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7: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增值税法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人为的将增值税与企业的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分离开而带来的众多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违反了资产计量属性的历史成本的原则。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应该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为了取得该项资产所必须要付出的成本,所以理应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分离出来。
(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增值税不计入企业的利润表中,会导致企业真实的增值税负担无法完全体现,从而也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因为,像其他的流转税如营业税,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所以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通过利润表来了解营业税对企业的税负水平。而增值税并没有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结转到利润表中,因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财务报表里关于增值税的部分便缺乏真实完整的理解。
(三)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配比也会降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税负水平的了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确认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确认销项税额,但是企业当前购进的货物并不定都在当期销售,这就导致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从而难以体现企业真实的增值税税负。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现有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具体针对上述的问题又有以下几点具体的成因。
(一)税法和会计所站角度的不同
税法站在国家的角度,强调税收的强制性,重视的是企业税收的征管,所以对于企业的经营买卖行为,关注的不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成本,税法关注的企业增值额的多少,所以它只看到了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而确定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是企业是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它关注的是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会强调成本的控制和收入的提升,为了实现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它就需要将增值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中。
(二)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
税法和会计关注的是不同的领域,而导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价税分离,账外循环”的模式,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财务会计是服从于税法的,当会计和税法有冲突的时候,强调会计应该让步于税法。所以这一模式导致了会计对税法百分之百的顺从,从而使得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并不符合会计处理的要求。
(三)增值税自身涉及的内容广泛
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虽然总的方面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但是在计算这两项税额时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抵扣税额和免征税额等各种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计算时尤为复杂。所以可以认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和增值税自身计算复杂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因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所以在财务报表中全面披露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也成了一个问题。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对策
在前文当中,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一)实现增值税费用化
针对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一个解决构想就是将增值税费用化。即增值税应该作为一种费用,计入到货物的成本当中,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从货物的价款当中分离出去。企业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该计入货物的成本,企业销售货物时的销项税额应该计入到收入,从而使得增值税费用在期末时能进入到企业的利润表中。
(二)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
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最大的原因就是现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必须完全服务于税法,当两者存在冲突的时候,财务会计必须让步于税法,所以在这种模式下,造成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也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崔晓玉(2014)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增值税费用化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实现财务会计和税法的适度分离。同时她也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没有实现财税完全分离的条件,所以应该一步一步的进行。
(三)调整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
针对增值税现行会计处理当中存在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杨一飞、黄娜(2014)提出在购进抵税法下,可以设置“待转进项税额”来核算因会计和税法确认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的差异。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用以反映不同性质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又设置了九个三级科目来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各种内容。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详细的反映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但是却给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增添了麻烦,所以就有必要在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披露信息理解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进行简化。
(四)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陈薇、唐皎(2011)提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既要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又要便于税务机关的工作。财务报表的作用就是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是目前对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细,使得人们无法对增值税会计信息了解透彻,所以应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那么,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是每一个企业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以及这种财会现状所寻在的问题
目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多采用财税合一的形式,价税分离的方式使增值税还不能作为一种费用计入企业利润表。在理论界,这种形式也被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就已经为纳税人所应支付的税款买单。在这种状况下,很明显,增值税被纳税者从利润里扣除,直接转嫁给了消费者。但是税法规定了无论是消费型增值税还是生产性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那部分要有企业来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阶段的核算方法没有将增值税对经营成果以及企业的当前财务状况所造成的直接的影响提供给会计,并把这些信息呈现到账面上,这些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告的目标。
现行增值税在进行销项税的核算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但对进项税的核算却没有遵循,实行了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中实行了付款扣税法。在对进项税的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这些将使企业关于增值税的权责发生制以及会计核算的核算基础严重背离。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背离的地方很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不符合相关性要求以及可靠性要求,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应该是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以及事项作为核算依据,确保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使增值税核算模式应该使财会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增值税的真实会计信息。另外,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不符合可理解性要求。会计核算应该使会计信息清晰明了,方便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确定投资策略,但是财税合一以及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也与可比性、重要性等要求背离。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要想确保核算的公正性,是资信信息使用者提供翔实确切的信息,就必须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模式。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的探讨
1、改进现有的财税合一以及价税分离模式
按照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处理税法中规定不能折扣的增值税。同样的道理,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改进方式既符合成本核算的原则,又对企业形成一种制约。
2、进一步建立价税合一、财税分流的新模式
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要想进一步改进,必须尽力价税合一,财税分流的新模式。而增值税要从信息披露以及具体核算方面进行规范。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逐笔查找差异金额以及差异项目,确定应交的增值税。而信息披露增值税的会计信息披露要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要反映增值税费信息等。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的会计体系。会计和税法应该相互分离,形成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是完善增值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必然的结果。
3、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将“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很多企业的销项税额必须在收到货款以后才能交税,进项税额都是实际付款后抵扣,收付实现制从根本解决税款缴纳脱节以及款项收付之间的矛盾。在考虑税收制度稳定、以现行税制为前提的情况下,对赊购业务的处理上,要在赊购劳务以及商品的时候,按发票所列的增值税借记科目,实际付款时,要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这样处理,能根本上解决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
4、对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进行改进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1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差异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3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3.1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2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①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③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上述的“价税合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首先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其次,因为其无进项税抵扣权,上述处理中关于进项税额确认的账务处理都不会涉及;最后,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其欠缴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增值税税收法规日趋完善,也正面临税制改革之时,重塑增值税的会计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会计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目前,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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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全国合格率为18.19%,北京合格率为20.13%;2006年该科考试的全国合格率为17.34%,北京合格率为21.4%,比上一年高4.06%。2007年,该科考试在难度的把握上应当以2002、2003和2004年的考题难度为准,较为妥当,难度虽不会大幅提高,但也不可能明显降低,保持15%至20%的合格率还是适度的。
一、2007年《税法》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
2007年《税法》教材与2006年相比,整体结构未发生调整,仍然有十八章内容;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对于《税法》考试的计算题和综合题有重要影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改变,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考生要特别给予重视。但是,笔者认为2007年新增内容并不会使税法考试的难度较往年有较大提高。2007年各章节内容的主要修订和变化方面如下:
新增的内容
第一章:税法概论。无政策变化。
第二章:增值税。1.农产品收购价款中增加烟叶税;2.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的有关增值税政策;3.增加新版运输发票的政策;4.增加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政策;5.增加高校后勤实体有关增值税政策;6.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政策;7.增加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增值税政策。
第三章:消费税。1.增加了新的税目,现为十四类应税货物,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地板;取消护肤护发品,调整、合并设置成品油税目;2.调整税率表;3.调整增加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调整后现为11项;4.增加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5.调整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第四章:营业税。1.增加纳税人包清工形式提供劳务的营业税政策;2.增加纳税人自产防水材料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税政策。
第五章:城建税。1.增加下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政策;2.增加无船运输业务计税依据的政策;3.增加酒店式经营的营业税政策;4.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对内、对外提供服务的税收政策;5.增加个人向他人赠与不动产可免营业税的政策。
第六章:关税。无政策变化。
第七章:资源税。增加支持盐业的发展,盐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1.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2.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章根据修正案进行调整:1.修正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调整税率表;3.增加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章: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章:车船税。1.修订了本章的纳税义务人;2.修订了税率表;3.增加了法定的免税车船;4.修订了纳税地点。
第十二章:印花税。1.修订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范围;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2.修订购销合同税目的范围;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4.增加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三章:契税。1.增加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契税政策;2.增加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的契税政策。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1.增加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的政策;2.修改股权投资收益还原办法;3.增加服装企业广告费为8%的政策;4.增加企业研发仪器、设备的折旧政策;5.增加税务机关查补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6.修改集体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7.修改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8.修改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改为2.5%;9.增加税控装置中扫描仪和计算机的税前扣除方法;10.修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计算方法;11.修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费税前加扣的政策;12.增加房地产开发产品毛利率的标准;13.修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五章: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无政策变化。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1.增加企、事业单位低于成本价售房的政策;2.修订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后为19200元/年;3.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后为19200元/年;4.增加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5.增加个人住房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增加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政策;7.增加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政策;8.增加有奖发票奖金征税政策;9.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免税政策;10.增加高校名师奖金免税政策。
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无政策变化。
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无政策变化。
在《税法》十八章的内容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一个层次的税种,约占50%的分值;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和征管法是第二个层次的税种,约占25%左右的分值;针对这八章必须认真研读,反复推敲,认真领会税法的政策精神。
笔者认为,2007年仍将保持前五年的特点,客观题与主观题比例仍然为各占50%,客观题中各个题型比例与2006年相同;题目总量将保持57-58题,其中主观题共7-8题;考题难度不会明显增加,但综合性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小税种与小税种、小税种与主要税种、主要税种之间的综合命题,考题将适当与财务会计相结合并涉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税法》主要章节的重要考点
(一)增值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1:
本章是历年考核的重点,历年考试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题和综合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为6-8题,分值为15-20分。
近两年,本章计算题通常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进口关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结合出题;从考题来看以基本知识为主要考点,包括销项税额、价外费用、特殊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知识点;增值税与关税组合出题,通常是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另外,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关税结合也是常见的出题类型。
(二)消费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2:
本章是注册会计税法考试的重点章,主要是客观题和计算题;消费税通常和增值税、关税、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为4题,分值为5-7分。本章难点问题是: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依据的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些难点问题,也是常考的内容。
(三)营业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3:
本章也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与消费税同属第二层次的重点内容;历年考题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及计算题,考生应注意掌握营业税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结合出考题。从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出题较多。
(四)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4:
本章涉及我国22个税种中的主要税种,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涉及最多的税种,因而也是税法考试中重点税种之一。历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有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常与流转税和税收征管法相联系,跨章、节出题。题量为7-9题,分值为15-20分左右。
本章的出题特点是: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关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上述形式的结合常见于计算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常见于综合题,出题难度较大,这就要求考生对相关章节的政策非常熟练地掌握。从本章的政策上看,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转售、转让,租金收入,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三新费”,股权投资,债务重组等是考题中常见的难点。本章的内容与会计有较大关联性,也应引起考生重视。
(五)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附表5:
本章涉及我国22个税种中的主要税种,因而也是税法考试中重点税种之一。历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出现。题量为4-6题,分值为12-15分左右。近两年来,本章出题通常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出计算题,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出综合题。因此,难度较以前有所提高。考生复习时要掌握每个政策要点及不同政策的结合运用。本章真正的难点在税收优惠政策,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与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2006年的考题中,本章18分的安排说明了它的重要性。2007年要保持税法考试的难度,笔者认为还会延续2006年的出题思路。
(六)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附表6: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
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27-02
一、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二)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
(三)耐用消费品贷款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家庭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向高档次、多样化发展。由于农民务工和农副业收入有明显季节性,因此十分需要短期消费信贷,以解燃眉之急。
(四)医疗消费贷款
目前,医院的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农村一般家庭积蓄有限,一旦患上重病,往往难以应付高额医疗费用,因而很期盼获得消费信贷的帮助。
可见消费信贷在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作为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点,信用社更应该采取措施为农村消费信贷开辟道路。
四、促进河南省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
(一)改变农民消费观念
建立健全农村消费信贷引导机制,培育和引导消费者树立经济、科学的消费观念。要从思想上引导广大农民正确理解勤俭节约的时代内涵。认识到扩大并实现消费需求对个人、对国家都有益处,勤俭节约的思想不能丢,但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的思想也不能少,要倡导人们敢于消费,积极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积极参与消费信贷。
(二)发新品种,刺激信贷
随着新农村建设开展,农业、农村、农民消费需求发生了变化,消费信贷不仅要在制度、机制上进行创新,更要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阶层的特点,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需求。各县市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通过开展信贷服务创新业务的培训,挖掘信贷服务新品种,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引导农业资金的有效投入,按照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大促进信息通信、旅游休闲、教育培训、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业的发展。
(三)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现在各商业银行审批权限不一,有些行盲目放大审批权限,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出现,而有些行过左地上收审批权限,严重束缚了基层行的自,挫伤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对比较成熟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应将授权权限下放给予县级支行。在办理消费贷款时,在注重法律文书有效性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做到随时随贷,方便消费者。
(四)注重抓好营销宣传
农村相对城市来说,地理位置偏僻,信息闭塞,金融产品尤其是新产品的接受慢,要打开农村市场,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建立一支得力的营销宣传队伍,按照三层两线一体化的要求,定时间、定单位、定客户、定人数的开展产品宣传,到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特色产业乡镇,做好宣传演示,开展“一体化”营销。大力宣传其产品和服务。要利用电视、报刊和发放资料、贴标语、写广告等多种载体。向农村宣传金融产品,让金融产品真正“上山下乡”,不断引导、激发农村的金融需求,积极培育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在营销宣传中,语言尽量口语化,少用专业名词和术语,要通俗易懂地向客户详细宣传讲解金融产品品质、性能、作用等,使客户对金融产品接受、认可、喜爱,并自觉向其他客户宣传推荐金融产品。
(五)制定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
农村消费信贷利率应当执行较低的利率,并且根据消费项目不同,而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如:子女上学,因只投入没有产出,而且要连续几年的投入,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婚丧嫁娶。虽然支出较大,但毕竟是暂时的,可上浮20‰建房,虽然投入较多,但日后还能增值,可上浮30%;购车(运输车)、购农机具,因能产生效益,可上浮40%。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二、差异成因分析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盼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三、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一)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有助于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部门、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增值税纳税业务是企业重要的经营业务之一,企业纳税发生的合理性、合法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吉林电力有限公司在增值税纳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公司的主要纳税业务的具体审计控制。
一、纳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的纳税业务是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业务。即存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投资的各个环节中。主要包括购置电力产品以及除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销售电力产品以及其他产品形成的增值税,经营形成的所得税等。企业需缴纳的全部税种构成了纳税业务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对控制环境、控制程序给予高度的关注。
审计人员需要重点识别的税务风险因素:1、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3、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4、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5、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6、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7、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8、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审计人员在进行纳税业务审计时应关注的税收风险有:1、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无法很准确的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 。2、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不能很好的区分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会计人员处理的滞后性,造成的税务错误。 3、决策者在决策时未对税务进行研究,造成无意识的少缴或多缴税款。
二、增值税的具体审计
审查增值税主要是审查课税对象是否按税法规定纳税,有无应税货物或劳务未计征增值税的问题。主要是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增值税的发票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增值税计税依据,应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销售产品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销售额。
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将价外费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是否将价外费用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将价外费用长期挂账,或不开发票收取现金设“小金库”。
(二)审查企业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审查内容如下: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是否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3.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的,是否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是否视同销售货物计征了增值税。
(三)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其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可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验证: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公司系统供电企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备用容量租赁费、农网维护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窃电罚款、滞纳金等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
审查增值税使用税率,主要是审查应纳税额使用的税率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新税制设计的增值税率为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种。在具体检查的时候,要以税法规定的税率及适用范围为依据,与应税产品进行核对,审查税率的采用是否合规,有无错用税率的问题。
审查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是审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是否为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审查内容如下:
(一)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审查已过认证期限(90 日)是否抵扣销项税额;
(二)审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有税务机关加盖的“认证相符”戳记和是否有《认证通知书》,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三)审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的时间,认证通过在当月的,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审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为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供电企业购入的电力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由送电方开具的电费结算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五)审查列报的进项税额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按税法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审查取得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扣除率是否正确;
(七)审查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其扣除率的确定是否合规。按照税法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的扣除率计算。其验证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八)审查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又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看其应纳税款计算是否合规、正确;
(九)检查企业成本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相关经济业务是否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有无大额普通发票入账情况,进项税管理是否到位。
审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主要是审查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按照税务部门核定预征税率缴纳税款。按税法的规定,一般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规定的税率。在审查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检查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逃税漏税现象。
审查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销项税抵扣凭证:
(一)没有填列售货方或购货方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号的;
(二)填列的登记号与购货方的真实号码不相符的;
(三)交易价格与税额未分别填列的;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关键词:视同销售;实务;应用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商品的行为,在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中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纳税申报时符合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且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扣除数的基数。
本文所指非现金资产通常是指存货类资产,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相关行为视为转让(处置)财产,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行为是非常常见,却又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往往得不到准确掌握。结合工作实践,在如下方面值得大家掌握与重视。
一、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均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资产)、债务重组、分配给股东、作为样品送给他人,以及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分配给职工等行为,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作为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
1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资产)
[实例1]甲公司2009年8月将一批原材料用于对外投资,其账面价值为RMB1000万元,市场价值为RMB1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5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2 用于债务重组
[实例2]甲公司由于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债权人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其以一批原材料抵偿到期债务,原材料账面价值为RMB1000万元,市场价值为RMB1500万元,到期债务的账面价值为RMB2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2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营业外收入2,450,000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其中,视同销售收入1500万元构成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扣除数的基数,债务重组利得245万元不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赞当年扣除数的基数,但应计缴所得税。
3 分配给股东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类科目
4 作为样品免费送给客户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 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分配给职工
[实例3]某公司有职工1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80名,管理人员20名。2009年2月,该公司决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1000元,单位市价为14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决议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80×1400×(1+17%)=131,04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20×1400×(1+17%)=32,760(元)
借:生产成本
131,040
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63,800
(2)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注意:外购的非现金资产作为职工福利分配给职工,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作为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作为视同销售,需将进项税额转出。
二、仅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委托加工和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会计准则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会计账务处理时,不确认销售收入,按账面价值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外捐赠需作为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捐赠成本能否税前扣除需视对外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且扣除金额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
[实例4]:甲日用品生产企业,2008年6月通过国家慈善总会捐赠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实际成本1000元,单位售价14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消费税。
借:营业外支出
1,238,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对外捐赠,在会计上不作为视同销售,按实际成本100万元结转;增值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3.8万元;所得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所得税汇算时应按售价14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并作为计算广告费等的扣除数的基数,同时增加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即视同销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另外捐赠支出亦调整为售价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即163.8万元,支出金额增加40万元。仪当会计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365万元时,捐赠支出金额163.8万元可全额扣除,此时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零。
三、仅增值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非现金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因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会计和所得税不作为视同销售,但增值税需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例5]甲水泥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营建筑工程,2009年8月工程领用水泥100吨,单位成本300元/吨,单位售价350元/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35,95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四、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均不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的非现金资产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企业内部使用行为,因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均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增值税法规亦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但账务处理时需将所购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实例6]甲生产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库存的外购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1,170,000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
1.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不足
1.1 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依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购入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从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由于进货渠道的不同导致了其存货成本的构成项目不一致,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1.2 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销项税额确认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进项税额确认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由于确认原则的不一致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具有配比性。这样就导致了企业无法判断增值税税负是否合理,进而使应缴增值税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受影响。
1.3 企业对于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已纳增值税处理存在问题
企业在进行赊销时,应收账款由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组成,一旦企业发生坏账,企业的坏账损失在企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并不允许扣除,这样,企业就存在了损失坏账金额和坏账对应的增值税款的金额的双重损失,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坏账损失方面存在不合理性。
1.4 企业报表中增值税的相关数据不明晰
作为附表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而影响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而影响的进项税额、由于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影响的进项税额等项目没有明确列出,使企业的增值税相关信息没有得到准确全面的反应,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
2.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改进对策
2.1 改变存货成本不可比的处理
利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原来税法规定的方法处理;对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增设“增值税成本”科目,该科目属于成本类,专门核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在处置存货时按比例结转计入相关科目。从而使购进入库的存货都不包含增值税,成本项目具有可比性。
2.2 统一企业增值税确认基础
企业应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配比的情况。当企业购进货物时,没有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先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实际支付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时,没有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实际收到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使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存在了一定的逻辑关系,也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可以相配比,增强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2.3 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
企业可在相关报表中增列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人这两栏。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3.结束语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到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税法的相关要求。因此,改进增值税账务处理应统筹全局,考虑账务处理的相关影响,立足会计做账原则,兼顾服务税收工作。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陈燕明.浅析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J].经济管理,2006(1).
一 税法教学矛盾的解析
1.税法内容庞杂和教学时间有限之间的矛盾
高职的税法课程一般是一学期60课时左右完成,笔者所在的学校安排64课时(4课时/周×16周)。我国有17个税种和1个教育费附加,一共18个税费,加上税法的概述和税收管理的流程,要在60课时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虽然在教学大纲中包含所有章节,但在制订授课计划时,一般都挑选占国家税收总额比例较高的重点税种进行讲解,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小税种合计用三四个课时作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学完小税种后只能说略有耳闻,如果要求其进行税种分析和计算,一般都无法完成。
2.理论教学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实践的复杂多变之间的矛盾
税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习税法重在应用,而主要不是对税法制定的原理进行探究或是对税法适用性进行反思,那就要求税法教学要密切联系经济活动和税收征管实践。税法教材中的例题都与真实的经济活动相关,编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两个理论知识点后出现,并紧扣这一两个知识点,比较直观,解题难度不大,学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但章节结束后或者考试中的题目一般都比较综合,题目条件也较多,条件之间更是关联性很强,学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较差。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听取学生反馈后总结了几种类型。第一类学生看到众多的条件时就懵了,无从下手,第二类学生平时学习刻苦,答题时,“下笔如有神”,看似胸有成竹,表面上看很清晰,但批改时就发现大方向没有错,公式运用也正确,可是总有部分重要条件被忽略,留下些许缺憾,甚至完全错误,特别是在考试时,浪费了大量时间却是做了很多无用功,改卷时让笔者唏嘘不已,学生看到成绩感觉出乎意料,待笔者将关键条件点出时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商场销售烟花爆竹不含税价格10万元,求解应纳的流转税。学生很容易就用10万元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10万元乘以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还会总结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含税价格是一致的,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影响解题结果的重要的税法要素~纳税环节。每个税种都有其特点的纳税环节,有的纳税环节单一,有的则需要在多个环节纳税。因此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 “多次课征制”。本题涉及了两个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它们虽然都是主要以销售货物为征税对象,但却有一项重要的区别纳税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只要没有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之前的所有销售或视同销售环节都应该纳税,但消费税却是实行“一次课征制”的典型税种(卷烟除外,它在生产和批发环节两个环节征税),只在生产并销售的环节一次性征收,之后继续流转也不再征收了。本题中的商场从主营业务角度考虑,销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购完再销售,而不是自行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范围,但它应缴的消费税在生产并销售给商场的环节已经由生产厂商缴纳过了,商场再次销售时不需要再缴纳一次消费税,学生就忽略了这一关键要素,又重复计算了一遍消费税,画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理论教学沿着讲解单一知识点、布置相关习题这一循环不断的往复进行,章节后的习题也是围绕本章的知识点进行编写的,几乎没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税种讲解完编排一章税法综合运用,而税法实践往往是综合运用,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让税种间的组合应用充满无穷的变数。理论教学的现状无法适应税法实践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应采用项目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法,设置真实的情境让学生进行实践,或者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接触真实的经济业务,体验真实的纳税流程,这肯定能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但我们也要看到学生学习时间的有限和理论教学的规律决定了教学中能够实施项目一定是有限的,学生未来走向各行各业,面对各类经济活动时,能模仿的当年学习时接触的项目是有限的,这时需要的是知识能力的迁移。
3.矛盾的解析
为解决上述两个矛盾,笔者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有其特定规律的,当我们面对税法的不断改革眼花缭乱、疲于应付的同时,更应该去寻找变化中的规律,让教师自身的学习有迹可循,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容量内培养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在完成大学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后能自学成才。这个规律就是理论。
我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点经常集中于理论服务实践,忽视了理论也是来源于实际,实际在变化,需要不断总结出理论,发现规律才能继续指导和推动更有效的实践。
笔者经过几年的税法教学实践,认为掌握并灵活运用税法要素是教好、学好税法的钥匙,能帮助教师和学生共同“循规蹈矩”的打开税法之门。只要比较税法教材,教师学生都会发现,高职财经类税法教材无论是传统的,采用章节式体例的编写模式,还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采用学习情境体例的,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的编写模式,第一章或学习情境一都会介绍税法要素,或称税制构成要素、税收要素。税法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又称税种,税种的具体化称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违章处理、附则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最基本的三项要素。理解并综合应用好税法要素将帮助学习者以不变应万变。
二 税法要素的应用
1.面面俱到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两类(总则和附则除外),一类是与税收实体法相关的,与计算应纳税额相关,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税收减免及加征;另一类与税收程序相关,包括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要准确、完整地完成纳税工作,两类要素都需要严格执行。税法要素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药方,只要纳税人认识药名,看得懂天平,一定能准确、完整地抓出一服药。在纳税登记时,税务局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也将税法要素都罗列于税务登记信息中,可见税法要素的运用对税收征管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生解答税法题目或今后从事税法工作更是应该紧抓税法要素不放,特别是与计算有关的要素。以解题为例,题目无论条件有多少,先通读完,基本理解业务流程后,就根据税法要素去寻找题目中的条件,一个个要素逐一分析,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虑不周的情况,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题的要点。
2.井然有序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织就了解读各类税种计算、缴纳的网络,把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一网打尽,避免了理解时思维的凌乱,形成了一定的条理。但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仅孤立分析税法要素不足以解决问题。税法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不是平行的,是有先后顺序的。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时不仅要根据每个税法要素来分析经济业务,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顺序来分析。现以最主要的三项税法要素: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在增值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他税种则没有对纳税人类型进行区分。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在增值税法中,不同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6%的税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后的行业都适用3%的税率。在进口货物时,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纳税人,都根据货物的不同分别适用17%、13%税率。
容易混淆的关系。如上所述,三项税法要素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但教学中发现一个问题,学生在学习发票使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时提出了如下疑问:增值税发票与纳税人类型和税率之间是什么关系?纳税人类型会影响发票的选择吗?发票类型不同是否影响税率的使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发票并不是税法要素,它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凭据,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征税对象、纳税人类型、税率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发票类型的影响。以货物销售为例,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和其他征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都适用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率与发票类型无关。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仍是3%,这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其次,发票使用受到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的影响。增值税所使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带上客户和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管理现状
(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义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所谓“善意”,是指购货方在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主观上是非故意的。具体来说,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购货方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对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毫不知情;二是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管理现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2007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广东省国税局的请示,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
(三)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得税管理现状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2003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厦门市国税局的请示,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内资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执法不统一。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2003年2月21日,江苏省国税局针对苏州市国税局的请示,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3〕0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了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基本原则比较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的新意
从立法含义来说,新所得税法的扣除原则重点强调的是以下几项:
1、实际发生的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5、权责发生制原则
6、真实性原则
7、纳税调整的原则
这几项扣除原则,除了第四项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与本文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外,其余几项均有密切联系,因此有必要做一下简要的论述。
实际发生的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外,如加计扣除费用,其他任何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自制凭证等。对于凭据能否证明其费用确属实际发生,要依赖税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
合理性原则,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以是否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成本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费用处理。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即会计核算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这也是税前扣除的一个主要条件。新法在谈到这一原则时,强调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真实发生,就应该允许扣除。
纳税调整的原则,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也是旧法中固有的原则,也称税法有限的原则。保持该原则可以保障税法执行的刚性。
总的相比较来说,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加强调了实际发生的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虽然有些扣除原则在旧法中就要求了,但在新法中有了更新的提法。如虽然旧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相关性原则的表述,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将相关性原则提高到首要原则的高度,其着力点更在于强调,除非例外条款,否则所有相关的支出必须在税前得到扣除。
基于上述扣除原则的表述,可以看出,就税前扣除而言,新所得税法比旧法在整体上很大程度地放宽了限制。这样一来,再谈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前列支就有理论依据了。
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谈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列支问题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符合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这三个基本扣除原则
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这三个基本扣除原则,是从美国联邦税制中原文照抄过来的。已成为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而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成本恰恰完全符合这三个基本原则。它的实际发生是确定无疑的,它的发生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直接相关,其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也完全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具有合理性。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归属当期扣除项目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无论收入还是扣除项目都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是所得税的灵魂,它特别强调就是应当归属的期间。
根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大多数时候,在生产企业已在当期实际耗用或商业企业已在当期实际销售的情形下,其成本也是当期应当负担的。那么,即使企业能在下期换来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成本也应归属发生当期扣除。如果不能换来,也应因其真实发生而在当期予以扣除。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其真实性是税务机关认可了的
在现实税务实践中,不允许白条扣除费用、不允许不合法的扣税凭证列支成本等案例比比皆是。但新所得税法在强调真实性原则的同时,不再强调凭证的合法性,意即只要是真实发生,就应该允许扣除。
那么,在真实发生的白条都可以依法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情况下(如餐饮行业从农民个人那里买菜的支出),税务机关认可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生成本的真实性也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就没有理由再不允许抵扣。
(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目前在新所得税法中没有特别条款说明
根据纳税调整原则,虽然要求会计处理和税收法规冲突时以税收规定为准,但新所得税法中同时更加强调的是,在税法没有特别条款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和制度也构成税法的一部分。实质上给企业增加了很多想象力空间,增强了企业在税企之间对话的话语权。
现行不允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依据一般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据此要求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如依法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亟待重新修订,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法律效力已难以再让企业信服。因此,在新法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依据所得税的扣除原则和企业会计核算原则,允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四、结论
一、关于企业自营建造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税法依据
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生产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还包括土地附着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称为用于生产的可动固定资产,后者则是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我国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于2008年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有关增值税的法律都对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做出了规定。首先,增值税一定要有专用的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凭证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只代表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税。最后,对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取只对一般纳税人起作用,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支付,那么增值税的额度依然需要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当中去。所有这些关于增值税的规定都为企业自营建设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与准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产生错误。
二、企业购买所需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自建时需要购买建设所需的物资,一般的形式都是企业购买之后,各单位来领取。这些购买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应该进行核算,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物资的买价、运送物资的费用、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等,这些项目会成为核算税收的依据,一般详细登记在“工程物资”中借方这一栏,而对这一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就有三种。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设中,这些物资都是用于生产需用的动产,而且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也是增值税增收的项目之一。因此,所购的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不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这些物资都是都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自建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所购的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没有明确是动产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固定资产,分类比较模糊。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物资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在建设过程中,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一种情况来处理;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二种情况来处理。
三、领取企业内部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物资就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正好这些产品又可以用于企业自营建设。这种物资并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没有脱离企业,因此在进行会计学的核算时,这些物资不应该做销售处理,自然也就不能确认其收入。关于这种物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动产固定资产,明细清晰。这种业务并不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销售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税收凭证,但是这一项目的所有抵扣联与记账联都需要在企业当中。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将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库存物资”进行贷记。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定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在进行税务申报之时,需要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产品在增值税的销售范围之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将企业内部被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贷记。
四、施工完毕后剩余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施工完毕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物资,针对这些物资的处理方法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售出剩余物资,剩余物资售出后,产品的净损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收入之内;如果产品的净损益属于损失,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支出之内,一边计算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销售剩余物资手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需要分两种情形来看。第一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那么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凭证。第二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即购买物资之时并没有做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与增值税的税负是否公平。一般来说,这种剩余物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也可不进行申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剩余物资重新利用,转化为生产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来使用。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由于在购买之时已经进行了增值税的认证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将它转出来,直接将其记录在剩余物资中的“原材料”账目中即可。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上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时可以进行税务抵扣。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这一项工作非常复杂,容易产生错误,因此,不建议抵扣原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记录在“原材料”账目中即可。
五、结语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思考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1)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是应税项目购进的,并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计算应纳税额时抵扣销项税额。另外,从理论上看,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与成本、利润不再发生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时往往会遇到企业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由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是价税合一的,根据增值税抵扣制度规定,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普通发票所支付的税金不予抵扣,其支付价款及税金一并计入存货成本。比如,外购1170元材料,企业若取得该批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材料成本为1000元;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材料成本为1170元,其中包含170 元税金。由此可见,由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的规定,使有的存货含税,有的存货不含税,造成存货成本构成不一致,缺乏可比性。(2)税法确认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会计的实际操作不一致。现行增值税抵扣制度采用的“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支付货款后,才能申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这种税法规定造成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形成与会计实际操作不一致,致使增值税抵扣在会计操作时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核算口径,甚至出现提前抵扣的违法行为。不少企业为符合税法的要求,只好在月末将不合乎条件的购进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也有的企业干脆先不做账,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正常的会计账务处理。这样做,虽然符合了税法的规定,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同时,无形中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3)“应交税金”明细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设置了多栏式5个借方专栏和4 个贷方专栏。这样设置,虽然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是,从财务会计看,该科目设置不尽合理。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是记入“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而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记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同样是缴纳增值税却分别在两个不同的科目中核算,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使本来很清楚的经济业务变得模糊、复杂。另外,“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也不清。从科目属性看,“未交增值税”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而“应交增值税”如果有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它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这样,“应交税金”一级科目下两个明细科目数额可以互相抵消,使科目属性混淆不清。(4)待抵扣进项税额和留抵进项税额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不清。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税金,实际上是企业在购进环节所垫付的税款,是企业的资金占用,与其他的垫付款一样,应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现行的列示方法恰恰是将这一资产与“未交税金”有关负债混合列示,人为地减少了一部分负债,使资产负债表的信息失真,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这不能不说是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披露上的一大缺陷。比如:本期购货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价税款总计117万元,货物已入库且货款已支付。设本期销售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期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元)
上表中显示:本期“未交税金”项下填列为—8.5万元,这使表上的资产与负债同时减少了8.5万元,而实际上本期并没有发生其他清偿,资产也没有减少,只是支付购货的价税款(即货币资金)转换成存货及垫付税款,其实质只是资产项目之间的转换。
二、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实行财税分离的增值税核算,使得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不再拘泥于税法的规定。纳税的影响数如何合理有效地进入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程序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充分的体现,有关账户的设置与核算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账户的设置,既满足合法交纳税金的要求,使纳税申报资料的信息来源建立在清晰自然的基础之上,又保持会计原则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鉴于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人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以及税法所确认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会计上所反映的进项税额不同,从而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情况,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对永久性差异在发生期间进行消化,对时间性差异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从而实现当期的费用与收益相配比。具体程序如下:(1)科目设置。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全面地反映企业增值税费用的发生情况,其借方发生额为本期的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差额为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进行损益核算,“增值税”账户有时可能出现贷方大于借方的情形。单独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是为了区分增值税与“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其他税种,以加强对增值税的监管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已缴税金等,贷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借方余额为本期留抵税额,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进人增值税费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真正做到配比,对于因为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无论是进项税额还是销项税额都可以在当期消除。对于时间性差异,可设置“递延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为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进项税额及上期留存进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为不能进入本期销售成本的进项税额。(2)核算程序与方法。一是在赊购商品或劳务时,按买价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待实际付款时,再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二是在企业赊销商品或劳务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收款时,再将已收入的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转到“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当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其中的价款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按无法收回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应收账款”科目。(3)报表列示。重点应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二是在利润表中应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三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四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人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人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