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股权投资信息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范围 直接相关费用 后续计量
本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质量,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需要,新准则对已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文就长期股权改革涉及到的主要变化及相应账务处理做一些简要分析。
一、 长期股权投资概念的变化分析
CAS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而原准则中所规范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来处理,
1、与原准则相比范围缩小,相对于控制、重大影响、共同控制而言,投资方只是承担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和投资方的信用风险,所以将其划归为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应更规范些,更体现了与风险特征的相匹配,而对实务的影响也不大,只是对资产结构的进行了重新分类,账务处理上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全部纳入CAS22准则处理。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一个会计科目的变化,而实质上是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进行了统一,一律作为金融资产处理,而且其减值也遵循CAS22准则,真正实现了价损合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分析
(一)后续计量的变化分析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所产生的连带影响就是其后续计量的变化,一是成本法的核算范围缩小,由原来的两块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改为现在的一块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二是删除了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权益法的核算,由此带来的变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根据新准则,我们知道,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因为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所以大部分是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的,如果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这就涉及到原来作为金融资产计量,现在需改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也就是说新的投资成本按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来确认,此处本着“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原则处理,也就不需要考虑追溯的问题了。
(二)案例分析:江淮公司于2×13年12月10日取得B公司5%的股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6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2014年3月1日,A公司又从市场上取得B公司15%股权,实际支付款项6000万元,原5%投资在该日的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从2014年3月1日起,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4年2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万元。
案例解析(单位:万元,下同):
(1)2013年12月1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2)2014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3)2014年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1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600
――公允价值变动 4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应确认营业外收入=44000×20%-(6300+2100)=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通过上例的分析,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因股权变动改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为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也就是按照公允价值认定法处理。
同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因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视同先卖掉原持有股权,再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购入剩余股权。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清算股利的核算被纳入准则的正文,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再区分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利润是属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一律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投资企业就有了获取相应份额股利的权利,应按其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而且投资方需要对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这对于企业来说简化了新旧会计准则衔接上的业务处理,但同时也为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调节利润提供方便。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直接相关费用变化分析
1、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于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再按合并形式区分。无论合并报表还是个体报表都是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这样处理的原因相关人员解读为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为剔除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费用化的部分,从而使合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同时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处理,又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也有人认为这是与国际趋同,国际准则就这么规定的,我们也就这么做,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修订后的规定与税法规定相同,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消失了,企业在处置这个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了,也简化了核算。
2、对于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所发行的收入中扣减,存在溢价的,自溢价中扣除,无溢价或溢价不足扣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3、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分析
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并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损失》等的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但不包括投资企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实体理论下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没有将联营、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通过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就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销处理,以免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1〕。
总之,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追求国际趋同的前提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实务操作方面更简便,并且更加注重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文新,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商业会计.2012.3.05期
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是对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的修正和完善。新旧准则在权益法核算方面的规定有一些变化。
一、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的变化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其中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投资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可见,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
二、引入了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应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引入的一个全新的计量理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企业的所有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这里的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企业用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同时强调了净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且应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样就更能反映其所占的真实价值,有利于进一步评估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
以公允价值计量可变现净资产,能够使熟悉情况的投资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金额的计量,这样就有效地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有助于其进行决策的科学依据。同时,为了防止某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公允价值应该是“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根据企业的需要随便估计出的数值,这样就能保证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标志。
三、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变化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面。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一定年限摊销;为了更好地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并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假设A企业以300万元对B企业进行投资,占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对B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权。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400万元。
则A企业占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2600-1400)×30%=1200×30%
=360(万元)
由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小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6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该享有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900×30%=270(万元)
由于A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大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万元,则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就避免了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摊销差额来调节利润,减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简洁、稳健。
新准则对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如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将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单位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而不再是按旧准则规定的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
四、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置的变化
关键词:私募股权;财务风险;内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
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近几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迅速发展起来,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资金短缺始终是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具体论述信息化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的直接融资模式途径,能够有效解决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问题。
关键词:
信息背景;文化创意;直接融资
所谓直接融资模式主要是指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需要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的责任和义务。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结构最简单的项目融资模式,具有下列几个优点:一是融资方式非常灵活。发起人不需要在多种融资模式中选择融资方案;二是债务比较安排灵活。发起人可以根据自身创设项目的经济情况,合理安排债务比例;三是综合利用商业社会中的信誉。
一、信息化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难的原因
高风险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典型特征,也是导致其难以启动直接融资的最主要原因。由于文化创意产品自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充满了不确定性。不仅如此,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保护文化创业产业的知识产权方面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了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难的现象。政策环境和金融体制也是导致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难的因素。一方面当前我国政策侧重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忽视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是金融制度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导致民间资本难以合法进入到信贷市场;各大商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预防风险,促使信贷审批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逐渐完善担保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直接融资难度。文化创意产业自身发展的问题也导致了直接融资困难。由于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内部管理部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以及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忽视了信用建设的重要性,资信水平受到怀疑,从而导致投资方难以轻易的做出投资决策,造成了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难的现象。
二、解决信息化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的直接融资难的途径
(一)打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渠道
所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是指将根据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以此为依据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文化创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资产大多数无形的,如创意、文化、技术等。其物化的形式集中体现在品牌与知识产权两个方面。但就文化创意企业本身而言,其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并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尚未将知识产权转变为资产化,从而导致文化创意企业无法合理的将知识产权转变为有形的有价资产,也正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才亟欲得到保护,只有将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合理综合量化为有价资产,从而最大限度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力。
(二)打通股权融资途径
所谓股权融资,即文化创意企业的股权持有者将自己所有权中的一部分转让出来,以预期的收益吸引股东与资本的融资方式。其中,文化创意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与产业投资的回报率之间有着最直接的关联,这也间接决定了产业投资风险的大小。因此,文化创意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控制企业财务,从企业的股权设置、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以及未来的预期收益等各角度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达到量化预期收益的目标,围绕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合理引进股权投资者,进而有效解决信息化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的直接融资难的问题。
(三)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
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更好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而金融机构也根据形势发展创新了金融产品。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应该充分利用政府扶持政策,进而逐渐形成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政府扶持资金为一体的多元化融资体系,从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能够顺利进行直接融资,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水平。(四)保障企业融资模式的灵活性信息化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在直接融资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管理,逐步扩大融资规模,才能够保障直接融资模式的灵活性。因此,首先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强化信用管理,保障文化创意企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企业能有效避免因经营不当而产生的不良记录,维护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其次,应组织建设优秀的文化创意产业团队,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保障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中的直接融资决策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信息化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在直接融资的过程中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融资规模小、融资成本高和融资风险大等方面。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才能有效解决融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而有效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的直接融资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瑾.国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经验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0(24):281-282
[2]王运生.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新思路[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6):109-111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会计处理 建议
对赌协议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西方国家要晚。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发展方向、问题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和研究,并通过案例如蒙牛和摩根士丹利对赌案、永乐收购案等分析对赌协议的现状、内涵和风险。对赌协议的性质方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将对赌协议看作权益或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工具。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方面的文献较少,本文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时,认为对赌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并综合法律和经济层面的分析,对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两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和内涵
近年来,由于内部融资有限、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不易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私募股权投资获取资金,尤其是在摩根士丹利对蒙牛集团的对赌给蒙牛带来巨大利益的背景下,更是让对赌二字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所谓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一种协议,投资方基于对融资方企业未来业绩或者非财务指标的评估,如果未来融资方未能达标,融资方需补偿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中融资方价值被高估的损失,如果未来融资方能达标,则投资方需补偿给融资方价值被低估的差额。
因此,对赌协议的实质就是基于对融资方价值的一种评估和调整,而之所以产生对赌,一方面是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来自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投资方即便在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等多方面了解后,仍然不能完全了解融资方的经营情况,而导致投资方的投资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份类似对赌协议的条款保障投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融资方来说,对赌协议中的业绩目标能对企业家产生激励作用,企业绩效的提高对双方有益,融资方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实现快速扩张而不至于出让企业的控股权。一旦达到对赌承诺,筹集资金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在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外企业签订的PE对赌协议内容通常比较全面,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的内容。而在我国,由于发展不够成熟,融资方急于筹资,加之很多PE投资机构尤其是国外大型投资机构看中的是投资的短期利益,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希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投入撤出并获得高收益。这就导致在我国对赌协议往往只涉及财务绩效和股权问题。
对赌协议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权调整型。当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投资方将获得融资方无偿或低价转让的部分股权。或是当融资企业完成承诺目标后,投资方以低廉价格转让部分股权给融资方。如摩根士丹利对永乐电器的对赌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永乐电器2007年的利润低于6.75亿元,则永乐电器管理层要向投资机构转股;如果业绩增长达到7.5亿元,摩根士丹利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永乐集团的管理层。(2)货币补偿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给投资方以现金补偿,而在股权上没有变动。正如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在2011年被蓝色光标收购时,对赌条款之一为:若思恩客2011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介于1 800万元与2 200万元之间,则收购方有权要求原股东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 500万元。(3)控股转移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将同意投资方以低廉价格增资一部分股权,最终使投资方获得企业控股权。例如2007年太子奶集团联合英联、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三家投行共同出资占股30%,并与李途纯签署对赌协议。条款要求若李途纯没有完成业绩对赌,则三大投行将注资取得李途纯的股权并最终获得控制权。(4)股权回购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将以投资方初始投资款加上指定利率形成的利息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蓝色光标在2011年7月对北京美广互动有限公司的收购中,约定的对赌协议就有:如果2011年美广互动审计后税后利润低于人民币400万元,公司应将所持美广互动51%的股权通过转股方式出售给原股东,股权回购的价格除了公司的初始投资款外,按照8%的年息向公司支付利息。(5)股权优先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投资方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2008年,鼎晖投资俏江南并获得其股权,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包括清算优先权条款。最终鼎晖和张兰出售股份清算俏江南时,鼎晖对剩余财产拥有优先分配权。目前在我国,对赌协议中被运用最多的是货币补偿以及股权回购两种类型。本文主要针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对赌协议的性质及对会计处理的指导意义
(一)对赌协议的性质。
首先,应明确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来说是一项权益还是一负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包括: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由于对融资方来说,一旦经营业绩不达标,就面临着现金补偿或者股权回购,这是一种潜在不利的条件需要交付,因此对赌协议应当被理解为是一项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
其次,对赌协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负债,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基于未来某个事件的不确定性所分别拥有的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其符合期权的主要特征,因此可以理解为,对赌协议是衍生工具的一种形式。衍生工具的特点包括: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结算,不需要或需要很少的初始投资成本,最重要的是,它的价值随商品价格、汇率、信用指数、特定利率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在对赌协议中,往往将融资方一年或连续几年的净利润是否达标当作对赌的标的,本文认为,净利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变量,而投资方在对赌协议中的高收益随着净利润的变动而变动,其可被视为是一种衍生工具。同时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是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得部分或全部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随商品价格、汇率、信用指数、特定利率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结合对赌条款的主合同,综上来看,对赌协议的期权性质可以看作是对主合同的一种嵌入衍生工具形式。
因此,对于融资方来说,嵌入衍生工具是一项用金融负债表示的期权,而主合同则是融资方在接受投资时股本的增加,是一项权益性质的表现。从这方面来看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来说类似于可转换债券,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成分。对于投资方来说,投资方在确认投资并签订对赌协议时相应形成了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即期权,投资方的期权即为一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主合同可看作是一项股权投资。
(二)相关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基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应将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拆开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拆分出来作单独衍生工具的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除了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外,还需要满足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本文认为,嵌入衍生工具对融资方来说是一项负债,而主合同代表了融资方所占有的剩余权益,只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同属权益性质,否则对赌协议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就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联系,而主要受金融变量的影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一致,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SFAS 133)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说法略有不同。SFAS 133在对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解释中,用数量特征具体说明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应满足“嵌入衍生工具具有至少是投资人主合同两倍的初始回报率,并且能够获得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条款并涉及具有相似资信的债务人的合同至少两倍以上的市场回报率”。美国是较早研究金融工具的国家之一,相关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但二者整体上差异不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国际准则趋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宣和(2014)关于“新”IFRS 9的解释中说到,IASB于2014年7月24日了完整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其是在IFRS 9(2009)和IFRS 9(2010)基础上修改完成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关于混合工具的说明分为两类:若主合同的金融资产属于IAS 39范围内,则无须按IAS 39要求将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中拆分出来,而是将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若主合同的金融资产不属于IAS 39范围,仍然按IAS 39有关要求进行拆分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方面做出了新的补充和修改。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对赌协议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标的价格可以看作是投资方基于对融资方未来业绩的评估,根据预期收益折现计算而成,而从投资方角度来说,这部分初始投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投资方购买股权的价款,一部分是投资方向融资方买入期权的价款。但是期权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期权到期时间、价格的波动性、市场短期利率等。缪洁(2014)根据Black―Scholes公式进行了简单的期权定价分析,将标的价看作是协议到期时的利润总额,从而得到期权的现值、无风险利率的确定和正态分布概率的确定,而最难确认的是年化标准差,需要根据融资企业过去年度的利润总额相关业绩的波动水平,进行合理的估算。由此可以看出因对赌协议具有期权的性质,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对赌协议有效性的相关法律依据探讨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下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国内首例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决――海富投资案,或许代表着一定的司法解释。2007年,海富投资以现金2 000万元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书》规定: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少于3 000万元,就要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2009年末,因世恒公司最终未实现业绩承诺,海富投资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决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 998.2095万元。
此案历时几年经历三审才有了最终结果。一审认为海富投资的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投资无权向世恒公司以及香港迪亚公司进行索赔,认为这种投资并没有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定按照投资方所占股份享受相应净利润的分配额,损害了融资方即世恒公司相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二审认为这种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定借贷行为成立,要求世恒公司归还海富投资除注册资本114.7717万元剩余的1 885.2283万元及利息。最终,因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由于补偿退回款影响到了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海富投资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不予承认。而海富公司与香港迪亚公司之间的协议,法院认为并不损害当事公司的利益,是当事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承认有效,香港迪亚公司应赔偿海富投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此案中,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因损害了目标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而被认定无效,会计处理上应当作为一般的股权投资处理。而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之间的对赌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处理上应将期权拆分出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四、针对具体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对赌协议会计处理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如右表所示。
陈移伯(2013)在投资方会计理中将初始投资时混合工具中的期权拆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融资方的一项长期负债,投资方获得现金补偿时确认营业外收入,股权回购收到利息时计入投资收益。本文认为投资方往往希望快速高效地获得融资方的高额收益,因此现金补偿的性质应属于当期损益而非权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相比将投资方的投资计入长期应收款,本文认为将其计入股权投资更为合适。计入长期应收款是将投资机构与融资方看作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脱离了股权投资的性质,现有法律也并不承认公司与公司间的借贷行为。
段爱群(2013)认为当发生货币性补偿时,应该冲减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应将其计入收入确认。同时认为当发生股权回购时,可以把交易活动看作类似可转换债券,借方确认应收利息,贷方确认投资收益。本文认为将现金补偿冲减投资成本也是一个思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收款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记作投资收益纳税,并没有减少纳税收入,只是纳税时点延迟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当投资方仅仅以准时上市为对赌目标时,将投资看作是一项权益性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同时也就不属于股权投资的属性,每年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可供出售的账面价值,而不能根据融资方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占比确认投资收益。
缪洁(2014)在投资方会计处理中将期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项股权投资。但获得现金补偿时期权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现金补偿方式使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不应冲减。而将现金补偿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里,当投资方成为融资方公司控股股东时,才较为合适。
朱元甲(2015)没有将复合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分拆进行处理,而是指定投资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期权的初始价值看作是零。并在收到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时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不需要单独计算期权的价值,较为简便,但前文论及对赌协议的性质时认为对赌协议符合分拆应满足的条件,主合同的性质为股权投资,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为不妥。
(二)关于融资方的会计处理。大部分学者认为在融资方发生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时应分别确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对于融资方初始投资时的确认存在不同观点。陈移伯(2013)在融资方会计处理中,认为融资方接受初始投资时确认股本的同时冲减资本公积,并确认相应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长期应付款。段爱群(2013)将股权回购看作类似可转债,则融资方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可转债中的负债成分确认为可转换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e处理。本文认为当融资方接受初始投资时,如果将此项交易看作是股权投资,则无须冲减资本公积来抵消股本增加的账面价值,而作正常的接受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
(三)综合总结前人观点,提出三点不同或补充。一是基于一定的司法解释,将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简化,不考虑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对赌条款对目标公司没有法律效应而将投资方的投资作为一般的股权投资处理,融资方做增资入股的正常处理。二是基于法律上承认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应将主合同看作是股权投资,当投资机构从目标公司股东买入目标公司股权时,目标公司股东作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并在确认现金补偿时反映期权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三是在目标公司股东股权回购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目标公司股东买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占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损益调整,目标公司股东买入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购入价即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用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五、对赌协议面临的问题
(一)会计处理方面。由于对赌协议具有期权的性质,相关的会计处理难以离开期权的测算,而期权的测算又复杂繁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赵国庆(2013)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提出:会计处理可以不考虑期权,而从“出资不实”这个角度将被收购方补偿给上市公司的现金作为出资不实的补充出资行为,被收购方在银行存款减少的同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但是本文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下的对赌协议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赌协议不尽相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中提到被收购方实际的盈利情况与被收购时预测的盈利情况有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应当针对这种差异签订可行的补偿协议。这说明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对赌协议得到了国家的明文规定和法律认可,主要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私募股权下的对赌协议更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进行的一种博弈,融资方急需资金,投资方看重利益,签订对赌协议更多是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是一种监管和帮助,是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稳定的一种应对措施。
(二)IPO监管方面。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PE投资机构在对赌协议中规定的一旦无法上市则需股权回购的条件就显得尤为苛刻了,股权回购会导致股权不清晰、股权结构不稳定、新旧股东之间的权利变动,是证监会所不同意的,这种情况对拟上市的融资企业来说是不利的,而如果在上市前取消对赌协议,则投资方缺少相应利益保护。
六、思考与建议
(一)从融资方的角度来看。融资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急于取得资金而盲目地接受对赌协议的条件。融资方从外部环境来讲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阶段、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者。永乐电器最终惨遭并购的事例反映出它对外部环境判断的失误。同样是接受PE投资,永乐电器并不像蒙牛集团处于行业的成长期,它所属的电器行业彼时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阶段,竞争者有国美、苏宁这样的行业巨头,很难完成对赌协议中规定的净利润6.75亿元的业绩条件。从内部环境来讲,企业的管理层能力必不可少,投资方的对赌协议要求往往是不易达到的,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只是为了资金需求而没有能力去达到对赌条件,获得的资金只是短暂的补救,从长远来看更加不利于企业发展。
(二)从PE投资机构的角度来看。
首先,投资机构在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时不应只关注财务绩效指标和股权回购,还应综合考虑非财务绩效、管理层去向、企业行为等多个方面;不应仅仅为了追求短期内资金最大程度的获利而不顾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例如对赌协议可以涉及对方企业管理层必须在企业继续留任至少5年等类似条件,以反映投资方的投资行为是希望双方都能长久地获得收益,事实上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持续良好,PE机构作为股东也能获得长久的利益。
其次,投资者一方面希望被投资方上市从而使其占有的股份大大升值,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上市条件又不得不因为对赌条款的股权回购问题而在上市前终止合约,有损投资方利益。投资方应适当做出调节以达到双方的共赢,例如不以股权回购为条件,当融资方无法达到上市目标时,可以让其管理层和股东进行现金补偿,不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也就满足了相关法规关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规定。
最后,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适当对内容进行一些改变,例如在对赌协议中规定在融资方未达到净利润指标或上市承诺前,投资方的出资可当作是融资方的一项长期应付款作为负债,当融资方达到承诺后,投资方的资金转为相应的股权投资并享受相应的权利。若融资方未达到目标,则投资方资金撤出并收回投出资金和利息回报。这样类似的变动可以减轻融资方的融资压力,使融资方不至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而过于激进冒险,对投资机构来说,也能在保证投出资金的收回和利息收入的基础上获得高回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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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 市值管理 管理水平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已经进入股权分置阶段,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均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就非流通股而言,不论股票交易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均不会造成影响,但非流通股不利于上市公司进行市值评估,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经过了十年时间,非流通股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在此环境下,上市公司实行市值管理势在必行。
一、市值管理与影响因素
(一)市值和市值管理
市值是衡量上市公司实力的指标,用于衡量上市公司价值、股东财富价值和综合实力,一般以股票价格形式反映。该指标并非短期不可持续概念,通过市值能大致了解和判断公司未来收益和风险,投资者会根据市值对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判断。自从非流通股进入证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市值管理逐渐出现,市值管理是一种战略管理行为。上市公司为了使公司价值创造最大化,会采用多种价值经营方法和手段进行战略管理,这种行为多以公司市值为前提条件。
(二)上市公司市值影响因素分析
上市公司为了更快的成L,对市值管理的有效性非常看重。从客观的角度了解和分析市值的主要影响因素,才能帮助上市公司尽早实现市值管理目标。市值的影响因素包括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可控因素分为非财务性价值驱动和财务性价值驱动。在非财务性价值驱动下,涉及公司战略、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管理能力、公司治理和信用评级等多项因素;在财务性价值驱动下,涉及业务收入、边际利润、资本回报、资本效益、资本支出、收益率和股权风险等多项因素。不可控影响因素包括股市环境、市场热点、市场偏好、所在行业成长性、估值习惯、估值方式、投资者结构等。
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作用
(一)辅助监管,规范市场环境
市值管理制度建设是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市值管理制度的建设应在遵循基本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环境的变迁,制定不同的市值管理制度。监管部门现已将定期报告电子编制系统、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等作为有效工作工具进行应用。通过互联网管理工具的引入,大幅提升上市公司对市值管理的监控水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国内资本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二)改善企业融资成本和效率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上市公司融资逐渐偏向于股票市场的融资,通过股权融资,既可节约融资成本,又可快速进行股权审核,缩短发行周期。市值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业绩发展的好坏,投资者通过市值对公司发展给予预估,使用较低的价格认购较多的股份。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市值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能够通过股本达到数量层级扩张的实质性转化,获取较多增量资本金。提升市值管理水平可间接提升上市公司融资能力,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拥有更多融资渠道。
(三)维护投资者利益
提升市值管理水平能够辅助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的股价能够反映公司治理成果,股价高低与公司市值息息相关。如公司市值发生变化,会影响公司股票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股利支付能力,市值的影响均与投资者直接经济利益有关,因此,提升市值管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保护并提高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方式。
三、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水平提升措施研究
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在市值管理需求方面目标均一致,但就利益取向而言,多方对市值管理的出发点存在明显差异。就监管部门而言,希望通过实施市值管理,激励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符合监管部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目标要求,因此,实施市值管理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就上市公司而言,实施市值管理,不仅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还可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从市值管理的基本框架结构出发,则存在价值创造环节、价值经营环节和价值实现环节。
(一)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
在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有明确要求,即在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可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业绩,将管理层薪酬和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进行挂钩,投资价值通常会得到提升。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从短期来看能够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能够实现公司稳定发展。
(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为了有效减少上市公司市值的影响,上市公司需提高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了稳定上市公司的股价,提升市值,提高资产质量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缺一不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低,风险管理较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提升市值。将我国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资产负债率与世界标准(世界上通行较好的市盈率15―20 倍,市净率2―3倍,资产负债率指标60%)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三项指标均比较高。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需提高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优化重组资产,从本质上提升资产质量。
(三)市值考核机制
EVA是利润与资本成本之差,可用于衡量公司价值创造能力;MVA是市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可用于反映股东收益,即市场增加值。通过这些指标直观了解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和行业地位。只有将经济利润指标引入市值考核机制,才能完善现有市值考核机制,从总体上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成果做出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经市值考核,可实现有机结合,同时引入市值考核机制,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引入经济利润指标的基础上,建立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目标也应该作为上市公司市值考核机制中的重点内容。建立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目标是为了让公司实现不断的发展,保证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能够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例如,为了实现市值最大化,招商银行的经营理念是:打造百年招银,力创股市蓝筹。为股东创造价值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部分。
(四)股东利益与盈利回报
上市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是永恒的目标,为了实现该目标,上市公司须将股东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股东之所以会选择投资某家公司,是看重其为自身带来的效益。如上市公司缺少盈利能力保障,则难以让投资者享受到实际的回报,这对股东不负责任,难以后续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股东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通常会以实际到手的分红作为判断标准是上市公司对股权投资者的主要回报,股息红利是股东选择投资的主要依据。从红利分配角度,股权投资者能大致了解公司的经营能力,能够判断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利益的能力。为了不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失去投资信心,上市公司需注重红利分配,确保派发的稳定性、持续性和长期性。同时,通过红利分配还能有效挖掘潜在投资者,通过对潜在投资者的开发,便于在下一次融资时有更多的投资者进行参与。
(五)品牌形象
上市公司树立品牌成为知名企业是提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水平的又一措施。就国内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而言,市场化程度还未达到同期国际标准。在这种竞争不充分的环境下经营会严重阻碍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应从创立公司品牌入手,增加自身的知名度,使自身拥有参与国际竞争的资格,从而提升自身价值。上市公司的自身价值越高,在资本市场上吸引的投资者也就越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投资者选择投资的标准之一就是评估该公司是否具备规模优势,是否值得投资,一旦上市公司成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就能充分说明该公司所占据的行业资源和行业规模优势。如“麦当劳”“宝洁”等知名品牌都已经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因而,选择投资上述品牌的投资者就会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品牌越响亮,其投资的吸引力更大。例如,以银行业来说,花旗银行本着高服务质量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服务,这种围绕客户的品牌发展战略为花旗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品牌影响力。从当前花旗银行的市场覆盖情况来看,花旗银行的品牌标准和品牌效益已经成为了行业的学习对象。因此,在市值管理工作中,提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水平,需通过树立品牌形象,将其打造成知名企业,才能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
四、Y论
综上所述,在现有市场环境下,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水平,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核心竞争力。为了实现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水平,可以从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创新运用环节,鼓励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同时,还应对丰富信息披露方式,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公共关系维护等方面多加重视。提高市值管理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增强价值创造能力,增强价值实现能力,提升价值经营能力,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和股指,符合上市公司盈利周期规律,顺应行业景气周期和市场牛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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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紧迫感
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壮大规模、培育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升我市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支持企业走资本市场融资之路,努力开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新局面,引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理清思路,明确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扶持、加快推进”的原则,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上市意向、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规范改制,加强管理,成功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后劲,全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在会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到2015年末,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企业达到30家,全市上市企业达到8家,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累计达到60亿元。
三、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证券市场的一般上市条件及规则,重点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中筛选出一批优势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上市后备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主业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股权结构清晰,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两高六新”(两高,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条件的企业优先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重点扶持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后备企业要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及时协调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落实好本意见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三)推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支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吸纳社会资本入股,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加强企业上市培训。定期举办企业上市培训班,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中介机构专家和有经验的企业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知识培训。
(五)加强分类指导。对辖区内全部企业,加强上市融资工作的宣传培训,强化上市的意识,强化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及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重点培育。对上市后备企业,帮助其组建上市融资工作队伍,聘请中介机构,制定合理的上市计划,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则,找准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早日成功上市。对上市公司,帮助做好再融资工作。
(六)引导企业多渠道上市。根据不同情况,引导企业有选择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市场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支持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市场。
(七)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力度。深入了解并引进国内外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其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的作用,推动境内外的投资机构更好地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八)加大政府引导投资力度。对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政策的朝阳产业、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并已形成稳定现金流的上市后备企业,在适当的时机安排相应资金由市投资集团直接对企业进行跟踪投放。
四、完善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融资的扶持和奖励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
2.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尽快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加快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环评审批手续。
2.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3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三)实行规费减免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免收变更登记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改制后的上市后备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许可证、特许经营权、自主知识产权、资质、商标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
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全市企业上市融资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市政府金融办统筹负责全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加强企业上市的考核与督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募投项目的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经费保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市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企业培育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科技、审计、商务、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等工作。要落实人员、经费和场所,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和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信息,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二)开辟企业上市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多部门的审批问题,要实行联合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特事特办。
(三)加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和上市推介活动,聘请专家顾问、开展上市宣传等事项,以及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以及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五)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上市企业资源情况,制定企业上市融资工作考核办法,并将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数量、上市公司数量、融资总量等目标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市、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配合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做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帮助上市企业作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上市企业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咨询、培训、辅导等上市服务工作。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对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
一、广东省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义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指的是按照股权资本提供给初创企业或者快速成长企业,并给对方管理和经营服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以期在企业有所发展并在一定的适当时机,采用股权转让等一系列方式退出企业以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和快速成长期的未上市企业,将高风险中取得的高收益最为整个创业投资行为的经营指导,特别关注和强调的是企业在这期间得到的高成长性。从高成长性对企业进行分析的话,高新技术企业比传统的企业更具优势,因此,创业投资的对象往往更倾向于高新技术。据统计,美国的创业资本投资有四分之三都属于高新技术的领域,这也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前正是广东省进行产业经济转型和升级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广东省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经济质变的关键性机遇期。只要能够抓住这个机遇期,对创业投资大力的发展,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科技企业,不断壮大和加强负有科技代表性的科技上市企业,全面提升广东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加大重视程度并大力的发展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经济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产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经济转型升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促使经济发展从低级阶段跨越到高级阶段。从美国、德国等国外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看,一国想要实现持续快速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经济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建立可以帮助创业资本开展有效运行的创业投资体制的针对性机制以加速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另一方面,对创业投资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可以有效的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和区域金融体系的优化做进一步的拓宽。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体的典型代表,研究广东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转型和升级这一课题一定会对我国全面高新技术的提升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广东省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014年,我国地区股权投资规模占全球市场的18%,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股权投资市场之一。到了2015年,创业板估值站上100倍,这不但引发了市场对创业投资的热烈争论,投资市场也对创业创新的关注度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清科集团私募通对中国的投资市场做的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中国的投资市场发生的投资笔数高达1917起,同比增长了67%。据披露的交易上分析,单笔投资平均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
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前沿,创业投资作为个重要的形式取得的成绩是相当显著的。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广东以发展金融产业的方式加强省的经济建设,创业投资的发展已经稳居全国前列。在2014年初,广东创业投资案例数量占全国创业投资案例数量的16%,仅次于北京和上海。在统计的全国创业企业中,前八位里光深圳就独占了五个席位。从深圳市证监局所提供的数据例我们可以看出,截止到2014年8月,仅深圳一个地区就汇聚了逾8000家的创投性质的机构,占到全国总数的30%以上。在投资资本上,这些创投机构管理的资本已经超出了4000亿元。中小规模的创投企业达到3500多家,其中达到上市规模的超过400家。推算下来,在全国的上市公司里,10家中就有1家是具有深圳标签的创投机构。
广东省创业投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成绩卓著。但从整体的发展分析,广东的创业投资发展还是被经济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高速发展远远的拉在了后面。分析看来,广东的创业投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创业投资在水平的发展上仍是滞后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水平。广东省在我国的经济发达的程度是首屈一指的省份,根据2015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全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6.7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9万亿元,增长15.9%。但是在2014年广东省的创业投资资本总额却仅有5.7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2%。 目前广东的经济正处于在从大省向强省上迈进的关键阶段,就一定要发展和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整体进程实现产业经济的转型升级,而实现这两个任务的重要举措就是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很显然,创业投资现存的落后状况是不适应广东经济高速发展的。
2.创业投资的行业监管、服务和行业自律不够到位。第一,创投企业监管缺失。大部分的创投企业存在未经过省证监局等相关机构审查的情况,日常的经营工作更不存在监管。这种现象的日益积攒就会造成非法集资风险的出现,并得不到预防。第二,行政服务的缺乏。广东的很多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工商的相关专业知识,这就造成工商注册效率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注册的进度。
第三,创业投资行业缺乏自律机制制度。对广东省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组织基本上就是风险投资促进会和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两家,直接由政府主导和管理,不但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在运行上也重在服务不在监管。因此,既没有形成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各类主题行为的指引,也没有达成行业自律的约定,仅是停留在了相互信息的传递以及追求利益的最初面上,自律管理的职能发挥就受到很大的限制。
3.创业投资的发展质量不能满足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2014年广东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7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7546.10亿元,增长11.4%;先进制造业增加值1.4万亿元,增长9.2%。广东高技术产品产值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均在全面前茅。目前看来,广东广东高新技术产业总体规模虽然是比较大的,但总体的质量并不高。主要从以下的五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产业技术的水平与发展的规模并不相符。根据2014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广东省的高新技术在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水平上和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第二,很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了信息制造业外,都未形成规模经济。第三,企业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自主创新能力差。四是缺少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第五,企业存在对消化吸收能力差的问题,主要针对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成果以及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这就直接导致后期产品开发动力不足。
目前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着国内激烈竞争的压力。目前,我国的发展已经开启了全方位模式,开发的模式已经初见规模,各个省份也将重视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提升本省经济的重要途径。特别是近年来长江三角洲经济的高速发展,加速了国内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广东目前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的资助创新能力。创新投资作为推动广东产业发展的助力器,对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三、推动广东省创业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创业投资人才。一方面,政府要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强化激励机制,大量引进会管理、懂技术、善于通过资本运作进行创业投资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对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加快速度。积极的培养一批同时具备财务、金融管理及企业运作管理专业知识和集经济、风险分析、法律、科技专业于一身的高级管理人才。
一、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改进的背景
公允价值计量源自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观,被认可并发展于上世纪末期,并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正在国际会计界研究如何用好公允价值计量之时,2008年源自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掀起了一场席卷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风暴,从而引发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存废之争。
主张废除公允价值计量的一方认为,公允价值的顺经济周期特性,在经济衰退期使得金融机构的损失倍增,从而造成其经营情况愈发严峻,甚至破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的一方认为,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及其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公允价值只是将这种深层次原因如实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反映和披露,并有助于金融稳定,但是同时也承认,公允价值自身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是瑕不掩玉,此次金融危机让会计界加深了对其不足的认识,并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将逐步改进。
二、IASB拟对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措施
金融危机后,为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不足,IASB于2009年11月制订并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金融工具》(IFRS9),随后又陆续多项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公允价值计量》、《终止确认》、《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改进项目:设定受益计划》、《公允价值中不确定性分析的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等7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些制(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金融工具分类、衍生工具和权益工具投资等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为降低现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以避免会计原则的内在不一致,IASB对IASB39进行了部分修订,制订了IFRS9。IFRS9的主要内容有:
1.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两分类。IFRS9要求报告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经营模式及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按摊余成本计量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两类,而不再按持有目的进行四分类。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是收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2)合同约定的现金流仅为未来收取的本金和利息;(3)不存在为减少会计错配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对于不属于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上述两分类一经确定,除非报告主体改变了金融资产的经营模式,否则不得随意重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指定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除外。
2.符合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主合同中拆分。当主合同属于IAS39规范的范围时,嵌入衍生工具应以整个合同为单位适用分类和计量规定,无须将主合同与嵌入的衍生工具相分离;当主合同不属于IAS39规范的范围时,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仍然沿用原IAS39中的规定。
3.初始计量时需确认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归类。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计量时,报告主体必须做出选择,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对于指定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除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收入可以计入损益外,其公允价值变动、所有因出售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及所有资本回收等均应计入综合收益,以后也不允许报告主体将其转入损益,永久保留在权益之中。
(二)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
报告主体应于每个期间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不再需要减值迹象,即不再由已发生的损失而是按预期损失来确认。预期损失就是报告主体应在初始取得资产时确认其预期信用损失,并将其包含在计算资产现值的实际利率之中,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扣除当期摊销的初始预期信用损失同时对预期现金流在资产存续期内持续进行重新估算。
(三)制订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IASB拟制订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界定了使用范围,明确了计量方法,规范了不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计量。
1.公允价值定义。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退出价格)。当计量日不存在实际交易时,公允价值计量假定一项在资产或负债最有利市场上的假设交易。
2.公允价值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准则,但不取代IAS39中第49段中的要求”。
3.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有关的术语进行了具体阐述,这些术语包括:资产和负债、交易、市场参与者和价格;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框架,如资产、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级次和披露等。
(四)统一终止确认的条件
IASB拟修订IAS39中有关终止确认的要求,以解决现有终止确认相关准则的复杂性和内在不一致性。在修订意见征求稿中,IASB将原来判断终止确认所采用的包括风险和报酬模型、控制模型和继续涉入模型在内的混合模型,修改为单一的控制模型,同时还修改了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方法。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风险所导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
对于以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的金融负债(即交易性负债),报告主体应将其信用风险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从总体中区分出来并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剩余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报告主体可将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权益,但不得转入损益。除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特定要求外,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仍保持IAS39中有关要求。
(六)设定受益计划
该项目为IASA针对雇员福利(IASl9)存在的一些缺陷所做的改进项目。IASB认为,报告主体应将离职后雇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立即确认其成本,在设定收益负债的估计或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发生改变时,立即予以确认,删除现行IASl9中允许企业在上述改变发生时确认所有的利得和损失。
(七)增加相关信息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在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中,IASB要求增加披露以下相关信息:
1.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报告主体应披露的信息有:(1)能对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输入值进行评价的信息;(2)第三层次计量公允价值的信息及计量不确定性的分析;(3)公允价值计量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2.资产减值中预期现金流模型。对该模型列报和披露的项目是:(1)列报的项目有:利息收入总额(以实际利率法计算,不考虑初始预训’信用损失的摊销),当期摊销的初始预计信用损失金额(该金额作为利息收入总额的减项列示),净利息收入列示,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关估计变化引起的损益,利息费用(以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2)披露的信息有: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设立的处理信用损失的准备金账户、压力测试、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等。
3.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风险所致的公允价值变动。报告主体应在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及由于负债信用风险变动导致的部分。
4.金融资产和负债终止确认。IASB强化了金融资产和负债终止确认的披露要求,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主体转移的金融资产涉及的风险和业绩进行评估。
5.雇员福利的受益计划。IASB要求,报告主体应将设定收益负债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发生改变的净额拆分为服务成本、财务费用和重计量部分进行分别列报。
6.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报表的列报。IASB建议将报告主体“损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合并为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表内分成“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不同的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将不能被确认为损益的项目与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入损益的项目予以区别列报;评价报告主体经营业务时,仍然采用“收益”,而“其他综合收益”是为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的非所有者权益变动,及可能对损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三、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改进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支持IASB关于国际会计准则改革,顺应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的需要,财政部于2010年4月公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明确提出,根据IASB在金融危机后对IFRS所作的各项改进工作,我国将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IASB在IFRS上改进工作方面的趋同。
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及其改进是IASB基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的。这些国家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有着重要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对我国银行业的有利影响
1.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两分类有利于减少分类的复杂性。现有金融资产的四分类依据是资产持有目的,而改进后的两分类依据是经营模式和合同约定的现金流仅代表了未来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这种非此即彼的分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资产分类的复杂性。
2.公允价值计量要求更加明确而具体。IASB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统一修订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可靠,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公允价值计量层级来看,我国银行能从国内外债券交易市场取得相应债券投资的报价属于第一层级,能依靠估值模型计算的部分衍生交易的公允价值属于第二层级;对于需向交易对手询价或是通过资产评估中介公司得出的部分结构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权投资等的公允价值则属于第三层级。
3.金融资产减值由实际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对银行年度损益影响不会很大。究其实质,国内大部分银行目前在计提贷款减值损失时并未严格遵循实际损失模型,而是更趋近于预期损失模型。虽然这种预期损失模型的计算方式方法与IASB改进后的模型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但对国内银行而言,现有贷款减值损失的计提已经或多或少地考虑了贷款的未来预期损失。所以,贷款未来预期损失模型的实施对国内大多数银行损益的影响不会很大。
4.长期股权投资统一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减少计量方法和合并报表的复杂性。根据IASB的修改规则,国内银行长期股权投资计量不再区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而统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仅需在初始计量时划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两类,且不用再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改进有利于减少国内银行对某些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分类的不确定性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转换的复杂性。
5.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主台同中拆分有利于国内银行沿续现有会计处理方式。目前,国内银行混合合同主要是含选择权的债券发行、债券投资业务、间接银团贷款和结构性衍生交易等D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部分银行混合合同中嵌入的选择性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并未全部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予以单独计量。根据IFRS9规定,上述金融资产混合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不再需拆分,可以进行整体评估,这有利于国内银行沿用现有且符合本行情况的会计处理方式。
6.交易性负债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有利改变报告主体因信用评级的降低反而获取利得的悖论。按现行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交易性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与其对应的资产相一致。报告主体的交易性负债对于其持有者而言是资产,当报告主体的信用评级下降时,其对应资产的公允价值就会降低;依据降低后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负债一方的报告主体反而会获取利得;反之,当报告主体信用评级上升,其因负债公允价值的上升而遭受损失,这种会计处理上的悖论令人费解。而IASB拟将因信用风险所导致的交易性负债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不影响当期损益有利于解决该悖论。
7.信息披露。国内部分银行已于2009年度开始将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张报表合并在一起披露,这样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全面银行的经营情况。
(二)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对我国银行的不利影响
1.金融资产的二分类法并未有效降低其计量的复杂性,削弱了分类的可比性,但对银行损益及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二分类后,其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方法基本上保持不变I也就是说,除分类方法有所简化,二分类法并未有效降低金融资产计量与确认的复杂性,而且还增加了国内银行现有会计信息系统的改造成本。不像四分类那样有客观标准,金融资产二分类法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该模式带有较大程度的主观性,会使得相同的资产因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不同而归入不同类别,从而削弱了分类的可比性。
在二分类法下,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在被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后,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是资本公积,因此,在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幅度或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较大时,银行资本充足率虽可保持稳定,但当期损益会受较大影响;在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时,其变动金额依据初始计量时的分类将对当期损益或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
2.我国相关资产交易市场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及估值模型方面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我国各类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完整,也远未达到有效,尽管有时能从活跃交易市场能得到某些资产的报价周市场不完善,据此报价所确认的公允价值有时并未公允地反映其价值,例如,对于某些银行因债转股或其他原因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受期限、规模和股票涨跌幅度等因素影响,如果在计量日直接以该股票的报价来反映银行所持股票的公允价值,显然有失公允,应加以调整,但究竟如何调整才较为合理,我国尚无此方面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对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认识、研究及经验积累的不足使我国目前很难制定出一套国内公认的估值模型,其结果是各家银行依据主观判断而采用自认为合理的估值模型;另外,通过询价所得出的公允价值更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些实际情况的存在削弱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3.资产减值预期损失并不能有效减缓公允价值顺周期性,反而有达加作用,其可预测性较低,在实务操作中难度较大。资产减值由实际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公允价值计量的顺周期性,但因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预期减值损失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并未有效减缓顺周期性影响,反而会起达加作用。例如,当经济处于周期波谷时,银行估计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往往更大,从而计提更多的减值损失准备,最终导致当期损益大幅度地减少;反之,则会增加。
预期损失模型其影响最大的是贷款类资产。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要涵盖其整个存续期间。一些中长期贷款有时覆盖一个或几个经济周期,要准确预计其损失,不仅需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历史违约记录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了解和判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这些资料很难获得),还要预测外部经济环境对其影响。所以,银行贷款预期减值损失只能是一种非常粗略的估计,有时甚至成为操纵利润的工具,在实践中的处理难度较大。
4.区分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变动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存在较大难度同时也会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而言,负债信用风险主要是报告主体自身,其量化标准目前主要是外部评级机构对报告主体所进行的信用评级;当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报告主体有时很难区分其中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具体变动金额。特别是对于衍生交易负债而言'由于大都不具有活跃市场,其公允价值本来不易获得,再加上还需区分其因信用风险变动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这在实务操作中难度较大。另外,国内银行衍生交易负债金额一般较大,其信用风险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后将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
5.信息披露增加银行年终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和复杂性。在IASB修订报表披露规则后,增加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预期损失模型、金融负债信用风险所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和负债终止确认、雇员福利的受益计划、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报表的列报等事项的信息披露无疑增加了国内银行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和复杂性。
四、我国银行业应对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改进的对策
2011年6月为期不远,我国银行应未雨绸缪,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针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改进做好因应之策,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改进对本行会计工作的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研究。
(一)加强对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变动的研究
IASB在修改IFRS时,一般事先要征求各成员国的意见和建议。因IFRS的制定及修改目前均以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基础,我国往往只是被动因应。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该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代表新兴市场国家事前参与到IFRS的制定程序之中,使IFRS反映新兴市场国家的情况。银行受公允价值计量影响最大。鉴此,我国各家银行应团结协作,加强对IFRS体系及其改进的研究,探讨因应之道,尽可能将适用我国国情的会计规则体现在IFRS之中。
(二)重视并加强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离不开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仍比较落后,无法有效将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纳入日常会计核算之中。这就要求国内银行重视并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借鉴国外同业经验,引入先进的、适应本行业务特色和符合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会计信息化系统。
(三)改进现有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不足制订会计信息化系统不能支持公允价值计量的过渡性会计政策
目前,对会计信息化系统无法支持的公允价值计量,部分银行并未将其纳入日常会计核算范围,而是依靠独立审计的年终审计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具有连续性,如果仅是依靠独立审计部门的账务调整,银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湘关性和可靠性难免大大折扣。因此,银行应制定一些尽可能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又便于手工会计处理的过渡性会计政策,满足此类业务的日常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改进现有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不足。
(四)做好公允价值体系变动后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国内银行要有前瞻性,认真分析公允价值体系改进项目对本行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影响,特别是对损益有巨大影响的资产分类与计量,分析并评估其利弊,早作决策,以选择对本行最有利的方案。
(五)加强公允价值各计量层级的研究。建立国内统一的估值模型,培育一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资产评估机构
公允价值计量对银行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相关资产市场远未达到有效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应团结协作,共同研究出针对活跃市场报价难以公允地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采取的报价规则,在国内建立一套统一而公认的、适用于不同类资产的公允估值模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培育出一些专门提供询价服务、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只有这样,我国各家银行才有可能大幅度提供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3年设立,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70亿元,工业总产值1029亿元。在2009年《经济观察报》和中国区域经济学会评选的“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开发区”中,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居第五,荣登中西部各开发区榜首。2010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国首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之一①。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常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核心技术的突破和产业化步伐,抢占软件、集成电路等产业的战略制高点,努力打造等离子产业园、高亮度LED产业园等科技园区,拥有如联想集团、仁宝电脑、航嘉、宝龙达、捷敏、芯硕半导体、泰瑞达等一批典型企业。它们分属两类产业,一是等离子产业。等离子产业主要以等离子产业成熟技术应用项目为主,兼顾发展与之相关的电子产业。主要项目包括关键技术的应用和设备制造:等离子体灭菌设备制造;等离子体无害化热解处置危险废物设备;热等离子体技术;低温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技术;等离子体清洗技术;火力发电等离子体点火;大气压低温等离子体表面处理;等离子体环境技术;等离子体工程以及在材料工程方面的应用。二是高亮度LED产业。重点引进国内外LED产业上游的外延材料和高亮度LED芯片制造企业入园投资,计划用2-3年的时间建成每月可生产高亮度GaNLED氮化镓蓝绿光外延片15000PCS(片)、高亮度AlGaInPLED四元外延片20000PCS(片);若全数投产成芯片,则每月可生产GaNLED芯片400KK(4亿粒),AlGaInPLED芯片1000KK(10亿粒)的工厂[3]。
(2)生物医药产业坚持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方向,重点发展生物医药,鼓励发展生物制造,积极培育生物环保产业;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以承接跨国公司的研发外包(CRO)、制造外包(CMO)、营销外包(CSO)等方式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建成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国内一流、世界重要的现代生物产业制造基地和关键技术研发转化基地;努力打造生命科技园、医药健康产业园,拥有如赛真、拜通、尼普洛医疗器械等一批代表企业。其中一类是生命科技产业。生命科技产业园区位于开发区东部,占地约180亩,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制造产业和生物医药产品创新与研发机构。目前园区正在建设基因重组人胰岛素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亿美元,主要合作方包括波兰拜通公司、新加坡赛真公司。项目主要从事胰岛素、乙肝疫苗的研究与生产,园区将陆续引入基因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和乙肝疫苗、赛真公司白介素-2、干扰素-2、人生长激素产品、拜通公司的长效胰岛素、抗肿瘤药等产品。另一类是医药健康产业。医药健康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完成用地77亩、建筑面积6万平米,2008年7月份交付使用,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仓储和办公。首批15家医药企业已正式入园,年销售额达20亿元。二期工程正在建设,预计今年6月交付使用,目前签订入园协议的企业已有20多家。开发区积极推动入园企业做大做强,力争经过3-5年的建设,努力打造一个以药品为主,医疗器械、保健品为辅的综合性产业集散中心,形成华东地区最大的设施配套齐全、交易电子化、信息网络化、管理一体化的百亿元现代化医药物流产业园区。
(3)新材料产业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展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航空航天材料、纳米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陶瓷材料、生态环境材料、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智能材料;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促进新材料产业集群向创新集群转化;努力打造新材料产业基地,拥有如杰事杰工程塑料、铜冠铜材、库尔兹压烫等一批典型企业。新材料产业园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初步规划面积约1500亩,建设项目包括轻质高强节能墙体材料、环保室内装饰材料、化学建材和防水材料等新型建材;光通讯、半导体发光等信息功能材料;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电容器等与能源相关的新材料;纳米材料应用等产品。
(4)新能源产业合肥新能源(节能科技)产业基地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初步规划面积约1500亩,建设项目包括光伏电池晶片生产、光伏电池制造、模组封装、太阳能聚光跟踪技术产业应用、太阳能照明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制造、生物质发电设备、热泵等节能技术产品,将逐步形成光能、风能及节能技术应用为主的产业集聚。
(5)住宅产业化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按照“四节一环保”的原则,在区内规划建设一个产业园区,打造全国住宅产业化基地;建立一批示范点,形成全国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一个研发中心,形成全国住宅产业化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中心;建立一个物流与信息平台,打造全国住宅产业化物流与信息平台之一。目前,已有康拜环保秸秆板项目、蒙达科技园、西伟德建材、仁创砂产业园、罗宝墙板等企业入区建设,总投资10亿美元的中国阳光集团也已签约,一大批住宅产业化及关联企业正在积极商谈。与此同时,中国建材研究总院合肥研发中心和合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已建成。以住宅产业化生产、研发、示范、物流基地建设为核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将快速形成节能省地型住宅及相关产业集群,成为合肥市乃至安徽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合肥经济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瓶颈及对策研究
(1)规模小
合肥经济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大部分行业处于初创期,企业规模较小,如捷敏电子员工总数400人左右,2007年年销售额500万美元;又如罗宝建材,员工人数150人,销售额最多的2008年年销售额也只有4000万元人民币。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难以从大银行那里得到贷款,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一方面是因为它们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提供服务;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中小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和成本上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往往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开展业务,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业主能力比较了解,并且管理层面少,经营方式灵活,这也使得它们贷款的交易成本较低。建立一个以民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中金融机构体系是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同时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社区信用组织是一个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选择。当然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开发区政府应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风险大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技术成熟度低,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多,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弱,融资主体希望通过出让部分股权,以找到能与其共担风险、共享未来收益的投资合伙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上市等风险偏好型的股权融资模式则更为适合。我国总结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设立了创业板,使之成为培育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孵化器。同时还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经验,鼓励设立按市场化规范运行、主要投资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范围;开发区政府对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亏损也应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比较落后,如何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信用评级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中风险投资的引入,也会对缓解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开发区应进一步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积极引进权威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以消除投融资双方在信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
(4)高级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现代金融体系的支持,投融资体系的创新则需要大量高级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合肥经济开发区应该积极引进大量高级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充盈到各投资机构、银行、评估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中,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融资出谋划策,制定出具有开发区特色、切实可行、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融资策略。
三、建立与合肥经济开发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现融资服务体系
合肥经济开发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大部分行业还处于初创期,技术成熟度低,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多,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弱。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发展阶段和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特点,开发区应建立相应的现融资服务体系:
(1)健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制订税收激励政策。开发区地税国税应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开发区应设立政府专项资金给予新兴产业政策上的扶助,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开发区已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安排资金,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是鼓励开发区内金融企业向区内主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贷款,如区内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向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首先,开发区设立了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制定相应的引导性政策,促进并引导一大批民营性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合肥经济开发区,进而带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合肥经济开发区,最终促进合肥经济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次,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为规避风险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对其因投资战略新兴产业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一定比例的资助。
(3)政府鼓励与支持下的金融创新第一,建立健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政府给予风险亏损额一定比例的资助。如2006年,合肥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落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需要总投资4.3亿元,企业却只拿得出占投资总额1/3的资金。合肥经开区在充分评估杰事杰新材料前期巨大的技术研发投入以及落户所必需的设备投入,由该区下属的国资公司海恒集团直接出资入股合肥杰事杰,占8%的股份,待项目正式投产后择机退出,条件是上海杰事杰把11项专利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海恒集团,由海恒集团向银行担保贷款,并由海恒集团为其代建厂房。这种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的方式极大解决了企业资金缺口。第二,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部分行业处于初创期,企业规模不大,融资有困难。合肥经济开发区鼓励区内战略性新兴企业申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走单独程序,不要求列具体项目,扩大了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缓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融资难问题。
(4)加快发展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平台加快发展和完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适应的资本市场平台,帮助合肥经济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到深圳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为合肥经济开发区符合条件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并为一些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平台。
本文首先对司库的基本理论及职能演变情况进行了阐述,认为根据司库管理职能的不断演变,职能主要包含基本的现金管理职能和高级司库管理职能,并对GE、Shell、中国石油司库的管理职能情况进行了说明;其次对财务公司的职能及业务范围进行了说明,以中石油司库职能为基础针对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对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优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高管理层级、转变职能定位、完善组织架构这3个完善措施;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在财务公司充分取得集团充分授权的前提下以其作为基础搭建司库是可行的。对于拥有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而言,以财务公司为载体搭建司库体系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关键词】司库;财务公司;载体
一、企业司库理论研究及发展现状
1.企业司库理论研究现状
初期的研究认为,企业集团司库管理职能的基本目标被定义为“确定企业可任意支配资产的持有额度,并保持这一最优资金水平”。后来随着周期观点的引入,司库管理被认为就是“资金周期的管理”,主要指3个周期――支付期、收账期、现金持有期的分析和优化。
根据司库管理职能的不断演变,可以认为其包含两个方面:基本的现金管理职能和高级司库管理职能。前者以留存资金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实现必需收付为目标,包含流动性管理、收支管理、账户管理等职能;后者更具战略导向,强调通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实现更高利润率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包含财务风险管理、短期融资管理、短期投资管理、银行关系管理等职能。
2.企业集团司库管理职能情况
(1)GE司库
GE司库承担着六项主要职能,分别为资金业务服务,资金池管理、债务融资、风险管理、银行关系管理、外汇管理。
(2)Shell集团司库
Shell集团司库作为石油能源公司的司库,也承担着全面的职能。一方面为Shell的全系经营单元提供集中化的资金业务支持,承担着“基础现金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Shell司库也是集团面向金融市场唯一渠道,承担着筹投资、集团年金管理、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金融机构关系管理等“高级司库管理”职能。
(3)中国石油司库
在中国石油,司库的职能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多元化筹融资、资金集中管理、结算集中管理、全球资金池管理、全球资金风险管理和资金信息系统集成。
二、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问题探讨
1.财务公司的职能及业务范围
财务公司基本职能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包括:资金结算、信贷业务、结售汇业务等;财务公司高级职能是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即为集团及成员单位拓展投融资渠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开展中间及业务等。
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财务公司可针对集团成员单位开展的业务包括:咨询及业务、结算业务、保险、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及投资、票据承兑与贴现、吸收存款、贷款及融资租赁、承销企业债券、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对外可开展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发行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2.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可行性探讨
由财务公司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来,财务公司的职能与司库的管理职能十分接近,其业务范围能够保障财务公司基本实现司库的金融资源统筹管理。
目前,国内司库建设走在最前沿的是中石油集团,以中石油的情况为例,探讨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企业集团司库、实现司库职能的可行性。中石油提出的司库职主要包括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多元化筹融资、资金集中管理、结算集中管理、全球资金池管理、全球资金风险管理和资金信息系统集成。
那么,针对中石油司库职能来逐个分析财务公司实现的可能性。
(1)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资金管理平台,可以说是对集团整体资金情况及运行规律最为了解也最需要了解和研究的机构之一,同时财务公司也拥有专业的金融人才,由其来制定和实施集团资金战略是非常合适的。但制定集团层面资金战略的前提是取得集团的充分信任和授权。
(2)多元化筹融资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拥有多种融资渠道,例如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票据再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信贷资产转让、发行债券等;同时,由于财务公司一般拥有较高的资本规模,易于从外部取得更大的授信规模及成本更低的资金。总体来看,其融资能力是优于其他企业的,从融资渠道的广度来看,甚至优于集团本部。
同时,财务公司还可以为成员单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循环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为成员单位的融资提供更多选择。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从而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参股证券公司这种方式以较高的起点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根据成员单位特点协助其实现资产证券化,以满足其筹资需求。
(3)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资金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最基础也是最主要的职能,是集团都会赋予财务公司的职能,也是财务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本。财务公司依照集团赋予的资金集中职能,引导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监控成员单位将资金集中到该账户来实现集团资金的集中。
(4)结算集中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在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结算集中管理也是必然会实现的。目前,财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一般都有根据自身需求搭建的资金管理系统及网银系统,这两个系统本身是互通的。资金管理系统和多家银行数据系统进行“银企直联”,网银系统与各成员单位可以通过网银系统地客户端与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连接,进而实现成员单位和银行的连接,即客户仅面对一家财务公司就可以满足对多家银行的结算需求,实现集团结算集中管理职能。
(5)全球资金池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其中很多试点单位是以财务公司作为主办单位与银行合作,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来形成外币资金池。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中明确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集团可委托财务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开展该项业务。
这两者加上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形成的境内人民币资金池,即构成了全球资金池。现金池管理是在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财务公司借助金融产品,实现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即成员企业可以根据管理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
(6)全球资金风险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一般都将风险控制工作放在首位,很多财务公司都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贯穿于各业务、管理流程;设立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事前、事中控制;设立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事后监督评价。资金作为财务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其风险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在进行全球资金池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全球资金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处理和评估效果等工作机制,管好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
(7)资金信息系统集成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都会建设资金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上线所有财务公司涉及的业务或管理模块,可以以此系统作为核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互联,将实现资金信息的集成。例如:
①资金管理系统可以与集团财务系统对接,进行双向数据交换,资金管理系统向财务系统传输交易生成的会计凭证,财务系统向资金管理系统传输资金的会计数据,如集团已实现财务系统的集中统一,则可实时取得整个集团资金的会计数据。
②可以开发财务公司的网银系统,并实现与资金管理系统对接。这样客户可以通过网银客户端向资金管理系统发送结算指令、资金计划信息、票据信息、外部融资信息、外部账户信息等信息,网银客户端也可从资金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③资金管理系统可以与集团业务系统、合同管理系统、预算系统、投资计划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④资金管理系统可以与银行系统实现银企直联,实时获取银行数据,在取得成员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时监控。
根据以上的可行性分析,财务公司在集团的授权下是完全可以实现司库的各项职能的,因此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体系是完全可行的。
三、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完善措施
1.提高管理层级,给予充分授权
财务公司一般是集团的二级企业或三级企业,如作为集团司库搭建的载体,一定是站在集团的高度才能统筹全局制定出适合集团发展的资金战略,才能充分发挥司库的各项职能。这就要求财务公司必须取得集团的充分授权,使其能够代表集团行使各项司库职能,即使股权层级不变也应将管理层级提升至集团职能部室的高度。
2.转变职能定位,补充司库职能
如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财务公司应将定位转变为以统筹管理集团所有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司库,职能就不能再仅局限于原有的职能定位,至少要将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职能、全球资金池管理职能、全球资金风险管理职能、资金信息系统集成职能纳入。同时,财务公司应根据新增职能制定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保障新增职能的有效实施。
3.完善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司库职能
一般财务公司的部门设置无外乎为财务部、结算部、资金部(资金计划部)、信贷部(业务发展部)、投资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规模大些的财务公司可能会单独设有信息部、人力资源部等。这些部门设置仅能发挥财务公司职能,是无法完全承接司库职能的。如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充分发挥司库职能就必须要增设例如资金战略规划部、金融研究部、集团金融服务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来承接司库职能。同时,招聘或培养更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以满足司库职能的管理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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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丽.中石油--司库进行时[J].首席财务官,2010(9)
[5] 徐莹.企业集团司库体系建设探析[J].财会通讯,2012(26)
一、股权众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鉴于其模式上的创新性,股权众筹的风险较之传统金融行业更为繁杂和隐蔽。在传统系统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进行具体化分析是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首要任务。
(一)非合格投资者涌入加深股权众筹的内生性风险
从“长尾”风险来看,股权众筹扩大了潜在投资者的范围。在传统投资行业中,投资者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时,其合格性受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但在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非合格投资者被纳入到了股权众筹的服务范围。这类投资者一般具备三个特征:第一,金融知识储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匮乏,极易受到误导、欺诈等不公正、非法的待遇;第二,股权众筹人群的投资额度相对小而且分散,单独的个体参与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来监督自己所投资的项目,即使想要监督,其成本非常高;第三、股权众筹者容易出现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现象,一旦发生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很容易致使非理性进而加剧风险的传染,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基于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长尾属性”,投资者数量多且分布广泛,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个体风险容易聚合成系统性风险,容易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二)模式创新可能加快股权众筹的风险累积速度
“模式创新风险”是指原创的商业发展模式过程中创新或创新不足,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风险。股权众筹是去中心化、点对点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股权转让程序相比交易结构趋于扁平化,此模式价值侧重点在效率而非安全,因此风险系数更高,以筹资流程为视角,主要存在如下风险:第一,众筹平台的可靠性无从保证。股权众筹平台有初级的调查权与审查权,权利边界非常大,但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权限的规范非常少,众筹平台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均有待商榷。第二,我国股权众筹采用“领投+跟投”的运营模式,领投人一般是经验丰富的机构或者个人,“微股东”缺乏参与的能力与监督的动力,领投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可量性较弱,因而风险的可控性减弱。第三,互联网经济本身具备先发优势与马太效应,股权众筹平台经过“野蛮”生长阶段后必定会调整整个竞争体系,大规模的整合也将加速风险的集聚,诱发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属性加剧了股权众筹风险的传染性
股权众筹的基因属性是“互联网+”,较之传统的股权转让,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辐射范围更加广泛,覆盖力度更大。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更深刻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之间的高耦合性、高跨界性和高联动性。股权众筹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既有传统金融风险共性也有新生风险的特性,还具有传统风险与新生风险叠加之后的异化风险。第一,互联网途增强操作风险。较之传统的股权转让或资金募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都有可能影响股权众筹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一般股权众筹机构都会使用外部技术来降低运营成本,外部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或财务困难风险可能通过股权众筹系统传递给投资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第二,互联网股权众筹蕴含安全风险。传统金融体系可抵御一般的系统性风险,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安全防御等级较为脆弱。如果黑客入侵股权众筹平台的计算机服务系统,修改服务程序,窃取投资人与融资人信息,一则导致股权众筹系统紊乱甚至崩盘,二则导致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互联网体系的传染性更强,风险很可能会因此蔓延至其他子系统,进而引发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第三,股权众筹具有更高的联动性。股权众筹过程中一般会搭建多个信用系统,各信用系统之间相互交织、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身份识别出错等问题,提高了引发全局性风险的可能性。
二、防范股权众筹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原则
股权众筹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规模相对较小,但作为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点,股权众筹可能引发技术失败、监管失效等风险,因此,应当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结合国外的监管实践,通过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引导和适度监管,其才会可持续发展。
(一)以促进股权众筹的稳健发展为核心
股权众筹应当以包容、鼓励、规范股权众筹长期稳健发展为基础原则,鼓励风险防控与发展相结合。首先,“包容、鼓励、引导、规范”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是监管股权众筹时应当树立的监管理念,简言之: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具有包容性。其次,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确实做到“及时、专业、有效”监管。如果股权众筹发生的问题没有被及时处理,则可能演化成风险,若风险不能被有效处理则可能会聚化成危机。最后,严防股权众筹中的监管泛化,按照股权众筹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监管,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股权众筹不同阶段的适用性和监管有效性。
(二)以防范股权众筹的风险溢出效应为重点
股权众筹监管在防范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注意防范股权众筹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乃至传统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前已述及股权众筹在操作、技术、与监管方面,均存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对此,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以防范,降低因监管漏洞和监管失效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目前股权众筹从体量上而言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小部分,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强的网络性和关联性,股权众筹的风险势必会影响到包括网络借贷、捐赠众筹等在内的其他互联网金融系统,股权众筹很可能成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大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防控时应当更加注重股权众筹的个体风险。
(三)以强化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为落脚点
普惠性是互联网金融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虽然互联网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其不可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股权众筹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盲区。金融监管的本质要求是充分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必须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时注重对信息安全和消费者的保护。首先,投资者对股权众筹业务模式和风险属性的不熟悉容易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其次,股权众筹模式本身的风险比较高,使得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概率更大;再次,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往往是最普通的草根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缺乏充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于项目容易产生错误的预判;最后,股权众筹本身业务模式不够规范,在其早期阶段存在监管漏洞,容易侵害投资者的风险。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将投资作者保护作为制度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制度始终。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股权众筹在系统性风险防范过程中应当尽快提升参与者对股权众筹行业和产品的理解,使参与者清晰认识到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转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了解股权众筹产品独有的性质和风险。
三、完善事前防控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立法建议
有学者提出,个体风险发展到系统性风险和危机需要经历五个阶段:第一,隐患阶段,风险累积;第二,突变阶段,发生冲形成局部损失;第三,金融系统传染阶段,流动性问题在金融部门间广泛传染;第四,非金融部门行为调整阶段;第五,危机全面爆发阶段。以此为分析路径,防控股权众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应从以上五个阶段着手。建立股权众筹系统性风险全程防控体系,应当以事前风险防范为主,事后风险解决为辅。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监测风险,防控并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入手。
(一)完善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
股权众筹作为公众小额集资体系,其准入应秉承便利融资、促进竞争及保护投资者的原则。《证券法修改草案》对股权众筹采取了小额豁免的立法思路。股权众筹门户的界定应相对宽泛、准入门槛不应当过高,可界定其为“为他人提供要约或证券交易的任何主体,”我国证监会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持审慎监管态度。股权众筹具有信用风险较高且系统性风险较为集中的特点,因此可以借鉴危机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风险暴露规则。风险暴露规则要求平台分别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和风险资本金(即应急资本)计提注册资本。作为风险吸收和分担机制,提取风险资本金应与平台总体融资规模和杠杆率相匹配。若风险预警系统已暴露出平台杠杆率畸高、融资者违约率显著提高等问题,那么风险资本金可被转换为普通股,平台需允许投资者对普通股分红或将其转移至投资者风险保障金账户。风险资本金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结合,可为互联网金融安全、信用风险规制、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提供制度基础,信息工具在其中起着风险揭示的基本作用。具体运用到我国现行的股权众筹中时,可要求股权众筹平台计提风险资本金,形成资金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或者暴露出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时,风险资本金可以用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治理,促进股权众筹的稳健发展。
(二)构建针对股权众筹的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
系统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风险不能被有效识别和处理。完善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提高透明度,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缩短风险的暴露时间差,加强企业对风险的防控力度,促进监管者对风险的掌握和应对。筹资者在众筹平台股权众筹时应当对投资的基本情况、筹资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对于以上基础性的核心信息,应当作为股权众筹发行人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进行强制性规定。由于筹资者披露上述信息的成本较小,属于可以承受范畴,不论是对自身而言还是对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而言,履行这一义务可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于其他辅助信息,筹资者可以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息并且吸引投资者进行自愿披露,监管者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鼓励。股权众筹立足于互联网,投资者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虽然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并非合格理性投资者,信息获取能力不强,但是在开放式和交互式的互联网平台上,众多投资者会借助投资者论坛、其他搜索引擎等方式获取更为丰富的信息,例如初创企业的价值、筹资者创始人的个人资信等等,这就极大地拓展了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总量。尽管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市场噪声、正确性存疑,但是因为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作,加上发行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配合,基本上可以满足监管者对于风险识别的要求。因此构建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的充分认识之上,一方面对于核心信息课以强制性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对于自发形成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确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由于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多属于“长尾”人群,一般表现为数量多、分布广、抗风险能力差,构成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不稳定因素,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大意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Suitability),也称为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适当性要求,依据美国SEC的定义,是指证券商向投资者推荐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时,应当有合理依据认定该推荐适合投资者,其评估的依据包括投资者的收入和净资产、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所持有的其他证券。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在其2008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领筹领域的客户适当性》(CustomerSuitabilityinTheRetailSaleofFinancialProductsandServices)中将适当性定义为“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为了使股权众筹投资者在投资时承受的风险与自身抵抗力相适应,必须确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股权众筹的一大特色是普惠性:投资门槛低和广大投资者有投资的权利,因此不能机械地划定投资门槛,以投资金额度作为衡量可否投资的唯一标准,最为明智的做法是以收入水平或资产净额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限定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限额,对于专业投资者以及成熟投资者不加限制。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可以借鉴的有三种类型:第一,英国模式:将非成熟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定为其净资产总额的10%以内;第二,加拿大模式:规定投资者的绝对数限额,比如加拿大几个省联合的众筹监管规则规定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额不得高于2500美元,年度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第三,美国模式,将投资者的绝对限额与年收入或者资产总额比例限额相结合,如果股权众筹投资者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等于或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我国目前虽然通过若干规则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但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尚无具体规定。为了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应当实行投资者适当制度。第一,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即基于资金实力、投资水平、风险认知等指标将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实行豁免制度,一般投资者实行额度限制制度。第二,明确股权众筹投资限额,即在平衡一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机会的基础上确定合理额度。第三,明确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的主体,即谁来管的问题,众筹门户作为股权众筹信息和交易的平台具备管理优势,政府可处于管理辅助主体,努力构建两者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交易与退出机制确保股权众筹市场的流通性
流动性受阻是引发系统性风险,产生系统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证股权众筹市场高流动性是防范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股东后,可以基于投资份额享有权益,但是当投资者完成预期收益或者对项目失去投资热情想要退出时,有效的交易、退出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根据现行法律,股权众筹转售交易以及退出存在很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39条对证券交易方式做了规定,由于股权众筹的特殊性,导致其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中进行。鉴于此,可以借鉴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模式,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股权众筹份额的交易,或者允许众筹门户开设类似于此类性质的交易平台,实现股权的正常交易,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可通过风险防火墙制度和冷却期制度辅助监测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从宏观角度监测系统性风险。防火墙制度可以防范利益冲突,对众筹门户及其雇员参与股权众筹活动予以限制,减少风险点。可以借鉴CrowdfundingAccreditationForPlatformStandards(CAPS)的衡量指标,从操作透明度、信息和支付安全、平台功能和操作功能等方面对股权众筹门户提出具体的要求,规范股权众筹门户的行为,降低产生风险点的可能性。为防止创始人的道德风险,可设立“锁定期”制度。锁定期制度可以帮助防范初创企业创始人利用股权转让套利后不再经营该企业,使得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从而引发新的风险,此点可借鉴美国的锁定期制度。美国JOBS法案要求股权众筹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达12个月后才可以在在公开市场转让该份额。
四、完善事后监管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司法建议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特点之一是标的额比较小、涉及面广,如果法律纠纷不能被有效化解,很容易导致风险的扩散与传染。现行法律制度下,在股权众筹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传统民事诉讼实行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制度,但股权众筹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特质从本质上打破了地域隔阂。《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局限。第二,我国与金融相关领域相关的法律存在空白,未明确规定股权众筹金融消费者权利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没有及时回应权利变化的现状,致使股权众筹参与者权利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大。第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对于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而言,很难获取此类证据,对于小微投资者而言诉讼成本过于高昂。第四,集体救济制度不能满足需求。尽管我国已经通过构建小额诉讼制度降低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众多小额诉讼于当事人而言仍旧是一种诉累,当事人多会持理性沉默态度,最终无法有效保障合法权利。由此可见,完善事后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一)在完善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基础上化解个体风险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为了更加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互联网金融跨时空的特质,将互联网信息理论、方法运用于民事诉讼制度中,防止风险的扩散,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庭。根据我国法院网络信息化成熟程度,结合网络交易发达的省份或城市试点情况,可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网络法庭”。网络法庭效率高、公开性强,对于下级“网络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的“网络法庭”进行线上审判。第二,赋予股权众筹纠纷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确定我国“网络法庭”的管辖权时,可赋予消费者优先选择在“网络法庭”还是实体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确保权益最大化保护。一旦选择“网络法庭”当事人必须应诉。第三,在股权众筹纠纷中确立举证倒置制度。举证倒置的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而言,构成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原告举证困难;二是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对于股权众筹而言,一方面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实力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影响范围较大。基于此,股权众筹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提出的侵权事实,股权众筹平台以及融资者否认的,由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引入互联网金融申诉员制度提高风险化解效率
股权众筹纠纷发生时,对股权众筹投资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非常重要。“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将纠纷诉至法院,现行司法体制下,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与高成本的诉讼费用,并且承受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ADR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抑制风险的传染,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设立了该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冲突会随着社会控制机制的减弱而暴露,如果利益不能有效解决,就会破坏社会的“自发的自我调节机制”,从而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一般的冲突可以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如调解机制、仲裁机制或者诉讼机制。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或者某冲突非常尖锐,无法通过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那么就会异化成新的社会冲突,诸如大规模的、聚集等行为。若实践进一步激化,很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发生。此逻辑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的风险演变。为了防控股权众筹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应当通过引入金融ADR尤其是FOS制度,以建立起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条件成熟后,可通过立法导入系统的调节裁决制度。当调解无法达成合意时,由金融申诉专员直接作出具有单方面拘束力的裁决书,以求尽可能高效率解决股权众筹当事人的纠纷,促进权利保护。在性质上划分,我国的FOS应为政府主导下的公益型、政策性机构,形态可以为公司制,类似于依法成立的财团法人,兼具政府机构型、公司型、财团法人型三者的优势,更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三)设置事后资金补偿机制防控潜在系统性风险
一、创新驱动型经济的科技金融支持
经济增长转向创新驱动、内生增长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有人以为,经济增长转向创新驱动可以节省资金投入,这是_种误解。经济增长由物质资源投入转向创新驱动,可以相对节省物质资源、环境资源之类的物质投入,但不能节省资金投入。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决定性要素除了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科学发现的新思想外,再就是创新投入。就是说,需要足够的投入来驱动创新。
科技创新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决定的,而且由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需要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
首先是科技创新的路线超出了企业的范围。一般讲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技术进步为源头的创新,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也就是创新投入主体,企业创新所需要的资金完全可以由企业进入市场融通资金。现在所讲的创新是科技创新,是以科学新发现为源头的创新。这种创新涉及产学研多个环节。从产生新思想到孵化出新技术再到生产上应用直至进入市场,每个阶段都需要投入。这意味着创新投入不是单个企业所能解决的,需要动员多个投入主体。特别是在科技创新的前期阶段更需要金融进入。因此就提出发展科技金融的要求。
其次是科技创新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创新投入有两个明显的特点:_是投资回收期长,有些创新如生物医药的发明,从科学发现到临床使用所要经历的时间很长,投资周期越长,期间还需要有不间断的投入;二是投资效益的不确定性,_方面新思想能否孵化为新技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_方面,孵化出的新技术新产品能否被市场所接受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新成果的不确定性就产生投资风险。由风险厌恶使然,人们对创新投资往往是望而却步,由此产生创新投入的不足。这正是金融难以金融科技创新的前端环节的症结所在。这意味着科技金融机制需要与一般金融机制有不同的功能,才能解决好科技创新的投融资问题。
科技金融有特定的领域和功能,它是金融资本以科技创新尤其是以创新成果孵化为新技术并创新科技企业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内容的金融活动。科技创新投入的以上两个特点决定了_般的金融是难以进入科技金融领域的。因此,在人们的理解中,科技金融的主体应该是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但是,从创新驱动型经济对金融的需求以及金融自身的创新要求分析,商业性银行和金融结构应该也可能成为科技金融的主体。这可能是当前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金融创新史分析,金融是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的。每_次科技和产业革命都会带动金融创新,并且带动金融财富出现爆发性增长。在工业化时代,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的融合产生金融资本,在信息化时代,金融又与信息化融合,产生电子银行、电子货币。当今时代,金融与科技融合产生科技金融正是正在孕育的新科技和产业革命的产物。科技创新不只是产生产业财富,也应该产生金融财富。当下金融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就能及时分享发展成果并实现创新成果的财富化。金融资本只有主动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才能获得金融财富的积累。就如美国成立于1971年的纳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就是信息和服务业的兴起催生的。因此金融资本与科技融合形成科技金融有着客观必然性。
我国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每个发展阶段,金融创新需要跟上快速行驶的经济列车。金融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都是抓住发展新机遇的时期。过去的两次发展机遇,_次是发展乡镇经济,_次是发展开放型经济,金融资本都抓住了,每次都得到了爆发性增长。现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正在迎来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新机遇,金融资本抓住这个机遇,其金融财富也一定能得到爆发性增长。
在创新驱动型经济阶段,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将越来越表现在创新能力的差距上。虽然各个地区创新资源分布不平衡,但各个地区的创新投入可能改变这种不平衡。各个地区的科技金融的发展水平将成为主要说明因素。
二、科技创新各个阶段的科技金融需求
科技创新与技术创新最大的区别在创新的源头不同,因此形成创新的不同阶段,从而导致科技金融进入的不同方式。
在以科学发现为源头的科技创新模式中,科技创新路线图涉及三个阶段:上游阶段即科学发现和知识创新阶段;中游阶段即科学发现和创新的知识孵化为新技术的环节;下游阶段即采用新技术的环节。
如果考虑到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则可再加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阶段。
用信息经济学方法对创新投入的各个阶段作风险-收益比较:就风险程度来说,创新投入的阶段离市场越近,信息越是完全,风险越小;离市场越远,信息越不完全,风险越大。就投资的潜在收益来说,越是靠近市场,竞争越激烈,潜在收益越小。离市场越远,竞争越不激烈,潜在收益越大。归结起来,科技创新全过程各个阶段的创新投入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都是由高到低的序列。
如果进_步将创新投入的潜在收益区分为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创新投资的阶段越是靠前,创新成果的社会收益越是明显,也就是创新收益难以收敛到哪个私人投资者。通常所说的创新成果的外溢性主要就是指此。创新投资的阶段越是靠后,创新成果的私人收益便越是明显。也就是创新收益能够收敛到私人投资者。这里讲的私人投资者包括企业性质的投资者。
上述科技创新各个阶段风险和收益的比较,指出了进入各个创新阶段的科技金融进入的方式和相应的金融创新的方向。
如果将政府财政的科技投入一起考虑,科技金融的投融资主体大体上有政府、银行信贷和金融公司。各自又有多种投融资类型。
从一般的投资行为分析,在科技创新的最前端,即知识创新阶段,是科技创新的源头。这个阶段投入的目标关注的是创新成果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公共性。投入主体无疑是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而在科技创新的后期阶段,即创新成果进入市场的阶段,金融资本一般也会积极投入,这里起作用的是市场导向和明确的私人投资收益。这种投资行为分析是要说明在科技创新路线图的两端,投融资的主体基本上是明确的。而在科技创新路线图中的中间阶段投资主体不明确,需要科技金融进入。
科技创新的实践表明,在创新的中间阶段尤其是新思想新发现孵化为新技术阶段应该是最需要资金投入的阶段,现实中恰恰是这个阶段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原因是在创新的这个阶段方面创新收益开始向私人投资者收敛,政府不可能再承担这一阶段的主要投资。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离市场渐远,风险大,私人投资者存在风险厌恶,因此不愿意进入。显然,科技创新的这个阶段正是需要科技金融进入的阶段。这就需要引导足够的金融资本投入的阶段向创新的前期阶段前移,尤其是孵化新技术阶段。过去人们一般用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指标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活跃程度和创新能力。现在,在孵化新技术阶段集聚的金融资本数量将越来越成为判断一个地区的科技创新活跃程度和是否进入创新驱动型经济阶段的指标。
科技金融进入科技创新的前期阶段,无疑需要采取不同于_般的市场金融的行为,并进行金融创新。科技金融就机构性质来分析,基本上是两种类型,_是风险投资公司之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商业性银行。金融创新的方向就是不同类型的金融资本主体依据各个创新阶段的风险-收益采取不同的进入方式。
由不同的创新阶段的功能不同所决定,科技金融进入各个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是在孵化新技术、新产品阶段。依据科学发现产生的孵化新技术的新思想的项目多而分散,最终的成活率也低,但一旦成功效益非常明显。通常的投入方式是天使投资之类的风险投资。“天使”这个词指的是创新项目的第_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新技术、新产品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其投资数额不大,但推动科技创新和创业的作用不小。许多新技术新产品就出自这些天使投资。这可以说是科技金融的一种方式。但是面对多而散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只是靠“天使投资”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提出了提供集中性的孵化器的要求。孵化器投资的主要任务是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创新提供优化的孵化环境和条件,包括提供研发、中试、科技和市场信息,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和场所,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等等。由于孵化器具有共享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因此孵化器投资仍然需要政府提供一部分投入,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搭台。同时,孵化的新技术的项目需要明确的市场导向,其投资收益就有明显的收敛性,就需要企业参与孵化器投资。这样,依托孵化器建设就可形成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平台。
二是在采用创新成果进行科技创业阶段。新技术、新产品被孵化出来就要飞出孵化器进入创业阶段。这个阶段或者是以新成果创新企业,或者是企业转向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这时需要的是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就如奈特所指出的:“在现代经济中新企业的创建和建成后企业的经营之间的分离的趋势很明显。一部分投资者创建企业的目的是从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得到收益。更多的人则期望从建成后的企业的出售中获得利润,然后再用这些资本进行新的风险投资活动。”在现代经济中,虽然创业投资存在不确定性,但“相当多的且数目日益增加的个人和公司将其主要精力放在新企业的创建上。”[1]187在现实中也有不少生产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占领和扩大未来的市场,取得未来的收益,也进入孵化新技术的创新领域,直接进行孵化新技术的创新投资。虽然企业明知进行这种投资存在风险,但是企业进行的这种投资与自己的长期发展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理性地指导创新行为,可以通过不断的调整适应目的的手段,从而把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只要能取得成功,_般都能得到高收益。
三是基于创新成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阶段,即新产品逐渐成长为新兴产业阶段。这时候市场信息较为完全,不仅是科技金融,_般的市场性金融也开始介入了。在创新技术产业化阶段,风险投资就可以考虑退出了,与此同时银行信用融资成为主体。在创新成果产业化阶段,银行信贷方面也有个创新问题,如果说在此以前的创新阶段基本上都是以生产者、创新者作为信贷对象的话,这个阶段的信贷对象就应该转向消费者。原因是到这个时候,创新成果产业化并扩大其市场规模的主要阻力是缺乏消费者,就如现在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产品等尽管其科技含量很高,如果没有消费者,市场不承认,其创新价值就得不到实现。
三、发展科技金融的制度安排
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也可以算作是科技金融,但这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为此有人提出了设立专事科技创新的政策性银行的建议。从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需求来说,只有这些科技金融是不够的,更需要银行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在上述孵化新技术和科技创业阶段除了政府的孵化器投入外,风险性创业投资最为活跃,创司成为投资主体。进入的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应该说,这些风险性的股权融资也属于科技金融。但是科技金融不只是这些,更为重要的是银行性金融资本也要介入进来。在这里无论是谁提供风险投资,不可能都用自有资金运作,都需要银行为之提供信贷。即使是政府建孵化器投资的来源大都来自银行信贷。从这_意义上讲,银行信贷作为科技金融仍然进入了孵化新技术和科技创业阶段,区别在于它是进入风险投资者那里,而不是进入具体的创新项目。需要进_步研究的是,银行信贷能否直接进入孵化新技术的创新项目。如果能够做到了,孵化新技术的创新活动将更为活跃。显然,所谓发展科技金融就是要求现有的银行性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本都能进入科技创新领域。这就需要针对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本的特性,以必要的制度安排进行引导、激励和培育。
研究金融行为,除了政府的政策性行为,其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市场导向,都要逐利,都重视流动性,即使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也不会改变。科技金融所要进入的科技创新阶段,越是往前端越是偏离金融的这种基本准则。为此设定的制度安排就是兼顾两方面目标:_方面能够使更多的科技项目得到金融支持科技金融目标,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其风险,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
科技金融有两个方面,_是直接的科技金融,基本上由风险投资家提供,涉及股权融资,以及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二是间接的科技金融,涉及银行提供的信用。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两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即使是直接的科技金融。那些风险投资家采取股权融资方式参与的创新投入也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银行提供的间接科技金融。因此发展科技金融,提供足够创新资金,需要推动金融进入科技创新的前端,支持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投资。
一般说来,鼓励科技金融进入创新创业阶段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如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等。但从科技创新发展的规模和趋势看,只是靠市场方式发展科技金融是不够的,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大范围发展科技金融。
在通常情况下,科技金融进入孵化新技术阶段很大程度上是被风险投资企业带进去的。目前的风险投资者有两类类是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孵化新技术的创新投资。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进入孵化新技术的创新领域。其追求的目标是在创新项目中获取收益。另一类是专业的创司。这部分投资者为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投资,目的不是追求做股东取得股权收益,而是追求股权转让收益,期望从建成后的企业的出售中退出,然后再用这些资本进行新的风险投资活动。这些风险投资者的存在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充满创新活力的原因所在。这两类风险投资者都需要科技金融的信用支持。
风险投资者参与创新和创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固然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引诱,但其基本条件是得到科技金融的支持:_方面是能够得到银行足够的信用支持,另一方面是具备及时转移风险或者转移股权的通道。由此提出以下制度安排:
首先是为风险投资提供顺畅的退出机制,使投入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在孵化出高新技术和企业后能及时退出来进入新的项目,以保证风险投资的可持续。特别是进行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在年轻时就上市(或转让股权),不仅使风险资本在完成其使命后及时退出并得到回报,还能使科技企业实现跨越式成长得到金融支持。这就提出了开放股权交易市场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放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但只是靠已有的创业板市场不能满足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创新最为活跃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未上市或者无法上市的企业建立_个股权交易的平台,从而为风险和创业投资提供更为便捷的退出渠道,也为之提供规避和锁定风险的机制。
其次是为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银行信贷服务。银行信贷进入创新的前端环节确实存在风险,作为商业性银行存在风险厌恶无可非议,为引导和鼓励其进入就要为之提供相应的信贷担保和保险。就像为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而建立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那样,需要为进入科技创新前端阶段的科技金融提供担保和保险。由于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外溢性和公共性特点,因此对科技金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仅可以是私人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由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创业投资担保公司。
第三是建立各类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多元投资主体都要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不意味着各个投资主体都去投资每个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更为有效的投资路径是参与建立风险投资基金。这可能是发展科技金融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以创新创业基金这种机制去吸引社会资金。目前风险投资行为短期化,其进入的科技创新阶段靠后,其原因恐怕跟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太小相关。目前风险投资公司不少,但每个公司的规模都太小,规模过小的风险投资,决定了其进入与退出的阶段趋短。从国际上看,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大致可以有三方面:1.政府风险基金。2.资本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组织组成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3._些实力雄厚的公司通常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这类基金形成后,闲置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不_定都进入银行系统,可以通过进入资本市场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甚至居民的小额投资都可以集中起来成为风险基金的来源。虽然政府会在各类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中起主导作用,但这块投资不能由政府直接经营,应该由商业化的公司来经营,也应该有回报,也有及时退出的要求。尤其要强调风险投资专家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由专家选择风险投资项目和经营风险资本。这样,风险投资基金就可能在种子阶段、创业阶段和成熟阶段之间进行优化组合、分散风险。
发展科技金融的制度安排尤其要重视政府的引导性投入。政府对科技创新和创业项目提供引导性投入,可以带动科技金融投资方向。这就是罗伯茨所说的:“当社会正在向新领域迈进的时候,风险投资十分重要。有些国家采用政府风险投资,也就是政府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以弥补缺乏私有风险投资机构的不足。”除了在基础研究阶段政府的投入作为财政性投入外,政府在创新其他阶段,即具有较为明显的投资收益收敛性的阶段,引导性投入有必要以公司形式运作,采取金融性方式,这也属于科技金融。政府对看准的符合国家目标导向的项目,政府投入与科技金融捆绑在一起可以增强金融资本的投资信心。与此相应,政府创新金融平台不仅包含政府财政投入,也可通过市场筹集创新专项基金,增强政府的创新引导能力。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各地政府实际上都建立了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公司,但其实际的操作是“避险公司”。对这些公司来说就有个端正方向的问题。由政府职能决定,政府提供的风险投资行为更应该长期化,从种子阶段就应该进入,对风险投资起导向作用。
在我国科技金融还非常年轻,科技金融要能得到跨越式发展,就需要引进国际金融和创司。其意义不仅在于增加科技金融的规模和数量,更重要的是国际金融和创司已经有丰富的参与创新创业的实践,而且有较为成熟的参与科技创新的金融行为,可以为国内的金融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的学习机会,从而加快科技金融的发展。
【调控】
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比例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自5月25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工信部限产钢铁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遏制钢铁行业产量过快增长的势头,对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大生产的钢铁企业,要商请当地商业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
国务院部署稳定外需政策措施
5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包括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2009年安排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100亿美元等。
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不调整
针对美国将金融危机与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挂钩的做法,财政部有关人士5月15日表示,会计准则反映客观事实,公允价值计量不是金融危机的原因,因此,中国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规定均不作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中方意见和做法表示赞同,认为中国这样处理不构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基金】
今年以来新基金募资超千亿份
至5月22日,今年以来新基金募资总额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012.9亿份。而且无论从发行数量还是募集金额来看,偏股型基金均成为绝对主角。
天相统计数据显示,年初以来共有44只基金成立。其中偏股型基金27只,占新基金发行数量的近七成;固定收益类产品17只,占比逾三成,包括1只保本型基金、2只货币型基金和14只债券型基金。
重庆首只中外合资PE成立
5月11日,美国亿泰国际资本集团与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成立重庆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是落户重庆市的首只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该基金总资本为50亿元,其中,美国亿泰国际资本集团从海外引资20亿元,从中国沿海地区引资20亿元,重庆本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出资10亿元。
【证券】
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
前五月上市公司再融资154.7亿元
据沪深交易所公开数据统计,2009年前五个月,沪深两市共有21家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进行了再融资,总募集金额达到154.7亿元。
【债券】
农行发行500亿元次级债
5月20日,农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次级债券500亿元。这是农行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融资,并创造了国内信用类债券单次发行规模最大记录。
北京国资公司发行150亿元企业债
6月2日,北京国资公司发行80亿元七年期企业债和70亿元十年期企业债。筹得的资金中,109.46亿元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有46.18亿元用于北京市六环路良乡至寨口路段建设项目,以及京承高速公路北京沙峪沟至司马台路段建设。
【监管】
任志刚10月1日退休
香港特区政府5月19日公布,香港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退休。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表示,接替人选确认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将于稍后公布。
银监会征求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意见
中国银监会5月12日表示,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银监会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德国政府批准坏账银行法
德国政府5月13日批准坏账银行法,以帮助银行业减轻压力,活跃银行间借贷业务,保障经济发展。
根据坏账银行法,德国银行可将所持有的各种不良证券资产,转移到一个由政府担保的特殊机构。为此,银行可获得政府担保的贷款,但须承担每年的政府担保费用和可能出现的亏损。政府对银行不良资产担保的最长期限为20年。
欧盟出台方案拟加强金融监管
欧盟委员会5月27日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
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有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三个监管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
首部国家信用评级方法问世
5月23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国家信用评级方法,这是中国首部国家信用评级方法,将对中国参与新型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产生重要作用。
【银行】
美国银行减持135亿股建行股份
5月12日,美国银行将所持已过锁定期的135.09亿股建行H股以协议方式转让,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5.78%。受让者为以厚朴投资为首的投资团,包括中国人寿和中银国际。总价格为73亿美元。
美国银行减持后,仍持有建行约255.8亿股H股,约占总股本的11%。
中国吁美尽早遣返或引渡开平案犯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5月19日表示,中方希望美方继续积极协助中方追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件涉案赃款,并尽早将许超凡等人遣返或引渡回中国。
此前,两位前中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被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分别判处25年和22年徒刑。曾经靠假结婚骗取美国公民身份的“二许”妻子,也各自领刑八年。美国法院同时还判决四人应归还4.82亿美元。
美银行业一季度盈利76亿美元
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5月27日的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美国银行业实现盈利76亿美元,大大好于去年四季度的巨额亏损表现,但“问题银行”的数量仍在继续增加。
美公布“压力测试”结果
5月7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对美国19家最大银行的“压力测试”结果,其中有10家银行需要设法补充共计大约750亿美元资本金,以应对经济衰退进一步加深的恶劣形势。在需要筹措新的资本金的10家银行中,筹资任务最重的有4家,分别是美国银行需339亿美元,富国银行需137亿美元,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需115亿美元,花旗集团需55亿美元。
【保险】
富通分拆议案尘埃落定
当地时间5月13日,富通控股(Fortis holding)公告称,富通控股、比利时政府、富通银行和巴黎银行(BNP Paribas)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根据各方于今年3月7日签订的协议,富通银行出资13.75亿欧元收购富通保险25%的股份,不过两家之间目前的分销协议会持续至2020年底。
同时,比利时政府转让富通银行比利时业务75%的股权给巴黎银行;作为代价,巴黎银行将向比利时政府增发新股。富通银行还将向富通控股提供10亿欧元的贷款,不过富通控股目前还未决定是否接受。
至此,富通控股旗下保留的资产为比利时和全球的保险业务,另外包括一些金融工具中的资产和负债。
【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