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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养老保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乡医疗养老保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

篇1

一、充分认识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凸显出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意志更强、要求更高,表明了社会保障的发展理念更加成熟,责任更加明晰,政策指向更加明确。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要求,结合pp实际,认真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上下必须切实提高认识,高度统一思想,带着一份感情、带着一份真情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社会保障问题既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更是一个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问题,同时又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问题。“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中,现在投资和出口增长都很快,但内需一直拉不起来。这与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有关,预期消费非常高,老百姓有后顾之忧,要通过储蓄来防老、防病,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增强群众的消费预期,释放群众的购买能力,对落实扩大内需的方针,调整经济增长模式,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因此,社会保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pp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和医疗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两大保险。我市目前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还不够广。从养老保险看:全市共有16-60周岁的城乡居民33.68万人(户籍人口),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12.8万人、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缴费的0.87万人、参加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或生活补助的1.32万人,再扣除公务员、在校学生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外来人员,还有约18万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或原一次性低缴费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上老人近8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6.8%,约4万人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其中70周岁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有26850多人,而且人口老龄化趋势仍在进一步加剧。从医疗保险看:近几年我们在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今年共有30万城乡居民参加了这一保险,其中农村居民29万、占农村居民总数的93.51%,但还有约5%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大部分中小学生尚未参加合作医疗保险,需要继续深入推进这项保险制度。这次出台的《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pp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两大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制度和机制安排,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使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地参加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二)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保证。养老、医疗并称两大世界性难题,良好的养老、医疗保障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预期,解决后顾之忧,是社会的稳定器、安全网。当前,我市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综合实力跃居全国百强县(市)第28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加速提升阶段,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外来人口又急剧增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较为繁重。20__年,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9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52元,但是在平均收入较高的背后还有不少生活困难的人群,而且目前的保障制度往往是收入越高的保障得越好。因此,尽快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这次根据嘉兴统一部署开展和推进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是覆盖城乡居民的、最基本的,也是惠及社会各阶层中相对最困难、最弱势群体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弥补了全市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缺,标志着全市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确立,并朝着“人人享有”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全省、全国都是先人一步、走在前列的,尤其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整个嘉兴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坚持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基本实现了城乡公交一体化、供水一体化、就业一体化、教育一体化、垃圾收集一体化,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农民“老无所养”、“因病致贫”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农村里有一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活还比较困难。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起步虽然比较早,但由于各种原因,制度的设计还有缺陷,目前参保人员仅有6.6万人,人均缴费偏低且大部分中断缴费,积累

额少,在现有全市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1566人中,月领养老金最高1687元、最低0.8元,平均只有41.6元,保障水平过低,实际上无保障可言,失去了实际意义与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前几年我市开始实施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能够使医疗保险在制度安排上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近三年全市累计共有3.69万人次农村大病患者获得住院报销,有近40万人次得到门诊报销,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筹资水平偏低、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家庭结构与城市家庭一样,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普遍转变为“4-2-1”模式,使“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面临挑战,而且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改善在不断提高,人们普遍期待政府建立新型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模式。因此,完善制度,建立维护公平、富有效率、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市这次出台的“两大保险”办法,既着力扩大“两大保险”覆盖面,又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尤其是在制度安排上真正做到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向农民倾斜,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四)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的具体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步伐,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真正实现吃饭财政、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让老百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次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都感到压力很大,据测算,“两大保险”合计起来,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的投入每年将超过1个亿。但财政永远是紧张的,通过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保障水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政府职能的回归和到位。财政再困难,另外可以省一下,也要把这“两大保险”建立起来,充分体现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为民执政的本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确保财政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现在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有利条件也很多:一是从上到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尤其是对加强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障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二是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养老、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十分迫切,已经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三是通过前几年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因此,我市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二、准确把握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目标要求

《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pp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嘉兴统一部署,结合pp实际研究出台的,总体制度设计是参照嘉兴有关办法的,关键是怎样操作好,把握好目标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去开展和推进。

(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次出台和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嘉兴市政府早在20__年就开始着手调研和政策制订,并于20__年底开始委托专家进行测算,后又经各级领导和多方专家作过多次方案评审,也得到了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具体到《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操作,有关部门已经制订了实施细则,这里就重点要把握好的几个方面作一强调。

1.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城乡一体化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达到100%。20__年,是实施《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第一年,也是关键之年,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确保达到60%以上。参保率的高低,也是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及工作能力水平的检验。

2.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年满70周岁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其中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

3.财政补贴。改变了原来农保完全采用自愿缴费、自我积累、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个人储蓄式养老保险”模式,通过政策推动和利益引导,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实行大帐户小统筹,参保人员个人按8%缴费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财政按5%补贴并建立相应的补贴帐户和统筹基金,其中3%的财政补贴建立补贴帐户,2%的财政补贴建立统筹基金,同时设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保的特殊补贴。上述财政补贴,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对于20__年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我们提出要在20__年3月30日前缴纳完成,各镇、街道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应该承担的财政补贴足额及时到位。

4.制度衔接。按照嘉兴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嘉兴市本级、县(市)为统筹范围,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机制。

(二)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市委、市政府在过去几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20__年《pp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设计力求体现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逐步向“普及型”医疗保障方向发展,并提出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到20__年筹资水平达到人均300元的目标。20__年与20__年的办法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需要准确把握:

1.筹资标准提高。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从125元提高到1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元、省财政补助6元、市财政补助51元、镇(街道)财政补助51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每人出资65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从182元提高到232元,其中市财政补助51元、镇(街道)财政补助51元,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每人出资130元;在我市就业或就学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单位负责筹集,集体参保。

2.建立个人帐户。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我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首次建立个人帐户。在筹资额中提取每人每年30元用于建立个人帐户,其余资金作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建立个人帐户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旨在增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广大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巩固和发展。

3.保障水平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通门诊不设起报线。首先由个人帐户按可报医药费50%的比例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在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可报部分的25%给予报销;在pp市级医院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可报部分的10%给予报销。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年度个人累计封顶800元(不包括个人帐户基金

)。当年度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住院报销减少了分段数,提高了分段报销的比例。可报医药费在起报线至1万元段的报50%,在1-4万元段的报60%,在4万元以上的报70%。4.住院医药费报销封顶线再度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年累计最高报销享受额由20__年的6万元封顶调高至7万元封顶,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年累计最高报销享受额封顶金额由10万元调高至12万元。

三、切实加强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操作。

(一)要强化责任落实。等一下,市政府将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签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两个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是一种形式,关键是要把责任落到实处。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两大保险”的开展和推进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抓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将加强对“两大保险”开展和推进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20__年度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整合相关力量,形成与管理服务对象、内容相匹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体系,同时要加快建立上下联网、动态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两大保险”工作有序进行。

篇2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建立以三大支柱为支撑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二季度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共有5.9万个,仅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0.4%。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5366.65亿元,实际运作金额为5161.4亿元。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支付压力,有关部门早已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目前,财政部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方案已基本成形。

在充实企业年金的同时,相关投资运作政策也已完备。人社部等四部委在上半年联合发文,扩展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指期货。

2008年,国务院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取消双轨制,但时至今日试点未有实质进展。郑秉文说,若企业年金得到长足发展,将为推进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夯实基础,有利于下一步全国事业单位乃至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业内人士认为,基础养老金管理成为中央事权,将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有望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题之一。

目前,我国养老金实施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于统筹层次较低,造成各地基金结余差异较大。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每年需财政大量转移支付确保发放,那些有大量基金结存的地区,也不能实现全国范围的调剂和统一管理。这导致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存在地区间差异,劳动者难以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利益相对公平。

为鼓励机构参与养老业,国务院近期接连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保险业内人士期望上述扶持政策能尽早落地。

篇3

中国未富先老

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于2011年4月28日截止。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了“六普”的主要数据。

这次人口普查,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 按照国际惯例,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比例达到7%,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中国也采用这个标准。从各省份“六普”数据中我们看到,在65岁及以上人数占比一项中,达到10%的省份有6个,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时增加了5个。越过7%“红线”的省份已经达到了26个,比10年前过“红线”的省份多了13个。而低于7%“红线”的仅有广东、宁夏、青海、新疆、等五个省份。对比10年前的“五普”数据,老龄人口比重前五的省份已经由原来的东部地区开始向全国范围扩散。“五普”显示,65岁以上人口占比最高的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天津市,比例最高的上海达到11.5%。这些省份主要位于东部地区。10年后,65岁以上人口占比前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重庆、四川、江苏、辽宁、安徽,其中,比例最高的重庆为11.56%。这五个省份已经不再局限于东部地区,而是在中国四个不同的区域。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趋势,然而由于历史、社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又有自己的特点: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根据“六普”数据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为1.77亿,是世界之最。预计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以上,占世界老年人口的22.3%,比发达国家地区的老年人口总和还多;人口老龄化速度快。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而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可以看出中国正在跑步迈入老龄化社会;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达国家的老龄化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呈现渐进的步伐,当其65岁人口占7%时,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而中国的人均GDP仅为800美元,可以这样说,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而中国是未富先老。老年人口高龄化情况明显。预计到2015年,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11.1%,年均净增高龄老人100万,增速超过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高龄化进一步加速。高龄人口丧偶和患病的机率高、生活自理能力差,更加考验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

中国养老面临空前压力

每年的重阳节前后,老人们会得到格外的关注:领导慰问,亲友来访,政府送来津贴礼品,这些都会让老人家里和养老院里热闹一番。但老人脸上的笑容、节日的喜庆气氛、社会的一时关注,却不能掩盖中国老龄化社会的现状,不能缓解养老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不能化解老人缺养的现实问题。更何况,中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时候就已经“未富先老”,这意味着社会能提供的资源非常有限,各方面对此的准备也显得格外仓促。

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

中国老年人口是高患病、高伤残、高医疗费用的群体,他们消耗着近80%的医疗资源,医疗费用占整个GDP的8~9%。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其一生医疗支出的约2/3。老年人平均健康寿命仅占寿命的70%,而长达10年左右几乎被各种大小病痛所困扰。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由2000年2260万增至2012年4000多万,增长近一倍。由此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增加,2012年达2030亿元,比2004年上涨235%。

虽然经过了30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医疗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城乡、区域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医疗保障体系与医疗公平不相适应等。由于医疗资源分布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特别是医疗卫生技术人才明显集中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得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落后,老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而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全国只有享受国家公费医疗保障的少数人得到了较实在的医疗保障,其他均处于一种较为脆弱的医疗保障之中。居民看病自费比例逐年攀升,个人负担加重,医疗公平明显不足。从实际医疗消费看,一些老人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由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设置的门槛过高,参保老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高,很多老人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就会严重不足,且存在较大缺口,参保老人不得不用现金支付很高的医疗费用,这给低收入和多病老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对医疗费用承受能力提出更高挑战。

相较于欧美国家,中国还存在“两低”现象,即养老保险覆盖率较低、统筹层次低

从参保人数来看,在中国,纳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只占总人口的15%,低于20%的国际最低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论上应当覆盖全体公民,但目前实际覆盖率还很低,城镇职工2.7亿人中,参保的有1.8亿;城镇非从业居民2.4亿中,参保的只有3千多万;农村居民7.6亿人参保。

从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和支付看,不同身份和不同地域的就业者差别也极大。就不同身份来说,对于公务员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预算;对于其他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职工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其基本养老金又由两个部分构成: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缴费和使用也均由两个部分构成;对于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和零散就业人员而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这样的参保方式也造成了被保险人队伍的参差不齐。

除了上述规定本身对不同劳动者的差异之外,为了照顾到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这一事实,国家有关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法规在一些具体操作方面也给了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自。

目前由于还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养老统筹格局,绝大部分还是市县级统筹,个别省份建立了省级统筹,养老保障制度的“适用性”和“便携性”差,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度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养老金积累已达几百个亿,而老工业区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却收不抵支,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致使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而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法规则使全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进一步遭到破坏。

由于养老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中国养老保险收支严重不平衡。据统计,1980年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供养比是13∶1,1990为10∶1,到2003年,这个比例已经锐减到3∶1。此外,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有专家指出,虽然现行的一些新规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迈出了扎实的一 步,可是要解决中国养老金危机, 从长远看来,还必须使巨额的隐性债务缺口有所着落,使国家统筹和个人账户上有所积累,否则,光靠当期财政补贴难以应付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压力。所以如果现行政策不尽快改变,社会统筹养老金收支均衡赤字将在2016年后凸显。

养老资源严重缺乏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得最快、老人最多的国家,养老已经成为中国年轻人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随着计划生育这代独生子女的双亲衰老,越来越多的“4+2+1”模式家庭,将面临经济上、时间上等诸多的养老问题。

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独生子女政策造就的“四二一”式的家庭结构,注定了这种方式难以为继。“80”后们结婚后面对的是两个人要赡养四个老人,甚至更多,其间的紧张和压力已经日渐体现,加之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新旧思维变化,造就了儿女和老人在赡养上必然的差异态度和行为冲突。尽管社会养老在中国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但在信奉“养儿防老”的中国,把失能老人送进养老机构仍是很多家庭不得已的选择。

尽管近年来中国养老服务事业有所发展,但与老龄化进程加速、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仍不相适应。养老资源紧缺、服务水平低下、体制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中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三道“门槛”。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老年人口为1.69亿,养老床位约250万张,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不到15张,不仅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约70张的水平差距很大,也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20至30张。

目前,中国大多数民办养老院还处于投资阶段,大多数养老院都是靠对租用的民房仓库或闲置房屋进行改建,不但存在环境差、设施陈旧简陋等问题,很多建筑设计也不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且往往因缺乏资金无力改建或因受场地限制难于扩建。

另外,中国养老服务大多停留在基本的生活照料上,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单一。民办养老院的服务相对落后,整体管理水平较低,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护理人员缺乏,一个护理员往往服务七八个甚至十几个老人,使老人无法得到精心照料。

虽然各地都认识到了养老产业的可观前景,但不少民办养老机构都反映,作为民办福利机构,虽然国家政策表示要给予支持,但目前基层政府和部门管得多、服务得少。

一位民办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她创办的养老公寓是当地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试点,但还是障碍不少。有些部门认为社会福利事业是政府的事,怀疑企业参与的动机,处处设防。一些民营养老机构还反映,国家对福利机构用地、用水、用电的优惠在多数地方成了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的养老服务业要健康地发展,就必须要扫清体制、机制障碍,按照政府与市场相互支撑互相促进的思路,政府负责提供基本的养老经济保障,通过市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既保证公益性与福利化,又促进养老市场健康发展。

探索中国养老出路

目前,中国有三种养老模式——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探索中国养老出路,并不是摒弃这三种模式,而是改善这三种模式,关键在于这三种养老模式真正能给老年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机构养老

主要的养老机构就是敬老院,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老人不愿意选择到敬老院养老。除受传统观念影响外,受访的老人表示,去敬老院养老不自由、饮食不卫生、服务不到位,在敬老院消费远远高于在家养老。敬老院自身硬件设施差、服务产品单一、可供老年人精神养老的条件缺乏,成为很多老人不愿意到敬老院的一大重要原因。

很多敬老院入住率不到一半,经营不佳,难以满足老人养老的需求,原因还是养老机构自身问题。在经营不佳的状况下,只能低成本运行。而低成本、低服务,最后导致需求方减少。其实,养老市场存在很大的供需矛盾,首先是人才缺乏,包括高端的管理人才、普通的照料人员和护理人员。加上大家对养老业的陌生,很少有人会投资养老市场,这就导致低成本运行,所提供的也是不完善的服务。

养老不是没有需求,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关键是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产品。养老不只是三餐一睡、一张麻将桌,养老机构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应该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等,让老年人在养老机构里真正的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老人的孤独感和对生命消亡的恐惧感。除了精神照料,还要满足老人多层次的需求,老人们是需要交流、沟通的,是需要运动的,关键是怎样科学、合理的安排。现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日托照料”,就是体现出对老人的精神照料、饮食照料、运动照料、疾病照料,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健康状况等全方位的照顾。

另外,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家庭照料”也很关键。“家庭照料”不只是需要一个保姆,因为保姆做不了一个专业护理人员的工作。比如,老人得了疾病从医院回到家后,能吃什么?什么时间睡觉?什么时间吃药?甚至在看护的过程中,出现病情的反复等,这些问题是需要一个专业的医生或者具有护理经验的人员对其进行照料,才能够解决的,更重要的是保姆难以解决老人精神层面的需求。

但是,居家养老模式并不完全能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有很多老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的,他们更希望能够有一个地方可以住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应该到养老机构去,就应该到看护中心去。但是,我们又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去建那么多的养老院,所以建一些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让不同层面的老人都能够找到一个适合自己养老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而且,现阶段让所有的老年人都选择去养老院养老并不现实,更多的老年人还是要居家养老,但是现在的居家养老概念需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它更主要是一种借助社会力量的社区服务模式。

社区养老

较之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因为社区能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需求,通过社区成员和志愿工作者的调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此外,社区作为家庭之外老年人生活的第二空间,有利于老年人形成自己的人际网络,熟悉的环境使得他们可以更好地沟通感情等。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社区养老,将其列入地方发展与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社区养老服务产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税收优惠,降低其运营成本,使其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财政支持,建立专项基金,同时还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助,保证社区养老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近年来,中国已经开始考虑在住宅设计上逐渐适应社会老龄化的发展,比如有些社区提倡创建无障碍社区等,目的就是为了给老年人以及行动不方便的人群提供方便。同时,卫生间内做好防滑措施,房屋应当宽敞明亮,屋内光线充足。另外,在老年人家中安装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可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小区保安进行互动等。

不仅仅住宅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社区更要注重老龄化发展的趋势。作为老年人主要活动的场所地,社区应该尽可能地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和娱乐场所,让老年人老有所乐。

同样,一些社保方面的专家认为,以社区为核心、家庭为基础,专业的老年卫生机构为依托,集预防、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为一体,构建社区-家庭双向互动的养老体系,是未来养老模式发展的一种方向。

资料:主要发达国家养老启示

美 国

在美国,虽然社会非常发达,但是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真正进入机构养老院的只有20%,其余都是家庭养老。很多美国老人都拿着退休金到风景优美、适宜养老的国度、地区养老,如美国的退休老人到佛罗里达、夏威夷、墨西哥海滨购房长住,安度晚年。

目前在美国的一些地方,“以房养老”已被许多美国人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养老方式。美国是“以房养老”模式的鼻祖。许多美国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开始为了自己的养老而购买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给年轻人使用,利用年轻人支付的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生活。由于美国的房屋出租业比较发达,美国人支出的房租大约占个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比较可观。

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一些金融机构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养老”的“倒按揭”贷款,至今已有20多年的经验。“倒按揭”发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有三种形式,前两种与政府行为相关,后一种则由金融机构办理,不需政府的认可手续。除美国之外,加拿大也是“倒按揭”贷款业务发展比较快的国家之一。

美国伊萨卡市是纽约州下属的一个相当于县级的小城市。全市人口约4万多人,其中有一座规模中等的养老院,生活着约100位老人,这所养老院属于中上等水平,是全美养老连锁企业之一,每位老人入院前要交纳一笔不菲的费用。养老院拿这笔钱搞投资以创值、增值,他们的股票还上市,这些都由经济专家管理和经营,并得到政府的支持,所得大部分用于养老院事业。老人用卖掉自己房产的钱来安度晚年,他们不为子女留遗产,也不给子女增加负担。

养老院设备齐全,环境优美。院内有图书馆、大礼堂、舞厅、音乐厅等各种活动室,餐厅是自选式的,能自理的老人可以到餐厅选择爱吃的食品,不能自理的有专人推着轮椅到另一个餐厅用餐。大院内种满各种树木和鲜花、室内走廊宽敞明亮,摆放多种绿色植物和花卉、两侧墙上都装有扶手,每隔不远就有舒适的座椅。老人的子女也经常来养老院看望他们的父母。

为了防止老人整天生活在暮气沉沉的氛围中,他们把幼儿园请进养老院、孩子们的餐厅与老人的大餐厅在一起,他们的欢声笑语给老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活力。有的老人没事就到幼儿园来看孩子们嬉笑打闹。一些有能力的老人,每人亲手钩织一个毛线的小被子,送给幼儿园供孩子们午睡时用,而孩子们通过与老人的接触也潜移默化地了解到,除爸爸妈妈以外,还有这样一个人群,就是爷爷和奶奶(因为在国外极少有祖孙三代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这对培养孩子们的爱心也是有益的。该院还定期把动物园里的小动物运来,供老人和幼儿园的孩子们参观。还定期举办音乐会,一些被护理员推着轮椅来的老人,虽不会和大家一起唱歌,但可以看得出,他们的情绪也受到感染,变得愉快兴奋。

尽管中美养老社区产业环境不同,但是美国的案例至少有以下启示:首先,在中国养老社区看似前途无限,但是这笔钱未必好挣。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各种服务细节千头万绪,能否打造成熟的产品是成功的前提;其次,介入养老社区产业应理性规划,切忌一哄而上,尤其应注意财务风险,稳健扩张;再者,无论“重资产”模式还是“轻资产”运作,老年社区的生意要长远,只有回归到基本的服务品质,才是王道。

欧洲

欧洲的国家政策倾向于让老年人居住在独立的公寓中。建筑将三种元素结合在一起:城市意味、社区功能和生态目标。代表楼盘有荷兰弗莱德利克斯堡老年人公寓。通过建筑元素的集合处理,让老年公寓不显孤独。

异地养老、跨国发展养老产业在欧洲渐成潮流。挪威的卑尔根、奥斯陆、贝鲁姆等市已经先后在西班牙南部开设了大型养老公寓,那里低廉的地产价格,充足的阳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老年人。北欧其它国家的老人到西班牙养老,看中的不仅是那里的自然环境,还有功能齐全的养老设施、良好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保险服务等。与此同时,西班牙的实业家们也盯紧了那些希望来西班牙养老的北欧人的“钱口袋”,异地养老实在是一项互利双赢的好事情,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和老年人所认可。

欧洲养老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不仅仅吸引了欧洲的企业,许多欧美一流的大公司也开始抢滩登陆。全美最大的老年人生活服务提供商加国安老院,已在德国开办9家联合企业,在英国开办了15家,正在开发西欧市场。该公司在伦敦附近开设的一家老年公寓,每月的费用虽高达4000英镑,但仍客源不断,经营业绩一路飙升。

据欧盟和美国退休者协会2006年的一份报告,在挪威、荷兰和丹麦,96%的老人独居,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巨大。在英国,居家养老服务是老龄产业最活跃的一个因素,价值110亿英镑的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多数被大公司控制。这个市场在德国也很强盛,目前有10000多家养老院为体弱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老人数量近8年内上升了23%。

英国的老年社区建筑规模大,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开设的课程和组织的活动超过80种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与功能区划分,是集合了居住、商业服务、度假疗养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社区。英国是世界上较早进入“银发”时代的国家,对老年人采取的社区照顾的模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效。这一模式,对于逐渐步入老龄化的中国,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现在,英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0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75岁以上的老年人亦有370万。英国人的平均寿命,男性已增至71岁,女性更是增至77岁。如今英国已出现了一些“老年人城市”,如贝克斯希尔、海斯汀、伊斯特邦等,这些度假城市风景如画,退休的老年人纷纷迁入安度晚年,城市中老龄人口已占20%~50%。

在丹麦,目前最流行的是自助养老社区(DIY),环境优美、设计精当。在那里,老人们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可以约上老友,或是志趣相同的伙伴住在一起,一块儿钓钓鱼、养养花,共同建设属于他们自己的家园,独享的公寓,共享的餐饮、花园,个性化的小手工艺车间、小农场等,老人们只要想到的,在这儿都能得到充分地满足,他们还可共同租用特别的照料服务,这种社区在哥本哈根郊区每月要1000欧元。

德国的养老社区特点是老年住宅与养老院相结合。德国老年产业分为两种体系:社会住宅体系,养老院体系。社会住宅体系里的老年住宅,内部多为无障碍设计,政府对老人住房采取补贴措施。在生活援助方面,老年住宅房产主与民间福利团体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该合同可成为房产主获得建设资金贷款的融资条件。养老院体系里的老年住宅是一种接近住宅形式的养老院。在规划上,设计者把社会体系的老年住宅和养老院毗邻建设,以便在设置服务网点和急救站时,两者能共用。

亚洲

日本老龄人的生活质量是在良好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实现的。提供无障碍设施的老龄人住宅产品、具有看护性质的老龄人住宅产品、能和家人共同生活(二代居)的住宅产品。代表楼盘有港北新城,老年人住宅产品与其他租售性质的住宅产品混合设计在一个生活社区内,突出自助自理。

据日本总务省2001年6月公布的人口统计,日本65岁以上的老人达2227万,占总人口的17.5%。随着社会的发展,养老方式也逐渐由家庭走向社会,其中,把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是目前日本流行的养老方式。日本的企业在养老方面也在做出各种尝试,松下国际电子公司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养老院部门,准备在大阪建造一所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综合型养老院。在那里,老年人可以和机器宠物玩耍,还能通过互联网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韩国三星等公司也在积极开拓针对不同消费层的老年公寓。

在新加坡,养老院一般兴建在成熟的社区中。公寓户型一般分为35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为一位或两位老年人提供生活空间,住宅的户型设计及内部结构设计都出于标准的特殊化考虑。

链接:国内养老尝试

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全国一年实现全覆盖

重庆于2009年7月于全国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全国一年实现全覆盖,基础养老金比国家标准高25元人民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1600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102万,其中农村户籍983万,城镇户籍119万,参保率为85%。老年参保人员共362万,其中农村户籍304万,城镇户籍58万,共发放养老金55.87亿元人民币,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南京试点以房养老

2012年4月22日,南京市民政局下发《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将通过一系列举措,使南京的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据悉,在养老保障方面,南京将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高龄老人养老补贴制度,到2015年时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南京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开展“以房养老”(也叫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试点业务,使老年人基本生活有切实可靠的收入保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基础养老金翻番

从2012年7月1日起,青岛市将提高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以前的55元人民币/月提高到110元人民币/月,实现基础养老金待遇翻番。预计将直接惠及全市93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一步提高青岛市248.7万参保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为此,每年增加财政投入6.16亿元人民币。届时月平均养老金将达到202元人民币左右。截至2012年2月底,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248.7万人,待遇发放人数89.4万人,累计收缴保险基金71.8亿元人民币,发放养老金23.4亿元人民币。月人均养老金147元人民币左右,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河南省“全民养老”纳入试点数量全国第一

篇4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模式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13.26%,65岁以上占8.87%。我国的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加快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高龄老年人口数量增长迅速;人口老龄化滞后经济发展,呈现出“未富先老”的局面。人口老龄化加重了社会负担;降低了劳动力资源供给;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增加。

一、我国养老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模式单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1.我国养老模式单一,以家庭养老为主。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等几种养老模式,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仍是家庭养老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养老模式的实际功效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大多数老人都选择在家养老。中国人自古就有“养儿防老”的观念,让子女养老送终似乎是约定俗成的规矩,也是老人幸福的标志。

2.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养老功能逐渐弱化。一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子女负担大。 “421”型家庭结构日益普遍化,许多家庭肩负着抚养四位老人的重任。二是家庭养老照料主体缺失。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农村留守老人占农村老年人口37%,家庭照料丧失了核心主体。三是现行家庭养老模式缺乏关怀。随着空巢家庭的增加,传统价值观念受冲击,独生子女成为家庭中心,造成了家庭代际伦理上的缺失,忽视了对老人精神上的关怀。

(二)养老服务机构供给不足,养老方式缺关爱

1.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供给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一是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足。二是我国养老护理服务供给不足。

2.养老服务水平质量有限,养老方式缺关爱。一是从服务模式看与老年群体所需完全不相适应。二是从服务项目看,许多养老服务机构仅从吃、穿、住等基本方面提供服务,缺乏对老年群体精神上的慰藉以及文化娱乐上的供给。三是从服务水平来看,养老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养老机构受人员素质影响,容易忽视老龄人的心理。

(三)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低

二、 新型养老模式的探讨

(一)建立新型家庭养老服务体系,扩大养老途径

1.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以政府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由专业机构或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可以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2.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机构为辅,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服务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为:通过社区服务,使健康老人有组织地参与活动,消除寂寞、孤独;让失能老人在家里享受到专业机构的服务。它吸收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是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

3.田园养老。离开城市的喧嚣,搬到郊区或是乡村,回归田园生活。如今,这种想法代表了一大批老年人的心声。回归田园除了爱它的宁静和悠闲外,还可亲自种自己喜欢吃的蔬菜,饲养鸡鸭。而这种传统的饮食方式也给老人带来许多健康的益处,如强健心脑血管、预防癌症等等。回归田园后,吃得天然健康,呼吸清新的空气,使部分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4.养老院养老。以前,入住老人院的大多是一些孤寡老人,但现在人们对老人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转变,不少儿孙满堂的老人也入住老人院,目的是“疗养”和寻找“知音”,以利身心健康。

另外还有一些如互助式养老、伙伴式养老、以房养老、医疗养老等等乐于被老年人接受的养老方式有待完善和发展。

(二)增加养老服务机构供给,提升老年服务质量

1.增加养老服务机构供给。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更多的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机构。二是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一些营利或半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服务市场供给。三是通过财政补贴手段,增加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改变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局面,尤其是加大对农村地区护理人员的转移支付,吸引和鼓励更多人加入农村养老服务队伍。

2.制定养老服务标准,构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人员。一是在职业发展基础上,政府应加快制定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二是营造尊老社会氛围,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号召志愿服务,给予志愿者相关专业培训,构建精神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热心,建立一种长效的社会风尚机制。三是整合社会力量,支援养老服务,统筹专业人员、志愿者和自我养老服务三支队伍力量,形成高素质的完备人员。

(三)实施国家“十二五规划”,健全养老保障制度

1.建立健全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十二五规划”规定了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积极为老龄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老年重点人群发放老年补贴,促进老龄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加快城乡改造,城市化发展中一并解决区域养老问题。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推进国家爱心护理工程。爱心护理工程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起的,以爱心护理工程工作规程为指导的全国性活动,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弘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增强全社会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权益。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加强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家庭病床等面向老年人的服务设施建设。

5.建立更多的国家养老示范工程。国家养老示范工程是指从规划建设开始到运营,按照标准实施,进而达到验收合格的国家养老示范社区和国家养老示范机构,达到引领行业的作用。它是国家老龄委、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批准由中国养老示范基金发起。国家养老示范基地是为家庭养老、公寓养老、爱心护理院养老一体化打造的高品质社区,包括建设和运营的综合标准系统和评价系统,实施和监督并行。

(四)调结构保增长,夯实养老经济基础

1.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契机,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老龄产业,促进经济结构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转化。把发展老龄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机遇,开拓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规范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甚至是外资进入老龄产业,加强竞争,提高行业水平,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满足老龄人口各种社会物质文化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浪潮、人口红利消亡的过程,积极转变经济结构,走资本、技术型产业道路。

篇5

【摘要】伴随着广东省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一系列农村养老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是结合广东农村老年人口数目庞大,分布不均,经济水平差异大等实际情况,分别从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机构养老服务滞后以及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农村养老目前的困境,并就此提出多元化养老模式,引入社会养老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社会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11-0112-02

基金项目:2012年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15412001)

一、目前广东农村养老的现状

1.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仍是广东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当前,中国农村的养老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主。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是以孝为核心,以家庭为单位的[1]。广东省各地农村合计超过75%的农村老人是与家庭成员一起居住,机构养老方式所占的比重不足10%,而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农村老人约占调查人数的64%。儒家思想中“孝”文化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在我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广东广大农村地区深受岭南文化的影响,其家庭、宗族观念较深,宗族社会特征仍有相当的遗留。在宗族社会中,长辈通常是处在非常高的地位,倍受后辈尊重的[2]。因此,广东农村地区选择家庭养老具有广泛且深厚的文化基础。

2.城市化进程中,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从农村走向城市。鉴于城市的生活成本高,老人环境转变的适应能力差等原因,很多老人都只能留守农村。广东65岁及以上的空巢家庭户比5年前上升了2.49个百分点。很多老人由于得不到子女的照料,容易产生突发性疾病得不到及时抢救等安全问题。另外,农民价值观的多元化使孝道观念逐渐淡薄,缺乏与老人情感上的交流。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水平非常低,加上农村的娱乐设施建设不够,更多时候他们面临的是孤寂,使得老人容易产生孤苦、自卑、抑郁等消极情感。

3.社会保障水平普遍低下以及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差异较大

2013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低保补差是102元,农村的农民基础养老金是65元。也就是说,一个不是企业退休的职工也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60岁老人,也就享受不了其他的养老待遇。2011年,全省农业户籍总人口为4111.72万人,建制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人数有1300多万人,不足农业人口的32%[3]。相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省内各地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均较为低下。据统计,到2009年,广东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2300多万人,全省仍有大量农民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并且,粤东、粤西、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低不一致,养老待遇差别大。一个地方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发达地方的养老保障水平通常比欠发达地方的高。2013年广东省统计年鉴显示,2012年珠三角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14892.49元;东翼为8543.92元;西翼为9480.45元;山区为8632.40元。珠三角地区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明显高于其他几个地方的。

二、广东农村养老的面临的困境

1.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在弱化

当前,广东省农村出现了一些厌老、弃老、不养老的现象,造成很多农村老人的养老得不到保障。家庭养老功能在日趋弱化[4],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孝文化的缺失。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的冲击,其孝道观念逐渐趋于淡薄,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很多农村年轻人为求自身的发展,离乡进城,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家庭代际和谐关系受到严重的影响,依靠亲情纽带维系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困境。二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核心化。在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同时,家庭规模逐渐小型化、家庭结构逐渐核心化,普遍呈现“倒金字塔”的结构现象,使农村家庭养老的困难程度大大加深[7]。这种现象带来的直接效果是供养父母的生活来源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加大,家庭养老难以持续发展。

2.广东农村机构养老的设置及服务滞后

一方面,广东省农村机构养老设置的供需矛盾突出。2011年,全省每个建制镇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为1.54个,共收养人数4万多人。但是,广东省老年人口就有 1048 万人,机构养老床位数仅仅占老年人口的 1%,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至 7%,也落后于全国平均 1.6%的水平,养老服务机构的供需矛盾突出。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在于机构养老的经营成本高,政府无法支撑在大范围实行机构养老,造成养老院、疗养院等养老机构的数量有限,床位紧张、机构护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不足。另一方面,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质量表示不信任,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由于机构养老资金筹集途径不畅,导致农村的各种养老院、敬老院基本处于资金短缺、护理人员不足、床位空缺等的尴尬局面。此外,很多老人不愿割裂亲情,舍弃家庭,而偏爱传统家庭养老,认为机构养老缺乏亲情,使老人没有归属感。总之,从目前广东机构养老的现状来看: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适应市场能力较差,高投入、低产出问题普遍存在;服务内容不够丰富,服务专业化水平较低;养老机构总量不足和局部过剩问题并存等等[5]。这是很多老人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一个普遍存在养老院体系的通病。

3.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当前,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和制度的衔接等都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在制度衔接上主要表现为:一是衔接政策相对滞后。二是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三是制度衔接与城乡居民的期盼存在差距。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棘手难题,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将迈出关键一步。次年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将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明文列出。并明确表示,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但是,因为城居保和新农保两种制度在经办机构、资金筹集、资金来源、缴费主体、缴费方式、养老金给付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需要我们在实现城乡衔接转换过程中不断的改变和尝试中慢慢完善的。

三、广东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

1.改变单一传统家庭养老格局,发展多元化养老模式,引入社会养老模式

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昔日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农村老人群体中凸显的问题日益增多,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必然。在我国,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还会持续很长时间,社会化养老正在兴起,这是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巩固和发展家庭养老的同时,也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方式,在整合中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养老载体并辅助于多种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2013年初,在江门鹤山桃源镇三富村开始在村内试点新型居家养老,就近为家境困难的老人提供免费的午、晚餐和日托、夜托等服务。三富村居家养老资金来源是以当地社会慈善资源为主,辅之以政府的支持。三富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将逐步扩大至村内所有有需要的老人。对于这部分老人,将实行“政府补一点、邻里互助会出一点、老人家自己给一点”的方法,打造出一个完整的三富村居家养老体系。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区别在于承担养老责任不同。老龄化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关注城市老年人养老问题,更要把视线深入老年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村,我国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境遇、未来农村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及稳定,必须引起重视。社会养老具有再分配功能,从而有助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化。

2.引入市场机制,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推广社会养老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让政府从直接的养老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中剥离出来,强调对养老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履行监督职能,而具体的养老服务的提供交由民办。市场手段是一种竞争手段,引入市场的手段来提高养老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构建起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养老服务模式。由于农村在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等方面都落后于城市,所以需要寻求一种适合农村当地的养老模式。部分经济较发达农村可实行农村社区照顾养老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供养为核心,居住在家为表现形式,社区照顾为关键。[6]在农村,发展社区照顾养老不仅具有现实基础,而且有利于形成农村社区管理和农村养老相互促进的机制,因而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需求和供给矛盾的有效方法。经济欠发达地区局限于其交通、基础设施的不便,把老人聚集一个区域内进行养老的方法不可行。全民养老的基础是脱贫,因此,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做好低保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做好扶贫工作。

3.完善社会保障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业产业化

目前,农村养老工作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给最需要扶助的老年困难群众切实的援助,缓解农村老龄化问题,与农村医疗制度一起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庞大群众编织起真正的“社会安全网”[7]。政府加强指导和扶持力度,把老年人需求的满足程度和服务供给的有效程度作为衡量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补贴;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对社会捐赠给予税收减免。利用社区服务网络,积极挖掘社区人力物力资源,创造了“社区福利居家养老标准化服务模式”。只需要拨通24小时值班的热线电话,就可以立刻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服务。以中低成本、适宜技术、优良服务为目标,形成以农村青壮年妇女为养老护理员的人力资源队伍,将农村养老服务业构建成一个专业化、职业化和半职业化的新型的社会服务产业。

参考文献:

[1]广东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田丽媛.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孝文化缺失解析[J].当代青年研究.2012,(10):64-68.

[3]钟建华.当前农村养老的困境与对策[J].探索.2012,(04):155-157.

[4]张艳.我国农村老年保障制度变迁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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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养老保障方式;方向 

    一、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保障方式

    研究表明,在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哇。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8()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还认同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保障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但对家庭养老保障的具体涵义、其他辅助养老保障方式的构成及其作用并未达成一致看法。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依然是传统的农业养老保障模式,即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保障。虽然有其它的一些养老保障形式作为补充,但是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依然是主导。综合各学者的观点,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养老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也是我国农村最为普遍的养老保障模式,它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这种模式的典型特点是由家庭为老年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正在面临着诸多挑战,家庭功能因其规模的缩小而弱化;年轻人出外打工或因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照顾老人;子女因思想价值观念变化而导致“孝道”淡漠等等,这些都使得家庭养老方式困难重重,鱼需其他养老方式的补充。

    2、自我养老保障。自我养老保障是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储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等用来防老。一些农民或者为减轻子女负担,或者意识到“养儿防老”已经不可靠,转而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钱财上。他们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开支,尽最大努力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这种养老方式虽在一定程度卜减轻了子女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其使用范围较窄。对于那些低龄、身体健康并且有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的农村老人比较适用,但对于大多数农村老人来讲,由于没有固定的收人来源,再加之疾病和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得自我养老无从谈起。

    3、土地养老保障。土地养老保障是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中的又一重要形式。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医疗养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关于农村土地对养老保障的经济支持问题,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尽管土地收人对养老的经济支持水平在下降,但是,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方式转换、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提高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4、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是依靠社会力量及社会化的制度来进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目前我国农村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障方式包括:农村养老院养老保障、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障由于其动用的力量广泛,制度性强,因而是下一步应该重点发展的养老保障方式。但现阶段其发展还很不完备,如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各种农村养老院的入住率很低;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受到利率变化影响大,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保将来支付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目前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商业保险性质,政府财政难于提供保证,其基金操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等等。

    由此可见,关于农村现行的养老保障方式,家庭养老、子女养老、自我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不同的概念被提出,并被赋予不同的内涵与理解。我国的养老体系正处在破旧立新的构建过程中,涵盖城市与农村、正规与非正规、制度与习俗等多层面,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的纷繁观点就可以归纳为两条:(1)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2)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老年群体,我国农村的现行养老方式又呈现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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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农村社会保障 立法 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作为规范农村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应该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一方面应有区别于其它法律规范的特点,体现出农村社会保障法自身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必须得以贯彻的基本原则,有着独立的社会价值。对此,有关学者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贯彻普遍性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集约立法原则等。应当说这些原则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中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还不是很确切和科学,也不很全面。笔者认为应该分别从统筹城乡发展、突显农村特色、确保农民生存权等方面加以归纳。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原则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思路,而统筹城乡发展被立为"五个统筹"之首,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各级财政只管城市社会保障不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做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形式明示: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四 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4007万人。在部分农民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但不能为农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立法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农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强制农民参与。但是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相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种权利,不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负担,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和认可,应加大这一制度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制推行。转贴于

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利于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中西东部地区经济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盲目追求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同标准、同步进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多少、项目选择等问题上,应取决于当地农民自身的意愿,不应该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

最次,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得较早,多数农民也己经了解和逐步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甚至还未起步,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更谈不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让广大农民从心理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

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的,因而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定的过低,便无法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不高,国家综合实力不强。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时,不能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农民抵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美国GDP年平均增长3%,中国GDP年平均增长8%,中国需要68年才能实现人均GDP与美国相同。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现有的经济水平和国家财力还难以给8亿农提供民健全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使他们丧失积极劳作的动力。因此,我们现阶段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只能坚持低水平、低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待遇水平逐渐提高。

六、反对歧视农民,体现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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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思路,而统筹城乡发展被立为"五个统筹"之首,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各级财政只管城市社会保障不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做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形式明示: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四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4007万人。在部分农民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但不能为农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立法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农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强制农民参与。但是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相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种权利,不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负担,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和认可,应加大这一制度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制推行。

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利于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中西东部地区经济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盲目追求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同标准、同步进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多少、项目选择等问题上,应取决于当地农民自身的意愿,不应该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

最次,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得较早,多数农民也己经了解和逐步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甚至还未起步,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更谈不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让广大农民从心理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

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的,因而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定的过低,便无法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不高,国家综合实力不强。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时,不能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农民抵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美国GDP年平均增长3%,中国GDP年平均增长8%,中国需要68年才能实现人均GDP与美国相同。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现有的经济水平和国家财力还难以给8亿农提供民健全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使他们丧失积极劳作的动力。因此,我们现阶段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只能坚持低水平、低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待遇水平逐渐提高。

六、反对歧视农民,体现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原则

长期以来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形成了一系列歧视农民的经济社会制度。农民也是公民,“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基本内涵”。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把农民与市民区别对待,没有给农民与市民平等权。如1951年2月政务院了《劳动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公费修养与疗养,职工退休(职)养老金,女职工产假及独子保健,伤残救济以及死后丧葬、抚恤等劳保待遇。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丧葬补助等。城市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这些社会保障与广大农民无缘又令农民羡慕不已。这几年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只能“自保”。到目前为止,农民生活保障仍然以家庭自保为主,亲友互助为辅,政府、社区给予适当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失业(隐型失业)、疾病、养老已经成为农民最为头痛的大事。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失业、疾病、衰老,对生活丧失信心。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府财力不足,不可能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农民要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还不现实。有人甚至煞有介事地把这种状况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试问,我们的政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政府,为何不可以用有限的财力为贫困的农民先建立起“保障”来。难道农民对社会保障没有迫切要求吗?面对人口众多的贫困农民,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起码的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感。这样的法律制度其本质就是歧视农民的制度。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受到极大物质和精神伤害。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道义的法律秩序。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充分体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农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以农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国家财力有限为借口剥夺农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有了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农民就不再是现代化的“边缘人”,农村人就完全可以和城市人一起平等地融入现代主流社会,进入“人的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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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是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加快社会建设、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的需要。

人口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对养老护理进行制度性安排。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约为2. 95%,身体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比例约为13. 90%,其他为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以此结合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可以推算出2010年人口普查时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约为523. 4万人。据预测,由于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影响,不能自理老年人口将在2014年突破600万人,2029年左右突破1000万人,2041年突破1500万人,2050年达到1876万人左右。

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统一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即在全国不分城乡、不分地区采取相同的制度框架。碎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弊端,多年来饱受垢病。一直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着人群分割和地区分割。这使得制度的并轨和整合己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人群有别、先城后乡等情况,就要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实施统一的制度,避免再走弯路。

(2)福利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再分配性质,必须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以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中的托底功能。公共财政投入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对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参保和使用服务进行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可以参与到制度中来,并确保他们可以享受到护理服务。对长期护理进行公共投入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在制度筹资机制中将公共投入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在使用者承担10%后,剩余部分由保费和公费各承担50%。

(3)普惠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广覆盖的制度。广覆盖一直是中国在养老、医疗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同样也应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惠及全体人民。所有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只要是在需求评估过程中确认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都应该被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尤其是要尽量将广大农村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三、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一)覆盖人群

根据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德国要求各类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日本要求40岁以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而韩国则要求20岁以上的国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也是护理保险参保人。有研究建议,中国可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但这一年龄范围与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衔接。

(二)筹资机制

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共同成为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是其他国家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通常采用的做法,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均采取了这种筹资模式。在不同国家的筹资机制安排中,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比例有所不同。德国政府补贴在33. 3%以上,日本约为45%,韩国约为20%。使用者负担一般不超过20%,如日本使用者负担约10%,韩国的机构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 20%,居家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巧%。但有不少研究认为,韩国使用者的负担过重。

(三)需求评估

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保险给付的条件。所有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如德国将长期护理需求分为三个等级,由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日本则将其分为七个等级,由地方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韩国将其分为三个等级,由等级判定委员会组织评估。

四、结论与讨论

篇10

【关键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统筹

一、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及趋势分析

中国的人口结构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转型,根据2009年初全国人口数据资料,在全国13.28亿人口中,农村人口为7.21亿人,占总人口的54.32%,结合各年龄阶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推算出我国农村总人口中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口数,其中,0-14岁的人口约为1.249378亿人,占总人口的17.32%;15-64岁的人口约为5.275233亿人,占总农村人口的73.13%;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为6881.68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54%(见表1)。根据表1分析可知,再过20年左右,农村的老龄人口将达到历史高峰,这一趋势在图1中反映的更加明显。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65岁以上的老人占城市总人口的6.30%,而农村的同一指标却是7.35%,已突破了国际社会通行的7%这一老龄化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急速外流,使农村人口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断层局面,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可见,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逐渐加重了对养老的需求。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著、女性老年人口数量多于男性、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六个主要特征。目前,城镇参保人数稳中有升,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890万人,比2007年年底增加1753万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其参保人数总城镇总人口的50%以上。而农村参保人数近几年则徘徊不前,截止至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与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42万人相比下降了1.25%,这一个数字,仅占农村总人口的7.28%。

从我国农村人口人分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可知,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是目前农村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应对老龄化挑战,如何抓紧时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需求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分析

为了达到分析的目的,可以做如下的几个假设:

第一,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利率的影响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中国人口的寿命没有发生很大大的变化,保持目前的寿命水平72岁(当然,由于经济、医疗等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可能低于国家的总水平)。

第三,投保年龄男女没有差别,从20岁开始,退休年龄男女也相同,都为60岁。

1.农村基本养老待遇标准的目标模式分析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来分析目前农村人口从20岁开始到60岁退养直至去世(注:假设按目前中国人口平均寿命72岁计算)各年龄段养老的总需求金额。

根据表2,可以看出在以后的40年的时间里,目前的农村人口从20岁到老各年龄段的养老费用在假定每人每月为6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等情况下,其需支付的总金额分别为44506.03亿元、59341.37亿元、74176.71亿元、10817.44亿元、148353.42亿元和222530.13亿元左右(平均支付年限如表所示),每年需积累的养老基金分别为1112.65亿元、1483.53亿元、1854.42亿元、2781.63亿元、3708.84亿元、5563.25亿元,即使以本表中最高额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与08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相比,占比为1.85%,以1.85%的国内生产总值解决占比我国人口54.32%的农村人口养老问题,是非常划算的。

2.现实的养老需求分析

表2是在假设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2岁的情况下,20岁至74岁农村人口未来总的基本养老基金需求总额。但目前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表3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目前农村60岁以上总人口达10019.55万人左右,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3.89%,这部分农村老年人口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障现实的养老需求,他们基本上丧失或将要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对他们能否提供养老帮助关系到他们能否平安的度过晚年生活,以及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假设,如果这部分人口按照每人每月60元或100元的标准国家给与养老补助,则近几年将需要大约721.41亿元或1202.35亿元的资金需求。这部分人口可以说基本上都没有参加任何的养老保险,其养老基金的来源是当前面临的、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3.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分析

如何确定适当的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可以说关系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健康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人口收入水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以及地区差异等都是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基本影响因素,养老金发放过多可能国家的财力跟不上,发放过少又可能影响老百姓参保的积极性。

结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基数比较大,目前如果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现实养老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口基本上没有形成过任何的养老基金,他们的养老支出可能都得由国家负担,这样,每年形成的财政支出将达到3606亿元左右,如果与我国08年财政收入6万亿元的水平相比,约占其的比重为6.01%,这样财政的负担将会比较大。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都承包有一定的土地,每年在土地上也有一定的收入(年老时子女可代为耕种等),粮食问题基本可以自给自足,农村的物价也比较偏低等现实情况,因此养老金的标准以每月60~200元为宜,解决农村老年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当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整体发展,农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可逐步有所提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到300元左右或者更高。

三、分年龄、分类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模式分析

(一)缴费年龄的确定直接影响养老基金的筹集,关系到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的成败

缴费年龄直接决定着养老基金的归集,关系到农村基本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各地区缴费年限的规定各不相同,以江苏省徐州地区为例,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下同)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人员。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约为72岁,而农村人口由于生活、卫生以及医疗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其平均寿命与我国总体人口的寿命相比,还可能有所偏低。假设我国的农村人口的缴费年龄从20岁开始,按照每组的组中值平均年龄测算,到退休60岁为止,具体人口分组资料数据及各年龄段的平均缴费年限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分布很不均衡,中年以上的人口占有较大的比重,逐渐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因此在确定其缴费标准时,可分年龄、分类型,再根据其对养老的不同需求实施不同的缴费标准。

(二)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的支付能力,分年龄、分类型确定农民的缴费标准与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

还是以江苏省徐州地区为例,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务农农民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5%,其中个人负担12%,县级财政负担3%。当然,徐州地区上述的缴费标准没有考虑农村人口的年龄和类型。根据上述标准,以2009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表5),每个农民每年需要缴纳430.4元,每月缴纳35.87元,以一个4口人家庭计算,每年每个农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将接近1720元,这一数字虽然从相对数上来看并不是很大,但从绝对数看,对于大部分农村家庭来说是负担不起的,特别是对西部地区的农村家庭来说更是如此,而且我国农村地区人口的收入并不是很高(表5为近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年平均纯收入),因此在确定缴费水平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基本情况来确定农民缴费的多少和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

如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月交纳10元钱费用,不考虑年龄和类型,缴费年龄从年龄20岁开始,以我国现阶段人口的平均寿命72岁计算,按照年金终值的计算方法,则四十年后的养老基金总值如下表所示。下表分别为按照月利率0.3%、0.4%、0.5%而计算得到的年金终值。

以上养老基金的计算是按照年金终值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按照目前的资本收益率,这些资金如运用得当,年收益率保守估计达到4.8%左右,应该没有多大问题,根据这样的收益率计算得到的年金终值约为2.25万亿元左右,如果在农村人口达到退养的时候以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总体上资金缺口仍有18600亿元左右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如果对每个农村人口合计配套10~15元/月,则可以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月各配套15元,则如果按照中间年收益率4.8%计算,40年后的基金总额可达到9万多亿元,这是比较保守的数字。假设农村人口的养老基金按照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将收支接衡;如果按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则将近有1万亿元的缺口,平均到每一年资金缺口为250亿元左右,以我国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计算,只占其0.083%,可见,这一数字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当然,考虑到具体情况,可根据农村人口不同的年龄和不同的阶层类型,按照其对养老的具体需求不同分别设计不同的养老费计收标准,来建立与完善农村的基本养老制度。

四、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社保基金被占用、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与国际社保基金立法现状相接轨,我国应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和社保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措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并通过“增强政府职能,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农村的扶贫制度、农业生产补贴结合起来,以养代扶,以养代补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数千年来一直交纳的农业税,这对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解放,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家每年还拿出一定的财力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对农村的贫困人口进行扶贫。以2008年为例,2008年国家用于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总额达1028.6亿元,而且2009年对农村的补贴还将在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5955.5亿元的基础上,增长37.9%。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分的农业生产补贴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很必要,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特别是壮年农村劳动力来说,这样平均到每个人头上的100多元钱,对于他们在壮年时期的生产和生活来说,影响与意义并不是很大;但如果将其转化成养老基金,存在其个人的养老账户上则意义巨大,一方面直接为其将来的养老奠定了基础,解决了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解决养老基金不足的问题。以壮养老、以养代扶、以养代补其实可行。

当然,如果农村人口生产生活中遇到了问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也可利用这部分资金对其进行融资、低息抵押贷款,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应与医疗保险制度结合起来,相互提供支持

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应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医疗保障制度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脆弱的,否则仍有可能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达不到真正养老的目的。目前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国家的大部分地区有效地建立起来,下一步应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来保障农村基本养老制度建立与发展,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决农村的养老与医疗问题。

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应及早进行,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能够让我国社会大部分人口的农村群众享受到社会进步的实惠。

(四)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农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强化资金来源,使农村养老制度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所说的将部分农业生产补贴、农村扶贫款转化养老基金以外,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确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以补助,具体的缴费标准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加以确定。

2.社会福利彩票等形式筹集资金。

3.社会捐款。国家可建立适当的农村养老基金专用账户,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以此来补充养老基金的不足。

4.可尽快征收遗产税,利用遗产税来促进我国养老制度建设,将遗产税转变为养老基金,达到以老养老的目的,增加社会的福利。

(五)对于农村现阶段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分别按照年龄分类别实施,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大多数农民不具有完全的缴费能力,集体力量也很有限,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制度建立初期乃至更长的时间内承担更多的财政养老责任。对于55岁以上的老年农村人口,其养老问题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负责;这部分责任包括为60岁以上无积累的老人提供保障的责任,为贫困人口,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提供减免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的责任等。

对于20~55岁农村人来说,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农村养老保险涉及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应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最终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席群,周星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模式[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3]2009年国家财政政策[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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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日前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工作视频会。会议要求,各省要统筹体制整合、制度整合、经办整合3个层面,于今年6月底前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明确时间表与路线图;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同步做好预算安排、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实施准备工作,力争2017年统一制度正式启动运行。

出席会议的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指出,当前全面推进整合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时机成熟,大有可为。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8个省份和兵团在全省范围、其他省份有39个地市的全市范围、42个地市在部分区县(共涉及87个区县)所开展的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实践充分证明:统一城乡、整合制度,有利于增强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促讲三医联动。

数读老龄化 钟金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 5年数据显示,60周岁及以上人口2.22亿人,占总人口的16.1%;65岁及以上人口近1.44亿人,占10.5%。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预测,到2050年时,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达到3.75亿人,这个数字超过美国现在全国的人口总数。

让我们来看一组与之相关的数据,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0.5%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这个问题普遍都比较严重。全面两孩政策出台以后,到2030年左右对老龄化的程度会缓解两个百分点左右;对劳动力的供给,也会产生0.5%左右的正效应,政策的出台到2050年会增加3000多万劳动年龄人口。

3.04∶1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已经连续三年减少,并且未来会持续性地萎缩。与此同时,领取养老金人数却在快速增加。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也就是3个人养1个人,到了2020午将下降到2.94:1,到2050年将下降到1.3:1。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加,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也相应地增长,而且养老金待遇是刚性增长的。所以,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养老金基金收支平衡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2250元

数据显示,到2015年年底,全国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达到了每月2250元,以这一金额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前8%的医保总费率(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需要缴纳的平均额度为每人每月180元。

25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如果将65岁以上人群占比达到14%作为衡量进入老龄社会的标准,英国、法国、日本、美国已经提前步入老龄社会。英、美、法的老龄化速度缓慢,其中老龄化最快的英国也需要45年才达成。日本仅用了25年就进入老龄社会。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老龄社会,进入老龄社会的时间预计为25年,老龄化速度超越绝大多数国家。

3000名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雷海潮近日在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年会上透露,2013年,我国康复医院仅3776所,护理站68所,疗养院183所,护理院105所。康复医院各类工作人员总计仅2.8万人,医生护士总计仅1.4万人;全国所有护理院的医师和护士加起来不到3000名,只有1.5万张床位;民政系统中的养老机构医疗能力则十分薄弱。与14亿人口总量相比,我国的老年护理能力尚不成比例。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问: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知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安徽省芜湖市读者 姚雪梅

本刊特约记者季差答: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弟弟均是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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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编写的《2015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出版,并依据最新的数据公布了各类期刊的发行榜。多年来,发行量及社会影响力一直位居全国老年期刊前列的《老同志之友》杂志再次入选女性、老年、大众生活类期刊全国平均期印数Top10(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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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就业状况;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到200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推算,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规模已达1.2亿人,其中,进城农村劳动力约为1亿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保险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这既关系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而具体到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来说,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对农民工而言,哪些该先行,是值得慎重考虑的。一些地区急于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导致农民工退保现象的频频出现。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因为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本文通过对农民工群体就业状况的全面剖析,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优先安排作一些积极探索。

一、农民工就业状况分析

(一)农民工就业行业状况分析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5年快速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其中制造业占27%,建筑业占26%,住宿和餐饮业占11%,批发和零售业占1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9%,其他行业占15%.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也表明,2004年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制造业的占30%,从事建筑业的占23%,从事社会服务业的占10%,从事住宿餐饮业的占7%,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占5%.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提供的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40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三成以上,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九成以上。④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调查,从事制造、建筑的农民工占47.3%,建筑业占到了全部外出农民工的32.7%.⑤广西南宁农民工的行业中,建筑业约占86%.而全国大事故大多来自建筑行业,北京七成大事故来自建筑业,2003年1至9月,全国建筑业每大要死亡6.5人。这首先是由于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

(二)农民工健康状况分析

1.职业病是影响农民工健康的第一大病

首先,农民工是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尘肺病人中农民工数量占很大比重。可以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方,就是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根据山西晋中市工会调查显示,全市106354名职工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达65004人,占总数的61.1%,其中接尘人数为45088人,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的69.4%,粉尘危害成为职业病最突出因素。而晋中市2800余名患有尘肺病的职工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另外,在水泥制造业、化工业、油漆涂料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慢性甲苯中毒、慢性铅中毒等职业病逐渐开始发病。

其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工作环境差,一半以上有诱发职业病危险。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通报了主要针对农民工的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据对29个省份的不完全统计,检查单位21万多户,检测单位5.3万户,不合格的占检测总数的57.5%.

最后,农民工对于职业病的漠视。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市场竟争力较低,在当今大量农民流动到城镇就业,找到工作已属不易。他们担心的是自己的饭碗及其工资怎么样,工资能否及时、足额拿到手。而对工作能产生职业病到没有在乎,或者说没有考虑过工作还可能导致什么病。

2.劳动强度也是影响农民工健康的重要因素

央行关于对农民工就业分布和收入的调查的报告显示,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从事的工作普遍具有重、脏、苦、累、险的特征。工作时间偏长,51.3%的人每周工作在41~60个小时之间,32.9%的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1个小时。农民工群体工作超过法定时间的接近85%.农民工收入水平近期虽然有所提升,但以劳动的艰苦程度衡量,其工资水平仍然偏低。根据清华大学李强教授在涉及外来人口32万的北京丰台区,通过配额及问卷而访谈方式,完成的493份有效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73.5%的农民工存在超时工作(即每天9小时以上),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的占65%.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23.6%(见表1)。

表1城市农民工每天劳动时间调查结果

劳动时间人数百分比(%)

7小时以下285.8

8小时10020.7

9小时418.5

10小时17035.2

11小时306.2

12小时7916.4

13小时51.0

14小时及以上306.2

合计493100.0

由上表同样得出,农民工群体劳动时间普遍比较长,劳动强度也比较高,这种工作状况给他们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3.食品安全问题

农民工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以建筑行业为例,造成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筑工地有效工期较短,工程规模小,一般没有规范性食堂,很难达到卫生许可条件。二是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卫生安全意识薄弱,没有采取有效的卫生安全措施;农民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危害性,不能提出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认识到了,也提出了要求,但在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三是建筑商的卫生安全责任感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都很差。建筑商只注重商业利润而轻视工人的健康,而农民工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此外,由于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饮用水、住宿条件差等,也容易造成一些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昂贵的医疗费用,对广大农民工显然不堪重负。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小病仗着年轻力壮拖,大病就只好回家,如果患了职业病也只有自认倒霉。而农村也不是他们天然疗养所,据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介绍,农村中有一半左右甚至更高一点的人看不起病,有40%~60%的人,甚至更高,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全国不同的地区比例不一样。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病、住不起医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80%.

(三)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分析

农民工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挣更多的钱,不得不频繁的向不同的地方流动。根据农业部调查显示,40%的农民工没有固定工作,平均就业8~9个月,3个月以工的占11.3%,4~6个月的占16.3%,6~10个月的占73.3%,10个月以上的占7.8%.据调查,湖北省农民工在外出打工3年以上的占29%,3年以下的占71%;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占19%,3年以下的占81%.天津市农民工在外打工3年以上的占26%,3年以工的占74%;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占31%,3年以下的占69%.农民工表示坚决不回家的占2.4%,争取留在城市的占17.5%,但最终能留在城市的估计不足10%.同时,由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阻碍,不少农民工即使在一个城市工作生活了多年,也很难融入城市,到一定年龄以后农民工还是要被迫回到农村。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个人帐户不可转移,社会保障网络在全国无法对接和联通,无法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保障利益,从而使得农民工这种流动性比较高的群体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高。

二、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量事实和数据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农民工的贡献和作用相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农民工自身利益的保护

首先,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其次,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再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最后,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提升我国城市化水平

城市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转为城市型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在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时间里一直停滞不前,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呈现出“工业国家,农村社会”的特征。这种局面直至今天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据有关资料分析表明: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仅为32%,离中等发达国家49%的比例还相差甚远。城市化滞后引起或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民收入过低和增长乏力、就业压力大等,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城市化滞后有关。而提升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实际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1亿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城市化水平提升的基本力量。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村人口过多导致的。在土地供给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过多的农村劳动力会排斥资本和技术对农业的投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得到提高,农民输入也就无法增加。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减少农村人口,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富余劳动力是很难转移出去的。农民工作为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制度保障,改变排斥农民工的传统政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自觉依法、有偿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同时,农民工要转变传统观念,适应城镇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设中来。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农民工大部分由年轻人组成,他们在城市受到制度和政策的排斥,干着又脏又苦的活,还经常受到城市人的歧视,使得他们可能会产生不平衡心理。而且,农民工的工作一般具有短期性,工资又低,在失业没有经济来源而又得不到必要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显然对社会稳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据一项对上海、广州、沈阳3市的刑事犯罪研究表明:1990~1999年间,农民工作案率大幅度上升,上升幅度分别达到70.15%、182.27%、99.87%.农民工在无任何保障时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可见一斑。即使他们没有刑事犯罪,其中有许多人为生活所迫从事违法乱纪的经营活动,如造假贩假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给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有利于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冲突的。和谐社会的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意味着只要是我国公民,就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而应提供均等化的服务,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公平待遇,那么各种歧视就会出现,纠纷就会接踵而至。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以及相伴随的各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这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如果持续下去,则不但不能建立和谐社会,还会使城乡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因此,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必须真正着手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优先序安排

通过前述对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及现有制度决定了不可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全面的保障。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必须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各项目进行优先序安排。我们认为,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必须根据当前农民工实际需要和政府人力财力,分清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不同险种要采取分清主次,分步推进的方式来实施,不能不顾农民工群体的现实状况而对各个项目不分主次,一哄而上的来实行。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出发:

(一)加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当前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是解决好农民社会保障的着眼点。从屡屡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众多的劳资纠纷,决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优先得到确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社会保障项目。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项目成本亦不是太高。对农民工来说,这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能保证其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费用也不高;对政府部门及负责组织赔偿的部门来说,亦较易操作。而且,由于建立起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二)积极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是脏、累、重、险的工作,劳动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生活、居住条件亦较差,患病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给农民工带来身体的伤害,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失业,从而因为失去经济来源陷入贫困。所以应当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部分的社会统筹保障机制,在最大范围内分散由于疾病给农民工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农民工医疗保险进行一定的分类。那些在城市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固定住所并将长期在城市工作的部分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各种基木医疗保险。那些流动性大、从事短期工作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缴费较低,可根据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在此基础上,如果农民工愿意还可以缴纳更多的保险金,相应享受较多的保险待遇。

(三)有区别地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对拥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单位,在城镇居住达到规定年限的农民工,应该考虑将他们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对无固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由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儿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职业的自雇农民工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四)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状况极不稳定的现状,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但是由于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难度,鉴于此,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作为建设失业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如《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扩大到农民工,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农民上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条件还不具备的城市可为失业农民工提供一些帮助以渡过难关。如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公共劳动”为失业农民工提供“最低生存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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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3]郑杭生,洪大用。重视和发展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N].学术交流,1994,(5)。

[4]赵蓉,岳世忠。论农民工———都市边缘群体与社会保障地位的边缘化[J].开发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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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商业银行 养老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在养老服务领域创新金融服务。这对于承担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调整应对策略以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

当前,经济发展正步入“新常态”,社会人口老龄化的步伐已经加快,“中等收入陷阱”的严峻形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十三五”时期,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改善民生福祉,加快培育和发展养老金融产业,积极稳妥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已势在必行。随着老年人口的逐渐增加,养老金融市场空间广阔,养老金融服务未来将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养老金融具有规模发展快速、客户和资金稳定性高的特点,商业银行开发和拓展养老金融业务,是以市场为导向、在转型中谋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商业银行养老金融发展的机遇

(一)发展养老金融是完善保障体系的需要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基本确立。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主导;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由企业与员工自愿发起;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产品,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第一支柱,相比欧美国家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障,我国的基础养老保障远远不够;以企业年金为代表的第二支柱,仍然发展较为缓慢。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上海缴费企业数量约9000个,职工人数约 137万人,仅占缴纳养老金职工人数的10%,积累基金占基本养老账户余额比例约为29%;以个人财富积累为主的第三支柱,尚待政策红利支撑。整体而言,养老金融市场的空间巨大,亟待新社会视角、新金融产品、新资本力量、新商业模式的介入与开发。

(二)发展养老金融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养老金融服务对象广泛。我国2015年基本养老金的收支缺口近千亿元;企业年金2015 年末覆盖人群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巨大的保障缺口有待多样化的养老金融产品,为养老产业客户提供收益长期稳定、资金安全性高,可倚赖的养老投资。我国商业银行可发挥自身信誉可靠、理财专业、规范安全、服务和营业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以全新养老金融产品撬动和开发这一巨大的养老服务市场,以创新金融服务主动适应社会进步需要,集聚规模效应,形成业务增长点的新契机。

(三)发展养老金融是银行转型的需要

创新养老金融业务是巩固客户关系的一种延伸,一定程度上可助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养老金融收入稳定,其收费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能为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利润。在美国,金融机构已广泛加入养老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加快发展养老金融这类逆周期业务,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改变倚赖传统金融业务的方式,形成可持续的利润增长。

二、制约养老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养老事业与养老金融产业在实践中未严格区分

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水平较低,且与之配套的金融服务仍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养老金融产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尚未到位,制度设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存在较大差距,集中体现在老年人养老需求有待挖掘、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不足、养老金管理水平偏低等方面。

(二)养老金融产业与市场尚处在起步摸索阶段

我国养老金融产业起步较晚,产业布局缺乏统筹规划,市场主体参与意识淡薄,产业链龙头企业、龙头产品匮乏,亮点少,但迎面而来的人口老龄化势不可挡,需求与供给显得不相匹配。我国金融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在观念意识、人才储备、市场宣传、产品设计、养老产业的“大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业务转型。

(三)金融机构养老金融产品种类较少

我国金融机构尚未将养老客户摆在重要位置,客户服务定位模糊,养老理财产品单一,不足以满足养老产业持续发展。目前在售的常见养老理财产品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其收益稳定,流动性强,但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

三、商业银行养老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商业银行需要转变经营观念,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金融资本优势,以丰富的产品体系主动布局新领域产业链。

(一)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理念

在养老金融需求日益增大的趋势和背景下,商业银行应错位竞争,清晰定位:定位于大型企业客户的可通过顶层营销发展养老金融服务;定位于小微客户的可将小微和养老金融有机结合;定位于三农客户的可大力挖掘农信系统养老客户;定位于科技型企业的可发展创新产品、改善科技型企业养老保险缴纳少的现状;定位于零售客户的可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众多零售客户加大养老金融产品的研发。网点较多的商业银行可发挥服务半径广的优势,发挥了解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成本较低的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的精耕细作,提高竞争力。网点较少的商业银行可集中精力研发产品,采取上门服务、错峰营业等方式取得竞争优势。

(二)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部门

商业银行可将养老金融作为战略转型的一个重要抓手,通过组建单独的养老金融服务部门,加快养老金融业务不断发展和相关人才储备取得竞争优势。养老金融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专业人才及实践经验方面均存在一定匮乏。因此,商业银行可先做好引进相关人才的储备工作,建设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通过开辟一个单独的新部门,使规划精算、营销推介到落地执行的各流程更加完善。

(三)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细分养老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养老金融服务。通过设计多元化产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发创新性的养老金融产品,帮助养老投资客户获得较高收益。国务院在2014年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一新兴的养老模式有待金融机构积极摸索经验,可在有条件的网点先行试点,把握业务发展机遇,建立便利的功能平台,为老年客户群体提供多类型金融服务,促进养老产品多元化。

四、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融服务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推动银政合作,加强与养老院合作

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新敬老卡)自2016年4月11日开始办理,对于老年综合津贴的商业银行来说,不仅承担了社会义务,还可吸纳相当可观数量的存款和忠实客户。此外,商业银行还可通过敬老特色服务、免费权益(如免取现和转账手续费、免短信通知服务费等),推出更多老年人青睐的增值服务和人性化服务措施,来吸引更多的老年用户。

作为全国商业银行的先行者,上海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快养老产业的金融布局,加强与养老院的合作,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养老院老年人,推出享受免卡年费、短信动态提醒、银行转账等费用优惠,并提供较高的利率水平。对于养老机构,可为其在新建、改扩建及购置等方面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帮助有资金缺口的养老机构及时渡过难关,满足养老服务业的融资需求,助推社会力量兴办和繁荣养老服务机构。

(二)探索养老资产证券化,推出独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养老相关的综合服务及医疗等项目占用资金较多,期限也较长。商业银行可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增强资金运用效率,社会资金也找到了适宜的投资渠道,从而实现了整体帕累托改进。

此外,可借鉴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国际经验,按照“账目明晰、风险管理、功能多样化”的原则,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个人养老需求信息进行风险匹配,进而根据每个人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建立独立透明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满足个人基础的养老储备,以及在医疗保健、出境旅游等诸多方面发挥作用,保证个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三)探索养老管家一站式服务,着力自身特色化平台建设

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生活方面,商业银行可为老年客户提供免费的公交、手机充值业务,协助提供代购代买、家政等各项服务,积极推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代收代付业务。在理财方面,商业银行可向老年客户提供以储蓄为核心,联手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公益的养老金融品牌。

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还应发挥金融电子化的科技优势,未来的养老产业不应局限于吸收、运作养老金,还应提供居家养老及退休消费规划等增值金融服务,满足老年客户的理财需求和生活需求,促成整个完整的养老产业链。

(四)以“互联网+”思维拓展养老金融服务,做好产品定位与场景创新

以“互联网金融+”模式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与养老金融服务需求,抓住新的发展机遇,拓展养老金融的移动支付应用场景。如针对公交、医院、物业、菜场等单一功能场景提供小额快捷支付通道,解决公交支付、医院挂号、物业缴费等便民支付环境问题;与电子商务商户合作,提供优惠便利的支付渠道;通过借助自身平台紧密贴合各类生活场景,推出简单且易于老年客户理解的产品,着力为其提供一系列简单、便利的服务流程。

(五)加强养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须尽快培养一大批掌握养老精算、税务筹划、投资理财等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养老金融人才队伍,建立熟悉养老产业营销推广规律和技巧的销售团队和客服体系。此外,还要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与之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搭建相应的风险识别与预防体系,进而确保养老金融业务得以切实有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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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养老保障方式;方向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5(c)-0028-02

一、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保障方式

研究表明,在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性。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还认同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保障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但对家庭养老保障的具体涵义、其他辅助养老保障方式的构成及其作用并未达成一致看法。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依然是传统的农业养老保障模式,即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保障。虽然有其它的一些养老保障形式作为补充,但是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依然是主导。综合各学者的观点,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养老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也是我国农村最为普遍的养老保障模式,它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这种模式的典型特点是由家庭为老年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正在面临着诸多挑战,家庭功能因其规模的缩小而弱化;年轻人出外打工或因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照顾老人;子女因思想价值观念变化而导致“孝道”淡漠等等,这些都使得家庭养老方式困难重重,亟需其他养老方式的补充。

2、自我养老保障。自我养老保障是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储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等用来防老。一些农民或者为减轻子女负担,或者意识到“养儿防老”已经不可靠,转而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钱财上。他们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开支,尽最大努力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这种养老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其使用范围较窄。对于那些低龄、身体健康并且有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的农村老人比较适用,但对于大多数农村老人来讲,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再加之疾病和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得自我养老无从谈起。

3、土地养老保障。土地养老保障是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中的又一重要形式。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医疗养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关于农村土地对养老保障的经济支持问题,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尽管土地收入对养老的经济支持水平在下降,但是,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方式转换、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提高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4、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是依靠社会力量及社会化的制度来进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目前我国农村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障方式包括:农村养老院养老保障、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障由于其动用的力量广泛,制度性强,因而是下一步应该重点发展的养老保障方式。但现阶段其发展还很不完备,如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各种农村养老院的入住率很低;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受到利率变化影响大,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保将来支付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目前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商业保险性质,政府财政难于提供保证,其基金操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等等。

由此可见,关于农村现行的养老保障方式,家庭养老、子女养老、自我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不同的概念被提出,并被赋予不同的内涵与理解。我国的养老体系正处在破旧立新的构建过程中,涵盖城市与农村、正规与非正规、制度与习俗等多层面,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的纷繁观点就可以归纳为两条:(1)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2)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老年群体,我国农村的现行养老方式又呈现多样性。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方式面临的挑战

农村现行养老保障方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历史渊源。目前,以家庭养老为支柱的养老保障方式一直在我国农村的养老制度中起着主要支撑作用,其存在基础在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家庭规模大和子女多、传统孝道思想以及小农自然经济意识束缚等条件所决定。但是,随着急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这一局面正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一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如今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失去了其经济基础,如同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所描述的“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二是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它对家庭养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学者归因于子女不愿养老,认为家庭养老的问题并不在于子女数的减少或子女外出打工无人赡养,而是在有人赡养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依然比较低劣,这主要是子女不愿养老引起的;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年轻人价值观如今在变化,老年人独立意识也在增强,老年人不愿意依附年轻人来养老。经济条件的变化也被认为是一个影响因素,如人均收入增长,存款储蓄上升,就为农村家庭养老“子女供给型”的转变创造了条件。从养老需求的角度来讲,老年人口扶养比增大,老年人口高龄化加剧的现实,使家庭养老资源需求上升,进而也对家庭养老提出了挑战。从现有研究来看,尽管观点存在分歧,但认为社会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会对农村人口的养老方式造成影响,已成为学界共识。笔者认为,一方面社会经济变革对农村人口养老保障方式的影响是从多角度、多方位综合实施的,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化、生产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共同作用于养老保障主体与养老保障客体,通过养老保障环境影响养老保障态度和养老保障方式,最终形成新的养老保障要求和效果,也许对老年人有利,也许对老年人不利,取决于不同的影响因素发挥作用的最终合力;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变革会对农村现有的各种养老保障方式造成程度不一的影响,不仅影响到家庭养老保障,也会影响到自我养老保障的具体实现方式,并对集体养老或社区养老以及社会养老产生新的需求。

三、未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发展方向的选择

关于农村养老保障今后的发展方向,学术界目前的观点有同有异,相同的观点是一致认为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尽管难以维持,但鉴于中国国情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养老还保障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下去,继续担当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力量,同时要辅之以多种形式的其他养老保障方式。

然而,在以下两个方面,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一是家庭养老保障今后在农村较长时期的继续维持,是无奈之举,还是主动选择?如果是前者,就应该尽早找到替代家庭养老保障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果是后者,就应该想方设法使家庭养老保障发扬光大。二是未来要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家庭养老,在目前危机重重的情况下,应该采取怎样的具体措施?

关于对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观态度,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看法,一是社会养老保障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保障,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二是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中国的优秀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但应该综合各种养老保障措施,使其共同发挥作用。

可以说,确定我国农村养老未来发展方向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是应对社会经济变革对农村现有养老保障方式挑战的唯一和最终解决办法,而目前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国家还是学术界都处在探索和争论的过程中,尚未找到符合各方面且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概念上明确家庭养老以及社会养老的具体涵义,以确保在共同的理解范围内寻找解决途径,最终的解决方案必然是一种综合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如果只是单纯实施家庭养老保障或者社会养老保障等一种方式,都是不可能承担起我国农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任的,而它必须是多种方式的综合。在确定的这个方向上必须将公平与效率兼顾,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群体、家庭成员、集体、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将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协调统一和均衡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未来发展方向是: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作者简介:重庆工学院

作者简介:陈元刚(1968.7-),重庆工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雪,男(汉),河南人,重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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