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设项目审计重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一、审计目标
通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纠正建设环节中常见的苗头性问题,彻底摆脱事后审计的被动局面,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政府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审计范围
县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招投标、征地、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建设管理以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税费执行等情况。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筹集、拨付与存储情况,拆迁,勘察,预算价编制原理与编制程序,经济合同(包括征地、拆迁、设计、评估、咨询、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单位的确定等是否合理、合法、正确。
(二)事中审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重大隐蔽工程及变
更工程的真实性、施工用材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审查工程施工有无转包、分包等情况及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可抽查项目设计、招标、造价咨询、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及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事后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投资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和执行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业情况。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及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四、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资料提供及要求
1.事前审计。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应在预算造价编制完后、发售招标文件前7天把资料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有:(招标)设计图纸、地形地貌图纸、预算书(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资料等,其中工程量计算书只须复印件)、招标文件及拟订经济合同书等;对于议标或指定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预算造价编制完后、合同签定前7天把资料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地形地貌图纸、预算书、拟订经济合同书等。事前审计的项目必须报送项目批文资料(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资料(含拆迁补偿依据与拆迁补偿支付情况等)、项目相关单位有关资料(含相关单位资质证明与取费证书等)、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原件与复印件等资料。
2.事中审计。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实施后,如遇有需要隐蔽的项目或变更工程量时,应于其隐蔽前一天通知审计局人员到场查勘,并把隐蔽或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同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包括:经济合同书,设备规格、材质与型号,隐蔽工程记录单,工程原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图纸等。
3.事后审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把资料报送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资料包括:项目批文与投资计划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地形地貌图纸)原件,招标与投标资料(含招标及投标预算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经济合同、施工签证与变更资料(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监理现场记录、工程验收资料(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会议记录或纪要、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资料、含钢筋放样单的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其中工程量计算书只须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工程资料;财务收支帐目、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二)审计机关审计职责
1.事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送审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2.事中审计。审计机关应按时到工地现场丈量、核实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并把相关资料收集以备案。
3.事后审计。已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送审资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大的建设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应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分工与工作要求
县审计局成立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小组,审计工作由组长统一调配。
二、审计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关要求是否合规。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有关评标的要求是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在审计中经常发现由于招标文件不实而导致的招标投标工作被动,招标人与投标人纠纷等有关问题,因此,审计招标文件的质量是招标投标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审计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审计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关键是审计其编制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重点审计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标底是否经过审核;投标报价是否在建设成本确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无低于成本竞争的行为发生;审查标底编制的依据、编制标底时使用的单价、定额的套用、取费率的确定是否合规;同时还应注意审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标底必须保密,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注意发现上述问题,并予以揭示,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审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程序的项目,应注意招标投标工作的有效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这四个主要阶段。
五、审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主要审查标底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超出招标投标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乱收费现象。
关键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问题
《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项目要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目前,跟踪审计已在四川汶川抗震救灾款物审计、奥运场馆建设审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跟踪审计改变了以往事后审计“秋后算账”的滞后性和间接性,它要求审计人员从一开始就介入到工作中去,全过程参与、全过程跟踪,能够更好地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然而,由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内容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如何既能较好地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又能全面履行审计的监督职能,降低审计风险,确实是一个新课题。笔者通过几年来对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实践,认为跟踪审计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确定合理的审计目标
跟踪审计是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众多监督方式中的一种,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同其他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一样,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要实现好审计的监督功能,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耗费大量的劳力、物力,最后却无功而返。实际上,跟踪审计因为时间长、审计环节多、审计关系复杂,往往容易产生审计定位的偏离,从而使审计工作迷失方向。如在跟踪审计中不是从第三方独立的角度来实施审计,而是从建设部门的角度来参与和评价审计事项,甚至与监理、建设主管部门等职责交叉、重复等,就失去了审计监督的意义,或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过分注重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等的审查,忽视了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而会影响跟踪审计总目标的实现。
所以,要全面审计职责,实现既定审计目标,就要在搞好审前调查、做好审计计划、把握好审计重点、明确审计目的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建设周期、力量投入等因素来划分跟踪审计的内容,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规避审计风险,实现预期的审计目标。当前跟踪审计目标和重点,应围绕评价公共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开展工作,探索各种投资领域开展效益审计的新路子和新方法,而跟踪审计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全面了解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及时实施监督和制约,避免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损失,能及时发挥效益审计的“效益”,以签证为基础(起点),以评价为中心(节点),以监督为归宿(终点),从而使审计各项职能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二、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
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往往成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审计人员频繁地介入建设现场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建议,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而且在主管领导主持的这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专项会议上,往往要求审计部门参加,并且还要在领导拍板的会议决定事项上签字认可。由于项目管理和审计的工作范围、要求不尽相同,虽然项目顺利推进了,站在审计的角度还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既然当初审计己签字认可了,再查出、揭示问题,等于是在打自己的耳光,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因此,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应有的越位,反而使监督的作用弱化,从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说,这是不恰当的。由于介入了项目管理,会产生利益冲突,因而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
因此,在任何环节要把坚持审计的独立性放在重中之重,审计监督都不能替代项目管理。尤其是跟踪审计人员,有时长驻施工现场,但不能成为“万金油”、“挡箭牌”,只能作为审计部门的信息员,收集到情况直接反馈到审计机关研究处理,由审计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价和定性,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审计意见,及时整改。也就是说,审计人员的职责不能混同于普通项目管理人员职责。比如有一些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请审计部门帮助编制标底之类,或要求审计施工单位的月报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或有一些具体的事情请审计“拍板”等,这些已超出了审计的职责范围,审计人员或审计机关不宜答应或发表意见。在跟踪审计工作中,应把握好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努力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偏离定位成为管理者。
三、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和谐关系
跟踪审计只是一种“过程监督”, 审计机关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由于利益博弈原因,在跟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对多”的局面,如果在跟踪过程中配合或处理不好,容易引起项目参建的抵触情绪,出现不协调、不配合的现象,使跟踪审计工作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如果审计人员受审计就是找问题的职业思维定势影响,不是辩证地、发展地而是机械地、教条地看待和处理身边的人和事,审计与被审计的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更深的矛盾,恶化审计环境,加大审计风险。
应该指出的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审计的大目标是一致的,前者是基建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后者是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服务者。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的审计关系,才能使两者有效配合,才能提高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偏差,从而达到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审计是作为第三者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而不是建设项目负责人,更不是监工,审计机关不是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履行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职能,堵塞项目建设漏洞、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实现促进这些工作规范、有效运行的目标。在跟踪审计中发现问题,除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需要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外,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反映,而不应直接干涉相关建设单位的工作。审计人员要建立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和谐的审计关系,首先,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法纪意识,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依法审计与项目进展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风险管理,重大问题的定性和处理要在内部形成共识,要通过充分的沟通、协调和意见交换,使问题得到依法处理;最后,对于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反映情况,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四、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
目前,在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成本有限的情况下,跟踪审计应综合考虑被审计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本等多方面要素后研究确定审计介入的时间点和介入深度,要把全天候地跟踪变为“重点关键环节”的跟踪,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益,同时使审计能够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它应有的连续性。此外,在审计过程中,要体现跟踪的适时性,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重大活动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要及时跟进。跟踪审计实际上就是跟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作,沿着项目的建设周期这条主轴展开全程审计。建设项目的重点关键环节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前期决策;设计;招标投标;隐蔽工程验收;材料与设备的采购;重大变更;竣工验收;工程财务决算等。抓住了这些关键点,就可以变全天候的审计跟踪为对关键点的审计跟踪,从而提高了跟踪审计的效率,降低跟踪审计的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每个关键环节又要细化审计事项,做到有的放矢,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切入点。例如,在某高速路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对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组成比例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结合以往类似工程的审计经验,将工程量大、隐蔽程度高、事后审计困难的路堤填方工程确定为本次跟踪审计的重点项目之一,并根据路堤填方工程的施工及计量特点,将准确记录路基原地面标高以及填前压实标高明确为路堤填方工程审计的控制点。在审计实施阶段,通过恰当选择审计切入时机、合理采用审计方法及辅助工具,提高了审计成效。
五、健全和完善跟踪审计的法规、制度
从跟踪审计的外部法律环境来看,现行的审计法主要是规范的财政经济行业,对于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地方或系统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如《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衔接,就会出现审计时不好把握的现象。如跟踪审计时发现,施工合同结算价款没有按照中标价格确定,跟踪审计人员虽然发现了此事,但找不到法律依据,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如果稍有不逊,就有可能给个人或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审计的内部管理制度来看,跟踪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模式的重大创新,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方式,例如,一般的建设项目审计只需要项目审计结束后出具一份审计报告,而跟踪审计为体现审计的时效性,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具多份阶段性审计报告,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出台适应跟踪审计特点的审计规范和准则来规范跟踪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而且跟踪审计中,由于对过程进行了监督,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造成在工程决算阶段审计时,很难出现大的工程结算审减额,影响了项目决算审计成果,审计机关内部应建立衡量跟踪审计成果的更好考核机制,来提高跟踪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总之,为了使跟踪审计能健康运行,确保跟踪审计依法实施,有法可依,使这一模式能更好地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必须健全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跟踪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要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完善一整套跟踪审计的规章制度,制定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各项资金跟踪审计的规范程序和操作标准,对审计的原则、重点、内容、风险评估、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组织形式、审计结果公开及运行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为审计人员开展跟踪审计提供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黄小林.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几个关键点[J].中国审计报,2009(2).
【关键词】工程建设审计;跟踪审计;控制重点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由事后结算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延伸的一种审计方法,这种方法使整个工程实施处于受控状态,能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以便提高工程管理质量,有效控制和如实反映工程造价,促进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质量,提高审计成效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下邮政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点。
1.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定义
1.1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1.2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进度、效益”三项目标综合平衡的优化。
1.3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1.4 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2.目前邮政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2.1 工程量签证管理不规范和详尽。工程量签证是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但我局在工程审计中发现工程量签证管理还不是很规范,导致决算失真,主要为以下几点:
2.1.1 隐蔽工程量无签证或签证量漏签;尤其是拆除工程量、工程垃圾排放数量等没有准确的文字记录,无照片(如暖气拆除量未进行签证,导致审计中拆除费及变卖暖气残值无法确定,审计决算值不准确)。
2.1.2 施工管理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突况等因素造成工程投资额的变动未及时签证 (空调的改造项目,只有增项无减项)。
2.1.3 工程量签证签字手续不齐全,签证不及时,签证不准确、没有按规定在3日内做好工程量签证,后补签证情况较多,有的只有一人签字;有的只有使用单位责任人、无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会同确定签字,导致签证不真实,个别零星维修工程未施工就上报预算要求审计;其次有的签证车次台班不真实,太随意,零星维修安排维修时间不合理,导致车次、台班重复、过高。
2.2 工程施工材料管理实际操作范围内还有一定的欠缺。
2.2.1 施工单位未使用统一的工程招标材料。我局文件明确规
定工程改造应严格按招标小组确定的主材。统一品牌、统一规格及型号、价格等,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监管力度不够,工程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不到位,对进场的材料没有进行确认,上报预算无进场材料确认单,没有确认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品牌,部分主材未使用招标材料,导致审计时价格无法确定,且装修质量无法保证。
2.2.2 现场工程管理日记不细化,太随意。我局工程管理文件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施工方案、未使用招标材料或所用材料质量不合格,有权令乙方拆除,但必须有随工记录和书面文字并下达整改通知书,乙方签字,但目前这方面在实际工程管理中还有所欠缺,太随意。只有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随工记录不全面、不细化,导致事后审计不必要的麻烦。
3.邮政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控制重点
3.1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审计重点
建立健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制度,从源头把关,避免工程结算失真。工程开工前,审计部门首先要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主材价格、施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签署等内容进行审核,重点评价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的内部流程设计、职责分工、内部控制等。
3.1.1 各建设单位应将拟开工(装)维修项目预算及施工图报审计备案(如果是改造项目,应同时将工程原始状况图纸一并上报)。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
3.1.2 对工程设计概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力求不漏项,不留缺口,并要考虑到足够的不可预见因素,使其能真正起到控制作用,避免“三超”(即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3.1.3 对施工招投标的投标文件和标底的严密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审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签定的施工合同是否严密等。
3.1.4 确定工程进场主材价格。工程主材确定应进行市场调查及招标,审计部门作为招标小组成员、每半年应同招标小组及施工单位共同到建材市场考察主材,并进行招标,确定工程主材的规格、品牌、价格,工程开工前由各建设单位通知将主材价格表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有变动施工单位及时通知甲方代表,由招标小组根据市场价格重新定价。
3.2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跟踪审计控制要点
3.2.1 跟踪审计工程量签证。现场签证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重要作用。现场签证的内容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建设方对施工方提出的工程要求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内容。审计人员要随时在施工工程中审核签证的真实性,同时要求施工设计变更须说明变更原因(建设单位要求更改和施工技术原因)且附有变更图纸。施工管理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突况等因素造成工程投资额的变动必须及时签证,隐蔽工程签证须做到签工程量、不签价格,由工程管理员、使用单位责任人、施工单位会同确定签字,尤其对拆除工程量、工程垃圾排放数量等要有准确的文字记录,无记录审计时不予采信。施工签证要具有真实性、逻辑性,无签证记录、漏签、补签在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定。审核现场签证,发生签证事项——原因——位置——时间——手续是否清楚、完整;竣工图绘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加盖竣工图章;隐蔽验验收记录是否注明深度、宽度、用料,验收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
3.2.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采取不定期抽审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审计人员坚持深入现场,察看施工技术、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对已办理的各种签证内容及时的进行实地测量的验证及确认,这样才能通过现场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及管理、确保科学施工、合理确定工期、防止工程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现象的发生,同时,为工程施工结算审计奠定基础。
3.2.3 对工程主材进行审计监督。
施工材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甲方招标的指定品牌,不得以次充好。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中所使用材料的包装物、合格证等保管完好,以备验收检查,并出具进场材料证明单,由工程管理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核对确定签字认可,工程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并对施工单位所采用的材料提出质疑,施工单位对所提出的质疑材料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书面举证。(下转第48页)(上接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