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管理行政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近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物业管理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生活中的基础行业,在促进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无论是新开发的社区,还是老旧社区都在全力推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对社区设备设施的专业维护和修理,极大的提高了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对公共区域的清洁保养,明显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对社区的安保防范,大大提升了社区的安全保障,上述这些都鲜明的体现了物业管理的价值。如今物业管理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居民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物业管理。在社区推行物业管理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最大成果,开启了我国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新篇章。同时,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自我建设,我们要牢牢把握上述两点,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行业建设的同时给社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便利与实惠。
本文结合笔者在物业管理行业的多年工作经验,研究了物业管理行业中的行政管理现状,并对未来的行业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行政管理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很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而人们对生活服务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之间的矛盾也越来也大,降低了居民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满意度,加重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落实不到位、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水平有限、居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使社区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现阶段物业管理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职能模糊,管理理念落伍
在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较慢,服务型的管理方式还未形成,服务意识淡漠和管理理念落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并且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和管理越位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效果差。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行政管理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职能的越位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职能上,对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加以干预,这不仅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还会浪费政府的财力人力,进而影响了其它职能的履行。职能的缺位是指本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的缺失,这直接导致了行业的无序成长和混乱竞争,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发展。职能的错位是指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导致相互重叠,主要体现为职能多家分管和职能相互重合,使得物业管理公司无所适从和无法应对,这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育。
2.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适应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它相关企业有着复杂的业务来往和利益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如何承接验收,如何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如何与相关企业业务对接、与业主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等等都需要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工作的落后,产生了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导致了许多问题没有办法去加以解决或者解决方式不当,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和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尽快详尽的物业管理办法、准则、程序、内容等,对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加以引导。纵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物业纠纷事件,都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也正是这些事件加速了一批与物业管理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还有一批相关法规正加紧制定之中。这些物业管理纠纷事件也暴露了相关立法滞后的弊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立法工作落后于社会需求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立法总在问题与矛盾暴露之后,立法工作缺乏主动性,这所造成的影响将使整个国家和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我国的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没有从广泛的、宏观的群众讨论发现人们的现实意愿,立法与当前现实缺乏有效联系,造成了立法滞后。
3.物业管理公司与居民纠纷不断,纠纷的解决途径不畅
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管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尤其是在居民群众特别关心的物业管理收费方面缺乏详细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管,加剧了社区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而且当纠纷出现时,争议双方发现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可以在兼顾彼此利益的前提下圆满的解决问题。物业管理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该行业的发展是为了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生活幸福感,但是公司的逐利性决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会采取降成本、增收入的措施,这同居民不断增强的维权意识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在整个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中,从接管、装修、设备的维护、环境清理、安保等方面,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不断。在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水平下,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印象是只负责收费,对居民的服务工作不上心。尤其是物业管理行业部分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形象素质不佳更是增添了纠纷的产生。
二、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探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意见
1.加快立法,完善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正在不断推进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物业管理行业也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遵循。物业管理行业要想长期健康的发展就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但是适应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较少,有大量需要法律来规定和限制的内容没有说明,这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可喜的是,我国正在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其中《物业管理条例》就是借鉴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颁布实施的,而且伴随着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体系将会不断的完善起来。
2.规范居民c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双方依据规章制度履行责任
社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居民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房屋建筑、设备设施、卫生、绿化、安全等管理项目进行修缮或维护等。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照合同进行设施的管理,卫生环境维护不及时,对于个别居民的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水电的突然停供导致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公司要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的具体流程,认真学习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的履行签订的合同。而社区居民也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做对其它居民的生活造成困扰的事情,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按合同规定索要合理的赔偿。
3.行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管和企业考评,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健全物业管理企业档案制度,逐步完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促进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逐渐完善物业管理企业的诚信体系制度,综合各种数据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对于诚信档案中评价较差的企业要在政策和资质方面加以限制,促使各物业管理企业重视社会诚信,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向社会定期公布各物业管理企业的档案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平方面的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对外公布。不断完善企业收费项目的透明化,使V大居民清晰明了的知晓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加强舆论监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服务质量差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企业进行有效惩罚。
4.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接收,减少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间的纠纷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企业项目接收的规则和标准,以及出现特殊情况时的处理办法,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承接验收提供法律依据。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的规定承接的时间限制、所要承接的设备设施、承接的范围、承接所需的流程等等,为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公司和其它相关的业务时,法律法规也需要加以明确规范,使承接验收工作的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法可依,按章办事,以减少由于承接验收工作引起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之间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保障各项承接验收工作顺利的开展,对进行承接验收工作的一线员工要加强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整个承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流程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5.畅通纠纷解决途径,物业管理双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目前我国的物业纠纷不断,而纠纷的解决途径不畅加剧了彼此之间的矛盾激化。所以我们应该畅通途径,促进矛盾的解决,减少此类事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部门,在照顾双方的利益诉求的前提下,秉持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合理合法的化解彼此的矛盾。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加强自身员工队伍的建设,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养,对于居民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进行积极劝导。社区居民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反应自己的诉求,不要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范围,积极通过正当的途径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的升级。只有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顺利化解才能推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过去的企业管理程式化,管理和市场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善公共服务为目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管理可以从许多方面入手,但都应该本着“以人为本,方便为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合理调配人力和物力资源,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过去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是“背靠背”的服务方式,不符合时代要求,应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工商管理专业是最后一个“窗口模式”,应广泛使用的电子信息技术,创新商业管理,全面推行网上服务,开发在线系统,建立网上虚拟营业大厅,实施网上预定和发牌等公共服务,使人们的工作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快速和安全地处理相关工作,为企业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舒适的服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提升整体素质,提高团队战斗力和集体凝聚力,建立一支人民满意、政府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创新。首先,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以建设学习型团队,坚持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和完善各种学习制度。采用创新机制,加强干部交流;通过越来越多的在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根据德、能、勤、性能等指标,选拔高素质的人才;通过全面激励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活力和热情,提高整个团队的能力水平。其次,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改掉坏习惯,不断提高自己,营造自我提升的学习氛围。在这方面要加强培训,主要集中在政治觉悟的提高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形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打造服务至上、和谐、创新、诚信为本的工商管理高素质队伍。最后,在产业文化和商业文化建设上要进行价值观的选择,要形成一个高效的团队,还要进行硬件上的优化,不断提高文化建设的水平。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人员整体素质。除此之外,要积极树立工商管理榜样,不断开拓新局面,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氛围,对于能力的提高也具有良好的作用,也能够不断优化管理机制。
三、结论
关键词:高校 行政管理 行政效率
高校行政管理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创新的基本保障,能够更为直观的反映学校的形象,对于高校未来生存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高校行政管理主要是为高校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帮助领导干部决策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高校内部各个部门能够保持密切的沟通,协调配合高校工作事务的开展。如何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做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对于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成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新课标教育改革理念不谋而合,为素质型人才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在当前教育事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如何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成为首要解决问题。
一、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一些生存能力较弱的高校内吞并重组,促使高校规模明显扩大,内部组织结构人员逐渐增多,致使很多人员工作流于表面,制度难以落实到实处。良莠不齐的人员素质问题尤为突出,致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受到严重阻碍,工作流程冗杂,工作十分随意,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总体水平偏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多数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仍然采用传统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组织体系过于冗杂,一级管一级,形成一种倒金字塔的形式,导致了管理层人员过多,实际工作人员较少,工作效率始终难以提升。一些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工作流于表面,难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而还有一部分部门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两方差异较为明显,造成工作的不平等,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2.信息传递方式过于落后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对文件进行接收、存档、下发和落实,尽管近些年来互联网的高度普及,信息技术逐渐应用在教育事业,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多是依靠计算机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压力。但是仍然大多是工作内容仍然采用开会和纸质文件下发方式是像,尤其是高校党政机关和学院之间的工作协调,更多的是在校园官网通知或是纸质文件传达方式沟通和协调,这种现象很容易出现学院负责人对文件理解存在偏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对策
1.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尤为重要的,主要是由于高校内部工作人员较多,工作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工作人员过度清闲,部分人员过度忙碌。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工作不对等的情况,应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对于一些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的将工作人员调到其他部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防止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敷衍现象出现。
2.促使行政管理工作全面信息化
行政管理工作全面信息化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将互联网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载体,有效传递信息,这样能够降低工作人员信息传递强度,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提高信息传递和共享效率,逐步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朝着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与此同时,应构建电子政府信息平台,这样高校内部事宜在信息平台上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为高校科研和实践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由于高校扩张和重组,致使内部机构人员冗杂,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部门之间的协调存在局限,严重影响到高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创新的基本保障,高校行政管效率高低还能够客观反映出整体形象,未来的发展前景,所以,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信息化交流平台,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为高校发展创造更大价值,谋求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敏姬.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思考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提高[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12,13(7):127-130
[2]沈刘峡.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弊端看提高学术管理的地位和水平[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6(3):72-74
一、近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基本情况及新的特点
20__年以来(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工商系统各级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申请456件,共受理433件。经审理结案411件,其中:维持 115件,变更2件,责令履行职责4件,撤销20件,确认违法3件;采取和解、调解方式结案73件;审理过程中驳回申请18件、申请人撤回申请176件。全省系统行政复议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因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多数。20__至20__年,因行政处罚提起复议的案件占复议申请总数的平均比例为78.4%,最高达85%。20__年后,因此提起的复议申请占复议申请总数的49%。
二是因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呈上升趋势。近3年,全省系统申请复议居于前3位的依次是:行政处罚案件225件、对申诉和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111件、行政不作为的76件,分别占复议申请总数的49%、24%和17%。特别是20/!/__年,因行政处罚以外提起复议申请的,占复议案件总数70%。其中,因对申诉和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等原因引起的复议案件大幅度攀升,与上年同比增加了5倍多;因申诉举报、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等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复议案件也大幅度增加,两者占复议案件总数的60%。
三是因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申请复议的案件趋于平缓。20__年以来,这两类案件分别为23 件和19件,占复议申请总数的5%和4%。
四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情况较为普遍。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38%,其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占40%、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撤回的占60%。这说明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设置本身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就具有积极作用。
五是行政复议案件质量不断提高。通过复议案件审理,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大多数复议申请人认同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一般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很少通过等渠道反映复议不公等问题,起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作用。3年来,经复议后又向法院的案件(含经地方政府复议后的案件)共48件,占全省工商复议案件总数的6%。其中作出撤销、变更、限期履行职责等判决的案件12件,仅占1.6%。
二、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复议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省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去年2月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在全省系统统一实行复议申请登记、部分案件听证审理、复议调解和解、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对全省系统复议文书和复议案件卷宗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加强对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去年以来,各级工商复议机构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27份、建议书3份,对复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进行了处理。
(二)运用多种方式审案结案,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灵活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调解和解、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审理复议案件。20__年以来,全省系统通过和解、调解方式结案73件,占结案总数的18%;举行复议案件听证22次,占5%。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和解、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有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降压器”、“稳压器”。
(三)定期开展复议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复议工作水平。从20__年开始,省局连续3年对市(来源:文秘站 )州局复议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标准》,省局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分规则》,每年第三季度,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从各市州局办理的复议案件中随机抽取5个案件(不足5件的全部评查),抽调业务骨干,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案卷,进行交叉评查,对每个个案进行点评。3次评查,共抽查市州局复议案件91件。通过评查,对内部审批手续不全、答复材料证据不全、复议决定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不全、立卷归档不规范等问题,列明清单,督促整改,评查结果在全省系统进行 通报。
(四)开展复议示范单位创建,优化行政复议工作。去年3月,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安排部署,省局根据各地复议工作情况,确定在黄冈市局开展“行政复议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照创建工作标准,省市局共同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一是增加复议工作人员,改善复议工作条件,设置复议接待室、听证室、档案室,配置工作装备;二是畅通复议受理渠道,开设电邮和网上复议申请;三是建立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完善《复议听证制度》、《典型复议案件分析辩论会制度》等10项工作制度;四是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此类结案率达30%;五是着力提高复议办案质量,达到四个100%,即:行政复议的纠错率为100%、重大复杂案件听证率100%、复议决定执行率100%、复议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率100%。今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表彰了全省11个“行政复议示范单位”,黄冈市局名列其中。
(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去年底,省局对全省系统复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复议案件新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单位没有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如:总局修改后的“28号令”对工商部门处理申投诉、举报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对是否立案、立案时间、具体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告知等作出明确规定。少数单位对这些新规定学习掌握不够、执行不到位,引起行政复议。二是一批自由职业者专门从事所谓公益打假,成为“公益打假人”,为了获得举报奖励或者向经营者进行双倍索赔,对工商机关申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盯住不放,往往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他们为获取行政处罚结果作为民事索赔证据,不断向工商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就不服信息公开方式、内容而申请复议。三是在行政许可中,因公司股东之间出现股权纠纷而提起行政复议,工商机关成为双方利益争夺的“战斗武器”。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在去年复议案件情况通报中,重点通报了4个值得关注的典型复议案例,并就规范申投诉举报线索处理、申请信息公开处理、提高行政许可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得到总局法规司好评。
(六)运用行政复议手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直接面向社会、面向行政相对人的具体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在复议工作始中终坚持这一宗旨。如:去年底,荆州市某二手车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荆州市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增加经营项目,荆州市局不予受理,理由是:依据相关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先办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该公司不服向省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荆州市政府、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均支持荆州市工商局意见,多次向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等反映该案情况。我们在复议中,经过认真分析,找出本案的焦点在于设立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是否需要取得《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许可证》,该证是否属于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通过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我们认为,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许可证》作为前置许可缺乏法律依据,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支持湖北汽车产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最终,我局督促荆州市局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三、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我省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探索。
一是复议与之间的分办和衔接问题。复议和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相同,但各自的定位、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如何做好二者之间的合理分办和有效衔接,实现良性互动,是行政复议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有的申请人采取、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请求工商机关对若干年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确认、作出说明或解释,使被请求机关处于两难境地,作出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申请复议;不作出答复的,又以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对此,工商机关究竟是否应该答复、按何程序答复、对答复不服的是请求、还是复议申请等问题,都需要研究解决。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发展趋向 凸显问题 实践措施
行政活动是国家政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人类特有的行为活动,它是社会组织或团体,针对相关事务进行规划管理以及综合治理的社会活动。行政活动对于推动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责,协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和功能。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系统,创新管理形式,优化管理手段,积极推动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针对我国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阐述了我国当前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行政管理的特点: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进行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
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有以下基本特点:
1、全面性、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涉及面广。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联系,广泛涉及到人事编制,政务文秘等工作,又包括资产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
2、强制性、协调性
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为治理相关社会事务进行实施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之上,具有法制性特征,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是协调社会关系的管理行为。
3、实效性、服务性
行政管理工作目标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性特征。行政管理通过组织、控制、协调与监督等方式,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行政管理要讲究工作效率和质量,讲究及时高效管理的实效性。
二、行政管理的功能
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行政管理的功能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参与政务功能
行政管理是为领导决策和领导工作运转服务的,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它要协助领导者制定和实施决策,收集整理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料,掌握和研究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决策的方案和建议。
2、协调事务功能
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具有承上启下,沟通督促的作用。同时,针对社会各项事务具有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充分发挥其枢纽和综合协调作用,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3、提供服务功能
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于社会服务保障,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秩序以及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完成。行政管理工作起着沟通上下,协调左右,连结内外,联系群众的服务作用。
三、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转型,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1、行政管理系统化
行政管理,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把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应用系统组织各项行政活动,要求对行政管理活动作定量的系统分析,建立相应的逻辑模型,通过分析和评价,选择行政管理方案。
2、行政决策科学化
行政决策是为履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进行的决策活动。行政管理实践活动,都要依靠行政决策提出解决办法。行政决策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具有一定范围的约束力,现代行政决策可遵照科学决策程序进行。
3、管理方法多元化
随着现代管理理论的构建,现代行政管理,从管理方式角度上来说趋向于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在管理预测、决策方面、控制协调方面、分析和评价方面等涌现了多种灵活高效的管理方法,推动了行政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4、行政管理信息化
行政管理实质上是对政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和查询变更等。现代社会经济形势下,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信息处理,是机关管理现代化和自动化的主要方向。
转贴于
四、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观念意识滞后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管理运行体制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有待完善,许多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行政管理意识仍然存在,民主管理、法治管理、自治管理等现代体系尚未成熟,管理体制缺乏竞争市场。
2、行政管理法律保障弱化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坚持以法律依据为基础,严格按政策办事,与国际接轨。目前,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有待于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行政管理法律保障体系。
3、行政管理运行程序缺失
参与行政管理的公开程度,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行政程序立法中,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
4、行政管理整体素质低差
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行政管理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要求。相对来说,我国行政管理队伍素质不高,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职能面临的巨大挑战。
五、完善国家行政管理的实践措施
优化和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创新性实践:
1、建立和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新形势下,要想充分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管理;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合理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2、拓展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应根据市场需要,运用科学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拓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和转变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
3、加快与创新行政管理程序建设,有效保证行政程序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障行政管理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以及行政诉讼权,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国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4、落实和优化行政管理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行为监督
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依法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对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于发展。
六、结束语
总之,行政管理是政府针对社会事务实施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管理的行为,是社会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新时期下,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措施,深化行政管理机制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建构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性措施。
参 考 文 献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公正管理核心价值缺失的表现
工商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市场经济监督管理和服务部门,承担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发展等诸多公共管理职能。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正管理价值理念的引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公正管理的认识和实践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在管理关系的认知上,还存在不对等的观念
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和强制性管理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不少执法干部以“官”自居,在被管理者面前自我感觉高高在上,认为自己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就是“命令———服从”式的关系,习惯于自上而下进行命令强制式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表现得盛气凌人,反映到执法方式上就显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管理对象一有抵触便认为是刁民,随意加重处罚,威风有余而威信不足,没有站在双方人格平等的基础上面对管理对象,尊重和善待行政相对人的意识不足。
(二)在管理服务的方式上,还存在不民主、不公开的状况
由于行政机关占有大量行政资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人民群众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往往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民主参与到公共管理领域的渠道不够畅通。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决策时,我们习惯从如何确保部门既定管理目标实现的角度去制定政策、措施,而没有公正、民主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一些管理行为可能会引发执法扰民、增加群众反感等不利后果而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公开、透明成为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工商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仍然有部分同志对公开、透明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公开、透明束缚了手脚,给工作带来了难度,在管理实践中不愿意主动公开或有选择地公开,逃避公众对管理活动的监督。
(三)在管理运行的过程上,还存在不均衡管理的现状
受现有管理资源不均衡的影响,我们的管理工作在空间、时间上还存在管理失衡的现象。从空间上来看,城区执法力量相对集中,示范街、示范店的管理较为规范,而城乡结合部、偏远乡村的执法力量较为薄弱。从时间上来看,习惯于采用突击性、专项性整治的模式,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四)在管理效果的体现上,还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公正管理最终要通过管理结果来体现。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不公平的结果发生。在公共服务举措方面,出于对经济中心、工作重心的倾斜,我们推出的服务创新举措,常常围绕大企业、大项目、大投入,开展了诸如跟踪式、预约式、加急式、全程式、保姆式的特殊服务,而对如何创新手段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及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关注和探索。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尽管我们不断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但限于传统的执法理念和手段,难以保证处处执法到位。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方面,由于易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样的违法情形却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造成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我们日常管理的成效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公平诉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公正管理核心价值缺失的根源
(一)理念转型滞后,公正管理的价值理念缺失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羁束型管理,侧重于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的各项政策,政策管制型的特征较为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样,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诉求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企盼愈发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加快了法治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推进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更加注重将以人为本的公正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转型也是伴随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转型展开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已由过去的“政策管制型”向“依法管理型”和“公共服务型”方向转变。但是我们的干部队伍管理价值理念转型还没有完全跟上,没有真正树立起公正管理的价值目标追求。
(二)目标定位模糊,公正管理作为核心价值的地位尚未确立
在现代管理活动中,存在着多元化的管理价值目标追求,公正、自由、效率、秩序等都属于管理活动价值目标体系之一。在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追求是核心价值追求。但是,不同的管理领域、不同的管理阶段其侧重点各不相同。例如,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核心价值追求更倾向于效率,而公共管理活动领域更倾向于公正。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侧重于具体目标任务的落实,强调工作中执行力的到位,许多同志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着行政效率优先的观念,而缺乏对公正管理目标价值追求的审视,对公正管理的价值认识高度不够。也有同志尽管意识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公正管理的重要意义,但仅仅停留在执法操作规范上,公正管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价值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尚未确立。由于对管理的价值目标追求没有准确清晰的定位,造成在工作方向上的偏差,我们的工作重点往往转移到最能迅速体现工作成效的突破口上,有“抓大放小”、“急功近利”的工作倾向。
(三)实践探索不够,没有形成系统的公正管理机制
当前,我们对公正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对如何实施公正管理的经验比较缺乏,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机制。
1.没有形成公正管理的学习借鉴机制。一是对发达国家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追求公正管理的先进经验缺乏学习和利用。二是对其他公共管理部门公正管理的经验缺乏学习借鉴。三是缺少对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先进管理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的思想和实践中有许多公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对我们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应有很多启发。
2.没有形成公正管理的应用探索机制。日常工作中对公正管理的应用探索尚处在零星、自发的状态,没有系统、有组织、有意识地深入开展公正管理的实践活动。
3.没有形成公正管理的推动促进机制。缺乏一整套的规范和措施来激励系统内部实施公正管理,从而不能持续有效地推进公正管理实践的深入。
(四)资源分布不均,缺少公正管理的资源整合
公正管理的不到位,除了主观方面缺少公正管理思想和理念的引领外,客观上也与当前管理服务的资源配置不均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职能也在不断丰富与发展。管理力量及能力的相对不足与日益提高的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客观上也使得我们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运用到重点对象上去,产生了不公正的结果。而由于缺少科学的资源整合,没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管理服务的不均衡问题。一是缺少城乡资源的整合,城市地区管理力量相对集中,管理效果相对良好,农村地区的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明显。二是缺少条块之间的整合,“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机关处室按业务条线布置任务,基层工商分局(所)以块为单位整体承接相应任务,基层人少事多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优化。三是缺少事务投入的整合,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办大事、办要事、办急事上去了,没有对全体的服务对象、全年的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公正管理核心价值的基本要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公正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首先要对公正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充分理解公正管理的基本要义。结合学术界公正管理的理论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公正管理的基本要义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平等对待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公正(公平),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公正管理中的平等观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平等主体平等对待,要尊重其平等的权利,给予其平等的机会。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的两个层次对我们很有启发:“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其次是要机会平等,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尽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行政优越权,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主体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努力做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均衡。
(二)公平合理
公正管理效果的显现,需要达到公平合理的社会治理结果,并通过公民的切身感受和体会来实现。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除了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外,还要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情、合理、恰当、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公正管理追求公平合理的管理效果,要求我们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公正;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公平合理的普遍认同。在管理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理、情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一大原则,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对工商工作而言,公开、透明是促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公正运行的制度保障,也是杜绝“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它能使我们的管理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下更加规范、更加公平、更加具有公信力。同时,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打破过去只能由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的特权,使公民能够获知有关自身以及社会公益的更多信息,为公民更多反映自身诉求、更多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创造条件,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提升我们公正管理的水平。
(四)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强调管理过程中的效率因素。传统意义上的公正并不包含效率,但随着公正理念内涵的不断丰富,追求公正所付出的“成本”,对公正管理的影响愈发凸显。正如西方古谚所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经过旷日持久的过程才实现的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同志在纪念党的召开30周年讲话中指出:“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公正管理应当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不应将两者割裂、对立起来。
四、围绕公正管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实践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公正管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并以此为指导,积极推行合理有效的公正管理。
(一)加速理念创新,促成公正管理观的全面形成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工作的指针。实现公正管理,必须要在广大干部队伍中形成全员全面的公正管理观,真正使公正管理成为工作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这就需要加速理念创新,促成全员全面公正管理观的形成。一是由权力本位、官本位、管制本位的管理理念向权利本位、民主本位、服务本位的公正管理理念加速转变。从管理的来源、目的、本质认识上,顺应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将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到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民主为本、服务为本上来。二是使公正管理观由简单表层的认识向系统深入的理论体系转变。公正管理具有深刻的理论根源和丰富的实践成果,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论、总结经验、借鉴成果、结合实际,形成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特点的全面深入的公正管理观。三是使公正管理观由个别的管理观念向全体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转变。加强理念教育和培训,使全体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公正管理观,从而内化为心中的思想和理念,并自觉运用公正理念指导管理实践。
(二)深化依法行政,弘扬公正管理的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体现的公正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因此,工商部门实现公正管理的价值追求,需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进一步深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使法律的本质要求真正执行到位。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公正管理中“实体正义”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确保执法到位,依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授权、法定依据、法定范围公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程序正义”的法治意识,对于法律设定专门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听证权、行政救济权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当事人充分享有各项法定权利,感受到整个过程的客观、公平、公正,从而在内心认同工商部门的管理行为,自觉服从处理决定。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公正管理行为规范化
公正管理不仅体现在外部管理活动中,同样也体现在内部管理活动中。公正的内部管理能够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转,激发组织的活力和保证实现组织成员的普遍受益。制度管理则是内部公正管理的根本保障。一要制定制度。按照公正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人事、财务、日常办公、工作规程等有章可循,克服“人治化”的管理倾向,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公示制度。将已经制定的制度向管理对象公示,便于管理对象进行监督。三要执行制度。如果已经制定的合理的制度仅仅是挂在墙上、写进汇编、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得到有效的遵从,这样的状况比没有制度还要糟糕。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在内部管理中必须要树立制度的权威,公正执行制度规定,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范面前人人遵从。
(四)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公正管理效能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工商部门必须秉持社会管理领域公正优先的原则,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正管理效能,使公正的目标追求得以尽快实现。一是运用均衡式管理方式。面对不断增加的管理任务,不能一味靠人力、物力、财力的不断增加来解决问题,而要进行合理的资源整合。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量的整合,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12315统一调配制度等,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要加强工作任务的整合,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减少突击性任务,实施长效监管。二是运用需求导向型管理方式。融入“以民为本”意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倾听群众意见,研究群众需求,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三是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完善工商部门门户网站的各种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登记、网上查询等便民服务;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登记注册、经济户口巡查、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测、公平交易执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通过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
(五)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公正管理透明度努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以民主、公开、互动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是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在政策、法规出台前,应注意广泛吸收群众意见,以开展调研、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二是管理过程的公开。向公众公开法定依据、管理程序、操作规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管理结果的公开透明。管理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关键词:行政管理;管理理念;行政服务
教育行政管理是社会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分系统;在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为了满足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就必须造就一批与时俱进、奋进有为的高端人才,为培养国家下一代接班人奠定基础;那么教育行政管理理念就至关重要;在教育行政管理中,需要将国内教育管理现状与国外对比,全面了解未来发展趋势,培养出较为开阔的现代社会科学学术视野,扎实的教育科学行政管理理论基础;鉴于我国目前教育行政管理理念现状,还需要解决教育行政管理中的指导问题,不断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中的服务要素,不断探索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的途径,使教育行政管理具有牢靠的管理理念;实现社会人民对教育的认可,体现国家教育的价值,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指导
在国外许多教育发达的国家,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长期的应用,行政指导能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其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各级政府在教育行政管理中,利用行政指导,合理调动社会各方面可利用的资源,促进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国家教育发展中,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有着鲜明的服从特性,体现在教育主管部门一直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管理,制约了教育管理的发展;而在教育行政管理不断实践与研究后发现,不强制的行政行为即采取多建议性、不产生法律约束的一些行为作为政策指导和行政管理,能够调动执行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符合国家行政民主原则,国家一直推行民主化发展,为了迎合趋势,教育管理的行政指导理念也将在未来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1、教育行政管理理念的行政指导,在教育行政领域机关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传统过于集权的教育行政命令管理方法,严重阻碍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么行政指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能够采取某些自主选择权利,杜绝因行政机关强制性命令产生的对立,而行政对方接受了教育机关行政指导后(行政指导主要对教育各方面组织提供有利于教育行政目标实现正确选择行为),这样便会消除对立,积极配合实现教育管理目标。
2、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指导理念能够疏通和协调教育领域的各种复杂矛盾,在教育市场发展中,人员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只依靠强制的法律手段解决一切问题,效果是不好的;因此在教育管理中,行政指导不强制性能够协调强制性手段行为,到达教育各层之间的矛盾协调和疏通,最终避免或者减少了因强力控制产生矛盾冲突的不良后果。
3、在教育管理行政指导中,一般分为有法律依据指导和无法律依据指导,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以直接采用建议、劝告等形式进行指导行为,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一般在教育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采用法律合理的公共原则,实行教育行政指导,解决教育事业在实践中的各类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指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上,科学的决策能更能够解决冲突、解决矛盾,维护了我国教育的良好形象以及增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教育行政管理服务要素
一直以来,教育行政管理有着诸多的弊端,如所有行政管理体制都有一套统一的模式,且执行方式为从上到下通过下达文件来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正因为这些僵硬过时的官僚行政体制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教育行政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政府有着为人们服务的理念,因此国家能够深入人心,同理,教育行政管理也一样,需要有着服务理念意识,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教育行政管理服务理念如何才能完善呢?
1、教育行政管理服务要素之一:树立教育全面服务意识。教育行政管理服务理念主要目标是办社会认可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只有将教育机制投身于公共教育服务理念中,才能打破之前教育强制垄断地位;转变了教育行政管理服务理念,才能培养社会迫切需要的人才,才能促进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最优质的教育服务,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支持,社会各个阶层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国家未来的发展才能够更加繁荣昌盛。
2、教育行政管理服务要素之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了推动社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打造一批高素质教育行政管理团队,就需要以人为本;以我国目前基本国情出发,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探索教育行政管理规律,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公平与公正,加强教育的质量培养更多的人才为国家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人力保障;教育行政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也体现了党矢志不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满足社会人民群众的需要以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3、教育行政管理服务要素之三: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若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未切实跟进时代步伐,一手遮天,那么国家未来社会发展岂不是步履维艰,因此需要有着第三方独立于行政管理之外的监督机构,要有大局责任意识,以党的事业至上,以人民的利益至上,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公开以及采取问责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教育行政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结果;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三、教育行政管理效率提高途径
为了完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就需要不断探索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的途径,力争全面调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教育人员在政治因素、能力因素、教育因素及新思想的建设,实现教育行政管理效率提到最高,目标在于待每个学员完成学业以后,能够具备扎实的教育知识理论基础与实际操作能力;为了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首先需要对教育行政人员进行专业政治教育培训,实现行政人员专业化;根据不同教育行政人员的能力合理安排职位,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其次,领导方式要正确,实现民主领导,让权力分散在各个中下层,一些次要的问题有着决定权,这样更加能够调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主动积极性。最后需要各层集体参与决策,这样更加能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策,只有集合广大群众的智慧,才能让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客运经营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因行政执法发生分歧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执法配合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送案件。受移送的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应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机关。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作出的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或检测的,应当通知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或检测,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需要暂扣、吊销当事人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向发证(照)机关提出建议,由发证(照)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有违法、不当审批或继续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对污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公章。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其中最重一项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实施查封、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应填写《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
(二)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地点、时限;
(三)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应交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签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实施锁定、拖曳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应填写锁定、拖曳车辆通知书,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对锁定车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可以组织。
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予以;
(三)在依法实施时,应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内部监察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关键词]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
自我国设置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教育以来,有关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几个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争论一直不断。直至今天依然是基本概念混乱不清,基础理论肤浅薄弱,学术论著自相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本文试图规范澄清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理顺三者的相互关系,以促进我国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教育和研究健康深入发展。
一、公共管理概念
何谓公共管理?有人认为,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例如,夏书章教授就是这样看的。他指出,行政管理学是从西方引进的,英文为administration,意为行政、管理,因此,有人把它译为行政学,有人把它译为行政管理学。因为行政天生具有公共性特质,因此,英文administration前通常有public加以限制、形容和修饰,所以,有人也把它译为公共行政学,有人译为公共管理学。[1]我理解夏老的意思,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仅仅是个译名不同的问题,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差别。如果我的理解是夏老的本意。那么,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假定行政、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过去在外国表达的可能是同一个对象的含义,但是也不是对国外在这一个领域全部研究现状和历史的全面概括,至少它没有能够概括进去国外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全球治理等理论。其二,既然我们把外国在这个方面的理论引进国内,那就遇到一个与中国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问题,而夏老的看法没有完成这项工作。其三,当前中国教育部在专业设置上把公共管理设为一级学科,把行政管理置于公共管理之下设为二级学科,表达了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有差别的意向,此时再把行政管理等同于公共管理,值得商榷。当然,夏老强调公共管理就是行政管理不仅在译文上有他的道理,而且在实践中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行政管理即政府管理确实在公共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舍弃政府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只是一句空话。
有人认为,公共管理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新公共管理。陈振明教授说:“说到底,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而且它代表了公共部门管理研究的新趋势。因此,我宁愿将公共管理视为一种传统的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之后的新途径、新范式,我称之为‘第三种途径’,而将前两者分别称之为‘第一种途径’和‘第二种途径’。”[2]陈教授讲的“第三种途径”的“公共管理”,就是上世纪80年代在英、美一度很兴盛的“新公共管理”,它是一种在“重塑政府形象”名义下以市场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引入私人管理企业方法的公共事务管理市场化的公共管理模式。陈教授关注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前沿趋势,令人钦佩。但是,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其一,他把公共管理等同于新公共管理模式,忽视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也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显然在概念上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其二,他只看到新公共管理引进私人管理方法的优点,没有看到这种模式存在的缺点。据我观察,当年在美国很兴盛的新公共管理如今并不是很时髦的东西,相反,强调政府权威才是当今在美国起主导作用的公共管理模式。其三,有意思的是陈教授一方面写文章赞扬宣传西方新公共管理式的公共管理,另一方面由他主编的《公共管理学》却讲的是政府管理的内容,这种论著上面的互相矛盾表现了作者自己研究中的困惑。
更有意思的是与陈振明教授恰恰相反,张成福教授写文章批判新公共管理,而他著的《公共管理学》教材,却完全讲的是新公共管理的内容。[3]这种论著上面自相矛盾的情形使人无法明白作者的学术立场究竟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县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县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应予拆除的违规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噪声污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五)拖移车辆及锁定车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章执法配合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在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下,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告知或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告知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方移送的案件,并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的,应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在征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按照先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缴纳罚款的顺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做技术鉴定或检测的,由负有技术鉴定或检测职权的机关进行鉴定或检测。有关机关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或检测,并将结果书面告知送检机关。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需暂扣、吊销当事人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向发证(照)机关提出建议。发证(照)机关核实后应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成立专门的队伍,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对威胁、干扰、阻碍、妨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而构不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行为和不当许可或继续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等问题时,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格式规范、编有号码、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没收扣押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没收扣押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没收扣押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财物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日将罚款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四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检举,有关部门应依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鉴定、检测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枉法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移交案件而不移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移交、拒不查处的;
1.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弱化
在推进工商管理行政政执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就是逐渐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变成政府管理。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行政法制中我国政府职能无所不包的局面,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更有效地成为服务型行政部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过度简化后的政府职能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不能应对自如,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国的工商行政执法,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公众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在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强硬执法手段的情况下,毁灭证据、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抗拒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考虑国情和实际,对行政执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导致执法的疲软。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的削弱,体现了西方立法技术中减弱国家干预,限制行政职权的理论。这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尽快和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公众的法律素质、执法环境和法律体系均不完善情况下,将西方经过几百年的法制建设后才相对完善的执法制度,搬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从历史上看,只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授权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行政强制性手段。但是后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冻结的才能冻结,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冻结。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常常处于尴尬处境,对某些违法经营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赋予了工商部门主动监督检查权、调查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可以对违法行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来源时,相对人往往拒绝回答,要求其暂停销售不得转移时,相对人往往拒绝签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违法经营行为。
1.2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今中国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气。虽然地方保护主义弊端重重,但在实践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投入到地方保护的实际行动中。目前地方各级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地方保护主义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破坏投资环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认为,发展是硬道理,只要有产值、有税收,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可以投资兴办,甚至不顾中央的政令,想方设法地变通处理,把一些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项目都放行准办。为此,他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私自决定未经政府允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企业违法一般不罚或按下限处罚。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行政指导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和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告诫、鼓励、建议、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非强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行政指导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成为对传统的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
行政指导属于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柔性行政行为,主要以示范、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导还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古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是消极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会成本需要降低,社会福利需要增进,凡此种种都需要行政行为由消极转为积极。现代社会生活需要行政指导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对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指导。工商行政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复杂情况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人大立法都难以完全适应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给经营者下达提醒、建议、劝告、警示等“行政指导书”,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正不当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监管市场主体,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惩处。通过严格的依法管理和执法,促使市场主体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执法也不是单纯的“执罚”。更主要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好市场行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能给予经营者正确的指导,能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服务型行政部门出现,应该借助他们对法律法规掌握理解的优势,对市场主体多些耐心的疏导,善意的提醒,帮助他们少出问题,少走弯路,防患于未然,这样同时也减轻了行政管理的任务。行政指导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方式,更多的应该以不自觉的方式被运用,但在我国实际中,这一先进理念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行政指导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2优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过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设的现状,借鉴国外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现将对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议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在政府职能地位和机构配置的法律依据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条文不细、规定过于原则,灵活性差等不足之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加强行政管理组织发建设,加强市场体系监管立法,解决各类市场监管无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职能,发挥职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快实施细则或单项配套法规的制定,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加快旧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决掉新旧法规自相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第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从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存在很多缺陷。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强化执法保障,改善执法环境、完善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指导等。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市场监督机构赋予了较强的执法手段,工商行政机关除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强制手段和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外,可以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结合起来,提高工商机关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在改善执法环境方面,除了解决法规滞后和法规矛盾问题。要多加取得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间的对立情绪矛盾。应该采取措施“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国家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公正评价政府的工作政绩。要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保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来赢得政府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地方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树立服务观念。“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能变;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关系不能变;积极参与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变;与地方党委政领导的工作联系职能和感情不能变”。
第三,加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制强制力,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听其自愿。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比较具体的行政指导方案,达到行政指导的良好效果。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规划。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市场主体监管服务水平。第二,加强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公平交易执法水平。第三,加强市场交易秩序行政指导,提升维护消费者权益水平。第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行政指导,提升信用监管服务水平。第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水平。第六,加强处置市场突发事件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公共管理水平。
关键词:行政管理 柔性 企业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越发高端,经营管理模式逐渐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行政管理成为了重中之重,对企业内部人员管理观念成为企业内部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企业内部,一个企业组织机构的好坏,与企业行政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并受其制约,在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管理时,传统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现代人的需求,需要用柔性管理的方式来进行。
一、柔性管理的意义和内涵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刚性管理产生的较早,也起到过相当明显的推进作用。柔性管理的概念是相对刚性管理提出的,两者代表着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刚性管理使用的是泰勒式的管理方式,以各类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来对内部员工进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刚性模式不适合现代人的心理行为,不适应管理实际,一些管理者在管理层,往往不能做到以身作则,只用来约束别人,自己却游走在条文之中使得刚性管理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柔性管理模式变营运而生。柔性管理跟刚性管理向比,着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着对人的关怀情怀,在人的心理方面和具体生活方面,并非采用强制手法,这种方式很容易被人接受,很容易在人们的思想中引起一种共鸣。在很大程度上,柔性管理方式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削减了管理者一些不必要的权利,使整个团队的行为方式成为了员工的内心指标。由此可见,柔性管理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它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员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更加重视,而不是相应的来进行各种约束,这样才可以将人们的心理活动与公司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更好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办公室柔性管理在具体行政工作中的职能
1.柔性管理中的教育职能。
柔性管理中的教育职能是根据人具体行为所决定的,教育职能也是柔性管理的目的。在整个团队中,人们的行为方向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员工的行为缺乏正确的方向指引,对企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柔性管理有效的把整个团队的意识融入到人们的行为中,在团队中无论是整体奋斗目标,还是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都将原有的强制性手段转换成为一种自动维护和执行的方式,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利润,在保证整体员工行为方向正确的前提下柔性管理的这方面职能非常重要,与刚性管理比较起来,柔性管理的作用大不相同。如果人在工作中能够由被动变成主动,那么将在各个方面都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外加利用教育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指引,使之深度认识到自身与公司的利于和需求,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之中。
2.柔性管理中的协调职能。
柔性管理具备很强的协调职能,这种协调功能跟普通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在普通管理中要求人们做到一致性,其手段是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来规定企业员工的行为,对人们的管束作用相当严格,这会产生很大的抗拒性。在具体工作中,人们的道德水准和思想观念单单靠这些硬性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协调的,经常会出现令行不止的现象,显而易见,这种协调不是本质上的协调,而更像是一种要求是一种管制力量。在柔性管理中,充分发挥思想道德和道理疏通的作用,员工之间能够在工作中相互学习,产生融洽的工作氛围,这样更有利于员工的工作和个人发展,在管理层面,柔性管理能够很好的达到这一点。同时,这也给管理层的人员闲置职权进行了闲置,防止管理人员因本身素质不高在管理行为中影响企业发展。
3.柔性管理中的激励职能。
柔性管理在奖励激励方面的职能,充分体现了这种管理方式的能动性。在现代的行政管理模式中,柔性管理非常重要,在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和工作环节中柔性管理都与人们体现除了高度的契合性。在工作中更好的使用柔性管理,人们的各个方面都会体验到一种非常愉快和舒适的感觉,工作中会充满力量,此外,再加以额外的奖励机制,比如适当的表扬和奖励等,公司员工会从各个方面受到感染,这种感染并不是以往那种层面的感染,而是建立在新时代人们心理活动基础上的,这种感染适合人们的心里活动,符合人们的人生习惯和工作方式,在人们深刻认识到自身和公司利益的基础上,找到两者的契合点,在工作中会产生一种更愉快的感觉。
三、办公室柔性行政管理的具体执行策略
1.着重培养和加强服务意识。
在办公室柔性行政管理中,要牢固树立公司员工和管理层面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要在行管管理中使用柔性管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将自己的知识和见解拿出来共享,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对待手中的工作要严格认真,遇到问题时要有吃苦精神,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约束自己的各项行为,牢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员工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在自己原本工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帮助并给予指导。从公司员工来将,这种和谐的氛围更适合员工自身发展,对自身的道德修养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学到了相应的知识并获得了道德情感方面的快乐。
2.在柔性管理中提高自身能力。
人的工作和生活离不开学习,在日常工作中,员工需要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工作中不但要适应办公室日常管理的需要,还要在自身岗位上不断探索寻求突破,这种探索创新的能力,只有在愉快的工作环境中才能获得,柔性方式的行政管理显然具备这方面的优势。由于柔性管理具备工作面广泛和综合性很强的优势,所以负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理解柔性管理的概念,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项事物,对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能够拿出合理的解决办法,保持自己在工作中的心态,更要保持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良好心态,用自身行为带动大家,在公司内部形成整体合力,形成良好的上进氛围和工作主动性。
3.用柔性管理塑造团队观念。
任何公司都不是单单靠几个人就能实现运营的,企业的最终盈利靠的是全体员工,因此员工内部是否具有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企业最后能够盈利的核心。在行政管理中采用柔性管理的工作方式,正确处理好同事之间的关系,产生问题的时候能够用最好的方式解决。虽然在各项工作流程中,都有着精细化的分工,但是精细化只是停留在一些层面上,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每个岗位都要及时与其他人沟通,需要各方面进行良好的合作,管理者如果不具备柔性行政管理的概念,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忽视这个方面的问题。在柔性管理中,必须要更好的梳理团队观念,用柔性管理的手段来聚集整体力量,发挥出整体合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柔性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各个行业由于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差异,在管理方式上也存在不同,但都要充分借鉴柔性管理的思想,更好地协调办公室的工作,形成一种良好的管理体系。在柔性管理中,要更要重视对人的管理,使刚性管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方面进行补充,更大的发挥出员工的工作能力,实现企业效益和员工自身发展的双提升。
参考文献:
[1]陈琳.办公室行政管理中的柔性管理[J].科学中国人,2015,03:41.
[2]孙薇.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探究[J].科技视界,2014,23:156.
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效能越来越多地成为考量行政机构行政能力的指标,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缺位,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效能评估不及时,不能有效发现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低效问题,不能及时对管理方案进行纠正和完善;二是效能评估不到位,不能评估到行政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评估了面上的工作,不能深入到点。或者正相反,评估了个别点上的工作,忽视了整个面的工作。
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选择的不恰当,往往是由于不能选择成本一收益比最低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作用,就要提高行政机构科学决策的水平,就要设计更好的效能评估工作程序。以成本一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可以为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提供科学工具,有助于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评估质量。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一是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及相应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能选择具有最高净收益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目标;二是对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的成本一收益比较,能选择行政管理成本最低、净收益最高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
二、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一收益分析是指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与产出进行估算和衡量的方法。它是一种计划方案,是预先做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具体经济行为在经济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投入与产出关系有一个尽可能科学的估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它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几率有所把握。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经济学可以用它来研究各种条件下的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探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将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推而广之,几乎可以无所不包,其他社会科学也可运用它来分析人的行为。
行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公共物品,是既无排它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是供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物品。事实证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完全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这就是行政机构行为的指向和价值。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效率是可行的,对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工作同样也可以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考察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行政机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对象是庞大的社会成员,每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分析所用的数据收集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是,不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机制进行有效地评估,就可能因为无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导致的行政成本提高,资源浪费更是难以计算。相对来说,建立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不失为一项正确的选择。
三、建立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
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的制约因素很多,有政治问题,涉及价值冲突、权力冲突;有法律问题,涉及评估机制的法律框架;有技术问题,涉及评估的适用范围、分析方法、以及质量控制和结构设计;还有行政文化传统等等。
借鉴经济领域有效评估的成功经验,在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中引入有效评估机制要做以下工作。
1.制定法规,确立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评估制度。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内容,所以,此项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需要相应的法规规范。
2.确定行政效能评估有效评估的适用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分析能力、资源有限性以及效率等,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效能评估中有效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可集中在关键部门、关键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而增强行政管理有效评估的可信度和可用性,由点到面,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3.确定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责任,要具体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方法。
4.使用统一、灵活的分析方法。对所有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事件都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具体的分析方法可根据对可行性和成本分析的实际判断来确定。在选择分析方法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好的分析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不能拘泥于一种方法,也不可能只用一种方式。
5.寻找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数据收集是有效评估最困难的环节之一,有效的评估取决于有效的数据收集,有效的数据收集是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数据收集的方法是:(1)直接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受行政管理行为影响的公众的意见,具体方法有公开问卷调查、接待来访、热线电话、网络收集等等,这种收集方法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2)相关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工作,相关研究机构也在做一定的数据收集,其中的部分数据是有价值的。
关键词:行政管理;个体理性;集体理性;冲突
行政管理过程中个体理性是指个体追求最大价值化的理念,而集体理性则是在集体群体追求最高效率、内部稳定以及集体成员之间的公平性。个体理性应当遵从集体理性,而理性问题则要照顾个体理性,因此,研究行政管理动态下两种冲突的研究势在必行,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的基本所在。
1.行政管理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行政管理是各个管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过程,行政管理主体不断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同部门也在维护自身的利益,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平衡和协调是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标,一旦两者达成了协调,行政管理工作就会顺利进行。
1.1理性冲突影响行政管理问题的识别
行政管理过程的关键是管理问题的提出,管理主体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识别、分析和认定,管理主体针对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在问题的处理阶段,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管理主体会主动的回避部分社会问题,这具有典型的目的性,很多管理主体会优先处理对自己有利益帮助的社会问题,从而造成了部分社会问题的搁置。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行政管理中的集体利益很难解决。再者管理主体长期积压部分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由于其处理成本较高,很难进入到分析和处理阶段,例如很多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这充分暴露了问题识别中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
1.2理性冲突影响行政管理方案的制定
行政管理方案制定内容包含目标确定、方案选择、运行流程等,引导行政管理行为最大化的实现集体利益,在方案制定中,主导人员的个体理性会贯穿于整个方案中,体现了显著的个体偏好性,从而忽视了集体理性。个体理影响方案公平性,不同领域管理者是实现行政方案公平性的关键所在,并在维护公平性的同时实现集体利益,但是管理者的权利过大会造成方案制定缺乏合理性,从而影响了集体理的实现,也直接影响了方案的公平性。再者个体理影响方案的科学性,各级职能部门在制定方案时,会发生个体理性来引导集体理性的发展,从而影响了宏观经济布局的合理性,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合理性。此外,个体理影响方案的实现,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着利益纠纷,个体理性的引导追求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实现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因此难免会影响集体理性的实现。
1.3理性冲突影响行政管理方案的执行
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冲突会影响行政管理方案的执行,行政管理方案的执行是整个管理工作的重点阶段,直接决定了行政管理目标的落实,行政管理方案的目的是协调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关系,避免出现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出现不均等的损失,这对不同部门的管理主体理性冲突产生影响。两种理性冲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方案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了行政方案的执行和落实,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产生的冲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方案执行力度和走向,从而影响其执行的有效性。
2.避免行政管理体制中理性冲突的策略
2.1明确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要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首先要明确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这是分析和解决冲突的关键所在。两种理性之间冲突的本质是利益方的冲突,因此,要引导两种理性之间形成平衡点,引导双方形成共容利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两者之间的利益共容性,通过个体理性的引导作用来实现集体利益,同时要明确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重点凸显集体利益,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种利益关系,强调集体利益的实现,照顾个体利益的发挥,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中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再者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合理分配体制上下级的利益关系,保持同级机构之间维持公平的竞争关系。
2.2逐步完善正式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解决行政管理冲突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要逐步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保证竞争的公平性,给予个体理性以发展空间,当前我国的现行体制不利于个体理性的发展,尤其是行政管理主体单一的现象明显,管理主体单一化不利于消除个体理性对集体理性的侵扰和影响。建立完善独立的监督体系,增加对行政管理主体的监督工作,及时监督行政管理主体的工作,有效的组织个体理性的膨胀。其次,要建立激励制度塑造集体理性,对为集体做出贡献的个体进行奖励,有利于增加个人对集体利益的动力。
2.3逐步完善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避免行政管理中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两者的冲突,当前要强化行政管理中的思政教育工作,端正个体理性的发展理念,克服个体理性的发展弊端,保证个体理性趋向于集体理性的发展,逐步实现两者的靠拢和融合。再者在行政管理中,要加强对个体理性的文化熏染和道德约束,以实现集体利益的发展,从而缓解行政管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冲突,并在集体利益实现的基础上延伸个体利益的完成。此外要逐步健全社会价值引导体系,在社会范围内建立集体价值观念培养体制,培养健全的个体理性,缓解行政管理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对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关系冲突日趋显著,因此,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要重视个体利益的实现,同时要合理分配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分配,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加剧,从而保证两种利益的顺利实现,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唐任伍.行政管理过程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06).
[2]周旭.行政管理过程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研究[J].科技风,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