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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渔业资源保护,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渔业资源保护

篇1

第二条本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五条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品种及其采捕标准名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六条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海水产品不得高于25%,淡水产品不得高于5%。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捞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证或者科研立项审批材料;(二)捕捞品种和数量;(三)捕捞区域和时间;(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

第十条对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应当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渔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海作业;

(二)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对渔业捕捞网具应当规定最小网目尺寸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下列渔具、渔法:

(一)低于最小网目尺寸限制标准的网具;(二)炸鱼、毒鱼、电鱼和用鱼鹰捕鱼;(三)使用渔船推进器、吸蛤泵采捕贝类资源;(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损害渔业资源的其他渔具、渔法。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国家和省禁用的渔具。

第十五条养殖区的划定应当坚持开发渔业水域与保护渔业资源相结合。

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十六条在渔业水域从事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保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并在作业结束后清除水底的残留物。

第十七条在海洋或者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场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禁止船舶及海上设施向渔港水域和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压舱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洋或者内陆渔业水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兴建新的排污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水域环境的养殖容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并核发养殖证;养殖证核准的养殖规模不得突破渔业水域的养殖容量。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照养殖证规定的用途和技术要求利用养殖区水域,合理确定养殖密度,并按规定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篇2

关键词:渔业资源;管理体制;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25

盲目的渔业模式、水体环境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状况急需要解决。因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积极保护渔业资源急不可待。

1 河北渔业情形

河北的主要河流分为2大水系:海河水系;滦河水系。大多发源于太行山和燕山,向东一直注入渤海。其中滦河更是重工业发展城市唐山的母亲河。目前,秦皇岛市海域富营养化严重,该市做出一系列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河北渔业资源丰富,例如:对虾、扇贝、螃蟹还有各种淡鱼、海鱼等等。但目前河北省的渔业资源呈下降趋势,其影响因素包括众多方面,从而鱼类种数下降,鱼类的总数也呈现出减少的趋势。因此,保护渔业资源的行动刻不容缓。

2 河北鱼类资源的影响因子

2.1 客观原因

环境因素,由于河北经济发展大多依赖于重工业,煤矿、钢铁、化工厂等,然而这些企业工厂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河北有多个县市临海,有秦皇岛,唐山的唐海,曹妃甸等。地处入海口,随着经济的发展,这势必要给周边的河流海洋带来影响,鱼群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破坏,自然产量和质量会有所下降。

2.2 主观原因

不合理的过度捕捞使得渔业资源减少,有些渔民不遵守相关制度,在休渔期仍然大肆捕捞,使得鱼群没有时间进行繁殖后代,种族得不到延续。而且,有些渔民为了一己私利,使用的渔网的网孔过小,不能使小鱼钻出,因此鱼群总数越来越少。

兴修水利工程和农业污染是使水体不洁净的主要因素。在兴修水利过程中,水库水坝等改变了鱼群原有的生活环境,鱼群的正常繁殖不能进行,使得渔业资源减少。

3 河北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3.1 不科学的渔业资源管理

人员方面,有关的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高素质人才,专业知识并不强,所以管理水平相应的也不高。而且,不仅质量不高,数量也是相差甚远。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强,治理的方式单一化,并不能对那些违法捕捞,违规打鱼的渔民进行很好的批评惩戒教育,二次犯错的记录很高。

3.2 不科学的捕捞方式

渔民的素质不高,捕捞许可证的不严谨的发放都直接间接的导致渔业资源的减少。更有甚者,多个渔民持相同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显然,政府等相关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部分渔民渔船不符合相关条例规定,买进新的渔船后,仍持旧的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为了保护渔业资源,要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3 不完善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整体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最主要的是渔业资源的执法费用欠缺,国家政府的方面应该加大在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投资。

4 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对策

4.1 其他国家管理渔业资源的借鉴

向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学习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保护现有渔业资源不受破坏。要制定明确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法规、法律等;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惩戒非法捕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情节严重者,要用法律武器制裁。

4.2 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不断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修订休渔计划,调整禁渔期,让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要运用法律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一旦发现违法捕捞,严惩不贷。再有要增加高素质的渔业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4.3 从渔具上控制捕鱼强度

从渔具上限制捕捞强度,这样保护鱼苗,从而使得鱼群得以繁衍。控制渔网的网眼大小,严令禁止鱼苗当作鱼饵。建立鱼类种群基因库,控制每人捕鱼量,保护珍稀物种,人工放养鱼苗,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4.4 加快渔业资源产业转型

改变原有渔业类型,努力向人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学习美国的休闲渔业,即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了河流周围环境,又保护了渔业资源,还可以增加渔业资源管理的经费。

海洋渔业资源人类是赖以生存的宝藏,渔业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渔业管理体制,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国家也要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提出更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证渔业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如此,渔业资源才能得到保护。

篇3

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钱自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与此同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相关涉海企业出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对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引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共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近300万元,并于2008年7-8月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资源增殖放流。

篇4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代征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代征机构留用,其中代征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代征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各县(区)制订的补充条文应当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篇5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劳动关系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

随着国有大型企业外部市场的不断开拓,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此外由于部分地处西部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处区域环境恶劣、条件艰苦,高级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国有大型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泄密。

一、加强保密教育,从源头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

国有大型企业新增人员以大中专毕业学生为主,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这些刚出校门的学生来说,是一个从未接触过的话题,对岗位上的新员工开展保密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对新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知识的学习,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人事部门还可以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召开保密专题讨论会,使新员工了解哪些信息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确定保密培训的方式和频率,对于主要从事科研和外部市场开拓工作的单位来说,保密培训应该是单位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这就要求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应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制度性的保密培训体制。为了更好开展保密培训工作,企业人事部门可以将保密培训开展情况列入对下级单位工作考评的指标,同时要求各单位将员工参培情况作为劳动合同年度履行考核的组成部分。

二、完善保密协议的订立,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密,企业就可以依据保密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有保密事项、劳动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为防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泄密,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基于公平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地处西部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往经营环境较为封闭,近年来逐步参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企业经营理念和参与外部市场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企业在订立保密协议方面的参次不齐,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做这一项工作,有的企业规定岗位上的员工一律签订带有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不订立保密协议固然不对,但普遍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也同样不妥,因为对所有的离职员工都进行调查,看其是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工作,对企业来说操作的难度很大,另外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要件是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做好保密协议的订立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对石油钻井队技术员、一线队现场管理人员等较少人员,只需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承诺书》以明确保密事项,加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对较多的一般科研、管理人员应签订不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明确其泄密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对于涉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对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明确特定部门负责调查其履约情况,如发现其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企业可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提讼。

三、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从根源上杜绝商业秘密的流失

相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泄密而言,企业高级职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泄密,往往造成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往往出现一个人跳槽走了,一大批客户也被带走了,或者出现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企业来和本企业抢夺市场。特别对于地处西部艰苦地区的企业,高级职员的流失现象尤为严重。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除了加强保密协议的订立工作外,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降低高级职员的离职率,减少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企业应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员工的切身利益,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为企业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做到感情留人;建立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奖金的激励职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合理拉开岗位工资差距,稳定企业核心骨干队伍,利用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做到待遇留人;“感情和待遇留人留一时,事业留人留一生”,企业要为员工发挥专长、建功立业提供优越的软、硬件环境,建立良好的职业生涯管理体系和通畅的人事升迁渠道,做到事业留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泄密发生,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周 庆 郭凯峰:论商业秘密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08)

[2]崔明霞 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J].法学论坛, 2001,(06)

[3]郑书前 王和平:企业商业秘密战略初探[J].中州学刊,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