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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核心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证券市场的核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证券市场的核心

篇1

英文名称:Securities Market Herald

主管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办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5-1589

国内刊号:44-1343/F

邮发代号:46-311

发行范围:

创刊时间:1991

期刊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期刊荣誉:

社科双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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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篇2

[关键词]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存在问题 对策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一国内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 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 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它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及开放程度的反映。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的规模及发展程度为基础分阶段进行的,并且往往伴随着新兴证券市场的形成。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表现为各国证券市场日趋统一,包括区域证券市场的统一化、各国证券市场的运作趋同化;有关证券的国际性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如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各国公司为抢占海外市场跨国进行兼并,更大范围地推动了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同时规避传统的监管手段,跨国证券新品种大量地急剧产生。

证券市场开放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重要环节。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吸收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加市场厚度,将国际化价值投资理念“本土化”,是推动本国证券市场深化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对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却出现了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问题。

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偏小。券商的规模决定了其业务经营范围、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虽然中国证券市场扩张较快,但其规模和融资水平却还处于较低水平,上市公司数量少,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资本证券化水平较低。

2.证券市场结构性缺陷突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是依靠投资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而是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同一企业根据其发行股票的对象、地点不同, 又分为A股、B股、H股、N股, 不仅A、B股市场相分离, 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主体的A股市场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也不允许外国的公司来中国上市, 而且B股市场也不统一, 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场分别用美元和港币交易。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扭曲了证券的变现机制、市场评价机制和资本运营机制,使得我国证券市场高投机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无法成为真正的开放市场。

3.证券市场存在制度性缺陷。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制度建设,如证券发行制度、流通制度、公司产权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等,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其不完善性,与国际惯例还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制度建设中的“政府倾向”,导致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存在严重的体制性缺陷。这种体制性缺陷在这一程度上源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同时,它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状况。

4.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规范。公司披露的信息,无论是及时性还是重要性,均与投资人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上市公司“知情不报”或言之无物的现象尤其普遍。同时,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证券分析专家对已经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各种宏观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投资者很难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得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1.扩大规模。市场开放的客观要求促使中国券商进行业内重组、增资扩股、兼并劣势券商、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将盈利转为资本积累或积极吸引外部投资参股,对原有资本结构进行调整,实现资本规模扩张,发展成为能与国际性跨国券商相抗衡并在竞争中形成良性发展的大型证券机构。

2.对自己的经营和管理模式进行合理定位。走“先合作,再竞争”的道路,通过与国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一系列领域的合资、合作,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技能,利用已经占领市场、熟悉市场并得到政府支持的暂时优势,在合作中迅速学会国际化竞争的规则,系统的培育出具有券商自身特色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为将来复杂多变的国际化竞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中积极稳妥地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更好地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3.建立和完善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体制。正确处理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关系,我国的监管体系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要改变这种监管存在的缺陷:监管缺乏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在自律监管方面,建立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制约作用。改变市场监管落后的局面,学习国外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配合及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

4.加强研发工作,以创新求发展。积极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和范围,扩展期货、资产管理以及风险投资等创新型业务,实现业务品种经营多元化。通过研发来培育核心竞争力,在某一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充分利用各自的独特优势重点发展某项业务,在特定领域树立各自的品牌。

5.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资产重量,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数量和结构的全面匹配;优化资产负债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根据资产结构优化和流动性原则,合理安排资产各组成部分的规模,并与相应期限的负债在数量上相匹配;通过资产组合管理,降低盈利资产的风险,提高流动性,严格限制股权资产和长期投资的规模,增大流动资产的比例;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证券公司 专业化 核心竞争力

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对我们有借鉴作用,国内证券公司的专业化将主要体现在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人才两个方面,由此形成的专业化就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现有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主要与证券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实际受到了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制约。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将顺应国际投行的发展趋势,步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轨道。

一、专业化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证券公司承担着资本市场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化、实现资本高效配置的重要职能。作为证券市场中介者和组织者,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因此,在市场定位上证券公司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国内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的业务框架下业务呈现相互交叉趋势,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相关业务领域的渗入,一定程度上开始模糊证券公司的专业化能力、弱化了证券公司的竞争优势。究竟什么才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的专业化体现在什么地方?这是当前证券公司制定竞争发展战略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证券公司的专业化将主要体现在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人才两个方面,而基于专业化人才形成的专业服务能力就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考虑到国内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操作范围,国内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客户特点和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风险收益工具或解决方案,由于证券公司客户具有职业化和个性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所具备的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相应地要求证券公司具有专业化的高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以资本为纽带和动力,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私募融资等“加工”企业,注入证券公司自身的智慧和服务,辅助企业实现和提升自身价值。

二、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现状及原因分析

过去,在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下,证券公司普遍采取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各项传统业务高速增长,证券公司的定位是以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为主营业务的传统金融中介,仅满足于提供通道服务,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普遍不高、业务同质化现象明显、行业形象不突出等局限性已经开始制约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对证券公司定位的再认识迫在眉睫。

从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分析,证券公司专业化水平较低的服务现状,与证券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专业化水平实际受到了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制约。

首先,我国证券行业仍属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正在初步形成。目前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还只是简单的关系或提供顾问业务,不能直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也很少能够在企业的发展潜质方面做出深刻的分析,因此,证券公司核心的专业化能力没能得到体现,这与证券公司起步时间较晚有关;另一方面金融从严管制的存在使得市场理念、产品、工具、技术等领域的创新受到了限制,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业务趋同化现象严重。

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证券业是实行执照管理、受国家专项保护的行业,这是证券业面临的基本市场环境。有形行业壁垒的形成导致行业竞争不够充分,专业化服务没有必然充分的内因动力而没能形成证券公司竞争的核心因素。资本实力和行政分割成为决定市场份额的首要因素,行业竞争不充分导致了行业竞争力低下的后果。

再次,证券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群体和专业的业务经验,使得证券公司专业化服务不能得以充分实现。国际大投行都拥有许多杰出的投资银行专家,正是投行成功的关键。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关人才储备很少,更缺乏实际的业务经验。投行专业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于项目的争取,在项目过程中也只负责方案的细化和材料制作,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培养。

三、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专业化服务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将顺应国际投行的发展趋势,步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轨道。外部资本市场大环境的逐步改善大势所趋,从而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完善的制度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

1、创新策略

证券公司是以专业技能来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行业,从国际投行的发展历史看,只有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改变盈利模式、提高竞争能力、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客户管理创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证券公司是沟通企业和投资者通往资本市场的桥梁,客户是证券公司服务的基石。

2、人才策略

人才优势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取得的关键因素。纵观全球大型投资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把员工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员工培训的内容除了包括相关理论、业务、技能、市场等外还包括了道德的培训,培养出了一大批金融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他们有着丰富的企业运作的经营管理理念;有着丰富的金融证券知识;能利用行业中新知识、新手段、新概念为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策略;能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操作技术推动企业发展;能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的优秀人才。

3、差异化策略

证券公司长期以来处于低水平、恶性竞争状态的主要原因就是业务同质化、缺乏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面对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带来的冲击,券商的高利润时代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转型和更加激烈的专业化竞争。证券公司必须摆脱以前“跑马圈地”的思维定式,实施以差异化服务为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业务发展模式。

因此,我国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服务特色、研究水平、区位优势等综合素质及目前市场的竞争状况,培养其核心业务,实施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在市场细分中明确自己的业务特色和市场定位,在适应行业规范发展的新机制前提下转变业务模式,通过独特的经营特色,实现创新发展,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各自的业务领域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差异化战略来塑造自身品牌特色,在差异化的基础上以专业化服务取胜。

四、对南京证券发展路径的思考

南京证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健、规范的经营作风,连续19年盈利的业绩在业界赢得了口碑,这既是公司的立身之本与生存基础,也是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未来南京证券业务发展的思路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新服务为核心,以创新来提供专业化服务。在业务发展模式上,考虑到自身综合实力和资本规模,优先选择专业化业务发展模式,以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理念为出发点,选择能够发挥公司资源的某一个或者有限的几个业务领域建立核心竞争力,以此作为实现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基础,重点突破,追求小而精和小而特,以差异化的服务赢得竞争优势。

在传统业务方面,随着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不断成熟,大众投资热情的觉醒和机构投资者的涌现,对证券行业的服务提出了更专业化的要求,这就要求南京证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向全面的理财顾问式业务转移,逐步实现由通道模式向服务模式的转变,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在人才储备、研究能力和覆盖范围等一系列方面能够提供有力支持;投行业务可以挖掘自身优势项目,考虑到南京证券的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南京市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承销商获得先机,股票承销上则可专注于中小企业板,伴随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为投行业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一些新的投行业务正逐步向我们走来,财务顾问、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投资咨询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等都将会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这对具有国资背景的南京证券而言,是其投行业务发展的又一大好机遇。南京证券作为创新类券商,在业务创新开展方面,必须仔细分析研究创新业务品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参与,不但要设法抓住机会、改善盈利模式,而且要全力管控高杠杆、高风险的同时争取获取最大的收益。

(本文作者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参考文献:

[1] 郑雨,关于发展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几点思考,《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期

篇4

关键词:监管目标“三公”原则投资者保护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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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使得国际资本流动越发的显现出了证券化的趋势。国际证券投资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有着怎样的影响,如何在现代繁杂的投资环境下充分利用境外资本,这已经成为了当前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首先论述了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其次,提出了相关策略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外国证券投资; 经济增长; 风险; 策略

0引言

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的实施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开放,开放了本国的资本项目。在私人资本的融资渠道基础上,以国际证券投资方式为核心的国际间接融资在规模上远超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资本流动逐渐的形成了证券化的势态。国际证券投资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有着怎样的影响,如何在现代繁杂的投资环境下充分利用境外资本,这已经成为了当前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1.一、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我国在利用外国证券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属性和中国市场特有的国情,证券投资的利用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利用外国证券投资对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然而,其所蕴含的风险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1(一)宏观调控政策效率降低的风险

首先,致使货币政策丧失了自主性;当前,我国的资本和金融项目还处在一个管制的状态下,外汇储备基本上都是来源于经常项目服务与商品出口以及外国直接投资,但是从国际趋势角度上来看,国际资本流动正逐渐的与实物经济相脱离,转变为以证券方式、衍生工具方式为核心的环节阶段。随着资本和金融项目的全面开放,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资金的进出率,规模也随之不断放大。所以,国际资本的流动将会限制国内货币供应量,从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萌生了新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使得利率政策调控效果不确定性增加;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利率政策至关重要,对于调节总需求的核心变量十分有利。如果宏观经济中的总供给比总需求大,那么,降低利率能够使得总需求增加;相反,如果总供给比总需求小,调高利率能够不同程度上抑制总需求,最终确保宏观经济处于平衡状态下。实际上,在开放条件下,利率同样是调节国际资本流向的最佳工具,利率的上升能够吸引资本流入,降低利率会使得资本流出。随着外国证券投资的流入,一定呈上会增加利率政策的效果不确定性。当我国处于通货膨胀时期时,中央银行希望通过提高利率、回笼资金,有效抑制通货膨胀;然而,一旦利率提高,就会导致国际资本流入。为了确保汇率的稳定性,中央银行还要买进外币、卖出本币,这样一来,就难以全面实现紧缩货币政策目标。

1.2(二)引发了经济失衡的风险

证券资本属于一项流动性强的资本,投资资本的流动方向会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种预期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发生“羊群效应”以及盲目的投资。随着资本大规模的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困难性,同时,还会导致国内经济失衡。新兴证券市场开放后,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使得金融资产不断扩张。而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有关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性,金融监督管理的薄弱,银行面临大量“热钱”流入造成流动性增加,往往会发生过度贷款倾向,与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进行放贷。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贷款会流入到增值快的证券市场等领域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逆转,那么,这些有着较高流动性和交易成本低等特征的国际证券投资将呈现出反转流出,使得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产生了一定的危机。可见,随着大量的证券资本流入将会导致国内经济失衡情况的发生。

1.3(三)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这里所说的市场波动风险,主要指的是在不断引进外国证券投资后,投资人员的进入或者退出会使得本国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的产生主要由证券市场的关联效应和国际游资流动的不稳定性所致。任何一国的市场波动都会迅速的传递到其他市场中,特别是现阶段有着大量国际游资的市场,该波动效应不同程度上会被放大。当国际游资流入到一个国家时,假如此国的证券市场不具备较大的容量,那么,资产价格会很快出现膨胀现象;而随着游资的撤离,资产价格就会迅速的缩水;再加上证券市场上存在着“羊群效应”,使得市场波动效应越发的显著。

1.4(四)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

首先,投资人员面临的风险;通过外国证券投资,使得投资者除了能够在本国市场上投资,同时还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十分有助于我国投资人员采用较为分散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然而,由于实际受到了信息获取成本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我国投资人员并未充分了解国际市场动向,无法在完善、准确的信息基础上开展投资操作,通常会选择跟风操作;具有一定实力的国际投资机构除了具备良好的信息获取能力之外,同时,采用的是先进的信息分析处理技术,和国内中小投资者相较,其有着明显的信息优势,所以,在和中小投资者博弈时占据主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风险进一步加剧。

2.二、策略建议

2.1(一)将证券投资作为核心的引资增长点,不断创造和扩大利用渠道

现阶段,虽然我国还未达到大规模利用外国证券投资的条件,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外国证券投资、全面发挥外国证券投资的优势以及有效抵制外国证券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不断创造和扩大利用渠道以及将制度上的条件进一步优化。

2.2(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

具体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弹性化改革步伐;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不断成熟,我国应致力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以推动利率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人民币汇率改革呈现市场化趋势,人民币汇率是参考诸多调节,所以,新汇率安排与之前相较更具弹性化。不难看出,人民币汇率改革逐渐的朝着市场化与弹性化方向发展,这完全符合证券市场国际化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在外汇储备中最为核心的功能是调控外汇市场供求,确保汇率的稳定性,避免投资成本所带来的冲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抵制短期资本冲击仍需保有相应数量的外汇储备。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适当的借鉴西方国家通行的外汇平准基金制度。加快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弹性化改革以及明确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不断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确保外国证券投资的合理利用。

2.3(三)健全监管手段及监管体系,增强对外国证券投资的监管能力

第一,以市场手段为核心开展监管工作;要想将国际资本的积极作用全面发挥,就必须严格监督国际资本的进出,通过财政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结构政策等诸多的市场手段确保国际资本的出入与我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需求相一致。并且,还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一套完善的全国联网的外资交易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机制。

第二,在资本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防止资本市场过分投机是监督管理的核心,监督管理的关键点应是时刻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与透明度,将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全面贯彻到市场中。

第三,在银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应强化银行风险管理。构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各项金融法规,提升中央银行对金融的监督管理与调节控制能力。

第四,高度重视监督管理的国际合作;资本市场的理论收益实际上是在国际间的积极协作基础上而产生的,唯有以国际协作为渠道开放市场,国际游资才能够真正的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确保国际资本正常有序的流动;唯有以国际协作为核心,信息才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披露,国际资本流动才能够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目标,使得货币的投机性冲击风险不断降低。

第五,将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全面发挥;实际中,必须将证券交易所、投资商协会以及证券业协会等各自律组织在政府部门和市场间具备的纽带功能作用全面发挥。加强沟通交流,在综合立法与自律的基础上,构建可行的外资监管体制,力争在我国政府部门和投资人员间构建起长期协作的良好关系。

3.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外国证券投资主要指的是一国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不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不拥有国外企业控制权,仅仅在资本购买国外发行的股票与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基础上,将获取信息或者相应利益作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投资行为。本文主要以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为切入点展开了论述,制定了我国利用外国证券投资的策略建议。还有不完善之处,望领导指正。

参考文献:

[1]杨东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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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高速成长的量变过程。证券市场以1370余家上市公司、约4万亿人民币市价总值而成为亚太地区规模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市场。不过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太小,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且规模小,股市综合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国的差距很大。以证券化率对比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值占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从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直接融资替代间接融资成为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在此背景下,我国惟有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才能与整个世界金融市场逐渐接轨。而要发展证券市场,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为证券市场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以鼓励资源向这一市场集中,更大程度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

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收是其中的重要要素之一。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比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更大,因为证券市场属于一种中介服务,对税收的反应更敏感。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资金、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这些资金获取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一旦税收对其收益造成较大影响,就有可能降低投资者的热情,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此,借鉴世界各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税制,是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课税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及证券的遗赠等环节的税收。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1.印花税。该税种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0.5‰的印花税。二是对流通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是目前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税法规定:对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的1‰的印花税,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交易也不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沪、深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但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则免予征税。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减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2005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中按33%的比例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收益除外)。

4.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的,应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的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从事上述业务的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在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税制建设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功能缺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仅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收制度。现行的证券税制只是国家针对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课税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交易,但作为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已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其他税种的功能,被赋予了多重政策目标,如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水平等。尽管印花税征收方式比较简单易行,税务部门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和管理,但要一个税种担负起多重责任,未免勉为其难。事实上国家为了达到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的,每一次印花税税率的调整,都引起了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

2.税负不公。具体表现在:(1)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而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2)对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就其差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而对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差额收入则不征营业税。(3)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要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则不征所得税。(4)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机构投资者并入利润按其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抵免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对个人投资者则要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以前的投资是否亏损。(5)国有股、法人股与个人股所得税待遇不一,前者股利所得免税,个人股股东则要缴税。

3.征收过程随意性大大。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千差万别,除隶属中央的国有企业基本按税法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外,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大多按15%的税率计税。

4.对股票发行者不征税,降低了上市成本。导致许多公司不顾业绩,只谋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后,一年亏损,两年ST,三年就面临摘牌的风险,严重打击了投资者长期持股的信心,沪深证交所千余只股票中的10%近150余只ST股票就是明证。

5.存在重复课税现象。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股利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扣除项目,而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的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形成了对股份公司作为股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利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利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重复征税不仅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而且导致少分红利或不分红利尤其是不分现金红利的畸形市场现象。

三、国际证券税制的一般机构

1.证券发行的相关税收。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课税,其表现形式有登记许可税、资本税和印花税等。

2.证券交易的相关税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于证券交易的税收。如丹麦的“证券交易转让税”,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等。部分国家如英、美等国考虑到证券交易税不利于资本流动,近年来已相继取消,仍然开征此税种的国家也多实行单向征收,税率也不高。

3.证券所得的相关税收。证券收益涉及到两种形式:一是资本所得,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二是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1)与资本利得有关的税制。从世界各国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免征,如新加坡、希腊等国;第二种是将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利润—并征收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利得免征如日本;第三种是对公司和个人都征税,但个人的税赋较轻。其特点有: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利得都课税;都规定一定的起征点,视金额的大小给与区别优惠;根据对证券拥有的时间长短设置不同的税率。(2)与投资所得有关的税制。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核心内容。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此类税收又分为对个人投资所得的征税和公司所得的征税。公司所得股利一般并入营业利润,征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得股利则采用单项征收与综合申报等方式。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投资所得税的征收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免税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与促进效率的原则。

4.证券财产转移的相关税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国际上对证券市场课税的一般做法以及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告诉我们,证券市场离不开税收的宏微观调节。完善的证券税制不仅是证券市场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完整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发展,我们必须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采取有差别的、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进一步扩充证券税种,构建完善的证券税制。

(1)开征证券交易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减少证券价格波动、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家已先后出台了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所以客观来看,交易佣金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平均水平,降低印花税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因此,证券交易税应继续对买卖双向交易行为征税,为未来开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和融券卖空交易预留政策空间。根据证券的目前交易价格与前市收盘价的波动幅度,来确定税收征收制度和整体的税负水平。即在证券价格上涨时,买方将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卖方则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避税的动机,鼓励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同时,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证券交易税不仅对股票交易行为课税,也对国库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交易行为课税;此外,对场外的国有股权和法人股交易也应纳入到征税范围中。

(2)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于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税收调节。虽然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也应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进行适当的调节,改变当前证券市场上利润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减少过多的短期炒作行为。就目前来看,除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可免税外,将其它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各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若出现交易亏损时,允许用未来一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得进行抵补,当年未能抵补完的可在以后连续五年内继续抵补,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开征证券发行调节税。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发行收入按一定的税率课税,专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此税的开征,不仅拓宽了社保资金来源,而且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发行成本,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融资风险,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2.完善证券所得税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所得税作为整个证券税制的核心,而证券流转税和遗赠税只是证券税制的有益补充,这也应该是我国证券税制发展的趋势。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证券税收体系中,证券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谨慎调整现行的证券所得税制。

(1)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统—各类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负,实现各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保证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营。

(2)对投资收益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同时对一些特殊项目制定较为详细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和提高效率的原则。

(3)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对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双重征税,根源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实行两次课征,对此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股东个人股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红利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考虑我国的财政状况,较理想的选择是扣除制和抵免制,这样既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

3.弥补税收在继承和赠与证券方面的空白。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在证券的继承和赠与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在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

4.取消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营业税的规定,实现各类投资者税负公平,避免金融机构为避税而利用个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形成的不必要风险。

5.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调整市场结构。抑制投机行为。首先,依据证券持有者实行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对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可依据投资者持券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税率和短期税率,长期(一年以上)持有者实行低税率,短期(一年以下)持有者实行高税率。由此可改变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时间结构,抑制投机,减少市场风险。其次,根据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将证券分为股票类、基金类、公司债券类、政府债券类。制定由高到低的税率。最后,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区别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为尽快发展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对场外交易课以较低的税率。

篇7

关键词:金融投资;证券市场;效用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以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其中以央行为领导核心的金融市场和以证券行业协会为领导核心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不仅得益于以商品市场为代表的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得益于金融投资中数量和结构两方面的不断优化。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与证券市场效用相关的现代金融理论并对金融投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议。

二、现代金融理论与金融投资的界定

(一)现代金融理论

伴随第三次产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货币市场理论和证券市场理论为主的现代金融理论同样日益丰富。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至少涉及以下现代金融理论:第一,金融投资理论。金融投资归根到底是理性经济人效用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过程,因此经济个体(包括自然人)在金融投资时首先要考虑不同证券资产的组合收益以及不同投资期限的收益率,代表性的理论包括动量交易理论等。第二,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存在效用的前提为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是相互关联的,即金融投资是商品经济的概念,代表性的理论包括机会成本理论等。第三,金融工具创新。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数学在现代金融学中的不断应用,金融投资的形式——金融工具得到了绝无仅有的创新。然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金融投资的界定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本文将金融投资界定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微观行为,理性经济人购买、流通与销售证券市场中股票、期货、债券等无形资产的个体行为。股票投资的主要市场为上交所和深交所,期货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各行业(农业、科技产业等)、各地区且不同形式的期货市场,而债券投资品种包括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等。也就是说,金融投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即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三、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分析

(一)提高证券市场深度

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涉及金融投资理论、金融市场理论以及金融工具创新等理论,因此本文在合理界定金融投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首先,金融投资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深度主要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由于大量货币资本和非货币资本不断进入证券市场,在理性预期的框架下理性经济人根据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会涌入证券市场中去,从而增加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提高了证券市场深度。此外,由于我国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效率得到了质的提高,为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提供了必要基础。加之日益完善成熟的证券市场机制,金融投资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能够规避风险,最大程度的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拓展证券市场广度

金融投资不仅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根据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还包括拓展证券市场广度。证券市场广度是与证券市场深度相对应的概念,证券市场深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即总量意义,而证券市场广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类型的多样,是反映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指标。如果证券市场中交易主体类型较少或者实际参与交易的主体较为单一,那么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暗箱操作”或者“操纵市场”的概率就会提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反,金融投资的增加不仅能够从总量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从结构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初期,证券市场的资金总量与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在金融投资增加的中期,其结构逐渐体现,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伴随市场竞争程度与开放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提升证券市场效率

提高证券市场深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前期效用,拓展证券市场广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期效用,而后期效用则为提升证券市场效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市场的深度、广度与效率并非孤立存在的,在分析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以考虑,否则会出现金融投资偏误的问题。同时,传统意义的效率是指投入——产出的关系,而证券市场效率是指证券部门对于金融发展或者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是判断证券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具体评价方法包括DEA法等等。上文已经分析了金融投资增加初期和中期的效用,而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后期,随着金融投资总量的增加以及结构性的改善,证券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贡献将会大大增加。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结构性的改善对于其效率提升的作用更为重要,能够缩小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隔阂,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规避风险提供良好的市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金融理论关于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进行了很好的归纳。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已有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界定金融投资的概念,并分析金融投资与证券市场的关联。同时,本文认为至少可以从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广度以及证券市场效率三个方面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从而真正发挥金融投资应有的作用。最为根本的是,金融投资的主要效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避免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为促进实体经济或商品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马杰傲 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军,林钟高,彭琳.产权性质、治理环境与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02)

[2]孙一玮.浅议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J].科学中国人,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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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主要经历了3次试点:①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序幕的拉开,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发行对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内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试点暂停;②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继续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随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基础资产的种类进行了扩充,并增加了风险强制自留、双评级等风险控制要求;③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常规化发展,启动了继2005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轮试点。发展资产证券市场化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通过与金融体系内部其他机构的合作,促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市场化的形成和流动,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4]。

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主要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市场化主要有3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市场化和资产支持票据。2009年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曾一度停滞;2012年重启后,于2014年发行量提速,占绝对主导地位;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开始于2005年12月,但整体发展规模缓慢;资产支持票据开始于2012年8月,整体规模有限。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模式下,证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销售属于直接融资,但从整体来看,它既不同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传统的直接融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新型的、间接融资直接化的融资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模式中,银行依然起到中介作用,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后将贷款打包重组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人。该模式下,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同时对投资人甄别与管理风险的要求相比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要大大降低,因为是由银行承担贷款的评审与管理的责任。这种模式将间接融资直接化,融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长处,把银行甄别与管理风险的能力与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效结合,既提高了融资的效率又管控了风险。

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的主要特征

3.1基础资产以优质公司企业贷款为主导

纵观目前已经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项目,可以发现根据基础资产种类不同,大致可分为3类:①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其基础资产为优质的公司类保证和信用类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②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es),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③NPL(Non-performingLoan),基础资产为银行不良资产。目前在3类资产证券市场化中,已经暂停了NPL证券市场化,而MBS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也开展的数量有限,相对而言,ABS开展的最多。从2005年至今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基础资产分类情况看,优质公司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占比高达85.59%。

3.2发起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在2014年以前,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的主要发行人。2014年以来由于监管审批加快以及城商行资产出表压力等多重原因叠加,城商行发行节奏明显加快。

4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4.1规章制度有待健全

目前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的多是通知、意见等规章与规范性的文件,而在立法的层级与效力上有所欠缺,同时对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运行和流程的规范也并不完善,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与困惑。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需求,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促进健全规章制度,界定和规范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4.2信用评价有待完善

由于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评级面临着历史数据不足、评级方法未经市场检验、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等问题。由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复杂的内部结构,涉及到众多基础资产,经过一定的信用增级后,即便实行了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对普通投资者乃至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光凭自身知识和经验很难准确判断其投资价值,因此信用评级显得尤为重要。

5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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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 发展现状 未来发展 研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又一轮。股票市场的发展刺激了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又一轮春天。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汇总显示,2007年底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会员总资产173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836亿元、净资产3343亿元、净资本额2964亿元、利润总额1306亿元,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5%,比上一个年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行业分布上,有48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其中国泰君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中信证券等7家机构净资产总额超过 100亿元,净资本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5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7家,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39家。在净资产收益率上,37家证券公司超过了50%,其中湘财证券收益率更是高达88.93%。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结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畅通、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科学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完善。

1.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通过授信机构对缺乏资金或需要证券的投资人给予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该业务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缓解中央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市场在各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和改革,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等方面。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货币市场是短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连通的必要性在于我国传统货币市场的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较大,急需分散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缺乏正常资金流入渠道,呈现出被边缘化状态,两个市场连通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通过证券投资与证券信贷,负债业务通过证券交易信用账户、共同基金渗入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向银行借用短期贷款筹集流动资金,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来补充长期资金缺口:另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资金向货币市场资金转化的代表性产品,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同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3.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风险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为了防范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

同时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要任务。证券公司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先机,也才能实现做大做强。我们主要是从证券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要对研究部门给予高度的关注。要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力量对一个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把研究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而不是把研究部门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意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并将研究部门的地位提升时,研究力量对证券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才会体现。此外,应该考虑适当提高研究人员的薪酬水平,同时,证券公司研究人员也要强化自身的素质,要针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上,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力。

二是强化危机意识,增加

证券公司的创新力。证券公司从高管到员工都要意识到,要想实现做大做强,必须增强这种危机意识,把创新放在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随着外资券商的进入,中国券商传统的业务收入将出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就需要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利用目前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支持,在创新业务上多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尤其是像qdii之类的业务,中国部分券商已经拿出自己成熟的投资方案,这就需要证券公司的员工不要将目光仅局限于当前的国内市场,还要重视对国际证券市场的研究,学会用全球性的眼光来看待整个资本市场。

三是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明确证券公司的服务特点,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确立自己的品牌。其次,要尽快完成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品牌的过程。其次,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同思想平台上发展。第三要通过制度与规则的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步变成员工的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公司员工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鑫. wto后过渡期: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维[j].商业经济,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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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一、引言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内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备受困扰,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频频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转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转贴于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四、结语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卢克贞,宋新红.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N].证券之窗,2003(5):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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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 发展现状 未来发展 研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又一轮。股票市场的发展刺激了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又一轮春天。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汇总显示,2007年底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会员总资产173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836亿元、净资产3343亿元、净资本额2964亿元、利润总额1306亿元,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5%,比上一个年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行业分布上,有48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其中国泰君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中信证券等7家机构净资产总额超过 100亿元,净资本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5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7家,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39家。在净资产收益率上,37家证券公司超过了50%,其中湘财证券收益率更是高达88.93%。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结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畅通、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科学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完善。

1.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通过授信机构对缺乏资金或需要证券的投资人给予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该业务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缓解中央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市场在各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和改革,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等方面。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货币市场是短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连通的必要性在于我国传统货币市场的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较大,急需分散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缺乏正常资金流入渠道,呈现出被边缘化状态,两个市场连通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通过证券投资与证券信贷,负债业务通过证券交易信用账户、共同基金渗入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向银行借用短期贷款筹集流动资金,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来补充长期资金缺口:另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资金向货币市场资金转化的代表性产品,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同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3.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风险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为了防范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

同时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要任务。证券公司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先机,也才能实现做大做强。我们主要是从证券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要对研究部门给予高度的关注。要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力量对一个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把研究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而不是把研究部门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意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并将研究部门的地位提升时,研究力量对证券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才会体现。此外,应该考虑适当提高研究人员的薪酬水平,同时,证券公司研究人员也要强化自身的素质,要针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上,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力。

二是强化危机意识,增加证券公司的创新力。证券公司从高管到员工都要意识到,要想实现做大做强,必须增强这种危机意识,把创新放在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随着外资券商的进入,中国券商传统的业务收入将出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就需要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利用目前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支持,在创新业务上多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尤其是像QDII之类的业务,中国部分券商已经拿出自己成熟的投资方案,这就需要证券公司的员工不要将目光仅局限于当前的国内市场,还要重视对国际证券市场的研究,学会用全球性的眼光来看待整个资本市场。

三是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明确证券公司的服务特点,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确立自己的品牌。其次,要尽快完成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品牌的过程。其次,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同思想平台上发展。第三要通过制度与规则的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步变成员工的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公司员工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鑫. WTO后过渡期: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维[J].商业经济,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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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行审核;注册制;核准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引言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是证券发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建立,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富有效率的发行审核制度,对保障投资者利益,加强中介机构责任意识,提高证券发行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证券发行及上市所在的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各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二、国外主要国家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一)注册制

注册制又称登记制、申报生效制或完全公开主义,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即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投资者得到相关的证券信息,但并不对发行申请人及其发行的证券进行任何有无价值的评价。

注册制发端于英国,制度化于美国。其基本内容是:

1.发行申请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呈报并申请注册,以抑制证券发行中的弄虚作假及其他舞弊行为,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掌握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投资选择。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等实质性问题均不进行审查。

3.发行申请人提交申报文件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在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若提出异议,则发行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文件进行解释和补正。

注册制是市场主导型的证券审核制度,其核心价值是公开主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二)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实质管理主义,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一种管理体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

核准制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法国,美国实行“蓝天法”的部分州也采用核准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我国也是采用核准制的国家。核准制的基本内容为:

1.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对信息公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主要审核发行申请人的营业性质是否合法,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者是否符合实质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证券。

2.核准制同样要求且重视发行申请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

核准制是政府主导型的证券审核制度,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很大程度上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只不过这种干预是借助法律的形式来完成的。“尽管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凝滞不变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或支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可见,核准制是政府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具有强制力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三、注册制与核准制的特征比较

(一)证券发行权利的归属

注册制国家,证券发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固有权利,而不是政府授予,无须经过政府批准或进行特别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在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同时,证券发行是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保障履行法定义务的发行人都有接受市场选择的机会。在此机制下,无论是发行绩优股或是发行垃圾股,只要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即可任意发行①。此外,法律将证券发行权赋予发行人的同时,也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延迟或阻止注册的生效。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遗漏、虚假、误导、欺诈等情形,有权颁布命令拒绝或中止发行注册的效力,限制发行人的发行权利并追究发行人的法律责任②。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给予听证的机会,并且允许申请人提出复审。在用尽行政救济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司法复审,申请法院做出不理会、限制或者暂停行政命令的有效性或执行的决定③。这些限制措施是政府根据对证券监管的需要而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限制,因此,这不仅没有改变证券发行权利的归属,而且为证券发行权利法律赋予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佐证。

核准制国家,证券发行权利是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获得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申请拥有实质决定权。核准制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发行申请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才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如果没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方式与内容

注册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是审批证券的发行,而是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证信息的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选择环境。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防止发行公司公开信息出现虚假、缺漏、错误或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言词。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至于发行人及证券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不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范围,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权对证券发行及其本身做出实质性判断。法律保障投资者依据监管机构所保障的充分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④。

核准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了对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必须对相关实质条件进行实体审查,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投资人将承担风险的程度、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等。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只有符合了信息公开要求和实质性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三)进行监督的主要阶段

注册制国家,主要强调事后审查和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发行人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定期间注册自动生效,申请人即可发行证券,因此,注册制下的证券发行申请人更容易获得发行证券的机会。并且,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中,往往同时设有证券发行审核豁免制度,包括针对证券发行人的性质和证券的特点所规定的豁免证券(Exempted Securities)和根据证券交易本身性质所规定的豁免交易的注册豁免⑤。相当多的证券发行可以援引证券法的其他条文免于注册,直接发行。那么为了保障发行申请人能够切实的遵守公开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事后审查和处罚就尤为重要。通过事后处罚制度,惩治造假、欺诈者,同时对其他发行人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豁免证券,证券监管机构通过事后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注册文件内容存在虚假、欺诈投资人,则将追究申请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以法律禁止欺诈发行来保护那些持有豁免证券的投资者。

核准制国家,强调事前与事后监督并举。核准制依照法律规定对发行申请人的各项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筛选资本结构合理,发展前景良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以及竞争力较强的公司发行证券,通过事前审查,尽可能的排除品质较差的证券进入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核准制国家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样也享有时候审查和撤销权。在发行人获得核准之后,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所核准的事项存在虚假、舞弊等违法行为,有权对已作出的核准予以撤销,并追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⑥。

(四)立法思想与价值取向

公开原则是注册制的基本特征,其核心理念来源于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迪,他认为 “公开是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⑦。依据这一思想,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都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投资者自己会对证券的价值进行判断和选择,效率原则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证券发行监管遵循“买者自当其心”(Caveat Emptor)和“卖者自当其心”(Caveat Vendor)的市场原则。法律认为证券投资者是成熟的“经济人”,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并且认为对申请文件作出审计报告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能够真正负起“经济警察”的责任,切实保证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准确、真实。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为投资者的一项权利⑧。

核准制是国家干预在证券发行监管的集中体现。证券市场作为高风险和金融市场,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有对市场上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正确选择的能力,因此,核准制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就在于对进入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有效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市场风险,弥补公众投资者在个人能力上的不足。

实施核准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证券发行的正常运作,提高证券的品质信用。核准制贯彻准则主义,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发行的条件,该条件既包括形式性要件也包括实质性要件,只要证券发行人具备了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可发行证券。准则主义的立法思想强调法律的实质管理,并一定程度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合理选择权。

(五)适用环境

由于注册制和核准制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两者无孰优孰劣之分,关键是要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采用注册制的国家往往具备一定条件,即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规范运作的市场;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发行人和承销商及其他的中介机构要有较强的行业自律能力;投资者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理念;管理层的市场化监管手段较完善。

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采用核准制,其采用核准制的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四、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分析

(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沿革

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发行体制基本上是依据1993年《公司法》所确立的较核准制更为严格的,由政府机关主导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审批制。发行申请人不仅须取得发行额度的许可,而且在发行前还必须取得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发行审批部门对于发行人的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度。1998年《证券法》实施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股票发行已采用核准制。2005年修订的现行《证券法》实施后,确立了证券发行实施核准制,并且依法实行保荐人制度和股票发行定价制度。

(二)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评析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转轨时期的市场,其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证券投资者对市场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十分有限,在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投资技能、自我保护意思和风险意识尚未成熟时期,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职责,从而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必须采用核准制而非注册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可见,《证券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我国股票发行采用的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要的审核制度。

虽然各项制度在不断的规范和健全之中,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仍然与国外实行核准制的国家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差异。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国外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而证券发行审核职能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完成。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责是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和审批,对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审批和监管,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等,中国证监会仍然扮演着政府的角色。而证券交易所却不具备证券发行审核职能,同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能也比较弱化,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完成。

2.证券市场自律机构的差异。以英国为例,其证券发行监管主要以自律为主,证券市场存在相当多的自律机构,如英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英国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等机构,他们主要通过监管其会员的行为来间接影响市场,其监管范围很广,甚至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参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我国的自律机构主要是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目前其职责主要是教育、培训宣传工作,自律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注释:

①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9。

②,2002/12/28。

③See 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8(b),15U.S.C.Section 77(a),West,p165(1997)。

④John R.Allison and Robert A.Prentice,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4th,the Dryden Press,p475(1993)。

⑤周晓刚,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1-4-16。

⑥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70。

⑦See Louis D.Brandies,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National Home Library Foundation,ed.,p62(1933)。

⑧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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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与投资者投资意识的不断提升,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如今证券市场的核心构成环节。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筹措方式具有较为独有的特征,在资金方面也有明显的优势。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员大多都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与资金管控能力和经验。这诸多正向化因素的共同影响,有力证明了证券投资基金借助证券市场可以获得一定的效益。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专家进行专业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2.投资费用低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活动。3.组合投资,风险分散投资人只要买了一份基金,就等于买了几十种或几百种股票和债券,分散了风险。4.流动性强封闭式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赎现。5.收益稳定基金的投资者按照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效益,收益比较稳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经过数十年的全面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逐步演变成为核心的投资模块,其迅速扩张的势头甚至已经展现出欲取代以中小型投资为核心的投资市场模式,所以能否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畴内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对证券专业市场的长期发展无疑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二)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性关系解析

在国内的专业证券市场之中,证券投资基金便是最为核心的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专业市场稳定的影响核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效应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将相关投资方的非集中资金进行有效的聚合,因此自身的运作能力非常可观。因为基金所运作资金的体量通常较大,在运作阶段需要极为谨慎,并且由于基金更为关注价值与长期投资,因此通常对上市公司开展专项的解析,全面吸收一定程度上被低估的股票,将高估的股票进行卖出操作,以有效控制证券市场产生比较大的波动性。不过由于基金的运作规模较为可观,因此无法排除其会产生操控市场的违规行为,从而造成证券市场波动的进一步加剧。2.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分工优势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金融市场专业化发展的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配备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都具有着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对于资本市场的专业化探究也较为深刻。倘若公司基础面产生改变,相关的信息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股价产生剧烈波动,而证券投资基金因自身信息运作开发成本和技术把控难度相对较低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更为精准化地把控信息优势。所以在专业证券市场当中,基金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因其可进行高抛低吸的操作,这也有效推动了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运作。不过证券专业市场自身的不确定性,还会让套利活动存在着显著的风险性特征,基金成本和风险也相对较大。这需要借助自有的技术方面优势,来预判投资者今后的买与卖的普遍行为,造成股票价格尽管很高,但仍然会持续购进股票,以进一步提升股票的价格,从而出现高估股票的情况。3.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之间的关系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间接投资,有别于直接投资,存在着委托的关联性。证券投资基金的拥有者将资产交付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规范化投资,此种委托关系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借助基金有关的内外部管控机制对风险进行有针对的防控。有效的管控机制可以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委托人的利益开展相关的投资决策,同时其行为对于其他投资人员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这对于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稳定性也具有很重要的价值。4.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模式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之间的关系投资组合是证券投资基金经常运用的投资方式,其借助创建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来达到收益与风险互为平衡的效果。此种投资方式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性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证券市场有效性、股票投资价值等环节出现负面影响,则势必会导致此种投资方式的作用力大幅度下降。

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专业市场平稳发展的作用解析

(一)基本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在探究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阶段中,基本分析方创建行之有效的分析结构,以保障分析机制与解析框架体系有关新型的关联性都可以得到全面落实。在证券投资基金分析法的体系之中,公司价值是最为基础的探究基础,相关的探究工作人员需要全面统筹经济学、财务管理学等专业内容,同时落实投资学的相应要求,整体化解析公司现阶段的运作情况与发展前景,对公司内部的价值开展科学评估,从而融合影响股票价格的全局经济趋势,立足于相关解析,以期对被探究的上市公司安全范围等进行全面的估算与评定。与此同时,在证券投资的基金体系之中,可以规范化筹措体量可观的资金,以更好支持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可以让融资或资产重组中具有否决权,让公司的治理情况与公司所有权结构之间可以形成较为有效的互动关系。换而言之,公司内部的有关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日常化治理的运作机制与运作目标皆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上市公司只有持续提升其运作水准,才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司运作机制与基金收益体系之间的有效循环。例如,运用较为普遍的方式包括有指数型基金、价值型基金等。立足于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解析方式便是为投资者在挑选具体投资项目后创建长效性投资行为的根本,作为机构投资类体系。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展现了机构投资的多样化运作目标,也可为公司内外部管理构架非常重要的平台,形成正向的互补与融合模式,为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技术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技术分析法相比基本分析法而言,最为显著的区别是探究的目标不同,在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分析法体系中,会将股票的具体价格作为探究的基础,融合相关的基础证券专业学内容,依据股票市场的波动图像等基础类数据作为参考,对市场今后的走势做行之有效的预测,同时科学化评定存在的价格波动趋势。需要尤为关注的是,在技术解析具体运用的阶段,市场的最终交易价格、市场内部的成交体量变化等都是非常关键的探究数据。有关的投资专业人士需要对其开展系统化的解析与探究,从而针对指定问题创建相应的专业化技术解析理论。现阶段,在相对成熟化的技术理论当中,比如技术指标理论、切线理论等都成为涉及面较为广泛的理论模型。在技术解析机制创建之后,有关的专业工作人员便会对市场行为开展评定,也就是市场行为可预判,具体的走势便可以依据定量解析形成有效的预测。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之中,机构投资队伍持续扩张,且投资结构也发生显著的变化,这也切实改变了散户占据相对较多盘口的投资运作现状。也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技术解析方式极为专业,同时展现出专家模式,可以在充分保障信息资料数据相对完善的基础之上,运用合理化的投资方式来有效指导具体的投资行为。所以,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投资服务,同时也可以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树立较为正向的投资理念,以顺应不断变化的投资市场,全面落实证券投资运作的可管控性与平稳性目标,在具体的发展历程中推动证券专业市场达到较为均衡的状态,以更好发挥调控功能价值。

(三)演化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平稳化发展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运作中,运用演化分析法可以全面探究股市的具体波动情况,它的基础理论依托便是演化证券学,将波动与生命运动特征进行有机融合,并且充分考究股票市场的变异性等,全面解析规律性要求,从而维护探究的实际价值与优势。需尤为关注的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运用演化分析法开展判定的阶段中,需要全面依据数理模型与信息终端数值模拟体系,有效运用市场数据实时化追踪多样化类型的基金空间,以切实保障直观解析的有效性,并且,将基础性信息与投资者投资信息进行第一时间的公布,基础性投资之中需要设计证券的估值、运作并创建有针对性的举措等,可以创建基础性数据解析结构与对应的解析模型,从而显著提升数据融合信息的完善性。值得深入关注的是,在信息化演化分析的基础之上,便可以有效为投资人给予更为合理化的认知角度与观察解析指导。举例而言,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专项管理项目之中,开放式基金便可以在每日对净值变化开展有效的披露,同时在所有季度中,都需要集中公开持仓的基础化结构与实际的投资数据解析项目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演化分析法,创建更为合理且完善的观察视角,这也为证券投资基金赋予了较为清晰的逻辑解析架构,同时更为相关投资者创建了优异的空间判定依据,显著提升了投资解析阶段的完善性与实效性,以切实保障信息的可靠性且具有很强的运用价值。在专业证券市场当中,演化分析法为投资行为资源调配给予了关键的保证,可以为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同时提供全面提升合理化投资效率与资源调配效率的改进建议,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证券专业市场的长期良性化发展。融合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特点与相应的发展需求,其的关键价值便显得尤为突出,其作为核心的机构投资者是保障市场平稳化运作的基础支持,也可以为其和谐进一步带来积极的影响作用。不管是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亦或者是演化分析法,都是互为贯通的,依据交叉化运用互为验证,以实现全面的推进。正是因为投资金额本身的份额相对有限,所以,运用多样化投资结构与管控模式,以全面提升其富集水平,切实维护好证券专业市场管控运作的实效性,全面落实整合较大规模资金的相关方针与政策,健全了利益共享与风险共同承担的集合性投资规划。伴随着如今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持续扩张,倘若想要切实从本质上健全机构投资者的整体市场价值,便需要对市场运行趋势开展明晰的把控,融合资源新型与运作维护管理举措。专业市场中的有关投资机构在证券专业市场中开展激烈博弈,在多项市场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市场之中的相关问题便会陆续出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阶段也会面对投资市场内的不对称情况等,倘若实现整体化有效发展,则需要对价格差异化等问题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整。依据市场运作的具体发展需求,证券投资基金有效展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在融合资金结构与投资框架体系的基础之上,为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化发展方面给以关键保障,以更好实现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并全面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专业市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进一步展现出其独有的价值,在充分融合管理流程的同时,展现出自身的具体机制,转变以往的投资运作理念,对投资取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指导,创建更为多样化的市场投资类型。与此同时,相关维护管控工作的全面落实,也可以有效为证券专业市场赋予正确的走向,健全其机制化与结构化功能,推动证券市场平稳化发展的同时,也可有效为我国经济长期良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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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产品创新;风险控制;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2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71-02

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推进,全球金融市场趋于一体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把全球金融市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今日的金融市场大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生力量在全球金融领域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目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一)证券市场的定义

证券市场是指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其交易工具主要有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他衍生证券。它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该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1]。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20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飞速发展,全球经济日益向非实体经济倾斜,资本流动急剧膨胀,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全球性“流动性过剩”时代的大背景下,“过度的货币追求相对不足的金融产品”[2]。截止2012年12月21日,我国A股2453家上市公司,B股105家上市公司,中小板701家上市公司,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起来,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以及QFII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的格局。但是有限的投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投资需求,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第一,证券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相比之下,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交易品种略显单薄,必须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融资功能,对于稳定和推动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有着比较积极的意义。

第二,上市公司问题较多,竞争力不强,持续盈利能力较弱。目前上市公司连连破发,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破发更加严重;上市企业往往出现上市后的会计年度就产生亏损的现象,直接反映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上市公司的包装等种种问题,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第五,受“政策市”的影响,波动幅度比较大。作为投融资的场所,资本市场天然具有逐利性、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其巨大而直接的经济利益,容易诱发市场参与者以谋利为目的的各类违法失信[3]。我国的各种政策,包括行业性政策、方针性政策等,往往会引发证券市场的涨跌,加大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由于我国的政策有相机抉择性,所以更加难以预测,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心理影响比较大。

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与对策

(一)市场监管

第一,优化公司上市的流程,鼓励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上市,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

第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把上市以后的风险控制在上市之前,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完善退市制度,完善优胜劣汰,及时淘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垃圾股”。

第三,提高证券中介公司的创新能力,丰富创新品种,尽到中介的纽带作用。近几年券商创新大突出地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目前券商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没有核心竞争力。这就需要提高券商等中介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从源头上严控上市公司质量关,不但有利于上市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利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力争从各个环节做到有效的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4]。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

第五,有效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综合调节流动性,从宏观面和基本面上引导市场理性发展[5]。

(二)投资者教育

引导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提高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避免“羊群效应”以及从众心理的出现,形成较理性的投资风格。

三、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市场规模将更加壮大,层次更加多级

随着人民币国家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为了减少国际资本的冲击力,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要尽量推进优秀的中小企业上市,改变目前证券市场的结构。从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渠道等方面丰富投资层级,逐步满足大客户、中小客户的投资需求,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二)机构队伍仍会扩大,证券市场开放性更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性更紧密

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不断增加,投资者法人化、机构化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一大发展趋势。在国外成熟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占比普遍都在70%以上。近年来,券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QFII等先后进入证券市场,入市的规模也逐步放大,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主体;随之,机构投资者逐步取代散户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机构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并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支重要的机构力量。

(三)证券品种更加丰富

随着市场需求日趋多样化,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资金、信息和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开发了一系列新产品。出于投资组合与规避系统风险的需要,机构投资者积极呼吁和推动我国股指期货、相关衍生产品的设计,有力地推动了市场金融创新不断深化,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证券品种。

(四)服务实体经济本质凸显

在当前国际经济低迷和国内结构调整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趋缓,而与实体经济发展互为因果的金融业改革也因此面临挑战。证券市场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其融资功能将更加庞大[6]。

总之,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蓬勃之势发展壮大,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未来我国的宏观经济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我们也期待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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