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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渔业安全生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渔业安全生产

篇1

一、明确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抓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对本市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市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协助市政府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海事、港航、公安边防、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渔业镇政府工作职责。各渔业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各渔业村(公司)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各类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渔船通信联络能力。

(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长、轮机长要分别规范记录航海日记、轮机日记,并要在办理年审、签证手续时向渔业许可部门提供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按规定配备安装AIS船载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的渔船,要保证终端正常运行,并保证通信畅通。

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继续探索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推进渔业经营机制创新,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突出抓好渔业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船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自我管理、现场处置能力。

(二)加强基层渔业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港安全签证制度等。落实航海日志、捕捞日志、轮机日志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强化基层管理渔业管理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与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渔船通信联络及动态监管,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渔业与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的渔业船舶,必须落实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在大风恶劣天气期间,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公司)要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海上渔业船舶应及时向岸台报告渔船动态。对谎报、漏报、不报和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严格渔船、渔民准入,加强渔业船舶检验

(一)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格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渔船更新改造申报要与职务船员证书挂钩,窗口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

(二)规范渔船买卖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控制审批从市外购置渔业船舶,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船行为。本市内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渔船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对未在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船民证登记手续的渔船,一律不予办理职务船员登记和渔船签证手续。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四)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渔船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要继续加大对避风渔港、渔船AIS避碰系统、卫星定位系统、渔船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安全救助通信网络和重点港口视频监控系统等海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切实增强渔业安全管理手段。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渔业镇、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加快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使科技兴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2009年,全市60马力以上渔船要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136KW以上渔船要加装卫星监控终端设备。

(四)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2009年,市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处、港航管理处、边防大队要建立海上渔商船遇险救助安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渔商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各渔业镇要建立完善渔业救助信息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全面实施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积极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管。各渔业镇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落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值班、渔船动态监管、渔船渔民准入、安全设备有效配备、渔船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经常性开展对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严禁非渔作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

(二)优化渔业安全公共服务。各渔业镇政府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开展防台、防寒潮、防雾、防毒和防火等渔业安全信息服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指导渔民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各渔业镇政府、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教育和引导渔船经营人、所有人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加强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各渔业镇政府、渔业、外事、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篇2

一、预防为主”,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并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渔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渔业事故发生。今年我县海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较好。

一、2004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工作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一是调整充实了县政府海洋开发领导小组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我局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副县长主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县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加强对采捕飞鱼卵作业渔船监督管理和打击渔船违规载客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台风来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港、网箱养殖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组织人员撤离和落实渔船就近返港避风。

2、制定预案,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了《渔业防台抗台工作预案》《渔船海上遇险紧急救助行动方案》,在全市率先出台《渔港渔船防火预案》,按照各种预案要求,落实镇、村、养殖户和船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以县政府把全县各村的渔船、渔排和渔港等安全管理责任人分别落实到镇、村主要领导,并在有线电视上进行了公布;为提高渔船救灾抗灾能力,我县组建了33艘渔业船舶救助后备船队,主要渔业镇也分别组建了渔业救助船队,对参加救助的船舶每次给予1000-1500元的奖励,对救助船队的船舶每月给予150元的补贴;在湾以外作业的渔船按村为单位实行编队生产,并在每个编队中确定1-2艘信息船,定时报告作业地点和组织遇险救助。通过以上措施,我县在指挥防台抗台和渔业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到了反映迅速,政令畅通。

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今年4月份县渔政和渔港监督部门联合举行渔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专题培训,开展水上救生操作现场培训;5月份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结合伏季休渔,在全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8月份我县结合新出台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配合县人大召开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贯彻宣传《条例》座谈会,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执法人员深入各渔县、港口码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条例》宣传工作,使渔民和基层渔业干部提高安全防患意识。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县渔政站联合渔港监督和各镇村开展拉网式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和渔业设施发给整改通知书,全年共通报限航整改渔船146艘次,通报船龄使用到期应报废渔船27艘,通过检查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节假日期间组织渔政渔港监督人员和乡镇船管站人员到各港口、码头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对违规载客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对违规操作、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5、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县政府加大了对关系渔业安全的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一是安排专款新建了两个渔船避风澳,XX渔港综合整治工程已经开工,XX避风澳工程也得到县政府批准,即将动工;二是投入20万元为箱养鱼基地配置了应急供电、探照灯,救生衣等抢险救灾设施,并设立网箱抗台抢险指挥部和值班室;三是渔业岸台建设得到了重视,今年XX电讯站搬入了新址,设施和办公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6、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秩序。开展沿海水产养殖用药、养殖设施加固等巡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维护海洋渔业生态环境,针对沿海渔民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养殖户使用违禁农药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渔业违法行为和破坏渔业资源的“电、炸”鱼违法行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给予立案查处。同时加强与市渔政站沟通联系,共同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为做好飞鱼卵作业船舶安全管理,市县渔政站联合组成工作组,蹲点监管,采取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使今年我县非法从事飞鱼卵作业船舶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

二、2005年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沿海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2、针对新情况,适时修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类工作预案,争取渔业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3、继续联合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整治,杜绝海上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4、在与沿海乡镇、边防部门联合共建乡镇船舶管理站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进一步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篇3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海洋渔业资源的急剧衰退以及海水养殖业的迅猛发展,我省渔业安全生产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认真分析现阶段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仔细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对策,对保障渔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调查,由于近几年海洋捕捞渔民的亏损面达70%以上,船修、机修、设备的配备以及人员的培训等欠帐较多,尤其是部分连年亏损的船只,事故隐患整改乏力,许多船龄长、适航条件差的渔船勉强在支撑,一旦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果不堪设想。

海洋捕捞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不少渔民弃船上岸后,海捞业劳动力资源减少,随意招雇的外来打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海上必备的安全常识,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目前不少地区尚未设立专业的海洋气象预报台、站,渔民在遇到台风等恶劣气候时不能及时避险。由于海难救助网络不健全,遇险船信息反馈慢,缺乏有效的救援手段。

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已经建立多年,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对进出港渔船的有效控制一直难以落实,导致部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渔船、职务船员不全的渔船、违章作业没有结案的渔船擅自出海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有些地区没有固定的渔港,许多渔船平时就无序地分布在沿海滩涂和港口,主观上,出港签证时做不到逐船检查,大多只能凭船舶所有人自述。同时,港监,边防,闸管等职能部门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渔船股份制改造后,海洋捕捞生产组织化程度降低。往往会出现船与船之间相互不通报确切渔场位置的情况,大大降低渔船自救、互救的能力;少数干部和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一些渔民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量和手段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沿海渔政、港监分站只有两三个人,但一般要管辖几个乡镇、几十公里的海岸线,力量明显不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单位与生产船只之间也缺乏全天候联络的通讯设备。目前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靠船只在港期间的常规检查和宣传教育。

针对上述的事故原因和隐患,必须积极探讨整改对策。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是:“人、船、港、滩涂”。一是以实行船员持证上岗为抓手,强化船员安全管理。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方可在渔船上任职,普通船员必须持有“四小证”和“基础训练合格证”。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二是以整治海水养殖生产秩序为突破口,强化滩涂安全管理。加强对养殖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下海交通工具和养殖人员要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施。对从事滩涂小取作业的船只,严格实行临时载客检验,未经检验的养殖船(艇)一律不允许出海。三是以港口“三防”为重点,强化渔港安全管理。整治渔港停船秩序,强化渔船停港值班制度,完善港口消防设施,取缔无证供油船、电焊船。四是严格执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规定》,强化渔船管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未按规定检验的渔船、船用安全设施不全的渔船,一律不得出海生产。

积极探索海洋渔业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捕捞许可制度,但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内陆非渔业劳动力的无限涌入,海上技能普遍较低,安全生产状况恶化。因此要通过实施船员持证上岗制度来探索渔业准入制度,凡从事海洋捕捞和滩涂养殖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证件后方可上岗。对使用无证外来人员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和业主的责任。

建立重点渔船追踪制度,强化签证环节的监督功能。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实施的好坏决定着事故预防的成败。应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渔船普查和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基础上,建立“高危”渔船和违规渔船“黑名单”,分发各签证点实施重点监控,防范重特大恶性事故;二是及时与签证点沟通海上、港口检查的情况,由签证点掌握隐患船舶名录,把住出港关;三是建立限期整改情况反馈制度,没有反馈情况的,坚决不予放行;四是建立范围广泛的违规渔船协查制度,加强系统内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合力,让违规者无处藏身;五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港监、边防、水利(闸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阻止隐患船只擅自出海的坚固防线。

篇4

一、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坚持渔业生产者“生命至上”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加大对渔船救生、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渔业生产者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创建“平安渔业”;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努力实现渔业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管理目标。

二、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强化和落实船主的主体责任,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机动渔船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规范检验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把破旧、隐患渔船登记检验关,从严新增水泥船的管理,严把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关,严把渔船档案管理关,建立统一标准的渔船档案,做到一船一档,全面开展渔业机动船的计算机入网档案管理,提高船检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基本建立起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各执法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台帐、安全统计报表等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水域的检查督察,重点检查渔船登记情况、船员持证情况、救生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及违规载客运货等。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建立渔业安全生产手机信息预警网络,在大风暴等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及时预警信号、安全防范指导措施。

五、认真组织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

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去年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注重实施效果,拓展创建形式,丰富创建内容,把创建活动作为平安渔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平安示范县”建设。要加强指导,加大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渔业示范乡镇、示范户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持续深入。

六、加强对渔业生产者安全教育和机动渔业船员培训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的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培训,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深入推进渔业互保工作,建立渔民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

七、加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助

进一步完善各级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将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水上救助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培训,适时举办实地演练,组织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观摩。

篇5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政和县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化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工作制度建设、队伍发展、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宣传培训、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事故总量,持续保持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安定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三、工作内容

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做好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工作,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二是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责任单位和每一个人,确保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有人担、有人管。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㈡深化宣传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咨询日、警示教育周等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宣传栏等各种载体,加大对“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宣传力度,营造深厚氛围,推动“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常态化。

㈢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一是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水上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二是继续深化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船舶、渔业企业安全隐患,加大水上巡查力度。三是开展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敏感时期适时开展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排查渔业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节假日重点时段等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篇6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创新渔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2008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全力压降渔业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和减少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全年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0人以内,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继续有所改善。

三、整治重点

㈠切实加强渔船监管工作,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严格渔船检验制度,督促船主修理渔船和配备、更换安全设备,对重要的安全设备要参照相关规定强制配备。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对渔船进行检验,切实提高渔船的检验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船检机构不得发放检验证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船舶电台执照,渔政监督机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签证让其离港。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和渔船“定人联船”制度,特别要落实10人以上生产渔船的监管工作,对异地生产作业的渔船要实行跟踪服务。船检机构要及时将适航状况不佳的渔船通报所属地方政府和港闸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多方采取措施,阻止其出海。

㈡大力改善渔港基础建设,强化渔港安全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渔港建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对渔港消防和引航等安全设施的投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工商、消防、边防等部门合作,对停泊港内的渔船加强监督,整顿渔港停船秩序,建立消防值班制度,严格管理港内流动供油船和流动电焊船,确保渔船停泊的安全。

㈢加强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继续做好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对渔民的安全管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好船员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渔船职务船员的持证率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前渔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船员继续教育工作,使船员适应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㈣实施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建立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继续开展以查处非法捕捞为重点的“护渔2008”专项行动,采取海上和港口同步检查的方式,重点打击“三无”渔船和未持有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电台执照、职务船员证书的非法捕捞渔船,以及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的渔船,坚决查处并取缔外省(市)非法跨界生产渔船,通过实施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在沿海建立起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长江、湖泊及内河的捕捞渔船同步按规范进行监管。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做好长江及海上交通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㈤加强技术创新,积极推进海洋渔业安全通信及救援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我省近海渔业安全救助网遥控基站建设,年内要完成10座超高频遥控基站的建设,确保各个台站的顺利建成运行。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渔业无线电台值班站建设,建立健全气象信息的和接收体系,保证渔船在水上能接收到气象信息和安全指示。进一步完善各级水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对预案的演练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开拓思路,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努力增强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加强渔港、航标、警示标志等渔业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养护,保证助航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创造安全的航行条件。

㈥全面落实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⒈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检查、督查专项整治的开展,务求实效。各市要围绕全年控制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船头。对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大力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活动,提高各级渔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水平。积极组织渔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伏季休渔期间,在渔区就地举办各类船员培训班和渔业安全生产讲座。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渔区、渔港开展渔业安全知识的宣传,以*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出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氛围。

⒊加强生产组织,不断完善渔船事故救助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按照自救、互救与援救相结合的渔业事故救助原则,加强对渔民组织渔船编队生产的引导,积极开展渔民海上自救技能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渔民群众通过建立渔民社团、互助组织等方式,提高渔船编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渔船相互救助的能力。要将海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列入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的内容。尽可能减少渔船在海上遭遇危险时因信息不通、救助不及时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的应急救助能力建设。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船员有关水上救助技能的培训。渔业行政执法船要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和医疗救生药品,完善安全值班和备航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加大渔船船东互保工作力度,在稳定渔船船员人身平安互保工作的同时,努力开拓渔船保险工作,为海洋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⒋加强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及时加以整改,减少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坚持主要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和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五、时间安排

㈠组织部署阶段(3月下旬至4月30日)。各地完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㈡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我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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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要求

沿海各镇区街道按要求在相关渔业村配备工作责任心强、愿意为民服务、具有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当地政府和渔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确保渔业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及灾害天气信息能及时下达并落实到位,确保渔业安全有关知识和相关渔业政策法规得到有效宣传,满足渔民对安全生产的服务需求。

二、工作要求

(一)人员选拔

沿海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渔业村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的选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依据登记在册的渔船,原则上每30只渔船配备1名协管员,渔船不足30只的渔村配备1名协管员。渔船增减变动按实际管理数量进行调整)。协管员应由村里有威信、有责任心的人担任。各沿海镇区街道于12月30日前将协管员名单上报至市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人员培训

各沿海镇区街道将协管员名单提报后,由市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于2015年春节前组织进行首次全面培训,培训结束后,颁发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自2015年起,每年6-9月份对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及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培训计划由市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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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街道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任成员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此次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相关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渔业安全自查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科室对安全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察。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各相关街道深入宣传发动,充分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必要性、重要性。

2、检查整改阶段:各相关街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渔业安全隐患要限时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落实。

3、整理总结阶段: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限时整改,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有效开展。

三、主要任务

开展对渔船标识、渔船证件、船员证书、渔船安全救生、消防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的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切实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春季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检查内容

1、渔船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持有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船证相符,渔船证书数据是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

2、渔船职务船员配备及渔民持证上岗情况。

3、渔船船名号、船籍港的刷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渔船通信导航设备、救生消防及号灯、号型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5、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是否安装。

五、处理原则

对查出安全隐患的渔船进行现场纠正并逐一落实安全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渔船标识刷写、悬挂不规范,船用设备不齐或不合格等行为,责令当事人现场或限期改正;对于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证书不齐的,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在违法行为改正前,禁止出海作业生产,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告给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本次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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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打非治违”活动,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进一步贯彻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治理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完成市农业局和县政府下达我县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时间安排

“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从2013年6月11日起到2013年9月2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1日至6月31日)。各地建立健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8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治百日行动”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乡(镇)开展总结工作;9月10日前,由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将“整治百日行动”书面总结上报县渔政大队。

五、整治重点

(一)从事渔业生产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二)渔船不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三)渔船违章载客载货;(四)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五)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没有悬挂船名牌;(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

六、整治措施

(一)从事渔业生产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的,按《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100元对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

(二)渔船不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渔船违章载客载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内陆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按《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1000元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围绕全年控制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船头。对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切实提升渔船质量。各地要严格渔船检验制度,督促船主按标准船型修理、更新渔船,对重要的安全设施要参照相关规定强制配备。要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对渔船进行检验,全面开展渔船质量大检查,切实提高渔船的检验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发放检验证书,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三)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实操技能。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渔业船舶船员资格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常识,提高持证上岗率,打牢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做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前渔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制定方案,及时组织辖区原有职务船员开展内河职务船员的考试换证工作,确保船员持证上岗;在年内要对所有水上作业人员组织完成一次紧急情况下船员穿戴救生衣和紧急逃生等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四)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非法渔业生产行为。重点打击“三证不齐”、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安全生产设施配备不齐以及从事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渔船;对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从事渔业生产、渔船违规载客载货等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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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船舶不按规定进行法定检验及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存在航行安全隐患(重点是老旧渔船);

(二)渔业船舶不按规定配备救生、信号、消防等安全设备;渔业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职务船员及船员末经培训无证上岗作业;

(三)利用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运输及其他非渔作业;

二、检查方式

此次大检查采取渔业企业、船主自查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

(一)有船渔业企业、渔业船舶船主进行自查;

(二)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有船渔业企业、渔业船舶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此次大检查开展时间为:2009年3月9日—3月31日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严格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县区要集中执法车船和人员,集中力量在一定时间内开展集中大检查。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务必做好每艘受检渔船的现场检查登记。要注意做好两个结合:一是抓好集中检查与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安全检查有机地融入到船检等日常监管中去;二是开展安全检查与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相结合。在开展安全大检查过程中,抓紧与船主或渔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好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二)、狠抓隐患治理整改落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予以治理消除,要紧抓不放,一抓到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建档,当场向受检单位或船主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渔业企业或渔业船主进行整改,能即时整改的即时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切实抓好跟踪督查,直至彻底消除隐患。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渔业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安全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格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要把“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执法效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类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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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为依法开展对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船管科、渔政科、执法大队、各渔政中心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产业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管科。

二、工作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完善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制订渔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台帐,按规定及时上报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船管科: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做好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按照适航要求开展渔船技术检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执法大队:协助船管科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渔业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渔政科:协助起草渔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和渔业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渔民做好渔业管理用房、渔业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指导灾后渔民生产生活自救,落实恢复生产措施,协助船管科做好对养殖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产业科:负责指导休闲渔业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船管科做好对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魏塘渔政中心站:负责魏塘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签辖区内渔船主、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传达上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西塘渔政中心站:负责西塘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签辖区内渔船主、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传达上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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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渔业安全;生产;对策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019-02

1 影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1.1 渔业生产经营体制

(1)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大渔业公司的改制和解体,从原来单一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向个体承包、股份经营等多元化经济结构方式转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但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也使得管理难度增大,同时也降低了渔业生产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

(2)随着近海资源衰退,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渔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渔业企业和船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对渔船维护保养、安全设施的配备不重视,渔船带病作业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增加了安全生产隐患。

(3)个体渔船船东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将个人所属的渔船承包给被雇佣的船长,既不签订合同,也不签署安全监管责任条款,使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完全分离。

1.2 渔业船员组织结构

(1)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远洋渔业得到迅猛发展,一大批远洋渔船出国生产,使国内渔业生产船员短缺。

(2)非渔业从业人员、内陆劳工增加,经济落后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流动性较大,船员素质整体下降,大部分未与雇佣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上岗,无船员证书等。

1.3 渔港基础设施

在渔港建设上,多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投资不足、建设不规范和渔港安全功能性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在农业部的大力支持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地方渔港的安全基础功能建设逐步改善,即使这样,从目前总体情况看仍不能普遍达到标准规定,相当部分渔港安全功能仍然存在欠缺,尤其是近年来个体经营人修建的一些小型渔港码头,安全基础设施几乎处于空白,严重缺乏安全防护功能,发生火灾、爆炸、沉船等类型事故时,除渔船薄弱的自救能力外,渔港基本也提供不了应有的救助保障,灾害型天气中,渔船基本就得硬挺、硬抗,任凭风浪侵袭,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1.4 渔业应急救援体系

渔业海难快速应急搜寻救助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搜寻救助力量明显不足,救援资金没有保障,没有一支完整的渔业专业救援队伍,渔业安全通讯网络尚未发挥作用,应急反应机制有待强化。

2 渔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渔业安全管理体制

(1)责任主体错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忽视了渔业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承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而渔业安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却被淡化、弱化、责任主体产生错位。

(2)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存在矛盾。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执法监督体制,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安全监督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当地政府管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与其是业务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情况差异较大,上下级之间,不同地方之间机构设置不一致,名称也不统一,降低了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统一性。渔港监督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特性和职权,属于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前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设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内,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由于渔业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了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之间的职责不清,导致管理权限与应该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3)管理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由于人员少,管理力量薄弱,致使渔船进出港签证、海上执法检查等很多管理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到位,对渔船安全的全方位监督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管理效果难以保证。

2.2 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投入不足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在不断增加,但也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渔业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严峻,渔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大。如渔港、码头、防浪(波)堤,渔用航标和通讯基站等公共事业项目长期缺少专项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入,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增加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

2.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

(1)目前在渔业船员群体构成中,绝大多数船员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沿海渔民,基本上是来自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人员,文化水平低,即使是受过从业前的渔业安全基础培训,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从素质角度达到相应的安全技能标准要求,船东佣工私拉乱招造成的船员不经培训直接上岗,不了解渔船作业危险性特点就出海作业的情况相当普遍,同时由于渔船船员的流动性大,这些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在短时间内就需担任职务船员,加大了潜在的危险因素。

(2)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教育体系不够完善。渔业船员培养分三个层次:一是大专院校以侧重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及研发人员为主;二是中专和职业学校培养对象主要是海洋渔业船舶上实用技能型人才和技术骨干;三是基于各种岗位适任证书的短期职业培训,这三方面构成了海洋渔业人才培养的三个支撑。但是,由于目前产业发展的原因,海上收入和陆地收入差距缩小,再加上海上生产环境恶劣,渔业船员来源锐减,常常是要开船了所必须的职务船员还未配齐,上述前两个层次的人才培养严重萎缩,实际情况是以适任证书短期培训为主,渔业船员的培养在低水平上重复,海洋渔业技能型人才严重缺乏。

2.4 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1)现行适用的渔业法律法规在法律层级较低,在管理的范围上存在漏洞,在管理的内容上有欠缺,在处罚的标准上罚款额度较轻,由此造成在执行上有时难度较大、有时无法可依,有时力度不够,带来了管理上的风险。

(2)渔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上的滞后。各省在应急处理、抢险救助、通讯联络方面仍然是尚未完善、各自为战、未形成专业救助队伍与专业救助队伍之间、专业救助队伍与非专业救助队伍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

(3)渔业安全保障体系无保障。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渔船船东几乎是倾家荡产,船东是很难有能力赔付和恢复生产。因此在渔业海损事故造成的巨大生命财产损失面前,我们的渔民显得无助而脆弱,政府行为也明显力不从心。

2.5 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

目前我国渔业生产科技含量较低,渔港基础设施、渔船救生消防和通讯等安全设备相对落后,渔业安全科研滞后于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安全科技不能为渔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1)缺乏政策支持。渔业安全科技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渔业安全科技工作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改革开放后,渔业领域有限的科研力量也逐渐被推向市场,科研单位将科研力量投入到成果转化快、经济效益高的领域,而实力不强的科研单位又难以承担海洋渔业安全科研任务,制约了渔业安全科技研发和推广工作。

(2)科技投入不足。渔业安全科技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为主导的事业,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需要国家资金投入的安全科技项目较多,国家每年用于渔业安全的科技研究的经费相对很少,有限的经费往往被用于应对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理,而地方政府对此也认识不一,往往将渔业安全科技研究工作简单的推向市场,因没有明确可靠的资金投入渠道,渔业安全科研经费投入成逐年下降的趋势。

(3)科技标准缺乏。现行的渔业安全技术标准,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国营渔业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已使用多年,随着科技的进步,客观环境和经营业体制的变化,旧的标准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不相适应,渔船建造修理标准、渔船安全装备标准、人员操作技能标准等,涉及渔业安全技术的标准缺口大、技术水平低,现有的标准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迫在眉睫。

3 探索渔业安全生产对策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总体形式的发展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迫切需要纳入渔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序列,这是深化“以人为本”思想的需要,是渔业安全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责无旁贷。

3.1 初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海洋渔业生产实际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要研究、规划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应急救助体系、创新培训教育体系、强化防灾减灾体系、改革监督执法体制和加大科学技术支撑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做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与渔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安全发展,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与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2 加大安全投入,渔业基础保障设施建设

(1)国家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渔民需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实现安全生产要靠投入保障作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自然就需要为安全付出成本。不少地方在进行渔港建设时,受建设经费的制约,无法做到将渔港消防、导航等安全设施建设与渔港基础建设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投入重点只是侧重生产,渔港不能完全发挥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作用。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渔业安全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2)改善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对现有渔港、渔船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进行排查统计,依法掌握统一结果,加大渔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港、渔船进行严格整顿。

3.3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1)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是以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为主线,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渔业安全监管责任意识为主要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向渔区和全社会,开辟多元化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途径,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渔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渔业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为实现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2)提高渔业船员技术素质应立足长远,与社会接轨。从战略发展角度将渔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纳入社会分工协作主体中,实施整合资源,统一调配,充分发挥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和劳动力统配机构作用,实现渔船佣工的素质化和人力输送的社会化,专业化,从加强渔业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应强化各专业院校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输送,逐步改善渔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结构,从渔业安全技术特殊需要角度,有关院校应增设渔业安全专业学科,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技术理论总结与传播,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宣传教育,从各个角度共同促进渔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的逐步提高,保证渔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首先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建设,加快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现有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实现资源整合,规范渔业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师资等各项硬件和软件条件。同时,国家还应从政策和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帮助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社会、国家是渔业船员培训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政府应当是渔业安全生产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各级政府也只有加大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方能保证渔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3.4 加强渔业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1)加强渔业安全监察队伍建设,适度增加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力量,保障执法工作所必须的装备、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执法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制度,从严治内。

(2)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告制度和规则,建立执法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政府及其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案件查出和移送,执法反馈等项工作中加强联手,相互配合。

3.5 提高和改进渔业安全科技保障水平

(1)建立完善渔船检验手段技术标准,提高技术含量,用技术手段标准保证检验规范的落实;提高、完善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设备配备标准,用科学技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源头关。

(2)普及通讯网络使用,实时监控调度渔船,准确定位报警渔船,实现周边渔船和指挥中心及时救援,组成包括报 警渔船、救援船队、监控中心在内的临时救援通信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

(3)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科普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继续完善渔船驾驶及轮机安全操作教育基础上,应积极弥补渔船生产作业各项安全技术理论的总结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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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切实强化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根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企业(公司)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突出“人、船、港、滩涂”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防范、救助和保障能力,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公司化管理。完善公司化组织,沿海涉渔镇要按照船只数量、区域范围调整完善渔业服务公司组织,明确其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突出船东(主)的直接责任和船长的第一责任。各渔业服务公司(渔业村)要按照渔船数量多少配备专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15~50艘渔船配备1名、51~80艘渔船配备2名、80艘以上渔船配备3名专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镇乡(园区)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各公司(村)要公开招用熟悉电脑操作、了解海洋渔业生产、掌握对海上渔船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通讯联络的人员,其报酬一般不高于村干部平均水平。要强化对专职管理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镇(园区)牵头,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酬挂钩,真正做到渔业服务公司(渔业村)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定员、定岗、定职、定待遇、定设备。

(二)进一步强化渔船管理。按照《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我省渔船实行到龄报废制度。要积极鼓励发展大马力钢质渔船,实行渔船更新改造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要规范渔船检验与捕捞许可年审制度,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渔船禁止其出海捕捞。根据《省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凡我市买卖、新建渔船须及时办理船载通讯终端注销和入网。要重点加强对到龄或即将到龄渔船的监管,及时拆解报废渔船。要严厉打击套牌、挂靠、“三无”船舶,及时清理挂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牌,严禁“三无”渔船、涉渔浮子筏非法出海生产。要重点加强对10人以上渔船的进出港签证和出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凭有效职务船员证书、有效船舶证书到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水利闸、渔港船闸管理所凭有效航行签证薄办理渔业船舶出闸登记、售票。

(三)进一步强化渔业互助保险。按照《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根据“出海渔船一艘不缺、从业人员一人不漏、60万保额一分不少”的原则,所有出海渔民、滩涂养殖人员要全员足额办理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渔船保险,确保船员参保率达100%。

(四)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市、镇(园区)两级和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镇(园区)两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渔业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宣传教育、执法监督管理、海上抢险救灾、安全检查和技能培训等。加强风险抵押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收取渔船风险抵押金,实行镇(园区)财政专户管理,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投入。积极完善渔船通讯保障系统,渔船必须配备相应的通讯导航及救生消防设施,在所有渔船已配备AIS船载终端、120马力以上渔船(10人以上)配备北斗卫星终端和海事卫星电话的基础上,沿海镇(园区)、渔业服务公司必须建立和及时维修好通讯岸台,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督促所有渔船正常开启船载通讯终端,确保所有通讯设备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保持与在海作业渔船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在海作业渔船动态。沿海镇(园区)要建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鼓励海上自救互救。

(六)进一步强化渔港监督管理。按照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渔港基础设施投入,制定完善港章,加强对渔船停泊秩序、港池水域环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码头岸坡等港池陆域管理,坚决制止清理乱搭乱建,确保整洁卫生。

(七)进一步强化泡沫浮筏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源头打击、闸口把关、海上查处、网络化管理,积极鼓励泡沫浮筏自愿拆解,严防涉渔捕捞泡沫浮筏非法出海作业。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调整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公安、财政、水务、海渔、安监、农机、气象、海事、工商、质监、边防、消防、港监和沿海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季度一次,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根据各自工作责任和职能,共同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沿海镇(园区)要成立相应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增设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围绕严厉打击套牌和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渔船标识不清、隐性挂靠、渔船私自买卖行为,要围绕检查通讯设施配备与运行,渔船日报告、恶劣天气及时采取正确避风措施,渔船证书证件、渔船进出港签证、人员保险等工作重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手机信息、启信通等各种手段,结合“平安渔业创建”、“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渔业公司主要领导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船东(主)的直接责任、船长的第一责任,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加强平安创建。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市、镇(园区)、村、船”创建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沿海镇(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平安渔业示范市、镇(园区)、村、船”创建活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项资金,配备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平安渔业创建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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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的各项措施,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全县渔业安全生产态势平稳。为此,对今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沿海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狠抓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调整充实渔业安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船东(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新一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工作。2014年1月15日,张发春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与沿海13个乡镇签订了2014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沿海乡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村居)、下属单位(村居)与渔业生产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沿海乡镇、渔业村居特别要抓好船东(长)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狠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二、加强制度落实,确保生产安全

我县渔船众多、分布广泛,同时我县地理位置特殊,近台临马,海区拥挤,特别台湾海峡是各类船舶的主航线,通航密度大,海上交通秩序较为混乱。因此,沿海各乡镇和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一是要严把渔船签证关,对适航性能不好、通讯导航及安全设备不齐的坚决不予出海生产。二是要教育渔民在开航时严格遵守船舶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避让规则,在航行、作业、锚泊时加强值班瞭望,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渔船动态,加强对赴周边国家或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的管控,严厉查处盗采红珊瑚、越界侵渔等行为,避免发生涉外纠纷甚至诱发外交事件。三是要组织和引导渔民编队生产,保证出海作业渔船之间、海上渔船与岸台之间的通讯畅通,不断提高渔船海上自我保障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要加强对辖区内渔港、码头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五是要坚决实行渔业生产持证上岗制度,对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要通过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六是要继续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要积极组织动员并督促符合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船和渔工做好投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增强渔业生产防范风险能力。七是要继续推进60马力以上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和升级达标工作,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一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伏季休渔、重大节假日等有利时机,积极采用有线电视、广播、标语等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渔区干部职工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二是要开展典型事件警示教育。要运用近几年我省发生的重、特大海损事故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起社会和渔民群众的关注和警示,通过正反两面的典型案件来教育渔民,做到举一返三,引以为戒,增强渔民群众的案例意识。三是要加强渔用劳工职业技能培训。要继续组织发动渔民参加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培训,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学习,做好岗前培训,同时利用春节和伏休有利时期,开展全县渔船船长(船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持证上岗的普及率,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把渔业安全生产列入专项整治内容,将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沿海乡镇、渔村、渔业生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努力做好渔业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争取做到“不死人、少损失”的渔业安全管理目标。适时督促沿海乡镇根据各自渔业生产实际,开展辖区内渔业生产自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如筱埕地区的虾蛄生产汛期,黄岐、苔菉等重点渔业乡镇笼壶、涉氨、大型加工等高危作业渔船安全监管,确保从业人员穿戴救身衣、持证上岗,船只不超载、处于适航状态。

五、加大打击力度,切断事故源头

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要经常性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海上巡查活动,加强对海上作业渔船安全检查,加大对非法捕捞、电毒炸鱼以及“三证不齐”船舶的打击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未持证从事捕捞生产的各类船舶,予以从严处罚,以维护海上正常的生产和安全秩序,确保我县渔船管理工作规范化。沿海乡镇海洋与渔业站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同时要配合县执法大队、工商、公安、边防等部门,加大对“沙滩船厂”的查处、取缔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确保我县渔船管理工作规范化。

六、完善防汛预案,强化抗灾能力

要把防汛抗灾作为渔业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建立健全渔业防汛抗灾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完善防抗台风预案,对辖区内的船只及船上人员、渔排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台风季节前要组织对辖区内渔港码头、港池航道、渔船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泊区和泊位预先规划,以便在台风袭击前能及时组织渔船安全避风。遇有热带气旋警报,要及时通知出海渔船回港或就近返港避风,并检查渔船归港情况,落实乡、村干部包户包船责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遵循“先保人员安全,兼保财产安全”的原则,做好船上人员安全撤离及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