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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

篇1

[摘要]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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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篇2

[摘  要]  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 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篇3

为推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和快速,适时改革现有的国有独资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国有保险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企业的表明,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因此,应从法人资产制度的角度来和探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研究构建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

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法人资产制度。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股份制公司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拥有公司的全部财产,即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均成为企业法人资产。公司作为整体,其终极所有者为股东,而公司财产的主体则是企业法人,股东不能绕开法人代表机构直接支配公司资产的运营。也就是说,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在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公司法人所有权后,股东在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按出资比例享受;而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承担的最大损失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相应承担财产责任。

因此,法人资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即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在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的前提下,股东是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和终极控制权拥有者。这里的股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全体股东,而非单个股东,而且,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是表现为对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所有和控制。这种所有和控制在实际中则具体地表现为,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单个股东是不可能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的。因此,对于单个股东而言,拥有作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的控制权就意味着拥有企业经营的决策权,也就要承担有可能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责任。但是,在有限责任制下,单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所能够直接控制的只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承担其所拥有的股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责任,而没有能力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另外,由于股东只对自身拥有的股票承担责任,而且,股票市场制度的股票自由转让和自由流通的特征,使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投资尽量减少其风险,也保证了单个股东能够在预期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时随时抽回资本。因此,即使单个股东拥有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样,剩下的只是所有的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对独立法人企业的控制权。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一般条件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内部基础和前提

建立在企业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表现形式是股东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而企业的内部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控制权所有者。由于广大的被分散的股东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在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方面既缺乏相应的有效手段,也会因监督和控制中的搭便车行为而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而企业的经理人员在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之后,也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行为。加上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的客观存在,这样,在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股东和日常经营控制权拥有者——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问题”。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在对企业的收益要求方面存在着利益冲突;(2)股东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3)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着责任的不对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者利用其拥有的公司控制权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要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下的企业产权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必须明确地界定经营者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抑制两权分离下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经营者与企业关系的界定、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的发挥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

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的股票所有者——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公司股份资本的供给者,股东的股份收入是不确定的,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等比例地获取企业的剩余收益。因此,股东是企业的剩余收益索取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剩余收益索取者的股东通过所持股票的投票权获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公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是通过直接的内部控制和间接的法人控制市场两种途径来实施的。

内部控制是股东以其所拥有股票的投票权,通过投票选举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将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来实现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监督和控制经营管理者,如果经营管理者未能对股东尽法律上的义务,或者股东认为经营者因道德风险行为而未能使企业效率经营时,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更换企业经营管理者。

一般而言,股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股份所有的集中度;(2)股东的性质;(3)股东投票权限的强弱。股东投票权限涉及投票权的范围及程度。具体来讲,比如股东的投票权限是否仅仅只包括董事会成员选出权,或者还包括企业日常经营的评判权等;董事会的决定事项所需要的股东赞成比例是过半数还是需要达到三分之二等。当然,股东的投票权因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异。

但是,股东的内部控制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这种内在缺陷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股东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股东自身存在着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会公司治理的效率。如,在股份所有集中度较高时,控股股东有可能出现过度操纵公司,剥夺董事会独立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控股公司亏损等行为。(2)在股东内部控制中,股东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来对企业经营者实施控制的。正因为如此,董事会的监督本身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董事会是否真的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董事会的会议议案的设定基本上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来完成的。因此,有关企业经营的诸多重大事项名义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实际上,经理层可能会利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或提出议案的方式控制企业相关事项的决定。再者,尽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现实中,股东投票的依据大多是由企业的经理层向股东发送的股东大会议案书中的候补名单。因此,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实质上是由经理层“任命”的。另一方面,即使董事会具备监督能力,如何才能使之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也就是说,还存在着谁来监督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的问题。

当股东因股权分散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时,法人控制市场能有效地解决股东控制经营管理者的问题。法人控制市场主要通过合并、收购、敌意收购、杠杆收购等控制权转移方式来使企业达到效率经营的目的。股票的可转让性及其所有权特征构成了法人控制市场的基础。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经营不善、经营效率低下,或者股东无法有效地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进行控制时,股东可以利用将股票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或收购股份等方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能为股东利益进行效率经营的经营管理者。而且,法人控制市场的存在本身,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以潜在的压力,使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能自觉地按股东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法人控制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还必须能在市场自由买卖。在股权非公开、股权公开但为少数股东持有、并且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法人控制市场也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股份制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必要的市场和约束是维护法人资产制度的外部市场条件

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是维护企业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意味着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成为股东后,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就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自己的股份。股东能够直接控制的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凭借其所拥有的股票份额获得红利收入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是通过股票的自由转让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或回避可能发生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会放弃对企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其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确保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但是,如果股东所拥有的股票不能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东就只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红利收入,既不能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收益,也不能回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股东的财产就无法完全与法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意愿就会增强,公司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

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将股份制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理人,经理人拥有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控制权,但不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企业财产的风险,他们只承担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效率就依赖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烈约束机制。一个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是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在这样的市场上,从股东利益出发,追求企业长期、努力经营且取得成功的经理人,其努力经营的成果将会通过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而得到承认和反映,并由此获得地位提升、名誉等非金钱的效用;相反,从事道德风险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经营不善或失败的经理人就会受到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下降、社会地位降低、名誉丧失等市场的惩罚。

此外,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还必须受到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的保护。所谓市场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以外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够随意通过行政或市场垄断来干预股份制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法律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运作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当企业经营失败,不得不破产时,应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股东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败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风险。

三、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是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基础

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后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其股权结构无论是实行国有控股,还是实行多元化的所有者主体结构,都必须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即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其他性质的股东,所有股东的财产都必须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相分离。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方面,所有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应放弃对企业法人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完全委托给企业的经理层。股东只能够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公司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下,为确保拥有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权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必须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会和监督能力较强的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份制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并体现公司的意志。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机构,董事会在对公司资产进行经营和运作时,应确保公司资产的运作符合股东资产增值和资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贯彻股东的个人意志。要使董事会的决策体现所有股东的意志,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必须充分体现股东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一股一票”原则,而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股东任命。另外,还必须建立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以确保董事会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决定不侵犯股东的利益。

其次,董事会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董事会才享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单个股东不具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理人员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的业务和公司资产的运营。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包含薪金、奖金、股票期权计划、退休金计划等在内的经理人报酬计划,将经理人员的收入、升迁、声誉等与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和资产增值状况相联系,以达到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的目的。同时,董事会应严格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所有的经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在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层经理职责时,为避免经理层与董事合谋从事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外部独立董事对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整体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权的可自由流通和转让是构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前提

要确保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具备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征,在国有保险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须使其股权上市交易,让公司不同类型股权所有者的股权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转让的权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股权自由流通和交易权利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够通过股权的交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和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够有效地回避企业资产价值下降和股票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潜在风险,从而使其主动放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控制权,仅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改制中的股权结构设计一定要满足改制后企业股权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别应吸取其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让国有股股东与其他所有股东一样,享有同样的股权流通的权利,以避免国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带来的各种的出现。

(三)完善外部市场环境,为建立稳定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资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首先,应积极发展和培育各类保险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国有保险公司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之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各级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聘用体现的是保险经理人市场上充分、公平竞争的结果。这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充分发达的保险经理人市场,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大量的符合需要的经理人才,并约束在职经理人员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迫使在职经理人员努力经营。同时,在充分竞争基础之上所产生的经理人的存在是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成长和长期发展的。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尽管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的承担者,但他们是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承担者,为了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最大化,经理人员会超越资产所有者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界限,在实现自身金钱和非金钱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大,从而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企业也因此而得到长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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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建设 管理控制

一、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

1、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基本状况

在股权结构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相对国有保险公司而言,其股权相对分散,《保险法》明确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架构的内资保险公司至少需要五家股东,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各公司股东背景复杂的现实,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的股东背景使各股东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样。因此,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行为亟待引导和规范,尤其是民营股东。在经营管理上,股份保险公司的规范程度不一,其规范的程度与其股权结构关系密切。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股份保险公司的员工素质普遍高于国有保险公司,但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在其分支机构这个问题更为严重。目前中国的合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非保险企业强强联合,双方的背景实力强大是主要特点。在经营管理上,外方会派出富有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这样合资公司能充分吸收借鉴外方先进的管理经验。

2、加强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企业的内控机制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寿险公司都已建立了比较科学规范的内控体系,国际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已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得到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寿险公司终将成为法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业务上的自主经营,资金需求过程中的自求平衡,经营管理中的自担风险,经营成果上的自负盈亏等企业特征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经济规律所引发的竞争、风险、盈利将驱使商业寿险公司在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竞争能力上下功夫。因此,作为经营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内部控制,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1、组织架构设置不科学

国内多数人寿保险公司按行政区域设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实行多级管理。这种结构降低了内部控制的灵敏度,导致对基层机构控制失效。尽管也有公司尝试采取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但相对于国外人寿保险公司所采取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还是略显单一。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交叉重叠,经营者与股东权责不清晰,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相比之下,外资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的特征十分明显,公司内部强调行政和业务双向管理,讲求制度第一,权力第二,重要职能与关键岗位的设立也存在一定制衡。

2、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日常风险监控机制,对公司及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的能力不足。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对关键性风险的认识和判断不足,不同部门间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全面,导致部门间无法有效配合,风险控制的责任没有确定。二是风险评估能力较弱。公司不够重视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有效地识别与评估,风险管控部门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风险处理机制。职能部门与管理层、董事会之间无法形成协调的风险处理机制,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公司内外部风险认识、风险应对措施制定方面缺乏统一规划,风险应对措施分散而不成体系、效率较低。

3、财务会计机制基础不牢靠

会计人员尤其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且会计主体缺乏独立性。鉴于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因此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险公司会计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没有规范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寿险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的局面。为了争得更多的保费、占领更大的市场,许多公司不惜提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更有一些公司采用固定返还、通融给付等方式来争夺市场,从而扩大了给付范围,虚增了保险成本,使有些业务成本的支出超出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亏损经营。究其原因,管理不善,业务流程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力,财务控制存在漏洞。当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秩序混乱等问题较为严重,如有的企业没有严格的复核审批制度;有的单位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内部控制失控难辞其咎。

4、业务控制机制不合理

一是对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不严。二是对销售行为缺乏有效管控。销售缺乏监督,部分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制定控制业务员品质的相关办法,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对业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处理的程序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团险承保管理较弱,部分人寿保险公司团险核保流于形式,投保资料的录入偷工减料,缺乏被保人的信息,难以利用信息处理系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对理赔人员重视不够,人员配置不足的现象,从而影响了理赔的时效及控制的效果,特别是某些基层分支机构,由于人手不够,理赔与核保、理算与调查等岗位不分离,兼岗现象较普遍,为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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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车辆保险;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一、车险在财险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一)车险在财险中的地位

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作为产险的支柱险种,机动车辆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得到扩大,其保费收入成为产险保费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车险保费收入增速高于产险整体的增长速度。以及车险对产险的贡献率高达84.33%。机动车辆保险收入的主要部分是通过交强险得到的保费收入;二是车险的市场广阔占有率高。车险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占我国财产险市场份额最多的前四家公司各自的车险业务占总业务份额超过60%,甚至90%以上。由于车险业务增长过快,使整个财产险市场的效益均由机动车险的经营情况决定;三是车辆险还有盈利空间可供挖掘。过大的业务规模以及过快的上升趋势,导致车险的经营压力过大,盈利状况差强人意。交强险与机动车险的高赔付率增加了经营管理的难度,考验着经营者的管理能力。而经营者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着产险和非寿险行业的发展前景;四是车均保费很低,增加了经营车险承担的风险。因此,各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从车险业务的规模转向提高车险业务的利润。

(二)车险的发展现状

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支柱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最近几年车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逐年上升。据统计,2011年车险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57%,其中市场份额最多的3家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占总营业额的72%左右,中小公司的车险占比更是在82%左右,更有甚者能达到88%以上。2012年各公司车险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继续增加,已经超过了81%,赔付率高和整体效益差是目前车险行业的两大特点,2012年绝大多数的车险公司都没有盈利基本上算是全线亏损。2012年车险的利润率是负的,这种情况虽然在2013年第一季度有所改善,但仍无法改变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因此,只有车险取得效益才能保证整个产险公司的效益,车险的地位举足轻重。财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车险这一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管理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情况,把车险作为发展重点的基础上,各公司也应该优化险种结构。自2008年以来,车险赔付率攀升,增幅可能进一步加大。赔付率增长过快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使公司的支出超过预算,降低了公司的赢利能力,车险行业“保费高、赔付高、效益低”的经营特点不利于整个行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二、车险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销方式及产品趋同

各保险公司的车险品种和营销策略大抵相同。合同的责任范围和附加险组成结构也都相似,对车险市场的定位和分类没有各自的特色,策划方案不成熟。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各保险公司的成本结构类同。而各公司的保险品种又类似,其经济价值大致相同,可以提供的服务也差不多,费率差别不大,因此投保方向大都和关系有关也就不奇怪了。许多新的保险公司哪怕经营了好几年,公司的盈利状况还是不容乐观。因为传统的营销机制要求公司具备庞大的社会关系网,而新公司的客户群规模并不大,依靠传统方式很难取得竞争优势。这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产品开发策略和营销方法,创新管理方法,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建立灵活的营销制度,从而提高对车险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车险竞争成本较高

目前保险公司营业费用虚高、降费竞争以及理赔政策宽松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大量的新建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后为了扩展业务不惜通过支付高工资和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高昂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营业费用进而倒逼经营成本增高。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车险的营销方式汽车经销商兼业车险。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指标,被动的压缩汽车经销利润并希望通过卖保险挽回。另外保险公司间的恶意竞争产生降费,客户会选择投标的方式投保车辆保险,而激烈的价格竞争导致一些公司忽略了业务的服务质量,牺牲成本恶意竞标,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本末倒置,用效益换来的规模不但降低了保费还增加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另外,宽松理赔方式的竞争手段也增加了经营成本。理赔作为一种服务形式,一旦被用于竞争,必然大幅度地提高了赔付水平,也加大了对赔案水分的控制难度,保险公司要承担的赔付和管理成本都增加了。高费用、高赔付和低费率是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利润的主要原因。在车险业务保费绝对数量增长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利润下滑,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

(三)车险管理机制存在弊端

1.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普遍不高,比如高达70多万元的凌志400轿车的保险价值被定为35万,出险后不能及时的按比例进行赔付;而1985年生产的兰鸟轿车的保险价值却被定为30万元,不但不折旧仍按30万承保车险行业中类似的由于不负责任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现象不在少数。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权利和义务不匹配,从事车险业务人员中很少具有处理车险业务问题和承担相应责任的权限。虽然有些公司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可执行力度不大,使其成为一种摆设。

2.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目前对车险行业的考评方法仍过于依赖数量。一年四个季度都在考核业务的进度只有年终考核利润;在整个考评过程中,针对管理质量的指标很少,且大都是辅的指标。如人保公司曾经实施的针对单险种考核。从签单、验险承保、核保核赔到勘查事故现场的每一个环节都比较规范科学,但从整体上看,对管理质量的考评还不够,在考核中占比不大,仍过于依赖数量。为了实现业务管理的“保赔分离”,业务发展和理赔服务中心应运而生,虽然改变了管理形式,但考核机制仍不完善,现在是由地市理赔中心承担大部分的理赔。而原来的保费收入以及效益考核是针对基层的,针对经济效益的考核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对象可以是地市理赔中心也可以是基层。

(四)车险理赔风险较大

车险过高的支出赔付率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收益压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开始走进千家万户,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升高,有效报案和已决赔案的数量增速不断提高。人保财险公司2012年平均每月处理赔案120多万件。三责险的赔付率持续上升以及关于人伤案件诉讼越来越多,涉及人伤的案均赔款占比居高不下。对于理赔的关键环节管控力度不够,管理理赔的手段比较落后,现场查勘比较粗糙,一些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等原因,造成了许多财险公司的理赔质量不过关、对车险的理赔水分很高。随着保险欺诈行为的不断扩散,增加了保险行业的道德风险,滋生了骗保、徇私赔付等现象。

三、关于车险经营管理问题的改进对策

(一)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目前保险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保险公司的竞争关键在于服务质量的竞争。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险理赔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为保户考虑等成为拷问企业良心的标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把保户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自己公司服务质量的标准,尽量简化投保手续,提高理赔的及时性等,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保险市场的占有率。保险公司与各分公司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对车险市场科学的分析,保证车险产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能够及时为客户提供所需产品,在保证服务质量提升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车险经营管理的粗放向精细化转变。

根据英国学者格里芬的研究表明车险用户对保险的需求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车险经营公司应该在能保证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车型,不同需求的客户制定相应产品,与银行或中介机构形成规模效应,不断降低车险产品中介费用,使车险产品的附加保费不断下降,保证一些客户在购买多种车险产品的基础上并不花费太多金钱,使客户愿意购买多种车险产品,不但能够分担车险的风险,还能够提升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效益。

(二)加强车险成本管理

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培养公司内部员工对于成本控制的意识,协助员工树立效益观念。对于车险业务而言,盈亏临界点的含义就是,在充分考虑各项费用等因素的条件下,如果赔付率达到60%,同时支付10%的手续费,那么盈亏临界点即是70%,根据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而言,若盈利低于临界点就应该舍弃此业务。即使对于与公司已经有长久合作的客户,也应该利用盈利临界点对其业务进行分析判断,保证每笔业务都能为保险公司带来收益,同时不断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削减保险中间过程的支出。制定科学合理的承保方案,可将业务风险从低到高分为六个类别A,B,C,D,E,F,通过对险种的精细划分,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承保策略。先对各客户群所属险别的业务进行盈利性分析,确定各客户群所属的效益险种风险类型,根据得到的分类有针对性地对低风险客户加大营销力度,限制亏损险种的营销,提高每单保险的盈利能力。具体说来“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

(三)建立健全车险管理机制

严格把控车损险查勘定损的过程,将理赔第一关掌控好。现场查勘力度直接影响车险经营的好坏,加强现场查勘力度,加强对查勘定损环节的时限管理,强化对现场的第一时间的查勘:首先,对非双方事故处理案件可采取“快捷服务程序”,第一现场查勘率(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看率)不能低于95%,否则不得采取“快捷服务程序”操作。其次,如果出险后未能及时报案或出险案件有疑问必须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如果案件由汽车修理厂代办,则被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必须有知情权,经当事人同意再对出险情况进行核实和再次查勘事故第一现场。再次,在关键时间当场报案的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必须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如出险车损却未及时报案的,要重新查勘第一现场。其中关键时间主要指下午的一点半与傍晚的七点半这两个时间点,关键车型主要以一些年限老旧的机动车。还要建立完善理赔后复查机制,坚持定损复查的开展。查勘案件复查率必须高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必须高于3%。还要加强异地查勘案件的受理,对于大型案件,如车损数额过大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要由职业责任感强,业务精通的理赔人员到出险现场查勘,避免出现骗赔案件,提高现场的查勘准确率。最后要重新制定定损准则,加强报价与核损的管理,遇险车辆要先进行维修,实在无法修理才可更换,明确理赔定价的标准,一定要明确与4S店是否有合作关系,避免出现定损的错误性。保险公司应该不断提高对车险经营管理的能力,由于车险的赔付与收益要受未决赔款的制约,所以对于位居赔款数据的准确性要求较高,通过信息交流或其他措施不断提高对于理赔数据的把握能力,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协助保险公司制定经营战略,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和车险客户的交流,在理赔工作进行时,通过与客户的联系保证理赔数据信息的准确程度,避免传统未决赔款出现核算失误的情况,不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防范车险理赔风险

首先加强核保工作力度,正确严肃的对待核保制度。核查每个保单,不允许出丝毫纰漏,从根源切断理赔风险。核保工作人员必须铭记公司车险条款费率,充分了解客户情况,熟悉市场环境。要定期对核保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防止由于业务压力和自身的因素降低核保真实性。为降低承保业务的风险,要坚决执行公司车险条款与费率。其次建立基础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落实责任制,完善业务数据积累与业务分析。再次通过进行数据分析,动态监控公司的经营情况,建立重点指标的风险预警系统,准确详细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理赔稳定运营的基础。最后对工作人员严格监督考核,不能有用承保信息造假,无赔款支付优待与人为降低保费等现象出现,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或将家庭用车作为营业用车性质承保,不得更改承保信息如初始登记日期、出险记录与使用性质等。展业人员由于可以掌握客户大量的风险信息,必须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要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客户风险信息,在车险承保中要严查客户的风险信息,防止“病从口入”从根源上杜绝风险的发生。

细化风险,健全核保制度,针对不同险种制定核保规定。不同性质车辆的风险特征不同。营业用车辆作为一种工作工具,基本都是长途行驶,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三超”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有较高的三者险赔付金额。所以,对于营业性车辆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要合理确定,对不计免赔的承保进行限制。一些非营业性车辆,那些高档车辆更换的配件和维修价格非常高,而且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要比一般客户高很多,导致车损险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控制高保额或高龄车辆等非营业性车辆的承保也非常重要;对于新上手的私家车,由于驾驶员基本都在实习期,驾驶不够熟练,有较高的出险率,会出现很多小碰撞小摩擦,再加之新车开始处于磨合期阶段,因此,要限制对新上手的私家车的不计免赔险承保,用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意识;单保三者险的车辆由于有着均赔款太高的特点,所以要避免高限额承保,要制定准确完善的核保政策,同时提高数据分析的精准度、将车辆风险分门别类。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并推出一系列的辅助政策保证政策顺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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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问题;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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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数据;保险公司;精准营销;风险管理;运营效率

一、引言

当前,大数据的发展浪潮席卷全球。由于大数据拥有海量、高速、多样的特征,将其与各个行业相结合已经成为一个新趋势。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统的结构化数据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新业务需求,一些新需求需要结合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分析、决策。同时,在数据信息管理上,对数据信息变化的跟踪效率慢,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一致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内的经营管理效用。因此,利用大数据提升内部数据运转效率、降低或规避运营风险、实现保险行业更大经济效益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的特点来阐述在新形势下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所发挥的作用。

二、传统保险行业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保险产品营销推广单一,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信息匹配度低

当然,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营销业务上。主要问题包括目标客群把握不准、保险产品质量不高、产品定价不合理等,具体如下。一是保险公司在营销业务中对客群的分析和划分不到位。众所周知,保险业务面向整个开放市场,每一个消费者都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但客户需求因个体因素又存在较大差异。保险业务员在进行营销推广产品时,要坚持“广播多收”的原则,加强产品宣传,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力争让更多潜在客户成为实际客户;同时要对不同的客户进行需求划分,要将客户的购买能力、需求意愿等因素进行分类归置,把客户细分为不同层次以此进行针对性营销。然而当前很多保险营销人员面对诸多客户信息,往往无从下手,无法从中提取出有效信息。另外,在目标客群的细分上仍然不足,也使得营销服务成效不高。二是在产品开发和服务设计上,保险公司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保险产品市场同质化严重,绝大部分保险服务没有差异性和针对性,相关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不高。目前,市场上保险产品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的产品层出不穷,然而这些产品的保障范围、赔付额度、业务办理流程以及内容条款等大同小异,这种高度的产品同质化现象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不能有效吸引客户。三是在产品定价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如产品定价未考虑现行市场因素,出现盲目定价现象,产品定价未依据客情,也没有遵从市场客观规律,销售定价过高使得客户望而却步,影响保险产品的销售,造成目标客群的大量流失;而定价过低则会造成产品服务劣质化,使得产品利润降低,削减对客户的有效保障,不利于产品的推广和保险业务的开展。当前,这些问题在整个保险行业内非常普遍,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营销质量,阻碍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保险公司对于市场信息收集不充分、对相关数据分析不全面、对数据信息的掌握不到位。

(二)传统保险服务模式时效性差,运营管理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保险公司获得了巨大发展,业务量有明显增加,产品种类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典型的运营管理问题,其中管理效率不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为业务数据管理时效性较差、人员协作程度不强。一是基于传统的业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往往只会在承保时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而无法对客户后续的信息变化进行跟踪。因此存在客户信息更新不及时的现象,造成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善。二是按照当前保险公司的工作模式和业务管理方式,保险业务人员基本上都是独立开展业务的,其与保险内勤人员之间的工作合作频次较少,加上没有一个健全且相对开放的大数据平台,很多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工作协同效率较低。三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数字化程度不高,管理系统不健全且系统之间数据未贯通,造成保险公司各项内部管理指令和业务政策不能及时传达和反馈,存在一定的信息滞后,对管理效率的提升构成障碍。

(三)传统保险业务系统存在数据信息泄露风险

保险业务本身是一种风险管理,所有的不确定因素都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带来威胁,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评估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首先,市场风险源于市场要素的动态变化,具有不稳定性,如市场利率、股市股价等的波动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资金风险。这种风险非常复杂,不仅包括各类意外事故,还包括政策、国内外经济局势等因素。其次,评估风险是因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公司对某些可能性预判不准,对相关信息把控不全,对保险标的赔付未作出科学评估,造成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另外,信息安全风险是指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保险公司所应用的系统及其软硬件基础环境存在缺陷,以及信息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所导致的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信息资源,这些信息是保险业务的基本参照,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如果信息被窃取、被篡改、被非法利用,将对保险公司和客户带来极大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三、大数据技术带给保险行业的新优势

(一)大数据技术促进保险业务实现精准营销

基于对规模化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大数据可实现对数据信息的按需分类和储存,又可以实现对数据信息的有效筛选,能够充分发挥数据的导向优势,支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各种市场活动中作出科学决策。将大数据应用到保险业务中,首先科学地筛选市场客户信息,对客户的实际保险需求、保险购买力、个人基本信息、社会背景等大量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并以当前的市场环境和保险产品类型为参照,将客户精细划分为不同客群。根据客户所在客群的不同偏好去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充分满足客户需要,便于更好地维护现有客户,开发潜在客户。另外,可通过对市场现有产品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了解同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策略,建立更细致、更全面的产品数据体系,避免产品设计开发出现同质化现象,并可依据市场动态关系预测未来产品走向和行业发展趋势,为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提供数据支持。

(二)大数据提升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大数据是多种数据信息的集成,既有结构化数据又有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各类文本资料、图片、影音等。这些信息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数据体系,使用者需要从中挑选出自己所需的信息,并将其用于支持各项工作。因此,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收集更多更精准的客户与市场信息是实现扩大业务、提升经营效益的重要前提,而将这些信息进行共享并形成稳定的数据,对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团队协调力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统一共享的大数据平台,依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能职责,设立各类功能模块,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在移动互联网的支持下随时随地进行数据查询、接收、上传,能够将掌握的有效信息及时地反馈到大数据平台中,实现数据信息的共建共享。同时,各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可以在大数据平台的支持下,加强业务联系,增进团队协作力,避免重复收集信息和重复联系客户,提高工作有效性。而保险公司管理层也可通过这个大数据平台及时了解公司各方面的经营情况,并根据结果对当前的业务发展策略和内部管理策略进行及时调整,以达到高效管理的目标。

(三)大数据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大数据在风险防控上具有较大优势,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限定在一个可控范围内。首先,从海量数据体系中挑选出的精准数据是整个保险业务市场的大局掌控和细致分析的体现,能确保公司业务科学、产品高质、价格合理,确保业务发展方向符合时代和当前政策的需求,可以避免业务开展的盲目性。其次,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以数据模型的方式对保险业务的所有要素以及业务全流程进行分析与评估,特别是针对保险赔付进行科学评估,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提高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障。此外,以分布式存储为特征的大数据平台能够实现数据存储去中心化,内部安全层级更高,能最大化降低保险公司的数据风险。

参考文献:

[1]周延礼.保险定价与大数据管理[J].互联网金融,2017(3):96-98.

[2]郭慧馨,葛健,张妍.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营销策略分析[J].当代经济,2019(1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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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分析前提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理论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问题及其根源简析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经济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历史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现代公司结构理论和产权安排角度来分析,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目前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

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2.积极整体推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张和业务的膨胀,保险公司资本金显得不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集壮大保险资金,扩充资本,是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同时推进股份制改革,可以逐步克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存在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内部职工之间存在的责权利扭曲和不合理的关系,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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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关键词】模式,探析,运行,及其,保险,科技,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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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险业偿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从监管角度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优劣进行研究,其二是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从综合性指标、财险分项指标和寿险分项指标的划分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具体解析,论述综合性指标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财险公司的“增长率”类指标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业务、人寿公司的“险种组合变化率”未能考虑缴费方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等不足。李姗姗(2008)从保险监管时间和财务基本理论出发,对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建议增设“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之比”、增设“准备金变化率”、删除“资产认可率”等内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I的框架体系等,在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讨论,并结合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规划,提出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的一些具体建议。朱晶晶、吴杰、谢志刚等(2015)认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具有风险预警和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依据的特点,并以保险监管为例,通过将实际案例的剖析与国际监管原理进行对照,揭示上述两种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朱南军、郭楠(2015)从第二代偿付能力体制监管体系的框架、建设的角度出发,论述三大支柱结构所体现出的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做横向比较分析,论述偿二代将给中小型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本压力。在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闫春(2003)通过三种不同的模型比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结论是比率模型为最优方法;同时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影响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影响因素指标的权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显著程度以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大小,建立半参数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得出影响偿付能力程度依次为:应收保费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认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综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对影响偿付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资产结构因子、稳健经营因子和资本规模因子由高到低对偿付能力具有主要影响。学者对我国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涵盖了公司规模、经营管理、再保险、资产等诸多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全新的偿二代体系下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研究较少,本文将选取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面板数据,从内部因素角度分析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建议。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要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中国保监会2008年7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一号)第二条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理论上讲,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的实际索赔金额总是与期望索赔金额相等,保险公司就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然而实际损失经常偏离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险公司为了应付预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须在资产与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之间保持一定的缓冲垫,这通常被称为偿付能力边际(SolvencyMargin)。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内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资产结构、承保业务水平、再保险、保险投资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增长速度较快时可能造成忽视业务质量、赔付率上升,从而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实际资本减少,而且同时法定资本要求上升,最终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也较多,一般说来有自然环境、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政治环境等方面。例如,整体保险行业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加剧,可能使保险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场成本,并导致费率充足度水平下降,进而导致偿付能力的恶化。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保险业进入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偿二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时强调了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监管规则文件共17项,构建了标准化的风险管理和计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大类可量化风险。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对可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来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通过强制性公开披露制度、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机构,促使偿付能力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三、偿二代下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变化测算

由于偿一代监管体系单独实施到2014年底为止,本文研究选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间可获得的52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所有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根据偿二代监管的计算规则,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进行测算。

(一)偿二代下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规则及简化处理

在计算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时需要用到公司分种类业务的净自留保费数据,但难以获得分业务线的再保分出数据。本文将利用整体分保比例进行估算,“净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的方式预测。信用风险中利差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资产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开数据中各财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修正久期难以直接获得或者通过其他数据计算出来,而且利差风险的占比较小,本文仅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算。

(二)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度测算

对可获得的52家中外财险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开披露数据进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简化处理规则进行计算,得到各年份的偿二代下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对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结果与偿一代下结果相减,可以得到如表2的偿付能力变化结果汇总。

(三)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动分析

对所有统计期间的财险公司偿二代规则下偿付能力变化指标进行分类分析。其中偿付能力变化为正的共有101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个,涉及14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10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大的有18个,包括1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小的有67个,包括5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0%~200%之间。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个,涉及30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1000%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大的有52个,包括42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小的有68个,包括59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0%之间。

四、偿二代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实证模型

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资产结构、承保、再保、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主要从内因选取指标建立实证模型。具体方程如下:(式2)其中,为偿付能力,是资产结构,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为投资水平,是经营管理,为成本率,是公司规模指标,a为常数项,是误差项,i代表公司,t代表时间。本文面板数据从公开可获得的保险统计年鉴中各财险公司业务统计表、损益表,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选取所需要的数据。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等3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20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中资企业和外资之间在投资能力(IVR)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比外资财险公司,国内公司的资金实力更雄厚、资金量较大,投资利润是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投资能力与偿付能力的相关性很高,投资亏损也是导致国内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对于偿付能力的管理至关重要。经营管理水平变量(PPR)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在中资与外资财险公司中同样重要,单位保费的利润率越高或者综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显著。经营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综合成本率,是财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但是,对于外资公司受资金实力和经营渠道限制较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资本结构变量(NAR)对所有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均非常显著,增加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偿二代支持公司通过增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还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提供分级管理和附属资本的渠道,给公司更多资本管理的选项。再保险管理变量(RIR)的影响略有不同,对于中资公司呈现正向影响而对外资呈现反向作用。原来的监管体系下仅关注整体的保险风险而不区分险种风险差异,通过再保分出减少净自留作为主要风管手段。但是在新体系下,外资公司分出比例过高且多数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与外资再保公司进行大量再保交易,导致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上升显著,因而造成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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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责任保险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  D&O保险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企业联合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

    一、D&O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各国法律都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许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难免出现过失行为(Wrongful Act),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对雇佣问题处理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在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降低、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引发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损失并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给其带来损害的人支付赔偿金。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的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局限于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害,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尚远远不能满足合理的补偿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多,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 ,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O保险应运而生。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D&O保险以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其中,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各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明确定义以作为赔偿的依据,比较典型的是“‘过失行为’即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的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仅因为他们身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而受到的索赔所针对的事故”。  对由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申诉讼(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申诉讼(Non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司以外的机构与个人提出。标准D&O保险的合同一般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即狭义的D&O保险,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赔偿责任提供补偿;另一部分称作公司补偿(Company Reimbu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险公司之前补偿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金,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险公司将对公司进行补偿。当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了补偿却不足额时,保险公司须把赔偿金分别支付给个人与公司。总之,被保险人或公司不应从D&O保险中获得超额利益。

    D&O保险脱胎于美国法律,在美国的发展也最充分,目前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主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如丘博保险集团(Chubb)、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美国之外,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也都开展了D&O保险业务,英国着名的保险交易市场劳合社(Lloyd‘s)业已在世界D&O保险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经过七十年的发展,D&O保险已经成长为一个体系庞杂的险种,其保障范围不断扩张,各类补充条款层出不穷,不仅大型工商企业,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

    各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对D&O保险及其相关险种的归类与命名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是按照投保人所属行业归类,首先是区别赢利机构与非赢利机构,赢利机构又可以划分为能源、银行、信托、医疗等行业,然后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编制不同的保险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划分,把诸如公司上市、雇佣事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从标准D&O保险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保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定一个总括的类别叫做企业管理责任风险(Management & Executive Liability Risk),在这一总括类别下又依照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区别为标准D&O保险(针对过失行为)和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针对白领犯罪行为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险(Crime or Fidelity Guarantee Policy)等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一方面,因为市场需求大,保费也相对较高,所以D&O保险往往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大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分属不同行业,经营状况不易把握,第三方索赔的时间和金额也不确定,因此D&O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常有大的波动。丘博公司来源于财产与灾害保险收入的投资资金1998年、1999年分别是8.6亿与9.4亿美元,2000年却因D&O保险及相关险种赔偿金额过高而陡降至5.6亿美元; 近一年来,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破产导致的索赔官司给美国国际集团等D&O保险主要承保人带来了严重损失,估计2002年全美D&O保险及相关险种的赔偿金额将由2001年的30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

    (一)D&O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D&O保险制度既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障,也为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它对经济社会整体的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其它任何一个险种。

    1、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D&O保险能够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中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然而,市场充满竞争和风险,尤其在法制完善的国家,种种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诉讼应接不暇。1992年,美国Wyatt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318家企业在1983—1991年间共被索赔673起(近10年这一数字应该又有大幅增长),而且资产规模大的企业、金融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被索赔的次数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据,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兼并收购招致索赔诉讼的概率更是高达三分之二 .对于这样一种强大的索赔压力,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无法负担的,如果缺乏有效的补偿制度,许多优秀人才难免视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为畏途,而且,越是对经营管理者素质要求高的行业与企业越难以招揽到称职的人才。D&O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优势,超越单个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局限,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使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层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精英的强大吸引力。

    2、在企业内部,D&O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充分发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潜力,鼓励他们大胆经营,开拓创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和高级职员一般受公司股东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担负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受托人义务 (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因此要求他们忠诚、谨慎也是必然的。然而,在竞争激化的市场环境中,董事和高级职员仅仅做到忠诚谨慎远远不够,他们必须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寻找发展机会,为企业多谋利润。在这一过程中,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又可能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使其成为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被告。显然,董事和高级职员并不能从企业的损失中获得任何收益。Wyatt公司的调查显示,在所有的索赔中,由公司股东提出的引申诉讼所占比例高达52%,由此可见,股东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越积极,越有可能给股东利益带来风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若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其实,即使这样风险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本身就有悖于注意、勤勉等基本义务,最终还是会给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带来损失。D&O保险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两难问题。企业通过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此没有太多后顾之忧,企业运作的效率与业绩自然提高。

    3、D&O保险保障范围较广,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可以补偿各种经营行为引致的索赔。D&O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董事长、董事(可以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公司养老基金托管人、子公司(母公司须占50%以上股份)的负责人等,而且只要补缴一定保险金,在保险期内新成立或新并购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即可以被纳入D&O保险保障范围之内;D&O保险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破产者)都提供保障,如今保障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继承人,受托人和法律代表。 D&O保险一般每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双方可能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中断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拒绝续约),如果投保人担心在原合同到期日与新合同生效日之间的“真空期”发生大额索赔,还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一个发现条款(Discovery Clause),即在缴纳商定的费用后,获得12个月的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保险人将对过失行为发生在原合同终止时间之前、索赔诉讼发生在发现期中的责任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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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重点关注直接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却受到了忽略,以至于我国的保险人承担风险没有被处理妥善,再保险行为的不规范,同业间的信任不够,分保计划的不当安排,以及外币保险业务也过多的依赖于国外的再保险市场。除此以外,我国也没有足够重视保险监管,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成长速度与与我国的监管力度和保险监管机构建设之间不能同步。我国目前还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同时在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方面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保险业稳定的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质量、偿付能力等重要方面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再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缺乏完善、严密的整套体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呈现了多元化并且资金运作的效率逐步提高

过去承保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主要依靠,资金的运用渠道多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等方面。近些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已经渐渐拓宽,涉及了金融债、银行存款、基金、国债、公司股权、企业债、股票以及境外投资等多个领域。以2012年为例分析,6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余额约5.3万亿元,比该年初上升了12.6%,当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13.2%,而债券约占45.8%,银行存款约占33.5%。1至6月份资金运用收益达到了1031.1亿元左右,同时平均收益率约2.1%,总体上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出现了积极变化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但是,十六大以来,我国相继引进且成立了一批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的数量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独家经营增加为目前的约150家,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在财产险业务中,产品结构上在车险业务增加速度明显减慢的情况下,非车险却继续保持了均衡较快的发展形式,其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增加了1.8%。在人身险业务中,受政策导向变化以及结构调整的影响,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所占比例由2012年同期的10.7%减少到0.8%。业务结构方面的积极变化显示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

(三)我国保险业务对外开放成果显著且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代。现今,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及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金融保险集团都已进入我国市场。中国保监会按照WTO有关规则,改进且加强了保险监管工作,增加了监管的公开性、透明度,提升监管的效率,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坚持“安全可控、和谐发展、以我为主、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维护对外开放的安全。开放过程中,保监会不断加强和全球其他地区与国家保险监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到国际保险业务中,其国际地位实现了明显的提升。

二、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来看,估计在未来10年内,中国的金融保险业将出现下面的发展趋势。

(一)经营业务专业化

与国际上的专业化保险公司比较,就经营业务的专业化水平而言,中国保险专业化的经营水平目前还比较低,但西方国家在寿险与产险领域均有专门的公司,例如专营农业险的公司、专营车险公司、专营健康险的公司、专营火灾险的公司等。随着逐步深化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农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质的保险业务会从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分离出来,改为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此外,未来几年将会设立专营诸如车险或火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市场体系化

由保险市场架构体系来看,再保险市场较小,原保险市场大;虽市场发展快,但保险中介混乱,法规与监督发展慢,违规情况严重,官方管制、权力运作导致各保险主体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保险法》的实施颁布及保监会的设立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步伐得以加快,集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法规健全等特征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成立。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严重无序化竞争,既混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与保险人的利益。1997年以后,人行由整顿人为切点调整了机车险退费、航意险、手续费等,集中整顿保险市场制止了一些违规行为。我国保监会设立后加大了对违规行为与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且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加强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机构体系、保险法规等,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逐步强化保险监管。

(四)保险制度创新化

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制度还比较落后,保险创新还有待发展,可以说努力进行保险创新顺应了世界潮流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变革的主要推动力。现今中国保险创新主要内容有:营销方式、用工制度、业务管理、产品开发、激励机制、电子技术、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上各个创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进步,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屹立不倒。

(五)保险产品品格化

中国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愈加被广泛熟知,居民及企业保险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它们保险选择的意识得到了提升,投保需求展现出专门化与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依据自身需要与利益做出慎重选择。品格化是指在逐步成熟的市场中,产品要靠品牌+服务+价格来占领市场。保险产品品格化却涵盖了储蓄功能、投资功能、利益保障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它的服务水平及价格水平为其中最重要的。得以预测,特色服务+合理价格+名牌产品会成为将来保险市场竞争的主打。

(六)经营管理集约化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内地保险公司也已意识到抢占市场、只重视扩大规模的原市场缺陷,故开始纷纷走向内涵式集约化的效益型道路,以此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通过强化成本管理、经营风险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创新与资金管理达到集约化管理经营。其次,基于我国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日趋宽松、资本市场日趋完善,应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投资方式将累积的巨额准备金投资债券、房产及各种股票,实现提高保险效益及投资多元化的目的。

(七)从业人员专业化

目前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人才培养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培养适应本国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赔师、核保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的同时,注重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熟知国际保险惯例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胜出且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反洗钱问题

由于保险业投资产品多样化、高频大额现金流动、保险公司盲目扩张且监管部门缺少反洗钱监管经验,金融保险业便利了洗钱行为,使得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通道。因此保险机构是反洗钱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处于反洗钱的领先地位,故保险业的反洗钱对策重要且必不可少。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对策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成立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达成保险系统信息化并设立反洗钱预警指标体;重视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增加各环节反洗钱管控能力等。

总体来说,金融保险也反洗钱工作道路艰巨,我国应给与足够重视,全面深入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击遏制保险市场洗钱犯罪行为,努力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四、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六大后,我国金融保险业显现了多方面变化。例如业务范围的开拓,就业人员、公司数量大量增加,保险收费迅速增长。我国保险业在这个迅速发展的阶段,其人员素质、制度、经营管理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不断展现,行政体罚及保险诉讼、投诉案件数目不断增长,提醒我们保险业较大的潜在风险。所以,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监管的重大性、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必要性:依法合规管理是金融保险公司的义务;依法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最基础要求;合规管理也是各金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总之,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健康运转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金融保险公司才可实现健康发展及永续经营。目前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市场存在着业务造假、销售误导、财务数据不够明确等各种问题,给客户、公司及国家都造成了损失,因此保险业合规管理还有待推广及完善。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来提升合规管理理念认识,相关部门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的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做到切实有效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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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健康稳定 转型 合规需求

一、保险市场合规的现状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2007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员工和营销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放开保险市场后,保险市场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险一枝独秀时代,多家保险主体纷纷进入,保险市场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竞争是非理性的竞争,部分企业在重规模、速度,轻效益、质量的经营思路下,过度倚重费用激励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各个层级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形成各企业多元化的价值观。在市场上,手续费率和可用费用率成为市场行为的指挥棒。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和谋取私利,“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屡见不鲜。以保费论英雄、依靠铺设机构、争夺资源拉动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保险业全行业的“粗放型”管理的行业特征。这种粗放型管理和恶性的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仅是各公司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导致了行业“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差,更重要的是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公众对保险行业没有信任度,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受到影响。

(1)市场的不规范和非理性竞争。如前所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不规范与无序竞争,各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采取了拼手续费、拼价格、拼费用等低级的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导致了费用的不合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导致了从承保到理赔的主要经营环节的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财经纪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这种恶性的竞争,价格的混乱状态也导致客户的购买心理变为谁的价格更便宜就去哪里买,市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当市场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状态时,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2)监管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从外部的监管来看,各地保监局人力有限,面对众多的保险主体与3~4级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问题比较突出,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检查,达到以点代面的目的。开出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没有检查到的机构经营管理者仍心存侥幸;从内部的监管来看,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实施深入的问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或文过饰非,或姑息迁就,事后处罚基本上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违规的成本过低,造成经营管理者没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后果的严重性。

(3)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是关键因素。保险业各主体尽管考核机制不尽一致,但最终结果都是在要经营效益的同时,还要考核基层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发展与合规的尺度的把握上差异较大,部分经营者在市场不是完全规范的前提下,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更大的市场份额选择了违规经营。

二、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保险市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将推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合规经营将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将加快企业合规化的进程,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1)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案件逐年上升,凸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几年来市场的无序竞争,全行业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加强保险合规管理不仅成为当前保险业规范经营的当务之急,更是全行业的共同认识。

(2)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声誉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及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遭到处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会使高层的管理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使员工和客户的信心和忠诚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被迫放弃或搁置。监管处罚只会造成一时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建立的良好声誉会遭到腐蚀。而当合规成为公司的一种文化,成为员工与经营者的共同理念,违规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3)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自身的合规需求。出于短期经营业绩的考虑,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而当市场转向规范,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设置合规部门后,不仅不会抵触和规避,而是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会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使之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当合规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时,保险监管的政策将变得易于执行。

(4)有助于锁定管理者的合规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合规部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没有否决的权利,但它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事项不受阻碍地报告给公司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各层级的管理者都是违规风险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任何理由来逃避承担责任。

(5)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合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6)有助于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建立合规部门后,上传下达有关监管政策和信息将由合规部门来完成。它要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最新的监管政策,提供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时发现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虽然,各中资保险公司已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机制和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规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合规经营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规还只是留于表面。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实施以下措施:

(1)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第一防线。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保险监管部门要总结这几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出台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引,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变以往哪里出现问题治哪里的治标不治本的局面。保险监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分析违规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从而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违规问题的再度出现。保险公司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更新,上下保持紧密的沟通,使经营活动做到有规可依,不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提高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效落实对管理者的问责制。企业管理者的内控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具有决策权,经营者的观念决定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要着重于对管理者进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教育,要将树立合规观念、强化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与业绩观,筑牢合规思想防线,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这样保险企业才能朝着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过去存在的很多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尤其是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的缺失,违规成本过低。乱世要用重典,矫枉过正。在合规的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级机构的管理者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将领导干部的任免与晋级与合规经营有机结合,提高违规成本,筑起依法合规的防火墙。

(3)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培养全员合规文化。在全行业、全员范围内开展深入的合规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观以及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合规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上达成高度的统一。积极倡导和营造“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作风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度不能改变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养公司的合规文化的同时,也将培养出一大批合规经营的人才。

(4)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各类监督审计以及合规部门的建立与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充实管理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合规监督的职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结果促进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审计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员的力量,对违规事项可以进行举报,实现全员的监督管理,对举报事项查实后切实进行处理。信息技术力量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利用信息技术将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系统化。要实现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将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内控合规的角度提出更为完善的业务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可以实现一些非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数据的分析、汇总,从而使合规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

(5)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提升客户的消费理念。保险公司的竞争与其产品的同质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公司产品性能上没有太大的差异,所提供的服务也基本一致,经营的是完全竞争型的产品,而不是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为此,人保公司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要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文化方面入手,开发有特色的产品,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形成异质性(别人不能复制)的产品,避免更多的竞争,给公司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争取到更多的利润空间。新产品的开发要适合不同类型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有增加值的服务,要符合客户的真实需要,是真正的“标新立异”的经营。对消费者来讲,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能够在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又能有实惠的价格,优质满意的服务,这才是消费者的首选。通过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优质性,才能吸引消费者,从而转变消费者过去购买保险货比三家,只比价格的消费理念,使其更看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品牌与服务等方面的软实力,综合性地进行判断选择。当客户的选择标准回归理性时,以价格、手续费等非理性的竞争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必将从另一种角度推动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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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 管理 基层人寿保险公司

一、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的内部控制就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系统,认识和分析企业整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评价影响这些目标实现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及其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据此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过程。所以说,完善的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手段,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寿险公司而言,由于寿险业务经营的广泛性和长期性使得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得纷繁复杂,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随时监控整个保险周期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情况,如保费缴纳情况、保险金支付情况、保单信息变更等。与此同时,众多的营业网点和不同的销售渠道,更加剧了业务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操作,就无法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加强基层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几点看法

(一)理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管理职责分明,职权清晰的组织模式

为保证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各项内控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地市级分公司要设立由审计或财务部门牵头组成的内控管理日常工作机构,支公司设立对应的内控管理岗位,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配合开展工作,一方面理顺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详细分解职权和职责,使得各级管理人员清晰掌握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有效执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另一方面彻底杜绝内控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的现象,扭转管理人员对于内控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管理思想,使日常化工作真正日常化运作起来。

(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上传下达、政令通畅的执行理念

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是否有效,与公司的经营理念、文化建设密不可分,因为它既是员工工作态度的表现,又是企业形象的外部反映。要保证公司经营行为的科学规范,首先要从规范员工的思想与行为做起,要让全员深刻地认识到公司的发展与个人的前程息息相关,公司要前进就必须沿着即定的目标用扬弃的思想抓好经营过程的执行,通过公司文化的建设,让员工的目标与公司的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培养员工良好的执行文化,锻造员工恪守的工作信条,来保障管理工作的切实到位。

(三)强化销售管理每一环节,严格把好入口关

销售能力决定公司的经营效益与竞争能力,介于寿险公司销售渠道以营销为主的经营特征,由此对销售环节的风险管理难度加大,因而销售管理控制显得更为迫切。

1.强化人资格认证,严格人素质甄选,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销售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着销售质量,而销售质量又是影响公司经营质量的主导因素之一,当前由于同业竞争的加剧和资源市场的趋向成熟,一方面人队伍流动加剧,另一方面人队伍发展困难,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现象,这样直接影响了销售业绩,但并不能因此放松对人从业管理,因为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不是追逐保费,而是追逐效益,所以加强对人的综合素质选拔,保证基本从业资格的认证,防范业务水准、道德水平低下带来的违规违法行为风险,是防控销售风险的首要环节。

2.有效监控销售过程,防止欺诈客户行为发生。销售过程管控,是销售风险管控的主要模式,销售过程监控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销售人员是否按照保险条款客观介绍,有无误导、欺诈客户行为;二是销售人员是否向客户将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影响合同成立的各要素阐述并得到落实,有无可能给客户或公司带来风险的隐患或挪用、贪污保费损害客户、公司利益行为。主要通过公司对销售过程的审查和客户回访来实现风险管控。

3.完备销售激励机制,杜绝劣质保单形成。为保证销售目标的达成,在销售过程中往往离不开激励机制的推动,但因过度地注重单一目标的实现,基层公司将激励机制长期作为推动销售的法宝,这样一方面导致销售人员养成不推不动,不动就推的恶习,而且出现了成本日益增加、效果日趋减弱的恶性循环现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销售人员为了追逐个人利益,通过降低风险选择,甚至逆选择,误导、欺骗客户等手段实现销售目的行为,形成了劣质保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所以激励要以提高质量,降低风险为实施前提。

4.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注重人员素质提升,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活力。为适应销售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对于销售人员的长期培训,不断提升整体素质是加强销售内控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根本策略,因为只有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才有业务质量的提升。

(四)严格承保风险评估管理,保证业务质量

承保风险评估管理,是业务管理的起点,贯穿着保险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承保风险的管理对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经营效益的体现均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当前承保管理的现状,建议强化如下几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