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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法律依据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7: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故意伤人法律依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1、入室伤人至人受伤住院,如果是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应当行政拘留、罚款;

3、伤害他人还需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篇2

持刀伤人要是造成了轻伤或其以上伤害程度的话,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怎么量刑,主要看伤害的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关键词】 疗养护理;法律问题;对策

现行的医疗体制正面临新的形势,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随之增强,只有严格自律,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对疗养员实施护理的过程当中,潜在着许多法律问题,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护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掌握如何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1 疗养护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责任

1.1 处理及执行医嘱是护理工作中最常接触的法律问题,医嘱是护士对疗养员实施治疗及护理的依据。所以,护士在执行医嘱时一定要严肃细致,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为了保护疗养员和自己,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当疗养员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必须进行核实后再执行。二是原则上不执行口头医嘱和电话医嘱,在抢救疗养员时虽然可例外,但事后必须尽快补上书面医嘱。三是如果疗养员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病情的发展趋势,与医生协商是否暂停医嘱。

1.2 护士在进行护理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若由于超出自己的职能范围或者没有遵照规范要求而对疗养员产生伤害,护士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3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长或值班护士在委派别人实施护理时,应确认该人具有胜任此项工作的资格及能力。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应负主要责任。

1.4 护理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书写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其记录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5 护士没有任何权利将一位急救病人,甚至生命垂危的疗养首长及家属拒之门外或视而不见,如果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不积极的态度而使患者致残或死亡,就会被,以渎职罪论处。

2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2.1 侵权 在护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侵权,包括侵犯疗养员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以及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和知情权等。

2.2 犯罪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过失就是犯罪,犯罪分为故意和过失,一般情况下故意犯罪在护理工作中基本不存在,而最常见的则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不良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而构成的犯罪,如毒麻药品的丢失与贩卖等。

2.3 疏忽大意 护理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在临床工作中发生的几率比较高,多数由于工作中不专心,不细致而发生差错过失,如发错药、打错针,这种过失给疗养员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未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

2.4 是结果非常严重的失职。例如患有精神失常或存在心理障碍的疗养员,由于工作人员失职所发生的外逃、自缢、坠楼、伤人致残等意外事件皆属此类。

3 对策

随着护理学理论和科研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护理人员的角色和功能范围的扩大,护理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1 不断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并将掌握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

3.2 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规程限定了护士职责的法律范围,是保证护士及公众合法权益的依据之一,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3.3护理管理者的职责 护理管理者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护理人员及护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3.4 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是医疗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一旦发生了法律问题,这是确凿的证据,所以做好护理记录直接关系着护士的切身利益。

3.5提出医疗诉讼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对医疗护理质量的不满意,因此建立良好的护疗关系,满足疗养首长的合理需求,提高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是防止产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

3.6获得法律专家的指导和支持 开设一些疗养意外险种,都会保护疗养院利益和医护人员的利益。减轻疗养院和医护工作者在出现法律问题上的压力。

参考文献

1罗卫东.医疗纠纷起因与对策.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9.15

篇4

[关键词] 人民警察;为袭警; 必要性; 立法

人民警察是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的保护神,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人民警察在除暴安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没有人民警察,就没有社会的安宁。而近年来,就是这样一支被誉为人民保护神的队伍,经常面临着被围攻和袭击,甚至其家人因警察的执法原因,成为犯罪分子报复打击的对象。

据公安部统计, 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具体情况是: 2001年牺牲民警68人, 受伤民警3510 人; 2002 年牺牲民警75 人。受伤民警3663 人; 2003 年牺牲民警84 人, 受伤民警4000 人; 2004 年牺牲民警48 人, 受伤民警3786人。2005年暴力袭警现象愈演愈烈, 仅上半年, 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 人, 牺牲170人, 负伤3212 人。其中, 因执法中遭遇暴力阻碍牺牲23人、负伤1803人, 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们民警的伤亡, 这些伤亡如何才能避免呢? 显然, 法律制度保障上的不完善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设立袭警罪势在必行。

第一, 维护和树立警察权威, 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袭警行为已成世界各国之共同趋势。

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 非常详尽地规定了袭警罪: 在警察执行公务时, 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动手的当事人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 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 通常都是不准判罚金而必须判处入监服刑。英国警察法中, 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 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其它一些国家虽然和我国一样没有在刑法中直接单设 袭警罪罪名, 但他们的法令中都很清晰地罗列了妨碍、侵害警察执法的各种具体行为, 并有各种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

众所周知, 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 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 暴力袭警行为正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而一旦警察权威受到威胁, 国家的法律就将面临无法执行名存实亡的危险, 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这种状态又将导致其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威受到威胁。因此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袭警行为, 不仅是对警察权威的挑战, 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挑战。

第二, 我国现有对警察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缺位, 可操作性不强, 使得袭警罪的设立对保障警察合法职业权益显得意义重大和迫在眉睫。

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袭警罪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务保障内容又比较笼统, 一般情况下, 袭警情节较轻的, 都予以治安处罚, 对影响公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才能按妨害公务罪论处, 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尺度是,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 此罪处罚最重, 也仅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 造成执法民警伤残, 甚至死亡的, 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

论处, 这样的规定就显得不太妥当了, 因为袭警行为妨害的主要是国家的正常执法活动,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侵害的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国家公务活动和侵害个人生命健康权, 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应分别视之, 而不应等同对待。因此,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 在刑法中增设具体的袭警罪就显得很有必要和意义重大了。

第三, 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和生命健康权的易受威胁性, 使得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袭警罪。

篇5

【典型案例】

北京市乾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同(化名),受国际商业软件联盟的委托,美国企业BepcF软件公司(化名),状告上市公司深圳迟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化名)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此案,11月23日,法院到迟贝公司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双方在协商此事过程中,矛盾越积越深。

为解心头之恨,迟贝公司董事长石华邀请江同到咖啡厅见面,商讨和解事宜。见面之后,石华将法院出具的“证据保全裁定”摔在江同面前,威胁其人身安全,要求其撤诉。江同据理力争,石华遂举起手边椅子,在咖啡厅内进行追打。最终,江同身体多处受伤,现住院治疗。医院鉴定江同“头皮出血、昏迷后头痛头晕”、“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事后,石华又到江同所在律师事务所闹事,恐吓事务所工作人员,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撤诉。石华表示,国内外软件商业发展一直存在大量恶性竞争,国外大型软件企业通过技术垄断等不良方式,不断通过市场打压国内软件企业,并以诉讼或以媒体披露的方式不断威胁企业。这种方式是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必将受到全社会的严厉谴责。BepcF公司因迟贝公司使用该公司盗版软件,曾请求法院判令迟贝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暂合计200万元整,石华认为这完全是流氓行径,打人是以个人的形式,为公司“自卫”。

网友言论:

—“CEO亲自打人实在不应该,但中国中小企业在面对外企‘版权之争’时的确无奈。”

—“中国企业发展承受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压力。如急剧增加软件成本,必将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转。”

—“国际大型软件企业最擅长的招数,不外乎恐吓、欺骗、上法院!律师就是替他们收钱办事,真是‘卖国贼’!”

—“国外软件厂商惯用‘钓鱼执法’、免费试用,形成用户消费习惯后,再用讹诈勒索等不正当竞争的商业手段……在国内大肆开展所谓的‘知识产权诉讼’,以此类惯用的手段逼迫国内企业购买。”

【案例解读】

该起伤害事件缘于一家美国软件公司诉国内一家上市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案件尚未正式公开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公司董事长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对待原告公司的委托律师,试图达到息诉的目的,显然有失理智,这不仅反映其法律意识淡薄,更表现出对他人人格尊严和权利的漠视。

通常意义的“钓鱼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以获取相关证据。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由于该行为本身明显滥用国家公权力,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所获得的证据也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并进行公证,以所获得的实物、发票、公证书等作为证据,这种取证方式是法律所认可的,合法有效,与所谓的“钓鱼执法”有着本质的差别。

本案中,如果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说服法官;如果被告承认侵权事实存在,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就不该采取强硬的态度激化矛盾,而应本着平等协商的诚意力求和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使侵权的成本降至最低。

【律师坐堂】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对于自己的同行在执业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深表愤慨,侵害人的不法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伤人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惩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相应伤害行为进行了明确描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应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至于该事件中所提到的“恶性竞争”、“违背商业道德”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的规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经营,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其他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诉讼的数量也随之飞速增加。除此之外,该类诉讼已不仅仅是当事人单纯维权的手段,一些当事人已经把其作为商业竞争的一种工具,以此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者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力、索取经济赔偿、寻求商业合作等目的,而这其中那些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国际企业往往占据主动地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内企业只能被动接受,而是应该积极应对,本着一种客观、冷静、理性的态度解决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比如证据的把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可能败诉,企业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庭外和解或调解,该妥协时做必要的妥协,审时度势,追求双赢,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个人认为,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只有依法经营,不断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既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最终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谋求共同发展。

【专家建议】

无论面对怎样的法律纠纷,通过暴力手段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问题。