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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7: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

篇1

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二是一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见时,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说明,甚至仍在传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篇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于7月1日实施,现将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二、《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三、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基金开始募集两个工作日前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当地证监局备案。

四、符合《销售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 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格)。

(二) 封面

1、 标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 申请人名称;

3、 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 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基金代销资格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 商业银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银行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八)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九)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一) 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二)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三) 银行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四)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五)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六)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七)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证券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一个月的净资本表;

(七) 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最近两年是否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二)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三)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四)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六)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七)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八)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九)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二十)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二十一)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七)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八)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九)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一)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二)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专业基金销售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公司章程;

(五)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主要出资人的财务状况说明和规范运作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一)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二)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篇3

为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帐户只能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国债。

二、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专户不能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四、证券经营机构对持有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不得收取开户费。

五、证券营业部作为基金帐户开户点的,不得强制要求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在本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篇4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将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证券交易所计算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

(三)T+0 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的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 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 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 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 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 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二)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篇5

1.将科学研究视为本门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应鼓励师生就学术探讨广泛交流、共同参与新知识、新技术的研究,这种科学研究型的教学远远好于单纯的知识传授,因为通过科研式的教学,教师能够不断丰富更新教学内容,从而带动和推进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学生能够从这种教学方式中感到学知识是一种创造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重复记忆。研究型大学之所以被冠以“研究型”就在于其拥有完善的教学和科研设施,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为本科学生提供一种研究型的校园文化,因此,研究型大学理应培养学生的强烈求知愿望和探知精神。只有而且只有将学术研究融入到“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金融专业的学生才能够对变化莫测,新兴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和发展的证券市场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够适应证券市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2.将实践教学视为本门课程的重要环节

证券投资学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训环境下接受投资

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最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不仅能够容易了解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一般原理,也能够掌握相应的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手段,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接受新的知识,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培养学生的主动探究精神,营造一种能培养探索性、创新性和创造性的学习环境,使证券投资学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互相渗透促进,产生强大的聚合效应。

二、研究型大学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本科课程教学模式的建构

根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校推行研究型教学模式是“质量工程”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型大学对培养创新型人才需求的响应,同时也是落实教学改革与实践的重要体现。因此,从上述特征出发,研究型大学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本科课程教学模式的建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教育理念的重构

研究型大学的教师在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中所秉持的教育理念应从向学生传递证券投资学知识转变到让学生体验和发现证券投资学知识的过程,从让学生记忆证券投资学知识向鼓励学生运用证券投资学知识来发展创新思维与创新品质的过程转变。法国文化教育学家斯普朗格曾言: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要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突出证券投资学的知识、证券投资学的应用能力、对证券投资学核心理念领悟的素质三维度有机结合的证券投资学教学理念,强调知识、能力、素质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证券投资学知识是基础,没有知识,证券投资学的应用能力与核心理念领悟的素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能力是知识外化的表现,素质是知识内化的结果。从教育角度看,能力和素质是知识追求的目标。学习证券投资学知识的根本目的不是占有知识,而是发展能力,提高素质。知识是死的,能力和素质是活的。一个有能力的人可以在一定证券投资学知识基础上不断获得新的知识和创造新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促进其证券投资学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因此,对于研究型大学而言,对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在“证券投资学”教学的过程中进行科学精神、科学研究方法、科学品德的培养,强调证券投资学知识、应用能力、核心理念的领悟等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2.注重教学内容的开放性和前瞻性

“证券投资学”课程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个是其创新性强,证券市场上新品种、新规则、新现象层出不穷;二是其动态性强,证券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这两个特点决定了“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内容必须与时俱进,呈现开放式的姿态,不断融合新的知识和理念,突破传统课堂教学由于受到物理空间和授课时间的限制导致学生难以直观地感受到证券市场的动态特征的情况。因此,证券投资学的课堂教学应在内容、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教师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中首先要知道何可言,何不可言;何可为,何不可为;何可取,何不可取。

首先要注重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社会责任感。其次要培养学生高效的沟通技巧,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让他人迅速了解自己想法,从而对他人施加影响,充分展现自己和自己所从事项目的思想和价值。再次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现在在任何领域的创新都要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它已经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就能够实现的。因而,团结协作的精神是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的。最后要培养学生开阔的国际视野。面对经济的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培养的证券投资业拔尖创新型人才必须要有开阔的国际视野。要熟悉国际文化环境,拥有国际态度和国际知识,拥有国际意识、国际活动能力和竞争能力。因此,“证券投资学”教学内容的开放性和前瞻性是研究型大学金融学专业教学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3.深化实践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