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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原则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资金管理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资金管理原则

篇1

[关键词]财务公司 原则 关系

资金之于企业,犹如血液之于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集团之所以建立财务公司,就是要利用财务公司的信贷功能和专业优势,帮助和推动企业管理好资金,以降低资金占用,加快周转,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但是,财务公司在集团内的独特的地位,决定了其必须重视自身在资金管理中应处理好一些原则和关系。

一、资金管理的涵义

在市场经济中,资金已不再是传统的钞票的概念,所谓资金,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中社会产品的货币表现,包括货币本身。资金的特征就是运动性,企业就是围绕资金的运动来开展业务的,同时,资金运动的效果也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命运,由此可见资金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对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就是对企业的资金流和资金链条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以使企业的资金达到最佳的运用状态,包括筹资和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存货和应收账款管理、资金运作运营等。

二、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

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是所有金融机构管理资金应坚持的原则。而财务公司资金管理还有自己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它还应顾及服务性原则。

(1)流动性。财务公司是负债经营的典型,因此财务公司必须保证资金能够随时满足成员单位提款机借贷的需求,另外,资金运用的不确定性也需要保持资产的流动性。良好的流动性可以使公司处于一种高安全状况,提高其信誉和市场形象。

(2)安全性。财务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重视安全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财务公司应竭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它的影响:第一,财务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自有资金少,一次大的损失很可能使它面临灭顶之灾;第二,财务公司是用负债来满足其资金需求的,这样,致使其财务杠杆较大,自然而然,应该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最后,财务公司作为整个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载体,如果资产出现安全问题,不仅对财务公司而言是个致命的打击,还会引起整个集团的危机,甚至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市场动荡。

(3)盈利性。财务公司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当然要追求一切盈利性机构的共同经营目标――获取效益。在均衡考虑风险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去获取盈利,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提升其市场形象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服务性。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当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越来越重的内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任务,客观上要求集团有成立财务公司进行专职管理资金的需求,同时,打破外部融资壁垒,建立与外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联系,也是财务公司的任务之一。因此,可以看出,财务公司不是独立存在的,要依托集团,服务集团,它不应像市场上一味追求自身盈利的金融机构一样拼命挣钱,它还必须为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战略目标和第一要务是支持集团的发展,把满足集团对资金的需求作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最终目标和自己的重要业务来经营,同时把管理资金的效果作为考核自己为集团服务的唯一标准。财务公司董事会对财务公司的考核应首先立足于为集团节约和减少成本,如融资成本、交易成本、结算成本等;其次才是风险调剂后的资产回报率。

财务公司的“四性”原则是矛盾统一的关系,但在某个均衡点或均衡区间内,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服务性可以达到某种可被接受的或令人满意的程度。财务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要尽可能做到这“四性”之间的协调搭配,保证在资产服务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追求利润。

三、财务公司资金管理应处理的关系

(1)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关系。财务公司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就是将不断聚集起的产业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形式来运作,最终提高集团产业资本的利润率,实现集团价值链在下游环节(资金集中与运用环节的价值增值区)的延伸。随着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金融运营活动有可能产生巨大的范围经济,从而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互动,成为企业集团价值创造的中枢区和价值链增值的最大贡献者。

作为产融结合的有效载体,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必须处理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关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产业资本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源泉和依托,金融资本是产业资本增值的助推器。也就是说,如果金融资本没有产业资本作为依托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谈不上增值,反之依然,产业资本如果没有金融资本的支持与推动,则其循环与增值速度都将大受影响。

(2)为企业集团服务的附属性和作为企业法人独立性的关系。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容易影响它的发展壮大,如果太着重于为企业集团服务而不太重视自身的价值最大化,就会导致财务公司成为集团的工具,自身市场竞争意识下降,运营能力低下,同时还很容易给企业集团带来危机。集团财务公司一定要处理好与成员单位之间的特殊关系,在为企业集团服务的基础上强调按照市场法则来发挥自身独立的法人作用,对外按市场规律运作,对内以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不被相互侵占为原则,确保资金的管理效益在公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3)集权与效率的关系。根据科斯定律,为了追求相对于市场较低的内部成本,将一定的经济活动在一个以企业为边界的范围内进行,可以降低市场成本,提高效率。但是随着这个范围的不断扩大,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复杂,管理成本便不断加大,内部计划性不断提升伴随而来的就是效率性的下降。我们可以想象,当市场不断被圈分最终被划定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的时候,市场经济就会变成计划经济,市场的效率性就会缺失。而且从集团的范围内看,由于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基本通过财务公司来进行筹资和融资,财务公司就不存在相互竞争,也不用担心客户的流失问题,因此就可能导致财务公司没有竞争压力,那么就很难产生一种前进的动力,这样财务公司的效益就容易下降。

参考文献:

[1]凌文.大型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战略[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2),37-41.

篇2

赛迪网--中国计算机用户 

 

 

    今年,原本每年两次的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增加为四次,IPMP(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也增加了一次考试。11月18日,英国剑桥大学“剑桥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证书产品会”在北京隆重登场,可以说,项目管理的资证认证成为国内继MBA之后的 又一热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报考项目管理认证,希望抢先“镀金”。这里将就以上三种认证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希望能给有志于此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PMP的知识体系

    PMP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建立并推广的一种专业资格认证,除北美外,南美、大洋洲以及亚太地区的日本、韩国等都将其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承认。1999年底,PMP认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引入中国。2000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举行了两次PMP考试,共有300多人参加,近100人通过了考试并成为中国的首批和第二批PMP。

    PMP考试主要依据PMI所制定的PMBOK(Project Management Bodyof  Knowledge)来进行。PMBOK的发行可以说是PMI最大的贡献。

    PMI(美国项目管理协会)成立于1969年,截止到1990年,该协会已经拥有7500名会员;五年以后,会员数目增加到了17000;而到1998年底,这一数目更是爆炸性地增长到44000。

    我们今天所看到的PMBOK2000是在PMI的主导下经过了几次修订而完成的。最早一版是1987年出版的,在原有的范围管理、成本管理、时间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沟通管理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三部分:1.项目管理体系,用以描述项目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项目与一般管理之间的关系;2.风险管理;3.合同/采购管理。

    之后,又经过几次征集意见、修改,1996年,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LKGUIDE)发行。此时的内容结构与2000版差别不大,后者主要是重新编写了项目风险管理部分。

    PMBOK包括项目管理框架和项目管理九大知识领域。其知识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PMP(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PMP认证考试是全世界第一个通过ISO9001认证的考试,已经形成一个标准的体系。PMP考试从教材、题库到考卷全部由美国PMI学术委员会统一制定。参与命题的专家来自全球各地,试题要求既要符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认证标准,又体现出开放性和多元化的包容思想。

    PMP考试是一种单纯的笔试,200分的200道选择题囊括了上述知识体系的方方面面。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考虑到该考试刚刚引进中国,2000年在中国的PMP考试曾延长半个小时,即四个半小时。但根据很多考生的经验,四个小时对于答完200道试题一般不是太困难。

    有关PMP的认证程序、培训、考试都是中英文对照的。PMP在中国认证的点只负责培训与考试,至于认证学员是否通过认证考核(137分以上算合格),是否获得证书以及对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必须上报至PMI,由PMI决策。

    IPMP的体系

    IPMP是由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各成员组织建立并推广的一种专业资格认证,目前已得到30多个国家的认可。

    IPMA的成员以代表各个国家的项目管理研究组织为主,于1965年在瑞士注册,是个非盈利性的组织。IPMP在中国是由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Project Management Research Committee,PMRC)全权负责的。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挂靠在西北工业大学,是中科院优选法、统筹法和经济数学研究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PMRC于1996年成为IPMA的成员,并于2001年根据PMBOK制定了自己的考试体系CPMBOK。从此,IPMP在国内迅速发展了起来。

    IPMP的认证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级为认证高级经理(CPD),面向跨国、多公司合作复杂项目总负责人。如果想得到这个级别的证书,必须先自己提出申请,其中要包括对自己能力的自我评价的内容,还要有已经获得了该资格证书人员的推荐文件。在业务方面,要有本人撰写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报告等。必须经过面试,通过后才可能取得。该种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5年。过期后要再进行申请;B级为认证项目经理(CPM),面向多公司合作复杂项目负责人;C级为认证项目管理专家,D级为认证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不同的资格证书标准各异,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自由选择相应级别的认证。

    四个等级中,A级、B级、C级要求申请者大学本科毕业有三年工作经验或大专毕业有五年工作经验;D级则面向大专学历的工作人员。

    IPMP没有统一命题,而是由各个认证机构参照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基准,结合各国国情进行命题考试。但是,必须遵照国际惯例操作:整个考试需要三天时间,分为笔试、案例讨论和面试三个阶段,分别占总分400分的40%、30%、30%。笔试是单兵作战;案例讨论则是团队活动,小组成员分工协作;由认证评估师主持的面试,则需要应试者有丰富的经验和临场不乱的心理素质。

    认证学员是否通过认证考核,是否获得证书以及对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是在IPMA的指导与监督下,由IPMP中国认证委员会负责。

    剑桥项目管理资质专业认证

    剑桥项目管理(Cambridge Career Awardin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Level)在培训和考核的过程中,主要突出六部分的内容(六矩阵):项目定义和分析、项目评价、项目界定和计划、财务管理与审查、项目管理与实施以及项目收尾与移交。

    剑桥项目管理认证突出理论与实践操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对项目管理过程的能力评价。它的培训过程包括:注册培训实习1培训实习2培训实习3认证。培训过程是由具有项目管理系统知识的老师统一授课,每次培训结束,结合自己的项目进行实践,然后再次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如此反复。可以看出,剑桥项目管理是非常重视实践应用的,对于参与培训者来说,是对自己正在进行的项目的一个即时性指导。

    该种认证主要面向有经验的项目经理。要求参加培训者在三年的时间内,按照项目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完成一个项目,在项目过程中,会有一位指定的导师对具体情况进行指导。

篇3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使得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从事单一业务的投资银行轰然倒塌,而与之相比,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优势,安然渡过危机。事实证明,综合化经营仍然是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最佳选择。

一、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控的一般模式

根据分权程度不同,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控大致分为三种模式:顾问型管控、监管型管控和操作型管控。

顾问型是分权程度最高的管控模式。集团负责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总部人员管理以及外派至子公司董监事的管理,具体人力资源规划、管理、规章和制度、流程等完全由子公司自行负责。在顾问型管控模式下,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相对简化,子公司自主性强,工作反映速度快,但另一方面,由于分权程度较高,因此集团内部人力资源政策在各子公司中差异较大,内部人员流动较困难,不同子公司间易产生不公平感。

监管型是集分权结合的管控模式。集团作为人力资源政策监控中心,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流程进行监督指导,并提供政策性、专业性的意见。子公司在集团设置的基本框架下进行个性化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流程的设计,并动态向集团汇报审批。监管型人力资源管控模式有助于企业集团内部保持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基本一致,强化了总部的控制力,但也可能忽略各子公司的业务特性,同时,对总部人力管理部门及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较高。

操作型是集权程度最高的管控模式。集团作为人力资源全面管理的中心,负责统一制订完全一致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流程。子公司是忠实的执行者,只负责具体执行,很少进行差异化改进。操作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助于集团人力资源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持整个集团人力资源政策的一致性,便于对内部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但另一方面,高度集权的管理方式增大了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不够灵活,同时也会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工作响应速度。

二、影响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因素分析

人力资源管控模式不是孤立、固化的,它首先必须与企业集团整体管控模式相匹配,同时受母子公司控股关系、母子公司战略联结度、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动态化、多变量的不同组合。

1.集团总体管控战略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倡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承担战略伙伴的角色,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控模式必须适应集团整体管控战略的要求,并随之变化。根据集团对子公司战略影响及财务表现要求的程度不同,集团管控战略一般分为战略规划、战略控制、财务控制三种。

战略规划是集权程度最高的一种,集团定位于“战略规划师”的角色,详细规定各子公司的职责,并通过大量正式的规划和控制体系对子公司进行指挥、协调和控制。在战略规划模式下,人力资源通常采用集权程度较高“操作型”模式与之匹配。

财务控制是分权程度最高的一种,集团定位于“股东或投资银行”的角色,其主要影响力在预算过程,对各子公司发展战略及长期计划几乎不过问。与之相匹配的是“顾问型”人力资源管控模式。

战略控制是集分权结合的集团管理模式,集团定位于“战略影响者”的角色,集团负责评估审核各子公司白行制定的发展计划,并在自己限定的界限内规范子公司的行为,以求为所属集团增加价值。与之相匹配的是“监管型”人力资源管控模式。

2.母子公司控股关系

根据控股情况,可以将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分为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然通过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作用,因此,控股比例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参股公司,“顾问型”人力资源管控模式更为现实,对于全资公司,子公司治理往往等同于母公司管理,因此,“操作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较为常见,而对于控股公司则需要根据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情况选择“操作型”或“监管型”人力资源管控模式。

3.母子公司战略联结度

对于与企业集团的战略发展、核心业务、盈利能力等具有较强影响性的核心子公司,集团会要求对其保持高度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因此,往往会倾向于“操作型”的人力资源管控方式。而对于对企业集团发展战略或者核心业务依赖性很有限的子公司,企业集团对其的控制要求则相对较弱,可以采取“监管型”或者“顾问型”的人力资源管控模式。

4.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一般组织的生命周期可划分为孕育期、生存期、高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和蜕变期。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也具有同样的生命周期。孕育期、生存期子公司实力弱,产品方向不稳定,遇到不确定的因素较多,风险较大,这一时期的往往采用“操作型”管控模式进行集权式管理。当子公司进入高速发展期及成熟期,企业实力增强,形成了稳定的盈利模式,内部管理也趋于规范,此时可适当分权“监管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当子公司进入衰退期和蜕变期企业创新精神退化,效益下降,财务状况恶化,管理风险也不断增大,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也趋于集权,往往采用“操作型”模式与之匹配。

三、金融控股公司人力资源管控模式选择

1.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人力资源管控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要义是赋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发展目标要求子公司服从来自于母公司的控制或统一管理,从而产生协同效应,发挥整体优势。另一方面,与一般企业集团不同,金融风险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各金融子公司间存在风险传染的可能,这也要求母公司拥有强有力的控制力,监控子公司业务风险。这种内生性要求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整体管控战略上必然采取“战略控制”甚至“战略规划”的模式,对子公司施加影响。

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管控战略为人力资源管控模式确定了基本基调,即为“监管型”人力资源管控模式。集团负责设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框架,明确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同时指导下属企业在此框架内搭建个性化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流程的设计。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对子公司实施策略监控,掌握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方向并确保与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策略联结;监控子公司绩效表现,并提供必要的整合和协调;监控子公司奖酬管理,将子公司奖酬管理与金融控股战略目标相连结,以确保目标的达成;提供人才服务,辨识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关键人才并确保其数量质量。

2.基于基本人力资源管控模式的集分权调整

篇4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收悉。经研究,同意公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  信息报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  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  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  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2.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3.上市公告书;

14.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人登记服务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2.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3.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5.基金投资组合;

6.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7.基金的财务状况;

8.重要事项揭示;

9.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经营业绩预测。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等事宜,本所仅接受和确认授权代表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篇5

电网公司规模庞大,经济效益良好,由于行业特点和特殊的政策规定,其在资金管理上存在“高存高贷”的现象,即银行账户多,货币资金余额和长期借款余额巨大,有人戏称为“为银行打工”。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电网公司采用了新的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强化了资金管理,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资金管理中心是作为电网公司总部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存在的。它不是单纯的金融机构,有权对各网省公司实施行政手段,同时能够享受总部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避免了与各网省公司和下属单位之间出现利益牵涉,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一、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基本原则

电网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的根本目的是把分散的资金归集起来,形成规模优势,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基本原则包括:

(一)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

坚持网省公司、中电财和公司总部三者资金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安全性原则

资金归集和使用仅限于公司系统,防止资金损失。

(三)所有权不变原则

资金资源的整合不改变各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整合的只是各单位余存的闲置资金。

(四)有偿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方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资金提供方要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具体职责

资金管理中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主要是合理地划分工作范围,明确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负责制定资金、融资(借款、债券、基金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监控公司资金运动和资金状况;

(三)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四)负责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和资金调剂,制定公司内部资金调剂方案,监督和检查资金调剂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统一组织公司对外融资工作,制定公司融资方案(融资计划),组织融资活动及后续管理工作;

(六)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存量资金运作,提高资金收益;

(七)负责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八)负责争取和落实融资政策,组织开展公司债务置换,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九)负责银企合作、银行综合授信和信用资信等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的业务工作。

三、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具体内容

针对电网公司规模大、行业性强的特点,资金管理中心要有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其中包括资金归集、内部调剂资金、融资统一管理和资金安全监控。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归集

组织资金归集是资金管理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不是简单的资金结算,而是统一的资金管理。资金管理中心将各网省公司作为资金归集的子单位,充分发挥其结算中心的作用,加强管理与指导,使资金层层归集,直至总部。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将其作为开展资金归集工作的第二平台。特别是选择资金较集中的合作金融机构,利用他们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如集团账户、实时汇划等)和网络技术条件,提高资金归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内部调剂资金

资金管理中心在电网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调剂,是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的最有效途径。其具体方式大概有以下四种:1.各网省公司集中的资金优先用于内部调剂和安排,往往资金调剂范围越小,使用效率越高;2.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中心的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各网省公司资金余缺信息,使资金能够在网省公司之间相互调剂;3.对于特殊项目的资金需求可以采用有偿方式调剂资金;4.在不同法人之间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调剂资金。

(三)融资统一管理

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审批电网公司各下属单位的预算安排和融资方案,统一制定融资计划,按照先内部融资后外部融资、先回报率高的项目后回报率低的项目的原则统筹安排融资。例如,2006年各单位编制了融资方案,报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平衡,中心相应地做了内部融资、中电财贷款和融资租赁等融资方案,确保通过的融资方案都能予以落实。另外,资金管理中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组织网省公司提前还贷,或者延迟贷款,减少对外借款,利用循环贷款,将公司资金存量压到最低限度。

(四)资金安全监控

资金管理中心通过与金融机构联网,动态地、实时地采集公司各单位的资金信息,对资金进行集中监控。利用信息系统分层监控、分级负责资金安全,做到自动分解采集到的资金信息、自动筛选可能有问题的信息和自动分发处理。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发银行账户集中管理系统,使公司各层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变化都必须在系统中登记,定期填报银行账户余额,对公司各单位存量资金进行跟踪分析,清理和压缩银行账户,防范资金风险。

四、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积极作用

电网公司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起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网公司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各网省公司分散的资金适时、适度地实行集中管理(如资金归集),统一筹措、调剂(如内部调剂资金),及时掌握资金流向,有效控制各网省公司的资金流量,在确保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有资金保障的基础上,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资金安全。同时,严密的融资管理制度和资金监控措施,可以防范由于无序的、盲目的投资管理、融资管理等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分散的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通过利用资金的整体规模,调节各网省公司的资金余缺,统一融资管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投资收益,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公司利润。资金由分散运作改为电网公司统借统还、统一调度,减少银行账户,降低货币资金和长期借款余额,避免决策上的漏洞和使用的浪费。同时,利用各公司资金使用上的时间差,减少资金贷款规模,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