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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乡村治理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乡村治理概念

篇1

关键词:老年重症哮喘;循证护理;生存质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良的饮食结构和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哮喘的发病率。如今的治疗手段多为保守疗法,所用药物也只是起到缓解的作用,无法根治,因而患者会反复发作。长期用药也会让患者感觉治疗无望,产生负性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时机。重症支气管哮喘是由急性哮喘发展而来的重症,治疗不及时或者不彻底会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在积极对症治疗的同时给予科学合理的护理措施是提高治疗有效率的重要保证[1]。作为新型的护理模式,循证护理在我院的开展时间已经是一个较长的阶段,它充分利用了常规的护理优点,使得护理效果更佳[2]。这些年来循证护理在临床上的运用越加广泛,也取得了一般护理无法达到的效果。本文特选择100例老年重症哮喘患者,对其中的50例采用了循证护理,以分析循证护理在改善患者生存质量方面的效果,具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病例选择我院于2012年8月~2013年8月接受诊断、治疗的重症哮喘患者,从中随机选出100例作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为50例,其中,对照组男性28例,女性22例,年龄为62~81岁,平均年龄为72岁,病程为1w~3年。观察组男性29例,女性21例,年龄为61~83岁,平均年龄为73岁,病程为1.1w~3年。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病程方面存在差异,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1.2.1预防哮喘,积极治疗 督促患者戒烟,治疗期间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机体抵抗力,做好病房的温度、适度调控,避免患者感冒,进而起到预防哮喘发作的作用。治疗方法:对患者选用了无创正压通气予以治疗,初始IPAP设置为10cmH2O,EPAP为4cmH2O,然后依据患者的呼吸困难状况慢慢调节到合适的水平,即IPAP20cmH2O,EPAP为6cmH2O。对于不配合治疗的患者给予镇静剂,并检查和记录患者治疗前后的身体指标。

1.2.2加强监测 患者需要根据医嘱按时服药,睡觉姿势取半卧位,医护人员建议患者在咳嗽的时候调整节律,不宜用力过大,适当排痰。同时医护人员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尤其是夜间和早晨,发作的几率比较大,如果患者的呼吸出现困难,脉搏逐渐加快,护理人员就需要立即报告给治疗医师,给予吸氧等急救处理。

1.2.3缓解期护理 在患者的症状逐渐缓解甚至消失之后,患者仍需要接受医院的进一步观察和治疗,严格控制病情,降低复发的几率。同时护理人员要告知患者家属接受进一步治疗的原因,以保证密切配合。

1.2.4心理疗法发病期间大多数患者都会伴随抑郁、焦虑等消极情绪。上述负性情绪均会对患者的治疗产生影响。因此在治疗期间要对患者进行积极向上的心理疏导,让其了解到重症哮喘是可以得到有效缓解的,只要患者树立起治疗的信心,那么成功率就会较高,同时促进康复的疗效[3]。

1.2.5排痰护理痰多容易阻塞呼吸道,加重支气管哮喘患者的临床症状,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支气管哮喘患者排痰的护理,观察其痰液的粘稠度。患者发病时,呼吸会明显加快,出汗明显,我们会鼓励患者每日饮水量要达到3000mL,防止水分的过分流失。重症患者则需要接受静脉输液,指导患者定时进行正确的雾化吸入治疗。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t检验,P

2结果

生存质量表涉及精神、睡眠、心理以及劳动能力,且每项均为5分,观察组出院时、出院后的6个月的生存质量明显比对照组高,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目前哮喘人群是个较大的数字,常常发病于春秋两季,是多种细胞和细胞组分参与的慢性气道炎症,临床特点为发作频繁,且发作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因人而异。表1显示,采取循证护理的患者在出院后的6个月的精神、睡眠、心理状况和劳动能力等生存质量指标的评分均比对照组高,说明其生存质量明显改善。老年重症哮喘患者是哮喘患者中的特殊群体,加强护理是提高治疗有效率、减少死亡例数的重要举措。

循证护理乃是临床实践护理的基础,是指以临床实践为基础的护理,循证护理要求医护人员将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科研结论和患者具体的病情相结合,在提出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找出证据,利用这些证据或者例子采取适宜的护理方式。这种护理可提高重症哮喘患者的护理质量,达到更好的治疗成效,加强了护理人员的知识,更明显提高提高了老年重症哮喘患者的生存质量。

综上所述,此次研究中我们采用了循证护理,在这之中,我们发现循证护理可以有效加强护士自身的专业知识,同时促进了护士进一步学习,巩固了理论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循证护理极大地改善了老年重症哮喘患者的生存质量,所以应该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哮喘学组.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9,26(3):132-138.

篇2

×年月日至日,对林州市合涧镇集中供水工程和郭家园村茶店乡集中供水工程、茶店村和庙郊村,临淇镇临淇村、前寨村,东岗镇集中供水工程和大河村汤阴县菜园镇北街村、广平厂村,宜沟镇肖下扣村、石庙村、后李朱村,瓦岗乡瓦岗村、东江窑村,五陵镇严庄、朱家营等村,共个乡镇,个集中供水工程,个行政村,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区一闸”工程四年规划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我们采取听取县(市)、乡、村三级情况介绍,看工程、算经济帐,以及和部分承包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并翔实记录了他们的意见和发展思路。这个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全归村集体,其中个村饮水工程采取承包经营,个村饮水工程由村委指派专人管理。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已建工程管理状况

(一)林州市

水利产权改制主要涉及机井、库塘等,形式有拍卖、承包、租赁、股份经营。其中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一种是深井供水约占。管理模式有:、产权归集体所有,村委指定专人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承包,村委核定水价,电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由承包者从水费中支付。第二种是引泉水供水约占。管理模式仍是集体管理,基本上是按人头收费,人均年收费元。第三种是吃旱井水窖水约占,“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产权全部归个人。

近几年,林州市在省、市水利部门的支持下,依据当地实际,大力兴建以乡镇水利站为主体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走出了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的新路子,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林州市东岗镇、姚村镇、城郊乡、合涧镇、桂林镇、茶店乡、原康乡、临淇镇等个乡镇以水利站为主体,建立了乡镇集中供水,解决万余人饮水安全,东岗镇水利站投资万元建成一套水净化处理系统(其中水净化处理设备万元),保证了饮用水的卫生合格。合涧镇投资万元,购置消毒净化水处理设备,保证了供水符合饮用水标准。

(二)汤阴县

年以来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竞价拍卖或承包。该方式以宜沟为主,水价由村两委制定,水价包括电费、管理人员工资、少量维修费。第二种方式是所有权归集体,管理人员由村两委指定或村干部或村电工代管,实行按方收费或按人收费。

从林州市和汤阴县饮水工程管理模式调查情况看,无论是个人承包制还是集体管理;无论是按方收费还是按人收费,其水价中都不包含折旧费,有的甚至连人员工资和维修费仍需村集体补贴。通过几年的运行,总的来看,情况基本是好的。首先,基本解决了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基本生存条件的解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人民安居;其次,水利基础产业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种植业、养殖业、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通过对水利工程产权政策的宣传、实施,水的商品意识,水利工程政策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接受;第四,在农村进行水利工程产改,可盘活水利资产,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水利发展活力;第五,农村水利工程产改后,促进了用水量占的农村节水工作,这个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表达的,对安阳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通过调研活动,也发现了一些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出现的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详情在第三第四个存在问题和几点建议中谈。

二、××年项目区情况

(一)林州市

林州市××年计划围绕东岗镇、合涧镇、原康乡集中供水工程,优先解决项目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即把项目区饮水安全村庄纳入集中供水范围,扩大现有集中供水规模。思路是:上级补助经费作为国有股埋设主管,建调节池等,村饮水工程经营者筹资建设支管和村内管网,收取的水费除上缴水利站外,即为自己的。

例如:项目区合涧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有弓上水库和淅北渠,淅北渠归水利站管理,弓上水库归林州市水务局管理,从弓上水库引水,水库负责总干管,合涧水利站负责干管和调节池的建设、管理,每方水交弓上水库元。对下放水收元。郭家园村:口人,人均收入元,个自然村,原有深井四眼(米以下),淅河从村南穿过,户户有水窖。深井供吃水,每人年交费元,隔天定时供水。由于村庄地势不平,高差近百米,加深井水量不足,村内高处供水不正常,村民有意见,造成收取水费困难。为解决群众吃水难,决定改引水库供水,村委通过召开群众、党员代表会议,决定把此次饮水工程推向市场,由个人投资,竞价承包。××年冬,由高陆洲、程林虎、李如增人筹资多万元承包村内饮水工程,承包期年。年后,饮水设施仍归集体所有。饮水工程项目是,合涧水利站负责干管和调节池建设,调节池以下米管路和村内管网的完善由承包人负责。目前水费暂按每人每年元计收并详细规定了牛、羊、猪及建房交费标准,如建房用水按一层元,二层元计收,只羊,三头牛顶一个人水费。由于人均每年降低了近元水费支出,村民对饮水工程改制赞同,满意。

(二)汤阴县

项目区宜沟镇后李朱村,半岗半坡,人,亩地,户。拟建工程为:打米的机井眼,埋管到村内,建村内管网等,总投资近万元。拟改制方案一是把上级补助的万,全补助给个人,不再收回,其余部分,由个人竞标筹资,个人负责兴建全部饮水工程。二是如果上面情况没有人有能力建,则村委把修汤伏铁路时卖地款万元再补贴进去,个人 再筹万元,工程基本上可完工。该办法,目前正在讨论中,需要通过详细算账才能明了。

五陵镇朱家营村:人,耕地亩,人均收入元,户,目前吃水靠多眼联户小口井解决。新建工程是打井,埋管,村集体没/,!/钱。拟招标建设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上级精神,股份制或承包制。

对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市、县、乡是积极的,而且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林州市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模式;临淇镇临淇村农灌工程竞价承包农灌工程经营权,一次交清承包费模式;汤阴县宜沟镇竞标饮水工程经营权,一次交清承包费模式的方法值得推广,虽也存在欠缺,但主流是好的,要给予肯定。

当前,农村正在进行村级换届选举,对饮水工程改制有一定影响,换届结束后要加强工作,加快进度。

三、目前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村干部和群众对饮水工程改制认识模糊,观念陈旧,对改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积极想办法从制度上防止,而是苦等苦熬,要吃不上水都吃不上。对饮水工程,部分人认为自己投工投劳也投过资,吃水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进行改制,把集体财产(也包括自己的一部分)卖给个人,成为私有财产,想不通,也担心会不会形成新的水霸。承包期年、年,后期供水工程老化后,投资额增大,在剩余承包期内,回收资金不足以弥补投入,如经营者不再投入,势必造成饮水工程瘫痪。例如:林州东岗镇大河村,人,原吃水工程借用岩峪眼机井解决本村吃水困难,二次提水,年本村群众刘某以元承包金承包,水价定为元立方米,其中元交岩峪村一级提水费,剩余元作为大河村二级提水(扬程米)电费、设备维修费、承包人工资等,该村属山区地势,落差达百米,供水管网经常崩裂、跑水,运行个月后,承包人认为无利,不合算,要求提高水价,或停止承包,追还承包金,都被村委拒绝,承包人不要承包金,也坚决不干了,加上班子不稳定,停止运行年,××年该村利用农村饮水解困资金,又动员原籍大河村的新疆乌鲁木齐市民营企业家李江洪投资万元资金,打井配套埋管,才二次解决饮水困难。现该村饮水工程为集体管理。

(二)有关人员对产改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知道很少。对股份制、承包、租赁等知识学习少,一知半解,对操作程序掌握更少,调研中,普遍发现合同签订过于简单,张稿纸,手写不足页即为合同或协议,一旦发生争议,无章可循。例如:临淇镇前寨村,有个自然村,人,原先个饮用水机井,米深。年承包后,由于合同不规范,对双方约束力不大,导致承包者在设备坏了后,不维修、不更换,××年供水瘫痪。××年村委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现场测算,重新确定了承包合同,使工程效益得到发挥。前寨村本次承包,注重了承包人的可信度,但从签定合同看,还是过于简单,总共条,不足页稿纸。

(三)单项工程解决人数少,运行成本高,工程效益低。目前,多数饮水工程普遍存在覆盖人数少,运行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经营者投资难以在短时间内收回,这是部分村庄仍实行集体管理、喝大锅水的主要原因。如:茶店乡西沟自然村,人,“八五”期间,以工代赈解决人畜饮水工程,实行“一表一户”制,采取集体管理,由村支书代管(村支书饲养几百头猪)。水费元方,收取的水费不足支付电费、维修费和人员工资,所以不足部分集体给于补贴。茶店乡庙郊村,人,也是“八五”期间,以工代赈人畜饮水工程,年产改时,由于无利润,招标时无人问津,现由集体管理。临淇镇洪土沟村,机井供水,口人,耕地亩,效益太小,没人干,现由村民组长代管。

临淇河东村,人吃水,灌溉面积亩,年,村民张章希个人投资万元,打米深井眼,静水位在米左右,××年月又投资万元建容量方压力池座,现村内未建成管网,群众吃水是用水带从压力池直接放水到院内水窖,灌水窖和浇地都按每小时元收费。××年净收入元,××年净收入元,××年丰水年没有收入,工程运行无效益。用张章希自己的话说:“在农村搞饮水工程,人少,灌溉面积小,投资万元,别说利润,连工资都保不住,回收投资更不知道到猴年马月了”

相类似情况还有:汤阴县菜园镇,几年来解决了个村万多人,村平均人左右;宜沟镇肖下扣人,石庙村人;五陵镇闫庄人等。截至××年底,林州市共建饮水工程处,其中日供水立方以上的处,日供水立方有处,日供水立方有处。汤阴县建饮水工程处,其中日供水立方处,立方处。从调查情况看,人均日用水量在立方左右,按国家规定人均日饮水量是升。

(四)按方收费,单一生活用水,使饮水工程运行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山丘区屋顶接雨水,旱井水窖蓄水,平原区自备联户小口井与使用饮水工程吃水并存、除吃水用自来水外,其余均用旱井水窖水或自备井,使饮水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林州市东岗镇个行政村,除个自然村使用纯旱井水窖水外,其余各村均同时使用饮水工程水和旱井水窖蓄水,全乡共有旱井水窖多处,现在还以年均增长旱井水窖处速度建设,并且有新的发展趋势:南木井村,已有多户在新建宅基地建两座旱井水窖,一座用于蓄住天上水,一座用于蓄积自来水。汤阴菜园镇人,亩耕地,个行政村,个自然村,多数都有小口井汲水。宜沟镇肖下扣村,人,由个人投资元建井房承包年,水费元方,月用水量只有方,日均方,没有利润,村委以七亩半地,免费种植年作为补贴,以保证全村人饮用水。五陵镇朱家营村属氟水区,人,耕地亩,人均收入元,原先全村户联户打小口井多眼解决吃水,新建吃水工程后,吃水条件改变了,群众为节约支出,其他用水还是原来的。汤阴平原项目区,苦、涩、咸水,用于洗衣服、洗澡,吃水才用自来水。

(五)部分县乡领导(包括水利部门)对于涉及多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认为工作量大,协调任务重,麻烦事多,搞不好还会引起纠纷,因此借口中央有文件不能增加农民负担,不能乱摊派,乱集资,怕群众上访为由,不愿管,群众观念不强,为人民服务宗旨不牢。部分村干部都愿自成体系,自立山头,自己说了算,有可能还可以免交水费等,不热心集中供水工程,本位主义、自私自利思想严重。部分群众担心多村集中供水工程能否长远解决问题,水价是否很高,能否承受住,出了问题谁来挑头解决等。以上这些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展慢的主要原因。

(六)工程改制后若干年,因一些不可抗因素导致一方利益受到损失,在签合同时又无法预见,也不好写入合同,但实际却是发生了,对这类事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比如地下水位下降,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工程报废;小城镇规模扩大,灌溉面积减少,原承包工程效益严重衰减等,使经营者利润降低,甚至无法经营。例如:临淇镇临淇村,年前有亩耕地,由于城镇扩大,现有亩耕地,口人。有眼机井,年拍卖眼,租赁眼,所有权归集体。许栓喜出资万元(包括井,寸泵,变压器)购买眼机井,××年由于水位下降,机井报废,该井涉及个村民小组,多亩地,个人无力兴建新工程,集体又出资万元打了眼多米机井,仍由许栓喜经营。赵宝根租赁的机井,随着临淇城镇规划发展,灌溉面积由原来的亩减少到现在亩,××年全年灌溉个小时,每小时收水费元,共收入元,除去电费、维修费,几乎没有利润。赵五林,年通过拍卖,以万元的价格购买眼米机井,运行年无利润,主要原因是当时电费元,随着电价上涨,水费没变,当时承担着亩灌溉,现减少到亩,承包人无利可图。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承包期是年好、年还是年为好,如果一些不可抗因素发生,如水源变化,耕地减少等,经营 者利益减少,如何办?

(七)部分村庄未按计量收费,又全天供水,村民没有节水意识,用水浪费大,另一方面又造成提水费用增大,供水效益差;部分群众用滴水形式收集水,既解决吃水,水表又不走,节约支出。例如,林州市合涧镇郭家园村,从弓上水库引水,水管进户但未安装水表,又常天供水,全村人,今年前几个月试用期,日用水量达,人均达,人均月收费元,收费率,才够交水利站供水水费元。如实行按方收费,人均月用水左右,所收水费除上交元外,还会有剩余元。调研中,一部分村干部反映部分村民采取用滴水形式解决吃水,但水表不走,水费收入不抵支出。有的承包人员为减少亏损,采取倒算形式,即每月能收取多少水费,扣除本人工资,少量维修费后,其余作为电费按天平均,以钱定开泵供水时间。汤阴县瓦岗乡东江窖村,××年以前承包人实行的是这种办法,群众时有吃不上水现象,意见较大,××年该井因水位下降报废,重新打井,供此机会,撤换了承包人,现为集体管理。

(八)林州市、汤阴县“三区一闸”规划正在进行,但速度较慢。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十分担心一个问题:

在××年农村饮水水利工程建设时,部分经济效益低的工程,会不会出现群众没人愿意参与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制改革?部分县、乡、村为争取到工程建设资金,会不会联合做假搞产改,一旦经费到位工程完工后,仍会回到以前的管理模式上?

四、几点建议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调研组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仅根据我们对林州市、汤阴县少数乡、村的调研提出几点建议。

(一)乡镇水利站是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产改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是水利系统代表政府行使水行政职能的最基层组织,其人员素质高低、政策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能否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关系到水利基础产业地位正常发挥作用。建议对水利站有关人员定期对水利法规政策、产改政策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召开县、乡、村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专题座谈会,请专家从政策到如何按政策具体操作,请搞的好乡、村领导介绍思路、做法、达到效果等。比如请专家讲股份制政策、章程、具体操作程序,应注意问题等;请安阳县白壁镇介绍全镇成立水利协会从创意到实施运作以及起到效果;请白壁镇东北务村支书赵玉生讲现行体制下如何搞农村公益事业,如何建立行业组织协会等。北郭乡龙凤村介绍拍卖荒沟植树经验等。我们认为,通过专题培训或座谈会,人们的思想认识会有不同层次的提高,对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

(二)创造条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三区一闸”工程进行集中联片建设,以提高工程效益,建议制定相关政策给以扶持,资金运作上给以倾斜。

(三)农村安全饮水集中供水工程,在条件具备的乡镇建议以水利站为依托,建设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向外辐射,以此为产业,发展基层水利站的经济实力。

(四)为使产权改革到达群众和经营者双赢,发挥工程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改革的方式建议采取多样并举。工程效益较好的采取拍卖,一次性到位;效益一般(仅能维持人员工作)的采取承包;经济效益是负数的,建议仍由集体来负责管理,加强管护。

(五)建议农水科按不同产改类型,提出指导性意见。

篇3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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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阿尔蒙德,维巴. 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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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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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乡村治理;善治理念;美丽乡村;城乡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趋势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则从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内涵,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2];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3]。可见,对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是能够使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发展决策,保障公众政治自由和参与决策权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善治”(Good Governance)成为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范畴。“善治”就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和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5]。

乡村善治就是通过治理农村社区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提示我们乡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形成乡镇政权和公民社会合作共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善治理念是改善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为我国乡村治理中各种组织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组织和人事的基本准则。其次,善治理论有助于实现我国乡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国家权力本位型向公民权利本位型的转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养。善治的网络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体在改善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乡村善治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统筹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城乡统筹是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和谐、协调发展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7]。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序转变。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正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与手段,而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实现状态,是统筹发展的价值目标。

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战略举措正是围绕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这与乡村善治的推进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城乡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更大的区域统一体和重建城乡之间的平衡。城乡经济一体化需要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问题。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8]。乡村善治的基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运行和决策机制,实现土地要素功能的一体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与土地要素流动的自由化。

(二)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延伸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过实行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城乡地位平等和城乡共同繁荣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统筹是对区域经济系统中城市与乡村两个共生单元的综合考虑、相互兼顾,以保持二者协调、持续发展”[9]。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围绕农村社区形态的转变,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社会化职能,为农村居民融入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综合平台。

(三)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

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统筹城乡发展正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权益等手段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一方面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通过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转变。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保护农民权利特别是土地权利为核心,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善治的内在品质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涉及国家的权力建构,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善治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实施起来,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或困境。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当前的农村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美丽乡村建设应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着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永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形式、农村建设管理模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美丽中国战略是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提出的,“体现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转变,是中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积极贯彻“善治”的乡村治理理念,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和谐,而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密切联系的。

1.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统筹性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将新农村建设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格局中来谋划部署、统筹推进。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具体实施途径,“美丽中国”是一个集合和动态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中国实践,而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和保障[11]。美丽乡村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富民与绿色乡村的基本目标。

2.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主体性参与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它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与个性发展[12]。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养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鼓励和保障农民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也符合直接性参与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公民对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养现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村民的主动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点,包括制度化参与和而非制度化参与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性构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和公平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保证。善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将管理社会事务和保护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乡村和谐,包括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以及村集体与乡镇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关系。乡村善治的实现要求在乡村治理主体上、乡村权力流向上和空间上的多中心,要求变单一的自上而下权力流向为上下左右互动的多元权力流向。通过对乡村和谐社会构建,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主体间对公共权威的高度认同和相互合作,增进公平与效率,因此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者们一直所讨论的话题。美丽乡村建设不能局限于乡村的自我完善,而是应当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传统的乡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谓的“乡政村治”,但这种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我国乡村治理应当适应多元化中心的趋势,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通过制度性安排来构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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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乡村治理;主体分析;价值研究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就提出了乡村治理的概念,而概念的提出也使得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开展[1]。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学界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和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其取得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不过,长时间乡村治理在理论研究中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不断深入的考量乡村运行以及设计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下,还应该研究来自主体自身因素影响。

一、乡村治理主体作用发挥模式研究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很多类型有多重的界定以及多样化的表现,在问题的实质上绝对不能一概而论的讨论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究竟是何人。其存在的影响因素范围涉及广,而究竟应该以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为治疗主体,也是问题的关键,在该问题上,必须尽可能的考虑作为治理基础本土资源。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乡村不管是在经济的发展水平亦或是地方文化问题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非均质性。也正是考虑了此种均质性问题,我国很多研究学者都把村庄作为治理研究的关键突破点,根基于详细样态村庄,而乡村治理主体的发挥作用模式也有着多样化的发展,也有学者从村庄的基本秩序进行分析,区分出集中可能存在的乡村治理类型,即原生秩序型、乡村谋和型以及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无序型。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发现,应该从社会视角等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村庄的秩序形态。

(一)乡村主导行政型

次种类治理结构还是传统意义上统筹治理结构,在充分代表体现社会和国家关系乡村关系中主要表现在强乡弱村,此种类型的乡村财政往往主要来自于工商业收入或者我国财政转移支配收入。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建立的分配型的财政制度能力,所以乡村关系中往往处在优势地位,而所谓的村集体并没有大量的受益来源,此种类型的主要结构模式往往必须来自于工商业重镇以及部分国家大量的财政转移资金。

(二)村庄主动自治型

此种类型的治理结构往往能够直接反映出该地方村民的自治实践成果。在充分代表和体现社会以及国家关系乡村上则主要表现乡村和谐以及若乡强村的格调中,该种类型的村庄往往具备非常强烈的自主生产能力,经济的发展程度能够直接体现出来,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往往较为发达,很多村庄有着来自于村庄自己所创立的企业,或者部分土地出让的收入。也正是因为村庄集体的财力相对较弱,而乡镇乡镇相关政府对村庄的直接控制以及影响力就会更加的薄弱,主要体现在村强乡弱方面。

(三)乡村治理无序型

在此种治理结构方面,所谓的无序主要体现在没有统一的发展趋势,而在乡村的关系中则有可能体现在乡强村若等方面,而后面的各种体现则为一种常态性。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较为稳定的外部经济来源以及来自特殊的政府拨付,往往会面临各种债务危机,在和村庄的关系上往往也只能维系一种最为基本的智能。另外存在本身因为地理环境或者人才的流失等因素,往往日益破坏。在此过程中乡村的治理运行类型只是一种形式,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取得乡村治理达到繁荣的目的。

二、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行为关系和研究视角

就乡村治理主体问题而言,需要正视的问题就是,乡村治理主体完全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对于该问题研究,为分析乡村治理模式和绩效评价内在的机制,现阶段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各种界定也完全不相同,所带来的治理主体行为关系也各不相同。就高角度而言可以从村委会以及村党委会等组织,把宗族当成乡村治理的主体实施研究,在分析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的过程中大多数的重点考察为两队关系,即乡村以及两委关系,实际上该关系的本质还是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关系,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说党领导权和村民自治权有一定关系,不过在现阶段政治格局中还是能够归于社会以及国家关系。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就乡村治理提出了自己不通过看法,围绕宏观主体之间的乡村关系以及两委关系研究,目前存在的观点往往从制度主义出发,从法律制定以及政治体制设计等相关角度实施研究,同时就问题提出了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2]。

就微观行为者的个体角度而言,其对乡村治理主体实施界定也有一定的区别,正常情况下均把乡村治理的主体界定是普通的村民以及村干部,而同时围绕次三层的群体行为关系探讨重点分析乡村治理实践,普通村民、村干部以及乡村精英之间是怎样影响的。很多研究人员往往从选取田野的调查方式入手,从个案进行分析。在研究重点领域往往也是从乡村治理方面实施研究。

三、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关系模式向着多中心治理发展

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治理理论内涵主旨为一种多种的公共或者私人的个体与机构的管理方式总和,该方式主要强调多中心的参与以及多主体的信任合作,这是此种治理模式的全新要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最早就使用了乡村治理一词进行替换,同时被泛化使用的乡村政治发展中的村民自治一词,此种转变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涵盖了对治理模式的追求以及认可,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的实践局限性,在传统理论研究以及实践的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情况下仍然为乡村治理传统单一的治理方式,要不就把乡镇政府、要不就将村委会默认为治理的主要客体,而未从市场、社会以及国家的宏观层次进行界定,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民族以及国家建构的统一大趋势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一定的外力推动,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企业或者政府模式,往往不能直接的避免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的现象[3]。在我国民主建设的基础试验场乡村社会里,相对较为单一的统筹与治理模式走向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围绕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凸显。不可否认的是,乡村治理必须以农民组织作为主要的资源,以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的新农村建设治理模式出发。

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之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也一定会日益突破为单一范本的解说空间,另外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一定要从现阶段以静态治疗为主向着动态治理转变。要以乡村治理作为主要客体的研究向着多元化的立体研究迈进。把乡村治理真正的放置于宽广与开放的市场经济下,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基本关键性问题。(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任艳妮.乡村治理主体围绕治理资源多元化合作路径探析[J].农村经济,2011,(6):19-23.

篇6

关键词:“权力的文化网络”;民族地区;羌藏村落;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088-04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级、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权力的文化网络视阈下羌族乡村治理研究"(201610638043);2016年国家级、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转型期我国农民政治信任与权益维护方式研究”(201610638038)。

作者简介:张露露(1986-),女,河南南阳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民主与基层治理。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场域,其重要性在民族地区尤为突出。基于对1900-1942年间华北农村的考察,美国学者杜赞奇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重要概念,为我们探讨当前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他指出,“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1]1-2“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1]前言4“文化”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1]前言5杜赞奇认为,它是由各种集团和组织交织而成的天衣无缝的一个网络。乡村社会中的权力趋向坐落于较为密集的交叉点上,即文化网络中的中心结。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正是文化网络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它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重要渠道。那么,当前我国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是否也存在“权力的文化网络”?它由何构成并发挥着怎样的治理功能?它又存在哪些现实局限性?该如何突破?笔者以四川省阿坝州民族村J村作为考察对象,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一、J村“文化网络”的构成要素及其作用

1:凝聚着村落的向心力。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意识形态。从当前J村村民的状态来看,样本数据显示无(主要是汉族)的占513%,羌族信仰占349%,藏传佛教占72%,伊斯兰教占66%。羌族信奉原始信仰,他们崇敬的神灵大体上可分为4大类30多种,包括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灵物崇拜和图腾崇拜,并以羌族释比、祭天神、神羊(牛)祭山、神牛(羊)还愿、羊图腾、白石崇拜等为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以白石崇拜为表征的多神信仰是羌族原始宗教的显著特征。它源自史诗《羌戈大战》,在迁徙途中羌人的始祖天神以白石化作大雪山,从而摆脱了“魔兵”的追击,使羌人转危为安。到达岷江上游后,又因梦中启示用白石击败了“戈基人”,羌人始得重建家园并兴旺发达,由此这种天神和白石崇拜成为羌人的精神信仰。藏族主要是嫁入本村的藏族媳妇,信仰藏传佛教,定期到邻近的寺庙里拜佛诵经。回族t信奉伊斯兰教,过“开斋节”、做“礼拜”,并举行“生宵节”和“圣纪节”等活动。

村民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成为植根在他们灵魂深处的精神内核。在这种信念体系的支配下,村民形成了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并深刻影响着他们具体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不仅是村民安抚痛苦并调节心理的医治良方,也是产生群体认同的重要驱动力量。它增强了村民之间的信任感和互,减少了矛盾和摩擦,有利于提高村落凝聚力并维护乡村治理的稳定局面。

篇7

最近一直在读“华中乡土派”的作品,在阅读中不断深化着自己对中国农村的把握力度,尤其是文中显现的质感经验回荡在田野与文本之间。这其中的很多作品多是追求一种对日常生活的理解和把握,注意观察那些人们通常不大注意的却具有学术意味的细节,作者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只是把它作为了一个勾连社会现象的工具,真正理论的来源是生活中鲜活的经验。在与著者的交流与回应中,感知他们的中国农村研究是站在中国主体的立场发现农村社会中的真问题,以此来回答“乡村社会走向”这样的一个大问题。

经验丰富、厚重是很多作品的特色,对于其中独特的观点与真正的问题意识难以全面的展示,这里希望通过对农民行动单位的解读,理解作者在作品中的诸多努力与期望。“华中乡土派”在长期的农村田野经验基础上,于2005年提出了“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的论题。其后学派中的《什么农村,什么问题》、《中国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绵延之维》、《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宋村的调解》等著述,都以“行动单位”作为理解不同区域农村的切入点,并尝试探索、推进“农民行动单位”这个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中层理论,以回答农村研究中难以回避的两个问题,一是个案村庄研究的代表性,亦是如何理解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问题;二是中国农村研究的宗旨,如何立足于农村经验建构出中国本土理论的问题。但中国地区如此之大,人文地理有别,如何才能得到对中国社会的概括性认识呢?

在农村研究初期,进行过这方面的努力,受功能主义的影响,在完成《江村经济》后,他想到以类型比较法来解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通过“类型比较法”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在《重读〈江村经济〉序言》一文中,进一步分析道:“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1〕26此后,海外汉学研究进行了一些努力,如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提出了市场体系理论,以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分析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来理解村庄,进而把握整个中国社会〔2〕,但这种研究范式并无法让人对中国农村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对于国内学界来说,虽然进行了较多的探索,但对于区域差异问题,也就是弗里德曼提出来的所谓代表性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解决。另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出现了“关中模式”、“华北模式”和“华南模式”等区域研究模式,但这些区域研究实际上还是个案式的研究,以区域中的个案来归纳、阐释地方性知识,“对抗”既有的观点,区域研究的理论建构略显不足。

在对20多个省市农村的10多年的调查基础上,华中乡土派的研究者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这实际上不仅是为了反驳某种观点,而是希望通过建构一种中层概念或理论来理解区域差异问题,通过这种理论范式切入乡村社会内部,发现农村社会的基础与农民行动的逻辑,并把全国农村依据农民有差异的行动逻辑划分区域,理解各区域中政策实践与农民行动之间的张力。“农民的认同单位”是一个认同群体,农民对这个群体具有归属感,并看做他们自己的群体。这个单位是以功能合理性为基础,同时又逐步被赋予文化含义,并与之相一致规范的共同体,农民依据内部的规范行动,这个单位构成农民超于家庭之外的另外一个强有力的行动单位〔3〕。这个概念及其理论框架实际受的影响较深,尤其是他从对中西社会的比较出发,对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的经典分析成为理论的生发点,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的“差序格局”谈起。

中国人的行动逻辑与西方社会相比具有两个层面的特点,其一是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是一种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其二是中国人的行动,特别关注公私差异,这也是一种特殊主义的行动逻辑。农民的行动一般以家为界限,凡是自家的事情也就是私人事情,农民会做得很好,而公家的事情,则与己无关〔4〕48。但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公私又不是很明显,因为有时“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农民行动的公私界限并不是很清晰。认为,中国社会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5〕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这是“差序格局”的形象化描述,是先生在分析传统中国基层(尤其是乡村)社会结构时创设的一个概念。“在差序格局里,公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个圈层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5〕30

一直以来,提出的“差序格局”这一概念都是中国乡村研究绕不过去的坎,无可否认的是,“差序格局”的含义切合了“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至少对于“伦理本位”为特征的中国农村社会而言,“差序格局”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乡土中国内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以及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其暗含了中国社会结构的三层特征:一是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区别于西方社会身份平等、区分明显的团体格局。二是“差序格局”是以“己”为中心,但是这个中心与各圈层之间的关联是靠“人伦”、“道德”连接。三是“差序格局”具有明显的乡土气息,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6〕。“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差别分析相当精锐,同时对“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解释力也足够强大,成为后来研究者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主导性工具。

“行动单位”是理解乡村社会结构的内部视角,亦是对“差序格局”的一种拓展性理解。例如,在传统村庄除了家庭这个基本的认同单位外,宗族及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在维护传统社会秩序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成为另外一个超出家庭的基本的私的单位,“差序格局”中的宗族成为圈层结构中非均质的部分,在实践中被凸显出来,并成为村庄事务运作的主体。在实践中,通过宗族维护功能性组织的运转,一方面以硬规范来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让搭便车的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让村民认为这个组织是“我们的”组织,以软规范来达到整合村庄的目标。于是,宗族或村庄成为另外一个与家庭相似的“私”的单位,构成了以家庭和宗族为基础的双层认同单位。

但是随着中国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宗族逐渐解体,村规民约失去原有的效力,乡村社会均质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区域之间的变迁基础和速度的差异,导致中国乡村社会呈现出非均衡的状况,“差序格局”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差别。“差序格局”本身仅是对静态的传统社会结构的描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介入,家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增多,农民流动性增强,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人际之间的维系纽带发生改变,中国渐渐失去了“乡土”社会的特征,以往以家庭为基础扩展的差序强度减弱,很难再用人际关系意义上的“差序格局”理解乡土社会,也很难理解乡村治理的特征以及不同区域对政策的反应差异,当下的乡村无论是从外部看还是从内部理解,都已经失去了“差序格局”体现的整体性中国的特征。当家庭不断核心化时,在家庭与宗族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碎片化的认同单位,这些认同单位成为宗族、家族解体后的另外一个超出家庭的主导行动单位。这些认同单位之所以形成,一是因为外来因素对乡土社会的冲击,农村传统的人伦和血缘关系发生了变化,村庄舆论的约束作用降低,甚至出现了原子化的村庄。源于冲击程度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农民行动逻辑有所不同。二是现代性的启蒙话语与法律精神在解构了传统秩序后,并没有在小农社会基础上构建起新的公共秩序,但是在公共品供给中农民仍需要自觉合作,农民在碎片化的文化基础上就形成了不同的认同单位,从而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这种区域差异进一步论证了农村非均衡的特质。同时也表明,差序格局的各层面并非均衡分布,有些凸显层面因遭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与冲击较小,仍能够存留下来并成为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性导致的地方性共识的差异,我们共遇到宗族型、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原子化等五种主导类型的村庄,同时还有村民组、行政村等两种以地缘为基础的认同单位。这些认同单位的形成深受不同区域农民在实践中形成的小传统影响,这些小传统亦是对“自己人/外人”、“公/私”范围的划分,所谓“私”就是“自己人”的,意味着责任与义务。所谓的“公”就是“外人”的,意味着可以去占有。在具体的社区内,有着一个主导的私的单位凸显,成为这个社区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在现代社会,私的边界越来越小,私的单位也呈现出各种差异,由地方性共识维系的先赋性关系及其中的应有之义和义务互助,正变得弱小,行动者个人具有选择性的交往性关系日渐强大,农民的行动单位就因每个行动者而异,这样就构造出新的双层认同与行动体系。在核心家庭之外仍存在基本的行动单位,以之来达成农民合作,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村庄公共事务的发展问题,拓展农民受益的空间,合作收益空间的扩展也为地方性合作规范形成的合作单位的延续提供了动力。

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血缘与地缘仍然是维系乡村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仍然带有“差序格局”意义上的圈层结构,但是伴随着社会转型,现代化与理性化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凸显,“差序格局”中的公、私范围发生了变化,核心家庭增多,私的范围日益缩减,而且私的程度也增强,同时不同区域的公、私观念也不同,这对政策的实践带来了极大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诸如具有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等政策在不同区域农村的“遭遇”差异较大,在一些村庄能较好落实,但是多数村庄则基本没有付诸实践,这些差异显然不能仅诉诸于传统的文化知识,更需要以制度及宏观环境与不同地区的地方性知识及其村庄结构的互动为基础,通过行动单位的界定来认识不同地区的村庄结构,不同的村庄结构其应对外部力量的能力以及内在反映机制的差异。同时,不同的村庄结构也即意味着不同的村治模式,这样通过行动单位的内部视角勾连起村庄治理这一外部视角,进而理解村庄对政策的不同回应。

篇8

【关键词】乡村;社会关系;综述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快速转型时期,要理解当今社会的深刻变革,首当其冲应该考察乡村社会的变迁,而要研究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社会关系的嬗变无疑是最基本的视角。同时,为了实现乡村社会的井然有序和和谐发展,仅仅重视基础设施和物质层面的改善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乡村社会关系有深刻的认识,从这个角度说,考察研究乡村社会关系也是乡村社会治理、构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前提。

一、社会关系的定义

在村民的日常实践活动中,个体所能涉及到的关系主要有三个层次:村民与村民之间交往所形成的关系;村民与组织(村委会、基层政权)之间互动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村民个人所属群体与整个社会的关系。韦伯认为“社会关系”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青井和夫将其定义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互动的模式相结合,形成一个功能性单位”;本文中“社会关系”的释义参照贺雪峰关于“村庄社会关联”的定义:“村庄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内部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就构成了村庄社会关联,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

二、国外学者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

西方学者也曾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杜赞奇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对中国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读,认为村庄并非是封闭性的,总是以各种各样形式和外界发生联系;韦伯则认为中国的乡村是一个自治性很高和自我防伪能力较强的村庄联合体;黄宗智认为中国的传统乡村是一个关系紧密且封闭的关系共同体,因为乡村有着高度的自给自足性;施坚雅把目光聚焦于中国乡村的乡镇集市贸易,认为中国农民经济活动的中心并不在村庄,而在基层集市;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框架内,认为村庄共同体中农民有着社会公正和伦理道德的观念意识,并会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就是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塞缪尔,波普金则有着跟斯科特不一样的看法,他认为村庄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村民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搁置集体利益,而奉行个人利益至上原则。这就是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也即“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之争。对于中国村落共同体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日本学界有著名的“戒能―平野”之争。平野通过考察村落传统的祭祀仪式、集会情况和社会治安等活动认为,庙就是村落共同体的表征;戒能通过考察村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认为村民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落之间的关系非常疏散,从而否认村落共同体关系的存在。

以上国外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若干研究,有一定的借鉴和可取之处,但是,要真正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性质,不应该单纯的从“经济的”或是“政治的”视角,而应该以传统乡村的社会关系为核心,立足于“”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本土社会,这样才会使研究结果更具精确性和适用性。

三、本土化的乡村社会关系研究

自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学界就开始重视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探讨,因为了解乡村社会关系的概况和发展有利于学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乡村组织的运行和农民的行动逻辑。其中,对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视角:

(一)传统的文化和心理视角

传统的文化视角以中国儒家价值取向为基础,作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起源。有着浓重的中国传统文化心理倾向,因其深刻的解释力度一直为后人引用和修正,但分析过程缺少实证数据资料的支撑和动态意识,导致对当今乡村社会关系的解释力减弱。典型的代表就是的“差序格局”论、梁漱溟的“伦理关系本位”论、林耀华的“关系均衡”论等。特别是的“差序格局”概念是对乡村社会关系研究的开拓性概括,对后来的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比如孙立平就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中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传统社会中血缘与地缘关系之所以占有重要地位就是因为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而建国后稀缺资源的配置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此也带来了‘差序格局’的变动;”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模式;翟学伟的“缘、情、伦”三位一体的人际关系模式;陈俊杰、陈震提出的差序格局的“伦理、情感、利益”的三维建构等,都是对差序格局模式的补充。

(二)变迁中的结构视角

从结构视角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关系,把整个乡村社会内部看成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从分析的层次上看,它属于宏观或是中观层次,其中最能体现这个分析视角的是对中国家族和宗族组织的研究。宗族组织的研究假设是传统的“皇权不下乡”思想,认为整个农村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乡村共同体,村民们在这个共同体内可以得到情感、生产和生活上的全部满足。“乡绅阶层”是乡村社会关系的主要研究对象,传统农村“士绅阶层”不仅是乡村秩序的主要维护者,也是村民日常生活中关系的调节者,是农村社会和国家政权互动的缓冲地带,孔飞力的“士绅统治”和黄宗智的“第三领域”反映的就是中国传统农村士绅的力量。

自中国社会学重振以来,农村的家族或宗族组织就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开展,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却没有随着现代因素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而式微,相反,许多学者在研究近年来的农村宗族问题时,却发现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在农村有复兴的趋势。王沪宁从功能主义视角深入地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杨善华、刘小京从变迁的视角详细解读了中国农村宗族在改革开放后的变化;贺雪峰、全志辉从社区记忆的层面分析了村庄中国家、村级政权和村民三层之间的社会关系;而肖唐镖则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探讨了家族的各项功能。自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都是社会界的研究热点,近年来,随着宗族的复兴,不少学者开始挖掘农村家族在乡村治理中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而对宗族的研究,正是探究乡村社会关系网的窗口。

(三)日渐流行的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视角

相对于文化和结构视角,运用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专门研究乡村社会的视角还比较新,研究成果也比较少,研究的问题一般都集中在社会网络与地位获得、不同阶层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网络和社会资本等。其中,专门对农村关系进行考察的有:张文宏对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支持网进行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网是以高趋同性、低异质性、高紧密性为特征的。同传统中国农村相比,以血缘和婚姻联系起来的亲缘关系在社会网中的重要性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胡荣运用普特南共同体趋向的社会资本理论,测量了中国农村基层社区的社会资本状况,并据此探讨了社会资本与村民政治参与及村级选举的关系;林聚任从社会风气观、公共参与、处事之道、信任安全感和关系网络五个维度,调查了山东农村的社会资本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社会资本呈现出传统性、关系主义、家族主义、特殊性信任、社会参与性低的“明流”特点;也有学者研究了关系与信任在农村社会的地下“”蔓延中的运作逻辑,邓燕华通过对湖南某村长期的田野调查,发现了关系是地下“”蔓延的主要渠道,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自己人”和“外人”的界限和不同的交易规则,关系信任是地下“”交易成功的根本保障。

四、结语

长久以来,学者都视中国乡村为一个村落共同体,在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所做的对比分析中,共同体内亲属、乡邻和朋友的交往原则是情感、认同和依恋;而社会中成员的交往原则则为理性、功利和弱认同。显然,村民的社会关系状况深受所处的共同体结构的影响,然而从建构主义的视角来看,村民之间的互动也在重塑和改变着乡村共同体的结构和内容。村民对原有乡村共同体的认同已经逐渐弱化,功利主义不断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情感,因此不少学者预测乡村发展的终点将是城市化,乡村社会关系和乡村人际交往最终将成为城市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特征在乡村的复制。然而乡村社会的某些特征,例如相近的邻里、共同的血缘和共同的集体利益都是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的,这些村庄特征仍然将日益个体化的村民联结在一起。村民仍然对乡村共同体有着最原始的认同,这可以解释,虽然村民间交往的功利性因素不断增强,但是交往中依然保有充满乡土气息的人情味。这种充满人情味人际关系的存在也就决定了村庄变革的未来绝不是简单的对城市的复制,而是带有自己独特之处的乡村秩序的重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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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0] 青田和夫.社会学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篇9

赵燕菁:存量规划说到底,就是如何发现现有资产的潜在价值,并使其实现。只要农村不拆除,村庄规划就一定是存量规划。随着城市规模扩张趋稳,除了城中村、郊区村外,大部分农村都是以存量状态存在。怎样盘活村庄的潜力,发现村庄的价值,就成为规划的主要内容。

海峡旅游:您觉得,城市的规划和乡村的规划有什么不同?

赵燕菁: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就在于公共服务的多寡。公共服务越多,档次越高,城市化水平就越高。但更大的差别在于城乡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在城市,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政府有强制的征税权来确保公共服务交易的完成。但在农村,缺少集体权利的概念,信用只存在于个体特别是血缘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差序格局。因此,城市规划你知道你的业主是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在农村,你不知道规划的业主是谁,因为没有人协调集体行动,也就没有人使用规划。

海峡旅游:可否从宏观的角度谈谈,目前的乡村规划模式,有哪些问题?当下的乡村规划,应该怎么做,才有出路?

赵燕菁: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本质上讲,就是集体行动能力的提高。在历史上,国家治理在乡村层次上,基本上都是以自治为主。所以,直到民国,县级政府规模仍然非常小,古代甚至县长带一个书童就上任了。因为在广大的农村,都是乡绅、宗族等自发的结构协调村内事物,包括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时,为村里集体消费贡献最大的“大户”,往往是基层自治的组织者。这种“小政府,大社会”的“超稳定”治理体系,极大地降低了国家治理的成本。但也阻碍了公共服务水平的升级。

随着工业化的开始,这种乡村结构开始破碎。首次将国家政权延伸到农村最底部。原来的自治体系被外力破坏。解体后,村民开始通过选举决定集体事务。但集体经济并没有解散,加上外力的村庄财务的干涉,比如,宅基地无偿分配的规定,耕地转让的限制等等,村民自治无法自生。

特别是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三提五统”――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被取消,村级财政崩溃,公共服务一落千丈。农田基础设施废弛,垃圾遍地,污水横流,除少数集体已经发达的村庄,村级组织不是软弱无力,就是被“大户”控制。而政府补贴公共服务的村庄,反而造就一堆懒人,政府服务无限加码,稍不如意,就被大众指责。

取消“三提五统”就好比取消小区物业费一样,表面上是在“为民减负”,实际上是对交易制度的破坏。比农民负担重更大的危害,是农民基本公共服务的缺失。一旦取消,甚至成为法律、规定,重建新的公共服务来源就变得极为困难。从历史角度评价,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很可能是一场我们现在还没有意识到的,影响深远的灾难。

海峡旅游:您曾说,新乡村建设,要重建公共服务制度,可以具体阐述这个观点吗?

赵燕菁:没有公共服务的或集体消费的村庄,不过是个体农户的堆积。规划在这样的村庄根本不需要。因此,村庄治理的水平,首先就是建立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是村民提供,还是政府提供?如果是村民自我提供,就必须还权于民,恢复乡村自治;如果是政府提供,就要回答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钱从哪里来?如果有偿,钱怎么收?建立起公共服务制度后,乡村规划才知道规划什么?为谁规划?由谁委托?否则,再高水平的设计,也只能是“墙上挂挂”。政府不看,农民也不会看。因此,乡村规划的核心,并不是设计,而是设计被村民接受的新的制度。

海峡旅游:2015年,您主要关注什么?2016年的乡村热会有哪些新的动态?

赵燕菁:2015年乡村热,有一正一负两种趋势。正的趋势,就是农村的价值正在被重估。由于城市消费升级,农家乐、乡村游、生态环保产品消费(食品乃至大气),特别是互联网降低了城乡交易的门槛,农村的价值迅速提高。市场正一个一个挖掘出农村在农业生产之外的价值。这些价值和资本结合,极大地扩大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为农村高水平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了可能。

篇10

〔关键词〕乡村社会变迁;转型性矛盾纠纷;生活性矛盾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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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于建嵘.诱发的最大陷阱〔J〕.人民论坛,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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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从乡村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分析游客对乡村旅游地饮食产品感知质量的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提高游客对乡村旅游地饮食产品的满足度和忠诚度提供依据,增加乡村旅游地的回头客,并更好地促进乡村旅游地饮食资源的开发与治理。

游客的饮食主要是由当地的特色风味和普通便餐组成,当地的民间小吃也是游客感知的重要内容。饮食产品由饮食品、服务、环境综合体现。乡村旅游地的饮食产品更多融入了乡村饮食文化和体验的因素。因此游客对乡村旅游饮食产品的感知是一种体验感知。

一、游客对乡村饮食产品感知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乡村饮食产品的技术质量、服务质量与文化内涵

乡村饮食产品在提供给游客时从菜肴的质量、口味、生产、文化品位、服务等一系列程序中影响着游客在消费过程中对产品的感知效果。其中渗透着技术质量与服务质量。游客来品尝乡村饮食除了解决饥饿的需求外还有一部分是体验以往知识积累中所了解到的目的地饮食产品及其文化内涵。

技术质量体现在原料、调味、口感等方面,对饮食产品色、香、味、形、器的感知影响着游客在消费饮食产品过程中的心理感知。另外,文化的熏陶影响着游客对饮食产品的文化性感知,产品中有关的文化背景、历史渊源、民间传说、神话故事、风土人情等都是很有吸引力的乡村文化现象。假如感知大于预期期望,游客就会获得高的满足度,反之,满足度会降低。

产品的质量除了通过有形的技术质量来呈现外,还通过服务人员的服务方式呈现。服务人员的言行、对客态度等都可以组成产品的服务质量。服务中无形因素不仅可以影响游客感知质量,还可以使环境、设备、饮食产品、员工、旅游地形象等有形的东西产生膨胀,为乡村旅游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游客的个体差异

游客的感知质量源于游客个体的评价,不同个体的游客在消费时存在个体的差异。对同一件饮食产品,游客的购买心理和需求可能不同。这是因为游客的职业、所处的地理位置、收入水平、年龄、性别、个性、教导程度对产品的认知度等因素的差异而对产品及服务有不同的要求,同一产品和服务在不同游客眼中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一些旅行的商人对携带方便的各种大众化小吃比较忠爱,小吃的味道、技法与品种、方便快捷性,产品价格成为影响他们感知质量的主要因素,满足生理的需要占据第一位,对于就餐环境、服务质量等外部因素就不显得那么重要了。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工薪阶层人士一般具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他们对饮食的需求不单单停留在吃上,饮食的安全卫生、绿色环保、质朴自然、原汁原味、舒适的就餐环境、热情周到的服务、体味特色的乡村饮食文化等因素将影响他们的感知质量。

(三)游客的预期期望

游客的预期期望是指包括游客从主要媒体、广告、促销人员和其他游客的口碑获得旅游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和经历。预期质量受到诸如游客需求、他人口碑、成本价格及其企业形象、预期的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期望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当消费时感知质量高于这种预期,饮食产品就会在游客心中留下较高的满足度,当感知质量低于预期,产品对游客的满足度就会降低,进而对游客的重复购买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产品的口碑宣传。

(四)游客的满足度

游客满足度影响感知质量主要体现在消费后的感知质量上。首先是文化差距,服务员工可能没有完全理解不同文化的游客对服务的要求,出现了交流问题,或者是不同文化的游客没有正确的参与服务过程等等,造成服务感知质量下降。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非凡是乡村旅游地的发展的水平,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服务提供能力也有所差异,使游客在日常生活中对服务产生了不同的预期,从而影响到最后的感知质量。

二、如何加强游客感知质量,提高游客对饮食产品的忠诚度

(一)提高饮食产品销售的过程质量

游客在消费产品中,更多经历的是一种体验,除了产品本身特性满足其需求外,还领悟到服务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一线服务人员除了充分了解产品的相关知识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素质,满足游客日益增加的个性化需求。每一个乡村旅游经营商都是对客服务的员工,经营者应加强自己服务意识的培养,了解更多服务的技能,政府相关部门应请专家学者对乡村旅游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使其在服务过程中提高服务的过程质量,给游客带来更加完美的体验和经历。

(二)通过治理游客期望提高游客的感知质量

游客过高的服务期望会抵消其体验的感触而降低感知质量,游客对饮食产品的期望是旅游地宣传、以往体验、口碑沟通、游客需求与游客价值的函数,对饮食产品宣传过度带来的质量治理风险是营销治理不善造成的,而游客"以往的体验"和"口碑沟通"两个变量都是建立在"曾经感触"上,游客希望即将体验到的质量至少不能低于自己或别人"曾经感触"到的质量,这就要求产品提供者保持不懈地保持和改善服务质量。根据饮食产品的市场定位,制定切合游客水平的期望标准,同时也应当看到游客的期望是动态变化的,今天的理想期望的服务水平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可能会转化为游客最低可接受的适当期望。所以,经营者不仅应思索如何去超越游客期望,而且还应懂得如何去平衡游客的过高期望。

(三)进行完备的市场研究,探究游客个体心理因素,开发特色饮食产品

确认游客真正想要什么,将自己的产品特色和工作方式与特定游客群进行匹配,同时,保证服务概念和产品设计能代表当前的市场定位和发展趋势。对于同一件餐饮产品,一个饥肠辘辘的游客,其核心产品是消除饥饿,最重要的质量维度是吃饱吃好,这属于服务质量中的技术质量,此外,功能质量中的反应度也比较重要;假如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宴请他人,则游客追求的核心产品可能是展示其慷慨大方的个人形象,有形性就成为游客最关注的维度,他们通过餐馆的装演、档次、服务人员的形象、饭菜的色、形等外在实体来形成对服务质量的初步判定,并通过就餐过程中的同情心、反应度、保证性等维度来进一步修正或加强对服务质量的判定,至于客人是否吃得饱,则退居次要目标,甚至根本不重要。

(四)客观承诺产品质量

实际交付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游客的期望,就会引起游客的不满,从而影响旅游地的市场形象,甚至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对于服务承诺要重视以下两方面的治理:(1)经营者应通过市场调查弄清游客对饮食服务的各种服务质量属性的看法,在促销宣传时强调游客最为关注的那些属性,使游客能正确判定和认识饮食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水平,使其游客期望值保持在合理水平。(2)做好有形证据与价格等隐含性承诺的治理。应当力求做到有形证据和价格水平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水平相符,使之能正确地向游客暗示产品的质量水平。

(五)深入挖掘乡村饮食文化资源

旅游餐饮深度开发要保持"自然本味"的特色,以本地饮食文化资源为核心,在强化经营特色和差异性之时,突出乡村食品的天然、纯朴、绿色,以及清新的乡村环境氛围,以乡村文化的自然、闲情和野趣为特色,努力展现乡村旅游的魅力。在对乡村旅游饮食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时,食品制作加工工艺、食品包装要有独特乡土气息,以吸引游客有领略"异味"的冲动。如乡村菜点的招牌菜,原料必须是地方特产,制作方法必须是地方传统工艺,还要使用地方特色的"土"器皿。食品经营地要创造浓郁的田园环境,乡村旅游的游客就是要这种体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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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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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选择;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一)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①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1]。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

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二)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2]。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一)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二)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三)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还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3],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去选择吗?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作者单位: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注释:

① 谢晖教授称之为为“民间法”,高其才教授称之为为“习惯法”,罗豪才教授称之为为“软法”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辨[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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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旅游 顾客期望 开发策略

一、乡村旅游的概念和类型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社区为载体,依托乡村生态景观、文化环境、农事活动以及传统的民风民俗等资源,在传统农村休闲游和农业体验游的基础上而开展的度假、休闲娱乐的旅游方式。乡村旅游主要包括城郊型、景郊型、村寨型。本文将顾客期望研究的具体视角集中于城郊型的乡村旅游。

二、顾客期望的概念和相关因素

顾客期望是指顾客希望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满足其需要的水平,达到了这一期望,顾客会感到满意,否则,顾客就会不满。期望作为比较评估的标准,既反映顾客相信会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生什么,也反映顾客想要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生什么。顾客期望在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顾客期望是动态变化的。顾客期望受到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各因素影响顾客期望的途径和机制是不一样的,因此其影响程度也各有不同。影响顾客期望的因素有:个体动机、顾客经验或经历、企业营销沟通、企业口碑等。

三、乡村旅游开发策略的建议

1.发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政府应为乡村旅游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系统规划,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如河南省郑州市的樱桃沟虽然是发展比较成熟的乡村旅游景区,但是各项基础设施还是有待加强,特别是景区的休息服务等基础设施(如:景区内的休息桌凳、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会影响到景区的形象和旅游收入。基础设备的完善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单靠投资者的投入,力量显然是不够的,政府部门应该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开发中,帮助景区完善基础设施。在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而且基础设施的建筑风格也要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避免建筑风格的城市化。

2.打造特色乡村旅游品牌

只有打出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针对游客普遍把休闲观光、感受当地民俗文化、追求不一样的生活作为乡村旅游的出游动机,乡村旅游景区可以借机,着力推广“慢生活”理念,主打“慢生活”旅游牌。慢生活主要体现为慢运动、慢休闲。目前都市人平时疏于运动,高强度的运动有时会适得其反,慢运动、慢速度、慢动作,更适合都市人,如骑着二人式、三人式单车,在村子里悠闲地骑行,在溪水旁垂钓等。慢休闲就是无论游客走到哪里,都像回到了自己的家,让紧张的神经彻底放松,让浮躁的心态沉淀下来。如采摘,围绕农产品采摘,开展农事体验活动,增强游客的参与性、体验性。

3.丰富乡村旅游的文化体验内容

目前乡村旅游景区大都以农家乐和休闲娱乐旅游为主。游客的旅游质量不高,如一些采摘果实类的景区,对自然景观的过度依赖很容易造成景区的淡旺季非常明显,影响了旅游地的吸引力和游客的重游率。针对这一问题乡村旅游景区可以对景区周边进行文化历史调研,挖掘乡村旅游地的独特历史文化,提高景区的文化品位。填补游客的旅游文化体验空缺。

4.加大宣传促销的力度

宣传促销是推进景区的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乡村旅游景区大多位于相对偏僻的地方,仅有好的旅游品牌,最终也会陷于“养在深闺无人识”的状态。景区宣传部门要从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来广泛宣传介绍乡村旅游的有关知识,以特色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吸引游客。如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如一些地区已经推出的草莓节、樱桃节、西瓜节、葡萄节等,在吸引游客的同时也宣传了景区。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将景区纳入旅行社开发的新旅游线路,利用旅行社这个第三方平台扩大市场范围,增加游客量。

5.提高乡村旅游的整体接待水平

首先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景区的环境和社会治安的治理,营造整洁的村容村貌,为旅游者提供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其次,提高景区的住宿接待水平,改善游客住宿设施,满足游客对住宿设施的现代化、特色化需求。景区可根据当地的旅游发展水平开发建设一些二星级宾馆、三星级宾馆。针对游客对住宿特色化需求,景区可设计因地制宜开发一些窑洞宾馆,石头房子,木头房子,突出景区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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