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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产品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产品管理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

第六条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九条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生产基地范围明确;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规定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品种、责任人、批准机关、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等;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应经法定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

第十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出具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有效合格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

对无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产品;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三)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种植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未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允许无有效合格凭证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经营市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篇2

关键词:农业环境;农产品认证;基地管理;陕西西安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工业野三废冶、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进入农业环境,加上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及农膜等生产资料的滥用,造成我国土壤、灌溉水、大气等农业环境急剧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不仅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且还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安市农业化程度较高,农业污染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1西安市农业环境现状

近年来,西安市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部分地区农业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农业环境恶化趋势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与农业发展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及应对入世严峻挑战不相适应,与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1.1工业对农业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工业野三废冶排放量逐年增加,且治理率较低,导致大气、水及土壤中铅、汞、镉等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状况较普遍。

1.2农业投入品污染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兽药、农药、渔药、饲料添加剂、作物生长剂和其他控调剂等物品。在野高投入、高产出冶思想的引导下,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一直居高不下。此外,农业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和人、畜禽粪便未作完全腐熟施用于农田以及秸秆、树枝渊叶冤焚烧等都会对农业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2改善农业环境的建议

为了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笔者从农产品认证和基地管理对改善农业环境方面展开讨论。

2.1加强野三品冶认证和监管,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2.1.1野三品冶认证的特点。我国农产品认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野三品冶认证存在目标定位不同、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生产方式不同、认证的运行方式不同、认证方法不同的特点。无公害农产品定位于规范农业生产,绿色食品定位于提高生产水平,有机食品定位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无公害农产品代表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有机食品达到生产国或销售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科学应用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绿色食品生产将优良的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相结合,有机农产品生产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依据标准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在认证时,检查、检测并重,注重产品质量[1-2]。有机食品认证实行检查员制度,国外通常只进行检查,国内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测为辅,注重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行政性运作,公益性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有机食品认证是社会化的经营性认证行为,因地制宜,市场运作[1,3]。农产品认证工作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认证为导向,以有机食品认证为补充。从以上野三品冶认证要求和发展方向可以看出,野三品冶的生产过程都是以控制影响环境因素为主,通过产地选择、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引导环保的农业生产方式,达到农业和谐稳定发展,对农业环境的巩固和改善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2.1.2促进认证的措施。为提高野三品冶认证规模和总量,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摸清家底,以指导、支持区、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挖掘认证潜力,加大认证数量,提高认证规模和覆盖面,从整体上提高基地认证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宣传以及农产品安全质量专业培训工作,使全社会认识到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从生产环节把好农产品安全质量关[4];三是要实施野以奖代补冶的激励政策,对认证工作进行奖励,激发认证积极性,加快野三品冶认证快速发展。

2.1.3强化品牌农产品认证和监管。品牌农产品包括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5]。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高度重视品牌效应,充分发挥产业和区域优势,积极开展品牌农产品认证、登记和评选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品牌农产品认证、登记和评选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监管,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按照生产经营规范性、认证管理有效性、产品质量安全性、包装标识合法性的要求,采取市场引导、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体系完善、宣传推介、品牌保护、监督检查等措施,树立和提高品牌农产品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2.2基地建设与管理

农产品基地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源头,只有把好源头关,才能有效控制农业环境的次生污染。因此,要加强基地标准环境建设步伐,强化基地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2.1加强源头治理,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加强源头治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治本之策。围绕农产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程控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1-2,6]。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无公害基地认定工作,并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环境条件,提出禁止生产区域建议。

2.2.2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起点,运用野统一、简化、协调、优选冶的标准化原则,通过制定标准与实施标准,促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推广应用[1-2]。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只有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才能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才能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1,7]。一是加快农业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制渊修冤定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满足全市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需求。同时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浅显易懂的方式,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中推广标准化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和总量。按照野按标生产、健全档案、强化监测、培育品牌、包装标识、实施准出冶等要求,规范基地生产行为。重点加强按标生产、健全档案2项要求的落实,认真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规范化生产档案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对标准化示范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三是要加大对实施农业标准化的引导和投入力度,将其作为推动都市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农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中,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野一村一品冶建设、农业科技示范等项目紧密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野三统一冶。

2.2.3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把准入关。必须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内涵要求,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合理化管理机制。一是重点解决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问题[8-9]。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严格的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及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1-2]。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开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为[1-2,10]。

3配套监管办法

3.1强力推进产地准出制度

从2007年起,西安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具体内容为市辖区内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当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准出制度的实施,可有效促进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防止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

3.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西安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措施,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西安市目前实行5项准入制度,即野入市验证、无证抽检、信息公示、安全承诺、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冶。准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保障上市农产品消费安全,另一方面可有效督促基地生产行为,防止农业环境的次生污染。

3.3加强监督检查

实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要以完善基地、市场监管措施为抓手,逐步建立管理、监督、处罚、服务、应急为一体的监管工作格局,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实行准入制度,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和品种。同时要加强对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二是要强化监督监测,消除质量隐患。将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重点监测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等场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基地管理。以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为抓手,降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3.4加强农业执法

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手段。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以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11-13]。通过执法的整治、警示作用,推动农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促进西安市农业环境的根本好转。

3.5推行安全信用

篇3

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营销特色经营

我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农业将同国际市场和国际自由贸易体制逐步接轨,这就要求农业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一体化经营。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不长,参与经营的农产品品种不多,进入的市场领域不宽,经验相对不足,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挑战,这些主要挑战表现在:①食品安全的挑战。我国用以出口的农产品,难以满足发达国家的品质标准;②缺乏国际营销经验的挑战。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了解和知识还相当缺乏,更缺乏精通国际市场的营销人才;③产品层次差距的挑战。由于我国参与国际营销的农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产品结构层次低,附加含量不高;④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入世以来,我国出口产品遭国外贸易壁垒重重围困。尤其是农产品,更成为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为应对上述挑战,农产品营销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营销组合策略的研究和运用。其中突出特色经营是农产品国际营销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是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求得发展的正确途径。所谓特色经营就是农产品国际营销企业在市场营销差异化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在经营的产品、品牌;提供的价格、服务;采取的分销、促销措施等方面扬长避短,在与国际农产品竞争中将整体劣势变为局部优势,赢得市场发展空间。它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它有利于企业走出目标市场定位的误区,促进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形成在世界市场上独特的经营品牌和风格。农产品特色经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是指向国际市场提供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产品,以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特殊需求,并获得相应区域的市场优势。产品特色经营的优点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赢得国际消费者的喜爱;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增加产品销售量,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产品国际形象。

集中精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是农产品特色经营的基础。①结合资源条件,发展精细农业。我国地域辽阔,物种丰富,各地有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独特的经济作物,因此,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一定要围绕资源做文章,充分发挥各地的特色优势,切实把农业办精、办特、办活。要站在国际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去寻求各地的最大比较优势,去定位农产品的最佳发展品种,切实把资源优势变为市场优势;②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特色种养业。我国的优势农产品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花卉和畜产品等,这些农产品在出口方面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特别是畜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量的40%,具有明显的优势。要突出重点,培育具有明显出口竞争优势的名优茶、瘦肉型猪、蔬菜、花卉、畜禽、淡水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的特色种养业;③开发同一产品的不同用途,满足差异化的需求。目前我国的粮食生产(如玉米、小麦等),各具优势。针对各种用途而生产的农产品,经合理调配拥有广阔的市场。比如不同品种的柑桔,有专门用来榨果汁的,有专门供应水果市场的;不同的玉米品种,有的只能作饲料,有的则可以提取生物保健品。合理开发同一产品的不同用途,既可以相对分流一般品种,缓解品种单一的压力,又可以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的差异化需求。

2品牌特色

品牌特色就是农产品经营者在国际市场营销中建立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个性特征的品牌。突出民族品牌的经营,是农产品国际营销者正确的选择。民族特色品牌的经营有助于促进产品销售,树立产品形象;有利于满足消费者品牌消费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培育顾客的忠诚度;有利于带动新产品的销售,扩大产品组合。

农产品品牌特色的实施方式:①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是建立品牌特色的基础。要坚持以优良的品种、优秀的品质去拓展市场,争创农产品的质量品牌;②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要大力发展具有品牌效应、规模效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促进种养业的提高。要优先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特别是外向型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③注重科技进步,发展绿色农业。要加快形成与农业产业链相适应的农业科技链。加强对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流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农业产业层次的提升和知名品牌群的形成。要大力推行农产品全程的标准化生产,着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按国际惯例开展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认证。按照安全、优质、环保和高效的要求,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④加大开放力度,拓展农业发展空间。要注意外引资源,积极与外商合资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可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农民走出国门,到国外兴办种养业基地和初级加工项目,拓展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3价格特色

价格是国际市场营销中十分敏感而又难以控制的因素,它直接关系着市场对产品的接受程度,影响着市场需求和产品利润的多少,涉及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农产品国际营销中,主要应注意差别定价策略的运用,形成自己的价格特色。

首先要对产品分级分等,实行产品差别定价。我国许多农产品缺乏细分,形成好坏一个价,不利于产品价值的实现,对同类产品实行分级分等,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定价,能使消费者产生货真价实、按质论价的感觉,比较容易为消费者所接受,从而有利于扩大产品的销量。在对产品分级分等时,除考虑产品的内在品质,即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效用外,还应考虑产品的包装、装饰、附加服务等给消费者带来的延伸效用因素。国际农产品经销商应注重产品延伸效用的创造,为购买者提供比同类产品更多的购买利益,而从产品高位定价中获取更高的附加收益。

其次要进行国际市场细分,实行区域差别定价。农产品国际营销者应对全球市场进行细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因素,实行区域差别定价。例如,西欧的消费者由于购买力高,消费心理特点是喜新厌旧、追求时髦,他们对食品饮料的心理消费可以概括为营养化和方便化。在食品和饮料中,要求消费品种类多、有营养、能开胃、健脾、强身,又不会使人发胖,同时要求食用方便、节省时间。所以,高热量产品和普通蔬菜的消费比重下降,而新鲜水果、肉、蛋、水产品、奶制品、植物油等产品则相对上升,方便食品、小包装产品和饮料、具有异国风味的菜肴和调味品颇受欢迎。根据这些特点,销往西欧的农产品就应采用高品质配以高价格的策略,相反,销往南亚、东欧等地的产品则只能采取适当的低价策略。

4渠道特色

渠道特色是指选择与自身经营条件相适应的销售渠道。选择有丰富国际营销经验的经销商与之联合经销,或委托国际中间商委托其分销,可以弥补农产品经营者国际营销经验的不足,快速开拓国际市场。

由于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间不长,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低,经营者缺乏国际营销经验,要迅速打开国际市场,可取的办法是与国际农产品经营企业开展联合分销。外联国际市场,内联国内生产基地。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一种动力,跨国公司都在努力寻找合作伙伴。例如,设立在上海的沃尔玛、家乐福等,就通过采购、联销等手段,把我国大批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在联合分销中,还可以通过联销伙伴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改造和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品质,像安徽种子公司与美国岱子棉公司、孟山都公司共同组建生产、加工销售棉种的合资公司,引进的美国保铃棉、抗虫棉种,就是运用转基因生产工程技术培育而成的高科技产品。

利用经纪人和商,也是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有效途径。国际农产品经纪人和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①产品经纪人。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协助他们进行谈判,买卖达成后向雇佣方收取费用;②销售商。销售商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商,对价格、条款及其他交易条件可全权处理;③佣金商。在西方大多数佣金商从事农产品的代销业务,还执行替委托人发现潜在买主、获得最好价格、分等、再打包、送货、给委托人和购买者以商业信用、提供市场信息等职能;④拍卖行。可通过拍卖行经营的商品主要是蔬菜、水果、茶叶、烟草和羊毛等农副产品,因为这类产品的质量、规格不够标准,不易分等。

5促销特色

促销是企业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占领市场的“金钥匙”。农产品经营者在促销手段的运用上要避免雷同和缺乏特色,要采用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促销方式,使促销活动成为强有力的竞争武器。

传统的国际营销促销方式有人员推销、广告、公共关系和营业推广。在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营销中,促销策略的重点应放在国际公共关系和广告宣传上。在国际公共关系方面,应利用中国加入WTO,中国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关系日益密切的大好时机,充分利用WTO规则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寻求与主要农产品进口国的贸易协定的签订,为农产品长期稳定地进入国际市场铺平道路。在广告宣传上,要突出宣传中国产品的特点,同时可配合宣传中国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由于我国农产品主要以农户经营为主,很难独立进行促销宣传,这就需要政府扶持和农户间的组织,政府可以官方或半官方的方式发起,由农产品经销商组团,向各国的政府官员、工商界和消费者宣传中国的改革开放,宣传中国的产品及营销政策,扩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胡正明,张喜民.国际市场营销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刘惠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农业发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篇4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农产品;网络信息技术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的有效流通涉及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及质量,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供应链管理引入农业为农业产业的发展、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目前,国内外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国际经验来看,供应链管理已成为农业产业发展的利器;从国内现实来看,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尚处于发展初期,本文力求就网络信息技术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一定的理论探索,为我国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思路。

1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涵义

1.1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及特点。供应链管理是使供应链运作达到最优化,以最少的成本,让供应链从采购开始,到满足最终顾客的所有过程能高效率运作,把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价格,及时、准确地送到消费者手中[1]。供应链管理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规划供应链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因此,供应链管理的理念是追求供应链整体效率化。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供应链整体最优。供应链管理将供应链上的业务和各相关者视为一体,以整体最优为目标。(2)企业间的相互协作关系。实现供应链整体最佳化优,需要企业间的合作,这种协作关系就是“合作伙伴关系”。(3)供应链管理要求采用系统的、集成化的管理方法来统筹管理整个供应链的各个功能。(4)支撑供应链管理顺利进行的是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1.2农产品供应链的涵义及特点。一般而言,农产品供应链即农产品从收购、加工、运输、分销直至最终送到顾客手中的这一过程所组成的环环相扣的链条[2]。农产品通过供应链管理可以降低总成本,增加农产品的效益及附加价值。由于农产品的诸多特性,导致了农产品供应链不同于工业供应链,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参与者众多,系统复杂。在产前、产中、加工、运输、销售和最终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上都有众多参与者,包括农产品生产者、批发市场、零售终端和最终消费者。另外农产品的数量特别大,品种繁多,各品种的品质特性差别很大,使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的衔接问题更加复杂。(2)市场不确定性较大。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分散性,经营者难以取得垄断地位,市场信息极为分散,人们难于全面把握市场供求信息及竞争者、合作者的信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农产品上市时如果在短时间内难以调节,会使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此外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限制了农产品在跨区域间和跨季节间的即时调节,这使农产品供应链具有更多的风险。(3)农产品供应链对物流的要求较高。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区域性,而人们的需求是多样性的,因而需要不同区域间进行流通交易。然而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使流通成本上升,这限制了农产品流通路径。特别是在生鲜农产品,对物流仓储、运输、配送的要求更高。

2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现状

(1)市场主体过于分散,缺乏供应链的概念。由于农业产业链的主体主要是分散经营的农户,市场意识薄弱,总体素质较低,即使是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是以小业主或个体经营户为主体经营,用供应链的观点考虑农产品的经营是很难实现的事。(2)物流技术比较落后。“新鲜”是农产品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但由于鲜活农产品的含水量高,保鲜期短,极易腐烂变质,会大大限制运输半径和交易时间,因此对运输效率和流通保鲜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在,我国的农产品供应链中的物流是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形式为主,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的损失很大。有数据统计,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上的损失率达25%~30%,而发达国家的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下[3]。(3)物流成本过高,不利于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伙伴联盟的建立。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物流成本仍然偏高,而且很不稳定,运销成本的波动较大。由于农产品具有鲜活性,生产上的区域性、季节性、分散性等特点,同时农产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具有消费群体小的特点,造成农产品交易成本较高,容易导致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投机行为,不利于稳定的供应链合作伙伴联盟的形成。(4)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之间信息流通不畅。由于诸多原因,对信息化的意识不强,从而造成我国国内农产品供应链的总体信息化程度很低。国内农产品市场上几乎没有一个经过统一规划设计的信息系统,各企业之间信息化程度差距较大,发展很不平衡。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供各企业进行信息交流,造成本应多边共赢的企业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了解,阻碍了农产品供应链的发展。长期以来,农民对市场供求信息的获取渠道单一,手段缺乏,滞后失真现象严重,赶不上市场变化。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3网络信息技术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应用的关键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农业带来的效益是明显的。在农产品供应链的运作中,应充分考虑到信息技术的优势,如EDI、GPS、条码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但可以提高供应链运作的效率,也可以增强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交流。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农产品供应链必须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纵向优化,横向集成,并逐渐形成行业、区域性的中心节点,使资源和信息实行共享,整体资源得到优化,并通过实现成员间的连接和与目标终端用户之间的连接,促使各成员共同创建新的利润空间。通过对农产品供应链过程的跟踪整合管理,可使农产品物流活动的每一环节为了共同的目标保持协调一致,有效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服务水平和效率。首先,应该建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物质技术基础设施包括企业的外部网、内部网、知识库、电子数据库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等。在完善的物资技术基础设施上,应用相关的软件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既保障信息提供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又实现对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实时跟踪、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目前我国各地政府和大型企业建立了一批农产品专业信息平台,为沟通消费者与生产者、流通环节的联系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个地方或企业必须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搭建与外部信息网密切联系的信息平台,使供应链中的神经系统运转正常。农产品供应商根据信息平台上经销商和零售终端提供的需求信息,向其上游的农户生产信息,生产加工企业、中介组织通过订单向农户收购农产品,这样减少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同时为农产品的销路提供了保证,不仅降低了农产品物流的成本,减少了农产品的损耗,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社会效益。其次,建立不同层次的农产品信息网络,这是实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农产品信息不畅是制约农业结构调整,造成农产品卖出难的主要原因。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是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产品中介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信息网络,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批发市场、农产品供应四位一体的农产品信息网络,最终形成农村地区农产品信息网络与大中城市及全国的联网。通过信息网络的建设,农产品供应链各节点企业对整个农产品的流通过程进行协同整合,降低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损耗,缩短了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提高了交易效率,减少了物流成本,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农产品的保值期。农产品供应链成员通过不同层次的信息网络的集成,建立一体化的物流运作体系,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对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物流环节进行设计,使农产品物流作业无缝衔接。将物流据点、农产品配送路线、运输手段等网络化,以提高物流活动的效率,减少物流成本。另外,需要建立四个相关信息系统:一是信息管理系统。如收集和传递销往地农产品标准化信息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这些信息,对供应链全程进行监控,确保农产品跨越非贸易壁垒,顺利进入国外市场。二是信息共享系统。供应链成员共享有关库存、销售、预测、供应链绩效评价等信息,促进成员间信息沟通,有助于供应链成员间的互信与协同。三是电子银行结算与支付系统,使供应链成员能方便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四是供应技术协同系统。零售终端的POS系统,收集消费者需求的第一手资料,能在第一时间反馈到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中和订单管理系统中,指导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供货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调动农产品的流动。实现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系统的无缝隙对接,加快供应链的营运速度,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农户、农产品供应商及农产品经销商之间的信息系统实现无缝衔接,提高了供应链管理的柔性,降低了供应链物流管理的成本和风险,使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准确及时地到达供应链中的相关节点,使农业生产更有计划性,从而减少农民的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最后加快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需强化政府在农业信息化中的主导作用,制定农业产品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农产品物流信息化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综合性基础工作,必须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因此政府要在这一进程当中发挥好其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农产品物流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明确建设方向、目标、重点,并具体落实相应部门实施。要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重视,树立信息观念,增强信息意识。做好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全面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信息化建设,还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动态系统,为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框架和法律环境,为农业信息化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具备灵活性,因地制宜,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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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运用出口标准对生产源头的倒逼机制,从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测监控体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全面启动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用3年时间,达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目标,建设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严格执行市《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确保农户购买方便、使用放心。工商、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建立质量审核备案制度和稽查制度,严格控制农业化学品供给,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工商、农发、安监等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实行专营专供,严禁剧毒、违禁农业化学品流入市场。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检查,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和标准化基地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二)健全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根据产业特点,鼓励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目标市场技术标准、规程,按照国际市场要求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制定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以及收获、运输、贮藏、包装、标识等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发、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前土壤、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在产中适时进行田间、养殖场采样检测、分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

(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出口农产品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逐步建立起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体,在出口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种养殖、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等各个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增强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五)建立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产品质量实行全面监控检测。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农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通报,提出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进口国采取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六)壮大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要提高农产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目标市场消费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口。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检测中心,在做好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同时,为周边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监测、追溯制度方面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七)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在加强对“三品”认证单位监管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并对每个基地建档立卡。健全完善企业与基地、农户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对基地实行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五统一”,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实现基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

(八)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要加快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积极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注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认证。综合运用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等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优质农产品品牌的扶持力度。

(九)实施多元化国际市场战略。要根据区域产业特点,搞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巩固日韩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欧美等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东、独联体、南美等新兴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国检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模式,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外经贸、农发、海洋与渔业、公安、财政、环保、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重调动居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以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功能区域,以居委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网络。

(二)明确责任分工。农发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监测农产品生产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与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负责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环保、质监部门会同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监督执行示范区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会同农发、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的管理。工商、安监部门负责农资市场及流通环节监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外经贸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综合协调及相关信息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促进农产品各项扶持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检测实验室、农产品出口基地、品牌、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国外注册认证、反倾销应诉等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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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不断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觉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强化职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承担对本辖区内生产基地的指导和监督职能。要按照“有机构承担职责、有具体人员承担监管任务、有检测服务手段、有监管经费支撑”的要求,重点强化监管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服务能力。

2.因地制宜。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7号)要求,原则上将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

通过改革和建设,结合农业执法体系创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机构专业化、人员稳定化、经费预算化、手段现代化”,真正发挥好基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年底前全市18个乡、镇、街道要全部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挂牌任务和机构、编制到位工作;“xx”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严格按照“五有”(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设备、有经费)、“四统一”(统一持证上岗、统一专人检测、统一工作台账、统一抽样方法)的要求,加大农产品源头污染整治力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力争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检测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取得新突破。

三、建设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主要是:依法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工作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可在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科学核定编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所需编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管理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中。

(五)配齐服务设施。各个乡、镇、街道要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承担本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综合建站的可与农业综合服务站一起建设,统一配备检测仪器和计量、交通工具,统筹解决必要的办公和检测用房。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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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农产品;营销管理

“互联网+”是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项成果,利用信息化科技技术,对不同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对农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大力打造并发展新的营销模式,但是在“互联网+”下,各方面仍存在较多缺陷,抑制农产品市场发展。为促使农产品营销可以顺利进行,带动农业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地位,文章将针对“互联网+”农产品营销问题展开探究。

1“互联网+”对农产品营销意义

1.1提高营销效率

国内农产品销售管理按照传统模式实行,主要利用线下推广开展宣传,农产品相关广告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这种情况,不仅浪费较多资源,还达不到预期效果,致使营销管理效率较低。而“互联网+”,能够发挥其作为网络营销的独特优势,并且市场范围得到扩大,针对农产品销售实施帮助,可以防止出现大量消耗资源的问题,并且可缩减中间程序,销售的效率得到显著提升。“互联网+”模式不仅可以提高营销效率,还可以为我国国内的农产品营销构建打下一定的基础。

1.2节约营销成本

营销管理针对成本提出较高的要求,相较线下影响力,线上影响力比较深刻。基于“互联网+”的营销模式,为购买方与农户提出便捷的交易平台,农户可与消费者直接联系,减少中间商的参与,降低谈判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除此之外,农户还可购买生产的材料,从而减少采购成本。合理运用互联网,农户可将销售的农产品相关信息至网站中,为销售产品提供机会,从而真正的实现规模化。另外,利用网络还可实施在线服务,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的需求,只要存在订单,便可实施交易,具备高效化和快捷性的特点。

2“互联网+”农产品营销存在的缺陷

2.1未深入认知

“互联网+”农业经济在国内经济发展阶段处于短板位置,并且不具备发展意识,基于“互联网+”,农产品销售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其根本在于没有充分的认识“互联网+”。农户和生产企业,思想观念比较落后,没有正确了解现代化信息技术,同时农产品销售管理阶段,没有正确的认识到“互联网+”重要性。农产品销售管理阶段,受到传统经济思想与思维模式的严重制约,没有学习产品营销相关知识,出现故步自封的情况,导致农产品销售管理仍处于底层阶段,导致农产品销售管理所具备的价值比较低。

2.2保障制度缺乏

国家对农业给予大力支持,并且出台了与农业发展相关的保障制度。基于“互联网+”背景下,仍缺少农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互联网+”与各个领域发展存在较强联系,并且对农产品销售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在较大程度上并不能促进农产品行业更好地发展,致使农产品销售管理难度提升。此外,当前颁布的制度措施,并没有紧跟农产品销售管理发展的速度,现有制度措施对农产品销售管理保障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

2.3缺少专业团队

“互联网+”背景下,应该构建相对专业的队伍,但在农产品销售管理阶段,仍缺少专业化人才队伍。现阶段,销售人员并没有充分地认识“互联网+”,严重缺少互联网技能和理念,导致销售人员在销售管理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应用“互联网+”。大部分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并不重视“互联网+”培训,导致销售人员理念与技能并不能更好地顺应农产品销售管理和发展需求。另外,不重视引进先进的人才,导致农产品销售管理的系列工作仍停留在表面阶段。当不重视引进先进的人才,便可抑制农产品销售工作顺利开展。并且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引进先进人才的重要性。适当引进人才,可以结合发展战略,将专业需求作为基本导向,拓展引进人才的渠道,创新引进人才的方式。引进人才,可与当地高校达成共识,引导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实践,这样可促使专业学生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化知识实行农产品销售工作。

3“互联网+”农产品销售和管理策略

3.1发挥“互联网+”优势,打造品牌

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销售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合理运用互联网所具备的独特优势,打造具有特色的品牌。农业电商相关企业应该有效解决市场信息和生产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并有效化解大市场和小生产之间的矛盾,从而有效把控市场信息,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各种需求,发挥引导消费作用。通过“互联网+”所具备的优势,为农产品赋予文化内涵,促使客户在信息影响下,可以选择具备品牌保障和品牌信赖的农产品。各个地区政府还需打造特色化农业品牌,利用新兴媒体力量开展宣传活动,从而提升农产品核心竞争力,推动农产品发挥社会效益,并提升农民经济效益。

3.2建立监督体系

当农产品拥有了良好的口碑后,便可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稳定地位。农产品生产为“劳动密集型”农业,并不能有效地控制管理生产过程,并且不能全面了解消费者信息。故此,国内农业发展阶段,可建立追溯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利用建立加工和生产等全方面的数据库,确保电商企业可以建立分享信息数据的机制,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追溯并监督农产品的质量。利用互联网构建追溯质量的监督体系,当农产品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则必须在短时间内确定问题,实施有效的追责,防止在这个环节再出现质量问题,保证农产品由生产至销售等各个环节均可实现透明化。利用互联网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严格把控农产品的整体品质,为消费者提供安心放心的产品,从而带动农业良性发展。

3.3利用互联网,提高流通效率

农产品本身消费市场较大,利用互联网和营销网的流通模式,既可为农产品传递通畅的运输功能,又可为农产品带来仓储和分类的支持。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国内物流行业迅猛崛起,运输车辆向冷藏车方向发展,可以更好地满足农产品对运输的需求。农产品在流通的过程中,物流企业还可利用互联网针对物流信息实施分类,确保运输物流的整个过程具备简单化和规范化,将物流服务和互联网有效地整合,既可大大节省物流企业的成本,又可保证物流行业的信息化管理及标准化建设,有效保证物流行业为农产品销售管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另外,物流企业的运输经验比较丰富,在流通的过程中,可利用自身优势,保证农产品流通的效率。

3.4利用大数据,实施精准化营销

“互联网+”的时代快速发展,大数据为各个行业带来较大的影响。传统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合理运用客户信息,将其作为个性化、针对的关键。农产品销售管理是传统行业的重要构成,想要保证农产品行业健康发展,便需要发挥互联网的独特优势,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信息,保证卖家做出准确的决策,确保消费者可以放心消费。另外,通过大数据开展订单方式,可以降低生产风险,保证消费者享受到高品质的农产品,从而带动农业良性发展。

4结论

综上所述,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农产品管理重要性逐渐凸显。在科学技术背景下,“互联网+”成为国内农产品管理重要趋势。上述从未深入了解“互联网+”、缺少保障制度等指出缺陷,同时从发挥互联网优势、打造品牌、建立监督体系、利用互联网、提高流通效率角度提出具体的管理对策,对推动农产品市场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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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素云,于维刚.“互联网+”下的农产品营销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现代商业,2018(19):25-26.

[3]陈相坤.“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产品营销管理问题研究[J].纳税,2018(16):192.

[4]谢敏.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产品网络营销优化研究[J].农业经济,2017(7):135-137.

[5]庞婷.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产品营销管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6(8):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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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过程中对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指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公布的禁止在种植业、养殖业中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各种有毒有害添加剂等。

第六条医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者销售违禁药物。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和环境质量标准,严禁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区内及其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废气和未经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严禁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农产品。

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应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生长剂,严格执行休药期或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技术记录档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农产品实行市场申报准入制度,进入黄石市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申报和提供有效证明,同时要接受监测机构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农产品经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规定;

(二)取得动植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经营者待售、收购和加工(屠宰)的农产品(畜禽)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经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和销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农产品(畜禽)加工(屠宰)厂和农产品交易、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检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监测机构根据监控计划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药物(农药、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经营活动中,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含有违禁药物(农药、兽药)及有毒物超标的农产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在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时,被检查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不得擅自转放、隐藏、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种植业基地使用违禁农药的、在畜牧养殖业及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的;

(二)销售、收购含有违禁药物的农产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经检测或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的;

第二十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妨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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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八条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

第九条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十条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

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

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

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

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二十四条认定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二十五条认定的基地应当与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使用协议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的基地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一)基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记录的;

(七)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不进行农产品质量监测、拒绝接受基地资格复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九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内,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条基地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已认定的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复检,写出复检报告,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农产品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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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认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运用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监控的指导思想,以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以产品管理为主线,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以保证最终产品安全为目标。它对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都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产品认证数量的增加,现场检查工作更显得重要,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随时随地去现场,毕竟时间和精力都有限,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生产记录档案,如实反映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标志使用情况等,进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可追溯,问题产品可召回。

一、现场检查和生产记录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且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是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现场检查的有效性,各级工作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检查,突出对申报产品生产过程记录的核查,并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总体评价栏中就生产过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说明。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和生产记录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各级工作机构检查员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生产单位也应按照要求如实记载生产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持两年以上。

二、现场检查和生产记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安全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工作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生产单位的认证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产品认证数量大幅度提高。在当前这种形式下,现有的现场检查和生产记录工作存在着一些制约事业发展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条件。

1、现有的规章制度文件需要调整。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的规章制度文件存在着一些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或者说是由于出台的时间关系造成各个规章制度间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保持相互的统一协调性,以利于事业的合法顺畅发展。

2、如何开展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参加一系列专家评审会,从《现场检查报告》材料中看到了现场检查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如:检查组成员专业单一;检查员签字笔体不固定;检查时间不符合逻辑性、事实性;总体评价内容不详实等。通过这些,我们对现场检查的及时有效性产生了很大的怀疑。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工作机构的检查员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工作。做到省市县三级工作机构协调进行及时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应是在产品生产周期内;检查组应至少有一个符合该次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项目应全面且在总体评价栏中详实客观描述;检查员本人亲自在报告上签字等。为确保现场检查的真实性,在申报材料中要求必须有现场检查组成员在基地或企业的检查或座谈图片,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不走过场,保证申报产品的质量。对于获证产品每年都安排一定比率的抽检,而且还采取不合格产品退出机制,提高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3、如何做好详实的生产记录。我们在检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时,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没有生产记录,有的生产记录不全面,有的生产记录丢失,有的已电脑存档。这些问题使我们不能正确的判断产品的有关生产情况,给产品认证带来困难,这就需要生产单位按照要求详实的记载生产记录,并对原始记录档案保存2年以上,以备追溯查询。

然而,即使生产单位有生产记录档案,有时我们也难免会对它的真实性、准确性产生怀疑,也很难判断是否按标准要求生产。因此,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无公害农产品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同时,还要规范市场,实行包装标识销售,实现优质优价,从而也提高了生产者标准化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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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镇级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

鉴于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IIR*,-管执法体系中镇级缺位,建立“区农委一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执法站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纵向一体化”nr;管体系已经拍在眉睦。“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执法站”是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IIR*,-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工作的重要抓平,重点是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一程片产品质量等四方面的IIR*,-管,其主要职能应包括:言传指导、个方位redlw.com。

2 推讲“三品”认证和农业标准

让基地的规菜让管理“三品”认证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工作目前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讲入门槛低,二是缺多很出机制。政府要通过一建立“鼓励一引导一激励”的机制强化“三品”基地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山于政府补贴往往具有}9期性,所以要将有限资金讲行重点建设,可以讲行“少而精”的重点性扶持,I-以目“一地(基地)一品”“一地两品”的尝试,样有利于基地管理和农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建立合理的、具有可持续性激励机制,在补贴投入、技术指导、安全检验及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予以倾向引导,使之成为“优质优价”产品的载体redlw.com。

3 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专管”体系

农业投入品管理是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瓶颈,是安全问题源头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山于农药等农资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农产品安全的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应该实施“专管”体系。一是农资专项管理涉及专营资质管理、专业合储管理、专营经营者管理,对于农药等农资经营要建立职业经营资格证制度,通过专业化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持此证方可申请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农资经营要有专门的合储管理,特别是对农药要讲行严格地药剂管理。二是针对农资市场中经营者规模小和分散经营的垢病,政府应该扶持专门的农资服务组织—区农资服务中心,讲行专业化服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通过一建立农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一卡制”式的农资补贴,可以在各镇延伸一个分支机构—“镇农资服务中心”,负责督和疏导农资使用。

4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的关钟在于及时发现高于预期的农产品安全风险,通过一提供警示信息来帮助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前采取预防的应对策略,主要涉及十壤、7仪、投入品等。应当设立以相关专家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组织,其主要工作职能fP7.括:信息采集、风险评估、信息等。

5 建立以传播媒介为载体的农产品安全社会宣传监督网络

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想形成个社会齐抓共管的杰势,必须强化相关的公众教育,仇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普活性教育,主要面向社会公众;二是专业性教育,主要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公共媒体平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言传,广汗开展生产引导、消费指导和公众咨询服务、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redlw.com。

6 棠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伯溯体系形成并推广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泊踪系统,保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源不断的信息流。将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多个主体分别纳入,-管信息系统,使农产品质量信息走向网络智能化、传输实时化、反应及时化。可以建立生产单位识别代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条形码”体系建设是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泊溯体系的唯一“标志”,以此实现其个社会网络化管理,并建立和健个责任泊溯机制,落实责任到人,从根本杜梦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个过一程责任甜

7 建立“优质优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机制

“优质优价”的农产品市场机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的引导力量,通过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强制很出的质量把控,实现优质优价的良市场自运行。

8 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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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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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农产品市场体系包括多功能、多层次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消费市场,各类市场互相联系,互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以农产品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使其在农产品价格形成和农产品市场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积极推进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和农产品连锁经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

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户能顺利进入农产品市场,将有利于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通过中介组织将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促进农产品市场主体发育。

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

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弥补和消除农产品市场缺陷至关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并非要政府参与农产品垄断经营,而是有效地抑制和消除农产品市场垄断,解决农产品市场的地外部性问题,充分提供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公共物品,及时提供农产品市场的信息服务。

政府的宏观调控,将使农产品供需保持相对平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产品生产安全。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存在的缺陷

市场主体发育迟缓

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农户成为对市场反应灵敏的市场主体。小农户缺乏组织和引导,市场信息沟通和交流不畅,严重制约了农产品流通。小农户绝大多数处于资本积累过程,没有固定销售的农产品和销售渠道,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使得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目前,我国农民经纪人、运销商贩、中介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农产品市场主体虽然有所发展,但其主体地位并未形成。

制度性缺陷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市场功能的体现,价格信息的传递等都与市场竞争相伴。我国农产品市场在其发育、发展过程中,基本是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农产品市场被人为的条块分割,严重阻碍了农产品合理流通,破坏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长期以来,国有粮食部门,供销合作社一直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组织者与承担者,拥有政府所赋予的垄断地位,一方面在农产品市场占绝对垄断,另一方面参与农产品市场竞争,这种双重角色,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公平,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性缺陷。

价格形成机制缺陷

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目前仍存在较严重缺陷,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和决定机制尚未完成。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三种:国家垄断收购,农户自产自销以及小商贩贩运。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并反应农产品真实价值,我国广大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经营规模小;农户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弱,产业化程度低,广大农户对农产品价格影响力较弱;市场价格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国性、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现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少,虽具有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数量少且分布不均衡,对整个农产品市场价格影响有限。

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的缺陷

农产品市场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还取决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完善农产品市场法律法规,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转。近年来,我国流通领域中出现的无证经营、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等现象都是市场秩序混乱的表现。我国农产品市场所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空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仍然缺乏,使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可操作性,降低了法律法规效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产品市场体系结构缺陷

我国传统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仍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主体,具有价格形成机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少,区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主产区,市场功能单一。农产品连锁超市刚刚兴起,超市流通的农产品数量十分有限,不能满足流通的需要。农产品流通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结构不合理。

质量监督机制缺陷

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如农药残留问题,家禽、家畜的检验检疫问题,甚至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因此,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措施势在必行。

信息流通不畅的缺陷

农产品市场信息是联系农产品产、供、销的桥梁和纽带。农产品市场信息流通不畅的主要表现是广大农村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传统媒介并没有成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必须加强信息服务机构建设,特别要加强政府农业信息机构建设,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鼓励和推动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设施建设滞后缺陷

我国农产品市场设施建设落后于农产品市场的发展。缺乏资金投入,使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与之配套的市场信息设施建设也同样滞后,严重制约了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现代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建设缓慢,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较低,市场从设施到管理手段都较落后,许多农产品市场只能满足农产品初级交易。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缺陷的经济学分析

西方经济学所指的市场缺陷,是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缺陷,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是造

成市场缺陷的根本原因,现实市场很难达到理论上的帕累托最优。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缺陷,从表面上看是农产品市场发展不完善造成的,而从深层次分析这些市场缺陷,可以发现它们都属于制度性缺陷,是可以弥补甚至是可以消除的。

农产品市场垄断。垄断必然产生不公平交易和竞争,直接扰乱和破坏农产品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如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产品差异等都可形成不公平竞争,不能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我国农产品市场垄断并非是自由竞争形成规模经济后所产生的,很多是行政干预的垄断,人为因素直接导致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是可以避免的。

农产品市场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免费或者少量付费就能消费的,农产品市场存在很多公共物品,如农产品市场本身,市场设施,检验检疫服务,信息服务提供等。农产品市场离开了这些公共物品,其运行必将是无效率的。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公共物品提供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农产品市场高效运行的需求。

农产品市场存在外部性。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它经济主体产生一定影响,使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发生不均衡,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将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农产品市场同样存在外部性,如农产品农药残留,农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等,都产生外部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

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充分。市场信息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市场信息不充分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市场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地传递是市场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高效率的市场必须要有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支撑,农产品的流通不畅与农产品市场信息流通不畅有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1.秦学,赵勇.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J].农村经济,2000(12)

2.叶兴庆.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J].中国农村经济,2000(12)

内容摘要: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农产品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如农产品流通不畅、供需失衡、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等问题。分析研究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缺陷,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产

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完善、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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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农产品;绿色产品

一、绿色贸易壁垒理论

1、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

从广义讲,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一个国家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为理由和目标,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从狭义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方通过制订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

2、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类型

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比较广泛,大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口,对贸易实施限制。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制订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拒在发达国家之外。

(2)绿色环境标志。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用来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的工艺。

(3)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也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绿色包装一般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包装。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各种检疫措施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繁琐复杂。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订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5)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3、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实施条件

(1)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其他非关税壁垒所不具有的特征:

第一,表现内容上具有合理性。贸易保护主义者抓住消费者的心理,以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也迎合了绿色消费的需要,以达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第二,保护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广泛的保护倾向,不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而且对产品从生产前的设计一直到消费后的最终处理都有限制。近年来还从产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的态势。

第三,保护方式上具有隐蔽性。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以对付和适应。其目的是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出口方难以预见其内容及变化而难以对付和适应,但又不易产生贸易摩擦。

第四,制订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数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而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如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同时,各国还制订有本国关注的一些法规,如1989年美国实施的609条款。

第五,动态性。发达国家所制订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会随着其贸易伙伴经济和技术水平的进步而调整,从而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出现不断提高的趋势。如近年来,日本对进口大米检验的量化指标已经从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2000年的104项。有些国家规定,当某种具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其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096时,该国对其环境标志的要求就会做出提高的调整。

(2)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条件

绿色贸易壁垒这种贸易保护措施,虽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具有实施壁垒的条件。到目前为止,实施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美国,而受影响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这主要是因为:

①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规定高药残标准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如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2——0.3ug/kg,这个标准不仅是我国就是欧盟本身也很难达到标准。

②实施绿色贸易壁垒要具有完善的检测体系。仅有高药残标准是不够的,必须辅以先进的检测设备、检测技术以及高素质的检测人员。具有先进的检测技术、设备可以增加应检农药的种类,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标准,这样就可以对低检测水平的国家形成壁垒。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我国己经具备相当的农产品竞争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产品、水产品、茶叶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条件为我国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阳光灿烂,作为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首当其冲,频频受挫。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额一年比一年高,但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出口总增长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产品附加值低以外,农产品出口屡遭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欧盟成员国相继停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和部分水产。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按欧盟法规进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欧盟兽医代表团的考察。代表团考察报告对我国的相关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欧盟只做出了恢复从我国3家工厂进口兔肉的决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欧盟兽医代表团先后三次来华考察。2000年5月,欧方公布决议,认可我国山东、上海可以对其出口禽肉,但未批准我国加工厂注册。2001年欧方专家来华考察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物质监控体系,随后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片面的、不切实际的考察报告,导致我国冻鸡出口下降了41%,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别下降了20%和29%。

近年来,许多进口国更是加大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测、检疫力度,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2002年日本对我国青岛的肉鸡产品检疫项目增加了10个指标,对蔬菜农药残留化验检测项目,由入世前的4项增加到46项;韩国对我国出口蔬菜的检测仅农药残留的检测指标最高时就达200多项;欧盟对我国茶叶的检测项目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检测增加到62种;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美国以担心输入病虫害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中国的人造圣诞树等人工木制装饰品,仅此一项禁令将会影响中国对美国上亿美元的出口。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分析

使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异常严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同时由于各种卫生、农药标准也因耕作方式不当而常常不合格,从而使中国成为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大国。

(1)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内原因分析

①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我国在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尽管农作物的产量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环保意识淡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致使农业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工农业造成的19各种污染,通过周围的环境(土壤、水等)作用于农作物,使农产品受到污染,导致“问题蔬菜、问题粮食”的产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设施落后,导致食品后续污染问题严重,造成食品生产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续污染依然存在的状况。然而,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推出ISO14000标准认证,其环境管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我国企业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应。

②我国环境标准过低,农业生产企业认证能力薄弱。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滞后,周期也长,没有严格的标准制约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品质。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要进入国外市场,就需要获得国际上公认的和特定进口国家的绿色认证,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造成认证不积极,普遍存在侥幸的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③农产品检疫系统不健全。从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园劣质月饼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苏丹红一号”等事件,“苏丹红一号”在十年前就已经被禁了,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国家关注食品安全之际,我国的卫生检疫系统却还形同虚设,更为可气的是,还有一部分官员在开绿灯,使中国农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不高而导致农产品受阻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中国的检疫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④环保法律规范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农产品各种标准的规范不健全,才使发达国家常常钻我国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且在事实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国际原因分析

①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强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人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绿色”成为了一种时尚,一种健康的代言。这促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为此,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推行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实施绿色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未达到本国或国际环境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②将同一标准使用在处于经济与科技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同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它们制定了众多的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志,是想利用生产和销售绿色产品,发展绿色科技和相关服务,控制未来的世界市场。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极为迫切的经济增长甚至是温饱问题,在环保领域的缺口较大,它们既无雄厚的资金,又无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环保水平尚处于初始阶段,在短期内缺乏实施同一环境标准的能力。而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发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之外,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

三、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1、强化国民绿色经济意识,完善国内环保法规

(1)加大传媒宣传环保的力度。21世纪经济的主旋律将是绿色经济,政府应呼吁提高国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开展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环境意识化为公众自觉的环境行为,因而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使其知晓我国经济的“绿化”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的应是整个国家和每一个公民。同时,政府要注重发挥职能指导作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把绿色贸易、绿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这既可从根本上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又可保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之适应全球一体化浪潮,并与国际贸易体系接轨。

(2)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应的环保法规。在国内立法方面,应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加环保水平的距离。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件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往往倍受重视。从已处理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一些案例的裁决来看,只要引用的国内环保法律规定准确、有权威性,维护环境利益的一方往往胜诉,而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一方则往往败诉。因此,必须加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

2、改善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外部环境

(1)整治农业环境,治理农业污染。主要是加强对农业环境、渔业水域、草原牧区、特别是土壤环境的监测。一是要定点、定期对主要农(畜)产品污染情况开展例行监测;二是开展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围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三是定期对重要水源进行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农业环境受污染损失状况,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调整产业结构(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种植花草等),进行植物修复。

(2)控制农业水源污染,解决湖泊、大中型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首先要纠正或扭转偏施、重施氮肥的习惯,推广节氮施肥技术。调整肥料结构,实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发展多元高效肥,推广专用复合肥,积极推行有机无机肥配套施肥体系,同时应加强改善生态环境的新技术的研究。其次,要推进有机肥工程,以减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种形式使秸秆还田,集中处理加工畜禽养殖基地的鸡粪、猪粪等使之成为商品有机肥料。结合疏浚河道开发利用丰富的河泥资源,大力开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时实施河湖岸植树,减少水土流失。

(3)加强对农业环境科学的研究。政府应增加农业环保科技的投入加强农业保护宣传培训,提高各级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模式,引导农业结构合理化,逐步建立起农业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农业结构体系,努力做到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农业产品无害化。

3、实施扶持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

(1)制定绿色产业倾斜政策。一是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一定时期内,对绿色产业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新开发的绿色产品也可以缓征所得税。二是要对绿色产业企业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上实行优惠,鼓励其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三是要在工商注册上对绿色产业企业给予照顾,并赋予一些规模较大的绿色产业企业以出口经营自。

(2)建立农产品国际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大量事实表明,绿色贸易壁垒之所以能起到限制与障碍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了解。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组成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可能在哪些国家遇到什么样的绿色壁垒,提出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形成预警机制,以改变目前这种遇到壁垒就无所适从的状况。

4、积极推行IS014000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0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开发绿色食品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开发绿色农业、发展绿色食品将有益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方法:

(1)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国出口的部分绿色农产品多为农户零星生产,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难以降低产品成本,参与国际竞争。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是必然选择。只有企业联合起来,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实力、实现规模效益,从而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应考虑扶持一批绿色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和企业集团化效益。可采取“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或者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公司+农场”,实现绿色农产品出口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2)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我国具有生产绿色农产品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条件,可以建立一批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用科技成果优势,实现绿色农业加工增值。

6、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广绿色技术

农业标准化工作就是以农业科技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按照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的原则,把先进科技成果和绿色技术转化为标准,并加以监测、实施,使业生产、加工、管理和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活动。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我国要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而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自主研究和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生态技术,并将其大力推广,使绿色技术上升为“农业标准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国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相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从而为我国农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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