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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6: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民间融资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民间融资风险

篇1

考虑到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特点,借鉴部分银行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实际经验,参照相关指标体系的设置,拟从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出发,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是指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并进而导致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总体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意愿出现问题,并进而导致其违约的风险。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强弱主要通过财务指标反映,本文选取营运资金、流动比率、危险倍数以及现金流动负债率这几个指标来估计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至于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对自身信誉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高,自然还款的意愿就强,反之,则弱。

2.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按期回笼资金难度加大,进而给民间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决策的往往是企业家,因此决策的好与坏更多地与企业家本身的素质有关。本文选取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态度四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决策风险有多大。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较多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发生,此借贷行为大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更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为引发各种风险提供可能。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而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风险、主体风险和用途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都要注明。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借款期限约定,按时还款,以免违约遭受法律诉讼风险,对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二)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民营实体经济显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产业空心化”现象泛滥。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满足暂时性资金需求,并确保民间借贷资金利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三)严格控制贷款期限,杜绝短债长用,避免偿债风险

篇2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锐,李宁辉.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2009.12.

篇3

一、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概念及其关系综述

民间融资有各种解释,但准确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后,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西部大开发,又使得如鄂尔多斯、榆林等能源富集地区的民间借贷也迅速得到发展和向周边地区扩大。支付市场:不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市场,而是涵盖整个支付体系,即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管等要素。目前,以《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基础,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为补充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以“安全高效”为目的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从法律层面研究支付市场监管民间融资风险问题,还是比较新颖的课题。二者关系:民间融资是一种潜在的货币资本,也可以称之为“闲置资本”,是借贷资本的主要来源。资本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增殖,资本在货币形式上闲置下来就不能带来剩余价值,从而会失去其资本性质。所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由此可见,民间融资与支付结算市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这种联系又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汇划渠道、支付用途等诸多环节加以交割和完成的。近几年,公检法在清理、处置非法民间融资债权债务过程中,由于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关系不清,使案件债权债务处置、追回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我们认为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关联度分析

(一)主体关联。民间融资只有以市场的身份进入市场经济的圈内,才能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分清主体关联的契合点。民间融资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其中,最常见最原始的民间融资模式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的基础上,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出于亲友间救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很低甚至为零。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模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对法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无论是哪种民间融资模式,其中各个主体参与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其行为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支付平台、支付工具等支付市场产品或要素。民间融资对个体融资关联不设门坎,又无法律保障,是主体关联缺陷之一。

(二)资金关联。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和民营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闲置资金流向了民间融资市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一些小微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所需资金,即使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大企业,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审批手续繁杂等原因,也无法及时满足临时资金需求,这种状况导致很多企业转向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资金的民间融资市场。整个民间融资市场中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过程,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工具作为中介。如前所说“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并借助支付平台”。

(三)风险关联。由于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几乎不受国家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具体来说,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借款主体,缓解暂时性的资金紧张局面,且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性较强,这部分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而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民间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诱发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的资金结算、交割及支付行为,可以判断其有无非法集资现象、是否发生集中兑付、是否投向“两高一剩”行业或涉嫌洗钱等,从而做出风险高低的判断。

(四)政策关联。民间融资作为正规和传统金融的补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长远来看,引导、规范、阳光、透明是民间融资未来的必由出路。因此,从支付市场和支付监督层面,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必须有包容的情怀,对其中的风险和不规范的地方既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又要促进其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包括支付监管部门应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三、支付口径下的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与完善监管功能的必要性

(一)榆林市民间融资风险演变过程。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下行,榆林市煤炭价格大跌,昔日的“黑金”风光不再。与此同时,榆林市房地产价格也爆跌,“以钱生钱”的击鼓传花嘎然截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并发生了多起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爆发后,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如多米诺骨现象,一系列非法民间融资集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据统计,2014年榆林辖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55件,累计新发非法集资案件91起,涉案金额51.07亿元,民间融资风险仍在不断扩散。可以说,非法民间融资给榆林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其名下有105个账户,有12亿多元不明流出资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支付系统的漏洞,特别是支付结算环节、账户管理环节的漏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市场监管功能,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二)对榆林市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动与区域民间融资风险趋势分析。榆林市跨行清算资金流量分析。通过对榆林地区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分析,2011年到2013年资金流动波幅最大,也是榆林市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时期,而进入2014年回落又十分明显,榆林市民间融资进入最低谷的清理、处置时期。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量与榆林民间融资起伏波动变化是一致的,也从中说明榆林民间融资的变化轨迹,可以通过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加以证明(见图1)。榆林市跨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对榆林市近十年跨行资金流向分析,流出金额和笔数位居前六位的省份有内蒙古、北京、山西、山东、上海、江苏。而排在前三的省份恰是能源富集地区和房地产价格火爆地区。因此,从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流向中也可以看出榆林市民间融资资金究竟流到何处,这点与实际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见图2)。图1和图2显示出榆林区域民间融资异常变动轨迹,与榆林当地民间融资活跃期、发生风险期相向运行。榆林市民间融资趋势分析。据统计,近两年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数量仍在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然居高不下(见图3),未办结案件存量仍然较大,民间债务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任务依然艰巨,如何从民间融资危机中走出,还任重道远。

(三)完善支付市场监管功能,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支付体系是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等要素组成。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其中,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银行账户、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的维护与正常运营又离不开支付服务组织,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是保证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完善的支付市场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发生。同时,民间融资风险隐患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支付市场监管力度。因此,对于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可探索从支付市场角度入手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支付市场监管、有效防控民间融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政策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一是对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制定基本法律约束,即以盈利为目的金融行为必须实名登记,运作公示,破产保障,资金必须通过公共支付系统以专用业务类型报文交割并接收监督,法律部门有查询或冻结权。二是法律界定分类监管权,授予某一主体统一监管职权,其它从属监管职权,防止“龙多不治水”现象发生。三是设立最低民间融资准入门坎,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比如设立民间融资专用账户,资金必须通过支付系统,强制使用资金用途并以专用报文发送,资金路径明晰且可查。

(二)在现有《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基础上,研究制定《民间融资支付业务监管办法》。一是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主要通过监测系统定期、不定期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二是建立严密的民间融资账户管理真实性核查机制,主要是建立类似于征信管理查询系统的全国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系统,该系统主要为监管机构检查和案件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服务。三是建立对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支付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控责任不落实。导致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事件和案件的机构,支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该机构退出支付市场或严肃查处。四是建立支付市场监管系统与反洗钱监管系统共享机制,以强化对非法民间融资和洗钱犯罪的监管。

(三)扩大账户管理范围。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民间融资活动的载体,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资金动态、提示民间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应做调整,对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和用途加以限制,提高个人开户条件,并做好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可以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单位以及个人在开立账户时,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有关经济身份等有用的信息。其次,对于已开设账户应加强管理,可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取现金加以限制,强制要求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支付平台实现资金交割,不能通过现金交易,通过规范大额现金支取行为,将大额民间融资活动限制在账户管理监测范围内,确保账户管理系统可以监测到整个民间融资支付结算链条上的资金运作。这样,可以根据资金运作的轨迹做出准确的风险预警和提示,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篇4

【摘要】本文利用2016年南充市民间融资调查数据和资料,以民间融资企业和民间融资中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本市民间融资现状及融资风险。结果表明:企业参与民间融资的规模减少幅度大,民间融资意愿不强,借入渠道多,借贷期限短,高利贷现象存在,融资风险显著。

【关键词】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和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本调查中的民间融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以资金筹措为主的融资活动。它以资金融通且收取(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收益为界定准则,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收益,则包括在民间融资范畴内。为摸清我市民间融资的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借贷期限、资金用途、融资风险等情况,笔者在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后得出一些观点和结论,供参考。

一、南充市民间融资现状

(一)融资企业基本特点

本次抽样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市的顺庆区、阆中市和仪陇县,无论是行业分类、企业规模还是注册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规模减少幅度大。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大领域,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对未来投资缺失信心,民间融资规模减少幅度大。2016年民间融资895万元,同比去年减少2900万元。 2.借入渠道多元化。包括向股东或内部职工借入,向非民间融资机构的其他企业借入,向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借入,向非股东或内部职工的其他个人借入,向未经工商注册的合会、台会、标会、地下钱庄借入等渠道。3.借贷期限短期化。超50%的借贷期限在1-6个月(含)内,其它借贷期限包括6-12个月(含),极少数在1个月以内或1年以上。4.资金用途集中化。用于企业周转流动资金,超80%;其余资金用于投资、创办新机构等业务。5.高利贷现象明显。2016年涉及高利贷的有3户企业,涉及金额895万元,占民间融资总额的38.0%。

(二)融资中介基本情况

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注册资本从1万元到1亿元不等,主要分布在主城三区。投放地以南充为主,部分业务延伸到广安、遂宁、成都、杭州和贵州等地。参与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经营范围广。除个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外,还有教育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2.担保方式多。包括房屋抵押、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等。3.放贷时间快。部分中介机构向企业直接放贷,放贷金源于注册资金和吸纳的民间资本。只要手续齐备,一般可在3天之内实现放贷。4.利率弹性大。2016年我市民间融资利率弹性较大,月利率一般是10‰至30‰不等。5.业务趋向专业化。部分中介机构不仅在借贷、担保或典当的手续上强调签订正式合同,而且免费提供投资建议和风险提醒等附加服务,业务操作逐步走向正规透明。

二、南充市民间融资风险

本市民间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经营管理不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因贷款对象广,贷款条件松,审核不全面,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贷合同和担保协议不规范等制约因素长期存在,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二是监管机构缺位。民间融资原本是游走于国家政策边缘的危险行业,现处于“三不管”地带,找不出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三是法律法规制约少。关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所涉及到的资质、人员、技术以及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方面,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四是融资风险认识不足。投资者对待民间融资风险过于乐观,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对风险的评估和预判不准,导致交易时盲目性过大。五是公共安全隐患多。民间融资交易隐敝、流程不规范、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策与建议

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难题,实现了部分人群的投资愿望。但因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缺位,民间融资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健全中介机构,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

一是健全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鼓励银企对接平台、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大范围试点。二是从严行政审批,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相关部门需在行政审批上从严管理,杜绝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数量疯狂增长。

(二)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一是拓宽民间融资投放渠道。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向实体经济。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让该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助推我市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三)设立监管部门,推进民间融资可监督化

政府O立民间融资行业的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投资、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融资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公众投诉,调查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

(四)强化风险管理,建立信息风险披露制度

将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在首位,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预警机制,全面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一是定期开展民间融资调查和风险排查,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二是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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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处置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68-03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运作。一是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挂牌开业,以公司化形式运营。实行免费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民间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都应登记,除在登记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要在登记中心备案登记外,如果借贷双方是朋友等私人关系,私下已经约定好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银行贷款利率,都可自愿来借贷登记中心登记。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本市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备案服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运营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别是对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无论是《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还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依旧没有突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融资仍然难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又明确“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弹性。但对如何界定“特定”关系,依然存在许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审判中出现同类型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案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规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融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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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篇6

关键词:民间融资;现状分析;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3-0059-02

近年来,我国除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民间自发的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发展起来。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具有“快速、小额、短期”等一系列特点及优点,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缓解了民间资金的供需矛盾,也部分解决了企业及“三农”问题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难题,提高了我国经济的自身调整能力。然而,在民间融资飞速发展的同时,融资风险也在逐步上升。

1 民间融资

正规金融是指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批准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而民间融资是指除此之外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形式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依照约定,贷款人将借款的使用权移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将所借款项的本息一并还给贷款人。正规金融和民间融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金融体系,正规金融是主体,民间融资是必要的补充,二者相互配合,既有利于解决社会融资的供需矛盾,特别是企业的融资困难,也提高了我国经济的调整适应能力,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信贷市场。

民间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在信贷市场的异常活跃状态,具体而言,民间融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简便快捷。没有冗长繁琐的借贷程序;不需要任何抵押,只要求借贷双方彼此信任;到账时间迅速,快则当日,慢则几天便可;借贷过程干脆利索,不拖沓,不延误。第二,利息多变。有些贷款利息低于银行,而有些则数倍高于银行。第三,风险较大。民间融资大多缺少正规程序,合同书写并不规范,有些甚至没有合同,仅凭双方信誉给予口头承诺。因此,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难以处理,既不能申请法院判决,也不能强行追债。第四,融资范围广。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都可以参与融资过程;生产过程、消费过程都可以进行融资。农民购买生产需要的化肥时可以融资;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可以融资;结婚置房也可以进行融资。

2 民间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正规金融制度的管辖范围并不包括民间融资。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政策对民间金融也没有特别的禁止条款或限制条件,仅仅是对已经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整顿与清理。例如,取缔非法的民间融资机构或基金会,但是,此类事件往往层出不穷,因为这些非法机构被整饬之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风平浪静之后还会再次集资。尽管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却始终不能得到彻底根除,一方面是由于民间融资自身缺乏规范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于这类规模较小、机构众多的融资现象不愿插手管理。因此,一旦民间融资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由于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助处理机制,便很容易发生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案件。

{2}民间融资贷款利息过高,存贷利率不能平衡发展。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充足的发展资金,但又无法从正规融资机构贷到大量借款,因此,民间融资便抓住机会大大提高了贷款利率。民间融资贷款利率高涨不下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民间融资没有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风险极大;二是信贷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资金供给紧缺而资金需求强劲;三是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四倍高于基准利率,因此大多数民间资金更愿意贷款而非存款;四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品与投机品的价格也水涨船高,投机人巧舌如簧地竞相提高资金回报率,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市场的高利率长期居高不下。

{3}民间融资追求的往往是利润的最大化,缺乏信用保证和规范的借贷方式。每个项目的集资人和出资人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从中攫取高额利润。但是,这种高利率借贷行为只适合短期项目,不适合长期投资,没有任何一个长期投资项目能够承受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因为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每年会控制在20%~30%之间。因此,只有投资投机品才有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较高回报率,才有可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水平。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回报越高,风险越大,民间融资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也是必然现象。然而,面对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筹资人的贪婪本性促使他们拆东墙补西墙,承诺以高利率进行集资,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将集资款项贷出,空有的口头承诺使彼此丧失了信任,借贷行为混乱不堪,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条断裂。

{4}民间融资的保险保障机制并不健全。民间融资既没有类似正规金融体系的保险保障机制,例如抵押、质押、担保以及银行预防坏账的拨备;也没有对贷款人的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核的机制体系,依靠的仅仅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制度保障和审核机制的匮乏大大增加了回收借贷资金的风险率。一旦出现双方利益分配不均、资金链条断裂等情况,人们就会滥用彼此长期建立起来的信任度,而民间处理这种滥用信任度的解决方式也往往是非常规的。

3 民间融资渠道的风险管理

3.1 健全细化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现阶段,我国的民间融资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本市的民间融资机构也普遍存在,我周围的亲戚朋友大多是从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投资贷款的,但是据我所知,民间融资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认可,在法律上并没有一席之地,法律对其既没有限制条款也没有保护措施,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民间融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民间融资的会计处理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如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承租资产的会计处理,所有者与使用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这刚好与现实需要反向而行,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各项事务,反应真实的经营状况。只有在法律赋予其合法地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才能光明正大的走向适合其发展的康庄大道,才能便于统治和管理,从而改变混乱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3.2 明确监管部门职能,加大民间融资监管

针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局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组织成立民间自主监督机构,既履行其监督职责,又可以为融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二是由政府带头,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公安局、地税局以及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中心,对其进行实时监控。这些部门以前好像对民间融资都拥有管理权,但实际上都是相互推诿责任,没有对其实施监管,更谈及不到服务。

对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与制裁。人民银行带领银监局、政府、公安以及司法等相关部门对于苗头问题要给予迅速、严厉的打击,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坚决取缔私放高利贷、开设地下钱庄以及使用暴力等非法集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市场获得健康发展。加强对合法民间融资的监督与管理。建议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开设民间金融监管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坚持必须符合规章制度和审慎认真的监督原则,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以及市场退出等行为。

3.3 推动金融机制体制改革,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服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民间融资资金与银行存款可以互相转换。正规金融机构应加快产品更新速度,提高服务理念,开展机制体制改革,针对企业的融资特点改进服务质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拓展服务范围。在不影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贷款程序简易化、审批时间缩短化,从而大量占据市场份额,压制非法集资的发展空间。对企业展开实地调研,充分把握其资金流动情况及还贷能力,不过分依赖抵押、质押和担保;培养金融创新理念,开展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新型金融业务,推动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4 逐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发展发展中遇到瓶颈,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不能对这些企业的信用度做出正确且全面的评估与判断。这是因为在全国并没有统一使用的信用评估与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因此,为促进我国的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统建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公开透明企业信息资讯,防止借贷双方获得错误信息。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第三方担保机构,由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其发展,促使我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朝着诚信安全、积极活跃的方向发展。

虽然近年来民间融资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缺陷、行业监督不到位,民间融资存在着诸多缺陷,市场行为混乱无序,部分资金利用不当,对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生了不利影响。民间融资贷款利率普遍较高,远远超出了实体经济的回报率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经济危机随时可能发生。民间融资因其交易的隐秘性和高趋利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很容易引发诸如非法集资、私放高利贷以及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讨债等现象,威胁着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刘鑫.关于民间融资视角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证研究[N].江苏经济报,2013-02-21.

[2] 孙悦.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233.

篇7

关键词:民间融资;支付市场;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65-04

近几年,民间融资问题是经济金融界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相继发生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现象,一批非法集资、高利贷案件浮出水面后,民间融资问题更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对于民间融资出现的风险问题,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进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并通过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但从金融支付市场监管角度去探讨如何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以及二者存在哪些关联度,无论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很少涉及。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市场之间的关联度,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从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一、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概念及其关系综述

民间融资有各种解释,但准确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后,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西部大开发,又使得如鄂尔多斯、榆林等能源富集地区的民间借贷也迅速得到发展和向周边地区扩大。

支付市场:不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市场,而是涵盖整个支付体系,即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管等要素。目前,以《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基础,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为补充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以“安全高效”为目的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从法律层面研究支付市场监管民间融资风险问题,还是比较新颖的课题。

二者关系:民间融资是一种潜在的货币资本,也可以称之为“闲置资本”,是借贷资本的主要来源。资本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增殖,资本在货币形式上闲置下来就不能带来剩余价值,从而会失去其资本性质。所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由此可见,民间融资与支付结算市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这种联系又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汇划渠道、支付用途等诸多环节加以交割和完成的。近几年,公检法在清理、处置非法民间融资债权债务过程中,由于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关系不清,使案件债权债务处置、追回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我们认为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关联度分析

(一)主体关联。民间融资只有以市场的身份进入市场经济的圈内,才能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分清主体关联的契合点。民间融资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其中,最常见最原始的民间融资模式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的基础上,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出于亲友间救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很低甚至为零。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模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对法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无论是哪种民间融资模式,其中各个主体参与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其行为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支付平台、支付工具等支付市场产品或要素。民间融资对个体融资关联不设门坎,又无法律保障,是主体关联缺陷之一。

(二)资金关联。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和民营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闲置资金流向了民间融资市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一些小微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所需资金,即使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大企业,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审批手续繁杂等原因,也无法及时满足临时资金需求,这种状况导致很多企业转向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资金的民间融资市场。整个民间融资市场中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过程,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工具作为中介。如前所说“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并借助支付平台”。

(三)风险关联。由于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几乎不受国家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具体来说,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借款主体,缓解暂时性的资金紧张局面,且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性较强,这部分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而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民间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诱发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的资金结算、交割及支付行为,可以判断其有无非法集资现象、是否发生集中兑付、是否投向“两高一剩”行业或涉嫌洗钱等,从而做出风险高低的判断。

(四)政策关联。民间融资作为正规和传统金融的补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长远来看,引导、规范、阳光、透明是民间融资未来的必由出路。因此,从支付市场和支付监督层面,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必须有包容的情怀,对其中的风险和不规范的地方既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又要促进其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包括支付监管部门应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三、支付口径下的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与完善监管功能的必要性

(一)榆林市民间融资风险演变过程。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下行,榆林市煤炭价格大跌,昔日的“黑金”风光不再。与此同时,榆林市房地产价格也爆跌,“以钱生钱”的击鼓传花嘎然截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并发生了多起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爆发后,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如多米诺骨现象,一系列非法民间融资集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据统计,2014年榆林辖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55件,累计新发非法集资案件91起,涉案金额51.07亿元,民间融资风险仍在不断扩散。可以说,非法民间融资给榆林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其名下有105个账户,有12亿多元不明流出资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支付系统的漏洞,特别是支付结算环节、账户管理环节的漏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市场监管功能,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二)对榆林市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动与区域民间融资风险趋势分析。榆林市跨行清算资金流量分析。通过对榆林地区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分析,2011年到2013年资金流动波幅最大,也是榆林市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时期,而进入2014年回落又十分明显,榆林市民间融资进入最低谷的清理、处置时期。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量与榆林民间融资起伏波动变化是一致的,也从中说明榆林民间融资的变化轨迹,可以通过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加以证明(见图1)。

榆林市跨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对榆林市近十年跨行资金流向分析,流出金额和笔数位居前六位的省份有内蒙古、北京、山西、山东、上海、江苏。而排在前三的省份恰是能源富集地区和房地产价格火爆地区。因此,从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流向中也可以看出榆林市民间融资资金究竟流到何处,这点与实际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见图2)。图1和图2显示出榆林区域民间融资异常变动轨迹,与榆林当地民间融资活跃期、发生风险期相向运行。

榆林市民间融资趋势分析。据统计,近两年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数量仍在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然居高不下(见图3),未办结案件存量仍然较大,民间债务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任务依然艰巨,如何从民间融资危机中走出,还任重道远。

(三)完善支付市场监管功能,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支付体系是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等要素组成。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其中,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银行账户、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的维护与正常运营又离不开支付服务组织,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是保证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完善的支付市场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发生。同时,民间融资风险隐患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支付市场监管力度。因此,对于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可探索从支付市场角度入手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支付市场监管、有效防控民间融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政策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一是对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制定基本法律约束,即以盈利为目的金融行为必须实名登记,运作公示,破产保障,资金必须通过公共支付系统以专用业务类型报文交割并接收监督,法律部门有查询或冻结权。二是法律界定分类监管权,授予某一主体统一监管职权,其它从属监管职权,防止“龙多不治水”现象发生。三是设立最低民间融资准入门坎,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比如设立民间融资专用账户,资金必须通过支付系统,强制使用资金用途并以专用报文发送,资金路径明晰且可查。

(二)在现有《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基础上,研究制定《民间融资支付业务监管办法》。一是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主要通过监测系统定期、不定期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二是建立严密的民间融资账户管理真实性核查机制,主要是建立类似于征信管理查询系统的全国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系统,该系统主要为监管机构检查和案件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服务。三是建立对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支付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控责任不落实。导致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事件和案件的机构,支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该机构退出支付市场或严肃查处。四是建立支付市场监管系统与反洗钱监管系统共享机制,以强化对非法民间融资和洗钱犯罪的监管。

(三)扩大账户管理范围。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民间融资活动的载体,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资金动态、提示民间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应做调整,对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和用途加以限制,提高个人开户条件,并做好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可以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单位以及个人在开立账户时,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有关经济身份等有用的信息。其次,对于已开设账户应加强管理,可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取现金加以限制,强制要求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支付平台实现资金交割,不能通过现金交易,通过规范大额现金支取行为,将大额民间融资活动限制在账户管理监测范围内,确保账户管理系统可以监测到整个民间融资支付结算链条上的资金运作。这样,可以根据资金运作的轨迹做出准确的风险预警和提示,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四)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平台,是资金监测的必然选择。目前,跨行资金交易统计比较完善,如果能够共享资金监测数据,互通信息交流,就会更真实有效地掌握民间融资路径和热点方向,及时提出预警,有利于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目前,金融机构行内资金交易仍末全部纳入支付信息系统中。因此,需要扩大和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民间融资活动中苗头性问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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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formal Financing

Risks and the Payment Market Supervision

――A Case of Yulin City of Shaanxi Province

LIU Xiangming TONG Ling SUN Yu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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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与风险防范研究(项目编号:125448)阶段性成果

摘要: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融资、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民间融资却存在着诸如风险高、缺乏国家监督管理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绍兴市民间融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 民间融资 风险

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回顾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战略选择和战略实现的因素有很多,而融资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本文选取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为调查对象,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分析

(一)民间融资规模分析。绍兴市民间融资总规模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手续相对复杂,成本较高,等待周期较长,即中小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难度较大,加上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供给不足,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开展民间融资以解决资金上的需求。调查显示,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在2010-2013年的3 年间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到2013年,被调查中小民营企业中过半数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二)民间融资影响因素分析。通过对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调查分析显示,影响民间融资的主要因素依次为“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信贷松紧情况”、“市场利率变动”及“民间融资政策因素”,选项占比分别为63.8%、54.5%、36.2%和20.8%。由此可见,其中“企业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松紧情况”是影响民间融资的最主要因素。

(三)民间融资成本分析。根据对绍兴民间信用状况调查分析显示,在存在抵押物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年利率大约为12%左右,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有些民间融资年利率可能上涨至40%。在目前的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年利率为20%左右虽属正常,但仍然远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法定贷款利率的1.5-3倍。至于民间出现的高利贷等形式年利率一般在6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民间融资成本较高,利率约定具有随意性。民间融资虽然给融资企业带来资金上的便利,但也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财务费用。

(四)民间融资期限分析。民间融资期限由资金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时间长短取决于融资者对资金的需求,融资期限在1个月以内或者1年以上均可,非常灵活,其中融资期限普遍是1年内。从调查分析来看,87.6%的民间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并且期限在6个月以内民间融资占41.5%。民间融资多数采取短期融资方式,显示出资金的“救急”功能更为明显,企业筹集资金需求主要应用于流动资金需求上。同时,资金供给方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也使融资期限趋于短期。

(五)民间融资来源分析。民间融资随着规模的不断增长,资金提供者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民间融资除了向个人和其他企业进行资金借贷外,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也成为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民间融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调查分析显示,企业通过民间筹集资金时,其他个人(不包含企业股东和内部职工)为主要的借贷渠道,所占比例大概为42.6%,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所占比例为26.2%,向企业股东和内部员工融资占比22.4%。总之,向个人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是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六)从协议方式上分析。从企业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来看,有80%的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签订借据,16%的企业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仅有4%的企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从协议方式上可以看出,目前民间融资主体法律意识较强,多数能够采取契约化的借款方式。而且,从担保角度来看,采取“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所占比例为58%,无担保方式所占比重为44%,从而可以看出借款人风险意识较强。

二、民间融资存在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间融资无论是贷款主体还是融资主体都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近期融资问题状况,可以发现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及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中小企业抵押不足、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和信息不对称等造成了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见图1),其中对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最大的是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得不到满足,进而转求民间融资,导致民间融资规模迅速增长。

(一)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加上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许多财务问题导致银行不愿意将资金借给中小企业。企业从银行融资往往需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较急、需求频率较高、所需金额较少,银行融资远远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民间融资解决了这一问题,一般无需任何手续,即使有手续也是简单列明借贷资金双方、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借款利息的简单凭据。

(二)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债务担保,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偿债风险,因此,只有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基础上,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才愿意为企业进行担保。由于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健全,业绩不够理想,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导致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其担保。此外,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相对较高,中小企业出于对担保费用的考虑也不愿找担保人或担保机构。

(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由于银行具有规避风险性及获取收益的本性,其向中小企业贷款收取的利率往往比国有企业高。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经营的项目无论是否成功,都由政府买单,银行承担的风险性相对较小。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没有专业的担保和政府承诺,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所以银行势必会通过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来增加其收益性。

(四)中小企业抵押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较少,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非常有限,并且提供的抵押物往往变现能力不足。目前,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可以为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中小企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是中小企业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动产无法进行抵押获取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狭窄导致中小民营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大大增加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

(五)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现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缺乏相应实施条例,使得该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上有限,我国法律执行环境较差,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出台的相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不够全面,系统落实不到位。

三、民间融资的建议分析

(一)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在中小民营企业的众多融资方式中,民间融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应当认识到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宽容地接受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并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及降低税负,让民间融资能够维持较低运行成本,为民间融资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以促使民间融资能够健康的发展。同时,民间融资机构应当考虑将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纳入到民间融资对象中,通过行业内的资金互助方式,进行资金筹集,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民营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力推进中小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发展。加快城市中小银行的发展,将其职能明确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明确其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对中小银行和贷款性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监管要求,允许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灵活的信贷评审和贷款,允许中小金融机构间相互拆借资金。

(三)扩大担保标的物范围。适当允许动产抵押,具有价值的商品可以贷款抵押。这样,企业资产盘活起来,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为规范担保标的物的抵押行为,对动产、知识产权、经营权、宅基地、各种权益、未来收益等等进行属地化的统一登记管理。

(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也可以尝试借鉴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模式的不断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国外的研究成果及从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可以尝试利用国外先进的动产融资、典当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篇9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覆盖面广,可以吸收大量就业人员,缓解就业紧张的压力,因此其正逐步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然而,由于金融领域贷款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长期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漠视,而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又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求发展,中小企业家们纷纷转向了成本低途径广又较为便捷的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合法融资与非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隔。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一直都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一直将无法得到正名的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该灰色性,一方面,给真正的诈骗集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却使真正的为解融资之困的民营企业陷入泥沼之中。另一方面,一旦被权力所乱用,无疑就成为了打击民营企业的有利工具。因此,民间借贷需要阳光化,这样法律才能够进行清晰的界定。2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风险分析

2015 年年底,国内风头最盛的网络贷款平台e 租宝出事,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P2P 平台鑫利源在其网站首页堪称奇葩的公告高调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使得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常见的金融犯罪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诚然,此类金融犯罪种类繁多,笔者能力有限,本文主要以最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犯罪风险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做重点分析。

2.1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吴英案为例

2007 年2 月,吴英及其所管理的本色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调查,随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将其起诉。2009 年一审法院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集资诈骗罪,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后吴英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纵观整个吴英案,吴英一直辩称自己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中并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案件中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所得借款都用于公司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亦是为了公司形象,不存在肆意挥霍[2]。但是其所有辩词均未被采纳,看似十分在理的辩护词也成为公诉人眼中的强词夺理。其实,庭审中吴英与公诉人的车轮战的中心就是本文笔者所要论证的要点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

2.1.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目的的正确理解是界定该罪的关键。对于法定目的犯而言,行为人对法定犯罪目的一直持希望态度。这种犯罪目的自始至终都在指引行为人的意志心理,并进一步支配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发生。[3]究竟何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难认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只要具有情形[4]之一的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诚然用列举法无法穷尽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该问题。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只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或未完全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5]。

2.1.2用于投资经营的认定

诚然,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有一定的交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但如今中小企业借贷难的现状使得企业家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这条危险但实用的途径。很多时候,借来的钱是否用于投资很难做出一个清楚的判断。借款一旦用于装饰自己就算是个人挥霍,就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吗?中国人好面子,喜包装,很难说通过豪车、珠宝等公认的财富标志,传达自己公司有实力的形象不是一种经营策略。当然我们也并不能否定这种判断的判断力,但是笔者更偏向于为此类行为制定一个标准。俗话说,凡是都应有个适当的度,一个理性的标准能让我们更好的判断行为人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比例为界定标准,即所花费的钱款占所得总借款的百分比。如果行为人用于装饰自己的钱款占总借款的百分比超过这个百分比,则可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则认为所得借款是用于投资经营的。这样既可以清楚准确的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不至于太过主观。

2.2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兴邦案为例

2013 年8 月份,历经6 年起起伏伏的亳州兴邦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在2014 年底落下帷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主犯吴尚澧等20 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该案件可以说是继吴英案件以来的又一大撼动我国司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此次争议的焦点更多的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

2.2.1 对公众的认定

笔者认为,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特定则说明了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以及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构成犯罪须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兴邦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该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为被告人伸冤,他们是拥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在他们眼中,吴尚澧等人的行为是为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是心甘情愿,甚至是主动去投资的。若是把他们同其他被害人相提并论显然有些牵强,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也会有一些不公的影响。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对私人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将公众划分为合格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其中合格投资人则要求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投资意愿的合格投资人排除在非法集资对象之外,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又能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良好的空间。

2.2.2 对口口相传行为的认定

在兴邦案件中,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一直主张兴邦公司的融资的对象大多是向公司内部职工,而其他人都是以职工亲友的身份进行融资的,这种行为应该被称为口口相传行为。《解释》中没有提到口口相传这一行为方式。口口相传是当前各类集资案件中一种非常典型的集资宣传形式,指行为人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这些人员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以扩大集资范围的行为。[6]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引导全国法院更好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公布的四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口口相传这一集资宣传途径。[7]《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仅因其后加有等字,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就因此将口口相传形式归为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之一,而不阐明具体理由,实在不具有说服力。中国人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表明了通过熟人的介绍进行资金融通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一大常态,若是单纯的对口口相传的信息传递方式采取全面否定、一刀切的态度,那么恐怕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可能会被冠以犯罪之帽了。

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控措施

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规避此类风险。《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老36 条,新36 条以及新36 条实施细则等国务院政策的相继出台,无一不表明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但是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在民间合法融资中却未能得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庇护和保障。笔者通过访谈了解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审理等方面举措,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体系混乱、现有法律不健全和法律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缺陷。要想解决民间融资犯罪的风险,必须从多个角度深入解决而不能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去追求形式上的解决。据此,笔者有几点建议提出希望能被采纳。

3.1 立法机构完善防控机制

从现实影响角度上看,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模糊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的界限[8],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立法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虽有出台相关立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予以区分、保护,但并未从本质上解决界限模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区分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确切的运用。二、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处于零散、混乱的局面,应当加强规范监管,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民间借贷有其合法性。三、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补充违法追责的相关法条,使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3.2 政府主管部门预防

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在我国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这一现状,正是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 偏见 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从改革国有银行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着手,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在与我国中小企业现状最为相近的韩国,各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如韩国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道路。比如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其次,政府机关可以建立起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机构。同时还需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合理的规定,并且完善民间借贷的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合理控制民间借贷的准入,完善制裁不法借贷行为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中小企业家自防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从正常的民间借贷走向犯罪的过程,归根到底是企业家的民事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的过程,所以企业家必须具备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首先,从企业的内部出发,应当确定科学的融资结构和适当的负债结构,务必使整个企业的内部结构透明化,遵守法律法规。其次,慎重选择融资方式,减少融资成本。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其起草借贷合同,并讲明资金的用途。对于企业而言,有一份真实、合法的账目明细非常重要,既可以供供投资人随时查阅,又可以在民间纠纷中拿出有力的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企业家本身要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懂得区分民间借贷与经济犯罪,一有该苗头,应当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此类事物作一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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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收款企业向付款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应收账款是由于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回的款项。狭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应收销货款。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货款、分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巨额应收账款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提坏账的随意性。在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时,企业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赊销净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进行估计。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企业都有可能采取高估(或低估)坏账率的方法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由于直接进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金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个别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考虑更多的是自身的政绩以及任期政绩的连续性,把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率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之一。

(二)利用应收账款随意调节财务指标。速动比率是用以衡量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等)同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来说,该指标越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负债有较多的速动资产作偿还保证,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强;反之,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该指标应保持在1∶1的水平)。有些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调节速动比率,对于债权人来说,自然希望速动比率越大越好,其对债权人有利,企业对外举债也有利,企业信誉好,容易筹措资金。但有些企业的速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所占比重很大,虽然此指标值较高,但其变现能力却差,存在着长期收不回的账款。这样给债权人输送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能力,误以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强,因此对债权人存在着有可能收不回债权的风险。

(三)缺乏对往来客户的信用评估。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就得用商业信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目前的现状是销售部门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及客户以往的信誉决定赊销商品,企业一般都没有专门的信誉评估部门对赊销客户进行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信誉的深入调查和了解,自然就缺少专业的信誉标准,由此决定的赊销行为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有临时客户的情况下,为防止产品的滞销及扩大销售收入的需要,盲目地采取赊销,就更容易造成呆账和坏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困难,因而对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制定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应收账款的管理缺少金融机构的参与。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时,企业间的独立性很强,往往通过信函通知、电告催收、派员面谈甚至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进行,企业劳心劳力。但面对客户的坏账,还是有种“望账莫及”的感觉。主要缺少利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优势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四)应收账款档案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很难从档案室获得关于往来应收客户的书面资料。每次清理时,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凭证和账簿中搜寻,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企业财务、供应、销售部门各执其责,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一旦发生坏账,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本来可以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就可以挽回的损失也就无法挽回。同时,应收账款的管理缺乏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仍然采取“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而没有配备专人来担任这项工作。“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够行之有效,但实际运作起来往往容易流于形式。这是因为挂账人受业务范围的局限及其分工的制约,他实际上只注意把精力集中在本岗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上,而常常无意识地淡忘了应当及时清理自己曾经挂的账款。是谁挂的账就由谁去清理,这也给核算业务本身就很繁忙的会计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会计人员很难再花费精力去从事催账工作。使原来可以通过及时清理而收回的欠款得不到及时的收回,最后形成呆账或坏账,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应收账款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采取赊销的方法,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造成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一)企业信用缺失。信用交易已成为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和经营方式,一些客户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伪造资料进行有意欺诈,加之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造成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巨大的信用风险使企业大量的账款被拖欠,变成呆死账。

(二)内部缺乏必要的制度及责任管理。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应收账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的目标和职责不明确。各部门的台账记录相互独立,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是以会计核算为主,只负责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向销售部门提供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资料及客户是否及时归还赊销货款的资料。企业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当期的销售量,对销售后长期不能收回的欠款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三)缺乏应收账款管理意识。目前,我国企业管理者普遍只重销售而忽视对应收账款系统规范的管理。为了抢占市场,扩大销售,一些企业在进入当地市场之初,为了尽快地打开营销局面,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采取与客户签订短期的、一定赊销额度的销售合同来吸引客户,扩大其市场份额,虽然这对占领市场有一定的作用,并且获得了较高的账面利润,但这种做法忽视了流动资金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

(四)缺少对应收账款日常工作的科学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并确认欠款金额、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催款责任人等。企业对应收账款只进行了事后的统计和催收,而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控,客户资料没有集中统一管理,有的甚至掌握在少数业务员的手里,当销售人员调离、转岗、跳槽或与公司利益出现纠纷时,会使一些销售人员有机会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侵害企业利益,带走客户,侵占销售回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减少企业在生产销售中坏账死账问题,提高资金回收率。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资金投放,是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而投资是要发生成本的。因此,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成本,应在收账赊账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这种政策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应收账款所增加的盈利超过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损失成本之和时,才应当实施应收账款的赊销。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流动资金的充裕情况和企业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也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可防范风险的赊销方针。如:1、有担保的赊销:企业可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在赊欠期中提供担保,如果赊欠过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条件销售:赊欠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一般比赊欠期较短的坏账风险要大,因此企业可与客户签订附带条件的销售合同,在赊欠期间货物所有权仍属销售方所有,客户只有在货款全部结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权。若不能偿还欠款,企业则有权收回商品,弥补部分损失。

(二)制定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由于企业内部营销会计人员的商品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企业在核算和管理上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少数销售人员为拉关系图方便,用企业的产品和放宽收款条件去谋求个人私利或者只管卖货,不管收款。企业具体负责销售结算管理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督核算不利,导致一些应收账款几经跨年结转,记载不详,责任不明,原始资料不全,有的甚至很难拿到有效的债权证明。由此,在与用户建立了信用关系后,企业应对各个结算环节加强管理,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同时应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做到鼓励有方,约束得当。在销售的核算管理上,要改变销售人员管卖货,会计人员管算账的状况,建立一套内部相互牵制制度和考核制度,形成协同作战,相互监督,责任分明的统一战线,力争做到把货卖出去、把钱拿回来的最有效的销售方法。

(三)重视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账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如:1、调整混乱账目,确定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2、凡不属于应收、应付的会计事项,应按有关科目的规定,如实转入有关会计科目中;3、对于虚列、错列、虚增收入、虚冲费用等损失,则应分清年度,属本年的记入本年损益,属以往年度的,暂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4、另外,账簿经营人员是经营督促二级账户的责任人与对方记账、偿收、清账,以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死账、呆账、坏账。这样,能更好地监督与防范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杜绝虚列账款对检查的失真,减少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

(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销售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对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要着重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的继往付款记录及与其他供货商的关系是否良好,或通过商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获取客户资料,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分析客户付款的可能性,预测客户的未来发展及存在的偿债风险、注重企业现金流量表分析。通过上述综合分析后,确定客户信用度的高低。根据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结合市场竞争及企业自身承受违约风险的能力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赊销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制定不同的现金折扣政策及信用期限,如对于信用良好的长期客户,可放宽信用条件增加赊销量,在调查其现实经营情况下,可规定一个期限的赊销自动增长百分比,以体现企业对长期客户的优厚待遇;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现金折扣政策,确定适宜的信用期间,以促使其更快还款;对新客户或其他信用较差、信用状况有争议的客户必须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订金等,对特定的担保物,必须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

(六)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企业应收账款的事后工作就是如何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这也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环节,建立催收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寄送对账单和审查客户回函,防止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两年时效期。在收账方式上,对一般过期较短的顾客,不予过多打扰,以免将失去这一市场;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频繁写信催收并电话催询;对过期很大的顾客,在积极追讨的同时,可与有关法律顾问商讨对策,发挥律师的专业指导作用,直至提讼。对人为制造拖欠、无理拒付货款、还款无限期等行为,应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催收的,企业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在确认对方违约事实的同时,对合同中规定本企业应尽义务的条款是否落实进行审查,对义务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要授权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向被催收方发出催收律师函,既“先礼后兵”,又给对方施以法律责任的压力;3、要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期,应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出债权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充足的债权和对方违约的有效证据;4、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对方资产的有关信息,以提高判决执行的有效性。

(七)建立统一的审批监督制度。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往往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很明显,如果销售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如果选择一个财务状况不佳,甚至陷入困境的企业,且经常不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就加大。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应注重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

总之,合理有效地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应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全新的营销观念,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应收账款管理策略的有效执行,使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雷.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新财经(理论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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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近年来,江苏泗洪、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民间融诉讼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间融资的风险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壮大,其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暴露出的风险性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旨在分析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成因,并试图探索降低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Ande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与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税收、法规等。

高峰(2001)认为,国家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过于严厉的管制,对于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民间金融业务创新应当给予鼓励,以扩大我国金融创新的空间范围。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狭义视角对民间融资的某种风险进行研究,而从制度这个视角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文献较少。 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试图从制度这个视角探究相关风险的成因, 同时寻求推动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 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 3.38 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 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 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 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2011 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 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 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 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 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 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②法律风险。其一,高利借贷风险。根据 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维持在 2%~8%之间,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同时,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 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 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 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 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 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 据调查,在浙江温州 1100 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 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 另有 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 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 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 800~1000 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 3.9~4.3 倍。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 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 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 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 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银行间市场 7 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 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做整体全面的规范和调整。民间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只能参照涉及民间融资的现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然而,针对错综复杂的民间融资环节,这类法律法规尚缺少准确的细则。而且,现存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逻辑性和统一性。尽管《宪法》赋予了市场主体借贷自有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某些民间融资活动,仍可能被《贷款通则》等定性为非法融资活动。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是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交易活动尽快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通过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监测系统获得的相关监测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学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 Finance 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参考文献: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学报,2010,(06)。

篇12

【关键词】转口贸易;跨境融资;信贷风险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不断拓展以及外汇局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管理,人民币转口贸易业务快速增长。

转口贸易人民币跨境融资在为境内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新渠道,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典型案例

某CQ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是由香港A集团和国内B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635万美元(已全部到位)。为配合公司MES项目研发,CO公司通过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开出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信用证,进口氢化棕榈梗脂、棕桐油以及电解铜。对应出口合同交易方为香港和马来西亚的数家公司等。近期,CQ公司已建成的一条年产5万吨MES生产线在六次试车后,由于生产工艺不稳定未能量产,加上外部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各家银行陆续到期的信用证无法按期收款。该事件发生后,相关债权银行积极与CQ公司沟通,采取相应措施,以抵押物为切人点,力争使企业筹集资金补足保证金,将陆续到期的敞口信用证变成低风险,确保权益最大化。

二、案例原因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一旦确定使用转口贸易方式开展业务,其结算方式有“先支后收”和“先收后支”两种。“先支后收”对中转商而言需先垫付资金;“先收后支”对最终进口商而言也需先垫付资金,若中转商或最终进口商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短缺,都将影响转口贸易的顺利实现,解决的途径则是加入银行信用,即通过先期开出银行信用证,满足中转商不先行垫付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最终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转商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最终进口商,并以收入汇款来偿付信用证,进而完成转口贸易全流程。因此,无论“先支后收”还是“先收后支”,一旦加入银行信用,转口贸易两种结算方式实际就成为一种先收款后付款的“先收后支”模式。 在对上述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后,不难发现,银企在共同策划转口贸易人民币业务运作上,极有可能隐藏或掩盖了很多致命的风险隐患,最终导致银行被迫垫付人民币开证资金。

1.买卖合同内容简单,虚构真实贸易背景,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

如某商业银行一笔以转口贸易人民币背景开立的90天远期进口信用证项下,信片j证申请人即借款人CQ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即供货商香港M公司,最终进口商香港N公司。进口租船提单显示发货人为香港M公司,提单标示的货物通知方为香港N公司。单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向为:香港M公司一香港N公司一中国cQ公司一香港N公司。借款人CQ公司实际并未与生产国供货商即香港M公司发生货权交易关系,银行对中国CQ公司的转口贸易人民币开证,实际上信用主体是香港N公司。该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信用主体错位,CQ公司极有可能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造成了合同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一旦香港N公司资金链断裂,到期信用证银行必须垫付。

可以看到,企业通过虚假的转口贸易先从境外收取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再通过其他方式(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延长对外支付期限,最终达到境外融资的日的。虽然《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明确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进行真实性审核。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转口贸易“两头在外”、资金流与货物流脱节,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时,难以准确获取相对应的物流信息,仅能审核合同、发票等表面单据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而这些表面单据极易伪造,故转口贸易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难以查证,为少数企业通过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境外融资套利提供了便利渠道。

2.银行审核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和产品质量。但在转口贸易人民币融资性开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票据,不要求收益人提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都没有,只有简单的货物收据,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业务,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信用证条款审核只流于表面,而且转口贸易运作方式的特殊性使经办人员更加难以把握。

3.以新还旧滚动开证,企业存在信用风险

据分析,CQ公司极有可能利用在多家银行滚动式开证来维持资金周转,用新证融资归还旧证,无形中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多家银行的信任。由于人民币转口贸易信用证不受额度限制,可以开立更多的远期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资金,形成“远证即融”。据了解,该市多家商业银行为CQ公司开出了90至360天不等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如果企业套现资金亏损或流动资金状况不好或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企业出现资金问题,都会导致该转口商资金链有断裂的可能,具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4.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汇发『2011]11号文规定转口贸易收入需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相应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转口贸易价差超过20%的,企业还须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或划转使用。货物贸易外汇改革也将超期限、超金额的转口贸易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性报告内容。但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而言,日前除了禁止交叉币种结算外基本没有限制,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对宽松的政策,激发辖内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量猛增,客观上存在企业通过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来逃避外汇监管,实现异常资金流人的可能。

同时,RCPMIS系统无法直接监测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情况,需要配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导出数据进行人工筛选,资金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极有可能由于交易过程中收支不对等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把握难度较大,使转口贸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出人的通道。

综上所述,从转口贸易形式界定到实际业务操作,其产生信用风险不外乎内外部原因。外部原因在企业:主要是借款人经营计划无法实施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有意占用银行资金或套现融资或蓄意欺诈等;内部原因在银行:主要是所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不全面或不真实,在利益驱动下,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对信用证融资及还款资金监控不力等。

三、对策建议

人民币转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热衷于做转口贸易有其合理的需求。因此,为应对风险而采取的政策规范,应是合理的、适度的,并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企业防控风险策略

企业对自身经营风险有着天然的避害心理,因此要通过市场手段加以引导。如银行可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开证保证金比例,密切关注资金收付情况并及时给予提示,对一些创新组合产品组织企业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认识风险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2.银行防控风险策略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转口贸易人民币信用证风险的基本策略。

一是加强开证前的审单工作,主要对信用证条款的转口贸易背景进行审核,特别对开证金额超出企业正常业务需求、交易价格、付款期限不尽合理的更要严格审查;二是对异常情况如企业短期内频繁开出同种类型、金额较大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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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风险 服务性中介机构 第三方模式 风险管理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3] 陈捷、陈静、张旭辉: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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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成因;防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渐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从而催生资产泡沫风险。而2012年我国经济形势日趋陷入下行周期,随着经济下行整体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远高于银行,而且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撑。一旦资金链断裂,所引起的信贷危机将极大地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监管风险,法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导致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下面简要探讨一下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利率方面。首先,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利率不市场化,一定程度上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人们不愿将闲置资金放置银行任其贬值,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息;其次,银行贷款利率高,对中小企业有严格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再次,民间融资市场利率高,市场不规范,资金虽易于筹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政策方面。第一,融资政策偏紧是导致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2011年以来,实体经济处于低迷状态,而央行行为了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信贷资金持续收紧,融资渠道本就狭窄的中小企业因而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第二,我国尚未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往往考虑的不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效益,而是企业的性质和规模,这就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三)企业自身。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四项成本压力。一是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涨压力,二是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三是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四是国家税费的负担过重的压力,这些成本压力使得企业负荷过重,不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四)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我国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的管理,监管上的空白使得民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难以控制。

(五)法制方面。我国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性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也屡见不鲜[1]。

(六)社会方面。由于制造业利润越来越薄,而能源矿产,金融等垄断性高盈利行业又使得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前几年的火爆股市和楼市产生了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这些资本大量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而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中小企业面临高利率的借贷和破产的威胁。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民间借贷业务,鼓励大中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正规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税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2]。

(二)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最大的需求者,大中商业银行越是对中小企业贷款严格限制,越是逼着中小企业走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引发民间借贷超高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债券,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再担保机制,减轻中小企业贷款压力,降低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

(三)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抵抗信用风险的能力,防止民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条例,防止民间借贷向不良方向发展,民间借贷本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应鼓励民间借贷市场交易公开化,阳光化,在融资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使自发的民间融资转化为理性融资行为,疏导民间借贷向正规方向发展,尽快将其纳入社会体制内管理,使民间借贷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努力进行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多方位借贷服务。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业务,努力加强我国金融体系抵抗风险的能力,优化社会金融结构,从根本上遏制不良民间借贷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市场[3]。

参考文献:

[1]魏澄荣.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经济,2012(6).

[2]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和对策[J].经济纵横,2012,(4).

[3]苏柯蓁.疏导民间借贷 拓宽融资渠道[J].时代金融,2012(4).

作者简介:

刘文(1993-),女,现就读于江苏大学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