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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基本法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卫生基本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医疗立法应能解决机制性问题

医疗立法能否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医疗资源的集中固然存在很大弊端,但要求医疗服务向基层医院转移与疾病的不可知性相矛盾,患者为了防范医疗风险,肯定首选高等级医院。医疗改革和老百姓的选择之间是什么关系?二者问需要协调。另―个问题是老年人异地就医问题。老人跟随子女有利于养老,但异地就医难度较大,存在医保障碍,医疗立法应能够解决机制性问题。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志强――卫生基本法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在内容方面,卫生基本法应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既有法律中已经作出调整的,如传染病防治、检验检疫、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律已经有规定的,在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医疗卫生基本法中没有必要再去规定。即便是为这些已有的立法再提供基础性规范,我认为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即使没有这样一部基本法,也不影响各领域的运转。卫生政策强调预防为主,这条原则的立法问题是制度设计需要关注的;对于如何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效率问题,价格是重要的,发挥市场和竞争的作用,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还有中医药的问题、各领域现有法律的协调问题,也应当体现在卫生基本法立法之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江宇――规范卫生体系需要总体约束

对于优先搞基本法还是优先搞具体的法的争论,我认为如果不考虑可行性和时间性的话,还是需要制定一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有几个理由。

第一,卫生领域和经济领域、民事领域不一样,卫生领域一定是需要顶层设计的。在经济、民事领域中,微观主体如果得到了规范,就能产生较好的整体效果,但在医疗卫生领域则不然。从各国情况来看,无论是医疗保障制度、监管制度、服务制度,具体操作时可以是公私合作的形式,但是制度框架一定是政府主导,按法治的方式来建立。从国际上看,政府尽到的责任越多,越有利于控制成本,越分散化越不容易控制总成本。

第二,现在医改面临诸多问题,无论单独规范哪一部分,也就是无论单独制定哪一个具体的法律,这些零散的法律很可能就有矛盾,一些最重大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医疗领域有种观点认为:只要管好政府就行了,其他的可以放开,法不禁止即可为。我认为这不成立。例如商业保险,基本医保立一个法,商业保险立一个法,如果没有总体调控,即使政府的出发点是保基本,但最后的结果可能实现不了。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商业保险发展过度,把政府本来投入保基本的钱,都吸向高端、吸向商业医保,包括医疗服务领域也是。

有学者讨论为什么分级转诊落实不了,我认为关键在于医院的动力机制。如果仅规定政府保基本、给基层投入多少,这是不够的,必须在总体上有一个约束和限制,例如日本、加拿大、台湾地区等,均立法禁止办商业医疗保险,即便是美国,也严格限制高端的、商业的医保,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医疗体系不应该是碎片化的,在缺乏总体调控的情况下,如果仅规定局部,局部目标也落实不了,所以必须要有一个卫生基本法。

当前分级转诊、“强基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等政策落实不了,最重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公立医院的投人运营经费和医务人员的收入从哪里来,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单独靠卫生部门,或单独靠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都解决不了,需要基本法规定政府对公立医院承担什么责任。第二个是必须要有外部对政府的整体约束。卫生基本法首先是规范政府的,规范它对公民健康权的责任。现在有个现象令人担心,就是鼓励社会办医。政府以免费土地、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社会办医。对社会办医本身来看,这些措施是必要的,但问题出在基本和非基本这一块儿。非基本这一块儿有天然的逐利动力,但是保基本这块儿却没有什么动力约束政府去做。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单靠规范卫生体系中的哪个子体系是不够的,需要总体上有个约束。只有整体上有了约束,政府才会考虑各地方卫生总费用与老百姓医疗费用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如何把钱投到效率最高的部门。

如果单独规定政府对基层投入而不设置―个整体性标准,例如政府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与社会投入的配比关系、投入水平随着经济增长应当怎么样等原则性规定,那么政府投入只能停留在号召层面,例如国家鼓励预防为主、鼓励分级诊疗,这些现在都有,鼓励等于没有约束。所以,卫生领域一定需要一个基本法,但从现实可行性角度看来,制定各部门的具体法可行性更高一些,除非国家下决心、有魄力准备一下子把很多问题确定下来。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基本法应主要解决方向性问题

内容综合的立法也并不等于无所不包,那样的法律是法典,而不是基本法。基本法的任务是规定基础性问题、方向性问题、全局性问题、长远性问题、重大战略问题,甚至不需要很多法条,只需要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就可以了,但是条文必须一言九鼎、能管一片。这样的法律才是卫生基本法,才是卫生母法。我也不赞成制定具体而微、大而全的卫生法典,但不能没有卫生基本法。有些问题,具体的卫生法解决不了,因为它位阶不高、功能有限、目标特定。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刘继同――追求现代健康法为原则,明确健康责任

建议2016年社科院可以结合社会法论坛,制定一个“社科院法学所版本”,就像医改的8个方案一样。我们应该有一个立法原则,避免以东方西方为标准的说法,而要突出“现代”的概念。我们追求的是现代卫生保健体系、现代健康法,这是原则和方向。一是目标,二是原则,三是责任,四是现代卫生保健体系,五是体现国家责任的筹资,六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卫生基本法框架应具有的几大部分内容。

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确基本法律原则和健康责任的划分,这是体现立法的要点和关键;还要有国外卫生法的比较研究著作作为参考。福利国家的政府不制定卫生基本法,因为他们认为这不成问题,已经通过宪法保障实现了;我国缺失上位法,宪法的保障视角也应当升级,福利不只是物质帮助。最近中央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可能已经意识到应该由物质保障转变为服务保障,宪法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B方:医改“改到位”,再立基本法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卫生法学系副教授刘兰秋――“健康中国”战略要由多部法律体现

我认为不能指望立一部基本法就能解决很多问题,新医改有“四梁八柱”,已经有了顶层设计,涉及面非常广泛。对“健康中国”战略而言,这是个很宏大的事情,不可能通过一部法来体现和保障。在关键问题达成共识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不断制定和调整各方面的法律来推动改革和实现改革,实现渐进式法治推进,而非在某个时间点进行大面积、大范围的立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杨健――卫生立法,要待医改“尘埃落定”

无论是基本医疗卫生法还是医疗卫生基本法,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太多了,虽然需要在宪法和单行的医疗卫生立法之间建设桥梁,但是在概念、关系、内涵方面,以及从个体角度、从机构角度、从公益性角度、国家投入还是社会参与,都存在很多维度。一部基本法,如果把这些内容都包含进来,可能短时间内很难成形。现在很多领域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似乎没有法律难以成事,实则不然。法律与事业受重视的程度之间不能划等号。法律有滞后性,是固定模式和经验的总结。现在医改当中很多问题没有定性,三五年之内可能还会有变动,如果都写进法律,现阶段做不到,讨论越深、分歧越大。

从规范角度看,法律和政策都是社会规范。政策是先导性的,形成经验和模式后,再由法律介入。有些问题需要再实践一下、再深化一下,医改正在推行,可以先等一等。现实对于法律的需要不仅仅是立,还包括改和废。目前卫生各个领域当中,无论公共卫生、医疗还是健康相关产品,其实都形成了法律体系。现实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并非都需要把目光集中到制定一部高大上的法律上。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健康法、卫生法范畴或过于宏大

篇2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在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将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作为全区启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努力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均等化提供、可及性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模式。探索试点工作与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提供等医改重点内容的衔接,促进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缩小城乡之间、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差距,确保城乡居民切实获得均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围绕保障权益、维护健康的目的,增加服务内容,提高保障层次,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4、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看病就医负担。加大政府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力度,提高城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卫生经济负担。

三、试点范围及期限

1、试点范围:年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在城乡同步开展。在年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差异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不同,在城市和农村选择、提供不同种类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

2、试点期限:年月日月日。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不断总结经验,深化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工作内容

1、划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内容。在年试点工作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将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和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对接,重新规范和划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的种类和内容。具体为: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内容为免费提供类、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对象为城乡全体居民。(详见附件)

(2)基本医疗服务包:内容为免就诊挂号费,在服务对象缴纳元钱的“医事费”后,免费提供-种常见疾病的门诊治疗服务。因筹资方式、筹资水平的差异,农村、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包内容有所不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包为个病种,药品目录为个品种、个品规的基本药物;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包为个病种,药品目录为个品种、个品规的基本药物。基本医疗服务包药品实行“零差率”。(病种及药品目录见附件)

2、筹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费。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途,筹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经费:按照城乡元/人/年的同等标准,由国家、区和试点地区各级财政筹集经费,并实行预拨制。具体构成为:中央财政元,剩余元由区、市财政按照比例配套。

(2)基本医疗服务包经费:在农村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单位,按人均元/年的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筹集,全镇统筹使用。在城市按照据实结算的办法,基本医疗服务包统筹作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支付项目,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确定基本医疗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实行一体化服务与管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在农村由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在城市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2)基本医疗服务包:在农村按照“一村一室”的定点要求,由村卫生室提供;在城市由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4、组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按照职责划分和服务流程,由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一体化管理与服务的要求,面向城乡所有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供9类33项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的提供要强化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2)基本医疗服务包:在农村以镇为单位,全部村卫生室为定点机构。参合农民到村卫生室就诊,每次缴纳2元钱的“医事费”,村卫生室为其进行诊断,并免费提供治疗药品。药品处方金额、处方用药天数、就诊次数另行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慢性病的治疗可适当放宽药品金额、处方天数、就诊次数的限制。因病情诊治需要,村卫生室可开具检查、检验单,将患者转诊到卫生院免费接受血尿便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透视、血糖检查,协助做出明确的诊断。部分吊庄移民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可根据实际提供免费、收费双轨并行的分类诊疗服务,为非参合农民、外来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参合农民使用同一药品目录,费用由就诊者自付。

在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包采用合约服务的管理方式。参保对象持医保卡就近到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约;每次就诊缴纳元的“医事费”,免费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包的治疗药品,参保对象全年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的就诊次数最高为次。除基本医疗服务包外的其他医疗服务,参保对象和社区居民可利用医保个人账户或自费方式支付。

5、服务购买及费用结算。为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在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推行以绩效考核为手段的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

(1)公共卫生服务包经费由各级财政预拨区卫生局后,按季度将的公共卫生经费预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持日常运行和工作开展,剩余在年终按照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数,由财政、卫生部门通过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的考核,最终确定支付补偿金额。

(2)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包药品由卫生院组织申购,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参合农民就诊费用按照处方量由卫生院核销、汇总后,报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结算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药品费,由新农合管理中心将药品款核拨给镇卫生院,再由镇卫生院对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结算。二是诊查费,村医每提供人次基本医疗服务,在处方上划收1元钱的诊查费(参照镇卫生院收费标准执行),由新农合管理中心按月、按处方数进行结算,核拨给镇卫生院,再由镇卫生院对处方及服务进行审核后,将诊查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城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包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行采购,专柜管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费用,经医保结算网络上传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据实结算。

五、组织实施

1、动员宣传。借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强大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挥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以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全区开展声势浩大的试点工作宣传活动。

2、组织培训。利用多种途径继续加大试点工作的培训力度。一是做好年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培训,重点强化政策调整内容的培训,确保试点工作标准统一;满足试点工作的开展需要。

3、服务提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和基本医疗服务包于年月日正式实施。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做好药品申配等准备工作。

4、政策调整。按照试点具体情况和进展要求,适时进行政策方案的调整和完善。

六、保障措施

1、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试点工作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区、市医改政策要求,深刻认识继续推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切实做好年试点工作。

2、与新的医改政策进行对接。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两类服务包与国家、区现有医改政策的对接,并结合辖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与国家及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对接;基本医疗服务包与国家、区基本药物制度衔接。

3、完善试点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包诊疗、病人管理、费用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监督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运行管理、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等工作制度;组建监督队伍,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杜绝不合理、不规范服务问题发生。

4、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打造、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平台。

(1)完善乡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

(2)通过增补特岗医生、强化培训、城市医院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大力推广适宜技术,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

篇3

    你们《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劳社[2000]24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

    (三)建立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其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

    (三)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员。

    铁路、电力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第五条  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

|                     医院级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住院和门诊                     |---------------|(含基层医 |

|特殊病种费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疗机构) |

|--------------------------------------|

|起付标准-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10%|  9%|  8%|  6%|     4%  |

 ---------------------------------------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的68%。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补记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长期驻外机构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境外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外就医、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比例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急救和抢救外,未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和工伤的医疗费用,分别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开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由省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福州市区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财政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具体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人群、质量以及医疗费用、药费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接受参保人员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与费用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厅或药品监督局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争议案件,保障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保险IC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不含个人账户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如出现迟缴、少缴、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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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医疗服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开展法治XX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区卫生系统将认真履行职责,为法治XX建设提供健康、和谐的医疗卫生环境。

一、全面开展卫生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认真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法治XX建设纲要》的普及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法、切实守法、自学用法,着力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法治XX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营造人人关心法治XX建设、人人参与法治XX建设的氛围。

二、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将继续深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义诊活动招摇撞骗、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打击“医托”诈骗行为;全面整顿性病、医学美容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医疗服务环境、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的措施。全区卫生系统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抓好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四个阶段的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医疗卫生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四、积极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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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改革:一直备受争议

据新华网、新浪网等举行的网上调查,“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近年来一直列为百姓生活中最不满意的问题前三位。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称,目前的医疗改革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改革思路有重大缺陷。现在医疗卫生体制出现商业化、市场化的倾向是完全错误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二、医疗服务公平性下降。当前的医疗卫生服务出现两极分化,公平性大大降低。城镇医保的目标人群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城镇非就业人口以及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员排斥在外。农村医保只有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才能参加。

三、医疗费高得离谱。

新方案:选择英国模式还是探索新模式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医疗改革经验有三大模式:

“英国模式”:政府主导型,资金来源于税收,由国家提供各类医疗保障。在英国,公立医院由政府全额投入,老百姓看病是免费的,有钱人需要特殊服务,可以到私立医院去。这种模式的结果:看病便宜,普及面广,政府投入也较少。

“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由企业向私人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公立和私立医院都在市场上平等竞争,政府除了严格监管外,只负责为穷人、老人医疗埋单。然而,美国人均年医疗费用为5000美元左右,许多发达国家都无法达到这个财力。

“德国模式”:雇主和雇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保险机构与医疗组织签订合同提供服务。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无详细方案出台,“但是目前医改的方案不会仿效哪个国家的模式,而是要找出适合中国的医改模式。”

未来医疗卫生体系的“一二三四五”策略

卫生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指出: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体系“一二三四五”策略――

一个目标。即建立惠及全体国民的卫生体系,保障每个人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提高全国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层服务体系。包括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的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以及解决急危重症(大病治疗)为主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体系。

三重保障制度。首先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通过政府一般税收筹资、政府直接兴办医疗机构、利用适宜的医疗技术和基本药品、免费向全体国民提供,解决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平问题;其次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强制全体劳动者加入,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担,政府可资助弱势群体加入,以解决大病风险问题(大病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第三为商业医疗保险,创造条件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发展,公民自愿加入,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需求。

四项实施策略。第一是加快卫生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明确卫生发展的目标、公民的健康权利以及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责任;第二是保障卫生投入,确定政府法定的卫生投入水平、完善问责机制;第三是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机制,保证公立机构的公益性,保证微观机构的行为与卫生发展总体目标一致;第四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保证卫生发展与改革的总体目标的实现。

五个关键问题。包括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支付制度、基本药品、管制、发挥中医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