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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7: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经营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经营特征

篇1

【关键词】 CT诊断;小儿纵膈;腹膜后神经节细胞瘤

神经节细胞瘤是起源于交感神经系统的一种比较少见的良性肿瘤, 这种肿瘤在身体任何部位都有可能发生, 一般情况下会出现在脊柱附近的交感神经丛中, 最多见于患者腹部特别是后腹膜部位, 其次发生在后纵膈部位[1]。虽然这种病的发病群体以儿童居多, 但是, 却很少有关于儿童神经节细胞瘤的相关影像学报道[2]。下面本文就以河南省舞钢市舞阳钢铁公司职工医院进行CT诊断的22例小儿纵膈及腹膜后神经节细胞瘤患儿为例, 对其CT影像表现特征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2例2010至2013年在本院接受治疗的腹膜后及后纵膈神经节细胞瘤患儿, 其中有14例男性, 8例女性。这些患儿的年龄在7月-13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5.3±1.4)岁。所选的22例患儿的临床表现各不相同, 其中有13例患儿是在其腹部B超和常规内科疾病胸片中偶然发现, 有5例患儿发现于腹部B超检查时, 4例患者发现于精神疲软且高血压行B超检查时。

1. 2 CT检查 对所选的22例患儿进行CT平扫, 并对其中的16例患儿进行增强性CT扫描。在14例属于腹膜后神经节细胞瘤患儿中, 6例患儿在检查前的一个小时服用对比剂, 其它8例患儿没有服用对比剂。通过GE synergy扫描仪进行CT扫描。同时在扫描的过程中, 患儿呼吸不均匀。对这些患儿进行螺旋式扫描[3]。通过碘帕醇进行增强扫描, 并在周围静脉置管。动态扫描的具体方法是:层间距和层厚度为5毫米, 扫描的间隔与时间均为2秒。每进行4~5层的扫描视为一组, 一共进行4组的重复性扫描[4]。

1. 3 CT图像分析 将所有患儿的CT资料都要由两名经验比较丰富的小儿放射科医师对其进行仔细分析。

2 结果

22例患儿的神经节细胞瘤发生部位:有8例患儿位于后纵膈, 其中有6例患儿病灶发生在右侧, 2例位于左侧;有14例患儿的肿瘤位于腹部, 其中有5例患儿病灶位于肾上腺区, 有9例患儿病灶位于肾上腺外腹膜后。有1例患儿的后腹膜神经节细胞瘤中存在一条纤维对其分隔。还有3例患儿的肾上腺区神经节细胞瘤中, 有1例为右侧, 有2例出现在左侧, 这3例患儿的病侧肾脏都呈现程度不同的下移。还有3例患儿的肿块部分与其肾静脉相包绕。还有7例属于肾上腺外后腹膜细胞瘤患儿中, 有3例患儿的肿块在肾与脊柱之间, 有3例患儿的肿块在神经外侧, 有1例患儿的肿块出现在肾下的腹主动脉处。

22例患儿中, 有10例患儿在手术之前诊断为神经源性肿瘤, 有5例患儿属于肾上腺占位肿瘤, 有3例患儿属于囊性肿块肿瘤, 有4名患儿的病灶诊断为良性肿瘤。

注:图1:左侧腹膜后神经节细胞瘤, 经过CT平扫结果为低密度巨大占位性肿瘤, 形态为卵圆形, 密度均匀。

图2:右侧纵膈后神经节细胞瘤, 经过CT平扫结果为稍低密度卵圆形占位肿瘤。

图3:左侧肾上腺神经节细胞瘤, 三角形, 对肿块增强扫描, 中度强化。

图4:右侧腹膜后神经节细胞瘤, 经过CT平扫结果为肿块中有一条分隔影。

图5:和图一属于一种类型, 对其进行CT增强扫描。

3 讨论

在小儿良性肿瘤中, 神经节细胞瘤比较少见, 而且大多数肿瘤都起始于患儿交感链的各个神经节中, 最常见的位于纵膈后与腹膜后。对患儿进行CT检查, 一方面可以发现其体内肿瘤的存在, 另一方面, 对诊断、鉴别与治疗这种病方面也有非常重要的价值[5]。其中, 本病CT的主要特征为:大多数肿块都为卵圆形, 肿块轮廓比较清晰, 低密度, 分布均匀, 多数增强扫描的表现是强化轻度均匀。熟悉与了解小儿腹膜及纵膈后神经节细胞瘤的CT影像特征并对这种特征性表现保持高度警惕, 有利于提高该病手术前的CT诊断精准率。

参考文献

[1]M oore PJ, B iggs PJ. C om pound ad renal m edul lary tum or. South M ed J,2012, 88(4): 475-478.

[2]Danem an A. Adrenal n eop lasm s in chi ldren. S em in Roentgeno,2008, 23( 3 ) : 205-215.

[3]吴晓宁, 张伟国, 王武军, 等, 脑内神经节细胞胶质瘤的影像学表现及文献复习, 实用放射学杂志, 2010, 26(10):842-843.

篇2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3.丁少群,小规模家庭农场如何应付风险,载《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38

4.EnnthHugginsRobertD.Land,(LOMA)《InsuranceCompanyOperations》,1999

篇3

关键词:农业保险 巨灾风险 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 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 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 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 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 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3.丁少群,小规模家庭农场如何应付风险,载《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38

4.Ennth Huggins Robert D.Land,(LOMA) 《Insurance Company Operations》, 1999

篇4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推进策略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保险市场现实需求不足

农民在许多方面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而农业又深受自然条件限制,在整体抵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较差的情况下,通过保险救助渠道,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但在单户分散生产条件下,生产成本较高,农民在可支配收入并不宽余的限制下,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而却步,内在的旺盛需求也不能形成现实的消费能力。在农民眼里,与购买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消费需求等更加重要和迫切的开支相比,参加保险还属于一种高消费的奢侈品,投保支出在其支出排序中一直处于较次位置。尽管农民也想获得保险救助,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仅仅处于一种潜在状态,而非现实需求。

(二)保险机构产品供应短缺

目前农业保险陷入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三难”困境,商业化体系下衍生了“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被动境况。高额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和有限的农民付费能力,迫使按照商业模式运作的保险公司,理性地选择了削减甚至放弃此类业务,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自然地减少对农业保险的承保能力,转而热衷于其它险种,直到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十多年来,在我国利润丰厚的多险种市场上,保险公司把业务向赢利险种转移,自然促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出现不足,供给力量渐趋萎缩。

二、农业保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及其徘徊不前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内生的显著特征

1.农业保险特殊性的经济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一个融合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繁荣的系统性问题,完全不同于单纯的市场商品交易业务,其“市场失灵”和“外部效益”的现象值得关注。在纯粹没有外力作用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民个人在投保活动中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势必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差异就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在这种外部特征极为明显的格局下,全社会就演绎成了投保人的“搭便车”者。但是,保险人、投保人都基于其自身制度限制而无法对由其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进行收费,从而导致了农业保险产品的消费量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需求出现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供给出现不足。因此,从社会整体效益看,就存在着农业保险产品并不是严格和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更多地趋向于公共物品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在农业保险市场的产品属性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农民的风险转移和分摊责任应该是社会性、多元化的固有特征下,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导致市场失灵。

2.农业保险特殊性的保险学分析。传统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保险业务能够稳定地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然而,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系统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准则,由于风险单位地域的广阔性和灾害的系统性特点,保险公司就难以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已经成为保险赔偿能力的最大障碍。从保险运营技术看,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第一,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困难;第二,定损理赔难度较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对损失程度、未来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市场价值的估测都很困难。

(二)我国农业保险徘徊不前的主要成因

1.农业保险的外部化特征屏蔽了农业生产者的投保热情。我国的粮食供应主要依靠国内生产而不是依赖于进口解决,因此,如果农业生产者愿意购买并且保险公司也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必然会引起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增加,所有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在农产品市场的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则可能会下降,这时,农业保险的全部收益都转移给农产品消费者;如果农民不愿意购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则可能会导致农产品的供给量减少,而在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并不会相应下降,甚至可能上升。这种外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注解了为什么农业生产者对投保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2.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特征影响了保险参与者的运营效率。“低”指农民收入相对于保险费率而言处于低层次,“小”是指农村生产活动相对于保险运营而言属于小作坊,“散”是指农业生产活动相对于规模经营而言呈现散状化。由于收入的局限,农业生产者在购买保险商品时,将会考虑保险标的出险率和出险损失两因素,只有当保险标的在其财产结构或收入来源中占据比重较大,且出险率也较高时,才会为它投保。而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格局明显变异,由于农产晶价格持续下跌,来自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占据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减少,大批农民弃农打工,农业甚至有演变为农民“副业”的趋势,农民普遍认为自费农业保险没有特别的必要性。同时,从保险公司来看,由于农业生产野外进行,受系统性、灾害性天气及疫情影响较大,在家庭化劳作情况下,部分投保者可以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着侥幸心理和逆向选择,通过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来索取保险赔偿,由此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风险系数,费率不可能大幅度下降。

3.政府政策的扶持性缺位加重了市场保险者的经济负担。农业保险是国家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农业保险既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也不同于救灾救济,而是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需要政府经济政策的支持。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经费巨大,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难度较大。这样,势必把本该在政府扶持下前行的农业保险推向商业化操作轨道,政府资金的驱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体现。

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美、加等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1980年以后,美国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承保农作物一切原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也同样补贴保险费。

日本等国的政府支持型合作互助模式。农业保险由基层民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承担,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省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农业共济保险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西欧国家的民办公助模式。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亚洲部分国家的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综合保险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国内主产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此类保险都是强制的,并与农业贷款相联系。

在我国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上,上海安信的政府实质性参与模式、河南的互助统筹模式、浙江的政府牵头共保模式等,都是一种探索。透过上述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农业保险需要与所在环境相适应,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业保险走单纯商业化之路行不通,但也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农业保险是wto环境下实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合理途径。

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的探讨

(一)选准基本模式,培植农业保险的动力

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基于政府参与的财政支持型商业保险模式。其特征表现为:

1.农业保险扩大投保范围的行政支持环境。在农业保险的初始启动时期,单靠农民自愿保险,势必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的局面。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参与,区别不同类别,分类推进。

2.农业保险投保费用筹集的财政支持措施。解决农业保险费用分但是关键所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式,拟实行“投保费用补贴为主,管理费用补贴为辅”的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以应付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补贴、金融手段来扶持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企业相关税费的国家扶持政策。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措施,以减轻其经营负担,如对农、林、牧、渔等险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特殊优惠;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不纳税或少纳税;并允许经营主体从税前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4.注重农业保险对涉农保险市场的橇动功能。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三农保险”的全面联动,即通过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险和寿险,甚至于向农户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

(二)统筹初保再保,配套农业保险的整体

在组建财政扶持型农业保险公司的同时,打通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渠道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额补贴的方式补贴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再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同时,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对低于实际市场费率的价格承担农业风险,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再保险公司补足,既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轻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同时调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三)通过立法渠道,开辟农业保险的通途

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始终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产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甚至连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和会计核算等都是参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因此,为了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其持续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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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市场现实需求不足

农民在许多方面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而农业又深受自然条件限制,在整体抵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较差的情况下,通过保险救助渠道,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但在单户分散生产条件下,生产成本较高,农民在可支配收入并不宽余的限制下,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而却步,内在的旺盛需求也不能形成现实的消费能力。在农民眼里,与购买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消费需求等更加重要和迫切的开支相比,参加保险还属于一种高消费的奢侈品,投保支出在其支出排序中一直处于较次位置。尽管农民也想获得保险救助,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仅仅处于一种潜在状态,而非现实需求。

(二)保险机构产品供应短缺

目前农业保险陷入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三难”困境,商业化体系下衍生了“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被动境况。高额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和有限的农民付费能力,迫使按照商业模式运作的保险公司,理性地选择了削减甚至放弃此类业务,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自然地减少对农业保险的承保能力,转而热衷于其它险种,直到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十多年来,在我国利润丰厚的多险种市场上,保险公司把业务向赢利险种转移,自然促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出现不足,供给力量渐趋萎缩。

二、农业保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及其徘徊不前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内生的显著特征

1.农业保险特殊性的经济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一个融合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繁荣的系统性问题,完全不同于单纯的市场商品交易业务,其“市场失灵”和“外部效益”的现象值得关注。在纯粹没有外力作用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民个人在投保活动中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势必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差异就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在这种外部特征极为明显的格局下,全社会就演绎成了投保人的“搭便车”者。但是,保险人、投保人都基于其自身制度限制而无法对由其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进行收费,从而导致了农业保险产品的消费量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需求出现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供给出现不足。因此,从社会整体效益看,就存在着农业保险产品并不是严格和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更多地趋向于公共物品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在农业保险市场的产品属性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农民的风险转移和分摊责任应该是社会性、多元化的固有特征下,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导致市场失灵。

2.农业保险特殊性的保险学分析。传统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保险业务能够稳定地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然而,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系统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准则,由于风险单位地域的广阔性和灾害的系统性特点,保险公司就难以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已经成为保险赔偿能力的最大障碍。从保险运营技术看,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第一,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困难;第二,定损理赔难度较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对损失程度、未来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市场价值的估测都很困难。

(二)我国农业保险徘徊不前的主要成因

1.农业保险的外部化特征屏蔽了农业生产者的投保热情。我国的粮食供应主要依靠国内生产而不是依赖于进口解决,因此,如果农业生产者愿意购买并且保险公司也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必然会引起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增加,所有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在农产品市场的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则可能会下降,这时,农业保险的全部收益都转移给农产品消费者;如果农民不愿意购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则可能会导致农产品的供给量减少,而在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并不会相应下降,甚至可能上升。这种外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注解了为什么农业生产者对投保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2.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特征影响了保险参与者的运营效率。“低”指农民收入相对于保险费率而言处于低层次,“小”是指农村生产活动相对于保险运营而言属于小作坊,“散”是指农业生产活动相对于规模经营而言呈现散状化。由于收入的局限,农业生产者在购买保险商品时,将会考虑保险标的出险率和出险损失两因素,只有当保险标的在其财产结构或收入来源中占据比重较大,且出险率也较高时,才会为它投保。而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格局明显变异,由于农产晶价格持续下跌,来自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占据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减少,大批农民弃农打工,农业甚至有演变为农民“副业”的趋势,农民普遍认为自费农业保险没有特别的必要性。同时,从保险公司来看,由于农业生产野外进行,受系统性、灾害性天气及疫情影响较大,在家庭化劳作情况下,部分投保者可以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着侥幸心理和逆向选择,通过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来索取保险赔偿,由此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风险系数,费率不可能大幅度下降。

3.政府政策的扶持性缺位加重了市场保险者的经济负担。农业保险是国家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农业保险既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也不同于救灾救济,而是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需要政府经济政策的支持。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经费巨大,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难度较大。这样,势必把本该在政府扶持下前行的农业保险推向商业化操作轨道,政府资金的驱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体现。

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美、加等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1980年以后,美国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承保农作物一切原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也同样补贴保险费。

日本等国的政府支持型合作互助模式。农业保险由基层民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承担,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省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农业共济保险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西欧国家的民办公助模式。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亚洲部分国家的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综合保险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国内主产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此类保险都是强制的,并与农业贷款相联系。

在我国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上,上海安信的政府实质性参与模式、河南的互助统筹模式、浙江的政府牵头共保模式等,都是一种探索。透过上述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农业保险需要与所在环境相适应,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业保险走单纯商业化之路行不通,但也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农业保险是WTO环境下实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合理途径。

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的探讨

(一)选准基本模式,培植农业保险的动力

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基于政府参与的财政支持型商业保险模式。其特征表现为:

1.农业保险扩大投保范围的行政支持环境。在农业保险的初始启动时期,单靠农民自愿保险,势必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的局面。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参与,区别不同类别,分类推进。

2.农业保险投保费用筹集的财政支持措施。解决农业保险费用分但是关键所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式,拟实行“投保费用补贴为主,管理费用补贴为辅”的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以应付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补贴、金融手段来扶持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企业相关税费的国家扶持政策。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措施,以减轻其经营负担,如对农、林、牧、渔等险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特殊优惠;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不纳税或少纳税;并允许经营主体从税前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4.注重农业保险对涉农保险市场的橇动功能。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三农保险”的全面联动,即通过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险和寿险,甚至于向农户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

(二)统筹初保再保,配套农业保险的整体

在组建财政扶持型农业保险公司的同时,打通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渠道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额补贴的方式补贴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再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同时,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对低于实际市场费率的价格承担农业风险,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再保险公司补足,既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轻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同时调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三)通过立法渠道,开辟农业保险的通途

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始终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产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甚至连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和会计核算等都是参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因此,为了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其持续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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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通常有几种类型:就业务经营种类上看,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以外,也办理健康保险业务;二是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财产及责任保险的同时,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三是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组织形式上看,按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分为营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健康保险协会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断发展,功能上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体系。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见表1),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2.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 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乎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及方式以及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凋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入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1]陈滔。健康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邹根宝。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冯乃宪。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 2002,(1):34—35.

篇7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2.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陈滔。健康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邹根宝。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冯乃宪。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1):34-35.

篇8

关键词:保险生态;产权制度;调节机制;法制环境

一、保险生态概念概述

根据保险业固有的运行规律、组成成分及本质属性,笔者将“保险生态”定义为:各种保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及内部其他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复杂联系、有序竞争、良性协作的动态平衡系统。

基于以上定义,可进一步解析保险生态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险生态是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其二,保险生态的秩序结构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其三,保险生态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其四,保险生态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最后,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响超过限度就会破坏保险生态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个有效的保险生态系统一定在保险环境、保险组织、调节机制这三方面具有显著的生态特征,对我国保险生态问题的研究也应从这三方面展开。

二、我国保险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生态中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的制度性缺陷,阻碍和扭曲了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

具体表现为:

1.产权不明晰。

模糊的产权将导致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必然提高保险市场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与创新的主动性。产权不清晰是目前国有保险公司竞争力不足、市场创新动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保险机构尤其是国有公司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模式,内控系统、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长期低效运行。近年来,一些原国有独资公司经股份制改造与上市,股权结构有所改善,但国有产权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仍比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虽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主要股东多是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单一加上国有股东行使股权积极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同样存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3.寻租腐败现象严重。

在我国,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经理层的任职及薪酬与经营业绩无关,因此当两个目标冲突时,经理层将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国有保险公司产权主体的虚置,也使各种监督与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客观上鼓励了经理层的设租、寻租行为。

产权制度的上述缺陷,严重阻碍和扭曲了我国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一是没有长期发展战略,短期行为居多,在规模和效益间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主体为迅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经营目的异化,不仅追求利润,更主要的是为了融资,由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

(二)违背市场规律的人为干预,破坏了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

自然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态阈限”。与自然生态一样,保险生态的自调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响一旦超越了“生态阈限”,或完全取代自调机制,保险生态就会失衡。

1.保险主体批设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保险生态阈限。

2005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包括外资公司4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设机构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续费等形式变相降价进行恶性竞争,使一些险种价格低于成本价,造成全行业经营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监会共批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87家。其中,处于经营状态的1800家,2005年,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共290.61亿元,累计亏损竞达775万元。

2.退出机制的缺失破坏了优胜劣汰法则。

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规则,使得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保险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干扰了保险生态主体的“进化”,从而恶化了整个保险生态。

3.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影响了保险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卷、金融债卷、买入返售、一定比例AA级以上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渠道的狭窄,使资金运用回报率低下,投资风险过于集中,对公司负债管理,产品创新,费率调整形成了不利影响,削弱了保险生态的抗风险能力。

4.保险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制约了保险生态的良性发展。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不对称。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相对健全,但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生存的主体,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自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整个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的局面。

二是严格的经营行为监管与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对称。从当前保险发达国家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监管,更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强调规模的力度与强调效益的力度不对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得出保险潜力巨大的结论,属于认识误区。中国有8亿农民,他们生活刚达温饱,哪有多余的钱买保险。定位不准确,过分强调速度、夸大潜力,强调做大,忽略做强,必然是揠苗助长,人为破坏保险生态,后果难以想象。

四是强调社会管理职能与损失补偿职能不对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或给付;社会管理只是一个派生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过分强调社会管理职能而忽略基本职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代替政府承担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只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外部环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险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有关保险机构的破产法规严重缺乏。保险企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失败,需要建立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经营失败的保险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导致了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恶化了保险生态。

篇9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则。

所谓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投保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自然生产与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方式。农业保险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了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一般采用狭义农业保险概念,而将广义农业保险涵盖在农村保险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仅限于狭义农业保险。

近年来,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的终结,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作用日益突出,农业保险也受到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是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特征。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这就使得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笔者认为,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险目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建立的,而商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

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其次,保险方式的特殊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一定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再次,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等)经营,而商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其保险责任广泛(包括多种农、林、牧、渔业生产中的风险甚至是巨灾风险责任),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风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可以营利。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仅存的一点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内容过于原则、笼统,导向性、提倡性多,实体性规范少,这导致在实践中只好运用商业保险的规定来进行规范,而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征,因此,应该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

2制定农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三农”保险业的中国保监会长春特派员刘德江说,“农业保险之所以举步为艰,并不是没有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制约了国家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国,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都给人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过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制定农业保险法有利于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稳定下来。“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我国经济也发展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而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规定为国家的职责,将有助于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化。

再次,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法。在WTO框架下,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国家可运用财政收入诱导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投保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的立法构想。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充分吸收国外立法成果和借鉴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笔者认为,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立法原则、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政府扶持体系、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体制等问题。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3.1立法目标。

立法目标是农业保险法律的宗旨和灵魂,是农业保险的首要问题,在农业保险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在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有不同看法。我国目前的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市场经济。实施农业保险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人多地少,环境资源面临巨大压力,现有的财力物力有限,农业保险的经营水平不高,这些都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既不能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也不能作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的政策。所以,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应该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辅,逐步发展过渡到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成熟阶段。

3.2立法原则。

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及转型期的现实,农业保险立法除应该遵循一般保险的一些立法原则外,还应体现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农民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农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基于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却又是弱质产业,还面临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经济双重风险的经济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则。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要确定一个能基本保障农民恢复生产、国家财力又许可的保险金额,以免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国家补不起的局面。

鉴于此,我国应当坚持基本保障原则,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

3.3经营模式。

各国采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四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日本模式。这些经营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

3.4政府扶持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政府的扶持就成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最关键的因素。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不能采取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必须建立保费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多层次扶持体系。

第一,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的特征,仅靠保险企业市场化经营,往往亏损以至无力继续经营。

因此,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补贴也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当根据不同险种建立保费和管理费的分级配套财政补贴制度。

第二,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我国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为了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我国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机构更优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与保险都是农业生产的助推器,在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的金融政策又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第四,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险,可以达到分散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险业务链中,再保险处于最高端。我国唯一的再保险组织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却很少涉足农业再保险业务,导致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撑。

第五,巨灾准备金制度。农业生产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通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财政设立巨灾基金有困难的前提下,通过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农业保险巨灾债券、发行巨灾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办法。

4余论。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属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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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公司治理 文献综述

公司治理管理的效率对公司经营绩效和市场价值等均具有重大影响,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已成为公司金融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保险企业作为金融服务企业的一类,其公司治理具有与其他工业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的治理特点。近年来,结合保险公司特殊性,研究其公司治理问题已成为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分支。

保险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保险公司所有权结构的研究以往文献集中于比较研究互助型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互助型保险公司是指公司所有权由投保人共同拥有而不是由股东所有的公司组织形式,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则由股东所有,股东与公司投保客户是两个独立不同的群体。

(一)互助型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特点

Hansmann(1985),Mayers和Smith(1986;1988;1994),Cagle,Lippert 和 Moore(1996)等参考大量文献对比分析了互助型和股份制两种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点。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为Cagle,Lippert 和 Moore(1996)对于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特点的比较如表1所示。

(二)互助型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的原因研究

在保险行业互助型和股份制两种组织形式传统上是同等重要的,大量文献试图研究解释两种组织形式得以在市场中长期并存的原因。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假说为Mayers和Smith(1986;1988;1994)提出的“经理人裁量权假说”。根据该假说,市场会选择在最小化生产成本,包括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中进行经营,其中,股份制保险公司应在管理者具有相对较大的定价和承保决策权的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如在经营更复杂,更具风险的商业保险或在较广泛的地域内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具有比较优势;而互助型保险公司则应在需要较少的经理人裁量权的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如对个性化定价或承保需求相对较低的个人保险业务。总体上,“经理人裁量权假说”认为,对于一个给定的保险产品所需要的经理人决策裁量权的数量或程度是决定市场组织结构的主要因素,互助型和股份制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中各具比较优势,因而可并存经营。

Cummins,Weiss 和 Zi(1999)和Cummins,Rubio-Misas 和 Zi(2004)的研究证实了“经理人裁量权假说”,研究发现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生产边界和特定的技术优势。Pottier和Sommer(1997),Lai和Limpaphayom(2003)分别以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互助型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具有系统性差异,每一种组织结构都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同样证实了“经理人裁量权假说”。

(三)保险公司公司制转变的动机研究

20世纪80年代保险行业出现了互助型保险公司向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的公司制潮流,关于保险公司公司制潮流背后的原因和动机较具代表性的理论假说包括:

财富掠夺假说:Smith(1986),Mayers和Smith(1986)认为互助型保险公司公司制转变后,公司投保人不再拥有对公司的剩余要求权,因而公司制过程中,经理人和股东可以以牺牲投保人的利益获取自身利益,公司制是对投保人利益的掠夺。

资本获取假说: Greene和Johnson(1980),Viswanathan和Cummins(2003)等认为互助型保险公司融资的渠道很有限,而股份制公司可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融资,保险公司公司制转变的重要动因在于获取资本。

效率假说:O`Hara(1981),Boose(1990)等学者研究发现互助型公司的费用水平整体上高于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的经营效率更高。McNamara和Rhee(1992)提出“效率假说”,认为互助型保险公司向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是为了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自由现金流与成本控制假说:公司高的自由现金流水平及潜在的资源被错配的可能性将增加公司潜在的冲突,Mayers和Smith(1981),Wells,Cox 和 Gaver(1995)研究认为互助型保险公司自由现金流的水平及自由现金流的存在相应产生的成本会高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为控制成本,自由现金流越高的互助型保险公司越可能通过公司制改革以控制成本。Cole,McNamara 和 Wells(1995),Carson,Forster 和 McNamara(1998)研究证实互助型人身保险公司公司制转变后公司自由现金流显著下降或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公司在公司制转变前具有更高的自由现金流,均证实“自由现金流与成本控制假说”。

(四)保险公司公司制转变的影响研究

大量文献还研究了公司制后的经济影响,代表文献包括: McNamara和Rhee(1992)研究认为人身保险公司的公司制转变带来了公司经营效率的提升。Cagle,Lippert 和 Moore(1996)研究发现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公司制转变后市场占有率提高,平均费用率提高,管理者的更替增加,整体上,公司制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未得以提升,保险公司的公司制转变是一种源于市场战略改变的“中性”转变。Mayers和Smith(2002)研究发现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制后实现了公司增长和成本降低,即实现了公司制追求效率的初衷。Erhemjamts和Phillips(2006)以美国人身保险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公司制后样本公司的技术业绩被显著提升。Jeng,Lai 和 McNamara(2007)则分别用增加值和金融中介两种边界方法研究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人身保险公司在公司制前后效率的变化。其中采用金融中介研究方法,公司制相对于互助型保险公司带来了效率的提升。可见,因所选取的公司样本及研究方法的不同,各学者对于公司制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结论并不完全一致。

对保险公司所有权结构的研究,除集中于比较研究互助型和股份制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外,还有少数学者研究了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其他方面特点及其经济影响。如Huang,Hsiao 和 Lai(2007)以台湾人身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由家族控制的保险人、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保险机构等所有权结构特点对公司业绩即技术效率具有显著正面影响;Wang,Jeng 和 Peng(2007)运用台湾保险公司面板数据资料,研究发现内部所有权的存在对公司经营效率具有正面显著影响,而所有权的集中度、选取权的变化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具有负面显著影响。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结构

Diacon和O`Sullivan(1995)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董事会治理机制对英国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他综合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正式治理(包括各种董事会子委员会的确立)对公司盈利具有正面影响,可抑制高管薪酬,但对于限制具有高薪酬董事的比例没有显著影响;任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董事长也可能限制高薪酬,进而提升盈利能力;董事会中前任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盈利能力越强,但公司也倾向于表现出高于平均水平的高管薪酬。

Wang,Jeng 和 Peng(2007)运用台湾保险公司的数据同时研究了保险公司董事会结构特征的经济影响,研究发现外部董事的存在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具有显著正面影响,而董事会规模及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则具有显著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 Mayers,Shivdasani 和 Smith(1997)还研究了保险公司所有权与董事会结构特征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在互助型的保险公司中,因所有权无法与客户的保单分离开来,所有权转移的限制将阻碍各种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但互助型所有权并没有阻碍外部董事会成员的聘用,而且相比股份制公司,在互助型保险公司中,外部董事的相关重要性应更大,应任命更多的外部董事。Mayers,Shivdasani 和 Smith(1997)研究证实在董事会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从股份制转变为互助型时外部董事的比例提高,而财产保险公司由互助型转变为股份制时外部董事的比例下降,同时还发现互助型保险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越高,成本越低,特别是降低了薪酬支出。

保险公司的CEO特征

研究保险公司CEO的特点、任期、CEO薪酬及其经济影响等均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研究领域。具体文献包括:基于Mayers和Smith提出的“经理人裁量权假说”,互助型保险公司在要求更小的经理人自由裁量权的领域具有比较优势,而股份制保险公司则在要求更大的经理人自由裁量权的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Mayers和Smith(1988)认为如果经理人市场是竞争性市场,经理人薪酬的变化应反映边际产出的价值差异,自由裁量权的差异决定了互助型保险公司经理人的边际产出价值应低于股份制公司,因而互助型保险公司的经理人相比股份制公司经理人,所获得的薪酬或激励薪酬应更少。但相对于股权被广泛分散持有的股份制公司,互助型保险公司的经理人不需要受制于外在市场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约束,如果相对于股份制公司,市场对于监督互助型保险公司经理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更无效率,互助型保险公司的CEO则应获得较股份制公司经理人更高的薪酬。Mayers和Smith(1992)对人身保险公司CEO薪酬的研究证实股份制保险公司经理人的薪酬高于互助型公司经理人。此外,同样基于“经理人裁量权假说”,Smith和Watts(1990)研究认为保险公司经理人的裁量权受到监管的严格限制,因而,相对于工业企业,保险公司CEO平均薪酬更低,其总薪酬中来自于薪酬激励计划的比例更小。

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CEO任期及CEO持股等CEO特征的经济影响,Diacon和O`Sullivan(1995)以英国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CEO任期对公司盈利具有非线性影响关系,即初始时CEO任期越长越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但当CEO在公司任职过长时间,这一影响趋势将发生反转。Huang,Hsiao 和 Lai(2007)以台湾人身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经理人持股比例对公司业绩即技术效率具有显著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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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关键词】模式,探析,运行,及其,保险,科技,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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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关键词】模式,探析,运行,及其,保险,科技,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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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健康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已不存在争议:微观上,健康保险可在医疗支出发生时减缓人们必须考虑医疗服务价格产生的精神压力而提高效用;宏观上,医疗支出对健康的边际产出较高,可提高老年人的平均生存时间;各国(地区)商业健康险在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地位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而愈发受到重视。日益深化的改革和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决定了我国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市场配置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利用市场作用以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我国商业健康险理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健康保险(包括短期和长期)属于“第三领域”保险,这意味着健康险的经营主体最多;另一方面,有理论研究表明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程度会显著正向影响成本效率,即保险公司会通过产品多元化经营摊销经营成本。反观实践,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滞缓:健康险保费收入总量在保费总收入中占比不高,且健康险经营(供给)主体数并未随保险经营体总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因此,探究其发展滞缓的原因成为促进我国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自身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逻辑起点:国际上有国家通过对需求方税收优惠以扩大需求,2015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决定正是为了“扩大需求”,但这可能只是一种促进健康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阶段特性决定了供给的重要性,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供给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已有一些文献对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缓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与发展战略不明、核心技术不足”,“社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相关理论、采用定性的研究范式,相对而言缺乏实证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根本在于认清供需双方的特征和市场发展基本规律,健康保险产品固有的价格需求弹性直接影响需求,我国保险服务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上在这一阶段的业务发展多为“供给拉动”模式;故“如何释放市场供给体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供给”成为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之一。区别于以往的文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逐利本性和竞争理论可成为探究健康险滞缓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内外环境的压力和企业逐利的本性驱使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策略进行竞争。该理论对分析主要健康险业务由非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极为适用,若经营健康险能促进各类保险公司经营绩效,那逐利的各类非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会坚持多元化经营策略,增大健康险的供给;反之则减少或退出供给。因此,从供给视角探究我国健康险滞缓的原因成为一种可行的重要研究路径,这也构成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可能的研究框架与理论创新之处。

随着Chames和Cooper等对非参数数学规划边界的发展,效率研究快速发展。Cummins和Weiss多次进行了不同方法对美国保险业进行效率分析,成为国际上分析保险行业效率的主要和权威研究者。国内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随着保险市场的成长而逐渐受到重视,多用DEA或两阶段DEA进行保险公司或行业效率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配置效率、规模效率、技术效率等多个方面。对文献梳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效率评估中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将寿险和非寿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估。但现有文献的样本量一般不大且缺乏行业间或行业内的比较,几乎没有专门对健康险行业的文献。

相对而言,探究整个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文献不多,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存在争议。随着保险业务种类的丰富,有研究开始关注业务结构、多元化经营和绩效之间的关系:Meador等基于美国寿险业的实证研究认为分散经营多品种的保险企业(即产品多元化经营)比集中型保险企业更有效率,此文献开辟了业务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研究的先河;黄薇基于不区分“产寿”性质的混合公司样本的效率研究涉及产品多元化问题;刘志迎研究表明,车险业务比重对财产保险公司效率有显著正面影响;许莉的实证研究表明,产品多元化与财险公司绩效有着非线性关系。针对健康险业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张强春认为主营寿险对健康保险有销售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对健康险业务具有促进作用。

二、经营绩效的评估实证

Pelter F.Drucker将企业绩效定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Seherer和D.Rose认为绩效包括“生产和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等多维内容”。广义的绩效内含了效率的概念,而狭义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效率的影响。因此,经营绩效以效率力基础。效率主要应包括投入产出效率、X-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类型,其核心研究主题是怎样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Rawson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经营主体会优先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不是重新组合;因此,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效率评价的主要指标,《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二)》则直接将效率定义为“资源配置效率”,强调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Farrtll M.j的研究表明价格独立影响效率,自此技术效率成为衡量资源配置和公司经营效率的主要指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借保险公司技术效率表征公司的经营绩效。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当前用于评估效率的方法主要有参数法和非参数法,非参数数学规划方法相对于参数法可避免设定误差,并能够实现每个决策单位的最优化,主要包括随机边界分析和数据包括分析。Cummins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表明,在方法的选择上数学规划方法的得分与常规绩效度量指标的相关性优于计量经济学方法所得的分数。因此,本文选择基于规模报酬可变DEA模型的非参数方法,利用DEAP 2。1软件实现。

(二)样本公司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1.样本公司的选择。

围绕研究目的,本文将近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在平均值以上或业务规模变化不大的公司筛选作为备选项;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产寿险公司的比较,将属于同一保险集团或有独立的产寿险公司作为备选项;结合健康险“第三领域”的业务特性将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财产和人身保险公司的共选项;最终将样本分为非寿险公司组和人身保险公司组。兼顾数据的完备性、业务特征和样本公司资本属性,最终选择了人保寿险、国寿股份、平安人寿、英大人寿、中意等28家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2家,外资16家);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永安等21家非寿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6家,外资5家)。从选择样本公司的健康险业务规模特征来看,除太平养老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在2009年、招商信诺在2010年和2013年、和谐健康在2011年出现了明显波动之外,所选样本近5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稳定,适合做长期分析。

2.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投入指标:劳动力和金融资本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两个投入指标(Weiss、Cummins、Feeher、Berger等)。大量文献将营业费用作为投入指标之一(CLlmmins,黄薇等),另有些文献将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之一(Fukuyama,黄薇等),本文认为这符合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规模成长期的实际。最终,本文将员工数量、金融资本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

产出指标:目前文献较为一致的选择包括“保费收入(Fecher、魏华林、田新民等)和赔付支出(Cummim and Zi、黄薇等)”,但还存在一定争议:(1)关于赔付支出的构成: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经营特性,在赔付支出一项中,本文最终确定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包括退保金及给付一项,而非寿险公司仅指赔款支出一项。(2)关于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产出指标:其他条件不变,本文试验结果表明投资收益对样本公司效率均有较大影响。最终,本文确定了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差异化的赔付支出作为产出指标。

最终,投入产出指标样本空间的人身险组和非寿险组分别共计140个和105个决策单元,投入指标4个,产出指标3个;数据均由作者根据《中国保险统计年鉴》(2009―2014)整理得到。

(三)经营绩效评估实证结果

1.分年度评估结果。为了探究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采用规模报酬可变一期DEA的multi-stage评估方法对各样本公司分年度进行效率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比较来看,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普遍高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这与前期一些未加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文献研究结论一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比较基础。

2.经营绩效变动趋势。为能从截面和时间两个维度对样本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评估,本文用Malmquist评估方法对效率进行分解并描述经营绩效变动情况。Malmquist指数用于描述DUM在两期之间的全要素投入产出的效率变动情况。Gmsskopf取几何平均值将Malmquist指数界定为:

其中,样本期间人身保险和非寿险公司各效率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两组样本在2010―2011年度均出现较大下降,这与前文分年度测算结论一致,说明将两个样本组进行比较分析是可行的。

三、健康保险业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因素的选择

尽管本文关注的是健康保险规模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但在研究中不可排除其他因素。从以往文献和前文研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与宏微观因素相关。Cummins利用美国人身保险公司的数据发现,公司规模、营销方式、所有权和人力资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有较大影响;姚树洁用中国1999―2003年的数据验证了Cummins的研究结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权特点和公司国别性质对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也逐渐被关注。田新民等的研究发现。国有寿险公司的年均经营效率值高于非国有寿险公司,外资的经营效率高于中资;结合研究目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结论上提出相应的假设,将健康险业务规模作为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之一。

(二)基本假设和模型设定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样本选择、研究目的和内容,将下述6个因素作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解释变量,并提出表2中的若干基本假设。

(三)Tobit面板回归模型

其中,t和i表示年份和样本;被解释变量效率值EFF及其对数值LNEFF由前文DEA估测得出;解释变量数据由各年《保险统计年鉴》(2010―2014年)得出,RATE表示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样本公司保费收入比例;LNASSE3S为公司总资产对数,衡量公司规模;ZX表示公司的营销渠道,用哑变量表示,如果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依靠直销(大于样本平均值)则取1,否则取0;CB表示公司类型,用哑变量表示,属于中资公司取值为0,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取值1;EDU和LNEDU分别表示学士以上的公司员工占比及其对数值,用以衡量样本公司人力资本。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四)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分析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鉴于健康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业务特征而专业健康险公司兼具“产寿”两类公司经营特性的基本条件,本文将两组样本合并,剔除可能引起多重共线的非寿险组中的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总体样本(225次观测)。通过实证结果的比较,最终选择检验结果通过了多重共线性检验、不存在异方差,具有较高解释力(P>ehi2在10%以下,rho较大)的模型:非寿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而人身保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2,总体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为进一步挖掘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本文采用了逐步删除回归方程中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方式进行逐步回归。影响因素实证结果梳理如表4所示。

根据实证结果,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1)公司营销方式;(2)集团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人力资本略不显著(显著水平在15%以下),集团化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影响,而直销方式对绩效产生显著负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呈现出非显著的负向影响。相对而言,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公司资产规模;(2)集体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公司资产规模显著正向影响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集团化对人身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与非寿险公司相反,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人力资本结构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出现显著的正向影响(显著水平15%以下)。

总体样本组经营绩效的Tobit回归结果显示,集体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结构对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较大,均与经营绩效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

四、结论、启示与建议

健康险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均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借鉴前人研究,通过多次试验筛选出较为科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公司经营绩效评估,试图通过分析健康险业务规模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探究我国商业健康险供给不足的原因。

利用DEA-Tobit两步法,本文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1)包含了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人身险和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呈现出相同的变动趋势,为进一步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提供了可能;(2)总体来说,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基本吻合研究假说和先前的文献研究结论,个别指标因为所选择的样本和观测时段不同而出现差异;(3)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不同类型的样本产生影响不同:对人身险公司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但显著性不高),对非寿险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趋势。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本文最初提出的假说,即:我国当前商业健康险滞缓的原因之一是市场供给方――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健康险的动力,而原因在于健康险业务并不能明显促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

篇14

关键词:广东;农业保险;外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璐.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04(11).

2、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金融,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