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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消费金融风险防范

篇1

一、要充分认识到废物贸易存在巨大的潜在环境风险

“世界上没有废物,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对一些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废弃的有毒化学品、作为资源利用难度较大的废弃物(如电子垃圾)的无序进口,无疑将会给接受国带来极大的环境风险。

从经济全球化,尤其在自由贸易主义和“污染权”以及“污染权交易”名义下,发展中国家正在日益成为全世界发达国家的垃圾场。尽管废物贸易符合市场机制,从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看也具有经济合理性。但由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废物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中也缺乏必要的能力,因而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潜在和现实的威胁。同时,不少废物贸易、特别是某些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废物贸易也是违背Ⅸ巴塞尔公约》基本准则的。

面对全球不公平的废物贸易,发展中国家往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时不时地导致了现实和潜在的环境污染,危及国家环境安全,甚至引致社会动荡。科特迪瓦非法进口毒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导致政府下台事件既有其偶然性,究其根源,也有其必然性,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深刻的警示性。

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特别是发达国家倾倒废物的垃圾场。我国未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废物进口将不断增长且增长迅猛,因而带来的环境风险也日益增加,并有可能引致社会动荡。

(一)废物进口增长态势强劲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缺口加大,同时我国劳动力低廉优势以及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的存在,我国未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废物进口量将可能不断增长且增长迅猛。

从1996年我国对废物进口进行规范管理以来,进口废物的数量逐年增加,增速愈来愈快。尤其自2001年来每年平均进口数量维持在2000万吨以上。2004年进口总量为3308万吨,贸易额93亿美元。2010年进口废物总量(不含废船)是4822.21万吨,进口金额301.21亿美元。

(二)发达国家低品位和环境风险大的废物不断地通过非法手段和夹带方式转移到我国

从国际分工和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看,由于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具有工艺简单、劳动密集特点,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劳动力成本较高,本国环保要求又较严格,因此,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废物尤其低品位和环境风险大的废物,通过非法手段和夹带方式转移到我国。

近几年我国进口废物种类日益繁多,并且由于资源的短缺及原材料价格上扬等原因,有些行业协会则仅从本行业利益出发,希望将一些低品位环境风险大的废物列入允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内,如废旧汽车压件、废轮胎等,这将给我国带来很大的环境风险。

如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风险很大。因为废汽车在产生国被压扁打包时,只拆除了发动机、轮胎、车窗玻璃、蓄电池等,车身内的装饰材料、仪表盘、座椅等非金属部件却被连同车身一起压扁打包。进口到我国被拆解后,这些非金属部件变成碎片连同铁锈、油漆渣、重金属、油污等成为垃圾,尽管其重量只占进口废汽车压件的25%左右,但体积却不小,填埋处理这些垃圾,不但占用土地资源,而且如果填埋场未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将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植物等造成污染。

(三)非法进口废物日益严重

我国非法进口垃圾或废物现象日益严重。由于缺乏非法进口废物的详实数据,下面仅以案例说明我国非法进口废物的发展态势。

国外电子垃圾进入我国的地域和进口量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电子垃圾外,其他洋垃圾非法进口也在快速增长。据海关不完全统计,我国查获的固体废物走私呈上升趋势。

二、要深刻认识到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政策与监管机制,但不可否认,由于进口废物高利润驱使和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的存在,以及进口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目前废物进口依然存在无序问题,并严峻挑战国家环境安全。

我国废物贸易带来的严重环境风险,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逐,另一方面是一些出口国钻《巴塞尔公约》空子向我国转移环境污染。同时也彰显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尤其进口废物的贸易政策措施还不尽完善。

仅从废物进口、流通和再加工利用环节看,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在进口环节,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办法、标准、制度不完善,尤其管理机制设计不合理,进口废物的潜在环境风险和影响较大,加剧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逆差。

2 在海关环节,进口废物以好充次、逃税和逃证的现象严重,海关环节的监管能力与力度不足,夹带垃圾和非法垃圾进口现象时有发生。

3 在废物进口后流通环节上,废物审批后监管力度不够,地方环保部门把关不严、倒卖证件等,进口后流通环节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进口废物流向未经批准且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4 审批后、加工过程中和加工后废物的环境监管不足,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三、应进一步调整进口废物的贸易政策,有效防范进口废物环境风险

“十一五”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在经济总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节能减排的压力日益增加;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污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农村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现“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目标任重道远。为此,“十二五”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强生态保护,保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我国资源短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将是我国资源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我们应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精神,切实把握后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进口废物环境政策法规建设,强化运用贸易与环境综合管理手段,进一步促进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提高监管能力,严格执法。

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部际协调会机制,强化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政策的协调,环保部门要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建立健全,并强化执法能力;海关部门则要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协作,打击非法废物贸易。

第二,将进口废物贸易列入当地环境应影响评价的内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管理关口提前,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废物进口,预征排污费。排污费由进口商承担,将环境损失的补偿列入成本。

第四,加强从进口、流通、再加工利用等多方面环境监控力度,严格执法,确保进口废物流向具备加工利用能力的企业,有效实施进口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

第五,充分利用《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控制非法废物贸易。加强相关国际法、国际公约的研究,运用国际环境法相关手段,维护和确保我国在进口废物中的环境安全。

篇2

关键词校园网贷大学生风险防范

随着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推行,网络借贷平台日益活跃,不少大学生使用“校园网贷”借款,但由于鱼龙混杂的借贷平台存在信息审核监管不严、夸大误导性宣传、高利贷等问题,造成不少大学生借贷中出现逾期纠纷、暴力逼债甚至背负高额欠款跳楼自杀的社会悲剧,严重后果给大学生身心带来伤害,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也给高校安全稳定及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与此同时,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治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围绕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文基于对大学生进行“校园网贷”调查问卷,通过数据分析校园网贷在大学生中的情况,提出建议为学生提供更为理性的消费方法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诚信意识,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放贷程序,控制风险、提高社会的信用状况。

一、调查问卷情况

此次调查以某本科院校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为大学一年级至三年级的学生,共计456人参与了调查。调查人员为项目研究人员和班级辅导员,主要数据采用调查问卷的结果,结合日常辅导员工作中的案例,进行调查问卷收集、案例分析等情况反馈等信息,对456份学生提交的问卷进行汇总分析。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了在校生生活消费情况、对校园网贷的认识以及对风险防范的意识等方面的内容,案例主要是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使用网络贷款学生的情况。调查的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学生访谈等方法,调查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问题,完成数据汇总。本次调查共计456名同学参与答卷,收回有效问卷456份,回收率100%。

二、调查结果分析

参与本次调查的456名同学中,其中男生161人,女生295人。大学一年级学生241人,二年级202人,三年级13人。每月生活费1000元以内的215人,1000~1500的208人,1500~2000的26人,2000元以上的7人。生活费由父母给予的431人,每月支出大于收入的同学182人。曾有过消费借贷的学生有72人,周围同学借贷消费的有106人,曾使用校园网贷的有31人。大学生的消费和借贷情况在学生中存在且有一定比例,在调查中也显示出一定比例的同学曾尝试使用网络贷款,对网络借贷的认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具体调查结果情况如下:

(一)生活消费情况分析

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学生每月的生活费:1000以内215人,占47.15%,1000~1500的208人,占45.61%,1500~2000的26人,占5.7%,2000以上7人,占1.54%。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消费基本集中于1500元以下,大部分学生的生活消费水平较为平均,有部分同学有消费超过2000元以上。每月收入主要由父母给予的生活费431人,占94.52%;奖学金或助学金46人,占10.09%;兼职收入138人,占30.26%;其他37人,占8.11%。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父母提供,靠兼职和奖学金占据了一定比例,部分同学尝试通过兼职减轻家庭负担或者增加收入渠道。

(二)对校园网贷的认识分析

大部分同学没有使用网络贷款,但部分的学生有使用经历。在借贷消费方面(利用蚂蚁花呗、网上贷款等形式):72人曾有借贷经历,占调查人员的15.79%。调查显示,部分学生使用借贷消费,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下,借贷消费会成为学生增加支出的一种途径。借贷途径方面:367人向亲戚朋友借贷,占80.48%,31人使用校园网贷,占6.8%,47人使用金融机构,占10.31%。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通过亲朋好友借款,但也有部分同学通过金融机构和校园网贷借款。在是否了解校园网贷方面,12人表示了解,占2.63%,64人基本了解,占14.04%,380人不太清楚,占83.33%;调查显示,对校园网贷的了解方面,只有少部分同学了解,80%以上同学不了解,对其中的运作和风险没有认识,这会导致部分同学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涉入网贷。在是否了解借贷产品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方面,32人十分了解,占7.02%,等到用到的时候才会去了解的110人,占24.12%;52人当出现问题时才会去了解,占11.4%;基本不了解的262人,占57.46%。调查显示,在国家机构对校园网贷进行严厉打击和媒体多次刊出校园网贷造成的恶性事件后,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对校园网贷不了解,不清楚其中的风险。

(三)对“校园网贷”和金融风险的认识情况分析

在进行校园网贷时是否考虑过自己的还款能力方面,274人深思熟虑,占60.09%;考虑过,基本相信自己还款能力的102人,占22.37%,从未考虑过的80人,占17.54%。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会深思熟虑考虑还款情况,但也有部分同学从未考虑后果,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对校园网贷中的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怎么看方面:是件好事的32人,占7.02%,还算可以,符合大学生消费群体现状的80人,占17.54%,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需谨慎的344人,占75.44%。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能够理性认识校园网贷的风险。在对借贷产品的了解方面,了解蚂蚁花呗的422人,占92.54%,分期乐的71人,占15.57%,优乐期的38人,占8.33%,爱学贷44人,占9.65%,我来贷的26人,占5.7%,趣分期的16人,占3.51%,名校贷的61人,占13.38%。调查显示,学生对校园网贷有基本了解,也有部分同学进行使用。考虑不合理的校园网贷长期发展带来的结果调查中:容易造成大学生信用危机的338人,占74.12%;易形成子贷父偿的情况,拖累家庭的309人,占67.76%;破坏社会正常经济发展,有损社会秩序的232人,占50.88%;不利于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的170人,占37.28%;不利于引导大学生正确的消费观的316人,占69.3%;破坏借贷行业的正常秩序的182人,占39.91%。调查显示,大学生对其中的风险认识仍然不足,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三、调查显示的问题与对策

本次调查基于“校园网贷”中的不良现象进行研究,通过调查产生逾期纠纷的学生案例,分析大学生热衷使用“校园网贷”的深层次原因,从规范借贷平台放贷程序、监管借贷平台、加强大学生教育和预警等方面提高大学生风险意识。在规范借贷平台方面,通过法律规范放贷程序,重点组织大学生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借贷平台关联信用系统,通过评估个人信用后合理放贷,超出部分借贷平台承担,同时向家庭和学校公开借贷信息的方式约束借贷平台和大学生双方;在网络平台监管方面,通过政府打击违规违法借贷平台、对借贷平台加强监管;在大学生自身方面,加强风险意识教育、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一)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和网络贷款风险知识的宣传

大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有助于增强大学生新的网络安全意识,规范大学生网络使用,学会理性消费、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大学生网络使用频繁,“校园网贷”的低门槛使非理性学生在贷款中出现不良后果。规范网络贷款平台,需政府部门加强平台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开展专项打击外,高校也应强化宣传防范和分析预警,完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内容,家庭要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理财习惯等多种方面加以解决。

(二)及时关注大学生个人信用情况

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是对大学生个人诚信进行预警,更好的开展诚信教育。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目前大学生涉及到奖助贷补等各种补助,如果大学生风险意识薄弱、无视逾期的不良后果对于国家的助学政策、学校钱款发放、个人的信用记录均产生不利后果。大学生使用“校园网贷”出现纠纷,不仅是财物的损失,更是个人信用的污点。提高大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建立高校与家长交流双向反馈机制,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诚信记录档案记录等措施,建立健全高校与社会联动的网络管理工作机制等措施,能让大学生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应对金融和法律风险,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三)借助通过贷款平台大学生的金融风险意识亟待提升

国内外都存在向学生贷款的现象,为学生提供学业支持也是当前各国政府正在进行的资助政策,我国除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外,大学生也在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借款,但网络平台的借款隐患较多,需要着重加强管理。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也凸显了当前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的欠缺,加强大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势在必行。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方面,在学校教育方面多采用班会教育和宣传,但仅通过教育和平台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问题。要解决大学生风险控制和个人信用的问题,需要推进大学生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完善征信体系,平台信息共享等,这样才有助于借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大学生个人记录公开使学生理性使用网络平台,提升学生个人信用,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实践,“校园网贷”伴随互联网发展和国家“普惠政策”推进中产生的问题,对学生建立全新的风险意识和个人信用建立起到重要作用。本项目重在研究案例分析,通过宣传教育、政府监管和程序规范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金融风险控制,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宋程程.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素养培养问题浅谈——基于郑德幸校园网贷悲剧的个案研究.时代金融.2016(15).

[2]冯士军、蓝风.厘清“校园网贷”潜在风险:大学生当心跌入人生陷阱.妇女生活.2016(10).

[3]陈青云.高校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研究.商.2016(22).

[4]瞿婵.论校园借贷消费的法律风险及规制.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7).

[5]沈源.对校园借贷平台的探究与深思.现代商业.2016(15).

[6]包艳龙.“校园网贷”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征信.2016(8).

[7]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14.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13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改变人们传统的消费方式,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其中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网络的结合。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

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并接受后,为适应新的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2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

2.1 逆向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界限和范围,加之我国诚信体系的缺失,而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进行逆向选择。如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

2.2 网络安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依托,因此,互联网本身的缺陷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产生风险的条件。第一,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如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记录都存储在计算机中,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第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方案本身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很有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

2.3 法律监管真空带来的风险

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打政策的“球”,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一些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因信息披露不到位而出现经营风险,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较传统银行账户要低,被盗风险较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同时网络借贷行业由于法律建设严重滞后,这个行业比较混乱,基本又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一些P2P公司乘机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很高不可控。目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威胁主要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信息,并把这些信息当作信用评级依据。这些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难以保证,基于这些数据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很难控制。当下,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建立个人信息征信体系,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2.4 政府监管缺位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特点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与法律约束,违规经营、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的门槛、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从国外引进,给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要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

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机制,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要从源头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传统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订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应在借鉴一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增加对金融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而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应以传统业务结算模式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的政策背景下,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等特点深得广大消费群体的追捧。虽然互联网金融为消费主体带来了便利、快捷、透明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诸如2015年“e租宝”非法集资并跑路等法律风险事件,使消费者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野蛮生长,必然会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只有认知风险,并且规制风险,才是让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1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角度来理解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相互交叉,比较复杂,不仅仅局限在某部法律中,所以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调整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其无法可依,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各种负面法律后果的风险。总结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弥补信息的不对称,会将优质借款人的信息在平台上,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对于平台而言,借款人的信息是商业机密,被到网上,会被竞争对手获取,丧失商业主动权,造成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2)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隐私权被侵犯的主体主要是互联网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其主要依托于网络进行,网络技术安全不到位,会导致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比如2013某宝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在我国相关法律里面对公民隐私权有所规定并进行保护,但是网络隐私权却未被规定,其仍然存在被不法分子侵犯的风险。(3)借贷利率过高的法律风险。首先,从出借人角度来说,其被高息诱惑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必然要承担过高的风险,一旦投资平台跑路导致成本无法收回,损失巨大;从借款人角度来说,高额的利息使其难以支付,导致其随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从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说,为了抢夺客户和获得高额的收益,会不惜违反法律而提高借贷利率,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会使企业陷入法律风险之中。(4)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与合法的众筹有诸多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其是否取得监管部门的集资资格,对于投资者而言,集资平台的非法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些平台通过媒体公开其集资项目,并承诺高额的收益等等手段来隐藏其非法集资性质,一旦投资者不能识别其是否合法,被误导进行投资,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资金法律风险,比如2014年旺旺非法集资跑路事件等。(5)其他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种具有价值的比特币,其流通隐蔽,对其监管存在缺失,造成诸如香港比特币集资跑路的事件。以及互联网产品的直销模式,打着无风险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这也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

2.1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政府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致使法律法规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法律法规的立法位阶较低,没有法律层面的法律作为核心来建设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只有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不能全面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规只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调整和规制,并未重视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督主体,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比如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业务,由于其参与主体较多,包含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管理机构等,所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银监会对存款类业务进行监管。此类多部门监管的业务众多,虽然表面看各业务环节都得到监管,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会造成监管主体的相互推诿,重复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乱象。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不明确。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多头监管模式,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监管措施不同,特别对于跨市场进行的金融活动,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不能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准入业务许可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的基础,由于没有实行互联网金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不能了解其投资或消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信息以及金融信息,使其处于互联网金融的被动地位,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

2.2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大众,应该时刻考虑客户的利益,应当具有风险意识,要及时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而现实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危机意识较差,在遇到风险时大多选择跑路等损害参与主体权益的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主体忽视互联网技术安全。互联网技术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没有互联网技术就没有互联网金融,但是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只重视利益,却忽视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等法律风险事件。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主体是经济主体,会为获取利益不惜以提高贷款利息或者无利息等非法手段吸引消费者,一旦其违法行为被揭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形成行业组织,所以没有行业自律行为,不能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为行业发展带来困境。

2.3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存在问题

首先,消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消费主体作为信息弱势群体,不能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在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无风险广告刺激之后,盲目进行投资,这证明其风险意识薄弱,不能识别市场风险,更好作出投资决策。其次,消费主体投资意识较差。消费主体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尽量选择收益较大的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一旦出现风险问题,会造成巨大损失。最后,消费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中反映出来,消费主体在遭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损害时,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搜集有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等集体事件出现之后才会选择维权,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对策

3.1完善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

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必须进行立法,建立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其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调整原则,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规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以该法律为核心,再辅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有层次的,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实践操作较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并对其职责以及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做好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各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各司其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相互协作,相互监督,防止监管相互推诿甚至监管缺失的行为出现,形成一个良好的层次分明的具有高效率的监管体制。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是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途径,从源头进行控制,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模式,通过扶植专业的征信机构并培养专业的征信人员,建立合理专业的征信制度队伍,以保证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制度,要求政府明确监管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将通过征信制度考核的良好信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批准,从源头上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必须要求通过征信系统考核和业务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一旦出现各种风险问题,要进行及时披露,让消费者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互信基础。

3.2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

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经济发展浪潮里的盲目跟从者,抱着赚钱的目的进行互联网金融,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互联网技术意识并不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培养专业的互联网技术人员,防止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出现。还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的积累风险准备金,以审慎的原则进行风险活动。其次,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该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进行合法活动,要有法律意识,以企业为主导,上下齐动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做法律之外损害消费者的事情。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虽然我们国家有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指导,但是应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己的自律组织,对行业内部成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自律组织的规则,保护合法的企业行为,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行业抵制和举报,维护行业荣誉。

3.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首先,加强消费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互联网金融主体要有风险意识,应该积极关注国家进行的金融风险防范宣传,知道并理解金融风险知识,掌握一定的风险规避措施,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造成风险损失。其次,增强消费者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以及学习等方式了解金融投资知识,知道投资方法,学会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最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加者,也是互联网金融事件的重要损失者,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恶性事件,不能仅仅自认倒霉,消费者要学会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来对跑路企业进行诉讼以取回自己的资金,减少自身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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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占霞,高长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J].经济学研究,2016.

篇5

本文在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风险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经历了数次创新,已从单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发展为集P2P网贷、股权众筹融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项金融功能在内的多元化模式,并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规模在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主要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商业银行成为支付业务的主体,但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摆脱对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依赖,因此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包括电商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构成。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大批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度都有了显著提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突破4900家,贷款余额达到5800亿元,成交额更是突破万亿大关,实现了同比258.6%的增长。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电子支付领域的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其中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业务涨幅最为明显。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发生电子支付业务748.53亿笔,金额1919.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3.15%和93.26%。其中,移动支付领域累计发生业务82.04亿笔,金额84.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3.88%和485.8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

(一)经营主体风险

金融市场风险。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极易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运营产生影响。以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平台为例,较高的收益率是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获取稳定资金来源的根本保障,因此此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金融市场因素的敏感度极高,一旦金融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就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通常较小,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隐患通常不大。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获取金融市场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在向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容易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设计不当而造成信用审核结果失真、信用风险不断积累的不良后果。信用风险一旦爆发,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充足资本应对到期债务或资产增长而形成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因素通常是多方面的,就我国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业务模式均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投资者都是具有较高风险厌恶倾向的个人投资者,因此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链。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持续经营的根本保障,但是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任一风险隐患的出现,甚至是任何不利消息的传出,都极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等业务上。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本质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进而在业务平台积累大量可用以投资盈利的在途资金,这一点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极为类似。然而,《商业银行法》已将吸收存款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显然超出了其界定。再者,作为民间借贷网络中介的P2P网贷业务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个人对个人的贷款进行法律界定,因此P2P网贷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很难得以明确,该类业务也缺乏必要的金融管制,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二)消费者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即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性,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通常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财意识普遍有限,加上监管法律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包括“网金宝”、“淘金贷”等在内的多家知名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问题的曝光,更加突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严峻性。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以缺乏专业投资意识的普通民众为主,在监管法律缺位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因此消费者通常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真实风险信息。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通过信息技术的包装,赋予互联网金融产品更高的资产收益率与风险率,以吸引更多资本的流入,进而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将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风险。信息泄漏隐患。为了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注册,部分平台还会要求消费者将账号与个人银行卡进行绑定。如此一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资金状况、账户信息等私人信息便会实时上传至网络,在缺乏必要信息保密技术的前提下,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极易被盗用或篡改,甚至还有被卖给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可能。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保密技术提出的要求极高,普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将面临的风险难以预估。法律空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具备有效约束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大多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操作不合规现象十分常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隐患显著。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有效监管法规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常还面临较高的资金追偿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没有纸质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的投资金额也通常较小,因此,一旦遭受不当损失,消费者追回损失资金的机会较小,只有在追偿金额远高出法律诉讼成本的前提下,消费者才会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将越来越大,因为监管法律空缺造成的消费者风险隐患也会逐步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已相对成熟,各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方面也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其中,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共同策略。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构建了包含多家权威商业化评级机构在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包括P2P网贷在内的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只是作为中介参与其中,真正实现了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并非充当民间借贷平台参与其中,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美国早已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金融法案,有效保障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于此,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互联网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现阶段,为了保障充足资金的流入,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通常会采用担保经营的模式,为消费者的投资进行担保,进而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隐患与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必须创新其担保模式以实现风险转移。以P2P网贷业务为例,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风险抵押物等形式改变原有的担保经营模式。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可以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为消费者购买资金安全保障险、信用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用保险替代担保,将自身积累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另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抵押物的形式,要求贷方根据借贷规模提供相应抵押物作为担保,同时约定P2P经营主体有权处置贷方抵押物以支付贷款本息,以此实现担保风险的分散。需要注意的是,P2P经营主体要合理规避贷方一物多押现象的出现,及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搭建风险联合防范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发展至今,已达到接近5000家,其业务也已逐步渗透众多传统行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经营主体共同积极构建风险联合防范机制早已成为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需要合作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消费者黑名单,从整个行业的角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还需共同搭建行业信息平台,并聘请专人对该平台进行维护,在定期行业动态的同时,积极对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的事件与消息进行回复,以实现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缺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隐患远高于传统金融产品,现阶段由于我国现有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各项法规均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频频遭受侵害。为了构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建立消费者培养机制。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广大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必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培养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培养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教育投入,更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监督,确保相关金融产品风险信息的充分披露。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才可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陈伟 博士生 付丽娜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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