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渔业资源养护,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1黄河流域基本概况
黄河发源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东北部,巴颜喀拉山脉卡日扎北麓的约古宗列盆地西南隅,海拔4500—4800米,黄河自源头流经玛多、达日、甘德,在久治县进入甘肃省,在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再次入境,经玛沁、兴海、贵南,贵德、尖扎、化隆、循化,在民和进入甘肃省。干流流经青海省4州1地区16个县,境内干流全长1694公里,占全长31%;流域面积12.1万平方公里,占全流域面积的16.1%;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80亿立方米,占全流域水量的48.4%。青海省境内黄河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级支流90余条,其中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9条,主要支流有湟水河、大河坝河、曲什安河、泽曲河、洮河等。黄河流域最大的湖泊扎陵湖和鄂陵湖,水域面积分别为526.1平方公里和610.7平方公里,湖内均蕴藏有丰富的鱼类资源。
1.2渔业状况
黄河上游青海段现有鱼类35种,其中土著鱼类22种,外来种13种。土著鱼类分属2目3科1l属22种,其中鲤形目2科10属21种,包括黄河上游特有的两个单型属种,黄河鱼属和扁咽齿鱼属,鲶形目1科1属1种。黄河上游鱼类区系组成比较简单,属中亚高原山区复合体鱼类有17种,占土著鱼类的77.3%,构成鱼类区系主体成份,为鲤科裂腹鱼亚科和条鳅亚科鱼类;属第三纪早期区系复合体鱼类1种,兰州鲶;属中国平原区系复合体鱼类2种,刺鮈和黄河绚;属北方平原区系复合体2种,黄河雅罗鱼和北方花鳅。主要经济鱼类有厚唇裸重唇鱼、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极边扁咽齿鱼、拟鲇高原鳅、黄河高原鳅等。外来种主要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进行沿黄水库渔业开发时引进的,主要人工增养殖种类为高白鲑、池沼公鱼、虹鳟、河蟹等。在龙羊峡、李家峡开展虹鳟鱼网箱养殖,龙羊峡水库网箱养殖曾取得亩产75吨的全国记录,目前民营企业虹鳟等网箱养殖发展势头较好;龙羊峡水库池沼公鱼大水面移植增殖1997年获得成功,年均产量1400吨以上,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等地;高白鲑大水面增殖2007年在龙羊峡水库获得成功,该鱼做为发展生态渔业理想品种极具潜力;贵德沿黄滩地河蟹养殖近年来发展较快,显示出地方特色和良好地经济效益。
1.3黄河上游水电开况
黄河上游已成为我国规划建设的重要水电基地和能源基地。龙羊峡以上黄河鄂陵湖出口至羊曲河段1360km,规划建设16座电站,已建成黄河源电站,2009年开工建设的有班多电站、羊曲水电站;龙羊峡至青铜峡河段918km,规划25座大中型水电站,省内黄河干流现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共10座,已建成7座,分别是龙羊峡、尼那、李家峡、公伯峡、苏只、康扬和直岗拉卡;在建3座,分别是拉西瓦、黄丰和积石峡。大通河规划18座电站,目前已建成8座水电站,在建有石头峡水电站,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
1.4.1渔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我省黄河干流及其支流湟水河、大通河沿线,渔业机构主要是设有渔政站或水产技术推广站。现有3个市(地、州)级渔业机构,分别是西宁市渔政站、海南州渔政执法大队和海东地区水产站;有13个县级渔业机构,包括玛多、共和、贵德、尖扎、化隆、民和、大通、湟中、湟源、互助、平安、乐都县、门源县等。主要开展渔政执法、水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目前黄河流域沿线尚有2州、11个县未建立渔业机构。
1.4.2禁渔制度。对沿黄重要渔业水域、水系实行重点保护,鄂陵湖、扎陵湖以及吉迈以上黄河河道相通的湖泊进出水口、鄂陵湖与扎陵湖之间的河道、星宿海附近河道常年实行封湖育鱼,龙羊峡水库每年6月21至7月31日和10月21至翌年3月31日为禁渔期。
1.4.3渔业保护区建设。经农业部批准,2007年建立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08年建立扎陵湖鄂陵湖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黄河上游特有鱼类的资源救护、原种保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1.4.4增殖放流。2007年在黄河苏只水电站、积石峡水电站建设鱼类增殖站2座,主要增殖放流黄河裸裂尻鱼、花斑裸鲤、厚唇裸重唇鱼等裂腹鱼类。2009年6月首次开展黄河土著鱼类放流活动,向河道放流人工驯养的黄河裸裂尻鱼苗15万余尾。并于当年在苏只鱼类增殖站花斑裸鲤和黄河裸裂尻鱼人工繁殖获得成功,共培育出鱼苗17万尾,这两条鱼的人工繁育技术成功在国内均属首次,标志着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技术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大规模开展黄河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奠定基础。
1.4.5渔业环境监测及环评。近年来陆续开展了黄河拉西瓦水电站、积石峡水电站、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洮河青海段水生生物监测,以及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水生生物监测,并对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进行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
2存在问题
2.1沿黄流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工作薄弱
我省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养护工作基础薄弱,管理机构和手段还未能覆盖到全流域。沿黄除东部农业区少数沿黄县区有渔政或水产技术推广等机构外,青南绝大多数地区目前尚未设立渔业行政和管理机构,严重影响到全流域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且设有基层机构的,没有明确的水生生物养护等职能,也缺乏工作专项资金,不能有效开展水生生物的养护工作。
2.2缺乏对沿黄流域渔业资源系统调查
对沿黄水域及渔业资源状况不了解、不掌握,缺少基础数据。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原国家水产总局开展过黄河渔业资源调查工作,之后的20多年里,除做过零星的小规模的调查以外,再没有做过系统性的调查。现在经过多年的人为活动的影响,在鱼类组成、分布区域、数量方面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种类已变为濒危物种。境内黄河流域鱼类的种类、分布和现存状况尚不清楚,其生态学研究等许多方面尚属空白,从而对制定相应的濒危水生动物保护措施缺乏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学依据。
2.3水电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环评及补偿措施滞后
黄河上游水电站的开发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影响难以估计,在黄河干流上修建的水电工程设施,直接或间接改变水域生态环境,鱼类栖息地范围不断缩小,连续性分布被割成点状分布,严重影响了鱼类“三场”,阻断了鱼类生殖洄游通道,冲沙、下泄低温水等严重影响鱼类的正常繁殖、栖息,尤其是土著鱼类种群下降明显。目前我省境内黄河流域除苏只水电站和积石峡水电站现建有土著经济鱼类增殖站外,其他水电站都没有修建渔业资源增殖设施,已建成的大部分水电站也没有详细开展过渔业环境评价,现国家缺乏对水电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带来影响的有效管理和补偿措施,亟待建立水电开发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协调机制和补偿机制。
2.4黄河上游珍稀土著鱼类资源急剧衰退
由于黄河上游鱼类大多为高寒地带生活的种类,生长期短,生长速度缓慢,性成熟期相对晚,繁殖力低的特性,已经成为这些鱼类种群发展的限制因子,决定其种群再生能力相对脆弱,一旦其种群数量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而急剧下降,种群在短期内很难恢复起来。在近数十年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黄河上游鱼类总体资源明显下降,造成资源衰退,部分种类已呈濒危。2004年出版的《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黄河上游水系鱼类被列为濒危物种有9种,占黄河上游土著鱼类的40.1%。受污染影响鱼类生存最为显著的就是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湟水河,随着湟水河沿岸工农业的发展,湟水河接纳了大量的污水,导致鱼类急剧减少。黄河干流中个别鱼类现面临灭绝危险,如黄河雅罗鱼、黄河鮈、兰州鲶、骨唇黄河鱼等鱼类的减少十分明显,龙羊峡以下已很难觅到。
3保护对策
3.1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黄河上游渔业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沿黄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围绕《青海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精神,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自觉拒食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2建立和完善沿黄渔业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和完善沿黄县一级渔业管理体系,以县为主,促使管理机构和手段覆盖到全流域。利用现有的基层体系框架进行填平补齐,沿黄各地区已建渔业机构,赋予相应业务职能,未建渔业机构的县成立综合渔业机构,职能定位在水生生物养护、渔业环境监测、鱼病防检疫、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等,同时保证有一定的人员、设备和运行经费,能够有效开展渔政执法、水生生物养护、水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争取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县一级渔业保护机构和体系建设。
3.3建立健全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机制和协调机制
尽快出台或建立可操作的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管理、补救措施的具体政策,使所有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中环评论证、行政审批,以及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都有章可循,做到统筹兼顾,布局合理,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同时建议农业部和水电开发集团建立协调机制,统一就水电开发后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使有关渔业资源管理部门能够有行业评估和论证的结论批准权。
3.4开展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针对黄河流域的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现状,急需开展黄河流域基础性调查和研究工作。开展黄河上游土著鱼类种质资源调查,包括黄河上游干支流及内陆湖泊土著鱼类物种数量、物种多样性调查、资源量评价和生物学特性分析等,并进行土著鱼类遗传学评价,通过蛋白质、同工酶电泳及其线粒体和核基因测序等技术方法,从生化、分子水平评价黄河上游干支流及湖泊土著鱼类各物种间的遗传分化、种内进化显著单元、种群遗传多样性、种群结构和基因交流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跟踪监测其种群变化及其生态环境,并建立全流域重点水域渔业环境监测网,由国家安排项目和经费,使监测工作常规化,定期监测公报。
3.5加强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现已建两个黄河上游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护区范围,增加土著珍稀保护鱼类。重点在黄河干流龙羊峡至羊曲段、大通河上游建立拟鲶高原鳅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黄河支流洮河上游建立厚唇裸重唇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上述珍稀鱼类进行专项救护。
3.6开展黄河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工作
依托已建的黄河上游鱼类增殖站,跨省、跨地区(部门)协作,选择2—5种特有土著经济鱼类进行人工驯养、繁育技术研究和增殖放流,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以逐步增加和恢复其天然渔业资源量。
3.7利用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养殖渔业
青海境内黄河段龙羊峡上游为黄河源区,生态环境脆弱,不宜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主要以水生生物养护及监测为主。龙羊峡以下至积石峡段形成的大中型水库形成的库区面积约70万亩,利用水体洁净、冷凉的资源优势,发展冷水鱼增养殖业潜力巨大。可采取大水面增殖和集约化养殖并举的措施,进行高白鲑、虹鳟、金鳟等鲑鳟鱼类大水面增养殖,加快水体开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渔民收入。同时开发黄河土著鱼类养殖品种,发展沿黄特色水产养殖,以此减轻对天然水域野生鱼类资源的需求压力,促进黄河渔业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
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钱自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与此同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相关涉海企业出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对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引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共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近300万元,并于2008年7-8月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资源增殖放流。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5结语
1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
1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加强生态保护、增加渔民收入[1-2],2011年蒙城县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等规定,成立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站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分管渔政工作的副站长担任,成员为渔政人员;技术小组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站长担任,成员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同时,又制定了《蒙城县2011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在该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中,加强了组织领导,完善了监督机制,又制定了方案,强化了工作指导,从而确保该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
2开展苗种的增殖放流
2.1开展放流苗种的提前检验
按照省渔业局的2011年通知要求,蒙城县在2010年12月已把准备放流苗种送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的苗种,才能作为渔业增殖放流的预备苗种;苗种经检验合格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2011年蒙城县渔业增殖放流项目的竞标。
2.2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2011年1月23日,蒙城县农业委员会公布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11年2月1日蒙城县水产管理站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招标公告,通过招标、竞标,鱼苗供应单位选择了具有渔业增殖放流资质和苗种生产资质的亳州市水产良种繁育中心,2011年2月25日,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单位蒙城县水产管理站与苗种供应单位亳州市水产良种繁育中心签订了《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水产苗种供应合同》。
2.3确定放流时间、地点、品种和规模
根据近几年来蒙城县各公共水体渔获物的数量及其品种构成,同时根据公共水体水质状况、水生生物量的多少确定了该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的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和放流时间。确定2011年4月9日为蒙城县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日,活动开始时间为8:30;放流地点为涡河上游蒙城城关段、涡河下游蒙城双涧段和蒙城县城南新区人工湖;人工放流规模为春片鱼种60万尾,放流品种为草鱼、鲢鱼、鳙鱼、鲤鱼,规格均为7~15 cm。
2.4进行渔业增殖放流公证和公示
为确保渔业增殖放流的公益性和公正性,2011年4月9日在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时,邀请了蒙城县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对于此次放流活动,又在蒙城县电视台进行了公示,时间为7 d。
3继续实施禁渔制度,开展专项行动
2011年,经省农委同意,蒙城县继续在该县的5条国有主河道实施封河禁渔。全县禁渔面积2 000 hm2,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8月31日。2011年,蒙城县开展了多次严厉打击“电、毒、炸”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广泛宣传《渔业法》的同时,严厉打击一些“电、毒、炸”违法分子。2011年该县共查处渔事案件12起,没收销毁电捕器7台,组织了3次渔业专项治理活动,从而保证了全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4开展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
目前,蒙城县水花生泛滥,该县所有水域均有分布,直接影响了渔业生产,2011年,蒙城县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治和人工清除,但效果不明显。芡河是淮河水系的组成部分,以盛产鳜鱼、青虾闻名。为确保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的稳定,维护渔业生态平衡,2009年,蒙城县政府下发了蒙政秘〔2009〕59号文件《关于建立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建立了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该县实际情况,2010年完成了芡河鳜鱼、青虾种质
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工作;2011年,该县申报了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已批准蒙城县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皖农渔〔2011〕344号),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将有力促进该县渔业资源的保护。2011年,县政府拨专款10万元用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工作,2011年,该县已建成了1个监测站,设置了核心区、实验区标志。
5结语
通过落实2011年的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渔业资源保护成效显著,在蒙城县的涡河、城南新区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该县的渔业资源状况明显好转。通过对2011年增殖放流的苗种进行跟踪分析,2011年增殖放流区域鱼类种群数量比2010年同期增加7.5%,这充分说明蒙城县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水生生物养护资金不能满足生物养护放流的需要,需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3-4];水花生已严重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亟需治理;渔业生态环境亟需进行监控,必要设备缺乏等问题还有待解决。
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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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法箴.加强增殖放流科学研究促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J].中国渔业经济,2004(4):29-30.
以“共护海峡渔业资源,增进两岸同胞情谊”为主题,两岸首次共同开展的海峡两岸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在江口海域、海域共计放流大规格乌鲻鱼鱼苗70万尾、大规格鳗鲡2吨,得到了两岸民众、学者和高层的高度赞誉。
渔业博览会共有200多家国内外企业370个标准展位参展,超过历年在举办的1/3以上。渔博会参展客商签约贸易定单达8亿元,其中我市参展的海壹公司在参展期间签约3.25亿元。参观展会的人流量超过8万人次,展馆现场展销营业额达1000多万元。参展商普遍反映这次博览会是我省历届规模最大、成果最好的一次。
我局组织的海峡渔业企业经贸活动,有23家水产企业43个项目上台签约,其中,与签约的项目8项。签约对象涉及等国家和地区,订货金额约31亿元人民币。签约项目涉及一、二、三产业,有水产养殖、远洋渔业、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及技术对接等。其中我局与水产研究所就恢复流域珍稀物种“胭脂鱼”达成了合作协议;我市元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10亿元的订货合同,将在一年内完成供货。
关键词:ITQ制度;经验借鉴
一、公海渔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海渔业制度的弊端是只要求捕鱼国为其渔民制定和采取养护措施。这就要求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可以迫使捕鱼国履行其义务及采取实施养护措施,除非另有规定。因此存在明显执行上的缺陷。此外,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起公海渔业资源的分配规则,这就导致海洋的 “公地悲剧”。
二、ITQ制度的优势
ITQ能够遏制过度捕捞,与总可捕获量(TAC)制度、命令控制型等传统方法比较下存在以下优势:
第一,有效控制捕捞能力的增长,保护渔业资源。ITQ下,每个捕捞单位都获得一定捕捞份额,渔民或渔业企业不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盲目增加船只、扩大渔网面积、增加网密度或者投入更多的劳动力,而是将拥有的捕捞配额进行合理规划,以便节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资本和设备投入,尽量能以最低的成本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可以有效地控制捕捞量。
第二,配额拥有者间的合作减少滥捕或者资源浪费。渔民是水产资源的拥有者,因而他们认为其他人滥捕或者存在资源浪费现象是有损于自己利益的。这样捕捞者就会联合起来,或者与管理部门合作一同制裁那些违反规则的渔民。
第三,可减少渔业投资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想要退出渔业经营的渔民或者组织,他们有权利合法转让、出售或出租其配额,同时获得相应的收入。正因为配额可以进行合法转让或买卖,这促使捕捞配额逐渐流向经营效益好的一方,使得业内捕捞竞争力下降,有效的整合行业结构。
第四,拥有较低的信息成本。由于个体配额市场拥有及时的价格信息,可以通过有效的传递给管理者,减少交易成本,使得ITQ具有一定的信息成本优势。
第五,从事捕捞经营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预测未来水产品的供求状况以及现有资源量对下一期渔业生产进行规划,相比于命令控制型管理方式,ITQ具有相对较自由的运作空间,这样不但可以使渔业市场稳定还可以有效提高渔业经营者的效益。
三、ITQ的劣势
ITQ的本质是将公共品产权私有化,但并不是绝对私有,因而仍旧存在弊端。
政府仍然控制着公海渔业总体可捕捞量,经营者并没有自主决策可捕获量,没有更好地激励到过度捕捞者。同时,在行业中仍旧存在一些投机者,他们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而选择性捕捞,并且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数量。此外,配额在逐渐转向生产经营较好的组织或个人时,容易产生垄断现象。
四、ITQ在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从整体上来说,ITQ对公海渔业资源的具有很大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但是若使ITQ可以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仍需要政府和相关组织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划与统筹,对总体捕获量的制定、配额转让的流程合法公开、以及相关权力的法律性保障要做明确规定,保护经营者权利与利益,促进公海渔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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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永华,杨松. 我国渔业管理引进TAC、ITQ制度的思考[A].
关键词:渔业资源;休渔措施;禁渔制度
Abstract: China has 1/4 of the world's marine fisheries, abundant fishery resource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resources in China is slowing sharply, facing exhaustion. To improve the present situation, China began to use the moratorium since 1995, it is a closed system, achievements, problems coexist.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background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moratorium system, analysis, evaluation of its performa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ummer fishing moratorium.
Key words: fishery resources; Moratorium; System of fishing
中图分类号:DF413.4 文献标识码:A
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因其确定的休渔时间在三伏季节,也称伏季休渔,是我国在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大、涉及渔船渔民最多、管理任务最重的一项保护管理措施。
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概况
早在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并明确规定禁渔区的范围,以保护渤海、黄海和东海的渔业资源。
1995年,农业部正式宣布对黄渤海实施伏季禁渔制度,修改原有休渔制度,并重新规定每年7-8月在东、黄海实行全面休渔制度, 禁止拖网和帆式张网渔船进入北纬27度以北至35度以南的黄、东海生产;9-10月拖网渔船可在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线以东的海域作业, 但须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2] 。
1999年,休渔范围扩大至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休渔时间延长至90天[5],此后,休渔时间逐渐延长,休渔作业类型不断增加,休渔范围逐渐覆盖到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域。2009年,农业部新伏季休渔制度,于当年实施。新制度把休渔期开始时间提前到5月中旬[2],进一步延长休渔时间,其中黄渤海三个月,东海三个半月,南海两个半月[5]。2012年伏季休渔的安排为:北纬35度以北的黄、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8月;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9月16日。此外,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在十多年中不断调整优化,休渔范围逐步覆盖我国全部海域,休渔时间有针对性延长,休渔作业类型转变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在伏季休渔力度以及捕捞强度控制上明显有所增强。[2]
伏季休渔制度绩效分析
2.1渔业资源部分恢复
首先,该制度保护了产卵群体及幼鱼群体。许多经济鱼类集中在伏季产卵,伏季休渔制度恰好避免捕捞作用对产卵群体的破坏,休渔期后,产卵高峰基本结束,保证了产卵群体正常产卵及仔稚鱼的孵化生长,为群体中幼体的补充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
其次,增加渔业资源密度,改善种群结构,取得较明显的资源增殖效果。数据显示,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后,东海带鱼、鳗鱼产量明显增加,其中带鱼单位亲体补充量指数平均值为4.26,分别比1990-1994年的2.57和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2.93提高65.8%和45.4%,幼鱼密度指数增幅为39.3%[2]。
2.2 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伏季休渔使海底环境免受干扰,有所改善。譬如,底拖网、虾拖网作业时破坏鱼类幼体资源,反复拖曳使海底荒漠化,纲索搅动海底泥沙及有害物质,严重扰动海底生态环境。实施数月的休渔,一方面保护了底栖生物群落,使海洋生物能量在自然条件下流动转换,实现物质能量在自然条件下由低级向高级的转化流动,也保证了海洋物种的多样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渔业资源的群落结构;另一方面,有利于修复底栖生态环境,保护海底环境和沉性卵生物资源。
2.3 渔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休渔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渔业经济效益:第一,伏季休渔保持海洋捕捞总体稳定,部分经济种类渔获产量、质量提高,产值增加。数据显示,我国带鱼捕捞产量2008年比1994年增加了35.8%,小黄鱼产量增加了244%[5], 休渔前捕获的带鱼平均体重仅为50-75g,休渔期过后,幼鱼平均体重增至约90g,各不同时期出生的带鱼群体都可有平均20g以上的增重[2]。第二,休渔期间渔船不出海作业,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缩减大量生产成本,相对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经济利益。有资料显示,估计伏休期间周年生产成本降低了20%以上[2]。
3 我国休渔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捕捞强度居高不下,仍有损害经济鱼类幼体现象
休渔期间,渔业资源数量、质量均有改善,但休渔期结束后,开捕的捕捞强度严重反弹,短期内将鱼类子孙一网打尽,休渔成果毁于一旦。以南海为例,每年休渔结束时,3万渔船出海捕捞,开捕3天后,渔获量直降约80%,渔获物中未达到捕捞标准的幼鱼占过高比例,有时可逾70%[5]。这样,休渔制度仅在短期内养护了资源,但之后引发的资源破坏却比以往更严重。可见,伏季休渔制度仍无法全面阻止资源衰退、消除损害资源的隐患,甚至使资源陷入恶性循环。
3.2 休渔海域及时间仍需科学论证及调整
海洋范围广阔且环境特征不断变化,各环境要素间往往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呈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若不能科学制定休渔制度,全面考虑各海域间的联系,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3.3 渔民增收不明显甚至利益受损
禁渔期间,不少渔民处于捕鱼无湖、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状态。以南海广东为例,渔业作为渔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人均收入的90%[5]。渔民转移就业难度大,而休渔制度给渔民带来的增收远不足弥补休渔期损失。数据显示,2000-2006年,渔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不到5%,2008年又降至7000元,较同期农民人均收入1.2万元低41.4%[5]。
4 休渔制度改进建议
4.1从生物学角度
加大渔业资源科学调查的投入,掌握渔业资源最新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首先,掌握不同海域渔业资源的特征,有针对性地确定最佳休渔时间、范围、作业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其次,配合休渔制度,建立保护区,实现长时期资源养护;最后,建立生态渔业,扩大增殖放流与人工鱼礁的投放规模,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与可持续发展。
4.2 从经济学角度
政府可建立休渔补贴制度,在休渔期间对渔民生活补助, 保障休渔区稳定发展;此外,政府可增加休渔区经费,确保休渔措施实施到位;为维持休渔区纪律,可制定奖惩制度,评估渔民表现,形成激励机制,提高渔民配合制度的积极性。
4.3 从社会学角度入手
为取得社会认可与支持,应做好宣传工作;条件允许时可组织技术培训,向渔民推广安全、科学、可持续的捕捞生产方式,从而使渔民认可并自觉遵守休渔制度,巩固休渔措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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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从国际立法与国家实践的角度,围绕国际合作原则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活动中的立法现状和发展展开论述。本文首先将会结合IUU捕捞的内涵,从三个角度论述国际合作原则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中的重要意义其次将从多边及区域性的国际法律文件评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渔业养护和利用中的立法现状和具体内容;最后将结合欧盟IUU捕捞船名单制度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发展意义论述国际合作原则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中的新发展。
关键词:IUU捕捞;国际合作原则;国际渔业法律文件;IUU捕捞船名单
世界渔业的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以下简称“IUU捕捞”)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国际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47%至50%的主要海洋鱼类目前已被充分的捕捞,15%至18%的海洋鱼类被过度捕捞,而10%的渔业资源已经或将近面临枯竭,①其中约百分之三十的过度捕捞是由于IUU捕捞造成的。②201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洋法法庭先后将IUU捕捞的相关问题视为关注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所有国家完全或一定限度下的捕鱼自由,也赋予了国家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仅凭一国之力难以遏制非法捕捞活动,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区域间的国际合作对保护海洋资源尤为重要。
一、 IUU捕捞与国际合作原则
IUU捕捞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属于一个新术语,最早由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在其1997年的会议议程中提出,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2001年通过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以下简称“《IUU行动计划》”)中对IUU捕捞赋予了明确的内涵。
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③而面对海洋渔业资源严峻的现状,尤其是公海渔业资源几近衰竭的困境,当前亟需强化国际合作原则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活动中的作用。按照“公地悲剧”理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资源,使用资源者就无法排除外来者享有同样的资源,因而也就缺乏养护这一资源的动机。④海洋蕴含着巨大的渔业资源,面对在公海日益猖獗的IUU捕捞活动,国家不能也不愿仅凭一己之力予以预防和控制,只有联合多国或区域间的力量,才能对IUU捕捞活动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其中,信息的交流与互相是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构建有效的国际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家间、区域间稳定、诚信的合作关系来保证信息交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国际渔业法律文件中国际合作原则的内容评析
基于国际合作原则在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以及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现行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对其均有所体现。
(一)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件评析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在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部分中要求缔约国履行合作义务。第一一七条规定了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第一一八条规定了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从这两条规定可知,其一,对于公海的渔业资源,各国都需依公约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而养护的措施可以依其国内法为其国民制定,也可以与其他国家合作制定;其二,养护和开发利用公海生物资源应合作进行,对于开发相同资源或同一区域的资源,应通过谈判等方式进行;其三,在适当情形下,通过设立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的方式进行国际合作。第一一九条则是对国际合作的常用机制——信息交流的规定,要求“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并在所有有关国家的参加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获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2. 《1995年执行协定》
《1995年执行协定》是对《海洋法公约》内容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21世纪议程》第十七章方案领域指出的各种问题的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其对国际合作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在一般原则的规定中,要求为了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根据《公约》履行合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协定的主要适用于公海内的生物资源养护,但对于一般原则的规定,则同样也适用于国家管辖内的水域,即合作义务贯穿于对全部海域的海洋资源的养护之中。另一方面,在具体执行措施的规定中,合作义务在多个条文中均有反映,其中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包括了缔约国在养护和管理的合作,通过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合作,收集和提供资料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等;第六部分遵守和执法中,第二十一条体现了分区域和区域的执法合作;其七部分则涉及到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内容。
相较于《海洋法公约》和《21世纪议程》,《1995年执行协定》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明确,并围绕国际合作机制的形式、内容和对象进行了丰富与充实,通过一系列条文的设置为合作机制增加了实践操作的可能性,也进一步反映了国际合作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中的重要地位。
(二) 联合国粮农组织与《IUU行动计划》
2001年3月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4届渔业委员会上通过的《IUU行动计划》将国家在IUU捕捞中的所需承担的义务按照船旗国、港口国、沿海国和所有国家进行了划分,而国际合作义务也根据了国家角色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首先在该文件的目标与原则部分规定国家应当直接与其它国家合作,或间接地通过适当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者通过粮农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实施国际行动计划。同时也提出了有效的协调、磋商和共享信息的方式。而在实施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措施中,对所有国家责任、船旗国责任、沿海国责任、港口国责任等章节均有具体的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
《IUU行动计划》是自愿性质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旨在为各国决策者制定国内法律、国家间签订双边协定或区域、分区域渔业组织制定相关规则提供选择,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国家或地区将《IUU行动计划》中的义务内容纳入其国内法律文件之中,如欧盟则明确表示其在进行本地区立法时参考《IUU行动计划》中的规则。⑤
(三) 区域间的渔业组织规则评析
国家间的合作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以及养护、管理海洋渔业资源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如上文所述,在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国家可以通过区域间的渔业组织作为实行国际合作的途径,由此可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资料,目前51个区域性国际渔业组织,其中超过20个具有管理功能的组织。⑥
这些区域渔业组织针对其成员方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对加强国家间的渔业捕捞、管理、监管等方面的合作有重要作用。以《中白令海狭鳕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公约》为例,该公约建立了较为成功的沿海国与公海捕鱼国养护管理的合作制度,而其通过公海捕鱼国和沿海国所建立的区域合作机制,特别是公海联合执法的管理机制逐渐成为未来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⑦
三、国际合作原则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中的发展
从国家实践而言,大部分国家通过借鉴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针对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段时期内稳定的实践后,这些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又为国际立法提供了新的方案与思路。本文将围绕欧盟理事会于 2008 年通过的《关于“建立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及未管制捕捞的共同体体系的条例”》(简称《欧盟条例》)中的“识别从事IUU捕捞活动的捕捞船并设置IUU捕捞船名单”制度(以下简称“IUU捕捞船名单制度”)进行分析。
(一)IUU捕捞船名单制度
《欧盟条例》借鉴了《IUU行动计划》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参照区域性渔业组织的实践建立实施IUU捕捞活动的渔船名单。⑧在目前的渔业实践中,此种做法在区域性渔业组织中被广泛的接受,⑨如大西洋金枪鱼类保护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美洲热带鲔鱼委员会(IATTC)等区域性组织都建立了相关的IUU捕捞船名单。⑩
尽管在区域性组织之中已经存在类似的实践,且欧盟本身也为数个渔船组织的成员,但《欧盟条例》中的规则设计仍具有发展意义。欧盟理事会在其《行动手册》中指出,由于区域性渔业组织所设立IUU捕捞船名单是建立在其对相关区域的管理授权之上,因此这种实践并不能充分解决对IUU捕捞船的识别问题,也不能有效的对IUU捕捞活动进行有效的预防。而《欧盟条例》却不受此限,无论捕捞船是否具有欧盟成员国的国籍,只要符合《欧盟条例》中的条件,均有可能被列入IUU捕捞船名单。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具体的船舶指认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对《欧盟条例》的遵守程度;2、捕捞数据;3、从国家统计数据和其他可靠来源获取的贸易信息;4、捕捞船注册登记记录和有关数据等。
基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指认前提,条例第二十六条及二十八条则具体规定了对IUU捕捞船的推定、名单的制作以及消除。《欧盟条例》要求给予被指认的捕捞船船主或经营主及时的通知,并赋予他们充分时间准备申诉。一旦被指认的船舶被列入IUU捕捞船名单,该船主或经营主将不得不面临一系列后果。纵观《欧盟条例》可将这些后果归纳为:1、不得进入欧盟及其成员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捕鱼或获得类似的许可;2、如果捕捞所得或捕捞器具被没收,只有在获得授权时才能进入欧盟及其成员国管辖的水域;3、不得在港口补充燃油或获得其他服务,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灾害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根据《欧盟条例》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则制成的船舶名单外,该条例还有特殊的纳入机制,即将区域水产管理组织制定的IUU捕捞船名单也收录在欧盟的IUU捕捞船名单内。欧盟理事会在其制定的《行动手册》中指出,IUU捕捞船名单将包含那些实施IUU捕捞的船只,主要针对的是有能力的船旗国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IUU捕捞的继续实施,或其国家当局制止该行为的情形。这份名单会纳入来自区域性渔业组织的名单,但不包括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名单,因为这些名单仅仅具有指引性作用,并非基于合格的授权之上,也并未经过相关船旗国的申诉程序。
(二)IUU捕捞船名单制度的评价
IUU捕捞船名单制度在《欧盟条例》的实施伊始曾饱受争议。一方面,欧洲环境政策协会(IEEP)指出,至少在《欧盟条例》生效起18个月内,欧盟并没有在其IUU捕捞船名单中列入任何一个具体的捕捞船信息,而是将当时区域渔业组织已有的“黑名单”和“白名单”纳入其IUU捕捞船名单之中,这种单纯的纳入行为似乎使其第二十五至三十条的规则失去了实践意义。另一方面,IUU捕捞船名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其一,每个渔业组织都有其自身的程序和规则来制定其IUU捕捞船名单,而这些规则与标准通常是经过渔业组织的成员通过协商达成的。因此在对于IUU捕捞船的指认标准会因为各渔业组织成员的倾向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二,一些渔业组织的决策程序有其特殊的规定,以CCAMLR为例,其在决策时要求获得被列入捕捞船名单上的所有渔船的船旗国的同意。因此即使部分捕捞船被纳入了欧盟名单,很可能因为区域性协定的程序限制而无需承担相应后果。
其三,区域性渔业组织的IUU捕捞船名单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也受到质疑,《欧盟条例》实施后的一些研究报告显示,这种质疑主要体现在各组织在指认标准的差异所导致不可预见性。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各渔业组织无论是在实体规则或是在程序性规则的制定上,均有所不同,而这种差异则极有可能导致同一船舶的同一行为在某些区域被列入了IUU捕捞船名单,而在另一些区域则不被认为是违规行为,导致了法律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做法就是尽量将指认标准统一化和标准化,但基于各地区的经济、政治和历史背景均有所不同,建立统一的规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尽管IUU捕捞船名单制度本身仍存在着缺陷,但也应注意到其在预防和控制IUU捕捞的国际合作实践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对国家间以及区域间的国际合作有着借鉴作用。
其一,对国际渔业信息交流制度的发展
国家间的信息交流制度在国际合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现行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对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公开作出各种具体规定。而欧盟IUU捕捞船名单制度无疑是对渔业信息交流制度的发展。通过具体而明确的规则,欧盟及其成员方将指认为实行IUU捕捞的船只制成名单,并通过官方的途径予以公开,不仅为欧盟及其成员方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另外,对于信息本身而言,制定信息的程序透明度以及信息的准确性、可靠度也尤为重要。欧盟对于IUU捕捞船的指认标准、推定程序以及申诉程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在实施程序的过程也进行了较严格的公开,这为其最终制作准确、有说服力的名单提供了程序保证。这种程序上的严格和公开对区域性渔业组织的实践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其二,对区域性实践的填补与发展
欧盟的IUU捕捞船名单在适用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广泛性,正如前文所述,区域性渔业组织在其名单的设置中往往受到其授权管理范围的限制,难以对IUU捕捞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而欧盟设置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共同体名单,因此其弥补了此类实践的不足。欧委会报告显示,从2010年至今,欧委会已就200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了调查,这些案件涉及27个国家。其中,有50艘非法捕捞渔船受到旗舰国和捕捞海域国家的与处罚,处罚金额达到800万欧元。东北大西洋渔业管理委员会(NEAFC)也指出欧盟名单的设置有效地减少了其管理区域内的IUU捕捞活动。因此,欧盟的制度实践在继承原有区域性渔业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区域性管理的缺陷进行了填补,同时也为国家间合作以及区域性合作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
其三,成为综合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与前提
纵观《欧盟条例》的所有具体措施的规定,不难发现IUU捕捞船名单制度并非孤立存在。在名单建立后,欧盟通过联合第三方国家(主要为港口国或其他沿岸国),结合其它相关制度(尤其是贸易方面的制度)地对实施IUU捕捞的船只以及相关船旗国采取措施,从而从多阶段对IUU捕捞活动予以控制。因此在一个综合性的制度框架下,建立一个具有普遍认可度的IUU捕捞船名单,为其他预防和消除IUU捕捞活动的措施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目前国际实践中,通过沿海国之间或沿海国与港口国之间通过经济措施的合作控制IUU捕捞活动并不少见,而贸易措施往往涉及到敏感的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争议,而可靠的法律认定基础恰是贸易措施实施的坚实保障,因此欧盟的经验同样可以为这些通过采取经济措施进行国际合作的国家提供借鉴。
四、结论
IUU捕捞活动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存在着巨大的危害和威胁,以国际合作的方式预防和控制IUU捕捞活动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现行国际多边、区域和双边的海洋渔业养护和利用的法律文件中,均有对国际合作原则的体现和具体规定。同时,在国际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新发展,欧盟的IUU捕捞船名单制度是对原有的渔业国际合作实践的继承与借鉴,其同时也弥补了区域实践的不足,对于预防和消除IUU捕捞活动的行政和贸易措施等方面的合作都提供了较为成功的借鉴经验,是对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国际合作原则的新发展。
注解
① FAO, New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Targets Illegal, Unregulated and Unreported Fishing, 2011-11-1
② D. J. Doulman : A General Overview of Some Aspects of Illegal, Unreported andUnregulated Fishing, FAO Document FIPL/R666(En); FAO, Report of and Papers Presented at the Expert Consultation on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2000
③ 林灿铃 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11年11月第2版,第173页。
④ 胡学东:《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2年5月。
⑤ Statement of European Unio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ase21,“Lastly, the FAO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POA-IUU”)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The European Union has indeed accord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is instrument and has given effect to most of its provisions in its internal legislation.”
⑥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网站:http:///fishery/rfb/search/en
⑦ 蔡拓,王南林.:《全球治理:适应全球化的新的合作模式》,南开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⑧ 《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第81条。
⑨ Martin Tsamenyi, Mary Ann Palma, Ben Milligan, Kwame Mfolwo. The European Council Regulation on 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An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Law Perspectiv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010-5-31.
⑩ ICCAT,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to Establish a List of Vessels Presumed to have Carried out IUU Fishing Activities in the ICCAT Convention area”; IOTC, “Resolution 06/01 on Establishing a List of Vessels Presumed to Have Carried OutIUU Fishing in the IOTC Area”; IATTC, 'Resolution to Establish a List of Vessels Presumed to have Carried out IUU Fishing Activities in the Eastern Pacific Ocean' (Resolution C-05-07); WCPFC,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to Establish a List ofVessels Presumed to have carried out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Activities in the WCPO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07-03, 07 Decem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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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及未管制捕捞的共同体体系的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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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 for European Policy (IEEP), AN 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EU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REGULATIONS. Page 14.
Institution for European Policy (IEEP), AN 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EU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REGULATIONS. Page 14. “Black lists consist of vessels identified as engaging in IUU activities within the RFMOs. Such vessels are not allowed access to ports of States which are party to the RFMO. White lists consist of vessels allowed to trade products from specific RFM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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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渔业保护 管理制度 评析
1 绪论
我国是海洋大国,党的十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而近海捕捞、远洋渔业等海洋传统产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海洋捕捞能力不断提高,近海的很多重要鱼类资源开始不断衰退有些甚至即将枯竭。为能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陆续颁布并制定了大量的管理制度、措施,然而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解决,进而使渔业得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向海洋强国发展路上的当务之急。
2 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始颁布一些渔业法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在1955年颁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等。
1966年以后,因为国内特殊的政治环境的影响,中国的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几乎处于停留甚至后退的状态。直至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颁布,中国的渔业管理体系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后随着1986年《渔业法》的制定,80年代末《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法规的颁布,明确了中国渔业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建立、实施了捕捞许可制度、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渔业增殖保护费制度等一系列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中国的渔业保护管理体系得以初步建立,此阶段捕捞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1985年全国的捕捞总产量从1951年的130.3万吨上升至439.1万吨。然而一些重要的传统渔业资源衰退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控制,像东海区的大黄鱼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平均年产量都超过10万吨,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后,捕捞能力过大使资源的衰退更加严重,1987年的产量居然下降到0.2万吨。[1]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国的渔业保护发展形势,促进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及管理,中国在1995年开始陆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海洋渔船“双控”制度等管理措施,这些制度、措施也成为目前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另在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中对内水和近海渔业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需要在可捕捞量的控制下去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并提出新的管理措施:对我国的海洋渔业保护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3 现有保护制度及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实施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主要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大规模的渔船经营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捕捞能力迅速增强,因此,对渔业保护管理的要求也变得更高,中国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3.1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是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总的捕捞努力量,使渔业生产结构合理化,渔业生产秩序保持高效,同时对渔民和生产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由满足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渔业行政主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赋予从事捕捞的权利和资格的许可制度。
在中国正式建立捕捞许可制度之前,渔业保护管理一直属于自由入渔状态。1986年颁布实施的《渔业法》中规定:“任何打算从事内陆或近海渔业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这也意味着中国正式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制度。1989年农业部下发了《捕捞许可证条例》,并在1997年进行修订,制定了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措施。2002年,为了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管理,农业部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对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资格、捕捞区域、允许的渔具数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办法。
存在问题:中国的捕捞许可制度规定在捕捞许可证上只标明渔船的渔具数量、渔船主机功率大小、作业区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等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捕捞的总量。这种状况下,虽然没有捕捞许可证的人被有效排除在外了,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持证人,渔业资源对他们而言,仍然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很多渔民和生产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钻政策的漏洞,通过延长生产时间、改进捕捞生产的技术等,进行长时间的捕捞来实现产量的增加,甚至有些渔船可能一年都在海上捕捞作业,增加了中国的捕捞努力量,进一步导致资源枯竭。
3.2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即对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也可以简称为“双控”制度,是为有效缓解持续衰退的海洋渔业资源和日益增强的海洋捕捞强度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中国在1987年颁布的《关于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的意见》,标志着正式开始实施渔船“双控”制度。
存在问题:从“双控”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虽然不断颁布措施进行管理,但总体来说,“双控”制度还没有达到它的目标。有些当地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保障渔民的收入,对于渔船和主机功率的检查都不严格,尤其是主机功率。有时小功率发动机已被替换成大功率发动机,然而为了船厂和发动机制造商的共同利益,铭牌却显示出较小的功率,这种现象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从1986年到2002年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增长超过6万艘,他们的主机功率增加了一倍多。
另外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非法渔船,增加了执法部门实施“双控”制度的难度。在2000-200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洋渔船的普查,2001年时对“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进行整顿,全部都登记上报,并纳入正常管理。这项非法渔船合法化措施过后,“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基本没有了。但之后,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对新增的“三无”渔船进行违法捕捞作业的行为加以严格管控,一些渔民或者渔业组织,自行非法造小船,而有些造船厂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帮助这些人承造未经批准的船舶,还帮助他们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导致“三无”渔船的数量快速增长,加大了海洋捕捞强度。
3.3 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是根据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鱼类繁殖、生长发育的规律等,设定一定范围的海域、规定某个时间段,全面或者部分禁止某些渔具进行生产作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早在1955年中国就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禁渔区制度。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禁渔期和禁渔区。
存在问题:制度在实施的二十年来,无论是休渔范围、时间安排还是作业类型上都是逐步进行完善的,在休渔期间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效果是很好的,但这样的效果却是短暂的。每年休渔成效总是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一般在2-3个月就会消失,导致休渔的养护效果不能持久。另外,由于海洋物种在中国的高度多样性,不同品种的产卵时间和产卵期不同,一年四季都有鱼类进行产卵,而且产卵场的分布也是错综复杂。但现行的伏季休渔制度缺乏特异性,未能充分覆盖不同种类的产卵季节。
3.4 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在中国,最小网目尺寸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个概念的初次提出是在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然而,对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到很久以后才实施。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制定规定,同时明确了违反该项规定的法律责任。2003年,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开始贯彻落实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其中网目尺寸的最小值取决于渔具类型和捕捞海域。
存在问题: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对于中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在中国海域至少有40种主要的经济鱼种和超过10种的渔具,现有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使很多渔具和鱼种都在监管之外。另外目前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的渔业调查基础之上,但是,中国渔业资源的状况在过去的30年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现行的标准需要进行更新。
3.5 捕捞限额制度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为了减轻捕捞努力量给渔业保护带来的压力,开始考虑使用渔获量限制制度来控制海洋渔业的总渔获量,不再将高渔获量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1999年农业部提出了“零增长”的政策,也就是1999年海洋捕捞总量应不高于1998年的海洋捕捞总量。在2000年,农业部提出了“负增长”的政策。“零增长”和“负增长”的政策是有一定效果的,我国海洋捕捞总产量从1999年开始结束了长期持续且快速的增长,出现下降并趋于稳定,基本维持在1400万吨的水平[2]。
存在问题:未形成可靠的捕捞统计制度。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捕捞数据统计的立法,主要依靠传统的报表统计法,统计指标主要是宏观数据,侧重于产量。而像一些基本数据如具体的作业天数、船位、捕捞努力量、实时渔获量等统计缺乏,导致统计数据为分析捕捞生产和渔业资源状况提供不了特别有效的依据。而且我国没有数据监督与核实制度,导致无法确保我国渔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也让我国的捕捞统计数据不能够成为渔业资源评估和管理决策的依据,从而无法支撑渔业监督执法。因此,鉴于缺乏制度上的规定性、约束性,我国渔业保护管理实际上还是缺乏捕捞产出控制。
4 对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议
4.1 改进现有的捕捞许可制度
首先应在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明晰的捕捞权制度,切实保护渔民的权力,保护渔业资源。否则渔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资源共享性的特点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最终产生“公地的悲剧”式结局。其次,还需要更加科学细致地对捕捞许可证进行分类,并在许可证上规定总的渔获量,预防因此产生额外的捕捞努力量。最后我们可以结合实际,通过试点实施可流转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在试点实施期间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改进,希望能让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 来帮助我国实现渔业的现代化及捕捞权人进人或者退出渔业。但因为垄断、经济的负外部性等原因也许会造成市场失灵,所以应提前针对捕捞权的流转设置前置性的审批制度,以防因交易而造成捕捞权过分集中,而损害渔民利益[4]。
4.2 完善我国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
我国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一直都做的不好,其中有些配套立法可能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管理状况,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设置相应的配套立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部门应与时俱进的改进那些落后的配套立法,比如更新《渔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渔业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中国目前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使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切实对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起到应有的作用。
4.3 针对“三无”渔船的综合治理
首先用正确的舆论作为引导,合理制定网络舆论的应对预案,用正确的舆论使广大民众都了解到“三无”渔船对海洋资源、环境及社会的稳定所带来的危害。
其次要发挥海防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海防基础设施,海事、海关等部门对监管水域进行监控,掌握“三无”渔船的流动情况,各部门之间应进行信息交流,做好实行资源的共享,联合执法加以取缔,更好地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5]
4.4 建立可靠的捕捞统计制度,严格渔获量的统计
成立一支高效、专业的统计队伍,改革现有的依靠传统的报表统计法,通过捕捞日志、渔船信息传输系统、上岸的渔获量登记等方式,将渔业生产者船位、捕捞努力量、具体的作业天数、实时渔获量等基本数据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建立起数据监督和核实制度,相关的一些数据,尤其是渔获量数据要细分到各渔村和渔业公司,对于大型渔船的渔获量数据进行单独的统计。这一过程至少要持续三至五年,通过每年的实际实施效果对数据加以调整,终会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渔获量数据,统计出来的渔获量数据与将来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时各自配额持有量息息相关,也可以为我国实施的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6]。
4.5 贯彻落实捕捞限额制度
结合目前我国渔业生产的现状及各方学者的研究结果,我国的海洋渔业保护实施的捕捞限额管理制度可以采用如下模式[7]。该模式的基本思路为:在国家确定总可捕量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黄海区的可捕量,再让各自海区结合自己当地渔业的实际情况,将海区的总可捕量配额向下分成个别市县的配额及商业捕捞配额。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让有条件的一些市县将自身所得的配额再细分成为个别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而针对总商业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政府可以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归属权,并且规定这些配额是可以进行流转的。最终可形成三种可转让配额制度,分别是个别渔村可转让配额、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和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
5 结语
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政策实施效果也不明显,这对我国在目前该如何科学、合理的维持和保护渔业资源更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现在在建设海洋强国,就必须让海洋渔业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进而逐步走上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但是任何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调整或者改变当前的一些渔业保护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程家骅,张秋华,李圣法等.东黄海渔业资源利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唐议,邹伟红,胡振明.基于统计数据的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状况及管理分析[J].资源科学,2009(6):1061-1068.
[3]高宏泉.从近二十年数据谈渔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J].中国渔业经济,2005(2):30-31.
[4]刘新山,杨子江,刘聪.论捕捞业法律制度和政策问题[J].中国渔业经济,2011,(6):22-29.
[5]何立居.“三无”船舶综合治理对策研究[J].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4(1):1-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中央2009年1号文件“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通过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快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船进港、网上岸,确保禁渔期、禁渔区内“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鱼”,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通过禁渔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强全社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
三、禁渔范围和时间
1、禁渔范围
鄱阳湖禁渔区:鄱阳湖*市辖区水域;
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垱镇牛矶山,全长152公里。
2、禁渔时间
鄱阳湖禁渔区: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
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内容
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渔期间,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和需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有关科研单位,必须经省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五、措施与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禁渔期制度是养护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我市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把执行该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现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我市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渔管理组织机构和长效工作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2008-2010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任务通知书》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禁渔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做到县(市、区)、乡(镇、场)、村逐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管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责任人及包庇纵容违规作业等违法违纪者,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抓好宣传,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禁渔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安全的意义,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作用。在宣传内容和方式上,要突出时代特色,提升媒体宣传报道的层次,使禁渔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报刊和网上有文”。在3月20日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通告》张贴到渔村、码头、船头和市场,把宣传材料分发到沿江滨湖每个渔民手中。通过大力宣传,使禁渔期制度进一步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渔民进一步促进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强化生命之河、生命之湖的理念,更加关注、支持和配合禁渔期制度,为坚持禁渔期制度营造更好的禁渔氛围。
3、突出重点,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渔政、公安、水利、工商、财政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对辖区水域、码头、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渔政管理部门要全力以赴,派人派船驻守禁渔区,坚持昼夜巡逻值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充分应用联谊联防机制,或组织禁渔协管员、信息线报员等多种形式进行群防群治,维护禁渔秩序。
⑴开展清江清湖行动3月20日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江清湖行动,动员渔民在禁渔期前将渔船渔网进港上岸,确保禁渔开始前,禁渔区内的渔船必须全部进港、网具全部上岸。
⑵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渔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难点、交界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要进行重点整治,强化管理,维护好禁渔秩序。禁渔期间,各地统一执法检查行动不得少于6次。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将自行组织或配合省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参加3-4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重点难点水域、交界水域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水域,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
⑶设置禁渔标鄱阳湖湖口县入湖口及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瑞昌市和彭泽县两端水域交界处要设置好禁渔标志,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志清楚。
4、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健全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市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各地要及时将禁渔值班举报电话报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加大增殖放流,提高禁渔成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是*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规范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6、文明执法,强化服务认真意识各地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要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严格执法、公证执法、文明执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真情关心渔民群众,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
六、认真做好总结、评估
1钱塘江渔业资源现状
据1983年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调查资料和1986年上海水产大学陈马康教授编写的《钱塘江鱼类资源》记载,钱塘江鱼类共202种,分隶于19目55科,其中主要经济鱼类有40多种。到2001年,据杭州市水产局不完全统计,“三江”(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共采集到鱼类109种,鲤科鱼类占总数的一半,其次是鮠科、鮨科鱼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鱼类有25种,其中鲥鱼、子陵栉鰕虎鱼等一些钱塘江土著性名特优鱼类都已基本消失或难以成汛。
2钱塘江渔业资源增殖概况
渔业资源增殖分自然增殖和人工增殖两种。钱塘江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始于1965年,曾间断过两次。从1983年开始,杭州市对钱塘江渔业资源实行统一增殖保护,从未间断,且增殖的力度逐步加大,为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丰富杭州市水产品市场,提高渔民收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1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
在新安江和七里泷两座大坝建成前,钱塘江鱼类基本能够自繁,大坝建成后,阻断了多种鱼类洄游产卵,加上近年来水域污染、采沙、过度捕捞和造桥等影响,使钱塘江的水温、径流、潮流、饵料生物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变了鱼类的产卵繁殖条件,直接导致钱塘江鱼类自繁能力的下降,有的甚至完全丧失繁殖能力。
2.2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人工增殖渔业资源是开发利用钱塘江、提高渔
业产量、增加渔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恢复钱
塘江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在水域环境
日趋恶化的情况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工作更是关
系到钱塘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2.1人工增殖资金投入情况
为了保护发展钱塘江的渔业资源,从1983年起,杭州市和沿江七区、县(市)政府对其实行统一增殖保护,即增殖保护资金采取杭州市和沿江七区、县(市)按照1∶1比例配套投入。1983~2000年共计投入资金1128.33万元。“十五”期间,杭州市和沿江七区、县(市)每年投入增殖保护资金为80万元,其中80%用于增殖放流鱼种,20%用于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十五”期间共计投入增殖放流资金为320万元。“十一五”期间,杭州市及沿江七区、县(市)政府又加大了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投入增殖保护资金120万元(图1),基本上保证了钱塘江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工作的正常开展。2.2.2苗种放流情况据统计,1983年到2008年,在富春江库区放流夏花鱼种4957.96万尾,冬片鱼种1554.92万尾;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放流夏花鱼种2931.99万尾,冬片鱼种3813.71万尾(图2)。
3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江段)渔业资源增殖效果
3.1有效补充和恢复了钱塘江渔业资源,丰富了钱塘江生物的多样性,促进了自然种群的形成增殖放流直接增加了水域鱼类品种和数量,使因环境污染、过度捕捞等导致鱼类急剧减少的状况得以改善,渔产量也稳步回升。以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江段为例,从“十五”期间起,年捕捞量基本稳定在1000t左右“,十一五”期间,随着放流资金的大幅增加,年均渔产量较“十五”期间增长25.4%,2006~2008年,年均渔产量达1393(t图3)。特种鱼类增殖效果相当显著,以前渔民已很少在钱塘江捕获长吻鮠,从2005年开始连续放流长吻鮠后,长吻鮠产量稳步提升,2008年达8.7t,其他如花、三角鲂等增产效果也十分明显,增殖放流丰富了钱塘江生物多样性,促进了自然种群的形成。
3.2人工增殖的鱼类已成为钱塘江捕捞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对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段渔民的捕捞产量统计,增殖放流品种在渔获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十五”期间,主要放流品种四大家鱼、鲤鱼、三角鲂、花鲤、鲴类和鲌类,其年均产量为474t,占总渔获量的45%。而到了“十一五”期间,主要放流品种四大家鱼、鲤鱼、三角鲂、花、鲴类、鲌类、长吻鮠和河蟹,其年均产量为669t,占总渔获量的50.7%,人工增殖放流品种已经是钱塘江捕捞的重要组成部分。
3.3人工增殖名特优品种,培育了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十五”期间,杭州市开始探索花、细鳞斜颌鲴、三角鲂等土著名特优夏花鱼种的增殖,“十一五”期间随着放流资金的增加,名特优增殖品种放流量大幅增加。至2006年,共投放名特优夏花鱼种232.34万尾,其中:三角鲂115.86万尾、花88.96万尾、细鳞斜颌鲴27.52万尾。从近几年产量统计来看,人工增殖的名特优鱼类产量在钱塘江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如三角鲂和花年产量也从“十五”期间的10.49t和41.3t分别增加到2006~2008年间的47.86t和116.55t。由于三角鲂、花、鲴鱼等名特优鱼类价格相对较高,其经济效益十分可观。因此,土著名特优图21983~2008年杭州市钱塘江、富春江鱼种放流情况鱼类的增殖放流,不但优化了鱼类种群的结构,充分利用了水域的自然生产力,而且促进了渔业产值快速增长,已成为钱塘江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3.4为市民提供了优质的水产品
由于钱塘江特定的生态环境,其鱼类肉质鲜美、色味纯正,虽市场价格比同类养殖产品高40%,甚至几倍,但仍深受广大市民的青睐。据不完全统计,1996~2008年,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江段共为市民提供优质鱼产品14722t,鲢鱼、鳙鱼、鲤鱼、草鱼、青鱼、团头鲂、鲫鱼等常规品种外,还有三角鲂、翘嘴红鲌、花、鲴鱼等名特优品种,更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3.5提高了沿江渔民收入
据近几年对钱塘江渔产量统计和沿江渔民座谈会调查,渔产量较“九五”、“十五”期间有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三角鲂、花、鲴鱼、翘嘴红鲌等名特优品种产量上升明显,桐庐、富阳、萧山、西湖、滨江等地渔民收入普遍较好,平均单船年收入可达4万多元。这不仅解决了渔民的温饱问题,还使渔民走上了富裕之路,维护了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4存在的问题
4.1环境污染影响渔业资源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钱塘江整个江段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增加,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场和索饵育肥场功能明显退化,水域生产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富阳江段,渔民对污染问题反应强烈,渔业资源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4.2渔业资源基础性调研不够
渔业资源基础性调研包括水文状况、饵料生物、产卵场、索饵场、鱼类品种、种群结构等,直接关系到渔业资源增殖策略。杭州市曾在1983年对钱塘江渔业资源进行过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2002也对钱塘江杭州段渔业资源有过摸底调查,尔后,一直没有开展过相关的调研。由于环境污染、水利建设、挖沙、捕捞及渔业资源增殖等多种因素影响,渔业资源现状已发生较大变化,相关调研工作远远跟不上增殖管理的需要,已影响到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科学性。
4.3非法捕捞现象依然存在
近几年,渔政部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等,非法捕捞现象已得到一定遏止,违法捕捞案件逐年下降。但由于钱塘江鱼类经济价值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钱塘江从事无证捕捞、电毒炸鱼、禁渔区捕捞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各类非法捕捞任重道远。
4.4水利工程、挖沙等影响突出
随着江上水利工程建设日益增多,挖沙有增无减,对渔业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挖沙,致使钱塘江水草资源大面积减少,以水草为食的草鱼等鱼类资源受到严重威胁,虽然连年人工增殖,但增殖效果不甚理想。挖沙还造成江底到处深坑,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栖息场所等遭受破坏,对渔业资源影响较大。
5钱塘江渔业资源的管理对策
恢复和发展钱塘江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仅靠人工增殖还不够,还要加大保护与管理的力度。笔者认为,只有增殖、保护与管理多管齐下,才能促进钱塘江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5.1理清增殖放流思路、实施科学增殖放流
在制定放流计划时,必须选择好放流的品种、放流的时间及放流的地点,以达到科学增殖放流之目的。放流品种的选择:根据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坚持“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技术可行,兼顾效益”等原则,因此,放流品种在选择钱塘江土著鱼类的同时,还要考虑该水域鱼类的种群结构。放流时间的选择:可分两个阶段,4~7月,放流夏花鱼种;12月至次年的1月,主要放流冬片鱼种。放流地点的选择:选择水质条件好,污染少,饵料生物丰富的江段实施放流。
5.2加强对钱塘江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
钱塘江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通过对钱塘江渔业资源的研调查研究,为增殖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钱塘江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着重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主要经济鱼类变动规律的调查研究;二是开展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索饵场的调查研究;三是开展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的定性、定量测定工作;四是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五是开展放流后鱼类的生长情况研究;六是开展增殖技术研究。
5.3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根据幼鱼的生长规律和渔汛情况,杭州市已在钱塘江设立了钱江一桥东西各1000米、萧山闻堰高架铁塔至轮船码头、富阳镇南门至富春江第一大桥、桐庐分水江大桥至分水江口、新安江大坝至白沙大桥等5个常年禁渔区。并规定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捕捞河蟹;5月1日至翌年的1月31日禁止捕捞鳗鲡苗;2月1日至7月15日禁止使用大牵网作业。设立禁渔区、禁渔期是为了保证鱼类的正常生长、越冬、索饵和自然繁殖,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为钱塘江渔业自然资源的恢复创造有利条件。
5.4加大渔政管理的力度
摘要:我国海洋渔业转型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筹划,整体布局,明确转型的目标和方向,有计划、按步骤地逐步实现海洋渔业转型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我国海洋渔业转型的总体目标。
关键词:海洋渔业;渔业转型;转型目标;转型方向
海洋渔业转型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海洋渔业资源的衰竭,使传统的海洋渔业摆脱对于渔业自然资源的完全依赖性,从而谋求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转型是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必然需求,是海洋渔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渔民增收和建设渔区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降低捕捞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益的迫切需要。
1.我国海洋渔业转型的总体目标
我国海洋渔业转型的总体目标是以科技为先导,以集约型生产为主要增长模式,以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将传统海洋渔业转变为现代海洋渔业。
(1)以科技为先导
以科技作为海洋渔业发展的先导,实现我国海洋渔业的战略转型,全面提升海洋渔业的产业层次,优化海洋渔业的产业结构,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改善。
(2)以集约型生产为主要增长模式
发展蓝色农业是改变海洋渔业增长方式的关键。蓝色农业主要包括海水养殖、海洋生物基因资源开发以及海洋制药等。以海洋生物技术为依托的蓝色农业,将有效开发海洋生物资源,改造传统的掠夺性开发方式,拓展海洋渔业空间,探索可持续利用方式,从而实现海洋渔业的多样化和集约化增长。
(3)以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
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强调公平性(人际公平和代际公平)、协同性(社会系统与海洋渔业自然系统之间、社会系统内各海洋渔业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高效性(以尽可能低的海洋渔业资源代价产出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永续性(实现人类对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2.我国海洋渔业的转型方向
(1)渔民观念市场化
渔民的思想观念由困守渔场向闯荡市场转变。提高渔民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空间的能力,建立渔民的市场观念,做好渔业的市场营销,加强城乡之间产品流通和贮藏的“链接”,完善深加工产品的市场开发;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建立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组织,以技术、供销、信息、物资、资金、营销服务为纽带,组建各种渔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
(2)增长方式集约化
海洋渔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我国海洋渔业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粗放型为主,依靠增加捕捞量和扩大海水养殖面积来实现的。随着海洋渔业双边协定的生效、海洋环境污染的加剧和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近海捕捞量已趋于可捕量的极限,在此形势下,海洋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刻不容缓。
(3)产业结构升级化
海洋渔业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为主向加大二、三产业转变。我国海洋渔业生产以第一产业为主,渔民的就业渠道狭窄,就业机会缺乏。在渔业资源衰退和捕捞业压缩的情况下,海洋渔业第一产业的发展已经爱到了极大的限制,必须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充分利用现有的渔业生产工具和资源,大力发展海洋渔业加工业、流通业、休闲渔业等海洋渔业第二、三产业,充分利用渔区劳动力,使渔民得到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4)生产方式农牧化
海洋渔业生产方式由掠夺型向农牧化转变。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渔业生产方式以掠夺型为主,重捕轻养,导致近海渔业资源的枯竭,在这种形势下,捕捞渔民应弃捕从养,积极发展海水养殖业,并注重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增殖放流,促进海洋渔业生产方式的“农牧化”。
(5)开发方式持续化
海洋渔业资源开发方式由“耗竭型”向“可持续型”转变。我国长期以来“涸泽而渔”的捕捞方式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更新更慢,难以恢复,甚至出现了“无鱼可捕”的现象,严重破坏了近海渔业的生态系统。因此,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改变耗竭性资源开发方式,大幅度降低海洋捕捞量,是保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6)经营领域扩展化
海洋渔业生产经营领域由以内海近海为主向远海深海扩展。目前,我国的海洋捕捞业在传统作业渔场大幅度减少和渔业资源日趋匮乏的双重压力下,其发展已经进入了极其艰难的时间,远洋渔业是海洋捕捞业的必由之路。海洋渔业生产的经营领域以外部深、远海域为主要扩展区域,由内海向外部深海和远海延伸,发展深海、远海渔业将成为我国海洋渔业的重要选择。
(7)经济结构多元化
海洋渔业经济结构由以渔为主向多元并举转变。我国海洋渔业经济结构相对单一,风险和压力的承受能力弱,要鼓励渔民进入渔业以外的产业谋求发展,拓宽渔区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提高渔区人均收入水平。
(8)养殖产品名优化
海水养殖产品由普通品种向名特优新品种转变。通过对现有海水增养殖生物品种的改良,以名、特、优、新品种养殖为主导产业,对潜在经济养殖生物种类进行开发,并对具有经济价值高和生物学性状优良的国外品种进行引进,使海水增养殖生物品种的数量和质量大大提升,走品牌、名牌的特色养殖业之路,使海水养殖业结构日趋合理。
(9)科技含量高级化
海洋渔产品的科技含量由低向高转变。海洋鱼产品的加工是海洋捕捞、海水养殖的延续。我国许多传统的水产风味食品大多是以作坊式手工加工为主,加工技术落后,加工品技术含量低,因而附加值不高。有的产品在生产工艺上存在明显缺欠,需要以现代科技手段加以改进,提高海洋渔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而提高渔民的收入水平。
(10)渔村建设生态化
渔村建设由“生存型”向“生态型”转变。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环境优美、社会和谐、体制完善”要求,进一步推进渔村的产业化经营,优化渔业生产结构,使渔村形成较强的经济实体,打造“一村一品”产业和特色块状经济,优化渔村经济结构,构建渔业整体块状经济,大力发展“设施渔业”、“高效渔业”、“生态渔业”、“休闲渔业”等无污染、无公害、生态型的渔业,提高渔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新渔村建设。(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宋蔚.中国现阶段海洋渔业转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论文,2009.
[2]吉樱、喻江山、陈晨.海洋渔业过度捕捞原因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2(6).
[3]王淼、刘勤.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外部转型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7(9).
关键词 现代渔业;问题;发展对策;安徽宣城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283-01
遵循着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等发展理念的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较,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协调发展生产方式,并以先进的现代设施装备和科学方式方法为手段[1]。其技术含量更高、可控性更强,技术应用更加集中,是现代农业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与现代农业相比既具备现代农业的普遍特性,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比如对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养护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2-3]。
1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
现在养殖用药不规范、不科学,滥用药物现象比较普遍,使用禁用药物也不少,这些问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首先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做到不用药、少用药。但是,现代养殖业中很难做到完全不用药,因此药物研究滞后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针对该种情况,要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摆在科研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药物代谢研究和药残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开发新的替代药物和水产疫苗,加快水产养殖药残问题的有效解决。
1.2 水产良种化水平不高,养殖效益低
我国水产养殖的良种化水平不高,遗传改良率不到17%。目前,经过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只有逾60个,其中还包括一些引进品种、杂交种和原种,真正意义上的良种很少。比如,在淡水养殖中,人工选育品种只有10余个,导致品质下降,抗病性差,生长速度慢。与国内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相比,水产育种的差距很大。目前,种植业已整体实现了良种化,并且达到了4~5年更新1次,另外,畜牧业的品种改良进展也很快。而在水产养殖生产中大多使用未经改良的野生苗种,直接影响了养殖效益的提高。
1.3 养殖技术不合理,制约渔用饲料推广
目前,现代的渔业生产需要节约环保型的养殖模式,通过推广该种节约友好的养殖模式,可以大大提高渔业安全,这是当代渔业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渔业生产安全的前提保证。不合理的养殖技术,阻碍着该目标的实现,饲料是个突出的问题。目前,水产养殖业的配合饲料普及率不足30%。
1.4 渔业生产能耗高,增加养殖成本
近年来,渔业生产因油价大涨受到很大影响,渔业是高耗能产业,目前我国渔船每年柴油消耗量超过800万t,这还不包括电力。节能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通过渔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可以大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极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成本投入,进而可以大幅提高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的经济收入,因此渔业节能对渔业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重视不够。如依靠科技,首先要解决渔船节能问题,从技术设备、材料到船型,亟需开展相关研究。
1.5 资源调查滞后,亟需进行数据更新
宣城市已多年未开展全面的渔业资源调查,现在使用的数据零碎分散,大多是20世纪70―80年代的资料,工作滞后已经对渔业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源调查的数据和分析结论是开展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当前开展现代渔业建设,需要在资源养护和管理方面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但决策的科学依据和理论非常缺乏。
2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对策
2.1 加快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通过加快转变目前渔业生产的增长方式,改变以前渔业发展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以数量取胜的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为现代渔业要求的以技术集中、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增长型渔业增长方式,是现代渔业生产安全,提升成品质量和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4]。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加强生产环节特别是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准出准入关,侧重从市场角度来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健康养殖推进行动,主要在生产领域、生产环节,加大渔业养殖技术的推广入户,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和水产养殖,同时大力推进良种选育、改良,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辐射作用,在生产环节把健康养殖的理念、方式和相关技术向渔民和企业宣传、贯彻、普及和推广。
2.2 推进“平安渔业”建设
“平安渔业”建设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环节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产前需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渔港通讯设备等要加大投入;产中需增强应急救助能力,特别是突发状况的救助能力及相关制度的建设;灾后需有一套让渔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的救济制度,这就是渔业的政策性保险。
2.3 加强资源养护工作
新时期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重点渔业资源品种的保护,坚持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落实和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探索区域内流域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建设,强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继续探索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水平[5]。
2.4 加大渔业支持保护力度
争取中央和各级财政支持,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政策性保险、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渔业的支持保护政策,为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基础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权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保护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要努力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渔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提高其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6-7]。
2.5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水产科学研究机构和高校在渔业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功能,联合省市级水产科研机构组建区域性渔业科研中心和试验站,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其公益性职能,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扎实推进科技入户工作,提高渔业科技素质[8]。
3 参考文献
[1] 汪佳佳.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打造现代渔业强省[N].马鞍山日报,2013-08-30(1).
[2] 李欣,刘舜斌.简论我国现代渔业管理新体系的构建[J].中国渔业经济,2012(5):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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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戴振铎.舟山群岛新区背景下现代渔业发展问题研究[D].舟山:浙江海洋学院,2013.
[5] 赵珍.现代渔业的内涵及发展战略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9(5):3-6,34.
[6] 包特力根白乙.辽宁现代渔业发展态势及推进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