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离婚后的经济纠纷范文

离婚后的经济纠纷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5: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离婚后的经济纠纷,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离婚后的经济纠纷

篇1

关键词:婚姻法;保险;离婚;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离婚率的上升,随之带来的是夫妻之间财产纠纷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成为家庭财产的,“离婚后保单如何分割”的问题也逐渐引起各方关注。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内购买的保险,双方在离婚后应该做怎样的处理才能使得损失最小化且保险保障程度不受影响呢?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一、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保险形式

(一)财产保险。本文所讨论的财产的分割中所涉及的保险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承保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才是离婚时夫妻财产保险分割的内容所在。而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同时也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合同的变更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生命身体所遭受的“抽象性损害”进行填补。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并不是对当事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遭受“抽象性损害”的被保险人提供的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扶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在本文中所探讨的人身保险又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投保的人寿保险和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

二、对于离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的处理方式

(一)变更投保信息延续保障。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首先是关于变更保单受益人的处理。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予变更受益人,因为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被保险人与其子女或者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永远存在的,因此就算被保险人出险,由其子女或者父母充当保险金的领取者,这是不会产生任何纠纷的,也是受道德所鼓励的;二是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的,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一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因为保单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如果不变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出险,那么领取保险金的将会是被保险人的前夫(妻),而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这必然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其次是变更投保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由一方为另一方投保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但是作为投保人的一方,通常在离婚后不会继续履行续交保费的义务,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需要及时变更投保人,以免影响合同的效力,避免出险不能理赔的现象。

(二)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在离婚时,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寿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涉及作为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与被保险人分享保单现金价值。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时,首先应该对该保单进行认定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比较明智的做法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后进行共同处理分摊。

(三)财产保险的分割。对于财产保险的分割主要是看保险标的――共同财产是如何分割的。有两种方式:一是财产是采取作价分割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不用变更保险信息,但是应该将夫妻双方共同缴纳的一半保险费或者经协商而定的金额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告知保险人并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信息,可以选择继续投保或者解除合同,当然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还应当依公平原则将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或者更多,补偿给对方。二是财产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这种情况下,不论夫妻双方谁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应该告知保险人,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解除合同。

(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虽然可以退保分割退保金,但是离婚后最好的方式是孩子保险继续投保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即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按原合同继续投保。带走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给孩子继续投保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应付另一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另外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与,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公安法院出版社,2003.

[2]郑云瑞.财产保险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5(1).

篇2

论文关键词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双要件主义 住房帮助 帮助的变更与终止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的有关规定过于苛刻

1.我国现行法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采取绝对主义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请求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即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离婚后,没有生活住处。在此“生活困难”仅指在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对绝对困难标准的坚持缩小了经济帮助权利主体的范围,使不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在离婚前后生活水平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严重影响其个人发展的离婚配偶一方无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从而降低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力度,限制了该制度之作用的充分发挥。

2.立法上采取“单要件主义”。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仅仅强调了生活困难一方需要帮助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对经济帮助的提供是否以对方具有相应的帮助能力为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产生不同理解。

(二)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豍目的在于能通过这一住房帮助方式切实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住房难问题。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难以落实。结合我国目前的生活水平现状,大多数的家庭仅仅拥有一套住房,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多,而恰恰是处于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更需要经济帮助。有学者提出让二者继续同住一套住房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立意是正确的。但现实中既然夫妻双方已经走到离婚的地步,肯定是由于很多反面原因,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如果如上所说,让二者同一屋檐下,势必造成双方当事人更深的矛盾。故笔者认为,此种构想不妥。但如果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让对方居住,那么住房帮助这种经济帮助方式基本上形同虚设。

(三)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未作系统规定

经济帮助不论以何种形式履行,随着双方当事人生活状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需要变更经济帮助的情况。即当引起经济帮助关系产生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经济帮助亦应随其而变更。包括经济帮助费用的增加、减少或免除等。而我国婚姻法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却未作出系统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缺陷。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适用条件上改“单要件主义”为“双要件主义”

根据《婚姻法》对离婚经济帮助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若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可以请求另一方通过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由此可知,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只考虑了困难一方的经济状况,而对帮助提供方的经济状况只字未提,即在适用条件上采取“单要件主义”。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应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改为“双要件主义”。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申请标准,应采取相对困难论,即当离婚导致一方生活生活水平有明显降低时,该方可以向提供帮助的一方提出经济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对于申请期限,笔者以为,不应该仅限于“离婚时”,而是应该延伸至离婚后一定时间之后,把这个貌似时间点的概念改为一个时间段,以备离婚双方当事人去适应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然后结合相对困难论的申请标准,决定是否应该申请提出经济帮助。

在判断义务人是否有帮助能力时,应该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大致可以分为城市,“正在迅速城市化”的“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和“经济较为落后、现仍基本保持单一的农业经济”的农村地区三种。对于农村地区尤其是后一种农村地区来说,农业仍是家庭的主业,农业收入仍然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业活动仍然主要依靠人的体力。因此,判断是否有帮助能力不应该以发达的工商社会中的能否就业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农业生产劳动为标准。因此,在农村,原则上应该认定为男子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在城市,有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或者收入较高的一方,应该认定为有帮助的能力。

(二)落实对住房帮助的立法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国民在对待住房的问题上愈加敏感,显然,我国现行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充分解决住房帮助方式方面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落实住房帮助的立法上下功夫。

依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离婚后住房方面帮助的前提要件是离婚后“没有住处”。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妥。理由如下:

1.该规定未将离婚夫妻之间的帮助义务与父母对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分开。依据现行《婚姻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款应该做出扩张解释,将住房包括在内。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曾经抚养自己长大的兄、姐,有义务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提供扶养”。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扶养顺序方面没有像西方国家法律那样,作出严格的规定,但是依据比较法这一解释方法加以解释,应作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优先之解释。离婚后的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履行的结果,因此其顺序不应变更。简言之,离婚后的扶养义务优先于父母对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发生离婚纠纷时,女方原则上要回到娘家或兄弟姐妹家中居住。依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即不再属“没有住处”,这实质上是否认了夫妻之间义务的优先性。

2.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因为通常情形下,一对夫妻只有一套住房,分给一方后,另一方就属于“没有住处”。

3.即使依靠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以及个人收入,离婚的一方有能力租房,但是有些地区难以租到住房,也应该属于“没有住处”。

4.“住处”的外延极广,即可以指最简陋的茅屋,也可以指成套的公寓。这使法院难以认定离婚一方对对方提供的住房是否妥当。

综上所述,住房帮助的要件应该为只要夫妻拥有一套住房,离婚时就应该考虑由一方加以帮助。

(三)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做系统法律规定

1.给付本金的帮助之变更。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1984年《民事意见》第14条对给付本金的帮助是否适用情更,未做任何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已经证实了适用“情更”制度的必要性。即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追加补助金。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之情况下,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应该考虑数额的增减。例如在履行离婚经济帮助的过程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得了重病或失业,严重影响了经济帮助的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还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继续履行帮助,将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基于离婚后的情更而变更原有的离婚经济帮助之权利和义务,这些情形包括离婚后各自的经济收入能力、现有财产、基本生活需求、子女利益等方面的变化。

借鉴各国关于离婚后扶养费变更请求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亦应该将情更规定为经济帮助变更的法定原因。这样当离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发生生活状况变化时,都可以依法请求变更原扶养协议或判决。笔者对此建议如下:

(1)基于自身收入减少或者收入能力显著下降,提供帮助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原定的经济帮助数额或者缩短经济帮助的期限。

(2)由于健康状况或者生活状况恶化,接受帮助一方向法院申请,要求义务人增加经济帮助的数额,或者变通经济帮助的方式,也可以请求将经济帮助的期限适当延长。豎

2.给付定期金的帮助之变更。(1)数额的变更。对于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帮助之数额是否可以变更,1984年《民事意见》和现行《婚姻法》均为做出明确规定。参照1984年《民事意见》“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之期间方面的规定,请求追加一般应该是不允许的。笔者认为,这里采取否定主义的规定亦是不合理的。

(2)期限的变更。第一,“适当的安排”之变更。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之期限是否可以变更,1984年《民事意见》未做规定。现行《婚姻法》亦未做出规定。第二,“短期的帮助”之变更。在只持续一定期间之给付金钱定期金的判决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方面,我国采用了否定主义。

这样就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因为如果被帮助之人基于正当理由到期却无法就业或所获得的收入不足时就要依赖社会救济。另外,不让申请延期不符合帮助的法律性质。适当的帮助既然在性质上是扶养义务不履行之结果,在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况下,不应该终止。法律应该规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当然,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由受领方负担举证责任。

综上述,笔者建议:无论是本金的判决还是给付定期金的判决,只要情更,都允许变更。

篇3

[论文关键词]婚姻家庭;难点;对策

一、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难点问题

总体来看,自2007年以来,婚姻家庭案审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1.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能判(调)和好的机率较小,离婚的占过半比例以上;3.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下降,当事人低年龄化趋势明显,“闪婚”、“闪离”不在少数;4.受当地风俗影响,婚姻登记制度在农村受到广泛轻视,由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矛盾突出。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从案件数量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几类案件情况比例未显著变化,离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分家析产、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案件增幅甚微,与城市居民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相比,农村居民返还彩礼纠纷则占有较大比例,凸显出婚姻登记制度在当地农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视。按照当地传统风俗,订婚、结婚的细节环环相扣,但对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记要件却往往不予优先考虑,产生矛盾时导致法律关系的定性有质的不同。通过与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虽然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得许多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通过妇联、乡镇、街道等社会调解机构得到了解决,但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未明显下降,离婚案件总数仍不断攀升,离婚当事人的主体年龄不断降低,目前70后已占离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对夫妻基本上只有一个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以及双方家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日趋激烈,使得涉及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等纠纷呈上扬趋势;三是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种类也愈来愈多,许多夫妻虽然通过自行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了离婚问题,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四是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夫或妻,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书,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即所谓的“假离婚”,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现此类情况有上升的势头,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2.从离婚原因上看,性格不合居多,隐性家庭暴力次之。“性格不合”成为多种离婚原因的托辞,既包含有双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长经历、家庭环境、道德修养、脾气个性等诸方面的不和谐,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偷盗恶习等因素致家庭矛盾,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坏夫妻感情等。当事人因顾及其隐私均以“性格不合”为理由而加以掩饰。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日渐丰富,人们对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伴随着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夫妻间的“冷战”现象已屡见不鲜,社会上称之为“家庭冷暴力”。这种另类暴力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杀手,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以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属于复合之诉,既包含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又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这是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解决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而这几个问题在离婚中产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担扶养无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尤其是残疾子女)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所以,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4.以调解为结案主要方式。根据民诉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必须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而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般均由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当事人之间都存在姻亲或血亲关系,这种亲缘上的联系与传统民众“厌诉”心理相结合,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调解此类案件的切入点。经调查了解,2010年,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的占58.3%,判决结案的只占40.1%。基层法官按照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时从反馈的社会效果上也再次证明了调解结案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最行之有效、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方式。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子女抚养、赡养等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于该类诉讼当事人参与程度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因此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别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均存在疑问: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或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须委托法定人进行,而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一方面必须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和法定人的确定又不适用普通程序,因此如何协调一类案件涉及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已成为困扰基层法官的难题。

2.送达难,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显

实践中,常常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形:一方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只与父母等亲人联系;一方是外地人,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另一方无法查找其下落。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起诉方无法提供另一方当前确切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而公告送达常常只是法院完善法律手续而已,公告的案件经常出现的结果是缺席审理。虽然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也会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财产状况查明难。因此最终的判决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这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有一定影响,因而此类案件上诉率很高。二审因为一审缺席一方提供新证据导致改判、发回的数量较大,在目前以发改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主要标准的框架下,也令一线法官颇为头痛。

3.当事人举证难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举证较难。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外人很难了解清楚,加上老百姓往往本着 “宁拆一座桥,不破一桩婚”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证,因此双方当事人虽各执一词却往往证据匮乏;二是一方过错举证难,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盖因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且因涉及他人,一着不慎,会陷入侵犯他人隐私反成被告的境地。即使千方百计取得证据,法院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否认证据的效力;三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举证较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往往分工明确,存款、支出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方对外的债权债务状况可能并不十分掌握。离婚时常常会出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另一方却难以举证的问题。四是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在多个子女家轮流居住,生前立多份遗嘱或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公证、自书、代书遗嘱以及实际处分遗产上存在较大出入,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往往知情人较少,难以保存证据,造成该类案件当事人举证上的难题。

4.彩礼处理难

具体难在彩礼的认定、返还主体的确定、返还尺度的把握等。受历史、经济条件的影响,彩礼这一习俗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故实务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回避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仅有一个关于解除婚约时对数额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首次对彩礼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而对彩礼如何定性则语焉不详。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如何把握常常困扰着法官。而且即使构成彩礼,因送彩礼或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非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人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还有部分地区存在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已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解释二》属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但由于同居多年,双方财产已经混同,更有甚者,女方在此期间多次流产,身体受到一定损害,此时再依据该解释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合适,法律适用与风俗习惯存在较大背离,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再有,《解释二》所规定“虽已结婚,但因彩礼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此处的“生活困难”是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对于该类事实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免存在较大差异。

5.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认定难

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都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财富的种类也发生的重大变化,审判实践中就遇到诸如人身保险收益、买断工龄款、违章建筑产生的收益等,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特别是银行存款、股权增值、不动产增值的价值认定,性质上颇有不同,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亟待统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目前司法实务中的突出表现是虚假债务满天飞。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往往提供出自一方当事人亲友的“白条”,要求确认为共同债务。从常理上讲,夫妻对外举债一般都是以亲友为主,且形式简单,证据很难留存,而在离婚案件中,亲友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关系近的一边,既是证人又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对于该类债务性质的认定非常困难。对于债务去向的证明,当事人往往也只有口头说明,除购买不动产等大项支出外,鲜有完整证据提交,因此,法官往往以证据不足将很多债务将被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实践中还有恶意诉讼的情况,即夫或妻一方先凭借据由债权人诉至法院,在该债务案件的审理中,债权人主张债务成立,债务人并不否认,双方并无争议,由此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对该债权予以认定。一旦债务案件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到离婚案件中主张配偶承担一定数额的返还之责。意图通过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铁证”。对在先判决效力的认定,对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是一个考验。

二、对策与建议

(一)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的婚姻家庭纠纷早已非昔日情景,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物质文明发展的成果以及主流社会思想的影响。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各类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政策对审理该类案件规定的越来越细,婚姻家庭案件已不再是难断的“家务事”,但这对于民事审判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仅仅熟悉一门婚姻法是远远不够的。物权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如何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去分析把握,婚姻案件如何处理得圆满妥当,不仅要求民事法官有高深的法律素养,更要懂得诉讼心理,掌握诉讼技巧。应当意识到,类似的矛盾不仅影响一个小家庭的离合聚散,影响小社区、大社会的和谐,更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产生一生的影响,所以,法官应本着对社会、对当事人高度的责任心来进行案件的审理。

(二)举证难处理对策及建议

1.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教育公民发生家庭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公民在产生家庭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当事人不应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或是怕发生了更大的矛盾。因为等到矛盾激烈的时候,也可能就没有机会收集证据了。能协商解决的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方面的陈述有时也可以作为比较重要的证据。每一种纠纷、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这样到最后如果能继续共同生活,可以将证据隐藏或者销毁。如果对簿公堂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使用此种方法收集证据一定注意保密,如果被对方发现很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

2.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

民事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时穷尽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很多的事实法庭无法采信,使得很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得以延续,也加深了当事人的痛苦,这显然是违反公平正义违反公序良俗的。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查清事实,这就需要我们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情对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如一方所列举的间接证据足以达到可以推定事实存在时,对方否认的应责令其举证行为或者事实不存在。如不能证明行为不存在,应推定受害人所述事实成立。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彩礼返还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活动中的陈规陋习,增强群众结婚登记的自觉性。

2.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机械简单地确定,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可以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认定。对于未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长的,一方解除婚约的负有主要过错,均应作为认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3.借助各种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对此类案件,应当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还可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或者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

4.谨慎行使裁判权。考虑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在久调无果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地的婚约习俗以及个案的实际作出判决,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篇4

家中搜出周迅

今年初媒体爆出王烁因为窝藏枪支弹药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刑拘,这起案件在将近10个月后,终于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检察机关对王烁等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且公开了案件的有关细节,其中令公众颇感意外的是王烁是因为与同为“京城四少”的刘涛老公王珂发生交通纠纷,愤而拔枪相向,才引发了这场“小事化大”的治安案件,从公诉书看王烁是向王珂故意寻衅生事,但两人有何“过节”和纠葛,公诉书中并未指出,随后有媒体报道称两人是因为向某女星争宠而产生矛盾,难道这起案件真的是因为“争风吃醋”而起的吗?

据公诉书称,王烁与王珂发生纠纷时,拔枪相向,并故意撞坏王珂的汽车,随身带着枪支,这说明当天王烁与王珂可能并不是偶然相遇,而是“蓄意为之”。王烁在其家族企业的头衔是北京王府世纪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以及北京辉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而王府世纪大厦的物业归王烁管理,据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位于王府世纪大厦内的金钱豹美食汇是王珂与朋友投资开办的,每年要向王烁交纳租金和物业费,而王烁和王珂产生“过节”的起因就在于此,两人之间发生了一些经济纠纷,当天是王烁从王府世纪大厦一路尾随王珂,并故意磨蹭王珂汽车导致冲突。今年以来王珂频频被银行和朋友告上法庭,索要欠款,而妻子刘涛复出后拍戏不断,王珂确实存在财务危机,他与王烁的冲突看来很可能也是因为“欠账不还”引起的。

据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警方对王烁住宅进行搜查,除搜出枪支之外,还发现了王烁前女友周迅的部分“”和“艳照”。目前王烁虽然已被取保候审,但面临法庭的判决,从公诉书看王烁遭到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两项指控,他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据记者了解,故意损坏财物罪罪行较轻,一般赔偿后只处以刑拘,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比较严重,按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处以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虽然可以缓刑,但目前这起案件社会影响太大,估计法院会严格审理。

北京魏海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魏海明在北京经营多家夜店,也算是一位“京城名少”,他与王烁有过多次接触,在他印象里,王烁人不错,不爱说话,不属于爱交际的人,但做事却有种“低调中的高调”的风格,谁惹着他也不一定要讨个说法,魏先生认为,王烁收藏枪支可能只是喜爱,如果他用枪威胁王珂,那应该是他与王珂之间确实有问题,魏先生还向记者透露,王烁在周迅之前的女友也是一位明星,与他也很熟,这位女明星曾告诉他,其实王烁“人挺善良的”。

刘涛疯狂接戏

王珂司机“代主赔钱”

去年本刊揭开了刘涛老公王珂的身世背景,王珂的父亲并不是传闻中的地产大亨王石,而只是烟台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王珂靠投资股市赚得大钱,但2009年受世界金融风暴影响,在股市净亏三亿。据记者从圈中知情人处了解,王珂的经济状况不至于到破产这么严重,但的确是有些现金流周转方面的问题。而刘涛复出,则主攻两个方面,一是和王珂参加商业活动,重新恢复投资人对王珂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靠接拍电视剧来填现金流的窟窿。有电视剧制作人告诉记者,“通常一部电视剧,在拍摄前就会把大部分酬劳付给演员,拍到中后期,尾款也会给了。但刘涛的片酬复出后并没有大幅度提升,约莫是从过去的10万涨到了15万左右,跟现在新一辈的王珞丹、杨幂等电视红人相比,并不算特别抢手。”而观察刘涛复出后一口气接下的电视剧,含金量都不算特别高,有点“重量不重质”的意味,知情人表示,刘涛现在接戏,片酬是第一位的,钱给得多,给得快就好。以一部电视剧平均30集的分量来算,刘涛一部戏就可拿片酬450万,今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在《倾世皇妃》中算客串演出外,她就一口气主演了8部电视剧,保守估计收入可达3600万。

记者获悉,王珂的原司机范某某也曾“代主受过”,被人告上法庭。据范某某的朋友告诉记者,王珂曾派范某某买过两瓶价值十万元的名酒,但是因为该商店与王珂很熟,所以没有当场支付现金,由范某某签字将酒取走,后来范某某被王珂解雇,当初卖酒的店家因为王珂一直没有支付酒钱,只得将范某某告上法庭,法庭判他败诉,现在失业的范某某非常苦恼,根本无力偿还酒钱,据范某某的朋友透露,王珂原来很有钱,2009年就不行了,连自家的豪车都卖了。

俏江南上市失败

汪小菲为母分忧

在“京城四少”中一度风头最劲,因为与大S结婚而得享大名的汪小菲目前婚姻稳定,正全心全意辅佐母亲,力图让家族企业取得飞跃性的发展。魏海明与汪小菲也见过两次面,他告诉记者汪小菲做人并不爱张扬,平时也不是很健谈,但比王烁要爱说一些,据他了解,能够把俏江南推上市一直是张兰的一个梦想,而汪小菲很爱自己的母亲,也一直努力帮助母亲实现心愿,去年俏江南通过西安的一家公司申请上市,但申请最后被驳回。据记者了解,俏江南被驳回的原因是集团报表账目上比较混乱,一些俏江南分店不是张兰的直营店,只是加盟店,管理和账目上存在问题。魏先生认为,像俏江南这种餐饮企业上市难度很大。

曾有业内人士表示,汪小菲和大S结婚不是大S傍上了汪小菲,而是汪小菲傍上了大S,汪小菲名下的资产还没有大S多,对此说法魏先生笑着未置可否,不过他表示汪小菲与大S结婚,这步“棋”看来是走对了,不仅俏江南的知名度大增,而且吸引了业内外的关注,无形中推动了企业下一步的发展融资。王烁和汪小菲都曾与多位女星传出了绯闻,对此魏先生认为王烁泡女明星只是一种炫耀,作为他本身地位和档次的一种代表,看重的是女明星具有的象征意义,而汪小菲则目标明确,考虑得更现实一些,把着眼点放在自己的事业上。

汪雨与赵薇仍有联系

传与伊能静关系很不错

“京城四少”中本来出名在前的汪雨如今是他们四位中最低调的一位,其实汪雨被拉入“京城四少”行列颇有“拉郎配”的感觉,因为汪雨的事业生活重心在上海,平时也不经常在北京久住,只因汪雨是泡女明星的“前辈”便被列入其中。数数与汪雨传过绯闻的女星也确实不少,除与赵薇那段轰动一时的恋情外,汪雨还与张敏、陈紫函、黄奕有过绯闻,在2009年“琼瑶女郎”李钰因病逝世的葬礼上,汪雨以至亲身份出席,他与李钰的恋情也被曝光,但自此之后汪雨便从媒体视线里消失,几乎没有再与娱乐圈发生纠葛。但今年三月在汪小菲大S的婚礼上,汪雨再度亮相,并且与李亚鹏等人一起在海边晒太阳,这说明汪雨虽然潜入水下,但与娱乐圈仍然藕断丝连。

魏海明认为,汪雨无疑是“京城四少”中做人最低调的,在生意场上也不张扬。在2009年曾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曾经在上海看到汪雨和赵薇在一起,他当时还怀疑两人是不是又复合了,但后来爆出赵薇嫁给了富商黄有龙。据前不久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汪雨确实与赵薇还有联系,但只是普通朋友,从去年以来汪雨与伊能静打得火热,关系很不错,而记者注意到,离婚后的伊能静台北、上海、北京三地跑,在上海生活的时间更多一些。近日与伊能静有联系的一位业内人士在聊天时证实伊能静与汪雨认识,有联系,但他们之间并没有产生恋情。

南都娱乐信箱

王烁:知心姐姐,经历这么多事我心里好害怕,我该怎么办呢?

知心姐姐:烁弟,你的经历姐姐已经初步了解了。所谓人不轻狂枉少年,希望你可以诚心悔悟重新做人,有错就改还是好同志嘛!时代日新月异,现在已经是“拼爹”的年代了,众所周知的“四大名爹”红遍大江南北,下面的话你懂的。烁弟,今年以来国际局势十分复杂,埃及利比亚变局,环球金融危机,美债继续恶化,黄金白银暴涨暴跌,太空卫星失控……相比混乱的国际局势,国内则呈现另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经济腾飞、航母下水,在这样难得宝贵的机会中,一定要把时间放在学习和工作上,要珍惜“京城四少”这个来之不易的头衔,用实际行动来赢得粉丝的尊重。(YY)

南都娱乐信箱

王珂:知心姐姐,我年纪最大,还适合呆在“京城四少”这个青春组合里吗?

知心姐姐:王珂大叔,如你所言,在“四少”中你年龄最大,活力精力实不如其他三少,但是从全盘考虑,“京城四少”不能群龙无主,需要一个坚实可靠的领导核心。年纪大代表稳重,你的强势加盟可以拉高“京城四少”的整体阅历,你的性格阅历乃至外形,都非常适合当“四少”的大哥,大哥的作用就是充当楷模,为后辈树立形象,用行为规范来带动其他小弟弟,所以你无须顾虑。当然,你可以在外形上多以年轻装扮降低年龄差异,头发用中分取代后推,衣服宜选择鲜艳颜色,希望你可以多加尝试,祝你成功。(YY)

南都娱乐信箱

汪雨、汪小菲:知心姐姐,我应该如何加强学习,成为名副其实的“京城四少”呢?

知心姐姐:小雨、小菲,你们这个问题非常好。要成为名副其实的“京城四少”,首先要在仪容上下工夫:衣服整洁,清洁面容,保持口腔卫生,勤修指甲,不蓄胡须。在生活习惯上,保持适当微笑,语速适中,吐字清晰,不跷二郎腿,接受别人帮助后要说谢谢。在行为规范上,不与人争论争吵,无论在什么场合都要尊重他人,要珍惜“京城四少”的羽毛,牢牢记住“我从群众中来要到群众中去”。要文明开车,用温和的车速赢得老百姓的赞赏,不轻易撞车,不随便开枪。在文化知识修养上,要加强理论学习,了解各种艺术门类,比如美术艺术鉴赏,可以多看《七龙珠》、《海贼王》、《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动漫作品。另外,饮食上可以偏清淡,不吃太油腻的食物。总之,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京城少爷”需要经过后天的努力,希望大家能坚持。(YY)

圈内人魏海明爆料

关于王烁:人不错,不爱说话,不属于爱交际的人,王烁泡女明星只是一种炫耀,作为他本身地位和档次的一种代表。

篇5

愚人节本是一个令人快乐的节日。然而,这天晚上,在山东省青州市却上演了一幕由钱债和情债纠葛而引发的残暴剧目,一名年轻女子被一男子打死在一家饭店门前。钱和情,历来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矛盾的焦点。这对男女也因此演绎了一段说不清道不明的钱情故事,以一人犯法、一人丧命而收场。

 

悲惨的案发之夜

2013年4月1日,愚人节。天刚下过雨,地上湿漉漉的,春寒料峭的气候让山东省青州市这座本该温暖盎然的古城增加了几分凉意,空气里夹杂着些许花粉和冰凉水汽的味道。

 

地处青州市荷花桥附近的泰丰购物广场,华灯初上,人流熙熙攘攘。位于泰丰购物广场东侧的一家饭店,迎来送往着三三两两的客人。

不久,一对进入饭店的男女引起了饭店老板娘的注意。该男子个头不高,大额头,短发,相貌平平,眉头紧锁。紧随其后的女子穿紫色裤子、黑色高跟短靴,长发,相貌娇好,但表情凝滞。两人年龄应该都在40岁上下。

 

两人只点了一个菜,要了几块油饼和一瓶“好小子”牌白酒。男子很快将1斤白酒分4杯喝完。随后,两人压低着声音开始争执。不一会儿,他们就结账离开。但很快,外面就传来怒吼声和女人的尖叫声。接着,尖叫变成了凄厉的惨叫!

 

惨叫在持续着,伴随着男人的叫骂声以及一种很沉闷的撞击声。靠近门口的客人及几名服务员忍不住开门跑了出去。在黑暗的门廊处,只见一个黑色的身影一边骂骂咧咧,一边疯狂地向地面踢踹着什么。此刻,女人的尖叫声已经没了。周遭的行人也驻足张望。随后,黑暗中的人影迈开腿,向西侧的小路跑去。

 

“不好了,杀人了,赶快报警!”当有人走进黑暗中的门廊附近查看后,慌乱地吆喝,“一个女的全身是血”。这时,时间的指针停留在19点39分。青州市瓜市派出所接到这起命案报警后,马上派人对案发现场进行封锁保护,并向青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许世强汇报案情。

 

10小时的侦破过程

通过初步现场勘验,警方了解到,死者横躺在门廊石柱后侧,血迹铺满了地面,石柱上也溅满了鲜血,不远处有两根烟头。死者的脸部血肉模糊,身上只有钥匙和一张某照相冲洗店领取照片的收据凭证。

 

警方兵分两路。一组调取饭店门口的监控录像,另一组则对周围群众进行走访。在调取了录像后,许世强和同事很快发现了死者和犯罪嫌疑人的生前影像。而饭店老板娘在无意间听到女子对男子吼叫了一声,“你又不是我老公,你管不着我”。女子为东北口音,男子为青州口音。

 

通过这一线索,许世强初步推测出三件事情:该女子与此男是熟人,该女子与此男可能有男女关系,有可能系情杀。同时,警方又根据死者口袋里领取照片的收据确定了死者的身份,一张一寸的女子标准照出现在警方面前。

 

在排查走访时,社区民警史学仁在开展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时刚好接触过这名女子。据史学仁回忆,该女子是黑龙江佳木斯人,能说会道,在一家足疗店工作,名叫张云。她曾因一起经济纠纷报过案,称一名男子多次恐吓威胁她。警方调查后得知,张云欠该男子2.5万元钱,有借条为证。当时,警方对其进行了调解和教育,并没有立案。该男子名叫李杰,在中都财富广场经营一家装饰装修店。李杰曾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刑警调出李杰的身份信息后,将他与监控录像中的男子进行比对,发现二者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当警方拿着两人的照片到饭店进行辨认时,得到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此刻,时间已经是深夜12点多。

警方赶到了中都财富广场的那家装饰店,发现大门从外紧锁,锁上积满了灰尘。专案组派出2名民警在此蹲守。同时,警方直奔犯罪嫌疑人李杰家中。结果,除了李杰的妻子和20岁的女儿外,并没见到李杰。

 

警方在对张云生前工作的足疗店调查后得知,张云还有一个7岁的女儿。她的女儿此刻在哪里?当警方赶到张云家中时,家门同样紧锁。待警方联系到房东后,又一个意外消息出现了:张云母女刚刚搬走!据房东反映,前段时间,经常在夜里听到她在家中和人争吵,还有孩子的哭声,似乎有个男的总来找她。张云女儿的行踪成了新的谜团,孩子到底是生是死?

 

凌晨5点多,在李杰家中,警方抓获了浑身充满酒气的李杰。李杰只说了一句:“我上来之前都绕着楼转了三圈,真没想到警察会守在我家里!”

李杰否认自己杀害张云的事实。许世强要求李杰将鞋子脱下。当他拿着案发现场印在地面的血鞋印的照片和李杰那双沾染血迹的皮鞋时,李杰终于交代了:“对!是我做的。是我打死了张云!但我没杀她女儿。”

 

随后,警方在张云的新住处找到了张云的女儿盈盈(化名),孩子安然无恙。

欠条背后的情感纠葛

张云,一名20世纪90年代的本科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她进入了东北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后来,张云所在的企业倒闭了。过早下岗,迫使她只身来到了山东青州。

不久,张云认识了刘磊,并结婚生下女儿盈盈。可惜,两人的感情没多久就破裂了。离婚后不久,前夫刘磊曾一度拒绝向独自抚养盈盈的张云提供抚养费。生活不济的张云母女受到了张云姐姐的同情,姐姐一再劝说张云到北京发展。可是,张云太倔强了,她的虚荣心让她一再拒绝亲情的帮助,而继续选择独自和女儿留在青州。

 

不久后,张云开始在一家小足疗店上班。在这种地方工作,辛苦不说,收入也不高,更重要的是她无法照顾盈盈。盈盈放学的时间刚好是她在足疗店里忙碌的时间,而且她要一直忙到深夜。等张云回到家中,盈盈已经睡着了。到了早上,盈盈要起来上学时,工作到深夜的张云经常因为疲倦无法起来为盈盈准备早餐、送她去学校。在这样的生活环境里,只有7岁的盈盈已经拥有了超越同龄孩子的成熟与独立生活的能力。

 

张云的姐姐在北京发展,并小有成就。她在广西北海买了4套住房,1套送给哥哥,1套送给张云。就是在此时,张云在足疗店认识了李杰,没过多久他们就成了熟人。张云听说李杰是专门做装饰装修的,于是,便请他为自己位于广西的新房进行装修。李杰爽快地答应了。

 

之后,李杰如约赴广西为张云的新房进行装修。回来结算装修款时,由于张云的经济能力无法全部承担装修费,只得向李杰打了2.5万元的欠条。

据李杰后来供述,张云打了欠条后,渐渐地开始减少和李杰的联系,并东躲西藏。更让李杰生气的是,张云不仅不接他的电话,有时他去足疗店里找她做足疗都找不到她。

面对李杰咄咄逼人地要债,想起李杰看自己时那色眯眯的眼睛,张云提出和其发生性关系。于是,李杰和张云在债务关系上又蒙上了情人关系这层更加易燃的“导火索”。

当张云和李杰成为情人后,她才渐渐地看清李杰的品行:嗜酒、凶暴、贪婪以及好色。李杰经常在酒后到张云家中,一句话说不对就动手打她。有几次,盈盈挺身而出,维护自己的妈妈,李杰差点儿对盈盈动手。张云厌恶了和李杰的这种关系,于是,提出分手。但换来的却是占有欲和控制欲极强的李杰对她愤怒的殴打与纠缠,两人几乎天天争吵。

 

被逼无奈的张云并没有向亲人或朋友寻求帮助,而是选择带盈盈悄悄地搬了家。最后,李杰还是找到了张云母女的住处。钱债和扭曲的情债纠葛在一起,最终,在愚人节夜晚,两人的矛盾激化,导致命案。

 

在走出那家饭店后,张云举起酒瓶向李杰砸去。本已经积攒了多时的怒火,又掺合着醉意,这时的李杰彻底失去了控制。他吐掉嘴中的烟头,掐住张云的脖子将其往石头方柱上撞去……然后,他用脚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张云的脸部和胸部不停地踢踹,直到他察觉到张云已经没了气息……据法医鉴定,张云左侧胸骨多处肋骨骨折,双肺多处受伤,大脑内部严重出血,当场死亡。李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已被批准逮捕。

 

张云的家人从老家赶到青州处理张云的后事。他们看着孤零零的盈盈,失声痛哭。办案民警还记得,在张云暂住的家中,看到了一块小黑板上稚嫩的粉笔画和字,那是盈盈画的妈妈和她自己,旁边的一句话是:昨天,是我最后一次见到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