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气象灾害防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气象;灾害;分类;防御措施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5-0078-01
0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其灾害种类之多,影响范围之广,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摸。而在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又是最为严重发生频繁的灾害。每年由于这些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损失,使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我们作为气象部门,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善气象部门的各种系统,以使损失减到最小。
1 影响我国主要的气象灾害
根据气象灾害特征、致灾因子和天气现象类型,可将我国气象灾害分为如下几类:
1)洪涝就是在短时间内或连续的一次强降水过程,造成地势低洼或者地形比较闭塞的地区因雨水不能及时排泄而造成农田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度饱和给农业带来灾害;经常以暴雨大雨的天气为主,主要危害是造成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山洪暴发,内涝,毁坏农作物和建筑物,严重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和作物歉收或绝收,交通、通信受阻,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和地质灾害等。气象部门规定,在24h内降水量为等于大于50mm雨称为“暴雨”。我国的长江流域是暴雨多发地区,经常出现洪涝灾害,最为频繁的是长江三角洲和两湖盆地地区;
2)干旱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降水量严重不足,致使河川流量减少,土壤水分亏损,使正常的作物生长和人类活动受到破坏了的灾害性的天气现象。主要危害是造成旱灾、城镇用水缺乏,干旱风,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地质灾害等,造成农作物和果树减产,人畜饮水困难,以及工业用水缺乏等灾害。在众多的气象灾害中,对我国农业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干旱。据统计,我国农作物平均每年受旱面积达3亿多亩,成灾面积达1.2亿亩,每年因旱减产平均达100亿~150亿kg,每年由于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 000亿元;
3)台风,危害性极大,主要伴随有狂风、暴雨、巨浪和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可造成山洪暴发、海难、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毁坏农作物和建筑,造成人员伤亡,作物歉收,使交通、通信受阻,还能引发地质灾害和水圈灾害 ;
4)冷冻害,主要是冷空气及寒潮侵入造成的连续多日气温下降,致使作物损伤及减产的农业气象灾害。主要伴随有大风、寒潮、强冷空气、霜冻、积雪等,造成作物歉收, 使经济林木、人畜、庄稼冻害,牧场积雪、牲畜死亡,雪崩,电线、道路结冰,交通、通信、送电受阻,还可以引发农林灾害,水圈灾害等次生灾害。
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2.1工程性措施
2.1.1大力兴建水利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进行堤防修筑、河湖整冶、水库加固、涝区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和防御干旱。
2.1.2兴建防护林
防护林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沙漠化,防御水土流失,增强农业稳产高产。在我国,1978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工程完成了大规模的造林工程,是世界林业建设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对农田小气候和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2.2非工程的措施
2.2.1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一系列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有效的减轻灾害的程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了4 000多个各类气象台站以及各种类型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合理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2.2.2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预测
准确的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报和及时的气候预测,特别是汛期预测,对减少损失和降低危害程度起到主要作用。目前,已初步建成适合我国天气气候特点的、由全球中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中期集合预报模式、有限区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台风、沙尘暴、核污染扩散、大气污染数值预报模式等组成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体系。
2.2.3气象灾害的减灾服务
目前我国的气象服务正逐步完善,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服务手段也在不断增多,目前主要使用媒体来传播信息,例如报纸、电台、电视、气象信息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及时灾情,以及防灾减灾的信息,为降低气象灾害的损坏程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
3.1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
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重要的防灾减灾措施。制定各种相关的技术标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法律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⒊骑自行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
**市是气象灾害频发的地区之一。暴雨(雪)、雷电、寒潮、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加快区域气象自动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工程、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山区、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建立并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对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加快**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系统、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尽快启动**河南山山区人工增水工程建设,提高人工增雨作业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辖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辖区自然灾害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辖区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市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三)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连阴雨、干旱、台风、龙卷风、大风、寒潮、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结(积)冰、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关键词:气象灾害 灾害防御 探讨
中图分类号:[ S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2-0083-01
一、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主要影响的气象灾害
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主要影响的气象灾害有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在我国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为严重的是干旱,洪涝居第二,其次是风雹。
1.干旱
是指长时期降水偏少,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使农作物和牧草体内水分亏缺,影响农作物播种和牧草返青,影响农作物和牧草正常生长发育,导致农牧业减产以及河流干涸、人畜饮水困难的一种气象灾害。我国发生的干旱特征是普遍性、区域性、季节性。
2.洪涝
指因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使低洼地区淹没、渍水的现象。雨涝主要危害农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或绝收,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产业的正常发展。其影响是综合的,还会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等.我国洪涝发生具有类似性、普遍性、区域性、破坏性、可防御性。
3.台风
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个类别。在气象学上,按世界气象组织定义:热带气旋中心持续风速在12级至13级(即每秒32.7米至41.4米)称为台风.我国台风发生具有季节性、登陆地点不定、旋转性、损毁性、发生时伴有灾害性天气、不可抗拒性。
4.冰雹
冰雹灾害是由强对流天气系统引起的一种剧烈性气象灾害,冰雹来临时常常伴有大风、暴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具有局地性、历时短、受地形影响显著、年际变化大、发生区域广等特征。
二、气象灾害的防御与调控
1.干旱
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防旱抗旱工作:兴修水利,发展农田灌溉事业;改进耕作制度,改变作物构成,选育耐旱品种,充分利用有限的降雨;植树造林,改善区域气候,减少蒸发,降低干旱风的危害;研究应用现代技术和节水措施,例如人工增雨、喷滴灌、地膜覆盖、保墒,以及暂时利用质量较差的水源等。
2.洪涝
从整个流域上、中、下游、山区、平原、丘陵、洼地全面规划和治理,做到河库相通,塘堰相连,大、中、小水利工程结合起来,化水患为水利。
3.台风
针对台风发生季节性强、登陆区域集中的特点,可以根据台风发生的历史规律、路径特征、强度和潮汐变化等情况,对不同程度的台风制定相应的预防策略,加以科学设防,从而在台风防灾抗灾中争取主动性,减少盲目性,降低灾害危害程度。
4.冰雹
根据冰雹发生的特点,可以采取有效的方式,消除形成冰雹的自然条件,从而降低冰雹灾害。还可以根据对强对流天气的准确预报率,在冰雹发生前,通过人工消雹作业避免冰雹灾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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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全国每年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中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占60%以上。1950年至1979年间我国每年受灾的耕地面积约3.1×107hm2,其中旱灾占受灾面积62%。1950~1980年的30a全国粮食产量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每年平均减产200×108kg,其中旱灾损失粮食53×108kg。东北地区1951~1980年出现过8次较强的低温冷害年,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其中最严重的1969、1972和1976年3年平均减产达58×108kg。近年来气候异常和气象灾害对农业的不利影响呈不断加剧的趋势,如1950~1989年全国年均受旱面积2.1×107hm2,而1990~1993年年均2.4×107hm2;1950~1989年平均暴雨洪涝面积为7.3×106hm2,而1990~1993年达1.5×107hm2,几乎增加1倍。1990至1994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平均100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从1951年至1980年的30a内我国粮食单产年际波动平均为5.1%,最大年份高达17.6%。由于气象灾害的频繁发生以及抗御气象灾害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低下,使得我国农业生产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年际变化很大。
1.1我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的发生区域及危害
中国地处东亚季风区,是世界上的“气候脆弱区”之一,也是农业气象灾害严重多发地区,各类自然灾害此起彼伏,连年不断,直接危及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
1.220世纪90年代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部地区呈现增暖趋势,90年代更为明显,主要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及强度在1950~1999年间的5个年代10a平均中居第一位,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表2给出的是1990~1998年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的影响。
1.3农业干旱和洪涝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干旱和洪涝灾害频繁而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年降水的时空分布不均,往往又形成南涝北旱、北涝南旱、先涝后旱、先旱后涝的特点,旱涝灾害交替是造成我国农业生产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其中干旱是我国最为严重农业气象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广、面积大、持续时间长。给出的是我国主要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干旱居第一位占62%,洪涝居第二位占24%。
2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与调控技术
针对我国气象灾害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状况,根据不同地区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致灾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特点,结合有关农业生产气象信息库以及服务保障系统,寻找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技术最佳实施方案以及集成方法,形成农业生产气象灾害减灾防灾业务体系,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2.1农业干旱防御与调控技术
应用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服务保障系统,根据不同气候类型地区、不同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干旱发生规律及危害机理,重点发展利用气象信息的非工程性节水农业技术,包括根据气象条件、作物状况和土壤特性确定的优化灌溉模型和灌溉日程表决策系统。针对华北地区采取土壤增墒保墒抗旱技术、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西北半干旱地区采取抑蒸技术和集水技术,对已有抗旱技术组装配套,形成综合技术体系;南方地区采取防御伏旱、季节性干旱的综合应变技术。
2.2农田涝渍灾害防御与调控技术
根据农业生产气象信息综合处理系统,针对农田涝渍灾害的致灾程度、综合影响及定量评估方法,以及重点发生区域,建立防灾抗灾与农业增产相结合的基础体系,包括农田排灌基础设施配套,防灾抗灾耕作栽培体系、构建耐渍、避洪的复合高效生态系统等。制定防灾抗灾、临灾对策和灾后应变措施,包括灾害判别、灾后补救、改种补种、促进成熟、损失弥补等。
2.3作物低温灾害防御与调控技术
利用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数据库,推广新型增温、助长、促早熟的制剂及不同气象条件的制剂使用技术;形成投入少效果明显,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应用的综合防御低温冷害和霜冻技术体系。推广抗低温助长剂、避霜、抗霜和减霜等减轻低温冷害和霜冻危害的实用技术和制剂。化学(生物)制剂与其他防霜技术相结合,形成综合的防御应变技术体系;筛选提高小麦抗寒冻能力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研制基本无积雪条件下麦田冬季保墒技术和消除或减少干土层的措施,及因寒冻和融冻伤害麦苗的补救措施,组装北方小麦寒冻及融冻型冻害防御区域配套技术。
2.4森林火灾的防御与扑救技术
通过研究进一步完善了森林火灾防御和扑救技术体系。提出了防火树种的统一筛选方法和防火树种数据库,给出了我国不同地区的防火林带营造技术。研制了防火灭火装置,如便携式长距离山地供水灭火装置,一种密封的和耐久性良好的新型背负式手动灭火水枪等,解决了侧挂式割灌机的可折叠技术和坡地适应性问题,通过研制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具,可有效防御初期林火的发生和发展。
2.5冰雹的防御与调控技术经过几年的研究,提出了冰雹灾害防御的概念模型与技术体系。将观测统计分析和三维冰雹云的数值模拟结果相结合,提出了用常规雷达快速识别冰雹云技术。通过数值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提出了高炮和火箭的催化技术,给出了催化时间、部位和剂量等指标,提出了冰雹云的监测、识别、催化等技术和环节优化组合的人工防雹技术系统。/min,抽风量2880m3/h。用膨胀锣钉将其固定在B壁墙体上,强劲的风力将发射机内的热空气抽出,通过固定在B壁出风道口的“L”型铝制排风管排至外界。
2.6天线罩通风系统方面在土建阶段,按照文献[4]的规定,在顶层楼板预设两个30cm×30cm的方形孔,作为安装抽风机的进/出风口,其推荐使用北京风机总厂生产的DDT40/NO.4改进型风机。在安装阶段,发现在柳州市场上找不到该类型的风机,并且该风机为单相电源220v供电。根据文献[2]资料的介绍,单相电源的风机在电网供电不稳定的地区使用时,极易因电压波动造成损坏。因此,我们对风机的选型进行调整,选用广东顺德德通公司生产的“SF5B-4”三相抽风机,其功率370W,电压380V,转速1400转/min,抽风量5700m3/h。将原来预设的30cm×30cm方孔凿为直径为55cm的圆孔,其电源与雷达系统电源相联,并且由天线座内的温控器控制。一旦天线罩内温度≥35℃时,此时,两个抽风机自动启动,将隔层内的冷空气抽入,将天线罩内的热空气抽出,形成内外空气循环,达到降温的目的。
吉林省玉米生产的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低温冷害、寡照,以及冷害、涝、霜、冰雹等气象灾害。本文论述了气象灾害对玉米生产产生的影响和防御措施,以指导农业生产。
关键词:
玉米;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1干旱
1.1干旱对玉米生产的危害在雨养农业条件下,长期干燥少雨,造成农田水分亏缺,降水量越少,水分亏缺额越大,干旱越严重。干旱是吉林省的主要气象灾害,特别是对吉林省中西部玉米生产区而言,每3~4年就会发生一次比较严重的春旱,造成出苗晚,出苗差,对当年的玉米产量有很大影响。吉林省夏季雨热同步,但个别年份有热无雨,造成伏旱,伏旱影响玉米拔节、抽雄,影响散粉,造成玉米植株高度降低,雄穗刚抽出苞叶即散粉,而此时雌穗花丝还没有抽出或抽出很少,授粉效果不好,穗粒数减少。灌浆期干旱,水分供应不足,则造成籽粒败育粒增加,果穗秃尖加大,穗粒数减少。晚秋季节出现干旱,这一时期,穗粒数已经确定,干旱主要影响穗粒的重量。
1.2旱灾防御措施一是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西部易旱区兴建引水灌溉工程,扩大浇地面积,利用该区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多打一些抗旱井,解决短期抗旱问题。有条件地方可以修建小、中型水库,以储水防旱;二是充分了解旱灾区域变化规律,合理安排农业结构,改良土壤,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壤储水能力;三是广泛采用抗旱栽培技术,采用抗旱玉米品种,应用抗旱播种措施。西部地区还应掌握春季土壤水分变化规律,抢摘播种。还可以在播种期使用抗旱剂对种子及土壤进行处理,提高出苗率。玉米田干旱时实施铲趟,改善农田水热条件。多施农家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还可采用覆盖保墒等措施。最近几年来针对西部干旱区研究的玉米膜下滴灌技术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抗旱增产措施。
2低温冷害
2.1低温冷害对玉米生长发育的影响吉林省玉米低温冷害主要是夏季低温天气引起的。玉米种子发芽下限温度为6℃~7℃,发芽过程很缓慢,且易感染病害发生霉烂。长期间低温,发芽率降低。玉米拔节到开花期要求温度较高,日平均气温低于18℃不利于开花。灌浆期仍要求较高的温度,20℃以下灌浆速度缓慢,16℃以下则影响淀粉酶活性而抵制营养物质的运输与积累,导致减产。
2.2低温冷害的防御一是根据玉米品种熟期和当地热量资源合理安排品种布局。这是防御冷害的主要措施。低温冷害有自然气候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东部山区低温冷害,除了热量不足外,另一个原因就是越区种植了晚熟品种。种植晚熟品种,在积温较高的年份可以获得高产,但多数年份成熟度不好而导致减产。只有根据各地80%保证率下的积温及有效生长期安排相应的玉米品种,才能有效地避免低温冷害的威胁,保证玉米品种在秋霜前正常成熟;二是开展玉米生长季节内气候的长期预测研究,农民可以根据中长期预测预报,安排当年的玉米品种种植布局。高温年份可多安排些晚熟品种,而低温年可适当安排些早熟品种,这样既可以利用有利的气候资源,又可以减少和避免低温冷害而造成减产;三是加强田间管理,促进玉米苗早生快发。春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早播,尽可能多的争取有效积温。在玉米营养生长期,遇到低温可多铲趟,改善玉米田水热气候条件,促进玉米苗生长发育。在玉米生殖生长期,遇到低温,可通过调整水、肥管理时间和数量,调节玉米生长发育。调整田间通风、透光,防御贪青晚熟。
3大风灾害
3.1大风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春季大风可刮走表层土,露出或吹走种子,折断或埋没小苗,加速土壤水分蒸发,导致土壤干旱。吉林省中、西部的干旱通常与大风有关。夏季的大风常造成植株倒伏。秋季的大风不仅可以造成植株倒伏,而且常常将植株折断。吉林省一年四季都有大风,一般而言,6级大风就会给玉米特别是生育后期的玉米造成很大伤害。而8级以上的大风会对玉米造成严重性伤害,春季大风可以刮走土壤,刮出种子,夏秋季大风可以折断玉米植株。因此,对于玉米生产而言,6级以上的大风就可以称为风灾。
3.2风灾的防御一是营造防风林网。防风林网既可以减少风对玉米植株的直接伤害,又可改善局部生态小环境,防止农田生态环境恶化,是大面积防风害最有效的措施。林网虽然占有一定的土地面积,但有林网的保护,农田免受风灾,水、热环境改善,其增产效应高于林网所占面积的损失,并且林网可防风固沙,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二是掌握栽培措施。选用抗倒伏的玉米品种是防御风灾的较好措施。减少氮肥的施用量,多施钾肥,也可以增加玉米的抗倒伏能力。玉米行向与大风盛行的方向一致,可减少植株阻力,减轻大风对玉米的危害。在拔节期对玉米植株进行化控,可有效地防止倒伏。
4其他气象灾害
4.1冰雹冰雹活动路线有一定的规律性,往年发生过冰雹地区再发生的概率较大,目前防御冰雹最有效方法是利用火箭弹。在冰雹云层来临之际,用火箭弹射击云层,通过火箭弹的势力和动力,改变雹云的性质,变雹为雨,这个方法效果较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49号)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强全市防御气象灾害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和海陆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近年来,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异常天气将不断增多,重大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气象灾害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防御气象灾害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测预报体系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海、沿河、沿库、沿路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和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提高站网密度。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农林、水利、水文、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之相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尽快实现监测信息共享。要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延伸乡镇和村级气象灾害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海洋及港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提高对海洋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实时动态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部门统一。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气象预报节目。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为采取防御或避让措施赢取时间,各地要加快突发气象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在学校、医院、社区、高速公路、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规划设置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进一步畅通农村、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一)加快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县区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气象部门及易受灾害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政府的防御规划和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地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明确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气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四)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沿海风能及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探测及评估工作。要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快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需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加快苏北人工增雨消雹试验基地建设,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投入。发挥财政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确保省“*”重点项目《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服务体系》子项目和《*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切实提高我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关键词:茶叶生产;气象要素;气象灾害防御
引言
宁德市位于福建省东北翼沿海,东临东海与台湾隔海相望,西与南平市相邻。属中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气候暖和、雨量充沛。由于境内地形复杂多样,各地气候亦有一定的差异,茶叶是亚热带常绿作物,其系统发育特性较为耐阴,对雨湿条件要求比较高,适宜于温暖、多雨的气候条件里生长。从气候角度看,宁德很适合茶叶生产。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宁德市的茶叶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宁德的茶叶不仅产量高,品质也优,如绿茶、乌龙茶、大白茶等,因品质优,口味佳而享誉国内外,深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被命名为“坦洋功夫”的红茶,还获得世界博览会的金奖。本文对宁德市茶叶生产与气候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对茶叶气象灾害提出相应防御措施,为茶叶生产的发展,提供气象条件的依据。
1茶叶生产与气候
1.1气温与茶叶生长发育的关系
气温的高低是影响茶叶生长发育的重要因素。茶叶一般在日平均温度达10~12℃或以上开始萌动,14~16℃进入正常萌发成长,其较适宜的温度为20℃左右。尽管随品种,树龄的不同,茶叶成熟的时间也不一样,但大多数的茶叶在一年中的生育期是3—10月,这段时间宁德各地的温度温暖平稳,≥10℃的活动积温。位于南部海拔较低的蕉城区积温高达6000℃,即使位于北部海拔近800m的寿宁也有4400℃,均能满足茶树生育对气温的需求。由于地形的差异南部低海拔地区温度高,茶叶生长块,每年可采摘4~7轮,北部高海拔地区气温低一些,一年采摘3~4轮,每667m2产量南部地区比高海拔地区多10%~20%。温度亦是影响茶叶化学成分的一个重要因素。温度过高不利含氮物质的积累,茶叶容易老化,影响茶叶质量,到了35℃还会减弱茶叶的光合作用,甚至灼伤茶叶,但温度过低又会影响茶叶的生长,气候温暖适中,四季变幅小,昼夜温差大是本地的气候特点,也是茶叶生长比较理想的条件。
1.2水分和空气相对湿度对茶叶生长影响
茶树生长比较喜欢潮湿的外部环境,这就要求茶树在生长期中要有大量水分,因为水分和空气相对湿度关系到茶树新陈代谢的强度和影响茶叶中各种有机物质的形成和积累。水分足、空气中相对湿度大时,茶树能长出嫩而肥厚的嫩叶,而且可以增加茶叶中的氨基酸等的含量,提高茶叶的产量和品质。反之缺水、相对湿度偏小时,纤维素增加,叶片粗老,降低茶叶品质。茶树在进行正常生长阶段所需的降水量约为1500mm左右。宁德各地的年降水量都在1500mm以上,基本上能满足茶叶生长的要求或有余。年平均的相对湿度各地都在70%以上,在正常年份对茶树生长发育均能适应。
1.3光照对茶叶生长的影响
光照条件深刻地影响着茶树体内的新陈代谢的作用,一般来说,光照的强度强,日照量大,红橙光多,抑制了碳素代谢和含氨化合物的形成和积累,增加纤维素,茶叶出现老化现象,使得茶叶质量下降。而光照弱,漫射光多,蓝紫光丰富,则有利于含氮化合物的形成,提高了茶叶的品质。据国外有关单位对单株茶苗测定,茶树的饱和光度为0.4~0.5卡/(min/cm2),而宁德各地均未达到这个目标,即使在光照比较强的福安等地,在日照最长的7月份,其辐射量也只有0.31卡/(min/cm2)。因此,茶树的生长虽感光度有些不足,但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宁德地区光照弱,漫射光多,从光照方面来说,生产高质量茶叶的条件是优越的。
2灾害性天气和防御措施
2.1气象灾害对茶树生长的影响
2.1.1倒春寒的影响惊蛰以后,本地气温逐渐回升,当北方有一股较强冷空气影响本地,气温降到一定程度时称为“倒春寒”,由于寒前有一个明显回暖过程,所以倒春寒往往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寒害,而此时正值本地的春茶发芽时期,对茶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其伤害程度则视降温强度而定,如果气温降到1~5℃,则茶芽生长缓慢或停止生长;气温突然降到0~-2℃,则茶树的茶叶就会出现部分冻害,如果突然降到-3℃或以下,茶树上的嫩叶大部分被冻害,严重情况时还可能出现茶叶植株死亡。从历史资料看,宁德出现严重“倒春寒”并不多,但一旦出现则伤害是严重的。2015年4月14日全市出现大幅度降温,屏南寿宁等高海拔山区连续出现2d晚霜,气温降到0°以下,导致茶园普遍受冻减产。2.1.2台风和暴雨影响台风影响时会出现大风和暴雨,大风会使茶树枝条折断,甚至还会使已经生长出来的茶叶打落,暴雨会冲刷茶园土壤,有的还会形成泥石流冲垮和覆盖大片茶园,影响茶叶的产量和质量。每年影响宁德的台风有3~4次。2015年8月13号台风“苏迪罗”从莆田登陆,宁德出现了强风、暴雨,周宁还出现了日雨量大于300mm的特大暴雨,全市茶叶损失惨重。2.1.3冰雹和干旱的影响冰雹会打断茶树枝打落茶叶,使茶叶生产受损失。宁德多数年份有1~2次降雹过程,冰雹直径一般在0.5~3cm,持续时间3~20min,往往造成局地性茶叶灾害。干旱分春旱、夏旱和秋冬旱3种,其中尤以前2种干旱对茶叶生产影响较大。春季正是茶叶生长时期,这时出现干旱,茶芽无法萌芽,即使部分茶树萌出茶芽,也是既干又薄,影响产量和质量。夏旱出现在7—8月份,此时气温高,土面和叶面蒸发量大,而茶树又得不到水分供应,部分茶树会出现枯萎,特别是地势较高的山头,无泉水源,对茶树造成更大的威胁,影响收成。如1977年出现夏旱,这一年夏茶欠收。
2.2茶叶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茶叶气象作为条件和资源,为宁德优质茶叶增产增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气象灾害也不同程度的影响了这里的茶叶生产。虽然有些灾害目前人力尚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减轻或部分减轻灾害给茶叶生产带来的影响。2.2.1细化茶叶气象服务气象部门和茶叶生产部门可建立联系机制,互通信息,遇到灾害天气,可早测早报早预防减少损失,灾后做好交流和总结工作,气象还可以为茶叶生产、茶树品种改良,茶叶生产区划提供相关气象数据,使茶叶生产能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2.2.2完善茶叶生产栽培技术茶园要经常除草和松土,减少土内水分蒸发,还能促进茶树对肥料的吸收,利用天气情况对茶叶采摘,要分期限和分区域进行,要做好留叶工作,使茶树尽快恢复,增强茶树抗灾能力,有利于茶叶生产。2.2.3加强防御灾害的能力干旱能使茶叶减产甚至绝收,可施行人工增雨工作,滋润土地,滋润茶树减少损失。春季晚霜和低温会冻坏茶叶,可施热性农家肥,或应用飞行器播洒增温药雾,或人工烟熏等,减少辐射提高温度,减少减轻冻害。
3结束语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启动)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跟踪监测评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紧急防御措施)
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民政、气象、水务、交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为切实有效应对这次暴雪灾害,防范、处置今后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我局制订了《**区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参照制订本单位工作预案,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年11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区教育局对各校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设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学校的防汛防台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校建立相应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抢险队伍。
(二)主要职责
1、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各校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1)协调组:会同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检查督促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参与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业工作小组涉及防灾的相关工作;承办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巡查组: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防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总结;指导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抢险组: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后勤组:指导和监督学校危破旧校舍的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灾害隐患点的观测和处置;指导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处理日常防灾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防灾期间会议召集,文件、传真的拟订和转发;通知、督促、检查各校防灾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预警和信息记录,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宣传总结等工作。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④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锅炉房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2)应急救援职责
在上级防灾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规范、有序、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本校的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有危破旧校舍或地处易发生山体滑坡等灾害隐患点的学校,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各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学校和师生及社会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接到灾情警报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汛情、雪灾等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学校落实抗灾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接到紧急警报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区教育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学校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师生,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学校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在建工地的脚手架、塔吊、升降机及建筑模板,确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避免建材水浸受潮,减少损失,避免学校工地事故发生;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学校停课、师生撤离、贵重设备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教育局和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各级各类学校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区教育局一方面及时派人分片到各地各校检查了解受灾情况,另一方面将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全区教育系统的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二)各校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各校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四)抗灾救灾后,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六、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完善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积极参与灾害救援行动,与相关区域组织建立了密切的减灾合作关系。工程性防洪能力现状经过多年来对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大中型水库达到100年以上一遇,小型水库达到30年一遇标准,但还有部分防洪堤坝未经除险加固,小流域综合治理还不够完善。防洪排涝工程基本达到50~100年一遇标准,部分病、险防洪设施得到进一步加固,城市防洪能力基本可以达到100年一遇的标准,但部分乡镇、村的防洪能力还十分脆弱,一旦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受灾总是最重。非工程减灾能力现状近年来,宁城县气象现代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已有2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9个区域气象自动站、7个人工雨量监测点、10多个水文监测站、14个农田土壤水分监测点,2011年又增建4个自动气象站,启动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和“信息进村入户”两大工程,进一步完善了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县已有气象助理员14人、信息员309人,初步建成了乡镇信息终端、农村气象直播、气象应急流动广播、气象短信预警平台、气象信息网等。建立了40多个农村气象信息预警电子屏,在大城子镇和大双庙镇的各个村设立了80多个农村大喇叭,基本实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快速与传播。全县已有一部火箭增雨车,配合市里的增雨飞机,用以实施人工增雨抗旱,以保证全县抗旱减灾。截至2010年底,全县拥有防雹高炮8门,分布在天义镇、汐子镇和大明镇,对防御冰雹灾害发挥了巨大作用。全县建有10多个水文监测站,用于观测水位和雨量,基本能够达到对洪水、降水量的监测。国土资源部门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落实了相关职责,建立了汛期防灾预案、灾情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加强了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资质管理,提高了防治质量和水平,已初步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防灾网络。
现有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还不够完善对突发性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监测能力和水平仍显不足。各部门信息尚未做到完全实时共享,突发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能力偏低。预警信息尚未做到全天候、无缝隙和全覆盖。预警信息覆盖面和时效性尚待提高,灾情监测、采集和评估体系建设滞后。防灾减灾工程体系标准不高对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仍显不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建筑活动对防灾减灾工程体系造成了影响和破坏,致使防灾减灾工程难以发挥全效,部分水利设施、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防御重大灾害的能力较为薄弱。基层和公众气象灾害主动防御能力不足应急能力弱,社会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防灾减灾法规建设有待健全,缺乏科学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不够普及,防灾减灾综合能力薄弱,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尚不够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减灾综合性法律法规,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灾害保险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补助标准偏低。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一些灾害多发地区的避灾场所建设滞后,灾害设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住房防灾抗灾标准普遍较低。基层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不够完善,应急通信、指挥和交通装备水平落后。减灾资源普查、灾害风险综合调查评估等方面工作尚未开展,各类灾害风险分布情况掌握不清,隐患监管工作基础薄弱。减灾领域科技支撑、特别是综合减灾风险评估工作比较薄弱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尚待加强,巨灾发生机理、规律、防范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还需深入。灾害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面向基层乡、村、社区的减灾科普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减灾意识仍较薄弱。病险水库、防洪堤坎除险加固工程进展缓慢这既造成了我县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的能力不高,又造成防御旱涝灾害的能力不强。防洪标准远低于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乡镇所在地河流大部分没有设防,防洪能力较低。已建的水库经过多年运行,大部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病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步伐缓慢。已建的堤防工程经过多年的运行,标准普遍降低。中小河流无防洪措施,投入不足。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现象并存农业用水量大,城乡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大型企业用水量高,水资源浪费现象普遍严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仍然受制于天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多建于20世纪60、70年代,老化失修严重,急待配套改造。生态环境急需改善较严重的水土流失侵吞良田,冲淤河道及水利设施,造成坡耕地土层越来越薄,土壤肥力日渐下降,致使干旱洪涝灾害时有发生,不仅制约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宁城县大部分属丘陵坡地植被稀疏,生态环境的破坏致使水资源贫乏,调节能力差,降水丰富时就形成洪水,降水少时又不能有效地对地下水补给。这种脆弱的生态环境如不加以改善,生态环境必将发生逆转。水利设施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宁城县水利设施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还主要面向农村,由于乡镇水资源和水质水量管理不够完善,造成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管理等各个方面无法实现高效优化。防洪方面的思路仍然是以防为主,没有更多地考虑给洪水出路。水资源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初始化和初始排污权分配机制,也没有形成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不利于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水。
本文作者:咸立仁吴亚娟李俊有工作单位:宁城县气象局
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快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大雾、交通、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可提高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二)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建成可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形成县、镇二级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预报体系。
(三)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等社会公共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二是加强农村应急预警信息传播,各镇(街)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广播系统(大喇叭等)建立镇和村级信息系统,实现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三是建立社区、交通、教育等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建立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增强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干旱、冰雹、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二)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认证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街)、单位、企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及重点防御单位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市政府每年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一是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开展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二是强化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建房防雷技术规范,开展雷击区域防雷工程示范工作。
(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高温少雨、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建设,加大作业点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建设的投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一是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和信息服务站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受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收集上报灾情,并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二是加强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人工增雨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落实气象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项目和基层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