标。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的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债务成本率时,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这时,采取高比例负债的融资方案是可取的,反之,则未必可取。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主要的着眼点就是并购后债务增加带来的财务杠杆效应和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平衡。评价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绩效优劣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而依据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或普通股每股税后盈余预期目标,组织适宜的资本结构,成为企业并购融资管理的核心内容,其中的关键无疑在于怎样确定适度的负债比率,并进一步确定负债融资的有效限度。根据财务公式:

EPS=[(K×R-B×I)(1-t)-u]/n

EPS:企业并购后期望的普通股每股盈余;R:息税前投资收益率;B:负债总额;I:负债成本率;n:已发行普通股数;u:优先股利支付额;t:所得税率;k:投资总额可以根据获利能力的预期。通过比较负债与资本结构功能的差异,利用上述公式进行并购融资的优选决策。如果企业需要为并购融资?荠k,用负债来完成,则增加负债后有:

权益资本收益率Q=(EBIT-BI-kJ)/S(1)

如果用权益融资,则增加权益资本后:

权益资本收益率Q=(EBIT-BI)/(S+k)(2)

令公式(1)=公式(2),得到:EBIT=BI+SJ+?荠kJ,即举债盈亏平衡点的息税前利润可以变形为:?荠kJ=EBIT-BI-SJ。这样,在所得税率以及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企业欲维持原有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就必须要求EBIT-BI-SJ>kJ,方可追加负债规模,追加负债的最高限额为:k

二、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为实行并购需筹资400万元,现有三种筹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筹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筹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筹资的比例为50:50。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筹资方案呢?假设筹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和32万元两种可能。

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利率10%(即债务成本率)。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筹资比例上升而相应上升(从13.4%上升到20.1%),这时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筹资和50%的权益资本筹资,此时应纳税额也最小(为19.8万元);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32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

篇2

关键词:集团公司 税收筹划 方式选择

所谓税收筹划主要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实现对纳税方案的一种选择,属于理财活动。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权利之上的,能够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发展。在近几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集团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且集团公司纷纷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大多数集团公司在投资方面具有多样性,且产权管理上比较复杂,与其它的企业相比较,在经营规模、战略发展方面均具有优势,能够保证税收筹划的有效完成。然而在集团公司的发展中其税收筹划中仍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加强分析与思考。

一、税收筹划的思路分析

(一)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

毋庸置疑,在国家的发展中财政政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且在全国各地各类税收优惠纷纷出现。在诸多符合税收政策的地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相关的企业、集团公司等,均可以最大程度上享受税收优惠,并且也可以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税负情况以及相关的业务发展要求,实施合法且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另外,还可以根据国家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多个方面出发,设立地点、特殊行为等,对纳税加以调整,起到避税的作用。

(二)缩小税基

在集团公司内部纳税人的税基是极其重要的,在税收筹划中积极缩小其税基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任务。可以选择科学且合理的计价方式,并且要将国家允许的费用进行列支,包括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还要采取预提的方式对可预计费用进行提前计入,这样便可以对集团公司的内部成本费用加以调整与分配,并且还可以将各类成本支出进行摊销。

(三)降低整体适用税率

从当前所颁布与实施的税法中可以了解到,绝大多数的税种均拥有不同的税率,甚至有部分企业在进行纳税的过程中会设计到超额累进税率。这种发展趋势下可以了解到税率存在差异,很多集团公司正是利用税率的差异,采取分拆技术,这样一来则可以为集团公司避税带来帮助。

(四)合理归属公司的年度所得

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收入费用、成本损益等科目之间的调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需要在集团公司当前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要从根本上对销售的前景加以预测,并且还要从实际角度出发,正确的保温主集团的盈利趋势,要积极做好各种预算途径,尤其是要对应该缴纳的税费所得额进行调整,这样才能真正保证集团公司税务筹划利益的最大化。除此之外,对于集团公司的发展而言,在发展进程中资金链是极其重要的,且资金链会从根本上决定纳税筹划问题,包括延缓纳税期限,要在纳税期间合理避税,或者获得无息贷款的利息等。总之,只有拉长期限,使得期限越长,才能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集团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

(一)对亏损企业进行合并或者兼收

一般而言,可以采取低成本扩张的方式实现产业重组,这样可以获得盈亏所抵补的利益。假如在兼并的时候合并方为现金支付,那么被合并与兼并的公司股东需要在收到现金的时候要纳税。假如在兼并中合并公司采取其它的支付方式,那么合并公司收到相关资产的时候则可以免税,只有等到资产彻底出售之后才可缴纳相关的税款。另外,亏损企业在合并之后,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相关资金,其合并企业股权之外的现金以及其它的资产,所有支付的股权价值不能超过20%,且需要经过相关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此同时,利润比较高的企业可以将累计亏损的企业进行合并,并且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人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盈亏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集团企业税收筹划中可以选择内部盈亏企业进行相互借款的方式,其中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可以向亏损企业进行借款,其中,亏损企业在向盈利企业借款的时候,需要将利率进行降低。只有如此,才可以将高盈利企业的部门转移到亏损企业之中,换而言之,假如借款的金额比较大,那么所获得的转移盈利也比较大,当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所转移的利益不能够超过亏损企业自身的亏损额,否则无法真正形成纳税义务。

(三)实现对子公司的投资

集团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从全局出发,要对集团的资金调动加以规划与挑战,从根本上满足国家的要求。通常集团公司在投资子公司的时候,需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方式性质不同,所以比例也不同,股权投资为三分之二,债权投资为三分之一,且债权在不超过银行利息的部分需要在税前扣除掉。

(四)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可相互借款

现阶段国家对技术开发区、特区、西部地区等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优惠政策,且因为地区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也不相同。在此发展趋势下可以实现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之间企业的相互借款,并且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可以向所得税税率比较低的企业进行企业结款,所支付的利息比同期贷款的利率要低。如此一来,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相互借款所形成的利息还可以起到利润分配的作用。简而言之,便是可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负。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该模式能够实现企业内部集资以及企业的拆借筹资,能够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现已经发展成为了最为主要的内容,尤其在集团企业发展中,选择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成为了提高集团企业利润的主要目的,另外在当前全球经济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中,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成为了关键。

参考文献:

[1]刘小梅.集团公司税收筹划方式选择探讨[J].现代商业,2012,05:208

[2]赵武生,刘林.我国石油税制与公司税收筹划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分析――以石油城克拉玛依为例[J].改革与战略,2010,01:64-69+104

[3]李颖,王尤贵.集团公司物业经营方式的税收筹划[J].财会学习,2010,03:57-58

篇3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搬迁问题,选择何种搬迁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搬迁收入的性质,而不同性质的搬迁收入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很大。这一方面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筹划能力是个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业对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需求。选择何种搬迁方式,怎样有效利用当下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每个财务人员所必须做出的决策。

二、企业搬迁补偿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12]4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搬迁方式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当期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方式属于企业自主搬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计算纳税。

(二)营业税政策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如果属于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无论是从政府直接取得还是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简接取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国税函[2008]2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而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企业取得的任何搬迁补偿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三、案例分析——两种不同搬迁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随着城市的发展,某化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附近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不仅对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不利于城市美化,也制约了工厂的进一步扩大发展。应该省、市的环保部门、政府以及周围居民的强烈要求,该化工厂需要限期搬迁。该化工厂原址占地面积约200亩,该宗土地账面原购买价为2000万元,地上建筑物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化工厂董事会在搬迁前就企业搬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每种搬迁方式下的税收及利润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业自主搬迁

企业自主搬迁,自行转让。假设某房地产开发商愿以每亩80万元的协议价格接收该化工厂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则该化工厂自行转让土地的总收入为16000万元(200x80=16000)。该收入属于商业性搬迁收入或非政策性搬迁收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各种税金:

应交营业税=(16000-2000)×5%=700(万元)

应交城建税=700x7%=4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700x3%=21(万元)

应交印花税=16000x0.05%=8(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地上建筑物账面净值为400万元,经评估重置成本价为3000万元,按50%的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则评估价格为3000x50%=1500(万元)。故: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500+700+49+21+8=4278(万元)

土地增值额=16000-4278=11722(万元)

土地增值=(11722/4278)x100%=274.006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应交土地增值税=11722×60%-4278x35%=534.9(万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本条款中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伤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该化工厂由于其生产活动对环境、周围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且不利于当下城市的规划与美化,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规定,其自行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可节约税金5534.9万元。

综上,该化工厂采取自行转让的搬迁方式下的获利情况: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的获利情况:

转让该土地获得的利润=160002000-400-700-49-21-8-5534.9=7287.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287.1x25%=1821.775(万元)

获得的净利润=7287.1-1821.775=5465.325(万元)

免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获利情况:

转让该土地获得的利润=16000-2000-400-700-49-21-8=1282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2822x25%=3205.5(万元)

获得的净利润=12822-3205.5=9616.5(万元)

该化工厂,因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因此企业缴纳了1383.7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获得的净利润却增加了4151.175万元。

方案二: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该化工厂选择政府主导的搬迁方式,符合《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属于政策性搬迁”。

政府主导搬迁,由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假设政府在搬迁文件中明确指出:每亩土地补偿款为5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搬迁补偿款为2500万元。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总收入为12500万元(200x50+2500=12500)。该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只需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对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也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假定该化工厂根据搬迁规划计划在五年内将原资产搬迁至规划地,发生的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支出300万元,并经过大修理使得资产得以重新使用,为此花去10000万元的大修理费用,加上资产净值,合计为30400万元,高于政府补偿总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化工厂最终获得的利润=125002000-400-300=9800(万元)

综合方案一、二的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方案一的总收入比方案二的总收入高出3500万元,但由于方案二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少缴纳了税金,最后获利更多。方案二较方案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最终利润高出4334.67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最终利润多出183.5万元。因此该化工厂董事会应该选择方案二,实现企业低税收、高利润的目的。

但是否一味从节税上进行税收筹划就能满足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呢?如果企业自行转让获得的收入比在政府主导下搬迁所获得的政策性收入多得多,尽管企业需要缴纳高额的相关税金,但扣除税费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获得的利润更多,此时企业最优的选择则是自主搬迁、自行转让的搬迁方式。接上述案例,若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亩20万元,补偿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搬迁补偿款为1500万元,其余条件不变。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总收入为5500万元(200x20+1500=5500),可获得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5500-2000-400-300-2800)。此利润远低于方案一中缴纳增值税时获得的净利润5465.325万元和方案一中不缴纳增值税时获得的净利润9616.5万元。在此结果下,该化工厂应选择方案一,采取企业自主搬迁的搬迁方式,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实现企业的低税收高利润的目的。

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盈余管理

一、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公平税负。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较多,如“免二减三”、“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优惠”、“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优惠”、“外商分到的股利反投资退税”等,并且有许多优惠税率还可以叠加使用。然而,反观内资企业税率为33%,其优惠的条件也较为有限。同样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其税率差是显而易见的,也由此产生了税负的不公平。而两税合并以后,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只要是居民企业其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从而,使其站在一个起跑线上,通过公平税负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有盲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最大差别在于税收优惠上,然而客观地讲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有许多盲目之处。其优惠主要体现在区域导向,而对于产业导向的影响并不是十分明显,有相当多的外商投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的失衡。另外,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很多人假借外资之名行获取税收优惠之实,造成国内社会诚信体系严重下滑。因而,有必要将两税进行有效合并。

二、两税合并后的税收筹划方向

税收筹划(英文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严格遵从于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基础之上,在相关涉税业务发生以前,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少征税款或是延期纳税的目的。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纳税成本还可以规避税务风险,因而许多企业的管理层对于税收筹划问题愈发的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倾向于产业调整、行业布局、区域优惠以及小微企业等几个方面。因而,两税合并后对于企业来说应该遵循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指导,对自身企业进行一定的调整。

(一)加强高新科技产业布局

目前,我国的科技强国发展战略已经确立,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尤为重视,并运用税收杠杆给予其一定的优惠。两税合并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为15%,这比正常25%税率下降了10%。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及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六大高新技术领域界定为高新技术,并对其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的研发及创新,对其研发费用实施75%的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的比例进行摊销。由此可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能够被界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由5年延长至10年。因而,企业应该加强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尽量选择政府鼓励的六大高新技术领域,从而可以实现税收筹划。

(二)适时调整产业结构

新税制下,政府为了促进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对于生物制药、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所购进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允许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即一次性提足折旧。并且其额度由10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从而,两税合并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可以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可以加大对于上述几大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从而来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政策。

(三)选择较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基本税率为25%,但其又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20%优惠税率。对于小微企业的界定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为100万、80人及1000万元的标准,均可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将高利润项目及环节化整为零,分别成立几个公司,只要低于上述标准即可享受20%的税率。同时,鉴于所得税法对于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以按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向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建设进行相应的投资。对于投资分回的利润,只要是居民企业投资超过12个月,即可享受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两税合并后企业的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EarningManagement)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盈余管理从原则上讲,对于企业的整体利润的实现没有太多的影响,只不过是企业出于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而运用会计准则人为调节利润的实现期间。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近几年政府为了发展实体经济、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企业投资,给企业的盈余管理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如,前文提到的对于相关产业的采购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500万元以下的即可以一次性扣除。显然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在购入设备的当年进行一定的盈余管理,使其能够多实现利润,则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样,如果企业投资于一些具备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的产业,如“三免三减半”政策,则可以在前三年进行一些盈余管理,将利润实现在前三年,或是前六年,这样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总之,两税合并以后,对于企业的盈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纳税成本的权衡问题,同时一些企业出于某种目的,有意增加盈利水平,从而增加了纳税成本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因而,盈余管理应该在不违背会计准则、不侵害投资人权益以及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开展。

篇5

[论文摘要]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折扣方式。在不同的折扣方式下,其税负会有所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扣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在达到促销目的的同时,对折扣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1 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 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 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 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0-140)÷(1+17%)×17%=8.7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元);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1-30%)] ÷(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 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

[200-140×(1-10%)] ÷(1+17%)×17%=10.7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元);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时视同销售,由于只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1-10%)-140×(1-10%)] ÷(1+17%)×17%=7.8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7.85=42.72(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2.7

2+45+36.28=124(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销售1 0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 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50元(同上);

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0)÷(1+17%)-60=196.41(元);

应交所得税=196.41×25%=49.10(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49.10=142.69(元);

税后利润额为=(1 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见表1。

方案一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即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方案二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应对个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

方案三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但由于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且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赠送成本。但由于赠送未及时兑现,会降低促销效果。

方案五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四相比,没有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而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六实质上属于返还现金方式。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假设购货方一般会按企业要求及时付款,着重考虑企业税后净利润,同时兼顾考虑各项税负及其他因素,则方案一最优,其次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 折扣方式选择时须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折扣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因素,却导致达不到促销目的,结果会得不偿失。

所以,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不能盲目,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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