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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制度管理信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制度管理信息

篇1

首先,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之所以成为普遍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界定不清楚,强调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同时,作为企业产权最终所有者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受到削弱,而代表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监督机构却未能建立,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受害对象不明确,因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突出。

其次,由于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监督权的缺位,经理把持企业,形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局面,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往往与企业利润最大化背道而驰,扭曲了会计信息作为企业经营最大化的手段,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在人事上由企业负责人任免,财政部门只是在业务上进行培训,在会计监督上没有真正行使企业所有者的权利。

最后,产权归属明确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产权主体明确,当其产权受到伤害时,可通过交易行为达成协议,以确定损害方应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资源优化的目的。反之企业产权不清晰,将会使部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形成所谓的“公共产品”,为谋求公共产品产权利益的企业往往扭曲会计信息。例如承包经营,产权界定是基于短期的利润指标,有的承包人就通过少提或不提折旧,将费用资本化等手段来追求短期利润,不顾企业长远发展,并使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全面、不真实。

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

1.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规定,企业的许多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方法中具有可选择性,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例如企业存货的计价方式就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多种方法,另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坏帐处理方法、对外投资核算方法、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等等,都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即使是两个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完全相同,不同的方法对期末存货及销售成本的水平有不同的影响,因此,财务报表数据有所不同,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两个企业的财务分析发生扭曲。可供选择的方法越多,会计主体就越倾向于选择对反映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利的办法,而不管该办法是否能客观、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供选择的方法越多,会计主体就越可能频繁地变更会计核算方法,而不论这种变更是否合理、合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004年笔者参加了集团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在建工程及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但集团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总额增加较少,多数完工投入运行资产不转资,通过少提折旧来调剂利润,达到完成承包任务的目的。

2.财务报表运用货币计量,本身就有局限性。首先币值稳定假设本身在剧烈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是不成立的,因而建立在币值稳定基础上的财务报告在物价持续、剧烈变动时,不可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次当前有不少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却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例如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中,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巨大财富,但人力资源的价值在财务报告中却不能得到反映,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也难以在无形资产中显现出来。

3.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固有的估计和专业判断会引起会计信息的失真。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核算制度,都是连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桥梁,但会计学本身并不是一门精算科学,允许有大量的估计和专业判断,这种学科属性反映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就留下大量的估计和判断空间,使得会计信息或多或少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计主体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滞后性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制度原因。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往往落后于经济业务的发展速度,致使企业完全按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去核算,在没有相应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期间内,会计主体对这些经济业务或现象要么不作任何核算和披露,要么核算和披露不充分,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琼民源”事件的教训导致了中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产生,便是典型的例证。再如在我国前一段时间,因缺乏期货投资及其他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披露的规范,导致许多拥有期货投资和其他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主体因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5.会计的一些法规的相对不稳定性造成制度执行的效果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一项规章制度出台后,将会影响到我国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因此,如果会计规章制度变动得太频繁,将会使这些规章制度涉及的单位难以应付,各单位执行的力度不统一,久而久之,这些制度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资产评估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来虚增企业的资产和利润。

三、消除会计信息失真制度因素的对策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真正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清楚、管理科学、政企分开。明确产权关系,完善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的产权监督系统。对于产权问题,应明确关系,划小共有产权的范围,缩减层级,变过去由政府委托管理为产权人直接委托人管理,产权人对于人有直接的任免权利,从而强化产权人的监督作用。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人市场,企业所有者从市场选择人,人市场应存在激烈竞争,构成对人的威胁机制,对于不称职的人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与此同时,完善对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使人忠实的完成其职责,克服人行为失控及操纵行为。

2.强调和规范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会计信息已真正成为投资者判断企业机会和风险、引导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适应这些变化,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许多新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企业披露各企业的分部信息,使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不同分部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了解分部风险的大小,从而在总体上把握企业风险和机会,这样投资者对未来预测就多一分把握,少一分不确定性;同样,由于会计假设和估计的存在,使得会计报表的数据只能是相对真实,而不可能绝对真实、因此必须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中,除反映货币信息外,还应通过表外附注等其他形式提供对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例如重大投资项目、人力资源、环境信息等),或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做出修正,改变确认标准增加会计报表的容量,使得现今被排除在报表之外的一些重要信息也能得到明确而恰当的反映。

3.加快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步伐,为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规范。应当看到,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尚在建设中,还需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现实情况及趋势,加紧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并适时地对已经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修订,为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及时、权威的规范,减少会计信息失真;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严格规定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使用范围,加大各种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使用的审批力度,对于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和披露。

4.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坚持“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多种计量属性结合使用”的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历史成本虽然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但缺乏相关性,在科技进步迅速、物价变动幅度大的社会背景下,往往难以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高估资产或造成潜亏。因此,应当以历史成本为主的前提下,采用公允价值、脱手价格、现行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结合使用,以更为可靠地核算和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使会计信息更接近实际。另外,在保证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的物价变动特点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选择一些受价格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把调整的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参考。随着多种计量属性的引入以及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的广泛和深入应用,会计信息会越来越接近实际情况。

篇2

[关键词]医院信息系统;HIS;制度管理

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和优化医疗工作流程的一种重大变革。我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13年的不断升级改造,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总结13年来医院信息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经验,深感建立和制定相应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

1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是把医院产生的各种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输和输出,在院内形成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但这些最终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掌握的,医院信息系统只是得以完成这些任务的工具和手段。而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必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切不可以为上了医院信息系统就万事大吉,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1]。要使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院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伊始,就将制度的建立作为首要工作,依据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状况,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以制度促进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我院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涉及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四个大类,每类都有若干种。具体为《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1.1《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是一个公共性的制度,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从总则、技术管理、工作站管理等共性管理的角度规范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操作,确定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及目的,对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所有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的工作站点做了统一要求。

1.2《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从安全保护、安全监督、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网络中一切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2]。

1.3《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共有九章六十六条,具体针对计算机信息中心工作职责、机房的管理、信息储存及保管、互连网站、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网络设备的购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4《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涉及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共有二十四项流程。实践证明,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在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必然会出现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5《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分为十一条,依据上述各项规定及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平时医院信息系统应用中易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的各种损害所制定的奖惩办法,是对上述各种规定的有力补充。

2狠抓落实,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章立制并不只是写在纸上,订在墙上,而是要落在实处。自制度建立以来,狠抓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医院信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达到建设和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目的.

2.1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实质

整套规章制度在颁布后,印文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不但对原来在岗人员,而且对新上岗人员更是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并将其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方面,列为上岗考核的内容,使之人人知晓,从而强化这些制度的执行意识。

2.2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执行

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形成以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促进了制度的执行,使制度的执行成为全院各类人员的自觉行为。

2.3建立记录,细化制度的管理

可操作性是建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制度内容,建立了各种相应的记录本,如《服务器维护记录表》、《网络系统维护记录表》、《系统软件维护记录表》、《HIS应用软件维护记录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更新记录表》、《数据备份日志》、《日常工作日志》等各种表格和日志,从而细化制度的执行,明确各级各类操作人员的职责。

3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和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做相应的调整,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要随着新的要求的提出而补充和修改。而且规章制度多半是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订的,当医院信息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往往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也需要补充和修改[2]。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我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费用结算部分做了新的规定,流程也有一定的改动;再者医院信息系统中增加的一些新子系统上线后,也都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医院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和有效应用和推广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4]。

[参考文献]

[1]梁珂.医院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因素.中国医药研究,2005,3(2):168-170

[2]宋颖杰,于明臻.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7):104,110.

篇3

每周针对本周销售顾问接触的客户存在的疑点进行分析,把握销售顾问的业务流向,一周进行一次案例分析,组织针对性的销售话术,编制入档。

二、月培训计划

每月销售总结会就本月销售成功案例,销售顾问阐述成功案例过程与同事共同分享。

展厅经理、市场经理通报本月销售状况,分析与预估下月销售形势。

三、服务培训计划

每月邀请特约维修站工程师来公司进行猎豹汽车常规维修、保养事项的说明,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组织全体销售顾问参与学习和培训,要求销售顾问能解决客户常规维修问题的提问,做到对客户的提问对答如流。

四、常规销售技巧培训

每周进行两种销售技巧方法的详细介绍,销售顾问就销售技巧的培训写出本人的心得,以便用于实践当中。

五、销售年培训计划

每年邀请知名汽车销售培训讲师进行两次销售业务培训,此项列为员工培训基金项目中。

六、生产厂家销售培训:公司安排每年参加厂家培训的机会给员工。

信息管理

营销部每日来电、来店客户要求销售顾问进行三表一卡的建立,区分客户的级别,对建表客户要第一时间通报到销售文员处,销售文员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反馈客户信息给当班销售顾问避免每个展厅之间出现重复报价的状况。市场部外地客户需要展厅维护价格及时通报至销售文员处,由销售文员记录传达信息。

营销部每日客户资源由展厅副经理统计,要求登记信息内容真实、时间准确、级别清晰,此内容交销售文员登入电脑以备展厅经理审查每日销售状况后通报营销经理。每日销售报表,销售库存表要求销售文员每日统计后第二天交与各展厅。

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企业信息化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篇5

【Abstract】:TheInformationtechnologyisoneofthetechnologiesquiteconcernedaboutinthe21stcentury.Informationalwaysreliesontheexistenceofinformationsystems.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isspecificapplicationsintheareaofamedicalinformationsystem,andthesecurityofinformationhassomethingincommonwiththeinformationsecuritysystems,butalsohasitsuniqueness.Sointhemanagementofvariousaspectsshouldbeconsidered.

【关键字】:医院,信息,安全

【KeyWords】:Hospital,information,security

1、引言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医院信息系统是是信息系统在医学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医院信息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一般比其它信息系统对安全性要求要高。记载病人敏感数据和个人隐私的医疗记录如果遭到破坏,敏感数据一旦被篡改或个人隐私一旦被泄漏,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可能是致命的。医院信息系统所管理的病人医疗记录是一种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不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而且在许多其它法律程序中均会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对个人隐私越来越重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强制要求,所有能够用以标识病人信息的数据都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2、医院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困扰

目前大中城市医院每天成百上千计算机同时运行,支持各方面的管理运作,成为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业务平台,系统安全防护管理日益凸显重要。如今对医疗行业提供的网络安全技术解决方案中,仍以防火墙(FW)防病毒(AV)为主流选择,但是随着医院网络整体应用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安全环境的日益恶化,大规模DoS侵入、黑客攻击、蠕虫病毒、垃圾邮件等的大量泛滥,另外如火灾、爆炸、地震、雷击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难的增多,这些安全技术手段逐渐暴露出某些“先天不足”,导致“安全门”一次次“洞开”,引发重要数据的丢失、破坏,不仅严重影响到医院网络的正常运行,还直接威胁到患者的隐私和生命安全。

目前影响国内医院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人为因素有4个方面:1.没有设立信息安全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和技术上的有效安全管理,网络设计缺陷威胁网络安全,比如过于单方面依赖防火墙;2.没有制定、公布卫生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3.没有实行强制性的安全监督、审查、验收机制,特别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监督、审查、验收机制;4.没有重视和执行对用户的安全知识、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考核,没有规定和实行医院信息系统安全员配备和持证上岗制度。

3、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实现

3-1、实现原则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包括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图像存档与通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因此,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这些分系统安全性的实现。由于每个分系统所管理的信息各有不同,安全性的实现也有所不同。各个分系统安全性的实现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又是相互依赖和制约的。

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访问控制、维护“审计跟踪”、保护信息的“机密性”、“数字签名”、保证其“完整性”等。

3-2、具体措施

3-2-1、查看医院信息安全建设情况,落实信息系统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安全意识、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促进相应行政机构的建立,加强医疗专业学会的协助作用,研究制定和公布卫生系统的安全标准,努力促进建立强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审查、验收机制。

3-2-2、深入机房重地,聆听IT主管有关服务器配置的报告,采取措施加以重点建设。服务器是医院信息系统的核心,它在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必须加强服务器的安全维护。可采用双服务器,无论主服务器何时出问题,次服务器随时可替代主服务器的服务功能。

3-3-3、巡视医院信息终端各个角落,查问系统防病毒措施如何,群策群力防病毒的入侵。杀毒软件在网络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对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破坏网络,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在无病毒状态下安全运行;二是为了防止外来病毒的入侵,可采用防火墙技术对所有进出数据进行过滤,以达到保护医院网络的目的。

3-3-4、切入影响医院信息安全系统的关键要害,重点搞好数据库的安全备份。硬盘损坏、偶然或恶意的数据破坏、病毒入侵、自然灾害等都会引起重要数据丢失,引发不可想象的后果。因此数据库安全备份非常关键,可采用服务器分片负责备份网络数据,如门诊系统用一台服务器、住院系统用一台服务器、影像系统用一台服务器,定期、定时做好数据的安全备份。当系统被破坏时,能尽快恢复系统。

3-3-5、通过设定对应权限,加强网络访问控制的安全措施,控制用户对特定数据的使用,使每个用户(医生、护士、医疗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整个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号,禁止用户对无关目录进行读写,防止非法用户侵入网络,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4、总结

总之,医院网络安全涉及的范围广,在实际工作中,网络管理人员对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他的安全敏感度,只有身经百战、不断更新知识、积累经验,才能未雨绸缪,扼杀网络瘫痪,把危害降到最低。因此医院的网络管理人员更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加强网络管理,确保医院网络安全运行。

5、参考文献

(1)、《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作者:张长虹,秦晓岗,袁钟清,赵亚丽,施咏军

(2)、

(3)、《谈谈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措施来源》

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机构代码;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省名牌”产品的;

(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

(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

(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

(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

(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为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的负债及担保状况;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

(四)企业的欠税情况;

(五)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况;

(六)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八)其它经省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记入的信息。

第十二条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

(三)信息内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电子或者书面文档: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

(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仲裁机构的裁决;

(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传输、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的审核、提交。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企业符合提交范围的各项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后2年为止;

(二)业绩信息的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

(四)警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陆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查询企业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可适当减少检验、审验程序或予以免检、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警示信息期限内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记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机关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篇7

一、市场信息沟通方式

信息沟通管理工作由市场部负责,销售分公司协助完成。市场部及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销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市场部,以便公司针对市场动向做出迅速调整。

(一)日常情况:口头、电话、传真。

(二)紧急情况:口头、电话。

(三)定期沟通:依照《销售人员信息反馈表》、《顾客意见征询表》、《客户回访记录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信息反馈制度

1、《销售信息反馈表》

针对整个市场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分为周、月、季度进销售信息反馈。营销人员在各阶段中定期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及信息搜集,如实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送交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2.《顾客意见征询表》

针对一般顾客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各季度中不定期进行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前一星期内送交市场部。(重大问题须随时报告)。专卖店及商场销售人员将以书面或口头提问的方式知道顾客填写《顾客意见征询表》后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填写《顾客意见处理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4、《客户回访征询表》

针对代销商以及酒店客户的调查,由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定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末5日内完成。市场部人员可以通过登门、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填写《客户回访征询表》,并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填写《客户意见处理报告》。

三、资料管理

信息反馈制度所形成的各方面资料,市场部由专人管理。

四、信息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信息沟通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对市场和客户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出现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五、信息沟通考核制度

(一)提出“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二)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篇8

一、信息安全指导方针

保障信息安全,创造用户价值,切实推行安全管理,积极预防风险,完善控制措施,信息安全,人人有责,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二、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负责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三、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

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四、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五、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篇9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篇10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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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与监督,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某某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制订信息安全责任制。本责任制为防范社会保险经办风险,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贯彻执行,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基金的安全完整等目标的实现而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完成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1、本责任制的目标:在中心内建立一个依法办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本中心内各职能科(部)、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准确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全面完成各项社会保险目标任务。

2、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经办。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和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负责分管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在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定期向主任报告,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各科(部)科长(部主任)对各科(部)实行科长(部主任)负责制度,并向主任、分管主任负责。中心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责、决策程序、法人授权、授权范围、权力监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定期轮岗、离任审计、考核与奖惩等作出有关规定。

4、中心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承担第一责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项社保基金的管理的审批,主任对副主任实行授权审批,副主任对授权审批权限内的基金承担全部责任。

5、印鉴的管理。中心必须经中心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各业务科(部)的业务用章,一律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对外使用。

6、严格划分中心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7、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8、强化风险意识,实行政务公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社会保险披露信息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章信息安全责任制及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社保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心为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资料的完缺及真伪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验证并签署姓名,待无误后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署名,送科长(副科长)审核后办理。

办理社保变更登记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和资料的完缺及真伪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验证,待无误后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署名,送交科长(副科长)审核后办理。

办理社保注销登记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和资料,中心财务科出具的应缴纳的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缴讫发票以及完缺或真伪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验证,待无误后署名送科长(副科长)审核。

稽核科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和资料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待无误后署名送科长(副科长)签署意见后存档。

根据工作安排,稽核科对需要进行稽核的对象提出意见,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进行。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明;对稽核情况应做好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每一单位稽核结束后,应将稽核结果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需要进行整改的,稽核业务经办人员要在《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上署名,送科长(副科长)审核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送达整改单位。

对发现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稽核科和养老待遇支付科具体业务经办人员都应在调查取证的材料上署名,科长(副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执行。

稽核科根据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将内部审计内容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并做好内审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写出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送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实施。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上月发放基数和当月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当月养老金发放计划并签署名送科长审核、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转养老待遇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对死亡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送科长审核、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只能办理本险种业务,生活待遇办理其他险种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含苞欲放增、减变动资料),签署审核意见送科长稞后,分别编制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计划。完成征缴计划送科长审核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执行。

每月末10个工作日内,各险种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和财务科对口业务经办会计对帐,确认当期基金应收计划(含补收)执行情况和上帐情况,结转欠费记录并向欠费单位催收欠费。上述计划及执行情况均接受稽核的稽核和内部审计,并同时向主任(分管副主任)汇报。

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对转移资料是否齐全、印章和个人基础信息完整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后,经科长审核,由经办谷为转入人员建立接续帐户。

业务经办人对转移申请提交的资料初核后,送科长复核后办理帐户转出手续。办理基金转出的须主任委员(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时封存个人帐户。

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对死亡参保人的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复审后,经主任委员(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批,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业务经办谷对缴费人员终止缴费前退费填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送科长审核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及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制度。

一、正常退休人员审批:参保人员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时,业务经办人对参保职工提供的退休档案进行初审,送科长(副科长)复审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录入相关数据计算基本养老待遇,并打印、核对送科长(副科长)复核(同时需经过计算机系统复核通过),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由计算机程序管理员按国家调整养老待遇的规定编制程序由计算机系统统一调整,养老待遇业务经办人员核对、科长(副科长)复核后送分管副主任审批。

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增减变动时,经业务经办人员初审,送科长(副科长)复核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养老保险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对死亡人员资料审核并计算待遇,送科长(副科长)复核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养老待遇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对当月发放的支付计划(含)进行编制并复核,经科长(副科长)审核报主任、副主任审批。

第五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远行,保证信息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和安全,是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管控制的重要环节,系统内计算机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软硬件准入原则:

(一)未经社保机构主要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设备不得联入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未经社会保险上级业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组织验收、评估的软件,不得进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长期使用。

(二)通过行政管理和使用技术手段限制计算机操作人员将外来U盘、软盘、光盘等带入本中心计算机使用。严禁操作人员更改计算机配置,自行开箱拆卸、安装组件,任意编辑、删除系统文件等危及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安全的事件发生。系统内新增的计算机专项设备,统筹安装完相关应用软件及防病毒软件后及时建立使用卡片和技术档案,因调配换下的计算机专项设备先交计算机管理科进行业务软件、业务数据清理后统筹管理配置,避免各科室不经过计算机管理科统筹安排,自由更换计算机设备而出现计算机设备的软件安装管理混乱,部分业务数据流落到非相关人员手中,造成信息泄密和数据被篡改的严重安全隐患。

二、明确权限和责任,避免不相容岗位原则:

(一)计算机技术维护岗位不设置承办具体业务操作的权限,同时通过技术手段监督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与社保业务有关的计算机。

(二)督促经授权的操作人员牢记用户名和用户口令,定期更改自已的用户口令,并通过软件程序设定更改口令周期。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任何操作人员的越级、越权录入、修改社保资料、数据。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上进行的全部社保业务操作必须有经规定程序批准同意的原始依据,计算机管理科定期将计算机操作结果数据与业务科室进行核对。

(三)做好操作计算机的日志记录并将其长期备份保存,保证能随时查询每一个业务数据变动(录入、修改、查询等)的操作人员姓名和操作时间,以备审计和明确责任。

三、社会保险磁卡制作管理原则:

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征收人员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并将审核后的人员花名册按规定要求传递给制卡人员,制卡人员按人员花名册与计算机系统中信息核对后制卡,制卡人员凭相关证据与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后交接社会保险卡。

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岗位与制卡岗位不兼容。

四、信息安全防范

通过网络实时监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网络、数据安全,合理使用防火墙抵御来自外部的攻击,防止非法入侵,使用网络版杀毒软件为联网计算机进行杀毒、打防漏洞补丁等安全防护操作,同时杜绝操作人员上班时间用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建立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础信息库,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储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

一、负责本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联接涪城、游仙、高新的城域网的管理工作,确保社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防止人为操作不当对系统数据真实性造成严重影响。

二、做好操作计算机的日志记录并将其长期备份保存,保证能随时查询每一个业务数据变动(录入、修改、查询等)的操作人员姓名和操作时间。

三、技术维护岗位不设置承办具体业务操作的权限,同时通过技术手段监督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与社保业务有关的计算机。

四、使用技术手段限制计算机操作人员将外来U盘、软盘、光盘等带入本中心计算机使用。指导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与社保中心机房联网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做好安全操作计算机的工作,杜绝更改计算机配置,自行开箱拆卸、安装组件,任意编辑、删除系统文件等危及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安全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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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经营管理科相关制度

5.1.1经营管理科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对医疗市场环境的调查分析,加强科学预测,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长短期经营计划。

3、充分发挥经营激励职能,将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与科室及个人的经营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动全员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根据医院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核算办法,编制经营、核算方案。

5、认真做好医疗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各种统计资料。

6、认真做好计算机住院病历首页管理系统,搞好单病种费用和疾病分类的统计工作。

7、加强考核工作的协调与创新,认真执行考核工作零报告制度。考核中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定期深入科室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并积极向领导汇报。

9、加强学习,建立学习型团队。

5.2医院计算机管理相关制度

5.2.1主机房管理制度

1、非医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主机房。

2、进入主机房必须穿工作服及更换机房拖鞋。

3、非网络管理员谢绝使用服务器及其附带计算机。

4、主机房内的任何设备或随机设备及软件不得外借。

5、服务器上不得使用任何非相关的光盘及其它外来存储设备。

6、主机房内的任何物品,不得丢失损坏。

7、保持机房整洁,每日进行清理,每周进行全面清扫。

8、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及其它安全问题。

9、太阳光线直接照射计算机显示器时,必须拉上窗帘。

10、机房要保持通风通气,温度及湿度要符合规范。

5.2.2医院计算机网络终端管理制度

1、各网络终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网络终端维护者,只能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权限规定的操作内容,不能随意删除或修改网络终端的系统内容和配置,不得从事其他应用软件的使用。

2、对于每个计算机网络终端,只限于本科室规定的操作人员使用。

3、所有上机操作者均按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

4、网络终端用户必须按照医院信息系统在此终端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

5、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操作内容。

6、操作人员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录入各类信息。

7、操作人员要求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用户权限密码要注意保密,如发现他人获取,及时进行修改。

8、严禁网络管理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拆卸主机箱或拆卸机箱内的任何组件,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9、每个交接班的人员发现计算机有问题,必须立即通知机房管理人员,便于及时进行维护。

10、 每日下班前检查计算机及外设是否关闭电源。

5.3摄影、摄像相关制度

5.3.1医学影像室工作制度

1、 保证医学影像设备的正常运行、清洁、完好。

2、 医院各科室录制各种影像资料,需填写“影像资料录制申请表”,审批同意后,由医学影像室工作人员进行录制。录制重大项目时,需报请院领导审批。

3、 医学影像设备不允许外借,凡由擅自外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4、 医学影像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凡外出执行任务时,需先通知科内人员去向。

5、 医学影像资料为医院资源的一部分,属医院机密,未经审批不允许外借及向他人泄露有关内容。

6、 负责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5.4图书管理相关制度

5.4.1图书室管理工作制度

1、 凡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书、必须遵守图书室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2、 每次借阅不得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和时间,按规定在阅览室内阅览的图书、报刊或其他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3、 必须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图书上批画,撕剪、涂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 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购买、登记、整理、收集、分类、编写、装订图书、杂志和报刊。

5、 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方便查阅。

6、 图书室必须保持整洁、安静和良好的照明、严禁吸烟。

7、 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8、 负责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

5.5客户服务部相关制度

5.5.1客户服务部工作制度

(一)管理、策划

1、每季进行一次市场调研,并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2、针对市场需求策划新项目方案。

3、协助宣传岗位、营销服务岗位开展工作。

4、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5、负责营销部日常事务。

6、负责营销部内部考核。

7、每月开展满意度调查、分析,并进行相应考核。

(二)纪检、宣传

1、完成纪检的各项工作。

2、每月在%%工人报、包头晚报、包头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不少于3篇。

3、每月出一期院报。

4、负责相关会议及活动的讲话等材料的起草。

5、动态岗位及日常工作。

(三)客户服务

1、每个业务员每月必须完成2万元的业务额。

2、每日上门拜访两3-5个客户,打5个拜访电话,每天做好工作业绩纪录,每周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3、体检业务服务流程:承揽业务、制定体检方案、报客户服务部部长审核签字、交健康中心确定体检日期进行体检。

4、动态岗位及日常工作。

5.5.2医院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

为真实地了解和掌握顾客对医院各项工作的满意程度,找出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工作、提高医院竞争力的目的。特制定医院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

1、医院客户服务部制定关于医疗质量、医护人员、医技人员、窗口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卫生环境、膳食供应等为内容的满意度调查内容。

2、由客户服务部着便装每月定期对门诊的患者发放问卷调查表。

3、客户服务部每月对所有住(出)院患者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对调查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反馈督促相关科室不断的改进工作。

4、将每月考核内容与绩效薪酬挂钩,考核情况低于90%扣科室管理20分的处罚,对调查表中出现一项不满意的扣科室管理5分的处罚。

5、合理优化门诊患者投诉流程、住院患者投诉流程。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及时给患者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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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信息系统;HIS;制度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32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0(b)-076-02

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和优化医疗工作流程的一种重大变革。我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13年的不断升级改造,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总结13年来医院信息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经验,深感建立和制定相应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

1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是把医院产生的各种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输和输出,在院内形成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但这些最终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掌握的,医院信息系统只是得以完成这些任务的工具和手段。而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必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切不可以为上了医院信息系统就万事大吉,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1]。要使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院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伊始,就将制度的建立作为首要工作,依据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状况,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以制度促进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我院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涉及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四个大类,每类都有若干种。具体为《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1.1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是一个公共性的制度,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从总则、技术管理、工作站管理等共性管理的角度规范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操作,确定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及目的,对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所有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的工作站点做了统一要求。

1.2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从安全保护、安全监督、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网络中一切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2]。

1.3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共有九章六十六条,具体针对计算机信息中心工作职责、机房的管理、信息储存及保管、互连网站、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网络设备的购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4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涉及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共有二十四项流程。实践证明,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在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必然会出现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5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分为十一条,依据上述各项规定及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平时医院信息系统应用中易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的各种损害所制定的奖惩办法,是对上述各种规定的有力补充。

2狠抓落实,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章立制并不只是写在纸上,订在墙上,而是要落在实处。自制度建立以来,狠抓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医院信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达到建设和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目的。

2.1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实质

整套规章制度在颁布后,印文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不但对原来在岗人员,而且对新上岗人员更是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并将其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方面,列为上岗考核的内容,使之人人知晓,从而强化这些制度的执行意识。

2.2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执行

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形成以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促进了制度的执行,使制度的执行成为全院各类人员的自觉行为。

2.3建立记录,细化制度的管理

可操作性是建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制度内容,建立了各种相应的记录本,如《服务器维护记录表》、《网络系统维护记录表》、《系统软件维护记录表》、《HIS应用软件维护记录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更新记录表》、《数据备份日志》、《日常工作日志》等各种表格和日志,从而细化制度的执行,明确各级各类操作人员的职责。

3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和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做相应的调整,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要随着新的要求的提出而补充和修改。而且规章制度多半是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订的,当医院信息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往往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也需要补充和修改[2]。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我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费用结算部分做了新的规定,流程也有一定的改动;再者医院信息系统中增加的一些新子系统上线后,也都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医院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和有效应用和推广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4]。

[参考文献]

[1]梁珂.医院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因素.中国医药研究,2005,3(2):168-170

[2]宋颖杰,于明臻.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7):104,110.

[3]傅征,任连仲.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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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诊;信息化管理;质量;指标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管理应用于医院管理渗透面日益扩大,并且医院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护理进行管理的优势日渐体现,解决了传统管理上存在的部分问题。会诊制度是医疗核心制度之一,做好会诊制度的管理切实抓好核心制度的落实,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举措。传统的会诊模式及管理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医疗服务新需求、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及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且基于信息化医疗的应用,出于医疗管理的需要更有必要建立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1]。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根据医疗质量管理数据统计2013年-2016年期间院内会诊的相关质量指标,如会诊完成率、及时率、会诊医师资质、会诊书写质量等。1.2改进会诊模式1.2.1传统院内会诊模式2013年使用传统的院内会诊模式,因患者诊疗过程中出现疑难重症或病情复杂或涉及其他专业且本科室无法完成的诊疗,由经治医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同意后经上级医师同意后书写会诊申请单及会诊工作量凭条,护士执行医嘱后统一将申请单及会诊工作量凭条通过健康助理员每天定时统一送达相应受邀科室,由受邀科室安排的医师拿会诊申请单到相应科室会诊。1.2.2利用信息化管理会诊2014年为解决传统会诊模式下的存在问题,对会诊流程进行改造。在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时有效的监控下的会诊平台对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及医院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有效保障。某院电子会诊平台下的会诊流程图,见图1.1.2.3统计学方法数据使用Excel和SPSS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用率表示的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

2结果

2014、2015、2016年会诊的完成比率与2013年对比明显提高,2014年与2013年比较χ2=166.45(P<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015年与2013、2014年比较,P<0.01。会诊书写质量检查达标率有明显提高,2014年与2013年比较χ2=0.3307,P=0.56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015年与2013年对比χ2=62.78(P<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3.1传统院内会诊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仍执行传统的院内会诊模式,多家医院通过管理总结分析传统院内会诊模式存在许多共性或典型的问题:(1)会诊流程繁琐、环节多,每个环节出现脱节均会影响整个会诊流程;(2)会诊时效性问题,特别是常规会诊,由于会诊申请单为每天一次的定点人工传送,流通时间长经办人为多人,容易造成丢失或到达时间长,影响会诊时效;(3)会诊单手工填写,书写项目内容、格式不规范、字迹不易辨认可影响受邀科室会诊医师了解病情;(4)应邀科室会诊医师资质不够;(5)不利于监管:会诊的质量指标不易提取,难以统计会诊及时率、未会诊率等质量指标,主要靠环节、终末病案抽查的结果及各科室向职能部门反馈的信息,存在监管片面且信息反馈滞后,潜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较大[1-4]。某院除此之外仍存在其他问题:急会诊指征把握不够准确、申请会诊前准备不完善、会诊医师责任心不强会诊未能达到目的等问题。

3.2改进会诊管理策略

利用信息化对院内会诊制度进行精细化管理,改进了较多传统模式会诊中存在的问题,为医院管理会诊相关质量指标提供精准的数据、及时反馈,是重要的管理工具[5]。结合某院及其他综合性医院在信息化会诊管理的模式下存在问题,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持续改进:(1)加强会诊制度落实的管理,包括医师会诊资质、会诊时效、会诊有效率等指标监控,落实奖惩[2]。建议院内会诊专家库,科室人员通过自愿申报、科室推选管理部门审核聘任,提高会诊有效率、保障会诊医师资质符合,保证会诊质量、提高会诊满意度,同时对总住院医师制度灵活掌握,促进医师队伍的培养[5]。(2)推进信息化利用,会诊申请后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相应科室会诊医师,避免医师未及时登录导致会诊超时,引进医护考勤手环,记录医师到达科室查看患者的时间及查看记录。(3)实行院内会诊不良事件上报平台,将不及时会诊、会诊指征把握不严、会诊不到场查看患者、会诊意见无指导意义通过平台上报,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分析并结合双向会诊评价意见予以通报反馈,对情节严重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罚[6]。(4)加强培训,每年统计申请会诊和受邀会诊前列的科室,归纳分析常见的基本疾病,开展针对各系统常见疾病的培训,加强三基的培训及考核,对新入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规范化培训轮岗,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2]。(5)健全会诊激励机制,在医院绩效考核中,增加会诊工作量的考核权重,对主治/副主任医师会诊质量考核纳入晋升的考核评价,增加会诊报酬,特别是院内大会诊的报酬应视为3个专家会诊工作量考核,充分调动会诊医师积极性和主动性[7]。利用电子会诊平台模式进行院内会诊,解决了许多传统会诊模式下的存在问题,填补了传统会诊模式中的管理缺陷,可以实时监控会诊的流程及执行情况,实现了会诊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院内会诊制度,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医疗核心制度,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可借鉴范例。医院信息系统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合理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巧妙将信息化与医院管理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何远学,郭玉娟,韩丽珍.综合性医院多学科写作会诊精细化管理模式探讨[J].海南医学,2015,26(21):3250-3253.

[2]李小芳,徐道亮,潘云龙.基于电子病历系统的院内会诊的信息化管理[J].现代医院管理,2015,13(4):60-62.

[3]王秋卉,王东,姜素霞.院内科间会诊质量管理的改进措施[J].医院管理杂志,2014,21(1):38-39.

[4]成诚,曾凡,黄昊,等.院内会诊系统在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数字医学,2015,10(5):92-94.

[5]冀冰心,仇叶龙,李小莹,等.强化会诊管理提高会诊质量与效率[J].中国病案,2016,17(12):9-10.

[6]李大江,钟彦,文强,等.院内科间会诊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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