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市场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医疗市场;博弈模型;信息不对称
Abstract: In current medical market, because medical trouble both sides are at the information highly asymmetrical condition, cuts the medical market efficiency enormously. The article in analyzes the hospital to the patient “the instruction” in the function foundation,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gambling model, the medical trouble both sides' gambling process and the balanced result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information not symmetry under.
key word: Medical market; Gambling model; The information is asymmetrical
前言
一般而言,患者都缺乏医疗服务知识,在医疗过程中往往是被动接受服务,医院对患者的决策有很强“指导”作用。在医疗市场中医疗服务质量之间存在差别。如果医院将医疗服务低质量的真实信息掩盖起来,或者夸大服务质量水平,来“指导”患者决策,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无法进行正确判断,于是只能根据自己主观判断进行决策,按照平均质量支付价格。当不同质量医疗服务被患者以同样态度对待时,低质量的医疗服务由于成本优势,可能会占据上风。当患者发现实际医疗服务并没有预期好时,就会逐渐降低对整个市场中医疗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水平,如此循环反复,就有可能出现医疗服务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医院对患者的“指导”作用分析
我们假定在医疗市场存在着医院、患者与监管机构。医院可以通过对患者的“指导”来对患者的决策产生影响。“指导”可以分为正确指导与“误导”。监管机构对医院的宣传“指导”进行监督、根据患者的投诉进行查处。假设医院的服务成本为可以反映服务质量,医院也知道自己服务的质量即。患者不知道,但凭经验可以知道的分布密度。医院提供的服务价格为,患者可以选择就医或替代。这里的替代并不意味着患者不治疗,而是选择其它方式替代到医院就医。比如对于感冒患者选择不去门诊而是自己买药等等。假定与分别为患者与医院对医院提供服务的评价,且有>0,>0。则如果患者选择去医院就医则效用为,而医院的效用为。显然如果患者不上医院就医,则双方的效用均为0。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但是在医患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由于医院的“指导”作用,患者可能产生虚幻效用,对服务的看法是的倍,其中≥1为医院的“指导”系数。此时如果患者如果就医,那么患者的效用即可表示为=-,此时医院的效用为=-。
我们可以用需求曲线来表示患者在医院的“指导”下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市场上平均服务质量的关系:
①
我们也可用供给曲线表示市场服务平均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如下式②所示:
,∈[,]
②
其中与分别是医院提供服务的最低和最高价。我们在前文中已经假设患者凭经验能知道的分布密度,为了便于讨论并不失一般性,假设在区间[,]上服从均匀分布。从②我们可以得到:
③
由①和③得均衡时的价格为:
④
可知 ⑤。此时1≤≤,否则。
如果=1,则有==。这和完全信息条件下情形是一致的。
对于所有>1,由④和⑤我们可以看出均衡价格和均衡服务质量都是“指导”系数的增函数,且此时的价格和服务质量比完全信息条件下高。但同时我们可以从③中看出,平均服务质量虽然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上升,但其上升的幅度不及价格。为了得到具体的数字,我们可以令医院的服务价格最低=10,最高价=50。当“指导”系数为1时,可得===10;当=1.2时,=15,=12.5;当=1.5时,=30,=20。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使医院不“误导”患者,但由于“指导”系数不同,患者付出的边际价格实际上是大于医院提高的边际服务质量的。如果医院的“指导”是带有“误导”性质的话,那么消费者的损失会更大。
二、医疗市场的博弈模型与分析
该模型中的参与人为医院与患者。医院在向患者提供服务时可以选择正确指导,即提供服务时真实地告知患者实情;也可以“误导”患者,即夸大低质量服务,使患者获得的服务与付出的价格有不相符。在正确“指导”患者时,高质量的服务价格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医院在“误导”患者时低质量的服务价格也为。假定医院“指导”患者的成本为0,高质量服务的成本为,低质量服务的成本为,显然>。患者选择就医购买服务时,医院正确“指导”患者时获得的利润为,“误导”患者时获得的利润为,显然>。患者如果不就医而选择替代,则医院利润为0。
患者知道医院有正确“指导”和“误导”两种战略。患者估计如果“指导”是正确的,则购买高质量服务的效用为=-;如果是“误导”,患者花高价买到低质量服务,则其还将因为延误了就医而损失购买其它高质量服务的机会成本,此时患者的效用为=--,显然>。如果患者选择替代,则无论是否医院“误导”,其效用均为0。
转贴于
医院由监管机构监督,医院根据经验估计监管机构的查处状况。如果“误导”患者投诉被查实,那么医院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设为,即医院此时的支付为。假设医院与患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各自的效用最大化。
由前面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知道,在“指导”系数>1的条件下,医院的平均服务质量的提升幅度是小于价格提升幅度的,这就为医院“误导”患者提供了空间。于是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可以做如下分析:
⑴当>时,模型有唯一的纳什均衡解,即(就医,正确指导)。这种情况是由于监管机构的处罚威胁使得医院认识到,“误导”患者的收益不及正确指导患者高,所以医院会采用高质量的服务,来促使患者就医。
⑵当>0且>时,模型也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解,既(就医,“误导”)。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只要足够大,那么患者的效用仍会大于0。由于患者的期望效用本身是一个心理问题,难以衡量。例如重病患者会不惜重金四处求医,反正“死马当作活马医”,即使花高价患者仍会“病急乱投医”。而只要处罚金额<-,医院也会有积极性“误导”患者。
⑶当<0且>时,模型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解。我们考虑这是一个混合战略博弈。假设患者以概率选择就医,以概率选择替代;而医院以概率选择正确指导,以概率选择“误导”,显然1≥,≥0。我们可以得到患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应用一阶化条件,则有。可解得,分别将,带入,则得到。 ⑥
由于⑥的成立前提是<0,我们可以从⑥可以看出,医院选择正确指导的概率是患者对服务的评价与服务价格之差的的减函数,是患者效用损失的增函数。结合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患者对服务的评价与价格的差越大,这时价格提升的空间也越大,医院正确指导患者的积极性就越小,也就越不会去提高服务质量而只是“误导”患者决策而达到获取利润的目的;当一定时,患者的效用损失越大,医院选择正确指导的概率越大,这是因为此时患者的效用已经为负值,损失越大,患者越有可能找医院“讨说法”。而如果患者的效用损失较小时,往往不愿意“多事”去找医院“讨说法”,于是也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在患者治疗的单据上莫名多出很少量的费用上,如没有使用过的药品收费或者输液针具费等小额费用计算。此时患者多半不会太在意,即使注意到了也因为金额不是很大,所以很少有人会向监管机构反映。这反映了现实医疗市场的真实情况。
我们再考虑医院的期望利润函数:
,由利润函数一阶化条件得,则可解得⑥。
显然患者选择就医的概率与监管机构对“误导”患者的医院所做的处罚成正比,与医院提供高质量和低质量服务的成本之差成反比。也就是说,对“误导”患者的医院处罚越重,那么患者也越愿意进入医院就医;如果提供医院不同服务的成本差越小,提供低质量服务与高质量服务成本相差不大,提供低质量服务被查实后还会被处罚,医院显然会选择高质量服务,而患者也会更多地上医院看病。这个推断也与现实生活是一致的。
三、对模型的进一步分析
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直接关系到医院是否“误导”患者的积极性,所以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是根除医院“误导”患者的首要措施。考虑在第二部分中的第⑴种均衡,即在(就医,正确指导)下,由>可得到>。对于该不等式我们可以认为,当处罚的金额大于医院因为“误导”患者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时,理性的医院将减少“误导”患者,而是“自觉”地正确指导患者就诊。而从我国当前的医疗市场看,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可以假设当医院将处罚也看作“成本”的时候,那么既然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什么不去“误导”患者呢?所以说提高处罚,让这部分成本大大的高于医院可能获得的高额利润,让试图 “误导”患者的医院感到无利可图,转而诚信经营创造品牌,才能获得长期收益。
事实上,患者选择就医的效用也会对医院是否正确指导患者产生影响。考虑在第二部分中的第⑵种均衡,当>0且>时,模型仍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解(就医,“误导”)。如前所述,重病患者会不惜重金四处求医,即使花高价购买到低质量服务,患者也会四处投医。由于地位特殊,医院的指导往往让患者奉为圣旨,所以人们的心理效用往往都很大,即使真是“误导”,患者也会自愿掏腰包接受治疗。而且效用问题由于个人偏好不同很难控制和衡量。于是我们只能考虑从另一个方面来控制,即将>变为<,减少医院“误导”患者获得的利润。实际上这就回到了上面(一)的分析情况,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结语
针对老人、孩子、孕妇等不同人群,我们分别编排了几种常见的意外伤害事例,就正确和错误的急救方法进行演示。如:学生在课外运动时,常常会由于各种意外和环境因素造成脊柱骨折、中暑等,老人常见的突发事件则是心脑血管意外等自身慢性疾病引发的伤害。下面是我们编排的脊柱骨折和脑血管意外的急救演习。
脊柱骨折
故事情节体育课上,小王和小张正在操场上打羽毛球,天空突然下起瓢泼大雨,同学们都急着往教室跑。小王刚跑出几步,脚下一不留神,重重地跌坐在地上。顿时,腰背部强烈的疼痛向小王袭来,她坐在地上怎么也爬不起来了。两位同学见状,赶紧将小王扶起来坐在操场边的长凳上休息。可疼痛有增无减,小王忍不住侧躺在长凳上。有同学立即拿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还没等救护人员下车,两位好心的同学就迫不及待地将小王一头一脚地往救护车方向抬。
话外音 小王摔了一跤,腰背疼痛,爬不起来,很可能发生了脊柱骨折。发生这种情况,千万不能随便搬动伤者。
正确急救演示(略)
脑血管意外
故事情节 适逢球赛转播,老先生一早就坐在电视机前看比赛了。中午吃饭时,老婆婆吃完后,催促着老先生:“快点吃,早上降压药忘了吃,吃完饭快点把药吃掉。”老先生正一面喝酒、一面兴致勃勃地看球赛,在老伴的一再催促下,老先生一口气将剩余的半杯酒都喝完了。没过多长时间,一个精彩的进球让老先生异常兴奋。突然,他感到一侧肢体无力而倒地,并出现喷射状呕吐。老婆婆闻声赶到,被眼前的情形吓坏了,她扶起老先生到床上躺下,将老先生的头摆正,立即打电话通知女儿。在女儿的提醒下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话外音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当天早上又忘了吃药,加上过于兴奋,很可能发生了脑血管意外。出现心脑血管意外,该如何处理呢?
正确急救演示(略)
以前,我们都是通过讲课的方式向群众普及急救常识,但这种形式不够形象,很难让人接受,而且印象不深,易遗忘。我院团总支采用真人现场表演的形式,生动再现了突发意外后的急救场景,还以竞猜的方式鼓励群众发现小品中的错误,再讲解和演示正确的急救措施,使人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熟悉和掌握意外伤害的处理措施及正确的急救逃生技能。
因为患有冠心病,长寿街道65岁的居民张阿姨是医疗演习的热心观众。她说,生动形象的医疗演习让她一下子就记住了那些看了好几遍宣传资料都记不住的急救步骤。不仅自己和老伴掌握了心脑血管意外的急救措施,她还回去表演给儿子看,让儿子也学了一招。
关键词:医疗市场;现状;对策
医疗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世界各国贸易联系的加强为中国整体市场带来了机遇,外资的进入必然带来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对我国医疗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正效应的,也有副效应的。正效应的影响必然促进国内医疗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而副效应的影响则会阻碍我国医疗市场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医疗市场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国政府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构成了压力,医疗机构面临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改变我国医疗服务业不良的、低水平竞争的局面,如何使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给我国医疗市场以正确引导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论题。
一、我国医疗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改善,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转换,健康观念变化,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与独生子女增加,以及医疗服务消费支付能力提高,医疗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日渐突出。与之相适应,医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结构的全方位调整,将有利于满足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健康相关产品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为中国整体市场带来了机遇,为医疗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日益良好的市场环境。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结果之一,就是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资本,提高素质和竞争力,丰富医疗服务的层次性,进而降低医疗成本和消费价格,减少医疗费用,提高竞争力。
与之同时,随着国内外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将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发育和规范,尽快与国际接轨,逐步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进口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关税税率将比原来降低一半,进口许可证将逐步取消。这意味着:一批价格比原来低的先进医疗器械和药品涌入我国的医疗市场,使我们的医疗成本不断降低。在物质购置方面,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规范操作,减少流通环节,使医疗用品的价格逐步降低。随着各种限制的取消,国外的财团、慈善机构、医疗集团及医疗保险机构将以不同形式进入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与我方合资合作举办医疗机构,使外资在我国医疗服务业中的比重有较大增加。这些都给我国政府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构成了巨大压力。另外,我国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过多年的改革,至今仍然留有旧体制的烙印。我国的医疗市场,目前还属于“原始市场”。公立医院基本上还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财、物等方面还没有充分独立的决策权,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一市场主体。
二、对我国医疗市场发展趋势与改革的思路
1.我国医疗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专家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医疗改革的深化,我国医疗市场将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化,改变之强烈将让人耳目一新。下面是专家预见的我国医疗市场将出现的变革趋势:
(1)随着医院步步推向市场,财政统包的局面,将逐步退出,而医院企业化运作的趋势将成为现实。由此,引发经营管理模式的调整,原来医院院长专业当医生、业余当院长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将出现医院院长职业化的趋势,职业经理人(MBA)进入医院高层管理队伍将成为可能。多年以来,我国医院推行国有化管理模式,财政统包的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医院业务的经营和拓展,而且医院院长的职业模式,无法激发管理者的开拓进取的积极性,普遍怀着一种“等、靠、要”的陈旧思想意识。随着医院经营管理机制的社会化和民营机制的进一步渗透,医院院长职业化成为未来医院经营管理的新趋势。
(2)医疗竞争将比想象的来得还要快。数量居于少数的民营医院和老百姓所谓的"洋医院"将率先从服务理念入手,抢占医疗卫生市场;同时,我国人口众多,医疗市场潜力巨大,我国现在逐步成熟的医疗市场已成为国外资本觊觎之源,符合要求而进入中国市场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其竞争力上不可忽视,现有的公有制医疗机构将苦恼地面临着内外夹击、不得不变的竞争局面。
(3)医院院长由职业经理人出任,董事会管理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会出现在公有制医院中。原来医院院长专业当医生,业余当院长的现象将越来越少;连锁医疗管理集团将不限于目前的几个,新的医院管理集团将出现,旧的管理集团则将尽全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和领域;医院作为企业运作、MBA出现在医院管理队伍中将不足为奇。医院管理者将注意到医院流程的科学和简便,医院将设立品质管理、企业策划、危机公关等部门,以应付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4)卫生机构将出现倒闭现象。由于激烈的竞争,一些技术力量、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跟不上要求的医院会不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为转移,被患者无情地淘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域卫生规划,将从原来的政府导向和学术导向,更多地向市场和民众需求导向倾斜。
(5)争夺出色卫生技术人员的竞争趋向白热化,高水平者被人抢、低能力者无饭吃的局面将出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民办医院等将以高薪、住房、国外进修机会等吸引骨干人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土化趋向明显,国外医生、护士谋求中国国内就业机会。中国传统医药将吸引大批留学生来华学习,传统医药机构将试图走出国门,在境外开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业准入门槛将提高,现在在岗的不合格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也将面临下岗局面。
(6)医院服务将向五星级饭店及航空公司服务靠拢。医院将改变潜意识中服务低人一等观念,大胆地承认自己就是服务部门,病人就是消费者,是医院的衣食父母。以人为本的医疗服务将成为主导,人的感情、隐私将被尊重。面对医疗市场激烈的竞争,医院将会抛弃“老子”的传统架子,从自己做起,跳出医患沟通渠道的传统框框,纷纷转向“以患者为轴心”的人性化医患沟通模式,将服务水准提升为星级标准,以人为本、以患者为轴心的医疗服务理念将成为主导,人性化管理意识将更为突出。
(7)医疗行业的职业培训将盛行,医院的职业化管理将成为管理者的必修之课,另一方面的培训将针对于医院的硬件、软件不相配现象,世界最先进的医疗设备与气味难闻的厕所比邻而居的局面将被视为管理者的失职。
(8)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介入将缩短病人平均住院日,很可能出现上午腹腔镜手术下午出院的情况。医院将把眼睛从单纯的疑难杂症治疗放大至对老百姓延年益寿需求的重视上,由此,医院将盯住住院前和出院后潜在医疗人群,延伸视点,进行多元化医疗服务。
2.我国医疗市场改革的思路
改革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面对国际竞争日益加强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既要在宏观层面清除各种障碍,构建新的卫生管理体制;还要重视微观搞活,改革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效率和质量,使我国医疗服务业走上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发展轨道。首先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逐步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营运自,积极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医院的经营目标、发展战略、技术进步、精神文明建设等,用责任制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任期结束时,由有关部门审计、检验。在医院内部必须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其次要改革医疗机构分配制度。结合医疗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根据按劳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最后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后勤社会化,增强自我发展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改革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医院队伍素质。第一,我们应结合当前主流,实行聘用制。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第二,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的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第三,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工勤人员要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采用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环节。第四,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加强宏观调控,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卫生管理体制。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在对存量资源进行结构调整的同时,加强对增量资源(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床位及大型设备)运行有效的控制,促使卫生资源在区域内实现优化、合理的配置。同时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运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准入制度,制定医疗工作规范、工作考核标准,严格执法等手段来实现全行业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卫生法律、法规,尽快把对医疗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对中外合资合作办医的合作条件,审批与登记,变更、延期和终止,执业和监督等方面。
作者单位: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基础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分析研究
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医患纠纷日益增加,所涉及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然而,在相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内容和规定不统一、社会媒体舆论观点不一致、司法实践操作也是“五花八门”,加大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难度。医疗损害赔偿通过对医疗损害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予以受害者赔偿,对于医方和患方的利益关系能够进行有效调整,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因此,要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推进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公正与合理。
1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
关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一般认为是指医疗单位在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的过失,直接导致患者出现组织器官损伤、身体部位残废或有功能、甚至于出现死亡,患者和患者家属有权向医疗单位请求相应赔偿[1]。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有医疗损害发生行为,也就是说,引起患者出现身体上或者是精神上的问题确实是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的;二是患者或患者家属确实提出了相应损害赔偿的要求,患者由于医疗行为的责任导致发生损害而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1.鉴定模式的双向化
医疗损害赔偿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高,特别是法律知识、医疗知识等方面,如果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当事人那就很难用法律去解释整个医疗案件的发生。尽管我国相关法律部门有依据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设置了相关法律机构,并由该法律机构进行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举证工作,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确实起到了科学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机构在设置过程中出现双向化的现象,司法鉴定机构、医学部门等鉴定数据会出现有混乱现象,使得法院对鉴定的数据和信息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案由的不规范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会依据医疗事故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符合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形,则相应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另一类不符合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内容作相应处理。然而,这种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案由的不规范性,最终结果会导致法律使用的两极化,特别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处理结果对于赔偿数量要求会更高,导致医疗损害赔偿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2]。
3.适用法律的不科学
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有权对处理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进行详细的了解。由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都会有身体、精神上的功能,医务人员对于患者进行治疗是处于一种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状态下工作的,难免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或者是意外状况的发生。在患者病情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法医治而出现身体或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下,和由于医疗单位在我国都属于公益性质,医院对于患者不存在选择权利,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关系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高危病重患者医治时间的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且实践界定的难度也非常大[2]。
3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适用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将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的适用性进行相应探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我国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缓解医患矛盾,维持和谐社会关系,相继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的像《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损害的责任、医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医疗损害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诠释,扩大了患者的权利,更加体现了患者的权益维护[3]。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较于《民法通则》,排除了故意造成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只有医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故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
在《民法通则》中有关于违反合同和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和其他费用。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存在着内容上的冲突,二者之间的适用问题依然存在[4]。比如说,在实务操作中有由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纠纷存在着理解上不统一的问题,有的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则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确定赔偿标准;有的认为要依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是否有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进行确定,而在赔偿标准选择上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界定;有的认为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过低的话,那么就适应《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在使用过程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在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消费者出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的需要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费用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从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有专家认为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是购买了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如果出现损害的话有权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寻求赔偿,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患者才能获取更高的赔偿,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有的专家则认为医疗损害赔偿不适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毕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些“假一赔十”的赔偿力度过于严重,不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患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而且从性质上来看,医疗单位是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其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6]。当然,在未来,当医学技术进入美容、保健等生活领域中,一些美容整形医院、保健养生院性质的界定值得更深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有更广阔的研究空间。
4 结语
总而言之,医疗行为的对象是广大患者,医疗损害赔偿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说,要加强对医疗损害赔偿行为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法律机制的完善为保障广大患者权益、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田华.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研究[D].郑州大学,2007.
[2]张勇. 论医疗损害赔偿[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王德堂.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D].南京大学,2011.
[4]郭蓓蕾. 论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D].华东政法大学,2012.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行为
[作者简介]阮丽娟,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袁晓文,吉首大学法学院2007级理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17-05
2009年6月的南平“医闹”事件让医卫界沸腾。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闹”,而且“医闹”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生的职业行为。医闹事件的根源是法律对医患纠纷未妥善解决。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在推动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在日本,医疗事故称为医疗过误,系指“医师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时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的生命、身体的侵害,导致死伤结果的情形”。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事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疾患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者”。在我国大陆,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与日本学说上的医疗过误是同一概念,但比台湾学说上医疗事故的范围窄,不包括医事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已经尽到责任,并未违犯法令及技术操作规程,而系因医院设备条件的限制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病人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或死亡之技术事故。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的过程。多年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受害人到法院,法院往往以有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司法实践中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者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处理上述两类纠纷时,前者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149条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予受理;反之,如果受害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意见或者根本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就不受理。
2、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直接受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影响。尽管受害人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处理中往往依据当事人在前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断案的根据。由于对如何采用鉴定结论,尤其是在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诉讼过程中很难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的质证,再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医学知识的缺乏,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主导着法官的思路。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已经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公正直接影响着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而谁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是鉴定中的核心问题,它行使国家权力,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纠纷的性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及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条例》还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组成。专家库的建立给予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以很大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空间,大大地满足了专项问题的鉴定需要,这种专家库具有长期性,对统一某一专业的鉴定标准,探讨某一专业技术的鉴定都大有裨益。为了保证专家库中专家的素质,医学会聘请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打破了地方垄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对专家组技术鉴定工作的不正当干预。且在成立专家库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具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了要由专家库中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在程序上,鉴定人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构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随机抽取的,这就使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由他们自己选定的人员所进行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更高,更能体现公平的理念。
《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组成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足。由于医学会的编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缺无,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故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其中立性与独立性也大打折扣。而专家鉴定组又是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本身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这种鉴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在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有大量的鉴定结论被,这不能不说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机构的构成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无关系。新华社在20Q3年8月报道了贵州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一年来99例曾经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重新进行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欲探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先确定该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可供选择的归责原则无非是两个,一为过错归责原则,二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前一个原则立
足于行为人的可非难性,后一个原则则强调不幸的合理分担,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谁最能有效地承担风险,将损害合理地分配出去。如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则意味着即使医务人员尽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还要就患者存在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且会阻碍医疗科学的发展,因为尝试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可能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主张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包括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发生了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具体阐述如下。
(一)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对患者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如阑尾切除术却错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该行为而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液不合而死亡。在界定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时,应注意区分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但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时,而造成患者的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某急诊室医生正在抢救一心脏病突发病人时,因自身突然患病昏倒而无法履行抢救病人的义务,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就不能认为该医生是不作为。
(二)发生了损害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从事活动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和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发生损害事实是产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至于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医疗事故损害范围不应仅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范围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人身健康的损害或者生命的丧失;二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三是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三)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政策性考量,它主要决定侵权责任应该涵盖哪些由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还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都必须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否则不能认定医疗事故,其定性分级更无从谈起。”
关于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的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曾具有通说的地位。该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时,则不能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所强调的可能性,取决于社会一般见解,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会经验,认为有此可能性,即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后者强调的必然性是客观的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医学作为一门尚处于经验科学阶段的人体科学,还缺乏缜密的系统的理论予以指导,加之又存在千千万万的个体差异,医学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实践性很强,因此,每一种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验证,医疗行业是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行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既能及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与当代医学的发展相适应,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最佳选择。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医疗活动因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探索性,使得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如果只要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显然有失民法之公平原则,同时也会造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畏惧承担责任而怠于积极治疗患者。因此,在追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之时,必须考虑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
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非难的个人心理状态,过错就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致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所以,主观过错亦可称为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二是客观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该学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但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专家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所以在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采客观说,即其过错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侵袭性医疗行为应当告知并取得同意;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等。当事人是否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考虑到在医疗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可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能完全依靠医生的判断。如果依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患者可能无法举证医生在诊疗时存在过错,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护人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
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一)赔偿权利人
一般来说,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归属其近亲属。但是,在患者的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时,其近亲属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两种观点:一是继承肯定说,即对于患者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近亲属继承;二是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患者不能取得因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其近亲属可以请求关于固有损害的赔偿。我国和美国基本上都是采纳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在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即其固有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不是继承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赔偿义务人
虽然实施医疗行为的通常是医师,但由于医师既可能是在医疗机构执业,也可能是自己开业,所以。在不同情况下发生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就随之不同。具体而言,如果医师是自己开业,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果医师是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则只能追究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无论是否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根据行为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多少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范围应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主要适用《条例》第5章第50至52条的规定。据此,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遭受医疗上的损害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它是由人身损害直接引发的可计算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并可以期待、必然得到的利益损失。一般是指只要不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即应获得的收益,如误工费、患者经营的企业停业造成的利润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