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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内部审计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内部审计管理

篇1

一、奥地利情况简介

奥地利是欧洲小国,地处欧洲的南部。国土面积8.4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00万。奥地利经济发达,技术先进,工业、农业、畜牧业、旅游业构成该国经济主体。很多国际机构设在奥地利。

二、国家审计

奥地利法律给予国家审计以充分的地位、职权。审计纳入国家大法管理,审计是国家权力的组成之一,受国家宪法保护。奥地利联邦宪法中专门设置了“联邦政府审计法”一章,规定国家的审计法院独立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直接向国家议会报告工作,对国家议会负责。审计法院有很大权限,凡使用联邦资金的政府所有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和由联邦机构经营的基金组织、联邦政府经营或与其他法人实体共同经营、联邦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均在审计法院审计之列。

奥地利审计活动的基本理念是对权力的监督,是联邦宪法赋予国家的公权与公信的象征。这使审计成为一种独立于执行权利的机构的力量,既具有很大的行为能力,又具有充分的震

奥地利设国家审计法院,最高负责人是院长,由国家议会产生,相当于政府的部长。审计法院的各级官员相当于政府的公务员,均必须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法律、财经、工科等多种教育的人才,都有良好的职业学习背景。

审计法院根据不同的专业组成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专业的审计事项。在成为审计法院工作人员后,要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实习,由老的带新的,先要完成一些小的项目工作,逐步成为一个符合职业要求的审计人员。

审计法院审计有很高的独立性:制定审计计划是自主的,议会不干涉审计法院的计划,但有权要求审计法院进行某一个具体项目的审计,一年只能提一个;每年要将所有审计报告集中浓缩成一个蓝色的版本,由议会的审计常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被审单位就有义务按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审计报告对外是公开的,每个公民都可以购买;重要审计报告在报纸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审计法院审计政府控股企业时,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对企业的监事会是否坚持了经济性、节约等要进行评价,对其人员是否胜任、合适提出建议。

总之,奥地利形成了一整套由国家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具有明确监督权利的、效率很高的审计体系。这一体系为审计活动保护联邦资产,监督联邦预算执行提供了重要基础。

三、内部审计

在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奥地利企业一般情况下,职工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都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几百人的公司也有设内审的,这是企业的自我要求,国家法律没有要求。奥地利内部审计有如下一些特点:

1.独立性。在审计机构设置上,奥地利一般由企业总裁或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对总裁或董事会负责;在审计计划制定上,每年审计工作计划,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只有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进行审计事项和要求。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2.公开性。奥地利内审不是封闭的,其活动和结论要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尤其如此。股民可通过审计报告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审计意见。这既是对被审计组织的一种压力和促进,也是对审计工作者的一个压力和促进。这有利于监督和评价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3.目的性。奥地利内审的目的性明确。该国内审对每个审计事项,在审计目的上都明确应当包括目标、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五个控制环节。奥地利内审很强调各组织或机构对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经济性指节约;效率性是收入和产出的比率;效果性指最后的成果,强调遵守预算的义务,强调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好的效果。

4.丰富性。即审计项目和内容丰富,包括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与之相关的各种要素。如合同、合同依据、采购、付款、成本费用、财务过程、资本流转、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及人力资源的培训使用等。甚至包括考察经理人的工作胜任程度、福利情况、医疗保险等。

奥地利也有内审协会;政府机构中有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内审机构对再投资的企业也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准则;在大企业中内审机构可设充足的职务和人员并重视审计交流;内部审计也强调抓重点,他们的重点主要是大项目的投资、

物资采购环节和财务安全等;审计结果要充分倾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意见、质疑,报告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四、实务案例

以上市的奥钢公司为例,该上市公司是一家拥有1.6万人的跨国集团公司,在全世界拥有约200家分、子公司,主要从事钢铁和IT、电子产业。

(一)该公司内部审计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公司总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这就有效地保证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机构为董事会、经理层服务。

(二)内部审计工作和风险管理流程

1.内部审计师应关注

作为合格的内部审计师,应了解有效的公司治理内容、信息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战略规划;从企业的整体出发,为管理层提出建议,有效沟通、创造性的思维。只有具备了这些知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内部审计师。

2.内部审计实务业务流程图(略)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执行,由企业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遵守。企业内审机构相当于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工具,审计建议是否实施,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3.风险管理流程图(略)确定风险分析的对象,即把整个企业的风险分为几大块。如高风险区域、中级风险区域。把风险分为:战略风险、部门风险、操作层面的风险;

明确具体风险指:哪些方面会有问题;分析风险指:确定相关控制措施;

对确立的风险进行评估、优先排序指:明确工作重点,即通过对风险规划,规避风险,监视风险,达到对风险进行管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本次考察使我们了解了发达国家的许多审计信息,很有启发,必将对改进我们的内审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2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将内部审计推向前沿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制衡机制的组成。一些学者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时,也讲到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吴敬琏在1994年提出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者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这个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制衡机制简单地归结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根本没有将审计作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随着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粉饰业绩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国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关联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继曝光,围绕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企业信用”以及“董事会的战略参与”等问题,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层财务造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著名的信贷评级机构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对美国七千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报告之嫌。美国《首席财务官》(《CFO》)杂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发现过去5年中,美国大公司中17%的CFO们受到来自上司的压力,被迫出具虚假财务报告,18%的财务经理在编制预计账目时,没有遵循通用会计准则,27%的受调查的CFO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反映出所有的负债。事实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遏制不住财务造假,审计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李金华审计长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各国在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都会涉及到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监督安排由外部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组成(李维安)。内部审计的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1999年通过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强调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给美国国会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别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IIA研究基金会在2003年先后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萨班斯法案的遵循》两份研究报告。这些研究表明了内部审计被推向最重要的企业发展趋势的前沿——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需要恢复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业目标,公司董事会、新闻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管制者越来越认同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

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两个重要趋势:一是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质量相关。大量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偷窃行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环境、减少报告错误、提升报告质量;内部审计的参与也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二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不断地扩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治理质量方面的职责。此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萨班斯法没有直接涉及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对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人员及管理层治理要求的扩展,意味着内部审计作用也要扩展。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些法律的颁布是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价值的认可,也提升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在1999年6月,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职业准则以及道德规范等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够适应当代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定义,将以独立性为基础的保证活动和以决策有用性为基础的咨询活动并列起来,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将内部审计进一步提升至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义的基础上,IIA建立了新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并特别强调内部审计应通过“参与式”审计活动以体现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法案》,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对美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强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要对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诺,并由独立审计师做出鉴证;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做出了规范。随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构成做出了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2002年IIA在给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同是健全治理结构的基本条件,其中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增强报告关系上的独立性。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对2001年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进行了修订,新的标准增加了5条新准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17条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保证准则。新标准明确了保证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决定,而不是由委托方决定,以确保确认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一改动体现了当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断强化的趋势。

经过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强化。《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成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报的强制披露义务,内部审计职能通过内部控制这一领域再次得以强化,尤其是内部审计人员要在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健全的财务报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内部审计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环境下,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并列成为有效企业组织治理的四大基石。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应该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过程,为组织的治理做贡献,从而推动组织道德和价值观的良性发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实现组织目标和维护组织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要树立风险管理与控制观念;要保证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因素在企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协调。这些建议和要求为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内部审计活动涉及到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内部审计的地位不仅仅表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提高,而且还表现内部活动开始涉及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

这些变化将使以往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由企业整体对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将从以前的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要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向积极地防范和解决问题;从事后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转向事前防范;从单纯强调内部控制转向积极关注、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内部审计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规范的不断健全,中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有了很大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活动。但总体来说内部审计工作还是落后于企业管理实践,不能很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审计职能以查错纠弊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审计范围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没有扩展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3)审计方式主要是事后审计,没有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审计。

目前,我国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模式:

1、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将内审设在监事会,使内部审计完全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与管理阶层脱钩,有助于审计机构的独立、公正审计,不受行政干预,其缺点是:不利于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监事会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没有经营管理权。因此,这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有利于直接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这种设置方式既达到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还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使内审机构与财会等部门相对独立,便于内部审计对这些部门进行有效的评价与监督。然而,这种设置不利于内审机构对总经理的责任、业绩等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总经理下属部门的很多活动是在其授意下进行的,内审机构对这些部门的检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碍。因此,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的地位。同时也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其为委托人服务,又便于其与经营管理层联系;既便于其对管理层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又便于其为管理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企业在董事会内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将其做为董事会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财务、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它是董事会与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种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要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委员会报告,使内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

通过对2001年至2004年沪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仅有31%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审部门。四年来,设立内审部门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从中可以看出内审的作用在近几年中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单独设立内审部门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76%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这暗示了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作为普通职能部门存在的,更多的进行的是管理工作,尽管有的企业名义上规定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但由于企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实质上内审机构主要接受经理层管理,远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显现,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对内部审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规定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招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到日前为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陆续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二十四项具体准则和两个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中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内部审计的目标、宗旨、范围、性质与功能等基本规范作了全面界定,为中国内部审计活动和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一套权威性的准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象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审部门。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治理职能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处于一个初期的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缺乏法律基础,要让它发挥作用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内审部门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资产增值与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败、合理控制决策风险等重大课题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从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我国的企业组织既要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与外部审计、董事会及高管层互为补充,成为企业组织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这就为我国内部审计真正介入企业组织的治理过程,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够空间,也使得内部审计将为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著,《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2004

[2]李维安,《美国的公司治理:马奇诺防线》,2003

篇3

一、内部审计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内部审计具有“双向服务职能”。既承担着代表国家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能,又要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

误区二:强调领导重视,认为应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认为企业内部的事情,无论大小轻重,都要内部审计参与过问。

误区三: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结果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低,业务水平有限。

误区四:过分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主张内部审计实行派驻制,并赋予其处罚权力,完全把内部审计同本单位割裂开来,其实质是把内部审计变成外部审计,扭曲了内部审计的本来面目。

二、产生认识误区的根源

笔者认为,产生以上内部审计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不完善。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方式,一切都要按照国家需要设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被当作行政部门来设置。其目的就在于把内部审计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以监督企业的行为。正是这种制度的缺陷,使得内部审计职能、目标不明确,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处于两难境地,弱化了其监督职能。

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也是产生内部审计认识误区的重要根源。其主要表现在:政府履行经营者职能,因而企业不负盈亏;剩余所有权不可转让,企业没有被淘汰的压力。在这种残缺的产权制度下,尽管实行委托制度,但由于缺少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权利与责任失衡,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把内部审计置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之下,无异于形同虚设,又怎能发挥其监督企业的职能作用呢?

三、走出认识误区的条件

走出认识的误区,必须重新认识内部审计,即内部审计仅有单向服务职能——为企业服务职能;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审计才能受到重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其权威性在于功能的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发挥要受技术、人员素质的限制,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应实行统一选择制度。笔者认为,对内部审计的上述认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变传统企业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传统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政府产权制度。这种单一化的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分离的,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是分权制衡的关系,企业“内部人”会格外关注内部审计,以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其他“内部人”的行为。

2、变行政设立内部审计为企业按自身实际需要设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可根据其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等,确立建立何种形式的内部审计。如可考虑由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不设立内部审计,常年聘用社会审计人员等,这样更能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

篇4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审计管理;审计委派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日益增加,内部审计在加强经济监督,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有效,提高学校的科学管理水平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及内向性、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局限性、审计方法及审计手段的相对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太多的挑战。如何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高校管理一个重要课题。

一、内部审计及高校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高校内部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内部审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目前,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主要类型为两种,即独立设置或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由于审计机构是高校内部设置的机构,审计部门作为高校的职能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都在学校领导层领导下工作,审计工作仍依附于高校的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被领导意志所左右,部分高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作用、任务和职能了解不深,认为可有可无,限制了审计工作深入开展。其次,内审部门的直接领导大多不是学校的正职行政领导,一般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容易受到高校复杂的人际关系的影响,内审工作的客观性无疑会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了审计的公正性。此外,内部审计部门是高校的职能部门之一,不能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其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因此,现有的机构设置模式下高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难以得到保证的。

2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审计人员缺乏主动性

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增加,审计项目逐年扩大,审计内容逐年增大,从简单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经营审计、内控制度评价、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合同管理审计等逐步拓展,高校内部审计业务日趋复杂。相对而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已不能满足高校审计快速发展的需求,繁杂的审计任务与薄弱的审计力量不相适应。高校改革的进程中,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站在决策的高度,为高校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内审人员缺乏主动性,不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只是例行公事,被动接受上级部门安排的审计工作,市计范围没有全面开展,提出的建议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来看都还很有限。

3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不健全,没有制订严格内部审计程序制度、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实际执行方面来看,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时随意性大,审计深度和力度不够,没有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部分高校的分级复核制度等常规性制度也没有得到执行,审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评价内审工作人员绩效的考核机制,内审部门难以定期进行自我测试和自我评估,工作得不到有效考核,难以激励内部审计人员,不利于内部审计的工作管理。

4 审计结果得不到充分利用,审计权威性需要进一步树立

内审人员通过审计发现了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时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反映情况。但部分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认识不充分,不重视审计结果,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只是看看而已,没有认真落实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相关部门与领导对内审结果利用程度不高,使内部审计不能发挥其特有的监督和评价作用,也打击了内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完善高校内部审计管理建议及措施

1 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施行审计委派制

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离不开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高校领导应增强内部审计管理意识,充分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实现其独立性,建立健全以高校最高行政领导下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只有在其领导下相对独立性较强,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其次,国家教育部门可考虑在一定情况下,对高校推行审计委派制,由教育部统一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对各高校的审计。在人员的管理和审计经费的管理方面,采取垂直管理,也就是直属教育部门统一管理。避免内审部门受到牵制和干扰,确保从制度上彻底解决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并有效提高其权威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此外,内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也应保持独立性,与审计方有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2 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

高校必须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和补充现行审计准则,从制度上保证内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一套适应高校经济活动特点的可操作性强的高校内部审计准则,明确内部审计职能的目标和范围及审计人员权限、职责,促使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科学确定审计目标,妥善制定审计方案,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建立完善审计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质量控制的要求和内容予以具体化,规范审计程序及审计行为,研究高校内部审计的规律、改进业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3 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学习,推进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高校应针对内审工作涉及专业知识较多的特点,强化审计人员业务培训知识,将审计人员培养成为拥有多专业的知识结构、技能和能力的审计人才。还要加强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开展电子信息化审计工作,培养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意识,将信息技术作为审计工作实施的工具,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使审计实施实现信息化,逐步实现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

4 加强内部审计管理,落实审计结果的利用

高校管理层应将审计工作列入学校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提高内部审计在高校的作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参加学校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重大决策会议;认真审定并批复审计报告,重视审计结果的落实的和审计建议的利用;增加内部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建立内部审计结果校内公告制度,在充分保证审计秘密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校内进行审计结果公告,让校内各方面的人士更多地了解内部审计信息,从而对学校管理和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督促,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内审质量的提高,从而增强内部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经济越发展,审计越重要”,随着高校不断发展和壮大,内部审计在高校的经济运行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增强高校内部审计管理意识,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强有力的监督、评价、服务职能,更有效控制、防范和治理风险。

参考文献:

[1]仇海红:《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现状分析》,《财会通讯》2009年第1期综合版(下).

篇5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公司治理;财务型审计;增值型审计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计划,国际银行业新的资本规则,即所谓的第二巴塞尔协议原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最终定稿,并将最终于2006年在成员国实施。2003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表达了在银行业中推行新的金融风险计量方法的决心。新协议提出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第一次在风险和资本之间建立了全面的对应关系,代表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突破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银行业的风险与绩效监管具有现实的引导意义。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环节,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是国际银行业的一种趋势。随着2006年我国入世承诺期结束的临近,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中国,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在我国商业银行即将与国际金融全面接轨之时,完善我国银行治理结构显得迫切而重要。如何创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从而为银行机构增加价值并促使银行机构高效率、高质量地运转,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背景及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一)银行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银行治理结构备受国外理论界的关注。20世纪90年生的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银行破产案、亚洲金融风暴等事件使人们认识到银行健康持续经营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强化银行治理结构的必要性。1999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问题推倒了从未有过的历史高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进银行稳健经营,降低金融风险,这一点已得到全球理论界和金融界的共识。

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引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他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治理框架符合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性。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对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制企业都很重要,但是和一般公司不同,银行治理结构更加强调银行内部治理,如银行的战略目标和价值取向,银行的平衡制约机制、责任机制等。原因在于:(1)根据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原理,银行业市场结构普遍处于不完全竞争甚至寡头垄断的格局,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不能起到外部治理机制的基础性作用;(2)商业银行独特的资本结构使得债权约束作为外部治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银行的作用甚微;(3)银行并购成本的巨大限制了并购机制这种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4)由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及银行危机的“传染性”和巨大破坏性所决定的商业银行严格的外部监督制度,在相当时期内是一个确定的外生变量,使得商业银行自身无法突破这种外部政策和法规来进行经营和管理创新。

因此,外部治理机制在商业银行治理体系中不能发挥主要作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中应更注重有内向外,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而内部审计制度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巴塞尔委员会从银行战略目标和价值理念、责任划分、董事会职责和管理者的相互关系、内控系统、薪酬制度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阐述了一个有效的银行治理结构所必须具备恶毒基本特征,其别指出“要认识带内部审计提供的重要的审计功能,并有效地利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成员SusanS.Bies强调银行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建立内部有效的审计程序和内部控制程序,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市场的核心。可见,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为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

(二)银行治理对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的新要求

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2003年7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中国银监会2003年5月份以第二号公告的形式,就巴塞尔II公开征求中国银行业的意见。巴塞尔委员会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2004年第4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巴塞尔II,取代现行的1988年的资本充足率协定,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可以预见,巴塞尔II框架的形成与实施必将对全球银行业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II在原来的基础上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三大支柱,更加强调银行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同时对银行风险也做了重新划分。巴塞尔II的第一个目标就是鼓励银行改进其风险衡量和管理技术。为鼓励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序,巴塞尔II将提供直接的经济激励,鼓励银行采用更加精确的风险衡量技术和更为复杂的控制这些风险暴露的方法手段。风险管理必须建立在一个强大的公司治理基础之上,因此在巴塞尔II中明确强调了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些规定包括: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其银行面临风险的性质和水平,确定银行对这些风险的可容忍程度,确保组织建立强大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保证他们自身能够不断地恰当地获知所承担的风险。这些规定促进了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首先,巴塞尔II对操作风险暴露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在确立一个清晰的、全面的和整体的风险观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理由相信,如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对银行面临风险的种类和范围有一个更好的了解,那么他们就能够在企业战略层面和业务层面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其次,巴塞尔II提出了收集、分析和报告风险数据的严格操作标准,通过提高收集和解释数据的门槛,期望改进内部报告的质量、有效性和次数。要使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正确的信息,以便于他们了解业务的性质。鉴于此,巴塞尔II再次强调了独立评估和审计的重要性。

如上所述,巴塞尔II的规定和精神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新的激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内审工作应符合新时期的经济特点,通过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地、规范地评价银行的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过程,通过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间接地为银行增加价值,发挥内部审计的应有作用。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实施巴塞尔II是各成员国应尽的义务。银监会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是迟早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巴塞尔资本协议变化趋势,及早针对巴塞尔II的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三)西方商业银行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及演变趋势

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及职能,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理念,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历史上的三大里程碑,即卡德伯利报告、哈姆佩尔报告以及作为综合推测指南的特恩布尔报告对内部审计的阐述,反映了西方内部审计职能的角色有监督者逐步向控制者转变的轨迹。

巴塞尔委员会与2001年8月了一份报告《银行内部审计和监管当局与审计师的关系》。该报告阐述了银行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所有银行建立一个常设的独立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并提出了内部审计指导原则。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内审报告,内部审计的范围一般包括: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评价方法的应用和有效性;审查和管理财务信息系统,包括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银行服务;审计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审查银行与风险评估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审查已经建立的系统是否遵循法律和监管要求、行为准则和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益和效率;测试交易和特定内部控制程序的功能,测试监管报告的可靠性和时效性;执行特别调查等。

内部审计从财务型审计转向增值型审计是整个西方商业银行现代内部审计理念的最显著特点,而这又恰恰是建立在内部审计目标和职责的准确定位基础上。科学的目标定位和职责分工,保证了内部审计部门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和管理当局的新要求。传统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查错防弊,发挥保护性制约性作用,因而其工作重点放在财务审计上;而以查错防弊为重点的内部审计既不能直接协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又容易导致内审部门重视了细枝末节,忽略了主要风险。因此,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目前很少开展诸如财务收支审计、雇员欺诈行为调查之类的制约性审计,而是将工作重点致力于改进管理效率、增加企业利润等建设性审计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

我国现有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采用的是既受企业只要领导的管理,又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和模式,是一种双重领导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审计机关往往对内审进行较多的业务管理,是商业银行内审主要代表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很少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可以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正处于“财务型审计”阶段,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是一种“警察”型的内审理念,认为内部审计作用就是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仅仅是一个监督部门,审计方式主要是查错找弊,纠正违规。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审计理念指导下的审计活动发挥作用的层次、领域、深度等都有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价值未能得到重视和挖掘,内部审计的地位难以真正确立。我国银行一般理念认为,审计作为服务部门并不能创造价值和利润,对于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审计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中的价值,未能重视和发挥内审为银行“增加价值”的作用。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组织机构,但总行审计部门不像国外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那样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只是一个职能部门,其没有直接参与监督管理应有的地位。

2.内部审计目标以查错纠弊为主,满足于真实性、遵循性等基础要求,审计职能未能全面发挥。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是经营和管理的顾问,而不是单纯的监督者。而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是证实各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检查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计人员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经营活动事后的检查上,而对事前分析和事中监控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对增强银行风险控制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审计理论和技术方法落后单一,审计内容陈旧,审计报告缺乏参考价值。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制约因素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大前提没有解决,以致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权威不高。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在内部设置了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的内审机构,直接归行内领导分管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所在单位有较多的依附。这样的内审组织体制往往因单位领导干预、利益关系制约和人际关系影响,致使内审机构及其人员不能客观、真实、公正、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其独立性较差,缺乏权威性,所做出的内审意见和处理决定也因这种管理体制上的影响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虽然我国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近年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2.指导思想不明确,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易于进入误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部分内审人员对审计工作指导思想认识简单和片面,认为内审工作只是“装样子,给外审看的”,对内部各项业务审计只采取“应付”和“无所谓”的态度,造成内审工作只是务虚。一是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对政策界限把握模糊,不能真正行使保驾护航角色,而且行使查处力度不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未进行严肃处理;二是不具备超前意识,缺乏主观能动性,不能够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接受,形成思想停滞的不良局面;三是不能够快速找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定位点,难以发挥内审为银行“增加价值”的作用。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资源不足,使得内部审计工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的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内审制度和模式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尽快与国际商业银行的惯例接轨。纵观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无不具有一个相对独立、较高权威、强有力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入WTO后,市场竞争更加规范也更加激烈。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欲在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务必要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随着2006年我国入世承诺期结束的临近,各级商业银行为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升核心竞争力,关键就是建立健全银行公司治理,而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发挥内审增值作用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2.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内部营运资金管理。风险和收益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商业银行要取得高收益,就必须面对高风险,而能否承担高风险则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II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反映了当今世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与实践,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增值型审计,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和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二)内审制度和模式创新的具体实现途径

由上可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是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取得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整个商业银行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多功能、立体化方向发展,传统业务、新兴业务并驾齐驱,内部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大,需要审计的工作量不断增加,审计质量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创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其具体实现途径如下:

1.通过创新内审观念,提高商业银行内审价值。应当在有关法律中对内部审计进行明确规定,使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从治理结构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实质内容,认识到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到银行应有的重视,使内部审计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内部审计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帮助银行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改善,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一起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为置身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有着外部监管和审计无法替代的优势,既可对银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审查,又可对有关问题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了解,从而为银行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帮助银行实现增值目标;同时,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更新审计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审计质量,节减审计成本,为银行增加价值。

2.通过创新内审机制,为银行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隶属于谁,即受谁领导,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说来,内部审计所隶属的层次越高,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就越强,反之就越低。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有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等形式。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也进行了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探索,应当肯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正确的,都有利于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仍然是在行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直接对行长负责,形式上处于较高地位,但实际上陷入了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究其主要原因是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大前提没有解决。因此,必须按照良好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我国银行现有的内审体制。应当在商业银行中成立名副其实的能真正发挥其应有职能的董事会。在董事会设立之后,还应当改变内审部门的负责对象,是内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而不向总行行长负责。

3.通过创新内审方法和手段,为银行增加价值。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外部监管、经营环节对银行强化风险防范,提高内控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入世后,我国的金融业将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将面临更大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商业银行重视审计风险防范的研究,更新审计理念,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1)将风险导向审计引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提升审计质量。风险审计是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运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强内控能力,而且能够来控制、降低审计风险。(2)全面开展增值型审计,需要更新审计手段。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迅速提高,电子银行业务也迅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交易量逐年增加,信息科技和电子银行方面的风险控制越来越突出。通过对内部审计手段的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审计功效,保证审计增值目标的实现。

4.通过创新内审资源,为银行增加价值。(1)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和审计条例。通过审计标准和条例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银行中的地位和权威。实务标准可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学会《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由中国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等行业协会来制定;审计条例应由各银行制定。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一部审计条例至少包括:内部审计职能的目标和范围;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2)家大培训粒度,提高内审人员素质。随着内部审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家,还需要大量具备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学知识的专家,包括内部控制专家、风险管理专家、公司治理专家和信息系统审计专家。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后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措施,提高银行审计整体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这样才能为公司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符合要求的监督控制资源。通过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以保证审计增值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何林祥主编美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稽核制度.[J]人民出版社。

[2]商业银行审计实务.[J]中国审计出版社。

[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中国内部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J]中国石化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