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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问题

篇1

【关键词】社会治理;公共产品;政府;自治组织

一、政府代表性的“异化”

政府政治权力的基础是政府的代表性,在现代政治体制中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代表民意的代议制机构。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即通过环式的民主将民意通过议会进行表达,由专业化的政府来对民意进行执行。在此之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思想和方法不断的影响和完善政府的执行职能,使政府和企业一样成为了一个以效率为主要价值标准组织,政府中的雇员也成为了一个价值中立的“打工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成为了一个单独的利益群体。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专业性的不断提高,政府的自主决策能力、影响舆论和代议制机构的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加,政府的行政裁量权不断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干预往往并不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不是出于社会公正的道德标准,而往往是出于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考虑,并且受到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是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利益博弈之后的集中体现,产生了代表性危机。

二、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政治权利的法理渊源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失灵。理解公共领域首先要区分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概念。共同利益指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共有利益,往往具有纵向性。一个人具有多种利益,并且同时属于多个共同利益群体。而公共利益指的是一定范围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横向性,往往和年龄、地域等方面联系在一起,代表的是一个阶层。公共利益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所有人都获益;二是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不受损失;三是部分人获益之和超过部分人损失之和。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是其并没有将相对的公平因素考虑在内,往往人们会产生不公平感,如果存在利益的话就应该总获益超过不公平感的损失。大多数的公共利益问题发生冲突的现象都来自于第三种情况,即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即部分共同利益获利超过部分共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解决利益博弈的问题呢,就应该引入社会治理的思想,政府则作为一个局外人来进行仲裁,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使双方都满意。当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发生矛盾时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实现公共利益。

三、公共物品的非政府提供

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干预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公共物品市场无法提供,因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市场中存在着“搭便车”现象。但是,政府提供存在效率低的问题,往往会导致整体公共利益的损失,即税收政府使用的效率小于私人使用的效率。提高效率的方法可以考虑由有私人来进行提供公共产品,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混合提供”,即公共物品往往和一些利益损失绑定在一起提供。例如,日常用的收音机散发的广播信号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广播台是由私人经营的,广播台要与广告商合作将节目与广告绑定,共同提供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同时,私人企业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听众的口味,从而提供最能够满足听众边际效用的广播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可能更具有效率。公共物品还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提供,例如整个社会的环境污染治理可以由慈善组织通过募捐的方式使整个社会中具有环保需求的人士进行共同捐助与治理。对于,共同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也可以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自治,并且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博弈来维护(例如行业协会与拆迁)。因此,对于整个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进行提供。但是,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应该依赖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通过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调节,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在这个方面来看政府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可是,在市场宏观调控中政府并不代表着“上层建筑”,而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进行调节,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进行着“社会治理”,而不是传统的行政管理。

政府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代表公共利益和处理公共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是异化的和低效的。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更好的代表自身利益,更好的处理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

参 考 文 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中的一场革命[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

[2]陈伟东,李雪萍.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发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

篇2

关键词:社会;治理;问题;分析;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治理水平不足

(一)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定位偏差

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作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却一直处于依附地位,各种事情都要通过政府解决。一是代替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政府的部分机构,经常运用审批或其他行政手段,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发展效率。二是掌控社会组织。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受到政府的控制,使他们成为了政府的附属,影响了这些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三是包揽了所有的社会事务。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各种社会服务和社会项目几乎都有政府提供,由于缺乏竞争,导致民众怨言颇深,矛头都指向了政府。

(二)政府社会治理服务程度低

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我们已经改变了政府一统天下的治理模式,逐渐让社会、市场和个人都参与到治理中来。但由于权力边界不清晰,依然存在一些“越位”、“缺位”和“错位”等现象,职能不清、职能混乱比较突出。例如:在行政审批环节,很多项目都存在时间多、效率低等问题,注重事前监管、忽视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政府在社会之中的部分职能缺失,其中突出的就是服务职能。例如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众多民生项目资源的短缺就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在服务方面的窘困。因此,早在2004年中国政府就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其目的即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三)公共服务不均等现象突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而在我们国家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因,我们社会成员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差距非常大,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二是地区之间的差距,三是垄断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公共设施、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民愤,激起了矛盾。而只有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让更多民众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才能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不充分

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了社会治理事务中,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只关键力量尚未达到社会的期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政府由于受资源的限制,失灵的领域越来越多,无法完全完整社会公众的需求,被迫无奈之下政府开始寻求社会的协同治理。但是这种协同治理仍然是以政府的意志为主,社会组织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去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因此政府只是将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社会治理的一个工具或者附属,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受限,而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行为不断扩张。

(二)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经过多年的呼唤,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已经放开,但是由于法律调整没有到位,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放开的比较大,而有的地方放开的比较小。目前,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大条例。但是这些条例制定时的背景和环境和当前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这些条例和社会治理的要求已经不能相试用,同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例如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方面的,如何通过税收方面的减免调动慈善捐赠的积极性等。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不牢固

社会组织起步晚,发展缓慢,组织基础还不于适用于社会治理的新需求。首先表现在资金不足。政府提供的经费相对较少,粥少僧多,各个社会组织能够得到的经费明显不足。资金问题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其次内部管理混乱。在我们国家,由于社会组织长期受到忽视,专门针对社会组织进行的内部管理研究较少,加之实践经验缺乏,造成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非常混乱。最后人才不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需要专门的人才,特别需要大量的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才,但是事实上社会组织或者缺乏应有的人才或者人才流失严重。

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意识淡薄、能力不足

(一)公民对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

首先从社会角度而言,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一直奉行的是精英主义,认为决策应由少部分精英决定,导致很多民众将自己与社会治理完全隔离,排除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能性。其次从政府角度而言,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政府一方面缺乏选举的政治压力,推进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另一反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最后,从经济角度而言,奥勒姆曾经说过,人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掣肘与经济发展水平,很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将重点放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公民无法充分了解社会治理的有关信息

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社会中的大部分信息。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对民众的信息主要通过会议和文件为主。虽然各级政府也建立了各种政务网站,但现行电子政务建设形同虚设,很多内容都是空白,信息更新也不及时,使公民无法高效地获得社会治理的有效信息。

篇3

【关键词】社会治理 农民工 市民化

党的十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城镇化高速发展中的问题。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民从农村来到城市,虽然职业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农业人口变成了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但是他们的户籍身份并没有改变,依然是户口登记地在农村的农民。学界将这一人群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此制度之上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之一群体虽然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却并没有融入进城市,没有转变为城市的市民。因此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仅仅走了第一步,即从农民到农民工这一步,随后更为关键的一步――从农民工到市民――还依然任重道远。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涵义

农民工这一概念与我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主要是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42亿,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可以说农民工已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来测算,到2020年前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概念界定,另一类则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内涵梳理。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界定,主要以人口迁移、职业转换、身份转变和人力资本提升等为切入点。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素质的市民化,二是外在资格的市民化。内在素质市民化是指有关市民生活意识、权利意识的发育以及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化过程;而外在资格市民化更多的是指职业和身份的非农化,包括户口及其附带的福利保障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果。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和梳理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如狭义的“市民化”是指农民、外来移民等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权利,即取得市民权(citizenship)的过程,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在中国首先涉及城市户籍。而广义的“市民化”还应包含市民意识的普及以及居民成为城市权利主体的过程。因此,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全面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它包括农民生产方式和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居住生活空间的转移(城镇化),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文化属性的变化(市民化),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结构化)与城市社会生活再适应的过程(再社会化)[1]。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和障碍

(一)“农民工市民化”现状

国家统计局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2011年城镇人口达到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度超过农村人口,达到了51.27%,但这些数据中包含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但仍未获得城镇户口的以农民工为主的人群。这一人群数量达到2.4亿多。如果不算农民工,我国的城镇化率只有34%。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处于一种“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状态,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程度较低。有学者认为,当前农民工与城市的关系还仅限于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即农民工付出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而在其他方面仍然被城市社会拒于大门之外,城市对于农民工而言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也有学者认为,至今为止多数农民工都集中在城市的边缘性领域和空间,得不到应有的市民地位,对城市社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在事实上处于城市的“边缘化”地位,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社会。其具体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社会认同内卷化等等。[1]

(二)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障碍

1.首先是户籍制度上的障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对劳务输出县301个村的调查,改革开放以来因外出就业累计实现迁移定居的农民工,只相当于目前外出就业农民工的1.7%。若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全国1.6亿进城农民工中只有272万左右的农民工,通过买房、结婚等方式获得了城镇户口。

户籍制度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然而,我国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基础上,以一些辅制度为补充逐步建立起来的传统户籍制度,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其超越了住户登记和统计的人口管理制度本身,人为地将户籍与居民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相联系。在这种制度下,全国居民被分为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两大类,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也无法享有城市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户籍制度背后是利益,有研究者指出户籍背后附着47种权利。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最主要的中间障碍因素,它是一种集体性排他的普遍性的限制城乡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屏蔽”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但是城乡身份区别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最多是地级市)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跨区流动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乃至一些中等城市的户籍改革也基本没有放开。即使在户籍基本放开的城市,农民工落户的前提条件还很多,往往要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不包括租房以及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由于房价较高和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难以真正在城镇落户。因此,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的障碍,限制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2.就业及收入障碍。农民来到城市后,面临的第一个生存问题就是找工作,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一份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城市定居、随后融入城市社会的首要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民工就业及收入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障碍。

首先,农民工在城市找工作将面临制度上的就业歧视。一些城市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硬性规定企业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还有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规定了限制或禁止农民进入的职业和工种。允许农民工进入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装修业、初级加工业、环卫行业等,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脏、累、苦、险、毒以及报酬少。此外,当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或者要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就业问题的时候,外来民工往往会被成批地清退。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据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异地流动的农民进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

其次,农民工就业还受到自身劳动力素质的制约。农民工总体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缺乏,这造成职业选择和就业空间狭小,大多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从事技能要求不高的生产性劳动。2006年国家统计局的结果显示:农民工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为2.57%、2.74%、52.04%、26.67%和5.98%。而对企业的调查显示,87.7%的新增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23.8%的岗位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2]

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处于偏低的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2004年之前的12年中,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加68元,与当地年均20%以上的GDP增长速度相比,工资水平几乎原地踏步。近年来,农民工收入出现了较快增长。2009年与2005年相比,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由872元提高到1417元。农民工不但工资低,而且劳动强度大。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相当于每月比国家规定多工作84小时,折合为10.5个工作日。按此推算,农民工真实月工资水平为960元左右,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大体和各地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3.居住问题阻碍农民工留城。农民工进城后总要有个落脚之地,之后才谈得上逐渐地融入进城市社会。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靠三种渠道解决: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租房和购房。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包括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地居住)的占51.8%(后者占17.9%),租房的占47.4%(其9.3%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8%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

虽然用工单位提供住宿是免费的,但也有局限性。用工单位通常提供的是集体宿舍,需与工友同住,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年轻的、单身外出的农民工,如果举家外出的则不合适。购房和租房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农民工自己承担居住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购房的比例非常低,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房。据统计,2010年96%的农民工能够承受的购房单价在5000元/平方米以内,同时对购房总价也有一定要求,46.5%的农民工能承受的购房总价在20万元以内,48.3%能承受20万-50万元,很少能承受50万元以上的[1]。而2010年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已超过了5000元/平方米,在农民工集中的东部地区房价更高,如深圳市平均房价16978元/平方米,农民工不吃不喝其一年的工资也只能买1.3平方米。买不起房子只能租房,而租房,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10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245元,相当于2009年农民工月均收入的17.3%。调查也表明,大约82.4%的农民工目前能承受的月租金在500元以下,远低于城市现实房租水平。受收入水平的制约,农民工较少单独租房,与人合租住房的比例相对较高。他们往往群体居住在较偏远的城中村或郊区农民自行搭建的房子中,住房条件非常简陋。比如房屋破旧,空间狭小,没有卫生间或自来水,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劣,往往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空气污浊,存在安全隐患。

成都市2005年调查数据显示,有超过1/4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3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为5~10平方米,远远低于成都市划定的人均16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标准。上海市2005年底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15.5平方米,而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农民工占到被调查农民工的74.9%。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以下的农民工占五个城市被调查农民工的66%。

4.极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阻碍了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生活时,面临着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各种风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农民工预防和化解诸多社会风险的重要举措。但是农民工的参保率非常低。

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通常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一直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都比较低。2004年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12.5%。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率有所上升。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当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报告还显示,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2]。这就意味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因工致残,身患疾病、失业、生育期间只能依靠自己打工积累的微薄收入生活,甚至部分农民工受生活所迫选择返乡,极低的参保率不能对其起到保障作用。

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方面的问题。比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便携性”较差,农民工跨省流动时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统筹单位是省和市(县),各省市(县)往往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各地在管理制度、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流动的农民工总量庞大,流入城市资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增大,因此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流入地政府不愿意接收,致使各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困难。因此,每到年末,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农民工聚集区,都会迎来农民工的退保高峰,使原本较低的参保率变得更低。

5.子女教育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也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近2000万。规模庞大的随迁子女,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下,往往被排斥在当地正规教育体系之外,入学机会、受教育条件以及受教育过程,都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儿童不平等。

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已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遵循“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上海在2008年启动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42万人,其中30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占70%。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数量迅速增加,随迁子女数量增长快,流入地义务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农民工子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只有48.2%的农民工子女能留在进城父母身边接受教育[1]。而且很多地方的公立学校往往采取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方式来抬高入学的门槛,比如小学每学期收取600-800元,初中每学期收取借读费1000元左右。在不到一半的留在进城父母身边上学的孩子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进不了公办学校,只能在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多数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其义务教育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是靠向农民工收费维持运转,影响教育质量,加重农民工负担。而且这些农民工子弟学校发展往往滞后,存在办学条件差,教师素质偏低、教学效果不好等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流动儿童失学。据统计,流动儿童失学率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

还有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突出。我国高中教育还没有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农民工家庭高中阶段教育负担较重。根据对53个国家公立普通高中学费情况的分析,只有7个国家收费,我国年均学费1139元,是7个国家中收费最高的。由于负担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此外,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衔接也成为农民工子女能否在城市顺利就业的关键,非本省籍农民工子女的中高考问题日益突出。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对策: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上所述,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户籍、就业和收入、居住、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究其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制度。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要打破这些制度障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起主要责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帮助农民工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成为一名真正的城市居民。

(一)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现有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赋予公民以自由迁徙权。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现行福利供给制度。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逐步使户籍制度与劳动者住房、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脱钩,使户籍成为仅用于统计人口分布状况的登记制度,为人口的流动创造条件。

总的来看,迄今为止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二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为县以下特别是小城镇放开户籍树立了一个基本模式,居住证制度改革为分类分批渐次解决进城务工特别是跨区域进入大中城市的农民工放开户籍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宣布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的居民户口制度,但是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原城乡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征兵、退伍兵安置、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甚至交通事故赔偿上的待遇差别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所在。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是,加快落实以稳定居住为依据的城市户籍准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包括租房)和一定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的农民工户口迁入标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在户籍制度尚未完成改革之际,参照发达城市经验,尽快实施农民工“居住证制度”,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降低办证门槛,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使“居住证”与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子女入学、购房买车等福利挂钩,实现“以证管人”,以证落实社会保障。

(二)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一是在就业市场准入上要实现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二是在劳动关系上要实现农民工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强劳动者与企业谈判的平等地位、改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实现同工同酬等。据研究,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有60%是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40%才是体制差异造成的。所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就业,促进工资增长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另一方面,要设立各种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应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扶植、企业资助、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在培训内容上,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使得培训内容和就业岗位衔接,可依据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状,对农民工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并针对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培训和教育能拓展农民工创业和就业空间,如哈尔滨市松北区对农民工开展的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计算机知识、理财知识的培训,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三,政府要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改善。大力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推进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共决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居问题。

让农民工在城市扎根落户,必须要使其居有定所,而以目前的房价让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很困难的,因此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目标。目前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包括农民工,因此城市政府要建立适用于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由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组成。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整体还比较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要靠公租房和廉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应出台有关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细则,给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放宽准入限制,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让农民转户进城后住有所居。

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改善农民工的安居问题。其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用工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业,要将职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提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宿舍。其二,不要急于取消“城中村”。在城市扩容过程中留下的“城中村”是适合进城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的首选居住地,政府要在对“城中村”的管理和服务上多下工夫,适度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其三,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并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用工企业聘用农民工时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住房。

(四)建立覆盖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体系,衔接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

农民工子女能实现随迁入学,是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的关键环节。要依然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过要解决好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的后顾之忧,政府就要加大投资力度。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中央财政对外来人口子女教育补助金的规模,提高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地方政府更要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和规划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政府要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逐步把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享受补助(如人均400元)。省对市的补助数额参照国家的办法确定。

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不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公平,而且要着力衔接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农民工子女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子女的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做好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工作,甚至实现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一些地方不仅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学籍管理,安排教育经费,享受和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可以异地参加中(全体学生)、高考(省籍学生),还大力推进“融合教育”,通过一系列干预手段,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学校。还有不少地方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衔接,如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开放入学,农村学生凭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即可注册入学,并可转为武汉市户籍。

(五)建立农民工城镇职工并轨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安享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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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冲突;协同治理

环境是指影响人们生活的各种因素总体,它包括水资源、空气、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土壤资源等。一个环境的形成受多种资源因素的影响,它们以复合式的方式呈现。如果环境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一环境因素呈现的方式就是良性的;反之,就是不良性的,此时社会不可持续发展。

1环境冲突的问题及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

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的社会学家贝克首次提出的。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呈良性的方式发展,就意味着资源分配比较合理。社会呈良性发展时,公众能以乐观、积极的心态开展劳动生产活动,此时社会环境有序,经济能迅速发展;当环境呈现社会不可持续发展时,公众内心便存在着严重的不安感,社会矛盾冲突将会随时会激化,经济的发展方向则呈现盲目性。环境冲突是风险社会形成的重要原因,当环境因素呈现不良性时,社会风险便会形成。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变成了风险社会,就要尝试从环境因素去探讨让风险社会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然后从改良环境因素的角度着手改变当前的社会,令社会呈良性的方式发展。

2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表现形式

2.1环境资源冲突

我国的资源总量虽然较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缘故,因此实际上人均资源的占有量是很少的。当前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带来自然资源迅速消耗的问题。比如据2015年数据统计,我国南方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水域面积由原来的4000平方公里减少到至今不足50平方公里;我国西部地区,陕西关中一带有数万个池塘已自然消失。因为我国未能做好环境保护,所以带来生态环境失调的问题,造成大量水资源消失。水资源是开展农业资源的重要资源,我国水资源消失的问题影响了农业生产,带来各类旱涝灾害。当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时,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会呈现,其中经济收入分配的冲突是比较严重的。

2.2环境分配冲突

环境分配的冲突,是指自然环境资源分配严重不公正,带来的社会冲突。当前较为明显的环境分配冲突问题在癌症村扩散的问题上呈现。癌症村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发展不合理,因此造成某片区域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的问题。在该片区域生活的民众饮受了受污染的水、吃了受污染的土壤生产的食物、呼汲了受到污染的空气,染上了给生命带来严重威胁的癌症疾病。在受到污染的区域中,所有居住在该地的民众几乎都会感染癌症疾病,并且癌症感染的范围还会继续扩散。我国2013年官文文件正式承认有癌症村的存在,非官方的资源统计,认为中国的癌症村约达五百多个。癌症村的出现,是因为城市城污染的物品集中排放到某片区域产生的,因为我国以经济发展未中心,不愿意花费太多成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所以癌症村出现。癌症村的出现展现出环境治理的不公正。当癌症村出现,民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社会暴力事件就会频出,我国司法体系会受到挑战。

2.3环境管理冲突

在环境资源紧张、环境分配不平衡的前提下,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便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恶果,比如,2011年,日本东海岸发生了9.0级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部分不法商人借机制造谣言,蛊惑民众大量购盐。2011年3月16日开始,我国部分民区的民众开始疯狂抢购食盐,大量商场、商店的食盐被一抢而空。商人开始抬高食盐价格,从中获利。2011年3月17号我国发改委紧急通知平息谣言,直至数日以后,各地区的抢盐风波才平息下来。该问题就是民众不信任地方政府能够做好环境治理工作,能给他们带来安全的生活环境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问题。

3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因素分析

从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环境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环境,环境的冲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问题。环境问题给予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的生死存亡深远的影响。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因为我国政府未能做好社会运营及管理工作,未能解决好当前我国环境冲突的问题,所以使环境冲突的问题演变成风险社会的问题,而我国政府未能做好以上的工作是由于我国政府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缘故。第一,当前我国的政府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做好环境资源统筹。我国政府长期应用牺牲自然资源换取经济的发展的经济发展思路,造成了我国环境资源紧张的问题。第二,我国的社会结构存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失衡的问题。当前我国资源主要握在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手中,如果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不听取其他社会成员的呼吁,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造成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第三,我国的司法体系存在弱势化的问题,由于受到传统及文化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制体系比较薄弱,法制的执行力不足。当民众不能从法律的角度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民众便会以暴戾的态度对待社会,应用破会社会秩序、破法法律的方法提出诉求,造成社会冲突问题。

4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协同治理对策

4.1以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规划经济发展路线

循环经济的路线,是指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循环的利用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发展经济的思路。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应用该种方法发展经济。比如以林业发展为例,过去我国的利业发展思路为砍伐树林,发展林木产业。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在保护林木的基础上开发旅游资源、林业副产品资源、利用林业养殖动物、利用林业空余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等。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中,林木可以成为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资源、动物可为林木生长及农业生产提供肥料,树木可提供果实资源及菌类资源等。这种经济发展的模式既可恢复自然环境,又可创造大量的经济效益。

4.2从政治的角度考量,重新分析社会资源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描述的就是资源分配不平衡会造成社会风险。当前我国政府要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把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交给市场,尊重市场规律。其中国有企业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减少扶植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自行迎接社会的挑战;减少宏观调控对市场的影响,尊重市场的发展规律;加大政府对社会的支出,减少对社会个体及民营企业的干扰。应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方法可以优化社会资源分配。

4.3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拓宽民众诉讼的渠道

十以来,主席强调了要用依法制国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当前依法制国的重点在于约束党及国家的干部。只有党及国家干部带头遵守我国的法律,才能取得“上行下效”的效果。在法律体系公正的前提下,我国一方面要拓宽民众诉讼的渠道,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一方面要做好社会道德风尚健设,稳定民心,降低社会风险。

5总结

环境冲突如果未能迅速解决,就会造成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持续积累以后,风险社会便会形成。本次研究从风险社会形成的角度说明了我国环境冲突的表现、环境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政府要从减少环境冲突这一角度着手,减少社会风险存在的协同治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柯红波.风险社会视域中当代中国政治信任构建的环境分析[J].行政论坛.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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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会风险;防控行为主体;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理论介绍

协同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元素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的前提假设是“多中心”理论,强调上下互动的权力向度与资源有效整合。

二、农村社会风险协同防控概述

(一)农村社会风险概念。农村社会风险是指受自然灾害、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引发的农村社会失序和社会动荡。当前,我国农村社会风险类型多样,主要包含农民人身风险、农村组织方面的风险、农村文化风险等方面。

(二)农村社会风险协同防控概念。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我们可以得出在农村社会风险发生时,除了要积极发挥政府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还应当最大可能的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协调合作防控危机的局面。

(三)协同防控主体的角色定位。(1)政府的定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从过去的“全能政府”逐渐向“掌舵型政府”过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的弱化。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经验看来,在防控社会风险,处理社会公共危机过程中,政府这一特殊组织凭借自身天然的优势,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领导协调能力、财政支持力和法律约束力。而这些能力都是其他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因此,在社会风险防控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统筹规划的主导地位。(2)其他社会主体。协同治理理论认为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存在多个治理主体,这些主体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它们之间是平等的合作、竞争关系。协同网络中的各个参与者保持独立自主,不受政府的限制,是协同的前提条件。

三、农村风险协同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风险意识。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学校都普遍只关注学生成绩和升学率,对危机教育涉及非常少。长期以来危机教育的缺失,导致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同时,政府过度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忽视社会风险的防控。作为国家的指挥者,既没有利用自身的优势,对社会公众进行危机教育,普及风险意识,也没有调动社会多方资源形成全方位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缺乏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在协同防控农村社会风险过程中,由于各个协同主体的相互独立,受农村地域广,社会组织分散,技术水平和人才滞后的影响,社会风险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经常发生。防控主体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如果缺乏一个综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风险防控中的各个机构就会呈分散状态,社会资源也无法被整合利用,甚至会出现资源浪费、权责不分、责任推诿等问题。

(三)农村社会风险管理缺失。在我国,风险防控还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专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风险的专门性处置机构,也尚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国家突发性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农村社会风险管理实质上就是对外趋利避害,谋求国家安全;对内有效缓和矛盾,抑制社会危机。

(四)风险防控主体间力量发展不平衡。首先,政府主导风险管理缺陷显现。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成为公共管理中的绝对中心,在风险防控的过程中,政府也始终占据着领导者的地位,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而其他社会组织、公众几乎都长期处于被安排的状态之下。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中介组织面临着数量少、规模小、人才流失、缺乏专业技术支持、法律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导致其在风险预警、风险防控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风险协同防控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社会风险管理法律体系应做到宏观管理与微观标准相结合,不仅要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定,还应包括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应急法律机制,二者互补,完善风险管理程序。另外针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现状,还应完善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农村社会风险管理。首先,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风险防控过程规范化、效能化,为风险防控提供硬件支持,是构建有效风险协同防控网络的前提条件。其次,完善农村社会风险预警机制。从我国国情和我国农村现状出发,建立标准化的预警指标体系和应急基金体系,针对农村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因地制宜,探索新型社会风险预警方式和手段。

(三)完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首先,强化协同治理理念。在农村社会风险防控中,政府应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引导、激发农民和社会各界组织的参与自主性和积极性,保障农民各项权益,获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协同治理局面。其次,应加强防控主体的道德建设。加强防控主体的道德建设,积累“道德资本”,有助于强化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巩固农村风险防控网络的有效运行。最后,还应深化改革,完善新农村文化建设,构建强有力的农村文化队伍,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和素质水平,培育风险管理专业人才。

(四)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是构建农村风险防控网络的必由之路。首先,政府应鼓励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在相关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农村社会组织便利和优待,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各个部门合力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新局面。

(五)加强信息交流。针对风险信息失真和有效信息缺失这一困境,首先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应急资源信息交流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一平台,快速收集、整合农村社会风险信息,提高各地区风险预警能力和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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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热点问题 思想政治理论课 课堂教学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错综复杂的矛盾,新旧体制的摩擦,不同思想观念的冲撞,利益格局的失衡,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所谓社会热点,是特定时期内备受人们关注、引起广泛社会反响的国内外重大事件和问题,它可以是国内外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外交等领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也可以是突发性个体或通过不同途径广泛传播后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现象。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大大提高了大众对社会热点的关注程度,而大学生作为新兴媒体的重要受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尤其高。但由于多数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对于事物的认识、判断、分析能力还有所欠缺,再加上部分媒体的误导,致使部分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而这些误区影响着大学生对国情的认识与理解,影响着大学生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认识与理解,影响着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影响着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因此,我们必须将社会热点问题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

1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引入社会热点问题的必要性

1.1 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需要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热点问题是紧密相关的。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来看,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涉及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的所有教学内容。每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找到它的理论根源。例如:每年的社会热点“两会”,是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相关;是紧扣“祖国完全统一的构想”;反腐败问题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相联系;等等。但长期以来,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性较强,一些基本概念、原理比较抽象、枯燥,而且学生在中学时期由于高考的原因,死记硬背了大部分理论,导致了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感兴趣。理论与实际脱离,照本宣科地一味强调正面教育,对学生关心的重大问题,难以提供有力的说明,对学生思想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难以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这样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无法解决大学生们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困惑。久而久之,大学生们就会觉得课堂上讲的内容与现实完全是两码事,觉得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毫无用处。这样的纯粹理论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无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得不到学生的认同。因此,将社会热点问题引入思想政治理论课,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强理论的说服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

1.2 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目标的需要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理论教育、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的主阵地。但其主要教学目标并不是对大学生填鸭式地灌输的观点和条文,而是要培养大学生以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正确思考社会问题,培养大学生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大学生的社会认知和实践领域不断扩大,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不断增多,他们现在已不仅仅满足课本上有限的理论知识,而且更加关注课本之外的现实世界。但是,由于多数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对现实世界存在模糊或错误的认识,缺少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思维方法,囿于实践中观察条件的制约和分析问题思辨程度的限制,因而有时他们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时候欠缺科学和不全面,再加上某些传媒的误导,致使不少学生陷入欲求甚解而不得的盲目和苦恼中。

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引入社会热点问题,能帮助大学生培养意识、情感和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进而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

2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引入社会热点问题的途径

2.1 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中心的专题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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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达,人口多且流动频繁,社会治安也比较混乱,犯罪案件的数量多年来也是高居全国首位。从地理上讲,既有开阔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广大闭塞落后的山区;既有北京上海般发达的大城市,也有诸如西部般落后的农村山区。地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使的犯罪也具有多样性,可以这样说,的社会治安好比是全国社会治安的一个缩影。因此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对全国社会治安的治理不无借鉴的作用。

通过对社会治安的研究与分析,本人认为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一:改革公安系统结构,扩充警察队伍,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相对于庞大的管理人口来说,我国的公安警察队伍是多么的渺小。比如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市,根据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统计,深圳特区的总人口大大超过1000万,而深圳警察的总人数才一万人,也就是平均每一名警察要保护一千名公民;而我国的首都北京,人口大概是万,警察的总人数也就7万,平均每个警察也要负责大概三百位公民的安全。而深圳对岸的香港特区,人口大概七百万,而警察的总人数有2.7万,平均每个警察只要负责约260位市民的安全。相比之下,深圳北京的警力是多么的不足啊!深圳北京这样的国内一线大城市尚且如此,国内其他城市的警力就更加不用提了。而且我国大陆的公安管理系统的设置也不合理,室内办公的警员多,而基层一线的警员少。本来国内警员的数量就不足,再加上这种不合理的警员配置,使得国内一线警员的数量更加的不足。警力的不足,就进一步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

还有一点值得提及的,那就是我国从警队伍,来源混杂,警员的素质整体较弱。据了解,我国的警员有国内警校的毕业的,也有从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招聘的门槛较低,警员的素质参差不起。毕业于国内警校的警员因为受过系统的教育,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警员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再加上从警后缺少培训,个人的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差。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警察队伍管理社会治安的能力。

因此要改变我国治安混乱的局面,一方面要扩充警察队伍,补充警力。同时要加强对警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警员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改革公安系统的结构,把更多的警力纳入到基层的编制中,让警力进一步下沉,增强基层一线警员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运用监控摄像头等高科技电子设备,加强对重点地区或路段的监控。

火车站、机场、地铁出入口、汽车站等人流量大,人员复杂,交通繁忙密集,社会治安也比较的混乱,历来是犯罪案件高发的地方,因此是治安监控的重点地方。由于我国的警力的不足,对于这些地方的监控,除了尽量派出更多的警力外,还要大量的运用监控摄像头等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以此来弥补警力的不足,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监控,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譬如说广州市流花火车站地区。流花火车站地区地处广州市的中心腹地,以广州火车站为中心,北起桂花岗,南至流花路,西接站西路、站前路、站前横路,东至环市中路电视塔路段。在这不到2平方公里的地段上集中了华南地区最大的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地理位置十分的重要。由于人流密集,这一地区的治安状况极差,是犯罪的高发地区,因而历来是广州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地区。为了治理广州流花地区混乱的治安秩序,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在该地区安装大批的电子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据了解,在广州市公安局投资500多万元对广州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的治安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更新改造,在该地区安装了69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由经验丰富的民警24小时对流花地区进行监控。通过“电子警察”,及时发现广场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伺机作案的不法分子,迅速调动执勤民警适时实施抓捕,达到以快制快的效果,提高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成功率。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越秀警方通过“电子警察”,在流花地区破获各类案件400多宗,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00余人。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稳定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出租屋是外来人口聚居的地方,同时也是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比如说、制造贩卖、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而出租屋密集地区,本身都是犯罪的高发地区,治安秩序特别的差。根据相关的报道,广州8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流动人口所为,作案者80%以上以出租屋为落脚点,80%以上的制假贩毒活动,90%以上的无证生产加工点在出租屋内。可见出租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藏污纳垢的地方,因此能否对出租屋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否对出租屋进行有效地管理,已经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有大量的外来人口流入,出租屋拥有巨大的市场,很多业主纷纷把自己的住宅改建成出租屋出租。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光是广州,有登记的出租屋就有533万间,加上那些没有登记的出租屋,数量就更多。出住屋具有分散、隐蔽、变更快的特点,这就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出租屋比较集中的地方则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往往是治安管理的盲点,治安环境极差。再加上业主本身漠视对出租屋的管理。因此出租屋就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其实施犯罪的隐秘场所。

因此要从源头上打击犯罪,就必须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具体的措施有:(1)完善出租屋管理条例,强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村委会对出租屋的管理责任。对于管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加大处罚的力度。(2)要探索出新的出住屋管理模式,这种出租屋管理模式要能够实时反映出租屋的最新变动情况,比如说是承租人的姓名、籍贯、住址、承租的用途、承租时间等相关信息。(3)公安机关、区、街道办的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对出租屋的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出租屋的相关变动情况。

第四:整合资源,专项打击重点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用于打击犯罪的警力和经费有限,公安部门很难同时对多种犯罪行为实施打击,而犯罪行为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可能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集中爆发。因此公安部门应该整合自身资源,集中精力,专项打击某类重点犯罪行为。通过对这一类重点犯罪行为的严厉的打击,不仅有效的压制这类犯罪行为,而且对其他的犯罪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自去年实施的重庆打黑风暴,其意义在于:这次整治行动不仅重重地打击了盘踞重庆十多年的黑恶势力,净化了重庆的社会环境,而且对于全国其他地方的黑恶势力以及其他即将要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而在地区,公安部门早在两年前就对“两抢一盗”这类重点犯罪行为实施了专项的打击。具体包括:(1)针对犯罪分子多以摩托车作为作案的辅助工具,公安机关对重点路段、地区、甚至全城实行禁摩行动,禁止摩托车在这些路段地区行驶,从源头上剥夺犯罪分子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机会,使其犯罪付出更高的成本,面临更大的风险。目前广州、深圳、东莞等“两抢一盗”最为严重的地区基本上都实行全城禁摩。(2)组建便衣大队和打击“两抢一盗”专业队,充分发挥便衣警察和专业队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对犯罪分子实行重拳打击。自实行了上述措施以来,“两抢一盗”案件逐年下降,社会治安明显有所好转,根据有关的报道称,全省共立“两抢一盗”案件379969起,比的417800起减少37831起,下降9%;其中“两抢”案件103721起,比的127543起减少23822起,下降18.6%;盗窃案件276248起,比的290257起减少14009起,下降4.8%。全省破获“两抢一盗”案件137625起,其中破“两抢”案件50938起,破盗抢机动车案件37264起(盗抢汽车案件3608起),比的36788起多破476起。因此实施“整合资源,重点打击”的方针还是非常的有效的,对于打击遏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以预防为主,建立警民联防体系,由点到面,实施全面布控。

对于打击犯罪,光靠打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对犯罪行为予以防范。打压,着眼于犯罪行为已近产生,并且已经危害到社会;防,则着眼于犯罪行为正在酝酿,但还没有露端倪。,在犯罪行为酝酿时,就把它打掉。由于我国警力和经费的不足,要对所有地区实行全面的布控是不可能的。打击犯罪,倘若没有市民的协助是不太可能的,而市民也有协助警察打击犯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警察和市民应该联合起来,通力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应该要帮助市民建立保安队或者联防大队,并对其进行培训,增强其处置治安问题的能力,同时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装备。

要建立由点到面的联防体系,具体到小区、街道办、镇、市分区。小区有小区的保安队,街道办有街道办的保安队,镇和市分区也有自己的联防大队。队员之间相互协助,共同接受同级警方的指导,并与警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通过由点到面的布控,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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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体育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的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和控制。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社会奥论手段。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2、要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从理论研究到实际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当复杂,需要体育部门和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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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题管理 非营利组织 社会问题管理

一、问题管理的介绍

问题管理:国外关于危机防范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模型是“问题管理”,它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针对企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以发现、分析和论证,并以消除问题为宗旨,以达到化危机于无形的一种管理系统。

(一)问题管理的概念:许多组织虽然制定了许多管理制度,但总其不到多大效果。其实不是制度不灵,而是制定制度必须针对组织的实际问题,现场管理的核心是问题管理(management by problem.向称MBP),即运用持续不断地提出问题的方法进而循序渐进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型。这就需要组织领导者建立一种机制,即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机制,把组织最致命、最重要的问题提出加以解决。

优势:1.可以防患于未然及早解决可能演变为危机的问题和阻碍组织发展的问题;

2.可以打通部门之间或管理专业之间的鸿沟。

问题管理是现代西方公共关关系发展中产生的新职能,他力求尽早确认可能影响组织的潜在或萌芽中的各种问题,然后动员并协调组织的一切资源,对组织现有问题、潜在问题、采取必要的行动,从战略上来影响这些问题的发展,因此,问题管理代表了一种超前行动的战略。著名“问题管理”专家,用友集团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喻文益博士认为问题管理最重要的特征在于:

第一、它是在拓展全体员工的思维深度,而不是对现状不闻不问;

第二、它是由经理人士和其他管理人员执行的管理变成了全员管理;

第三、它造成了一种危机意识,人们不仅要对自身的岗位提问题,还可以读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方面提问题。

第四、它将问题的发现变成一种经常性的行动和制度,而不是一时兴起的冷热病;

第五、它将由管理者进行的管理降到了办公、生产、营销、后勤等第一线的前沿,使管理的层次扁平化了。

第六、问题管理强化了所有领导和普通员工的权责意识,培养了责任心。

第七、人们常常位子深的学识与见识所局限,为思维定势所左右,为体能惰性所埋没,问题管理力促超越自我,给组织带来活力,又极大地降低了风险等。

许多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开始尝试用问题管理来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在这个领域中非营利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共问题管理就是在公共问题发展到危机之前,公共权力主体做出决策,改变公共问题的发展进程,维护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

二、对非营利组织含义,作用和其特点介绍

(一)非营利组织的含义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非政府系统社会组织。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致力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且在权益保护、慈善救济、扶贫发展、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职能作用,事实上非营利组织已经发展成为解决社会公共管理问题的又一基本组织形式。传统意义上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长期以来一直在公共事务领域扮演着主要角色,甚至被认为是公共事务治理的唯一负责人。但是随着社会问题的多样化和社会公共事务复杂化方向发展,政府在公共事务处理上处于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中。

(二)非营利组织特点

非营利性特征评价由于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自身特殊性质,在评价时就要求这类组织在活动中,首先要体现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即组织对社会公益性活动的贡献。在评价中主要考察其收入的用途、履行服务社会的承诺和效率、提品的公益性等。但是非营利组织是接受社会上的资助,依靠这部分财力生存下去,在我国中如何利用好这类服务组织也成为了一个难题,在此从几个方面论述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和劣势。其优势有:

1.非营利组织的透明性比较强

特别是问题管理的实效性,对处理问题的机构的效率要求很高,作为问题通常的处理机关政府组织,由于机构人员的臃肿和区域管理的特性,使得其效率很差。相对于政府机构的层级机制和人员众多现象,非营利组织对社会问题的反映速度比较快,这会帮助政府监管那些事发比较突然的事件。在国外,很多重大事故以后,许多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都活跃在第一线,把社会的捐赠、善款交道灾民手中,这可以减小政府对善款的处理,增加对问题处理的速度,在时间就是生命的时刻,没有比高效处理问题更能体现政府对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

并且实效性这在社会问题处理方面,又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不可能监管到社会各个层面,这就需要政府以外的组织帮助政府,对一些问题的监视,及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把问题遏止在摇篮之中,这样也就不会出现很多不必要地损失。

2.非营利组织的专业性比较强

一些社会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可能要求我们每个领导干部都是每个社会领域的专家,在这方面,非营利组织中的专家力量就起到了很大作用。

如果问题只有政府部门处理,这无形中会加大问题处理的难度,造成很多不必要地损失。也会增加问题处理的成本。

3. 非营利组织的透明性比较强

对很多社会问题的处理,例如,对社会善款的处理,政府部门不便公之于众的,而非营利组织是不同的,此类组织创立的目的就是服务于大众的。如果社会善款的处理由此类组织处理,会增加社会共性力,这也符合我们国家政府部门公开、透明的原则。我国政府部门只是监督此类组织对这些善款处理的情况,这也无形中腾出很多精力处理必须由政府处理的政策、方针方面的事情。

4. 非营利组织的贴近社会性比较强

社会问题酝酿,发生和处理,直接的被授予对象都是普通的老百姓,非营利组织中成员他们很多是当地人很多问题也都经历过,这对找到问题的源头和分析事件发生有很重要作用。而且他们相比较官员们会更加贴近老百姓,了解百姓的急需的东西,这对安抚群众有很大帮助,也有利于事件的防范和处理。

同时,非营利组织也存在着很多劣势,这从两个方面论述:

1.非营利组织的财力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财力大部分来自社会企业的捐助,或某个企业家,他们当初建立这种慈善组织只是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例如,在全世界都有很高声誉的国际红十字会,它的创始人只不过是帮助在二战中受伤的战士,一直发展到现在。

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如何使这类组织生存下去,如果它们的资金出现问题,其还如何帮助别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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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管理;社会问题;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治理措施

1 旅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

(1)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不协调

过去,很多旅游资源地在开发时,人们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没有生态保护意识,主要采取的是粗放型方式,使得资源开发和自然生态平衡产生消极影响,两者之间出现冲突,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人们的大不合理开发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当今,旅游业并不是理想中的 “无烟产业”,没有污染,人们在客观的经济效益的驱使下,往往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丰厚的经济效益会造成生态自然环境的损坏,悠久的历史文化资源也在逐渐地被侵占,城市建设破坏了旅游整体环境的和谐美。

(2)旅游经营管理的水平较低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企业也是越来越多,但是这些企业规模比较小,大都是个体经营,没有雄厚的实力,管理水平较低,其中存在很多的弊病。并且,我国很多旅游地的管理模式还是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不能适应市场竞争调节模式,经营权和所有权不相分离,导致旅游资源的开发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明确,市场竞争不公平,管理系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无疑加大了主观管理难度,降低了客观专业性。

我国省市各个旅游协会都属于群众组织,相关的政府部门只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但是旅游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管理的脱节现象,造成旅游协会在监管过程中不能起到真正的调节内部矛盾的作用,从主观上,不愿意去管理,不敢去管理,也不会管理。不能实现其调解和协调的作用,因为,旅游协会在社会上的认可度逐渐下降,使其处于被动和搁置的状态,间接影响了旅游行业的发展。

(3)旅游在线营销方法滞后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的普及,旅游业的管理营销也随之网络化,逐渐向在线化趋势发展,从当下营销现状可以看出,虽然在网上订购机票、车票、门票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网络发展还不完善,在线营销还会出现很多的问题。第一,并不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技术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第二,网络营销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其安全性不能保障;第三,在线营销服务水平还需提高;第四,各个旅游网站的设计缺乏特色,不能标新立异;第五,缺乏专业的在线网络营销人才;第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线营销行为缺乏约束力,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管理问题的主要治理措施

虽然近几年旅游业发展非常迅猛,但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突显出来,为了使旅游业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管理更加有序,缓解并解决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保证旅游业的良好发展,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关的解决措施。

(1)将旅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新《旅游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旅游业的不良风气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各个地区存在着差异性和特殊性,在实际旅游管理中,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也有部分顽疾非常棘手,恶性违法侵害旅客权益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旅游法》的规制下,各个地区旅游景点还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立法部门适时出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积极响应《旅游法》的相关精神,让《旅游法》真正成为人们旅游的保障,以促进旅游业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为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和游客的出行以及旅游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逐步完善监督,明确管理的相关责任

因为旅游业管理工作比较繁重,存在的社会问题复杂而棘手,因此,需要把内、外部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赋予旅游协会一定执法权,并建立专门的政府旅游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高效率地解决旅游纠纷,处理突发案件或者群众投诉,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在景点上还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使旅游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为游客和旅游企业营造一个安全、规范、有序、和谐的旅游环境,以促进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3)科学规划,实现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不管是在开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还是在旅游管理的过程中,都要提倡绿色旅游和生态旅游的新理念,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遵循自然规律。在一些节假日,我国各个景点都会迎来旅游高峰期,但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管理上忽视了景点能够承受的旅客容量,不但破坏了优美的环境,还降低了景点的服务质量,所以,要想真正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做到科学规范和管理,积极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以保障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间接地带动了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对于扩就业、增收入,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谢彦君,陈才,谢中田.旅游学概论[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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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基础;法治水平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从管理主体到管理内容以及方式的巨大变革。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通过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因此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就非常必要,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要求所决定的。

一、从法律自身的特性来讲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法治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法治的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治的权威性就有了保障,也更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有权威性、保障性。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法治的操作性十分便于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不仅详尽,而且还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较强。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会和自然等多个领域,内容复杂。而且这还是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需要与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相适应,法律规范就是这样一种较为理想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社会管理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创新行为的预期后果,即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也会知道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见性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安全性,使社会在安全稳定的运行中实现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转变。

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来源,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遇见性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公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二、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看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关系的剧烈变迁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社会失序的风险因素空前凸显。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未能有效实现非均衡到均衡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矛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群体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关社会管理有针对性的创新,尤其是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基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还不深入,用行政思维方式执法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转型时期多样化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问题。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严重制约了社会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突出表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不完备,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法律规范内在逻辑性不强,自相矛盾;部门法之间缺乏衔接协调,系统性不强;社会管理法律对于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非常有效,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

第三,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依法解决。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只有依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保障。相应地,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融入全球化市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生产力分配方式等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社会管理面临着历史性挑战;二是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不完善,许多公民的公益性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三是大批社会团体发展发育还不很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和问题;四是社会发展与政府社会服务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社会事业发展较慢,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五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负效应,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六是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但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七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

三、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看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

第一,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的前导,是确保社会管理有效性和持续性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实践中,结合我国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实现观念的转型和创新。

第二,完善具体的立法。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就是法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现法律的创新,而不是通过政府管制或干预能实现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进行社会管理,保护所有者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法治环境正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创新和完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社会管理为法治所要求的基本价值、规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社会管理和创新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法治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以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三,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社会管理是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在法治条件下的创新,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一种人的活动,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他们的法律素质决定了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成效。法律素质高的,这种创新的成功机率就大,否则就小。从这种意义上讲,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社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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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界社会问题;碎片化;城市治理;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3-0061-05

一、跨界社会问题的涌现:城市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急剧转型,社会问题自身的属性和治理过程都表现出明显的跨边界性,各种城市社会问题相互交叠,对原有的城市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跨边界社会问题都不是仅靠单个部门或某一级政府就能轻易解决的。本文将具有跨行政区、跨部门、跨层级治理等特征的社会问题定义为跨界社会问题。从治理的角度而言,跨界社会问题具有四个方面的意蕴:

(一)地理空间维度:跨行政区边界。我国地方政府在特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内通过行使职权,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公共事务实行分层和分区域管理,每个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能都有着严格的边界。但是,在社会要素的快速流动和社会问题扩张的交互作用下,诸如环境污染、流动犯罪和传染病等典型的社会问题开始不断扩大其空间范围,并跨越原有的行政区域边界。这类跨行政区社会问题的范围大到涉及几个省,小到几个乡镇或街道,甚至是几个社区或村委会。面对跨行政区域的社会问题,某个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已经难以仅仅依靠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来实现有效治理。我国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以利益为中心,片面强调行政区划和管辖范围,以至画地为牢、以邻为壑的管理思维与城市跨界社会问题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紧张关系。

(二)横向结构维度:行政部门边界。传统的官僚制以专业分工、等级制和非人格化为特征,并日益发展成为支配公共行政的普遍组织形式。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管理模式强调以职能为中心设置政府部门,在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只需重复一种工作的情况下,无疑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但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程度越来越高,社会问题的界定、诊断和治理都将超出特定部门的权力和职能范围。传统的官僚制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碎片化”问题,在我国则具体表现为部门利益导向、各自为政、多头管理、职责交叉重叠和推诿扯皮等现象。面对跨部门边界的社会问题,各行政部门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好事抢着管”、“难事不愿管、没人管”的尴尬局面。“碎片化”的地方行政管理已经难以有效应对大量跨部门边界的社会问题,成为我国地方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普遍的难题。

(三)纵向结构维度:跨行政层级边界。以科层制为主要特征的行政管理表现出对权威和信息纵向流动的高度依赖。在科层制结构中,不同层级的政府主要依赖信息的层级控制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即信息的传播需自上而下层层下达和自下而上逐级汇报。但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由“点到点”的传播方式逐步演变为“点到面”的裂变式传播方式。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信息传播也已经从层级控制转向实时共享,任何个体、组织或政府都难以对信息进行垄断。传统的科层制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性和即时性,在治理跨行政层级的社会问题时显得僵硬呆板。

(四)公共治理维度:跨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边界的共同治理。跨界社会问题的治理已经超越了政府部门的任务范围,单从政府角度来治理社会问题往往陷入“治乱循环”的困境。跨界社会问题的治理要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它的一个显著特征表现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之间的合作治理。在现代社会,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作为公共治理主体将跨越各种壁垒和边界,按照信任、沟通、合作的原则,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让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组织充分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社会管理过程,整合政府、社会、市场三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社会发育的多赢式治理目标。[1]

二、整体性治理:对跨界社会问题治理的一种理论回应

针对社会问题跨边界性和行政管理碎片化之间持续增强的紧张关系,公共管理的研究进行了理论回应,并在各国的实践中进行了多维度的创新,形成了以下三种主要的解决路径:一是信息技术的路径。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在政府部门运用互联网技术,全面推动和实施跨部门、跨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电子政府工程。二是组织结构的路径。在充分尊重不同部门各自分工与专业化的基础上,围绕共同面临的问题,以共同目标为纽带,建立健全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或者进行大部制改革。三是管理过程的路径。公共政策的执行与目标的实现既不能依靠各自分立的政府职能部门,也不能依赖设立新的“超级部门”,而是要在不取消部门边界的前提下实行跨部门合作,典型代表有“无缝隙政府”和协同治理等。

问题在于,以上各种改革路径虽然都在某个侧面为解决行政管理的“碎片化”问题提供了具有启发意义思路:但是,任何单一的行政改革路径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迫切需要一种整合性的理论来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问题的解决方式,它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衰落和新公共管理改革过程中造成的严重“碎片化问题”的战略性回应。本世纪以来,为有效应对政府管理中的部门主义、视野狭隘和各自为政等问题,从而提升政府的跨部门合作能力和政府绩效,满足多方位、多元化的社会需求,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的重点已经从结构性分权、机构裁减和设立单一职能的机构向有效的“跨界”合作和推进整体政府改革的转变。[2]

整体性治理致力于解决传统官僚模式中的部门分立和碎片化问题,对跨界社会问题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其一,整体性治理为跨界社会问题提供了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希克斯则认为,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它针对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政府改革所强化的碎片化状况。[3]整体性治理”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这思维方式注重各部分之间的连结方式或结合方式,以及在这种结合方式中产生的新的现象、新的属性,它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行之有效、并被广泛应用的传统方法。其二,整体性治理为跨界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治理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通过政府内部的组织、流程、技术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建立部门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达成组织之间的合作共治。其三,整体性治理为跨界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治理模式。整体性治理强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组织的一体化的信息平台,通过实现“一站式”的平台,为公民提供跨越边界的整体。[4]

图2 城市跨界社会问题治理流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实地调研获取的资料绘制。

5.定期会诊问题:跨界社会问题整体性治理的信息研判。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中心组建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平台,每月会同区维稳办,将涉及社会稳定、城市运行安全、城区市容管理、市民需求反映等方面情况实现全方位采集、全时空汇集,形成了社会问题和信息的“月度分析、专项研判、动态预测”的分析研判和会诊机制,从中梳理出各阶段、各时期城市管理中市民反映最多和民生服务中市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管理联动中心还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把对社会问题的分析研判融入到政府工作的推进中,在复杂地区整治、民生需求服务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准确的信息,发挥社会管理联动中心的辅助决策和参谋作用。

6.畅通参与渠道:跨界社会问题整体性治理中的政社合作。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是跨界社会问题整体性治理的有效措施,也是拓展信息渠道,广泛延伸管理触角,更有力地加强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一是组建社会管理议事员队伍。长宁区动员和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干部、地区居民、企事业职员和热心参与社会管理的志愿者等加入到开展收集反映市民呼声、监督评价处置情况、查找管理建议、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等社会管理的工作中。二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奖励办法。长宁区制定了《鼓励市民参与社会管理奖励的暂行办法》,明确参与范围、参与主体、奖励程序、评奖要求等内容,提高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三是开发试用社会管理互动智能模块。按照更加有利于市民参与社会管理,更加便捷地建立政社渠道的要求,社会管理联动中心会同研发公司,开发互动智能模块,让市民便捷地从网络下载软件,建立起互通渠道。

(三)对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管理大联动模式的评价

与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相比,长宁区的社会管理联动模式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也是城市网格化管理在技术上的升级、功能上的拓展和管理领域的延伸。它的特点在于在不打破原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通过组织结构创新、功能整合和流程再造,从而实现对城市跨界社会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在实际运行中,长宁区社会管理大联动模式在跨界社会问题的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实现了对疑难事项处置由“按职处置”向“指定处置”的转变。针对公众需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职能边界模糊的情况,长宁区遵循市民利益为重的原则,采取了“指定谁、谁处置”的方式,减少了因部门职责交叉、职能重叠而出现的推诿扯皮情况。二是实现了社会管理方式由“应急处置”向“常态管理”的转变。长宁区改变了以前社会管理具体事项应急运动式的处置模式,把联动处置作为社会管理的工作机制固化下来,以常态化的工作格局促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三是实现了社会服务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社会管理联动中心的平台全面整合区、街镇、网格和部门的各类服务管理资源,形成以网格为基础,以街镇为单位,以部门为依托的工作格局,建立发现、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结案的闭环式工作流程。社会管理联动中心在处置事件中遵守工作规范,对联动处置形成了严格的评价标准,并纳入到对部门的绩效考核,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管理的精细化和标准化。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手段,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模式也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会与原有体制不衔接,在新技术及新管理手段的应用上也会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与认识问题。例如,在社会问题的发现层面,社会管理大联动模式主要存在市民诉求受理渠道多、受理面广,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归并和打通,条块信息汇集不畅,基层多头接受派单和指令等问题;在社会问题的处置层面,社会管理大联动模式中的综合类事件的处置效能不高,主动发现问题的效率和能力还有待提高;在社会管理大联动的体系层面,区和街道两级联动平台关系尚未理顺,网格内资源整合和利用的效果不明显。

(四)长宁区社会管理大联动模式的展望:基于智慧城市的跨界社会问题整体性治理

长宁区政府于2001年提出“数字长宁”的发展战略,又在“十二五”规划中更明确地提出建设“智慧高地”的设想。在智慧城市建设的背景下,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中心的整体性治理还有更大的提升和发展空间。一是针对目前社会管理联动工作系统不通、接口不连、信息不畅等问题,长宁区可在现有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三个实有”数据库(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实有单位)为基础,依托社会管理联动工作,整合视频监控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视频对讲系统、移动通讯系统等网络资源,建立集发现、受理、派单、管理、统计、监督等功能为一体,覆盖社会管理各个环节的智能化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在社会管理联动系统建设、平台升级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维护要求、统一信息格式,建立健全联动单位必须统一遵守的社会管理联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系统共管、诚信共建”的管理格局。三是针对当前政府临管存在多头监管、监管职能交叉、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等情况。长宁区可依托“三个实有”数据库和社会管理联动平台,将食品安全监管、城市运行安全监管、企业日常管理监管等纳动平台之中,对企业单位日常经营、生产、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检查、监管、处罚等情况进行汇集,使多部门监管、多方位记录、多渠道反映汇集于一个系统之内,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数据,形成政府监管的信息综合积累,提升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

四、结语

本文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中心的改革实践作了初步的理论分析和评价,可以发现跨界社会问题的整体性治理涉及体制、机制和技术等多个层面,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健全部门间、层级政府间和社会主体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跨界社会问题的整体性治理模式需要战略层面的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中心的改革创新带给我们的启示意义在于:它对治理过程的优化是在未对现有的行政体制进行大规模手术的基础上实现的,这也避免了改革的阻力,这是一种系统内的技术整合和流程再造。但值得关注的是,随着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中心实践的深入推进,它也必将遇到原有体制内政府部门利益化冲动和部门间合作文化缺失的阻力,这将影响社会管理联动中心整体性治理的长期效果。

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区之一,长宁区担负着成果推广和经验扩散的责任,长宁区社会管理联动中心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改进:首先是加强顶层设计。在长宁区区级层面,不仅区委、区政府要对社会管理联动的改革进行常态化的沟通和协调,以使各个部门能步调一致,而且也要形成区和上海市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更高层面达到条和块的协调以及部门间信息技术标准的统一。其次是构建合作文化。在长宁区社会管理大联动的运作过程中,共同价值观、参与、信任与团队合作文化的培养和塑造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任务。再次是提升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地方干部要有更加包容的心态和开放的思维,不断提升运用新媒体吸纳和整合民意的能力,这些都是地方干部在实现城市跨界社会问题的整体性治理中必备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陶希东. 跨界治理: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战略选择[J].学术月刊,2011(8).

[2]汤姆・克里斯滕森,皮尔・格雷德.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作为一种新趋势的整体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6(9).

[3]Perri6. 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 The New Reform Agenda. New York: Palgrave, 2002.p48.

[4]竺乾威. 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8 (10).

The Holistic Governance on Cross - border Urban Issues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Social Management Coordination Center in Changning District of Shanghai

Jiang Junjie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movement of information and population, the cross-border social issues are springing up constantly, and beginning to break through the boundaries of different organizations in local government. It is increasingly difficult f'or the traditional bureaucratic system to adapt to this new situation because of the rigidity and fragmentation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model. The theory of holistic governance responds to the tension between cross-border urban issues and the fragmen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rovides a new model of governance,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value for the application in local government. This paper takes the Social Management Coordination Center of Changning District in Shanghai as a case and uses the theory of holistic governance to explore the model and path of how to address the cross-border urban issues, and also evaluates the Changning model at the end.

篇13

[摘要]为防止志愿失灵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中产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要以维护社会公正为目标,以调节社会矛盾和平衡利益为重点,以有效社会政策为手段,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健全责任明确、协调联动、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基于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其关键在于法治化、公共化、信息化与服务化。在厘定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内涵边界的基础上,讨论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开放性:发展模式与体制适应力、多元化的选择空间及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9—0039—09

一、引言

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与社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是当今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因而对作为社会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已提上日程。显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中,公民社会理念应运而生。然而,在政府面临着社会的特殊需求与过度需求问题的同时,市场也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外部性的资源配置问题,公民社会要在夹缝中生存并不十分容易,志愿失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迫切的需求,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已刻不容缓。本文基于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概念厘定,对其发展模式与体制适应力、多元化的选择空间及其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进行学理性思考(参见图1)。

二、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

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管理机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分别处于宏观、中观与微观层面,且有不同的规定、特点和功能定位,发挥不同的作用。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社会管理体制着重于社会管理的形式,社会管理机制着重于社会系统的运行(参见图2)。

(一)社会管理体制

在管理学视角下,学术界对“体制”的理解大致有三种范围(最狭窄、中等、最宽泛)。本文采用中等范围的概念,即“与机制相并列,把管理体制理解为社会制度规则体系(包括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在非正式约束中,包含达到一定共识性的观念或理念)与组织机构体系的复合体”。社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规范社会运行所采取的管理制度、管理组织、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总和”,强调社会系统运行的组织制度及其隶属关系。换言之,社会管理体制的内容涉及社会制度(规则)与组织机构两个层面,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社会管理的主体。我国学术界认为社会管理主体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中心主体”。盛美娟认为,“开放式的社会管理之路,使社会管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丁元竹认为,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更大范围的公共参与一起构成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综合各项研究,我国的社会管理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面向社会生活、社会事务)两大类。再细分大致可以包括:执政党、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另一种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确立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是通过政府来体现的。换言之,社会管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发挥不同的功能(参见表1)。在政治、私人、公共等不同的领域中,政府、市场与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也会随之变化。

第二,社会管理的客体,即社会管理对象。当今中国在社会结构呈现出“倒丁字型”,即上下阶层比重失衡与阶层之间贫富失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管理客体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社会生活。社会变迁要求调整社会管理方式,即社会管理体制要防止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引导社会生活方式;监督和规范社会生活行为。二是社会事务。社会事务的处理和解决涉及民政、财政、立法、公安等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主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社会救助等来实现社会的第二、三次分配。三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面向国家机构时是社会管理客体,它在社会管理中初显独特优势,但其发展也存在突出的问题,最为迫切的是要以法律和政策支持其发展,规范其行为,同时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参见表2)。

第三,社会管理领域,即社会管理活动的范围。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相并列,它涵盖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客体以及社会管理过程。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包括社会建设各方面的内容,其管理领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公共财政体制、社会组织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利益协调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与社会工作体制,以及公共服务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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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会治安;违法犯罪;基层组织;对策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的持续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保障。当前,农村的治安工作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难以适应新的需要,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亟待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大局是好的,整体是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城乡差距的拉大,流动人口的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

(一)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增多,方法手段翻新。集中表现在盗窃、诈骗、抢劫方面,以前在城市发生的如传销和团伙诈骗等犯罪形式逐步向农村转移。作案手段逐步升级,由过去的挖洞、撬门、别锁等单一方法发展到使用快速交通工具、制作专门工具、跨地区作案等。作案成员也由个别、少数人发展到团伙,呈现盗抢、窝赃、销售一条龙犯罪。

(二)农业生产资料屡遭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农村生产生活区域广阔,防范困难,农田水利设施、用电设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象变压器电线、水泵、拖拉机、耕牛等生产资料,是作案的首选目标。这些资产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三)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近年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信徒”打着宗教旗号,坑蒙拐骗,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农村赌博之风也屡禁不止,”大赌小赌到处都有”,严重的地方男女老少齐上阵,农闲时节更甚。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群众内部矛盾错综复杂。目前农村中各类民间纠纷较为繁多,家庭成员间因为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恋爱婚姻、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农田土地、山林场地、建房修路、经济债务、用水用电等因素也常引起纠纷。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时,矛盾尤为突出,甚至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当前农村治安问题频发原因分析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深层矛盾积淀后的集中反映。

(一)社会分配不公,积累社会不稳定情绪。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在人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传递发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那些想通过自己努力改变自身贫困命运的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当生活消费欲望的膨胀在通过各种正当途径难以得到满足后,就容易产生使用不法手段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