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进出口管理范文

进出口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23

进出口管理

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五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第五十二条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篇2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通关效率,对有进出口权的市外在*企业在通关方面实施下列优惠:

(一)企业向*海关监管处或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可优先办理。

(二)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海关可优先考虑评定为"信得过企业",核发企业荣誉证书和铜牌,并发放"特快报关证明",给予相应的优惠:

1.进出口货物实行企业义务监管员自查自验和海关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2.对企业进出口急需货物,如单证不齐,可视情凭保放行(国家规定不得担保的许可证件除外);

3.在业务繁忙的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对持特快报关证明的企业指定专人,随到随办有关通关手续。

(三)对企业所在地附近设有区域性或口岸性海关机构的,企业可不受海关管理关系的限制,就近选择报关。

(四)对企业的实际出口货物,只要报关单数据与清洁舱单数据相一致,各种单证齐全有效,各口岸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报关单签证手续。

二、关于关税方面的优惠措施

按《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其他政策规定,对市外在*企业在关税方面给予下列优惠措施:

(一)对市外在*企业进口设备,凡符合国发37号文件有关国内投资项目免税规定的,除设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应向浦东海关申请外,其余企业可向*海关关税处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对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市外在*企业,凡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和设备,企业可向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三)对注册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凡企业进口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生产厂房、仓储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的零配件,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可向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四)对进口原材料主要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市外在*企业,海关可视情批准其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海关对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予以保税,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最终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能出口的剩余料件予以征税。企业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五)对市外在*企业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凡符合国发37号文件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企业可向*海关关税处或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篇3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紧密,每个经济体都成为了经济链条上的一个节点,当某个国家或者经济体出现经济问题时,常常对其它经济体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常态化,这些都增加了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它们更早的融入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中,参与了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发展经验,建立了符合企业所需要的贸易管理体系。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的融入到国际贸易中,对于开展国际贸易的经验还比较欠缺。我国企业真正的开展国际贸易还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所以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发展所需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进出口业务实行外包的形式。从市场调查、客户信用调查、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执行等都依靠公司进行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司并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负责,所以对于风险的投入和关注比较低。结构不能够全面详尽的分析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难以对进出口贸易提供准确的预测,例如不能够洞察到国外的行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等,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暴露在风险下。同时在全面的外包下,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过程难以进行监管,容易导致贸易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存在经营中的风险。

2.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但是在管理方面还不够严谨,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体系不够完善。例如企业没有注重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考察和分析,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参考资料,没有做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同时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内部,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个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难以充分的发挥管理上的优势,使进出口贸易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加强贸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使企业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不重视事前的分析,使企业不能够快速的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没有认真的分析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风险,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加大。

三、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贸易体系的方法与措施

1.建立针对性的进出口贸易机构。企业应当结合运行的实际,建立自己的进出口贸易机构,并且明确其组织的职责。在建立进出口贸易部门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部门,例如专门的风险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并且加强各个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进出口贸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场部门应当着重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参考,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易对象的研究,审核进出口贸易合同,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用资质,审查付款条件等。加强对客户履约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跟踪,并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为企业结算提供依据和参考。综合管理部门对风险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控制并且进行反馈,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等,同时对于风险比较大合同进行中止以及停止产品的出库验收等。

2.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内部协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出口贸易包含了许多环节,例如生产环节、质量管理环节、出口环节、进口环节等,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和企业的经营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才能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当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要求,按照进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的联动机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机制。进出口贸易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企业应当从风险的识别、监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注重对各种官方、非官方风险信息的搜集,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行业部门获得风险信息,通过国外金融结构以及政府部门得到金融政策的变化,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获得风险信息。要及时对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制定专门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将分析的资料和其它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交易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控制等。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现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使风险控制能够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中,更好的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四、结语

篇4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

第五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

第六条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格式见附件3)。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按照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进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4)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第十一条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第十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为海关留存核对联;第三联为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为发证机构留存联。

第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八条“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第十九条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非卖展品,应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二条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十五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第二十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已领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构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许可证,并依据原许可证内容签发新证。

第三十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五年,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或海关举报进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务部和海关应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构应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保证进出口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认真核对,定时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每季度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各发证机构不得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无效。

对于前款所涉进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商务部可给予该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警告,或对组展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可自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越权或者超范围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可暂停或者取消对其发证委托。

第四十一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商务部对委托的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在发证机构调整前申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5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篇6

论文关键词: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探析



一、 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是在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中,对贸易商品的符合性进行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活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19世纪后期,198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确立了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工作的范围、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从运行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规范职能。



(二)职责和组织机构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多个分支局、200多个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是根据WTO/TBT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确定以法定目标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二是《商检法》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主要特征



从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历程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得到完善,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初步形成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和技术贸易措施体系,将工作重点向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反欺诈法检目标转移,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用逐批检验、监督检验等监督管理方式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备案登记等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使监督管理开始由单纯的产品检验检测向全面合格评定转变,初步呈现了“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管理特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内涵和法律依据



体系的内涵主要是指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目标而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它包括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及反馈机制等。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体系运行的基本法律依据。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入世协议的各项规定是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体系作为国家管理和调节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监督管理体系又一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



体系作为国家在进出口领域中实施的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其职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其基本结构由基本政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相关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等6个部分构成。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其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质量管理活动的规律,即过程方法,通过策划、实施、检查、处置这一“PDCA”循环,使用相关资源和管理技术,将监督管理需求(输入)转化为合格评定结果(输出)的过程。“PDCA”循环体现质检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监督管理政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相关资源,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合格评定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监督管理体系,以实现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目标。



(三)构成要素



1、基本政策及其原则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国家宏观调控进出口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政策之一,是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此项政策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市场准入原则和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



2、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的产品性能,还包括适用于产品的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主要在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颁布和正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款中规定。



3、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对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企业实施合格评定活动中所遵循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规范,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主要包括: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装运前预检验;验证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等。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定中,可看出国际通行规则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表现形式可分成检验类、认证类、认可类和注册批准类四个层次。



《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评定活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体现为: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遵循TBT协定的通行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5、相关资源保障



为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监督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除了明确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外,应为质检部门实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科学技术保障、信息化保证等保障条件。



6、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



主要指对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成效或存在问题的评价和反馈。是监督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了监督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提高。主要包括体系内部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企业的评价和反馈。



三、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管理体系政策理论研究不够,缺乏长远、合理的规划。突出体现在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够主动,分析形势、预测趋势不够及时,制定政策缺乏系统性,工作前瞻性不强等。二是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标准科研基础还比较薄弱。与新《商检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制修订的进度不快,特别是在监督管理体系重点转移方面,缺乏配套的政策规章,目录调整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及时等问题。三是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内部工作稽查、监督检查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缺乏必要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通报制度。四是监督管理体系的转变尚处在起步阶段。监督管理的内容已由原来的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修改为现在的确定目录内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但体系总体转变和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五是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把关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外经贸的持续高速发展,监督管理对象的数量、种类、结构以及监督管理的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质检部门存在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的问题。



(二)未来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面临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的挑战。当前,发达国家高科技材料、技术和产品在制造业的广泛应用使我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面临潜在危险,国外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甚至核废料正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如何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限制重要物资和资源外流,遏制国外优势产品大量涌入,严禁“洋垃圾”的非法进口等是摆在监督管理工作者面前新的、严峻的课题。二是面临着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我国是出口大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产品出口,对外贸稳定增长和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合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督促和引导企业跨越技术壁垒扩大出口是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挑战。三是面临着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的挑战。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出口的大幅增长,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产品档次低,企业效益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外贸风险不断加剧,对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监督管理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转变提出了新的挑战。四是面临着提高质检把关能力的挑战。质检技术执法部门人员素质、检测实力、管理水平等,直接决定了监督管理工作公正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把关服务的能力。



四、构建我国完善的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政策措施



(一)要明确体系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战略目标应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全面、科学、便捷地实施进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活动,有效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其发展方向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日益健全和完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要依据参照国际相关法律和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国际公约、协定,制定完善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覆盖范围和技术的先进性要不断提高,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要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得到运用。



2、要更加突出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体系是从满足对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要求而形成、发展起来的,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完善,体系在宏观调控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应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要完善发展监督管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理念。在理念上要变“不符合假定”为“符合性假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选用上,检验、检查等直接合格评定程序要在相当程度上被认证、认可等间接合格评定程序所取代。



4、监督管理方式要从以检验为主向监督管理的方向发展。以“批批检”为主的方式难以适应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在今后的体系中,应从检验检查向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发展的方向。



5 技术法规、工作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要更加公开、透明,国际间合格评定合作和结果互认要成为潮流。根据WTO/TBT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体系相关的技术法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应向其他成员通报并接受相关方的评议。WTO/TBT协定中的等效和相互认可原则鼓励成员国通过认可给予其他成员有关合格评定机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国际间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要成为全球合格评定活动的主流和方向。



6 具体合格评定活动要逐渐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之一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因此,体系中具体的检验、检查、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可以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质检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二)要明确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要明确体系的地位



(1)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一体系应由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部分组成。其中技术法规、标准体系为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认证认可体系是监督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进出口商品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主要是由监督管理体系承担的,因此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



(2)要作为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体系要作为我国质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质检法规体系、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信用体系、科技保障(信息化)体系、资源保障体系、质检其他体系(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预警应急、电子监管等)共同组成国家质检体系。



(3)要在国家经济贸易中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建立大宗战略资源类商品动态质量监控和预警平台工作,逐步完善我国在调控进口大宗战略资源商品质量监控的执法体系,切实发挥质检系统职能优势,合理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限制过量进口,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2、要明确体系的作用



监督管理体系作为我国对进出口贸易整体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应突出以下作用:一是要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二是要有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三是要成为应对国外技术性技术壁垒和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手段;四是要发挥市场准入功能,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五是要要宏观调控货物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六是要加强利用信息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要完善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实质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因此完善体系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有效性。一要建立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模式转变的机制。实现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单一产品检验测试向全面的合格评定转变。对进出口商品按风险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二要逐步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要及时公布具备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帮助出口企业及其供应商掌握技术要求和制定整改措施,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三要完善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制度。要继续加大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社会关注、质量问题较多、影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涉及欺诈行为的目录外商品的抽查检验力度。



第二,要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一要进一步推广应用电子监管。要通过电子监管切实解决了严格准入、严密监管和快速验放的矛盾。二要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分析制度。要加强对重点商品年度质量分析工作,分析了质量趋势和原因,适时掌握变化趋势,及时向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通报。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出口企业和行业改进产品提高质量,同时也促进质检机构自身完善监管措施提升工作成效。三要加强了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要努力形成商品门类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实验室网络,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转变提供了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把关和服务的作用。



第三,要以《商检法》为主线,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一要认真贯彻条例,坚持依法施检。要加大了对条例中新增条款、修改条款和内容建章立制的力度,按照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二要积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扩大出口。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着力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扩大出口、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指导性意见》,突出了检验检疫工作在转变外贸“质”的增长中的关键作用。三要突出安全卫生环保,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紧紧围绕《商检法》确定的“安全、卫生、环保、健康、防欺诈”五项目标,加强了对进口医疗器械、废物原料、旧机电等敏感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涉及国计民生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四要配合国家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加强对促进进出口的服务。要通过大力推广直通放行制度,提高出口货物通关速度,必须强化源头监管,转变监督管理模式,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加强对进出口大宗资源性产品、成套设备、化学品及涉及人身健康的食品等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葛志荣,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 宋大涵、葛志荣、蒲长城,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

篇7

关键词:物流;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一、进出口业务常见的风险

1.经济风险

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的经济风险是汇率风险。商品在外汇市场交换的过程中由于汇率的波动导致实际的收益与预想的收益产生偏差。而外汇市场是外汇投机的人创造机会的地方,如果外汇货币贬值,那么企业将会面临风险从而受到经济损失。其次,结算风险也是主要的经济风险之一。它一般是指与买家相关的风险,比如:卖家的企业破产导致无法进行结算或者买家故意欺诈收到货后拒绝付款。这些经济风险都严重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

2.社会风险

进出口业务中的社会风险主要包括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它主要是指由于个人或者企业发生的意外。运输风险主要是商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受到天气灾害、路途艰难或者由于运输人员看管不善导致运输的货物丢失或者损坏。同时还可能由于搬货人员不小心造成货物损坏或者遗落。此外,社会风险中的政治风险是指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该国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有许多不发达国家甚至是发达国家都存在民族主义、极端主义以及恐怖主义活动,这使得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除此之外,社会风险还表现在政治动乱、货币政策、政府颁布的禁令等。

3.物流外包合作风险

物流外包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外部环境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环境,比如大雪、洪水、地震、大雨等自然灾害。同时还有法律环境,它是指国内外的法律对于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包括市场环境的影响,主要有市场的不稳定性、外包市场的安全性和成熟度以及各个市场的竞争。其次,风险来源就是企业内部环境因素。比如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存在矛盾、员工间的沟通障碍都是导致企业内部外包合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最后,在外包过程中还有信息传递因素,它是指物流商在签完合同后进行物流服务时可能会找下一级物流商,导致商品在传递的过程中企业不能及时的接收到物流信息甚至接受的信息不够完整。这都会导致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服务质量差、企业丧失业务控制能力、企业的机密外漏、商品的供应链断裂。因此企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十分必要。

二、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1.强化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要想减少风险就要首先强化风险意识、树立防范意识。因此进出口企业首先要派专业人士进行市场调查,通过对社会人群的喜好以及出口国的习俗、法律、偏好等的调查使企业更有针对性的进行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工作。企业及时准确的掌握客户资料加强了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其次,企业对自己不擅长的业务要主动询问专业人士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决策以此减少企业的失误和损失。企业要强化每位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此外,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的管理更加制度化、系统化。而企业的核心就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此建立机制首先要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建设,从而使企业的决策更加专业化减少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风险。同时加强他们的综合素质建设,他们是企业的代表是员工的典范只有他们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员工才会效仿他们对企业忠心。企业要健全监督体系,让每位人员能够各司其职、爱岗敬业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因此,企业要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建全防范体系从而提升企业业务的水平和质量。

2.善于利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信用保险相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比较新进的业务,它是政府为了支持出口业务防范收汇风险的一种措施。它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等,从目前的国际趋势来看,进出口企业利用信用保险已经成为世界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的措施。信用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事前风险风范,比如帮助进出口企业做客户资信调查、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保险、提供风险预警信息等,其次还有事中管理,包括及时跟踪收汇情况、追踪买卖方的动态变化评估对方的信用风险,此外,还有事后相应的补偿来减少企业的损失。因此,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利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企业减少损失、增加贸易的机会、开拓新兴市场、锁定出口风险从而稳定企业的经营。

3.建立外包物流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策略

(1)建立风险管理组织系统企业首先要加强外包合作风险管理组织建设,只有配备优秀素质的管理人员、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才是其他国际企业合作的首选对象。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要从健全业务的流程、对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健全并完善风险组织机构。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的收到物流信息从而减小外包物流合作的风险。(2)物流外包合作管理策略首先企业要和物流承包商树立合作实现双赢的理念,做到信息和技术的共享。同时企业要和承包商互相信任,只有互相信任才能更好地为彼此提供服务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企业要正确谨慎选择物流承包商。物流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影响进出口企业的口碑和服务质量,因此企业要有针对性的、根据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口碑、管理以及承包商的企业文化来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物流承包商。此外,在与承包商签订进出口合约时,企业应当注意在合同中增加特定条款,规范合同的相关内容尽可能的通过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降低外包物流合作的风险。

三、结束语

随着中国加入贸易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不断的扩大自己的规模和市场,甚至许多企业开始纷纷加入国际贸易的领域。这就要求企业在涉及进出口业务时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系统从而使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叶可立 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嗣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控制[J].时代金融,2014,(2):204-205.

[2]李拥.广西电子口岸海运物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的风险管理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6.

篇8

【关键词】资金管理 现金流 进出口公司 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一些进出口公司已经开始对原有资金管理组织模式进行改造和重组,资金管理职能逐步从传统的财务部门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资金管理部门甚至更加独立的组织形式来统筹企业整体资金管理。目前我国多数进出口公司资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资金集中程度不够,监控不到位;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资金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相对落后等。本文主要论述进出口公司应该如何搞好资金管理。

一、建立资金管理部门,构建资金计划管理体系

(一)建立资金管理部门,完善公司组织结构

搞好资管理,进出口公司首先就要增设资金部,资金部下设资金计划组、资金结算组、融资组和票据管理组,各工作组配备资金管理师,如图1所示。

图1 进出口公司资金部

根据图1,资金部的主要职责为:组织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查、汇总,对进出口公司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负责资金调拨及使用,监控进出口公司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负责进出口公司及子公司筹融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及申请进出口公司内部借款,以及统一对外融资及票据管理等事项。

(二)构建资金计划管理体系

资金部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进行计划管理。资金计划是指资金的收支计划,它是根据公司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投资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编制资金计划的目的是维持进出口公司的财务流动性和适当的资本结构,以有限的资金谋取最大的效益。进出口公司的资金部要编制好短期资金计划和中长期资金计划。短期资金计划要具体到每个项目收支,中长期资金计划要体现出公司的发展战略,如图2所示。

图2 进出口公司中长期资金计划(2012-2014)

每月月初,资金部门应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实际发生与资金计划指标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并列入每月生产经营例会检讨的内容。严肃对待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在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坚持指标管理财务,资金支付严格以计划为依据,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督和控制,量入为出,以企业内部自求平衡为原则,坚持冗余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在资金计划的检讨工作中,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对计划编制和执行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的成员企业予以表彰,对不按集团规定如实编制计划和执行的企业,进行集团内通报,推行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责任制。

二、利用信息系统,严格执行现金预算控制制度

通过现金流预算的差异性分析和控制,严格执行现金收支计划,保证现金流循环的扬通。将现金流预算中的收支项目金额与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比较,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重点,为决策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基于此, 进出口公司可以利用SAP 系统,实现精细化的预算资金管理。提高预算数据和资金数据的决策有用性,需要基于时间维度、项目维度、组织维度等方面加强精细化管理和控制。

例如,对集团预算资金管理进行业务流程重组后,可以通过在SAP 系统中建立多层级、可动态扩展的预算资金项目分类体系,使资金使用数据可细化到费用项目、供应商、客户等细项,这样可将预算、核算、结算等管理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始终;同时也便于集团中的各级组织加强对其本身及下属机构供应商、承包商、客户等企业上下游合作方的协作管理和分析。整个预算编制效率显著提高,预算编制相关操作者可在同一平台上操作,大大降低了报表管理中的重复劳动,并且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当预算资金项目明细化,清晰化后,能够有效降低沟通成本,防止上下级信息沟通失真,也为绩效考核、管理决策提供更详实的依据。

三、增强财务人员风险意识,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一)加强资金管理意识,增强风险意识

进出口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意识,增强风险意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要根据经济效益优化原则,站在企业全局的高度加强资金管理,清楚自己的家底,明确资产质量状况,及时清理呆账、坏账、盘活资产,要强化资金管理意识,千方百计筹集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控制资金外流,促进合理使用;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合理灵活地调剂资金,节约有效地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对企业经营的保障、支持和控制监督作用,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二)强化竞争意识,充分发挥财务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

企业财会人员要树立竞争观念,强化竞争意识,努力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积极做好市场调查和财务预算,进行科学的财务分析,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要注意及时反馈企业的各种财务信息,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企业适时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结构,防范会计风险

进出口公司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的不同分工建立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诸如内部审计、授权控制,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用制度来实行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以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业务处理的工作效率,更主要的是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者行为,规避法律风险、经济风险。

(四)加强全员财务知识,提高理财素质

销售人员要加强对客户信用的调查,不可盲目为了追求业绩而忽略背后隐藏的坏账风险;产品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库存产品种类和数量,密切追踪过期或跌价的产品原料,及时申请报废以夯实资产质量。全员应贯彻开源节流理念,提高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

四、总结

进出口公司搞好资金管理,就要建立资金管理部门,构建资金计划管理体系;利用信息系统,严格执行现金预算控制制度;增强财务人员风险意识,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经济竞争。

参考文献

[1] 赵羚宇.企业资金管理的现状和发展途径[J].商场现代化,2009(1):79.

[2] 伍中信.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J].会计研究, 2005(10):56-60.

篇9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八条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三条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四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第五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一条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三条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十条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本条前款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

第十五条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1

关键词:国有外贸企业;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自逐渐加大,其产品开始走出国外,并在国际市场中占有重要比例,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公司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总的来说,外贸进出口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部分问题,不仅财务管理水平整体偏低、缺乏科学性,其在管理内容上更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因此,为了帮助国有外贸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企业需要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升自己的财务管理能力,积极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接下来,本文将主要从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这三个方面来提出相关意见,从而帮助企业认识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构建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

就目前来说,企业在财务管理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资金结构不合理、潜在亏损增加、费用增支等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相关企业应该构建起一套围绕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制度来规范人员的行为,保证资金的利用率。具体来说,外贸进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基础制度,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首先,企业要全面了解原始记录管理、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这些基础的具体要求,然后再根据这些要求,构建相应的认责制度,将权责明确到各个单位部门,甚至是各个员工身上,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鼓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以现有的资金管理为基础,加强资金的周转、运作以及成本核算。具体来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主要需要企业促进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某些应收账款、银行结汇以及库存商品等,企业应该规定明确的指标,并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从而尽可能的解决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其次,企业应该要提高对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视,尽可能地缩短资金的运作周期。例如,企业在资金的前提筹资工作时,应该首先要自身资本结构的问题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以此为主要基础,制定出更为科学的资本优化结构方案。而企业在投资某一项项目之前,应该要成立专业的讨论小组,对该次投资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成立相应的监控系统,保证投资资金的使用率。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能力,企业应该对资金的筹集、回收、使用都制定出明确的细则,以此来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三,加强外贸企业的监督与控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除了财务管理占有重要地位之外,企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也起着十分关键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针对这一方面,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尽可能的规避资产风险。同时,外贸出口公司还可以组织专业的监督小组,强化对会计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相关风险。

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就我国外贸出口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来说,其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息沟通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到位以及法人结构缺乏科学性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该努力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作为企业的管理层、领导者,应该保持积极学习的心态,紧跟时代步伐,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并以组织活动、专家讲座等多种方式将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深入到各个部门、各个员工,从而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行。除此以外,企业在招聘时,除了重视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员工的工作能力,还应该重视其管理意识、工作思想以及责任意识,以高薪吸引更多的新型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第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企业需要构建与内部会计相关的控制系统,以该系统为主要基础,严格控制企业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同时,建立专门的检查小组,对会计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会计资料中的问题,避免造假、舞弊行为。在具体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过程中,企业应该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特点,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联系,使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还可以保证企业管理者拥有较好的综合素质。重视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重视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以逐层逐级监察考核、各方面相互制衡的方式,来操作会计处理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内部会计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

第三,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为了更好的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性和资产的安全,企业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自身的现状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必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修养、专业能力,同时还要内部审计结构的独立性,例如,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向管理层进行报告,降低因为人为而对审计工作造成的干扰。

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走入中国市场,再加上汇率变化等因素,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形成相关的财务风险意识,及时构建风险规避机制和相关的控制体系,从而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

资产重组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资产的利用率,增强企业经济实力,还有利于企业更好的防范规避外贸出口公司的财务风险。就目前来说,我国外贸出口公司普遍还存在着资产浪费严重、企业资产配置缺乏合理性等问题,企业缺乏合理的财务结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贸出口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从资产重组这一角度着手,首先,科学分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然后按照企业资产优势方向进行重组,并结合自身情况,对已经形成的资产项目做适当的调整,保证资产利用的科学性、高效性。

(二)提高对会计审计技术的利用

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支撑,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因此,企业应该对会计信息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管理力度,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基础,选择一套适当企业发展的内部会计控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技术,加大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舞弊行为的出现,保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三)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财务风险评估、财务风险报告分析、财务风险控制指标等多个方面,在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市场现状的前提下,定期跟踪企业财务状况发展轨迹,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以有效的措施促进财务结构的不断优化,降低财务风险。除此以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以企业偿债能力为基础的财务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定期的监督控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科学的务管理制度以及实行有效的财务风险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当然,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外贸进出口公司还需要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学习外国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有效的解决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从而保证外贸进出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小娥.浅议网络审计技术方法及存在问题[J].财经管理,2014,04:12-14.

[2]朱文明.陈希晖.陈伟.联网审计的利弊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8:014-016.

篇12

[关键词]进出口;儿童用品;风险管理;动态抽批

[DOI]10.13939/ki.zgsc.2017.12.142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量的加大和二胎政策的放开,进出口儿童用品数量也在不断攀升,与此带来的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消费者关注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舆论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1 儿童用品的定义

儿童用品是指专门用于0~14岁年龄段儿童使用的产品,常见的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童车、儿童服饰、儿童家具、儿童文具等。儿童是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机会较大,因此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制定和颁布了有关玩具、童车、儿童家具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童车、玩具等6类产品还被纳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1]

2 风险及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是指一类危险因子使得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程度的组合。用通俗的语言理解风险的话,危险事物或者活动发生概率小,即风险小;危险事物或者活动发生的概率大,即风险大。风险分析是对危险事物或者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与管理的过程,包含着风险评估、交流与管理这几部分内容。风险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风险管理指的是在企业发生危险事物或者活动的环境下,将风险造成的危害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的管理过程。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够体现企业在评估、应变等多方面的能力,是企业发展必备的管理技能,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3 风险管理的意义

风险管理的实现可以改进传统的业务管理模式,将检验检疫业务由传统的“管产品”转为“管参数”下指令,使检验检疫执法更科学、更精准。传统的“管产品”模式对产品监管条件的产生一般仅来源于业务指令、法律法规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文件,监管条件比较宽泛,具体操作的自由裁量和随意性比较大。“管参数”是在“管产品”的基础上对业务指令进行了科学的完善,根据业务指令需求得出的风险指令,归纳整理风险指令所需要的风险参数,通过收集风险参数利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算法计算出风险并转换为风险指令,风险指令在原有的业务指令上进行科学完善,得到了以参数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为基础的业务指令直接作用于业务系统。[2-3]

4 代表性进出口儿童用品的风险管理参数分析――以玩具为例

4.1 基于智能程序的动态抽批规则

目前智能程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为它可以尽可能地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参考上一周期,例如上一年某一类产品的抽批率作为原始基数,分析上一周期此类产品出现缺陷的因素,比对目前此类缺陷的情况作为影响因子,将所有影响因子进行加和计算出目前应有的抽批率,当然所有这些都将作为程序后台自动抓取运行。我们以玩具抽检为例。2015年,出口玩具被欧盟通报缺陷原因有化学危害、物理危害、地区影响和其他影响原因,如下进行设定:

(1)专项检查;

(2)公共舆论。

T――其他原因影响因子

影响因子的设定我们采用此类因素在目前增减率情况。这样我们可以将抽批率公式设计为:N=N1×(1+C+D+S+T)

依据以上程序,只需将上一周期相应指标录入系统,电脑就会自动抓取计算此时应采用的抽批率,而检验员只需根据系统给定抽批数量进行抽批;同时现在的影响因子也会回写系统进入下一周期的动态参数。与以上风险评估方法相比,它的优点在于:可以尽可能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取样的客观性;一旦进入运行阶段,系统会自动获取数据参数,不需要太多的后续跟踪人员;能随时加入新近考察的风险参数等。

4.2 有关安全部件的风险管理

儿童玩具由很多零部件构成。对于零部件、小型部件的安全管理是包括中国、美国、韩国等多个国家重点关注的项目。针对这个项目,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标准与安全要求,需要严格地对其进行管理。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出的儿童玩具小部件样品的不合格率高达10%,危害概率的等级为Ⅲ;有一些玩具甚至被国外通报并召回。儿童玩具小部件的安全问题成为国内外关注的重点。小部件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因为儿童年龄小,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安全保护意识,小部件可能会伤害到儿童,或者可能会被儿童误食,从而对儿童产生极大的危险。

4.3 有关燃烧性能的风险管理

国外如美国、加拿大德国国家都对儿童玩具的燃烧性能有一定的要求,美国等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玩具阻燃性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儿童玩具的使用。纵观目前我国的情况,在检测的时候检测率较低,由于儿童玩具燃烧从而危害到儿童安全的事件也较为少见。但是在国外,尤其在美国出现过较多的安全事件,增加了相关人员对儿童玩具燃烧性能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儿童玩具一旦出现燃烧现象,会灼伤儿童,对儿童的身体以及心理产生重大的伤害,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要加大对其的重视程度。

4.4 有关甲醛含量的L险管理

我国及日本、芬兰等国家对儿童玩具中甲醛的含量有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此外,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甲醛的含量也有着一定的标准要求,尤其对于儿童玩具。儿童的生活离不开玩具,因此各国对儿童玩具的甲醛含量都有较高的要求。我国以及日本非常重视儿童玩具中甲醛的含量,经常利用多种媒体对其进行报道,提高大众以及相关人士对其的重视程度。甲醛是一类化学物品,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儿童身体较为脆弱,容易受到伤害,儿童接触过量的甲醇会出现哮喘、皮肤红肿的现象,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危及儿童的生命,危害程度很严重。

5 结 论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用品危害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为企业的生产和家长的消费提供警示,避免儿童用品对儿童健康产生危害。因此研究和完善儿童用品风险评估要素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儿童用品风险监测工作的作用,提高我们进出口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江艳,章若红,刘峻,等.儿童用品化学危害风险评估要素[J].标准科学,2015(8):7-9.

[2]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6:86-103.

[3]孙远志.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4:65-87.

篇13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外贸客户信用风险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然后剖析其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外贸客户;信用风险;风险管理;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Abstract:Inrecentyearsfurtherspedupthedevelopmentalongwithourcountrytradeexport,theforeigntradecustomercreditrisksquestionhighlightsdaybyday.OurcountryForeigntradeenterprisecustomercreditrisksmanagethedebtwhichcreatesdefectivetofallbehindandsoonquestionstobecomethebottleneckwhichtheForeigntradeenterprisedevelops.ThisarticlefirstcarriesonthestructureanalysistoourcountryForeigntradeenterprisecustomercreditrisks''''characteristic,thenanalyzesitsorigin,thenguardsagainstthecustomercreditrisksfromthenewangleofviewforourcountryForeigntradeenterprisetoputforwardthecountermeasureproposal.keyword:Foreigntradecustomer;Creditrisks;Riskmanagement;Foreigntradeenterprise;Customercreditrisks前言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中国出口企业日益陷入海外应收账款“黑洞”。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累计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4年总出口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种海外呆坏账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贸企业的很多利润被坏账所吞噬,许多外贸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倒闭,有的即使能够维持经营,在经营中也常常进退维谷,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惧怕坏账风险采取非常谨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称对非信用证业务一律不做,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我国外贸企业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在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下面笔者结合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外贸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现状。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我国的外贸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外贸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外贸企业领导存在着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的心态,使得部分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诈骗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国进口商。从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从企业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我国外资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外贸企业。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根据邓白氏国际(上海)信息咨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国398件国际应收账款追讨案件的统计显示,其中的200个案件是由老客户产生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透过以上表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加强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出现今我国外贸企业已不是单纯的信用管理技术、手段的缺失,还包括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协调,和相应企业文化落后等诸多因素制约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我国外贸企业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实施以下的对策:大型外贸企业可成立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专职机构来建立健全并贯彻实施科学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中小型外贸企业可考虑实施信用管理委托制。中小型外贸企业,尤其是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诸如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这些在西方国家中相当成熟并行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做法虽然在我国正逐渐得到应用,但还远远没有普及,因此我国商务部应大力推广。参考文献:1.邹根宝.外贸信用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几大趋势

篇14

科学正确的财务预算管理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和到期债务间具有的联系性,是企业规避财务风险最为理想的一种手段。本文以进出口贸易公司为基础,论述了其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进出口贸易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对策

财务预算主要指的是从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一种现金流量安排,同时,科学预计企业一段时间范围内的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财务预算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做出正确经营决策及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保障。所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十分有必要。

一、进出口贸易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科学合理地财务预算管理对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不能一直使用过去陈旧的管理方法,应贯彻落实先进高效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在全局意识与整体观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加快推动公司在整体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财务预算管理在公司中应用,能够保证内部各部门与下属单位的目标高度符合公司的整体目标要求,投资者的目的和决策同公司管理行为协调统一,对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的提升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有助于深化公司预算管理体制

财务预算管理的实行直接决定了对公司各运营环节的有效管控,是一种需要全员参与和涉及企业各环节阶段的管理。所以,为了保证财务预算管理的高效率,应配备一批综合性强的管理人才,认真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评及分析总结工作,同时,公司内部制度应给予必要的支持。由于预算具有硬性、约束性特点,根据目标利润的预算情况,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预算执行在事中控制中体现,预算考评、分析总结属于事后控制范畴。所以,要想提高已确立预算的安全可靠性,就必须提出各环节控制的规范标准,在该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开展预算考评工作。不难看出,实行财务预算管理能够有效深化公司控制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对公司利润目标的落实。

(三)有助于促进体制改革

强化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有助于促进体制深化改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内部产权结构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涌现了大量分散的投资群体。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发展越来越多元化。投资人实际投资过程中,除了高度重视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外,还特别关注公司今后的市场发展前景等。为了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要求,公司应对财务预算进行有效控制与科学规划,具体涉及了利润预算、业务预算、资金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四)有助于增强公司整体效益

强化财务预算管理有助于增强公司整体效益,合理地财务预算能够对公司内部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尽可能达到市场要求并始终处于市场最前沿,获取更高的效益。财务预算渗透于公司各个环节,是增强公司经济效益的有利途径。

(五)有助于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是预算工作的核心,财务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决定了预算管理的最终效率。根据预算管理规定,财务人员必须强化财务管理的广度、深度、力度,其中,广度指的是广泛性,针对预算管理的综合性特点,财务人员应建立大财务观念,参加专业培训,丰富自身知识水平,从而成为各方面能力都很强的人,注重将财务管理与生产营销管理紧密联系;深度指的是精细化,预算执行及考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精细化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只有这样,预算管理的优势作用才会淋漓尽致发挥。

二、加强进出口贸易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对策

财务预算管理将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作为重要依据,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作为根本目的。由此可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已经成为了公司当前必须高度重视的焦点。

(一)构建公司全员参与的完善预算体系

首先,明确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理念。公司应准确定位财务预算的位置,构建相配套的责任制度,将科学的预算管理理念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心中。其次,设立由高层领导带头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预算的授权、审议、批准等环节工作,确保预算应有的严肃性,同时,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委员会成员由利润中心、成本中心、投资中心共同组成,财务部门在整个预算体系中负责沟通协调任务。最后,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考核等整体预算管理环节,为预算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制度依据。

(二)有效监督财务预算执行过程,构建清晰的奖惩制度

财务预算管理涉及了预算的决策、监督、调整,为了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各环节满足预算目标要求,公司应加强财务预算的调控,监督整个财务预算的执行过程。构建基于预算控制的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有效处理预算工作过程中的漏洞问题。此外,公司还应构建一套完善的预算报告制度,内部各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财务预算实际执行信息,从而保证公司充分掌握预算运行状况,对于报告中涉及的核心事项,应深入调查预算执行全过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命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财政预算在预算调节方面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预算编制是从全体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因此,财务预算编制应突出科学性。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整预算,那么有关部门应提交合理的书面文件,经过经营部门与财务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由领导层做出最终的决定。一套奖罚分明的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全员的行为,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全员的责任心,从而为财务预算管理的顺利实施提供优质服务。

(三)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财务预算管理目标

财务预算管理是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公司整体财务行为加以约束与管理,从而实现节约公司成本、提高公司效益的目的,公司应基于内部发展战略制定相配套的财务预算管理目标。实际调查显示,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偏离了其发展战略的短期行为,尽管近期时间内可以提高公司的效益,但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在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目标时应严格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作为核心依据,同时,公司还要从发展战略目标与战略导向的角度出发,明确有助于公司发展的财务预算管理模式。总体而言,公司推行财务预算管理过程中必须紧密联系自身的经营状况、现代市场的需求以及发展战略,在公司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目标,对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序运行具有重要帮助。

(四)科学编制预算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充分了解预算的执行情况,借鉴成功的编制经验,并对现代市场的发展动态予以深入调研和准确预测,分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出与投入在现代市场中的行情,最终进行合理的决策,提高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从而保证预算工作科学有效运行。只有预算工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才能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并清楚获悉公司的综合目标。此外,用于财务预算的数据信息必须客观真实,财务预算一旦确认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内部各部门应科学预计财务预算的整体经济活动,并做好相应的测算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越来越活跃,公司间的竞争日益严峻。所以,公司要想在市场中长盛不衰,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优化配置和管理内部资源,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能够有效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只要我们全面掌握了解财务预算管理的必要性,提出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对策,公司才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陆琳.探析企业管理中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3(23).

[2]程小玲.论国有企业经济管理中财务预算管理的必要性[J].当代经济,2016.

[3]王兰.浅谈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必要性[J].中国商论,2015(33).

[4]陈秀霞.浅谈财务预算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时代金融,2013(36).

[5]李崑.浅谈完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J].财政监督,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