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公共建筑装修规范范文

公共建筑装修规范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共建筑装修规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共建筑装修规范

篇1

[关键词] 装修;分类

[中图分类号] TU52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4085(2012)-07-0102-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1月1日,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已经运行了10年左右,目前正在征集修订意见中。现仅对其中第10部分涂饰工程的部分条目做一简单梳理,看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 涂料的分类

10.1.1中规定了本章规范适用的范围,按照涂料的树脂进行了分类,包括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10.2节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相应的验收规范。[1]首先,规范对水性涂料的种类进行了分类,包括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这里面就是对10.1.1节中涂料分类之后水性涂料的再分类的过程。其实水性涂料究竟包括哪些种类?可以这样考虑,如果有产品标准就可以包括在内,没有标准可以依据的就需要去掉。

2 一般项目

在一般项目中,对装修效果按照薄涂料、厚涂料和复层涂料进行了分类。在这个分类当中,引入了两个分类标准,一个是厚薄,一个是单复层。由于是对于同种事物进行分类,却引进了两个标准,从而引起了逻辑的混乱。先看厚薄,何谓厚涂料,何谓薄涂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如果定义了一个厚度标准,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后续的复层涂料怎么算?是归到厚涂料里面,还是薄涂料里面呢?同时,按照复层涂料的通常意义来讲,多层施工的属于复层涂料。那么,厚涂料一定是复层涂料吗?薄涂料就不能是复层吗?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对同一事物用了两个标准来衡量,容易引起歧义。

如何界定?按照规范的主旨来说,关注的重点应该是最后的装修效果,而具体使用哪一类的涂料,哪一类涂料里面的哪一个等级都无所谓,这都不能和最终的装修效果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毕竟最终的装修效果里面还包含着一个施工的过程。同理可知,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其它的装修用材料类别。

为了和原标准的衔接,不至于引起太大的歧义,可以参照原分类方式定义薄涂料和厚涂料两类。由于分类上的歧义,将复层涂料去掉。规定涂层厚度在2mm以内的为薄涂料,2mm以上的为厚涂料。这样只用一个涂层厚度进行分类,就比较清晰了。这种分类方法还牵扯到一个涂层厚度测定的问题,需要找到有效可行的方法才行。

然后,以薄涂料为例,定义往下的验收标准。按照装修效果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平涂,一个是非平涂,也就是有艺术效果的情况。规范规定的普通涂饰和高级涂饰找不到相应的标准来区分它,就不如用平涂和非平涂来分类清晰一些,毕竟平涂和非平涂的界限是非常直观的。然后,在平涂和非平涂里面再进行装修效果优劣的区分就好办了。借鉴普通涂饰和高级涂饰的概念和验收规则,只需要换个名称就可以,分为优良涂饰和合格涂饰,不符合的就是不合格涂饰了。这样,分类之后再分类的方法,推广到厚涂料以及其它里面就可以了。当然,涉及到规范里面某些具体的条目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的。

实际上,最简洁的方法是连薄涂料和厚涂料都不做任何区分,直接从最终的装修效果入手,分为平涂和非平涂。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一类的涂料,只(下转第104页)(上接第102页)看最终的效果。如果符合平涂的,就按照平涂的标准来验收,分出相应的等级。以此类推,可以界定非平涂的等级。这样,就可以对所有涂料的装修效果进行评定了。

3 结语

以上思路只是对规范的一点思考,至于是否能在新规范里面体现,需要继续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篇3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2.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3.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

4.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篇4

绪 论

随着建筑业而兴起的装饰装修行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舒适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公共建筑是公共场所,是大多数人生活、工作的场所,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十分重要,本文主要讨论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中的不足

1.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在关注建筑实用性的同时,也格外关注建筑的美观协调,公共建筑,如现代化的办公楼、大型酒店和商场等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用途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装饰装修。在装饰装修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由于施工管理不足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例如建筑的内部装饰在没有受到外力作用时自由掉落,装饰装修改动的水电无法正常使用、外墙装饰物出现大面积裂痕等等的情况。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控制施工的质量,如设定工程资质标准,只有具备相关的工程资质,才能够承接相关的工程项目,以求尽量减少工程项目隐患,保证施工质量。但是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也随之出现了工程项目转包的现象,部分公司在中标之后,直接转包给无相关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的个人和企业,对施工质量造成隐患。

2. 相对建筑的土建施工项目来说,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规模相对较小,有相当一部分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没有正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人员,企业的员工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质认定,专业素质相对较差,同时缺少可以借鉴的管理模式,令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相对混乱。在整个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兴起的影响下,一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专注于投机,不惜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过度强调工程进度,赶工期,而忽视对整个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最终导致整个项目的质量受到影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使用要求,影响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控制

施工技术是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的前提条件,但是不仅仅是具备有相关的施工技术能力就能够完成令人满意的工程质量。在当前社会化大生产的前提下,只有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技术和相互工种间的协调配合,才能够发挥出团队的技术优势,圆满完成工程项目。

1 . 做好质量控制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是由很多道的工序叠加完成的,每一道的工序都十分重要,因此,要建立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控制节点。装饰装修工程自身的施工工序多,干湿混合、内外交叉,十分复杂,因此对于每道工序都要严格控制质量,做好验收工作,隔热、保温、隔音,防腐、防火、防霉变,螺栓强度、预埋件牢固都要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把关控制。一般情况下,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当中,建立质量控制节点的原则是:工程结构当中的要害部位;复杂部位或复杂工艺,新工艺、新材料也是需要重点关注控制的工序;质量不稳定、易发生施工问题的工序或部位。还要加强对工序的控制,要合理安排各个工序的顺序,做好各个工序的衔接工作,一般来说,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序是按照先上后下、先外后内、先湿后干的顺序进行,施工中注意施工顺序,避免返工影响质量。要做好各个施工工序的前后衔接及交叉工序的质量检测。例如面层不平,垂直和水平有误差的,要严格处理,保证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内。在建筑装饰装修当中,要确保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2 . 做好施工现场监督

要保证施工质量满足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仅仅是做好施工工序的检测检验是不够的,在建立相应的检测检验制度的同时,要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及时预防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工程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保证整个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法,分别是:目测法、实验法及实测法。其中,目测法是指看、敲、摸、照,看就是对产品进行外观的目测检查,例如墙面抹灰是否平直,地面是否整洁;敲就是通过检测工具来进行音感的检查;通过辨别声音的虚实、清脆和沉闷来判断施工的质量;摸是指手感检查,例如涂料有无掉粉,地面有无起砂等;照是指使用灯光或镜子对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进行检查。实验法是采取实验检验手段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实测法是使用相检测仪器,用现场实测的数据和有关规范数据进行对照来检查质量方法。

结 语

篇5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节能设计;技术应用

1.建筑装修节能相关知识

目前,建筑装修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内外的墙体、隔断、天花板、地面整修以及其它建筑构件如庭院等,在设计上更多考虑的是色彩与图案的形式等的艺术加工,以及装修的耐久性,在装修节能方面考虑的还不是太多,但是随着大众节能意识的提高,人们会越来越重视整修的节能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建筑装修的节能节能设计。

目前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建筑装修在不破坏建筑的结构与设施外,还要满足节能的条件,但是目前的建筑工程90%都是耗能的。为了满足技能的要求,可以在建筑装修方面进行节能改造,主要符合以下几项原则:

a、符合建筑室内平面布局;

b、不破坏建筑工程实施如保温隔热层;

c、顶层房屋需要做隔热措施;

d、保证门窗等的保温性能;

e、室内照明符合规定;

f、充分利用太阳能,加强电气节能等。

建筑装修节能主要包括这几个环节:一是正在进行得建筑装修的节能设计,在设计中从头就注意到节能效果,如围护结构、以及水电等的设计;二是装修过程中,在满足业主需求的条件下,使用一些节能材料和产品;三就是建筑装修施工管理方面,时刻注意节能结构以及设施在装修施工中不被破坏,同时也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来进行施工。

2.关于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就是指节约采暖供热、空调制冷、采光照明以及调节室内空气、湿度、改变居室环境质量的能源消耗,还包括利用太阳能、地热(水)能源的综合技术工程。建筑节能工作有许多环节,建筑装饰节能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一环,其实施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建筑节能的效果,在建筑装饰过程中可以通过许多措施来降低建筑能耗。

3.建筑装修中节能的要求

目前,对于我们的装饰企业和单位、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来说,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首要的目标,这就要求,一方面在装修装饰的过程中不能破坏现在建筑的各种节能结构和设施。在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的400多亿平方米的建筑当中,真正能够达到这个节能标准的还不到10%,其他的90%都是耗能的建筑。因此,如果能够贯彻落实《规范》中的内容,就可以采取一些手段,而当前情况下,唯一可能是操作就是通过装饰装修工程,来对这90%的耗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使这些耗能建筑增加自身的节能功能。建筑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中,应从几个方面做到节能:(1)在建筑室内平面布局上应将主要房间置于朝向好、采光好、自然通风的位置;(2)在装修施工中不能破坏原建筑保温隔热层;(3)对平屋顶顶层房问及端头房间进行保温隔热处理;(4)加强门窗保温与隔热性能;(5)加强照明领域节能;(6)加强电器节能;(7)充分利用太阳能。

4.建筑装修中节能技术的应用

4.1建筑外装饰的节能

(1)外墙涂料(漆)。传统的外墙涂料(漆)只起到装饰效果,可增强防水功能,基本无节能作用。(2)外墙贴面砖。在建筑外墙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层围护结构,使建筑本体导热比值更低,无意中达到了节能的效果。(3)金属幕墙和石材幕墙。这要从两种情况分析涉及到的节能问题:一种情况是原建筑本体已设计了外墙保温措施,在进行外装饰设计时只需单纯考虑装饰的效果;另外一种情况是原建筑并无外保温墙体,这就要求在外装饰设计中,幕墙和建筑外墙体间增加保温棉等外保温材料,但作好围护保温的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连接件的保温,以此避免热桥的产生。

4.2建筑内装饰的节能

(1)门窗工程。门窗是建筑围护结构中散热量最大的构件,其传热的途径主要包括2个方面:①窗户(包括窗框和玻璃)的传热耗热量;②窗户缝隙的冷(热)量消耗。因此,①要选用传热系数较小的框料(如PVC钙塑门窗、APVC塑料门窗、其它树脂塑料门窗等)并采取阻断热桥等措施,减小窗户的传热系数,增强保温性能。②应采取改善窗户制作安装精度(如选用节能型五金配件,控制安装偏差等)、单层玻璃改用双层或中空玻璃、加密封条等方法,减少空气渗透,降低耗能等。(2)墙面(轻质隔断) 。墙面受室内功能制约,不能存在明显的凹凸,考虑墙面造型时,在充分满足室内防火等级的条件下,应选用保温性能较好的材料,以防止室内热量的散失。在采用轻质隔断的部分,特别是在要求控制热量传导的房间(例如办公室与普通仓库之间),防止热量从一间传导到另一间不需要控温的房间时,轻质隔断内应加入保温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小热量的传导,例如在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隔墙中加入保温材料或在需保温的房间墙面进行保温。(3)地面工程。地面与墙面一样受功能制约,不能存在明显的凹凸,不致对室内通风造成什么影响,但地面与人脚直接接触传热。在室内各种不同材料的地面,即使其温度完全相同,但人体站在上面的感觉也会不一样这是因为地面的热舒适性取决于地面的面层吸热指数。根据吸热指数值,我国将地面划分为3类。木地面、塑料地面、地毯地面及架空地面等属于Ⅰ类,水泥沙浆为黏结的地砖地面等属于Ⅱ类,水磨石地面则属于Ⅲ类。高级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医疗建筑等宜采用Ⅰ类地面;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中小学教室)宜采用吸热指数不低于Ⅱ类的地面;至于仅供人们短时间逗留的房间以及室温高于23℃的采暖房间,则允许采用Ⅲ类地面。(4)吊顶工程。在室内六个面体中只有顶棚设计可以采用凹凸的形式,一方面顶棚的设计直接影响到建筑的通风问题。建筑内部良好的通风通过空气的更新及气流的作用对人体产生直接影响,并通过对室内气温、湿度及内表面温度的影响而间接对人体产生作用。合理组织自然的通风,引风入室争取“穿堂风”,也就是利用舒适通风与降温通风,是炎热地区对自然通风的主要要求。另一方面吊顶后空间高度也直接影响到节能的问题。第三方面,吊顶分为死顶和活顶2种。其中死顶空间加排气装置,能最有效达到节能目的。活顶(例如大型剧场等需要增设检修马道等的空间)的热量散失往往很难控制,那么在建筑的本体围护(或建筑外装修)保温措施就更加需要考虑周到。

4.3建筑电气设备的节能

(1)空调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冷冻水与冷却水系统的优化控制;②冰蓄冷系统的优化控制,现行的冰蓄冷控制技术还很不成熟,冰蓄冷控制策略仍需作深入研究,尤其是在蓄冰装置优先方式下的融冰策略的研究,对于提高冰蓄冷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冰蓄冷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③热交换系统温差与流量的优化控制;④变风量系统等控制技术。(2)给排水系统的优化控制。(3)电动机。包括电动机的正确选型、调速方法、基于负载检测的台数控制。(4)电梯。包括电梯的合理选型(如速度、载重量、调速方式等)、停层计划及群控策略。(5)电动门窗。包括门窗的节能控制、遮阳系统的自动控制等。

综上所述,现代的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已密切结合、不可分割,并作为建筑装修的进一步深化、补充和完善,节能在装饰装修设计中应予以充分加强步伐。今后,建筑装饰装修在节能规划、节能设计、节能施工等问题上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继续实践。

参考文献:

[1]徐素凤.阐述建筑装饰工程装修节能技术[J].中国房地产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