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制度》和《准则》都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拥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50000
贷:股本30000
资本公积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50000
资本公积10000
贷:股本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0
贷:无形资产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0
资本公积30000
贷:股本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3000
银行存款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1000
银行存款27000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为使会计制度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进行了规范。《无形资产准则》的内容在很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会计核算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购入、自创的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多,对它的管理、核算也越显重要。但在《企业会计制度》及《无形资产准则》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确认、核算无明确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①视同固定资产;②认定为专利技术;③认定为著作权;④作为办公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著作权的形式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类与文字作品并列的特殊作品给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将计算机软件归入“无形资产-著作权”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适。但对于单位价值相对较小的计算机软件如杀毒软件,为简化核算,可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一次性列支。至于什么是“单位价值较小”,可参照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以2 000元为界。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进行摊销。由于计算机软件作为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具有技术更新快、使用期短,购入时一般无使用年限规定的特点,因此宜在较短时间内摊销。根据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至2年。因此,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条款,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算机软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2 ~ 5年内进行摊销。当然,若要免除所得税纳税调整,其摊销年限需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财政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上规定,其实质是按无形资产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管理和摊销,只不过形式上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将土地使用权摊销改为计提折旧而已,增加了核算的复杂性和难度。
此外,企业为了长远规划一次性购入大批土地,然后根据实际需要逐年进行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而分次使用土地的,按制度规定该土地使用权一次转入在建工程,这样会造成建成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大相径庭,使人们对资产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如按土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分次计入相关在建工程,则引起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核算,而另一部分构成房屋、建筑物价值,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而且构成资产价值的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一般均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很复杂,不利于实务操作和控制。
为了更好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全貌,方便实务操作,笔者认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一般企业还是采用过去的核算办法,对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较为合适。
界定无形资产之前,首先要对无形资产有一定的认识,明确无形资产所包括的内容和各种不同的形式,是企业在界定无形资产之前必须要做的工作,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种类不同,样式也不同,所以需要企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几种观点
1、无实体观念
有关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人们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界定的时候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不够全面和真实,总体上倾向于对无形资产进行“无实体”概念认定为多数,这种对无形资产认识的方法从宏观层面上显得范围很大,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上略显不足,不能够成为实际会计核算的标准之一,只能够被用在进行学术讨论和研究方面。
2、具体列举观念
对于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其实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工作,近年来企业界对于无形资产的讨论,列举出了很多具体的名称,比如企业文化、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特许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等具体名称,其实这种方法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固然便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在经济中运行过程中对各种不同资产的认识以及界定方式快速转变,新型的资产出现速度逐渐加快,这种对无形资产以具体名称进行界定的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毛病。
3、机构观点
IASC在1998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如下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用于出租、或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而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却将无形资产这样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切实存在的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而对于实际工作中企业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企业依据其不同的企业结构和资产价值呈现方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核算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针对企业内部会计部门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资产的认知和界定,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及时进行辨认,争取从法律层面给与确认并记录在案,这样在企业内部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才能够有针对性,不至于将企业无形资产漏算。
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
(一)企业对无形资产确认方式以及范围无法控制
企业有很多无形资产,除去能够用资金和数额进行评估的价值之外,其余的全部几乎都可以算作无形资产。企业有自己的企业组织和结构、核心竞争力、独树一帜的企业文化、高效率的运转团队以及企业固有的商标、品牌、渠道等等方面,这些方面随着企业在市场中的成长,是时刻在变化的,是不能够用具体不变的资金数值来进行衡量的。
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部门没有标准对其进行核算,并且如果依据国际或者国内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进行比照核算,仍然还有很多方面脱离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会计部门不能够对其进行定义和确认,所以目前我国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真实存在的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无法确认,对各种无形资产所涉及的范围也无法控制,因为在某些层面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成长,对于某些在前期确定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更改以适应新的市场局势,所以如果要对企业无形资产做到准确把握,在目前市场和法律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很难。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被真实评估
我国企业在自主研发方面进步速度不快,研发成果的出现往往不被重视,在很多方面都赶不上国际企业的研发速度和力度。相应地,在我国,企业会计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界定和核算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企业。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这样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仅仅包括从满足资本化时一直到其产生预定用途之后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度”,这种定义同样是将无形资产强硬地进行数值化、资本化,缺乏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这样的评估方法所导致的问题很快出现,比如在无形资产被研发出来之后,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和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其本身对市场的影响等价值方面却被忽略了,对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的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评估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研发热情和力度,这种形式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速度,导致我国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无法被正确、全面地认识,更不能够被真实评估,严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
(三)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后续增减值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控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取决于企业领导者对市场和企业自身的观察力度,法律对无形资产的规定在一定层面上只是一次大概的反映,而具体到企业实务中去,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只有企业领导者最清楚,如何对企业目前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认识和评估,这本身就是一项难题,而当企业快速发展,本有的无形资产如何变化,变化之后应该如何进行合理评估又是一项难题。
现在在企业中的年终评估,就是对一年中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进行改变确认的一项工作,然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对企业内部无形资产变化的认识程度不够,这种评估工作大部分已经流为形式,而这种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往往是企业内部逐渐腐化和危机产生的根源。
三、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传统方式往往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多数要以发生交易活动产生资金变动的事项为依据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但是这样就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非交易形式的资产无法确认,比如体现在外部,企业积累起来的具有强力竞争力的品牌、长久客户、渠道、信誉等。体现在企业内部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人才集群、管理方法、企业文化以及各种体制、机制和管理系统等等。
对表内无形资产的范围要进行适当扩大,同时还要对非交易形式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通过表外方式进行评估,或者后续报告的方式交与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这样尽可能地涵盖企业的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能够被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来。
(二)设置灵活的资产研发评估机制和资金控制方式
对于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各种无形资产,会计部门可以设置对研发成本进行统一计算、评估的研发评估机制,对研发所涉及的资金进行合理管控,当研发成果出来之后,会计部门可以将其规划入合理的无形资产,而资金投入进去之后研发失败的,需要将研发费用进行合理摊销,确立一种合理的资金摊销控制方式,对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在其发生作用之后进行后期影响评估,这样就能够对企业自主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真实价值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和确认了。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
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关键词:知识经济 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 经济形态
一、绪言
知识经济,顾名思义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和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的概念如出一辙,是一种新兴的有着极强的生命力的经济形态。工业化、信息化和知识化是现代化发展的三个主要的阶段。作为知识经济来讲,其发展的动力是创新,而教育和文化以及学术开发研究则是知识经济的先导性产业,教育部门和研究开发部门是知识经济时代两个最为主要的部门,知识、科技资源以及人力资源则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事实上,知识经济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经济学概念,知识经济这一说法的兴起与当代新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罗默和卢卡斯提出,当时的世界经济主要依赖于知识的生产和扩散以及应用过程,他们把经济的增长看成一个内在的较为独立的因素,认为只是可以提高相关的投资效益,知识积累甚至是现代经济高速增增长的源泉。这种理论将知识积累以及科技进步的重点投射到人力资本之上。他们同时也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只有特殊的、专业性的、表现为劳动者技能的人力资本才是经济增长的最直接原因。
知识经济的兴起对于企业的投资模式、经济产业结构、增长方式以及教育的作用与职能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经济不仅获得了更为长远的发展,还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同时都伴随有学习,而教育也巧妙地融入了经济活动所有具体的环节,它的发展也促成了社会上绝大多数有识之士以终生学习为铭,并将这种学习精神转化为动力,能够推动经济继续发展的动力。
二、无形资产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无形资产具体指的是企业所拥有的不具备实物特性的但是却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来讲,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即将收回的账款、金融资产以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它们一般不具有物质实体,而更多的表现为某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技术,但是在具体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我们常常将无形资产做一种狭义的理解,即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应该将会计核算的概念引入到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在当下,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留意到对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由于起步较晚,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相关的管理者要认识到问题所在,积极地采取多种措施规避问题,实现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核算过程的稳定和有效。具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和计量过程中的问题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转让以及减值准备各种核算过程都做了有效且具体的规定,关于确认和计量过程,制度规定,通过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而获得的无形资产,它的入账价值应该依据当时的注册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共同来确定。作为企业获得无形资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来源,自行开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企业的创新能力,遗憾的是,依据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却得不到普遍性的承认。很多企业也都拥有成百上千的专利和商标,但是却不能体现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这使得大量的无形资产不能资本化,只能按照少量的申请费进行确认,完全不能反映出企业对无形资产开发研制的资金的投入,也与资产确认计量的相关原则相违背,更无法准确具体的进行投入产出的核算,更为主要的是,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会抵减一部分的企业利润,很大一部分企业主,积极的追求短期的利润,就会忽略对知识经济的开发和布局。
(二)研发、计价过程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淮则 》与《扣除方法》对于企业的外购和自行研究过程中开发的无形资产都做了规定,规定的内容也大致相同,但是税法却规定,当企业在某一年中实际所支付的开发费用和去年相比高于一定数额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仅可以据实列支,还可以在年终在所得税中抵扣一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必须设置“研究开发费”等账户,便于税务机关的审核。如果对现行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改革,要将不能加扣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之中,这样也就不再需要调整所应该缴纳的税款所得额,使会计审核与税法的执行上取得同步和一致,减少繁琐的纳税调整。但是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同时购入了有形的资产,相关费用的分配必须保持一定的弹性,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就需要按照事先的预算,进行正确的判断,从而为自己谋取合法的税收利益。
(三)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在当下,三种主流的无形资产投资计价方式都是有利有弊,具体的分析如下:建立在评估基础上的交易价,虽然能够充分的依据市场原则,也能体现出一定的公平和公正性,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但是它的进行却需要一个相当缓慢的评估过程,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开支;评估值计价法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具体的评估也能充分的体现出无形资产的含量,也能够保证科技人员的利益,但是他却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对无形资产的高估现象,有可能出现无形资产的虚增,从而扩大企业的成本;相对于账面价值法来讲,它的评估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虚增的现象,对于一些高新科技产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优势,但是它却在很大程度上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能够提现无形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同样也不利于科技人员的权利保证。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策略
(一)转变观念,加强管理
首先要在企业内部树立起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观,人才是一个企业甚至是国家发展不竭的动力,人力资源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战略,企业的人才具体是指具有一定的经济头脑和管理才能的高层领导,是指具有新产品开发的能力、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的人员,而人才开发战略不仅包括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还包括对人才的管理。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企业就必须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争取做到人能尽其才,最大限度的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其次,要强化企业内部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相关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的作用,通过关注各种无形资产的会计审核处理过程。
(二)加强审计,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越来越重要,同样,随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被开发出来,也增加了审计的难度,从另外一角度来讲,很多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相当的淡薄,使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该加强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审计,扩宽审计领域,提高审计工作从业者的审计综合性素质,明确审计重点。作为政府来讲,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过程的规范、合理,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运营管理
在新的经济发展条件之下,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又一个核心竞争力,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都与企业在日后的发展竞争中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运营管理,认真分析影响无形资产运营的具体环节,并积极的借鉴国外先进的运营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具体实际,采用合理的开发、扩张和分配策略,从而提高无形资产的运营效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相关的负责人还应该关注无形资产的运营问题,必须处理好知识的增值问题,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配置,分析无形资产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
(四)规范交易和评估过程
对于无形资产的交易和评估,相关的负责人要严格的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从而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可靠性,同时还要加强审查,积极的提交交易清单和相关的文件,做到交易过程的有序化和合法化,还应该积极的借鉴国外的经验,使我国无形资产的交易和评估过程在稳定有效顺利的状态下进行,保证无形资产交易的公平性,从而保护好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战喜中.关于新形势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