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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垄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网络经济的垄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网络经济的垄断

篇1

【关键词】网络经济;垄断;政府规制

21世纪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经济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与传统经济领域存在许多差别,同时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2010年末互联网上的腾讯与360大战这一场轰轰烈烈的网络经济纠纷事件显示了网络经济的市场失灵,网络经济同样需要政府规制,以提高网络经济效益,维护网民利益。

一、网络经济的垄断表现及成因

1.网络经济成寡头垄断结构

网络市场与传统市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网络产品(或服务)具有传统商品所没有的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指的是产品的价值并不仅仅由其本身的质量、成本结构决定,还与该产品的使用者数量成正相关关系。比如,消费者在选择即时通讯软件时,肯定最先关注的是当前使用该通讯软件的联系人的数量,质量的追求在此并不一定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网络产品的这一特性就要求厂商需特别注重其顾客群规模,以实现其生产产品的价值保值与增值。也正是在厂商实现这种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同时,网络经济的自增强机制――正反馈也形成了。简单的说,正反馈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占优厂商在拥有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市场优势之后,这种优势会自我强化并不断加剧,而相反地,劣势厂商由于市场份额的减少,会出现自我弱化,所以极端的情况,会出现“赢家通吃,输家出局”的局面。当然,由于产品差异化、技术追赶等因素的存在,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现实中很难出现,寡头垄断成为网络市场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特征。

2.网络经济的兼容性与标准的竞争

技术或产品的兼容性是指一个系统中两种组件结合起来工作的效率。当两种产品结合起来共同提供服务而没有增加成本时,就认为它们是彼此兼容的。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互补产品之间的兼容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的大小,从而影响该产品的市场地位。如果市场存在多个标准而且它们之间不兼容,厂商之间的竞争就会非常激烈。一旦一种产品或技术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的作用下,它就可以获得市场势力并形成垄断。因此在网络经济下,谁首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行业公认的标准,谁也就赢得了进一步控制市场的资本和条件。腾讯与360之间正是出于这一原因,进入恶性竞争,最终产生严重纷争。

二、网络经济垄断的绩效分析

1.网络经济的竞争性垄断可以产生高效率

网络市场中的在位厂商维持和扩展自己的顾客群的“法宝”就是推陈出新的速度和能力,抢占市场先机和技术高点是在位垄断厂商的生存法则。特别是对于拥有高度学习效应的网络市场而言,技术追赶的能力更强,网络市场的技术壁垒和商业模式复制的门槛都将越来越低。所以,网络市场的寡头垄断并未消除竞争,反而,维持垄断或是争取垄断地位正是激励市场竞争的原动力所在。

2.网络经济的垄断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成本递减是没有边界限制的,垄断者倾向于扩大产量来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以获取最大的网络效应,而且按最后一个边际消费者的保留价格来确定产品的售价。由于网络外部性及潜在竞争的存在,生产者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的动机不足,企业一般都会采取免费或低价产品策略以扩大市场规模,谋求长期利润的最大化。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垄断企业通过低产量、高价格来扩大生产者利润的策略不同,网络经济下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反而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高性能、低价格的商品,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福利。

3.网络经济中垄断形成的过程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正如腾讯和360纷争中,腾讯公司利用其及时通讯软件的用户规模推出类似360安全软件的QQ医生软件,企图在安全软件中也产生垄断。而360也不甘示弱,直接针对QQ软件的“隐私保护器”工具。最后竞争的结果是腾讯与360不能形成兼容,网民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这场纷争中,一方是为巩固其垄断地位,另一方是为其垄断地位,但是在没有良好管制的情况下,恶性竞争则直接损害的是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因而,适当合理的对网络经济进行政府规制则显得尤为必要。

三、网络经济的政府规制建议

(一)网络经济政府规制的原则

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就在于保护市场竞争,因为竞争对经济增长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是有利的。但是竞争过程往往会引起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导致个别垄断集团对市场的统治,直到新的竞争者打破这种市场格局。特别是在网络经济下,由于正反馈效应、网络外部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这种情况的发生更为普遍。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垄断与传统经济存在差别,因而要转变对垄断的认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环境出发,采取相适应的政府规制措施。

政府进行管制要适时、适度,退出管制要平稳、坚决。具体实施管制的时候要注意首先要对市场失灵的现象要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认识不足或者根本不了解,那么只要它没有违法,就不要轻易地加以管制。其次,在管制中,要采取积极的方法逐步使垄断市场转变为竞争市场。也就是说,要通过管制来促进竞争并最终解除管制,但是这种转变的过程只能是渐进性的。最后,管制的内容不宜过于具体,要集中于一些关键的方面。

(二)网络经济政府规制的内容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网络经济下必然出现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但这种市场结构并不必然导致垄断行为的产生。相反,在这种市场结构下,企业为防止主导地位的丧失往往要采取竞争。同时这种竞争性垄断也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和消费者福利的增多。如果单纯凭借垄断的市场结构就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企业实施反垄断制裁,则不仅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反而会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

1.规制重点是垄断者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

由于网络外部性、产品兼容性和标准竞争的存在,厂商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这时,过分限制垄断市场结构容易导致厂商的技术创新不足。在网络经济下,政府反垄断目标应主要是厂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利益。在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市场结构实际上是厂商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技术创新的结果,如果反对垄断地位,也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技术创新进行抑制,将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经济失去增长动力。因此在网络经济下,反垄断内容应注重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的市场结构。

2.重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规制

传统经济中价格规制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在网络经济中,其竞争性垄断可以达到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福利,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产品限价等规制。而如前所述,网络产品或服务最大的竞争在于其兼容性和标准等方面,因而应对网络产品的质量、性能、市场进入方面进行规制。政府应帮助新进企业拥有市场准入权,并规定产品的质量、兼容性等标准,以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控制市场。正如腾讯与360纷争中所表现出的问题,政府应对软件质量标准、应用的兼容性、开发相应软件的权利许可等进行规制,则可以避免出现无标准参考而引发的恶性竞争。

3.加强社会性规制

社会性规制的加强一是通过健全规制机构,二是通过加强立法。目前我国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的部门主要是工信部下属的相应司署机构。但是从腾讯和360事件我们看出,对于网络经济,政府规制的方案、政策等并不明确,因而事件一直到造成严重影响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出面调解,而且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双方和解,对于规范化的机构规制尚需要进一步安排。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虽出台了一些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仍需完善和充实,有很多问题没有包含在其中,因此造成了事故出现时无章可循。同时,还应指出,对于网络经济的规制,还应充分利用网民团体及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力量,政府应加强与社会性组织的合作,一同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

四、结束语

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的形式,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高速更新是这一新经济动态发展的显著特征。垄断是网络经济中的一种必然结果,然而其竞争性的垄断形态可以提高市场效率、提高社会福利,也会因无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网络经济进行有效、适当的政府规制,将会发挥网络经济的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福利,许多规制政策及方法仍需要不断创造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朱乾龙,钱书法.基于网络经济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分析[J].产业经济研究,2009(10).

[2]周颖.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反垄断规制探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0).

[3]郭晓武.网络经济下的反垄断与政府管制政策[J].经济论坛,2005(21).

篇2

关键词:网络经济;垄断;技术创新

网络经济的表现多种多样,参差不齐。最突出的可以表现为我们所熟悉的信息经济,信息技术的成熟使经济建立在知识之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把观念、信息和技术手段等归入产品的组成部分时,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内容就显著增长了。而数字经济是信息在网络经济中传输的重要表现形式。换言之,在网络经济中,信息处于数字这样的形式之中。网络经济也可以表现为虚拟经济。它是运用网络才存在的非实体形式的经济表现方式。相对于市场交易,网络经济有其自身的优势,如交易费用低、网络外部空间大、替代性强等。网络经济正是由于互联网成为虚拟经济的载体而形成的新经济体制结构。网络经济还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它利用庞大的网络将世界各地的生产者跟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生产者通过在网上搜集信息,捕捉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新颖的、能够满足消费者切身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来维持生存。网络信息不仅可以将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汇聚起来,也可以通过过滤信息将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工以提高效率,进行大规模生产,“术业有专攻”使生产过程更加专业化。互联网构筑的巨大网络还可以通过简化商品流通环节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地将自身有用的信息传递到有需求的客户手中,从而获取竞争优势。这样,竞争力度的增加必然促进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从而迫使其进行技术革新。在网络经济中,技术的推陈出新很迅猛,旧产品不断被淘汰,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更新,这有利于企业潜力的挖掘。企业要想生存,就需要不断提高其核心技术竞争力。另外,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推陈出新的加速必然导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以及品质的提高。虽说网络经济带来了很多好处和机遇,但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挑战。市场无效率就是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一种情况。同样,网络经济也像传统的市场经济那样有垄断现象的发生。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日益浮现,我国也针对此现象做出一系列应对反垄断的政策,然而,网络经济的到来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垄断因素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那些,新的垄断因素有其自身的特征和成因,这使得我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不能再以传统的眼光看问题,而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垄断特征

1.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与先天竞争优势的产生密切相关。一个行业的市场先入者,往往主导着本行业,拥有主动权,并且具有更多技术优势,行业标准一般由这些主体来制定,自然而然,它们也将从中获取更多的机会和利润。而后者只能被动跟随游戏,强者自然更强,弱者只能维持生存。因此,网络经济环境下,技术显然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对企业来说,谁先掌握主导行业的先进技术,谁就可能成为全行业最大的赢家。2.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网络获取的垄断地位呈现暂时性。在传统的经济模式里面,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拥有庞大的规模,掌握着一些核心技术,小企业想要通过扩展规模与大企业相制衡是很困难的,这就形成了几家独大甚至是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然而在网络经济中,边际利润对于新进入者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它们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并且能够开发出新产品,就会通过互联网迅速蔓延,跟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展开激烈战争,当其获取到足够的市场份额时就会威胁到处于垄断地位的在位者,因此,垄断在位者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市场份额。3.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更注重产品性价比的提高。如上文所述,我们说,在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下,企业通常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以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更大的市场优势,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但是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获取垄断地位后则多数选择了相反的做法,即提高产品的性价比,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过,这其中也是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环境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并不稳定,每天都有大量的新企业想要取而代之,给企业带来了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开发的成本降低,企业就更容易扩大规模,进而获取更大利润。总之,在网络经济中,一个企业想要做大做好,必须善于发现机遇,只有抢占先机,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但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市场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也是巩固自己地位的不二选择。

二、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在网络经济中,企业想要形成持久的垄断,就要以技术创新作为其竞争优势。传统的用扩大规模来获取竞争地位的方式已经不足以适应互联网形成的市场经济环境。现如今,新的企业一般会把眼光放在思想和技术上,把这些观念和技术转化成新产品来获取边际利润,进一步占领并扩大市场,最终达到获得垄断利润的目的。垄断地位的暂时性使得不管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不敢松懈,技术创新的频率不断加快,新的市场容量和市场利润不断涌现,不创新就会被淘汰。通常,在技术创新频率较高的情况下,技术创新越是集中在少数企业甚至个别企业上,就越容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首先,网络技术本身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虚拟环境和平台,加速了技术创新的一系列进程。信息网络化创造和激发了更大的信息消费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一项新点子能否作为产品进入市场,能否转化为生产力,都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创新能力。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才能如虎添翼,得到更大的竞争优势。其次,在网络经济中,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在传统的市场结构中,企业总是显得高高在上,跟客户之间的距离很远,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来传递信息进行交流。而网络经济则克服了这一缺点,网络信息的庞大拉近了企业与客户的距离,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近距离地与客户进行沟通。除此之外,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一些基础的运作手段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如远程管理、在线管理、移动办公等,还有一些诸如电子单据、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等支付手段的创新,都使得信息流通更快,办公效率更高,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环节所造成的成本浪费。最后,在网络经济中,出现的另一个创新角度便是推送模式。传统的技术创新一般都把重心放在产品的研发方面。而现在,推广途径的创新也显得尤为重要,产品在被开发出来后就依赖于如何推广。我们常听一个名词,即“概念产品”,其实也就是虚拟产品,在产品没有被实际生产出来之前,还只是一个概念的时候就可以推送出来让消费者先了解它的各方面性能,提出意见,从而做出有利于市场需求的变动。这就是网络经济中企业技术创新的途径。总之,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掀起了一场创新风暴。在网络经济中,网络的不断发展对技术创新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需要积极迎接挑战,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要善于利用网络促进技术创新增添活力,这样才能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李寒梅.新经济时代市场垄断经济浅析[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9):24.

[2]倪清燃.网络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J].经济师,2008(2):253-254.

[3]朱俊豪.电子商务对传统企业的影响[J].中学教学参考,2010(4):118.

[4]江亦婷.网络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

篇3

(一)网络产业的标准具有统一性

整个网络是相互连通的,各个实体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这就要求不同的网络系统在使用时能够相互融通整合,也就是说不同的网络系统之间必须拥有共同的网络标准。否则就会造成网络操作的低效率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这就为先期进入的企业带来了优势,它可以将自己的标准设置为整个行业的标准,后进入的企业则不得不遵守它。这也就为先期进入企业的垄断地位打下基础。

(二)网络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具有外部性,这也是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网络是一个系统,它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融通,而且网络系统每增加一个用户,都会为某一“网络产品”的所有用户产生更多的价值,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便利,所以,外部性简单说来就是指,某产品的价值随着产品预期的销售数量或者说是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的外部性会引起各种现象:正馈效应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最终形成垄断;用户更倾向于认定一个已经拥有大量用户的产品,这是一种“选择优势”也称为“冒尖”,先期进入者的垄断地位也得到了加强;用户如要使用新产品不得不支付转移成本,用户并不愿意去支付这些成本,这就是锁定规律,很好的巩固了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众多的现象可以统称为网络经济效应,这也是导致网络垄断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垄断的规制问题和应对措施

网络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特殊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网络规制的目标

网络垄断规制的根本理念应是维护市场的经济制度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不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网络产业的外部性以及标准的统一性就决定了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垄断者滥用其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才是最终的规制目的,它会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只有规制这种行为才能促进整个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网络垄断的认定

对网络垄断进行规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网络垄断作出认定,其中最为困难的就是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网络是新兴的事物,它的兴起也不过近二三十年的事,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处在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再加上判别网络垄断各方面要素的专业性、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就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网络垄断的认定过程一开始就显得十分的困难,因此进行判定必须要结合相关专业理论和具体案件情况。

(三)制定详细明确的实施

条例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缺乏经验,实施细则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步步进行,不断地补充完善。

(四)行政权力的介入---干预应谨慎

在应对垄断这一问题上,行政权力不能成为最主要的手段,一方面它先天的强制性,干预过多则不利于市场的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大的网络垄断巨头几乎同所有行业都有牵连,用户数量十分巨大,对其垄断的规制可以说是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这些垄断者掌握着数额巨大的金钱和任何人都不敢小觑的舆论力量,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是其他措施应慎之又慎。当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网络市场的开放程度大为提高,激烈的竞争成为约束我国企业最重要的力量,行业经营者自治能力的提高,也大大降低了行政干预的必要性。

篇4

五、兼容性及标准问题

对高新技术的网络产品而言,产品间的兼容性及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突出的问题。在Intel兼容的PC领域,由于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的市场优势,“Intel-Windows”模式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作准”(the de facto standard),这一现实就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及标准问题而言,至少从静态的角度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Katz and ShaPiro(1985)认为,在分析兼容性问题时,理解兼容性程度的提高对均衡产量的影响是重要的。Katz and Shapiro(1985)中的“性质4”表明:在具有整个行业范围的兼容性(即完全兼容)的情况下,其均衡的总产量水平比任何不完全兼容情况下的均衡产量都要大。Katz and Shapiro(1985)的“性质5”则表述了在涉及兼容性问题时提高行业产量的充分条件;假设两个厂商集团在使它们的产品互相兼容方面进行联合,在任何兼容联合后的均衡中:(a)联合中的厂商平均产量将上升;(b)不在联合中的厂商产量将下降;(C)整个行业的产量将上升。根据以上静态模型的分析,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及由此形成的在制订“事实上的标准”方面的领导地位,对整个行业的均衡产量是有正面影响作用的。Economidesand Flyer(1997)在分析有关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和市场结构问题时,甚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极大地改变了常规的福利分析结果,在网络外部性很强的市场里总剩余在垄断情形下达到最大,而随着其他厂商的进入反而下降了。在不存在网络外部性的传统模型中,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但在存在正的网络外部性的情形里,这却不一定成立。在Economides and Flyer(1997)的模型里,只要标准(兼容性)联合体(平台)的数量保持不变,任何标准(兼容性)联合体内的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但是,如果厂商数量的增加使平台(标准)的数量增加,那么就会导致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的下降。平台数量的增加会降低某些平台的产量。这些平台的消费者得到的剩余会因平台的产量和外部性的降低而降低,尽管他们会得到较低的价格。其他平台的消费者得到的消费者剩余无法弥补顶尖平台的损失,因为对于较低的平台,平台范围的网络外部性要小得多。对于纯粹的网络产品(Pure network goods)而言,在不兼容的情况下,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引起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的下降、尽管在不兼容的情况下,垄断会使总剩余达到最大,但这样达到的剩余要明显小于在兼容情况下的总剩余。Economides and Flyer(1997)的分析结果认为,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统治市场可能是网络产业中市场均衡的一个固有特征。在纯粹网络产品市场,在完全不兼容情形下,总剩余在垄断的情况下达到最大,因为网络外部性会随着平台的被分割而下降。总之,在存在很强的网络外部性的领域,有关市场结构的许多传统的分析结果都可能会被颠倒。

对于肢解微软的计划,参加起诉微软的某些州,当初曾建议不仅要求把Windows业务与应用软件业务分开,而且要求把Windows业务分割为约三家不同的公司,由这些公司掌握Windows的源代码。这种建议显然是过分和极端的。当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分拆后,每个“小贝尔”得到的前公司的业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把比尔·盖茨的微软分隔成多个Windows销售商(所谓的“小比尔”),那么,“小比尔”们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开发不同的产品,统一标准的好处将不复存在。这种做法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降低社会总剩余,也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与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并不一致的结论:

1.由于间接网络效应的原因,杰克逊法官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两家独立公司的判决弊大于利。

篇5

四、IE与Windows的捆绑销售问题

微软把IE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微软垄断案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微软垄断案的控方认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独立的两种产品,因此把微软的操作系统与浏览器不可分开的销售行为指控为“捆绑销售”。微软则辩解说,包含测览器的操作系统是操作系统内容在网络时代必然扩充的结果,IE已成为Windows的一部分,包含IE的Windows是包含Internet技术的操作系统,任何把IE从Windows中去掉的行为都会破坏Windows的整体性和功能。但杰克逊法官裁定,网络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是独立的两种产品,微软的行为是“捆绑销售”。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一般来说,尽管“网络浏览器”一词的含义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已很确切,但对于网络浏览器提供给用户的功能,软件行业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它能使用户选择、获取或查询各种网上资源。而且软件行业也比较一致地认为浏览器的这些功能与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是有区别的。

篇6

在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信息是决定网络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人们通过对网络知识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在产品生命周期渐短,技术创新加速的网络经济时代更应当及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一般认为,网络经济中的竞争核心就是技术创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信息知识创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一些基本特征。此种产权因存在形式的数字化和高效率的传播速度得以轻易的复制和传播,由此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其一,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和控制因知识的的传播和流通而受到削弱;其次,通过网络的外部作用,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放松对专有的控制以到达提升知识产权价值的目的。因此,在网络经济中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地界定权利人的独占权利甚至垄断行为,以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实现知识产权人、知识传播者与使用者的共赢。然而,当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时,知识产权人就会减少创新投入,整个社会的创新和进步也会因此而停滞。因此,给网络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解决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经济中反垄断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结合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创新的不竭动力,而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使两者统一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之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替代效应和互补功能,便成为促进网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议题。在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经济中,垄断和竞争并存是比较常见的现09:29:49象,较高程度的垄断性和较强的竞争性甚至可以说是网络经济的基本形态。网络经济中垄断行为拥有更多的技术烙印。在网络经济中要获得主导优势就得靠创新的技术。网络经济企业在花费了大量人力、资金之后开发出来的先进技术势必会申请知识产权,因而网络经济中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也成为了衡量支配地位的又一要素。虽然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的一项,但是知识产权拥有的多少与网络经济中的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力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与此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的获得使得后来的主体在相关市场中进入困难,且受制于已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因此在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严重助长知识产权人的支配地位时,有必要对此产权进行相关的必要规制。知识产权保护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其最终目的是使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科技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最大化贡献。在现实的网络经济中,反垄断过程要兼容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人借助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增强市场力量,形成市场垄断地位。

三、我国网络经济中相关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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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垄断;技术创新;网络外部性;锁定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344-01

到1994年之前,中国移动通信市场都是由移动公司一家垄断。联通公司的成立,形成移动通信市场上双寡头垄断竞争局面。于是在1999-2005年在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两寡头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进行了残酷的价格战,这种竞争的结果自然是两败俱伤。在此期间,联通公司市场所占份额节节攀升,给移动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中国移动公司,率先改变竞争策略――进军网络领域,开辟了飞信业务,实现移动与互联网的无缝连接。这一重大技术创新彻底改善了其在价格战中的不利形势。之所以如此,原因就是移动公司认清了这样一个理论事实,那就是网络经济不同于以往的传统工业,相应的竞争模式、制胜手段也应该与传统工业有很大的区别。

1 网络经济理论

网络经济区别于传统的工业经济。它强调的是信息及其技术、经济的网络特征及网络效应。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其定义尚不一致,但国家信息中心的乌家培研究员对网络经济定义的界定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他认为,网络经济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的经济活动,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结果。狭义网络经济指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如网络企业、电子商务、网络消费等;广义网络经济指以信息网络(主要是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应用为特征,信息和知识起重要作用的经济活动(乌家培)。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对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首先,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主导形式将围绕技术竞争来进行。由于信息产品的特点,高度的技术竞争及网络的综合应用,使得信息经济各领域出现了垄断和竞争同时强化的趋势。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垄断的同时会有更强的动力开发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其次,网络经济还会因为消费者的规模效应而给企业带来网络外部性作用。网络外部性指的是新消费者加入某产品网络时,为网络中已有的消费者带来正的效用。再次,它会促使消费者在考虑退出或转换网络产品时考虑成本问题。因而,网络产品会对消费者产生锁定效应,有利于保证企业的消费者数量。

2 飞信开辟了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技术创新的竞争思路

基于技术竞争形成的垄断模式是靠技术优势抢占市场份额的,技术创新停滞,垄断地位也将随之消失。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小企业有了与垄断企业相抗衡的机会。在这种压力下,垄断企业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从而保证市场份额。移动公司之所以能在移动通信市场上一直保持对联通等公司的竞争优势,很重要的原因是它一直处于技术领先的地位而且能把技术看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在面对联通公司步步紧逼的价格竞争时,移动公司向网络领域进军,开展飞信业务扭转了市场上的不利局面。这也表明他们已经摆脱原来的价格竞争策略,而能把技术创新、开创新技术产品作为竞争的制胜之道。

3 飞信带来的网络外部性作用

网络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信息网络扩张效应的梅特卡夫法则(Metca Law),即使用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人数越多,消费者从中得到的价值越大。也就是说,网络的效益是随着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的。移动公司在使用飞信时要求必须是移动用户才能注册飞信账号,才能在网络上使用飞信。于是在一个群体中,如果由一个人使用了飞信,就会带动联通用户转向移动公司。而消费者的增加会带来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所谓的正反馈效应是指某种网络产品的消费者数量增加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消费该产品)的增强。

4 飞信加强了移动公司对消费者的锁定

网络产品对消费者的锁定是指消费者转出该产品的成本会很高,以至于使得他所获得效用低于它所付出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理性消费者是不愿意改投其它网络服务的,于是,用户会被锁定在该产品上。由信的使用,用户可以在网上同时与好友进行免费联系,这是联通公司的业务所无法企及的。而一旦转出移动公司,飞信所带来的一切正面效用都将随之消失,而其他的公司却不能提供同类型的替代服务产品。飞信的这种锁定效应为移动公司稳定了大量的消费者,进一步确保了它在当前竞争中的不败地位。

正是因为飞信业务的开发、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加强了网络经济的这三方面作用(技术创新、网络外部性效应、锁定效应),尤其这两个效用的深化为移动的消费扩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我认为移动公司能在通信市场上对联通公司具有如此大的竞争优势,飞信业务的研发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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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之时,中国的网络产业还处在不断地自我发展阶段,远远谈不上成熟。但是,从2007年发展至今,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已经接近成熟,至少在一些极为重要的网络消费市场上,先期进入的企业已经将市场瓜分完毕,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也显露无疑。艾瑞咨询网站的数据显示:2012年度,百度占据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79.5%;阿里巴巴旗下阿里巴巴B2B、天猫B2C分别占据相关商务领域的40.7%、56.7%;在月均用户规模方面方面,排名前五的网络公司分别为腾讯、360、微软、搜狐、百度,均超过4亿人;2012年12月31日,腾讯的市值逼近600亿美元,达594.5亿美元,远高于中国其他上市互联网公司,且高于TOP10中其他九家企业市值之和。百度的市值也达350.2亿美元。这些企业一旦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用户和竞争者都将会受到损害,2010年“3Q大战”就能说明问题。而且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它造成的后果不同于传统的产业,对网络垄断的规制也就自然的区别于对原有产业的规制,因而需要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新的调查、分析、评价,以期找到更为合适的举措对整个网络经济进行调控规划。

    二、网络经济的特性以及产生垄断的原因

    从经济学来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从具体产业来看,网络经济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互联网(包括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如利用了网络技术的金融业等)。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也成为垄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产业的标准具有统一性

    整个网络是相互连通的,各个实体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这就要求不同的网络系统在使用时能够相互融通整合,也就是说不同的网络系统之间必须拥有共同的网络标准。否则就会造成网络操作的低效率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这就为先期进入的企业带来了优势,它可以将自己的标准设置为整个行业的标准,后进入的企业则不得不遵守它。这也就为先期进入企业的垄断地位打下基础。

    (二)网络最为显着的特点就是其具有外部性,这也是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网络是一个系统,它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融通,而且网络系统每增加一个用户,都会为某一“网络产品”的所有用户产生更多的价值,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便利,所以,外部性简单说来就是指,某产品的价值随着产品预期的销售数量或者说是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的外部性会引起各种现象:正馈效应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最终形成垄断;用户更倾向于认定一个已经拥有大量用户的产品,这是一种“选择优势”也称为“冒尖”,先期进入者的垄断地位也得到了加强;用户如要使用新产品不得不支付转移成本,用户并不愿意去支付这些成本,这就是锁定规律,很好的巩固了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众多的现象可以统称为网络经济效应,这也是导致网络垄断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垄断的规制问题和应对措施

    网络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特殊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网络规制的目标

    网络垄断规制的根本理念应是维护市场的经济制度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不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网络产业的外部性以及标准的统一性就决定了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垄断者滥用其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才是最终的规制目的,它会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只有规制这种行为才能促进整个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网络垄断的认定

    对网络垄断进行规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网络垄断作出认定,其中最为困难的就是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网络是新兴的事物,它的兴起也不过近二三十年的事,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处在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再加上判别网络垄断各方面要素的专业性、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就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网络垄断的认定过程一开始就显得十分的困难,因此进行判定必须要结合相关专业理论和具体案件情况。

    (三)制定详细明确的实施条例

    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缺乏经验,实施细则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步步进行,不断地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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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经济;网络信息经济;网络信息资源管理

一、信息经济与网络经济

在经济理论中,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申农把信息定义为不确定性的减少,这便是信息经济学的起点。而作为网络经济的起点,计算机网络是以能够相互共享资源的方式互联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的集合。

信息经济是以高技术为物质基础,信息产业起主导作用的,基于信息、知识、智力的一种新型经济。对于网络经济的含义分为两类:第一类认为网络产业即为网络经济,网络经济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群;第二类认为网络经济包括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在内的一个总体经济的概念。二者都是对新经济形态的描述,表达的对象是一致的,主要是看问题的角度和强调的重点有区别,信息经济强调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而网络经济强调信息及其技术与经济的网络化特征和效应。

二、网络经济的内涵

从经济形态和规律角度来看,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作为信息经济的产物,与传统物质经济不同,网络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基础经济形态和结构。网络经济更关心信息商品、版本划分、网络效应、路径依赖、锁定、正反馈、电子版权、竞争与合作、信息政策等这些在传统经济领域和信息经济初期没有的新事物、新规律。

从产业经济的发展变化来看,网络经济的主体是网络及其相关产业。美国得克萨斯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CREC)1999年的研究报告把以因特网为核心的网络经济分作:网络基础结构层(Internet Infrastructure)、应用基础结构层(Internet Applications Infrastructure)、网络中介服务层(Internet Intermediary)、互联网商务应用层(Internet Commerce),每一个层次都有其代表产业和公司。

从商业模型的角度来看,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和虚拟市场。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计算机与电子网络基础上,利用现代电子设备和软件实现商业交换和业务管理的全过程。虚拟市场是伴随着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市场环境,是网络环境的产物。在虚拟市场中既有对现实市场的模拟,又有全新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体验。根据梅特卡夫原则,因特网的价值会随着用户的增加而呈平方级的增加,所以网络经济对社会实际的经营活动影响潜力不可估量。

三、网络经济对经济理论的影响

网络经济对经济理论的影响源于网络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的模式,进而改变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运动规律。在这些改变中,较明显的有2个方面。

(一)挑战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在工业社会中,边际收益递减是普遍的经济规律在网络经济中边际收益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显现出递增趋势,这种特征来源于信息的共享性和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消费的非竞争性。网络经济的主要产品是信息产品,它可以零边际成本大量复制生产,而每一份信息产品的价值并不因此而降低,从而在信息产品生产领域,网络经济表现出强烈的边际收益递增特性。

(二)对市场均衡、垄断等产生重大的影响。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有着特殊的成本结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产出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在网络经济中,供求难以均衡或即使均衡也不稳定的特点不仅使市场充满了不稳定性和风险,也增加了确定信息产品和服务价格的难度,产品的价格更多地由市场的需求曲线和市场结构所决定。

四、国内外网络经济学学科发展综述

国外网络经济学研究起步早,并且已经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谢伊提到网络经济产品区别于传统经济产品的四个重要特征:互补性、兼容性和标准;消费外部性;转移成本与锁定;生产的显著规模经济性。他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按产业类别讲述了软件产业、硬件产业、电话、广播、信息市场及其它网络产业。

国内学者将网络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进行了比较。纪玉山等指出网络经济是一种知识经济,网络经济不会改变和取论经济学揭示经济本质的规律,但在经济现象形态上会拓展应用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周朝民针对网络经济这一新兴现象进行理论探讨。他认为网络经济学较之传统经济学,特别是西方经济学,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黄宗捷等(2001)介绍了网络经济和网络经济学、网络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网络经济与传统产业的关系、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十大瓶颈等。濮小金、司志刚介绍了网络经济的概念、特征、基本理论,网络产品生产、营销、网络垄断和竞争,网络经济对社会的影响及网络安全问题等。

五、存在问题

没有将网络经济学与网络实务区分开来,大部分学者的著作内容有关网络实务,不讲隐藏在网络经济背后的经济规律和原理,网络经济学学科内容与名字相去甚远。

已有的研究是零散的,没有系统化。个别教材或教学也讲了网络经济学原理,但宏观的多,微观的少,不系统、不完整。宏观知识多,微观知识少,并没有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和概念体系,也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

我们应把与相关学科交混、粘结在一起的网络经济学从这些学科中剥离出来,确定网络经济学独特的研究对象、目的、任务、方法和理论框架应该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针对国内外网络经济学教材偏重实务、很少讲原理的现象,国内外学者应抽出隐藏于网络经济背后的规律、定理和原理。研究中要更侧重于微观,并且重点应放在西方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未探讨或未做深入探讨的问题上面,对网络经济产品的特征进行详细论述。网络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定理、规律等,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规范出来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和学术争鸣中形成。因此十分有必要介绍解释网络经济现象的不同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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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风险

 金融风险:网络经济在加强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网络经济的实时性、交互性特征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强正反馈效应,使得在新的条件下,各国金融业务和客户相互渗入和交叉,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加强,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上升;网上交易量可能出现瞬间剧增,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支付、清算风险,并使补救成本加大,纠错余地缩小;电子货币的出现,因其流通速度加快,对基础货币的衡量和货币乘数都造成很大影响;电子货币的跨国界流动,使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受到严重的挑战。

 财政风险:财政风险的加剧,源于网络经济的全球化特征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企业在网上经营,一方面带来传统方式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经济是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无法适应,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中的“税收盲区”,从而导致税款的流失。同时,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引起税收转移,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大量网上交易和贸易无纸化程度的提高,也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产业风险:由于强烈的不确定性和正反馈效应,使得与传统经济相比较,网络经济中的产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对着更大的风险,有着更大的波折。加之,网络经济的快捷性特征,使得产品生命周期和企业生存周期大大缩短。近年产生的“网络泡沫”,使很多企业充分体会到,在网络经济中,生与死、快乐与痛苦,只不过相隔咫尺之遥。网络经济的不确定性,可以铱星公司的破产为例进行说明。1999年8月13日,作为卫星移动通讯业开拓者的美国铱星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曾耗资50亿美元以12年时间用于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出了由66颗低地球轨道卫星组成的移动通讯网。该通讯网无疑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但因用户远远不足盈利点而无法偿还巨债。

二、管理风险

这里的管理,是指企业的管理制度。据北美地区的统计,73%的网络非法行为是公司内部人员所为,他们或者心怀不满,或者刚刚离职。由于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经济运行规律和一些基本法则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果企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相应调整自己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企业就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管理风险通常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企业没有真正实施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由于组织对内部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很难避免内部人员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如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泄密等。 

三、制度风险

这里的制度,指的是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统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基石。如果法律制度有所欠缺或“有法不依”,市场秩序就会紊乱,“制度风险”就会降临。由于网络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我们对网络经济的认识似有似无;由于国际协调还处于萌芽阶段,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这就使得当前的制度风险显得尤为突出。

在这方面,各国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并不完善。在国际上,由各国政府共同认定的法律和法规就更是寥若晨星了。

四、技术风险

主要包括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传递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网络服务器常常遭受到黑客的袭击,个别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受到攻击后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网络软件常常被人篡改或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常常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关键技术落后,很多国家的网络关键设备依靠国外进口,这就带来了一些无法预知的隐患。 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IT Computer Economics 2001年9月3日的调查披露,2001年截止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电脑病毒感染带来的损失已达107亿美元。2000年和1999年,这个数据分别为171亿美元和121亿美元。该公司预计,2001年全年电脑病毒带来的损失可能为150亿美元。统计显示,变种数多达50种的爱虫病毒是目前为止价值最高的病毒,自2000年5月份出现以来已感染了4000万台电脑,造成损失78亿美元。此外,红色代码今年造成损失26亿美元。

五、信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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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第一,在政府反垄断目标上,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网络信息产业领域,网络外部性及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和网络信息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垄断力量会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窒息该领域的竞争,和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如果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其优势地位,透过串谋、胁迫和掠夺定价方式排斥竞争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仅仅立足于一味地打破企业垄断地位,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应从主要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转为维护市场竞争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从美国近年来的反垄断实践看,其反垄断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这一转变。就中国而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在反垄断目标上注意这一问题。

第二,在政府反垄断指向上,应注重规制企业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市场结构[2]。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市场行为,而不再是市场结构。工业经济时代以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衡量是否存在垄断,如运用勒纳指数和贝恩指数法衡量单个企业的垄断势力,运用卖方集中度、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等判断各产业垄断势力。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判断垄断程度的依据已不再是市场结构,而主要是看其市场行为。一方面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今天是第一的,不能保证永远第一;此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因此,判断企业的垄断程度主要不在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而在于是否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其他方式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市场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反垄断规制应主要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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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经济中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理论在市场界定中面临的困境

首先,来看中国《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于相关市场的定义,指明相关市场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经营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与商品之间的替代性等。即与商品之间具有紧密的替代性是最基础的考虑因素。但是,这些的界定考虑因素是建立在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基础之上,并不完全适用网络经济。1.功能替代性标准的困境。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千变万化。可能很多产品组合才能够实现一个功能,也有可能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备很多功能。不同产品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样的产品,无异于是模糊了产品的功能区分界限。同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技术的创新使得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强,可能之前看来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后来在技术的发展下,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得越来越强。这为判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经济的效益下,用户会出现一定的锁定效益。即当一个新的产品出现,其在性能和价格上比网络用户现在所使用的产品更优,但是如果用户的转换成本要大于其转换后所获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户知道这样一个更优的产品的存在,用户也不会选择更优的产品。2.价格判定标准的困境。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商普遍采用对网络用户免费的营销模式来获取较大规模的网络用户,而又基于其本身所获取得用户规模效应来吸引企业和广告商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这样的一个双边或者可以说是多变市场的条件下,价格如何确定,竞争者又如何确定。网络企业面临的竞争并不仅仅只来自一方,而是可能是处于一边市场的企业或者是双面市场的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是很复杂的。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而又对网络用户免费的条件之下,价格到底应如何确定?以哪一方为标准?还是综合考虑各方之后来一个折合标准?确定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个个问题无不给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的价格不科学,必然会带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3.供给替代性标准的困境。中国《指南》中将供给替代也作为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供给替代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投入、要承担的风险、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网络技术诞生中的产品并不像实体经济中诞生实物产品那样需要很多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它可能是灵光一现的产物,虽然耗费了人力和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但是不会像实物产品那样。而且生产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网络技术诞生的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可能就是发明产品之初需要耗费较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其后可以通过不断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产品。但是,实物产品却不是这样,要想获得更多的实物产品,只有不断地投入成本才可。4.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的困境。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理念是“寻求假定垄断者能有利可图地实施涨价行为的最小产品群”。①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思想上的模拟实验,在实验的每个阶段都将那些最接近的替代品纳入到相关市场中来,直到最终形成一个产品组合。SSNIP测试法使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取一个基准价格,其后在进行在其假设的候选市场范围内对产品进行5%~10%的涨价,看消费者是否在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转向了其他产品。之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数据分析看经营者是否有利可图。不断地重复进行测试,从而选取一个最优市场。但是,该方法在网络经济周边,首先要面临的难题就是基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先且不说网络企业的很多产品对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问题,网络经济中的市场是双边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条件下,基准价格应该以哪一边的市场为准是个难题。其次,再说免费的问题,网络产品很多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当在其他的同类产品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对某一原本也是免费的产品突然开始收费,即使收取的费用很低。但是,其他的产品都是免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网络用户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更何况该产品小幅度的涨价是持续的。这样,测试出来的结果是否科学、可信是值得怀疑的。再者,涨价幅度的确定问题。因为涨价的幅度是可以在5%~10%的范围内选取的,那到底什么样的产品应该选一个什么样的幅度,这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这样主观选择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测试的结果会被主观地放大或者缩小。最后,用SSNIP测试法需要在获得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对于法院来说,存在两个困难。首先,这个需要获得的大量数据在获取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成本过大;在对数据的获取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因为每一次的测算都需要获取产品的成本数据,而网络经济中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个数据的获取存在困难。但是,成本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又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测算。其次,即使法院获取了这样的大量数据,但是接下来的建模和测算也是个非常浩大甚至是难以完成的工程。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SSNIP测试法的实际操作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二、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改进的建议

1.借鉴国外,在使用SSNIP测试法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容易操作的方法来改进改测试法所存在的不足。比如说共同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等。SSNIP测试法只是众多测试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在反垄断的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相关产品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差异。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不同相关市场,如果我们采取只通用的SSNIP测试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也不一定能够测试得到合适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更何况是在网络经济这样一个多变和多样的经济环境下。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可以适用的最优测试方法,这样测试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也是最优的。2.考虑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在网络经济的环境下,平台企业之战可能更多的是网络用户的争夺之战。谁拥有的网络用户的资源越多,谁就是网络经济竞争中的赢家。为此,平台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网络用户会选择对用户免费的营销策略。而对于广告商和其他企业,则进行收费。这时,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以利润来源为准。网络经济反垄断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是一切反垄断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要结合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特点,并引入一些新的界定方法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作者:王卉 刘嘉凌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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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3Q之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以往传统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迅速进入网络世界。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爆发网络市场之争(简称“3Q之战”)充分暴露了我国网络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

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形式。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其表述主要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等,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其实质就是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就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展而引起并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即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就其智力所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独占性的支配和使用权。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受垄断立法的规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已形成两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三个方面来考察和界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认为应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狭义知识产权滥用仅仅只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作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网络环境条件下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限制网络市场的正当竞争而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市场上拥有决定或者控制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或排挤对手并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1)拒绝服务,指网络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服务许可或者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与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威胁和限制网络消费者在与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相关市场内的自主消费行为,借此维持和强化自己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地位的行为。(2)价格壁垒,指产权保护的产品服务恶意通过价格手段排斥公平竞争、遏制竞争对手、扰乱网络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包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享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手段以排挤竞争的低价倾销行为;有目的性地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与其成本无必然关系的差别价格待遇的差别定价行为;以远高于其成本的价格提供其网络产品或服务而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高价行为等形式。(3)强制搭售,指在消费者不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软件服务提供者销售某种软件时将其他软件产品以绑定或者外挂等非正当形式强制搭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强制搭售不但限制了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具有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性质,是现在网络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4)市场侵占,指权利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需求,通过利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便,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从而阻碍关联市场的公平竞争,巩固并扩大其知识产权的影响范围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的行为。

垄断联合。网络垄断联合是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权益人以排挤对手、限制竞争为目的,通过缔结协议、行业默契或者其他的联合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或者垄断联盟,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其垄断利益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权益人在网络经济竞争中占有先天的优势,如果通过网络垄断联合,则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提高其市场支配力。网络垄断联合不仅排斥竞争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效用,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而且严重阻碍网络技术创新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意识丧失,破坏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三、“3Q之战”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

“3Q之战”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影响人数最多的一次热点事件,从网络知识产权的视角考察,“3Q之战”也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拒绝服务。“3Q之战”中腾讯公司“作出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通过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此维持和强化其特殊地位的行为构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拒绝服务行为,它不仅限制了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威胁和限制了网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行为。

市场侵占。腾讯公司基于其即时通讯工具主打网络通讯服务市场,并以此为依托不断扩展业务市场,向网络游戏、输入法、播放器、浏览器、门户、企业实时通信产品、无线增值、安全软件等领域扩展,从而获得了庞大的市场占有率。腾讯公司依靠其网络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特殊优势而在网络市场的不断蚕食鲸吞势必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威胁相关领域中的网络经营者的生存。

网络垄断联合。“3Q之战”中金山等五家网络经营厂商联合声明,宣布如果奇虎公司坚持欺骗和绑架用户他们将不兼容“360安全卫士”系列软件。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下,这种宣言更多的是一种舆论攻势,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很小,但这种联合行为已经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网络垄断联合行为。

“3Q之战”暴露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消费者和整个网络经济的影响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问题更应该引起广泛关注。如果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并在虚拟的世界里清晰地划定权利边界,规范权利人的行为,类似的网络乱战还会继续上演。

四、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现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适用度较低,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范,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滥用的规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依法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应深入研究WTO协议、TRIPS协议及其相关内容,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原则,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从本质上讲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独立立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达不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以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同时要增加可操作性的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条款,这样既切实加大反垄断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能够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并减少滥用带来的损失从而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做到制度与规则层面上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网络知识产权在提高我国网络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沈仁干.著作权实用大全[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3]李扬.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

[4]卢山.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及其保护[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75

[5]福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M].廖正衡.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253-254

[6]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4(1):110-111

篇14

[关键词]网络经济;掠夺性定价;竞争政策

[中图分类号]F0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3―0078―04

掠夺性定价问题一直是产业组织理论和反垄断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经典产业组织理论对掠夺性定价的探讨多数是在传统经济的背景下进行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网络经济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一种主要的经济形态。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发生了异化,其行为效果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迥然不同,此前对于掠夺性定价的认识开始凸显诸多缺陷,因此,从网络经济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掠夺性定价问题非常必要。

一、掠夺性定价理论回顾

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是一种非合作性策略行为,是指在行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排挤现有竞争者或吓阻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通过承担短期亏损来换取长期收益的行为。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激励是将来掠夺成功后的垄断收益会弥补并多出掠夺期的损失。但是,对于企业是否会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即掠夺性定价对企业而言是否理性,从而有无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尚存在较多争议。

McGee(1980),Easterbrook(1981)等人的观点是:掠夺性定价是不理性且少见的行为,反垄断法应当对其忽略不计。McGee认为,由于一方面被掠夺方通过和消费者签订长期合同或者获得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度过掠夺期;另一方面即使对手退出市场,还会有新的进入发生,因此,掠夺方未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掠夺是不可置信威胁,掠夺方在掠夺中会比被掠夺方损失更大,容纳对手才是企业的理性选择。Easterbrook进一步说明了资本市场和消费者对被掠夺方的支持作用,并指出掠夺方受贴现率和未来垄断收益不确定性的影响,难以确保掠夺性定价有利可图,因而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的。

后芝加哥学派的一些学者对McGee,Easter-brook的理论提出了反驳,认为他们是在完全信息假设的基础上用静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难以服众。后芝加哥学派引入信息不对称假设,运用博弈的方法建立了新掠夺性定价模型,认为掠夺性定价是可能的、理性的策略。(1)声誉掠夺模型。Milgrom和Roberts(1982)认为单个市场的掠夺非理性,但在多市场、多进入者和信息不确定的情况,进入者不清楚在位者掠夺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在位者存在建立掠夺者声誉的激励,由于信息不完全,进入者只能根据过去行动建立关于未来的预期从而作出不进入的选择,因此在位者的掠夺战略是理性的。Kreps和Wilson(1982)进一步证明,在多个市场上经营的在位者能够通过在其中某个市场采取掠夺性定价建立一种凌厉的声誉,使原本打算进入其他市场的潜在对手相信自己如果进入会遭到同样下场而放弃进入。掠夺者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市场的进入壁垒,即使在进行掠夺的市场受到损失也可以通过在其他市场收取垄断价格弥补掠夺损失。(2)信号掠夺模型。该模型与声誉掠夺模型不同的是,掠夺者动机是诱使现有竞争者退出而不是遏制潜在对手进入。Saloner(1987)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假定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有不变的边际成本,博弈分三期进行,企业的战略决策变量是产量。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掠夺者有充分的激励和可能性实施掠夺策略,它能通过传递低成本信号实现掠夺受益:引诱对手退出、如果对手不退出则诱使其减少产量、在预期的兼并中以优惠的条件接管对手。(3)深口袋掠夺模型。根据Benoit(1984)的深口袋模型可以证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掠夺性定价将资金弱势企业排挤出市场并获得掠夺受益。因此掠夺性定价是优势企业的理性策略。由此可见,掠夺性定价作为一种合理的策略,其存在的可能性是毋庸置疑的。从长期和动态视角来看,由于多市场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掠夺性定价对企业而言是理性策略,会产生遏制进入和维持垄断的效果。但是,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禁止掠夺性定价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致看法,多数国家都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异化

网络经济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开发与应用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形态,从产业组织形式来看,网络经济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技术产业(IT产业)、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开发业(如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信息咨询以及信息软件开发等行业),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等传统的经济形态的运行机制完全不同。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掠夺性定价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主体的异化。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独立的企业,中间性组织(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也成为掠夺性定价行为的重要参与者。中间性组织是一种介于纯市场与纯科层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是基于信用和共同利益建立的一种合作性契约,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网络外部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提高驾驭市场风险能力。中间性组织是众多拥有共同利益的企业的合作体,他们可以通过联合定价、资源共享和标准兼容等措施提高竞争力。与单个企业相比,中间性组织对市场控制的欲望和能力更强,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成功的可能性更大,行为也更具隐蔽性,规制其掠夺行为的难度也更大。

2.掠夺激励和实现条件的异化。网络经济的特点为优势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激励以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而且实施掠夺行为成功的可能性更大。(1)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其使得经济体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优势企业能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获得信息、资金和物资等生产要素,从而提升了排挤竞争对手的能力。开放的网络大大拓展了市场边界,而且市场的“马太效应”特征更为明显,掠夺者能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建立掠夺声誉,有效地打击竞争对手以攫取更多的掠夺收益。(2)信息产品特性。从信息产品的成本特性来看,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对潜在进入者来讲意味着一定的进入壁垒;更关键的是,信息产品的复制成本很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而边际收益递增,所以在网络条件下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垄断整个市场的可能性,而且受高固定成本沦为沉淀成本的风险的驱使,会让企业有更大压力和动力实施掠夺行为,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收益。其次,信息产品受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约性强,而这些标

准由先入者制定,后进者只能被动追随。因此,先入者可以通过标准兼容手段获取垄断收益,从而有更多的利润来弥补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损失。此外,信息产品研发投入高,更新换代的速度快,技术的先进性是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因素,一旦竞争对手推出更为先进的产品或技术,在位企业就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因此,在位企业会千方百计的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掠夺性定价策略和其他手段打击对手,拓展市场空间,维持垄断地位。(3)消费者规模经济效应。从消费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产品存在网络外部性,即消费者使用某一信息产品获得的效用随使用人数的增加而上升,存在需求方规模经济。同时,由于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的转移成本较高,从而对消费者产生锁定效应,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这也为在位者排挤对手、形成垄断地位提供了更多激励和现实可能性。

3.行为表现形式和实施效果的异化。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者除了采取低于产品成本的传统掠夺性定价策略外。还存在一些异化的限制竞争的定价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掠夺性。(1)免费提品或者服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通过排挤对手扩大市场,不依靠服务或产品利润生存,而靠广告、辅助产品或合作者提供的补偿生存,消费者能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对竞争对手不利。如有的通讯设备企业与通讯网络服务商结成战略联盟,设备企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手机等通讯产品,以严厉排挤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其获利来源是网络服务商的利润补偿。又如某些网站,通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资料下载服务等,通过提高注册会员人数和点击率来赢得广告商或其他合作者的资金支持。这些行为都能有效排挤竞争对手。(2)免费试用。许多软件开发商,在推出新产品后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让消费者免费下载试用,在培育了大量用户以后,要求用户注册购买。这一策略从改变消费者消费行为人手,充分利用了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转换成本大的特点,往往在用户购买时提出高价通常会奏效,这样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排挤了竞争对手。微软、网景等软件巨头均采用过此类策略。(3)捆绑定价。捆绑定价是指将有连带关系的若干产品捆绑销售而制定的价格,如旅游景点票价和机票的捆绑定价、电脑和软件捆绑定价等。随着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电脑与电信运营商之间产品的捆绑销售也日益普遍,例如“联想”和“联通”共同推出的无线上网业务。捆绑定价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降价行为,可以弱化产品间的品牌竞争,降低产品整体定价费用从而减少销售成本,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有些捆绑定价可能是一种低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比传统的掠夺性定价更具隐蔽性,对竞争对手是一种打击,并且从长期来看,也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4)交叉补贴定价。交叉补贴是指用从一个市场上的业务经营运作中所获得的资源和利润来支持在另一个市场上所采取的行动。如电信资费的交叉补贴定价,长途补市话、国际补国内等。交叉性补贴定价对掠夺者而言是有利的,但是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而言,可能意味着利益的损害。(5)品牌差别化策略。网络经济时代,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更为个性化。优势企业根据这一特点对市场进行无限细分,把某些差别不大的产品分为若干品牌和型号,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某一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总体而言,这些异化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对社会福利效果的影响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有所不同。(1)由于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成本结构,使得掠夺者在低价格的情况也容易获利,低价格让消费者得到一定实惠,对竞争对手有较大的排挤效应,但可能也是符合市场效率原则的。(2)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一个产品拥有的市场规模越大,其产生的网络效应也就越大,进而使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更大,因此,掠夺性定价行为扩大了市场规模,可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通过掠夺性定价巩固了优势企业的市场地位,有利于鼓励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可能产生一种有效垄断,使社会净福利增加。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竞争政策

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产生了诸多变化,其影响效果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不同,对其采取的竞争政策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1.对掠夺性定价的态度。目前,司法界关注掠夺性定价行为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二是竞争主体数量和正常竞争秩序。虽然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对掠夺者是有利的,对消费者也有一定的实惠,还可能增加社会的净福利,但是,对竞争者造成损害是必然的,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正常的竞争秩序,从长期来看还可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网络经济时代仍然需要对掠夺性定价行为作出评价并纳入竞争政策的管制。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措施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既要保证社会经济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也要保护中小企业,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2.对掠夺性定价的判定。现有的案例判定掠夺性定价违法的标准主要有成本标准和补偿标准。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应该从更全面的角度选择合理的标准来甄别有害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企业或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只有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才有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动机和能力,网络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还可能是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中间性组织,只要这些主体处于支配地位都应成为竞争政策关注的对象。但因为涉及的面太广,而且由于中间性组织关系比较复杂,他们的行为更为隐蔽,规制成本很高。(2)主观排挤意图。有的企业虽然处于垄断性强的市场结构中,而且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但不一定有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客观条件对优势企业或组织有充分的实施掠夺行为的激励,因此,优势企业都会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竞争政策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同样,由于主观排挤意图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操作性不强。(3)成本标准。与掠夺性定价有关的成本一般有5种,即掠夺方边际成本、掠夺方平均成本、掠夺方平均可变成本、行业平均成本、被掠夺方的平均可变成本等,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异化形式多样,其实际成本难以衡量,用“价格低于成本”的规则来判定企业是否违法是不现实的。(4)实施效果。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更容易实现,其行为效果也可能是有效率的。但对于效率的评价有长期和短期之分,还涉及对掠夺者、竞争者和消费者三者的福利评价和社会净福利的评价,规制成本和规制难度都较大。

[收稿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