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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服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产保险服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产保险服务

篇1

关键词:财产保险;服务;管理

1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服务现状

(1)服务意识不到位

在一些保险公司基层职工中,对保险服务还不是很重视,客户是上帝和服务是保险公司生命的思想还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重展业、轻服务在不少从业人员甚至基层公司的领导中还比较普遍。服务态度差、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制定的一些很好的服务举措得不到落实。在职工的头脑中,服务被异化为展业时的敲门砖,保费入了袋,承诺的服务也就没了影;有的拉保费时乱承诺,待保户出险后索赔时服务却打了折扣。凡此种种,使得一些保险公司整体形象和口碑在社会上并不太好,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因此,必须尽快把保险服务提到应有的位置上来。

(2)服务过程不连贯

保险服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很广泛,并不是出险后查勘理赔才叫服务。从售前起,保险服务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并且一直贯穿于保险的整个过程。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却不注意服务的全方位和高水平,平时不注意同客户建立长期的服务关系,保险服务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就忘掉,经常出现断层;有的顾此失彼,只注意出险后的服务,而忽视对未出险保户的服务;有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服务技能,难以提供优质服务。因此,保险服务必须讲究连贯性和优质高效。

(3)服务内容简单化

相对于国外的保险公司来说,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尚属起步阶段,服务内容还很简单和单一,缺乏人性化和个性化,服务手段也相对原始落后,科技含量不高,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因此,服务要力求多样化,力戒简单浮躁。

2 提高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满意度

提高公司内部员工的满意度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应将提升员工满意度作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1)培养和激励员工积极的工作态度

一是在雇佣人员时应选择拥有良好生活态度的人,同时注重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将优秀的人才放在对维护顾客关系极为关键的工作岗位。二是要关心其自身价值的实现,培养其对公司、对个人发展的信心。三是应加强职工培训,使员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在与客户接触时有充分的自信。四是要给予一线服务人员充分的自由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对其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2)投资于支持系统

应该信任那些经过严格筛选和培训的员工会根据自身和雇主的最大利益工作,而且应该为他们提供各种支持。一是信息与交流技术。因为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广泛社会性使财产保险的客户众多,且遍布社会各个方面,信息和沟通技术是分销系统的生命线;二是环境设施。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业务,展现给客户的应当是反应的快捷,这要求所配备的设施能体现行业的最新需要,包括交通、通讯设备等;三是有竞争力的产品;四是完备的质量控制系统,确保客户服务的效率。

(3)建立内部服务合同

建立内部服务合同是把服务合同概念引进企业内部的服务过程。它主要鼓励每一职能部门明确以下问题:①公司内哪些部门是你最重要的内部顾客?②他们的需要是什么?③他们的需要与现有业绩之间的差距是什么?④缩小这一差距的成本与收入是多少?通过内部服务合同过程的引入,可以转变公司内部部门认为自己的同事提供的服务质量要低于外部供应商的习惯看法。当公司内部出现问题时,管理人员就会“先把它当成顾客来对待”。

(4)适当的奖励和频繁的赞赏

激励和奖励必须能够刺激一线人员以主人翁的精神对待顾客的问题。这就要求公司对一线员工的正确行为能做到恰如其分的奖励和赞赏。在奖励方面,主要是要与业绩挂钩,以业绩论报酬。而赞赏的目的在于精神鼓励,形成员工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3 提升服务水平,获得顾客满意,提升顾客忠诚度

(1)努力提高为顾客服务的效用

提高服务效用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在险种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客户各方面的需求,尽可能提高保障能力。

②在承保沟通时,展业单位的客户经理应充分了解顾客的需求,帮助客户选择全面、合理的保险条件,并根据需要增加补充条款。

③在理赔服务时,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一方面要及时赔付,另一方面要努力为客户减轻损失提供方便。

④展业单位的客户经理还应注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特别是灾害事故发生时如何帮助客户减少损失。

(2)重视过程质量,同时要与服务结果相结合

篇2

为了切实保证承诺的履行,保障被保险单位享有优先服务的权利,真正做到从投保、出险、理赔一条龙承办、全过程优先、快速服务,太保公司特制定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计划,提供及时、优质和完善的“三全”服务,即:“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全过程的高效服务”、“全天候的周到服务”,同时设立由项目总监领导下的承保服务小组、理赔服务小组和服务支持小组,调动公司上下的力量,做好各部门、机构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包括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项目总监

陈方太平洋产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金虹太平洋产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理赔服务小组

负责人:***********

查勘定损:******

赔款理算:******

服务支持小组

承保服务小组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许亚仙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汪忆慈

项目总监工作职责:

(1)领导、组织对本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后的各项工作;

(2)主持保险方案的设计和服务措施的制定;

(3)检查、考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各专项服务小组有关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

情况;

(4)听取各专项服务小组工作情况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工作意见;

(5)沟通我司与招标人及各被保险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相互关系,通报工作

事项,征求服务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专职服务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标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贯彻实施;

(2)为被保险人组织保险及防灾防损知识的宣传和讲座,保险条款、费率的推

介,保险方案的设计;

(3)提供保险法规及各类业务政策的咨询、有关保险信息的查询、典型理赔案

例的分析;

(4)在履行保险服务职能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坚持做到上门服务和现场服务,

即时处理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为客户排忧解难;

(5)负责与被保险人的日常工作联系,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及数据报表的统计和

编制,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6)建立专门档案,开展专项查询服务,并承担客户信息保密责任;

(7)安排客户回访及征求意见稿的发放、收集、反馈和整改。

(一)承保服务

1、承保服务工作计划;

1.1提前预约、制定方案

l提前了解机关车辆保险到期情况,及时与被保险单位沟通;

l根据被保险单位车辆保险到期情况,提前十五天与被保险单位联系,避免脱保和漏保现象的发生;

l针对被保险单位超出招标承保范围的特殊需求,事先报请招标人审批。

1.2上门承保,服务到人

与被保险单位达成承保意向后,指派专人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l向被保险单位讲解条款

l帮助被保险单位计算保费

l辅导被保险单位填写投保单

l出单后将保单和发票送达被保险单位

服务责任人:潘云梅

服务电话:************

1.3远程出单、方便快捷

太保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优势,建立了“点至点”的远程出单/核保系统,可以满足客户远程出单的需求。对于车队规模较大,出单频繁的单位和车队,可以实现由客户在其单位现场出单,既快捷又方便。

1.4紧急情况、快速通道

如果被保险单位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投保,太保公司开通紧急投保通道保证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投保出单,客户只需拔打95500客服热线将投保信息告知服务人员,即可完成投保手续,本公司将派服务人员上门送交保险单据,并补办投保手续。

1.5放心续保、关心体贴

对于到期续保车辆,太保公司将提前一个月与被保险单位联系,指派服务人员上门续保,绝不出现漏保、脱保现象。

2、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承保服务小组

姓名

所在公司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工作职责

组长

***********

江苏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首席核保人

经济师

**********

领导、监督承保小组的工作。

副组长

鲍康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副经理

一级核保人

助理经济师

***********

全面负责承保小组的工作,协调指导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组员

王虹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高级专务

博士

*************

组织学习,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贯彻;组织保险知识的讲座,保险条款、费率的推介,保险方案的设计。

陈剑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经理助理

**********

检查监督招标保险车辆承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江剑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出单中心

副主任

一级核保人

助理经济师

***********

负责承保出单工作,保证出单及时准确,有关保险单证的查询,续保提醒。

********

江苏分公司

业务管理部

重大项目科

项目专员

助理经济师

*************

负责与省市采购中心的日常联系,确保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安排定期的回访工作及征求意见稿的发放、反馈。

贾奕

江苏分公司

95500客户服务中心

主任

助理经济师

***********

提供各类业务政策的咨询和紧急情况的投保服务。

*********

*********

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

负责远程出单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和培训。

3、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l服务小组工作成员均提供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方便客户联络,能保证随叫随到;

承保服务专员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

l承诺主动上门帮助被保险单位办理投保、承保手续,送保单上门;

l设立专门的通道和人员为被保险单位服务,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l出单时,将在省级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标识、市级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标识、区级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Q”标识,并指定专人对省、市、区三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保险车辆单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4、承诺在1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

我司具备较高的电脑软硬件条件,出单系统全部电子化,全国联网,完全能够满足被保险单位的出单要求,承诺在1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设最低保费。如被保险单位要求,我司可提供24小时内送保单上门服务。

服务责任人:潘云梅

服务电话:025-86644573、13851558737

5、有客户回访安排;

(1)我司将于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上旬开展上门回访工作,对于投保车辆数20台以上的被保险单位,将由分管总经理亲自挂帅,带领承保服务小组和理赔服务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单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听取被保险单位的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

(2)我司将根据各被保险单位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信函、通过网络发送短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活动,其中包括:语音关切问候、灾害性或异常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理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等;

(3)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被保险单位对我司有关运作不理解或不满意时,被保险单位可随时要求我司项目负责人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意见,并作相应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圆满进行。

6、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95500,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l专线服务方式:

我司设有全国统一的服务专线电话:(区号)+95500,座席人员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客户咨询、理赔报案、投诉举报等服务。

l专线服务内容:

业务咨询、查询、理赔报案、批改申请、售后服务预约、投诉受理、意见和建议等服务。

l座席生接听规范:

电话接入后统一用语为“您(你)好,太平洋保险服务热线,×××号为您服务”。对属于定点保险的单位应直接纳入“绿色通道”,优先予以服务。

业务咨询、查询结束时统一用语为“非常感谢,欢迎您再次咨询(查询)”。

业务投诉结束时统一用语为“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投保(投保预约、服务预约)等服务结束时统一用语为“感谢您对太保公司的支持,我们会尽快派人与您联系”。

7、有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有具体处罚办法。

为了保证我司售后服务的贯彻执行,体现我司的服务品牌,我司在04年中标后专门印发了《2004—2005年度江苏省省级机关车辆承保理赔规定》(宁太保产发〔2004〕73号),做到了服务保障措施制度化,同时在文件中还具体规定了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业务人员的处罚措施:

对被客户投拆或违反规定一次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扣除其当月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被客户投拆或违反规定二次的业务员,公司将对其作从待岗培训直至下岗处理。

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察稽核室)

(二)理赔服务

篇3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对保险的误解和轻视,保险人才的培养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薄弱项目,滞后于其他专业的建设,现有的保险专业教育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实践的需求,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保险业,但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与实际工作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汽车的家庭化使车险市场快速膨胀,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负责车险事故查勘和理赔工作的工作人员,而汽车技术的复杂化对这些人员的要求也在日益提高,这就要求车险的查勘和理赔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保险的知识,还必须具备较多的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车险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医疗项目的增加和专业化则要求理赔人员具备更多的医疗专业知识,涉及诉讼的案件则对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要求更高。更有甚者,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以上多种情况、就会涉及多个专业方面的知识。但保险公司中具备这些较强的专业知识特别是综合业务能力的人才极其缺乏,案件处理不快不当必然导致抱怨甚至诉讼。尽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等方法来寻求外部支持,但在效率、成本和客户的满意度上肯定会大打折扣。

理赔满意度差保险市场的规模在扩大,产品种类在增加,理赔案件也必然增多,保险公司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往往会出现案件堆砌、理赔缓慢的情况。特别是在车险事故中那些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案件,往往结案时间长,估损偏差大。因为事故处理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可能还有道路管理部门)认定责任,涉及人伤治疗的案件需通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人员的伤残等急需通过评残机构的鉴定,残疾器具选用需通过残疾器具配置机构帮助,身份和家庭情况调查需通过户籍管理机构协调,仲裁、诉讼案件需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案件理赔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不能很快拿到赔偿款,或者拿到的款项与自己预期不符,必然对保险公司不满,甚至不惜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信息系统不畅通从销售到出单、从报案、查勘到定损、理赔都依赖于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处理。各大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已经有很大改进,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都与业务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

投诉解决机制不健全客户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对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意见和不满需要一个良好的宣泄和解决的渠道。目前保险公司的解决方式是往往是设置一个投诉电话,接待人员对具体的业务并不熟悉,层层转交,速度慢,答复迟,甚至不了了之,最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客户不得不走上与保险公司对抗的诉讼之路。

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创新财险产品,填补服务空白惨痛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件不仅警示了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也凸显出家财险的缺位严重。从保费收入看,2010年上海的家财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收入比例不超过3%,按照居民户来估算,上海家财险投保率不超过10%。财产险的投保少的原因除了居民保险意识不强以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保险公司的产品还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现有的那些房屋、家电的保险基本已不为大众所认可。保险公司应该认清社会生活的变化,适应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要求,开拓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比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宠物责任保险、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不合格产品召回保险、快递物品损坏保险等等。同时,现有的险种也要向深度开拓。目前财险的当家品种是车险,在财险市场上占60%以上的份额。但很多公司的车险是当家不赚钱,规模大,效益并不好,主要是风险控制不利。因此,车险的经营不应该只限于粗放经营,更应该追求精细化管理。未来应逐步实现对客户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市场细分,加强风险控制。我国保险公司当前普遍实行的是从车主义的承保原则,应该借鉴国外车险从人主义的理念,按照驾驶员的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行驶区间、事故类型、理赔额度等对客户的风险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从而使保费的构成更合理、对客户的服务更便于差异化、长期化。

(二)延长服务链条,拓展服务空间保险服务不应仅仅是收保费和付理赔金,应该有更多的延伸内容。主要应增加风险管理服务和事故救援服务。可喜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在做积极的尝试。如平安财险今年率先推出了对保险车辆单方事故的紧急救援、送油、送轮胎等,还提供第三方责任案件的调解服务,极大地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若要推进更深层次的服务,保险公司还应该携手汽修厂、汽车4S店等协作单位在车辆的保养、检测、零配件的非事故性更换乃至车辆转让等方面提供延伸,发挥各自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来帮助客户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和事故损失。无疑,服务链条的加长本身会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空间[1],更进一步,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减少保险金的支出,并化解社会风险。

(三)提升员工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财产保险的险种范围越来越广泛,对公司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具有保险知识、还需要汽车知识、医疗知识、法律知识、机械工程知识、电子电器知识等,在处理案件时,专业知识不仅有助于公司与客户的沟通、也有助于公司与医疗单位、司法部门的沟通。只有专业性才能带来高效率,只有综合性才能做到全方位。为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在基层公司中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往往只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要通过培训、进修、轮岗、以老带新和部门交流制度等多种形式将他们培养成为具备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人才,知识结构的改进带来的1+1>2的系统效应会大大提升保险公司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多方合作,创新服务方式在保险理赔中,涉及的部门很多,如车损人伤案件,要涉及到交通管理部门、4S店、医院、法院、伤残鉴定机构等,关系复杂,文件繁多,往往使被保险人疲于应对,对受害者的救治和安抚也不及时[2]。对于这些机构、人员的关系梳理,单单依靠保险公司肯定是力不从心,这需要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保监会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统筹安排,在制度层面和机构设置上予以通盘考虑。这当然是个复杂的工程,但考虑到长远的需要和效益,应当从现在开始尝试建立多方合作的新机制。比如,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险法庭”、“保险案件调节委员会”等形式。现阶段来看,保险纠纷的仲裁方式的使用,会更快捷、更专业,可以节省时间和司法资源。对于诉讼案件,保险公司不能仅限于出庭应对,应在案件的前期调查和诉后的总结上有所作为,分清责任,吸取经验教训。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患未然,减少因员工疏忽和失职造成的纠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篇4

曲先生得病刚住进医院,亲戚朋友还没有来得及看望,保险公司却捷足先登了。客户代表手捧鲜花出现在他的面前,并告知他理赔时应准备的资料。保险公司这一小小的举措让病中的曲先生倍感温馨。

一直以来,保险市场的竞争还停留在产品竞争层面上,一家公司研发出一款新产品,不到两个月,别的公司也蜂拥而上。有专家认为,保险业最终的竞争还是在于服务。近年来,省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重视客户服务,客户服务“脸面”正在悄悄改变。

服务观念之变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形象,直接面对的是客户,投保人通过人能更多了解保险公司。前几年,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急功近利,误导保户,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对外形象。去年以来,各保险公司纷纷将诚信展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保险人也自发宣誓、签名,提出诚信展业。大多数百姓感觉如今的保险人更加专业了,循循善诱的语言和亲和的面孔让人们逐渐不再反感。“我们的人将会是公司最好的广告。我们的口碑就来自于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一保险公司客服经理说。

不仅是保险人素质的提升,各种更为贴近客户的服务形式也层出不穷。近日,记者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发现如今各家保险公司都很重视客户服务这一“脸面”。工作人员热情、耐心地解答,让客户改变了过去“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如今理赔不再难了。人保西安分公司投入200多万元打造95518服务品牌,让客户在出险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明显加快。8月14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前来理赔的客户,他们对理赔的各方面都比较满意。

营销模式之变

保险人模式已成为目前寿险业营销的主渠道,眼下“人”业务已占整个寿险保费规模的80%。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越来越显出弊端。此模式保险人的收入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一些人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产品售后服务又跟不上,常常造成保险纠纷。

新华人寿已开始向这一制度发起挑战。7月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先后在云南和重庆两地挂牌成立了两家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原新华人寿昆明分公司和重庆分公司的个人业务营销员全部被剥离,成为新华保险公司的专业销售人员。与现行保险人制度不同的是,新华保险的人从原来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变为“聘用关系”,并有固定底薪,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保障。这种模式如尝试成功,将会全面推开。

附加值服务显优势

各保险公司毫无例外地认为,除保险公司的品牌、产品之外,服务构成了能否在市场中立足,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之一。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高附加值的服务,作为同老公司竞争的利器。

篇5

【关键词】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服务举措

保险新国十条第一次提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明确保险的服务特性和属性。既然保险是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就必须要有可衡量的服务质量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为此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7月31日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75号),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提出服务评价的标准,这将对提升中国保险业服务质量起着积极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将会生产深远的影响。

一、财产保险服务评价方法与定量指标

中国保监会保险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消费者导向,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二是全流程覆盖,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三是客观公正,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四是持续改进,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销售渠道。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定量指标是以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统计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评价的客观数值。定量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同时,对于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保险服务重大创新项目,根据实际应用效果加1-5分。对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保险服务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扣1-5分。

二、落实服务评价方法和定量指标的对策

1.以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为服务宗旨

一是保险消费者购买的保险是看不见和摸不着特殊商品,是一种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和满足保险给付条件后的承诺,因此保险业要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特别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只有让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认为他们的利益是绝对有保障的,才会放心并踊跃的投保。二是开展保险服务评价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抓手,客户可以先通过保险公司的投诉电话和网站投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就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客户投诉电话12378投诉,由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处理。三是通过设置从承保到理赔,从投诉到合理解决的一系列服务评价指标的考核,可以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并解决客户投诉难的问题,切实改变保险公司长期存在的重视投保,轻视理赔和投诉的顽症。四是开展保险服务评价可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外部约束,通过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保监局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服务评价等级,激发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促进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从而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

2.不断提升服务评价指标

一是《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可遵循具体方向和目标,保险公司一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要通过管理办法、制度体系、保障实施条件和考核奖惩等全方位的举措,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达到A等级。二是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培养员工诚实守信和服务至上的职业道德,训练员工拥有广泛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娴熟高超的服务技能。三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重要服务创新可以加分规定,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保险服务重大创新。四是要避免发生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等重大负面问题的扣分,确保保险公司依法依规经营。

3.实施客户服务的“六力”标准

一是要实施客户界面的执行力,就是凡与客户接触的人,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养成良好服务习惯,自觉执行服务标准,忠实履行首问负责制,全力以赴做好全程和跟踪服务工作。二是要实施业务后台的支撑能力,就是要完善管理规则,理顺业务流程,明确服务环节时效,对超过时效的服务环节要严格处罚。要优化技术支持,形成有效激励,为前端客户服务提供支持。三是要实施服务品质的监控能力,就是要建立保险公司各层级、各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服务工作标准和考评奖罚标准,健全保险公司各层级服务监督考评机构岗位,明确职责,赋予权限,实现服务效能考评的常态化和有效性。四是要实施客户资源的管理能力,就是要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客户实名制的强制执行,建立保险公司客户识别与分级系统,并有效联通业务系统、电网销系统、理赔系统、财务收付费系统和服务电话系统,构建保险公司统一、互联、高效和差异化客户资源管理与服务体系。五是要实施客户需求的发现能力,就是在市场研究、产品开发、服务提供、技术应用等方面,建立以发现需求、引导需求、创造需求为目的的客户服务创新体系,充分体现保险公司引领市场的价值与作用。六是要实施服务资源的整合能力,就是依托保险公司既有的网点优势和巨大的客户群体,以保险保障为核心,有效整合外部资源,不断扩大和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强化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

[2]刘子操: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篇6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观 财务报表 体现

《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利润表观理念,由重视利润表向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转变,在会计报表体系中较多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质量,为了更好地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要求企业克服短期行为,关注长期发展的潜力。企业财务报表由利润表观转向资产负债表观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负债表观的基本内涵

1.资产负债表观的含义

资产负债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当期收益。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重心是资产和负债,对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会计事项剔除出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与其相对应的利润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把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首要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收益确定的附属物,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

2.资产负债表观的本质

(1)综合收益的理念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资产负债表观的本质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从企业资产增长的角度看,要看净资产是否增长,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

(2)综合收益的计算

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期末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否实现,均体现为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会计期间综合收益等于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价值减除期初净资产价值,特殊情况下,若存在投资者当期有投入的,其价值应扣除。

二、资产负债表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具体应用

1.资产项目列示严格与资产的定义匹配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项目,为了体现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应能真实地反映资产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不符合资产定义的交易和事项一律剔除,因其不能够再给企业带来任何未来的经济利益,如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摊费用等项目;二是对于资产发生减值,不论是长期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将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余额作为该资产项目新的账面价值;三是对于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若因此使企业形成未来的经济利益,以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同时与其他负债项目严格区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项目反映的是在报告时点的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之和。

2.负债项目列示严格与负债项目匹配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负债项目,为了体现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应能反映出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的影响金额。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不符合负债定义的交易和事项一律剔除,如预提费用;或有负债等项目;二是对于企业因履行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以预计负债项目单独反映,同时与其他负债项目严格区别;三是对于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因此使企业已经背负起现实的义务,以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单独反映,同时与其他负债项目严格区别。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负债一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在报告时点的全部负债价值之和。

3.增加了公允价值列示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由于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金融工具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等业务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由于此类项目必须以公允价值单独列示,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更加真实地反映了该类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

4.其他突出表现

(1)无形资产项目赋予新内涵并与商誉严格分开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均可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仍然计入当期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价值反映不实的弊病。将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剔除,单独列示商誉项目。

(2)弃置费用首次尝试构成固定资产成本

会计准则规定,资源开采企业涉及独有的矿产资源等固定资产,预计资源枯竭报废时所需要的大笔恢复生态和环保费用,必须预算出所需的金额,并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该矿产资源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将其从收入中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矿产资源等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价值反映不实的弊病。

三、资产负债表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体现

1.采用综合收益的理念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变化,不仅是由附表变为主表这种地位上的改变,其形式和内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该表中,不但采用更为详细的方式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其数据来源既有资产负债表,又有利润表,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整体揭示了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的具体因素和所占权重。

2.融合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对所有者权益的综合影响

(1)资产负债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部分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影响等项目,这些项目不影响当期净利润但直接影响当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金额,其影响净额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具体列示。

(2)利润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部分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企业净利润增减变动,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四、资产负债表观在利润表中的体现

1.简化了利润表单列项目

(1)不再区分主营业务项目与其他业务项目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统一在营业收入中列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合并统一在营业成本中列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所反映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在报表中将其合并不但简化了报表的编制工作,也充分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

(2)不再区分主营业务税费和其他业务税费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将原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中所涉及的相关各项税费合并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单独列示,综合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涉税总体状况。

2.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之后的计量,即后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期末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持有资产尚未实现的收益,主要是由于资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导致的结果。通过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利润表全面反映了企业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的总体概况。

3.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资产减值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和存货、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通过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利润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占有和使用资产的保值程度。

4.增设了每股收益项目

每股收益,是指企业每股普通股在一个会计期间所获得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在股本变动时衡量不同时期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主要是为了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

5.新增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按照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的具体项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反映的项目。该类项目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6.取消利润分配表

会计准则取消利润分配表,要求企业利润分配结果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进一步简化了利润表的编制工作,同时利润分配结果作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参考文献:

[1]李勇、左连凯、刘亭立:《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比较研究: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会计研究》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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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

通过以上对家庭财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知,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足,会引起家庭财产投保率偏低,居民对家庭财产风险的意识不高,对此,必须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要有针对性,例如,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充分相信保险公司可以帮助他们有效的规避家庭财产的风险因素;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的对居民家庭财产保险意识进行强化,鼓励居民自主投保;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详细了解家庭财产保险所具备的功能、特性以及相关条款等。这样才能让居民结合自身的需求自主投保。其次,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内容进行改进,打破传统“模糊”内容的宣传方式,要将家庭财产保险的功能、特性、种类、家庭损失所获得的赔偿以及投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加入宣传工作中,加大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真正意识到家庭财产保险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再次,要在宣传方式上进行改进,以往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宣传方式过于简单、过于死板,宣传效果不好,因此,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应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方式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渠道,报道一些理赔案例;定期开展家庭财产保险知识讲座,加深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识;在一些灾害损失现场召开现场理赔会,让更多的人认识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拓展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等在繁华地区开展家庭财产保险街头咨询处,将宣传活动深入到城市的各大街道和社区等。

2.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

售后服务对投保客户来说是一种保障,更是满足投保用户需求的关键因素,但是,从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由于保险公司过度重视发展而忽略了对客户的服务,从而导致投保人员数量不断减少,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对此,应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6]。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为群众提供理赔、承包等相关的保险服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向客户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群众家庭风险意识。另外,还可以进一步发展外延服务,例如,急救费用、诉讼费用等相关产品的费用,同时可以拓展医疗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家庭财产增值保值等相关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3.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

以上所提到的家庭财产保险结构单一,不仅对投保人群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更大,对此,要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首先,要本着差异化的原则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设计,主要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等不同层次居民的情况设计相应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将满足居民的投保需求作为首要任务,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设计出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保险产品,以赢得百姓对保险产品的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的发展现状,为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要适当的提升保险金额和扩大保险范围,结合百姓的生活创造出不同层次百姓需求的产品,例如,家用电器、珠宝首饰、高空坠物、家庭装潢、现金、水管和天然气管道的损坏等内容都可以纳入到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内,赢得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可,提高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

4.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公司的发展以及业务的继续扩展有着极大的作用,为了避免业务人员素质偏低而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造成影响,应不断的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应从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养,如,加强院校与保险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加强保险教育工作的开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人才需求来进行教育,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业务人员整体素质的强化,同时也能为更多人才提供就业的机会。另外,要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如,责任心、职业心、服务精神、敬业精神等方面的培养,全面提升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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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财产保险,市场特征,市场结构

一、财产保险的市场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长远发展。从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入手可以深化对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特征主要有:

1.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发展都取得较大进展。

1980年我国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6亿元,发展至2011年末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已经达到4779亿元,不考虑价格指数因素平均增长率达到24%,远高于同期的15%的GDP平均增长率。就保险密度而言,198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密度为0.5,而2011年达到357,增长幅度巨大。从保险深度来看,198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深度为0.1%,2011年成长到1%,可见财产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逐渐增大。

2.财产保险市场主体明显增多,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我国最初在开展国内保险业务时,仅有人保财险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至今已经达到59家,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38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市场主体明显增多。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涌入抢占中国市场,以及国内本土的财险公司逐渐新增,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3.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创新不足,整体保费增长主要由机动车辆保险拉动。

我国保险公司自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以来,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首次超过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并且从此一路遥遥领先。与我国人寿保险在传统寿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了目前占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新型寿险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明显创新不足。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险种不够丰富,市场发展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依赖度过高。2012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对外开放交强险,相对之前对外资保险公司未开放经营交强险而言,将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增速或加快。

二、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

1.改善市场结构,注重新型产品的创新与研究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严重失衡,主要靠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拉动并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对于传统业务、低技术含量以及开发难度小的业务依赖程度比较高,几十年的发展并没有在险种业务和产品层次上有重大突破口,特别是对家庭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没有深层次的挖掘。相对于人寿保险在新型寿险方面的积极创新以及取得的较好成果,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确实应当有所调整,注重研究满足消费者切实需求的创新产品以达到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双赢局面很重要。

2.逐渐放弃价格竞争,而走向产品和服务竞争阶段

市场竞争的两种主要方式就是价格竞争和产品服务竞争,对于寻求在短期的竞争优势低价浸透战略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从长远考虑以及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产品和服务竞争才是王道。目前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价格大同小异,决定消费者购买的因素主要是全面的服务以及高效率的理赔工作。2012年5月的全面对外开放交强险使得原本竞争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面临新的冲击。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侵蚀,想必提高服务质量是关键。

3.跟进先关法律建设,丰富市场主体形式

我国法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仅能以股份制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设立,发展到后来废除了仅能以这两种形式设立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及可以建立哪些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例如国际保险市场上有一种重要的主体形式相互保险公司,但是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先行于立法我国已经在2005年有了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后的7年中,阳光农业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虽然是相互保险公司形式,但是各部门总是用股份制公司的规定要求其资本充足率和纳税等对其发展形成严重阻碍。因此,要挖掘向农业保险等市场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我国应当积极完善先关法律建设,用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等丰富市场主体形式,进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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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风险意识也在提升。对于家庭而言,潜在的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因此,家庭要重视其财产潜在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把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出去,而为家庭财产投保则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当前,专家学者们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王和分析了保险业经营的模式,从产品、营梢和经营等分析家财险困境。张昭认为保险条款不全、服务质量不高、宣传不足、销售渠道不畅是阻碍家财险发展的因素。沙原等人通过长尾理论说明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为什么发展滞后。马兰通过保障范围、险种组合、投保人范围、保险单最高限额等分析了家庭财产保险的优势。童元松介绍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童元松通过经营理念落后、产品结构单一、展业手段呆板等分析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问题。

本文将研究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而探讨其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对策。

二、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营销力度比较弱。在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比较倾向于单一的渠道,开始主要通过其他单位的工会集体投保,后来主要通过银行进行,但是其他销售途径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然而,以前的“单位福利型”逐渐减少甚至取消;银行背景下,因保险公司没法操作、竞争加剧、银行不熟悉保险业务等,银行收取过高手续费。另外,家庭保险业务由于单均保费少而导致销售人员得到的提成少,故该业务缺乏激励,从而营销力度比较小。

其次,保险行业负面形象的影响。在长期的保险业经营中,形成了经营粗放,再加上保险销售人员误导客户的事件偶尔出现,从民众的角度看,保险就误认为有“欺诈性”,表明了大众对保险业务的偏见。因而,从总体来看,保险业形象不好、信誉遭受质疑的情况下,大众不信任所有的保险产品,包括家庭财产保险。所以,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不佳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公众保险意识欠缺。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公众认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风险发生了,也有国家和单位顶着,存在较强的依赖心理。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力度欠缺,故公众不够了解家庭财产保险,难以挖掘潜在市场。公众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了解不足使他们的保险意识欠缺,从而购买家庭保险过少,不能让家庭财产保险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目前而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丰富,数量较多,种类比较齐全。然而,在设计家庭财产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对目标群体的实际风险与需求进行充分考虑。比如说,社区、管理水平、建筑类型、需求等的差异被忽视了,从而产品和定价没有针对,而且我国现有的家庭财产保险忽略了地震、盗窃等。因此,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存在问题。

三、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多。虽然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逐渐提高,在某些地区竞争相当激烈,但是在多数地区经营主体仍极少。就全国而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是在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占据绝对地位,其市场份额70%以上,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仍然很低。但其他保险公司缺乏挑战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绝对主导地位,而中保财产保险缺乏动力开发更多的保险品种等。

第二,保险公司经营水平偏低。首先,我国1979年11月才开始恢复保险业务,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保险相关业务。其次,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时间并不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距离比较大,其行为目标、经营方式等需进一步市场化。再次,从整体来看,我国相关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不高,欠缺开发产品的能力,对于营销的经验也不够充足,而且很多不是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专业素质。

第三,民众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民从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程度比较多,甚至没有任何了解。虽然我国沿海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他们对保险的接触比较多,而且也被动地推广家庭财产保险,但是民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还是比较欠缺。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就更加不可能了解家庭财产保险。因此,民众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导致了民众不会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可见,大力宣传保险、增强民众对保险的了解比较重要。

第四,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阻碍了其发展。从性质来看,家庭财产保险属于一种零售保险,要实现大单比较困难,只有以较为分散的家庭为目标。这种零售性质导致了每一笔业务的规模不大,但是投入人力多,从而收益与成本不匹配,不能让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过高的经营成本与过低的收益让家庭财产保险比不过其他险种,比不过企业财产保险等产品,故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投入也相对较少。

四、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对策

第一,拓宽销售渠道。首先,培育家庭财产销售人员,实行主动销售计划。由于公众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不甚了解,因此主动销售计划是不可或缺的,通过主动的方式增强公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同感。其次,通过网络强化销售能力,处用网络销售平台,通过在线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容量大、密度高、多样化的财产保险信息和产品,开发家庭财产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最后,大力发展业务,强化与银行、邮局、第三方理财公司、商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实体的合作。

第二,形成保险行业诚信服务的形象。保险公司要把服务质量摆在第一位。首先,不管是在保单营销过程中还是在后期的售后服务中,都应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培训提升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他们的保险知识。再次,保险行业要屏弃“保费收入论英雄”的经营理念,要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在考核时不但有排名,还要考虑农户满意度,把质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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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财产保险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作用。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是保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帮助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有力措施。自然灾害防不胜防,企业在做好防灾防损、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通过支付少量的保险费,购买财产保险,可以减少灾害风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财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工作,努力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

二、明确财产保险参保险种

财产保险经营范围主要为:①货物运输保险;②机动车辆保险;③财产保险;④信用保证保险;⑤农业林业保险;⑥医疗责任保险;⑦学生、幼儿意外险;⑧校园责任保险;⑨计划生育爱心保险;⑩农村小额贷款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保险、个人意外保险等等。

为方便客户办理保险业务,人保财险渝水支公司在渝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设立了保险工作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有意投保的企业可以统一到渝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保险工作窗口办理,窗口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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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家财险;保险品种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家庭财产保险含义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保险公司不注重从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据了解,一个市区寿险公司正常情况下有几千营销人员,但却只有几十个做家庭财产保险的业务人员。另一方面是因为报酬太少,家财险的保费只有保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人做成一笔业务的佣金是保费的千分之几,很多优秀的保险业务人员都不愿意做家财险。事实上,家庭财产保险岗位虽不如企业财产保险岗位重要,但每项工作都与客户打交道,都会让客户对企业形象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就此来发展客源也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二)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结构单一,保险标的范围过于狭窄,在保险责任等的设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供居民选择的范围很小,而对一些新的需求,如单保家庭装修、单保盗窃、短期外出临时投保等问题,目前的条款和险种设置均不能解决。

(三)宣传力度不到位

当前,保险公司宣传的工作重心仍放在媒体对企业形象的宣传,而对产品深入细致的推介则减少,居民不能透彻的了解家庭财产保险的具体保障作用及条款内容,进而不会进行投保。一般家庭购买保险与否,除家庭成员的风险意识外,还取决于其对如何转嫁风险方法的了解和认同,保险宣传就是唤起亿万家庭对风险的正确意识,了解转嫁风险方法的手段之一。但是,保险公司很少对家庭财产保险进行宣传,一般居民对家庭财产保险不了解,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家庭财产发生风险的概率很小。因此,薄弱的风险保障意识导致了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低。

(四)家财险配套服务不够

保险公司优良的客户服务可以有效维系投保人,提高续保率,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而且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目前在保户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配套服务不足,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都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从业人员的整w素质

财产险公司必须重视人才教育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保险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保险职业教育,建立保险业继续教育制度。结合家财险的特点培养专业的营销人才和产品设计人才。对家庭财产保险岗位从业人员做有关方面的知识培训,强化整体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具备敬业精神,既要能够提供对家庭的上门服务,又要能够通过开报告会、联系团体与单位等方式发展业务。

(二)积极进行保险产品创新

可借鉴美国的屋主保险,进一步扩大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障程度。另外,保险公司可从附加险中挑出一些针对性强、责任独立的险种,如盗抢险,作为专项保险承保。同时,开发投资型产品。投资型家财险兼具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双重功能,迎合了我国居民防范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双重需要,也有利于财险公司聚集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提高巨灾的偿付能力,但此类保险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有着比较高的要求。还要探索衍生型产品。如指数联动型家财险等。指数联动型产品能使保户分享到指数上升所带来的好处,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可满足风险偏好家庭投资理财的需求。此类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也有非常高的要求。

(三)提高宣传推广的力度

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增加居民对家财险的认识和了解,让居民意识到家庭财产风险的存在,理解家财险和政府救灾的区别,意识到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是必要的。宣传推广的手段应多样化,如在大灾现场召开理赔现场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理赔案例,开办家财险知识讲座,节假日在市区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家财险知识有奖竞猜,柜台和保险销售人员散发家财险宣传单,建立保险知识网站等。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不是短期就能实现的,因此,宣传应长期进行,持之以恒,逐步渗透。首先,家财险的营销可以采用寿代产的交叉销售模式,产险公司可利用本集团公司内部寿险公司庞大的营销队伍,现有的家庭客户资源,交叉销售家财险产品。其次,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优势。家财险网络营销不仅可以方便居民在任何时间、地点在网上进行投保,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最后不断完善和拓展销售渠道。一是完善现有的银行、邮局销售渠道、保险公司应扩大与银行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努力寻找新的渠道,利用商场、超市、社区服务中心等业务,在这些居民经常光顾的地方设点,开展家财险的宣传和推销活动。

(四)服务创新,提高粘性

在服务流程上,如开通微信二维码投保,取消理赔时提供暴雨等事故证明及盗抢3个月或90天侦查期等,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服务内容上,如为投保高保额的现金、金银珠宝的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为投保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的客户提供管道疏通服务,为集体投保客户提供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甚至为城区家庭提供开锁、清洁、维修等各类家政服务。在服务方式上,采取发放配套服务券、服务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对承诺的服务项目进行定额、定时、定量的费用补贴。在操作方式上,可以采购家庭类公共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资源,使保险公司与中间部门之间由传统的简单委托关系升级为资源共享、深度合作关系,提升家庭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参考文献:

[1]徐春红,路正南.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现状与发展[J].特区经济,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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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现行的《保险法》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文就目前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进行浅析。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法学词典》中,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中。可是,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债权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介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及常见的抵押贷款保险中指定某一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对此,我国的保险界专家和学者都具有很大的疑义。

2.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保险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保险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甚至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作为分析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例子,这不科学。这一规定虽然在表面上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种立法目的也并没有和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任何规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条文,所以,不能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何况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仅局限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与非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都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并因此成为当然的受益人,而且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一般无须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往往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见,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均为财产权,被保险人都应当有权通过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让渡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1.国内现行财产保险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三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体制,其实质仍然是最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模式下形成这样一个系统比速度、抢市场、争规模;淡服务,轻索赔,弱管理的理念严重阻碍了理赔服务质量。这成为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行业弊病,不只是严重损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业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的表现尤为突出。

(1)自主理赔服务的问题

①效率低,效益差。保险公司往往业务全规模大,这使得其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和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用来处理琐碎的理赔事物,致使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此外,管理链冗长,理赔的及时性和理赔的处理效率都受了很大的影响,这严重引起了客户的不满。

②理赔期间不公正、不透明。在理赔工作期间,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检查分析、责任确定,到定损推算,最后再到理赔金额的确定和支付都是有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常出现。保险的赔付率是保险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很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介入问题

①单边的业务使得中介机构对保险人高度依赖。从字面上看,中介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理赔当中的角色就是专业性理赔的中介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保险的估算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然而消费者不了解什么是公估机构,这就使得这种机构对保险公司形成高度依赖,这就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②合作模式——单方理赔。这种模式降低了公估的价值,很不具有公信力。现存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行统一招标的模式,同时要求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也进行招标活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巩固机构“抱佛脚”的心态。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巴结保险人,尽全力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公估价值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公司生存难,压力大。随着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这种中介机构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由于对保险人的高度依赖,使得理赔过程中的公估难“公”。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得公估报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当面对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有会以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当做证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拒赔。

2.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当前,理赔转嫁现象严重存在。这是由于当前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险理赔转嫁。其中,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是现存的财产保险制度中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理赔中的疑义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一直是保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没有必要进行指定,也是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空子,在财产保险的理赔纠纷中,实行理赔转嫁。这其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不合法行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之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但是,也并没有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有必要的。

(2)理赔转嫁的不透明、不公正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理赔问题成为今年保险行业的一个热门焦点,保险公司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霸王条款”的性质。

其实,现在的理赔转嫁往往具有一些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理赔中各种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即公估机构进行虚假的公估报告,以转嫁理赔,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保险金严重减少,甚至不予赔付。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严重失实。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人员的不认真、不负责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现在的保险业经常以保险的赔付率作为公司保险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一切向利益看齐,一切“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评估调查中作出失实、失真的报告。而且,现在的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不专业、素质不高的“外行人”,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可以让保险公司的“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绝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方式。

3.理赔转嫁的实质

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存保险业的一些现状。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欠缺。我国的《保险法》虽并未限制规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更未作出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权益的具体措施。这警示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

三、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的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财产受益人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总则之中就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不仅仅是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发展迅速,这就为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理赔转嫁问题显示了一种社会当中的经济矛盾,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应加强相应的法律管理,对被保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后盾支持,不让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

2.财产理赔制度的设计,确立目标

我国的财产理赔制度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大量的消费信息,拥有自主选择权,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消费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建议可以将我国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设计两个目标。首先制定一个最终目标——第三方管理理赔,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中介机构。但是又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方中介,其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它采购各类保险业务,这样也就解决了中介机构依赖保险人从而引起不公的问题。第二就是一个过渡的目标。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赔期间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和谐发展,转变合作理念,分工处理,提高各自的效率,保险公司致力于业务拓展,而中介机构就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这样也保证了保险理赔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终极目标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就是要对现有的理赔制度进行改良。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一些赔付流程、理赔流程的管理、监控,理赔环节的标准化、透明化,加强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第二,就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保险业引入第三方管理体制,中介机构服务转型,解决长期以来保险产业中,特别是财产保险理赔环节的缺失问题,进而健全完善财产理赔制度,解决理赔转嫁问题,从而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和中介理赔行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促进第三方管理理赔制度的发展,使第三方能够在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一定要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中介理赔机构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同时,基于我国现存理赔制度的现状,我们更要详细追究公估机构因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该行业的公平、公正。第二,引入该方面国际通用的一些条款。目前有两个国际通用条款是我国尚未落实的,一个是估价条款,另一个就是公估条款,也叫鉴定条款。规定公估条款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的诉讼。第三,支持成立专门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机构。允许这一类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人进入保险业中介市场,规范理赔的不平等。

4.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

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自律在其保险监管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险公估行业,许多国家都不列入其监管范围,也不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这些都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来完成的。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合保监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保险法》仍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界定,我国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的理赔问题更是我们保险也经常遇到的焦点,是保险业社会纠纷的一个显著问题。理赔转嫁的问题反映、涉及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郑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框架[J].保险研究,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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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品差异化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篇14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品差异化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

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六)不断创新

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不变的真理,保险行业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的创新,都可以为企业赢得发展的空间和机遇。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小,在创新机制方面可以更加的灵活,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不断地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