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政府代表性的“异化”
政府政治权力的基础是政府的代表性,在现代政治体制中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代表民意的代议制机构。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即通过环式的民主将民意通过议会进行表达,由专业化的政府来对民意进行执行。在此之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思想和方法不断的影响和完善政府的执行职能,使政府和企业一样成为了一个以效率为主要价值标准组织,政府中的雇员也成为了一个价值中立的“打工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成为了一个单独的利益群体。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专业性的不断提高,政府的自主决策能力、影响舆论和代议制机构的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加,政府的行政裁量权不断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干预往往并不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不是出于社会公正的道德标准,而往往是出于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考虑,并且受到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是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利益博弈之后的集中体现,产生了代表性危机。
二、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政治权利的法理渊源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失灵。理解公共领域首先要区分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概念。共同利益指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共有利益,往往具有纵向性。一个人具有多种利益,并且同时属于多个共同利益群体。而公共利益指的是一定范围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横向性,往往和年龄、地域等方面联系在一起,代表的是一个阶层。公共利益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所有人都获益;二是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不受损失;三是部分人获益之和超过部分人损失之和。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是其并没有将相对的公平因素考虑在内,往往人们会产生不公平感,如果存在利益的话就应该总获益超过不公平感的损失。大多数的公共利益问题发生冲突的现象都来自于第三种情况,即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即部分共同利益获利超过部分共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解决利益博弈的问题呢,就应该引入社会治理的思想,政府则作为一个局外人来进行仲裁,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使双方都满意。当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发生矛盾时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实现公共利益。
三、公共物品的非政府提供
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干预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公共物品市场无法提供,因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市场中存在着“搭便车”现象。但是,政府提供存在效率低的问题,往往会导致整体公共利益的损失,即税收政府使用的效率小于私人使用的效率。提高效率的方法可以考虑由有私人来进行提供公共产品,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混合提供”,即公共物品往往和一些利益损失绑定在一起提供。例如,日常用的收音机散发的广播信号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广播台是由私人经营的,广播台要与广告商合作将节目与广告绑定,共同提供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同时,私人企业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听众的口味,从而提供最能够满足听众边际效用的广播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可能更具有效率。公共物品还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提供,例如整个社会的环境污染治理可以由慈善组织通过募捐的方式使整个社会中具有环保需求的人士进行共同捐助与治理。对于,共同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也可以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自治,并且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博弈来维护(例如行业协会与拆迁)。因此,对于整个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进行提供。但是,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应该依赖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通过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调节,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在这个方面来看政府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可是,在市场宏观调控中政府并不代表着“上层建筑”,而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进行调节,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进行着“社会治理”,而不是传统的行政管理。
政府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代表公共利益和处理公共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是异化的和低效的。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更好的代表自身利益,更好的处理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
参 考 文 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中的一场革命[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
[2]陈伟东,李雪萍.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发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
关键词:社会;治理;问题;分析;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治理水平不足
(一)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定位偏差
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作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却一直处于依附地位,各种事情都要通过政府解决。一是代替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政府的部分机构,经常运用审批或其他行政手段,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发展效率。二是掌控社会组织。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受到政府的控制,使他们成为了政府的附属,影响了这些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三是包揽了所有的社会事务。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各种社会服务和社会项目几乎都有政府提供,由于缺乏竞争,导致民众怨言颇深,矛头都指向了政府。
(二)政府社会治理服务程度低
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我们已经改变了政府一统天下的治理模式,逐渐让社会、市场和个人都参与到治理中来。但由于权力边界不清晰,依然存在一些“越位”、“缺位”和“错位”等现象,职能不清、职能混乱比较突出。例如:在行政审批环节,很多项目都存在时间多、效率低等问题,注重事前监管、忽视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政府在社会之中的部分职能缺失,其中突出的就是服务职能。例如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众多民生项目资源的短缺就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在服务方面的窘困。因此,早在2004年中国政府就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其目的即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三)公共服务不均等现象突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而在我们国家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因,我们社会成员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差距非常大,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二是地区之间的差距,三是垄断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公共设施、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民愤,激起了矛盾。而只有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让更多民众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才能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不充分
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了社会治理事务中,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只关键力量尚未达到社会的期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政府由于受资源的限制,失灵的领域越来越多,无法完全完整社会公众的需求,被迫无奈之下政府开始寻求社会的协同治理。但是这种协同治理仍然是以政府的意志为主,社会组织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去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因此政府只是将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社会治理的一个工具或者附属,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受限,而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行为不断扩张。
(二)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经过多年的呼唤,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已经放开,但是由于法律调整没有到位,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放开的比较大,而有的地方放开的比较小。目前,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大条例。但是这些条例制定时的背景和环境和当前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这些条例和社会治理的要求已经不能相试用,同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例如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方面的,如何通过税收方面的减免调动慈善捐赠的积极性等。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不牢固
社会组织起步晚,发展缓慢,组织基础还不于适用于社会治理的新需求。首先表现在资金不足。政府提供的经费相对较少,粥少僧多,各个社会组织能够得到的经费明显不足。资金问题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其次内部管理混乱。在我们国家,由于社会组织长期受到忽视,专门针对社会组织进行的内部管理研究较少,加之实践经验缺乏,造成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非常混乱。最后人才不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需要专门的人才,特别需要大量的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才,但是事实上社会组织或者缺乏应有的人才或者人才流失严重。
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意识淡薄、能力不足
(一)公民对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
首先从社会角度而言,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一直奉行的是精英主义,认为决策应由少部分精英决定,导致很多民众将自己与社会治理完全隔离,排除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能性。其次从政府角度而言,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政府一方面缺乏选举的政治压力,推进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另一反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最后,从经济角度而言,奥勒姆曾经说过,人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掣肘与经济发展水平,很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将重点放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公民无法充分了解社会治理的有关信息
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社会中的大部分信息。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对民众的信息主要通过会议和文件为主。虽然各级政府也建立了各种政务网站,但现行电子政务建设形同虚设,很多内容都是空白,信息更新也不及时,使公民无法高效地获得社会治理的有效信息。
【关键词】社会治理 农民工 市民化
党的十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城镇化高速发展中的问题。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民从农村来到城市,虽然职业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农业人口变成了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但是他们的户籍身份并没有改变,依然是户口登记地在农村的农民。学界将这一人群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此制度之上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之一群体虽然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却并没有融入进城市,没有转变为城市的市民。因此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仅仅走了第一步,即从农民到农民工这一步,随后更为关键的一步――从农民工到市民――还依然任重道远。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涵义
农民工这一概念与我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主要是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42亿,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可以说农民工已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来测算,到2020年前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概念界定,另一类则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内涵梳理。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界定,主要以人口迁移、职业转换、身份转变和人力资本提升等为切入点。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素质的市民化,二是外在资格的市民化。内在素质市民化是指有关市民生活意识、权利意识的发育以及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化过程;而外在资格市民化更多的是指职业和身份的非农化,包括户口及其附带的福利保障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果。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和梳理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如狭义的“市民化”是指农民、外来移民等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权利,即取得市民权(citizenship)的过程,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在中国首先涉及城市户籍。而广义的“市民化”还应包含市民意识的普及以及居民成为城市权利主体的过程。因此,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全面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它包括农民生产方式和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居住生活空间的转移(城镇化),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文化属性的变化(市民化),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结构化)与城市社会生活再适应的过程(再社会化)[1]。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和障碍
(一)“农民工市民化”现状
国家统计局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2011年城镇人口达到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度超过农村人口,达到了51.27%,但这些数据中包含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但仍未获得城镇户口的以农民工为主的人群。这一人群数量达到2.4亿多。如果不算农民工,我国的城镇化率只有34%。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处于一种“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状态,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程度较低。有学者认为,当前农民工与城市的关系还仅限于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即农民工付出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而在其他方面仍然被城市社会拒于大门之外,城市对于农民工而言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也有学者认为,至今为止多数农民工都集中在城市的边缘性领域和空间,得不到应有的市民地位,对城市社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在事实上处于城市的“边缘化”地位,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社会。其具体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社会认同内卷化等等。[1]
(二)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障碍
1.首先是户籍制度上的障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对劳务输出县301个村的调查,改革开放以来因外出就业累计实现迁移定居的农民工,只相当于目前外出就业农民工的1.7%。若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全国1.6亿进城农民工中只有272万左右的农民工,通过买房、结婚等方式获得了城镇户口。
户籍制度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然而,我国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基础上,以一些辅制度为补充逐步建立起来的传统户籍制度,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其超越了住户登记和统计的人口管理制度本身,人为地将户籍与居民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相联系。在这种制度下,全国居民被分为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两大类,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也无法享有城市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户籍制度背后是利益,有研究者指出户籍背后附着47种权利。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最主要的中间障碍因素,它是一种集体性排他的普遍性的限制城乡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屏蔽”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但是城乡身份区别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最多是地级市)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跨区流动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乃至一些中等城市的户籍改革也基本没有放开。即使在户籍基本放开的城市,农民工落户的前提条件还很多,往往要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不包括租房以及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由于房价较高和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难以真正在城镇落户。因此,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的障碍,限制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2.就业及收入障碍。农民来到城市后,面临的第一个生存问题就是找工作,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一份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城市定居、随后融入城市社会的首要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民工就业及收入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障碍。
首先,农民工在城市找工作将面临制度上的就业歧视。一些城市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硬性规定企业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还有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规定了限制或禁止农民进入的职业和工种。允许农民工进入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装修业、初级加工业、环卫行业等,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脏、累、苦、险、毒以及报酬少。此外,当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或者要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就业问题的时候,外来民工往往会被成批地清退。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据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异地流动的农民进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
其次,农民工就业还受到自身劳动力素质的制约。农民工总体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缺乏,这造成职业选择和就业空间狭小,大多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从事技能要求不高的生产性劳动。2006年国家统计局的结果显示:农民工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为2.57%、2.74%、52.04%、26.67%和5.98%。而对企业的调查显示,87.7%的新增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23.8%的岗位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2]
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处于偏低的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2004年之前的12年中,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加68元,与当地年均20%以上的GDP增长速度相比,工资水平几乎原地踏步。近年来,农民工收入出现了较快增长。2009年与2005年相比,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由872元提高到1417元。农民工不但工资低,而且劳动强度大。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相当于每月比国家规定多工作84小时,折合为10.5个工作日。按此推算,农民工真实月工资水平为960元左右,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大体和各地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3.居住问题阻碍农民工留城。农民工进城后总要有个落脚之地,之后才谈得上逐渐地融入进城市社会。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靠三种渠道解决: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租房和购房。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包括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地居住)的占51.8%(后者占17.9%),租房的占47.4%(其9.3%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8%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
虽然用工单位提供住宿是免费的,但也有局限性。用工单位通常提供的是集体宿舍,需与工友同住,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年轻的、单身外出的农民工,如果举家外出的则不合适。购房和租房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农民工自己承担居住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购房的比例非常低,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房。据统计,2010年96%的农民工能够承受的购房单价在5000元/平方米以内,同时对购房总价也有一定要求,46.5%的农民工能承受的购房总价在20万元以内,48.3%能承受20万-50万元,很少能承受50万元以上的[1]。而2010年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已超过了5000元/平方米,在农民工集中的东部地区房价更高,如深圳市平均房价16978元/平方米,农民工不吃不喝其一年的工资也只能买1.3平方米。买不起房子只能租房,而租房,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10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245元,相当于2009年农民工月均收入的17.3%。调查也表明,大约82.4%的农民工目前能承受的月租金在500元以下,远低于城市现实房租水平。受收入水平的制约,农民工较少单独租房,与人合租住房的比例相对较高。他们往往群体居住在较偏远的城中村或郊区农民自行搭建的房子中,住房条件非常简陋。比如房屋破旧,空间狭小,没有卫生间或自来水,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劣,往往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空气污浊,存在安全隐患。
成都市2005年调查数据显示,有超过1/4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3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为5~10平方米,远远低于成都市划定的人均16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标准。上海市2005年底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15.5平方米,而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农民工占到被调查农民工的74.9%。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以下的农民工占五个城市被调查农民工的66%。
4.极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阻碍了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生活时,面临着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各种风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农民工预防和化解诸多社会风险的重要举措。但是农民工的参保率非常低。
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通常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一直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都比较低。2004年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12.5%。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率有所上升。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当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报告还显示,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2]。这就意味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因工致残,身患疾病、失业、生育期间只能依靠自己打工积累的微薄收入生活,甚至部分农民工受生活所迫选择返乡,极低的参保率不能对其起到保障作用。
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方面的问题。比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便携性”较差,农民工跨省流动时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统筹单位是省和市(县),各省市(县)往往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各地在管理制度、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流动的农民工总量庞大,流入城市资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增大,因此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流入地政府不愿意接收,致使各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困难。因此,每到年末,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农民工聚集区,都会迎来农民工的退保高峰,使原本较低的参保率变得更低。
5.子女教育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也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近2000万。规模庞大的随迁子女,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下,往往被排斥在当地正规教育体系之外,入学机会、受教育条件以及受教育过程,都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儿童不平等。
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已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遵循“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上海在2008年启动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42万人,其中30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占70%。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数量迅速增加,随迁子女数量增长快,流入地义务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农民工子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只有48.2%的农民工子女能留在进城父母身边接受教育[1]。而且很多地方的公立学校往往采取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方式来抬高入学的门槛,比如小学每学期收取600-800元,初中每学期收取借读费1000元左右。在不到一半的留在进城父母身边上学的孩子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进不了公办学校,只能在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多数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其义务教育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是靠向农民工收费维持运转,影响教育质量,加重农民工负担。而且这些农民工子弟学校发展往往滞后,存在办学条件差,教师素质偏低、教学效果不好等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流动儿童失学。据统计,流动儿童失学率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
还有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突出。我国高中教育还没有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农民工家庭高中阶段教育负担较重。根据对53个国家公立普通高中学费情况的分析,只有7个国家收费,我国年均学费1139元,是7个国家中收费最高的。由于负担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此外,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衔接也成为农民工子女能否在城市顺利就业的关键,非本省籍农民工子女的中高考问题日益突出。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对策: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上所述,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户籍、就业和收入、居住、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究其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制度。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要打破这些制度障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起主要责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帮助农民工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成为一名真正的城市居民。
(一)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现有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赋予公民以自由迁徙权。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现行福利供给制度。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逐步使户籍制度与劳动者住房、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脱钩,使户籍成为仅用于统计人口分布状况的登记制度,为人口的流动创造条件。
总的来看,迄今为止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二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为县以下特别是小城镇放开户籍树立了一个基本模式,居住证制度改革为分类分批渐次解决进城务工特别是跨区域进入大中城市的农民工放开户籍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宣布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的居民户口制度,但是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原城乡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征兵、退伍兵安置、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甚至交通事故赔偿上的待遇差别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所在。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是,加快落实以稳定居住为依据的城市户籍准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包括租房)和一定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的农民工户口迁入标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在户籍制度尚未完成改革之际,参照发达城市经验,尽快实施农民工“居住证制度”,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降低办证门槛,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使“居住证”与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子女入学、购房买车等福利挂钩,实现“以证管人”,以证落实社会保障。
(二)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一是在就业市场准入上要实现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二是在劳动关系上要实现农民工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强劳动者与企业谈判的平等地位、改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实现同工同酬等。据研究,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有60%是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40%才是体制差异造成的。所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就业,促进工资增长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另一方面,要设立各种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应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扶植、企业资助、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在培训内容上,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使得培训内容和就业岗位衔接,可依据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状,对农民工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并针对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培训和教育能拓展农民工创业和就业空间,如哈尔滨市松北区对农民工开展的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计算机知识、理财知识的培训,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三,政府要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改善。大力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推进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共决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居问题。
让农民工在城市扎根落户,必须要使其居有定所,而以目前的房价让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很困难的,因此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目标。目前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包括农民工,因此城市政府要建立适用于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由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组成。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整体还比较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要靠公租房和廉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应出台有关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细则,给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放宽准入限制,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让农民转户进城后住有所居。
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改善农民工的安居问题。其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用工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业,要将职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提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宿舍。其二,不要急于取消“城中村”。在城市扩容过程中留下的“城中村”是适合进城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的首选居住地,政府要在对“城中村”的管理和服务上多下工夫,适度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其三,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并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用工企业聘用农民工时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住房。
(四)建立覆盖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体系,衔接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
农民工子女能实现随迁入学,是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的关键环节。要依然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过要解决好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的后顾之忧,政府就要加大投资力度。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中央财政对外来人口子女教育补助金的规模,提高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地方政府更要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和规划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政府要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逐步把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享受补助(如人均400元)。省对市的补助数额参照国家的办法确定。
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不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公平,而且要着力衔接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农民工子女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子女的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做好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工作,甚至实现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一些地方不仅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学籍管理,安排教育经费,享受和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可以异地参加中(全体学生)、高考(省籍学生),还大力推进“融合教育”,通过一系列干预手段,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学校。还有不少地方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衔接,如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开放入学,农村学生凭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即可注册入学,并可转为武汉市户籍。
(五)建立农民工城镇职工并轨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安享城市生活。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冲突;协同治理
环境是指影响人们生活的各种因素总体,它包括水资源、空气、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土壤资源等。一个环境的形成受多种资源因素的影响,它们以复合式的方式呈现。如果环境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一环境因素呈现的方式就是良性的;反之,就是不良性的,此时社会不可持续发展。
1环境冲突的问题及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
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的社会学家贝克首次提出的。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呈良性的方式发展,就意味着资源分配比较合理。社会呈良性发展时,公众能以乐观、积极的心态开展劳动生产活动,此时社会环境有序,经济能迅速发展;当环境呈现社会不可持续发展时,公众内心便存在着严重的不安感,社会矛盾冲突将会随时会激化,经济的发展方向则呈现盲目性。环境冲突是风险社会形成的重要原因,当环境因素呈现不良性时,社会风险便会形成。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变成了风险社会,就要尝试从环境因素去探讨让风险社会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然后从改良环境因素的角度着手改变当前的社会,令社会呈良性的方式发展。
2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表现形式
2.1环境资源冲突
我国的资源总量虽然较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缘故,因此实际上人均资源的占有量是很少的。当前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带来自然资源迅速消耗的问题。比如据2015年数据统计,我国南方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水域面积由原来的4000平方公里减少到至今不足50平方公里;我国西部地区,陕西关中一带有数万个池塘已自然消失。因为我国未能做好环境保护,所以带来生态环境失调的问题,造成大量水资源消失。水资源是开展农业资源的重要资源,我国水资源消失的问题影响了农业生产,带来各类旱涝灾害。当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时,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会呈现,其中经济收入分配的冲突是比较严重的。
2.2环境分配冲突
环境分配的冲突,是指自然环境资源分配严重不公正,带来的社会冲突。当前较为明显的环境分配冲突问题在癌症村扩散的问题上呈现。癌症村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发展不合理,因此造成某片区域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的问题。在该片区域生活的民众饮受了受污染的水、吃了受污染的土壤生产的食物、呼汲了受到污染的空气,染上了给生命带来严重威胁的癌症疾病。在受到污染的区域中,所有居住在该地的民众几乎都会感染癌症疾病,并且癌症感染的范围还会继续扩散。我国2013年官文文件正式承认有癌症村的存在,非官方的资源统计,认为中国的癌症村约达五百多个。癌症村的出现,是因为城市城污染的物品集中排放到某片区域产生的,因为我国以经济发展未中心,不愿意花费太多成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所以癌症村出现。癌症村的出现展现出环境治理的不公正。当癌症村出现,民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社会暴力事件就会频出,我国司法体系会受到挑战。
2.3环境管理冲突
在环境资源紧张、环境分配不平衡的前提下,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便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恶果,比如,2011年,日本东海岸发生了9.0级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部分不法商人借机制造谣言,蛊惑民众大量购盐。2011年3月16日开始,我国部分民区的民众开始疯狂抢购食盐,大量商场、商店的食盐被一抢而空。商人开始抬高食盐价格,从中获利。2011年3月17号我国发改委紧急通知平息谣言,直至数日以后,各地区的抢盐风波才平息下来。该问题就是民众不信任地方政府能够做好环境治理工作,能给他们带来安全的生活环境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问题。
3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因素分析
从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环境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环境,环境的冲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问题。环境问题给予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的生死存亡深远的影响。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因为我国政府未能做好社会运营及管理工作,未能解决好当前我国环境冲突的问题,所以使环境冲突的问题演变成风险社会的问题,而我国政府未能做好以上的工作是由于我国政府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缘故。第一,当前我国的政府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做好环境资源统筹。我国政府长期应用牺牲自然资源换取经济的发展的经济发展思路,造成了我国环境资源紧张的问题。第二,我国的社会结构存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失衡的问题。当前我国资源主要握在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手中,如果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不听取其他社会成员的呼吁,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造成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第三,我国的司法体系存在弱势化的问题,由于受到传统及文化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制体系比较薄弱,法制的执行力不足。当民众不能从法律的角度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民众便会以暴戾的态度对待社会,应用破会社会秩序、破法法律的方法提出诉求,造成社会冲突问题。
4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协同治理对策
4.1以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规划经济发展路线
循环经济的路线,是指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循环的利用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发展经济的思路。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应用该种方法发展经济。比如以林业发展为例,过去我国的利业发展思路为砍伐树林,发展林木产业。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在保护林木的基础上开发旅游资源、林业副产品资源、利用林业养殖动物、利用林业空余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等。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中,林木可以成为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资源、动物可为林木生长及农业生产提供肥料,树木可提供果实资源及菌类资源等。这种经济发展的模式既可恢复自然环境,又可创造大量的经济效益。
4.2从政治的角度考量,重新分析社会资源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描述的就是资源分配不平衡会造成社会风险。当前我国政府要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把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交给市场,尊重市场规律。其中国有企业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减少扶植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自行迎接社会的挑战;减少宏观调控对市场的影响,尊重市场的发展规律;加大政府对社会的支出,减少对社会个体及民营企业的干扰。应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方法可以优化社会资源分配。
4.3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拓宽民众诉讼的渠道
十以来,主席强调了要用依法制国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当前依法制国的重点在于约束党及国家的干部。只有党及国家干部带头遵守我国的法律,才能取得“上行下效”的效果。在法律体系公正的前提下,我国一方面要拓宽民众诉讼的渠道,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一方面要做好社会道德风尚健设,稳定民心,降低社会风险。
5总结
环境冲突如果未能迅速解决,就会造成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持续积累以后,风险社会便会形成。本次研究从风险社会形成的角度说明了我国环境冲突的表现、环境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政府要从减少环境冲突这一角度着手,减少社会风险存在的协同治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柯红波.风险社会视域中当代中国政治信任构建的环境分析[J].行政论坛.2013(03)
【关键词】农村社会风险;防控行为主体;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理论介绍
协同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元素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的前提假设是“多中心”理论,强调上下互动的权力向度与资源有效整合。
二、农村社会风险协同防控概述
(一)农村社会风险概念。农村社会风险是指受自然灾害、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引发的农村社会失序和社会动荡。当前,我国农村社会风险类型多样,主要包含农民人身风险、农村组织方面的风险、农村文化风险等方面。
(二)农村社会风险协同防控概念。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我们可以得出在农村社会风险发生时,除了要积极发挥政府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还应当最大可能的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协调合作防控危机的局面。
(三)协同防控主体的角色定位。(1)政府的定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从过去的“全能政府”逐渐向“掌舵型政府”过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的弱化。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经验看来,在防控社会风险,处理社会公共危机过程中,政府这一特殊组织凭借自身天然的优势,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领导协调能力、财政支持力和法律约束力。而这些能力都是其他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因此,在社会风险防控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统筹规划的主导地位。(2)其他社会主体。协同治理理论认为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存在多个治理主体,这些主体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它们之间是平等的合作、竞争关系。协同网络中的各个参与者保持独立自主,不受政府的限制,是协同的前提条件。
三、农村风险协同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风险意识。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学校都普遍只关注学生成绩和升学率,对危机教育涉及非常少。长期以来危机教育的缺失,导致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同时,政府过度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忽视社会风险的防控。作为国家的指挥者,既没有利用自身的优势,对社会公众进行危机教育,普及风险意识,也没有调动社会多方资源形成全方位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缺乏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在协同防控农村社会风险过程中,由于各个协同主体的相互独立,受农村地域广,社会组织分散,技术水平和人才滞后的影响,社会风险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经常发生。防控主体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如果缺乏一个综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风险防控中的各个机构就会呈分散状态,社会资源也无法被整合利用,甚至会出现资源浪费、权责不分、责任推诿等问题。
(三)农村社会风险管理缺失。在我国,风险防控还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专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风险的专门性处置机构,也尚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国家突发性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农村社会风险管理实质上就是对外趋利避害,谋求国家安全;对内有效缓和矛盾,抑制社会危机。
(四)风险防控主体间力量发展不平衡。首先,政府主导风险管理缺陷显现。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成为公共管理中的绝对中心,在风险防控的过程中,政府也始终占据着领导者的地位,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而其他社会组织、公众几乎都长期处于被安排的状态之下。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中介组织面临着数量少、规模小、人才流失、缺乏专业技术支持、法律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导致其在风险预警、风险防控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风险协同防控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社会风险管理法律体系应做到宏观管理与微观标准相结合,不仅要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定,还应包括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应急法律机制,二者互补,完善风险管理程序。另外针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现状,还应完善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农村社会风险管理。首先,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风险防控过程规范化、效能化,为风险防控提供硬件支持,是构建有效风险协同防控网络的前提条件。其次,完善农村社会风险预警机制。从我国国情和我国农村现状出发,建立标准化的预警指标体系和应急基金体系,针对农村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因地制宜,探索新型社会风险预警方式和手段。
(三)完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首先,强化协同治理理念。在农村社会风险防控中,政府应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引导、激发农民和社会各界组织的参与自主性和积极性,保障农民各项权益,获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协同治理局面。其次,应加强防控主体的道德建设。加强防控主体的道德建设,积累“道德资本”,有助于强化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巩固农村风险防控网络的有效运行。最后,还应深化改革,完善新农村文化建设,构建强有力的农村文化队伍,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和素质水平,培育风险管理专业人才。
(四)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是构建农村风险防控网络的必由之路。首先,政府应鼓励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在相关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农村社会组织便利和优待,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各个部门合力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新局面。
(五)加强信息交流。针对风险信息失真和有效信息缺失这一困境,首先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应急资源信息交流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一平台,快速收集、整合农村社会风险信息,提高各地区风险预警能力和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