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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碳环保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15

关于低碳环保的建议

篇1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最新范文   广大市民朋友:

  低碳生活,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我们改善生活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20xx年12月,兰州市基于低碳工作和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在巴黎世界气候大会上荣获“今日变革进步奖”。20xx年1月,兰州市获批成为国家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为我们加快低碳城市建设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低碳城市试点的建设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也和我们每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我们的城市更加靓丽,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兰州市的环境更加美好,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提出以下倡议:

  一、全民积极参与,追求低碳生活

  希望每个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到低碳生活中来,从个人做起:倡导绿色消费,餐饮点餐适量化,遏制食品浪费;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水、节电、节气、垃圾分类等低碳生活方式;杜绝使用一次性制品,一物多用,减少垃圾产生;在全市形成自觉锻炼身体、主动健身、热爱生活和追求节能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二、倡导绿色出行,引领绿色风尚

  “没有绿色,生命就没有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要充分认识到“文明出行、绿色生活、健康生活”的重要意义,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出行率。自觉选择“135”绿色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积极参与“每周少开一天车”、“低碳出行”、“社区无车日”等活动,让绿色出行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

  三、低碳有你有我,共建低碳城市

  “明德尚美,求真扬善”。文明是一个人道德风貌、素质修养的集中体现。广大市民朋友要积极追求文明新风尚,走路时做到“六个无”,即:无纸片、无饮料瓶、无烟头、无痰迹、无破坏绿地和无闯红灯行为,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低碳城市的建设在于你我共同的努力。

  市民朋友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立即行动,积极参与到低碳城市建设中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号召家人、亲戚、朋友广泛参与、积极行动,为社会尽一份责任,倡导低碳节能生活,让“兰州蓝”常驻。

  过低碳生活,做绿色公民;绿色在延续,我们来行动!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xx年6月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最新范文

  环境是发展的基础,发展依赖于环境,只有转变发展方式,人类才能拥有未来。在认识环境,了解环境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审视我们的过去,思索我们的未来。保护环境的关键在于你、我、他的共同参与,在于我们每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倡议:

  一、在社区及公共场所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参与社区的环保实践和监督。

  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绿色消费,支持环保。

  三、积极认真搞好居住社区、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净化,清除或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少一分破坏,多一份关爱,共建绿色家园。

  四、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负起环境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环保工作,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作出实质性贡献。

  六、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我们共有的家园,保护环境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让我们把绿色奉为梦想,把梦想化为行动,用热情和努力奏响追求绿色与和谐梦想的乐章,从现在起,从身边做起,共创繁荣、文明、和谐的辛集。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最新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什么是低碳呢?简单地说,低碳生活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目前,地球处于危机状况。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了,大量二氧化碳排除,导致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发生变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了,导致物种大量减少,甚至灭绝;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了,导致山体滑坡、洪水、泥石流等灾害……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例子,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青年,我们有义务去保护环境,毕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低碳生活是我们自然而然地节约身边各种资源的习惯。日光灯彻夜不熄、水龙头滴水不停、夏天开着空调裹着被子冬天开着空调穿着单衣,这些显然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都是需要我们改进的。要记牢:“节能就是最大的减目前,中国人均碳足迹为3900kg;工业国家人碳。”均碳足迹为11000kg;全球人均碳足迹为4300kg;应对气候变化全球人均目标碳足迹为2000kg。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积极创造低碳生活!其实做到节能,创造低碳生活很简单。我提议:

  1. 少用纸巾,重拾手帕,保护森林,低碳生活。

  2. 随手关灯、开关、拔插头,不坐电梯爬楼梯。

  3. 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牙刷、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水杯。

  4. 关掉不用的电脑程序,减少硬盘工作量。

  5.少买不必要的衣服,捐献旧衣物,尽量手洗服装,使用无磷洗衣粉。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片天空,我们只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园,因此,我倡议:保护环境,走向低碳,从我做起!

篇2

关键词:低碳补贴;环保型财政理念;环境补贴;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34-02

一、低碳补贴的法学理论

(一)环保型财政理念

低碳补贴通常是政府对企业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鼓励其发展节能减排生产的财政支出。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时代,环保型财政支出富有时代特色,是财政法的一个重要理念,是绿色财政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法学中,“绿色”代表安全、健康、公平、稳定等价值观[1],其核心思想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当今财政法的主动脉,为环保类财政支出输送新鲜血液。

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特征,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后果不可逆,通常殃及鱼池,其法律责任并非民法中损坏赔偿,2005年中俄松花江污染事件便是惨重教训。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补贴企业发展低碳环保型生产模式及其技术研发,不仅可以产生环境效益,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能够增加全人类的福祉。

现代法理学,环境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即便是WTO这个崇尚自由贸易的国际法,也通过GATT第20条(b)款和(g)款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人类生存需要清洁的空气,清洁的空气也被国际社会看作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①所以,环保型财政理念之下的低碳经济补贴势在必行,符合环境治理的预防原则。德国是环保型财政直接支出的先行者。

(二)环境补贴

低碳补贴是环境补贴中的一个分支。环境补贴是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征收环境税、给予税收优惠、发放低息贷款等,是其经常性方式。与直接的财政资助相比,环境补贴多是间接地价格支持,通过补贴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使环境成本内化。从环境治理机制的发展来看,环境补贴属于第二代机制――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优点是灵活、自主,并非绝对强制命令化。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Demand-and-Supply),自动地将环境成本高的产品淘汰出环保型市场。

例如,A国与B国是长期的贸易伙伴,但是B国的环保水平较低。A国与C国(欧盟)是刚刚建立贸易往来,但是C国具有世界一流的环保技术。为了适应气候变化,实现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A国现推行一种碳税措施,根据产品的碳含量征税。碳含量高的产品需要在边境缴纳更多的税。如果没有转向的税收优惠,在产品相同的前提下,B国的产品与C国的产品相比,在A国的市场线显然会逐渐失去竞争力,因为其在边境需要缴纳更多的碳税。相反,C国的产品因为环保水平高,得到了A国的税收减免,相当于得到间接补贴。

二、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的低碳市场发展空间日益扩大,发展潜力也是无限的。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2010年上海世博会,我国的低碳经济市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土壤,蕴含无限商机。加之中国的减排承诺,②外国投资者更加着眼于中国市场。他们的低碳产品,如西门子的节能灯,在中国市场上很具竞争力。而且比产品更具竞争力的是,外国公司的低碳技术。上海世博会期间,光西门子一家,就提供了将近9亿欧元的环保技术合同[2]。

与无限发展潜力的低碳市场相比,我国的低碳产业发展力量显得薄弱,不平衡。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模式是:高碳产业低碳化改革,新兴低碳产业加快发展,低碳产业生产链和低碳产业群初显。我国的高碳产业多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如运输业、水泥业、制造业等三高产业。这些产业是温室气体的最大生产者,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报告,大气中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占到50%以上。这些产业正在进行低碳化改革,但是改革成效不大。节能减排压力之下,我国大力发展替代能源产业,主要有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核能产业。但是,这些产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很多停留在形象工程,关键问题还是核心低碳技术的缺乏。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石化能源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和科研水平,低碳技术的自主研发尚处于幼稚阶段。如何筹备研发资金,吸引研发人才,成为一个关键性的课题。国外先进经验是建立完备的一条龙的补贴制度,激励自主研发。这方面成绩突出的国家很多,我们以丹麦为例。丹麦政府推行大量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措施,适用于不同的能源产业。其中,对化石能源征收高额环境税,而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可以享受政府的免税待遇和优厚的直接补贴。比如,风电产业,可以享受政府3.3欧分的直接补贴,极大地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3]。丹麦政府的政策措施收到积极成效,吸引大量有实力的投资者投资于新能源产业。

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在高新产业发展初期,给予补贴以扶植,降低技术研发的成本,摆脱技术研发的路径依赖。在低碳节能减排市场中,低碳补贴将发挥关键性作用。我国是转型经济国家,补贴是发展经济的传统手段,低碳补贴更是扶植节能减排研发企业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低碳补贴制度的若干建议

面对强大的国际竞争和我国薄弱的低碳产业水平和稚嫩的技术能力,政府给予本土企业低碳补贴,提高其在低碳市场上的竞争力,已经是迫在眉睫。下文试图对我国低碳补贴制度提出若干浅见,包括:从技术到产品的补贴、从高碳到低碳的补贴、建立实效机制。

(一)从技术到产品的补贴

低碳补贴需要全面贯彻到企业的整个产业链,大致分为技术补贴和产品补贴。这里的技术是指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是指利用这种技术生产出的销售于市场上的产品。按照研发的难度,由易到难将技术分为节能技术、替代能源技术、碳捕获(carboncapture)技术以及碳存储(carbonstore)技术。客观评价,最简单的节能技术取得的成效最大,该技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差距最小。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已经得到市场推广,人们耳熟能详的有节能冰箱、节能灯等,发达国家还有节能建筑材料。

我国对节能技术的补贴不能间断,目前已经出台的四大类30余项税收优惠,值得保持。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加大对替代能源的补贴额度。我们可以学习法国的先进经验。法国政府通过补贴核能,其核能发电取得瞩目成就,核能发电占法国总电力的4/5之多,同时,保持向邻国出口电力的贸易能力[4]。因此,我国需要补贴技术研发型企业,如华为、大唐等,鼓励其自主研发低碳创新技术。

碳捕获(carboncapture)技术以及碳存储(carbonstore)技术几乎是欧美的专利,我们现在很难获得。对于这部分技术在中国的适用性与实用性,有待论证。所以,我国暂且忽略这两种技术的研发补贴,如果需要少量技术,只能进行国际技术转让。

技术补贴固然重要,但是,低碳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很重要,不能因为产品的技术成本高,而使其丧失价格优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补贴销售者,也可以间接补贴消费者,例如,购买节能冰箱享受3%的消费税优惠。对出口产品的补贴要慎重,既要鼓励出口,又要避免落入WTO禁止性补贴的范畴。笔者建议,补贴出口产品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补贴产品研发型企业容易获得合法性,因为研发补贴是WTO允许的补贴。

在中国,集中补贴产业生态园技术中心,是一条良策。北京、大连及其他沿海城市,已经建立了产业生态园区。园区的优势是将分散的技术、产品生产及推广集中起来,强化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销售。集中补贴此类园区,可以高效实现低碳目标。

(二)从高碳到低碳产业的补贴

在中国,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笔者建议,对高碳产业与低碳产业给予不同的补贴。对于传统的高碳产业,政府要给予补贴,但是要补贴关键环节,即补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改革环节。对于创建初期的新能源产业,政府要加大补贴力度,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集中补贴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环节。笔者建议,我国的低碳补贴需要轻度转向,适度地从补贴传统高碳产业的产业结构升级向更多地补贴新能源产业研发转变。毕竟,寻找清洁的替代能源,才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目标与长久之计。

无论是传统的高碳产业,还是新兴的清洁能源产业,政府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衡量企业自身的能力,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给予适当补贴。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本身就具有活力,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强,对于该地区的企业政府可以减少补贴,鼓励企业拉来外资。我国著名的钢都――辽宁省鞍山市,就是这样的城市,当地政府的补贴压力很小。笔者建议,对资源型城市减少补贴,鼓励当地招商引资。

(三)建立实效机制

国外完善的低碳补贴制度,通常包括各种各样的实效检验机制,规定补贴的法定用途,保障补贴的效果。笔者建议,我国的低碳补贴制度尽快建立实效机制,具体分为监督机制和惩奖机制。

1.监督机制

我国对产业的补贴要确保落到实处,这是补贴支出方面,受补贴者对政府的监督,笔者建议,我国政府的低碳补贴政策要细化成各个专项补贴。专项补贴的特点用途,即补贴的使用环节,更需要监督。早期国内外有例,对渔业、能源产业的环境补贴没有用于发展环保事业,而是增加了环境污染。所以,必要的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实现财政公开,透明,并且进行民主监督。

2.惩奖机制

惩奖机制建设比较好的是世界环保榜样――欧盟。欧盟要求受补贴者做出承诺,法定期限内预计取得哪些目标,并且提供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政府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与其承诺的目标比较,越贴近目标,则给予越多的补贴,否则,补贴数额越少。如果不能实现目标,将不能获得补贴,那么,企业前期的研发投入将自费解决,这是一种变相的惩罚。通过这种赏罚分明的机制,可以保证企业研发的效率和效果,建议我国移植这种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韩文博.试论绿色财政[J].财政研究,2006,(1):56.

[2]官平.瞄准中国7万亿美元低碳市场[N].东方早报,2010-05-06.

篇3

2009年11月26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巴西访问时表示:“碳市场、碳排放、碳金融、碳汇、碳元、碳循环……,对这些新名词,要认真研究,使中国从一个碳排放大国转为一个碳资源大国。”而在稍早前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曾就“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提出政策建议。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业已引起中国高层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新时代。

开征碳税路线图

碳税(carbon tax)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课征的税收。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今后我国将把“碳强度”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具体细则有望于2010年出台。

日前,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对开征碳税及相关问题的建议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相关部委,碳税开征时间表或因应中国政府对外宣布的最新承诺和严峻的环保形势而提前推出。财政部的具体建议是,作为碳税开征前的准备,2010年对资源税进行改革,由过去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有关化石燃料税费率,理顺我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2012~2013年择机开征碳税。资源税改革后,由于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因此需要这样一个过渡期。据测算,资源税改革后,煤炭价格将上升23.1%,消费量同时减少6.9%。在开征碳税的同时,为因应二氧化硫、废水等排放的环境保护要求,在2014年或之后可考虑出台新的环境税政策。环保部建议,在碳税开征之前的3到4年,应先公布碳税实施日程和税率,供企业和消费者在投资时考虑。

关于税额税率,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和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均建议,碳税开征初始阶段,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课征10元税费,其后逐年提高至每吨100元。而商务部表现的较为谨慎,担心开征碳税较早或税额较高,会对中国经济增长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复苏。但对于民众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人们没有异议。环保部建议,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征收标准依该能源的含碳量而定。同时,设立不同税种以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使用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以及热电联供系统产生的热、电资源的企业实施富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国政府公布的计划,今后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 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乐观的估计,我国从2028年开始碳排放会出现零增长,到2036年则会出现负增长。

碳税的经济效应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近日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中称,如果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征收碳税对GDP带来的损失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带来正面影响,对抑制能源价格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从各能源品种、各部门对终端能源需求总量减少的贡献量来看,煤炭的贡献量居各种能源之首,其次是油品、热力和电力;工业部门对减少能源需求的贡献最大,其次是交通、民用、服务和农业。据相关部门测算,开征碳税10年内,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这一影响随后将趋缓,碳税的减排效果将会达到20%。

篇4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环境审计模式 研究

本文分别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背景、问题的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构成、环境审计的定义及内涵、基于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下引入环境审计模式的必要性以及低碳经济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做了以下研究。

1. 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背景

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的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据预测,中国在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根据自身的资源和环境条件,提倡节能减排,避免走很多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

2.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低碳经济模式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广泛关注和青睐,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有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是我国承担国际义务, 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战略举措。低碳经济的发展为环境审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理念,指明了新的审计方向与重点;将低碳经济引入环境审计工作,是推动环境审计与时俱进发展的重要途径。

3. 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构成

2003年,英国政府在题为《我们能源的未来——创造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狭义上讲,低碳经济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目标,通过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减排技术创新等,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相分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广义上说,低碳经济是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低碳发展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将导致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全新变革,是从高碳能源时代向低碳能源时代演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

4. 环境审计的定义及内涵

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政府环境审计被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签证等工作”。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对环境审计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是环境审计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决定了环境审计的本质目标和具体目标;二是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包含鉴证评价与管理建议,环境审计首先要对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资源与环境保护提出管理建议,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免疫系统”作用。

从审计目标来看,环境审计实际分为狭义的环境审计和广义的环境审计,前者侧重于资源环境合规性审计(如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等)与环境财务审计(如排污费的征集与使用情况等),后者侧重于环境绩效审计的范畴,能够有效地将经济与环境联系起来,用以衡量环境对经济的贡献以及经济对环境的影响,并向决策者提出建议。

5. 基于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下引入环境审计模式的必要性

在环境审计中引入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保证了审计工作符合环保的最新发展方向,有利于发挥审计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5.1引入低碳经济概念是环境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10%,到2020年达到15%;并在哥本哈根会正式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碳生产率)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由此可见,低碳经济是我国资源环境保护重要的发展方向,是向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发展基于低碳经济的目的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更好的可持续发展,它与环境审计的最终目标完全相一致。

5.2引入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是完善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

低碳经济涵盖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根据我国发展规划与国际承诺,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GDP能耗、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比等低碳指标已正式列入我国未来的发展规划,将低碳经济纳入环境审计指标体系,可以从更加宏观、全面的角度去分析资源环境保护的绩效状况,并有助于提出符合环保事业发展的针对性对策建议。

5.3引入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是环境审计与环保学科融合的需要。

环境审计作为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审计工作,需要根据时展及时融合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新兴环保学科的思想,并将其充分吸收、分解到环境审计工作中去,从而保证环境审计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

6. 低碳经济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分析

低碳经济作为一个新理念,在环境审计研究和实践中尚未广泛、有效涉及与应用。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加强对低碳经济的探索、分析与应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审计评价体系。

6.1低碳经济应用于环境审计的总体思路

根据低碳经济目标定位,以二氧化碳减排为核心的狭义低碳经济发展指标可以作为环境合规性审计与财务审计的范畴;而低碳政策的建立、能源结构的调整、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城市空间的科学规划、CO2 捕获与埋存技术的应用、居民的节能观念等广义低碳经济发展因素,可以作为环境绩效审计的范畴。

6.2低碳经济在狭义环境审计中的应用分析

6.2.1环境合规性审计中需考虑的低碳指标

第一,CO2排放的总量指标。计算CO2排放量时可以引用CO2排放量测算模型CO2 =ΣKiEi(其中:Ei表示不同的能源类型,Ki表示不同的碳排放系数),在已知能源类型和规模的情况下,可以估算全社会CO2排放量。为保证更具针对性,可以根据需要将热电行业CO2排放、工业CO2排放总量、交通运输业CO2排放总量、建筑、居民CO2排放总量等作为二级指标进行检查。

第二,CO2减排的相对指标。根据哥本哈根会议要求,应设置以碳生产率为核心,考核碳排放的增减比例变动,关注碳生产率水平的总体提高情况。在此基础上还应可将热电行业CO2减排相对指标、工业CO2减排相对指标、交通运输业CO2减排相对指标等纳入检查范畴。

6.2.2环境财务审计中需考虑的因素

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金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燃油税、资源税、排污费等专项征收的税费,这些税费的征收与使用是环保引导的重要方向,在环境财务审计中需要重点加以关注。此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建议,在2009年进行燃油税费改革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至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未来也可根据碳税政策的实际推进加以综合考虑;二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安排的环保引导专项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符合生态环境优化的各种产业与项目,是环保政策的具体落实措施,也应列入环境财务审计的范畴之中。

6.3低碳经济在广义环境审计中的应用

环境审计过程中,不仅应在碳排放的总量和相对量进行研究,还应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促进低碳政策的建立、能源结构的调整、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居民的节能观念等。(下转第132页)

(上接第108页)

6.3.1经济发展的低碳化评价

对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应将碳生产率设为核心指标,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首要评价因素。并根据我国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GDP比重等产业结构指标加以分析;以及考虑低碳技术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情况,对传统产业的低碳改造率、传统产业生产流程改造率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率等环保技术的应用指标研究。

6.3.2社会发展的低碳化评价

社会发展的低碳化评价主要包括公共建筑的低碳化、交通运输业的低碳化、居民生活的低碳化以及生态环境的优化情况。公共建筑的低碳化重点包括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碳排放量、太阳能利用率等;交通运输业的低碳化重点包括有万里行程碳排放量、新能源汽车所占比重等指标;居民生活的低碳化重点包括户均年碳排放量、绿色出行居民比率等指标;生态环境的优化重点包括土地植被覆盖率、污染削减率等生态环境指标。

6.3.3能源的低碳化评价

能源的低碳化评价包含能源的结构和能源利用效益两个方面。能源的结构可以分解为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比例、洁净煤占煤能源比例、新能源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比例等指标;能源的利用效率则可以结合单位工业产值的碳排放、单位农业产值的碳排放、机动车油耗水平等能源利用的效率指标进行关注分析。

6.3.4低碳科技发展评价

低碳科技发展评价涵盖低碳技术R&D经费占GDP比重、清洁煤高效利用技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智能节能技术、CO2 捕获与埋存技术。需要指出,在环境审计中考虑上述内容,目的在于帮助审计工作更好的分析环境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有针对性地建议以帮助决策。

结束语:

可见,中国走低碳经济道路,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符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所以说低碳经济理论的提出为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新的理念,深信,在今后的基于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下引入环境审计模式的工作中,中国一定能走出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2】第319号

参考文献:

[1] ·阿克拉姆·汗,徐瑞康;绩效审计要素[J];审计研究;1988年02期.

[2] 达岩,陈锋,吴雪峰;运用绩效审计 提高政府支出效率[J];广东审计;2002年11期.

[3] 邢俊芳;印度的绩效审计[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年08期.

[4] 黄曼行;浅论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审计[J];事业财会;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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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史振燕,魏芳;微观绩效审计适用的几种方法[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5期.

[7] 周旻;;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初探[J];审计与理财;2005年S4期.

篇5

关键词:低碳;低碳经济;低碳教育

项目来源:本文系2012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项目名称:高校低碳教育的路径选择,编号:2012-QN-067

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25日

一、低碳教育产生的背景

(一)低碳教育的源起。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过度消耗使得环境问题愈来愈为严重,全球灾难性气候屡屡出现。在此背景下,“低碳足迹”、“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社会”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

1、低碳、低碳生活。“低碳”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以CO2为主)排放。所谓“低碳生活”,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生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态度,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在实践中实现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油、节气,从点滴做起。

2、低碳经济。低碳经济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2003年3月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其认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白皮书指出,2050年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0%,创建低碳经济,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国家。同时,英国皇家环境污染控制委员会提出“低碳城市”政策。此后,低碳经济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3、低碳教育。英国学者卢卡斯于20世纪七十年代提出了著名的环境教育模式,即环境教育是“关于环境的教育”、“通过环境的教育”、“为了环境的教育”。高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着力建设低碳校园,以达到“通过环境的教育”,潜移默化地影响教育学生。高校应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低碳管理的思想融入到学校的办学和日常管理中。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第一次明确提出“面向可持续发展重建教育”的导向;2002年12月,联合国第57届大会通过了第254号决议,将2005~2014年确定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教育十年”,其目标是在教育教学中,强化可持续发展观念,建设一个全民的更加可持续发展和公正的社会。

(二)低碳教育概念分析。高校低碳教育是高校环境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跨学科为特征,通过教育手段培养低碳发展理念,以提高学生的低碳意识,使其掌握低碳生产和低碳生活知识与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态度的教育科学。加强大学生的低碳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低碳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自觉实践低碳行动,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低碳教育的概念目前只有个别学者提出,其中较为认可的就是黎加厚提出的:低碳型教育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推进教学的各个方面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少能源消费,加强环境保护。

二、国外主要国家低碳教育现状

(一)英国低碳教育现状。英国是最早研究低碳教育的地区之一,非常注重对低碳教育的内涵、价值、作用的分析与研究,英国的低碳教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帮助学生树立低碳意识和低碳生活的理念,让学生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教师以身作则培养学生的绿色消费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观念。通过课程设置以及使用先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关注并积极参与低碳生活实践。

第二,推行低碳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增进学校与自然、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密切合作。例如,可以增加学生的户外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去自然景区、人文景观或者乡村,与大自然亲密接触,认识到环境破坏的后果,从而普及相关知识。

第三,坚持与家庭共同配合进行低碳教育。英国提倡让低碳教育融入到学生的家庭之中,与家长共同担负起低碳教育的责任。学校引导学生从内心深处理解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培养他们关心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品质。

第四,注重与其他国家关于低碳经济方面的合作,实现低碳教育的目的。英国和中国在低碳经济方面有许多合作。早在2009年,英国首席国务大臣彼得·曼德尔森勋爵到上海访问期间,听取了来自上海交大和东华大学学生关于“节能减碳创新行动”的介绍,就低碳生活方式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交流;另一方面,中国也曾到英国专门开展过低碳政策的调研活动。2012年2月中旬,应英国外交部邀请,中国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全国17个省(市)的官员赴英开展低碳政策调研活动。

(二)美国低碳教育现状。美国的低碳教育与实践联系紧密,已经成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活动。美国的一些学校开办了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大多是和环保与低碳有关的课题,鼓励学生进行新能源的研究,并且还设立了相关的奖励。如马萨诸塞州的Berkshire学校,每年都有学校级别的奖励,比如哈佛书籍奖、史密斯奖、碧山中学奖等,都是奖给有发明创造成果的学生,其中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课题研究,都要单独拿出一个名额来奖励。

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后,美国表示出对“新能源”的热切关注。随着中美在能源与环境方面的全新合作,将催生环保专业留学的升温,如生物工程、社会与环境专业、环保节能、新能源等。这将会惠及生物、化工、物理、汽车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国留学生。

(三)日本低碳教育现状。日本政府曾经发起一项宣传活动,鼓励人们早睡早起,以减少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项由日本环境部开展的名为“清晨的挑战”的宣传活动的依据是:早睡早起一小时可大大减少日本低碳足迹。该活动称,如果每人每天早睡早起一个小时,那么一个家庭一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85千克。这一宣传活动还倡议人们利用早起的一小时全面改善生活方式,比如跑步、做瑜伽、吃顿营养早餐,等等。这是日本环境部为应对气候变化推行的一项最新举措。2006年,日本环境部还发起了一项声势浩大的“清凉商务”运动,该活动鼓励员工夏季上班时穿短袖衬衫,办公室的空调温度不低于28度。

(四)德国低碳教育现状。德国也非常重视低碳教育,从幼儿园到大学,处处都渗透着低碳教育。德国的低碳教育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崇尚自然,环境中渗透环保教育,绿化覆盖率较高;第二,在日常活动中扎扎实实地搞好环保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第三,垃圾分类,再生利用,形成一个环保循环网;第四,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第五,让家长参与学校的环保活动,加强与家长之间关于低碳教育的合作。

三、我国低碳教育发展及研究现状

我国也逐渐认识到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教育的重要性,结合本国国情,采取适合本国发展的策略,研究开发低碳技术和模式,并且和多个国家开展了合作。目前,我国的低碳教育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普及低碳教育,倡导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教育是一项新兴的事业,我们要在充分借鉴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便于操作、富有成效的低碳教育道路。进行低碳教育,首先应该提倡节俭理性的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低碳消费行为,积极引导合理选购、适度消费、简单生活等绿色消费理念成为社会时尚。

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单位部门提出“低碳战略”的发展目标,通过对大学生低碳生活观念的教育,促使他们自觉采取低碳行动,从而以点带面,辐射推广。具体而言,学校要在《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的指导下,按照节能、生态化要求,进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利用校园智能一卡通对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全面的计量管理,由物管公司对日常的能源消耗进行计量,接受节能知识培训,制定打卡消费水和电,监督学生主动分类投放垃圾,方便学校更有效地进行垃圾回收处理。

(二)树立低碳意识,建立互动平台。我国大学生的环境意识存在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因此,对大学生进行低碳教育不仅要倡导低碳的生活方式,还要培养其低碳意识,促使其进行理性分析,引导其形成富有责任感的环境价值观,使大学生自觉参与低碳行动,参与到社会实践之中。我国高校已经在实践中落实了低碳教育的精神,以节约资源和减少能源消耗为前提,在校园内宣传“低碳生活、低碳消费、低碳教育”的观念,使每个师生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低碳的重要性,为“低碳教育”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互动平台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通过学生社团,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三)创建低碳环保专业。2010年两会时,九三学社就已经提交了“关于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提案”,低碳、环保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词汇,也是学生报考、留学的热门专业。要开展低碳教育,就应该调整大学的课程设置,将低碳教育融入课程体系。在高校加强低碳教育,要求在现行的课程体系中,强化低碳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的渗透与结合,培养既懂低碳知识又懂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2010年3月教育部发出通知,我国要针对国家决定大力发展的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高校本科教育阶段设立相关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新能源产业、信息网络产业、新材料产业、农业和医药产业、空间、海洋和地球探索与资源开发利用。2010年,北京大学增加了能源与资源工程专业,5月15日又成立了中国低碳发展研究中心。

(四)加强对低碳环保方面课题的研究。贝迩是Business(商业)、Environment(环境)、Learning(学习)、Leadership(领导能力)的英文缩写BELL的音译。贝迩可持续发展项目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发起,贝迩(BELL)项目主要做3项工作:提供教材、案例和各种教学资料;培训教师,提高环境教学能力,开发新课程;加强教职员工的联系,创建一个紧密的绿色工作网络,促进了高校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创新。至今,该项目已累计在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清华大学等25所学校开设了30期培训班。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在贝迩项目的支持下,选修了“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研究”贝迩创新课程。对低碳环保方面课题的研究,有利于建立一个流域内政府、公众、高校环保NGO及高校联盟间环境信息交流的模式,有利于培养环保方面的创新人才。

(五)设立低碳教育研究中心

1、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2008年,为了更好地开展低碳经济领域的研究,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在北京正式成立。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为非实体跨学科研究机构,行政依托清华大学低碳能源实验室。清华大学低碳能源研究院发挥清华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研究力量,重点围绕低碳经济、政策及战略开展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2、三校联盟。2009年,清华大学发起的“清华大学——剑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低碳能源大学联盟”(简称“三校联盟”)在京成立。三校的负责人在联盟成立大会上提出,共建科技教育合作平台,为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先进能源技术和政策选择。

3、四川大学整合资源成立低碳技术与经济研究中心。2009年,四川大学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深度融合的优势,在低碳经济技术相关领域长期工作积累的基础上,整合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和环境、化工、化学、材料、建筑、生命科学、经济等多学科研究力量,成立了“四川大学低碳技术与经济研究中心”。

4、海南省低碳经济政策与产业技术研究院。2010年2月,海南低碳经济政策与产业研究院在海南大学挂牌成立。海南低碳经济政策与产业研究院由海南大学与清华大学、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等单位合作创建,下设政策与咨询研究所、新技术研究所和示范区设计与规划研究所。

5、低碳研究与教育中心。2010年4月,集合了国内外知名专家资源,旨在开展低碳研究和培育低碳发展所需人才的“低碳研究与教育中心”在北京交通大学成立。该中心将促进低碳技术与经济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同时开发低碳技术与经济的课程及教材,促进我国低碳教育的全面发展。

6、中国低碳教育论坛。2010年7月28日到29日,首届中国低碳教育论坛在江苏省泰州市举行,旨在广泛普及宣传低碳知识,倡导成为低碳一族,重点培养绿色科技人才。会议主题为“探索低碳市场,创建低碳校园”。会议主要议题有中国低碳市场发展趋势、中国教育低碳市场需求、中国低碳教育方向与使命。

7、低碳教育夏令营。低碳教育的夏令营已经开展,其中较为知名的就是“绿色大使气候变化夏令营”。该夏令营是由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举办的。2011年8月14日至20日,99名来自北京、天津、宁波、广州、东莞、昆明、成都等7个城市的学生环境领袖齐聚北京参加2011绿色大使气候变化夏令营,这是该活动连续第三年培养青年学生成为活跃的低碳生活大使。绿色大使项目旨在鼓励12岁至22岁学生了解并采取积极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

主要参考文献:

[1]耿建祥.尝试高校“低碳教育”的若干举措[J].学理论,2010.36.

[2]陈柳钦.低碳经济: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J].实事求是,2010.2.

[3]何齐宗.全球视野的环境教育理念[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篇6

关键词:碳金融 背景 意义 政策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72-02

一、我国发展碳金融的背景及意义

碳金融的提出和兴起与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有直接关系,在全球性的“低碳经济”革命中,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包含了市场、工具、服务和制度等要素,主要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依托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具体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就应对气候变化首次达成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0至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因为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京都议定书》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其中,CDM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给每个发达国家确定了一个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并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裕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自此,人们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CDM是目前《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因此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CDM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

在全球低碳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碳金融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支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实现,可见CDM市场潜力之大。中国由于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有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计划达663个,预计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减排量总量的58%,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中国可通过CDM机制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减排,具体来看,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第二,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第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四,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同时实现了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任何可能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

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碳金融在我国仍然处于认知和起步阶段,参与主体主要是个别商业银行。这些局部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无论深度、广度还是规模都与我国碳市场的潜力不符。目前,影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碳金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还不高,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还没意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的认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金融机构不愿向其融资,金融服务支持不够,没有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着手应对碳金融的机遇和挑战。

(二)碳交易市场不成熟且交易复杂

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一些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构建了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在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此外,碳金融由于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和环保企业,国内减排单位和国外购买企业等多方面利益,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交易程序要复杂许多。

(三)碳金融的风险因素多

除了基本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碳金融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到2012年即结束,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不得而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碳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其次,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会下降,而且转型周期较长,为碳金融在宏观调控和企业自身发展变化中,增加难以预知的变数。

(四)碳金融的综合配套政策不完备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金融监管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的各项配套政策并不完备,无法发挥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应有作用。首先,碳金融的政策法规缺失。现阶段,由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考核体系尚未建立,虽已经制定了关于鼓励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但发展低碳经济缺乏配套法规与细则,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高效、严格的执法措施。第二,环保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2007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把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但目前征信体系中的环保信息不够细化,且存在一定的时滞,影响了信息的实际使用效果。第三,宏观政策的引导作用有限。目前,我国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对于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引导作用有限。

(五)缺乏碳金融衍生品

在目前的各个碳交易市场中,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是主要的交易工具。随着金融机构的介入,在碳交易市场上除了碳排放权这种基本产品外,各种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而目前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

三、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建议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碳金融已是大势所趋。面对机遇和挑战,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碳金融宏观政策引导

1.加强碳金融需求的培育。人民银行可以和环保部门等部门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低碳经济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碳金融的认识,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碳金融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企业根据所在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建立统一的碳金融交易规则。首先,应借鉴赤道原则的有关条款,制定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细化的《碳金融管理指南》,建立碳金融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其次,应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作用,建立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体现出各行业不同环保水平的信息。

3.完善环保信息沟通机制。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并加快信息的更新频率,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其次,人民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并及时通报循环经济、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提示,发挥企业征信系统的警示作用。再次,金融(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并将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4.制定碳金融的扶植政策。将碳金融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整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国家环保投入资金,设计专项扶植政策。首先,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提供利息补贴,为低碳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奖励资金;第二,在税收方面,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第三,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可以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第四,在外汇管理方面,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考虑将跨境碳资本的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

(二)金融机构应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

1.拓宽绿色信贷领域。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应对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生态农业、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以及从事生态保护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对污染企业实行信贷限制措施,以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优秀环保企业流动的效果。例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积极拓展符合绿色、环保政策要求的项目,先后对大陈岛风力发电项目、台州供水二期工程、南洋科技太阳能薄膜项目等生态项目给予融资服务。

2.开展CDM项目中介服务。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客户资源以及渠道优势,为国内减排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全程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在项目开发流程,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分析,并对项目的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在项目交易流程,金融机构协助CDM项目业主选择合适的买家,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以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

3.发行碳基金产品。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也先后推出了与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挂钩的基金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了购买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受到市场的欢迎。发行碳基金可以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具有良好开发潜质的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在CDM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投入使用较为先进的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设备,企业从出售碳减排指标的收入中支付租金,从而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5.开展碳交易保险。碳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碳交易保险可以为碳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2009年以来,我国的保险机构已经着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项试点工作,在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六大领域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此基础上,可以不断丰富碳交易保险的品种,拓宽被保险企业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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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碳金融启动银行业面临挑战,东航金融,2009.12.25

篇7

内容提要: 随着人类工业化的推进,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实施低碳技术已成为全球性趋势,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已成为全人类的迫切需求。目前, 包括强制许可在内的低碳技术强制推广措施已见诸于众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中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 其专利权背后的经济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既符合全球低碳技术推广的要求,又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必须主动出击,将其技术转化到实践中去。同时平衡技术推广与专利权利的保护,从而避免强制性措施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冲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推进, 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深入人心, 逐渐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成为了众多探讨的主题。2009年月 19日, 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 第 15次缔约方会议上,全世界近 200个国家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尽管该协议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方对此次会议都有很大的不满, 但该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比工业时代上升 2摄氏度以内%, 并要求发达国家在 2010年和 2012年间共提300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不可否认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低碳技术推广与知识产权

谈及环境保护问题, 节约资源是一方面然而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 仅仅强调节约资源绝不是治本之道。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开发新技术、新能源, 以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低碳技术”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技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 又称环保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可持续技术或清洁技术, 目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而对环境科学的应用, 以消除人类参与导致的负面影响, 其目标是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技术主要包括回收、水净化、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及减排技术等,[1]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 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 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技术推广” ( Technological Diffusion), 是指一项技术从首次得到商业化应用, 经过大力推广、普遍采用阶段, 直至最后因落后而被淘汰的过程。它不仅仅指对生产技术的简单获取, 而且强调对技术引进方的技术能力的构建活动。从人类历史上来看, 技术推广在技术进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项技术创新, 除非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否则它将不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技术推广能促使创新在更大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下, 低碳技术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制度的阻碍。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初衷是鼓励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然而基于制度构建的模式将使得技术在一定时期内被权利人所垄断。由于全球气候、环境问题的压力, 低碳技术与其它技术不同, 人们对其实施的需求具有迫切性因此, 早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 关于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中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低碳技术的推广已有过大量的讨论, 并存在着众多意见, 其中包括对低碳技术专利给予无效宣告, 赋予强制许可, 构建低碳技术专利池, 将其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范围之外等建议。虽然上述措施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均没有涉及, 但从全球的舆论来看, 在未来涉及气候、环保的讨论中, 上述措施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强制制度, 用以应对环境问题。事实上年世界贸易组织 (WTO) 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宣言》已经赋予其成员方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 PS) 的框架下有采取灵活措施的权利。[4]这些灵活措施包括强制许可、不授予专利权等。此外, 美国也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相关法律法规, 为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开辟了道路。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 以及人类社会对实施低碳技术的迫切需求,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意识到, 在全球相关形势的变化下要掌握自己的命运, 必须学会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 处理好低碳技术推广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低碳技术专利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 低碳技术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及其面临的压力来源

与其它工业领域的技术相比, 低碳技术具有某些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 低碳技术是人们公认的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依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 其依赖程度超过了众多其它技术领域, 包括电子技术、办公设备、航空与航天技术等。第二, 低碳技术同时也是一个研究开发难度大、成本高、风险大、获利不确定的产业领域。基于上述特点, 决定了低碳技术的开发者, 或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 即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为数并不多, 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窄, 主要集中于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或科研机构。

低碳产品大多采用高新技术和材料制成, 成本和生产工艺以及市场开拓费用高, 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价位相对较高。据有关调查显示,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普通农产品的 4倍、2.4倍和1.6倍。同档次汽车中, 新能源汽车价格比普通汽车价格高出数千美元, 甚至上万美元。而在消费人群中, 存在着对于低碳产品、低碳技术的意识约束, 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认为, 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 缺乏 “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的环保行动, 绿色消费观念滞后。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我国 6349名消费者调查, 仅11 %最关心产品的环保, 33.4 %关注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8.4 %对绿色消费有较全面认识。[5]基于这种现状, 仅靠消费人群和市场去推广低碳技术显然力不从心, 因此, 各国政府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低碳技术实施的重担, 通过宏观调控实现消费人群对低碳产品的选择, 从而实现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也就是说, 拥有低碳技术的大公司或科研机构将直接面对的并非是消费人群和市场, 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 如此, 主要博弈双方并非平等的商业关系, 更多的是相对不平等的行政关系, 因此, 相对于其它领域的技术来讲,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挑战力度更大, 来势更猛。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 众多具有价值的低碳技术都已被其持有人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保护, 而专利保护又会在一段时期内对该技术形成一种垄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技术的推广, 对低碳技术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 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必然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迫进低碳技术的推广, 其中主要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手段, 具体包括拒绝授予专利权、无效现有专利权、针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等, 而这些措施的执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低碳技术持有人的专利权造成冲击, 进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

(二)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具体压力

1.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各成员方之间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6]该协议所包括的某些灵活性条款, 对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基于其专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即是这些灵活性条款其中之一。TR 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 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 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7]虽然到目前为止, 尚没有成员方利用此条款对某项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 但是该条款确确实实地为将某些低碳技术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提供了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

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召开之前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为大会提出了协商草案。该草案对于理解世界各国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协商过程以及未来国际谈判的焦点所在非常重要。关于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协商草案提出三项选择[8]: 其中,“选择二”被认为是对涉及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冲击最大的方案。“选择二”要求, 在所有的相关探讨中, 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逐步向前推进, 最终实现对低碳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 冲击力度较小的“选择三”要求, 最不发达国家或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基于它们的需要应当将低碳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

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也称“非自愿许可”, 是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甚至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 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授予对象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第三方。目前强制许可制度不仅已经存在于某些国际条约中而且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也有所体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协议也对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协议第三十条规定“各成员可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该协议第三十一条包含十二款规定, 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其中 (b) 款要求强制许可申请人应尽量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换取权利人的授权, 而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 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 一成员可豁免此要求。 (f) 款限定了强制许可使用应主要是为供应授权此种使用的国内市场。在哥本哈根协商草案的“选择二”中也存在涉及强制许可的条款, 其明确了成员方有权在TR IPS协议框架下采取灵活措施。虽然“选择二”没有使用“强制许可”这样的词, 但是其给出了在免除专利费的情况下共享技术的建议。基于 TR IPS协议的一般原则,美国强制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实施发明, 否则将以合理的条件对申请人给予强制许可。1980年批准的《拜杜法案》将以联邦财政资金为主的科研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 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界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在此之前, 对于联邦资金资助完成的发明, 联邦政府必然对该发明拥有权利, 而该法案的出台使得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有权选择保留对发明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这一法案将对发明的相关权利赋予了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 但是政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对发明的相关权利, 并且拥有许可实施的权利。[9]实施上, 实践中还出了一些低碳专利技术许可的案例, 如 2008年月, IBM 公司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作, 协同多家公司设立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首次向公共领域开了数十个创新的环保专利。[10]

三、低碳技术专利权人的应对措施

当前, 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已成为全人类的迫切需求, 相应的强制推广措施也已见诸于众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中, 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 其专利权背后的经济利益所面临的形势已日益严峻。如上所述, 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和科研机构。只有它们才有能力不断研发新的低碳技术, 也就是说, 它们才是推动低碳技术不断进步的主要力量, 它们经济利益的受挫, 必然造成对低碳技术开发的阻碍。当然, 如何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 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推广, 需要政府力量为主导, 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但作为企业本身, 也并非是无所作为的。事实上, 无论是对于全社会, 还是对于专利权人, 最佳的技术推广应当是以市场为基础, 建立在自愿交易、合作, 并实现共赢的基础上。[11]专利权人主动的技术推广无需政府的介入, 与被动的技术推广相比, 其是一种更快捷、更高效的运行机制, 因此, 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 积极采取行动, 既符合全球低碳技术推广的要求, 又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 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主动构建专利池

专利池 ( Patent Pool ) 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 通常由两个或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 相互交叉许可涉及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 许可费率由专利池的参与主体共同决定。专利池依其是否对外许可, 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情况。封闭式专利池是指交叉许可的主体及专利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与之相对, 开放式专利池允许其他专利持有者及其专利技术的加入。

低碳技术作为高新产业技术, 一项新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借助在先的其它技术, 在新的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 如果在先技术已存在专利权, 则就会出现不同专利之间的障碍性关系。障碍性专利往往产生于在先的基本专利和以之为基础后续开发的从属专利之间。从属专利缺少了基本专利就不可能实施, 相反, 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往往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 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从降低其技术实施成本的初衷出发, 积极与基本专利权人构建专利池, 以达到低实施成本的目的。如此不仅可以避免政府强制许可的压力, 而且能够保证低碳技术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此外, 基于低碳技术的开发难度大、成本高、专利权人比较集中的特点, 权利人可以考虑将具有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组成专利池。如此不仅能满足实施的要求, 还是有利于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该领域的全部最新低碳技术。

综合来看, 主动构建的专利池, 由于其管理机构经由核心专利权人共同任命, 负责专利池的管理任务, 因此, 不仅可以达到低碳技术推广的法律要求, 而且还能保障低碳技术的实施符合市场要求, 最终获取经济利益。

(二) 以专利出资向国外输出技术

如前所述, 低碳技术由于其研发条件的较高要求, 多数技术掌握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手中这些实力巨头又往往集中于发达或准发达国家。而事实上,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 《哥本哈根协议》也是主要针对此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 低碳技术的全球推广是未来的趋势。以专利出资向国外输出技术 (以下简称对外专利出资), 不仅顺应了低碳技术全球推广的趋势, 而且其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由于出资形式的局限, 这种方式转移了其自身承担技术转化的风险。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中国神华集团的合作即是以低碳专利技术出资的一个典型例子。通用电气公司在一份公告中表示, 双方签署的一份谅解备忘录旨在将通用电气公司在汽化技术和清洁发电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神华集团修建和运营煤炭汽化和燃煤发电方面的经验结合起来。这份谅解备忘录是中美清洁能源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两公司希望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共同致力于改善商业运营的煤炭汽化和高效率复循环机组 (IGCC) 的成本状况和性能。以及碳捕捉技术目前已被证实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降低通过国内能源进行发电的成本, 并且还可以极大地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神华集团副总经理王小林表示:“中国神华在煤炭汽化以及燃煤发电方面研发和运作的优势, 与通用电气在汽化和 IGCC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 将在中国市场上打造出一个拥有本土知名度、资源和专业性强的领先汽化技术企业。”据悉, 汽化技术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通用电气的汽化技术是目前其在中国市场上应用范围最广的一项技术。随着中国市场上汽化项目日趋庞大和复杂,通用电气所具备的先进技术可以帮助削减项目的成本。而作为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 神华集团在煤化工项目以及煤炭汽化方面的研发具备相当丰富的经验。[12]此次合作按照筹划会在通用电气与神华集团之间形成一个双赢局面, 尤其对于通用电气公司, 更是达到了一箭双雕的目的。首先基于其主动的技术输出, 满足了国际法上对于技术推广的法律要求, 其次利用神华集团在中国的地位以及实力为技术的转化打开了中国市场。

(三) 薄利多销和搭售

对于低碳技术而言, 由于权利主体所面对的主要压力来源是国际组织和本国政府, 这决定了博弈地位的不平等性。迫于技术推广强制措施的压力,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许可使用费, 然而在降低使用费的同时也并非是无所作为的。笔者在此提出, 低碳技术持有人不妨借鉴销售领域中的某些经营策略, 比如“薄利多销”和“搭售”。薄利多销, 是指低价低利扩大销售的策略。“薄利多销”中的“薄利”就是降价, 降价就能“多销”,“多销”就能增加总收益。在销售市场有可能扩大的情况下, 通过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来降低商品的价格, 虽然会使企业从单位商品中获得的利润减少, 但由于销售数量的增加企业所获利润收益可以增加。”薄利多销”的原则适合企业经营管理的所有范畴。单就产品销售因素说, 它既能使产品较快地进入买方市场、提供有效供给、服务于社会、产生产品的综合效益, 同时, 又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增加生产、加速资金周转速度、盘活生产资金,是增加企业盈利的有效管理手段。[13]基于同样的道理, 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 降低专利许可费用, 促进该项技术使用率的提高, 能在整体上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当一项低碳技术以低廉的专利费大规模许可他人使用时, 由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者都可以从中获利, 则该项技术将会被迅速推广, 从而可以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 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参照销售领域中的搭售, 将囊括版权、商标、技术秘密等其它知识产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以搭售的形式, 同时许可使用, 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事实上, 对低碳专利技术进行搭售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在现实中有了具体案例。日本本田汽车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出的“低碳技术包”设想便是在低碳技术领域中一个搭售许可的模式。在这一设想中, 低碳技术的许可不只是涉及一项专利技术, 而是将包括涉及低碳技术的专利、版权、商标和技术秘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许可包,[14]进行整体许可。虽然对于主要技术收取的使用费有所降低, 但由于许可包内包含多项权利的许可使用, 因此, 对于技术持有人来说却是利润颇丰。对于被许可人来讲, 由于具有了众多相关权利的使用权, 因此, 为其实施低碳技术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有利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结 语

目前,人们对于全球变暖的事实和低碳技术在应对全球变暖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有了统一的认识, 然而对于采用何种方式来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却存在着分歧。在地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且全球对低碳技术迫切需求的背景下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在技术推广这一问题上必须采取积极态度, 主动将其技术转化到实践中去从而避免政府或社会团体采取强制性技术推广措施, 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冲击。

注释:

[1]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是否需要一套因应气候变化的特殊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第38页。

[2]baike.baidu.com/view/2970499.htm fr= ala0_1_1 (2010年5月访问)。

[3]wiki.mbalib.com/wiki/% E6% 8A% 80% E6% 9C%AF% E6% 89% A9% E6% 95%A3 (2010年5月访问)。

[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 , 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209-214页。《多哈宣言》澄清了WTO成员方授予强制许可的权利、建立权利用尽体系的自由等。

[5]邱琼:《低碳经济时代绿色消费观的构建》, 中国流通产业网, 2010年9月。

[6]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修改专题研究报告》, 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1043页。

[7]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 nn ex1C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pr.15, 1994, 33 I.L.M.1125(1994), Art.27(2).

[8]Enhanced Action 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pub.bna.com/ptcj/Copenhagen Tech Transfer Dec9.pdf.(2010年4月访问)。

[9]http: //biox.cn/content/200612/20061202061429_445766.shtml.(2010年5月访问)。

[10]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是否需要一套因应气候变化的特殊专利制度?》,《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第38页。

[11] “Promoting Technology Diffusion to the Developing World: A Blue print for Advancing, Protecting, and Sharing Innovation,” Global In 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 US Chamb er of Commerce (2009).

[12]http: //finance.eastmoney.com /091118,1104,1238686.html.(2010年5月访问)。

篇8

【英文摘要】As the new mod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future of mankind,〝Low carbon economy〞needs legisl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protec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 should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industrial chain links such as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tructure, clean production mechanism, "low carbon"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The paper also pointes out that the adjustment of macro-environmental policy, environmental law and related laws, the change to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low carbon" economy should be realized so as to develope a "low-carbon economy" protection mechanism.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Low carbon economy;Energy Structure;Clean Production 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1]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3]。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4]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 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5]。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6],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7]。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8]。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 捕集和封存等[9]。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 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 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10],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

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

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

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1]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2]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blog.gmw.cn/u/6716/archives/2009/89579.html,2009年12月18日访问。

[3]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baike.baidu.com/view/1494637.htm?fr=ala0,2009年12月18日访问。

[4]“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5]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6]国家能源办网站: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征求意见稿: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2009年12月19日访问。

[7]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8]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9]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0]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baike.baidu.com/view/61554.htm?fr=ala0_1_1,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璐著:《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朱伯玉著:《循环经济法制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贾引狮,宋志国著:《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5]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6]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7]丁丁、周冏:《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

[8]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4期。

[9]孙佑海,丁敏:《依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10]赵娜等编译:《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现代电力》2005年第4期。

篇9

全体干部职工: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享受美好人生的一种愿望。为了我们xxx更加靓丽,为了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环境更加美好,我们向全局干部职工倡议:

一、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宣传低碳知识,提高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向身边人宣传开展“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意义和方式,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行动中来。让我们的家园多一片蓝天,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些文明。

二、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践行者。我们倡导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活动,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上、下班制度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身体素质选择步行或骑行的方式出行。

(二)根据天气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每天下午下班后,由“低碳绿色骑行俱乐部”组织在城区车辆较少的路段骑行1小时。

(三)本年度选择步行或骑行的出行方式,沿永定河、大清河、引清东干渠等河堤,组织2次以上的河流生态环境巡查活动。

(四)利用周六、日组织一次远距离骑行,到周边县、市参观绿化、生态、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并交流工作经验。

(五)每周五设立为“无车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全局干部职工不使用机动车。集中执法行动或上级安排的集中活动除外。

三、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倡导者。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树立“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自觉遵循“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倡议内容,尽可能采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出行方式为广大居民作出表率。

繁忙的道路,城市的未来,也许将从这一刻开始,更加通畅,更加光明!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xxx县环境保护局

XX年6月xx日

“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倡议书

老师们、同学们:

人类靠环境生存,环境靠节能维护。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及能源危机的跋涉中,需要我们珍惜资源,降低能耗,建立绿色生活方式,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地球,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为此,特发出“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倡议:

一、做节能减碳的传播者

节能减碳,不仅是一种认知,更是一种发展方式,需要我们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树立节能减排的环保意识和低碳生活理念。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踊跃担当节能减碳的宣传员、志愿者,以节能降耗为己任,自觉养成健康、文明、节俭、环保的良好习惯。以积极的心态,摒弃陈腐的用能观念,抵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把低碳生活的目的和意义,传递给周边的每一个人,共同营造低碳环境,过低碳生活,做绿色公民。

二、做践行节能减排的楷模

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米的点滴小事做起,做自觉践行节能减排的楷模。

1、养成离开办公室、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时随手关灯、关空调、关电脑的良好习惯。

2、会议室、办公室(家庭)做到冬天空调温度不高于20度、夏天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

3、天气晴朗、光线充足时,建议教室、办公室、会议室以采用自然光为宜。

4、开展节水行动,随时关闭水龙头,做到人离水断,衣物集中洗涤,减少洗衣次数,洗涤剂要适量投放,避免过量用水。

5、积极推广“无纸办公”、“无纸通信”,节约打印、复印用纸,提倡双面使用打印纸。

6、树立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争取做到“一物多用”。逛街时带上购物袋,少用塑料袋,减少一次性用品(如纸巾、纸杯、筷子、方便碗等)的使用。

7、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树立节俭文明的生活消费理念,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提倡适度消费,不超前消费。

8、分类保存和回收处理废纸、饮料瓶、电池等废弃物,促进生活节能减排。

9、多骑自行车、多坐公交车,少开车;多爬楼梯,少乘坐电梯,为节能减排出力。

三、做督促节能减排的典范

倡导文明的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养成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良好习惯,发现身边有浪费等不良行为要主动制止、及时规劝,发现因设备损坏或施工造成的浪费现象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督促整改。围绕节能减排,积极开动脑筋,发挥聪明才智,积极主动地为节能减排建言献策。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节能减排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的远见、智慧和内涵、修养的外在彰显,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身体力行、义务担当!一滴滴水能汇合成大海,一棵棵树能成长为森林!让我们每一位师生员工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点滴着手、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节能减排,认真开始低碳生活,为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为创建节约型校园、节约型社会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xxx中 学

二一四年六月xx日

低碳绿色环保过春节倡议书

新春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亲人团聚,走亲访友,享受欢乐,热闹非凡。为努力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和舆论氛围,鼓励引导社会公民进一步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切实履行呵护环境责任,我们向全市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同一片蓝天下,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为了您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为了我们的呼吸更清新、家园更绿色,让我们从不放一支烟花、少放一串鞭炮做起,切实改善我们的大气环境质量。同时尽量选择电子爆竹、鲜花等安全、时尚的方式,送出衷心祝福,欢度新春佳节。

二是选择健康绿色出行。春节期间,市民外出走亲访友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不开或少开私家车。在距离合适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步行、骑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不断改变高消耗的生活习惯。上下楼时,多走楼梯,少乘电梯,不仅有利于锻炼身体,而且还有利于节能。

三是树立节俭消费观念。走亲访友不攀比、不浪费,拒绝购买过度包装和污染环境的商品,选择购买绿色产品和绿色食品,为父母、亲人送上表情达意的节日礼物。倡导节约、勤俭的就餐方式,亲人团聚时,做到按需点餐,不剩菜、不剩饭,剩餐打包,争当“光盘”族,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四是享受低碳生活方式。外出购物时,多使用布袋子、菜篮子,少用塑料袋,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纸杯等日常生活用品,努力减少节日垃圾,共同呵护我们绿色的家园。照明选择使用节能灯,并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切实降低能源消耗。

篇10

关键词:循环经济 碳贸易 环境保护

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机制短期内在给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在传输利用大气资源有偿性的市场信号。从长期看,协议有关规定不是解决温室气体的万能方案,不能约束个别国家推出协议,甚至为部分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合理碳贸易提供不正当激励,我国应着眼长远和自身环保约束,更加注重环保技改和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国际碳排放贸易与各国利益分配

《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以联合实施(JI)、排放量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为核心的“京都灵活机制”,同时拟订了“土地利用变化、造林和改善农田管理”等措施增加吸收二氧化碳量来抵消本国碳排放指标的协议框架。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且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施进程见表1。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联合实施(JI)、碳排放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三种域外减排机制引起国际社会积极关注。域外减排机制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的抵销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减少排放量。碳排放贸易无疑是《京都议定书》机制的核心,域外减排机制规定了成员国一种独特的市场交易―碳贸易。2005年2月协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买卖。碳贸易的实质就是向人类生存的环境补充氧气,以对抗全球工业和其他产业从大气中获得氧气、产生一氧化碳的消耗过程。市场交易中如果一国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目前发展中国家并未承担减排义务,对这些国家企业,通过减排额交易,结合CDM项目,能够获得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资金和投资,进而发展本国环保技术。CDM项目合作行业范围广泛,涉及到电力、燃料、林业等各种可以提高能源效率或者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目前我国减排技术比较落后,劳动力也相对便宜,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实现减排计划的目标国家。《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内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长远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及压力会逐步加大。《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是环境与经济增长方式及能源增长效率的综合问题。发达国家通过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产业大规模转移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制约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

自由贸易体制的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相关性分析

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同环境标准意味着环境要素的禀赋程度不同。H-O理论分析根据各国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应出口本国富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受环境因素制约,将环境作为其中重要生产要素,同时认为环境监管不严、环境保护宽松的国家为环境要素富裕的国家;环境监管严格、环境保护高的国家为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要素禀赋引入两种要素:环境和劳动力或技术。假定符合H-O理论前提,生产两种商品: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密集使用劳动力或技术的低污染产品。

环境要素禀赋的不同,影响了两国产品竞争力。甲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富裕,获得比较优势,将扩大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乙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稀缺,处于比较劣势,将减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显然,不考虑环境成本因素,依赖环境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对于碳贸易活动本身就是不利的。实际生活中碳贸易必须考虑环境标准与成本,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影响尤其重要。

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影响分析

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措施对各国贸易的影响,对小国而言,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生产要素从高污染产品转向低污染产品,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对于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的低污染产品,不仅有利于小国贸易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内环境质量的改善。

对于大国,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将导致国际高污染产品价格上升,低污染产品价格下降。大国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主导力量,其低污染产品的较低价格竞争力将引导世界范围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具有良性作用。当然,如考虑各国消费者对污染产品的不同偏好时,发现环境良好也会通过改变各国贸易产品比较优势进而引导该国贸易产品结构。

分析表明:环境成本作为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通过环境标准差异来实现影响资源禀赋、技术、资本、基础设施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比较优势,环境因素通过影响成本而对碳贸易产生影响,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有效的。

环保制约对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启示

理论上在经济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密切相关制度安排下,一个经济体的减排会对其它减排或没有减排的经济体产生福利影响。当边际减排成本较高国家从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国家购买排放份额时,清洁发展机制(CDM)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减排成本。国际碳排放贸易能降低减排成本,与“地点灵活性”密切相关。“地点灵活性”在很多区域产生作用,在允许全球排放贸易时,所有国家都争取设定有利排放上限并作为排放份额的买方或卖方参与国际市场。

我国排放技术基点低,在我国完成减排成本也比较低。我国参与碳排放市场似乎是合适的,对自身环境建设也有利。但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仍须慎重,如果过多介入交易市场,接受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可能在未来谈判中被发达国家制擎,要求我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下一轮减排谈判已经开始,我国在此轮谈判中利益问题将受众多因素制约。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我国赢得10多年较好发展时间。研究结果担忧后京都时代,即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鉴于我国碳贸易不加约束造成国际产业转移带来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将与日俱增。利用《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对发展中国家无减排义务的有利安排,我国应慎重参与国际碳贸易,在合理有效利用碳贸易带来技术与资金转移前提下,重点加快后期谈判中碳贸易与本国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建设。

循环经济条件下我国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

合理处置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的双效作用

《京都议定书》建立在市场规则的“灵活机制”值得我国在参与碳贸易过程的注意,政府应当在碳贸易与产业转移中有所作为,防止陷入市场机制过分侧重短期利益而陷入长期环保压力的困境。《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结构性创新是建立了多种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新机制。利用市场力量来决定如何及在何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即允许发达国家间通过贸易排放额度来实现减排目标,以保证最经济的减排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DM)则从市场作用鼓励发达国家排放者通过诸如投资于清洁能源项目等方式来参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允许国家之间转让或联合最初规定的排放限额数量(欧盟通过排放额度联合使用,形成单一跨国排放目标),从而调整在《京都议定书》中的目标。

构筑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从全球利益角度《京都议定书》符合全人类整体发展需要,中国的国际责任和自身利益都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协调,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增长格局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路径相似,都是以资源消耗为动力、以严重污染为特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循环经济与可持续理念证明此类模式有悖经济规律,我们需要一个可持续的、兼顾人类全体利益的和谐发展,而非满足一国利益的、摧毁环境为代价的、自杀式的发展。

协调社会价格体系与生产成本的约束机制

建立循环经济面临诸多制约,主要是价格障碍和成本障碍。循环型生产环节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废弃和排污成本。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循环经济效益难以体现。因此,要加快构筑社会价格体系,政府通过有效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来引导国际技术与资金进入循环经济产业,从而初步解决影响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同时环保管理部门通过提高排污标准和制定消费环节废弃物收费标准,以环境监管约束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废弃成本与排污成本,初步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有效处理国际产业转移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关系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引导技术与资金大规模流向发展中国家有巨大潜力,短期内我国参与国际碳贸易仍有一定实践意义。但发达国家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过程中,对我国提出巨大挑战。我国能源贫乏且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和设备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按照循环经济我国当前重点是调整能源结构,从“两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转型。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将废弃物转化为商品,降低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相应就减少污染治理投入和环境监管成本,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处理碳贸易与调整能源结构的关系,必须把握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参考文献:

篇11

内容提要: 随着人类工业化的推进,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实施低碳技术已成为全球性趋势,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已成为全人类的迫切需求。目前, 包括强制许可在内的低碳技术强制推广措施已见诸于众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中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 其专利权背后的经济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既符合全球低碳技术推广的要求,又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必须主动出击,将其技术转化到实践中去。同时平衡技术推广与专利权利的保护,从而避免强制性措施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冲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推进, 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深入人心, 逐渐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成为了众多探讨的主题。2009年月 19日, 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 第 15次缔约方会议上,全世界近 200个国家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尽管该协议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方对此次会议都有很大的不满, 但该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比工业时代上升 2摄氏度以内%, 并要求发达国家在 2010年和 2012年间共提300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不可否认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低碳技术推广与知识产权

谈及环境保护问题, 节约资源是一方面然而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 仅仅强调节约资源绝不是治本之道。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开发新技术、新能源, 以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低碳技术”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技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 又称环保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可持续技术或清洁技术, 目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而对环境科学的应用, 以消除人类参与导致的负面影响, 其目标是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技术主要包括回收、水净化、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及减排技术等,[1]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 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 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技术推广” ( technological diffusion), 是指一项技术从首次得到商业化应用, 经过大力推广、普遍采用阶段, 直至最后因落后而被淘汰的过程。它不仅仅指对生产技术的简单获取, 而且强调对技术引进方的技术能力的构建活动。从人类历史上来看, 技术推广在技术进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项技术创新, 除非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否则它将不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技术推广能促使创新在更大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下, 低碳技术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制度的阻碍。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初衷是鼓励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然而基于制度构建的模式将使得技术在一定时期内被权利人所垄断。由于全球气候、环境问题的压力, 低碳技术与其它技术不同, 人们对其实施的需求具有迫切性因此, 早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 关于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中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低碳技术的推广已有过大量的讨论, 并存在着众多意见, 其中包括对低碳技术专利给予无效宣告, 赋予强制许可, 构建低碳技术专利池, 将其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范围之外等建议。虽然上述措施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均没有涉及, 但从全球的舆论来看, 在未来涉及气候、环保的讨论中, 上述措施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强制制度, 用以应对环境问题。事实上年世界贸易组织 (wto) 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宣言》已经赋予其成员方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 ps) 的框架下有采取灵活措施的权利。[4]这些灵活措施包括强制许可、不授予专利权等。此外, 美国也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相关法律法规, 为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开辟了道路。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 以及人类社会对实施低碳技术的迫切需求,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意识到, 在全球相关形势的变化下要掌握自己的命运, 必须学会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 处理好低碳技术推广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低碳技术专利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 低碳技术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及其面临的压力来源

与其它工业领域的技术相比, 低碳技术具有某些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 低碳技术是人们公认的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依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 其依赖程度超过了众多其它技术领域, 包括电子技术、办公设备、航空与航天技术等。第二, 低碳技术同时也是一个研究开发难度大、成本高、风险大、获利不确定的产业领域。基于上述特点, 决定了低碳技术的开发者, 或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 即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为数并不多, 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窄, 主要集中于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或科研机构。

低碳产品大多采用高新技术和材料制成, 成本和生产工艺以及市场开拓费用高, 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价位相对较高。据有关调查显示,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普通农产品的 4倍、2.4倍和1.6倍。同档次汽车中, 新能源汽车价格比普通汽车价格高出数千美元, 甚至上万美元。而在消费人群中, 存在着对于低碳产品、低碳技术的意识约束, 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认为, 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 缺乏 “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的环保行动, 绿色消费观念滞后。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我国 6349名消费者调查, 仅11 %最关心产品的环保, 33.4 %关注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8.4 %对绿色消费有较全面认识。[5]基于这种现状, 仅靠消费人群和市场去推广低碳技术显然力不从心, 因此, 各国政府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低碳技术实施的重担, 通过宏观调控实现消费人群对低碳产品的选择, 从而实现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也就是说, 拥有低碳技术的大公司或科研机构将直接面对的并非是消费人群和市场, 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 如此, 主要博弈双方并非平等的商业关系, 更多的是相对不平等的行政关系, 因此, 相对于其它领域的技术来讲,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挑战力度更大, 来势更猛。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 众多具有价值的低碳技术都已被其持有人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保护, 而专利保护又会在一段时期内对该技术形成一种垄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技术的推广, 对低碳技术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 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必然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迫进低碳技术的推广, 其中主要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手段, 具体包括拒绝授予专利权、无效现有专利权、针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等, 而这些措施的执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低碳技术持有人的专利权造成冲击, 进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

(二)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具体压力

1.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各成员方之间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6]该协议所包括的某些灵活性条款, 对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基于其专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即是这些灵活性条款其中之一。tr 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 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 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7]虽然到目前为止, 尚没有成员方利用此条款对某项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 但是该条款确确实实地为将某些低碳技术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提供了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

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召开之前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为大会提出了协商草案。该草案对于理解世界各国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协商过程以及未来国际谈判的焦点所在非常重要。关于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协商草案提出三项选择[8]: 其中,“选择二”被认为是对涉及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冲击最大的方案。“选择二”要求, 在所有的相关探讨中, 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逐步向前推进, 最终实现对低碳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 冲击力度较小的“选择三”要求, 最不发达国家或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基于它们的需要应当将低碳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

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也称“非自愿许可”, 是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甚至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 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授予对象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第三方。目前强制许可制度不仅已经存在于某些国际条约中而且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也有所体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协议也对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协议第三十条规定“各成员可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该协议第三十一条包含十二款规定, 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其中 (b) 款要求强制许可申请人应尽量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换取权利人的授权, 而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 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 一成员可豁免此要求。 (f) 款限定了强制许可使用应主要是为供应授权此种使用的国内市场。在哥本哈根协商草案的“选择二”中也存在涉及强制许可的条款, 其明确了成员方有权在tr ips协议框架下采取灵活措施。虽然“选择二”没有使用“强制许可”这样的词, 但是其给出了在免除专利费的情况下共享技术的建议。基于 tr ips协议的一般原则,美国强制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实施发明, 否则将以合理的条件对申请人给予强制许可。1980年批准的《拜杜法案》将以联邦财政资金为主的科研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 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界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在此之前, 对于联邦资金资助完成的发明, 联邦政府必然对该发明拥有权利, 而该法案的出台使得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有权选择保留对发明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这一法案将对发明的相关权利赋予了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 但是政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对发明的相关权利, 并且拥有许可实施的权利。[9]实施上, 实践中还出了一些低碳专利技术许可的案例, 如 2008年月, ibm 公司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作, 协同多家公司设立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首次向公共领域开了数十个创新的环保专利。[10]

三、低碳技术专利权人的应对措施

当前, 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已成为全人类的迫切需求, 相应的强制推广措施也已见诸于众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中, 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 其专利权背后的经济利益所面临的形势已日益严峻。如上所述, 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和科研机构。只有它们才有能力不断研发新的低碳技术, 也就是说, 它们才是推动低碳技术不断进步的主要力量, 它们经济利益的受挫, 必然造成对低碳技术开发的阻碍。当然, 如何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 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推广, 需要政府力量为主导, 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但作为企业本身, 也并非是无所作为的。事实上, 无论是对于全社会, 还是对于专利权人, 最佳的技术推广应当是以市场为基础, 建立在自愿交易、合作, 并实现共赢的基础上。[11]专利权人主动的技术推广无需政府的介入, 与被动的技术推广相比, 其是一种更快捷、更高效的运行机制, 因此, 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 积极采取行动, 既符合全球低碳技术推广的要求, 又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 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主动构建专利池

专利池 ( patent pool ) 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 通常由两个或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 相互交叉许可涉及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 许可费率由专利池的参与主体共同决定。专利池依其是否对外许可, 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情况。封闭式专利池是指交叉许可的主体及专利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与之相对, 开放式专利池允许其他专利持有者及其专利技术的加入。

低碳技术作为高新产业技术, 一项新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借助在先的其它技术, 在新的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 如果在先技术已存在专利权, 则就会出现不同专利之间的障碍性关系。障碍性专利往往产生于在先的基本专利和以之为基础后续开发的从属专利之间。从属专利缺少了基本专利就不可能实施, 相反, 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往往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 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从降低其技术实施成本的初衷出发, 积极与基本专利权人构建专利池, 以达到低实施成本的目的。如此不仅可以避免政府强制许可的压力, 而且能够保证低碳技术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此外, 基于低碳技术的开发难度大、成本高、专利权人比较集中的特点, 权利人可以考虑将具有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组成专利池。如此不仅能满足实施的要求, 还是有利于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该领域的全部最新低碳技术。

综合来看, 主动构建的专利池, 由于其管理机构经由核心专利权人共同任命, 负责专利池的管理任务, 因此, 不仅可以达到低碳技术推广的法律要求, 而且还能保障低碳技术的实施符合市场要求, 最终获取经济利益。

(二) 以专利出资向国外输出技术

如前所述, 低碳技术由于其研发条件的较高要求, 多数技术掌握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手中这些实力巨头又往往集中于发达或准发达国家。而事实上,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 《哥本哈根协议》也是主要针对此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 低碳技术的全球推广是未来的趋势。以专利出资向国外输出技术 (以下简称对外专利出资), 不仅顺应了低碳技术全球推广的趋势, 而且其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由于出资形式的局限, 这种方式转移了其自身承担技术转化的风险。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中国神华集团的合作即是以低碳专利技术出资的一个典型例子。通用电气公司在一份公告中表示, 双方签署的一份谅解备忘录旨在将通用电气公司在汽化技术和清洁发电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神华集团修建和运营煤炭汽化和燃煤发电方面的经验结合起来。这份谅解备忘录是中美清洁能源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两公司希望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共同致力于改善商业运营的煤炭汽化和高效率复循环机组 (igcc) 的成本状况和性能。以及碳捕捉技术目前已被证实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降低通过国内能源进行发电的成本, 并且还可以极大地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神华集团副总经理王小林表示:“中国神华在煤炭汽化以及燃煤发电方面研发和运作的优势, 与通用电气在汽化和 igcc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 将在中国市场上打造出一个拥有本土知名度、资源和专业性强的领先汽化技术企业。”据悉, 汽化技术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通用电气的汽化技术是目前其在中国市场上应用范围最广的一项技术。随着中国市场上汽化项目日趋庞大和复杂,通用电气所具备的先进技术可以帮助削减项目的成本。而作为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 神华集团在煤化工项目以及煤炭汽化方面的研发具备相当丰富的经验。[12]此次合作按照筹划会在通用电气与神华集团之间形成一个双赢局面, 尤其对于通用电气公司, 更是达到了一箭双雕的目的。首先基于其主动的技术输出, 满足了国际法上对于技术推广的法律要求, 其次利用神华集团在中国的地位以及实力为技术的转化打开了中国市场。

(三) 薄利多销和搭售

对于低碳技术而言, 由于权利主体所面对的主要压力来源是国际组织和本国政府, 这决定了博弈地位的不平等性。迫于技术推广强制措施的压力, 低碳技术专利权人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许可使用费, 然而在降低使用费的同时也并非是无所作为的。笔者在此提出, 低碳技术持有人不妨借鉴销售领域中的某些经营策略, 比如“薄利多销”和“搭售”。薄利多销, 是指低价低利扩大销售的策略。“薄利多销”中的“薄利”就是降价, 降价就能“多销”,“多销”就能增加总收益。在销售市场有可能扩大的情况下, 通过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来降低商品的价格, 虽然会使企业从单位商品中获得的利润减少, 但由于销售数量的增加企业所获利润收益可以增加。”薄利多销”的原则适合企业经营管理的所有范畴。单就产品销售因素说, 它既能使产品较快地进入买方市场、提供有效供给、服务于社会、产生产品的综合效益, 同时, 又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增加生产、加速资金周转速度、盘活生产资金,是增加企业盈利的有效管理手段。[13]基于同样的道理, 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 降低专利许可费用, 促进该项技术使用率的提高, 能在整体上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当一项低碳技术以低廉的专利费大规模许可他人使用时, 由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者都可以从中获利, 则该项技术将会被迅速推广, 从而可以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 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参照销售领域中的搭售, 将囊括版权、商标、技术秘密等其它知识产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以搭售的形式, 同时许可使用, 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事实上, 对低碳专利技术进行搭售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在现实中有了具体案例。日本本田汽车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出的“低碳技术包”设想便是在低碳技术领域中一个搭售许可的模式。在这一设想中, 低碳技术的许可不只是涉及一项专利技术, 而是将包括涉及低碳技术的专利、版权、商标和技术秘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许可包,[14]进行整体许可。虽然对于主要技术收取的使用费有所降低, 但由于许可包内包含多项权利的许可使用, 因此, 对于技术持有人来说却是利润颇丰。对于被许可人来讲, 由于具有了众多相关权利的使用权, 因此, 为其实施低碳技术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有利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结 语

目前,人们对于全球变暖的事实和低碳技术在应对全球变暖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有了统一的认识, 然而对于采用何种方式来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却存在着分歧。在地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且全球对低碳技术迫切需求的背景下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在技术推广这一问题上必须采取积极态度, 主动将其技术转化到实践中去从而避免政府或社会团体采取强制性技术推广措施, 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冲击。

注释:

[1]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是否需要一套因应气候变化的特殊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第38页。

[2].(2010年5月访问)。

篇12

【关键词】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碳汇

自上世纪90年代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系统逐渐发生改变,极端天气、旱涝灾害出现频率的增加,到如今的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已经让每一个普通人都感受到气候变化的危机。因此从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2008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G8峰会提出的节能减排的长期目标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的召开,无不表明发展低碳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火热增长,资源需求量的日益扩大,特别是对于煤炭、石油资源的需求,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断增升高,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作为世界大国的中国,我们有责任与义务认识到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作为普通市民,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从意识到行动真正落实“低碳环保”。为此,我们设计了低碳环保调查问卷,选取金梅花苑社区、花溪兰庭社区、常州工学院、南大街等为调查地点,随机抽样共获得200份有效样本。本文基于调查数据,统计样本情况,并估计常州市民的低碳意识及行为习惯,分析现存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低碳环保生活的建议。

一、研究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从本次调查样本的交叉分析列表可以看出本次调查对象男性高于女性。样本中被调查者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0-50岁,月收入以4000-8000元的工薪水平为主,被调查者的学历段主要为本科。各交叉段中,男性数量同样高于女性数量。

通过样本可以看出,本次调查数据更侧重于中青年男性的低碳环保意识行为的调查,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低碳环保行为影响的不仅是一个家庭,更是一座城市,一个国家,一个共同赖以生存的地球。同时在低碳环保意识及行为的调查数据上,男女性别表现比例近似平衡。所以性别特征对于低碳行为及建议的提出在本文列为较次要因素。

二、低碳环保意识及行为分析

(一)低碳环保意识分析

尽管“低碳环保”已经为大家广为所知,甚至随口即可说出与其相关的“低碳经济”、“低碳排放”、“低碳消费”、“碳汇”等词汇,但是大家对于“低碳环保”到底有多少了解?从表1的调查数据显示样本中“从未听过”和“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的占77%,“熟知含义和具体内容的占”23%,以上说明“低碳”理念已经逐步渗透到市民的思想中,但对于“低碳环保”的理解并不完全,且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并且根据表1可以看出,男女性别与总体在各水平上比例相近,可见男女性别在低碳环保意识上基本没有差异。

(二)低碳环保行为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尽管对于“低碳环保”的理解及理论措施并不是十分通透与了解,但是在衣、食、住、行方面的行为中都有体现低碳环保行为或者向低碳环保行为改善的一些行动措施。

1.衣

在问题“衣质选择”(为尽量减少单纯的材料选择而特意标明的环保考虑)中,有81.4%选择棉质衣服,9.8%选择化纤衣服,还有14.7%的人选择其他面料。在问题“不着急穿的情况下,洗衣服后的晾干方式”中,65.4%选择自然晾干,34.6%选择洗衣机甩干。在问题“洗衣用水如何处理”中,43.2%选择直接倒掉,56.8%选择重复利用。这个结果反映了从整体上而言,市民在此方面的环保低碳行为意识较好,且有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后将会注意这方面的行为方式,做到低碳环保从自身做起。

2.食

对于问题“在餐厅乐意使用的餐具”中,24.4%选择一次性餐具,58.5%选择消毒的可重复利用餐具,17.1%的被调查者选择自带餐具。尽管对于当前一次性餐具的使用较为普遍,人数较多,但是仍然有近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自带餐具,可见这部分被调查者的低碳意识已经带动了低碳行为,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而言是受到消费理念与消费环境的影响。在问题“垃圾分类”中,51.2%选择经常,24.3%选择偶尔会,而24.5%选择没有。根据此数据,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垃圾分类,资源的再利用。

3.住

在电源使用类问题中,“及时关闭不用程序、电器及电源”的选择比例均在55%—65%之间,在问题“空调温度设置”中,51.2%选择23-26度,仅有37.8%的被调查者选择国家推荐设置温度27度以上。特别是问到“选择家电因素”中只有26.8%的被调查者将节能环保因素放在第一位,43.9%选择质量优先,保证质量无可厚非,但是我们要认识到质量与环保是不矛盾的。在问题“洗漱时是否关闭水龙头”中,仅有25.6%被调查者选择关闭,74.4%的被调查者选择不关闭,此种情况较为堪忧。在问题“打印偏好”中,有51.2%的被调查者选择双面打印,48.8%的被调查者选择单面打印。在问题“是否自带购物袋”中,64.6%选择自带,35.4%选择不带。在问题“废旧报刊处理方式”中,29.3%选择直接扔掉,59.7%选择卖掉,11.0%选择捐赠。在问题“种花种草”中,24.4%的被调查者经常会,51.2%偶尔会,24.4%被调查者没有,在此项中种花种草人数比例较预计偏低。以上数据表明市民对于低碳环保的意识逐渐加强,也更愿意选择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但是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的低碳知识,或是为了贪图方便,有一部分市民在低碳环保方面做的并不完善。

4.行

出行方式的选择是家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主要途径,在问题“上班的交通工具”中,36.5%选择步行或者自行车,37.8%选择公交车,25.7%选择私家车或打车。加之常州快速公交(BRT)线路的完善,取得了交通改善的结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民选择了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

三、调查结果反映出的市民低碳意识及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民个人意识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的大部分人不了解“低碳环保”概念,即使是了解,在实际中能做到低碳环保行为的是很少一部分人。这里的不了解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关注,二是不习惯。单在用水上来说,常州地处长江三角洲,水文地理条件优越,人们对水资源的重复利用并不关注。

(二)政府支持欠缺

第一,在低碳环保行为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些生活中的举手之劳,修养身心的行为却没有做到,比如种花种草,比如垃圾分类。在垃圾分类这个问题上,部分被访者表示即使分类了,也没有配套的收集单位,所以就不会继续分类。

第二,在宣传上似乎过度强调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和转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城市本身环境恶化现状与市民个人的直接关系,长远来看,环境的持续加速恶化造成的危害必然会抵消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而在经济框架下环境保护会造成与个人行为脱节的假象。

(三)科技发展不完善

节约并不是目的,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是现代社会所着眼的课题,市民的低碳行为的确是值得大力推广的,但高新科技带来的新能源以及成本缩短及技术会让市民更加便利的做到低碳环保。教育在科技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到低碳环保的选择多为青年中年人注重。

四、对低碳环保生活的建议

(一)对政府发展低碳的建议

第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构建低碳发展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并将其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强化抑制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的出口政策,努力开发和生产高附加值、低能耗产品,实现整个产业结构的低碳化。例如:常州以创意产业为重点,以创新基地为支撑,着力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2008年动漫及衍生产品销售超10亿元。动漫企业正由简单承接加工向具有原创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企业转变。同时以园区为平台,促进产业集聚。全力打造常州创意产业基地等7大特色产业园区,推动创意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用低碳理念规划和建设,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如借鉴英国的伯丁顿低碳社区,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能源、减少环境破坏与污染、实现零矿物能源使用,在能源需求与废物处理方面基本实现循环利用。

第三,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作为自己的主要出行方式。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实行现代化、智能化、科学化管理;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例如天然气客车等。

第四,通过低碳技术和产业政策,扬长避短,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低碳经济技术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关系到经济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关系到国际的科技竞争和市场竞争。

第五,低碳技术要建立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我们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际社会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趋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适用技术的层次体系,做到各种技术间的协调。不仅要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也要着力加强新能源技术、清洁煤技术、节能降耗等战略性技术的研发和储备。于2010年10月31日在常州武进高新区启动的江苏省低碳示范区,江苏省低碳示范区的建立将为常州市开展低碳城市建设带来一定的技术支持。

第六,设立碳基金,鼓励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入资金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

第七,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英国、美国、日本、丹麦、芬兰等国近年来分别退出了各种低碳经济法案,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有的国家制定了气候变化税、能源税和碳税制度等经济政策,对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的燃料开征国家碳税。

总之,常州应该积极响应发展低碳经济相关,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最终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

(二)对企业发展低碳的意见

在基础建设方面,企业应改善硬件条件,提高技术水平,向低能耗高效率方向发展,绿色金融的蓬勃开展越来越有利于企业环保信贷的实施,加强企业自身的低碳环保意识。

在企业行为方面,排污企业的减排工作迫在眉睫,仅是在监督下才减污减排,检查结束便肆无忌惮,对人对己都是不利的,从排污源头解决污染,便是企业的低碳行为作用了。

在技术进步推动能源消耗效率方面,企业有不可忽视的主导作用,企业自身是最为了解企业技术及发展方向的,单纯的科学院研究并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建立以企业为中心带动科学院配合的技术研究中心。此外,在产品上做足低碳效应,以低碳消费为产出重点。

(三)对公益机构、基金组织宣传低碳的建议

公益机构将各种名人宣传、植树捐赠等活动转变为面向大众的、更多人参与的活动。基金组织也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并辅以捐款来支持低碳环保事业,特别是发展碳汇经济。公益机构等组织是将众多个体汇成低碳环保强大力量的重要组织。募集的基金不仅可以加强造林绿植事业,也可以作为环保科技研发的资金。

(四)市民个人从身边小事做好低碳环保

低碳环保生活不是对生活的一种限制,而是现代生活的时尚导向,从日常行为灌入低碳意识,每个人都为地球环境做出贡献,衣着上多选棉麻制品,环保还耐穿,废旧衣服可做抹布;出门多乘公交地铁,不赶时间时步行和自行车更加健康。随手关灯、拔电源,购物自带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等。注重低碳消费,杜绝铺张浪费,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我们做一点或许不能立刻看到成效,但是不注重环保很快就会见到其危害。另外,对于低碳环保应用,可以自主创新或者借鉴,例如洗衣机与盥洗池的结合。

本次抽样调查常州市民的低碳环保意识及行为,意在以小见大,意识、行为自小而大,低碳建设却是自大而小的,分散的个人和家庭行为也可折射出常州市低碳环保的宣传影响效果。在环境情况成为热点的今日,推进节能减排,低碳环保,不仅是政府、事业单位的责任,更是每个地球居民应尽的义务。构建低碳城市,从意识着手,从行为处罚,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各个方面努力为构建低碳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韩雪梅,刘欢欢.我国生态消耗与经济发展的动态比较研究——关于西部地区发展低碳经济的考量[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2]任慧玲,等.常州市低碳城市的建设与发展[J].经济导刊,2011(2).

[3]王可达.建设低碳城市路经研究[J].开放导报,2010(4).

[4]戴星翼.论低碳城市的推进架构[J].探索与争鸣,2009(12).

[5]谭富.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J].科技信息,2010(5).

篇13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在2010年云南省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低消耗、高效益、少污染产业,倡导更加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让‘七彩云南’在新的时代更加亮丽夺目。”

将发展绿色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了未来云南发展经济的清晰思路,而发展低碳经济,则正是其核心。

2010年省两会:低碳经济声音统一

在2010年1月召开的云南省两会上,有关低碳经济的话题成为本次两会的一个突出亮点。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云南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创建一批循环经济企业和生态产业园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机制,抓好以一批清洁能源示范县。抓好曲靖市、玉溪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制定云南低碳经济发展纲要,争取列为国家低碳经济试点省。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面对全球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建立低碳生活方式,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云南倡导发展低碳经济,体现出的是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的深度思考。一方面,云南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依赖型和高能耗产业比重较大,有待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加以调整;另一方面,云南生物资源,太阳能等资源丰富,可以通过发展低碳能源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由此看来,云南发展低碳经济,大有可为。

发展低碳经济不仅仅是政府传出的声音,而且也是社会各界的殷切希望。在两会上,许多代表积极响应政府所提出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对云南发展低碳经济建言献策,主张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发展云南低碳经济,以此助推云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九三学社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大力推进云南省低碳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建议云南应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和企业积极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并着手制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另外还提出了强化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加快发展碳汇林业和农业,充分发挥碳汇潜力;加大我省新型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建立低碳领域的科技创新机制;加大财政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等。

民革委则提出了《关于申请建立“国家低碳经济特色试验区”的思考》。建议把发展低碳经济列入云南省“十二五”发展规划,向中央申请“建立云南国家低碳经济发展实验区”项目并争取批准列项。建议还提出,要建立以社会生态文明理论为核心的低碳经济理念,建立云南特色的生态文明和谐理念,强调生态道德观念,弘扬民族传统优秀生态文化(神林文化、本主文化、梯田文化、贝叶文化、东巴文化等),建立生态道德规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农工党云南省委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建议》,建议云南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调整结果,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整合项目,全面开展“九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

代表卢云涛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建议》,建议中指出,尽快成立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注重科研、技术支撑及人才培育。建立专项资金,并逐步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及全社会公众意识等。

政府主张、各派建议、代表献策,发展低碳经济,在2010年云南省两会上形成了完全统一的声音。

发展低碳经济:挑战和机遇并存

2010年,云南遭受了60年一遇的旱灾,目前灾情仍在蔓延。据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析预测,2010年3、4、5月云南省饮水困难民众将分别达到792万人、951万人和1014万人。

这是气候变异给人们制造的一场灾难。对于一个西部欠发达省份,这样的自然灾害无疑会对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救灾,截止2月28日,云南省已积极筹资3亿多元。虽然旱情的起因还有待科学家进一步研究,但是这次旱情的严重爆发,凸显出云南环保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就云南所处的境况而言,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无疑是云南实现“绿色强省”的首选之路。

2009年,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向已经初步明朗。2009年12月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视察云南省时,对云南生态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在低碳经济方面的巨大潜力,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努力增加碳汇,同时积极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碳源。

纵览云南的工业、农林业,以及新能源、生态产业等实际发展情况,在云南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和机遇呢?

工业呼唤低碳经济

云南并非工业强省,长期以来云南在工业发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云南工业中呈现出资源依赖型和高能耗产业比重较大,企业技术水平整体落后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目前在云南,冶金,化工、造纸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仍占制造业投资40%以上。工业经济的低级、粗放、污染能源体系支撑局面一时难以改变。

欠发达的云南工业如何应对国家对工业节能减排下达的刚性指标,这既是发展绿色经济的需要也是现实难题。国家以2005年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为基准,确定各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要求云南万元GDP能耗下降17%;化学需氧量(COD)削减4.9%;二氧化硫(SO2)削减4%。为达到国家制定的指标,云南省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统一考核,进行表彰奖励和问责。同时狠抓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淘汰炼钢、炼铁、电石、水泥孰料等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在“十一五”前三年,云南省COD削减1.58%,时间过半,但任务还未过半。从总体上看,“十一五”前三年,单位GDP能耗虽然已经下降10%,但实际能耗仍然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40%。要在2010年圆满实现“十一五”目标,特别是COD减排目标,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从目前云南工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管是为了达到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还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云南的工业现代化进程,在发展工业化道路上,云南均需要大力推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即:既要做到保护好环境,又要发展好工业。

就现阶段云南工业水平状况而言,加快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能效对标”步伐,持续推进企业节能减排,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技术和产能,当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之举和可行之措。

农、林业企盼重推低碳经济

云南是个山多地少,地理环境独特的省份。云南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林业用地3.64亿亩,占国土面积的61.54%,是常用耕地面积的6倍,居全国第二位。

由于云南省近3400万人口分布在山区、半山区,92.3%的老百姓与林业发展息息相关。这就为云南发展碳汇林业和农业,充分发挥碳汇潜力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碳汇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研究表明,每增加1%的森林覆盖率,可以从大气中吸收固定0.6亿――7.1亿吨碳。发挥碳潜力,就是通过土地利用调整和林业措施将大气温室气体储存于生物碳库。

按照云南农林业现有的条件,结合因地制宜的农林业发展的思路,云南只要加强和改进林业生态建设和管理,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减少农业碳排放,发挥各民族自然生态理念的优秀传统,就可以走上一条发展农林业的绿色环保之路。另外,通过沼气替代薪柴、采伐剩余物的回收利用,进行木材产品深加工,循环使用等措施来实现碳替代,这些都不失为云南发展农林业经济与保护环境一举两得的好方法。

清洁能源、新兴产业利好低碳经济

除了工农林业这三大重要产业,云南还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例如:云南的水电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太阳能,风能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发展绿色能源、非碳能源等可再生资源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同时,云南在生物质能发电和生物燃料生产,包括大中型沼气工程供气和发电、生物固化成型燃料等方面也具有较好的优势,尚需很好的开发利用。

在云南的清洁非碳能源中,太阳能是最为突出的一种。云南每年接受的太阳能辐射能量相当于730多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更好的开发利用,建成中国太阳能利用重要基地。目前,云南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在全国名列前茅,太阳能热水器集热板保有量已超过800万立方米。全省太阳能产业产值已经超过10亿元。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太阳能与风能干燥,太阳能制冷及热泵技术的研究水平还处于国内领先,太阳能供热与制冷联合循环,吸附式太阳能并向的研究已接近产业化水平。

另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云南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发电量达到7000多万KWH,年减排约7万吨温室气体的石林66MWP并网光伏电站试验示范项目第1MWP已经成功并网发电。此外,在云南各地农村已建成50多做独立运行的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约350KW.

正在研究开发利用的一项项非碳清洁能源正逐步走进云南人的经济视野,而这些成果的取得和发展无疑为云南的环保产业,即低碳经济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

为真正将政策落到实处,云南省已将多项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工作明确列入2010年云南省重点督查工作之列。例如,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煤炭资源整合就是其中一项。这包括,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继续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炭企业控制在360户左右,矿井数量控制在1210革左右,关闭100个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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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先后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队伍中来,并逐渐摸索和实践适合自己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采用了众多的政策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英德日美印五国的低碳经济政策和措施,并论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出中国应充分审视其他国家的发展策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关键词 全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新能源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世界经济也步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利用高新技术、实现低能耗、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基本成型,其中,“低碳经济”被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并逐渐盛行起来。世界各国都根据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同时,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进程。

 

一、英德日美印低碳经济政策

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和2010年的坎昆会议,全世界坚持实现经济发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展与环境保护并行的努力从未松懈。同时,各发达国家在国内也实施了众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这其中不乏一些行之有效的低碳经济战略。

 

(一)英国:低碳经济立法的先行者

英国是全世界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低碳经济”这一概念首先就是由英国在2003年颁布的《能源白皮书》即“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的。该书充分体现了英国对于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的重视,明确了英国坚持发展低碳经济的能源政策。2006年,以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为代表的英国政府经济顾问专家组编写了著名的《斯特恩报告》,以此正式向世界宣告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呼吁全世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降低碳排放量,向低碳经济转型。2008年11月,英国议会在王室正式批准后,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纳入法律的国家,该法规定,英国政府到205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减排80%的目标,同时成立了为政府提供专业碳预算的“气候变化委员会CCC。这项法案的推出,为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模板,同时也推进了全世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2009年7月,英国政府再次公布了《英国低碳转型》的国家战略,它详尽地阐述了英国公共部门、产业领域等社会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的行动路线图,指明了在能源的有效利用与产业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等多方面同时进行改革的路径。随后还出台了《低碳交通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等一系列配套方案。近几年,英国已逐步建立了政府部门、各产业领域与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互动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为发展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世界各国向低碳经转型做出了表率。

 

(二)德国:能源利用的标杆国家

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欧盟国家中最为注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就是德国,可谓这一领域的标杆国家。同时,德国在高效利用能源和节省能源方面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德国率先颁布《节省能源法案》,其中,就老旧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的能耗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制定《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建立新的“燃料战略”,鼓励改变能源驱动方式,采用节能环保的替代新能源,以此促进碳排放的降低。为积极配合2006年欧盟公布的《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和《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德国政府于同年推出“德国高技术战略”,明确指出要将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期在未来占据世界高新技术发展前列。随后颁布了《生物燃料配额法》,其中,重新修订《能源税收法》,拟用税收的方法改变传统的石油利用,将环境保护的费用明确地体现在传统燃料的价格中。使新兴的节能环保企业从免税中得到切实的鼓励。2007年,德国政府发布“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内容就应对气候变化包含气候的预测、保护、变化影响、适应方法以及政策措施等多个领域。2008年,德国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等,继续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和有效利用。这项法案与2009年4月欧盟公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可谓不谋而合。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德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其涉略范围之广泛、内容之丰富着实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效仿。

 

(三)日本:国家的能源战略

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着重强调整个社会的通力配合与相互影响。2000年日本颁布《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构想。2007年6月,公布了《2l世纪环境立国战略》,进一步确定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随后,在2008年7月,日本内阁制定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正式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规划。2009年4月,日本通过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草案,以夯实低碳经济的地位。这样,日本政府一步一步逐渐明确了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即实现碳的最低排放、实现富足的简朴生活及确保二氧化碳吸收源。日本也是目前世界上低碳经济立法最为全面的国家之一。在资源与能源法领域早在1979年,日本就颁布了《节约能源法》,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能源合理利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有效地约束了资源和能源的使用和排放,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在环境保护领域,日本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法》,同时更具体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一系列法案,用法律更好地促进了环保行动,同时再次强调了建设循环社会和低碳社会的战略方针。在法律约束与新能源政策的基础上,日本政府还加大了税收、贷款和价格补贴的政策力度,鼓励企业和民众主动投身于低碳社会的建设中来。在征收碳税方面,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本国境内实行商业领域强制性减排规划的国家,可见其向节能社会转型的决心。

 

(四)美国:“妥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