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5: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网络经济的垄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网络经济;垄断;政府规制
21世纪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经济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与传统经济领域存在许多差别,同时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2010年末互联网上的腾讯与360大战这一场轰轰烈烈的网络经济纠纷事件显示了网络经济的市场失灵,网络经济同样需要政府规制,以提高网络经济效益,维护网民利益。
一、网络经济的垄断表现及成因
1.网络经济成寡头垄断结构
网络市场与传统市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网络产品(或服务)具有传统商品所没有的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指的是产品的价值并不仅仅由其本身的质量、成本结构决定,还与该产品的使用者数量成正相关关系。比如,消费者在选择即时通讯软件时,肯定最先关注的是当前使用该通讯软件的联系人的数量,质量的追求在此并不一定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网络产品的这一特性就要求厂商需特别注重其顾客群规模,以实现其生产产品的价值保值与增值。也正是在厂商实现这种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同时,网络经济的自增强机制――正反馈也形成了。简单的说,正反馈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占优厂商在拥有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市场优势之后,这种优势会自我强化并不断加剧,而相反地,劣势厂商由于市场份额的减少,会出现自我弱化,所以极端的情况,会出现“赢家通吃,输家出局”的局面。当然,由于产品差异化、技术追赶等因素的存在,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现实中很难出现,寡头垄断成为网络市场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特征。
2.网络经济的兼容性与标准的竞争
技术或产品的兼容性是指一个系统中两种组件结合起来工作的效率。当两种产品结合起来共同提供服务而没有增加成本时,就认为它们是彼此兼容的。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互补产品之间的兼容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的大小,从而影响该产品的市场地位。如果市场存在多个标准而且它们之间不兼容,厂商之间的竞争就会非常激烈。一旦一种产品或技术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的作用下,它就可以获得市场势力并形成垄断。因此在网络经济下,谁首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行业公认的标准,谁也就赢得了进一步控制市场的资本和条件。腾讯与360之间正是出于这一原因,进入恶性竞争,最终产生严重纷争。
二、网络经济垄断的绩效分析
1.网络经济的竞争性垄断可以产生高效率
网络市场中的在位厂商维持和扩展自己的顾客群的“法宝”就是推陈出新的速度和能力,抢占市场先机和技术高点是在位垄断厂商的生存法则。特别是对于拥有高度学习效应的网络市场而言,技术追赶的能力更强,网络市场的技术壁垒和商业模式复制的门槛都将越来越低。所以,网络市场的寡头垄断并未消除竞争,反而,维持垄断或是争取垄断地位正是激励市场竞争的原动力所在。
2.网络经济的垄断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成本递减是没有边界限制的,垄断者倾向于扩大产量来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以获取最大的网络效应,而且按最后一个边际消费者的保留价格来确定产品的售价。由于网络外部性及潜在竞争的存在,生产者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的动机不足,企业一般都会采取免费或低价产品策略以扩大市场规模,谋求长期利润的最大化。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垄断企业通过低产量、高价格来扩大生产者利润的策略不同,网络经济下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反而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高性能、低价格的商品,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福利。
3.网络经济中垄断形成的过程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正如腾讯和360纷争中,腾讯公司利用其及时通讯软件的用户规模推出类似360安全软件的QQ医生软件,企图在安全软件中也产生垄断。而360也不甘示弱,直接针对QQ软件的“隐私保护器”工具。最后竞争的结果是腾讯与360不能形成兼容,网民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这场纷争中,一方是为巩固其垄断地位,另一方是为其垄断地位,但是在没有良好管制的情况下,恶性竞争则直接损害的是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因而,适当合理的对网络经济进行政府规制则显得尤为必要。
三、网络经济的政府规制建议
(一)网络经济政府规制的原则
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就在于保护市场竞争,因为竞争对经济增长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是有利的。但是竞争过程往往会引起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导致个别垄断集团对市场的统治,直到新的竞争者打破这种市场格局。特别是在网络经济下,由于正反馈效应、网络外部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这种情况的发生更为普遍。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垄断与传统经济存在差别,因而要转变对垄断的认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环境出发,采取相适应的政府规制措施。
政府进行管制要适时、适度,退出管制要平稳、坚决。具体实施管制的时候要注意首先要对市场失灵的现象要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认识不足或者根本不了解,那么只要它没有违法,就不要轻易地加以管制。其次,在管制中,要采取积极的方法逐步使垄断市场转变为竞争市场。也就是说,要通过管制来促进竞争并最终解除管制,但是这种转变的过程只能是渐进性的。最后,管制的内容不宜过于具体,要集中于一些关键的方面。
(二)网络经济政府规制的内容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网络经济下必然出现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但这种市场结构并不必然导致垄断行为的产生。相反,在这种市场结构下,企业为防止主导地位的丧失往往要采取竞争。同时这种竞争性垄断也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和消费者福利的增多。如果单纯凭借垄断的市场结构就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企业实施反垄断制裁,则不仅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反而会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
1.规制重点是垄断者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
由于网络外部性、产品兼容性和标准竞争的存在,厂商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这时,过分限制垄断市场结构容易导致厂商的技术创新不足。在网络经济下,政府反垄断目标应主要是厂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利益。在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市场结构实际上是厂商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技术创新的结果,如果反对垄断地位,也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技术创新进行抑制,将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经济失去增长动力。因此在网络经济下,反垄断内容应注重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的市场结构。
2.重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规制
传统经济中价格规制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在网络经济中,其竞争性垄断可以达到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福利,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产品限价等规制。而如前所述,网络产品或服务最大的竞争在于其兼容性和标准等方面,因而应对网络产品的质量、性能、市场进入方面进行规制。政府应帮助新进企业拥有市场准入权,并规定产品的质量、兼容性等标准,以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控制市场。正如腾讯与360纷争中所表现出的问题,政府应对软件质量标准、应用的兼容性、开发相应软件的权利许可等进行规制,则可以避免出现无标准参考而引发的恶性竞争。
3.加强社会性规制
社会性规制的加强一是通过健全规制机构,二是通过加强立法。目前我国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的部门主要是工信部下属的相应司署机构。但是从腾讯和360事件我们看出,对于网络经济,政府规制的方案、政策等并不明确,因而事件一直到造成严重影响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出面调解,而且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双方和解,对于规范化的机构规制尚需要进一步安排。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虽出台了一些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仍需完善和充实,有很多问题没有包含在其中,因此造成了事故出现时无章可循。同时,还应指出,对于网络经济的规制,还应充分利用网民团体及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力量,政府应加强与社会性组织的合作,一同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
四、结束语
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的形式,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高速更新是这一新经济动态发展的显著特征。垄断是网络经济中的一种必然结果,然而其竞争性的垄断形态可以提高市场效率、提高社会福利,也会因无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网络经济进行有效、适当的政府规制,将会发挥网络经济的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福利,许多规制政策及方法仍需要不断创造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朱乾龙,钱书法.基于网络经济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分析[J].产业经济研究,2009(10).
[2]周颖.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反垄断规制探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0).
[3]郭晓武.网络经济下的反垄断与政府管制政策[J].经济论坛,2005(21).
关键词:网络经济;垄断;技术创新
网络经济的表现多种多样,参差不齐。最突出的可以表现为我们所熟悉的信息经济,信息技术的成熟使经济建立在知识之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把观念、信息和技术手段等归入产品的组成部分时,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内容就显著增长了。而数字经济是信息在网络经济中传输的重要表现形式。换言之,在网络经济中,信息处于数字这样的形式之中。网络经济也可以表现为虚拟经济。它是运用网络才存在的非实体形式的经济表现方式。相对于市场交易,网络经济有其自身的优势,如交易费用低、网络外部空间大、替代性强等。网络经济正是由于互联网成为虚拟经济的载体而形成的新经济体制结构。网络经济还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它利用庞大的网络将世界各地的生产者跟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生产者通过在网上搜集信息,捕捉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新颖的、能够满足消费者切身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来维持生存。网络信息不仅可以将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汇聚起来,也可以通过过滤信息将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工以提高效率,进行大规模生产,“术业有专攻”使生产过程更加专业化。互联网构筑的巨大网络还可以通过简化商品流通环节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地将自身有用的信息传递到有需求的客户手中,从而获取竞争优势。这样,竞争力度的增加必然促进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从而迫使其进行技术革新。在网络经济中,技术的推陈出新很迅猛,旧产品不断被淘汰,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更新,这有利于企业潜力的挖掘。企业要想生存,就需要不断提高其核心技术竞争力。另外,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推陈出新的加速必然导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以及品质的提高。虽说网络经济带来了很多好处和机遇,但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挑战。市场无效率就是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一种情况。同样,网络经济也像传统的市场经济那样有垄断现象的发生。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日益浮现,我国也针对此现象做出一系列应对反垄断的政策,然而,网络经济的到来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垄断因素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那些,新的垄断因素有其自身的特征和成因,这使得我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不能再以传统的眼光看问题,而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垄断特征
1.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与先天竞争优势的产生密切相关。一个行业的市场先入者,往往主导着本行业,拥有主动权,并且具有更多技术优势,行业标准一般由这些主体来制定,自然而然,它们也将从中获取更多的机会和利润。而后者只能被动跟随游戏,强者自然更强,弱者只能维持生存。因此,网络经济环境下,技术显然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对企业来说,谁先掌握主导行业的先进技术,谁就可能成为全行业最大的赢家。2.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网络获取的垄断地位呈现暂时性。在传统的经济模式里面,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拥有庞大的规模,掌握着一些核心技术,小企业想要通过扩展规模与大企业相制衡是很困难的,这就形成了几家独大甚至是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然而在网络经济中,边际利润对于新进入者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它们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并且能够开发出新产品,就会通过互联网迅速蔓延,跟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展开激烈战争,当其获取到足够的市场份额时就会威胁到处于垄断地位的在位者,因此,垄断在位者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市场份额。3.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更注重产品性价比的提高。如上文所述,我们说,在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下,企业通常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以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更大的市场优势,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但是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获取垄断地位后则多数选择了相反的做法,即提高产品的性价比,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过,这其中也是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环境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并不稳定,每天都有大量的新企业想要取而代之,给企业带来了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开发的成本降低,企业就更容易扩大规模,进而获取更大利润。总之,在网络经济中,一个企业想要做大做好,必须善于发现机遇,只有抢占先机,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但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市场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也是巩固自己地位的不二选择。
二、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在网络经济中,企业想要形成持久的垄断,就要以技术创新作为其竞争优势。传统的用扩大规模来获取竞争地位的方式已经不足以适应互联网形成的市场经济环境。现如今,新的企业一般会把眼光放在思想和技术上,把这些观念和技术转化成新产品来获取边际利润,进一步占领并扩大市场,最终达到获得垄断利润的目的。垄断地位的暂时性使得不管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不敢松懈,技术创新的频率不断加快,新的市场容量和市场利润不断涌现,不创新就会被淘汰。通常,在技术创新频率较高的情况下,技术创新越是集中在少数企业甚至个别企业上,就越容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首先,网络技术本身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虚拟环境和平台,加速了技术创新的一系列进程。信息网络化创造和激发了更大的信息消费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一项新点子能否作为产品进入市场,能否转化为生产力,都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创新能力。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才能如虎添翼,得到更大的竞争优势。其次,在网络经济中,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在传统的市场结构中,企业总是显得高高在上,跟客户之间的距离很远,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来传递信息进行交流。而网络经济则克服了这一缺点,网络信息的庞大拉近了企业与客户的距离,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近距离地与客户进行沟通。除此之外,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一些基础的运作手段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如远程管理、在线管理、移动办公等,还有一些诸如电子单据、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等支付手段的创新,都使得信息流通更快,办公效率更高,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环节所造成的成本浪费。最后,在网络经济中,出现的另一个创新角度便是推送模式。传统的技术创新一般都把重心放在产品的研发方面。而现在,推广途径的创新也显得尤为重要,产品在被开发出来后就依赖于如何推广。我们常听一个名词,即“概念产品”,其实也就是虚拟产品,在产品没有被实际生产出来之前,还只是一个概念的时候就可以推送出来让消费者先了解它的各方面性能,提出意见,从而做出有利于市场需求的变动。这就是网络经济中企业技术创新的途径。总之,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掀起了一场创新风暴。在网络经济中,网络的不断发展对技术创新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需要积极迎接挑战,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要善于利用网络促进技术创新增添活力,这样才能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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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亦婷.网络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
(一)网络产业的标准具有统一性
整个网络是相互连通的,各个实体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这就要求不同的网络系统在使用时能够相互融通整合,也就是说不同的网络系统之间必须拥有共同的网络标准。否则就会造成网络操作的低效率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这就为先期进入的企业带来了优势,它可以将自己的标准设置为整个行业的标准,后进入的企业则不得不遵守它。这也就为先期进入企业的垄断地位打下基础。
(二)网络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具有外部性,这也是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网络是一个系统,它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融通,而且网络系统每增加一个用户,都会为某一“网络产品”的所有用户产生更多的价值,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便利,所以,外部性简单说来就是指,某产品的价值随着产品预期的销售数量或者说是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的外部性会引起各种现象:正馈效应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最终形成垄断;用户更倾向于认定一个已经拥有大量用户的产品,这是一种“选择优势”也称为“冒尖”,先期进入者的垄断地位也得到了加强;用户如要使用新产品不得不支付转移成本,用户并不愿意去支付这些成本,这就是锁定规律,很好的巩固了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众多的现象可以统称为网络经济效应,这也是导致网络垄断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垄断的规制问题和应对措施
网络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特殊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网络规制的目标
网络垄断规制的根本理念应是维护市场的经济制度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不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网络产业的外部性以及标准的统一性就决定了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垄断者滥用其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才是最终的规制目的,它会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只有规制这种行为才能促进整个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网络垄断的认定
对网络垄断进行规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网络垄断作出认定,其中最为困难的就是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网络是新兴的事物,它的兴起也不过近二三十年的事,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处在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再加上判别网络垄断各方面要素的专业性、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就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网络垄断的认定过程一开始就显得十分的困难,因此进行判定必须要结合相关专业理论和具体案件情况。
(三)制定详细明确的实施
条例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缺乏经验,实施细则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步步进行,不断地补充完善。
(四)行政权力的介入---干预应谨慎
在应对垄断这一问题上,行政权力不能成为最主要的手段,一方面它先天的强制性,干预过多则不利于市场的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大的网络垄断巨头几乎同所有行业都有牵连,用户数量十分巨大,对其垄断的规制可以说是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这些垄断者掌握着数额巨大的金钱和任何人都不敢小觑的舆论力量,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是其他措施应慎之又慎。当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网络市场的开放程度大为提高,激烈的竞争成为约束我国企业最重要的力量,行业经营者自治能力的提高,也大大降低了行政干预的必要性。
五、兼容性及标准问题
对高新技术的网络产品而言,产品间的兼容性及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突出的问题。在Intel兼容的PC领域,由于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的市场优势,“Intel-Windows”模式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作准”(the de facto standard),这一现实就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及标准问题而言,至少从静态的角度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Katz and ShaPiro(1985)认为,在分析兼容性问题时,理解兼容性程度的提高对均衡产量的影响是重要的。Katz and Shapiro(1985)中的“性质4”表明:在具有整个行业范围的兼容性(即完全兼容)的情况下,其均衡的总产量水平比任何不完全兼容情况下的均衡产量都要大。Katz and Shapiro(1985)的“性质5”则表述了在涉及兼容性问题时提高行业产量的充分条件;假设两个厂商集团在使它们的产品互相兼容方面进行联合,在任何兼容联合后的均衡中:(a)联合中的厂商平均产量将上升;(b)不在联合中的厂商产量将下降;(C)整个行业的产量将上升。根据以上静态模型的分析,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及由此形成的在制订“事实上的标准”方面的领导地位,对整个行业的均衡产量是有正面影响作用的。Economidesand Flyer(1997)在分析有关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和市场结构问题时,甚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极大地改变了常规的福利分析结果,在网络外部性很强的市场里总剩余在垄断情形下达到最大,而随着其他厂商的进入反而下降了。在不存在网络外部性的传统模型中,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但在存在正的网络外部性的情形里,这却不一定成立。在Economides and Flyer(1997)的模型里,只要标准(兼容性)联合体(平台)的数量保持不变,任何标准(兼容性)联合体内的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但是,如果厂商数量的增加使平台(标准)的数量增加,那么就会导致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的下降。平台数量的增加会降低某些平台的产量。这些平台的消费者得到的剩余会因平台的产量和外部性的降低而降低,尽管他们会得到较低的价格。其他平台的消费者得到的消费者剩余无法弥补顶尖平台的损失,因为对于较低的平台,平台范围的网络外部性要小得多。对于纯粹的网络产品(Pure network goods)而言,在不兼容的情况下,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引起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的下降、尽管在不兼容的情况下,垄断会使总剩余达到最大,但这样达到的剩余要明显小于在兼容情况下的总剩余。Economides and Flyer(1997)的分析结果认为,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统治市场可能是网络产业中市场均衡的一个固有特征。在纯粹网络产品市场,在完全不兼容情形下,总剩余在垄断的情况下达到最大,因为网络外部性会随着平台的被分割而下降。总之,在存在很强的网络外部性的领域,有关市场结构的许多传统的分析结果都可能会被颠倒。
对于肢解微软的计划,参加起诉微软的某些州,当初曾建议不仅要求把Windows业务与应用软件业务分开,而且要求把Windows业务分割为约三家不同的公司,由这些公司掌握Windows的源代码。这种建议显然是过分和极端的。当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分拆后,每个“小贝尔”得到的前公司的业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把比尔·盖茨的微软分隔成多个Windows销售商(所谓的“小比尔”),那么,“小比尔”们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开发不同的产品,统一标准的好处将不复存在。这种做法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降低社会总剩余,也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与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并不一致的结论:
1.由于间接网络效应的原因,杰克逊法官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两家独立公司的判决弊大于利。
四、IE与Windows的捆绑销售问题
微软把IE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微软垄断案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微软垄断案的控方认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独立的两种产品,因此把微软的操作系统与浏览器不可分开的销售行为指控为“捆绑销售”。微软则辩解说,包含测览器的操作系统是操作系统内容在网络时代必然扩充的结果,IE已成为Windows的一部分,包含IE的Windows是包含Internet技术的操作系统,任何把IE从Windows中去掉的行为都会破坏Windows的整体性和功能。但杰克逊法官裁定,网络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是独立的两种产品,微软的行为是“捆绑销售”。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一般来说,尽管“网络浏览器”一词的含义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已很确切,但对于网络浏览器提供给用户的功能,软件行业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它能使用户选择、获取或查询各种网上资源。而且软件行业也比较一致地认为浏览器的这些功能与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