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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办法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地质灾害防治办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危害的地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环保、土管,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及勘查评价

第七条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标志。

第九条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土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抄送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由省地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矿主管部门或水利、交通、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内。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四条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省地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价和预测,并制定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申请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并经地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汇交地质资料。资质证书的申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派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行为人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治理。

第十九条区域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矿、环保、土管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省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项目审批权限批复或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上报立项,经费列入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预算。

治理项目竣工后,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和省地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诱发地质灾害的,由责任者负责治理、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2

各村委会、各责任单位要对所负责的区域已出现或可能发生的地质点进行全面认真调查,准确掌握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受灾面和影响农户情况,并将情况即时上报乡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一)开裂滑坡。

(二)村湖淌地陷。

(三)库区两岸共17处地质灾害,主要是因水库形成,长时浸泡形成不稳定山体滑坡和岩崩。

(四)矿山开采区域,主要因采矿形成大面积采空区,造成地陷、滑坡或泥石流。

(五)南线公路、“王渔”公路一线山体滑坡。

以上地质灾害点汛期(五至八月)和冰雪解冻期(二至四月)为多发季节,在这一时段各区域所在村和主管单位必须进行重点防范。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一)乡人民政府成立以乡长官守国同志为组长,副书记林茂荣、副乡长徐可贵同志为副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由钟裕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启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地灾点防治所在区域村委会为责任单位,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隔河岩库区滑坡防治责任单位为乡移民工作站,其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移民工作站站长为具体责任人;矿山开采区地陷、滑坡、泥石流以及公路沿线等地质灾害防治,其责任单位为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其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经发办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属人为活动所诱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进行防治。各责任单位要对所属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三)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灾救灾意识;国土资源部门对重点地灾点区域农户要发放避险明白卡;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防灾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中心要利用广播电视进行防灾预案知识宣传;移动通讯部门要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对已出现地质灾害点设立固定警示牌(尤其是公路、人行路两旁)。

(四)认真落实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工作

各责任单位对重点地质灾害点必须落实专人进行监测,发现灾情后两小时内必须上报,上报电话固定为,其监测所需经费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各灾害点实际组织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将监测人员名单以及联系电话上报乡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联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完善修订抢险救灾预案

乡成立抢险救灾应急分队,队长由同志担任,抢险救灾应急分队人员由乡民兵应急分队人员组成,各责任单位要修订好抢险救灾预案,落实好抢险救灾人员。

篇3

在中国的一些地区,人们的出行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彼此之间的交流也就随之变得少之又少。而这个问题也一直得到国家的关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将交通建设放在首选位置。但由于中国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不同,表现为很强的复杂性,因此,为了减少地区之间的距离,国家将隧道放在山区交通建设的首选位置。长距离的深山铁路隧道的安全问题不同于一般性质的长距离隧道的安全问题,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原因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长距离深山隧道的修建不论是时间问题还是环境问题以及施工问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虽然隧道工程施工可以大大缩短地区之间的距离,但由于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通常会导致隧道施工工期长,所要求的技术很高和经费多等缺点。在隧道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滑坡、涌水和岩溶塌陷等危险,这样就会导致隧道施工的工期加长、危险加大、质量降低。当隧道工程施工遇到地质灾害时,不仅是隧道的有效使用期限变短,消耗的经费变大,同时,也会使隧道工程施工最终的目的性降低,即人们的出行扔存在安全风险。

在隧道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地质灾害,渗流便是其中的一种,因此渗流成为在地质灾害中关注的焦点。中国的面积广,地质复杂,而地下水又会对隧道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渗流的影响。而在中国的隧道工程施工方面,渗流是很常见的现象,同时也是很难避免的,有“十隧九漏”之说。因此,加强对渗流引起的隧道施工地质灾害的研究,找到防治办法,提高隧道施工的质量,可以有效的在保证人们正常出行与交流的同时,也可以保证隧道和人们的安全,增加隧道的使用寿命。

1 渗流的特点以及致灾的力学机制

1.1 渗流的特点

地球上必不可少的便是水,同时它也是各种地质中不可缺少的成分,在地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导火索。隧道工程施工的渗流主要发生在含水路段,当对此路段进行施工时,原有地下水的的状况就会发生改变,破坏其渗流条件,地下水便会随着隧道的一些位置流出,最终导致涌水灾害,形成渗流。根据地下水渗流的快慢或大小,渗流可表现为水的渗出、海流,当地下水流出的程度再次加大时,渗流又可表现为股流和大范围突水等形式。

1.2 渗流致灾的力学机制

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地质灾害主要来自水的因素,而水的存在形式分为静态水和动态水,在隧道中,水的存在形式同样是由静、动两种储量构成,并且这两种类型的水储量都与水围岩的规模有关。但是,水的存在形式不同,所以要涉及的因素必然不同。水的静储量是潜水资源含水层多年平均最低潜水位以下的地下水储量,即存在隧道内的地质之间的空隙中的地下水,它不仅与水围岩的规模有关,还和储水能力、给水能力有关;水的动储量是潜水资源含水层多年平均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之间的地下水储量,即存在隧道内的与地表水源或其他地下水有直接联系的地下水,它不仅与水围岩的规模有关,还与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有关。

岩体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水的赋存状态、岩石的性质以及岩石的完整程度等占主要的位置,其次是水与其他方面综合的影响也给岩体力学性能带来巨大的影响,例如,有的岩体遇水后会因胶结物溶解,导致岩体内的一些细小颗粒被融化,从而使岩体软化,变得疏松,最终致使岩体的强度降低;有的岩体会因岩体中的一些物质与水发生化学反应使其强度降低;有的岩体会因岩体中的物体遇水变得光滑导致岩体变形或破坏使其强度降低。

岩体发生变化通常是由水和岩体之间的化学反应造成的,而他们之间的力学又通常会使地下水水量发生剧变,而当水量发生变化时,其岩石之间的间隙中的水压也便随之发生变化,最终使岩石的结构受损 从而使岩体的强度降低,导致工程体应力环境的恶化,从而影响着工程体本身。在岩体内部,通常存在着渗流场和应力场之间的动态平衡,两者之间互补互惠,每当渗流场或应力场中的一种发生变化时,另一种会自动发生变化,使其回复到原有的动态平衡。但是,如果一方变化的幅度过大,另一个不能随之也发生变化,那么这个动态平衡就会发生破坏,最终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

2 渗流灾害的防治措施

每道工程都有自己的核心任务和落脚点,隧道施工也不例外。地质灾害检测和警报便是隧道工程施工的核心任务和落脚点。提前预知隧道工程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掌握隧道的变数,可以在遇到渗流时及时果断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渗流灾害的影响程度,保证隧道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对于隧道工程施工灾害的监控测量预警的流程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前搜集有关隧道的信息,然后根据隧道信息进行此隧道工程施工的动态设计与管理,在动态效果良好且无误的情况下,根据动态的流程或步骤进行信息化施工,但在进行信息化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进行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以此得到隧道工程施工进行中所遇到的可能的状况和数据,然后对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反馈。经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得出结论,如果显示无异常,表明隧道工程施工过程符合动态设计与管理,则继续进行正常施工;如果显示异常,则表示隧道工程施工过程有异于动态设计与管理的地方,是灾害预警,需要采取防治措施,并重新进行信息化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是一项大的工程,在进行施工前最好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灾害,这样就可以在遇到灾害时及时果断的采取措施,降低灾害的程度和损失。因此,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前进行地质预报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对于超前地质预报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首先通过隧道超前地质预报体系进行宏观地质调查分析和确定所遇灾害风险分级,根据灾害风险分级制定灾害分级综合预报方案,然后根据制定的灾害分级综合预报方案和宏观地质调查分析结论进行长期地质灾害预报,根据长期地质灾害预报进行短期地质灾害预报,在进行短期地质灾害预报结论无异常情况下,进行正常施工,在进行短期地质灾害预报结论异常情况下,则确定灾害类型与规模,并根据灾害的类型与规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后再进行正常施工。

任何灾害或事故的发生都少不了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步骤,渗流地质灾害的发生也不例外,同样由这三个步骤发生,因此,该文从渗流发生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方面进行防治,具体措施如下:

(1)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前对地表水、暗河以及地下水等进行探测、预报和定位,即进行超预报工作,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工作,尽量减少水对将要进行的隧道工程施工所带来的影响,但在此期间仍要不断进行超前预报工作。

(2)当隧道工程施工进行中时,如若遇到水源或接近水源的地方时,可以采取放掉地下水或表面水等措施,不可以盲目施工,这样才可以保证正常安全施工以及隧道工程施工的质量以及使用寿命。

(3)当隧道穿越的水源丰富且不间断时,可以采取排、堵和排堵结合的方法,尽量减少水源对隧道工程施工的影响。当穿越河川或江水的隧道中有出水的裂缝时,一般采用堵的方式。

(4)为防治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渗流,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如进行超前引排、超前预注浆等措施,阻止渗流在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

3 结语

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地质灾害有很多种,渗流便是其中的一种,并且渗流现象比较普遍,对隧道的危害很大,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既可以提高隧道的质量和安全率,同时也可以增加隧道的使用寿命。该文首先分析了渗流的特点和渗流致灾的力学机制,了解到渗流致灾的特点和原理,然后进行隧道工程施工灾害的监控测量、预警分析和隧道工程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分析,掌握隧道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监控测量预警和超前地质预报的使用流程和步骤,为隧道工程安全施工奠定基础。同时,该文也对进行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流现象给出了一定的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总之,渗流是一种常见的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地质灾害,同时也是影响最广的地质灾害现象,该文通过对渗流引起的隧道工程施工地质灾害进行研究,寻找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隧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同时也增加了隧道的使用寿命。

该文通过研究找到渗流引起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但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做更深入的研究,由此在以后的研究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更进一步的完善:

篇4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

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的;

(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篇5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灾现状调查分析,我市今年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隐患点共28处(详见附件)。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影响范围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多为小型地质灾害隐患,故影响范围限于灾害点附近区域,威胁对象主要是灾害隐患点附近居民、行人、房屋及设施等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排查分析,各地的隐患情况如下:

德清县地质灾害点主要分布在6个乡镇,其中莫干山镇、筏头乡、武康镇、三合乡、洛舍镇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市镇位于地面沉降区内。引起发生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类采矿活动、建房无序开挖边坡等活动造成岩体构造被破坏,在外动力作用下,容易形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今年还需对去年因麦莎台风造成的莫干山镇朗家村仙人洞笋厂后山体滑坡进行工程治理,并需对去年已完成工程治理的筏头乡外瑶坞村滑坡的稳定性进行监测。

长兴县地质灾害与地下采煤、开挖坡脚、削坡过陡和爆破振动等人为因素有关。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白岘乡访贤村凤凰亭滑坡等10处,这10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稳定性差,潜在危害大,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三种,且以崩塌、滑坡为主。崩塌主要发生在公路沿线陡坡、矿山陡崖,且以岩质为多;滑坡一般发生在采矿、修路、建房等形成的人为削坡处,岩质、土质均有,以土质为主;地面塌陷主要发生在该县西北部地下采煤区,均为冒顶型塌陷。

安吉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是章村、杭垓、鄣吴、天荒坪、昆铜、上墅、良朋、山川、孝丰、皈山等12个乡镇36个重要地质灾害点。特别是梅汛、台汛期间,由于降雨强度大、时间长、范围广,由暴雨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将会增多;一些矿山尾矿坝和废渣堆放点极易发生泥石流;工程建设人为开挖坡脚、乱砍滥伐,也会造成滑坡、泥石流的发生;其它类型的地质灾害也可能会少量发生。

市本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共3处,主要分布于吴兴区的埭溪镇和**开发区的杨家埠镇等丘陵地区。此外,我市大部分废弃矿山由于开采宕面扬程高,坡度较陡,岩体不稳定,公路、铁路等交通沿线切坡修路及山区农户切坡建房存在着安全隐患,在汛期可能会引起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东部平原地区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的发生,威胁到杭嘉湖平原南浔、练市、菱湖等镇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4月至6月的梅汛期和7月至10月中旬的台汛期。根据市有关部门的预测,今年4月至6月春雨、梅汛期雨量将多于去年,影响我市的台风可能也较往年多。由于降水持续时间长,土体软化、饱和,极易诱发以山区风化岩及松散坡积层土体滑坡、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及废弃矿点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7月至10月中旬的台汛期降雨强度大、范围广,由暴雨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将会增多;一些矿山尾矿坝和废渣堆放点极易发生泥石流;人为切坡建房或修建公路后,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极易发生山体滑坡或岩体崩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该方案的要求,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认真落实汛期险情巡查、值班、灾情速报等制度。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防治原则,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灾害防治市、县、乡(镇)、村四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灾害防治网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监测人,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各重点灾害发生点由市、县(区)国土局(分局)发放防灾明白卡,卡上须载明具体防范措施及紧急处置办法。

(二)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标语、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防范意识,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的预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一旦出现灾情或险情,应视灾害程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必须迅速、准确,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规模、种类、伤亡人数、发展趋势、可能涉及的范围及经济损失等内容。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组织抢救,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汛期和台风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对重要地质灾害点开展巡查工作,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明确监测任务和人员。及时提醒各工程施工单位及矿山要特别注意区域地质环境的变化,杜绝人为诱发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