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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研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市场监管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监管研究

篇1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研究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晶晶.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卢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D].安徽大学,2014.

篇2

一、健全市场规则,在推进现代市场体系上增强话语权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规则还不完善、不健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市场规则和监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健全市场规则、制度建设和培育市场体系上增强话语权。

一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围绕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实际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反映的实际问题,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分门别类提出立法建议,逐步建立起一套涉及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在内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监管法律体系。如《市场监督管理法》、《商事登记法》、《反商业贿赂法》和《海外不正当交易监管法》等。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缺乏可操作性或尚有漏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同时,加快完善和建立集贸市场、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网络商品和服务等职能工作各领域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工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市场秩序报告制度。定期深入研究当前市场秩序的现状、成因和变化规律,分析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机制,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市场秩序监管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通过专题和综合市场秩序报告,引起国家和社会各方重视,推进相关市场突出问题整治,更好更快地推动市场秩序完善。

三是强化市场体系培育工作。通过专题调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的市场体系培育和市场机制优化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引导和宣传教育、加快引导新兴市场主体入市、疏通资源流通管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途径,提高市场主体的道德意识、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确保虚拟市场、高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市场主体在依法经营中成熟,在规范发展中壮大。

二、创新监管方式。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增加主导权

监管方式是影响监管效果和效率的直接因素。实现高效能监管,要以探寻市场监管规律为路径,推动传统监管向科学监管转变为宗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方式。

一是突出预见性,提升监管防范力。要深刻研判经济形势变化与市场秩序相互影响的关联性、传统交易行为与高科技手段竞争相互交织的复杂性、网络交易服务与现实流通环节相互作用的互动性,通过暗访检查、有因核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高风险商品、高风险环节、高风险主体的预测、预警、预防管理,建立一套市场秩序隐患排查处置机制和监管风险度指标评价体系,创设重大监管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及时清除隐患,迅速控制事态,努力防范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二是突出针对性。提升监管控制力。关注和研究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及消费者诉求等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围绕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抓监管,围绕交易竞争的突出问题抓监管,围绕消费维权的主要矛盾抓监管。要依据市场主体状况、行业风险、地域特征、交易类别和商品属性等指标,确定重、难、热点行业和监管对象,通过量化定级、细分对象、拟定措施,建立集中指挥、快速反应、精确监控机制,大力开展网格监管、分类监管、距离监管和信用监管,努力提升监管效能和控制力。

三是突出系统性,提升监管管制力。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转变”要求,增强市场监管的系统性,既要在横向上注重职能发挥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又要体现监管方式的持久性、连续性、递进性。监管领域上,要巩固低端,拓展高端,向强势市场主体延伸,向新兴市场领域延伸,向网络交易和服务行为延伸,及时介入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监管,更加重视城乡及地区间监管工作的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监管方法上。突击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由单环节向全过程监管推进,由依赖处罚强制力向有效发挥警示、指导、提示等柔性手段转变,更加注重运用综合职能、业主自律和标准精细,大力推行全程监管、和谐监管和规范监管。提升监管的质量和管控力。

四是突出开放性,提升监管统筹力。要树立执法监管向跨条线、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的理念,统筹系统内外的监管力量和各方资源。破解监管难题,寻求监管路径和对策。要加强系统内部机关上下左右、纵横向之间的互动、联动,通过构建辖区、区域和跨区行业领域的工商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系统监管合力。通过建立部门沟通、配合、联合和联席制度,形成职能互补共促的协作监管机制。同时,要兼顾发挥行政主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的独特功能,通过开放性、联动性和融合性的监管,提升市场监管的统筹力。

五是突出长效性,提升监管创新力。要以提升市场秩序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为核心,按照预防与管控结合、整顿与规范并重的思路,注重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探索解决市场秩序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从准入源头、流通环节到进市入场、退市处置,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工具设备,建立一套广覆盖、无缝隙、精细化、效能型的监管体系,配套完善辖区综合动态监管机制、重难点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机制、市场主体诚信综合监管机制,在加强监管执法中推进规范发展,在规范发展中创新监管执法,以动态性、发展性、有效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增强监管的持续创新力。

三、优化经检执法,在提升行政执法权威上增进主动权

行政执法是工商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塑造公平公正的工商权威,要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来赢得和实现,最根本的就是要提升执法效能。要在加快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的基础上,围绕市场秩序的热点、经济社会的焦点和各界反应的难点,结合机构实际和职能资源,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一是构建一体化的执法体系。在全系统架构线型、扁平化的经检执法管理模式,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限,按照权责清晰、运转有序、指导有力、整体联动的要求,理顺省、市、县、所四级工商执法办案事权,组建四级经济检查队伍,形成一体化的执法办案工作体制,消弭执法弊端,破解执法难题,打造办案拳头,树立执法权威。

二是建设职业化的经检队伍。制定各级经检机构执法办案人员选配标准,通过资格考试和实务测试,配强四级经检执法队伍。同时,建立凡进必考、人员公

示、持证上岗和梯度培养等制度,推行定期业务实绩考核和等级管理模式,赋予不同级别的经检执法人员不同的职责和权限,推动执法办案队伍培养向阶梯形、职业化方向发展。

三是锻造专业化的办案素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检执法工作,全面建立经检执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取向、工作原则和效能衡量标准,健全完善一整套推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和和谐执法的规章制度,同时以培养执法队伍专家型意识和职业化精神为主旨,通过常态化的专业培训,组织专家巡回授课,创新开展疑难解析、模拟办案、跟班学习、异地交流和发放操作范本等针对性的辅导,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逐步建立起一大批适应形势需求、执法本领高超、办案技能娴熟的专家型人才。

篇3

关键词: 卷烟市场监管; 监管体系;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4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监管市场”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味着政府要从以往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转向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提供各类条件。烟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鉴于其独特性,政府对其监管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而行政垄断又会带来监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卷烟市场的监管现状,探讨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如何创新与完善。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其目标

监管(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 对被管制者进行监管,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帕累托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影响较大。该理论认为,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构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和通过市场上自由、自愿的供需关系,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达到。由于市场交易中并不能做到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买卖双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种资源并不能够自由地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间转移,因此,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自由状态,也不可能使供需达到平衡与产生最合理的价格,因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既损害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弥补市场失灵,确保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

在我国,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和市场安全等。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具有对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作为一种嗜好品,具有短期内难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单一,制作简单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国家对其实行高税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点。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具体讲,就是由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课以重税。从根本上讲,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规律要求反垄断与国家政策促进垄断之间博弈的产物。

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实行高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但问题是,烟草专卖涉及到国家、消费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专卖体制下,如何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专卖制度,发挥好政府监管卷烟市场的作用,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目前,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计划、价格、税收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则主要通过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两方面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的监管推进明显。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以经济性监管为主,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本符合烟草专卖体制、较为完整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

这种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辖权限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营企业,下级专卖机构受上级专卖机构的领导。此种层级节制有利于指挥统一和严密控制。从管理职能看,中央、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决策职能;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行职能。但是,具体到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省、市则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也就是说,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在扮演两种角色。而在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设置则是分立的。显然,这种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带有极强的垄断性,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3]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主要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卷烟市场的进入、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这种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对卷烟市场中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较好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从学理上看,这种执法模式明显带有“效率主义”的色彩,未能超越传统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两分为前提、以效率为中心、以官僚制为重点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尔逊范式”。该模式虽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官僚制等级结构的效率合理性论断却失之偏颇,[4] 而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以强制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低效与公共目标错位和目标置换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实践,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虽在持续不断地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于该执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导致卷烟市场的监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的理念滞后于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取向;市场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与当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监管制度的依据和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上重经济性监管而忽视社会性监管等等。这些不足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坚持国家专卖的基础上,需要对卷烟市场的监管体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实施烟草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现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为理念,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政府单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向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主体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监管手段的单一而导致卷烟市场监管的低效,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所谓政府主导,就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海关等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的规范、监督和执法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即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烟草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舆论、包括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卷烟市场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自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多元主体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中提升卷烟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和监管效果,以推动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监管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卷烟市场的监管中,政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主要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规章,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监管卷烟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舆论、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还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是当务之急,以此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5]

(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卷烟市场监管主要运用经济性监管手段,社会性监管手段较少甚至缺失。所谓经济性监管,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6]社会性监管则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7]烟草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且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嗜好品,强化其社会性监管包含着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对烟草制品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对于卷烟市场监管应在保证经济性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和细化社会性监管的规定,加大社会性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充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四)保障市场监管有效的执行力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以满足和维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和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私权相协调、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场监管的执行力,不仅要有公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有为私权保护提供的服务。因此,这就首先需要将服务理念作为卷烟市场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9]其次,创新执法方式。卷烟市场的监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权威性,但现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变化,是将刚性的强制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如在传统的以强制性监管为主的执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励和协商,以使管理对象能够更好的、更主动地参与到管制活动中来,从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场监管效率、水平的高低,还与执法队伍的素质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烟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需要系统地制定烟草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应当看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监管理念转变,监管体制、方式手段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体系及其发育程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们找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设和营造卷烟市场监管的各种内外部条件,我国卷烟市场的监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较大提升。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妍、胡筠)

参考文献:

[1]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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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冰.历史与逻辑:公共性视域中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8.

[5]唐立军,李书友.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路、目标与措施[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7.

[6]Viscusi W.K.,J.M.Vernon,J.E.Harrington,Jr.,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M].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5:357.

[7]植草益.微观管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22.

[8]刘大红,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4,(2):90-100.

篇4

关键词:新常态;民营企业;市场监管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新常态

现阶段,“新常态“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在这一阶段性的代名词。“新”是崭新,与旧的、过去的相反,“常态”是指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一个状态。民营企业必须以这个新的阶段性特征为立足点,适应新常态,实现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1.2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这一概念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民营”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民营等同于“非国营”,是一种利用民间资本进行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是指非国有国营的企业。

1.3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指政府或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2新常态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主体上看,监督主体不明确导致职责不明、互相撕皮的问题。在监督体系方面,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平行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薄弱,造成监督不力。从监管方式上看,存在监管方式单一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性较大,单一的监管方式很难适应新常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新常态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后,企业的数量确实有大幅增长,但是有许多的企业是有名无实,这些企业对政府市场监管加大了难度。从监管过程来看,存在事前认识不足,事后监管不严的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行政许可没那么重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绝不是完全开放。监管不严将直接导致市场体系的混乱,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3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

1)监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十以来,我国政府进行了新的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政府职能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政府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但仍有些地区监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出现交叉管理和重复管理的现象。2)监管体制不健全。面对国际、国内经济新常态的的形势,我国民营企业必须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但是政府在市场监管的某些政策方面还没有完全适应新常态,有些原定政策已经不适用于转型升级中的民营企业。3)前期培训不足。在改革的新阶段,不论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需要对新常态下的改革充分的认识,进行前期培训。企业年鉴制度的取消,使得许多的企业对于年报并不重视,而往往出现漏报情况。随着新常态的到来,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和政府人员的前期培训,增强企业和监管人员的管理意识。

4措施

4.1完善监管部门岗位设置。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避免出现机构臃肿、一岗多人的现象。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套的监管措施,并将不同的职责分配于不同的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4.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就是要从正反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严管,快速地对市场信息做出反应,并且要有及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激励机制,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规范合理的市场交易行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舞其他企业向它们看齐。4.3加大民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培训力度。政府应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门的培训学习,并且对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的培训,这样既可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也能让企业更快地了解和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另外,政府部门内部也应加强政策学习,增强政府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政府市场监管效率。

5结束语

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进入了非常重要的转型期,这是在新常态背景下,民营企业必须要经历的一个阶段。而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政府市场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方式单一、监管不严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做到事前预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理的整套流程;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做到惩罚分明;加大企业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监管意识,才能实现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作者:于志婷 李新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小广.新常态下我国2015年经济形势展望和政策建议[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76.

[2]张亚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辽宁大学,2015.

篇5

关键词:民间融资;支付市场;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65-04

近几年,民间融资问题是经济金融界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相继发生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现象,一批非法集资、高利贷案件浮出水面后,民间融资问题更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对于民间融资出现的风险问题,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进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并通过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但从金融支付市场监管角度去探讨如何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以及二者存在哪些关联度,无论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很少涉及。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市场之间的关联度,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从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一、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概念及其关系综述

民间融资有各种解释,但准确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后,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西部大开发,又使得如鄂尔多斯、榆林等能源富集地区的民间借贷也迅速得到发展和向周边地区扩大。

支付市场:不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市场,而是涵盖整个支付体系,即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管等要素。目前,以《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基础,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为补充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以“安全高效”为目的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从法律层面研究支付市场监管民间融资风险问题,还是比较新颖的课题。

二者关系:民间融资是一种潜在的货币资本,也可以称之为“闲置资本”,是借贷资本的主要来源。资本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增殖,资本在货币形式上闲置下来就不能带来剩余价值,从而会失去其资本性质。所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由此可见,民间融资与支付结算市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这种联系又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汇划渠道、支付用途等诸多环节加以交割和完成的。近几年,公检法在清理、处置非法民间融资债权债务过程中,由于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关系不清,使案件债权债务处置、追回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我们认为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关联度分析

(一)主体关联。民间融资只有以市场的身份进入市场经济的圈内,才能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分清主体关联的契合点。民间融资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其中,最常见最原始的民间融资模式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的基础上,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出于亲友间救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很低甚至为零。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模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对法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无论是哪种民间融资模式,其中各个主体参与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其行为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支付平台、支付工具等支付市场产品或要素。民间融资对个体融资关联不设门坎,又无法律保障,是主体关联缺陷之一。

(二)资金关联。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和民营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闲置资金流向了民间融资市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一些小微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所需资金,即使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大企业,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审批手续繁杂等原因,也无法及时满足临时资金需求,这种状况导致很多企业转向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资金的民间融资市场。整个民间融资市场中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过程,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工具作为中介。如前所说“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并借助支付平台”。

(三)风险关联。由于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几乎不受国家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具体来说,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借款主体,缓解暂时性的资金紧张局面,且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性较强,这部分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而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民间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诱发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的资金结算、交割及支付行为,可以判断其有无非法集资现象、是否发生集中兑付、是否投向“两高一剩”行业或涉嫌洗钱等,从而做出风险高低的判断。

(四)政策关联。民间融资作为正规和传统金融的补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长远来看,引导、规范、阳光、透明是民间融资未来的必由出路。因此,从支付市场和支付监督层面,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必须有包容的情怀,对其中的风险和不规范的地方既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又要促进其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包括支付监管部门应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三、支付口径下的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与完善监管功能的必要性

(一)榆林市民间融资风险演变过程。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下行,榆林市煤炭价格大跌,昔日的“黑金”风光不再。与此同时,榆林市房地产价格也爆跌,“以钱生钱”的击鼓传花嘎然截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并发生了多起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爆发后,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如多米诺骨现象,一系列非法民间融资集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据统计,2014年榆林辖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55件,累计新发非法集资案件91起,涉案金额51.07亿元,民间融资风险仍在不断扩散。可以说,非法民间融资给榆林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其名下有105个账户,有12亿多元不明流出资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支付系统的漏洞,特别是支付结算环节、账户管理环节的漏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市场监管功能,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二)对榆林市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动与区域民间融资风险趋势分析。榆林市跨行清算资金流量分析。通过对榆林地区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分析,2011年到2013年资金流动波幅最大,也是榆林市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时期,而进入2014年回落又十分明显,榆林市民间融资进入最低谷的清理、处置时期。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量与榆林民间融资起伏波动变化是一致的,也从中说明榆林民间融资的变化轨迹,可以通过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加以证明(见图1)。

榆林市跨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对榆林市近十年跨行资金流向分析,流出金额和笔数位居前六位的省份有内蒙古、北京、山西、山东、上海、江苏。而排在前三的省份恰是能源富集地区和房地产价格火爆地区。因此,从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流向中也可以看出榆林市民间融资资金究竟流到何处,这点与实际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见图2)。图1和图2显示出榆林区域民间融资异常变动轨迹,与榆林当地民间融资活跃期、发生风险期相向运行。

榆林市民间融资趋势分析。据统计,近两年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数量仍在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然居高不下(见图3),未办结案件存量仍然较大,民间债务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任务依然艰巨,如何从民间融资危机中走出,还任重道远。

(三)完善支付市场监管功能,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支付体系是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等要素组成。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其中,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银行账户、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的维护与正常运营又离不开支付服务组织,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是保证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完善的支付市场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发生。同时,民间融资风险隐患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支付市场监管力度。因此,对于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可探索从支付市场角度入手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支付市场监管、有效防控民间融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政策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一是对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制定基本法律约束,即以盈利为目的金融行为必须实名登记,运作公示,破产保障,资金必须通过公共支付系统以专用业务类型报文交割并接收监督,法律部门有查询或冻结权。二是法律界定分类监管权,授予某一主体统一监管职权,其它从属监管职权,防止“龙多不治水”现象发生。三是设立最低民间融资准入门坎,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比如设立民间融资专用账户,资金必须通过支付系统,强制使用资金用途并以专用报文发送,资金路径明晰且可查。

(二)在现有《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基础上,研究制定《民间融资支付业务监管办法》。一是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主要通过监测系统定期、不定期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二是建立严密的民间融资账户管理真实性核查机制,主要是建立类似于征信管理查询系统的全国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系统,该系统主要为监管机构检查和案件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服务。三是建立对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支付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控责任不落实。导致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事件和案件的机构,支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该机构退出支付市场或严肃查处。四是建立支付市场监管系统与反洗钱监管系统共享机制,以强化对非法民间融资和洗钱犯罪的监管。

(三)扩大账户管理范围。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民间融资活动的载体,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资金动态、提示民间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应做调整,对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和用途加以限制,提高个人开户条件,并做好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可以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单位以及个人在开立账户时,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有关经济身份等有用的信息。其次,对于已开设账户应加强管理,可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取现金加以限制,强制要求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支付平台实现资金交割,不能通过现金交易,通过规范大额现金支取行为,将大额民间融资活动限制在账户管理监测范围内,确保账户管理系统可以监测到整个民间融资支付结算链条上的资金运作。这样,可以根据资金运作的轨迹做出准确的风险预警和提示,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四)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平台,是资金监测的必然选择。目前,跨行资金交易统计比较完善,如果能够共享资金监测数据,互通信息交流,就会更真实有效地掌握民间融资路径和热点方向,及时提出预警,有利于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目前,金融机构行内资金交易仍末全部纳入支付信息系统中。因此,需要扩大和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民间融资活动中苗头性问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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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formal Financing

Risks and the Payment Market Supervision

――A Case of Yulin City of Shaanxi Province

LIU Xiangming TONG Ling SUN Yu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