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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部门: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5题,计30分)

1.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服务的权利。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

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

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4.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

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

、保健、治疗、

、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6.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

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

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

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

8.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

、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9.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

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

10.国家建立

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11.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

、体能锻炼等活动。

12.国家建立以

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3.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

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14.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

管理、

管理等服务。

1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

实施。

(

)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3月1日

C.2020年5月1日

D.2020年6月1日

2.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

。(

)

A.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B.奉献精神和医疗技术价值

C.医风医德和技术劳动价值

D.劳动价值和医疗技术水平

3.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应当有累计

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

A.一年以上

B.两年以上

C.三年以上

D.四年以上

4.国家公布

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

A.保险药品

B.平价药品

C.常用药物

D.基本药物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

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

A.健康教育考试

B.体能锻炼水平

C.体质健康水平

D.体育与健康课程

6.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

A.健康体质

B.健康绩效

C.健康水平

D.健康状况

7.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C.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8.国家建立健全以

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

)

A.防治罕见病

B.临床需求

C.重大疾病急需

D.药品质量

9.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

,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

A.特色和优势

B.作用和功效

C.低副作用

D.实践效果

10.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A.生命健康

B.财产安全

C.人格尊严

D.职业发展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

2.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收益情况,可以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收益。(

)

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5.为合同利用社会资本,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7.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

8.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

)

9.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十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

10.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4题,计20分)

1.什么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三选一,根据自己所处单位选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该如何处置?

4.本法对于减少吸烟危害如何规定?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基本医疗卫生

2.人民健康

3.突发事件

4.分级诊疗

5.预防、护理

6.公益、预算

7.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8.救死扶伤、甘于奉献

9.执业注册、职业资格

10.中央与地方

11.眼保健操

12.基本医疗保险

13.成本价格

14.慢性病、健康

15.健康教育机构

二、单选题

1-5:D A A D C

6-10:B C B A C

三、判断题

1.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2.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3.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4.√

5.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6.ⅹ,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7.√

8.√

9.ⅹ,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10.√

四、简答题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篇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68-02

>> 探讨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状及建议 迪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核算的现状及思考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与体会 浅谈上海市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与体会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力资源调查分析 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探讨 深刻认识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 分析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及体会 探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健康教育服务项目的开展 建阳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与思考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提升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 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居民健康影响的调查与分析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问题探讨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浅析基层医疗机构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宾阳县边远山区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认知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产后访视的探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浅析加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务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9- 7-10;http:///zwgk/2011-05/24/content_1870181.htm

[2] 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Z】.2009.1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http:///zwgk/2011-05/24/content_1870181.htm

[3] 《全科医疗》,人民卫生出版社,卫生部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材料,主编,杨秉辉。

篇3

    你们《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劳社[2000]24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

    (三)建立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其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

    (三)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员。

    铁路、电力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第五条  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

|                     医院级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住院和门诊                     |---------------|(含基层医 |

|特殊病种费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疗机构) |

|--------------------------------------|

|起付标准-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10%|  9%|  8%|  6%|     4%  |

 ---------------------------------------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的68%。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补记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长期驻外机构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境外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外就医、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比例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急救和抢救外,未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和工伤的医疗费用,分别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开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由省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福州市区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财政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具体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人群、质量以及医疗费用、药费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接受参保人员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与费用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厅或药品监督局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争议案件,保障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保险IC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不含个人账户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如出现迟缴、少缴、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篇4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515(2010)08-287-01

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策略研究健康教育子项目,是按照国家卫生部和市、区卫生局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以提高人群健康知识水平和改变人群的行为与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以及探索我区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筹资、运行、评估和支付方式,提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水平,探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路径。自项目2009年启动以来,经过组织、培训、实施、督导、评估等阶段工作,使我区健康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1项目目标

通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策略研究健康教育子项目工作的开展,加速构建我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框架和网络,提高我区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技能,使我区居民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有所提高。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由政府出资,并实行合同购买的制度,以及考核评价机制。

2项目执行情况

2.1项目实施范围和时间

项目实施范围是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项目实施时间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2项目支持的主要活动完成情况

2.2.1根据我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策略研究项目试点方案,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分别制定下发了《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策略研究项目健康教育实施方案》、《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策略研究项目健康教育实施意见》,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意见开展工作。

2.2.2制定了《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合同购买管理办法》、《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以及《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各级职责》等规范性文件,为项目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2.2.3 区疾控中心分别与我区30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乡卫生院签定了《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项目工作服务合同》,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乡卫生院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实行合同购买方式支付。

2.2.4完成了《黔江区市民健康知识读本》、《儿童预防接种知识―父母之友》、《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编辑印制和分发工作,共计印制下发了《黔江区市民健康知识读本》6万5千册,《儿童预防接种知识―父母之友》宣传手册2万册,《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册1万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册1万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册2万册。

2.2.5我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乡卫生院按要求分别新建了整洁美观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按照方案、意见要求每2月定期更换了1期健康教育专栏宣传内容,全区2009年共计出刊健康教育宣传专栏380余期。

2.2.6与区电视台合作制作了4期“健康黔江”卫生行动专题健康教育电视节目,并在区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

2.2.72009年3月2日和6月15日,我区组织召开了2次健康教育培训会,参加会议的有全区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街道和镇乡卫生院分管领导。会议进一步讲解了《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健康教育实施方案》、《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健康教育实施意见》,并开展了健康教育技能培训。会后对与会人员进行了测试。

2.2.8中心组织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乡卫生院开展了“3.24”结核病防治日、“4.25”免疫规划日、“5.15”碘缺乏病防治日、“5.31”无烟日、“10.8”高血压日、“11.14”糖尿病日、“12.1”艾滋病日等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2.9 区疾控中心于2009年7月开始,组织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在我区正阳、冯家、石会、石家等9个街道和镇乡开展了区级市民健康知识巡讲活动。

2.2.10区疾控中心在区卫生局卫生网站和“武陵传媒网”区疾控中心网站上,分别开辟了健康教育专栏。

3项目效果

3.1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职责

通过出台《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各级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健康教育工作职责,规范了各单位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行为。

3.2建立了健康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

《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合同购买管理办法》、《黔江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等文件的制定,为我区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以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3.3市民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有所提高

通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策略研究健康教育子项目工作的开展,我区市民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有所提高,市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

3.4培养了一支健康教育队伍

我区在开展项目工作时,十分重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针对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的需求,开展了2次提高健康教育业务技能的专题培训会,全区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了一支我区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队伍。

篇5

社区医生作为最主要的公共卫生管理者,在人力、物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应对面广量大的社区慢性病及高危人群的服务与管理呢?

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5年的实践,通过建立“户籍医生九个一服务工作责任制”,探索出社区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结合的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公共卫生三级化管理

讲述户籍医生,不得不提“居民健康管理信息平台”,更要重点介绍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因为单凭户籍医生的力量,很难承担辖区内所有公共卫生工作。

在公共卫生三级化管理中,主要依托的平台为“居民健康管理信息平台”,核心人员为户籍医生。户籍医生通过“居民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向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提供技术,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中的所有成员都要发挥社区行政管理网络的优势,做好医生与居民的组织、沟通、联系等工作;

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中的计生干部和助残员,主要是协助户籍医生,分别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康协管员发挥桥梁作用,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提高对疾病的认识,协助户籍医生进入居民家庭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倾听弱势人群的需求,联络有关人员予以解决,做好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户籍医生的联合借助“居民健康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了辖区内现有的卫生资源,从根本上解决了社区医生人力不足的问题。

公共卫生衔接基本医疗

户籍医生基于居民健康管理平台与病房医生工作站、门诊医生工作站实现信息共享,全科医生通过平台能够查看本社区出院病人的电子病历,为后续的康复及健康教育提供参考,也能查看到社区居民在门诊的就诊情况。

同时,这个信息平台还能做到“以块管理”,即可以按楼宇或家庭管理;也能够实现以条管理,即按疾病管理。这些功能可以为日后开展科研及绩效管理功能奠定基础。

近期,我们又将门诊医生工作站与社区户籍医生工作信息平台相连接,在门诊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诊疗的同时,医务人员就可以完成居民健康档案,该平台的健康档案系统较完善,实行健康档案的动态管理。如户籍医生通过工作信息平台对健康档案进行更新;门诊医生可在诊疗时更新健康档案;社区居民住院时,部分电子病历指标可自动进入健康档案实现更新;一、二、三级预防信息也能自动纳入健康档案。

该平台还具有较强大的综合管理功能,提供“公告信息看台”及“信息平台”功能,已成为社区户籍医生与质控科各条线管理员之间沟通的纽带,使相互间的沟通更为及时、有效。户籍医生改变了服务理念,不再只关注医疗水平,同时提高了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的服务意识及能力,使三级预防得到落实。

“九个一”服务工作责任制

在庞大的公共卫生三级化网络管理下,仅有人力支持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户籍医生职能落到实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户籍医生下派到居委会工作,并推行了 “九个一”服务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