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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雷电灾害防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雷电灾害防御

篇1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篇2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额:

(一)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利人载有技术秘密的有关资料、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关键词:雷电现象;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前言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而又有点令人生畏的放电现象。雷电一般产生于对流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因此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和暴雨,有时还伴有冰雹和龙卷风。积雨云顶部一般较高,可达20公里,云的上部常有冰晶。冰晶的凇附,水滴的破碎以及空气对流等过程,使云中产生电荷。云中电荷的分布较复杂,但总体而言,云的上部以正电荷为主,下部以负电荷为主。因此,云的上、下部之间形成一个电位差。当电位差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放电,这就是我们常见的闪电现象。闪电的的平均电流是3万安培,最大电流可达30万安培。闪电的电压很高,约为1亿至10亿伏特。一个中等强度雷暴的功率可达一千万瓦,相当于一座小型核电站的输出功率。放电过程中,由于闪电通道中温度骤增,使空气体积急剧膨胀,从而产生冲击波,导致强烈的雷鸣。 带有电荷的雷云与地面的突起物接近时,它们之间就发生激烈的放电。

1 雷击灾害的形成

云内和云与云之间的放电,叫云间闪电或云闪,云与大地之间的放电,叫云地闪电或地闪。云闪因其不能到达地面,一般不会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地闪。地闪发生时,产生的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在其泄放通道上造成的危害即雷击灾害。当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时,直接打在建筑物、构筑物及人畜身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毁坏和伤亡,称之为“直击雷”;当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时,在其泄放通道周围产生电磁感应向外传播或直接通过导体传导,导致在影响范围内的金属部件、电子元件和电气装置,受到电磁脉冲的干扰而毁坏,称之为“雷击电磁脉冲”。

2 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每年夏季,全国各地都会发生雷击灾害事故,诸如电子信息系统遭到破坏、通讯中断、建筑物被毁、甚至危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防雷技术原则强调全方位防护,综合治理,层层设防,把防雷看做是一个系统工程,

2.1 搭接,或称为“均衡连接”、“等电位连接” 就是把各种金属物用粗的铜导线焊接起来,或把它们直接焊接起来,以保证等电位。等电位连接是防雷措施中极为关键的一项。对于一座楼房讲,要从楼顶上开始,逐层地做起,现代的高楼顶上有各种金属物,包括各种天线、灯架、广告牌、装饰物等等,都要与避雷针等接闪器连接,达到等电位。以下各楼层也得如此,每层楼内处于同一电位,则楼内行走的人就不会有危险了,不论这些金属物电位升得多高,犹如站在高压输电线上的小鸟一样,无触电之忧。同时,完善的等电位连接,也可以消除因地电压骤然升高而产生的“反击”现象,这在微波站天线塔遭到雷击后是常常遇到的。

2.2 传导,即为避雷针的装置 避雷针就是一个接地的金属装置,高端比建筑物顶端更高,吸引闪电,把闪电的强大电流传导到大地中去,从而防止闪电电流经过建筑物。避雷针虽然能够保护建筑物,但引导入地的导线流有巨大电流,会产生电磁场,也可能损害设备。所以该措施必须与其他防雷措施联合起来,才是完全之策。

2.3 分流 把凡是从室外来的导线(包括电力电源线、电话线、信号线或者这类电缆的金属外套等)都要并联一种避雷器至接地线。不仅入户处,在每个需要作防雷保护的仪器设备的机壳处都要装。作用是把沿着导线传入的雷电波在避雷器处经避雷器分流入地,也就是类似把雷电流的所有的入侵通道堵截了,而且不只一级堵截,可以多节堵截。

2.4 接地 前面三个措施,都涉及到闪电能量泄放入地,所以接地是前面三个措施的基础,接地的妥当与否,成为历来防雷技术别受重视的项目,它又是最费工、费钱、费力的防雷措施,是防雷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2.5 屏蔽 就是用金属网、箔、壳、管等导体把需要保护的对象包围起来,从物理上说,就是把闪电的脉冲电磁场从空间入侵的通道阻隔起来,力求“无隙可钻”。各种屏蔽都必须妥善接地,所以这五项措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防卫体系,全面措施才能达到万无一失的效果。

2.6 要加强防雷法规、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宣传,不断提高农村、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

各级气象部门要抓住雷电灾害典型事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防雷减灾有关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宣传重点要放在如何增强农村农民的防雷自救互救能力上。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和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进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

2.7 要切实采取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针对地域特点,因地制宜,会同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制定新农村建设防雷减灾指导性意见及规划,加快农村防雷减灾监测网建设,开展面向农村的雷电预报服务;主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将防雷审监验列入农村工程项目的监管环节,从源头抓起,把好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关口,确保防雷设施建设质量;要切实加强农村雷电灾害调查,分析农村防雷形势和需要,为当地政府防雷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主动开展农村防雷安全检查,排查雷击隐患,督促和指导农村农民落实防雷整改措施等。

2.8 加强防雷检测行业管理 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依法进行安全检测和技术服务,必须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防雷部门聚集着防雷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势,特别是相当一部分部、委系统防雷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都有较强的实力和基础,有的多年在开展这项工作,但这些部门和系统都是自成体系,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缺乏规范化管理。那么,如何利用好各方面的优势,履行好政府赋予我们的管理职能,又不造成行业垄断的态势。应建立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网,比较好地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如果只依靠气象部门承担检测任务,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的部门、特殊行业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只有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才能更好地履行《气象法》赋予我们的职能。为加强检测管理工作,制定了检测资质审批制度、资质年审制度、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复检制度、资料报送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检测仪器年检标定制度等,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篇4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篇5

关键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引言: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自然灾害之一,主要表现为雷电造成的雷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雷电以其热效应、机械效应、反击电压、雷电感应等方式产生破坏作用,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爆炸、建筑物及设备毁坏、电力通讯中断等等,给人类带来许多危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3000~4000人,财产损失在100亿以上。

周宁县属中亚热带山地气候,年平均雷暴日68.8天,历史最高记录为98天,是雷电高发地区之一,每年都有因雷击而造成损失和伤亡的事故发生。仅2000年7月~8月,周宁县就有两人遭雷击死亡。每年因雷击生成多起电力线路中断、通讯故障,至于雷击引起的微机、电话、电视机及其它家用电器的损坏更是不计其数

1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周宁县气象局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必须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共安全。

2.1市、县政府及发改委(局)设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2.2油(气)库、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及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火工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

2.3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火车站、汽车站、物流中心、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2.4高层建(构)筑、金融证券、通信设施、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2.5石化钢铁基地、采矿冶炼区、机场、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2.6其他需要进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3、进一步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安全意识不强,防雷安全设施薄弱,防雷技术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是目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主要原因。要确保其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对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4、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所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由县气象部门对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县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

5、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气象条例》的规定,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县气象部门要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要在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

6,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要求

6.1为有效地防御雷电灾害并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减轻灾害损失,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宁德市消防支队、宁德市气象局于2002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周宁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周宁县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若干规定》、《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先防雷设施管理的通知》,对各种建(构)物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6.2近几年来,在县防雷中心的努力下,防雷减灾工作逐年加强,防雷设施的防灾减灾作用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部分部门和单位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应安装防雷设施的地方没有安装必要的设施,对弱电设备的雷电防护不到位。还有不少单位的防雷设施年久失修,不仅起不到防雷作用,甚至成为引雷的祸端,因防雷设施不完善而造成损失的事例仍为数甚多。

6.3 跟据县防雷中心近几年的检测结果看,防直击雷设施不合格率仅50%,防感应雷设施不合格率竞达90%以上,多数设施都未采取防感应雷措施,而雷击事故的90%都是因感应雷引起的,如从电力线路和信号线路侵入的雷电波,真正因直击雷受损的事例不多。这也是这些年雷击事故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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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雷电灾害;雷电时空分布特征;防御对策

中图分类号:P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重大雷灾事故频繁发生,雷电灾害已成为气象主要灾害之一,万安县位于江西省中南部,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近几年万安县雷灾频繁,据统计,多年平均雷暴日数为65天,初雷暴日年平均是在2月26日,终雷暴日年平均是在10月24日,初终间隔日为241天;属雷电多发区,其中每年的6-8月为该县雷灾高发期(占80%)。本文对万安县雷灾事故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防御对策,以期对该县今后的防雷减灾工作有一定的意义。

1万安县雷电灾害的基本情况

万安县年平均雷暴日数 65天,一年四季均有发生雷暴的可能,属雷暴多发区,其中 6~8月最多,占 80%。据不完全统计, 2001~2011年万安县共发生雷灾 35宗,造成 8名人员死亡。仅 2005-2011年因雷暴天气造成的雷电灾害就达 35宗,累计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1.1万安县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

A、时间分布特征

①年分布:万安县年地闪分布呈现先高后低,2007年地闪66014次,出现峰值;2008年下降,趋于平缓。

②月分布:万安县雷电主要分布在4~9月,其中6~8月最为集中。

4~9月发生地闪5000-15000次,平均地闪分别为3507次和1343次;5-8月发生地闪20000-60000次,平均地闪分别6797次,14054次,5618次和7629次。

③时分布: 2004~2009年万安县地闪时分布总体呈抛物线特征。地闪从13时开始迅速增多,16时达到最大(17368次),然后逐渐减少,主要集中在14时~18时,占总数48.2%,该时间段内,每个时段的平均地闪数大于1万次。

④空间分布特征

图2为江西省2004~2007年年平均地闪分布图,万安县年平均地闪为高密集区,年平均地闪大于10000次。

从雷电活动玫瑰图(见图3)可以看出,万安县雷电的主导方向为SW,次主导方向为W,从近几年发生雷灾事故分析,多为以上两个方向来的雷击事故较多。因此万安的雷灾密度中心有两个:潞田镇—韶口乡和弹前乡—夏造镇一带区域。

2典型雷灾事例及其发生原因

2.1建筑物无任何防雷设施造成的雷击事故在房屋建设中,以前由于相关部门对图纸监督审核的疏忽,导致防雷设施有时被忽略。加上有的市民防雷意识差,不肯花钱安装防雷装置,人为留下雷灾隐患,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野外作业人员自我防雷意识差,缺乏防雷知识,在雷雨来临时无任何雷电防护措施造成的雷击事故 2007年 6月 25日下午2点左右,一场突如奇来的雷电袭击了万安县韶口乡正在田间劳作的泥塘村村民某夫妻,不幸被雷电击倒,造成一死一伤(丈夫死亡,妻子受伤);2007年 7月31日下午4时20分左右,万安县潞田镇银塘村塔仔下,衷某在田间对水稻施肥作业时被强雷电直接击中身亡。

2.3在没有任何防雷装置的情况下,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类似小铁塔的建筑,乱架电视天线、电源线造成的雷击事故。2006年3月22日下午14—15时左右,万安县城白云山下东南面居民户的三户居民建筑物墙体水泥被雷击落数块,附近一些居民家用电器,供电、电信线路等损毁。

2.4部分建筑物防雷设施不完善,没有严格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使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性的隐患。 对防感应雷认识不足。大量通信、计算机系统网络等设备未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防雷设计,有的只安装避雷针,而没有考虑感应雷的防护。

2.5防雷设施陈旧。有的防雷设施经过多年使用,平时缺少保养维护,相当部分已锈蚀严重,有的避雷带脱落,有的接地体出地面,使避雷设施失去防雷作用。

3防御对策

3.1加强防雷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通过电视、报纸等结合相关的雷灾事例进行宣传。在容易引雷的公共地方和景点挂出警示牌。安排一些防雷专家到雷灾易发区讲授防雷知识,提醒做好人身防雷安全。当处在有直击雷防护设施的建筑物内时,注意关好门窗,不要接触电气设备等。当处在野外时,不要在大树下避雨,不要打雨伞、高举锄头等,当看见闪电后立即听到雷声,说明正处在近雷暴环境中,应两脚并拢,立即下蹲。

3.2加强雷暴监测和预报利用现有的闪电定位系统、多普勒雷达等先进探测设备,加强雷电监测,进一步完善雷电灾害预报和预警系统,通过电视、电台及手机短信进行宣传,及时通报雷电预警信息,使公众提前做好防御工作。

3.3安装防雷装置是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最有效办法高大建筑物和贵重电器设备均应安装防雷装置,主要是预防直击雷、侧击雷和感应雷,而且每年都应进行防雷检测。同时,对新建建筑物必须做好防雷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跟踪检测,从源头上杜绝雷灾隐患。

4小结

4.1万安县年雷灾次数与年雷暴日数基本一致,呈1年高1年低或2高1年低的趋势。

4.2雷灾多发生在城市,其事故数量及经济损失远远超过农村。

4.3万安的雷灾密度中心有两个:即县城西北部和西南部,潞田镇-韶口乡和弹前乡-夏造镇一带。

4.4雷灾人员伤亡主要发生在农村,户内是主要发生环境,雷灾死亡数与死伤数之比户外远高于户内。

4.5万安县雷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筑物无防雷设施所造成;二是野外作业人员自我防雷意识差所造成的;三是在没有防雷装置的屋顶乱架电视天线、电源线造成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1998-2008年全国雷电灾害典型实例汇编[A].北京,2008.

[2] 李玉塔 傅智斌 2004-2007年江西雷电分布特征分析[J].气象与减灾研究,2008,31(2):70-72.

[3] 马明,吕伟涛,张义军,孟青.我国雷电灾害及相关因素分析[J].地球科学进展,2008,23(8): 85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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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雷电灾害 分析 防雷 措施

中图分类号:P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a)-0178-02

雷电是发生在大气层的一各自然天气现象,在气象学的范畴内称之为雷暴,是指在大气中伴有雷声的放电现象。雷电的特点是电压高、电流大、能量释放时间短、危险性大,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现象。在现代生活中,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自动控制、通讯和计算机等微电子设备在各行各业得到日益广泛应用,因此雷击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也将越来越大。雷电灾害已成为联合国公布的十种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同时雷电灾害也是我国目前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雷电灾害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间接损失,对社会影响极大。[1]因此,对雷电的研究是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者目前最重要工作之一。广西是我国雷暴活动较强的省份之一,王义耕等人利用广西2006―2010年雷灾资料对广西雷电灾害特征做过统计,广西每年每一百万人中大约有0.56人死于雷击[2],给当地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河池地处广西西北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雷暴常出现在春、夏、秋季,冬季较少出现。据统计,河池市年平均雷暴日数64.2天,属于强雷暴区。近几年来,河池市雷击事故频发,给当地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本文通过分析河池市200―2013年出现的雷电灾害事故,根据出现的雷电事故原因提出相应防御措施,以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1 雷电灾害资料统计分析

本文利用河池市2007―2013年各县气象部门上报的雷电灾害事故进行统计。2007―2013年7年内共出现105起雷电灾害事故,各年年雷灾变化如图1所示,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8.89万元,其中出现人员伤亡10起,平均每年因雷灾死亡人数达1.4人。如罗城县小长安镇民族村上施屯农民冯某,2007年6月4日上午10时半钟左右在自家甘蔗地里犁地,刚收工走到地头时,人和牛同时遭受雷击死亡,死者当时手握铁耙,防雷技术人员通过调查,此次的雷击事故是由雷电流通过铁耙放电造成此起的。

2 雷电灾害现状及成因分析

2.1 雷电灾害现状

农村地区雷击死亡人数多。据不完全统计,2007―2013年河池市范围内共出现9起人员伤亡雷电灾害事故,共造成人员伤亡13人,其中死亡人数10人,每年人员死亡人数变化如图2所示,死亡人员集中出现在农村。死亡人员中,有8人是在雷雨天气时,在野外劳作或是活动遭雷击。

弱电系统遭雷击事故多。据不完全统计,2007―2013年共出现86起办公电子设备、家用电子电器等弱电系统雷击的事故,弱电系统出现的雷击事故占85%,如图3所示。

引起雷电灾害事故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直击雷;二是雷电电磁脉冲。直击雷是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其它物体、大地上,大多数建筑物的受损和人员的伤亡由直击雷造成的。

雷击电磁脉冲,电子设备、家用电器的损坏大多也是由此造成的。从2007―2013年的雷击事故中看出,直击雷引起的雷灾占23%,雷击电磁脉冲引起的雷灾占76%。

2.2 雷电灾害成因分析

2.2.1 防雷意识淡薄,防雷知识缺乏

河池市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受经济水平及文化水平的限制,人们对雷电认识不够,防雷意识较为淡薄,不能科学的防雷、避雷,因此,造成一些较为严重的损失,如人员伤亡。在雷击事故人员伤记录中,农村地区是主要集中区,农民在遇雷雨天气时,往往会选择到附近大树底下或是窝棚里躲避,这些地方往往处于空旷的野外,是遭雷击率最高的地方。2007―2013年的雷击人员死亡的事故中,有5起是雷雨天气在野外活动或是劳作时遭雷击身亡。其实多数的雷灾都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就是缺乏对雷电知识的认识,连基本的防雷知识都不清楚,因此,也就不能科学的防雷、避雷,才会造成一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7年7月23日下午17时左右,河池市天峨县坡结乡龙茶村坪上屯两名小学生在雷雨天气到大树底下躲雨,被雷电击中,造成一死一伤。如果这两名小学生当时懂得一些基本避雷知识,这样的事故就可以避免发生。

2.2.2 防雷装置设施不完善

从雷电灾害事故看,防雷装置设施不完善是导致雷灾事故最主要原因。雷灾事故中,主要是建筑物无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和无防雷击电磁脉冲的内部防雷装置或是内部防雷装置不合格。建筑物无防直击雷外部防雷装置,在雷雨天气,这些建(构)筑物就处于暴露的危险范围内,容易成为雷击对象,易发生雷电灾害事故,给人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雷电电磁脉冲是与雷电放电相联系的电磁辐射。所产生的电场和磁场能够耦合到电器或电子系统中,从而产生干扰性的浪涌电流或浪涌电压。雷电电磁脉冲的危害主要表现为雷电产生的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电磁脉冲、高电位反击等。[4]其产生的高电位主要损坏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或者产生电弧、电火花而引起火灾。在雷电天气,雷电电磁脉冲可沿着低压电源线路、网络线、有线电视线、电话线、住房的外墙或柱子侵入,给建筑物内的电子设备造成危害。通常,雷电季节影响家用电器安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雷电电磁脉冲的侵入而引起。目前常被人们忽略的是雷电电磁脉冲入侵的第四个途径,即家用电器的安装未与建筑物的外墙及柱子保持一定距离。因为当住户所在的建筑物发生直击雷或侧击雷时,强大的雷电流将沿着建筑物的外墙及柱子流入地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建筑物的外墙或柱子有强大的雷电流流过,便在周围的空间产生电场和磁场,如果家用电器与外墙或柱子靠得太近,则可能受到损坏。

3 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3.1 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

加强防雷减灾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可有效提高全社会防雷知识的水平,增强防雷减灾意识,达到科学防雷、避雷。加强全社会防雷科学知识的宣传,尤其要加强学校、农村的宣传,学校和农村对防雷知识的认识是薄弱环节,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的重要性,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手机短信等多渠道进行宣传防雷减灾相关知识,还可通过专题和讲座等形式,全面、有效的推进全民防雷减灾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3.2 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防雷安全隐患。各类新建建(构)筑物因严格执行防雷报建,严格执行图纸审核、跟踪检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从设计、施工、验收都能得到监管,从而保证防雷设施的质量。

3.3 完善防雷装置设施

在各类建(构)筑物上安装防雷装置设施是预防建筑物和建筑物内部人和设备免遭雷击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安装的防雷设施包括防直雷和感应雷设施。防直击雷设施包括在建筑物外部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防感应雷措施包括在电源线、网络线、有线电视线、电话线等入户端安装电涌保护器,在电子设备端安装电涌保护器,并做可靠的等地位连接。改、扩建建筑物或新增加设备时,应考虑对原有的防雷装置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如:重新铺设计算机网络线、室外天线的移位和加高等,都应该对原有的防雷装置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安装防雷设施时,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产品,避免使用伪劣的防雷产品。

3.4 做好雷击风险评估

雷击风险评估是雷击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雷击风险处理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雷击风险评估可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炸药、雷管、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生产、销售和存贮场所;(2)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高层建筑、通讯枢纽、重点文物保护建筑以及从事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教育教学、网络服务等场所;(3)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业场所、宾馆酒店、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4)法律法规和国家防雷规范要求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3.5 定期检测和维护防雷装置设施

定期检侧是防雷装置后期维护的必要措施,每年至少应该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由法定检测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作出评估,以供使用单位制定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单位应设立防范雷电灾害责任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装置的定期检则,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等制度。雷雨过后,如发现防雷装置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3.6 加强雷电监测预警预报

雷电监测预警预报是防雷减灾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雷电监测的预警预报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社会宣传媒体,向全社会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为当地民众提供避险防护信息,以减轻雷电灾害带来的损失。

4 结论

(1)河池市出现的雷击事故人员伤亡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主要原因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为低,对防雷知识认识不够,防雷意识较为淡薄;(2)办公电子设备、家用电子电器、通讯线路等弱电系统出现的雷击事故大多数都是由感应雷引起的,对于完善弱电系统的防雷设施就显得非常重要;(3)雷电防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做好雷电知识的科普宣传,完善防雷装置设施,加大防雷监管力度,定期维护防雷装置设施,加强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能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肖稳安,张小青.雷电与防护技术基础[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6.

[2] 王义耕,韦卓运,黄文高,等.2006-2010年广西雷电灾害特征[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1,32(4):78-80.

[3] 王宛表,龙振兴.广西雷电和雷电灾害时空分布[J].科技资讯,2011(30):151.

[4] 朱明,丘志彪,蔡木民,等.探讨农村雷电灾害的成因及防雷减灾对策[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2,33(1):91-92.

[5] 黄海平.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之我见[J].广西气象,2005.26(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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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防雷;自建住宅;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0-0350-01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极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它危害巨大,可引起火灾、爆炸和建筑物损毁、电气设施损坏、通讯网络瘫痪等,甚至还会造成人员伤亡,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雷灾出现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也不断加大。据资料显示,2006—2010年山东省共发生雷电灾害2 738起,造成人员伤亡102起,致102人死亡,35人受伤,经济损失数亿元[1]。其中,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身亡事件71.9%和92.6%发生在农村地区,调查显示,农村雷电灾害高发的主要原因是农村住宅防雷措施不完善、未安装防雷装置和缺乏防雷常识。因此,加大农村防雷宣传力度、加强农村住宅防雷管理刻不容缓[2]。

1 选址

雷击具有选择性,电阻率变化比较明显的地方容易遭到雷击。从地形看,地形位置较高,突出于周围地貌的地方。在旷野,即使建筑物并不高,但因其孤立、突出,较易遭受雷击;从地质看,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如河岸、地下水出口处,山坡与稻田接壤的地上稻田一侧,山区与平原交界的地带,陆地与水面交界的地方及其他具有不同电阻率土壤的交界地段。如极其潮湿的河床、沼泽等,或地下有金属矿藏、岩石与土壤交界处等地区;从位置看,处于山区上升气流的迎风面等为雷击高发区。山的南坡落雷多于北坡;傍湖一面山坡落雷多于背湖的另一山坡。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选址前期最好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尽量远离雷电高发区[3]。

2 直击雷防护

农村住宅建筑多为自建起脊房和平房,高度主要以1层为主。但随着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多,自建2、3层的楼房也越来越多,随着农村住宅高度的增加,遭受直击雷风险也随之增大,做好住宅的直击雷防护显得尤为重要。1层住宅高度较低,只要未处于易落雷区,很少会遭受雷击,通常可不安装防雷装置。2层及以上住宅采用混凝土浇灌的房屋,可用50 mm×2.5 mm镀锌扁钢在屋顶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敷设接闪网,并利用其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4];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防雷引下线,利用建筑物基础作自然基础接地体。将引下线主筋上部(屋顶上)与接闪器或接闪带(网)焊接,下部与基础焊接,并分别与各层板筋、梁筋及桩笼纵筋、箍筋、地梁面筋焊接通,构成完整的电气通路。水泥预制板结构的农房可用圆钢或扁钢将预制板中的所有钢筋焊接在一起,并沿房屋墙角做引下线,与防雷装置做可靠连接[5]。砌石做基础的农房可在农房四周敷设人工接地体。接地体包括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水平接地体采用40 mm×4 mm的热镀锌扁钢;垂直接地体采用50 mm×50 mm×5 mm的热镀锌角钢,间距5 m直接打入,与水平接地体可靠焊接;因跨步电压安全问题,接地体埋深宜>1 m,但接地电阻应

3 电源系统雷电防护

农村电缆的进出线多暴露在户外,在雷电活动下极易产生感应雷电压。所以必须做好防闪电电涌侵入的防护措施。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接户线上的绝缘铁脚亦应接地,绝缘铁脚放电,对过高的雷电电压起到了及时泄放保护的作用。超过绝缘子放电电压的感应雷电压在进入室内以前被绝缘子放电而泄放掉,只有低于绝缘子放电电压的感应雷才可能进入室内,这样就有效保护了室内人员和电器安全。而对有条件的社区,应合理布置线路,采用埋地方式引入户内,最好是采用屏蔽线缆或套金属管,并在入户处做好接地处理[6]。

4 弱电系统雷电防护

有线电视、电话线等雷电防护最好由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在线路敷设安装时统一实施。也可在线路入户前,将其绝缘子或金属终端盒机壳接地。加强农村防雷科普宣传,农村居民在雷雨天气时,尽量不要使用电话或看电视,并及时将有线电视和网线拔掉,以避免雷击事故发生。

5 结语

农村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的防雷工作任重道远,防雷工作人员面对当前农村发展现状,应积极通过宣传和实地推广防雷技术等有效手段开展农村防雷工作,努力减少农村雷电灾害损失,为广大农民群众合理安排出行和生产、防雷避险提供优质服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雷电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 汪顺勤.农村地区雷电灾害活动规律和防护技术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15):7083-7084.

[3] 李国晋.农村雷电灾害现状及防雷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0(17):29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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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电[*]126号)精神,切实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明确防雷减灾责任

我县属雷电灾害频发地区。近几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县防雷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安监、质监、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执行防雷减灾各项规定,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把防雷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都要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气象部门申请、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未进行跟踪检测的防雷装置,气象部门不予验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防雷技术措施落到实处。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四)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并主动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认真做好雷电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预警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各种雷电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电引发森林火灾预报。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通信手段,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正确采取防雷避险措施提供帮助,增强全社会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四、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

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防雷设施和静电保护设施,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设施,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击火灾、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直接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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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东仁化;农村雷电灾害;现状;防护措施

引言

广东仁化县地处珠三角西部,属于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比较频繁的县市之一。农村是雷电防御的薄弱区和雷电灾害的多发区,是防雷管理工作的簿弱环节,目前,农村大部分房屋无防直击雷装置;电源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都没有采取任何防雷措施,造成农村雷电灾害多发。据有关部门防雷减灾调查资料分析,农村雷击灾害约占总数的3/4左右,同时雷击导致农民电视、电话、有线电视等损坏和引发火灾的事例也很多。特别是雷击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例,农村占80%以上。数据表明,雷电灾害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危害程度上都是触目惊心的,农村是雷电防御的薄弱区甚至盲区。因此,让广大农村了解雷电相关知识、增强防雷意识、强化防雷措施对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十分有利。

1、仁化县雷暴日数分析

大量的气象资料统计表明,雷电活动规律大致如下:热而潮湿的地区多于冷而干燥地区,如山的阳面多于阴面,雷暴频率是山区多于平原,平原多于沙漠,陆地大于湖海,各地区雷

暴日极大值和极小值差不多出现在相同的月份。

图1 雷灾事故所在地理位置地闪次数月分布图

本文雷电参数利用闪电定位分析软件录入所在位置经纬度导出雷电数据(如图1、图2),同时选用仁化县近30年气象资料,以及逐年雷暴日数、雷暴初终日,持续期资料以及累年值得出如下结论:仁化县近30年来(1983――2012)年平均雷暴日为71.3天,属于多雷区;从前汛期(3-4月份),雷暴日开始出现,雷暴活动活跃月主要集中在4月份至8月份,11-12月、1、2月几乎无地闪现象;雷暴发生时间主要集中14时至20时,由此可知本县雷暴活动持续时间相当长。

图2 雷灾事故所在地理位置地闪次数时分布图

2、雷灾事故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对农村雷电灾害分类分析,总结出了仁化县多次雷击的四个原因:一是科学的防雷意识淡薄,封建迷信在农村较为普遍,一旦遭了雷灾,村民认为是老天报应,经常隐瞒雷击事实;二是不懂寻求专业部门进行雷灾调查或鉴定,找出雷击事故的原因;三是农民缺乏必要的防雷常识,野外作业无雷电防护措施,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四是雷电预警信息不能及时获得,农村相对比较广阔,农民居住也比较分散,通讯设施相对落后,雷电预警信息不能及时传到农村,农民群众不能做到提前预防,很可能给农民群众带来雷击事故。农村防雷减灾行政管理的约束力薄弱。

2.1地理环境和生产条件的限制

农民的日常生产活动主要在田间进行,田间周围较为空旷且平坦的水稻田,正是水稻种植季节,水稻田均蓄满了水,水域面积增大,土壤电阻率明显下降等处在一个空旷且水域面积大的环境当中,这些地方一旦遇到雷雨大风天气极容易受到雷击。田间空旷缺少躲避雷雨的安全之处。下雨时缺少雷电知识的农民经常在树下避雨,增大遭雷击的概率,因此很多雷击事故是在田间农民耕作或躲雨时候发生的。

2.2农村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差

农村房屋基本都是由农民自行建造,在设计时没有考虑雷电防护措施,建造时没有安装防雷装置。农村电力、通讯设施的防雷装置不合格,电视天线普遍架设在屋顶,遇到雷雨天气,雷电流就沿着天线进入屋内,电源线、电话线、信号线随意的架空引入住房,雷电经过这些架空线窜入屋内,造成家用电器设备损坏,甚至人员伤亡。农村幼儿园和中小学防雷装置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有的甚至没有防雷设施,学生上课时,教室一旦遭受雷击,后果不堪设想。

2.3缺乏必要的防雷常识

农民野外作业遇到雷雨天气缺乏自我雷电防护措施,常常把旷野上的独立大树、亭子当作避雷雨的“安全场所”,这正犯了避雷的大忌,很容易遭受雷击,从而酿成悲惨事故。在野外遭遇雷电来不及躲避时切勿奔跑,要双脚并拢蹲下,双手放在膝上,手臂不要接触地面。不宜在旷野高打雨伞等物体。高举铁锹、锄头等物体都会带来雷击的危险。雷雨天气没有将门窗关闭,造成球形雷电入室引发雷击。使用设有外接天线的收音机和电视机收听、收看以及接打电话都很容易造成雷击。

2.4雷电预警信息不能及时获得。农村相对比较广阔,农民居住也比较分散,通讯设施相对落后,雷电预警信息不能及时传到农村,农民群众不能做到提前预防,很可能给农民群众带来雷击事故。

3、农村雷电灾害防护对策和措施

1)加强农村防雷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防雷主管部门应当高度关注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农村雷电防御安全管理,有效减轻或避免农村雷电灾害的危害。从而达到进一步推进农村雷电防御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防雷安全。

2)加强防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防雷知识。农村雷电防御工作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条例》、《广东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3)加强雷电监测的预警预报服务。气象部门要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预测预警子系统。以雷电监测站网为依托,建立雷电信息接收和处理平台,实现雷电信息实时显示、历史雷击灾害资料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和对策服务[4]。加强雷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向农民群众传播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广大农村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尤其是偏僻的山区。

4、结语

考虑到农村雷电灾害的实际情况,从导致农村雷电灾害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中吸取教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对策和措施,能有效减轻或避免雷电灾害给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董德文,申红石.农村防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硅谷,200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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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雷电灾害;分析;防雷措施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8.061

1 雷电的形成及危害

雷电是一种大气现象,是一种云际、云地、云空之间的脉冲放电情况。在大气中,一些大气云团带正电离子,另一些为负电离子,这些离子的存在,使得大气云团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带电离子的生成、运动及不同电离子分离和聚集,产生大气电场、大气电流,带有不同离子的云团相遇时,瞬间放电就产生了雷电,这种猛烈放电产生强大的电流,如果电流传到地面物体上,就形成雷击,产生强大的破坏,如果防护不当,建筑物、电子设备遭受严重的破坏或损害,对人员造成伤亡。如果雷电的静电感应与电磁感应作用会产生间接的破坏,这种破坏作用范围更大,破坏力更强,不仅破坏建筑物中的信息系统和电器设备,也能造成人员伤亡。

2 农村雷电防御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地形及气候因素影响

农村地广人稀,村庄所处位置多处空旷地带,而且农村民宅多建在高坡地带,相对开阔或者临水,这些地方都属于雷电频发的位置;民房建设时基本都是坐北朝向走向,这样是为了冬暖夏凉,但是我国的西南季风基本在每年的6~8月期间高发,此时也正是雷雨季节,雷电发生条件具备,特别是山区住宅,气流迂回流动遇到地形的阻挡雷云运动就会有提升作用,在拐弯曲力最大的地方正好是雷击最严重之处,雷击概率要比平原地区高许多;农村的防雷设施不完善,缺乏检查和维护,已安装的防雷设施可能失去作用,都导致一遇雷击便会产生严重破坏。

2.2 农民防雷科普知识匮乏

由于宣传的不够,又没有系统的学习,很多地区的农民对于雷电知识没有科学的认识,防雷电的意识不强,一些农民连最基本的防雷常识都不了解,雷雨天气在树下避雨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民对雷电现象还有迷信的思想,不能用科学的方法避雷和保护自己。

2.3 农村建筑物没有防雷设施

农村的民居多数都比较低矮,有些建筑年代久远,都没有必要的防雷设施,虽然近年来农村也建起了一些新的楼房,但由于防雷的安全意识不强,再加上防雷设施需要增加成本,所以很多农村的楼房都没有避雷带和避雷网防雷设施,就连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都不进行接地处理,雷击的隐患普遍存在。

2.4 线路架线不当

农村的一些输电线路、电视网络线路及通讯线路,基本都是架空敷设,绝大多数都没有防雷保护装置,甚至有些连接地线都没有,一旦发生雷击,这些线路很容易成为雷击电流的导线,直接进入农房,对屋内的电器设备及人员造成伤害。在农村的雷电事故中,变压器、家用电表、电话、电脑、有线电视系统被损坏的现象十分常见,严重的还会引发火灾。特别是农村由于电视信号不好,常常要把天线架得很高,一般都高于屋顶几米甚至十几米,而且没有防雷措施,一旦发生雷电,极易与金属接闪引感应雷进入住宅室内造成其他设施受损和人员伤亡。

3 农村雷电防御的措施

3.1 住宅建设应合理选址

农村住宅建设往往选择地势高、三面合围、临水而居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往往都是易受雷击区域,但是在实际住宅选址时很少有兼顾考虑防雷,这样的地点多数都是处于上升气流的迎风面,而且有些地方的地下有金属矿藏,易受到雷击。一般选择建在空阔地带或地势较高位置的住宅、人员比较密集或面积较大的建筑、有纪念意义或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古建筑都应设置防雷措施。

3.2 加大防雷科学宣传

要加大防雷知识宣传力度,利用现代的通讯工具,比如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介,宣传雷电知识及科学防雷的措施,提高广大农民的防雷意识,遇到雷电时知道如何避雷以及如何自救的常识。

3.3 安装住宅外部防雷设施

对于没有安装防雷设施的农村住宅,要在屋顶安装必要的避雷电设备,或者以结构体内的金属为导体的引线,进行自然接地,或者是加装避雷针或避雷带,用外引线的方式进行接地,同时对屋顶的一些金属支架、金属物体,包括电视天线、热水器及空调箱等,把这些设备同避雷针或避雷带进行可靠的连接,避免雷电产生损害。对于住宅内部要对配电系统及网络通信设备终端进行电涌保护,加装保护器,经常检查和维修电力、通讯、广播、网络线路,避免这些线路成为雷击的导线,同时要经常检查防雷设施,保证其正常的状态,避免失效而起不到保护作用。

3.4 农村新建建筑物要进行防雷设计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防雷建设的资金投入,在新建的农村住宅中,要把防雷设计纳入到审核项目之中,对于农村企业和个人新建建筑物,在设计时要求有防雷规范内容,在建设峻工时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达到防雷的技术要求,从而在源头上减少雷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3.5 雷雨天气勿在野外活动

遇到雷雨天气,要尽量在室内不要外出,如果在农田生产中遇到雷雨,一定要第一时间转移到安全地带,要把金属工具丢弃,并双腿并拢蹲下,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大步跑动,避免跨步电压产生,造成击伤。另外也不要快骑自行车、摩托车,更不能顶雨狂奔。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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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住宅雷电灾害的发生原因

1、线路架线不当

农村的电力线路、通讯广播、有线网络线路等几乎都为架空敷设,这些设施毫无防雷装置保护,甚至连最基本的接地(PE)措施都没有。雷电波在空旷的田野闪击后很容易通过这些输电线路、信号线路进入农房室内,给电器设备、人员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如变压器、家用电表、电话、电脑、有线电视系统被雷击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在配电箱内就引起火灾。农村的电视接收天线普遍架设在屋顶上方,高于屋顶5-10m的位置,村民习惯在屋顶上安装金属蓄水箱、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室外机,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一旦发生雷电,极易与金属接闪引感应雷进入住宅室内造成其他设施受损和人员伤亡。

2、房屋缺少防雷设施

以前农民的住宅大多是瓦房、平房或混合结构的低层楼房,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住宅采用水泥预制板做屋顶或楼板。但这些预制板钢筋几乎不做接地处理。由于没有经过正规设计和标准化施工,更没有技术评价和质量检测,农民自行修建住宅时没有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者在屋顶上安装普通的避雷针,然后随便打桩人地,不测接地电阻的阻值觖乏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农村住宅防雷措施

1、住宅内部雷电防护

农村住宅的内部防雷措施:主要是对住宅室内的配电系统及网络通信设备终端安装电涌保护器(sPD)进行防护。对各种电力、通讯、广播、网络线路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防止这些线路遇雷击时将感应雷引入室内。

2、安装住宅外部防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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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雷电活动规律;雷电灾害;产生原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P4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93

雷电是雷云之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暴云是闪电主要来源,当云中局部电场超过约400KV/m时,就会发生闪电放电现象。本文主要对雷电的活动规律、产生原因及危害进行分析,对并预防雷电灾害的相关措施进行了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1 雷电的活动规律

全球从S60°到N80°都有雷电活动,陆地多于海洋,热带最多,温带地区一年四季都会出现,并以春夏季为最多。雷电的出现开始一般是3、4月份居多,于9、10月结束。雷暴活动主要集中在4~8月份,最活跃在7月份,一般在白天开始,集中期在午后和傍晚。雷击的选择地点取决于3个条件:易于形成雷云。雷电活动常在春夏之交及夏天,我国N23°~24°之间,而广东刚好处于这个纬度范围内;易于形成雷电通道。因为一般雷电通常都是顺着电阻最小的路线发展,所以,在土壤里面电阻小的地方易于落雷;易于引起先导放电电场的畸变。如旷野中的建筑物,即使不高,但由于它孤立突出,相对接近雷云,因此它的电场强度大于地面,当先导放电接近时,就会引起先导放电电场的畸变,而把先导放电引向自己,所以这些建筑物易于遭受雷击。只要具备了第一个条件,其他两个条件如果任意具备一个就会有机会下雨。

2 雷电的危害及其产生原因

雷电产生超出人和设备承受极限以外的强大电流、电压、电能、高温、强大的冲击波,同时还会产生巨大的静电场和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这样就容易对我们和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建筑和电力等一系列设备造成损害。总的来说,雷电之所以会对我们造成危害,最终还是由于雷电时所产生的热效应、电效应、冲击性电动力3种效应导致的。

2.1 热效应

根据相关资料记载,在雷电产生时,雷击点会释放大概500~2000J的热量,这样的热量相当于我们炼钢50~200mm3所需要的热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房屋建筑如果被雷击中后会起火和人体遭雷击皮肤组织会被烧焦的真正原因。

2.2 电效应

雷暴天气时,雷电一般有巨大的电能量释放出来,这样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电场和磁场,如果在这个电场和磁场范围内有电子设备和人体感应到这些能量,电子设备就有可能被这些能量击毁,人就感应到就会出现心室纤颤及呼吸股麻痹,就会出现猝死现象。

2.3 冲击性电动力

雷电流产生的冲击力能把我们的房屋建筑击毁,所以房屋建筑要做好防雷保护,另外在雷暴雨天气人尽量不要外出,以免受到冲击电动力的伤害。

3 雷电的预防及防护措施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新建建(构)物筑物应安装防雷装置进行保护,确保建(构)筑物及人员安全。在建筑物电源入户端或总配电房安装低压电源浪涌防护装置,减少或消除雷电流产生的过电压对电气设备或人身造成损坏(伤)。

如果在室内,遇到雷雨天时,首先我们检查好家里的门窗关好没有,如果没有关上的要立即关上,这样可以减小雷电进入屋内,同时房间内的所以电器设备都要断开电源,对于手机等通信设施也不能拨打,避免雷电产生的强大电能和磁场对电气设备的损害。其次,如果在打雷时,人尽量不要外出行走,假如在开车时遇到雷雨,要马上关闭车内电磁通信设备,避免引入雷电磁场,对电气设备造成损害;假如是在荒郊野外劳作时碰上雷雨时,我们应马上找到一个安全的躲避地方,不要使用带金属的雨具,不能在大树下躲雨,也不要在空旷的地方过久停留,最好找一个地势相对较低的地方。假如能找到一个山洞避雨也要注意,人不要紧挨洞壁,人也要双脚并拢,尽量不要触碰石壁,减少触及雷电的可能性。假如人被雷击中了,雷电电流通过人体泄放到大地是一个很短暂的过程,伤者身上是不带电的,这时不必担心施救者被电击。

从源头抓起,预先对房屋建筑做好防雷工作,一般防雷工作在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同时我们为了确保目前已经投入使用的防雷设施性能正常,有效发挥防雷作用,在每年的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必须聘请具有防雷检测资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建筑进行防雷年度检测,假如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在检测合格后方可让人们居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雷电对人们的伤害。

总之,防雷减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技术力量强化各项措施,认真做好防雷的预防工作,以减少雷电的危害,为人们和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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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建筑物防雷设计 计算结果差异性

1 材料与方法

1.1 建筑物基本情况

该住宅楼位于盐城市区,地形平坦,交通便利,建筑物长:54.4米、宽:16.7米、高89.0米,共28层,距其约28米处有更矮的建筑物。建筑物的尺寸即:L=54.4m,W=16.7m,H=89.0m。

1.2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计算

参照规范:GB/T 21714.2/IEC 62305-2 雷电防护 第二部分:风险管理。

火灾风险:低 rf=0.001 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栓 rP=0.5 特殊危险:中等惊慌 hz=5 内部系统:P+S 雷击密度:Ng=3.89[次/(km2.a)];位置因子:Cd=0.5;环境因子:Ce=0.1 Lc=1000m 土壤电阻率:ρ=27.66Ω・m。

该住宅楼及入户线路的截收面积计算:

Ad=LW+6H(L+W)+9π(H)2=262723.34m2

A1(P)=[LC-3(Ha+Hb)]=3855.34m2

Ai(P)=25LC=131491.88m2

A1(S)=[LC-3(Ha+Hb)]=3855.34m2

Ai(S)=25LC=131491.88m2

该住宅楼及入户线路年预计雷电闪击次数计算:

ND=NgAdCd10-6=0.5110次/年

NL(p)=NgAlCdCt10-6=0.0007次/年

NI(p)=NgAiCeCt10-6=0.0512次/年

NL(s)=NgAlCd10-6=0.0037次/年

NI(s)=NgAiCe10-6=0.2558次/年

该住宅楼雷电灾害风险分量计算:

根据RA=ND×PA×ra×Lt

RB=ND×PB×h×rP×rf×Lf

RU=(NL+ND/a)×PU×ra×Lt

RV=(NL+ND/a)×Pv×h×rP×rf×Lf

R1=RA+RB+RU+RV

得出R1=17.9974×10-5

对于该住宅楼风险R1=17.9974×10-5比可接收风险值RT=10-5 的值高,所以需要对建筑物进行防雷保护。

为达到技术与经济的最佳方案先采用三类防护措施:

则PB=0.1 PSPD=0.03 PA=0。

根据三类防护措施所得的风险值:

R1=1.2809×10-5

如上所述,采取三类防护措施后,该住宅楼风险R1仍比可接收RT=10-5的值高。

为了更有效的保护该住宅楼,采用二类防护措施:

PB=0.05 PSPD=0.02 PA=0。

根据二类防护措施所得的风险值:

R1=0.6410×10-5

如上所述,采取二类防护措施后,该住宅楼风险降至可承受风险值之下,即:R1<10-5。

综上所述,根据GB/T 21714.2/IEC 62305-2雷电防护 第二部分:风险管理得出该住宅楼应按照第二类防雷要求设计。

1.3 建筑物防雷分类计算

参照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校正系数k:根据该住宅楼的实际情况,k取1;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

盐城市区近40年(1971年-2010年)的年平均雷暴日(Td)为28.7天,则

Ng=0.1Td=2.87次/(km2.a);

由于该住宅楼H=89.0m,小于100m,则每边扩大宽度

D==99.39m

在其2D范围内有比它更矮的建筑物,则等效面积:

Ae=[LW+(L+W)+πH(200-H)/4]・10-6

=0.01573km2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kNgAe=0.05次/a

可知,该住宅楼年预计雷击次数0.05次/a≤N≤0.25次/a

综上所述,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得出该住宅楼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浅析计算结果的差异性

由于采取的规范不同,所以计算的方式也不同,但对于建筑物防雷而言,某些因子是必然要采用的。例如:年预计雷击次数、截收面积等。

(1)年预计雷击次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过程中,年预计雷击次数Ng是采集该项目地理位置参数,根据其中心经纬度,通过雷电监测系统,统计分析该住宅楼3.5km范围内5年(2006~2010)地闪资料得出的(见图1)。

闪电定位仪:是一种监测雷电发生的气象探测仪器,是指利用闪电辐射的声、光、电磁场特性来遥测闪电放电参数的一种自动化探测设备,并把经过预处理的闪电数据实时地通过通讯系统送到中心数据处理站实时进行交汇处理,可全天候、长期、连续运行并记录雷电发生的时间、位置、强度和极性等指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年预计雷击次数Ng是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年平均雷暴日后计算得出。

雷暴日:在指定区域内一年四季所有发生雷电放电的天数,用Td表示,一天内只要听到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雷声就算是一个雷电日。通常情况下,距离观测点15km以内的雷电可以听到其雷声,超出此范围的雷电不能够被听到,也就是说,该指定区域的范围是以观测点为圆心,以15k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这里的雷声既包括云地闪发出的,也包括云内闪和云际闪发出的,所以雷暴日并不能准确表征地面落雷的频繁程度。而上述的雷电监测数据是利用闪电定位仪对闪电放电参数得出的,其不仅可以接收地闪,还能接受到云闪,我们可以通过程序选择利用它所接受的地闪,从而更加准确地计算出某一地区某一时段雷击大地次数,所以对建筑物防雷而言,雷电监测数据Ng更准确且更具实际意义。

(2)截收面积: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对于平坦大地上的孤立建筑物,截收面积Ad是从建筑物上各点,特别是上部各点(见GB/T 21714.2/IEC 62305-2雷电防护 第二部分:风险管理 图A.1)以斜率为1/3的直线全方位地面投射,在地面上由所有投射点构成的面积。可以通过作图法或计算法求出Ad。

由GB/T 21714.2/IEC 62305-2雷电防护 第二部分:风险管理图A.1可知,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计算时,建筑物截收面积的计算中其每边扩大宽度约3H。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当建筑物的高H小于100m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按公式D=计算确定(见GB50057-2010图A.0.3)。

如上所述,两规范截收面积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相应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不难发现校正系数k反映的是建筑物所处的位置和环境,而这些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表A.2、A.5表述更为详细。

除以上因子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针对特定的项目还考虑了其它种种因子,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综上所述,运用不同的规范进行防雷类别计算,对于某些建筑物计算结果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是一种基本规范,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GB/T 21714.2/IEC 62305)对项目更具有针对性,考虑甚至更为全面。

3 结语

本文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GB/T 21714.2/IEC 62305)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计算得出,盐城市某住宅楼防雷类别的计算结果不一致,通过简单的分析可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因更符合项目特点、更经济有效、更科学实用。所以说,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