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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消费金融风险防范

篇1

一、要充分认识到废物贸易存在巨大的潜在环境风险

“世界上没有废物,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对一些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废弃的有毒化学品、作为资源利用难度较大的废弃物(如电子垃圾)的无序进口,无疑将会给接受国带来极大的环境风险。

从经济全球化,尤其在自由贸易主义和“污染权”以及“污染权交易”名义下,发展中国家正在日益成为全世界发达国家的垃圾场。尽管废物贸易符合市场机制,从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看也具有经济合理性。但由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废物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中也缺乏必要的能力,因而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潜在和现实的威胁。同时,不少废物贸易、特别是某些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废物贸易也是违背Ⅸ巴塞尔公约》基本准则的。

面对全球不公平的废物贸易,发展中国家往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时不时地导致了现实和潜在的环境污染,危及国家环境安全,甚至引致社会动荡。科特迪瓦非法进口毒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导致政府下台事件既有其偶然性,究其根源,也有其必然性,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深刻的警示性。

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特别是发达国家倾倒废物的垃圾场。我国未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废物进口将不断增长且增长迅猛,因而带来的环境风险也日益增加,并有可能引致社会动荡。

(一)废物进口增长态势强劲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缺口加大,同时我国劳动力低廉优势以及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的存在,我国未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废物进口量将可能不断增长且增长迅猛。

从1996年我国对废物进口进行规范管理以来,进口废物的数量逐年增加,增速愈来愈快。尤其自2001年来每年平均进口数量维持在2000万吨以上。2004年进口总量为3308万吨,贸易额93亿美元。2010年进口废物总量(不含废船)是4822.21万吨,进口金额301.21亿美元。

(二)发达国家低品位和环境风险大的废物不断地通过非法手段和夹带方式转移到我国

从国际分工和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看,由于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具有工艺简单、劳动密集特点,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劳动力成本较高,本国环保要求又较严格,因此,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废物尤其低品位和环境风险大的废物,通过非法手段和夹带方式转移到我国。

近几年我国进口废物种类日益繁多,并且由于资源的短缺及原材料价格上扬等原因,有些行业协会则仅从本行业利益出发,希望将一些低品位环境风险大的废物列入允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内,如废旧汽车压件、废轮胎等,这将给我国带来很大的环境风险。

如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风险很大。因为废汽车在产生国被压扁打包时,只拆除了发动机、轮胎、车窗玻璃、蓄电池等,车身内的装饰材料、仪表盘、座椅等非金属部件却被连同车身一起压扁打包。进口到我国被拆解后,这些非金属部件变成碎片连同铁锈、油漆渣、重金属、油污等成为垃圾,尽管其重量只占进口废汽车压件的25%左右,但体积却不小,填埋处理这些垃圾,不但占用土地资源,而且如果填埋场未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将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植物等造成污染。

(三)非法进口废物日益严重

我国非法进口垃圾或废物现象日益严重。由于缺乏非法进口废物的详实数据,下面仅以案例说明我国非法进口废物的发展态势。

国外电子垃圾进入我国的地域和进口量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电子垃圾外,其他洋垃圾非法进口也在快速增长。据海关不完全统计,我国查获的固体废物走私呈上升趋势。

二、要深刻认识到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政策与监管机制,但不可否认,由于进口废物高利润驱使和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的存在,以及进口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目前废物进口依然存在无序问题,并严峻挑战国家环境安全。

我国废物贸易带来的严重环境风险,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逐,另一方面是一些出口国钻《巴塞尔公约》空子向我国转移环境污染。同时也彰显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尤其进口废物的贸易政策措施还不尽完善。

仅从废物进口、流通和再加工利用环节看,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在进口环节,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办法、标准、制度不完善,尤其管理机制设计不合理,进口废物的潜在环境风险和影响较大,加剧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逆差。

2 在海关环节,进口废物以好充次、逃税和逃证的现象严重,海关环节的监管能力与力度不足,夹带垃圾和非法垃圾进口现象时有发生。

3 在废物进口后流通环节上,废物审批后监管力度不够,地方环保部门把关不严、倒卖证件等,进口后流通环节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进口废物流向未经批准且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4 审批后、加工过程中和加工后废物的环境监管不足,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三、应进一步调整进口废物的贸易政策,有效防范进口废物环境风险

“十一五”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在经济总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节能减排的压力日益增加;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污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农村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现“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目标任重道远。为此,“十二五”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强生态保护,保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我国资源短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将是我国资源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我们应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精神,切实把握后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进口废物环境政策法规建设,强化运用贸易与环境综合管理手段,进一步促进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提高监管能力,严格执法。

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部际协调会机制,强化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政策的协调,环保部门要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建立健全,并强化执法能力;海关部门则要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协作,打击非法废物贸易。

第二,将进口废物贸易列入当地环境应影响评价的内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管理关口提前,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废物进口,预征排污费。排污费由进口商承担,将环境损失的补偿列入成本。

第四,加强从进口、流通、再加工利用等多方面环境监控力度,严格执法,确保进口废物流向具备加工利用能力的企业,有效实施进口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

第五,充分利用《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控制非法废物贸易。加强相关国际法、国际公约的研究,运用国际环境法相关手段,维护和确保我国在进口废物中的环境安全。

篇2

关键词校园网贷大学生风险防范

随着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推行,网络借贷平台日益活跃,不少大学生使用“校园网贷”借款,但由于鱼龙混杂的借贷平台存在信息审核监管不严、夸大误导性宣传、高利贷等问题,造成不少大学生借贷中出现逾期纠纷、暴力逼债甚至背负高额欠款跳楼自杀的社会悲剧,严重后果给大学生身心带来伤害,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也给高校安全稳定及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与此同时,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治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围绕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文基于对大学生进行“校园网贷”调查问卷,通过数据分析校园网贷在大学生中的情况,提出建议为学生提供更为理性的消费方法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诚信意识,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放贷程序,控制风险、提高社会的信用状况。

一、调查问卷情况

此次调查以某本科院校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为大学一年级至三年级的学生,共计456人参与了调查。调查人员为项目研究人员和班级辅导员,主要数据采用调查问卷的结果,结合日常辅导员工作中的案例,进行调查问卷收集、案例分析等情况反馈等信息,对456份学生提交的问卷进行汇总分析。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了在校生生活消费情况、对校园网贷的认识以及对风险防范的意识等方面的内容,案例主要是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使用网络贷款学生的情况。调查的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学生访谈等方法,调查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问题,完成数据汇总。本次调查共计456名同学参与答卷,收回有效问卷456份,回收率100%。

二、调查结果分析

参与本次调查的456名同学中,其中男生161人,女生295人。大学一年级学生241人,二年级202人,三年级13人。每月生活费1000元以内的215人,1000~1500的208人,1500~2000的26人,2000元以上的7人。生活费由父母给予的431人,每月支出大于收入的同学182人。曾有过消费借贷的学生有72人,周围同学借贷消费的有106人,曾使用校园网贷的有31人。大学生的消费和借贷情况在学生中存在且有一定比例,在调查中也显示出一定比例的同学曾尝试使用网络贷款,对网络借贷的认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具体调查结果情况如下:

(一)生活消费情况分析

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学生每月的生活费:1000以内215人,占47.15%,1000~1500的208人,占45.61%,1500~2000的26人,占5.7%,2000以上7人,占1.54%。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消费基本集中于1500元以下,大部分学生的生活消费水平较为平均,有部分同学有消费超过2000元以上。每月收入主要由父母给予的生活费431人,占94.52%;奖学金或助学金46人,占10.09%;兼职收入138人,占30.26%;其他37人,占8.11%。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父母提供,靠兼职和奖学金占据了一定比例,部分同学尝试通过兼职减轻家庭负担或者增加收入渠道。

(二)对校园网贷的认识分析

大部分同学没有使用网络贷款,但部分的学生有使用经历。在借贷消费方面(利用蚂蚁花呗、网上贷款等形式):72人曾有借贷经历,占调查人员的15.79%。调查显示,部分学生使用借贷消费,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下,借贷消费会成为学生增加支出的一种途径。借贷途径方面:367人向亲戚朋友借贷,占80.48%,31人使用校园网贷,占6.8%,47人使用金融机构,占10.31%。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通过亲朋好友借款,但也有部分同学通过金融机构和校园网贷借款。在是否了解校园网贷方面,12人表示了解,占2.63%,64人基本了解,占14.04%,380人不太清楚,占83.33%;调查显示,对校园网贷的了解方面,只有少部分同学了解,80%以上同学不了解,对其中的运作和风险没有认识,这会导致部分同学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涉入网贷。在是否了解借贷产品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方面,32人十分了解,占7.02%,等到用到的时候才会去了解的110人,占24.12%;52人当出现问题时才会去了解,占11.4%;基本不了解的262人,占57.46%。调查显示,在国家机构对校园网贷进行严厉打击和媒体多次刊出校园网贷造成的恶性事件后,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对校园网贷不了解,不清楚其中的风险。

(三)对“校园网贷”和金融风险的认识情况分析

在进行校园网贷时是否考虑过自己的还款能力方面,274人深思熟虑,占60.09%;考虑过,基本相信自己还款能力的102人,占22.37%,从未考虑过的80人,占17.54%。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会深思熟虑考虑还款情况,但也有部分同学从未考虑后果,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对校园网贷中的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怎么看方面:是件好事的32人,占7.02%,还算可以,符合大学生消费群体现状的80人,占17.54%,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需谨慎的344人,占75.44%。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能够理性认识校园网贷的风险。在对借贷产品的了解方面,了解蚂蚁花呗的422人,占92.54%,分期乐的71人,占15.57%,优乐期的38人,占8.33%,爱学贷44人,占9.65%,我来贷的26人,占5.7%,趣分期的16人,占3.51%,名校贷的61人,占13.38%。调查显示,学生对校园网贷有基本了解,也有部分同学进行使用。考虑不合理的校园网贷长期发展带来的结果调查中:容易造成大学生信用危机的338人,占74.12%;易形成子贷父偿的情况,拖累家庭的309人,占67.76%;破坏社会正常经济发展,有损社会秩序的232人,占50.88%;不利于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的170人,占37.28%;不利于引导大学生正确的消费观的316人,占69.3%;破坏借贷行业的正常秩序的182人,占39.91%。调查显示,大学生对其中的风险认识仍然不足,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三、调查显示的问题与对策

本次调查基于“校园网贷”中的不良现象进行研究,通过调查产生逾期纠纷的学生案例,分析大学生热衷使用“校园网贷”的深层次原因,从规范借贷平台放贷程序、监管借贷平台、加强大学生教育和预警等方面提高大学生风险意识。在规范借贷平台方面,通过法律规范放贷程序,重点组织大学生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借贷平台关联信用系统,通过评估个人信用后合理放贷,超出部分借贷平台承担,同时向家庭和学校公开借贷信息的方式约束借贷平台和大学生双方;在网络平台监管方面,通过政府打击违规违法借贷平台、对借贷平台加强监管;在大学生自身方面,加强风险意识教育、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一)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和网络贷款风险知识的宣传

大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有助于增强大学生新的网络安全意识,规范大学生网络使用,学会理性消费、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大学生网络使用频繁,“校园网贷”的低门槛使非理性学生在贷款中出现不良后果。规范网络贷款平台,需政府部门加强平台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开展专项打击外,高校也应强化宣传防范和分析预警,完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内容,家庭要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理财习惯等多种方面加以解决。

(二)及时关注大学生个人信用情况

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是对大学生个人诚信进行预警,更好的开展诚信教育。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目前大学生涉及到奖助贷补等各种补助,如果大学生风险意识薄弱、无视逾期的不良后果对于国家的助学政策、学校钱款发放、个人的信用记录均产生不利后果。大学生使用“校园网贷”出现纠纷,不仅是财物的损失,更是个人信用的污点。提高大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建立高校与家长交流双向反馈机制,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诚信记录档案记录等措施,建立健全高校与社会联动的网络管理工作机制等措施,能让大学生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应对金融和法律风险,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三)借助通过贷款平台大学生的金融风险意识亟待提升

国内外都存在向学生贷款的现象,为学生提供学业支持也是当前各国政府正在进行的资助政策,我国除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外,大学生也在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借款,但网络平台的借款隐患较多,需要着重加强管理。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也凸显了当前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的欠缺,加强大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势在必行。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方面,在学校教育方面多采用班会教育和宣传,但仅通过教育和平台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问题。要解决大学生风险控制和个人信用的问题,需要推进大学生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完善征信体系,平台信息共享等,这样才有助于借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大学生个人记录公开使学生理性使用网络平台,提升学生个人信用,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实践,“校园网贷”伴随互联网发展和国家“普惠政策”推进中产生的问题,对学生建立全新的风险意识和个人信用建立起到重要作用。本项目重在研究案例分析,通过宣传教育、政府监管和程序规范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金融风险控制,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宋程程.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素养培养问题浅谈——基于郑德幸校园网贷悲剧的个案研究.时代金融.2016(15).

[2]冯士军、蓝风.厘清“校园网贷”潜在风险:大学生当心跌入人生陷阱.妇女生活.2016(10).

[3]陈青云.高校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研究.商.2016(22).

[4]瞿婵.论校园借贷消费的法律风险及规制.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7).

[5]沈源.对校园借贷平台的探究与深思.现代商业.2016(15).

[6]包艳龙.“校园网贷”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征信.2016(8).

[7]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14.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13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改变人们传统的消费方式,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其中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网络的结合。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

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并接受后,为适应新的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2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

2.1 逆向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界限和范围,加之我国诚信体系的缺失,而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进行逆向选择。如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

2.2 网络安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依托,因此,互联网本身的缺陷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产生风险的条件。第一,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如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记录都存储在计算机中,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第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方案本身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很有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

2.3 法律监管真空带来的风险

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打政策的“球”,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一些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因信息披露不到位而出现经营风险,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较传统银行账户要低,被盗风险较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同时网络借贷行业由于法律建设严重滞后,这个行业比较混乱,基本又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一些P2P公司乘机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很高不可控。目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威胁主要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信息,并把这些信息当作信用评级依据。这些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难以保证,基于这些数据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很难控制。当下,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建立个人信息征信体系,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2.4 政府监管缺位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特点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与法律约束,违规经营、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的门槛、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从国外引进,给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要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

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机制,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要从源头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传统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订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应在借鉴一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增加对金融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而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应以传统业务结算模式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的政策背景下,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等特点深得广大消费群体的追捧。虽然互联网金融为消费主体带来了便利、快捷、透明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诸如2015年“e租宝”非法集资并跑路等法律风险事件,使消费者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野蛮生长,必然会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只有认知风险,并且规制风险,才是让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1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角度来理解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相互交叉,比较复杂,不仅仅局限在某部法律中,所以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调整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其无法可依,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各种负面法律后果的风险。总结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弥补信息的不对称,会将优质借款人的信息在平台上,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对于平台而言,借款人的信息是商业机密,被到网上,会被竞争对手获取,丧失商业主动权,造成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2)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隐私权被侵犯的主体主要是互联网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其主要依托于网络进行,网络技术安全不到位,会导致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比如2013某宝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在我国相关法律里面对公民隐私权有所规定并进行保护,但是网络隐私权却未被规定,其仍然存在被不法分子侵犯的风险。(3)借贷利率过高的法律风险。首先,从出借人角度来说,其被高息诱惑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必然要承担过高的风险,一旦投资平台跑路导致成本无法收回,损失巨大;从借款人角度来说,高额的利息使其难以支付,导致其随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从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说,为了抢夺客户和获得高额的收益,会不惜违反法律而提高借贷利率,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会使企业陷入法律风险之中。(4)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与合法的众筹有诸多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其是否取得监管部门的集资资格,对于投资者而言,集资平台的非法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些平台通过媒体公开其集资项目,并承诺高额的收益等等手段来隐藏其非法集资性质,一旦投资者不能识别其是否合法,被误导进行投资,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资金法律风险,比如2014年旺旺非法集资跑路事件等。(5)其他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种具有价值的比特币,其流通隐蔽,对其监管存在缺失,造成诸如香港比特币集资跑路的事件。以及互联网产品的直销模式,打着无风险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这也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

2.1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政府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致使法律法规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法律法规的立法位阶较低,没有法律层面的法律作为核心来建设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只有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不能全面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规只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调整和规制,并未重视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督主体,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比如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业务,由于其参与主体较多,包含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管理机构等,所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银监会对存款类业务进行监管。此类多部门监管的业务众多,虽然表面看各业务环节都得到监管,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会造成监管主体的相互推诿,重复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乱象。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不明确。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多头监管模式,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监管措施不同,特别对于跨市场进行的金融活动,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不能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准入业务许可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的基础,由于没有实行互联网金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不能了解其投资或消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信息以及金融信息,使其处于互联网金融的被动地位,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

2.2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大众,应该时刻考虑客户的利益,应当具有风险意识,要及时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而现实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危机意识较差,在遇到风险时大多选择跑路等损害参与主体权益的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主体忽视互联网技术安全。互联网技术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没有互联网技术就没有互联网金融,但是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只重视利益,却忽视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等法律风险事件。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主体是经济主体,会为获取利益不惜以提高贷款利息或者无利息等非法手段吸引消费者,一旦其违法行为被揭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形成行业组织,所以没有行业自律行为,不能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为行业发展带来困境。

2.3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存在问题

首先,消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消费主体作为信息弱势群体,不能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在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无风险广告刺激之后,盲目进行投资,这证明其风险意识薄弱,不能识别市场风险,更好作出投资决策。其次,消费主体投资意识较差。消费主体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尽量选择收益较大的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一旦出现风险问题,会造成巨大损失。最后,消费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中反映出来,消费主体在遭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损害时,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搜集有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等集体事件出现之后才会选择维权,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对策

3.1完善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

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必须进行立法,建立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其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调整原则,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规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以该法律为核心,再辅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有层次的,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实践操作较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并对其职责以及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做好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各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各司其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相互协作,相互监督,防止监管相互推诿甚至监管缺失的行为出现,形成一个良好的层次分明的具有高效率的监管体制。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是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途径,从源头进行控制,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模式,通过扶植专业的征信机构并培养专业的征信人员,建立合理专业的征信制度队伍,以保证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制度,要求政府明确监管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将通过征信制度考核的良好信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批准,从源头上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必须要求通过征信系统考核和业务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一旦出现各种风险问题,要进行及时披露,让消费者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互信基础。

3.2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

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经济发展浪潮里的盲目跟从者,抱着赚钱的目的进行互联网金融,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互联网技术意识并不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培养专业的互联网技术人员,防止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出现。还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的积累风险准备金,以审慎的原则进行风险活动。其次,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该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进行合法活动,要有法律意识,以企业为主导,上下齐动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做法律之外损害消费者的事情。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虽然我们国家有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指导,但是应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己的自律组织,对行业内部成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自律组织的规则,保护合法的企业行为,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行业抵制和举报,维护行业荣誉。

3.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首先,加强消费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互联网金融主体要有风险意识,应该积极关注国家进行的金融风险防范宣传,知道并理解金融风险知识,掌握一定的风险规避措施,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造成风险损失。其次,增强消费者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以及学习等方式了解金融投资知识,知道投资方法,学会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最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加者,也是互联网金融事件的重要损失者,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恶性事件,不能仅仅自认倒霉,消费者要学会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来对跑路企业进行诉讼以取回自己的资金,减少自身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聂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24).

[2]马海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2).

[3]张小兵.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4]王占霞,高长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J].经济学研究,2016.

篇5

本文在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风险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经历了数次创新,已从单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发展为集P2P网贷、股权众筹融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项金融功能在内的多元化模式,并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规模在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主要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商业银行成为支付业务的主体,但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摆脱对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依赖,因此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包括电商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构成。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大批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度都有了显著提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突破4900家,贷款余额达到5800亿元,成交额更是突破万亿大关,实现了同比258.6%的增长。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电子支付领域的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其中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业务涨幅最为明显。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发生电子支付业务748.53亿笔,金额1919.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3.15%和93.26%。其中,移动支付领域累计发生业务82.04亿笔,金额84.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3.88%和485.8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

(一)经营主体风险

金融市场风险。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极易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运营产生影响。以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平台为例,较高的收益率是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获取稳定资金来源的根本保障,因此此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金融市场因素的敏感度极高,一旦金融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就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通常较小,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隐患通常不大。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获取金融市场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在向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容易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设计不当而造成信用审核结果失真、信用风险不断积累的不良后果。信用风险一旦爆发,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充足资本应对到期债务或资产增长而形成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因素通常是多方面的,就我国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业务模式均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投资者都是具有较高风险厌恶倾向的个人投资者,因此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链。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持续经营的根本保障,但是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任一风险隐患的出现,甚至是任何不利消息的传出,都极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等业务上。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本质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进而在业务平台积累大量可用以投资盈利的在途资金,这一点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极为类似。然而,《商业银行法》已将吸收存款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显然超出了其界定。再者,作为民间借贷网络中介的P2P网贷业务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个人对个人的贷款进行法律界定,因此P2P网贷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很难得以明确,该类业务也缺乏必要的金融管制,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二)消费者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即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性,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通常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财意识普遍有限,加上监管法律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包括“网金宝”、“淘金贷”等在内的多家知名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问题的曝光,更加突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严峻性。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以缺乏专业投资意识的普通民众为主,在监管法律缺位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因此消费者通常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真实风险信息。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通过信息技术的包装,赋予互联网金融产品更高的资产收益率与风险率,以吸引更多资本的流入,进而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将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风险。信息泄漏隐患。为了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注册,部分平台还会要求消费者将账号与个人银行卡进行绑定。如此一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资金状况、账户信息等私人信息便会实时上传至网络,在缺乏必要信息保密技术的前提下,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极易被盗用或篡改,甚至还有被卖给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可能。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保密技术提出的要求极高,普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将面临的风险难以预估。法律空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具备有效约束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大多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操作不合规现象十分常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隐患显著。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有效监管法规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常还面临较高的资金追偿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没有纸质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的投资金额也通常较小,因此,一旦遭受不当损失,消费者追回损失资金的机会较小,只有在追偿金额远高出法律诉讼成本的前提下,消费者才会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将越来越大,因为监管法律空缺造成的消费者风险隐患也会逐步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已相对成熟,各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方面也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其中,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共同策略。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构建了包含多家权威商业化评级机构在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包括P2P网贷在内的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只是作为中介参与其中,真正实现了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并非充当民间借贷平台参与其中,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美国早已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金融法案,有效保障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于此,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互联网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现阶段,为了保障充足资金的流入,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通常会采用担保经营的模式,为消费者的投资进行担保,进而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隐患与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必须创新其担保模式以实现风险转移。以P2P网贷业务为例,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风险抵押物等形式改变原有的担保经营模式。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可以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为消费者购买资金安全保障险、信用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用保险替代担保,将自身积累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另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抵押物的形式,要求贷方根据借贷规模提供相应抵押物作为担保,同时约定P2P经营主体有权处置贷方抵押物以支付贷款本息,以此实现担保风险的分散。需要注意的是,P2P经营主体要合理规避贷方一物多押现象的出现,及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搭建风险联合防范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发展至今,已达到接近5000家,其业务也已逐步渗透众多传统行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经营主体共同积极构建风险联合防范机制早已成为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需要合作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消费者黑名单,从整个行业的角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还需共同搭建行业信息平台,并聘请专人对该平台进行维护,在定期行业动态的同时,积极对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的事件与消息进行回复,以实现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缺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隐患远高于传统金融产品,现阶段由于我国现有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各项法规均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频频遭受侵害。为了构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建立消费者培养机制。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广大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必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培养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培养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教育投入,更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监督,确保相关金融产品风险信息的充分披露。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才可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陈伟 博士生 付丽娜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2.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篇6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区域;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和提升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现代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县域经济和金融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有效抓住当前的经济发展机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促进其发展,有效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实情况和金融的常见风险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县域金融在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之中包含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情况,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在县域中出现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是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第二,各个县级和市级设置的农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县域新型的金融C构,这些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方面;第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第五,典当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银行逐渐设立起了相应的网点,专门给县域人们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现阶段在县域金融的建设和发展中,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各个农户进行的,这其中大多需要相应的担保来获取贷款,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并且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使用的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交易关联特征。

第二,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利于县域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机构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证区域的金融稳定情况。在很多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机构容易退出相应的金融范围,从而给县域金融产生一定的风险[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不够规范,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并且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借贷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合理。第二,民间借贷风险容易渗透到商业银行之中,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区域性经济风险。现阶段县域银行之中的客户,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借贷的比例较大,将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如果整体的资金链发生一定的断裂现象,将会直接影响银行本身的运行。第三,产能过剩将会给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证县域金融的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很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2]。

二、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县域金融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较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针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分块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真空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实行的都是分块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职责交叉、监管真空和错位的情况。各个部门专项负责的职责是不同的,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交叉,同时还可能会有一定的缺漏,这种情况,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给金融发展带来风险[3]。第二,县域金融监管信息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为支撑,提升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当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影响到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银监会和人们银行针对一些非贷款性的放贷机构出险的信息收集得不够全面,主要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在担保企业和关联企业之中了解到的。第三,县域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其中容易产生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情况。在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个地方采用的监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进行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具体监管效果[4]。

三、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县域金融工作过程将会涉及到较多的方面,容易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良好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工作,为县域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增强县域金融的总体监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县域金融的合理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发展效果,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状态和生活水准。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是提升县域金融运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现阶段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及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十分必要。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需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6]。不断扩大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涵盖到证券、各个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还能有效增加人民银行监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职能,保证其针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发挥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重分类用到各个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优势和监管资源,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中央人民银行增加自身的监管职责之后,县级人民银行需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能,主要是需要针对金融服务进行不断的改善,积极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县级人民银行在监管县域金融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专项的任务和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县级银行中设置的部门主要是调研信息部门、综合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其中,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监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该部门能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情况的信息进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8]。

第三,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积极发挥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还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个县级分行进行协调控制,针对各个级别工作的监督职责进行划分,做好监督授权工作和考核工作,这其中需要针对每个环节都设立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从而形成县级分层的监管体系。县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从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发,将金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需要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划[9]。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较多,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将县域金融运行过程中常见风险进行记录,包括风险出现的原因、表现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其纳入到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整体体系之中。

结语

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县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这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县域金融的总体发展效果,使其能为提升当地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 卢成营.关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16,(2):28-30.

[2] 符瑞武,金为华.海南县域金融发展状况、存在的风险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4,(10):48-49.

[3] 李长健,史东伟.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实证分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2,(7):11-15.

[4] 林佐明,关立群.县域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黑龙江金融,2013,(9):8-11.

[5] 刘积余.我国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征信,2012,(2):1-6.

[6] 张君生.建立县域保险诚信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加速县域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基于对广西某农业大县的调查[J].北京金融

评论,2015,(1):15-16.

[7] 李正钧,沈媛,朱永春,等.地市人民银行对保险、证券业监管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12,(10):30-37.

篇7

【关键词】金融;会计;风险

一、金融会计以及功能

金融会计,是我国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是按照会计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治理活动准确、完整、连续并综合的进行核算和监督,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进行衡量、加工和传递,帮助使用者在经营治理以及经济活动中能够合理、有效的做出决策。我国的金融会计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银行会计;第二类是商业银行会计;最后一类是金融公司会计。金融会计在经济体系中通常行驶核算和经营管理这两项功能。一方面直接负责财务管理、损益计算以及经济核算;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分析预测来进行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以此调节和控制银行业务的经营。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产生

(1)理论风险。新时期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理论不能很好的满足和契合现行会计模式,这种超前的金融业发展和稍显落后的金融会计理论的不匹配矛盾,导致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及时、充分的评估金融风险状况,进而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2)核算风险。核算是会计最基本职能,能够真实确切的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是银行业务活动的有效反映。当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核算程序不当时,就会出现核算风险,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而会违反金融政策准则,提供不真实、不充分的会计信息,最终导致不能够正确、科学的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增加风险的可能性,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3)管理风险。金融会计同样也需要遵循必要的管理制度。管理风险首先是会计监督风险,由于目前金融会计的监督职能较弱,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控制作用,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是人员管理风险,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势必吸纳更多的从业人员,但是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日常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程制度、出现违规操作等现象,影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三、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建立正确的金融会计核算体系。会计在进行核算时,必须要依据银行的相关会计制度和结算制度进行,要正确运用会计知识,严格执行记账规则,并对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等严格管理。专属设备和表件要配备专人管理并追究其行使职责,以真实、客观、有效的凭证为依据,处理账务。对记账、结账等工作,要做到到账、账款、帐据、帐表等全部匹配。正确计算存、贷款利息,使其能够正确反映各项收入。同时,要推行会计责任制度,将责任具体到人,这样就可以从细节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2.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会计监督体系。首先,要将认识从防止会计人员差错为主转变为以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为主,并结合管理操作,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金融行业自身的特点和经营方式出发,制定相应的会计内部控制办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要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事前与其他部门一同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的动态监控机制对风险进行预防;事中要监督业务的规范性与制度法规的执行情况,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后要针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尽量减少和防范风险的产生。

3.加强金融会计从业人员建设,运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设备。一方面,金融会计人员金融行业的主要从业者,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计从业人员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2)加强其会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开展岗位培训以及技能竞赛,打造一支业务技术水平较高的会计队伍;(3)要严把会计人员准入关,选择有使命感、责任心和专业素质的人员;(4)做好领导示范效应,会计主管人员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通过自己的言行和能力为其他会计人员提供学习的榜样,发挥领导示范效应。另一方面,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促进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不仅能够提供及时有效、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也有利于实现业务处理、业务管理以及决策的有效融合,提高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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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会计;风险

一、金融会计以及功能

金融会计,是我国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是按照会计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治理活动准确、完整、连续并综合的进行核算和监督,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进行衡量、加工和传递,帮助使用者在经营治理以及经济活动中能够合理、有效的做出决策。我国的金融会计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银行会计;第二类是商业银行会计;最后一类是金融公司会计。金融会计在经济体系中通常行驶核算和经营管理这两项功能。一方面直接负责财务管理、损益计算以及经济核算;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分析预测来进行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以此调节和控制银行业务的经营。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产生

(1)理论风险。新时期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理论不能很好的满足和契合现行会计模式,这种超前的金融业发展和稍显落后的金融会计理论的不匹配矛盾,导致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及时、充分的评估金融风险状况,进而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2)核算风险。核算是会计最基本职能,能够真实确切的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是银行业务活动的有效反映。当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核算程序不当时,就会出现核算风险,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而会违反金融政策准则,提供不真实、不充分的会计信息,最终导致不能够正确、科学的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增加风险的可能性,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3)管理风险。金融会计同样也需要遵循必要的管理制度。管理风险首先是会计监督风险,由于目前金融会计的监督职能较弱,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控制作用,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是人员管理风险,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势必吸纳更多的从业人员,但是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日常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程制度、出现违规操作等现象,影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三、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建立正确的金融会计核算体系。会计在进行核算时,必须要依据银行的相关会计制度和结算制度进行,要正确运用会计知识,严格执行记账规则,并对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等严格管理。专属设备和表件要配备专人管理并追究其行使职责,以真实、客观、有效的凭证为依据,处理账务。对记账、结账等工作,要做到到账、账款、帐据、帐表等全部匹配。正确计算存、贷款利息,使其能够正确反映各项收入。同时,要推行会计责任制度,将责任具体到人,这样就可以从细节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2.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会计监督体系。首先,要将认识从防止会计人员差错为主转变为以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为主,并结合管理操作,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金融行业自身的特点和经营方式出发,制定相应的会计内部控制办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要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事前与其他部门一同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的动态监控机制对风险进行预防;事中要监督业务的规范性与制度法规的执行情况,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后要针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尽量减少和防范风险的产生。

3.加强金融会计从业人员建设,运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设备。一方面,金融会计人员金融行业的主要从业者,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计从业人员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2)加强其会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开展岗位培训以及技能竞赛,打造一支业务技术水平较高的会计队伍;(3)要严把会计人员准入关,选择有使命感、责任心和专业素质的人员;(4)做好领导示范效应,会计主管人员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通过自己的言行和能力为其他会计人员提供学习的榜样,发挥领导示范效应。另一方面,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促进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不仅能够提供及时有效、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也有利于实现业务处理、业务管理以及决策的有效融合,提高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邢东涛.对金融会计风险防范控制的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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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监管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1-0002-05

一、引言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自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银行业监管是一场重大考验。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些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支持,建立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新型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当务之急。

这次金融危机说明美国金融体系一直存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发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及其脆弱性、松化的金融监管。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忽视和宏观审慎监管不足,长期以来,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为代表的宏观金融管理高层过份坚持自由放任的思想,缺乏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意识,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和“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的理念。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又缺乏有效防火墙的情况下,低利率的房贷政策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杠杆效应使泡沫迅速扩大,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缺失的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引致大面积危机的爆发就在所难免。

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一些不足,其中突出的就是缺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II》强调了商业银行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并提出了一揽子实施的方法和方案,这些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并需要继续推行的;但其忽略了在精细化计量条件下资产和风险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及其所导致的顺周期效应,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重新考量其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重新审视《巴塞尔资本协议Il》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一些美欧国家监管当局纷纷提出重构金融监管框架,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着手完善监管规则,已提出《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27国已就该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正式颁布将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在这次危机中虽然基本上保持了平稳运行,但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相关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应以美国金融危机为借鉴,改革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相关文献综述

系统性金融风险通常是指金融风险从一个机构传递到多家机构、从一个市场蔓延到多个市场,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极为脆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外部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都没有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理论上的局限也导致了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的缺乏,长期以来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普遍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已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是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公开文件中,它强调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性政策来预防危机的发生(BIS,1986)。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金融稳定评估规划,为成员国提供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评估,但宏观审慎监管依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在研究还是实务层面的进展都比较缓慢。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才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荷兰中央银行行长Nout.Wellink(2009)指出,未来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研究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监督和监管机构则应该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由美联储原主席保罗。沃尔克领导,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英格兰银行行长默文,金、萨默斯、克鲁格曼、周小川等组成的30人小组了《金融改革报告:促进金融稳定的框架》,提出的第一条金融改革指导性原则就把审慎监管的根本目标定位于“维护稳健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30人小组,2009)。美国政府自2008年以来提出了三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G20在伦敦峰会、匹兹堡峰会达成的共识也均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要内容,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学者还从《巴塞尔资本协议II》人手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深入剖析,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监管资本、准备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的顺周期性问题。根据G20金融稳定论坛(2008)的解释,顺周期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馈机制),这种相互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众多学者认为,现有监管规则的顺周期效应加大了经济波动,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Bernanke&Lown,1991;Blum&Hellwig,1995;Gordy&Howells’2006;]ean,2008)。关于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Heid(2007)证明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确实存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大大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研究表明风险敏感性的提高必然伴随着顺周期性的增强。另外,银行贷款违约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也可以导致显著的顺周期性。

针对监管制度导致的顺周期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2009)提出如下建议:(1)修正现有的以VaR为基础的风险评估方法,扩大压力测试对于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权重;(2)提早确认贷款损失;(3)监管部门需要对杠杆使用情况建立数量化的监督指标和约束机制;(4)改进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框架,

建立动态准备金制度,在经济上升周期中要求银行保持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资本金,而在经济衰退期降低这一标准。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反思

本文以最近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巴塞尔资本协议II》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反思。

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并波及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已表现出相当的稳健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已达到相当的水准。近些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等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影响很小。正因为有这种自信,美国于1999年11月正式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废除金融业分业经营原则,重新回归到金融业混业经营。1988年7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和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设计的。但是;2008年9月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在于美国的金融体系出了大的问题。次级贷款产生于美国的银行业机构,美国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助银行等也在这场危机中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这是包括格林斯潘等美国金融精英们所始料未及的。英国女王也提出了疑问,为什么英国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能够预见或提出忠告,引来了经济学家的深刻检讨。从整体上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系统性风险得以产生、积累、传播并最终爆发。

《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出台意在弥补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不足,从微观层面提供了更全面地处理银行业风险的一揽子方案,反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在处理信用风险方面,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处理和控制也提供了一套管理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I》考虑了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意在建立一个“精细计量和综合管理”的银行业风险控制体系。《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却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不足,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些缺陷。《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遭到了业界的批评。

鉴于金融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当前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对美欧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反思的基础上,以他国经验教训为鉴,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结合我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进而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其独特的内涵、特性、成因、作用机制、传导路径和破坏金融运行的方式,建立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很有必要。考虑到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与银行业直接相关,还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直接相关,因此,采用系统科学方法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以及研究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银行业监管时,不仅要涉及银行业各机构之间的关系、银行业与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关系、银行业与各产业的关系、银行业与经济总体的关系,还要涉及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关系。研究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时,应把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将整个银行业作为一有机整体。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和金融体系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把银行业监管视为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认为,熵增加原理可以作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理论支持。银行业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各银行业机构的自发行为并不必然会保证整个银行业的有序运行。特别是在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单一银行业机构无序的自发行为会导致熵增加,直至引致整个银行业的不稳定甚至崩溃,所以,需要外部强有力的监管作为负熵的输入,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体系的有序稳健运行。

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核心是构建一个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基点的银行业监管制度。传统的银行监管理论大都认为只要确保了每一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就能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本次危机发生前各国监管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事实上,金融体系中存在“合成谬误”问题,对单个银行来说是审慎合理的某种行为,但如果成为各银行集体的一致行动,则可能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这次大的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远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将所有金融机构视为一有机整体,关注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并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作为监管目标。

四、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的监管制度,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下实行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出发,扩大监管范围,重构金融安全网,设立防火墙,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设计需从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考虑。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给中央银行赋予足够的职能和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适当的修改,重视并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并将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金融稳定工作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主要从事特定金融行业的专业化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具备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监管的协调功能,应考虑建立国家系统性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如下:(1)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工作目标;负责构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上报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依据;指导“一行三会”对金融机构开展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2)有必要时,直接对金融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协调交叉业务或综合化业务的监管工作。(3)启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负责金融危机管理行动的协调和配合,稳妥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制度建设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整体性监管制度。整体性即指银行业的整体效应不等于各银行业机构效应之和。相对于各银行业机构的效应及其简单总和而言,银行业整体的效应会发生质变。为了有效地解决合成谬误问题,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考虑各银行业机构之间、各银

行业机构业务之间、银行业与社会经济体之间的相干性,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建立能反映这一系统整体平稳运行的指标体系。监管主体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国家金融运行整体最优出发,进行宏观压力测试,并根据这一指标体系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金融运行状况,按照一定的规则对银行业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2 建立市场透明制度。为保证整体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确保整体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的真实性。只有增强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获得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可信。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规范,对银行业外部审计、评级机构、评级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 建立金融生态建设制度。金融生态是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生存和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良好的金融生态包括和谐的信用环境、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治环境、适宜的行政环境和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等几个方面。良好的金融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生态评估应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范畴,有必要在全国分层次(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推行金融生态建设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金融生态建设的内容和评估、管理制度提出工作要求。

4 建立逆周期审慎监管制度。这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问题,应建立逆周期监管制度,从监管上保证金融体系逆周期机制的正常运行。这需要适当探讨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相关的监管办法和规则。应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济资本管理等银行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逆周期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

5 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银行,即如果倒闭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银行。美国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教训就是缺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有效监管。我国应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以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为牵头单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加强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职能。应根据机构大小、传染程度、关联程度、集中程度和市场条件恶化程度等方面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判定方法;从信息披露、高层职位设立和选拔、市场战略定位、业务扩张、金融创新、资产质量、资本金水平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更深入地探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主体的合理分工。

6 加强金融安全网,着眼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目标选择、实施主体、实施客体、执行利率、操作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建设性模糊”策略,建立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教训,研究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方式和时机。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办法。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定位、资金管理方法、费率厘定方法、赔付机制等方面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构建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动态预警体系及相关制度,以预防为主,实施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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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防范及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具有的分布规律相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对其采取专门的措施,在法律实施上,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惩治,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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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 金融风险 原因 问题 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我国的房地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房地产市场的大发展,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拉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就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房地产繁荣的背后,存在着房地产投资过大,土地供应紧张,房地产交易市场结构不合理,房地产的价格持续上涨等情况,加大了房地产的金融风险。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述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念

房地产金融风险主要是指金融业机构在管理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因为对房地产的相关现象的认识存在漏洞以及信息的缺失而出项决策失误、管理不当等情况,致使经济收益、公司信誉以及公司资产等收到损失 [1]。

(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分类

本文指例举了房地产金融风险中的几项风险

1、信用风险

房地产金融的信用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负增长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等情况而无法偿还银行欠款,或者是借款的住宅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收入减少等问题而无力偿还。

2、流动风险

在房地产中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例较高,拥有的现金不能支撑提款的需要,暂时也没有资金融入的手段和渠道,导致资金流动困难。开发商大多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借款人无法偿还时,银行有权对房产经过处理变卖后取得偿还,但是如果房产一时间卖不掉,而银行缺少现金应付提款需求,也形成流动风险。

3、利率风险

如果银行出现了贷款利率下降或者存款利率上升,但是利率的差值缩小,都会引发经济效益的风险。

二、我国主要房地产金融风险

(一)房地产投资增速较快,空置面积总量较大

尽管我国的房地产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重要性增强,但是与之相对应的管理和研究一直相对匮乏。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出现了投资需求过大,房价急剧上升的现象,并且在国民经济市场中引发了连锁反应,导致了钢材、木材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水电等资源的紧张。尽管我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了措施,以抑制房地产的过热的发展,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建成的住房面积远远的大于销售的住房,造成多数房产空置的现象,并且空置的面积还在不断的增加。

(二)不合理的因素导致了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

近年来房产的价格逐渐增长,这其中除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以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合理的虚增因素在“作祟”,这些因素主要包含了不规范的使用土地,划拨出让方的土地等行为普遍。在房地产行业不断繁荣的今天,很多的人看到了房地产行业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纷纷投入房地产领域,导致一些实力低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违规操作而大肆的全占土地,在经过倒卖变相的提高地价以获取高额的差价,肆意的炒房活动愈演愈烈以及个别的房地产开发商巧妙的利用市场上的虚假信息,制造假象、引导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商品房价格出现不合理的上涨。

(三)我国宏观调控力度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以房地产开发、营建、竣工、出售等过程相关的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尽管在金融风险刚刚抬头时,国家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的手段抑制金融风险,但是国家一些部门过低的估计了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潜能”,调控力度较小,、连续性较差。近几年甚至是房地产金融风险较大,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家才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的措施,没有随时进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控。此外,针对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匮乏,没有设立专门的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法律,从而无法规范房地产行业参与者的行为。

三、房地产金融防范措施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金融机构的有序竞争

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政策和规定,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开展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由中央银行审查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才允许经营,并且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督,阻止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非法的垄断行为。对于经过审查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者常出现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不能在从事金融业务,防止其扰乱房地产市场。此外就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开发而言,对外汇的需求量并不大,所以银行不要为放低才开发多借外债。

(二)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

我国在房地产金融领域中,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工作尚不完善,没有一套完整的保证体系用于金融风险的预防。所以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资金信用体系、风险防范体系等用于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快速发展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还要建立房地产金融等闲的防范机制,构件风险识别、防范与控制评估的预警系统[2]。

(三)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

国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是对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工作,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金融等闲预警体系。通过对房地产发展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发送等,保证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经营情况全面掌握,对其加强管理监督,促使房地产行业的理性投资和消费。

四、总结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出现和预防措施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所以房地产金融市场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切实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也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振良.房地产经济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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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现今的网络金融服务已经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金融理财系统,主要包括网络期货、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结算、网上支付等网络金融业务,与传统的需要到指定网点进行金融服务要方便的多,办理网络金融业务只需在家里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网络金融的特征比较到包括虚拟化、高效性、直接性、信息化、经济性,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虽然网络金融为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是由于网络金融具有虚拟化和风险性的特征,如果没有正确的防范措施很容易遇到金融风险。

一、我国网络金融面临的几大风险

(一)网络金融技术上的风险

第一,安全风险,进行网络金融业务的载体常用的有因特网或通信网络,多数运用的是计算机软件或手机等平台来完成金融业务的完成,网络信息化技术具有开放性等特征,网络金融活动很有可能别其他因素影响其正常运作,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安全问题,像是计算机出现漏洞、系统病毒入侵、磁盘列阵被破坏或是网络外部受到不同因素的攻击等因素而影响。在进行网络金融交易时,网络银行与用户之间都会存储不同的信息质量,在进行互联网交易时将信息相互传递这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取信息资料,这样就造成客户信息外漏,会给客户带来经济和身心的伤害。现今网络生出现很多盗取他人信息进行不法行为出现,有些人将这些信息变卖,让很多不法分子运用客户信息骗取客户的钱财,现今的网络诈骗事件特别多,都是客户信息外漏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也有很多病毒会影响网络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工作,甚至会很多重要的金融信息。第二,选择技术和支持风险,拥有科学合理的网络金融技术是网络金融业务开展必备的条件,现今的网络金融技术的选取只能在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选取,但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对于当代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无法适应,在选取方案的过程中会出现设计缺陷或者错误操作等问题出现,这样会造成网络金融业务因技术落后和过时的网络带来不同的损失和错误,这就是网络金融业务技术选择风险。网络技术也会出现不同的问题,但是只能通过外部市场技术进行解决,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当代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需求也能满足,但是会将传统金融机构陷入了操作风险中去,这样会形成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上的风险。

(二)网络金融业务上的风险

第一,金融制度上的风险,金融行业中对金融系统和存储的信息最熟悉的就是内部人员,但是也是因为这样有很多图谋不轨的人出现犯罪行为。有很多银行内部人员因金融管制上的疏忽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运用自身职权对金融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对资金进行非法私吞或是其他目的,这些表现都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的。第二,信誉上的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对于金融机构良好的信誉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出现信誉风险那么网络金融机构就会面临资金流失和客户流失的现象,网络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会长期、持续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网络金融出现的信誉风险可能是技术和制度上出现问题造成的风险,网络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是需要非常重视的问题。第三,操作上的风险,在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重大缺陷而可能引起的潜质损失就是操作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客户的操作大意造成的,或是网络系统内部出现的缺陷或是错误操作造成的风险。不同的网络机构或者网络金融系统都会面临选择计算机系统出现的问题而出现不同的操作风险,也会以为技术的过时而导致风险的出现,有些金融机构的人员对技术不能良好的掌握,也给网络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操作风险。第四,市场选择上的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就是客户信息与网络金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网络金融机构对市场选择上的错误现象。很多客户在网络金融市场中对网络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保持怀疑的态度,对质量和价钱的合理性无法确信,对于网络金融系统提供的高质量服务的平均质量作为预期价格进行购买。但是这些高质量服务的价格相对于预期价格要高出很多,导致这个网络金融系统受到不同程度的排挤。第五,法律上的风险,在网络市场中客户和网络金融发生的纠纷,并且双方的权益受到伤害时就是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系统中有很多是与法律相结合的,国家也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只能控制传统的金融经营系统,对于在网络上的交易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欠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系统。网络交易中也会出现很多客户的信息泄露现象,这就侵犯了客户本身的隐私权,也给很多客户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

(一)要良好的完善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

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相对较慢的,欠缺很多计算机系统方面的技术,很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都是从国外引进到中国,这样对我国的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是相对不利的,会对网络金融防范措施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所有我国要对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创新进行重视起来,要多加建设电子信息产业,根据我国的电子信息技术的特点研究出适合我国运用的电子设备,也要不断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良好的安全性是计算机系统的必备核心,良好的安全性和防御能力可以确保系统风险的减少,要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水平,这样就可以避免技术选择和支持风险的产生。

(二)对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措施要加强管理

网络金融业务中不可避免的就是安全问题,传统的金融机构是网络金融系统的主体,更急主体进行不同的业务活动,想要保障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就必须要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防范管理措施。要先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然后在建立全面的有效的计算机防护方案,在加强计算机的科技力量达到保护措施。可以运用计算机防火墙或者乱码技术将信息资料进行加密管理,这样可以良好的保障金融资料不会外漏;也可以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可信赖的交易系统,可以确保该系统不会被不法分子侵入造成损失。网络金融系统也要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管理,构建应对防范小组对风险进行监督管理,更好的确保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提高网络金融系统的信用制度

在银行业务系统调查中,我国逾期应收账款总额达到5%左右,有些发达国家的贸易总额中逾期应收款只有0.25%-0.5%左右,这说明我国的信用体系相对比较落后,相关的制度和规章也是空白的,所以我国网络金融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问题。想让我国网络金融行业顺利进行就必须将信用制度进行良好的管理,可以确保网络金融行业可以给客户相应的信誉保障。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要将网络数据存储系统引入金融机构,经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存储到网络数据库中,并且进行加密管理,这样可以方便进行个人信用咨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信用资信验证等网络系统服务,这样可以为网络金融机构鉴别网络安全提供非常重要的相关证明。

(四)将现代金融体系引入传统金融体系中

现代金融体系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将现代金融体系与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相结合,创建唯一体系和总体规划让网络金融更好的发展,实现其防范措施的长期目标。尽力统一的技术规范,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让内部控制达到统一协调,这样可以减少网络支付结算的风险也可以对其他网络金融风险进行检测和防范。

(五)增强网络金融系统的法制体系建设和监管系统

现今国家出台了很多确保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很多刑法制定了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网络金融体系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系统,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防范体制进行管理,并且要根据我国金融风险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确保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也要讲金融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明确,减少因网络管理系统漏洞进行的金融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也要制定良好的监管系统,对内部监管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监管法规制度,减少金融行业的不法行为,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结束语

现今的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特别快,网络金融的发展速度也是非常的快速,在人们生活节奏快速的今天,网络金融系统为人们带来很多的便利,也为人们快速的生活节奏节省了很多时间。对于网络金融的风险防范是有关部门必须重视的项目,加强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风险与研究,在对相应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要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金融平台,降低网络金融风险,让网络金融系统可以更好的进行发展,让网络金融系统更好的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冯金茹,张玉.关于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分析[J].时代金融,2015(6):27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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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在今天所获得的成绩,让大量的金融资源都开始逐渐的涌入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高投资回报率也蕴含了相对较高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但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所以清楚的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探讨如何有效对其风险进行监管,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无法面对面交易,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造成信用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很多不法分子常常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以及隐蔽性,其信息身份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便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来实现资金流转而进行非法洗钱,此类交易安全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金融市场带来相当恶劣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市场风险。因为互联网信息传递表现出的便捷性以及不受时空制约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常常会扩大传统金融的市场风险,同时这一市场风险的危害性有很大的提升。在金融网络化不断加深的新时期下,投机分子往往会依靠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进行关联交易,对资金的有效流动带来很大影响,容易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1]。

(三)操作风险。一方面,金融网络系统自身安全性会造成操作风险的出现。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信息交流等往往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因为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相关规范流程不是非常了解,容易造成投资者蒙受损失,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带来影响,降低公众的信心。

(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务,其独有的特性让目前的金融政策法规不能够对其予以非常全面的制约与管束,例如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是否合法、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认证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增加其不确定性,面临法律冲突的风险同时陷入法律困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大力推进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应当真正清晰明确的了解金融监管的概念,对监管层次予以详细划分。监管由松到紧一般能够划分成为四个层次: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以及严格监管。要按照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实际产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其中所含风险实际大小来进行科学评估,同时按照评估结果来对风险监管范围进行划分,从而准确量化监管强度,之后结合最终评估反馈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比如说利用市场自律以及注册手段来管理风险较小、影响程度不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对一些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另外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监管范围予以合理调整,对各类产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

(二)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与分析。为更好的防止互联网监管漏洞以及监管黑洞的存在,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实施全面的监测,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情况予以科学判定。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过程来制定出合理的监控标准,比如说对数据类型进行确定、对监控指标予以定义、对统计范围科学划分等。针对一些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风险影响人数较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同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经营性指标以及风险性指标,同时对采集的数据予以实时分析。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予以实时追踪,从而获取到最新的风险情况,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三)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督管理部门保持一种通畅有效的沟通状态,应当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渠道。针对被监管单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了解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能够真正共同配合进行风险防范。作为互联网市场中的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律行为非常关键,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运作,不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管单位保持一种有效的沟通,真正支持和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来,接受监管单位的意见[2]。

(四)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会对消费者带来直接损失,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知识水平有限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基本上都不了解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所以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要开展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真正全面的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监管机构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维护借款人、支付人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存在的金融欺诈现象予以严厉惩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互联网和金融业之间融合度持续加深的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也表现出了一片祥和的发展态荩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建议国家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借助于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科学化和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文,李师航,罗晓玲.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J].合

作经济与科技,2016,24: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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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防范对策

根据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的调查可知,其交易规模每年都在不断增长,如余额宝在上限3个月内,其资金规模就达到了556.56亿元,而且我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公司则在不断增多。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充分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属于当今信息时代特殊的金融模式,其虽然给我国宏观经历带来了影响,但其却具有一定的风险,如各种金融案件的爆发生,因此本文注重对风险防范措施的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如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属于信息时代的全新金融模式,其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别,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并在逐渐改变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含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如余额宝、支付宝、微信支付、QQ钱包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已经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原本吸收存款只有传统金融才能够实行,但如今已经被打破。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促进了传统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其肯定具有互联网特点,又具有金融业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模式,因此其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兼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的各类特征,并结合标准服务和合同,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效用与用户数量相关。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将经营业务信息化,但其仍然具有金融业的很多特点,如支付清算。风险分散等。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轻资产等特点,并非常注重用户的体验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既然包含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优势,其同时又存在双重的风险,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互联网漏洞、病毒等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因此互联网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计算机或者网络存在技术问题,同时其如果收到病毒和黑客等侵袭,都会致使互联网支付出现安全问题,导致用户的信息、资金被非法挪用。如今互联网中存在很多仿冒金融、支付类型的网站,给用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二)法律风险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且交易规模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传统的金融立法,主要是以传统金融活动为基础进行制定,因此其难以适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较多的消费者权利,如果不具备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则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技术,加强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想要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首先需要完善互联网技术。应当通过对系统安全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等技术的完善,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硬件方面进行计算机防病毒能力的加强,必须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硬件具有安区西宁。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站,必须注重身份验证。另外还需要注重加强对数据的管理,通过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保障互联网金融体验的可协调性。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证书保障安全,避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不法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时,首先要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即对于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违背的部分,需要进行修订。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需要注重加强量刑力度。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国存在的风险,需要结合公平原则制定监管规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最后需要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基础法的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的结合,逐渐形成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且其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注重监管体系的构建、安全保障体系的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等,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作者:李洁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岳利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07:10.

[2]童文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2014,08: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